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了以下條款要我們簽名並且要保人
有兩張要簽名的~還要保人也簽名
(公司也要求我們一個禮拜交出簽名這張)
第一張
人事保證書
立保證書人【保證人簽名】金保證【本人】在貴公司工作,倘有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貴公司負損害賠賞時,保證人願依下列條款之約定,代負賠償責任:
一:本保證書之保證期間,自簽署之日起算三年
二:如發生損害時,保證人願就公司所受實際損害之額度,負完全之賠償責,不受民法第756條之2第2項之規定之限制
三:保證人在貴公司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為限,負保證責任
四:被保證人在服務期間,無論是職務調整、任職時間、地點之變更,均無須通知保證人,且保證人之保證責任亦不因此而免除
五:因保證書發生訴訟時,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致
我比較沒辦法認同的是第二張的第五條款
員工誓約書
一:今荷蒙公司任用,自當尊遵守貴公司規定,並忠實服務克盡職責
二:貴公司所有關於業務經營上之秘密事情,保證決不對外洩漏,且關於經營事務上所屬一切事情,決不外揚之
三:在職務中萬一有所失宜,致使貴公司遭受損時,當迅速足數賠償,尚有不足賠償,應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不敢絲毫使公司受損害
四: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
五:在公司離職後,自離職當天起,三年內不可從事和公司相同或類似相關行業,如有違約願付違約金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絕無異議,本人並確認在任職期間所收取之薪資,已經有加計日後離職之競業禁止之補償金
此致
請懂法律的人救救我們!我們又不是年薪百萬的人~
我們也是靠獎金生活的業務員~因為有碰錢的關係~今年要求我們簽這兩張
我們平均年薪所得也才60多萬元!!為何要簽這個呢?
如果有更好的可以更改裡面的條款請告訴我~~謝謝!!
感覺這兩張是對公司的自保~~我們員工一點保障都沒有!!
哪怕哪天老闆叫你走人你也不得異議~~
老闆也說:我們也可以立一張對我們員工有保證的條款
但要我們自己列= =(我們又不是律師)~哪懂這個!!

人事保證書屬於無償之單務契約,對保證人相當不利。但這份人事保證書基本上並無違反民法強制規定之處,若公司強烈要求簽署人事保證書,原則上受僱人可斟酌退讓。另外人事保證書,是就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而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故若受僱人循規蹈矩,基本上並不會對公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員工誓約書中較有爭議的是第4條及第5條。
(1) 第4條關於「不論在何時遭受解雇,當即服從不敢異議之」已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終止勞動契約之強制規定,蓋雇主僅得於第12條第1項的6款事由成立時,始可不經預告直接解雇勞工;否則仍需依第16條之預告期間規定,提前預告終止契約。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等救濟程序。
(2) 第5條屬於「員工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本條不合理限制員工離職後的工作權,可能會無效而不拘束員工。公司若基於保護營業秘密、防止客戶與交易對象遭移轉之目的,且給予一定財產作為對價,仍可簽訂成立員工競業禁止條款。但顯然在此除約定3年期間以及違約金100萬元外,並無任何合理補償之約定,除數額顯已超過合理標準,亦不符合競業的補償要件,而會被認為無效。又「放棄先訴抗辯權」如同第4條「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仍可向法院主張員工競業禁止條款無效或是酌減違約金。
(參照民法第252、756條之1至第759條之9;勞動基準法第1、11、12、1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

暑假打了一個月的工 但今天領薪水時卻發現薪水不符合預期
把狀況告知 有人可以告訴我該如何爭取權益嗎? 因為真的很委屈
1.6/22 面試 電話行銷客服 保障底薪23000加全勤2000 =25000/月 15件(但保障)
6月底上課兩天 說實習七天一天200 實習三天 7/10先領400 剩餘200下月補
所以實習剩4天 但副理說七月直接算一整個月
2.基本一星期上五天班 早上9點到下午五點半 中間休息一小時半
七月原總上班天數22天 扣掉休息時間共154hr
但7/21 7/28加班 21日說希望我們能來 28強制加班 (為了業績)
也沒說不算薪水 沒有說不給
3.上班兩星期後 第三個禮拜說希望業績有八件算全薪給我們
(因為是新成立的營業部 但剛進去時說就算都沒有還是算全薪)
不然一天766算 (23000/30=766) 但工作天是22天卻用30除!
