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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佳 103-10-20 11:00

請問您:本人在7月先告對方同父異母姐在臉書長期亂PO毀謗文,於是我先告她妨礙名譽...在今年9月中我又再告對方的同居人及兒子妨礙名譽,因為他們在臉書轉分享同父異母姐PO本人毀謗文章..請問這個案子會合併辦案還是另外分案..謝謝

您好,若提告的事實相同或有牽連關係,地檢署原則上會併案辦理。

佳佳 103-10-20 23:45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提告的事實相同或有牽連關係,地檢署原則上會併案辦理。

您好:我今天打去地檢署詢問,後天周3就要開庭了...

可是我9月份又告對方同居人和兒子妨礙名譽,我想查案號卻查不到?

那意思是9月份這個案子和7月份的異姐妨礙名譽,合併辦案和7月份同一個案號??謝謝

阿汶 103-10-16 03:32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我在這邊有一些妨礙名譽的疑問想要問問:

 

以前因為心情低落及誤交損友,進而接觸毒品,某次臨檢時被抓到,所以被判勒戒,結束勒戒後(高雄勒戒所執行)也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才找到工作,所以當初的勒戒費用沒有去執行繳款動作,一直到今年五月份收到高雄法院的繳款通知(該文表示要轉交彰化那邊辦理,當下有立即跟高雄的行政人員聯繫,並且跟我說把款項匯給她就好,她會再跟彰化市的方面聯繫)因為當時以有正常且穩定的工作,而且也不想讓公司同仁知道我有過毒品案件,所以在5/31時有去進行繳款動作,沒想到在八月份收到強制扣款的文(彰化發的),且當時因我我教招,等我回來時已經接近月底發薪日,還沒回神就已經扣款了,之後聯絡完,高雄方面坦誠作業疏失導致二次扣款,雖然後續有將多扣的金額退回,但是原本不想讓公司知道的事情變成知道了!雖然沒有在公開場合聽到什麼話,但是看我的眼神不再這麼簡單,讓我心理壓力倍增

 

在這邊想問問以上狀況是否能夠提告妨礙名譽進而要求精神賠償

全鴻 103-10-14 08:40

請問律師,我在某家送水公司買他的飲水機,因漏水請他們處理維修(已過保固),期間我有稍微修理就已不再漏水,但還是希望對方把東西送回去維修,沒想到對方來維修之後,又開始漏水了,沒想到對方就說這他沒辦法處理,說完就轉身要離開,我當下馬上要求他至少恢復原狀,對方不肯,於是我把門關上,跟對方有身體上的碰撞,造成他手有擦傷
現在對方跟我提告妨礙自由傷害,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可能會構成過失傷害妨害自由等罪,一般而言檢察官仍會勸諭和解,您也可以朝此方向去努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同謝大律師所述

且如與對方達成和解則可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之機會

將來就不會留有前科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ason 103-10-13 15:48

請問欲提告網路妨礙名譽,一定要自己提供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嗎?

今天去警局提告,警員要我提供相對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連絡電話等。但我只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及電話,並無他的其他個人資料,警員就不受理(還跟我提個資法),這樣對嗎?我要提告,警局無法請網路警察查出相對人的網路身份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之真實姓名及電話,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由檢察官著手進行調查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啊瑋 103-10-11 07:10

請問一下唷

我的情況是:

與16歲以上未滿20歲的少女同居

雖然說有時候女方沒回去住

但也不是每天可能跟我住一天至兩天

他也會回去住個幾天

與女方交往時期家屬並不知情

與女方分手3個月後

才提起告訴的

 當中也有發生性行為

妨礙家庭這個部分

如果私下達成和解有辦法撤告??

或者是緩刑嗎??

還有想請問一下

如果判決出來

民事賠償責任大概會賠多少??

是對方家屬說多少就多少嗎?

還是法官會裁定??

 

如果判處兩年以下

法官會問對方要不要和解這樣嗎??

對方堅持不和解的話就沒辦法緩刑嗎??

會友甚麼額外的精神賠償嗎?

 

 您好:

除之前已回覆過的問題外

法官是會在考量雙方有達成和解之情況下才比較會給緩刑

對方堅持不和解的話也不一定不會判緩刑,只是機率較低

和解不成對方就可能另外告精神賠償

啊瑋 103-10-11 11:40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除之前已回覆過的問題外

法官是會在考量雙方 ... (恕刪)

那如果和解不成

精神賠償部分大約會多少是法官依情況而定嗎?

還是對方要多少就要多少呢?

和解不成的話

賠償完精神賠償後還要進去關嗎?

這樣和解失敗進去關的機率大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1 22: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賠償部分,對方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損失,再者,若您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16歲且為合意,亦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另就和誘之部分,若您無阻擋或斷絕其與監護權人之聯絡,亦有爭執不構成之空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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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瑋 103-10-10 16:03

請問一下唷

我的情況是:

與16歲以上未滿20歲的少女同居

雖然說有時候女方沒回去住

但也不是每天可能跟我住一天至兩天

他也會回去住個幾天

與女方交往時期家屬並不知情

與女方分手3個月後

才提起告訴的

 

妨礙家庭這個部分

如果私下達成和解有辦法撤告??

或者是緩刑嗎??

還有想請問一下

如果判決出來

民事賠償責任大概會賠多少??

是對方家屬說多少就多少嗎?

還是法官會裁定??

啊瑋 103-10-10 16:10

承上:

對方民事賠償大約可以要求至多少

私下談時他家人硬要35萬

法院會判賠得比這個少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0 16: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第240條第1項所稱和誘罪之成立要件之一,乃為您有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故若只是偶而住似可以爭執之。

如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可以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您好:

1.依您所述應該還沒有達完全脫離其家人監督之情況,應不致構成和誘罪之情況。

2.此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不能用撤告之方式結案。

   但如不成立犯罪檢察官會給不起訴處分,法院會判無罪。

3.如果被判有罪且判兩年以下,並與對方達成和解仍有機會獲判緩刑

4.民事賠償責任要看雙方之經濟狀況及學經歷背景而定,不是對方家屬說多少就多少,

  由法官視相關事證決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啊瑋 103-10-10 17:35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您所述應該還沒有達完全脫離其家人監督之情況,應不致構 ... (恕刪)

林家慶律師您好:

如果判處兩年以下

法官會問對方要不要和解這樣嗎??

對方堅持不和解的話就沒辦法緩刑嗎??

會友甚麼額外的精神賠償嗎?

paul23335l 103-10-09 16:25

請問,若收到士林地院刑事傳票(已開過偵查庭),案由為"妨礙名譽",

被告戶籍地在中和,犯罪地也是中和,能否申請到板橋地院開庭?又如何申請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9 16: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被告戶籍地在雙和區,但若犯罪地為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士林地院仍有管轄權唷!

