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今年3月23日早上9點許在雙向路口左轉,因路寬距離夠的原因小弟一時貪時而在綠燈一亮就先行打方向燈左轉,當我到達另一反向直行車道中間時還與直 行車有段緩衝距離,只些許衝比較快的機車我也緩慢讓行之後再繼續前進,但就在要過直行車道的時候莫名的招到後方機車騎士擦撞,事發後停下車,下車察看與對 方互有辯駁,後來警方來了,雙方做了筆錄也了測酒測,對方說自己也不知道怎麼會撞上的,接下了事故單,對方是母子女三人共乘一輛機車,事發後對方三人分別 母親手骨折兒子輕微擦傷女兒無恙,但均上了救護車走了,之後對方丈夫趕到了解並一直道歉說是自己不對,就這樣雙方都離開了現場各自回去,但是當晚打電話過 去關心,他們就說現場有個女生可以替他們佐證他要去找他來作證並且調閱監視器畫面再來談對錯,那晚我翻查了好多相關法令,我發現沒有一個可以保障我的,因 為所謂的絕對路權!其實事發當天我也跟他們提過希望各自賠償各自的,強制險也已經辦理好了,昨天卸下了行車紀錄器查閱是否單純是我的錯??發現他兒子身高 約160有餘,他女兒也166左右,兒子坐在機車龍頭部位後面是母親最後是女兒,畫面上三人騎車圖中是頭的方向是一直線的,母親的頭是埋在裡面的,完全看 不到臉,只看的到安全帽,因為我就在他正前方,他後方還有一輛機車也緩慢跟我有段安全距離,畫面中他是加速朝我過來的,最後想問的是,我在這場車禍中真的 就只能算我錯嗎??日後民事上刑事上我的這佐證能有效力嗎?望請高人指點
2012年09月,我向租賃車行租03年的vios1.5型的轎車,準備在下交流道時,疑似爆胎,撞上交流道的安全島及標示牌,
駕駛人(我)胸口重擊黑青一片,副駕比較嚴重(是我的家人,撞到的是右手邊)肋骨斷裂、鎖骨骨折,無人傷亡,
【車子只有強制險,沒有車險或是其他的保險】,也無加註在租賃單上。
當下我立即報警處理~並在第一時間通知租賃車行,因無他人傷亡,又急於10天內要出國進修,
所以想法是愈快處理愈好,並有主動告訴租賃車行,我在10天後要出國。
但由於我出國前還沒有處理好,但出國前有帶著家人(拖著身上的傷痛)前往車行,
所以由家人代理,但現在我連家人都找不到(當中發生了什麼事我也不知道),
所以現在租車行向"憲兵隊"提出刑事責任的"涉嫌毀棄損壞",
請問我現在能做些什麼,以表我並沒有要逃避,是真的有心處理,
所以想盡快處理~深怕拖越久~~
我想請教一下以下的問題~~感激不盡!!
1.對方原先讓我二條路選,一是買同型款的車,不限顏色,只要求要03年8月過後,
給我一週時間找車,不用賠償營損。
二是他那邊有認識的車商說,他那台車2手行情價是23萬,可以給他23萬,就不追究。
(我選擇其一,但後來真的在一週內找不到同型款,他們也不接受比較新的車,
然後他們補差價,我也願意付營損的費用),
後來我主動與他們協商是否能用第2個方式,但就是直接23萬不二價的開口。
2.出國前我有與對方協商賠償金額~但對方堅持要23萬~不然就是以18萬買斷,
車子歸他們~我因一時籌不出這龐大金額~現在假設對方也不同意分期方式支付~
那我該怎麼處理?
3.現階段我能做什麼(人在國外的關係,在台又無親人可幫忙),我個人有想到主動寫信給車行,釋出我的誠意及聯絡的方式…等等。
4.營業損失有求償期限嗎?照事故到現在(半年了),甚至到我回國(一年),
這筆金額想到就害怕。
5.事故單上寫疑似輪胎爆胎,那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去證明是爆胎?
6.這事情約已過半年,約上週才獲悉我現在有刑責(由朋友轉告,因為憲兵隊的人有找到我朋友)
7.租賃車商的態度一直想要錢,對於車子無保險的事也不願多談,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跟他們談嗎?
