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喔喔~謝謝陳律師^^
因為目前悠遊卡公司正在推廣新一代記名晶片悠遊卡,有推出記名送百元購物金的活動!但因之前自己遺失的該張試用版晶片悠遊卡(申請時為無記名且當時無法自行申請記名),現在才可以自行上網使用讀卡機申請記名,所以意思是如果侵占者將原物主遺失的該無記名的晶片悠遊卡,自行用讀卡機上網跟悠遊卡公司記名登記成自己是所有人,他還是只觸犯侵占遺失物的那條法律囉~
因為會有種可能是他於申請記名的期間,向悠遊卡公司申請記名後,取得悠遊卡公司記名活動之贈送購物金,而該張卡片因已有遺失及侵占之報案紀錄,這樣侵占者不會對悠遊卡公司產生詐欺或是不當得利之情況嗎?記名之後卡片會就屬於他了嗎?? >口< 我是對這裡衍生出的情況有實務法律上的疑問,不知有專家有沒有相關見解可以賜教~ ^^ 感謝!!


各位律師先誠心的跟您們說聲謝謝,我敝姓許 我從事的行業稍微特別,是命理法術的工作,那麼我幫人服務的範圍絕大多數,都是幫客人親手開符咒,來幫客人,但是這是無形的產品,當客人使用有絕的有效 的,當然也有無效的,而我呢因為開的符咒有設立單價,一套符咒五張是兩千五,有些客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所需要增加至4-5套的符咒,有時花到一兩萬,那想請 教各位律師們,如果當這個客人覺得,他花了一兩萬,也覺得無效,最後提告詐欺,或是其他的法律責任,那我該如何去面對呢?因為這個符咒當然有我們的專業, 且都是很認真的幫每位顧客處理,但在現今的社會上難免都會遇到這些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去處理或面對這些事情呢?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回答



7/29簽約購買了一間2樓邊間的房子(正下方是大廳)
簽約當時仲介與賣方在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說裡
"是否有滲漏水的部份"勾選"無"
8/10那天也已匯了用印款至履保帳戶
但在8/13滿心歡喜去看看已訂約的這間房子時
由管理員口中得知這間房子的廚房水管因為阻塞.已倒灌髒水好幾次
且當時都淹得整屋子都是
還流到大門外的樓梯間
是鄰居看到趕緊通報屋主(就是現在的賣方)
據說賣方這些年已為這屋內淹水的事已向社區抗議過很多次
去年社區將管路改過
但在前兩個月水又差點倒灌進屋內.
這次是溢到地下一樓.
但誰能保證以後不會再淹到二樓屋內?
但因為現在已付了用印款了
離下一筆完稅款還有13天(就快到了)
我很想撤消這筆交易
因為覺得有嚴重被騙的感覺
而且若交屋之後會永遠擔心水會再倒灌
且日後若想賣房子.價格一定會很低甚至會賣不掉
賣方與仲介隱瞞了這重大的暇疵
不知道撤消交易的勝算大不大?
賣方與仲介是否算是詐欺行為?
我可以討回所有已進履保的錢及仲介費嗎?
下一步該怎麼做才對自己有利?
若當初賣方有誠實說有廚房水管有倒灌淹過水的事
我打死都不會買的!



各位律師先誠心的跟您們說聲謝謝,我敝姓許 我從事的行業稍微特別,是命理法術的工作,那麼我幫人服務的範圍絕大多數,都是幫客人親手開符咒,來幫客人,但是這是無形的產品,當客人使用有絕的有效的,當然也有無效的,而我呢因為開的符咒有設立單價,一套符咒五張是兩千五,有些客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所需要增加至4-5套的符咒,有時花到一兩萬,那想請教各位律師們,如果當這個客人覺得,他花了一兩萬,也覺得無效,最後提告詐欺,或是其他的法律責任,那我該如何去面對呢?因為這個符咒當然有我們的專業,且都是很認真的幫每位顧客處理,但在現今的社會上難免都會遇到這些問題,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我該怎麼去處理或面對這些事情呢?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回答

