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14完成交屋(快20年之中古屋),於日前5/8左右房仲告知現任屋主之廚房磁磚敲起來有中空的聲音,請原屋主修繕,但是於交屋時現任屋主早已看到磁磚已有缺角破損之情況,在陪同驗屋三次後(現任屋主還有帶自己認識的師父來驗屋),2/14也已同意現況交屋合約上亦有註明現況交屋(交屋時原屋主已有將破損之磁磚拍照存證),過了快3個月才反應那邊磁磚破損聲音中空,要求我們要瑕疵擔保修繕到他們滿意為止,估價單出來後,連天花板及窗戶皆要換新的還有社區大樓外牆還重做防水工程...,林林總總加起來要求賠償75,000元,想請問:
1.如果是社區外牆老舊有裂痕而造成室內磁磚與水泥牆未黏合但未凸起造成任何危險也是由原屋主賠償嗎?還是由社區管委會要負責修繕?
2.此情況原屋主有詢問3個師傅報價約3000-4000左右,與現任屋主所開之價格75000差異甚大,關於修繕到底是將原磁磚重新修補好即可還是要依照現在屋主需求整面牆打掉重弄呢?
3.既是現況交屋,現任屋主於交屋時也已看到完成交屋,事後要求賠償有理嗎?
4.房屋之瑕疵擔保程度到底為何?只要不是海砂.輻射屋或漏水都不需要理賠嗎?
5.房仲因現任屋主態度強勢,故凡事皆要求原屋主配合並一直附和現在屋主(店長與買方為遠親)這樣有理嗎?
律師您好,
事件過程:
1. 個人向管委會承租車位(未簽合約,但有至2013/1月繳費證明, 2月底因已有狀況, 管委會請個人不用繳交).
2. 但該車位已法拍(法院不陪同點交), 買主也未通知管委會.(因原先車位所有權人積欠管理費)
3. 2013/2/28, 買方直接會同警方拍照(事先皆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個人或管委會, 個人因搬家因素,尚有1台50CC機車停於該汽車位),控告刑事竊佔. 但同日管委會才與車位得主完成登記, 登記後,個人接獲管委會通知, 當日立即移開該機車.(確定非故意或侵害他人權益)
個人想請教下列2個問題:
1. 2013年約3月底, 中山分局已製作筆錄,個人已說明案由,並提供繳費證明.但前日仍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官刑事傳票, 以被告身分傳喚. 據瞭解, 管委會目前都未接到警方或檢察官的通知. 請問這符合我國一般刑事竊占調查流程嗎?
2. 為慎重起見,個人請教朋友,是否聘請律師陪訊較為妥適?朋友認為,此案是小CASE,如實向檢察官呈述,並再提供繳費證明即可,無須律師陪訊. 是否個人過於謹慎或緊張?
感謝回覆.
Matt
1. 竊占案件為非告訴乃論,依法最終必須以檢察官的起訴書或者不起訴處分書終結偵查程序,所以當然不會因為您已前往警局提供資料即可結案,至於偵查程序係由檢察官依其判斷採行各種調查方式進行,並無所謂單一流程,若檢察官判斷先以被指訴為被告之人來做為訊問對象較有利於案件偵辦者,當然就有可能會僅僅先行傳喚被告。
2.本件謹建議您與律師約詢時間進行討論,將本案相關事實和先前所提出之證據提供給律師,進一步與律師討論,由律師瞭解您的具體案情後,針對您的個案進行初步分析後再行前往接受偵訊,這樣應該較為妥當。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人父親和某位出資者,共同合作成立一間公司,雙方持股對方70%,我們是技術入股30%,我們的30%股份登記在我名下,公司資金帳戶由出資者管理。