如還有其他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建議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paul23335l 103-10-09 16:44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被告戶籍地在雙和區,但若犯罪地為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士林地院仍有管轄 ... (恕刪)

謝謝顏大律師的回答

關於犯罪地還有還有不明處想請教律師,

此案件發生處是在網路上有言語爭執,

被告是在中和區使用電腦的,那犯罪地可以算是中和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9 16:56

 犯罪結果地也算是犯罪地。

因為對方在中和,所以檢察官認定的犯罪事實,應該是對方看到妨害名譽之言論在中和,所以犯罪結果地在中和。

網路犯罪,依我國實務見解原則上只要受理之地檢署或司法警察單位轄區能夠透過電腦顯示網路犯罪之內容者,該受理之地檢署或司法警察單位轄區即屬所謂「犯罪地」,具有刑事訴訟之管轄權。從而本件依您所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屬具有管轄權,且既然經起訴由法院進行審理,當然更不可能再為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喵 103-10-09 11:29
案件很簡單? 之前的同事在FB罵我,我去警察局提告了 告她網路毀謗侮辱恐嚇 三聯單是寫妨礙名譽(信用) 原本她道歉的話本來不想跟她計較了,可是她完全不痛不癢! 她男朋友也一直說風涼話刺激我? 而且提告到現在好幾個月了,她一個電話一個訊息都沒有回我! 我真的很氣很氣很氣? 我身上有截圖的證據錄音檔? 我一定要讓她被起訴才甘心?! 而且現在光是道歉我也不接受了! 如果可以我希望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希望金額可以有差不多一、二萬! 因為我想讓他知道,隨便亂罵人傷害人是要付出代價的! 不是隨便一個對不起就可以解決? 請問我這樣的案件一個審級兩萬內可以處理嗎? 我是高雄市人
隱居 (勇公) 103-10-09 14:01

您好,一個審級兩萬元可能跟實務上的行情相差甚遠,

也比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定的金額低,

就課稅方面,國稅局也不會相信只有收兩萬元,而會以實務的行情價課稅

(主要還是稅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以諮詢+撰狀之方式替代出庭。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每個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蘇炎城議員服務處有免費諮詢,

歡迎多利用。

 

小喵 103-10-09 07:25

請問一下

我4個月前有去警察局提告,也做了筆錄,也有開三聯單

我那時候是告對方,網路毀謗恐嚇污辱

後來三聯單上面是寫"妨礙名譽(信用)"

然後我就痴痴的等...

等了4個月...

上上個禮拜突然接到警察來電說他是XX分局的XXX,問我要和解還是要上法院

我就說要上法院...

然後那個警察就叫我把所有的證據都帶齊,要約我出來聊聊

因為我剛好有事就沒去了...

那個警察上個禮拜又打電話來,說還是要來分局做筆錄,因為這是檢察官交辦的案件...

所以我等一下下午要去警察局找他....

請問這樣的流程是正確的嗎QQ?

會不會是我提告的對方在動什麼手腳呢...>"<?

要請律師跟我一起去嗎QQ?

隱居 (勇公) 103-10-09 08:08

您好,應該是檢察官發交警察調查的案件(就是一般發查的案號)

這也算是常見。

小喵 103-10-09 08:11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應該是檢察官發交警察調查的案件(就是一般發查的案號)

這也算是常見。

 

 

 

請問我這個案子請律師有勝算嗎...>__<"?

我很不甘心,我想請律師...

 您好:

律師因為比較有法律專業

所以通常比一般民眾處理應較能掌握案件重點

如您案件在北部且確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隱居 (勇公) 103-10-09 18:02

沒錯,同林大律師所述,北部交給林大律師

南部可洽勇公,@@(地緣關係)

若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醉臥紅塵 103-10-08 17:56

請問一下有攝影師言語性騷擾 我們群組的模特兒

模特兒有把私下對話的畫面截圖下來PO在我們社群的的群組

然後我轉PO到論壇上提醒其他人注意這個攝影師

是否有觸犯到妨礙秘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8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會涉及誹謗問題,應多注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竹 103-10-06 15:21

律師您好!請問我的家人,被告妨礙家庭,是男方配偶於近日提告,日前至警局作筆錄時,據描述當時所看到提告證據是,從男方的電腦裡發現在4年拍的影片再擷取下來的圖片,女方面貌不清晰而且未看到男方。完整的影片在法院,當事人擔心突如其來的狀況,擔心答出不利於己的供詞,所以當警員詢問是否要有辯護人在場?時,她回答要,因而再與警員另約時間。請問依律師的專業判斷,是否需要在檢警訊問時就由辯護人陪同?還是到法院時再委任律師出庭辯護即可?謝謝,請建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5: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律師協助辯護,可以自行評估對於法律是否熟稔、自己的陳述是否條理清晰、自身經濟能力等因素,一般而言都會建議應該越早越好,避免因為不熟悉法律而錯誤表述。

2、         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如何妥適答辯。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應於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先行與律師討論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竹,您好

 

建議,先與專業律師討論案情細節,就可得到專業律師分析結果。

當專業律師分析利害關係後,認為案情簡單而不複雜,小竹您就不需要請辯護律師陪同,自己陳述就可以。

 

以上,若有其他訴訟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092107816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6 2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似送策略與答辯方向,將相關問題及答案均預先準備好,比較不會緊張而有脫序的演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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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i 103-10-06 10:37

我自己經營了一個業餘的電玩粉絲團,平時並無與人結怨,也甚少與粉絲起過衝突;昨日下午收到一封咆嘯信,原本打算不了了之,但朋友們勸說不應姑息養奸,請問我該怎麼反制?我該提告嗎?

存證截圖: http://goo.gl/msx0vB

我想請問,收到這種私訊咆嘯信,有辦法對對方提出告訴嗎?是公然侮辱妨礙名譽?還是恐嚇刑事民事是由警察判斷嗎?(抱歉本文分類我先勾了「刑事」)另外,事情發生了一點變化,今天早上要PO文前,我發現這個人的訊息都不見了(只剩下截圖和FB暫存訊息標題),循著昨天的FB網址到對方的臉書葉面,才發現對方將臉書帳號砍掉了,請問這樣還追的到他嗎?
先說聲謝謝了!

您好,若對方是透過私訊的方式傳這樣的訊息給您,導致您心中產生恐懼,則對方已經涉犯刑事恐嚇危安罪,您可撰寫刑事告訴狀有效率的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但由於對方已經把臉書帳號砍掉,只能透過IP追查發信位置,若無法追查到何人所為,可能會因為找不到被告而造成追訴上困難。

您好,公然侮辱毀謗都必須在公開場合批評,才會成立,因對方係以私訊方式並不成立妨害名譽。根據私訊內容,係將不法害惡之通知您,使您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已經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建議您可將截圖及FB暫存訊息標題,交與警方報案,警方可透過臉書帳號登記網路位址循線追查對分身分,一旦知道對方係何人,您即可提告並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Kiki 103-10-05 11:06
你好! 我朋友最近在網路認識一個男生,約見面時他想與她交往,她無反對,認為可以嘗試看看,結果兩人互相撫摸及親吻,但因男生反覆的態度讓我朋友一氣之下離開現場!結果男生認為被欺騙感情(認識不到一個月),揚言要把女生資料電話公開在網路上,甚至在軟體上自稱是他朋友的人說他人在醫院,還說打給女生,(女生並無接到電話),請問這可以算恐嚇威脅或妨礙名譽嗎?該報警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4: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表示要共開資料的部分,倘若不會因此遭受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等危險,則不構成恐嚇罪,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2、表示在醫院的部分應該我方無涉。

3、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提起告訴。

jimmy 103-10-04 19:22

別在在類似MSN的通訊

冒用我的照片 並且打字汙辱

這樣我有辦法提出

妨礙名譽毀謗的告訴嗎

 

感謝解答

您好,如果是類似MSN的私訊侮辱您的話,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的;反之若是在公用頻道上侮辱您的話就會構成公然侮辱。謝謝。
chinny 103-10-04 00:25

我兒子現在讀高一,國三時跟女同學交往,有偷嘗禁果,升高中後兩人分手了,女生告訴父母有跟我兒子發生關係,女生家長很生氣,完全沒跟我們連絡直接告我們妨礙性自主罪,刑警通知明天去做筆錄

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辦?兩個人都是滿15歲未滿16歲,刑警說跟對方先談和解有利判決,也許只要去上課就會沒事了....為什麼我們要跟對方談和解,應該是兩個人都有錯吧.....他們會發生關係是你情我願,為什麼只有男生要受逞罰,女生卻不用......

