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阿翰 104-04-03 21:49

律師您好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楊律師 104-04-03 23:09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舉證說明來龍去脈,以為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翰 104-04-02 23:52

律師您好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陳俊瑋 (Kent) 104-04-03 08:32
如果有出現不雅字眼,您的行為的確構成公然侮辱,不過您可以向檢察官說明為何你會有這樣的行為,並提出相關的證據,可能能得到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3 22: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為您答辯,提出相關證據證據加以說明為事實,以利請求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3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為您答辯,提出相關證據證據加以說明為事實,以利請求不起訴或緩起訴之。

阿翰您好!  關於公司對您提告妨害名譽, 如您能提出對方惡行惡狀的證據,縱使使用比較偏激的文字,仍不會成立妨害名譽。 (可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
阿翰 104-04-02 23:50

律師您好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您好:因為您已經與對方簽立和解書,與對方達成和解,因此要看您必須要依照和解書所簽訂內容來主張權益,當初原先的法律關係是如何已經不重要,除非您可以證明當初簽和解時有受到詐欺脅迫等情事。至於您在網路上的PO文,若您可以證明是真實的,則應無妨害名譽的問題。
阿翰 104-04-02 00:44

律師您好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因為這種公司業務如果事涉公益事件,即可受公評之事,您又有事證能證明與事實相符者,就可阻卻妨害名譽罪之罪責
阿翰 104-04-02 00:39

律師您好

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惡行惡狀,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人家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該電信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現在這家公司要告我妨害名譽,而我PO文也有打出些不堪字眼,像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等!這樣我的罪名會成立嗎?分期的部份銀行可以出示資料證明她們並沒有幫我做分期!而我也有錄音錄下了她們謊稱跟電信公司有合作..等等不實的欺騙! 我想問我該怎麼做對我比較有利?

陳錦昇 (陳律師) 104-04-02 09:43
對他們的言行所做的陳述,如果屬實,且手上有相當的證據誹謗罪成立的可能性就不高。至於你說可惡不要臉、做賊心虛等話,可以解釋為對這件事情的評價,並沒有公然侮辱的犯意。

刑法第311條規定,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你所遭遇的事件,幸運的是你為了自保有錄音及相關的蒐證,將來出庭後你可以將相關證據提出,然後向法院表示,對方公司的行為對於其他公眾可能造成損害,你的行為是為了公益,評論的內容沒有誣衊對方,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基於保護言論自由及防止其他公眾之利益受到不當的侵害,應給予最大的保護而不應加以處罰。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增加一點人氣。

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2 23:59

可爭執不具有犯意唷!

Co 104-04-01 20:34

消費關係要旨: 申訴人於2014/9/15向巨匠電腦淡水分校購買三年套課及先修課程,總價99000,以遠信銀行分三十期支付。 處理經過事由: 一、申訴人已於2015/2/3向巨匠淡水分校提出終止課程和銀行貸款,經辦人員表示申訴人所報的課程大多已開課,無法依新北市教育局人員所說的法規進行自開課日後天數依比例計算退課程退款。 二、依巨匠電腦職涯學習地圖,先修課程系列總計1275小時,加上主修課程(見契約書),各為105、54和105小時,總計1539小時;而自2014/9/16至2015/2/1止,2014年實際上課285小時,2015年實際上課75小時,共360小時,遠未達學習權益總時數三分之一,但巨匠卻堅稱因此不能依教育局規定退費。 三、至2015/2/1,申訴人已支付頭期款1500元和四期遠信銀行分期付款共13000元,共14500元;依教育局人員述,申訴人依已開課後天數比例支付巨匠電腦五個月費用,未上課部分不必付款,故申訴人僅需支付13750元;但於2015/2/4巨匠電腦淡水經辦人員表示退課程後仍須再繳60950元。 (1)於巨匠上課數月,發現巨匠電腦只重複出現部分先修課程,並無當初報名時經辦人員所說的各先修系列課程。 (2)當初報名因其就業保證,但去年巨匠電腦所辦理的徵才活動,卻無與平面設計相關的廠商出席徵才。 (3)未提供五天契約審閱期,並要求申訴人於諮詢日以500元支付為保證金。 請求內容: 自2014/9/16起,未達5個月,依據向教育局相關人員進行法規諮詢表示,申訴人僅需支付13750元 (實際已支付14500元),故申訴人僅須再支付已使用的500G行動硬碟1650元,不再另行支付巨匠電腦淡水認證分校所要求的60950元,欲盡早終止與巨匠電腦補習班契約及終止遠信銀行貸款事宜。

 

以上為與事發經過,而也與消保官和巨匠代表人員開過會了

而問題的癥結點是,契約中有一項熱門課程任選(未填寫時數為多少),而依照當初報名前的巨匠服務人員說是以他們提供的職涯學習地圖(共1275小時)為任選課程內容,但是,巨匠人員卻在申請退費的過程都一直說是附加課程,所以不能列入總時數裡。請問這部分如果上法院的話,是否對於我會有利?(因為該熱門選修沒有在契約上明確填寫總時數,感覺巨匠就是為了鑽這個漏洞) 

另外,我之前詢問過教育局,他們說,補習班的部分是六個月為一期,有上課的部分依比例繳費,沒有上的部分也依比例退費;請問這條法規是哪一條?明確地哪一個法哪一條法規....???(消保官問我的時候我答不出來...)

先在此謝謝您們的回覆,我真的很慌亂也很無奈............

楊律師 104-04-01 22:31

最好拿相關資料找律師研商

比較能明瞭事情癥結點

並找出對你最有利之處理方案

MING 104-03-26 23:41

想請問律師 

當私底下有幫助朋友A配合旅遊業以刷卡方式讓A可以用我的信用卡消費(A是說要以信用卡方式付款以利他旅遊業金額可以周轉,有賺的錢可以當我的佣金)這些無白紙黑字及錄影存證.