因我們是技術入股,公司成立之後,我立刻和公司申請聘僱2位專業人員來協助研發,但是出資者卻以公司沒錢來拖延,直到後來也不了了之。
出資者對我父子提出詐欺告訴,原因如下:
因公司購買一些設備,這些設備是由我去購買,購買這些設備是經由公司同意才購買,並無合約簽訂,公司已分批支付約75%貨款,可是後來金我們和公司催討25%的餘款,公司一直以沒錢來拖延,導致設備無法全部交付。
ps:因訂購這些設備,是從國外訂購,一套系統設備有3個不同設備組成,我們已交付其中1個設備,但是因為尾款25%未付,所以無法從國外廠商那取回2個設備,因為是同時訂購,所以剩下2個設備都有尾款未支付,廠商也不可能讓我們取回設備。
現出資者告我們詐欺,第一次開偵查庭已經約2年,那時出資者提出的設備資料,並不是我們賣給他的設備資料,我們在偵查庭也出相關資料證明,也提出尾款未支付,在公司股東會議都有記錄,那時也像檢察官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巫告追朔權,在那後來都無在發傳票。
直到今年2月初突然又收到傳票,我去偵查庭到案說明,發現檢察官換人了,並且檢察官偵查問話非常激動,常常拍桌子,在偵查庭還辱罵我."社會的白爛",我沒前科這輩子只上過2次法庭(第1次是去當證人),檢察官拍桌子讓我非常害怕,所以有時的問話我回答的很緊張,有時說錯話,我只想把事情來龍去脈說清楚給檢察官知道,檢察官常常阻止我說,只一直針對設備來問話,這位檢察官對第一次偵查詢記錄都沒提,全程只問我設備的交易金額及交貨問題,也沒和出資方問話就結束偵查,都無提問對方為何不支付尾款。
檢查開庭結束後,我問律師,律師說會突然換檢察官也很奇怪,而且第二次偵查庭,檢察官好像粉情緒化的偵查,肯定會起訴我們詐欺。
各位大大,我們和出資者合作是技術入股,但是連基本的研發人員都不聘請,那是否對方也是詐欺我們來和他合作呢?
第二次開偵查庭,我們提出我們擁有的專利(30多個清單,都有專利字號)證明我們不是詐騙,而是真正擁有技術,檢察官竟然不接受,說他要去哪查這些專利。
就是當初信任對方.所以都無簽訂合約.後來對方要求把我們擁有的專利 全部都過戶到公司名下.我父親不願意.後來大家就翻臉.所以才導致現在對方對我們提出詐欺告訴
去年5月2日向高雄鳳山某SUM加盟車行購買一台CIVIC 8代,當時里程表約跑7萬多,購買廠商時有提到說轉速表因為故障有更換過(合約有註明),今天5月3日小弟開車去原廠更換零件,原廠告知此車上次保養里程已經21萬多了,本人向車行反映,車行告知他們不知道里程被調過,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無法至原廠查,且已告知我轉速表總成有更換過所以不保證里程,但願意跟我和解,以我買車的八成價購入,我買45萬,他跟我收36萬,還說這台車很好賣,我是希望以原價退回,或直接要求賠償,因為車賣給他們他們又再賣給其他消費者,不但又賺一筆又害到他人,所以目前已向SUM總公司申訴,他們也一直要我和解,昨晚我已有跟這台車的前車主聯絡過,他說他的車子之前確實是賣給這間車行的,且交車的時候里程確實是在21萬左右,里程表也沒故障,如今廠商卻用更換里程表來逃避改里程的責任,越想到就越不高興,我該如何處理呢?買一年了真的沒辦法陪全額嗎??為了這件事搞到我心情很差,拜託拜託!!
