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曾在大約13年前因打工的漫畫店有放賭博性電玩機台,而被處以賭博罪(好像是常業賭博罪)3個月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當時已繳交易科罰金結案了...如以現行規定看來,我在易科罰金後已經超過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宣告了,我申請出來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該不會登載該紀錄對嗎??且常業賭博罪似乎也已經廢除了...因為新工作必須檢附良民證,有點擔心申請出來的結果。另外,如果我所申請的良民證沒有記載該紀錄,公司有可能以另外管道查到這些紀錄嗎??若查到是否是公司違法查詢呢??麻煩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我與AB兩位小姐曾是同事。
我與某B小姐在臉書上有私人對話,對話內容包含我對A小姐詆毀的內容,當下也已要求B不能告訴任何人知道,並沒有公開也沒有讓任何第三者知道。
但近日不知何故,A小姐得知了B在臉書上與我的對話訊息(我並沒有公開貼文,依據推測應該會是B將我們之間的私人對話貼給A看),A發現我有跟B說A的壞(是關於她在商業酒店上班,而我把她說成她在酒店上班而且有整形),A得知這件事之後立即告知她的男朋友,她的男朋友也同事要求我要給予她一個合理答覆(道歉OR法院見)。
我想知道我被告的話會被判什麼罪(民事以及刑事),以及A擅自從B那裡得自我的私人對話內容我該如何反應。
懇請各位朋友賜教,謝謝!!













姐姐的小孩 目前因跟朋友之間發生小誤會 在大家約出來解釋清楚時 被裡面的其中一人叫表哥拿刀來砍斷左手 , ,剛開始 對方都不聞不問 等到收到傳票 才再來說要談和解 (可是根本就沒有誠意 一個家長領有殘障手冊 一個家長領有低收入戶-這個砍人小孩 **數條傷害案件審理中** 一見面就把手側跟低收入卡往桌上一丟) 警察以傷害送刑事告訴 小孩清醒的時候 做筆錄才發現
1.對方砍他3刀 其中一刀 刀子還斷在手臂上 左手剩下皮沒砍斷 剩下的 該斷的都斷了 雖然現在有接回 但是醫生還不敢說 可不可以復原
2.對方還有人拿球棒往頭頂敲下去 有人拿安全帽打
本人認為這已經是要殺人未遂了
事後大家還一哄而散 剩下這個小孩在那裡等救護車 (其他路人趕緊打電話 叫他躺下)情況一度因為失血過多 產生危急
這樣是否 可以 多加一條 遺棄罪 我真的不敢想像 那邊如果沒有好心人士叫救護車 情況會怎樣
現在 對方家長 一直要跟我們談和解
如果和解 賠償金額需要怎樣寫 是否有範例 可供參考?
備註
1.這些小朋友都是未成年
2.姐姐因要常帶小孩回診做復建 也被雇主柔性要求離職 (因為是幼稚園老師 常請假不好) 小孩原本在修車廠 當學徒 也無法上班了
3.姐姐 跟小孩 現在都有 創傷壓力症候群 小孩 怕回想當天事情 怕陌生人 姐姐怕靠近事發地點 但是假日又都必須經過
4.後續孩子還必須在開一次刀
5.我們可以改提告 殺人未遂 或重傷害嗎? 是否也要另提民事告訴?
請各位律師 指點迷津 謝謝您

本人初次吸食二級毒品被抓,因好奇剛開始接觸並無毒癮,8/2收到地方法院公文,內容含「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及「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文件標註日期為7/29,裁定內容為吸食二級毒品需勒戒,並於收受送達後5日需提抗告書敘述抗告之理由。
問題1,請問是以文件標註的7/29還是以收到地方法院公文時間的8/2來算5日可提抗告?
目前本人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外且有兩項重大疾病,溶血性貧血及重鬱症,常須至醫院掛急診治療,難承受勒戒之處罰。兩項重大疾病皆具醫生開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
本人查勒戒相關資料參考,得知「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內容如下
第6條(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文件及拒絕入所之情形)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調查其入所之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應備文件,如文件不備時,得拒絕入所或通知補送。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得拒絕入所。
前二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斟酌情形,交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二項、第三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觀察、勒戒人至勒戒處所執行。
問題2,請問本人身體狀況已難自理生活,因嚴重貧血及重鬱,並具有身心障礙資格,且發病時若無即時緊急治療有死亡之虞。
是否可提抗告成功?
問題3,以本人狀況可否以抗告方式提出暫停或停止裁定,改以接受藥癮治療,請法官給個自新的機會,改判緩起訴處分?
問題4,本人目前為「中低收入戶」且目前因職業災害關係,暫無工作及收入,請問抗告書可如何尋求資源協助撰寫?若有免費協助撰寫之機構,能否介紹?
問題5,請問是否有與本人狀況相似,本人自識甚淺,不夠清楚「刑事聲明抗告狀」、「刑事抗告理由狀」、「刑事準抗告狀」如何撰寫,勒戒抗告成功案例之抗告書資料範例可供參考。若無資源、律師協助,自行撰寫抗告書參考用,感謝您無私分享!
問題6,需至「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提出抗告?
問題7,抗告書提出抗告需附醫院兩項重大疾病及身心殘障書面證明資料嗎?
本人因此事已精神承受極度壓力,以上問題煩請盡快協助回覆,感謝,再感謝!