6年約當時會買是因為是內部員工當時主管也說很快就能脫手
就買了!結果在那間公司呆了幾個月發現當初好像是花20萬買一個副理的位置而已
除了第一個月領5.6w之後每個月才領700元當時才發現那間公司的做法很像保險業也很像
老鼠會一個牽一個才會有錢領!!很多人去找記者來踢爆沒用就連去勞工局告他們也不了了知
因為他們幕後老闆是原住民的國會議員所以很多事情都壓的下來
所以很多員工也只能鼻子摸摸就離開了包括自己本身也是
但當初的五份合約找他們說退費的事
他們說最多一份只能退5千....但也實在是差太多了
因為我知道之前有客戶退到3w但是我沒有證據可以去證明這些
我現在也只能找看看有沒有其它方法能叫他們退多一點的可能上來問問
像我這種情況的還很多!!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幫我們吧!!!
ps:它裡面有一條是說退全額的百分之八十但他說的全額是合約總價23.5的全額
這是他們拿來當擋箭牌的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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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位陳律師留言跟我說
他認為這可能有牽涉到詐欺罪、公平交易法及違反銀行法的問題,應該把資料整理一下,然後找所在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進行諮詢,看看是不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除了詐欺的問題外,公司簽的契約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契約可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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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的是那位律師所說的整理資料是指那些?除了先前的合約還有其他要準備的嗎??
找法扶會裡面有細分很多我該找那個單位來協助我查詢??
不好意思這一塊我真的不懂~所以麻煩各律師幫個忙~謝謝!



