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我是八月七號搬進來台中市潭子區某間雅房,然後先給房東租金3000元,並有雙方簽下租屋契約書,並請房東每月十號收房租。
十月二十一號有在索取房租3000元每次都說這樣不行!沒有給房租就給我搬出去,所以當下跟公司借支3000元給了他。
到了十一月份的竟然說要在十一月二十五號收到房租3000元。
當初搬進來也有明說每月十號領薪水才給他,就是說十月房租等到十一月領薪水在給他。 房東這樣是否明顯違約?
如果當日十一月二十五號如果我未付租金3000元,如果房東不服氣反而報警
請問依照租屋契約書上彼此所簽下的合約,未到是否就不用提早繳交房租?
如果房東在十一月二十五號未收到房租,警方在現場 警察是否有權利將房客驅趕離開住處?
小弟的問題是這樣
1小弟是買方在今年10月初在玉里買一塊農地也完成簽約,賣方地主的農地因為雜草叢生,又一堆廢石塊,代書告知這個部份地主要先去整地,才能申請農地農用證明,接著才能完稅過戶流程走,目前狀況是至今地主只堆說工作繁忙沒空去整地,仲介和代書持續催促也是一樣不去整地,等於是賣方地主在10月初拿走訂金和簽約金約160萬,就沒有後續動作,依合約應該於今年11月8好要完成過戶,我也不知道我是不是遇到詐騙這有算詐欺嗎??想請教身為買方的我,如果未來要走官司接下來應該要如何保障權益??如果依合約期限賣方地主現在無法過戶,是否也已經先違約了??
2.11月2號時公所有派員去鑑界土地,結果出來是地籍謄本總坪數1204坪,但實際面積少25坪,在簽約合約書上也沒有註明說?鑑界土地後,面積多的要補錢少的要退錢,我是主張少了25坪,應該換算成實際1坪單位價多少退錢,但賣方地主堅持說我就是依地籍謄本所寫的現況賣,地主也不願在重新申請鑑界,只是合約書上也沒寫依地籍謄本現況為主,買方的我如何去爭取這缺少的25坪??如果最後點交還是無解,這可以算是賣方地主違約的一部份嗎?
小弟懇請幫忙~謝謝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金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該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本人與公司簽訂五年工作契約,如未滿五年離職必須給付當月勞務報酬五倍為罰款
已於預計離職日之三十日前遞出辭呈,公司堅持本人必須給付五倍違約金
根據勞基法第十五條(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本人已履行三年六個月,是否可依照已上條款終止契約且不必給付違約金?
另外
本人在職期間無職業訓練、無訓練成本、公司無額外投入成本
且本人勞動替代性高,離職後不影響排班,已知一位應屆畢業生即將取代本人職缺
僅有依照工作表現之加薪條款而被加薪,是勞務對價關係,並非五年期間相對的額外補助
該合約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是否有待商榷?
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規定顯有違反勞基法之虞,若對方公司要強制要求您履行,則您可以拒?,當然對方公司有可能上法院告您,但您可以提出抗辯,實務上也不乏有此勝訴之案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合約書只要您們雙方簽名即可,至於內容的部分,您們應該明訂清礎,以避免日後的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公司委託某一設計公司委外設計新商品
二週前該設計公司表示金額過低,問我們是否可以修改合約金額(Line 通訊軟體內提問),我們依合約容沒有回覆,現在該設計公司表示無意履行合約內容(Line 通訊軟體內提問),並自行解釋合約,造成原定時程上的延誤及後續商機的損失,我們依約付出訂金(公司支票),且設計公司已提領,想問:
1. 合約要求設計公司須先提合約商品設計圖,經我方書面承認後始得製作商品模具,但對方不願提供設計圖請我方先行確認,且自行製作的商品也不合我們的想法,但對方堅持已經做好了,我們該如何?
2. 合約有明確定義罰責(2013/11/06前必須結案;如果沒有結案及取得我方同意,則開始進入違約罰款;如逾30日我方得解除合約並向計公司要求賠償),我們該如何做?(拿回已付出的訂金及違約罰款)
3. 客戶這種行為已對我方計對該商品的市場佈局造成大亂,我們須要求賠償,該怎麼做?