7.這件事情,從我出國到現在,這半年來除了身體上的傷痛外,
每天也都擔心著是否已解決,有時候還會在睡夢中嚇醒,因為"蹦"的那一下,
真的很恐怖,又加上看到副駕上的家人無法動彈,到現在只要我想到,我還是膽顫心驚!
家人一直叫我安心讀書,別想太多,我一直以為有在處理,
沒想到現在得知後,我找不到我的家人,心情真的很不好,我沒有好的家庭,
也沒強力的後盾,只剩下我個人可以處理,但我不拿這個當藉口,
我很願意面對並且處理。懇請律師大人們幫忙。感激不盡。
2012年09月,我向租賃車行租03年的vios1.5型的轎車,準備在下交流道時,疑似爆胎,撞上交流道的安全島及標示牌,
駕駛人(我)胸口重擊黑青一片,副駕比較嚴重(是我的家人,撞到的是右手邊)肋骨斷裂、鎖骨骨折,無人傷亡,
【車子只有強制險,沒有車險或是其他的保險】,也無加註在租賃單上。
當下我立即報警處理~並在第一時間通知租賃車行,因無他人傷亡,又急於10天內要出國進修,
所以想法是愈快處理愈好,並有主動告訴租賃車行,我在10天後要出國。
但由於我出國前還沒有處理好,但出國前有帶著家人(拖著身上的傷痛)前往車行,
所以由家人代理,但現在我連家人都找不到(當中發生了什麼事我也不知道),
所以現在租車行向"憲兵隊"提出刑事責任的"涉嫌毀棄損壞",
請問我現在能做些什麼,以表我並沒有要逃避,是真的有心處理,
所以想盡快處理~深怕拖越久~~
我想請教一下以下的問題~~感激不盡!!
1.對方原先讓我二條路選,一是買同型款的車,不限顏色,只要求要03年8月過後,
給我一週時間找車,不用賠償營損。
二是他那邊有認識的車商說,他那台車2手行情價是23萬,可以給他23萬,就不追究。
(我選擇其一,但後來真的在一週內找不到同型款,他們也不接受比較新的車,
然後他們補差價,我也願意付營損的費用),
後來我主動與他們協商是否能用第2個方式,但就是直接23萬不二價的開口。
2.出國前我有與對方協商賠償金額~但對方堅持要23萬~不然就是以18萬買斷,
車子歸他們~我因一時籌不出這龐大金額~現在假設對方也不同意分期方式支付~
那我該怎麼處理?
3.現階段我能做什麼(人在國外的關係,在台又無親人可幫忙),我個人有想到主動寫信給車行,釋出我的誠意及聯絡的方式…等等。
4.營業損失有求償期限嗎?照事故到現在(半年了),甚至到我回國(一年),
這筆金額想到就害怕。
5.事故單上寫疑似輪胎爆胎,那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去證明是爆胎?
6.這事情約已過半年,約上週才獲悉我現在有刑責(由朋友轉告,因為憲兵隊的人有找到我朋友)
7.租賃車商的態度一直想要錢,對於車子無保險的事也不願多談,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跟他們談嗎?
7.這件事情,從我出國到現在,這半年來除了身體上的傷痛外,
每天也都擔心著是否已解決,有時候還會在睡夢中嚇醒,因為"蹦"的那一下,
真的很恐怖,又加上看到副駕上的家人無法動彈,到現在只要我想到,我還是膽顫心驚!
家人一直叫我安心讀書,別想太多,我一直以為有在處理,
沒想到現在得知後,我找不到我的家人,心情真的很不好,我沒有好的家庭,
也沒強力的後盾,只剩下我個人可以處理,但我不拿這個當藉口,
我很願意面對並且處理。懇請律師大人們幫忙。感激不盡。
可是我根本沒詐欺別人
去警局作筆錄時才發現我的身分證號被人盜用當人頭開設星城online的遊戲帳戶
當然警察沒跟我說
是我自己推測的
有人盜刷信用卡買點數匯入到由我身分證號所開的遊戲帳戶內 可我從來沒有聽過那遊戲 更別說註冊過及玩過
我也不曉得原告是持有信用卡的人
還是遊戲點數的公司
去年七月到警局做完筆錄後
案子也移交到了地檢署
刑事偵查庭也開過了
我跟檢座說:
"雖然我身分證沒有遺失過
身分證號可以在網路上虛擬
而且我是義務役一直待在營區內服勤
一周才兩天在外面
沒有機會盜刷別人信用卡
況且從我出生以來都沒有前科
不會糊塗到以僅一年的軍人身分犯案"
偵查庭是去年九月中開的
於下週將由檢察官指揮檢事官詢問我
想請問:
1. 我被起訴的機會高嗎?