4.今天8/10領薪水時
200x5=1000 (一天是上個月少的)
和766x18=13788 共14788 (也未到基本底薪18780)
我上班一個月開通7件 第八件是離職後他們追蹤不完全所以無法開通
所以就沒有25000元 今天才知道的 很錯愕 差了一萬多
若照整月算 實際上班天數24天 我皆無遲到早退(有算加班兩天)
總時數也有168hr 那若換算
假設 時薪 103 共17304
105共17640
110共18480
如果他要扣掉實習天數算的話 4天扣28hr 總140hr(有算加班兩天)
時薪103 是14420 時薪105是14700 時薪110是15400
在加實習的800和上月200也在15420~16400間
結果沒全勤兩千獎金 我有七件案子 加班兩天沒薪水
現領只有14788
有跟公司爭取過 但他們說最多 可能
就是那兩天加班的費用1532
或是我再把案子追回來加2000
但他算一天766是用23000/30約766.66
但工作天算的話23000/22約一天1045
1045x20加1000也有21900
不算加班也還有19810
工作這一個月我們是沒有勞保的
禮拜一我也會打給勞工局諮詢 但想先知道我該如何爭取一下我的權益
拜託各為可以幫我好好解答嗎 打工遇到這樣 真的覺得自己的努力認真
到底是不是值得,有同事件數只有3件吧 但薪水卻比我高
因為他的實習天數沒有卡到七月 算起來還比我高
但我件數業績較多卻沒拿到相對應該有的 有時都會到快六點下班
整個心情很悶很亂 因為有學貸壓力 所以本想著靠暑假多補貼一點點!!
是說他這樣在人力銀行刊登廣告保障底薪加全勤卻這樣算薪水
是不是涉及"徵才廣告不實"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可處30萬到
150萬元罰鍰,我該怎麼樣好好解決問題呢?
還有我若要向勞工局尋求協助要該怎麼說明較好?
但也希望大家可以先幫我提供多一點資訊和該做好的準備
真的需要的話我會打給勞工局 謝謝你們
如果可以拜託大家快幫幫我嗎?? 單親家庭真的很困難
原本當初去應徵時適應徵時薪105的但他說這種薪水較高所以教我做這個
那這樣我有業績壓力又薪水只剩這樣 只差88元 卻成功七件 這樣心裡真的不平衡
代表我有業績壓力卻沒加給 只值88元...
麻煩大家教教我 該怎麼做才好 很急!!

感謝各位律師上一個案件的回答
這一次又是設計的問題!
我們跟A公司合作快一年,彼此之間以往都是六月收到設計案件,如果六月完成的案子於六月底結款,七月五日~十日間A公司匯設計款至我們帳戶。
這一年來一直都是B業務跟我們做聯絡及結款項。
六月是討論一件設計書籍的案件,書籍案件是六月給資料我們六月底完成至一半的內容
七月十日是我們最後一次跟B業務聯絡,在此之前彼此來信都有確認稿件沒有問題,等待最後資料給我們就會整本書及設計完成就可以拿去印刷。
七月十日跟B業務確認書籍至七月十日完成的內容多寡需先付已經設計完成的設計費,其餘等待最後完成再收尾款,該業務告知已過他們會計匯款時間須等到八月才可以收款。
我們在七月二十五日再次寄送請款單後於八月六日寄出發票,該公司卻在八月七日告知B業務已經在七月底離職,目前冊子的設計案件他們公司都不清楚,請我們跟B業務協尋確認再說。
請問我們有彼此間信件的確認,可以忽略他們B業務的問題拿到頭期款項嗎??我們的請款單也是寄給他們公司不是寄給他們業務,從七月三十日到八月六號間都沒有跟我們說這個問題。






我先將詳細情況轉述一翻,再將我的問題告訴您。
本來我是在某某公司上班,後來於7月31日早上辭職
主管把所有人叫進辦公室說是要開會
誰知道進去後,她先轉彎抹角罵人
才轉過頭來看著我說知道我在講誰吧?
我們就這樣對槓起來...
主管就叫我把離職書簽一簽
結果旁邊的一個技術員,就罵我說:妳不是很屌很厲害還不趕快簽
我就說:簽就簽我怕神麼?
我一轉頭要簽的時候那個技術員就罵我靠杯喔!
後來我簽完就馬上離開了....