為被告黃慧嫥涉嫌詐欺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事實:被告黃慧嫥(以下簡稱被告)在奇摩
網路拍賣化名"中川"(拍賣者代號:Y0287300152)
於民國101年4月24日在告訴人黃聰敏的奇摩
網路賣場(尋寶胡同.賣家帳號:YXXXXXXXXX)
以無止境追高.絕對高於其他買家.百分百得標
無論其他買家出價多高被告黃慧嫥即馬上加價
直至得標為止的方式以新台幣(下同)六千九百元的高價
標得拍賣編號(e60290617)品名:粉彩瓶一只.
當時告訴人僅隱隱察覺有異故立即留言給被告
要求被告盡速依規定匯款完成交易.
但被告得標後於應付款時卻謊稱他家住北部.事業繁忙
必須到5月1日才會南下台中分部開會.屆時
才能面交並以留言告知告訴人黃聰敏.告訴人黃
聰敏的賣場裡面被告還有幾件物品要參加競標.
作為拖延付款的藉口.後又改口留言給告訴人黃聰敏
被告得標後會交代其秘書一併匯款.(以上被告之留言
均有奇摩拍賣留言可證).被告復又於4月27日以相同手法
相同化名以四千八百元標得品名為:粉彩相其瓷瓶之花瓶
(拍賣編號:b74786899)一只.告訴人黃聰敏當時不疑有
他而陷入錯誤以為被告所言不虛.被告得標之後告訴人黃聰敏
於拍賣留言要求被告依正常程序匯款完成交易.
被告起初均置之不理.復又於101年4月30日於奇摩拍賣
留言回覆:因被告欲合併寄送.節省運費為由還要再繼續競標.
因其4月29日即南下開會云云.拒不付款.並要求告訴人黃聰敏
讓其繼續下標(以上亦有有奇摩拍賣留言可證)意圖標得更多
物品欲使告訴人黃聰敏蒙受最大之損失.
二.被告黃慧嫥以上述相同之手法與犯意亦於告訴人
黃淑貞之奇摩賣場:"國王街八號"賣家帳號:YXXXXXXXXX
於101年4月27日以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品名:西藏密宗唐卡
一只.與二千零五十元標得品名:碎片紋青花聚寶盆一只.
4月30日以一千零二十五元標得品名:茶葉末釉龍耳提壺
一只.5月2日以四千一百五十元標得品名:黃彩筆筒一只.
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品名:花鳥圖將軍罐一只.5月2日競標當
時告訴人黃聰敏在線上觀看競標過程驚覺有異.故去電告訴人
黃淑貞並與其討論之後得出結論化名中川之人一定是被告
黃慧嫥之後即立即一起開車前往被告黃慧嫥家找其理論.整件事
才真相大白.
三.被告黃慧嫥實為一名已婚婦人育有一子.也是告訴人
黃聰敏與黃淑貞之胞妹亦為奇摩拍賣之賣家且已從事網路
拍賣生意多年.其賣場名為"姥姥的私藏"拍賣者編號:YXXX
XXXX竟在網路上以化名洪中川並謊稱其為一名家住北部
事業有成.凡事均有秘書代其處理之富有商人以取信告訴人黃聰敏
與黃淑貞使與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使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
陷於錯誤而蒙受財物與商譽之極大損失.而被告亦從其中得利.
因被告黃慧嫥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三人均從事網拍古董類之生意
不但販售之物品相同.貨源也一樣且亦有為數眾多共同之常態性買家.告訴人
黃聰敏與黃淑貞之賣場經被告化名之中川以上述手法惡性競標
之後.從此其他買家只要看見被告化名之中川出現在告訴人黃聰敏
與黃淑貞之賣場競標即自動退出因為無論如何都無法得標.進而轉
往被告黃慧嫥經營之賣場下標.被告黃慧嫥即可從中獲利.試想被告
黃慧嫥已經營網拍多年每一項其所冒名搶標商品之本錢均知之
甚詳.譬如:4月27日在告訴人黃淑貞賣場以四千一百五十元標得
知黃彩筆筒本錢只要二百五十元.同日以三千三百五十元標得之
花鳥圖將軍罐本錢只要三百元這些被告都知之甚詳.甚至被告也都
賣過怎可能花如此離譜高之價錢去購買這樣的物品.因為被告一
開始即不打算付錢後來由家人口中得知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即將
提告才趕緊匯一部分款項給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企圖逃避刑責.
四.被告黃慧嫥之犯行雖與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定義: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有所出入.但綜觀整起
事件本質上實與刑法第339條之定義並無不同.告訴人黃聰敏與黃淑貞
確實因被告黃慧嫥之行為於錯誤並造成財物損失.且被告黃慧嫥亦確實從此
犯行中獲得利益.故告訴人黃聰敏以為被告黃慧嫥之犯行以足以構成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無疑.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人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跟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讓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人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立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日前幾日名下帳戶其中之一被列為警示戶(因借人認證yahoo安心賣家而被盜用)
而已將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已做了銷戶,目前尚未接到警局或法院的通知,
因為即將臨盆急需使用其他戶頭,也不是很方便來回奔波
想請問
該如何能用衍生管制帳戶裡的錢呢?
1.請向地檢署所在地法院聲請撤銷與本案無關之其他帳戶凍結處分。持申請狀向法院請求因您名下的某某銀行的哪個帳戶與該人頭詐欺案無關,請求撤銷凍結處分,等辦完後再去警局作說明~那麼是不是我必須向做成凍結處分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目前只知道是桃園警局向銀行提出列為警示戶~所以是巷桃園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嗎?還是該如何查詢呢?
(1)聲請狀,是寫"聲請撤銷凍結"的聲請狀~請問有範本參考mail給我嗎?因為網路上的不知道哪一種才是我需要用的.
(2)但是還沒有收到通知,是去臨近的警局查嗎?該如何做的好呢?
(3)聲請狀內需敘明遭凍結的是實際與本案人頭帳戶無關的論述,並要準備遭凍結的銀行帳戶影本。請問是只能一個帳戶還是其他無關案件的戶頭可一併辦理?
2.有聽說關於因警示帳戶所影響的衍生管制帳戶(非薪資戶)可以臨櫃提款,這是真的嗎?到底可不可以臨櫃提存款呢?已知不能轉出,那可以轉入嗎?
有人po金管會的條文說可以臨櫃提款,但是到金管會的網頁卻找不到條文在哪裡,若能提存款,有限定金額嗎?有什麼該注意的呢?
感恩回答呦
3.還是有什麼方法盡快能使用衍生帳戶裡的錢呢?請幫幫忙
不好意思~問題很多~近日即將生產~也急用錢~請求協助
也希望能快水落石出
感恩