如果不想與A配合的時候當他留下的債務只能自己償還嗎?還是可以告A?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7 07:32

建議還是要補個書面載明雙方約定,否則要從其他事證去佐證較為困難。

小賢 104-03-26 13:33

最近玩手機APP遊戲,裡面販售一款售價20鑽的禮包,有五種不同的獎項,其中一項是30鑽,總共購買將近三萬個禮包,只有抽到其他四項獎項,卻從未抽取到30鑽的獎項過,因為都是刷卡消費,這樣算是信用卡詐騙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6 2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似乎只是機運問題,尚無詐欺之嫌,至多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倘若對方違反遊戲或是系統機制,則就已經涉犯詐欺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阿翰 104-03-26 00:56

律師你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我在介紹的秘書鼓吹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也無法幫我處理任何問題,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我的手機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興趣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日期要我寫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想快快閃過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電信公司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3-26 09:24
您好: 不曉得您現在收到的通知單是單純警察請您去做筆錄、檢察署傳票或法院之傳票呢?若僅是警察通知請您做筆錄的,您就前去警察局或派出所將您所經歷的事敘述給警方,並如實回答即可。您所錄音取得之證據當然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亦可證明您所述屬實,只要檢警認定您所述皆為真實,並係出於避免他人受騙上當等可受公評之事,檢察官可能就不會起訴,案情就不會進入法院。
阿翰 104-03-26 00:45

律師你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我的手機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興趣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日期要我寫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想快快閃過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電信公司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就先生所陳述的問題,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
阿翰 104-03-24 00:48

律師你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公司,便稱說她們與我的手機門號公司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電信公司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興趣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日期要我寫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想快快閃過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電信公司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您好: 1.關於妨害名譽部分,您既有留存當時事發之相關證據,證明您於網上所陳述之內容確有此事,即可證明其為真實,且此事乃與公共利益關連之事,原則上得阻卻妨害名譽罪名之成立,但還是要看當初網路上陳述內容為何而定,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書狀或擔任辯護人。 2.關於合約部分,因簽約當時有對您為詐欺之情事,得主張受詐欺撤銷所為之意思表示,惟須視您發現詐欺情事之時間而定,若已超過一年的時效,恐無法主張。 歡迎您備妥相關資料來所詳談!
阿翰 104-03-23 21:01

律師你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3 23:13
1. 妨礙名譽如果是涉及公益而非私德,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大法官解釋並不要求當事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則可脫免刑責。 2. 會不諱上法院要看檢察官會不會起訴,基本上若是您有錄音,屆時就提出錄音證明對方確實有您所述的情形。
阿翰 104-03-23 20:45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我是有在PO文上提醒網友接獲這家公司電話就當"畜牲詐騙集團"掛掉就對了 

阿翰 104-03-22 20:42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收到了警察送來的"妨害名譽通知書"

事情是這樣子的,我一年多前曾到一家生活顧問公司,這家公司是做教育訓練與舉辦救國團聯誼之類的活動,我被介紹的秘書鼓吹又不好意思當面拒絕之下,便想說加入看看,起先她說可以分期付款12期,每期1000的繳納完入會員費39990,我便拿出信用卡給她刷,由於我的卡有額度,還有其它分期消費未付完,因此她只刷了14935元,但事後我回家打電話銀行客服詢問,他們說並沒幫我辦分期,讓我感到有受騙成份在,而我也有爬文看到許多這家公不好的負面,因此要解約,隔天到這家公司去找接恰的秘書,她們公司人員說她不在,事後這位秘書也有打電話給我說她出差,需等她回來才能處理!
(我有在七天內寄出存證信涵)
後來有和解了也寫了和解書,但她們堅持要收我六千的諮詢費,但我根本就沒享受她們任何服務,連簽約當時合約也沒留一份給我,她們硬凹說都給我了,所以我不甘心的在網路上公怖他們騙人的手段,像是刻意在簽約時,把簽約時間往前寫刻意躲開合約鑑賞期,還問我的手機門號是哪家,我答遠傳!她們就說她們公司與遠傳有合作可以讓我通話費跟簡訊有優惠,於是叫我寫一些資料,便稱說過幾天會收到遠傳的簡訊通知,但我根本沒收到,而我也打電話向遠傳求證了,客服員說根本沒跟這家公司合作!

我在和解當天有錄音,有把她們刻意叫我合約往前寫這一段給錄下..(我是10號簽約,但6號有去,但那是陪朋友去,去時也只是談話和寫一些性向調查,她們也說要經過篩選才會再打電話約談,之後便致電通知我,叫我過去,也就是在10號當天,結果簽約時就以6號這天,她們稱說因為我加入會員是終身學習,就以我去的那天開始算),我覺得這很明顯就是在閃消費合約的七天鑑賞期,況且才剛簽完約,隔天秘書就出差,還說要接洽的秘書在才能處理解約問題!

還有她們謊稱說與遠傳有合作,我也錄下了,請問這樣的證據是否對我有利?畢竟打從一開始她們就有不實欺騙在先了?? 這種案件最後會需要上法院嗎?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22 21:50

Dear 阿翰,

 

首先,構成妨害名譽罪有一個重要的構成要件是:是其社會上對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所以如果您所散布的資訊不致於使其評價貶損,舉例:比如未取得專科醫師的執照,您只是陳述○○醫師並非專科醫師,則只是散布事實,不致於使其評價貶損,但如果您說因為○○醫師並非專科醫師所以醫術很差、則有可能符合此一構成要件。

其次,實務上有一個「真實惡意」原則(釋字第509號),也就是「真實不罰」原則,「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只要您所散布之真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用誹謗罪予以起訴。以上回覆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函詢問,謝謝!


阿翰 104-03-22 23:10

 

 首先謝謝姜律師妳的解答!

那我想請教一下,如果照你文章下面那段所提到的"真實不罰"原則,如果我獲得不起訴處份的話,那我是否也不必賠償對方任何費用?

林恩 104-03-22 20:41

各位律師您好。 

網路朋友您好,小弟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現在我們這裡有了解到

(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

(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不知道我們和該廣告行銷公司之間的這個合約,能否憑此無效化。

 

 

最後祝各位律師

網路上的朋友們,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謝謝您。

 

林恩 104-03-22 20:19

各位律師您好。   因求助無人,又來發第二次文,但這次我自己有查了一些簡單的法律,請教是否可行。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原問題連結在此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71403&tid=1035&ccode=PostDate%20desc

我們有查到了關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定型化契約之限制)

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者。

(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增訂理由:)

一 本條新增。

二 為使社會大眾普遍知法、守法起見,宜於本法中列原則性規定,明定附合契約之意義,並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

請問各位大大,

因為事後深覺此合約的不公平之處異常明顯

1.(餐點我們出,消費者付出之收費他們100%全額拿走),

2.(此app廣告上架之所有圖片拍攝皆出自我們自己,廣告幾乎我們自己做的,收取違約費用為10000元之理由為因為他們有付出許多廣告成本,個人覺得如果只是照片上傳花了10000元也過多了些。)

不知是否可以依循此法尋求合理的幫助,謝謝您^^

最後祝您平安、喜樂、事順心,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3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所謂「所得費用由甲方所有」,應該解釋為,扣除乙方成本之獲利歸甲方所有,而非營收歸甲方所有。

2、民法247-1條,基本上以定型化契約為限,此類商業交易,ㄧ般而言難以試用。

 

 

