





















之前和朋友合夥開ktv
開店的時候進貨的啤酒錢也是我代墊的
事後他卻讓我一直顧店 下班半夜睡覺也故意一直開門很大聲
後來就搬回家住 結果他把當初裝潢開立的單子那些 器具購買費用的發票
全部拿走,卻翻臉不認人賺的錢也沒有均分。
我大概花了50-70萬
身上背了一堆債務,去當初店家要求開立單子 結果所有店家因為怕事情不願意再開立一次單子
(他本身後面有黑幫勢力,用我門當初投資的錢開的KTV養一堆打手)
我們去拿錢時他還說:我知道你們在哪裡剛買一棟房子,還差我們這點錢嗎?
那我該怎麼拿回這筆錢,我只有保險的貸款是借的其他都是跟家人朋友借的錢拿來開店。
請問我該告他神麼呢??
當初買的一大堆音響設備 沙發 冷氣那些他不准我們搬走,每次去都出來一大堆人

















抱歉詢問一下,內容有點複雜跟冗長請見諒,
A缺錢的時候會開支票跟B換現金票,
(但最後A所開的票都有繳納完畢)
問題在於10月11日當天,
A有一張10萬及一張20萬支票當天必須過票,但A一時沒有現金
A壓了兩張10萬元的支票跟B換一張20萬現金票,
言明先跟他借,若手邊的錢來得及過票再贖回這兩張票,
後來A來得及過票了,便用無摺還了B10萬元,
後來在路上遇到B時又拿了現金10萬元給B,
(B的朋友有看到也有作證,但不知道以後會不會反悔)
這時候A要跟B拿回兩張10萬元的支票,
B不歸還,堅稱和A有債務上的欠款未收到,
原因B說A於6月到8/11(支票到期日開至10/11)之間有借到90萬
但是B的帳戶裡於10/11前並沒有進到90萬
A因為B太強勢不是很懂他的說法,只傻傻地認同說借了90萬
沒覺得B所主張的8/11部分有何不妥
事後我們查帳覺得有可能是6月份-9月份之間借到90萬才對
B現在說我們是不認帳
B堅稱有遺漏的部分是現金借貸(B拿現金給A去急用,A事後沒開票)
但是他並沒有借據,
且我提出不合理的疑問,
按照B的說法,8/11前借款90萬,B於8/11前只開出了30萬的票
等於有60萬的金額是一次一次借出10萬而未開票
B是專門做借貸的,不可能這次漏開10萬明天還讓你借
且一路借到60萬未拿票抵押
因為我是A的家人,我怕我的見解會有偏頗
但是A所開出來的票確實都有兌現
(唯獨那兩張還在B手上的支票,不過有無摺還款跟路上還款)
當我們質疑他沒有借據我們根本無法認帳時
B就會說那他就不顧情分要把那兩張支票兌現了
感謝看完我大概的故事
我最後想要提問的是
1.法律上我可以主張只看票對票的部分嗎?除非B提供他現金借款的證據?
2.B不認同我們的主張,且生氣地執意要將兩張票兌現,我們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嗎?(例如用什麼方法請銀行不能執行?)(因為家裡是做生意的,無法有跳票紀錄)
3.B說沒有要佔我們便宜,但不想身上一直揹著兩著票怕弄丟,要求我們先讓他過票後,事後查清楚了他隨時歸還,但依照這幾次的釐清,他根本就不會認同我們所說的票對票的債務(堅稱有沒借據的借款),這樣以後一定也不可能有講清楚把錢拿回來的一天,這樣僵持著是不是就是要靠法律去判定才能強制他歸還呢??
4.若我們暫時妥協先讓他過票了,法律上會不會認為我們認同此債務,將來無法做主張,我們該如何自保?
5.因為我的家人A年紀大了許多事不是記得很清楚,所以當B一直問他8/11錢借到90萬認不認同認不認同,他說認同,那我們可以主張A是記錯日期了嗎???
6.萬一真的對方不爽改口說那兩張支票就是我們給他的,因為他沒有我們簽的借據,我們是不是也能說這兩張支票(以及其它我們有開票沒對到他的票的部分)是我們借給他的呢???
7.我們還需要/可以蒐集什麼資料來幫助自己呢????
8.如果開庭的話費用大概會是多少呢?因為我們不是很有錢>.<
真的很拜託請幫我解答,我家人為了這件事擔心的焦頭爛額,
又被人指著鼻子罵讓我覺得心急又心疼,
今天又去釐清根本不歡而散沒結論
重點月底對方就要兌現了,真的很急










