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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on 105-07-11 12:23

您好,我想詢問
我原先是被仲介業務找上說是代替買方來找願意出售商品的賣家,對方不知道從哪知道我本身有生前契約,說買方想向我收購可是需要搭配塔位做組合於是要我多花錢買塔位。

最後塔位權狀到手可是業務卻辯稱說自己的流程出問題被公司拒絕承辦案件,手上的商品無法出售推託許久之後,現在更是直接說他要離職了公司也不會有其他業務來接手他的案件。

請問這樣我有辦法對業務或是對完全不願意出面的公司提告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1 13:10

您好,

 

1、您可對該名業務及公司請求連帶損害賠償,或請求公司繼續履行雙方契約

 

2、但依您所述之狀況,須視公司有無該種商品在販賣,如您並無簽定公司之契約,僅與業務員私下之交易,則公司可能並無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vita 105-07-10 17:29

您好:

我是補教業員工,合約原本到這個月月底7/31,但因個人因素已於5/30向公司提出辭呈,老闆在違約金這塊有與我告知會依照工作合約辦理,但也會盡量給予協助,故根本就沒有明確告知我到底要扣多少,我已於6/30辦理離職完成,今天7/10領薪水,發現高額違約金直接從我薪水扣,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10 17:34

您好,

 

1、須在符合一定要件下,雇主約定提前離職要付違約金這個條款才可能有效,是以本件應先確認您是否符合上開條件,若您只是一般員工也未接受公司培訓,該條款可能並無效力。

 

2、雇主不得剋扣員工之薪資,故本件您的雇主已違反法律,可向勞工局檢舉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0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公司處置不服,可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10 21:13

1.如果你提出辭呈僅為個人因素而非勞基法第14條所列事由者,則雇主向你主張提前離職違約金尚非法所不許。

2.但實務見解有以最低服務年限需要符合必要性及合理性二要件,民法也有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之規定。

3.你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雇主要求返還被扣除之違約金,如雇主不予置理,再提起民事給付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向勞工局先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vita 105-07-10 22:13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如果你提出辭呈僅為個人因素而非勞基法第14條所列事由者,則雇主向你主張提前離職違約金尚非法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你提出辭呈僅為個人因素而非勞基法第14條所列事由者,則雇主向你主張提前離職違約金尚非法所不許。這個是甚麼意思,我不太懂。

天河 105-07-10 13:53

我今年五月進入餐飲業工作,在工作期間因為同事間的閒言閒語導致我壓力真的很大也因為如此所以我在七月就直接留信告知公司我不做了也在當天就將制服歸還(因制服屬於公司財產),之後就直接沒去上班了。

想請教律師:

1.工作未滿三個月離職須提前跟公司告知嗎?

2.因為我進去工作的時候並未簽訂任何合約,只有加保勞健保而已,這樣公司會因為我突然離職而利用這點對我做任何求償嗎?

3.我有留信告知了,那這樣算是我無故離職嗎?

以上問題再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惑了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10 14: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目前無需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0 14: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對您提告,您可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目前無需過度擔心,即使公司對您提告,您亦可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june 105-07-08 19:41

您好 

我是負責公司的人事,7/4 員工A小姐 line訊息通知我要離職了他要做到月底,隔天公司主管跟他談過後,他同意交接到7/8離職,但是事後卻反悔了,並在田7/7送出的離職申請書上說明離職原因是公司開除他!

我想確認如果公司7/11就不讓他上班,違法嗎?

那如果A小姐去勞工局申訴公司開除他,公司可以因為這不實情事去提告他嗎?那要用何罪名呢?

還有他過年前開公司車與人發生車禍,判定是A小姐的造因最主因,那公司的保險就幫他出險,賠對方60萬了,導致公司今年的保險費用漲價了,那公司可以跟他請求索賠嗎?(公司有給他簽公司公務車使用管理規章,上面有規定使用人如自己開車不小心造成車禍,要自己負責賠償)那A小姐這次造成對方受傷嚴重他也賠不出來,所以公司才出險幫他處理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勞僱雙方確實已經合意終止契約,則僱主自得拒?勞方再自行上班,重點在於應就雙方合意終止的部分,就相關事證予以保留,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8 20: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對方是自願離職,不過還是必須處理對方的申訴或是提告。此部分比較難追究對方的責任