我應該要在做筆錄的時候反告女生妨礙性自主求自保嗎?還是等開庭看法官怎麼判在決定?

隱居 (勇公) 103-10-04 01:23

這個策略也是可以。

本人之前擔任過婦幼組檢察官,若有問題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都會先送少年法院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4 1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您兒子亦未滿16歲,您亦可對女生提妨害性自主之告訴,再依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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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a 103-10-03 17:24

日前有位先生在朋友的照片上留言

但因為我跟這留言的先生沒看過半次面 他就說跟流浪汗差不多

這個應該有涉及到汙辱吧????

另外有人很喜歡到處喵人家的手機內容

因為他不敢看我的 雖然他也有偷喵過

而且 他的證據我也有紀錄 包含被他喵過的人FB紀錄

請問我可以告他妨礙秘密嗎? 

nico 103-10-03 09:48

我弟弟在上周跟他女朋友因個性不合分手,但女方後來說她懷孕了。
對方的家長說要告我弟弟
但並沒有說要告甚麼,只是說要報警這樣,想請問律師看看
男生(我弟)20歲,女生17歲,若這樣進入司法程序後,
會被判甚麼罪嗎?
因為他們兩個是公開交往一陣子了,女生交往期間又住在我們家中。
這會構成妨礙性自主嗎?
又或者有其他罪名成立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刑法僅處罰與16歲以下之人為性行為之行為,因對方已經已滿十六歲,雖未滿十八歲,只要是雙方同意後發生性關係,就沒有違背刑法問題,然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2條第二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例將未成年人之保障範圍擴大至18歲以下,因此恐觸犯該條例。此外,因為對方離開家中,住在您們家裡,屬誘拐逃家之「和誘」行為,恐觸犯刑法240條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對方同意,還是涉及和誘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nico 103-10-03 10:15

律師您好,想詢問後面兩條罪名成立的機率很大嗎?

您好:本件成案機率大,但必須考量女方的說詞,而有不同刑度,若能私下與對方達成協議,係最好解決方式,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nico 103-10-03 11:51

若交往期間住在我們家
但女生一樣有跟家裡的人聯絡這樣也成立麻?

因為對方家長是知道他女兒住在我們家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妨害性自主外,要成和誘略誘罪的機會應不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3 17: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與您弟弟發生性行為時已滿16歲,且為合意,您弟弟即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相關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3 17: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女方已經滿16歲了,所以主要爭點在於,男方有以違反女方意願之方式脅迫女方與之發生性行為故建議弟弟蒐集雙方交往時的訊息紀錄,家門口出入監視器等相關證明,以輔助證明雙方發生性行為是合意的。

建議應委請律師為弟弟辯護,蓋因弟弟涉犯者為刑法第221條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妨害性自主案件因較偏重被害人之陳述,有律師協助較為妥當,弟弟也會較為安心。

葉子 103-10-02 19:05

公開網路上有一位回文者已"毒瘤""比餿水還臭""跟人渣一樣""可恥"等等字

眼來暗喻我,讓我的網路身分大大備受打擊,請問這樣構不構成妨礙名譽來提出告訴?

如果構成,那麼申訴流程,除了拍照存證外還有網址跟身分證這些去警察局報警這樣他們會受理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2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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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子 103-10-02 19:3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住在基隆市 請問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 要上哪委任律師呢?   需要手續費嗎?

 您好:

律師有加入基隆律師公會可辦理基隆地檢署轄區之案件

不過您如果只是希望律師代寫訴狀

則可以與律師協議電子郵件方式交件

再由律師教您如何向地檢署遞狀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ada 103-10-02 13:53

您好:

想請問一下!

客人妨礙店家營業,我可以做甚麼措施來預防客人再犯?

事情原由如下:

客人跟員工有糾紛,客人有告知店家,但因是員工和客人之間的問題,所以店家沒辦法做處理,回應客人請客人私下與員工處理,不要妨礙到店家營業,之後它們的狀況不清楚,不過那位客人就每天都來拔店家的電,導致店家無法營業做生意,請問這種情形我們店家該怎麼處理才好?

alex 103-10-02 01:30

律師你好~請問我姪子因為父母離異.戶籍地早已無人居住.於去年轉戶籍至親戚家.所以導致去年因徵兵未到.原戶籍兵役科以妨害兵役法送出.而當初轉入新戶籍時有至新戶籍兵役科報到.兵役科有資料可查.但原戶籍資料已送出.至今年的9月法院通知開庭.目前已完成開庭.今日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資料已移送法院.等法官判決了.想請問律師.法官會以妨礙兵役法處刑嗎?還是我可以再書面承述或是再聲請開庭.需要請律師嗎?.有時效性嗎?或是該怎麼做可以讓小孩不會因為這無心的過錯背上刑責.謝謝~麻煩了!