因為收貨款輾轉拿得的支票(抵付貨款)
結果因為那個人快到期了付不出來,向我要求展延
我家也同意了,拿他的支票跟他交換日期比較後面的兩張支票
(有簽收,但不是本人,而是他們公司的小姐)
是第一銀,新興分行的票
之後他說他還要拿十張金額較小的支票來在跟我家展延更多時間
我家也同意了,結果快到期了他卻沒有任何反應
所以我家就把支票交給聯邦銀行代收了
卻遭到退票,退票原因是支票掛失止付(空白支票)
到處去問銀行和法院還有警察局
銀行說他們沒有任何法律上責任,
也沒辦法幫我把這張票確實存在的資訊提示回去
尤其是第一銀行新興分行不想回答就算了
先是說負責這件事的人不在,說要幫我轉給其他人
等了十分鐘後,又輾轉轉回去給同一個人
他才跟我說這裡沒有人知道,他還要接別人的電話,叫我去問別人
警察局說他們不受理這種事,這是票據所的事
親自去分局報案他不受理
打給高雄地院他說只能先題是這張票存在
但要親自把票送去
現在就是這樣問來問去還是不知道應該要怎麼做
我想請問,如果要告他們不管是詐欺或是誣告等等
到底要怎麼做???
我想要民事和刑事一起告,拜託各位了!
補充,後來我查到第一銀沒有去求證就讓那家公司掛失止付
而且在高雄地院找不到有關這張票據的任何公告
如果可以我要如何才可以把票恢復原狀?


一天我在我ㄉ料廠.我因為有事約人.請我ㄉ朋友代為打電話給伊ㄍ以前我工作過ㄉ人.問他是不是需要這批貨物.後來我因約人在外面等人.後來這ㄍ人開車來共3人.他看依下貨物後就說這批貨物是它ㄉ我ㄉ員工打電話給我說這ㄍ人說貨物是它ㄉ.我趕回去後他當時還在講電話我上前質問他.你憑神ㄇ說貨是你ㄉ他還在講電話往後退.自己絆倒.因工廠很多空瓶罐.跌倒後還在講電話我當時認為他在耍花樣.後退要離開點.轉身看到他帶來2人衝過來攻擊我攻擊我頭部以致我眼鏡.掉落.毀損.然後一人以右手鉤住我頭部.一人從背後架住我.我ㄉ工人見狀說用講ㄉ就好.幾次他們才放手.那人依然躺在地上.我認為他是裝ㄉ後來救護車帶走她.我ㄉ貨物也被扣住.我要代保管.我那些貨是我從一ㄍ古物商手中買來ㄉ以高出廢鐵價錢2分ㄓㄧ收購有來源.我後來問過那老闆.也確定步是那ㄍ人ㄉ.那ㄍ人來買東西明知或不是它ㄉ故意要敲詐我.我以前在那ㄍ人那裡工作過之確定他那東西部是它ㄉ.他自己也知道卻故意報警扣我ㄉ東西.我在警局提告告那人意圖詐欺.意圖以他法騙取本人財物.另告兩人傷害.妨礙自由.0這樣可以告他們意圖搶奪嗎.3人為詐欺共犯結構.強奪結構.還可以告他們神ㄇ.毀損財物.[我ㄉ眼鏡]怎樣附帶民事賠償