代為朋友詢問
我朋友是某某小企業的會計(非上市上櫃),因為公司有內外帳,外帳都是委由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但實際公司有要求我朋友不要開那麼多發票(但是在業主的同意下),雙方有簽定合約,但合約內容簽約人是公司名,但是匯入的戶頭卻是老闆的私人戶名,合約上也有表明合約金額是未稅,但是因為公司和此業主有糾紛,業主要要求我們全數退還之前已收到的款項,如果我們不賠償就要檢舉我們公司逃漏稅,但公司早在此業主提出訴訟之前就已補開發票並繳稅完成,請問如果業主真的檢舉公司逃漏稅,公司負責人或公司會計會有刑責嗎?朋友害怕的是因為如果國稅局清查老闆私人戶頭會發現很多大筆交易的進出,國稅局可以調老闆的私人戶頭的交易明細嗎,還是只會調檢舉的那筆明細,我朋友想問這樣公司會計會有責任嗎(會有幫助犯的罪嗎),但朋友說公司傳票也都不需要他蓋章,他純粹只是幫忙記公司內部帳,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我朋友就是公司會計,只是會去銀行幫老闆匯款(公司的大小章都在老闆身上),只是匯款代理人會寫我朋友的名字,這樣是否就能證明我朋友幫忙逃漏稅呢?因為朋友說他只是公司的小會計助理,老闆說要這樣做,他不敢不做,不做就會被fire,她又很需要這份工作養活家庭,請問會計人員要如何自保呢?畢竟現在很多企業都是這樣,還有業主檢舉公司逃漏稅,當初也是他同意公司可不開發票,因為他們自己也不想多付那5%的營業稅金,現在卻又這個理由要告我朋友公司,難道業主自己都沒有法律責任嗎?(因為其實我朋友說他公司已有損失,當初說未稅,業主也沒有給我們5%的營業稅金,我們是自己吸收先開的,當初因為有考量業主可能會檢舉我朋友公司逃漏稅,所以早就在他們提起訴證前就先補開發票了,只是開的時間不是當初交易成立時,是後面才補開的)。
契約在概念上並非必須雙方當事人均簽名於書面才會成立,原則上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構成契約,例如與銀行借款之借據,通常也不是每件皆有銀行之署押,但借款人簽立之借據,只要載明有借款人向該銀行借款之約定內容而交付銀行收執者,在實務上仍會被視為是足以證明該借款人與銀行間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據,故本件或許應先釐清:
在該書據所載相關內容是否足以確定您所擔負債務其契約相對人係為何人(您違約時得享有違約金請求權之權利人是何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有下訂一台中古車1萬元訂金
車價24萬
貸款20萬,因貸款利率過高,所以我並未答應撥款,也未過戶交車
甲為賣方,乙為我買方
合約內容寫: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乙方違約不買或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付清餘款時,甲方得以沒收乙方所付之價款(若該車產權已過戶,乙方同意甲方將該車所有權過戶為甲方並回收該車)乙方不得主張異議。
我想請問,若因此不購買,是不是僅僅被沒收訂金一萬元?賣方無權要我再多付其他金額,對吧
再請問價款的意思是什麼?不應是我違約還要付全車車款吧?
另外,若取消交易,讓賣方沒收訂金,此份買賣契約是否自動失效?還是必須賣方在合約上寫同意此買賣契約作廢失效?我怕即使沒收訂金,改天車商還要以此合約要我屢行合約,麻煩幫我一一解答,謝謝
父親欲過戶一套房給我
現在租給旅館作為房間使用
我是覺得旅館有一點欺負老人家搞不太清楚就簽約
合約細節旅館占很多便宜 而且合同一打就是十年
要到107年才會到期(87年簽約)
可否在一切前提不變的狀況下 將房屋過戶?
(房租一樣如往常匯到我父親帳戶 合約一樣有效至107年)
想請問
1.在不通知旅館的狀況下 我們家是否可以自行過戶?
(因為覺得旅館的老闆真的很機車 怕他們知道越多越欺負欺負老人家)
2.若可以過戶給我,申報租賃所得需要注意什麼?是我報還是父親報?
(也一樣前提是盡量不要跟旅館打交道的前提)
3.過戶會有違約的問題嗎? 還是我必須等到合約滿了才可以過戶?
(還有五年阿! 父親就是因為身體不好擔心會有遺產稅的問題才想要近期過戶)
4.還有什麼我需要注意的問題嗎? 謝謝!
租賃期期限內出租人還是可以有權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並不需要經承租人之同意,只不過依民法第425條會有租賃契約關係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之法律效果。
(另外,依該條第二項之規定若系爭租約未經公證的話,初步而論是可以主張不適用民法第425條之規定的)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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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們在100年年底和建商簽定預售屋買賣合約,當時口頭是說預計102年過年後交屋;合約上則是寫102年7/1完工;然而最近因為工程會受到鄰近電線桿的影響而暫停施工,建商目前仍在等台電回覆解決方案;上星期五接獲建商掛號通知預計明年一月復工,並於103年六月前取得使用執照。然而這樣是整整延遲一年的交屋時程! 我們再檢示了一下當初的合約,上面有標示若有延遲交屋情形則一日罰款萬分之二,若超過六個月則視同乙方違約;想請問律師以下幾個問題:
1) 以上原因應屬非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得等交屋後才能要求罰金? 罰金的算法是否是以房屋總價款為要求賠償基礎?