沈恆 (沈律師) 103-10-02 07:09

您好!簡易案件法官很可能不開庭就直接判決有罪,若為無心之過而無犯罪意圖,宜請律師盡速提出書狀聲請開庭並為無罪辯護。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隱居 (勇公) 103-10-02 07:22
您好,這種案件經常判無罪,所以我以前當檢察官時幾乎都不起訴處分,
除了少數幾個離譜的案例(有人跟我說他香港腳所以沒有去點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強
上列被告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緝字第228 號),本院受理後(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1883
號),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國強無罪。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強係後備軍人,原住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明知其已遷出上開處所,該址早已無
    人居住,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按規定申報戶籍遷移,致
    使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所指定陳國強應於民國97年4 月29日,
    前往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
    字第243200號、召集令編號0091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因
    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
    第3 款(起訴書誤載為第1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
    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
    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
    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
    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
    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
    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為參。次按91年6 月26日修正公布,
    並自同年月28日起施行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增
    訂『意圖避免召集處理』之構成要件,同法條第3 項則規定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
    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是其罪
    之構成,自亦以有避免召集之意圖為主觀要件甚明。顯然修
    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之罪係
    屬刑事法上之目的犯,倘行為人並無避免召集處理之意圖,
    即不得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亦著有92年度臺非字第40 4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後備軍人雖有違反申報義務之事
    實,且又致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然是否得論以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
    仍以其主觀上「避免召集」之意圖已獲證明為必要。
三、證據能力之判斷:
    按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
    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
    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
    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
    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
    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
    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
    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
    有明文。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已表示對於全案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第52頁背面
    ),本院復斟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情形,且該等證據與本案待證事項均有相當關聯性,依
    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堪認該等證據,
    均有證據能力。
四、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國強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列管後
    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
    召集令交付通知、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及
    寄存送達相片2 張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陳國強固坦承於97年間未居住於戶籍地即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之住所,且未依規定申報遷出,致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填發指定其應於97年4 月29日至位於屏東
    縣枋寮鄉○○村○○路1 號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
    第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等事實,惟
    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兵役之犯行,辯稱:伊於96年間因施用毒
    品、搶奪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嗣
    於96年12月間經鄰居告知警察因伊未到案執行,至其家中查
    緝,伊為逃避入監執行,且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伊即於同年
    12月間搬離上開住所址,嗣旋遭通緝,伊於通緝期間均在臺
    北地區之建築工地工作,並居住於建設公司所提供之工地宿
    舍內,而無固定住居所,迄今復未曾返回上開住處居住,且
    因伊之父母均已逝世,上開住處並無任何人居住,故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所發教育召集通知雖於97年4 月間送達上開住處
    ,但因無人收受或有人轉知伊,故伊並不知悉上開教育召集
    之事,是伊實無意圖避免召集而遷移住居所之犯意等語。經
    查:
  (一)被告陳國強為陸軍一等兵階級退伍,並設籍居住於屏東縣內
    埔鄉○○村○○路134 號,為後備役之後備軍人,嗣屏東縣
    後備指揮部於97年4 月間所發指定被告應於同年4 月29日上
    午8 時至12時間,前往位於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 號
    之「新開營區」報到之博愛甲字243200號、編號00091 號教
    育召集令,因被告未申報居住處所遷移,仍分別於97年4 月
    17 日 、同年月21日向被告上開住處送達,惟因無人收受,
    而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32頁正面) ,並有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97年8 月12日後屏東動字第0970003200號函暨所檢附之
    屏東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
    移調查表、博愛甲字243200號、召集令第0091號教育召集令
     (含應召員乘車〈船〉證、受領回執)、屏東縣警察局內埔
    分局龍泉派出所召集令交付通知、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
    書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張貼召集令交付通知) 、陳國強之戶籍謄本( 見偵卷第
    1 至5 、7 至9 頁、本院卷第35頁)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
    堪認定。
  (二)被告陳國強以前詞置辯,經查:
  1.被告陳國強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8 月8
    日以96年度訴字第73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0月,減
    為有期徒刑7 、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判決於
    96年9 月12日確定;其另於同年間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訴字第427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 共3 罪) ,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1331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 共3 罪) ,並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又15日確定;上開2 案件嗣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為執行通知後,因被告未遵期到署接
    受執行,隨經該署於96年12月31日以被告逃亡為由發佈通緝
    ,迄於100 年5 月12日,經警在花蓮縣壽豐鄉○○村○○○
    道路某處緝獲被告到案,並送該署接受執行後,始撤銷通緝被告並於同年月13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00 年5 月12日
    吉警偵字第1000009962號通緝案件移送書、花蓮縣警察局吉
    安分局志學派出所案件報告書各1 份、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
    表各1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撤銷通緝書2 份在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9 至13頁、偵緝卷第1 至3 、6 、15、16、
    43頁),此核與被告前揭所供其為逃避上開案件執行而逃亡
    ,並遭通緝,迄至100 年5 月12日始經警方緝獲到案,並入
    監執行等情大致相符,足見被告上開所辯,並非虛妄,因之
    ,被告既早已於96年12月31日遭通緝前即離去其上開住居所
    ,且其目的係為逃避另案刑罰之執行,並因此遭受通緝,基
    此,能否逕認其於遷移住居所之初,主觀上即具有意圖避免
    召集之犯意,實屬有疑。
  2.再查,本件教育召集通知於97年4 月17日經屏東縣政府警察
    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之員警送達至被告位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之住處時,因無人居住而無法交付,復
    於同年月21日經警再次送達上開住處,然仍因該住處無人居
    住致無法交付上開教育召集令,因而寄存於屏東縣內埔鄉○
    ○村○○路134 號,嗣經該派出所將前揭教育召集令之通知
    書檢還屏東縣後備指揮部等情,已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
    分局100 年12月7 日內警保字第1000019629號函暨所檢附之
    檢還陳國強之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教育召集令、屏東縣後備指
    揮部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令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
    遷移調查表、屏東縣後備指揮部送達證書、召集令交付通知
    各1 份、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辦理陳國強寄存送達相片2 張
    附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41至46頁) :另佐以被告之父陳烈志
    已於90年6 月6 日死亡、其母林秀玉亦於96年3 月9 日死亡
    之事實,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屏東縣內埔鄉戶政事務所10
    0 年12月5 日屏內戶字第1000002443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之父
    母陳烈志、林秀玉2 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35、38至40頁) ,基上各節以觀,可見被告於遭通
    緝逃亡期間,既未親自收受該召集令,且其居住處所亦無家
    人代收信件,堪認被告對於受有教育召集一事,應非知情,
    徵諸此情,益見被告遷移住居所之目的,並無避免召集之意
    圖存在。
  (三)從而,堪認被告前開所辯,尚非無稽,應可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陳國強於客觀上雖有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
    而遷移,致屏東縣市後備指揮部仍向其戶籍址之空屋寄送教
    育召集令,並致無法送達之事實,固可認定,然觀諸本件公
    訴意旨上開所提出證明被告有前揭逃避兵役犯罪之證據資料
    ,尚不能使本院得有被告主觀上確有「避免召集處理」意圖
    之得以確信之程度,自不能遽為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
    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
    、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1 項之犯行,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依法自應為被告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林智群 (klaw) 103-10-02 13:43

如果你們堅持打無罪要一個清白,那就要請律師處理,

因為要說服法官有難度,

但是如果是採認罪態度,就由法官處理即可 

謝軍彥 103-09-30 12:00

我與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少女發生性行為(雙方為男女朋友,並兩情相悅)

對方家長提出"妨礙性自主之告訴",昨日晚間已做完筆錄,請問我目前該怎麼辦?

耶路 103-09-29 00:26

我想請問一下我之前有妨礙性自主緩起訴後來被抓酒駕0.26

所以有公共危險罪那我的緩起訴會被撤銷嗎法官大概會怎麼判決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03:04

您好!如果於前案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前,就因後案酒駕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檢察官可以撤銷前案的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佳佳 103-09-24 14:07

您好:本人被對方告訴人無證據故意找麻煩,亂告本人妨礙名譽(被告)...

在今天地檢署網站9月22日得知,本人被告身份是((刑事不起訴處份^^))..

1. 請問公告多久我才能收到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處份書??

2.  如果收到本人不起訴處份書時,我是不是可以立刻提告-->對方誣告..反告回去??