當天仲介帶看房子,看屋時預算只有1000萬,仲介當下告知已經有其他買方出價1150萬買不到
因為已經超出太多預算因此放棄,過幾天仲介跑來找我硬要我出價,我計算經濟能力出價單坪29萬購買
總金額1070萬並付斡旋金,後來仲介寫1072萬,沒想到隔天仲介就通知我成交要簽約 簽約時賣方要求1:預先動用35萬簽約金,2:超過指定交屋日買方需支付賣方的貸款利息以日計算 我因為換房所以原本的房子剛賣掉會沒地方住,於是要求提前借屋裝修早點搬入,賣方拒絕 本想放棄購買時仲介跟我說先答應賣方要求釋出善意,目前房子沒有住人,借屋裝修會幫我談沒問題 於是就簽了合約,之後我籌錢將第二筆金額匯入證明我有能力買房,表現出最大的誠意 我打電話給仲介協調提前借屋裝修,仲介連問都沒問就直接跟我說沒辦法,多次電話請求都沒有結果 後來我賣掉的房子要交屋給人家,時間也來不及了,家俱沒地方放只好丟掉 又要花錢在外租屋,需搬家兩次,造成很大的困擾 交屋後開始整理房屋,水電師父告知浴室牆壁有漏水跡象 需拆除牆面檢查,拆除後發現浴室水管已經嚴重鏽蝕並漏水 簽約內容有寫明曾經漏水現已修復,結果整間浴室要打掉花錢修復管路(有拍照存證) 我請仲介與賣方來看現場漏水管路,賣方不理會,仲介叫我去告賣方,不甘他的事 之後又看到實價登錄這間房子101年9月成交943萬,101年11月我用1072萬高價購買 我覺得太誇張跟仲介洽談減少服務費,之後到板橋民生路調解也沒有結果 我覺得整個買屋過程瑕疵太多,仲介沒有據實提供成交行情,刻意哄抬價格導致我出高價買屋 為了成交誘騙我簽下不利的合約,沒有依合約內容詳細檢查屋況 辛苦多年的積蓄被一口氣賺走,仲介從頭到尾對買方完全沒有任何服務還要收取21萬多的服務費 實在不合理,是否可拒付仲介費或提告求償? 目前應該等通知要上法院了...請問版上律師:
最近在看預售屋,目前正在審閱一個建案的預售合約,有些問題想就教專業的律師,感謝~
問題如下:
1.訂金問題:代銷公司要求說要下訂金,才可攜回空白的買賣合約書審閱,因談妥的價位是我們可負擔的價位,乃用信用卡刷卡先支付了訂金24萬元,但看了合約書後,發現有些問題需要與建商討論修改合約,但目前建商態度很強硬的表示合約書一字都不能改,在還沒簽約的現在,請問我是否能取回訂金呢?該怎麼做呢?
2.房屋及土地合約:土地所有權人非建商,建商說是公司的股東,因而簽約時需要簽「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買賣契約書」二份合約,但二份合約內容有些地方並不一致,需要以哪一份為主呢?
3.契約有效期間:在「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中有一條寫到:「本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有效期間自簽訂日起至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名義,且買方應負之義務均已屢行完畢之日止」,請問一般預售屋合約的有效期間真的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方名義為止嗎?如果後續有保固問題的話,該以什麼為基準呢?
以上,麻煩專家們協助解惑,萬分感謝!
請問 我是住連棟面對面透天住宅 中間通道大約兩線道是各住戶提供自家前面土地公社區住戶通行(土地買賣合約書有載並載明不得占用 遇有糾紛時由建商出面協調) 現今遇到自家對面住戶有兩車 一台停自家車庫 另一台停正前方成T字型 於是門前只剩一車道 有樣學樣斜對面也停出另一輛車而自家車輛停在車庫內要出門時非常不方便因為轉彎幅度很小很難開出 經跟對方說明豈知對面說他是小車應該可以過得去 另一家還說大家互相不肯移車 原本社區大家都會有臨時停車或有訪客所以互相一下無妨 但他ㄇ是將自家車前當停車場 一停就是一晚上一整天 原本想說盡量忍讓 但小孩長大出門機會多 加上如果這樣晚上也不太可能出門下大雨就更難開車 所以請問有何解決方法
一有爬過知識家文 有人說 社區用地屬私人用地 警察沒法開單或拖吊 想過找管區來 但來了沒啥可作也只能請騎在他值班記錄上寫出情況 往後提告時可以參考 或請管委會告侵占 但管委會是住戶輪流作 要鄰居提告興訟感覺不太可能 你也沒法因此告管委會瀆職 有無其他公權力可介入解決
二個人想過的只有請求調解不過感覺太溫和而且好像是我要求他一般 不過要用何理由法條適合 不知可否用強制罪因他影響限制我出入 或者提出侵權告訴 有無侵犯自由出入之法條 勝訴機會大嗎
三依土地買賣合約書上載明 找建商協調處理 不過字面感覺上好像是說有人圈地占用他們才會出面 但停車來來去去 不知屬不屬於占用他們會因此而有行動替你解決 出入不便且對方囂張還說互相自己都沒互相還叫人互相 望請幫幫忙解決困擾
我在40天前簽買了一間房子(頂樓),今日是預定交屋日
但在過去40天中我很難得能進去屋中驗屋(三次,因為屋主不給鑰匙),前兩次都有發現
小瑕癡,但屋主都能親自找工人維修,然而在第三次我發現頂樓(公設)屋頂有瑕嗤後
屋主卻不回應,一直到我們寄存證信函請他出面面對(拖一個星期),他才說不知情,並要
求買賣繼續進行。後來我與房仲額外立但書,說明我如不能說服管委會處理,他們會出
資補強。這段時間,因有爭議,代書也幫我們暫緩稅務,但履保與頭期二款繼續履行。
重點來了,我們一直沒有說不履行契約,但屋主卻於今日交屋前日發存證信函說
若今日無法如期交屋,要繳滯納金(我想是要我們補償他的維修費吧),我們從代書
那邊知曉這件事,故於今日請假在家火速聯絡銀行與地政幫我把(1)土地謄本(2)
所有權狀轉移(3)還完舊屋主借貸(4)繳足履保金額 做完,兩家銀行都證明我沒欠
他東西了,只差(1)原屋主塗消借貸申請(2)賣方銀行確認屋主償清債務這兩項沒完
成。然而這兩項賣方銀行確認我無關,反到是賣方決定進度,一來塗銷申請與
權狀/借貸無關(舊屋主該在交屋期間就該先申請的),二來銀行於收到款項即能
在特急件狀態於1小時內完成審核作業,簡單說上述整個工作一日便可以完成了。
我能做的都做了,剩下由屋主決定進度,吊詭的是,屋主本可親自至貸款銀行塗銷
卻選擇於交屋日以郵寄方式寄送,造成工作天展延成3天以上才能完成
這段時間他卻仍要罰我違約,我真的很無言。我照著合約走,卡在他那一關,本可以今