2、不過可以針對車禍事故賠償的部分追究其責任,或是由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權。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8 21:2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僱傭契約的終止並不須要由雙方合意才會生效,對方以LINE說明且又到公司洽談交接事宜,法院實務判決認為已產生終止僱傭契約,既已終止,公司並無義務要受領對方所提供之勞務。
  2. 對方以不實事項向勞工局申訴,可能已涉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檢具事證、擬具刑事告訴狀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3. 至於保險費用漲價的問題,由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現於主觀「故意」且行為須「背於善良風俗」,對方的行為應不至於成立賠償責任,以契約責任來做檢視的話,應也不至於成立。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尤小月 105-07-08 13:10

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 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 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 公司章 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而如今對此感到不滿希望離職又說要陪那個違約

想請問對方是否能依這份合約想我方求償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 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8 13:43

您好,

 

1、類此員工綁約任職之約定,須符合一定要件始為有效之契約,且違約金之數額也需符合公平誠信。

 

2、公司已先違反約定之月薪標準,可請求終止契約;且系爭契約內容對勞工有許多重大不公平之情事,亦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1. 若係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
  2. 若係違約金,無違約狀況雇主無法主張,若有違約情形,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
  3. 雇主擅自變更勞動契約約定之薪資,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雇主無法請求違約金。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8 21: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雇主如果違反勞動契約在先,您得依據勞定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如此即不須再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2. 況且,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違約金通常也不會依契約所載為主,法院也有相當的權限進行酌減。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ric 105-07-06 23:30

請問:

公司原案件有三人負責執行,在職期間找第三人開另一間公司,並在6月初集體離職,直接跟案主要求要把該案件轉給他們處理,因事出突然無法直接增加員工來處理此案件,故案主也只能要求我們把案件轉至他們公司處理;請問那三位離職員工算背信嗎 ? 

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00:45

您好,

 

1、本案情形是否符合背信罪之要件恐有爭議,可與律師會面討論,以利周全了解所有細節。

 

2、本件可以討論是否有侵害公司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而可對離職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建議先蒐證,包括公司內部如電腦有關本案之聯絡資料、文書及相關知悉之人員,再依據資料研究後續該採取之法律途徑。如有疑問,可以來電或來信討論。

eva 105-07-06 15:20
請問離職時超休一般休假(並非特休而是年度休假公司自己排定的),公司要求提撥超休費用還給公司?這樣合法嗎?
李葒 105-07-06 11:18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91病房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是否可以申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是否可以不再和解直接上法院申請刑事民事案件處理?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落雪紛飛 105-07-06 09:23

您好,我是被資遣的派遣勞工 
想請教一下 
我被資遣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20675元 
(包含自付額勞健保,薪資結構是本薪17608+免稅伙食費2400+全勤獎金667) 
勞保投保薪資是21900元 
那資願離職證明書上的離職當月工資寫21900元有問題嗎?

fylee 105-07-06 08:57

你好,想請問一下

目前公司關閉,老闆落跑了...欠我們公司員工薪資之外,還有員工信貸借錢給老闆,當初老闆借錢是說為了資金週轉使用,而且公司剛簽完一棟大樓的工程案等工程款下來之後會還錢..在105年2月借款,6月中老闆之失蹤了.且公司會計是老闆的堂妹,我們查了一下老闆留下來的電腦記錄..發現老闆105年1月到6月跟銀行借了6仟多萬元...這樣子我們可以告老闆詐欺及共犯會計人員嗎?且會計人員在發現公司的錢都入了老闆的口袋之後..每天都在借多面的錢軋公司的支票,受不了每追錢的日子..於端午節前夕快速離職,會計離職後不到一星期公司就發生跳票...老闆因為不知道什麼軋票,知道洞很大...所以選擇逃避了,這樣子可以告老闆及會計共?詐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6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涉犯詐欺罪,可以依法提出告訴。

2、至於會計得部份目前事證還不算明確。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提告刑事詐欺,並且勞工應先向勞工局申訴,並請求就薪資部分予以補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該公司明知其個人及公司財務狀況已無支付能力,拖欠員工薪資之外並對員工施以巧語話術實施詐術取得資金,事發後關廠走人避不見面,逃避責任,按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為保障全體員工的權益,應委託專業律師支援協助,具狀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POA 105-07-05 14:47

您好

請教.