林恩 104-03-22 12:38

各位律師您好。  先在此謝謝您的幫助,感恩。

 

我是某餐飲店店長,105.2月時與某廣告行銷公司的業務小姐簽了一份合約

 

內容大意如下:

甲方(廣告行銷公司)

乙方(我.餐飲店)

甲方提供app廣告平台為乙方廣告銷售餐點,「所得之費用為甲方所有」。

乙方需提供半價餐點供甲方銷售做為app廣告的供應鏈之一。

 

違約事項:

乙方若因為個人原因無法執行合約內容,將以一間分店10000元做為違約賠償

 

------------------------------------------------

合約內容如上,說實話,是我自己當下沒理解清楚合約內容,【誤解以為半價銷出去的餐點費用,最後會是收還給我】,而事實上是廣告公司拿走全部的餐點營業額做為廣告費用。(但我相信業務小姐有解釋,只是我還是誤解了。)

 

之所以會誤解,主要是因為以往類似的廣告模式公司有過多次合作【ex. 夠麻吉、17LIFE、groupon、123團購網等知名企業】,其收費方式皆為營業額的20%~25%,而不是100%,至少我們可以拿回食材成本。

 

另外亦有合作過其他app軟體公司初創時期是採用不收取任何費用【ex. Pushme超贈點(晶美行銷公司)】,只要求我們餐飲商家提供折扣餐點做為他們app軟體的特約廠商,不再收取任何費用

 

而難處在於,現在每當有消費者拿此app軟體的優惠方式來消費

每一位消費者來用餐,我們每日將損失約300~450元的食材成本,消費者付款則全數給予廣告公司,我們無法負擔如此不合理的巨額赤字。

合當初業務小姐給我的概念,「無需支付高額廣告費用」背道而馳。

---------------------------------------------

anyway,合約已於105.2月簽了,但當我105.3.20日第一次要和該行銷公司請款時才驚覺原來一切的合約內容都和我當初的認知不同。

業務小姐告知,合約已簽,就只能照合約內容去走,不然違約就需賠償每間分店10000元違約金。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的情況,

1. 可否要求修改合約內容?

2. 可否解除合約?

3. 若不能解除合約,是否建議我直接賠償違約金10000元,或是另求法律管道協助?

4. 個人疑問,為何賠違約償金是10000元,事實上該廣告公司除了將「我個人提供的圖片上傳至他們的app程式外」,沒有其他的廣告協助,我能主張他們收取的違約金過高嗎?

 

p.s(您好,其實我們店家不是無法負擔這筆違約金,只是覺得,該公司於此期間為商家做的事情並不多,餐點也是我們提供的,錢卻是他們在收,三月已收取5000元費用了,深覺十分不合理,想求個公平而已)

 

最後祝各位律師, 平安、喜樂、事順心  謝謝您的幫助。

若到了最後關頭,還請需請您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如此簡略或還有尚詳盡的約定,為本應先釐清之處,當然本件若簽訂有合約,原則上會以合約內容為主,但可能會有解釋之空間,仍需進一步詳閱後才能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恩 104-03-23 00:5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內容是否如 ... (恕刪)

律師謝謝您的幫助 ,謝謝您。 祝您一切平安。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2 14:38

Dear 林恩,

您所簽署的應該是定型化契約,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其內容無效。

而本條第2項列舉三種顯失公平之情形,您的情形至少符合契約違反平等互惠之原則 此一款,因此您可委由律師發函主張原約條款無效(自始無效、確定、絕對無效),而請求就該條款重新商議擬定。以上建議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曾晴 104-03-22 00:06

請問我去按摩SPA店消費、在這一小時的過程中我至少告知按摩師傅十次以上 這樣的力道我無法接受 令我非常疼痛難耐、但師傅回覆我這樣才有效果、我又告訴師傅這樣會發炎、但師傅一樣回覆我不可能、就這樣我讓師傅按完一小時、但在這一小時過程我一直重複告知師傅我很痛請他力道放小、只是他都不理會我、結果隔天我真的肌腱發炎(有醫生診斷證明)、這樣我能對這位按摩師傅提出傷害告訴嗎?但他是大陸籍人士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2 06:37

1. 若對方是有預見其動作有造成您受傷可能,則至少可能是過失。這以對方身為按摩師應該是可以預見。

2. 另一個問題則是,肌腱發炎必須是因為對方按摩力道拿捏不當所導致。

3. 以上2者均成立,才有過失傷害的可能,而對方就算是大陸籍也不影響。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2 17: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驗傷單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曾晴 104-03-21 23:26

請問我去按摩SPA店消費指壓、在指壓的過程中已有告知指壓師傅、請他力道小一點、我沒辦法承受這樣的力道、在這一個小時的過程當中至少提醒超過10次以上、但師傅仍然回我痛才有效、我有告知師傅 這樣我肌肉會發炎、但師傅仍然不理會我 、事後回家 真的肌腱發炎(有醫生診斷證明)、請問我可以告這位師傅傷害嗎?但師傅是大陸籍人士

王小姐 104-03-19 21:48

您好:

請問在店家購買電腦Apple PRO 13寸電腦,店家服務態度效率十分緩慢.致電表達顧客抱怨,總機小姐表達會轉達給客服部,但至今仍未接到店家打電話詢問,因為銷售小姐推薦錯誤產品,導致未能解決消費著問題,反而照成消費者的困擾.當初與銷售小姐在討論哪一種機種比較好?銷售小姐表達購買13吋的MAC PRO比較適合消費者,於是我尊重銷售小姐的意見,聽取她的說明,購買13吋MAC PRO,但這台電腦完全跑無法運轉3D軟體,當初銷售小姐在銷售時信誓旦旦的說可以運轉3D軟體, 所以消費者才購買銷售小姐推薦產品,為什麼消費者要花錢購買不能解決問題的產品. 

另外,店家沒有立即解決問題,反而把問題推給顧客問題,拖延戰術。

請問是否可請店家退貨?產品已購買3個月。 或是有什麼解決的方案可以減少消費者損失?

謝謝!

