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個案子: 朋友原本為該公司新進員工,但是還沒考取證照… 所以其主管將保單掛件在業務員妻子名下, 我朋友與其妻子於保單簽收前都未經謀面, 且業務員簽名欄位也非其妻子親簽… 後因主管的性騷擾,我朋友離職後…越想越不對… 她雖然離職,但後面的保費繳進來,佣金變成他們夫妻領走… 我想,這對任何一個人都是難以接受的… 但是印象中保單是自始無效沒錯吧@@a 因為事情過二、三年了,保費都漲四、五次了, 要買新的又無力負擔… ------------------------------- 第二個案子: 另一個朋友就更誇張了~她是有證照的, 因為性騷擾離職的關係~本來她的親戚已經簽好醫療險~ 是三年前完全還本不到扣型的那種~ 結果送回公司,被這個主管整份要保書重新寫過,業務員改成他的妻子… 我想,這對任何一個人來說,應該都很XXXXX! 但是又遇上停售…她也不知道該怎麼跟親戚交待…其實保單好像是無效的… ------------------------------- 我想幫我朋友跟他們公司主張的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裡的~ 第四章:招攬行為 第十五條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 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 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 前項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 第一項所稱保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 一、解釋保險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 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 三、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 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這樣的話,可以單純對業務員夫妻懲處而不影響到保單的權益嗎? ==================================== 阿~因為去年的新聞好像鬧很大, 所以如果板上有該公司的員工, 你們想去通風報信也就由你們了~ 基本上我證據都收集的差不多了… 那什麼白痴區部主管還想讓那個性騷擾慣犯回去上班, 還來要求還在職的被性騷擾受害者離職… 可以不用這麼誇張! 由於受害者多為弱勢又不可能跟家裡說, 所以大多沒辦法申請法律扶助… 不知道有沒有能幫忙的律師大人可以援助一下, 當然,不是讓您做白工…只是可能要等賠償下來才能給付您。 另外想請教有無規範壽險公司行政主管的法條, 因為這各種惡行,公司其實早就都知道,但是完全無人能管, 妳被性騷擾了,要就離職,不然就忍耐!→這什麼狗屁東西!! 公司主管知情不報,更可惡還協助串供、淹滅證據! 公司應該也要負法律責任進行相關賠償事宜,怎麼會只切割了就了事…
另外,聽說有能力提告的人,目前在偵查庭階段,有一次的訊問,有提到公司是知道的,
請問我能把訊問資料COPY出來嗎? ====================================== 大過年還要整理這些東西,真的很無奈…
回覆 YY 的發言內容:
對不起我忘了提~我們公司是採用目標獎金~有達到才有業績獎金~
沒有達到的話賣多 ... (恕刪)
不領業績獎金的原因是因為這會涉及詐欺。
如果您沒業績獎金,只要填補收銀機的錢跟帳目一樣,就行了。
我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第一次執行標的為債務人的銀行存款,但債務人接到命令後,把銀行存款領光剩10位數,使我無財產執行.
隔了一個半月,我又聲請第二次執行,標的是債務人的薪資,債務人公司提出異議狀陳明債務人已離職,說無薪資可執行,但隔週打電話去她公司問竟然還在原處上班,根本未離職.
我針對上開兩個行為,對債務人和債務人老闆提起毀損債權之訴,偵查中老闆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扣薪,後來雖然真的幫我扣薪了,但至今未滿足債權金額.
我認為債務人共有兩次毀損債權行為,第一次是單獨犯,第二次是和老闆共犯,如果我只對老闆一個人撤告(即第二個行為),是否還可以繼續追訴債務人提領存款的刑責(即第一個行為)? 這樣的狀況會適用告訴不可分原則嗎?但老闆根本沒參與第一個行為啊!