有同事105/4在與本公司勞動契約未終止前,隱瞞已於105/03同意進入A公司任職且已加入A公司之勞健保,並且在離職後繼續隱瞞,同時要求本公司給付資遣費.此舉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不吝告知,感謝.

POA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5 16: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能否主張資遣費,必須檢視對方請求的事由,不能一概而論,請詳述,以利分析。

2、對方未離職之前就先去別的公司上班,除非有其他背信行為,否則必須回歸勞動契約有無競業禁止條款。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淚痕 105-07-04 13:59

各位律師您好,

我進公司時有和公司簽訂三年的約,合約約定3年期間不得自行提出離職,不然得賠償公司3個月薪資及教育訓練費用,但目前公司無法給付薪資,請問原本簽訂的合約是否還有其效力及約束,我若以公司積欠薪資提出離職是否恰當?麻煩各位律師給我好的建議,謝謝各位!

公司無法依照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規定支付薪水,由於此係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違反勞動契約及保護勞工之法令,你大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向公司表示要終止勞動契約,並得請求積欠薪資、及資遣費。

此外,公司與員工簽訂最短服務年限契約有一定的限制,公司與一般員工簽訂最短服務年限契約多半是無效的,且如果係因為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員工並無賠償責任

簡單回答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因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而終止契約,則可以抗辯違約金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葒 105-07-01 23:24

△案主兼受害者為護理人員,申請律師者也是護理人員,關係為姊妹。

△案主為振興醫院正職護理人員(姊);申請者為剛離職於振興醫院為內科加護病房護理人員(去年九月離職),現職董事長特別護理師(妹)。

△案發地點: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與吉祥街(口)。

△2016年5/13值小夜班,於5/14早上04:30才由醫院下班,騎乘摩托車返家,經事故地點,於規定騎駛之車道內停紅燈,於05:30遭酒駕者開自小客車由正後方追撞後,傷患當場意識昏迷,經對街計程車業者報案,由警察與救護車醫護人員送往士林新光醫院醫治,診斷為:大腦鐮處少量硬腦膜出血左側顱骨骨折、左上肺挫傷合併少量氣胸、左鎖骨骨折、左額頭撕裂傷2公分及左後頸頭皮撕裂傷2公分經縫合、多處頓挫擦傷,於09:40辦理住院。

  因為振興醫院員工,故於2016年5/16自動出院轉至振興醫院求治。

 

△警方方面已提告肇事者,有肇事者本身行車紀錄器與兩位民眾作證。

 

醫療費用明細

1.住院醫療費用共計20366元。

2.醫療耗材與就醫支付費用:4730元。

3.就醫文書資料申請費用:796元。

於105年5/14至6/29總醫療費用支付合計25892元。

(因皆為振興員工,故許多醫療耗材與資源已由同事贊助而無須負擔。)  

△案主現持有醫師證明估計宜休養至少半年之診斷證明。

△案主去年(12個月)總薪資收入合計714491元。

△案妹特護薪資週結:420元/時,12時/日,21日/月。


需申請律師協助源由

  於5/14至5/28住院期間肇事者皆無探視與電聯,在5/27號晚間九點才電聯案母,告知因其為進口汽車業務無休假日,故無法探視。於5/29約至案主住家警衛室行第一次面對面溝通,當日毫無共識,肇事者表示了幾件事情:1.肇事者為獨子,戶籍大直,獨自居住蘆洲,父母美國定居,2.告知雖賣進口車且名下多台名車,但實際擁有權非本人,實質薪資薄弱,3.其堂妹為護士可查證相關醫學常識,4.其姑姑為資深保險人員非常了解法條,會談目的僅付已支出的醫療費用;案父與案母表示,對於腦部創傷病患,其費用支付為後續醫療,而非僅目前醫療費用,因雙方無法達到共識而中止溝通,有警衛在場可作證。

  於6/3雙方至土城地方法院,法官認定為未和解過不予以定案,予以安排6/30至蘆洲調解委員會,當日肇事者起初不承認己身過失傷害,後由法官陳述過失傷害成立條件才承認;出庭後不斷的表示其有姑姑法律知識可以協助之,及認為受害者年輕有本錢可以痊癒,並再三與案父母表示己身沒錢。