     請問是寫刑事訴狀還是民事訴狀...標題是誣告沒錯??^^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4 15:07

約二週(內),實際上要看書記官作業的速度而定。

誣告的部分會不會成立要看對方是否完全捏造事實無所本而定。

有一定的依據,只是主觀認知錯誤就不會構成誣告

就像我以前當檢察官傳訊證人,他以收到傳票為由告我瀆職

我也不能簽他誣告。(因為他主觀上認知收到傳票就是檢察官瀆職

我覺得你可以嘗試看看,應該有相當的機會告得成。

佳佳 103-09-24 15:18

0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約二週(內),實際上要看書記官作業的速度而定。

誣告的部分會不會成立要看對方是 ... (恕刪)

對方是完全沒任何書證無故告我,說我在網路上亂罵他,但我根本沒有,他也提供不出來任何書證!!他也被檢察官批亂搞司法,就這樣結束...我能在收到不起訴處份書時,以他先前用妨礙名譽沒任何書證或證據來故意讓我跑法院,我來告他誣告??

補充說明,對於對方濫行告訴之行為,您有權利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規定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誣告告訴。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黃先生 103-09-24 05:37

請問一下 我跟我前妻已經離婚三年了 我前妻是外籍新娘 當初因為他將小孩偷帶至國外 獨自回台 然後將我跟他一起買的車子拿去跟當鋪借錢 當初還沒有離婚時 他就在養生館上班 然後有了別的男人 後來我花錢將小孩子抱回台灣時 他跟我協議離婚 協議內容為 我不要至法院提起對他的告訴(當時準備告他委造文書跟妨礙家庭) 然後監護權歸我 在不影響小孩子的課業及身心發展的狀況下 他可以來看小孩 當初他是"口頭"跟我承諾 每個月會給我5000元 當作小孩子的生活費 然後小孩的健保費 及保險都算他的 但從離婚到現在 他沒有給過任何的扶養費 也沒有幫他保險付健保 都是我自己努力賺錢來扶養小孩的 想說我能靠自己把孩子扶養長大 不需要靠她 但是她的所作所為真的太離譜了 在酒店上班 到處騙人家的錢跟感情(這是她個人行為跟我沒關係 但是騙到外面的人跑來跟我說她的騙人行為 ) 常常吵著要來看小孩 不給她看 她就要告我 然後跟我爭監護權 我都要請假來給她看小孩 那讓她來看 問她為何看似很關心小孩 為何不偶而幫忙出點生活費 她都只回我說 她現在沒工作 生活也很苦 等她找到工作再給我 都找工作三年了 怎可能會沒工作 現在我已經到法院對她提起扶養費的告訴了 我想請問
1.當初只有口頭協議 現在要她付扶養費有辦法嗎? 若是可以 那能要她付多少? 離婚小孩一歲 現在小孩快4歲了

2.她若是反過來告我 要跟我爭監護權 怎麼辦 會輸她 被她爭回去嗎? 她在酒店上班(臨檢紀錄可證明嗎?) 我只在工廠上班 賺得一定沒有她多 (我一個月大約42000 她一個月大概12萬 她還有買一部車)

3.有沒有請律師 差別會很大嗎? 如果會的話 新竹有專門在打這種官司的律師嗎?

???????????

您好:

1.如果能夠有證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就可以請其出庭作證。

  若無證人,亦可依照政府公布之各縣市消費性支出標準請求扶養費。

2.如對方也請求改定監護權,應證明您有對子女不利之情事,不是只看經濟能力。

  但建議您亦不能阻礙對方探視小孩。

3.有委任專業律師協助當然還是會有差別,如您有委任需求,

  本所有可於新竹開庭之配合律師,歡迎您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佳佳 103-09-22 16:53

請問由於要有事出國,將於下個月中可能會收到地檢署妨礙名譽傳票開庭,

1.請問如果開庭日期和出國日期剛好碰上同一天,可不可以請檢察官改日期再  開庭??應該如何申請?

2.請問如果改日期的話,檢察官是不是也會讓告訴人和被告人改在同一天同時段開庭,因為證詞很重要,擔心少去一回開庭,會影?證詞審判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2 17:07

1.請問如果開庭日期和出國日期剛好碰上同一天,可不可以請檢察官改日期再  開庭??應該如何申請?

答:寫一份刑事陳報狀給地檢署,檢附出國行程資料,請假,並請檢察官改訂可以出庭之日期。

2.請問如果改日期的話,檢察官是不是也會讓告訴人和被告改在同一天同時段開庭?

答:這是檢察官之職權,如果一起出庭較能釐清事實的話,可能會一起改。

您好,您可以打傳票上承辦地檢署股別的電話,檢附出國的機票直接和書記官請假,至於是否同時傳喚告訴人或被告到場,偵查中檢察官有決定權,但可陳述希望一同到庭的意見給書記官知曉,以爭取一同開庭的機會。

啊瑋 103-09-20 17:44

最近我收到法院寄來的傳單

要我去開庭他的家屬告我妨礙家庭

可是當初在外面租房子女方同意

他也有說不要回家

但是她只是偶爾跟我一起住

現在他家人要告我請問告的成嗎

現在我已跟女方分手

我很怕他們是懷著報復心理

來告我

這樣會被判很重嗎?

我只是初犯

而且當初他也說好的

這中間我們也有方生性行為

這樣會被告強姦嗎??

女方17歲南方24歲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0 18:46

您好:

1.如果你沒讓少女脫離父母的支配(都有回家,偶爾去你那而已),要成立和誘罪非一 易。

2.與17歲人合意發生性行為無罪。

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何大律師所述

補充建議您應盡量蒐集並無對女方強制性交之有利證據

否則仍有被對方告成之風險

因為此類型案件法院非常重視女方之單方說法

故提請您注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0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未使其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之人,再關於性交部分,對方已滿16歲以上,可主張為合意,而無違反其意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0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之和誘罪,須使對方脫離有監督權人之監督,故若有得其家人同意且僅為偶而一兩天次,並不會有妨害家庭之問題。

又為了避免對方事後不爽反告性侵,建議將雙方交往時之親密對話保留以佐證之。

又若對方與您發生性行為未滿16歲,則還會有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之問題,要小心應對。 

啊瑋 103-09-21 15:59

如果全沒留下證據的話會讓對方勝訴嗎?

因為我沒留下任何證據

然後由於女方很不爽我

很怕被他反咬一口請問有辦法避免嗎?

啊瑋 103-09-21 16:01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全沒留下證據的話會讓對方勝訴嗎?

因為我沒留下任何證據

然後由於女方很不爽我

很怕被他反咬一口請問有辦法避免嗎?

啊瑋 103-09-21 16:02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如果全沒留下證據的話會讓對方勝訴嗎?

因為我沒留下任何證據

然後由於女方很不爽我

很怕被他反咬一口請問有辦法避免嗎?

但實際上分手也是因為他太花心

然後一些小問題讓他現在很討厭我

這樣如果他開庭的時候亂講話我會不會就敗訴被判刑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1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證據的部分,倘若我方沒有相關事證提出,就只能透過交互詰問程序,彈劾證人證詞,作對自有利的答辯。

2、本文建議您可以先與對方和解,倘若和解不成,則應該考慮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啊瑋 103-09-22 07:4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當初有談過和解

但是他媽媽一開口就要35萬

可是哪來那麼多錢給他

然後堅決提出告訴

而且他媽媽還蠻不喜歡我的

所以像這樣只能請律師幫忙辯護媽?