日交屋的卻演變成3-5日後才能交屋,然後交屋時間他定,延遲算我的。
想請教律師,讓交屋我該怎麼應對房仲與屋主才好(房仲顯然是幫他的),是
說"今天只談交屋,不談違約,違約請律師發函"還是我乖乖付他違約金?
謝謝大家
ps.對方經理人很強勢,每每我要項屋主表態,他就插嘴,我可以請管區陪同嗎,謝謝
從簽約到交屋期間書面約定40天,驗屋期間有發現小問題請屋主陸續解決,但於第20天發現屋頂有瑕癡要求屋主回覆解釋,我們提和意解約請房仲轉述,但房仲 以屋主忙碌為由並委由全權處理,拖至第33天屋主被我們以存證信函逼出面表態,說明他不知情並要求照合約走(這段期間代書也暫緩交易進度),第35天修補 這塊問題與房仲取得共識(保固),但代書說剩下4個工作日加上近日房產買賣活絡,今日他無法如期完成款項轉移(含周休得至45日才能完成),屋主昨日寄存 證信函(第39天)要求違約賠償,今日就是交屋(第40天),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處理較好?
ps.簡單說,屋主任為是我們找麻煩才造成delay,但是她夜是有時間可以早點回卻拖到我們辦理移轉進度,我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違約金之請求,必須是可歸責於您對方才能請求,今對方向您請求顯無理由,您可以先拒?支付,並應保留您先前所寄發之信函,以利將來之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大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案件,有明確之標準,財政部業已就相關案件,訂定移送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形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販售、提供空白或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交付與無交易事實之納稅義務人作為進貨、銷貨或費用憑證使用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使用者。
(三)教唆納稅義務人使用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四)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為其他行為者。
(五)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偽造、變造或使用不實之契約、交易憑證、債務憑證、捐贈收據或其他文據者。
(六)其他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二、因前開行為,致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移送偵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十七條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故A公司委託B公司生產產品,以納稅義務人為B公司的角度來看,A公司幫助B公司利用其子公司C公司名義交易,是有可能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大陸方面亦同(從犯即為我國的幫助犯)。
買賣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簽訂為要件買賣契約之成立僅需雙方就契約必要之點,亦即價金與標的物之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即使付款方式、時間等其他細部事項尚未經雙方約定,亦不得據此而謂契約未成立。所以本件應先釐清雙方是否就價金部分已有合致之意思表示,若買賣價金尚未敲定的話,則買賣契約尚不成立。
又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所以即使口頭協議存在,若您這一方加以否認者,對方仍必須設法舉證證明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才能據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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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緣由是當初房東有告我們押金部分,當初母親不識字租賃房屋時
小女我本人不在身邊,押金當初口頭承諾為兩萬,租金一萬,後來房東寫租賃合約書時
更改為押金三萬 租金為一萬,後來母親共給了三萬,並表示兩萬是押金以及一萬是租金
後來房東提告我們欠她押金部分,以及修繕金額共1886元,如今判決書已下來
主文寫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300元及自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以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
由被告負擔十分之9即新台幣900元,餘由原告負擔。
但我有個疑問是我們合約當初簽是101年3月25日起算,房東所告我們的狀紙也未寫到
民國100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我看了很久內容及主文,壓根都沒說為何起算日是從100
年10月11日開始算阿...現在想請問各位律師們,如果這部分利息起算日有疑慮的話,是否可以
寫裁定更正狀紙遞交法院,可是我剛又看了法院裁定更正狀格式..上面寫說 貴院判決那一欄有誤
應更正為.....什麼的,可是這部分我是可以自己寫應由何日開始起算嗎??怪怪的...