  於6/30雙方至蘆洲調解委員會,案父提出六大訴求:1.機車維修估價費,2.工作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賠償(案主及案妹),3.精神損害賠償,4.醫院就診交通費,5.後續醫療費,6.生活上必要支出(如:補鐵/鈣相關保健食品),肇事者表示:1.僅付有收據的醫療支出費用,其餘不納入賠償範圍,2.表示案妹本身為護理人員就有義務照顧病人,認定案妹24小時堅守病患是天職,3.告知案父母今天如果是遊民撞傷案主,我們連一毛錢都休想求償,4.認為案主的薪資不該由他承擔,且認定案主年輕不可能需要癒後這麼長一段時間。

  案妹因要照護案主所以無法前往調解委員會協助溝通,而案父母又總是被肇事者欺負為不懂法律者,一口咬定我們無法讓他得到任何懲罰,故案妹方才請求律師協助,畢竟身為醫護人員平日真的沒甚麼法律知識,能知道的僅網路片面資訊。

 

現況也需要了解以下問題

1.是否可以申請律師協助?

2.是否可以申請假扣押對方財產

3.是否對方僅承擔刑事責任,就可以不負民事責任(如對方蓄意拖時間)?

4.是否可以不再和解直接上法院申請刑事民事案件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0:18

您好,

 

1、只有在向法院提告取得確定判決、或雙方有製成和解筆錄,否則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仍須至法院提告後才能取得執行名義。

 

2、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分開各自獨立的,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時效為2年。

 

3、刑事案件起訴後即可提出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請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2 12:54

 1.假扣押目前法院趨於嚴格認定,需有對方脫產之事證較容易成功。

2.建議應該先提起過失傷害罪或過失傷害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還免繳裁判費

3.有些被告一開始不願意和解甚至不認錯,但是一旦進入偵查程序後願意和解的機率就會大大提升。

miki 105-07-01 15:17

案件描述 任質期間2015/4/7~2015/12/8 離職當天公司老闆堅持誣賴我竄改外文件,動過他的電腦,但重點是老闆的筆電有密碼,加上我工作使用的電腦也是公司的(沒有密碼),12/7就先罵我竄改文件趕我離開, 12/8 請我到公司,卻堅持不肯當面對帳,威脅我必須簽下承認動過他的電腦文件才能離開~而且也給我遣散費,但過了半年,他們發存證信函給我,說我挪用公款,證明是銀行提領單據,是我寫的,有重複相同的金額,他們堅持是我挪用,再來是ATM提款也有未寫提領申請單,就去提領款項,可是提款卡和印鑑是放沒鎖的抽屜,且我的抽屜公司另外一位同事也有鑰匙,但是老闆的意思是提領的時間都是相差不遠,我也沒有任何證明不是我去提領的,想請問這部份該如何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1 15:23

您好,

 

1、應由提告之人及檢察官舉證您有挪用公款,當對方有具體證據時,才換由您舉證自己沒有做。

 

2、但有您親自書寫之提領單的部分,應由您說明提領之目的及用途,或有入帳公司之證明。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對方是寄存證信函,沒有直接提告,那就先以存證信函回覆,表達立場和說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1 21:2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實務上常見公司以提告業務侵占作為勞資糾紛或是人事鬥爭的手段,但依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在主觀上要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也要有「侵占行為」,被害人並因而受到損害,而此些要件之舉證責任完全在於檢察官(並由告訴人提出證據),被告本身沒有積極配合提出證據的義務,如果對方沒有辦法舉出積極證據證明您業務侵占的行為,檢查官最後也只能為不起訴處分。 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2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公司之存證信函,可完全置之不理,不要有任何回覆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待對方提告,前往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時,再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的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依依 105-06-30 19:16

我是在 2月 8號 正式離職 在今天 6月30 我被前任主管 說我 侵佔公款 在1月11號 櫃檯秘書 向住戶 收兩個月 的 管理費 在一張紙上作簽收 卻沒有開立收據 金額是五萬 1000元 而與秘書的交接本上 我有 簽上 姓名但是公司卻堅持我沒有把錢存入銀行,但是公司在6/30才通知我這件事情我根本完全記不起這筆金額的動向,請問我該怎麼辦?我真的沒有侵佔公款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9:31