佳佳 103-09-20 12:39

由於我告對方妨礙名譽長期在網路發散不實訊息,巳經開庭過了..但開庭中我提供給檢查官證據中的其中一張,是他私下放置我信箱的無信封無指名誰收的黑函..但就這一張信,他就打死不承認,竟然告我誣告,因為他不承認黑函是他用電腦打字,他要求筆跡!!

請問如果下次開庭他自己擅自改他電腦裡,原本黑函內容且交給檢察官證據,我該如何向檢察官回應??

請問這黑函明明原本是我要告他妨害名譽的書證之一,他卻反告我,我會被他告成功?^^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0 21:37

您好!所提供證據無法確實證明對方犯罪,那只能說是證據不足,不會因此就成立誣告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萬子 103-09-20 00:26

不好意思想請問

103年9月19號 大概晚間10點多左右

因為馬上要出門回家下樓拿點東西,於是把摩托車臨停至大門前

但旁邊的空間是大概是兩個行人並行可以順暢通過的

當我上樓準備要走的時候遇到鄰居

對方:小姐請問車是你的嗎?

我:是的

對方:可以請你停旁邊嗎?

我:可是我要離開了!!

對方: 可以不要擋在門口嗎?

我:可是沒有擋到人呀?

對方:你知不知道你已經停半小時了(講話大聲)

我:我只是下去拿東西馬上要離開前後十幾分鐘吧?!

對方:(口氣更兇)我帶狗出去前後都不止半小時了,難道要我調監視器?

我:但是我們已經要走了 (對方一直擋在車前面硬要理論)

這時男朋友剛好上樓看到

男友:不好意思怎麼了?

對方:你們車可以不要停這嗎?(還是很兇)

男友:喔好~我們要離開了

對方 :(還是不讓路一直碎念,但因為對我態度很差男友有點受不了)

男友:(往前一步)不好意思態度可以不要這麼差嗎?我們已經要走了!!!

對方:(突然惱羞成怒破口大喊)你現在是X小? 台語

男友:不然你想怎樣?

對方:小兄弟我已經看到不只一次了,你現在是X小拉?蛤 你想怎樣 ?你現在是X小拉?你來啊來啊(動手連推兩次) 你們他X有種停在你們房東門口啊!!

男友:(不發一語,被推往後退了兩步)

男友:我們已經要走了,態度可以不要這麼兇嗎?

對方:(超級大聲)蛤 你說啊 X你娘你現在是X小 想要怎樣你說啊 X你娘你現在是X小 我住三樓拉 要怎樣 來啊來啊 ?(一直往前逼近,用胸頂男友)

我/男友:..............

男友: 好 ! 不好意思 我們要走了

對方 : (根本鬼打牆 狂罵)X你娘X掰你現在是X小 我住三樓拉 你住下面了不起是不是 ? 現在還不離開是不是 ? (但是他擋在車後面)

對方:(又帶威脅口氣接著說)你在讓我看到一次你試看看(感覺就是隨時要傷害我的摩托車還有人)

男友:(發動車子往後遷出)

我:(手叉著腰站在旁邊看著準備上車,然後因為我手上有刺青)

對方:(莫名其妙的突然轉過來很兇對我說)你不要以為有刺青了不起是不是 台語

我:............(直接上車)

我們騎走後要往後看後方有無來車

對方可能以為我們是瞪他,於是又無止盡的在後面用整條街都可以聽到的音量罵

我X你娘你現在是X小 你來 回來 來 X你娘X掰 (至少三次)

以上全程還有對方的老婆 有在一旁阻止 但都沒有收斂

全程都有被附近的兩台攝影機拍下  

 

後面越想越覺得非常委屈 覺得非常不舒服 我們並沒有傷害妨礙到他 

就算他真的覺得造成他的困擾,我的摩托車也沒鎖110很輕可以輕鬆移開

為何要受到他這樣對待?破口大罵?

所以我想要走法律途徑 但不知該如何開始 請幫幫我 非常感謝 !!!!

您好,對方對你們辱罵三字經的部分,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擋住你們不讓你們離開的部分,可能構成強制罪。您可以委任律師提起告訴,謝謝。

萬子 103-09-20 11:47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   請問被推的部分呢?       還有勝訴的機率高嗎?     我們是否有需要先去掉監視器畫面?
佳佳 103-09-18 18:57

您好:由於上個月無故被告妨礙名譽,但異姐沒任何書證據我有污辱她..

我反告她公然網路污辱我..她卻選一篇又反告我,現在2方的起訴或不起訴仍在進行中..

在這個時候請問林律師,我是否可以針對上個她告我妨礙名譽,卻沒實質書證來證實我妨礙她,我能否在此時2方都還在審理中,立刻對她也採取刑事誣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22: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誣告的部分,不論是另案審理到什麼階段,倘若證據充足都可以提起。

2、但是一般而言都會傾向取得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再提起,因為偵查階段有些證據仍不明。

3、本文建議您倘若真的要提起誣告告訴,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避免反誣告

黃先生 103-09-18 07:18

請問一下 我前妻之前偷偷帶小孩子回越南(他自己小孩子幫偷辦護照 小孩1歲而已) 然後就獨自回來 把小孩子丟在越南 也不肯給我去見面 回來台灣後 他沒有回家裡來 跑去酒店工作 後來我花了大概50萬頃婚姻仲介 帶我過去越南 把小孩子給抱回來 請問一下 這是否犯了略誘法律追朔期是多久

 

我把小孩抱回來後 跟她協議離婚離婚證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我扶養小孩的5000元 學費她也會幫忙出 可是他卻沒有給我半毛的扶養費 也沒幫忙出過學費 現在常要我帶小孩給他看 可是我在工廠上班 六日有時候都要加班 跟她的時間很難配合 但是她都威脅我說 不給他看小孩子 就要告我不給她探視 天啊 前不出就算了 公司不能給我請假 我要拚用賺錢養孩子 難道這樣有錯嗎 就只能這樣任他無理取鬧嗎? 不知道是否能告她棄養 雖然離婚協議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5000 但是我有她傳給我的簡訊 上面她有說會給我扶養費 這樣有用嗎

她現在在酒店上班 結果被人家告妨礙家庭徵信社的還找到我這 徵信社去她的租屋處裝針孔 還發現了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在我前妻那 幫我寄還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給我 都離婚了 為何還拿著我家人的雙證件影本 重點是她何時印的我也不知道 那這點有辦法告他嗎

現在都離婚了她做甚麼事我知道跟我沒關西 可是她這樣三不五時就打來鬧說我不給他探視小孩 他要告我 一個月要來好幾次 那我都不用上班了 工廠上班不像她酒店賺那麼快  難道我辛苦養小孩有錯了嗎? 拜託 各位律師大人 教教我能告她甚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13: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2、考量對方的職業,因此建議在適當的情形下在給對方探視,倘若協議不成就讓對方來告沒關係。

、證件的部分,考量這樣的蒐證方式是違法的,且暫無影響,因此建議先保留證據就好。

 

黃先生 103-09-19 00: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 (恕刪)

 那像這樣的狀況 如果讓他來告我 我會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探視權的部份,法院要全部駁回的機會比較低,除非是很不適合碰面才會駁回,否則只是探視的時間長短、頻率的問題。

 

 

羽兒 103-09-17 21:41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您應委任律師為您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訴。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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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my Su 103-09-16 22:37

各位先進您好

今日收到北市中正一分局電話

說有一位劉小姐告我於一月妨礙性自主

而他給我的資料又十分詳細且正確

(手機 身份證 家庭住址)

但 劉小姐全名與我認識的劉小姐不同

明天想到案說明

請問我該做些什麼說些什麼?