另外想請教各位律師,目前我們有告房東房屋漏水損害賠償事件,有律師可以洽詢我嗎??
我想請問狀紙已遞,我想請律師陪同我母親出庭這部分的費用,因為自己在上班,又怕母親
不擅言詞辯論,母親也有意願漏水這部分請律師,想詢問一下費用,因為算是小額訴訟走簡易庭證物及狀紙已遞交,目前走到要開調解庭而已!還沒正式開庭~懇請各位律師們給個回覆吧!
代理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民法第103條)
本件您若確實得到授權代訂租約,並在簽訂租約時,載明以本人(被代理人)之名義承租房屋及代理之意旨,而為出租人所知悉,則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即僅對於本人(被代理人)而發生效力。從而本件若您未另行簽署為承租人的保證人,基本上就其租金欠繳部分,出租人尚不能向您請求。
不過,對方後續或許還是會主張您是無權代理要求損害賠償,尚請留意。
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而為法律行為。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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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同步釐清司機與貨運公司間的僱傭關係,可考慮將貨運公司列為僱用人之可能性,如需進一步評估,仍須檢視相關書面資料,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最高法院對於這類情形,如果外觀上可以認定是對方公司為雇主者,你還是可以主張對方公司是雇主的。只不過你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可能要提出目前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以免審理的法官不清楚這類問題最高法院的見解。
購屋時間:101年10月3日簽約
建築物位於樓層:18年7樓華廈7樓中的7樓 購入金額630萬
建築物狀況:頂樓由前屋主加蓋鐵皮,但頂樓角落若是積水,會沿著建築物本身的排水管到,漏水到主
爭議點:買賣合約書中「是否有滲漏水情形」 前屋主勾選「否」,買賣合約當日再三確認也口
頭反映確實沒有漏水的情形,買賣當天有錄音;簽約前詢問房仲,房仲也口頭再三保證沒
有漏水。
發現時間於101年11月27日,拆除工人拆除主臥衣櫃,發現過去曾經有修繕的痕跡,主臥角落管道間漏水,監工即刻通知我;我也立即用Line通知屋主,通知屋主房子過去曾經有修繕,並非過去沒有漏水的紀錄,屋主表示願意修繕;事發後101年12月13日當日下大雨,房子持續裝修中發現屋頂積水會滲漏水沿著角落柱子漏水,當場有間工與社區總幹事警衛在現場為證。
我的主張與買賣事實不符合,請求減少價金約1成(63萬,房屋貶值損失與屋頂修繕金額);金額差異過大,到法院調解,沒有共識失敗。
問題:
1.我該用「損害賠償」來提告嗎?但是購屋前我非常在意漏水問題,再三番跟房仲與前屋主確認,雙方都表示過去與現在都沒有漏水。但拆除後發現與事實不符,能夠用「不當得利」來提告嗎?
2.現在要走訴訟程序,當時法院1月份寄來調解失敗,算是我有主張嗎?
所以如果照條文我在11月即刻發現漏水當下就通知,並且12月至法院調解失敗,之後5年內只要提告都是有除斥期間內嗎?
3.提告金額到底該訂多少,比較合理?
4.建築師公會的漏水鑑定費用該由哪一方支付,若是想由前屋主支付,我在狀紙上該如何註明?
謝謝各位熱心的律師 感激不盡
上個星期買了一棟透天的預售屋,
購買的時候,賣屋的人有說一次施工、二次施工,
當時並沒有什麼概念。
隔天詳讀契約書,
發現為什麼有虛線,覺得怪怪的
詢問賣屋的人說是虛線外為二次施工,而且是合法的,
打電話問建築師,
他說二次施工的部分是違法,也就是違建。
違建的部分是角間沒留截角,也就是蓋滿,及車庫、二樓陽台外擴,
沒有道路退縮的部分。
我的問題是,
我可以解除契約嗎?