您好,

 

1、若您在相關文件上簽名,會成為您有經手該筆款項之證據,您要重新提出新的證據證明並無經手該筆款項。

 

2、依您所述情形尚無法判斷案情,建議未來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製作筆錄時先以記憶之內容陳述,視公司提出之證據資料再作答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19: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於業務上所經手的財產占為己有的話,會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可能,此罪法定刑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請務必謹慎面對。 建議您先仔細回想經管帳務的流程(SOP),才能釐清可能是哪個環節出問題,而您所經手的帳款除了要當日存入銀行外,是否有可能以現金形式存放在公司?又若真的有違反SOP的情形,也不能直接推論款項是由您個人侵吞,亦有可能是基於個人疏失遺失,這樣就應僅能論以民事賠償的問題而已。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黃國政 (Sam) 105-06-30 20:42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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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考慮於前往警局、地檢署製作筆錄前,盡速委任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及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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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nda 105-06-30 16:19

我想請問一下,前幾天我與我的員工發生爭執,爭吵完之後她卻說我罵她死去得貓咪及詛咒她家人,當時有別得同事也在場,但沒聽到我罵她,可是該員工事後在臉書公然辱罵我要我道歉,但是我沒說過得事為何要道歉,如今她也離職,但是她卻跑來店裡找我也罵髒話在門市大吼,已有錄音錄影存證。 後來為了不想把事情鬧大, 我也跟他道歉我對他的態度不好, 他卻要我捐貓咪飼料給動物物協會, 我也答應了,但也請他不要在網路上po文,旁邊都有第三人, 協調完當天晚上他又在網路po文要我立即在月底 購買飼料捐出去, 也把我講的很難聽讓許多網友在網路上罵我, 當時在協調的時候有第三者, 那時候他也沒有簽任何跟約定捐款時間,也沒當面跟我說,都是同事由臉書訊息和line動態而告知我。因為退一步卻是又這樣,受不了,想提告,請問可以告她什麼罪?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17:04

您好,

 

1、針對他辱罵之行為,可提出公然侮辱刑事告訴,但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對您不實的具體指控,則可提出誹謗罪、加重誹謗罪(利用網路散布之部分)之告訴。

 

2、案件起訴後,再附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可以蒐集該些證據提告刑事公然侮辱罪。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19:2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張貼的言論若是屬於公開性質(例如fb),實務見解認為是不特定人都可以隨時上網遊覽、共同見聞,若有發表辱罵而足以貶抑人格的言論的話,是足以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如果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的事項的話,則是會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前1.所提到的二罪名,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因此您可在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日後若經起訴也另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對方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阿李 105-06-29 21:47

公司上班沒簽合約,然爾近日資方召開會議且錄音,內容先講到說,合約雖沒簽,但也視同默認,不過勞方也有抗議說出勞方方面的話,說如果這樣那就離職,這樣錄音算合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30 08: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勞資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雙方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即可,書面只是讓雙方權益更明確化,並且有保留證據之意義。

2、倘若是基於保留證據為目的,且沒有用做其他用途,錄音違法

105-06-29 17:31
您好 我在一間美髮院擔任收錢加設計師的職務? 因助理不滿店的薪水跟突然離職電話也找不到人, 我只有在line回答她滿15天給店家緩衝期找人而已, 還有回答經理轉告的話,可是她卻一直要提告告我? 說因為老闆沒有常來,我就是店長,說我是負責人? 請問一下她真的可以告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瞭解他要告您什麼,再來做防禦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ya 105-06-29 17:09

您好,如題,公司會計作業上疏失,溢發人員薪資,(溢發約2000元左右),但於人員離職一個月後才發現,因此以信件告知,請人員繳回溢發之金額,人員當初回信告知,因在國外無法匯款,會於回台後盡快處理,但後續再聯絡,就了無音訊,無法與人員聯繫上,更別說拿回溢發薪資了,想請問各位這樣我要怎麼解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對方返還,建議先發存證信函催告,若對方仍不還,則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喬喬 105-06-29 11:16