如果你能證明確實對方表示該電腦有一定的能力,而買了之後卻沒有對方表示的能力,那麼你可以用民法第88條的規定請求撤銷意思表示,於撤銷意思表示後,你須返還該電腦,然後要求對方返還價金。

不過,如果對方相應不理,你只能以上述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價金。

tsaili 104-03-19 16:55

103.8.9 至美朵醫學美容診所做微整形,由陳衡信醫師注射玻尿酸及肉毒,注射失敗

原本是消費糾紛,向消保會申訴後發現,該診所已於103年11月辦理歇業,但是103.3.14有至診所協商求償事宜,診所仍有對外營業,當天陳衡信醫師也還有在場

他們還宣稱開立新館,新館卻對外表示,跟舊館沒有任何關係,但團購網上仍有販賣美容卷(新館地址+舊館預約電話)

想請問,如何才能拿回我的錢

我買了4CC玻尿酸+100U肉毒

103.08.09注射3CC玻尿酸+30U肉毒

剩餘1CC+70U

注射失敗是怎樣的情況? 有聲請病歷? 有注射前後的照片? 這牽涉是否有過失、是否有不完全給付或侵權行為、賠償金額的多寡,必須先了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9 22: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驗傷後,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對其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19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驗傷後,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對其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2 14:26

Dear Tsaili,

同上樓?律師之見解,注射失敗是指注射後兩邊看起來一低一高還是造成您的皮膚受傷,此必須由術前術後之照片比對,又您手上是否已取得病歷及當初醫院拍的術前照等,又目前醫美案件的起訴率不到10%,如醫院不願意賠償,建議直接走民事求償較妥。

brenda 104-11-25 10:21

 

 

 

tsaili 104-11-25 11:23

我後來是有退費,但是只退一小部份

更別談求償

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有申訴消保會,但因為他已經辦理歇業

所以幾乎是求償無門

不過消保會律師建議針對執行醫師告民事損害賠償

我有拿到病歷,但是因為我狀況是時間就可以修復的

所以沒有您的嚴重

如果您需要,我可以跟您一起想辦法

我之前有自己寫訴狀,我朋友是律師

他說寫得還OKㄟ,呵呵....

有興趣可以加我LINE 一起研究   tsailihuang

 

 

 

回覆 brenda 的發言內容:

妳好:

我是在頂尖健康管理醫美診所(原美?整形美學診所)抽脂失敗期間因他們的修 ... (恕刪)

 

tsaili 104-11-25 11:30

我後來是有退費,但是只退一小部份

更別談求償

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有申訴消保會,但因為他已經辦理歇業

所以幾乎是求償無門

不過消保會律師建議針對執行醫師告民事損害賠償

我有拿到病歷,但是因為我狀況是時間就可以修復的

所以沒有您的嚴重

如果您需要,我可以跟您一起想辦法

我之前有自己寫訴狀,我朋友是律師

他說寫得還OKㄟ,呵呵....

有興趣可以加我LINE 一起研究   tsailihuang

回覆 brenda 的發言內容:

妳好:

我是在頂尖健康管理醫美診所(原美?整形美學診所)抽脂失敗期間因他們的修 ... (恕刪)

 

小白 104-12-14 20:36

 敬告:邇來有消費者至美朵診所(現已停業)進行醫學美容致生消費糾紛,惟因與美?診所(現址為頂尖健康管理醫美診所)為完全不同且各自獨立之醫療院所,文章部份提到{標題-醫學美容失敗求償:103.8.9 至美朵醫學美容診所做微整形...注射失敗..該診所已於103年11月辦理歇業........他們還宣稱開立新館,新館卻對外表示,跟舊館沒有任何關係......}等不實言論。查上開言論,未經詳實查證,即逕行對外公開發表,已嚴重侵害本診所商譽,並造成營業重大損失,本所將保留相關法律追溯權。為此,敬告前揭言論發表者,請儘速將上開毀謗言論移除並公開聲明更正,俾澄清事實併回復本所商譽

aicern 104-03-19 10:38

今年二月,家中收到『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的通知書,案由:詐欺偽造文書,我有去鐵路警察局詢問發生什麼事,並做筆錄... 得知,我的個資盜用,申辦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對方(我不知道是誰…)在網物上購物,並留下網路門號,警方查知此門號登記人是我,所以要我到案說明,我才知道我的個資盜用…重點來了!我的證件不曾遺失過…
今年三月,家中收到『全球一動』的消費發票,我打電話到『全球一動』詢問,說明我從未在『全球一動』消費,為何會有消費發票?『全球一動』客服人員查詢後,說我名下有二支網路門號,由於欠費過久,已停用,我才知道對方(上述事件)竟然利用我的個資辦理了二支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將進行催繳動作,我的個資是被盜用…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回覆 aicern 的發言內容:

今年二月,家中收 ... (恕刪)

建議先發函聲明與全球一動之間並無契約關係,從未申辦相關帳號,並要求全球一動公司說明冒名乙事,否則將追訴相關刑事民事責任

發函形式為存證信函律師函皆可,但強烈建議由專業法律背景人士代您發函,你清楚表達您的立場。如需進一步諮詢,可利用電子郵件聯繫sonny@taipeilaw,com

aicern 104-03-19 13:05

『由專業法律背景人士代您發函』…請問費用怎麼算?謝謝!

aicern 104-03-17 16:10

今年二月,家中收到『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的通知書,案由:詐欺偽造文書,我有去鐵路警察局詢問發生什麼事,並做筆錄... 得知,我的個資盜用,申辦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對方(我不知道是誰…)在網物上購物,並留下網路門號,警方查知此門號登記人是我,所以要我到案說明,我才知道我的個資盜用…重點來了!我的證件不曾遺失過…
今年三月,家中收到『全球一動』的消費發票,我打電話到『全球一動』詢問,說明我從未在『全球一動』消費,為何會有消費發票?『全球一動』客服人員查詢後,說我名下有二支網路門號,由於欠費過久,已停用,我才知道對方(上述事件)竟然利用我的個資辦理了二支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將進行催繳動作,我的個資是被盜用…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崔崔 104-03-17 02:15
日前朋友在奇摩拍賣買一雙鞋 價格比較低賣家評價看似不錯 於是與賣家聯絡後 因拍賣網上沒有那款顏色 賣家叫我朋友加line後下訂 一樣能換退貨 雙方也傳圖片確認要的是哪款什麼顏色 昨天商品寄來發現顏色跟本不一樣 而且商品與圖片的有些差異 因此到拍賣網留言要求換貨 一開始賣家只回應會叫他們客服看一下 但之後line也不回 去拍賣網留言也不回甚至被刪除或裝視而不見 再來就直接加入黑名單 完全不回應要怎麼處理後續 因沒有電話也不知如何聯絡 但拍賣網依舊持續販賣其他鞋給別的消費者 也會回應別人的提問 雖然沒有七天鑑賞期 但網站有標示尺寸或瑕疵於三日內來電聯絡 但根本沒有電話可以與他們聯繫 請問該如何提出申訴或向賣家提告 拜託各位解惑了!

