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法官採認對方不知情的話,則對方可能會獲判無罪,而本件之填補損害為主,您所要求五萬元,顯然超出您的損害而不合比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只是主張合法權利
如果他真的告你
並且去勞檢所檢舉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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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被害人稱本人詐欺他,事後報案。也開兩次庭,第一次我是以證人身分去。第二次也是以證人身分去,但在第二次開庭中事務官卻說要把我轉成被告。現在我收到第三次傳票,就變成被告身分了。
起因是被害人到門市,說他經朋友介紹到我這家店申辦門號,能將辦理好的專案手機轉賣給我。
但事後開庭上,我卻聽到被害人的證詞是說,他朋友跟他講名下不會有辦理門號的紀錄,也不需要繳任何月租費,但我不認識被害人的朋友也沒有這樣說過。
而我也只在與被害人到門市申辦門號時,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交談中,完全只有說明關於門號申辦的流程及手機折價的金額,也確實的告知被害人申辦門號都有合約也須按時繳納每月月租費,如無按時繳納每月月租費則會產生門號合約之違約金。
被害人在門市親口說他的證件、門號SIM卡、及申辦門號專案的手機折價現金,都會請朋友代領。
而被害人也在庭上承認請朋友代領證件一事。
且被害人在申辦門號後,從未向門市或與本人提出任何申辦門號後的問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出詐欺告訴,必須提出您施用詐術之證據,您亦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答辯,並與您於開庭前,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之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將你的事實照時間順序先排成時序表,這個很重要,時序表排得越細越好。時序表的寫法是, 時間,事實,證據。
二、排時序表的好處是,時間一久你會忘了事情的細節,但檢察官和法官對同一個問題卻會重複問,然後看你會不會講錯,排個時序表可以避免你忘記。
三、排時序表的第二個好處是,你的時序表去對應其他人的時序表,加上證據所呈現的時序表疊在一起,有時候就知道誰說謊了。
四、排時序表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檢察官也會排,我曾與軍檢合作辦案,他們也會排時序表。
五、最後一個原因,你的律師會比較容易進入狀況,照著時序表去想像,就比較容易幫你找到有利於你的證據。
六、我本人也習慣幫當事人排時序表。
七、接下來就是想辦法證明你排的時序表的事實都是真的。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我在以物易物網上 用兩項全新的物品 與對方交換 對方的二手電腦
我在5/31晚間8點左右領回二手電腦回到家後就拆封測試,重開了好幾次都無法開機
最後測試到心灰意冷...在晚間10點多傳訊息給對方 告知物品無法開機 詢問對方該如何處理
對方一開始問是不是有逼逼逼的聲音 可能記憶體鬆脫 要我找會電腦的人重新插回
但是我並不懂電腦...都是找燦坤...可是燦坤不管有沒有壞 送去就是300元檢測費!
我和對方講~但對方並無對這部分的費用說明要負責...我也告知對方開機很大聲的嗡嗡嗡 並無逼逼逼的聲音!對方又說應該是風扇的聲音~要我送去請人看...(但是也沒說這部分費用她要負責)
我因為擔心維修費會很貴...要求雙方退回~ 一開始她說退回運費要我出...(但這不合理阿...若不是物品是壞的 我幹嘛要退)
我和他說 一樣各出各的!
後來他又說...東西壞了不接受退回.....(所以是??他也知道是壞的嗎?)
可是他又堅稱確定東西是好的...但是他又無法提供寄出前的測試正常的錄影檔證明(且 不管寄出前是否正常...確實我收到的物品就是一拆封就是無法正常開機的阿...)
且他有答應會小心包裝~但電腦用品(他用全家店到店寄出...還用軟紙盒裝..內容的保護材料也沒有完整包覆電腦) 我找了警察 警察說這不屬詐欺 要我找消保官!我打電話去1950...1950又和我說 對方並非商業行為不再消保規範中....那請問我該怎麼辦? 對方在他的關於我中明確說明”所有二手的物品非面交在一個禮拜內與說明不符都有鑑賞期, 但運費要自付,
全新未折封的東西就不接受退貨了, 請見諒” 但他寄給我的東西不只是二手...還是故障品!