如題

任職私校,一年一聘,聘約至105年7月31日,學校於5月初有發下學年聘書(校方有意願續聘),但個人無接聘意願因此於校方規定之三日內將聘書還給人事室,意指不接聘。

屆六月底時,人事室發信給不接聘或者不被續聘的教師一份"請辭案",要大家照著上面的方式去寫,原文如下:

辭       呈

 

主旨:職因個人因素,擬辭專任教師職務,敬請 核示。

說明:

一、職自  年  月  日起擔任專任健康與護理教師迄今,期間承蒙  校長及各級主管賞識與照顧,獲益良多。今因個人因素擬辭去現職,對於未能繼續為學校奉獻心力深感歉意,懇請  校長與各級主管見諒。

二、因新職務所需,請准職任職至105年7月31日止。敬請

核示。

 

想請問:

1.所謂"請辭"、"辭呈"、"辭職",依照字面解釋,應該是指"聘約未滿的情況下要離職"吧?也就是在職期間但是要離職。現在狀況是"因為聘約到期",這樣是否不應寫"辭呈"、"辭職"、"請辭"?勞資雙方應是聘約到期就可以離開吧?學校可以這樣要求我們寫辭呈嗎?

2.當時聘書上有寫說,若教師無意願接下學年聘書,請於一個月前"書面告知","書面告知"應該不等於"辭呈"吧?是否寫一份簽文,告知聘約期滿且無意願接聘即可? 

3.學校有可能會壓離職證明,請問若真的發生這樣事情該怎麼做?(因教師不適用勞基法,所以想請問該怎麼辦"

感謝大家提供。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9 11:37

您好,

 

1、2、您可按規定通知學校不予續任即可。

 

3、可提出申訴、再申訴,或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6-27 10:55
目前在一家 私人通訊行上班,3月底到職, 目前要離職,老闆卻要我找一位保證人? 說因為怕 之前客人辦的文件有問題會被罰款之類的。 - 在著之前老闆有要求我簽一份 哪些文件是我承辦的到時候有罰款要我負責 請問我需要 請保證人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11:14

您有權利無條件離職,若任職期間有造成公司損害,公司本就可主張損害賠償,不需於離職時另提保證人

bobo00 105-06-25 12:47

最近便利商店集點我上班最後一天6月中當晚下班在兩位同事清點集點兌換物品後拿回家 而先前已給過點數給另一個男同事在6/21我離職後一個禮拜雇主表示沒有收到點數(在告訴我之前雇主已查了兩天)接著我跟男同事對話 他先說他忘了什麼時候我給他點數  過一會告訴我他完全沒映像..導致現在店長說他在監視器裡沒看到 所以要告 侵佔竊盜

6/21雇主傳『妳,蓄意不結帳攜出門市商品該當侵佔竊盜罪…。妳的點數轉交在同事的手中,門市的帳並未結清。』
6/24下午7點多雇主傳『妳最好算一算總共在門市拿了多少錢?儲值icash多少次?拿了多少不屬於妳的東西…?妳全數給我還回來,不然晚上我就報警。竊盜公訴罪。』
6/24晚上10點多雇主傳『妳在門市連偷帶拿、偷儲存icash等等總共損失275,444』
我真的不知道為什麼會從點數衍生到存I cash而且6/21當天早上雇主說 如果你簽切結書並把東西補上即可,結果跟雇主說要簽切結書,雇主回『誰簽切結書?』就一直到6/24雇主才回覆
我想請問一下侵佔竊盜會成立嗎?還有光憑監視器就能定罪嗎?
補充 曾店內少錢店長也告訴其他人錢是我偷的,但在隔天錢回來了,並沒有不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尚無法判斷店裡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您竊盜侵占該些物品。不過倘若您沒有拿,就不要任意承認,避免店家藉機訛騙您,店家惡意提告,可以委請律師辯護,並考慮提告誣告罪。

2、反之,倘若確實設及該些行為,則建議您與店家簽立和解書。

你好:

若確實有給與兌換物品之點數才將物品拿回家,不會構成竊盜罪或侵占罪,交付點數與取回物品應該會在同一時間或間隔很短之時間內發生,監視器會有相關之畫面,請雇主提出當天之監視器畫面證明你有未依規定拿取物品之行為,若無相關畫面,不會因會雇主片面指訴就認定你確實有犯罪行為,仍然要調查其他補強證據。可以傳喚當天收取點數之同事出庭作證,釐清事實。 icash若係虛構或栽贓,雇主可能會構成誹謗罪,若虛構事實提告會構成誣告罪。 切結書若與事實不符,就不要冒然簽署,以免多生爭議。
黃國政 (Sam) 105-06-25 19:30

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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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5 2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告,建議您不要再回復對方任何訊息,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應完全不予理會,置之不理,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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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5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可能對您提告,建議您不要再回復對方任何訊息,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應完全不予理會,置之不理,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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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6-25 00:17

版上的律師您好:

公司的總經理跟一位同事說我收廠商的回扣,而該同事跟我敘述了這件事(而我做了錄音).

 

請問我可以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可以提起告訴嗎?

因為公司的總經理一直想讓我離職

黃國政 (Sam) 105-06-25 01:15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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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ID:a121218

你好:

若總經理指摘、傳述你收受回扣係不實事實,可能會構成誹謗罪,可以將錄音作為證據,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並傳喚該同事出庭作證。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5 2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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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5 20: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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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25 22:46

那如果該員工  不出庭作證跟出庭所說的跟實際所說的不一樣該怎麼辦????

還有請問可以自行向警局報案嗎???

doris 105-06-24 21:58

首先, 先謝謝律師能回覆我的問題

公司是承攬某XXXX的維保案 , 而我也是因為公司這項維保案於96年3月1日任職至今 , 但我的約聘勞動合約將於8月底到期 , 公司已通知我 , 不再續聘 , 也會以非自願離職 , 給付資遣費 .

但其中有關 "任職期間 , 到底如何算 "  , 我不太明白 , 公司和我的看法完全不同 , 想請教各位律師

因為公司承攬維保案 , 工程合約有規定必須納入任職公司的勞保 , 所以一開始公司有納入勞保 , 但承攬合約經業主審查完後 , 公司便隨即把我退保 , 改納了一間我不認識的公司 , 有點像一般人所說的外包人員 .

大約過了一年 , 我的勞保又被變更為現在任職的公司......一直到現在...

所以我想請問 , 公司在支付資遣費時 , 所算的任職期間 , 有含蓋那被莫名奇妙退保的一年嗎??

謝謝

mone 105-06-21 23:23

最近身邊有一個案例令敝人心生疑惑

A公司與甲簽訂留才合約兩年

條約內指出,簽約金分兩年發放,發放時間於第一年與第二年年初。若甲自行離職或遭解職等因素導致合約項目無法完成,則甲得退還所有簽約金。

 

若甲自行離職則為主動違反合約,所以簽約金需返還還算合情合理,但小弟好奇的是若A公司不論以任何因素將甲解職(是否為資遣),主動違約方為A公司,為什麼還是甲得退還所有簽約金呢?

小弟知道若有簽約則以合約內容為主,只是單純想討論這是一個公平的合約條文嗎?

落雪紛飛 105-06-21 15:26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年資有一年半,本身是不定期契約,2016/6/20接獲資遣通知,本身同意資遣,於2016/6/30為離職日且退保,有問題想請教:

1.派遣公司於2016/6/20拿派遣員工資遣確認單派遣員工資遣確認單網址:http://i.imgur.com/Vr9mudg.jpg給我簽名,我已簽名,一式三份,一份我保管,一份派遣公司,一份要派公司,這樣合法嗎?若合法有何法律作用?2.我年資滿一年,照理說預告天數是20天,派遣公司10天前才預告,但是有多發前10天的預告天數薪資做補償,這樣合法嗎?

wen 105-06-21 11:36
律師您好,我之前是做汽車貸款電銷業務,今年3月離職的,當初離職是因為跟同事發生不愉快,因此在離職前,我將自己手邊陌生開發的客戶電話塗改,不想讓同事輕鬆接手我辛苦經營的客戶,(這些客戶資料我完全沒有私自帶走或留檔),將來也不會再從事相關業務工作,但離職3個月了,老闆卻突然打電話來說要告我,說那些客戶資料是公司財產,我任意塗改導致其他同事無法接手,說要用背信罪告我,我想了解,這些客戶都是我自己陌生開發來的,並不是公司提供的名單,這樣罪名會成立嗎?