原則上債權得針對債務人之任何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變價取償,準此債權人得選擇執行標的物,但是強制執行法有超額查封及超額執行禁止之規定,若其中一部分之標的物價值已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執行,債務人得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禁止超額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96條第1項
供拍賣之數宗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拍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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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12月初民事敗訴,大約是120萬以上,但是親戚(債務人)沒有什麼收入,也沒有什麼資產,但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小孩名下有房子就開始想要債務人小孩負責債務
債權人一直打電話告知債務人及家人若12月底不還50萬就要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不然就是要求債務人的小孩一定要簽保證書保證會還錢
問題:1.債權人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催討私人債是合法的嗎?要如何自保?
2.債權人不經由正常管道(申請強制執行)拿錢,反而一直打電話要求債
3.債務人的小孩該如何自保呢?因為小孩的錢已經每個月繳房貸了,況且
債也不是他們欠的,債權人也不想協商,只是一再告知若不還款就要把
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此外若債務人為了確保自身安全通話錄音這樣可
以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聲請返還擔保金流程:對造出具同意書允許供擔保人領回提存物或供擔保人同時遞狀(具狀人簽章一定要符合之前具狀聲請假扣押時的簽章,執行處會核對以作為准否)聲請撤回假扣押裁定(繳費壹仟元、分案號裁全)、撤回假扣押執行(分案號執全),等到收到准許撤回假扣押裁定(分案號裁全聲)、確定證明(聲請假扣押則不必等確證)及准許撤回假扣押執行通知(假執行不必作以上的動作、直接做後面的動作即可),來院具狀『通知對造行使權利(法院協助作公示送達、免去還要寄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行使權利的動作)及請求返還擔保金』,法院核發允許返還擔保金裁定、確定證明書,來院買『領取』提存書填寫,到提存所領回提存物。對造如果已經出具同意書同意取回擔保物,則只要直接遞狀『請求返還擔保金狀』即可(不必聲請撤回(『裁全』,以免多繳壹仟元,但可以撤回『執全』,讓出具同意書的對造不必受假扣押執行)及通知行使權利)。債務人已經聲請撤銷假扣押獲准,則債權人只要聲請此確證及聲請撤回自己聲請之假扣押執行,等二者獲得通知,即可具狀『聲請通知行使權利及請求返還擔保金』。另外,假扣押強執也要繳執行費8╱1000。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律師你好~我爸爸因現在獨居在高雄~他有六個子女,但都是同父異母(我和妹妹都非婚生子女),大家都在北部工作,我有租個房子給爸爸住!所以房租部份是由我這出的,爸爸有領身心障礙手冊和中低收入老人津貼,但上星期因為他半夜跑出去跌倒顱內出血送醫~那時是我親妹妹和我下去顧,但我有同父異母的哥哥和姐姐……他們年紀都比我們大,可是他們就都對父親不聞不問!哥哥也頂多一個月匯三千(之前沒有,是社會局出面強制他要給,他才開始有給三千)上面有三個姐姐根本是不聞不問了~每次跑醫院和社會局都是很無力!星期二我才接爸爸出院~結果不到12h他又跑出去然後又送醫院~我真的壓力好大!哥哥的處理方式也很消極~連去社會局伸請養護補助也要拖我上去~自己還不敢上去~伸請的文件是送上去了,但社會局說最慢10個月!所以沒那麼快~我有每天打給爸爸關心也再三跟他說不要亂跑~也有居服員來家裡幫忙煮飯給他吃~但誇張的是人家居服員剛走完~我爸竟然又跑出去~然後路倒被送去醫院(星期二才接他出院、星期三中午又給我這樣)我真的真的快崩潰了~因為我這次下去弄~等於出院他沒多久又這樣搞~真的很想死!我真的找不到管道了~因為我一個人根本沒辦法處理~我哥又擺爛!
然後我想問一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這個問題!因為我和妹妹是非婚生子女,然後小時候有同住在一
起,但是我和妹妹從小到大的學費、生活費都是靠我媽媽辛苦賺來的!然後我爸弄一堆債務,還有討債的人打電話和家樓下堵我們~還放話說要綁他女兒(那時小時候我們都很怕)!我爸也只丟一句反正他車開了就跑了~完全不顧我們的死活~還騙我媽媽說房子會被扣押要賣掉~但我媽也不懂其實他們沒婚姻關係~銀行也不會查封到房子(我媽名字)導至我們到處搬家~連冬天沒熱水洗澡~我爸也只丟一句他去醫院洗就好~導致我妹妹(那時還未成年)還要去樓下提人家的水上來用!甚至我妹讀書還帶警察去學校鬧~說我媽跑了讀什麼書(學費我媽出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是此,您與您的兄弟姊妹均為您父親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扶養人。依該規定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扶養您父親之義務,絕非僅有您一人而已,亦可請求他人分擔。再者,就減輕或免除對您父親之扶養義務而言,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若您父親自小即無扶養您及妹妹或對您母親有重大侮辱等情形,您即妹妹亦均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又,若您確定您為非婚生子女,您父親又未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是此,若您父親未進行相關認領程序,那您嚴格來說,與您父親無任何親屬關係,亦無須負扶養義務。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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