那天我心情不好,就上FB社群打了我所有的不滿
因為很生氣,打得也不怎麼好聽,而且那篇文章是公開的
誰知道隔天我才知道那位主管,把我打的文章和我本人的照片
複製和列印下來,任意張貼在公佈欄上和員工餐廳吃飯的地方。
好現在我要提出我的問題了:
1.我打的文章沒有提及公司名稱以及公司員工和上司任何一位人的名子
我也沒意指在說誰,這樣我有觸法或是毀謗嫌疑之類的嗎?
2.主管這樣將我打的文章和我的照片未經我的同意
把它複製列印下來張貼在公佈欄和吃飯的地方,是否有侵權和受損我的名譽?
3.那位技術員在大家面前罵我(靠杯喔!)這樣算公然侮辱嗎?
麻煩律師的回復了。謝謝!!


在公開社群網站發佈言論,足以使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但究竟會不會觸犯公然侮辱罪或是加重誹謗罪,仍必須視言論內容是否有貶低名譽的辱罵(如髒話)或是指涉不實事實而定。妨害名譽的對象不一定要具體到指名道姓,只要足以從言論內容來判斷是針對何人,還是有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 對方雖未經同意即將文章和照片公布,但如果有偽造扭曲或是附帶辱罵辭句等情形,或者其是故意以妨害名譽或信用之方式的目的將該文章公佈,雖然沒有具體指涉誹謗或是辱罵的行為,但還是可能觸犯妨害名譽罪。至於未得同意即公開照片FB照片的行為,可能侵害肖像權而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您可以請求排除侵害以及要求損害賠償金。 依實務見解,罵「哭爸」已屬足以貶損他人名遇的辱罵話語。若當時有多數人在辦公室內的話,即屬公然場合,基本上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由於公然侮辱罪屬於告訴乃論罪,您必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
(參照刑法第309、310條;民法第18、184、195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今天下午老闆跟我說你就做到今天,我們不需要態度不佳的員工
我就說好既然你要fire我,那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他拒絕,
就叫我一起到勞工局申請調解,申請人是老闆,內容概述如下:
「該員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但認為離職最大主因是在於
該員工態度不佳,故不發予非自願離職證明」之類的,
註記:
1.回來後就叫我交接並且在今天交接完成。
2.他叫我就做到今天的那些內容全程都有錄音
問題:
1.我在調解會需要準備什麼文件?之前有問過關於打卡紀錄的問題,今天早上跟老闆要他還是不給我然後下午就把我fire了。所以我並沒有打卡證明
2.是不是在調解完成前我都還是要去上班打卡?若他不給我打卡單我該怎麼辦?因為調解會程序好像說要三個多禮拜。





如題求救~~
我之前上班的公司有發給我一張公司的商務卡,可以在出差,採購,加油等公務上的支出使用,後來我離職沒做了..不久之後公司也可能有財務狀況,導致卡費未繳!
銀行就告知我必須繳清我刷的卡費,我已經告知那是公司的問題請去找公司,我已經沒做了,況且那是公司申辦的商務卡本來就是要公司負責清償,怎麼會要員工清償呢?後來沒多久就收到我其他家銀行的強制停卡通知,說我有卡費未處理的問題,把我直接停卡,現在要申辦新卡也沒辦法了!
請問一下相關的律師專家,我的問題要如何去申訴?要去告銀行嗎?...我該怎麼辦???
1.當初公司辦商務卡時,我應該沒有簽連帶保證書,所以我是不是應該不用負連帶清償,還是有使用公司的商務卡就要負連帶責任?這樣誰敢用公司的商務卡啊!!!!
2.我的聯徵中心紀錄已經註記(強制停卡,卡費未繳,然後公司統編:xxx),是不是沒辦法取消掉了?
3.這銀行是不是"吃人夠夠",我可以尋求法律途徑或是其他辦法申訴嗎??

(1)依照企業商務卡約定條款,銀行商務卡是針對公司發行供其指定員工商務使用的信用卡,持卡人可持卡消費,消費帳款原則上則由公司負全部清償責任,除非您是連帶保證人或是公司負責人,才要負清償責任。
(2) 如果聯徵中心的信用資料有誤,您可以向辦商務卡的銀行反映,請銀行向聯徵中心通知改正;或者您也可以用書面的方式,並提出足以說明的證據,直接向聯徵中心反映,聯徵中心會把您的資料轉交給銀行,如果查明屬實,便會更正資料。
(3) 但是銀行為何會要求您負商務卡清償費用,其實詳細情形還是要參照該銀行的企業商務卡約定條款以及連帶保證契約而論。如果當初跟公司約定確實得向使用人請求款項時,您就會變成先要清償銀行的債務,然後再向前公司索賠。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各位大大...