 

我目前認知的事實如下

認識的劉小姐為朋友的朋友認識的

若為該名劉小姐因誤植為我認識的劉小姐,則,則我無強制他任何行為

一月曾北上拜訪劉小姐,不久劉小姐亦南下拜訪我,互動都很親密自然

二月後無聯繫

一月前有可查詢的互動紀錄相談甚歡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6 23:20

把相關有利的訊息保留一下,乙份自留,乙份給警方。

因為偵查不公開,你無法完整得知劉小姐告你的依據,

但是從警方問話的內容,有經驗的律師大概可以研判出蛛絲馬跡及證據是否充足的部分。

至於答辯的內容,你必須完整跟律師陳述當時的細節才能研判應如何答辯。

例如當時對話內容、活動流程、出入旅館時神情等等。

以上是我擔任婦幼組檢察官時斷案的經驗。

現在考慮拓展高屏以外的據點,

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律師亦曾有協助當事人取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辦案經驗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您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同警詢或檢訊,並與律師討論回答方向,並由律師為您主張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有二個可能選擇的方向。一個是沒有做的事否認到底。一個是全程保持緘默。被告在警局的供述就可以當不利被告認定的證據了。沒有做的事不要亂認,這是基本原則。妨害性自主不是小罪,請小心應答。楊俊鑫律?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2段95號25樓之1
小賴 103-09-15 00:12

想請問律師

公司日前網路拍賣販售產品,產品未達買方要求,賣方給予合理且文辭用語端正的解釋並陳述事實,買方不領情也沒要求退貨,並直接公開給賣方負面評價後(有文字記錄),第一說我們口氣差、第二說是當作捐錢、浪費消費者的錢。我司(賣方)並不求施捨,也沒有不處理買方問題,請問我們可否提出類似毀謗侮辱妨礙名譽毀損商譽等告訴?

謝謝您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5 00:53

您好:

1.要構成毀謗罪,基本上必須對方要有陳述不實的事實。

2.依據您初步敘述,對方對你公司的評論要構成毀謗還有一定難度。

3.建議還是攜帶完整資料與律師討論對方行為是否已經觸法,以保障權益。

若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

Betty 103-09-14 18:45

請問...

先生與小三是在去年十月在一起

我在今年一月中發現

三月底先生答應不再與對方往來

但到四月中又繼續開始聯繫

我上個月有傳訊給小三要他離開

但他卻要我先生做選擇

目前面臨離婚的狀況

請問我現在還可以提出妨礙家庭的告訴嗎

或者是可提出哪些告訴?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14 18:54

您好!自發現通姦行為時起算,若還未滿六個月,可提出刑事告訴;另可提出離婚訴訟民事精神賠償訴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補充說明:

若四月發現的是新的通姦行為,就從四月起算;若四月發現與一月發現是同一個通姦行為,就從一月起算。

Betty 103-09-14 18:5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自發現通姦行為時起算,若還未滿六個月,可提出刑事告訴;另可提出離婚訴訟民事精神賠償訴訟 ... (恕刪)

請問是從一月中一開始發現就開始計算

還是可以從四月重新發現後開始計算?

因為從一月開始算的話已經超過六個月

那我還有其他告訴或訴訟可以提出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依民事侵權行為來請求,時效為二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記得您上次問的問題有提到小三懷孕之事

所以就應該由您知道小三懷孕時起算六個月之刑事告訴期間

如果後續有發現其他通姦行為則應以較後之時間起算六個月

其他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不過關鍵點仍是如何證明其二人有性器官接合及小三在為性行為時已知悉您先生為有配偶之人

 

要看你手上有的證據能證明什麼,如果能證明有發生性行為,那可提告刑事通姦民事賠償,但如果沒辦法證明有性行為,只能證明他們有超友誼往來,那只能起訴請求民事賠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佳佳 103-09-10 02:00

本人在上個月被同父異母的姐姐,主動告本人刑事妨礙名譽..她竟然拿40年前他媽告我爸的法院撤銷傳票證據告我,檢察官直批異姐,證據不足和本人無關..

當下我也告她長期於臉書公開污辱指名本人,還亂造謠我被輪姦得愛滋病,檢察官勸她對我撤銷告訴,於是她心有不干.

地檢署判決書都尚未下來,她竟然又在9月份亂告我,竟然又主動告我刑事誣告,超無言的..我告她的證據都她自己公開臉書明顯影涉是本人..

想請問您:我是否要立刻也反告她再次刑事誣告..因為真的太過份了,一直把法院當遊戲區,要告我都沒有我相關證據,她不肯停止,不斷玩弄司法..她還在法庭進行中相手機拍照公開於臉書.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0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提起誣告告訴的行為,倘若沒有另外涉及不法,檢察官還是必須依法受理。

2、至於您是否要提起反誣告,本文建議,您應該先就目前的案子處理,包含您提起的妨礙名譽告訴及對方提起的誣告告訴答辯,等到順利解決之後,在委請律師協助提出反誣告告訴。蓋幾個案子都有關聯,且反誣告告訴還是有誣告的問題。

 

佳佳 103-09-11 01: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提起誣告告訴的行為,倘若沒有另外涉及不法 ... (恕刪)

您好..請問上個月中在地檢署門外等候開庭時,她不斷對我指罵,請問我是否可以在下次開庭,在門外等候時,身上用錄影來錄她直接對我言語污辱及她的臉?..另外,像她把開庭中的影像拍照在臉書,可以嗎??

佳佳 103-09-12 01:02

您好..請問上個月中在地檢署門外等候開庭時,她不斷對我大聲指罵,請問我是否可以在下次開庭,在地檢署門外等候時,我身上用放小型錄影來錄她,直接對我言語污辱及她的臉?..另外,她老愛把開庭中的影像拍照在臉書,可以嗎??

佳佳 103-09-12 01: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好:上個月在地檢署開庭前,在門口等候時,對方不斷對我指罵污辱字眼,請問我是否可以再下次地檢署開庭等候區,我身上放小型錄音影器,將她指罵我的影像聲音全錄下來??? 