您好:

1.只要在網路購物,購買物品七天內都可向賣家要求退貨,且退貨運費要要求賣家負擔,若對方視而不見,就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

2.您可將與賣家的購物紀錄及後續要求退貨紀錄留存,並向當地縣市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奇摩拍賣本身有客訴系統,循客訴系統處理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五號二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3-17 11:19

Dear 崔崔,

同謝大律師的看法,只要是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都有七天的鑑賞期。只是若賣家不理會您可以向雅虎奇摩平台反映,檢舉其惡劣的銷售手法,並請其提供賣家聯絡方式。或備妥資料後向當地的消基會檢舉。以上回覆希望您感到滿意。姜百珊律師敬上

104-03-10 14:13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分期小朋友的教材大概七萬多分期每個月2000元,(前提是他們推銷的時候沒有明確的說出總金額想用送書跟CD當做購買的優惠),剛買的時候我還有工作每個月固定匯款但幾個月後因為個人因素就沒有上班,所以收入不太穩定沒收入的期間我還是很準時繳款可是慢慢越來越負擔會遲繳款可是我還是會去繳款,但電話來電口氣都很不好有一次的內容是欠錢還錢不要臉不還錢什麼的讓我很錯愕,每次的口氣都不是很好 好像我欠的是高利貸一樣不只對我連我家人也受到波及,還會寄傳簡訊或信件來說遲繳要罰500元這根本就是壓榨我這消費者我該如何是好呢? 還請律師幫助我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4-03-10 14:24

您好:

由於本件是因你自身之償債能力出現變化,導致現在還款有所困難;

建議先與對方溝通看是否可延長還款期數,降低每期還款數額;

如對方不接受,再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

以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0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違約效果,必須先以雙方所簽立的契約而定,倘若沒有約定,則至多有遲延利息

2、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消費調處,由消保官協助和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蛋糕 104-03-09 00:51

律師您好

我想跟您請問一下 , 上個月11號左右 , 也就是2月11號 

我到了中壢原價屋和他們購買了一個螢幕 

而當時店員只有和我說有一張卡片和他們的店貼紙

是兩年保固內可以免費送修的東西,要我留著。

但是現在不到一個月,出現了螢幕故障問題,

我拿回原價屋希望可以換新,因為覺得時間太短就出問題了

這樣對我而言很困擾,但是他們卻說因為當初買螢幕有個紙箱

我把他丟掉了,而無法在一個月內出現問題向他們換新。

但是他們當初並沒有跟我口頭上或是文字上敘述

需要保留什麼或是一個月內出現故障即可換新。

而說只能送修,而時間是半個月左右。

我想請問這樣子有法律可以保障我的消費權力嗎?

畢竟我才使用了不到一個月卻要送修半個月左右。

這樣的服務讓我覺得很困擾。 謝謝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9 10: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螢幕故障的瑕疵原因本來就存在,則您可以要求廠商更換新品,惟本文認為該螢幕已經使用一個月,這部份可能無法認定是既有瑕疵。

2、倘若無法換新,則廠商必須依據保固約定給予保固,並且可以約定修繕時間應該從保固時間中扣除。

3、本文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104-03-02 21:14

如題

一開始誤觸後.因為是我誤觸的.就看了她說的指示.用E-mail寄信給他.告訴她我誤觸播放器.但之後她說很像不能中斷.接下來每天都發信來我當初寄告知她我誤觸的E-mail.要求我付費.不付費就要走司法路徑和要求賠償.但我在那天之後就沒有進去過那個網站.根本沒消費到她的東西.為何要如此不停要求我付費?她進來的信也沒附上他網站的網址.只有要求我付錢的內容.我想知道這是否是詐騙手法?接下來該怎麼處理?

用滑鼠點擊是否即構成消費,要看具體事實而定。然而,你若認為沒有付錢的道理,那就不用理他,若他真的要跟你請求費用,會以訴狀或支付命令的方式為之,遇到再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2 21: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直接向消保官提起消費調處。

或是無須理會,等對方提告再提出抗辯即可。

104-03-02 21:2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直接向消保官提起消費調處。

 

請問曹律師.我誤觸到的是國外的視頻.接下來也是可以不去理會她嗎?

104-03-02 21:32
回覆 江昱勳律師 的發言內容:

用滑鼠點擊是否即構成消費,要看具體事實而定。然而,你若認為沒有付錢的道理,那就不用理他,若他真 ... (恕刪)

謝謝江律師.我點擊後當下就關閉網頁.我點擊後出現的也不是視頻.而是要求我付錢的表格.這也不算有消費到吧?

這部分要看點擊前畫面有無說明,不過,我仍然建議你,暫時無庸回應對方。

104-03-02 21:37
回覆 江昱勳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部分要看點擊前畫面有無說明,不過,我仍然建議你,暫時無庸回應對方。

我知道了.謝謝江律師

EdisonDai 104-03-02 14:44
我已註冊的商標使用在自己店的招牌上,某店家的店面及商品沒有使用我的商標,但在網站上有使用並且標示其店的地址,但沒標示他原本的店名,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使我蒙受多年的損失,請問我可以對他行使商譽毀損賠償並請他不再對外宣稱使用。(我是要報警嗎?還是寄存證信函?或是直接採取法律途徑,本人已喬裝成幫公司採購的消費者且錄音蒐證,並詢問該店家為何網路上是我商標的名稱,但實體店面卻是另外的名稱,但該店家一直強調他就是該商標的店,只是多年前有在網路販賣但現在只有部分商品介紹,還說不信可以請老闆打電話詢問)

另外還有Y拍的賣家使用我商標的名稱只是中間多了一個字其他字樣和我商標上面的字一模一樣,但也販售和我相關的產品,請問此舉是否也違反商標法?我該如何權力救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2 14: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因此,對方所為,可能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既遂罪嫌。建議您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唷!

EdisonDai 104-03-02 15:0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商標法第95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 ... (恕刪)

感謝律師的答覆,但我還有其他疑問

1. 如果對方是以口頭對外宣稱的方式,並沒有將商標印在招牌或是印製於商品上,這樣他也算違反商標法嗎?

2. 另外網拍的賣家商店及商品中都使用相同的商標只是它中間多一個字,他也算違反商標法嗎?

口頭宣稱未印在商品上,會有些爭議,至於多一個字,仍是會造成消費者混淆的話,依然構成侵權,本所處理這樣案子的做法是先寄發律師函與對方,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限期出面處理,另提出刑事告訴,逼迫對方出面談和解,通常可取得比以訴訟方式更多之和解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只有是近似,均可以主張侵害商標權,申請到商標後,接下來即維護商標權,所以針對有侵權之虞的商標,建議應先發函通知,若對方不理,再以訴訟方式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蒐證後向保智大隊報案,如有疑問可以來電。

104-02-20 01:18

我在露天拍賣,跟一位賣家購買了兩雙鞋子,

一雙不好看一雙尺寸不合,決定退貨。

而賣家的退款金額是: 原本金額-原本金額×0.05(管消費)-60(郵寄超商費用)=退款金額。

也上網查過法條,讓自己可以有該有的保障,

也跟賣家溝通了兩三天才決定全額退費給我,

可是當我把物品退回後,拍了郵寄運費給賣家後,我卻被賣家檢舉 棄標投訴,

但是賣家連退費通知都還沒通知我退費了,

他也封鎖我不讓我聯絡他,這樣我要怎麼處理呢?