事發經過大約...
因為{三名小偷}半夜敲開我車門..把我整個包包都拿走...後面還給我盜刷信用卡..
打開過程也被攝影機拍到 到ATM盜刷也有影像..
也抓到一名...
我前幾個月開過庭...當時法官問我要怎麼處裡賠償問題!!
我想說對方一直說{對不起}...我那時候就跟法官說 到調解會處裡吧...
第一次 調解沒成功... 約第二次的時候{被告} 沒來....感覺被他們乎?了...
是過幾個月了 調解沒成功後面也都沒通知 我就去法院問
PS:我這樣做 這個流程對嗎?
我也買了三張狀紙回來... 寫到..
事實及裡由
請問這點我要怎麼寫會比較好...
我自己想的太複雜了..
1.事發當下 隔天 請假報案 薪水被扣 {跑好幾趟警局}
2.年終獎金被扣錢
3.全勤被扣錢
4.我花很多時間再找那三個小偷 其中一個小偷 資料是我提供給警察的...
5.又請假申辦全部證件..
6.包包跟皮夾 現金...所有證件...從辦費用..花的時間處裡這麼多事情..
7.精神上面....也因為我包包是放在公司車裡面...公司當然不能諒解...所以我在那段期間撐到過年後就離職了...
8.過年到現在....調解..上法院..這些都是要請假才能用的東西....
請問一下大大....我要怎麼寫事實及理由 才是正確的呢?
歡迎給我建議或協助..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小弟我第一次碰到這問題,也不知道怎麼處理,還麻煩大大們多費心讀文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前份工作是網拍美編,工作時間是退伍後馬上去做的,時間是100年11月20日~101年2月15日,11月的薪資(10天有拿到)12月只給部分,老闆騙我說等1/20過年在連同年終給我(入伍前就在他公司服務快一年,無異狀),所以我相信他了,後來當然是一直推託延後,因為小弟不想靠父母,所以又不忍心丟了工作,所以一直相信他,最後2月10日領薪水時忍無可忍,到他住處要薪資時候,他保證3月10號一定把欠的全部付清,並且叫我做到2月15日就不要做了(說是給他時間讓會計處理..之類的藉口), 以上所有簡訊對話內容我都有簡訊內容未刪除還有當時電話錄音,結果3/10日要找他時候他已經搬走,公司也惡性倒閉(後來知道他其實100年底就打算不做,還是騙我做到101年2月)並店面出租,電話可能換了都不接,後來有去勞工局申請協調什麼的,他協調會也不來,後來勞工局也有發文給我會議紀錄的副本,我也去申請歇業證明,勞工局也去現場勘查紀錄,也有發給我認定歇業相關文件的副本,現在我是到勞保局申請墊償金,我把有的資料都給他們包括能證明我曾任職的證據,勞保局說我只差法院判決的文件就可以申請,要我投訴狀告他,讓法院判決
以下是我的問題
那如果我請律師代寫這類型的訴狀費用大概多少(小弟有聽過可以自己寫,但是自己又怕寫不好,漏寫或忽略重要的訊息)?
這類型是告一次就有結果還是說要跟他一直耗下去,如果一直耗下去最後勝訴,我所有花費能算他頭上??
我要到哪告並送出訴狀?
我這樣算非自願離職能拿資遣費嗎(勞工局有非自願離職文件,但那還要老闆簽名怎麼可能,人都不見了,找的到也不可能會簽) ?
他這樣搞害我1.2月都沒拿到薪水,3.4月找不到工作(履歷投幾十家).至少4個月吃自己老本過日子(因為我不喜歡跟家裡要錢) 這樣我的損失能算他頭上?能要求什麼賠償?
第一次碰到這問題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還有什麼事情該注意,準備或是能在維護自己權益的事,希望各專業人士能夠給小弟指點一二!!