2. 如果到時被詢問或開審判庭時要怎麼說比較有利?
我前年在網路上認識一個騙子,他假藉交往跟結婚的名義騙我的感情之後又藉故編了很多的理由讓我幫他借錢~含一台筆電,更藉由要幫我還朋友錢將我兩張提款卡的錢領走之外,還用了atm進行我的保單貸款,這些金額大大小小十多筆加起來差不多七十五萬左右,但是這些錢都是我跟朋友借出後拿現金給他,沒有任何交易記錄,唯一有的就是他拿我的卡去atm操作時的監視畫面,但我不知道地檢署當初在偵查時有沒有調閱這些證據,後來開偵查庭據我所知他都沒有出庭,書記官只告訴我說他已經被通緝,後來~地檢署那就沒有下文了,距離我到派出所報案一年了,本月初我收到地檢署的通知,說他被起訴,我看了內容(誇張的是在去年他躲起來的時候又去騙了另外一個女生)才知道有第二個受害者,可是人都躲起來了~起訴有用嗎?
昨天我下班回家,收到一張法院通知,裡面寫著刑事庭傳票,開庭日期是下個月初,附記欄位寫了"準備程序",備註寫了"當日有調解,請務必到庭",我不懂這個意思~是說那個騙子也會來嗎?如果他有來參加調解,我能對他提起附帶賠償嗎?如果可以我該準備什麼東西呢?還有當時呈交給地檢署的證據還需要帶去嗎?
因為事隔一年了,當初手上的證據很片段又零碎~騙錢的證據只有當時他寫給我一張65萬的借據~盜領錢跟atm借款還要看地檢署有沒有調閱鏡頭~另外想請問:我手上有一張當時他要騙我朋友30萬的一張偽造本票,這個對我有利嗎?(上面資料都是他寫的:姓名/寫別人,地址/寫他家,指紋/他蓋自己的指紋)
如果他沒有來~我還能怎麼做才能維護我的權益呢?
我沒有多餘的錢能夠請律師,所以想借用這個平台詢問,希望能得到幫助,謝謝您們的專業
他害的我工作沒了,欺騙我跟我家人,當初還把我爸媽騙得團團轉,
這樣的人渣~我該如何向他討回公道??我本身已有之前的負債,現在加上他這筆
為了還錢,我重新找工作假日兼差,這些損失我有辦法向他追討嗎??
真的謝謝你們撥空能看完我的問題。
1.本件依你所述,投資人應該是以共同侵權行為人來請求你們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2.連帶債務對外而言(由債權人的角度觀之),是連帶債務每個連帶債務人均負有全部之清償責任,在該連帶債務責任全部清償完畢前,均負有連帶責任,對連帶債務人之間內部而言,則有分擔比例的問題,其中一人清償而使其他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時,得請求其他連帶債務人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及利息。此時求償權人在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若係全部清償者,得請求原債權人付與執行名義,直接強制執行取償,若是部分清償的話,則無法請求原債權人付與執行名義,須另行起訴請求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許律師,您好!日安。
我於不知情下侵犯商標法(我知道此案會有刑事跟民事的問題,是第一次遇到),
我跟先生結婚快3年育有2個兒,不過婚後我們因個性不合,相處的日子常常都是在三天一大吵、二天一小吵中度過,於去年10月我跟先生分居,大兒子暫時跟我先生同住,小兒子則由我帶回娘家同住,由於經濟上的拮据,所以我於12月底將小兒子(目前2歲3個月)送幼稚園,以便準備找個穩定工作供我跟小兒子生活所需,不過也想說要等兒子完全適應學校生活後再去工作較為妥當,於是就想說可以繼續先前在YAHOO拍賣網上販賣親戚贈送的外國品牌(Quiksilver)人字男拖,去年6月開始賣的,親戚是在大陸從事外國品牌OEM人字拖製造的工廠負責人,所以我非常確定我賣的是經原廠授權製造的微瑕疵品(平行輸入的微瑕疵品),沒想到我竟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約莫下午2:30,被4位穿著便衣的警員指稱有提告人在網路上喬裝成客人?我買了一雙此排人字拖並送國外檢驗證實為膺品,所以我已經觸犯商標法,而且我也在他們的搜索引導之下,主動交出剩餘庫存約20幾雙同牌的庫存。