2) 以這樣的情況,十二月一到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建商違約而取消合約並拿回當初已繳納的價格?
3) 為保障自己權益,在上述情事已載於合約及建商掛號通知信件的情況下是否仍建議發出"存證信函"?
2)
zh-CN → zh 建商您好:
我家人,張牡丹小姐於102年7月9日委託台灣房屋買台北市新義區吳興街600巷76弄一房,簽約當下即簽本票,成交價金為1060萬元,張小姐年逾60歲,本身經濟條件不好,不識字,同時患有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就診,因張小姐精神狀況不好,導致交屋有延遲,因而我在銀行撥款後,被仲介通知被賣方向我求償延遲違約金,雖然仲介有居間協調賠償金額,但我認為這次的買賣仲介有明顯疏失,包含簽約流程,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以及買方要向我求償延遲金,是到要交屋前2天,我才被告知,仲介說他之前有提醒過我們,但是我聽到的只是買賣延遲的話對賣方權益守損等,並無提到延遲金的部分。以上,今日要交屋,付仲介費及延遲金,請問我要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請問:
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且簽約人是寫張牡丹代,名沒有寫代誰,這份合約是否能成立。
我真的快被這個二房東給氣死了>-<煩請各位解答
今年9/27日跟房東簽定一般制是合約 租約從10/1起(無到期日),每月的1日給房租 押金為一個月,承租範圍是店面的一半(承租範圍為口述)契約上填的是店面一樓
1。9/30就地方結束後就直接搬到新址,之後就是噩夢的開始了;隔天在整理的時候就告訴我這裡不行那裏不行的,我說那跟我們當初說的不一樣,竟然回答我說,喔那是我們認知的不同,不明白你已經承租給我了,這個地方我就有使用權,告知你我要做甚麼是尊重你,你沒有權力干預,又回答拉:不然你搬走,合約我們撕掉都不算數,...........,最後我使用的空間變小了,租金不變。
2。客人借廁所,他不外借還說客人如果有性病他們都不知道,...........,所以廁所不外借,只能自己上。還嫌棄我朋友多= =
3。10/30在自己的地方架設了,從外觀判斷類似行車紀錄器或是錄影機的東西,往我的地方照。
4。收聽音樂跟廣播,音量比我在家裡聽還小,他說魔音傳腦= =
5。當場有她先生跟我朋友在場,罵不要臉
其實做生意是和氣生財,我不想要跟他計較,已經著手再找店面,也已經跟他們說了,可是越來越誇張,不知道我該如何取證或是有相關的法條可以遏止他們的行徑
(後來打聽了一下,跟他們分租的店家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當初也是用隔壁派克的名義招租的)
我真的快被這個二房東給氣死了>-<煩請各位解答
今年9/27日跟房東簽定一般制是合約 租約從10/1起(無到期日),每月的1日給房租 押金為一個月,承租範圍是店面的一半(承租範圍為口述)契約上填的是店面一樓
1。9/30就地方結束後就直接搬到新址,之後就是噩夢的開始了;隔天在整理的時候就告訴我這裡不行那裏不行的,我說那跟我們當初說的不一樣,竟然回答我說,喔那是我們認知的不同,不明白你已經承租給我了,這個地方我就有使用權,告知你我要做甚麼是尊重你,你沒有權力干預,又回答拉:不然你搬走,合約我們撕掉都不算數,...........,最後我使用的空間變小了,租金不變。
2。客人借廁所,他不外借還說客人如果有性病他們都不知道,...........,所以廁所不外借,只能自己上。還嫌棄我朋友多= =
3。10/30在自己的地方架設了,從外觀判斷類似行車紀錄器或是錄影機的東西,往我的地方照。
4。收聽音樂跟廣播,音量比我在家裡聽還小,他說魔音傳腦= =
5。當場有她先生跟我朋友在場,罵不要臉
其實做生意是和氣生財,我不想要跟他計較,已經著手再找店面,也已經跟他們說了,可是越來越誇張,不知道我該如何取證或是有相關的法條可以遏止他們的行徑
(後來打聽了一下,跟他們分租的店家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當初也是用隔壁派克的名義招租的)
律師好:
業主(甲方)與我爸爸(乙方)簽立房屋修繕工程合約書,有第三見證人一同簽名,
完工點收又另簽立驗收日期協議書,驗收兩週無誤後幾付工程尾款
甲方完工後馬上承租給他人使用而且拒絕驗收也不付尾款,至今已超過一年保固期
現在乙方主張要求甲方給付工程款,甲方在法院卻說識字不多不清楚內容,
乙方每次請領工程款,甲方卻要求簽名才可以領取,言行不一
又甲方在驗收期間未經乙方同意,私約承包商汰換已經完工的鋁門窗設備,
汰換金額嚴重超出原估價內容,汰換費用卻要乙方支付,實在不合理。
我是乙方的兒子訴訟代理人,請問這樣的行為有違法嗎?可以順利拿回工程尾款嗎?