消保官投訴有用嗎? 要怎麼檢舉呢?

jeremy 104-02-10 16:12

律師你好,親戚於餐廳消費後,拿了5包濕紙巾放在身上隨時要用,這算是偷竊嗎?若算是的話,那我想大家也都有隨手抽幾張衛生紙放在身上隨時要用的習慣,那大家不就都算是偷竊行為?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0 18: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據餐廳提供該紙巾之目的及形式來判斷是否屬於未經店家同意之拿取。

2、不過一般而言,似難成立竊盜罪。

 

 

jeremy 104-02-10 20:25

紙巾是提供給消費顧客免費使用,所以是否為偷竊要看索取數量囉。

許燁 104-02-06 13:31

各位律師好,以下是我最近碰到的問題與疑惑:

 

我爸從我出生沒幾個月(當時我哥大約四歲),就因吸毒關係而入監服刑了

,在成長過程中他也是入入續續進出監獄。

 

大概國高中開始就聽媽媽奶奶說他現在雖然出了監獄但因吸毒吸太兇導致腦子壞了,在老家讓姊姊(我二姑)跟他朋友幫忙照顧甚麼的。

 

直到最近之前,我一直都不太知道他的消息(媽媽不太願意講,我也不想知道這種人的任何事)

 

是社會局發文說甚麼他現在被安置在某某安養中心,要我們去處理他的安置問題,找我們去開會。

 

一開始開會我跟我媽媽就說明從小到大他從未盡過扶養責任,現在要我們

扶養他,我們自己都過得很辛苦了,還要去養這種……父親。

 

當時開會的律師是說表示同情啦,可是法律上我們屬於直系血親還是要有一定的扶養義務,不過依照我們說的情況,可以申請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開庭了,法官聽了我們雙方的意思(我父親由社工代為發言,他搞不好連為啥去出庭都不知道),

 

社工說我爸目前就是中度智障,雙腿殘障,還有一些甚麼鬼的病名

每個月僅領有殘障補助4700元等等

 

我們這邊就把從小到大的狀況告訴法官:

他因吸毒,常出入監獄服刑,即使出獄後也未曾來探望過我們母子三人,

也因家暴跟我媽離婚多年,兄弟監護權都歸我媽等等

 

最後法官說因為沒有虐待、性侵等重大傷害情節所以無法免除扶養義務,但按照我們說的情況是可以減少扶養義務。

 

後來法官就按照地區平均消費水準,加上我爸自己要負擔的減免部分,

當時法官是說大約六千塊左右,我爸同意(應該說他沒任何意見,說怎樣就怎樣)可是那時候我媽沒工作,整個家就剩我一個人有收入(我哥在大陸)

想說看能不能再減少一點(也是我心裡真的很不能接受扶養這個像是冒出來的父親吧)

 

法官就說要先等判決書。

 

開完庭後,照顧我爸的安養中心的員工就說:「其實不管法官判多少,在我那邊一個月就是要兩萬塊,不到兩萬塊,按照營業立場我都會把你爸給送出去,到時候他要是在外面發生甚麼狀況,警察還是相關單位第一個找的還是家屬!」大概是這樣的意思。

 

既然如此,那那張判決書不就形同虛設?

我們還是得要付到兩萬塊或其他安置機構的費用不是嗎?

(接回家是絕對不可能的)

 

所以我最大的疑問是,假如判決書上宣判是我們兄弟倆共同負擔

每月扶養費八千元好了,那社會局跟我們吵說安養中心的其他費用

對我們來講是沒有效力的嗎?

如果有,他們可能會進行甚麼動作?我們有權利反擊嗎?

 

後來等判決的這段期間,我也打電話問社工這怎麼跟當初講的不一樣?

一開始是說走個流程,得到判決書後他們可以幫我爸聲請低收入補助,

結果搞到後面要我自己去申請,我都已經有減少扶養義務的判決書了,

還自己去幫他辦那個,這不是很奇怪、很矛盾嗎?

 

還有,期間社工一直說甚麼要我們趕快安置我爸,不然可能會有遺棄

的告訴。可是我們不是完全不聞不問啊,我們每個月也願意付裁判書上的

扶養費用,怎麼算是構成遺棄

 

社工這樣算是威脅、恐嚇嗎?

真要說遺棄,他打從我們兄弟倆小到大完全沒扶養過我們一毛錢,要論

遺棄罪,我看他比較有可能成立吧!

 

後來我發現的是,我爸根本沒想過要告我們兄弟倆,都是社會局出自己

的做為。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壹、民國99年l 月27日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貳、建議閣下應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參、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許燁 104-02-06 18:38
回覆 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公理律師事務 ... (恕刪)

律師你好:

 

基本上您說的提出未盡扶養之訴這個上面我已經說了有出庭過了。

 

只是我想確認的是那張判決書的效力是否能保護我跟我哥不用額外

負擔那些雜七雜八的費用,到最後根本有沒有判決書都沒差。

 

我也有問了親朋好友,社會局可能會以強制薪水動產來扣款

,這有可能做得到的嗎?

(有按照裁判書每月給付的狀況下)

 

另外遺棄罪的部分還請您撥冗回答,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7 2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遭提告或是執行,再提起抗辯或異議之訴。

2、倘若沒有生命危險,則沒有遺棄罪的問題。

hoho987 104-02-01 19:47

上個月跟以前再找工作的時候上班報到跟離職都被要求蓋指紋.一般民眾去警局做筆錄也會蓋指紋.有些公司或機關上班打卡也要蓋指紋打卡.一般民間買賣或簽約或者當舖典當東西也都會蓋指紋.可是只要有心人士(尤其是民間私人不正派公司)把受害者的指紋拿去做成指紋印章(民間有業者在做指紋章),並且偽造簽名跟身分等資料.....這時候仿冒受害者的簽名再蓋上刻好的受害者指紋印章...
拿去幫受害者根本不認識的人頭保證龐大債務....又或者是虛構一個消費借貸契約並且指明一個海外或國內人頭帳戶,由加害者或其共犯把龐大金錢匯入其帳戶.之後再把帳戶的金錢提領一空.並且說明當時借貸契約上是受害者指明要把錢匯入借貸契約指明帳戶.契約上也有受害者的指紋印章蓋上去的指紋,以及百分之99相似度的仿冒簽名.
所有曾經有在外面工作或簽約的老百姓只要有留下過指紋,簽名,雙證件影本正本資料給別人的人,都有可能會變成詐欺受害人.我今年1月報到上班當天派遣公司竟然要我蓋指紋並且看我雙證件正本還抄錄我的身分證背面號碼!請問我或其他老百姓如果不幸碰上這種事情...法官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斷嗎? 