2.另外對方老愛將自己上法院開庭進行中的隱私手機拍照,且公開貼照片於臉書,這是否觸法???

sunny 103-09-08 18:29

律師團您好,我們是家小公司,在暑假有一工程延誤到開學,但因只剩部分工項,校方要求要建立圍籬,而我們雙方有些微的認知不同,所以僵持在圍籬的級數問題上,而此事也讓工程科的人來關心,而對方態度不是很好,所以公司的人態度也沒說很好,而開始有點爭執,此時公司的人好像有把手舉起(我不在現場,但覺得公司人可能氣,但絕對不會動手真打人的),所以公務科人員堅持要提告,警方當初也到了,只是公務人員去作筆錄,而公司人因還有事要做,而且也不是現行犯,所以沒必要立即出席去警察局,此事就這樣過了約一個星期吧,最近接到警方來電,說要作筆錄,所以公司的人員也去警察局作筆錄了,知道對方好像要提告的是妨礙公務罪及恐嚇,我十分擔憂之後會遇到什麼事,所以向各位律師詢問一下…………

 

1.請問對方這樣提告的成立嗎?好像說雙方經過筆錄後就是成立,之後就等傳單,那要注意準備什麼嗎?

 

2.對方當天突然出現,我沒注意是否有工作證,但這樣算妨礙公務嗎?我們一樣有圍籬措施,只是認知不同,雙方都還在商討,公務就突然出現,並且語氣也不好,明明就是雙方語氣都不好,卻要因此提告妨礙公務,難道不會太誇大事情了嗎?

 

3.此外,對方還要告恐嚇罪,因為覺得我們公司的人有要動手打她的意圖,所以以此為提告的依據,當天人不只他們倆,還有其他校方人員,對方好像是說因有其他人擋住所以沒打成,但是我們公司的人最多真的是氣而舉手,但絕對絕對不會真的打人的,知道這舉動對我們不好,但是也覺非對方講的那樣,所以我希望還是可以把事釐清,不要讓公司人員承擔非事實的罪名,拜託指點我們一些要注意的事吧,謝謝

 

我希望大家能給我一些建議,讓我知道怎麼解決此事,在此先謝謝各位的幫助,也懇請大家多幫助給予一些應對此事的注意事項,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9-08 18:49

這只是民事履約糾紛,

至於現場溝通過程有點火爆,只要不動手,並不會因此成立犯罪

不過對方提告了,警方也只能找你們作筆錄再移送給檢察官,

並不一定會成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8 1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尚難成立任何犯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對方已經提告,則案件原則上仍會送到檢察官手上,以您所述之情形,難保檢察官不會起訴,所以仍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etty 103-09-07 20:23

你好

因第三者介入家庭而將面臨離婚問題

請問如果有先生和第三者的line與進出汽車旅館的記錄

第三者也已經懷孕

請問是否可提告妨礙家庭通姦...

這樣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提告...

勝訴的機率高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7 23:24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確實已經涉犯通姦罪嫌,您可以依法提起刑事告訴,但是必須依據您所能提出的證據,包含line對話及所謂的進出汽車旅館的資料為準。2、勝訴的部分則必須依據您所能提出的證據而定。3、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並判斷您希望達到的訴訟目的為而,作適當之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7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弱小三已經懷孕,且可證明小三與先生發生性行為時,明知先生為有配偶之人還與先生發生性行為,則可向小三提告妨害家庭通姦罪。檢察官起訴後,您亦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先生部分,除了可提告通姦罪外,若您不願意繼續維持婚姻,亦可以此為由向先生提出離婚訴訟

您好:

若您要有勝算,

目前尚需取得第三者當時與您先生發生性行為時知道您先生有配偶之證據(通常要錄音),

而除非對方有將小孩生下,否則目前恐亦難證明小孩是其二人所生之子女

此為本所曾承辦案件之經驗,供您參考。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8 08:50

誠如以上大律師所言,

因為不知道對方會如何答辯,

以前剛分發擔任檢察官時,收到一件妨害家庭的案件,也是女方主張不知道對方已婚,

結果被法院判無罪。此點要注意。

又雖女方懷孕,但需要證明女方懷孕小孩生父係男方。

要採取檢體送DNA鑑定,有其困難度。

又告訴期間六個月,也要注意。這點應對不當也有告訴逾期的可能。

現在通姦罪採證日趨嚴格,不可不慎。

高屏地區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刑事外,建議也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才能讓對方有所警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比 103-09-05 21:01

請問我們家有一塊地.三人共有.請問如有人要蓋車庫.妨礙出入是否能提告

如果對方故意將車停在出入口  還是放置物品擋路.要如何處理 

未經共有人同意可否讓外人停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蓋車庫若未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則可以主張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如果共有人之一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任意占用土地興建車庫

其他共有人可訴請拆除返還土地共有人全體,

亦可向占用之人請求排除侵害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5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並非具體存在於該共有土地之某一處,而係存在於每個共有物之質點上,故若非有分管協議,任何一個非別共有人於未經其他人之同意下,不得自行佔據使用,否則其他共有人各得單獨主張共有物返還請求唷。 

LAU 103-09-04 15:30

事情來由是

A與B皆為X公司已離職員工 C小姐仍在X公司在職中

A先生傳給B先生X公司內部機密資料觀看,B將此檔案透過FB傳給C小姐觀看(休年假期間,故發生點在自住居地)

此行為是1年半前發生之。

近日A與B接到X公司的提告,控告妨礙營業秘密,C為證人身份,後續

A與B配合警方及X公司調查並把取得方式及檔案去向皆交代,且配合消除動作。

據悉X公司會得知有該檔案的方式,是竊看C小姐的FB對話記錄才得知機密檔案外洩,據了解,C因為有在公司電腦登入過FB故有登入記錄,所以X公司可於C小姐在休育嬰假期間,進而登入FB帳號並觀看B先生與C小姐其對話內容才得知這份文件,而C小姐因為想保住工作職位而將剩下的所有內容對X公司主管坦言,才完成提告A先生與B先生的證據

想問的問題是:X公司對B先生是否構成妨礙秘密罪嫌?

另外B是否可對X公司提起告訴?

如皆無,是否有那個法條針對X公司可提起告訴之?

謝謝各位

蘇子良 (馬克) 103-09-05 13:55

 您的問題應在於X公司未經C的同意登錄其FB帳號的合法性,依該X公司係何人或何人指示何人登錄皆涉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而被害人應是C才對,原則上C方可提告,B僅可告發.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小ㄎ 103-09-03 23:27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真心感謝律師的回答

鄭瑞崙 (鄭律師) 103-09-04 10:09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案件是妨礙名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刑事被告已被判刑拘役二十天現在民事下個月要開簡易辯論庭針對被告寄來的答辯狀內容之問題
問題1.被告要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這邊的意思是日後他如果不願意賠償,我無法要求法院假執行???
 問題2.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在據悉他妨礙名譽後於六個月內報案,但是因為偵查佐無心調查,是我寫信至警政署署長信箱後才又開始調查,於兩年後才找到此人並開庭,至今已經三年了,那樣我的追訴期過了?無法要求損害賠償?
 問題3.收到答辯狀後,我該寫書狀至法院嗎?還是可以當庭呈遞

您好

針對問題1.那通常是訴狀的格式範本

問題2.侵權行為之請求權為2年,你在知悉他侵害你的權利讓你受損害時起兩年內要主張,但是如果你並不知道誰侵害你的名譽(例如在網路上匿名散撥不實言論妨害你的名譽)直到報警2年後才找到那當然是從知悉賠償義務人時起計算兩年。

問題3.答辯狀你可以事前遞也可以當庭用言語陳述反駁

如果有需要請律師幫您寫答辯狀可再電話約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