你好,我之前擔任私立大學的國科會研究助理約兩年時間,協助執行計畫,目前已離職約11個月,今日收到台北市調處證人通知書,請我過去"因案查證",未寫 明案名或是事由。因為我左思右想只想的到應該是擔任助理期間的事情而使市調處通知我去,但是因為我本身在該計畫中只進行研究,未接觸"任何"報帳或是經費 核銷事宜,當時我的老師本身除了我一位國科會助理外,約還有3-4位的其他計畫助理,所以經費或是發票核銷均不經我手,都由另一位助理及老師的秘書管理, 即使我是國 科會的助理,國科會本身的經費我也未經手。因為本周五我就必須到市調處,我不曉得我要怎麼樣處理或是應對會比較好,加上我已離職許久,只依稀記得當初要是 有貨品送至辦公室時,我有幫忙簽收,以及有幫忙訂一些貨品(但是都非由我打電話或是寄信去訂購,只是幫忙整理大家需要的東西資料),其他很多事情都不復記 憶,懇請給我一點建議及相關應對技巧,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您據實回答即可,若真的沒有印象,就直接說忘記或沒有印象即可,無需作過多解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2012/11/12進入一間電話行銷公司工作
進入公司前.公司主管並無說員工離職需壓獎金三個月才發放.公司員工守則也沒有告知.2013/1 /3因公司政策及主管問題.因而提離職.離職隔日才被通知公司有規定離職員工須壓獎金三個月.因為電話銷售賣的是減重及保健食品.公司說擔心我們離職後會 有退貨問題.所以先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個月後在發.協商過後因為我們堅持全額發放.老闆有多那二分之一發.二分之一壓.我們依然不同意.現在公司說 因為我曾經做過同業.應該知道離職員工會壓三個月.但過去每間公司所規定的不一樣.有的壓有的不壓.如果要壓三個月的都會事前先說.這間公司確沒有告 知..公司有說他們問過勞工局及公司律師團隊.是完全沒有違規的.那我到底該怎麼辦呢??難道真的像他們說的一樣.因擔心退貨問題所以我就必須讓他們壓 嗎??
2012/11/12進入一間電話行銷公司工作
進入公司前.公司主管並無說員工離職需壓獎金三個月才發放.公司員工守則也沒有告知.2013/1 /3因公司政策及主管問題.因而提離職.離職隔日才被通知公司有規定離職員工須壓獎金三個月.因為電話銷售賣的是減重及保健食品.公司說擔心我們離職後會 有退貨問題.所以先發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三個月後在發.協商過後因為我們堅持全額發放.老闆有多那二分之一發.二分之一壓.我們依然不同意.現在公司說 因為我曾經做過同業.應該知道離職員工會壓三個月.但過去每間公司所規定的不一樣.有的壓有的不壓.如果要壓三個月的都會事前先說.這間公司確沒有告 知..公司有說他們問過勞工局及公司律師團隊.是完全沒有違規的.那我到底該怎麼辦呢??難道真的像他們說的一樣.因擔心退貨問題所以我就必須讓他們壓 嗎??
正常是每月5號領底薪 20號領獎金
事情是這樣子的,年關將近,公司的主管部門開會,表示公司未來會開始輪三班制,她決定要先試驗輪班
會後與單獨談話表示如果不行配合不然你就做到今天要求自行離職,
唯在應徵工作時已向公司明確表示基於健康因素不參與輪三班制,意圖逼退離職明顯,影響其工作權,據其他資深同事表示該主管已經用不同方式弄走了不少人了
期後又再次開會,草擬輪班同意書要求簽署,目前還沒簽,
已向公司管理部申訴,得到的回應是居然是,不如你就乖乖的離職吧妳鬥不過公司的,管理部該職員與主管私交不錯
後來向總經理表示,經理表示那是主管的個人行為,他並不知情
惡霸主管,正義難容
想請問這樣可以主張哪些法條
他有違反了哪些嗎
哪些著眼點會比較有力
另外我請教
這樣有達到可以勞工申訴的條件嗎
年關將近,沒想到遇到這種欺壓事件
真的是憤憤難平,雖已有在網上爬文
仍希望徵詢專業的意見
並先感謝回覆建議律師
你好
我在一家保全公司上班
101年11月進公司時是作固定點的大樓保全
但12月時公司將我調往機動保全專門代定點保全的班,我接受後於12月底已不習慣為由跟本公司反應過希望調單位,不想在待在機動組,後因為沒有得到處理,我就先行找其他工作並於1/5找到別的工作。
於1/5當天便向公司主管反應要離職,但公司主管以當初簽約離職需預告十天為由,
要我必須在做十天直到公司找到人頂替我職位並交接或者等超過十天才讓我離職,
我在機動組工作是幫定點保全放假時我去代他們的斑,我想不到有什麼需要等人跟我交接的問題,以我之前經驗公司若有機動組離職也只是將定點原訂放假的員工將假往後延來處理。
我11月進公司到現在未滿三個月也於1/7上班日(1/5.1/6無上班)之前兩天跟主管電話報備離職
我要去別間公司工作但現在這間公司以公司規定及合約離職預告十天為由不讓我辦妥離職
並以公司放假為由要我再繼續上班直到公司補好人才讓我辦妥公司離職手續除非不算離職,
我欲轉往的新公司希望我儘早辦妥離職並行報到,否則若這幾天有人在去那間公司應徵的話缺就會被佔掉,但現任公司不肯讓我離職,我可能會失去去別間公司工作的權利
我查過勞基法
(一)需預告的離職:
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摘要):「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我工作未滿三個月
根據勞基法也未註明工作未滿三個月需要幾日前預告
請問公司契約這樣是有效嗎?