甲方拒絕驗收理由為施工過程有瑕疵以及偷工減料,法官問甲方說現場是否有答辯狀上的照片情形甲方回應沒有,現場都完工了看不到照片上的瑕疵與偷工減料事情
由於甲方推拖施工瑕疵偷工減料,但卻說不出哪裡有瑕疵偷工減料,因此法官提說,那請技師公會進行勘驗
我回應完工至今已超過1年2個月有時差問題,而且又承租給他人使用如何勘驗完工之貌,
請問我應該答應現場勘驗嗎?或者我可以提出拒絕之意?
家父民國90年經商不利負債,又家母不善理財,於是父央求二姑幫忙處理整頓債務,期間公司依舊正常營運並營收&相關帳務皆交給二姑.★ 90.03.20 眾長輩討論之下決定將父親六筆農地ABCDEF設定抵押權600萬(抵押權人為三個姑姑; 存續期間-90年~93年;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600萬) 以保全祖產不被外面債權人作執行拍賣. 因父親在農會及合庫等欠款幾百萬 由母親出面跟阿嬤借了四百萬週轉並交給二姑發落,由於外面債權人擁有許多父親開的本票及支票,與二姑討論下★90.04.17-將 G , H 兩筆農地(當時市值約400多萬)以買賣名義過戶給二姑子女 實為假買賣暫代保管 之後二姑把支票及退票陸續贖回(用誰的錢並不清楚),並稱借出三百多萬
91年尾父親往生,姊弟&家母繼承遺產-----------如今阿嬤已躺在病床上靠呼吸器維生 即將前往天國二姑聲稱亡父還欠他一百萬 要塗銷必須分割讓幾塊阻礙他道路的鄰地賣給她(前幾年我說要她塗銷我賣掉所有土地還錢給阿嬤養老 她又不肯 因為不是賣給她 仍會擋她路) 扣掉欠她的債剩一百多萬拿去還給阿嬤(實為她們分贓 )最近二姑聯絡我若再不理會 稱要去法院執行權利 要拍賣我們土地 法院指示他先送調解
Q1.法律上是否可能有阿嬤轉移債權給女兒的可能性? 二姑有阿嬤的匯款證明及提款證明及阿嬤曾被二姑套話出言想追討欠款之錄音檔 因為六百萬抵押權當初是為了怕祖產被拍賣而做假設定,而媽媽是跟阿嬤借錢但沒借據(阿嬤不識字) 父親法律常識不足因信任自己姊姊所簽下的600萬借據也沒寫是欠誰 活頁紙寫了凌亂一堆花了多少錢用在哪然後尚欠600萬簽名(甚至連簽名是怎麼來的都相當可議)
Q2.抵押權人並非阿嬤,而是三位姑姑(債權額比例各3分之1) 而另外兩位姑姑是願意無條件塗銷的 若只剩二姑沒圖銷是否意味他即便告贏最多也只能要到200萬?
Q3.G H兩塊地是否可當作還款依據?(由借據看二姑有她100萬的領款證明 及 30萬的匯款證明) 兩筆農地過戶名義為買賣 實並無金流證明 也無收據 價值早就超過欠二姑的錢 只是他硬凹
Q4.本票退票都那麼久了,何況並不是簽給二姑本人的應該是沒啥意義吧?
Q5.抵押權契約書 之附帶合約部份 立約人是亡父 但名字卻不是他簽的,是否偽造文書構成要件?
請教律師大人:
之前收到傳票上面把我列為被告罪名是詐欺,今天去上完第一次偵查庭回來,聽檢察官說的原因大概是今年3月多有個人(被害人)接到我的電話號碼,然後匯了1萬多塊,然後就告這支電話的主人詐欺,可是我真的沒有打電話給他,而且SIN卡也一直在我身上,也去調閱了通聯記錄,我這支電話根本就好幾個月都沒有撥出的記錄了,以上兩樣證據我都有乘上給檢察官看,可是他也只是拿起來,連打開都沒打開看,然後問我這支門號是怎麼辦的,我有跟他說當初是電話行銷打來推銷的,因為那時候剛好手機掉了,電話那頭又說辦門號會送一隻很好的手機,我就辦下去了,可是那已經是三年前的事情了,跟今年3月有關係嗎,他叫我回來找當初的合約書,然後跟我約下次再去開庭,可是過那麼久了,根本就找不到了,遇到這種情形請問律師大大們可以幫我解答嗎?無緣無故被人告詐欺心情真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