我老婆是一個完全沒有前科的人也無不良紀錄
可是他因為好心幫助人的情況下拿到假的中獎發票
拿去7-11兌換卻因為這樣而惹上詐欺官司
也因為他跟家裡剩下的弟弟不合 他竟然沒有通知我們開庭日期
我們就這樣渾然不知道的情況下我老婆被通緝了
我們也不曉得 一直到他昨天下午買東西被警察查身分證才知道他自己是通緝犯了 警察講話也都放屁 口口聲聲說沒甚麼事情 也沒前科 轉送地檢署晚上就能回家了
結果我老婆卻被收押了 轉送台北土城女子監獄
我想問一下各位律師像這種情形到底是怎樣 ? 我老婆跟本沒有前科 怎麼會直接收押他呢 ? 還有像這樣子到底要被收押多久才會被釋放 ? 如果我現在請律師 有辦法先救他出來嗎 ?!





諸位律師 您好,
小弟有些問題想請益,懇請惠予釋疑,我在前年於交友網站認識一名女性(其已離婚),經由網路對話進而想追求對方,引此衍生出一些財物上的饋贈與借貸,惟直至近日,女方才坦言告知,網站上所示資訊,為不真實、虛構的,其於當時暨當下,是有交好之異性親密友人,而她也有誠實告知,先前的一切都是欺騙的,我也有將當時的購買證明、相關對話進行截圖並保留、存檔。
女方表示,不再說謊、欺騙,而我原本選擇了原諒,但是後來又發現其他事情,女方還是再行欺騙之實。
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詐欺呢?
我也有透過免費律師諮詢,但是其給予之解答為,頂多進行調解取回財物而已。
我又去電165,而得到之回應是因為該交友網站已有相關案例,是可以去報案,但是回覆的卻有點模稜兩可,這讓我感到十分困惑、不解。
煩請諸位律師,協助回覆,倘若此案例成立的話,提告我還能請求什麼訴願?
再請撥冗回覆,謝謝。
敬祝
福體安康
困惑的芋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整理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相關證據至地檢署提出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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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467-260106
作者: 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04:10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桃園市的「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4年多來沒有一名正牌律師,仍四處招攬簽訂法律顧問,竟然有250多家企業及社區委任,每年收費每家至少4萬元起跳,刑事局昨將開設事務所的李新安、吳夢桐夫妻檔等9嫌逮捕到案,估計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新北市林口某社區主委日前向警方報案,指社區每年以4萬元的費用與朝陽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但需要事務所幫忙寫告訴狀時,對方卻百般牽拖、避不見面,懷疑受騙。
警方調查,該事務所已成立12年,原本聘有王樹森等律師,但8旬高齡的王樹森因罹患糖尿病,在2010年即退休撤銷律師執照,一年後,其他特約律師也都解約,所以這4年來,事務所內沒有一個人具備律師資格,但卻仍對外繼續冒用王老律師等人的名義營業。
警方發現,56歲的李新安平日從事房地產工作,事務所實際由36歲的妻子經營管理,且分工細膩,有法務、行政人員、電訪員等,先由電訪員以中華黃頁電話簿,隨機撥打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公司企業、社區,招攬簽訂法律顧問,再由業務人員假冒律師前往簽約,製作偽造的法律顧問證明書取信被害人,包括錢都火鍋店、林口多個知名社區管委會都被騙。
專案小組前天執行搜索拘提行動,查扣到律師掛牌、法律顧問證書、委任契約書等大批證物。李、吳皆供稱不知王樹森已退休,否認詐欺。全案訊後,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則分別定有偽造私、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之文書罪;並於同法第339條定有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二)本件李嫌及吳嫌依報載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刑法詐欺等罪。