是我本身所遇到的事情,很擔心會被有心人士利用.再想到這個社會上有許多人也會遇到像我這樣的問題.目前我並沒有發生事情,但是還是多少會擔心...目前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所以也不知道要問誰比較好....但是想到律師們很熱心的會幫助需多人解答法律問題..所以才會來請教律師看看.....指紋被有心人利用製作成指紋印章..蓋上去效果等於自己本身用手指所蓋的指紋嗎??再加上簽名也很好復製..律師大人如果能夠回答的話我會很感激您的..真的不幸碰這種事情會百口莫辯嗎....????

 

 

陳錦昇 (陳律師) 104-02-01 21:04

如果真的遇到,就是提供有利於你的事證供法院審酌,會看對方提出什麼事證再加以抗辯。

莉莉 104-01-26 21:33

您好:去年初接獲簡訊表示我在家樂福消費45000元, 才驚覺信用卡遺失,當下我馬上到轄區警局報案並打電話銀行掛失,警察也陪同我到家樂福調閱監視器,但礙於他們規定,錄影帶只能給警方人員看 ,我後來只能經由警察先生錄在手機裡的模糊影像來辦識, 因為歹徒戴口罩且影像不清,當下有懷疑是認識的人,但不敢貿然指認.....後來私下質問朋友,才確定是他所為,因為他苦苦哀求說是因債務所逼才出此下策,希望我能原諒...所以後來我並沒有再去警局指認他....如今發現那朋友真的惡性難改,如果我現在想去警局告發他,我須負連帶 責任嗎?因為當初銀行有叫我寫一張切結書,說明發生經過,並切結非本人及認識人所為...如果我現在去告發那位朋友,那我也會有民事刑事責任嗎?

 

請問:除了當初去家樂福調閱監視器影像,我目前並無其他證據,我該如何取得監視器影像?影像存在警局嗎?因為已經過了一年,影像還會保存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6 21: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就算簽了簽結書,還是可以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提出告訴,尚不會有民事刑事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6 2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可對您朋友提出刑事告訴,對您無影響之,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您朋友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7 13:51

切結書應是銀行釐清是您本人或是有授權其他人使用該信用卡,尚不致影響您對朋友提告。問題是,若監視器影像看不出是誰,朋友又矢口否認,要以何為證?又,你與朋友先前對話有無錄音?賣場有沒有店員看到?是否需再多蒐集證據?請斟酌。

NI 104-01-26 18:33

我是賣家身分 在網路上賣東西 買家已有匯款給我 金額為510塊 但由於批貨廠商有問題所以遲遲沒有寄貨給我 導致我也無法寄貨給消費者也無法退款 而現在消費者告我詐欺 我該怎麼辦 如果賠償金額給對方對方是否能撤銷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6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詐欺公訴罪,倘若真的告了,案件就會開始進行。

2、可以提出廠商有問題的相關事證並發函告知對方,請對方不要任意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I 104-01-26 18:23

我是賣家身分 在網路上賣東西

買家已有匯款給我 金額為510塊

但由於批貨廠商有問題所以遲遲沒有寄貨給我

導致我也無法寄貨給消費者也無法退款

而現在消費者告我詐欺

我該怎麼辦 如果賠償金額給對方對方是否能撤銷告訴

沈恆 (沈律師) 104-01-26 18:30

您好!

既然無法依約出貨給買方,就應趕快退款,才能請對方撤告或撇清詐欺故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NI 104-01-26 19:4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感謝律師回復 但還是有幾個問題 賣家是我 但匯款帳戶不是用我本人的使用我朋友的 現在買家告的是我朋友的名字 而不是我的 我有聯絡買家說會賠償 但對方沒有回覆 金額510塊 如果對方答應和解那還會有刑責嗎 若不答應和解會受到怎樣的處分 和解撤銷告訴是不一樣的嗎

1.如果雙方有和解,原則上檢察官就不會起訴,尤其是本件金額不高。

2.如果沒有和解檢察官也會調查本件是不是有詐欺的情事。

3.和解是對於民事賠償的部分,撤銷告訴是對於刑事的部分。詐欺並無撤銷告訴的問題,只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Carl KS 104-01-23 22:23

哈嚕~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小弟有玩手機的APP遊戲,那代理商於1/30日將正式下架,結束遊戲
那他們出另一款手機遊戲他們有公告"如果您還有遊戲內的金幣未使用完畢,請聯繫客服,只要在1/29前,在新遊戲的1~3服進行角色創建,我們都能協助點數轉移。"
那現在問題是我在1/9號時候有跟他們申請一個角色金幣1萬轉移...確定轉移成功,
因為我有約20個帳號127個角色金幣總計有17萬多,那我於1/21日申請
轉移卻回覆我說"業規則還有正常的邏輯思維,所有帳號轉移都是一對一轉移,不能將多個賬號(角色)財富值累積到同一賬號(角色)下;
其次,您的小號金幣並不是價值性金幣(透過正常儲值管道獲得),大部分金幣是因為服務器獎勵或者維護補償獲得,對於遊戲運營公司而言,這也是偷換概念,使得運營方產生損益的行為;
然後我回復他們說:
遊戲所贈送的金幣(元寶)如果沒有另外區別(分開,綁定),
而與儲值的金幣(元寶)所混充,那玩遊戲所得的金幣(元寶)皆屬於有價消費性金幣(元寶)
他們又回復說:
,“遊戲餽贈貨幣和遊戲儲值所得貨幣”均具有消費性質,但"遊戲餽贈貨幣"對遊戲運營方並未產生實際收益,屬於非價值性貨幣。

按照行業默認原則及用戶正常理解,僅有價值性貨幣才可以進行轉移,因轉移后在新產品中所轉移的遊戲貨幣將對產品運營產生損益(盈虧)。

因為這遊戲我從出來就玩~如同他們說的金幣幾乎都是從遊戲的餽贈來的(但是都是花時間賺來的)他們卻說
遊戲餽贈貨幣"對遊戲運營方並未產生實際收益,屬於非價值性貨幣,

以上

那我現在深深覺得我權益受損阿
有17萬的金幣現在只有轉移1萬(第一次轉移一個角色都沒問什麼,第二次一次丟127腳色就卻在那說來說去,很明顯就是不想給)
如果這樣我可以告代理詐欺與精神受損嗎(或其他的)
我的目的很簡單就是給我17萬金幣我就算一次消費他們遊戲也高興
他們就是不,那我就說我找法律途徑解決....那他們也說也會請法務部門相關人員協同參與相關的法務必要流程
所以我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我想要讓代理商知道消費者權益