在2天前我發生了車禍,這起車禍是我在十字路口末端撞到人(機車撞機車),但那是因為他由內側快車(禁行機車道)道突然變換到外側快車道我才撞上他,擦撞當時我並沒有馬上停下,而是讓車減速慢慢向右靠,之後由我報警,然而警察到達時,對方堅持對我提告肇事逃逸,警察也量過案發當地到我滑行停止距離為61M,而對方是講得不清不楚,他說他出十字路口是在慢車道準備要右轉待轉,所以沒行駛到其他車道上,他又比著撞到的地方說那是案發地(他指的地方卻是十字路口末端外側快車道)搞的警察霧煞煞。
*他其實已經行駛到跟待轉區平行了 根本不可能是這樣代轉,而且實際上他是行駛在內側快車道突然變更車道*
接下來等我媽媽到場後我全部交給她處理,結果卻讓我很不可置信,竟然是我們要簽和解書,後來我媽告訴我,那是怕我被抓進去關一天,因為對方堅持提告肇事逃逸,變得我們得跟他和解
和解書內容如下:
一.茲鑒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經協議乙方願意負責甲方體傷及車輛修理
二.嗣後無論如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民事刑事等責任
三.右列各項和解條件經甲乙雙方同意遵守,特例本和解書為憑
我的問題如下:
1.我這樣是否形成肇事逃逸?
2.被告肇事逃逸當下會直接被拘留一天嗎?
3.簽訂此和解書是否還有反悔的可能?或可以根據和解書未寫明賠償金額而賠償少一點?








我收到此書內容:
本人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僅係提供帳戶.並非實際參與詐欺取財行為.被害人所損失金哦.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一項.第55條.第41條第一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像本院提起上訴
想請問律師. 如果我要上訴 之後會變怎樣? 易科罰金會判少嗎?
如果我不想上訴要繳易科罰金 .是在等通知書嗎? 因為他裡面沒寫選擇罰錢要怎麼處理?


您好:
我家人騎乘機車還在行駛中,時速約20幾公里,想左轉但只打方向燈還沒轉,正想回頭看有沒有車輛時,卻被後方的機車撞,對方聲稱時速約56公里(應該不只,因為撞擊力很大),當區速限50,我因為很胖<百公斤>時速又慢所以只有挫傷,(不過膝蓋去國術館看了很多次..沒收据),也休息了一二個月才工作(自家做水電,休息了很久),但對方當下比較嚴重,無意識<但住院約6天就出院了>,
我家人肯定的說他又還沒彎,但就撞上了,車子被噴到快車到,我哥的車牌還整個被撞到凹到輪胎裡,可是到了法院,對方聲稱我們的車是在快車道,他才撞到的,但他當時車禍後已無意識,他老婆還說他失憶,忘記撞車情況<還有事故點往後不到100公尺,有個小巷子還有黃燈警示,他騎那麼快,都沒減速>
事後我們調解三次,第一次他本人未到請老婆代理調解,並向我們要求賠他90幾萬,第二次他們沒到,第三次也是老婆代理,本人未到,談判意見不合談判破裂,
現在法院又傳換8月中出庭,對方有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內容是要求2佰多萬,起訴費用還要求要對方支付,我家人是粗魯人又不太識字,一時不知道接下該如何處理,所以想請教律師們
<補充:他們有向我的機車強制險申請3萬多元了,我家人因沒什麼嚴重,但車完全壞了,還修理了快2萬,最後還是不能騎,也沒請到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