賣方的人堅持是合法的,但請他們立下但書又不肯,
並堅持已做到告知的義務,
但事實上一般人那知道什麼是二次施工!
本來有契約的鑑賞期做保障,
但這個部分也被建商做掉了。
我們18號簽的約,也第一次看到合約,
但他們寫12號拿到合約,也五日鑑賞。
而我們也很白癡的沒有當場質疑。
有什麼方法,
可以保護我們自己的權利呢!
有以下問題想請教有經驗的老船長 希望可以給點意見
1:我們是承接營建商的下包 也有簽訂簡易合約 我是被騙簽的 因為我上頭有註明 工程款項要另訂合約 因為當初要簽訂合約時 金額營建商沒有寫金額 事後我也沒有副本給我 如果營建商有心要ㄠ 我們小包商會不會出事
2:工程施工中發現營建廠加工程太多偷工減料 導致我們小包就因為要安裝我們的東西 卻要幫營建商挖洞或調整地基 浪費太多我們小包的工資 但營建商又不肯給多出來的工資 該如何去討 ?
3:因為一開始是口頭契約 但施作後才發現 營建商現場根本沒有相關師父或工人 全部幾乎都是非專業人員在施作(簡稱粗工) 施工品質很差 導致我們又被迫花大把銀子在五金材料上 事後又不肯讓我們請款 請問這種有人遇過或有相關經驗嗎?
4:綜合以上 在請款結算出來後 總工程款約50萬 被扣到倒貼10萬(明細裡有五金 配件
少數材料 她們請的粗工 保險費 一堆名目 重點是買的材料較的人也做他們自己土木的工程 卻都扣在我們身上 甚至還要補好機萬的發票 請問有經驗的大大 像我們這種小包該怎麼辦 ?
目前本人在供應組待了3年.其他人甚至更久
前年台電招標給我們公司是2年約
本來我們自己的裕潔公司還不肯給我們特休假
是經過一些民代商討..昨天宣布有..但再宣布同時
我們裕潔公司並說..明天合約到期..特休就沒有了..
因為明天她們會換她們得子公司(榮福)標工程
我昨天上網搜尋了一下勞動基準法
其中有一項(以下po文)
一、特休假勞基法休假規定:(勞基法 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之類
所以以上有標紅字得我不董其意思...因為明年招標是我們另一公司榮福並非現任裕潔公司(http://www.yung-fu.com.tw/yfAffiliate_affiliate.html)<----有附網址
特休假勞基法休假得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什麼是事業單位....我一直待再供應課沒離開..那明年是否一樣有特休假....
謝謝你的回答..但我想請問..去年我公司名稱是叫"裕潔"..今天公司又跟核二?簽1年約.公司名換成子公司的名字..叫'榮福'..那我門現在還會有特休假嗎??
律師您好,本人目前經營藥局,約兩年前向一位黃先生盤下來,原先是一人一半的持股,並且與負責掛牌藥師有簽合約,說明薪資5萬,而後黃先生將另一半股份讓渡給我,並沒有和藥師再簽新的合約,藥師見我經營無獲利呈虧損,於1年前自願減薪1萬,希望我能繼續經營下去,如今一年後對方向我寄出存證信函,?我ㄧ年來刻扣她的薪資一萬,要求我賠償給她,請問沒有簽新的合約依照舊合約說明薪資5萬這樣有算數嗎?她當初自願減薪我有許多人證,那我還需要其他的物證證明是她自願減薪嗎(比如說引導她說出他自願減薪的錄音)?而黃先生在讓渡給我的時候有簽一份合約說明黃先生經營時的帳款我ㄧ蓋不負責,如今黃先生跳票產生了十多萬的帳,藥廠控告負責藥師,官司已打完藥師敗訴,藥廠有開一張收據說明我代藥師支付給藥廠十多萬,請問這筆錢我追的回來嗎?請大律師替小弟解惑,謝謝。
四樓傳統公寓,家住四樓,樓頂加蓋。2012-02裝潢完工驗收時,因裝潢發現很多明顯未完工問題,當場連設計師都嚇一跳,
設計師當場抱歉,要求延期2星期驗收。
後又發生問題,來處理的木工師傳都抱怨是當時設計師要求如期完工,趕工趕的快受不了!