還是會因為勞基法未註明而使民法契約這條讓公司契約有效使得我必須在作滿十天或等公司補好人才能離職呢?
我現在該怎麼做才能順利離職呢
希望各位律師先生小姐能幫幫我
謝謝
我是債權人,提供擔保物後對債務人提起假執行,但債務人假裝離職又領光銀行存款被我發現,所以我提告債務人和她老闆刑事毀損債權後,債務人的老闆乖乖地把她的薪水交出來,我只對老闆撤告,對債務人沒有撤告.
債務人對民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駁回我勝訴的部分,目前民事二審還沒結束.
刑事毀損債權偵查庭檢察官問我們有無意願和解,我提議條件是我要拿回擔保金才可以和解,所以檢察官安排我們到法院的調解委員會做了以下內容的和解筆錄:
一. 相對人無條件同意聲請人取回**年度存字**號之擔保金,並對該擔保金之權利不予保留.
二. 聲請人在取回擔保金全額後,同意撤回**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號毀損債權刑事告訴.
但是我做完和解筆錄馬上後悔了,從頭到尾被告即債務人都沒有認罪,我也花了很多工夫調查她假裝離職的證據,而且她民事還上訴主張一毛錢都不願意賠償,我不應該這麼簡單就撤告!
如果我向檢察官主張,暫時無取回擔保金預定,所以和解筆錄第二項無撤回告訴之效力,要求檢察官起訴,等民事二審判決出來再決定是否撤告可行嗎?
????您好??? ??
我們工廠位在台中工業區 因為雇主在彰化大村買了間廠房 要把台中廠完全遷移部份彰化廠 部份台南廠 (台南場現已是與台中廠同公司名 而彰化新廠不知是否更名 同不同公司名是否有差異? ) 有些員工不願意被調到彰化廠或台南廠 因為沒有車造成交通不便 只能騎機車 但路途太過遙遠所以都不想去 過去也不知道是否適應
就因為如此 我們這些非自願性被調派到彰化或台南的員工擔心 若將來台中廠遷移了 接下來是雇主必須要遣散我們 還是我們必須要自行離職? ( 若自行離職 我們將不會有遣散費用 )
這樣的做法讓我們覺得是變相裁員 用些小技巧要讓一些比較資深員工自行離職 將少發放遣散費 讓我們很忿忿不平
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勞基法是否有法令條文可以替我們這些員工到到一些保障??
還請你們幫幫我們!! 謝謝你們!
朋友的公司:
文書小姐自動幫老闆.用公司名義在FB開立(社團.還是公司行號類的東西)
但是因為近年來文書小姐沉迷臉書.疏忽工作.老闆有意要遣散她.
近期文書小姐使用公司的FB帳號.散播對公司不實的話題.
該老闆跟文書小姐要帳號密碼時文書小姐確聲稱不知到.忘記了.
但是其它同仁確在臉書上看見文書小姐還在臉書上發怖不實訊息.
請問:以上問題該如何解決
1.顧主並沒有給文書小姐資料(ID等等之類的東西
2.文書小姐一直聲稱忘記帳密.
3.文書小姐離職後如又在其他地方繼續發怖不實訊息該如何處理 (法律)
4.文書小姐在這家公司上班約3~5時間.公司內部的客戶資料跟公司資料都都清楚.如果日後又問題時該怎麼解決?(是否要請她簽什麼文件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