我方公司員工自派遣到中部出差3個月,期間有給他公司的電腦、照相機、手機等等而員工自動離職後,將機具繳回後發現卻沒有任何資料就像被重新格式化的樣子,
而上個月有借給他儀器機具,但搭離職後過兩天才將機具環還給公司,且手機也是,想請問:
1.離職後使用公司的手機撥打費用是否能向他要回,包含月租費。
2.離職後未將機具歸還給公司且離兩天後將供繳回,是否可要求合理的租金,因為不曉得對方會不會利用這離職期間拿著我們的機具到外自行兼職。
3.因為派遣的地方他離職後,我方人員要去接他的工作,但是沒有他在派遣工作那邊的所有作過的表格與資料,是否可以要求他將資料與照片繳回,如不繳回是否可以提出刑事或民事告訴。
4.再派遣期間他所經手的資料是否也是公司的資料,因為懼怕他將資料洩漏給予其他家公司。
5.他將工具及儀器歸還後,發現儀器髒亂不堪未將物品清理,是否可要求對方付出合理的清潔費用。
6.他將儀器歸還後,發現其中一個配備損壞是否可要求賠償(如果是故意損壞)。
7.自動離職他是用電子信箱傳送給我方,是否還是要要求對方寫書面的離職書呢?
8.對方歸還的機具設備有發現損壞的物件不過可以維修,是否可以向他索賠呢?
9.目前他身上還有我方公司的隨身碟與充電器還有相機的保固卡,如果對方說已移師是否能向他索賠呢?
我方公司並非是強壓員工,而是此員工造成我方公司及大困擾而照成的損失。

您好,我是一名程式設計師,任職之前公司,欲對我提出告訴,告訴原因為
"任職期間所留下來的原始程式內容不完整導致我方損失,為維護本公司的權益,我方將採取法律行動"
我為這家公司服務一開始為part time性質。後來才轉正式員工。
我在這家公司任職期間曾交付過一次那時候的所有原始程式(包含part time所設計之原始程式,part time是不需要提供原始程式碼的),未元全交付之原因為在今年4/某日當日中午要我立即離職,本來談好的離職日為4月底。因離職過程過於突然而導致沒有辦理交接過程。而導致未交接後來的原始程式碼。且離職當日要我填寫志願離職單。我在同事長官的壓力下已經簽署此一文件。
請問我可以如何保護自己,以及尋求何種法律協助?
或者可以以甚麼方式補作離職交接(如存證信函請他們盡速辦理未完成之離職交接),將此一事件解決。
如果仍無法解決此一事件,我可能得到甚麼樣的結果,需要負擔甚麼樣的責任及相關責任衍生的金額可能為多少?
此一事件對我來說很急迫,感謝您的幫忙。謝謝。

(1) 如果您和公司簽訂的僱傭契約內容有要求您提供原始程式碼,那對方是可以要求您提供原始程式碼的。但除非您是因故意或過失而未提供原始程式碼,公司才有理由向您主張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您的敘述,您未能提供原始程式碼是因為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交接時間所導致的。您當然可以要求完成完整交接程序,而屆時再提供原始程式碼即可。
(2) 如果仍無法解決事件,在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前,會先進行調解程序,由雙方互相協商如何解決事情。就算調解不成立,因為損失必須由公司舉證,而且公司本來就沒有給予您充足交接時間,基本上公司就一般員工未完成離職交接一事,可以請求到的損害賠償數額仍是有限的。
(3)如果涉及違法解雇,還可以主動聲請勞資爭議協調,要求資遣費。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本人於網路討論區po上一篇文章,標題將公司名使用諧音取代.
P.S:這是一家十多人的小公司,並非知名大企業.
舉例:公司本名為"兆安國際" , 本人於網路文章標題將公司名改為"[趙氨]公司"
實際的標題內容是 : [趙氨]公司,天下烏鴉一般黑...
以下藍色字體是是發文內容 :
小弟受公司通知面試維修工程師
面試時表示本人無維修經驗,公司人事經理說沒關係,邊做邊學.
公司報到第一天,我的主管經理是個近60歲的大哥...就是那種有經驗很臭屁的老師傅.
口頭禪就是 : 你不知道嗎.? 你不懂嗎.? 你不會嗎.? 不是嗎.?
我自第一天上班勤做筆記,當然不太會發問,因為完全不懂不知從何問起....經理也不做說明,自己弄來弄去.
有硬體部份的故障排除,有軟體的操作等等....
第一天看經理東忙西忙測試一台設備....其實有看沒有很懂..