(三)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備註: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刑事部分可提出對方說服您投資之證據證明有施用詐術之情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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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公司不得預扣薪資,因此如果你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已經約定計算薪資的辦法,公司應該依照該辦法給予薪資,如果有違反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的違反。公司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可以直接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可以請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及積欠的薪資。
如果你確實想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不妨先寫個存證信函告知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及法令的情形,你要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支付相關的費用,然後到勞工局申請調解,要求公司出面談給付相關薪資及費用的事宜,如果調解不成立,你接下來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要求公司付錢。
以上,如有回覆部詳盡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我家人在台北上班 因薪資糾紛被台中總公司 告到台中地檢署
我家人做電話銷售 公司都有錄音系統
因為客戶訂貨4580元產品 隔日寄到他家 客戶卻無端拒收 我家人拜託客戶說 你這樣拒收 我不但沒有獎金 還要被公司扣250運費 可以贊助我運費麻? 客人說好 我家人給他他匯款帳號
總公司有錄音以懷疑我家人詐欺客戶運費 告到台中地檢署
結果地檢署在半年內 傳喚了4次 包含證人 同事去作證 最後客戶說 他只是敷衍我家人 根本沒匯250元給我家人 最後不起訴結案
請問律師 我家人半年內出庭4次 到台中火車費用 轉車費用 請律師寫狀費用因請假被扣的全勤費用 還有承受很大的精神壓力 是不是都必須自認倒楣?
只因總公司一句懷疑員工詐欺 就可以把員工整得很慘 結局卻是烏龍一場
客戶根本沒匯款給我家人 請問這是否有誣告問題?
若要告誣告 又要我家人大老遠 從台北跑去台中告? 一個小勞工怎可能請假花錢去做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地檢署的機制不用檢討麻?




以下這方法有用嗎?
寄存證信函就好?
想問問怎處理..最近收到帳單
我沒有辦理其他家的 可是有收到其他家的帳單 只有辦台哥大
可是有台灣之星跟威寶的..錢也不是我繳的..最近才寄信說沒繳
求回覆..
某大哥大公司通知你電話費逾期未繳,而門號根本不是你的,電信業者還會語
帶恐嚇告訴你,如果不繳錢會將你所申請使用的門號,一併停機怎麼辦?
錯誤示範:
撥打客服專線反應,客服人員會向你確認身分,然後要求你先向警察機關報案, 取得報案証明後,再到其公司門市填表格,辦理未申辦門號等手續,以
確認該門號不是你所申辦,一般來說,這個手續完成後,電信業者就不會再向你催繳電話費,可是這是錯的。
正確做法:
你完全無需理會他,頂多到附近郵局寄個存証信函給他,聲明該門號與你無
關﹝網路可找到範例﹞,不要笨到請一天假,去排隊辦裡這些無關緊要的手續。
應採取步驟:
一、該門號既然不是你所申請,為何你要請一天假,去排隊辦裡這些無關緊
要的手續,應該是由電信業者,拿著當初申辦人所填寫之申請書來到你面
前,向你確認簽名筆跡真偽,而不是善良的你,跑去讓他們確認你的無辜。
二、報案應該由被害人實施,而大哥大門號遭冒辦,有損失的是電信業者,
所以被害人也是電信業者,應該由電信業者向司法機關報詐欺案。所以你不是
被害人,充其量,你頂多是證人關係人身分,去報案,是要不到報案三聯單的。
三、電信業者如果逕行將你所申請、並有繳交電話費之門號擅自停機,你絕
對可以向消保單位檢舉,甚至可以要求被停機期間的損失賠償,因為你沒犯錯沒違法。
四、若電信業者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你只要向法院提起抗告﹝寄一封書函
過去即可﹞,或將存証信函影本提交法院,不必跑法院。若收到法院通知需要到庭,這個時候你一定要請假不可,但是,只要你確定沒申請該門號的立場,你一定會勝訴,還可以要求賠償,至少也有個車馬費,不無小補。不過通常電信業者不會笨到自討沒趣,一般收到你的存証信函,公司就會自行吸收損失。










律師您好:
我們收到本票裁定 目前提出抗告 但別人說不會成立 應該要提出債權不存在 但是本票確實是我先生開的 因為在102年我先生被朋友帶去大陸南寧。說有投資機會 他可以先借我們錢 但是要開本票給他 我先生信以為真 就開本票給他了 後來才發現是老鼠會吸金 我們在去年年底提出詐欺告訴 告他朋友的上線 因為錢是上線收走了 但那個上線也有別人告他 檢察官去搜索 我們的錢被沒收了(那個上線承認 被收走的錢 有我們的錢) 我們的案子尚在審理中 沒想到他朋友就把本票拿去裁定了 我們提抗告或提債權不存在會成立嗎? 一定要付錢嗎? 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幫助我們呢?彰化簡易庭有一個和我們一樣的案子 (103彰簡329) 他是提損害賠償 我們也可以嗎? 會成立嗎?我們提的詐欺告訴會成立嗎?請幫幫我們。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部分應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刑事詐欺部分可考慮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告訴理由狀,待對方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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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男友提告您父母親詐欺、恐嚇無提出相關事實證據證明,您父母親可委任律師為無罪答辯,於地檢署爭取不起訴處分,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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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要追加,應擬追加告訴狀,而一犯罪事實可能會牽涉許多罪名,所以至少事實的部分應說明清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當時有簽訂放棄繼承之文書,則不會有您所述之犯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專家您們好:本人有件事已困擾許久,事情是這樣子的,在98年期間因朋友游說國外有個石油案可以投資,期間5年~美金計價~每年會固定配息 ,如果代為銷售其石油投資案,也有傭金可拿,所以除了自己購買之外也介紹客戶購買30萬台幣,期間幫忙募集的款項都是匯入朋友帳戶裡,約4萬美金~前4年也有依約配息至帳戶,但是第5年就沒收到配息金額,依約定5年即103年10月石油案就到期,本金即可拿回來,但是時間到了卻無法依約履行,期間雖表現出還款誠意,卻遲遲推託許多理由不願付錢,感覺上就像是有預謀般的欺騙,因為履約時間一到卻拿不到錢,所以本人就先支付30萬台幣還給客戶,也與客戶寫了一張收到投資金額的證明書,那我可以對當初申購的上游提起詐欺或違法吸金甚至違反銀行法嗎(因為當初募集的錢都是匯到國外)?那這樣我也會有刑責嗎?(我有留下當初的買賣契約書及匯款單,還有配息時的證明)
希望各位專家能告訴本人該如何做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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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今年3月突然有個人(80歲)來我家說我媽欠他互助會的錢,互助會大約是20年前的事,且在這20年間從未來我家討過錢(連他的家人也不知有這件事)。問他如果我們有欠你錢,為什麼這20年來都沒來要我們還錢,他說看我們可憐所以錢先給我們用,現在看我們家在改裝,想說我們有錢了,所以要我們還錢。我媽說確定有把會錢給他,但他一直說沒有,雙方也沒有留下當年的資料。
現在他去警察派出所說我媽欠他錢,警察就叫我媽去和解,我媽去了以後,警察只聽他們的說法,都沒聽我們的說法,就認定我們欠他錢,直接問我媽收了多少互助會的錢,現在要拿多少錢出來和解。看到警察這個態度,讓人覺得警察的立場不中立,我就說要調解委員會來調解。警察說如果調解不成,就看對方是要告民事,還是告刑事詐欺。
我媽想說看他是老人家,不想跟他再爭執這件事,弄得自己也精神不濟,因此會拿出一筆錢直接和解。如果調解不成,我們該如何處理這件事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不予理會,不予回應之,待對方對您提起訴訟,視其證據資料,再為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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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網認識的一個女生,和她聊天有三個多月,她一直說自己很可憐欠地下錢莊錢五萬塊,我一開始覺得這人怪怪的,就不理她,後來我笨又一直和她聊天,她一直說她很多可憐的故事,讓我心軟了,鑄下後來的大錯。
她不肯去工作,又說自己有在做援交,我就想說好吧,那我借你五萬,你提供我性服務好了,一年提供我每個月至少四次性服務,她說要考慮看看。
接著,隔天我們約到旅館進行討論,她主動說一年太久,半年內每個月提供四次就可以,我當下也覺得好,就和她簽了性愛契約,並完成了第一次性服務,並現金給了她五萬塊,但之後,就一直約不出來,一開始說小紅來了要休息七天,接著又哭說媽媽出了車禍,急需兩萬塊,我想說你拖了十天都不肯出來,我就不借她了,最後一通電話是,說她被地下錢莊 逼到自殺了,現在人在醫院,要我借她錢幫幫她,我也是不理她,還說要告她詐欺,結果她竟然說她有老公 要告我通姦,我看完氣到不行。接著,她就人間蒸發了
1 請問我告她詐欺,有勝算嗎?