1.驗收時,大門裝設不當,不密合,設計師有請原裝門公司重拆,但仍發現無法改善!(但尾款仍未扣款)
2.住進後,客廳天花板三處嚴重裂縫(三處已填補),但今又發現客廳、客房、及主臥都有新裂縫,而且現有多處凹痕(是否為裂痕的前兆?)-----開始電話不接or找藉口說師傅無法前來。
3.浴室及客房天花板漏水(設計師當然推責任快三十年老舊房子,但已採最快的打槍方式補漏,費用自付:客房在木板天花板正中央拆掉約1X1公尺的大洞打滄)-----目前找到一張他們拆除浴室時的照片,可證明拆除當時浴室天花板未漏水。
4.如馬桶底座和地板接縫處滲尿、沖水不順,換成直沖式馬桶,水管聲音非常大聲,恐會吵到樓下-----說是樓上加蓋,掩藏馬桶頂樓的排氣管,使排氣不順...裝潢前的馬桶並無此困擾。
5.第一天施工時挖破三樓廚房及主?室天花板(可清楚看見三樓廚房)
6.現只要浴室用熱水,主臥地板約都在用水35分鐘後青脆扣一聲,造成晚上都不敢用熱水(設計師及水電判斷應不是水錘現象),怕吵到樓下。雖合約一年保固已屆(2013/03),但這項水管熱脹冷縮困擾是在保固到期前告知(但無證明是在到期前告知),現在在尋找原因造成聲音原因(設計師多通電話後終於來過一次,但找不出原因,之後不接電話or找藉口無法前來)
7.背向陽台的衣櫃璧發霉,時有小飛蟲,現必須櫃門不關才可解決
8.電源總開關因滲水,造成五個開關、總開關底座發霉生銹,水電工用打槍方式填補滲水洞,換掉五個開關及不同型號的底座(無法完整接合)-----負責的水電師傅說是室外滲水造成,但裝潢前仍無此現象。
9.尚有其他問題,但有來處理。
10.因設計師是太太好同事介紹,太太一直希望認倒霉不追究,2013-3在保固到期後,我要求太太要再簽一年,但設計師說只要有問題都會負責解決,不用再簽,太太息事寧人沒再追簽。
請問:
1.須要訴訟?或只要調解?如調解,是調解什麼?
2.必須要請鑑定單位鑑定責任?
3.整間全部重新裝潢(水管、電線、地板、天花板、隔間、書櫃衣櫃等等),花費約175萬。
謝謝您
四樓傳統公寓,家住四樓,樓頂加蓋。2012-02裝潢完工驗收時,因裝潢發現很多明顯未完工問題,當場連設計師都嚇一跳,
設計師當場抱歉,要求延期2星期驗收。
後又發生問題,來處理的木工師傳都抱怨是當時設計師要求如期完工,趕工趕的快受不了!
1.驗收時,大門裝設不當,不密合,設計師有請原裝門公司重拆,但仍發現無法改善!(但尾款仍未扣款)
2.住進後,客廳天花板三處嚴重裂縫(三處已填補),但今又發現客廳、客房、及主臥都有新裂縫,而且現有多處凹痕(是否為裂痕的前兆?)-----開始電話不接or找藉口說師傅無法前來。
3.浴室及客房天花板漏水(設計師當然推責任快三十年老舊房子,但已採最快的打槍方式補漏,費用自付:客房在木板天花板正中央拆掉約1X1公尺的大洞打滄)-----目前找到一張他們拆除浴室時的照片,可證明拆除當時浴室天花板未漏水。
4.如馬桶底座和地板接縫處滲尿、沖水不順,換成直沖式馬桶,水管聲音非常大聲,恐會吵到樓下-----說是樓上加蓋,掩藏馬桶頂樓的排氣管,使排氣不順...裝潢前的馬桶並無此困擾。
5.第一天施工時挖破三樓廚房及主?室天花板(可清楚看見三樓廚房)
6.現只要浴室用熱水,主臥地板約都在用水35分鐘後青脆扣一聲,造成晚上都不敢用熱水(設計師及水電判斷應不是水錘現象),怕吵到樓下。雖合約一年保固已屆(2013/03),但這項水管熱脹冷縮困擾是在保固到期前告知(但無證明是在到期前告知),現在在尋找原因造成聲音原因(設計師多通電話後終於來過一次,但找不出原因,之後不接電話or找藉口無法前來)
7.背向陽台的衣櫃璧發霉,時有小飛蟲,現必須櫃門不關才可解決
8.電源總開關因滲水,造成五個開關、總開關底座發霉生銹,水電工用打槍方式填補滲水洞,換掉五個開關及不同型號的底座(無法完整接合)-----負責的水電師傅說是室外滲水造成,但裝潢前仍無此現象。
9.尚有其他問題,但有來處理。
10.因設計師是太太好同事介紹,太太一直希望認倒霉不追究,2013-3在保固到期後,我要求太太要再簽一年,但設計師說只要有問題都會負責解決,不用再簽,太太息事寧人沒再追簽。
請問:
1.須要訴訟?或只要調解?如調解,是調解什麼?