沒想到過了一週他就要我去高雄測試同機型但是大一號的設備..我說我不會.他還跟公司其他經理級的同事說已經教過我,我可以獨立作業,結果當天我因為做不出測試,被罵到臭頭..
這類狀況經常發生...有次我問他冷煤怎麼灌,他回說 : 我就是這樣灌..(XD..你講廢話嗎..),結果我是上網才知道要怎麼灌.
有次經理拿張auto cad的模具圖給我,要我去買材料給車床師傅車,我問說材料那裡買/怎麼買,他叫我自己找....
只好上網查304不銹鋼/PP柱去那裡買....又問我說圖會不會看,我看了一下告知他圖面我看的懂.
(因為我以前是畫2D刀模圖的工程師)
結果又被他打一槍,說這裡沒標尺寸你沒發現嗎.? (XD,你是要我找圖面問題就直說,還問我看不看的懂..)
當天東跑西跑總算買了材料,拿給車床師傅製作,結果師傅說他不太會看圖...還說你們經理是白癡,要做什麼也說不清楚,亂七八糟的,當下把我們經理罵一頓( 我這才知道,經理就是不懂才不敢去找車床師傅,把爛攤子推給我....)
有次無意間聽到同事說公司有補助新進同事購買電腦的費用,補助購買價格的50%,但我進公司時卻是被要求要自備電腦,只好把家中一台近四年的10"小筆電拿到公司去勉強著用,心想,為何沒人告知我可以購買新電腦.?!!
當初面試要求薪資35k,公司說本奉 30k,每月還有停車津貼2k / 車損2.5k/電話1k,總共5.5k津貼,應該有達到你的薪資要求,但做滿一個月下來,只領到29k,經理確告知,你試用期沒有津貼....當下我覺得我被騙了.
公司也有補助外務人員油資,1600cc以下車輛,補助金$2.9/km(我算一算我的福特1600cc一公升跑11km,平均$3/km油費耶,這補助好像不太夠.....)
這個月因家裡有事臨時請假一天,隔日到公司卻被經理警告請假要填寫請假單,我心想我連公司表單放那理都不知道,上班一個月也從未有同事告知我公司任何式項的規定跟程序,我怎麼會知道要怎麼請假,當然只能打電話給公司請假不是嗎.?
還問我有沒有上公司伺服,我說沒有,還問我說怎麼沒有幫你登錄.? (靠,我怎麼知道....)
昨日我經理告知我,因為評估後發覺我什麼都不會,對公司沒幫助,所以要請我去辦離職手續...
一開始我即表明沒維修經驗,一個月以來,部門經理沒教過我什麼東西,很多事問他也不說或簡單帶過.
我自己努力記錄做了五六份維修SOP,有這樣的主管真的好累,不知該怎麼學東西.
做了一個月,每天下班後回到家還花一兩個小時做筆記,到頭卻被閒什麼都不會.
這樣的公司為何當初不找一個有相關經驗的人去上班比較適合公司需求.
欺騙勞工,又愛教不教,這樣的公司過不了多久一定會有維修上的斷層,等著看吧
內容大部份是我上班的實際感受,並無指名道姓任何一位公司同仁或主管,也無惡意批評,但有提到主管對於新人的指導愛教不教,且薪資與面試時提到的有落差,感覺受欺騙,並表示這樣的公司欺騙勞工,不願將技術授予新人,日後會有技術的斷層.
這樣一篇公開在討論區的文章不知怎麼會在離職後兩日就被公司主管發現,並對號入座的打電話給我,說我的文章內容很過份,內容不實,且造成公司幾位主管(文章中所提)很大的傷害,公司已委請律師處理.
我想請問 :
1.網路文章標題使用諧音表示公司名,是否可免除責任.?
2.文章中無指名道姓,僅以主管/經理表示之,是否有法律責任.?
3.表示公司欺騙勞工,這樣的說法是否造成誨謗.?
4.公司會以什麼法律條問告我.? 我站的住腳嗎.? 可否表示公司是自願對號入座.?