去年五月時進入了某某公司工作,認識乙先生
後來他在我的面前說他之前的車子撞壞 然後說有罰鍰問題無法買車及辦理過戶 當下我說 你可以找家人過戶阿?! 乙說: 我媽說好像買什麼(他也不清楚)所以名下不能有任何財產 然後我就說不然我的駕照借你ㄧ兩個月(那時什麼也不懂)
八月時乙先生存到買車的錢 他跟我拿我的駕照和身分證去中古車行購車,23號辦理過戶到我的名下 。
隔ㄧ個多月後 被我的家人知道此事並告知我事情的嚴重性 要我與他簽訂類似合約的書面約定,內容提及此期間駕駛人非我 若有違規肇事他須負起全責..., 並請乙先生儘速將車輛過戶回他名下。
後來乙告訴我辦理過戶需要到南部辦 因為他說要過回他親戚的名下
因為我當時需要工作無法請假 他叫我把證件給他讓他去辦
之後他拿了一張"過戶登記書"給我 並告訴我他完成了過戶
我問他正本可以給我嗎 他說他要留底 所以就印了一張影本給我
大概在今年一月時我離開那家公司
而七月初 我收到一張催繳通知書 看了車牌及違規日期才知道當時有違規兩張被拍超速共3600 當下打給他 他是關機的 隨後我在臉書上發訊息給他告知他違規罰單此事 隔天打開電腦發現他將我加入了黑名單 刻意不接電話
然後上網路找資訊才知道有罰鍰是不能辦過戶的
於是我在監理站的網路上寄了一張申訴
幾天後我到監理站 本想詢問罰單的相關問題(就是我申訴的問題)
請監理站人員查詢時意外才得知 原來車還在我的名下 !
我也拿了當初乙給我的過戶登記書給監理站人員看 而他們說要蓋大章才算完成辦理.... 所以感覺我被騙了
可是現在車子還在我名下 罰鍰他也不出面
我應該怎麼做能主張我的權益?
可以告他侵占和詐欺嗎?
如果我要打存證信函我應該如何寫? (看了很多範例但在不曉得自己該如何聲明立場及權益時要如何寫 ? ?)

律師您好:
這件事情發生於民國91年. 父親的友人陳先生. 向我爸告知有一個投資案. 要我爸(彭先生)投資. 彭先生先後匯入300萬+100萬 共計400萬. 還有其他親戚(大伯,二伯&小叔) 這樣加一加共有近1000萬. 但幾年後查無投資事實, 沒有看到廠房, 也沒有相關證明(股條.只有匯款單與手寫的證明)資金去向也交代不清楚. 當初是以投資世界巔峰這間公司. 後來這公司已經更名彩煇科技. 經過查詢 現在也看不到該公司(具我了解彩煇科技目前公司淨值已不到1元. 但我爸他們慛未收到股東會通知.表示他們不算是股東).
陳先生的哥哥為天剛董事長 曾有前科違反證交法. 利用人頭戶炒高股價. 該陳先生當初也與他哥同一夥人.我懷疑情況有兩種: 1.利用他哥名義吸金投資.(他哥後來因違反證交法後離開天剛 轉任世界巔峰總經理) 若是此假設 即是兄弟為同夥. 2. 他哥不知情的情況下, 利用他哥名字來吸金.自己再拿該資金做其他用途.
最近有諮詢一些人, 他們都是請我先發存證信函. 我也去查過陳先生的房屋登記人, 非他本人. 我現在擔心日後要求償他名下無財產. 因此想請教律師除了發存證信函還有什麼其它建議, 以及我需要注意什麼部分? 我覺得此人很惡劣, 他是有計畫性的.原先是我小叔的朋友, 請我小叔介紹他的兄弟. 在經過一年的熟絡, 然後出此提議將錢拿走.這行為是否已違反詐欺背信. 再麻煩律師給我些建議了, 謝謝~


專業的律師們好
我家住台北,上週末7/8接到台中大甲分局通知書,(文件日期7/2)
我本人不再台灣,我爸爸代我到我家所屬的派出所簽收,
Q1.兩份文件資料不同,身分證跟生日有其中一張是錯的
Q2.通知書沒有任何編號
Q3.通知到案說明時間安排在兩周後7/20晚間6~8點
Q4.台中的區碼應該是04,可是上面卻寫(042)6876588
Q5.我打電話詢問負責之偵查佐 :告知他我人在國外讀書,有文件證明是否可以延後,他卻說不用來了,他已經將本案移交了,叫我等法院通知!
以上重重疑點,雖然Q1.Q2.Q4很可能是警員疏忽所造成的,
但是
Q3,這個時間點正常嗎?會有晚上在偵訊的?
Q5.明明文件寫7/20,怎麼會已經移交了?
本案我查過很多資料,該手機號碼的申請是因為我兩年前被打工詐騙所申請的,有相關文件可以證明,反詐騙電話的諮詢不知道如何證明
請問我到分局做案說明,我可以錄音嗎?
請問專業的律師可以幫我解惑嗎?