因為遊戲1/30下架~那我127個角色與遊戲的公告全部都有拍攝紀錄保留當證據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5 10:26

您可檢視是否有合約或是公告有遊戲代理商所稱的如此限制,並將此情投訴消保官協助處理。

WENWEN 104-01-23 20:29

想請問各位大律師

我朋友因販賣二級毒品遭到逮捕,在偵查期間有委任法扶律師協助,因有監聽譯文及6名証人指証,偵查結束後遭檢察官起訴15條(交易15次).法扶律師告訴我.雖然在偵查期間有自白可以減刑,但是因為起訴太多條了,基本消費至少也要關個15年.我看過起訴書的內容.交易金額皆不大.真的會判到15年之久嗎?起訴書檢察官有說請從輕量刑.真的會從輕量刑嗎?還是只是例行公事的話.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3 21:51

您好,販賣二級毒品為重罪,但若偵查審判中均有自白認罪,可以減刑,另外若有供出上手因而查獲,亦可減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3 2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二級毒品,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偵查中有自白承認犯罪,審判中亦自白承認犯罪,可減一次;若有供出上手應而查獲,可再減一次,若無供出上手應而查獲,可嘗試主張犯後態度良好,情輕法重,請求再予以減輕之,為無論怎麼減,仍應有十年左右有期徒刑之心理準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壹、2015年1月23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 立法院於2015年1月23日晚間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第四級毒品刑責,如果讓孕婦和未成年青少年吸毒,將依照現行法條規定的罪刑,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藉此遏阻校園毒品氾濫,以及預防孕婦吸毒增加的社會成本。★製造、運輸、販賣K他命、FM2、一粒眠等三級毒品,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的罪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院23號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修正案,將罪刑提高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製造、販賣、運輸四級毒品刑責從現行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外了加強防範孕婦吸毒導致社會成本增加和照顧嬰幼兒的困難,以及防範毒品在校園裡氾濫,這次修正的法條還加重讓孕婦和未成年青少年吸毒的刑罰二分之一。

貳、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閣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違反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陳 104-01-16 16:46

您好

昨天去了消費糾紛調解,最後調解不成立,進入司法程序,法官問有有沒有要補充的事項,因為糾紛有後續事件,因此法官要我寫補充狀並親送到簡易庭,我想問的是

1. 對造也要親送嗎?還是掛號寄送就好?

2. 我的LINE對話要當做書面證據,要一併在送狀時給簡易庭的收狀處嗎?

3. 證據是否也要給對造一份?

汪哲論 (律師) 104-01-16 18:18
回覆 小陳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好

就您來信之問題,謹回覆如下:

1.對造也要親送嗎?還是掛號寄送就好?

Ans:您好,補充狀繕本掛號郵寄予對造即可。(建議採用雙掛號,以避免對方抗辯沒 收到, 嗣後舉證之煩); 寄給法院亦可使用郵寄方式(一樣建議雙掛號,理由同上)

 2.我的LINE對話要當做書面證據,要一併在送狀時給簡易庭的收狀處嗎?

Ans:如果您想要將對話記錄做為證據,建議一併附於書狀內。

庭呈的話,多少會延遲訴訟進度(對造通常無法當庭表示意見,法官可能也來不及審酌證據,導致需要再一個庭期)。

 3.證據是否也要給對造一份?

Ans:是的,不過寄給對造的證據,原則上使用影本即可。

題外話,只要是同一個法院的收狀處其實都可以收。(例如台北地院新店簡易庭的書狀,送到博愛路本院也是有效的),但會有公文轉遞的時間差,法官會比較晚看到。

小溫 104-01-14 14:09

各位律師您好:

父親於民國93年底過世,並留有遺產一塊土地(當時價值50幾萬),立即辦理限定繼承,經法院裁定公示催告,也登報並呈送法院,之後無銀行報明債權土地我與我弟各繼承一半。

民國97年,因我父親身前有向大姑私下借錢,經我們同意將繼承土地過戶給大姑(無金錢往來)

直到去年103年底,中國信託寄信表明我父親身前有卡債11萬(3萬消費款+8萬利息),要我們償還,我們沒有理會。

今年104年初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內容大概是要從我們繼承遺產範圍支付債務,我們依法在20天以內向法院呈送民事異議書提出異議,目前就是等銀行調解訴訟

問題1.依民法第1162條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賸餘遺產應該是指繼承的那塊土地 現在問題是土地早已在97年過戶給別人 銀行要如何行使其權力?  對我們繼承人的私人財產進行扣押嗎?

問題2.假如有意與銀行調解,可否表明只償還"消費款+利息計算到繼承當天"? 有沒有法規依據?

問題3.假如之後又有五家銀行來表明其債權 是否就又要應付五次? 這樣也太麻煩了吧...

以上 煩請各位律師解惑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14 14:59

您好!

已經將繼承遺產過戶,則代表無賸餘財產銀行已無法再行使權利,當然前提是大姑的債權是真的,過戶償債後已無剩餘。銀行不能扣押繼承財產。 沒有依據,利息要計算至清償日。 要逐一處理,但因已辦限定繼承遺產沒剩餘就不用還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橘子 104-01-10 19:34

故事是這樣....因為我沒有收到商品已到達便利商店訊息,導致商品被退回賣家那。在103/01/09 晚上9點19分收到賣家訊息,他通知要我負責來回運費80元,我不是惡意不取貨,是我真的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為何我沒收到訊息通知,卻要去負擔這筆運費,我並不是故意不取貨,我在這賣場,買了這麼多東西,也在其他平台賣場買過東西。

從來沒聽說過要由買家我來負擔這運費,原先我是想說要匯款80元運費給對方,可是後來收到對方恐嚇威脅,並且要告我!試問我國哪一條法規規定要買家我負擔這款項,因為他的恐嚇造成了,我心裡的不舒服,現在我已經不想買這個賣家任何東西了!睡覺時闔眼賣家言語威嚇字眼一直在腦海迴繞,根本無法入睡,因為這造成我身心靈受損,壓力纏身產生恐懼。


賣家搬出刑法355條,並說大家法院見....  

請問這條法律是保障我們消費者還是讓部分賣家仗勢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