你所塗改的資料雖然是你開發而來,但是根據營業秘密法規定,此類陌生開發而來的客戶資料應該屬於雇主的營業祕密。如果你沒有竊取或洩漏營業秘密,應該不會構成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犯罪,但你未經許可,將雇主的營業秘密資料損毀,會構成刑法毀損罪,雇主除可提起告訴外,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Catherine 105-06-21 01:04

若雇主調職未經本人同意可以直接離職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1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調動工作地點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包含勞動契約,或是事後協商均可,並且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調動原則,否則就屬違法,依法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資遣費。

2、就您所屬的狀況,倘若屬於違法調動,可以於調動生效之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要求資遣費,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你好: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調動不需要以勞工同意為要件,但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若雇主遵守上開原則,調動合法,此時要依照雇主指示辦理。 若調動不合法,勞工無須遵守,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若無上開情形,而屬於自願離職,則要遵守第16條預告期間(30日)之規定,否則若造成雇主損害,雇主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Hao 105-06-20 07:30

提出離職遭老闆不願支付薪水或減半支付只能自行吸收嗎?(公司未有任何薪資轉帳等等證明)(老闆不允許員工拍攝或者帶走手寫薪資明細)

公司沒有為員工保勞健保這樣合法嗎?

如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是掛名老闆念大學的女兒這樣有牽扯到稅務問題嗎?

公司已遷址卻未在商業登記及國稅局做變更,反而撤銷掛非營業,實質上卻有盈利,這樣有違反何種法條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08: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短給薪資、未投保勞健保的情形,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單純的借名登記負責人並不違法

3、倘若涉及不實登記營業的部份,可能違反公司法,不過此部份倘若您沒有相關事證,不建議您告發,避免誣告問題。

ammy 105-06-17 17:07

勞方若有在新進員工任職時,簽訂工作契約書,若於離職時有爭議

是否還是依勞基法規定為主,公司自己擬定契約書無任何約束效力

那勞方如何保障公司權益,該如何訂立工作契約書??

還是任何民間企業訂立工作契約書都無效,一切都依勞基法呢??

你好:

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只是最低基本要求,雇主與勞工就勞動契約之內容當然有形成空間,只要不完反勞基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如何約定都可以,沒有一律無效之情形。 若不熟悉勞動法規,不知如何訂定勞動契約,可以尋求各地勞工局或自行委請法律顧問協助解決。
沈恆 (沈律師) 105-06-17 17:54

勞動基準法只是保障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契約只有與勞動基準法牴觸的部分無效,並非完全沒有拘束力。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無法鉅細靡遺,仍有很多事項需以契約方式約定清楚,才能明確勞僱雙方應遵循的規範。

小楊 105-06-17 14:14
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妙妙 105-06-13 08:06

我在水果店工作三天 第三天工作結束前老闆問我 有沒有要排休 我當下回答  不用沒關係
凌晨時 我養的小狗突然開始狂吐水 我一早騎車尋求24H動物醫院順便到水果店確認
今天晚班是沒人休息的 所以我請早班員工代我轉告晚班主管  我今天要休假  員工還問一次是[請假]還是[休假 ]  我說 我還有三天假當然是[休假 ] .................
休了一天  其實也沒什麼睡到  誰知起床時已經下午五點  我連忙致電店裡說我睡過頭了 梳洗一下過去 主管也允諾說好  但出門時又出現突發狀況  我打電話告知六點準時到  老板就叫我不用來了  在晚班下班前我到店裡詢問薪水何時領  老板確說  你哪有錢可以領  叫我看牆上公告  曠職一天扣兩千  我雖上三天班  但因為離職就以曠職算  我很不甘心  每天搬貨搬的全身腰酸背痛 竟一分錢都沒有  我該怎麼辦替自己討公道   呢?就因為知道我書讀不高沒什麼法律知識就如此待我  我真的很不甘心  這八小時每分每秒都付出我的勞力  連吃晚餐也都吃吃停停以店內工作為優先 請大家幫幫我  告訴我該怎麼做才能替自己討公道  對了這樣算是資遣我嗎?!。謝謝各位撥空看完我想伸訴的事情始末  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再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薪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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