各位專業律師們好
本人我日前遭酒駕的汽車撞上
日前已經簽署和解
何解內容是
甲方為對方
乙方為我方
一、 甲方願支付乙方新台幣兩萬四千元整。(全部損失不包含機車修理費)
二、 乙方機車修理已由甲方維修後於101年7月6日歸還乙方。
三、 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次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乙方並不再追究甲方之刑事責任(過失傷害罪)。
四、 強制責任險由乙方自行檢附醫療單據向甲方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辦理強制險賠償事宜。
五、 並於101年07月12日 時 分 地點:
簽此和解書作為和解依據,甲方並當場以第一條和解內容內所敘述之賠償金額,現金現場交付給乙方。
現在問題是第一點
對方事後要求我將所有維修後的發票和屍體交給對方
實際上在我個人定義的第一點是包含所有財損和精神損失還有無法工作之損失
但對方願意以第一點價格作為和解金
那對方現在要我給他維修發票
我有必要履行這項要求嗎?
和解內容內並無提到此點要求此點
*如果需履行要求的前提下未履行
會有甚麼相關罪名會成立嗎? 例如詐欺
謝謝




事發: 2010/7/27
當時我大學一年級暑假,經過求職網站搜尋到\"電話客服\"的職缺,
當時去面試時,被要求申辦兩支手機門號(台哥大.遠傳)
事隔幾天我覺得不對勁,上網經查,該公司是連警察都無法處裡的詐騙手法.
打給反詐騙專線,專線人員告訴我這一類非常多,如果該公司願意支付每個月的月租費就算了.
因此我前往該公司詢問,他們願意跟我簽合約,要我兩年內不得解約,否則要付違約金,期間他們會全額支付費用.
OK,截至今天,眼看就要兩年期滿了,卻在昨天接獲台中大甲分局偵查組以\"詐欺\"罪名,
要我到案說明, 可是我現在大學三年級,一整年都在國外工讀實習,跟本無法出面說明.
今天早上(7/11),打電話詢問了負責的偵查佐,
他說既然我無法出面說明,那他就要移送案件到法院,說到時候法院傳喚就非去不可,還告訴我即使有證明也沒用.
我現在真的很苦惱,到底該怎麼辦,前半部的求職詐騙,我也有好幾個同學遇到,問題是後面衍伸的被告詐騙案件,會不會有案底,我要怎麼處理.
假若真的需要我本人出面的話,我就必須緊急訂機票返台,我人在大陸,若貴單位可以直接用電話諮詢的話,請留給我,因為我目前的手機是中國內地的門號,我可以打回去



真實案例:
我爸,以下稱為A,與他的朋友,以下稱為B。
於10年前,A聽信B有合作生產一些工具以前機器,可以獲利數倍,於是A借了B一百萬元,並簽署了"合作意向書",上面有簽名蓋章,並有相當清楚指明A方投資一百萬元參與B的計劃,將獲利所得給予A多少多少,但投資之後,A竟將此筆金錢轉為開設私人補習班,並且無任何生產關於意向書內之物品機器,A於是私下要求B若無獲利,把原本借款的一百萬還予A即可,但B十年內僅還了5萬元左右,而且補習班的生意卻蒸蒸日上,顯然不願意還錢了。
我想問的是,如果現在A告B詐欺,而B的財產全部轉給他老婆名下,那A的主要目的是告B詐欺,但要求還那一百萬元,那最後會不會只有B去坐牢而得不到半毛錢呢?還是要用什麼技巧告B?