2 她若真告我通姦,我會被判刑嗎?
我手邊只有契約上她的簽名和她自己手寫的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她的手機號碼,和她說她人在醫院需要錢的那通錄音電話紀錄,其餘對話證據都沒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對其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另關於通姦之部分,若您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可爭執不成立通姦犯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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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網路上任事一個女的 加了line好友 是一個女的 一開始在line聊天
有加fb 連手機也有加 但是我們一直都是用line打字在聊天
後來就說要團購咖啡 她說她要湊人頭 少3盒 一直哭苦苦哀求叫我買
我感覺事直銷 我不疑有她 想說好啦 那3盒
然後聊天都很健談
過了數天 她一直叫我 匯錢給她 但我當時幾天很忙沒空
一直拖 後來我想說 我不常喝咖啡 我就跟她說我沒這需要了!
我就直說 我不需要 然後我也有打些抱歉文之類的..
她就馬上變臉說我騙她 一些哩哩叩叩回文 什麼說我騙她生活費之類的 ... 說要(報警 告我詐欺) 一直用成辦員警 來壓我 我也沒回她
請問這樣我 要如何處置?? 我沒拿到甚麼利益好處 我這樣有詐欺行為嗎???

===簡述===
父親說他買房子的時候被騙, 今天我就帶著土地登記謄本去地政事務所詢問.
父親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土地他項權利部"有以下兩個登記,
(0001)登記次序:銀行,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
(0002)登記次序:陳先生,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擔保債權總額:1,180,000,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 我父親.
銀行的部分沒問題, 但是實際上我父親並沒有跟陳先生借過錢.
note 1: 84/05/19陳先生私人設定時, 我爸並不知情.
===目標===
===發生過程===
84/05/19的時候我的父親委託陳先生(代書)處理買房的相關事宜.
幾年後, 父親想要轉貸到別家銀行. 經過銀行的調查, 原來"土地他項權利部"還有陳先生額外設定的一筆資料, 父親才知道被陳先生騙(詐欺?詐騙?)了.
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現已屆清償期, 特此通知, 請台端自收受通知起七日內速向本人清償...."
note 2: 84/05/19~104/05/12 期間陳先生都沒有聯絡我們, 也沒有強制執行
note 3: 陳先生沒有在寄出(103/02/26)存證信函後六個月內起訴
note 4: 我們社區有七戶被陳先生用相同的手法詐欺, 一戶調解庭三十幾萬和解(抵押權塗銷), 其他五戶光是銀行貸款就放棄了.
note 5: 現在連絡得到和解的那戶人家
===小問題===
1. 請問我方是否採取控告他詐欺(刑事)?(告陳先生詐欺, 取得法院的判決後,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
如以下公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五六○七四號函
【內容】本案陳○○君以詐欺取得土地,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權利取得顯有瑕疵,是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網路摘錄
2. 詐欺罪的追訴期是不是到1 04/05/19, 也就是我要在六天內告他詐欺, 不然我就告不了他?
3. 84/05/19起十五年內陳先生並沒有行使請求權, 此情況是不是符合"消滅時效"? (雖然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但也都超過15年了, 而且也沒有在六個月內起訴.)
4. 我母親有去問銀行/律師, 他們表示這個陳先生已經是有案底的(詐欺罪), 但是真正去確定說他是不是就已經是詐欺犯, 甚至已經入獄又出獄了呢?