(1) 使用同音異字表示公司名稱,並不代表必然免除責任。如果同音異字已足以使閱讀者知悉您所指涉的對象,您還是有可能要負責任。
(2) 如果無法憑文章內容知悉主管和經理是何人,對於主管和經理個人部分並不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但是如果主管和經理屬於公司的核心人員,亦可以遭受特定,如指涉公司主管和經理的行為並不是可受公評的事項,卻已對公司的名譽造成侵害,所以您仍有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3) 在公開網路上發表文章指涉公司「欺騙」勞工的行為,若未有欺騙卻指稱欺騙,由於足以貶低公司的名譽,可能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
(4) 公司確實可以提告刑法公然侮辱罪和加重誹謗罪,也可以主張您侵害公司的名譽權,要求您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必須支付賠償金或是回復名譽(例如公開道歉)。但是就加重誹謗罪部分,可以主張所述均屬真實,且公司對待勞工的方式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不成立加重誹謗罪。且您還可以您所說的皆是可受公評之事,另外一般人並沒有辦法從同音異字辨識實際的公司為何,自無侵害到公司名譽,所以無需負任何責任。
(參照刑法第309、310條;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
老闆要告我業務侵占 因為在作帳期間帳務不實老闆說薪資浮報虛付但所有金額皆是他看了親自拿現金給我付款的因為有福報薪資所以薪資表與員工薪資調不符他說我把錢放進自己口袋了!還有 零用金短少 以及應收帳款現金類短少他都說他沒收到,但它所呈現的單據完全都沒有我本人的簽名蓋章而且在所有的付款中皆以現金收付而且也不是從公司帳戶中領出 而我在離職那一天是他強迫我離職並寫下切結書且用如果我不寫就要馬上叫警察來的恐嚇語言所以我寫了但其內容為 我OOO在OO公司擔任會計且於OO期間制OO期間帳務不實新水浮報短付承蒙老闆原諒未予追究且於即日起自動卸職並不得在外散佈任何有關OO公司之謠言日後帳款有問題需至公司釐清~
這個內容是我造他唸的寫的並且在寫的時候他說我想你這些錢也已經花完了所以只要你承認我願意原諒你但是隔天他又打電話來說~他弄錯了!昨天寫的所謂的切結書內容是保障我而不是保障他,他是說如果我還錢他就原諒我如此反反覆覆的讓我內心備受煎熬壓力超大,因為他手上的單據都是我寫的我打的雖然都未簽名以及蓋章當時我原有意要和解認賠了事但是金額談不攏後來他又抓出一堆有的沒有的帳要我認從十幾萬到二十幾萬又到五十幾萬現在又說更多後來又要我到公司解釋清楚看要怎麼解決!又說他不願意打折,因為我一直說謊不然怎麼會從十幾萬查到現在變五十幾萬甚至更多!因為現在這件事已經不是認不認有做沒做的問題了,其實因為帳務很亂有些金錢都交雜放在一起所以也無法釐清所以一開始我才想認賠了事但他後來的反覆讓我不知道什麼認該甚麼不該認~搞到和解也不是,不和解也不是,和解是不是就變成他說多少我都要賠了?不合解我知道就只有被告這條路我很清楚這告下去拚到最後我可能也會有前科,但我想知道的是因為我是初犯所以被告了會不會有緩起訴緩刑的機會?他要求我去釐清所有單據並給他一個合理的解釋?說真的我根本不想講了因為講不講都是他在答!在他的認知這樣就是這樣根本聽不進別人所說的!再者他每次打電話來時都一付你這個很大條喔!罪很重怎樣又怎樣的,他們家有兩個考不上律師的法律系畢業家人在保險及金融業當過法務就一直以為自己非常懂一直判我的罪搞得我很焦慮!搞得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做!
還有他有買進貨發票以及浮報薪資規避年度營業所得稅的事!
以及長期強迫員工放無薪假長達一年多!
和為了規避當初舊制退休金提波問題要求員工寫自願離職單並且把所有員工退保和另一間公司合作互換員工加保過兩個月後在把所有員工退保加回自己公司名下!