2.必須要請鑑定單位鑑定責任?
3.整間全部重新裝潢(水管、電線、地板、天花板、隔間、書櫃衣櫃等等),花費約175萬。
謝謝您
先生在做小包的水電工程,去年八月接到和這個老板發包的給水工程,一開始他就要求要先生給他報稅,所以先生就把身份證影印給他,並沒有想太多,而且這個工程也沒有簽任何契約。
後來的三個月請款也很順利,可是誰知道到第四個月之後,他開始不給錢,說我們工程期拖太久,結果也說我們只要完工的話他就全額給我們,後來我們在過年前全部把所有的試水都做到好了,就差頂頭上司不給我們做保溫的動作(這是上面的問題),而過年前發包的老板叫我們去結錢,在這當中他有說我們施工有問題,所以和先生說好要找一天1500元工資的師父去修繕,我們答應,誰知道在結算的時候他一天算2300元,這樣就算了,本來修繕大概兩個星期就可以好,他的工資報價上寫了35天,因此那場工程我們最後的尾款被扣到剩五萬多塊,本來還沒保溫的話是還有八萬多的。五萬多塊他當天只算給我們2萬多塊,說最後保溫都做好才要通通給我們,當時我們也急需用錢,所以不想太多,只想說他不給那三萬的話就算了。
前不久他打電話給先生說,你什麼時候要進來做保溫?先生一點都不想再和那種人有交集,所以就回絕他,他居然說要對我們提告。
請問:
1.沒有工程合約的話他這樣是要告我們什麼?
2.如果他在下個月報稅的時候把我先生報到超過金額的話我們可以有什麼動作反咬他一口?
補充:
像這個老板前三個月(去年9.10.11月)的工程款都是用匯款,所以有工程行的匯款證明,但是我們是還需要發薪水給師父,而且還有他發包給另一個小包做排水的老板),所以每個月都十幾二十萬以上,連續三個月。所以這會讓他對我們提告成立嗎?
我們的部份沒有什麼違約事項,很多時候是因為他的材料沒有給我們,所以工程期一拖再拖,其實大家都想要快點完工,讓一間好房子可以快點開始賣,這樣我們都會很有成就感的,只是我不了解為什麼他在最後還一直說要告我們,像昨天晚上十點多到十二點多他一直打電話還加傳簡訊來騷擾我們,說要告我們,而且還說"你不接電話最好,我還欠你三萬塊你都不想要了嗎?"我真的不懂他這樣到底是有什麼用意,是在嚇人還是故意要欺負我們這些年輕人?
另外針對我的第二個問題,他如果用去年三個月給的工程款來算的話,那一共報稅的時候可能會到達98.6萬,因為這其中還有二十幾萬是別部份的老板的錢,那這樣他如果真的報到這麼高的話,我們是可以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呢?謝謝!
本件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進行意思表示通知,事後比較不會有遭到對方故意爭執您未就續約提前為意思表示之情況發生。
如果原簽約之受僱公司統一編號沒有異動而只是名稱已經變更的話(同一性不變),則應該以目前的公司名稱作為收件人較妥,若就此有所疑慮者,可以在內文中稍微帶到簽約公司原名稱變更的這件事,另外就送達地址部分,原則上若原契約有關於送達之約定者,必須加以確定其內容並依約定方式進行通知,如若沒有關於送達之約定條款,因存證信函並不以寄送一處為限,您可將公司登記地址和負責人辦公處所等均分別寄送一份。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