如果他有詐欺的案底是不是對我方的控告較有利?
5. 另外想請問有推薦免費的法律諮詢(實體)?
===最後===
小時候不懂事, 只知道父親因為這件事情得到憂鬱症(中度殘障). 直到今天(剛出社會半年)我才搞知道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眼看法律追訴期即將過期.花了一天整查詢了很多相關資料(消滅時效, 詐欺罪, 抵押權塗銷...), 現在急需要各位法律上的幫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我想向您請教一個官司問題,就是在去年十二月間亞太電信特約門市的店長及同仁提出詐欺、違反個資、及偽造文書。主因是:因為我當時要將門號辦理變更,所以請門市人員處理,當時人員並未告知我因為我有申請電子帳單所以無法在當下換號成功,必需要先取消電子帳單的服務才可以換號,於是當日該店的店長打電話聯絡我說有這情況時,有在電話中表示要進線客服取消電子帳單,當時我在電話中同意她可以進線幫我取消,但約莫沒多久辦理完成後,該店長打來告訴我,她是請店裡的另一位男性同仁假冒我的身份進線客服,提供了我的個資給客服核對,才完成取消服務。當下我聽完就回應她:為何在稍早電話中沒告訴我會請其他人來處理,而且還把我的個資提供給他,後來反應到亞太電信總公司後,總公司只表示這和總公司無關係,完全是員工個人的因素。後來開了協調會也沒有任何結果,後來轉由蘋果日報的投訴後也在今年的1/21上新聞,當時記者有協助在電話中錄音確認當時店長並未告訴我會請其他男性同仁進線處理這件事,也有在訴狀中請檢察官向蘋果日報申請調閱音檔。一直到5/11開了第一次的偵察庭,想請教律師,接下來我如果要提出求償和刑事附帶民事應如何提出?還有因為該店是屬於加盟門市,在於民法上第188條是否可以向加盟公司也提出求償?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是要先寄存證信函去還是直接在去台北地院申請?謝謝律師回答~祝順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成立詐欺犯罪,需視您有無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若您無施用詐術,可為無罪答辯,您可考慮委任律師,與其討論可能之問題及回答之方向,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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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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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初家中請了油漆工兄弟檔幫忙家裡作油漆工程 因為媽媽覺得用現金購買或許可以以較低的價格購買所需的材料,所以拿了40萬請油漆工代為購買(有請款單)!油漆工答應我們會將所要的油漆一次購足,並放在現場讓我們清點以證明款項!也有說明施作流程!還說會擬出合約讓我們有個保證!但是工程一拖再拖,從沒見他們在正常工作時間出現(有建商可以證明)!施工的作法也不如他們之前所講的(有照片證明)合約也一直拿不出來讓我們簽!工程從去年拖到今年4月底,現場總共只看到26桶打底用底漆,施作的內容也只看到在部分牆上噴了不平均的底漆!期間爸媽時常打電話請他們盡快施作,也表明如果沒辦法完成可以說出來,我們好換人接手!但他們一直告訴爸媽他們會盡快趕工,可是卻都沒看到人!請他們出面協商好幾次,希望他們把油漆工程好好作完,並把合約盡快擬完,他們也一直敷衍答應!5月初最後一次協商,希望他們把工程結束,我們打算換人接手!需要他們出示油漆購買明細跟工資,好讓我們知道款項明細!但他們卻以工程是連工帶料施作,所以不需提出任何證明為由拒絕交付任何證明!只拿出一張用電腦自己打的請款單,告訴我們總工程款是43萬8千!之後就以無話可說結尾走人!因為我們覺得款項太過誇張,所以有去訪查了油漆價格,發現我們用的油漆實際上的價格只在5萬上下!請問,如果現在要提告,可以用詐欺罪來提告嗎?還是有其它罪名?如果提告之後除了可以要求他們退還我們剩餘金額外還能要求什麼補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使對方願意與您協調之,惟亦有可能認定為民事糾紛,而不成立詐欺犯罪,視您證據而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才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給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才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給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