還有他將自己太太以及小孩加保在自己公司當員工實際上並無任何勞動行為所有以公司名義上投保的人公司應負擔之投保金用來當公司成本來扣抵!請問這樣是在合法範圍中嗎? 而他的太太在勞保退休中以請領100多萬的退休金了 此部分會不會被勞保局追查追討?? 謝謝大大的解題

不好意思麻煩各位
老闆要告我業務侵占 因為在作帳期間帳務不實老闆說薪資浮報虛付但所有金額皆是他看了親自拿現金給我付款的因為有福報薪資所以薪資表與員工薪資調不符他說我把錢放進自己口袋了!還有 零用金短少 以及應收帳款現金類短少他都說他沒收到,但它所呈現的單據完全都沒有我本人的簽名蓋章而且在所有的付款中皆以現金收付而且也不是從公司帳戶中領出 而我在離職那一天是他強迫我離職並寫下切結書且用如果我不寫就要馬上叫警察來的恐嚇語言所以我寫了但其內容為 我OOO在OO公司擔任會計且於OO期間制OO期間帳務不實新水浮報短付承蒙老闆原諒未予追究且於即日起自動卸職並不得在外散佈任何有關OO公司之謠言日後帳款有問題需至公司釐清~
這個內容是我造他唸的寫的並且在寫的時候他說我想你這些錢也已經花完了所以只要你承認我願意原諒你但是隔天他又打電話來說~他弄錯了!昨天寫的所謂的切結書內容是保障我而不是保障他,他是說如果我還錢他就原諒我如此反反覆覆的讓我內心備受煎熬壓力超大,因為他手上的單據都是我寫的我打的雖然都未簽名以及蓋章當時我原有意要和解認賠了事但是金額談不攏後來他又抓出一堆有的沒有的帳要我認從十幾萬到二十幾萬又到五十幾萬現在又說更多後來又要我到公司解釋清楚看要怎麼解決!又說他不願意打折,因為我一直說謊不然怎麼會從十幾萬查到現在變五十幾萬甚至更多!因為現在這件事已經不是認不認有做沒做的問題了,其實因為帳務很亂有些金錢都交雜放在一起所以也無法釐清所以一開始我才想認賠了事但他後來的反覆讓我不知道什麼認該甚麼不該認~搞到和解也不是,不和解也不是,和解是不是就變成他說多少我都要賠了?不合解我知道就只有被告這條路我很清楚這告下去拚到最後我可能也會有前科,但我想知道的是因為我是初犯所以被告了會不會有緩起訴緩刑的機會?他要求我去釐清所有單據並給他一個合理的解釋?說真的我根本不想講了因為講不講都是他在答!在他的認知這樣就是這樣根本聽不進別人所說的!再者他每次打電話來時都一付你這個很大條喔!罪很重怎樣又怎樣的,他們家有兩個考不上律師的法律系畢業家人在保險及金融業當過法務就一直以為自己非常懂一直判我的罪搞得我很焦慮!搞得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做!
還有他有買進貨發票以及浮報薪資規避年度營業所得稅的事!
以及長期強迫員工放無薪假長達一年多!
和為了規避當初舊制退休金提波問題要求員工寫自願離職單並且把所有員工退保和另一間公司合作互換員工加保過兩個月後在把所有員工退保加回自己公司名下!
還有他將自己太太以及小孩加保在自己公司當員工實際上並無任何勞動行為所有以公司名義上投保的人公司應負擔之投保金用來當公司成本來扣抵!請問這樣是在合法範圍中嗎? 而他的太太在勞保退休中以請領100多萬的退休金了 此部分會不會被勞保局追查追討?? 謝謝大大的解題



(1) 基本上,依法律的規定,縱使員工對於被詐騙4千多元可能要負部分過失責任,但雇主仍然不可以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而且被騙4千多元的主要原因是詐騙者造成的,而非員工;員工僅就自己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比例,負勞動契約不完全給付的賠償責任,所以調解委員才會告知說不能由員工負擔全部的損失。如果要求償全部損失的話,原則上要向詐騙者請求。
(2) 雖然員工遲到得罪了客戶、來回也耗了兩個多小時,但員工有按時來工作原則上雇主就應該付員工薪資。如果員工有曠職、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情況,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契約,也不必付給員工資遣費。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1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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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著作人完成著作時,並不需要經過登記程序,就會享有著作權。您在補習班授課前就製作完成的教材,您是當然擁有其著作權的,其他人要使用教材的話必須經過您的同意,否則會違反著作權法。至於兼職期間的語文著作,可能會牽涉是否屬於職務上完成著作,如果著作權約定仍為歸您,您就得權利。所以建議您可在與補習班契約內約定載明:「本人於OO補習創作之相關教材,另其他兼職期間之創作以及本約前之教材著作,著作權皆屬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使用或重製者,不得擅自使用或重製本人創作的任何教材;本約結束離職後亦同。另如經發現有侵權情形,本人必依法追究民刑事責任。」另外,與您簽約的對象是「補習班」,而非補習班內的特定個人,補習班的負責人或班主任僅是代表補習班簽約而已。
(參照著作權法第10、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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