律師你好:
我有一個女生朋友,我把他當妹妹 他當初住在嘉義 而她男友被關
所以我才把她接來跟我一起住 不然他會跟她男友的爸爸住在一個破貨櫃屋
剛來的時候 他身上都沒有錢 我有勸他去找工作 他也跟我說好
後來他跟我說他要去看男朋友怎麼辦? 我跟她說 妳沒錢怎麼看?
他問我說 那怎麼辦?
然後我男友就提議說。。找報紙的代辦公司 有退佣金可以拿
然後我們有經過討論 我妹就答應了。。
然後去辦完差不多 2個多禮拜 他覺得那些費率太高 所以問我們怎麼辦?
我男友看她可憐就因此把他的門號拿來玩線上遊戲用。。(因為我男友 有在工作 那女人沒有在工作)
然後。。過了過一~二個月 他媽卻兇巴巴的說要告 我詐欺 我男友詐欺~侵占
這未免也太好笑了吧?? 名子是他女兒簽的名 我們又沒逼他
還說 賣手機的錢跟退佣金的錢 是我跟我男友拿走的
那女人還在警察面前說他沒拿到錢。。 他如果沒拿到錢
怎麼去看她男朋友?怎麼買東西給她男朋友? 怎麼寄錢給他男朋友?
而且 他住我們家 拿個3~4000繳房租 水電費 生活費
那些 不算什麼吧??
請問各位大大。。。。
這樣他們告的成嗎???
而且當初做筆錄 都是他媽在講???
這樣有具法律效力嗎???
那女人滿20了。。。
還有他們告完之後 他媽媽還曾經打電話來說要請吃飯
還叫我跟我男友要找人辦過戶
就是因為我們不照他意思她才去警察局
請問這該怎麼處理?

我是被騙被詐欺約200萬,去年11月報案今年2月中旬嫌犯抓到也上新聞,因為該位10年前也詐欺被抓到,起初我僅報案135萬被詐欺故檢察官說嫌犯135萬還完就沒有刑事了,3/5嫌犯至地檢署和解其方案為101年3月25日還8萬,101年4月25日始至103年8月25日止每個月25日還1萬,103年9月25日還91萬,同意給予嫌犯緩起訴處分,但我還有保留另65萬民事訴訟權力(因當時之前存摺更新舊存摺己剪掉,所以手上只有135萬的匯款單,但後來有去補發65萬的資料了),
抓她到的警官說該嫌犯有幾筆土地及房子,但檢察官都僅聽一面之詞當下我也無請律師就去和解,嫌犯說土地為祖產要經過兄弟姊妹同意才可以賣,而房子本身也已經二胎了還欠銀行200萬且她本身有12張卡債,檢察官當下就說不和解就提起公訴,也說我又無請律師說不定公訴後我就拿不到錢了,導致當下簽下和解書,目前有後悔想討回公道,以下幾件事情煩請賜教。
1. 當初報警僅提供135萬收據,那怎麼補上65萬收據讓嫌犯有200萬刑事,而不是僅135萬刑事。
2. 可以精神補償嗎
3. 詐欺金額可以算利息嗎
4. 警官說她名下有土地及房屋還有車子如何了解他們夫妻財產。
5. 和解書已經緩起訴處分,起初或許很安分還我錢但最後一筆91萬沒有還我,是否嫌犯被關完就沒事情了,我錢也拿不到呢,且會不會就失蹤了或逃到國外,是否可以詐欺案由他們夫妻共同承擔。
6. 嫌犯為累犯感覺有點詐騙集團只是警官還沒發覺,但警官說後續還是會一直追蹤,想說先提出公訴讓她受到處罰,但我又可以有保障拿回我的200萬。
7.警察有查出對方有不多筆不動產,但檢查官沒有再調查,只聽信對方一面之詞,而不利於我.
8.和解書內容第一筆需還我8萬,但拖了一天才還我6萬罷了...剩下2萬又拖了1週,這樣和解書失效了,我只是公務員對法律專業不懂,正想委託專業律師專案處理,給個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