我至今依然真的不敢相信這這些貨是仿冒品,我還是認為他們是正牌的,縱使我一開始並未曾聽聞個這個品牌,更遑論會知道此牌在台灣有販賣並有商標權。目前我是一直在跟我親戚要正品證明,希望他那裏能盡快有好消息,以幫我從整日惶恐、無助、害怕、失措中帶出來。自從此事發生後,我就只是整天茶不思、飯不想,每到夜晚更是無法入眠,就算入睡也常在夜半3、4點驚醒,早上更是拖著恍惚的精神送兒子去上學,回到家整天滿腦子就只想著要如何處理這個燙手山芋,我覺得我的頭快要爆炸了,我好怕我會有案底。以後又要如何找到工作養兒子呢??另有2個疑問:1.就是若告發我的人並非商標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一般為律師),那是不是就意味著我不需跟他和解,而且沒有所謂的民事賠償部分?? 2.當初我舅公好像是以庫存轉售台灣母公司的方式,將貨物走海運(海關)回台灣,聽他說這樣可以省稅。員警拿文件給我簽時我有看到罪名是:販賣仿冒商品,所以若我舅公可以提出證明說這些鞋子是原廠授權在大陸製造,貨物是正牌商品只不過是微瑕疵品,也就是微瑕疵品平行輸入,這樣我是不是就可以跟檢察官爭取到不起訴(不會有案底),也就不需跟提告人和解了!是嗎?麻煩許律師為我解惑,謝謝!!
我母親去年因車禍死亡,
與肇事者多次調解皆宣告失敗,
共四次,但都是檢察官或法官問他要不要調解她都說好,
然後到調解時態度又不積極,
堅稱自己沒有錢且說我們已拿取強制險的理賠
最多只願賠償3~10萬,且分期償還(一個月幾千元或不確定)
雖然在法律上是過失,但卻導致我母親死亡,
造成我們全家人身心備感痛苦,
這樣的賠償我們當然不願接受,
但肇事者就是一副反正我就是沒錢人也被我撞死了你也不能怎樣的態度,
所以我們在之後的刑事案件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可是卻收到法院來函請我們具狀補陳學歷、工作收入、工作狀況、財產,
這似乎是法官判決的參考,
問過書記官表示財產只要寫大約金額就好,
但是財產中的存款都是我父母親過去辛苦賺錢存下來的,
這分明和對方應該賠償我們多少錢是兩回事,
請問如果我們據實以答,法官會因為認為我們的財產狀況較好而判對方較少的賠償金額嗎?
法官並未要求我們提出證明,只有寫狀子陳述,那麼若我們沒有表達完整,會有什麼責任? 法院那邊是否會對原告進行財產調查?
之前的提問好像沒有成功,所以再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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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各位律師:
甲乙雙方車禍和解書上若已寫明「雙方放棄一切民刑事權利」。
乙方(營業用計程車)向保險公司出車體險,並已修車完畢。乙方之保險公司丙嗣後依保險法第53條第一項,代位向甲請求原乙的修車費用。
請問:
1.甲方能否以當初車禍和解書上已寫明「雙方放棄一切民刑事權利」作為抗辯,拒絕此項給付要求?
印象中保險公司丙所代位行使的是「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今雙方已明言放棄該等權利,保險公司之請求是否無理由?
2.在時間點上,「訂立和解書」與「保險公司丙給付保險金於乙,因而取得代位權」,孰先孰後有無影響?
若認為「保險公司丙所代位行使的是『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是不是時間先後並無影響--
因為乙對甲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於保險公司丙欲行使代位時,早已放棄?
3.若甲欲「避免、杜絕」之後遭受保險公司丙代位向甲請求原乙的修車費用,則在甲乙的和解書上應寫上什麼較精確的文字,
以保障自己事後不再被追討一次、剝二層皮?
4.另,保險公司丙所承保的車體險(不論甲乙丙式),應該只負責將乙的車損恢復原狀、不包含乙計程車的營業損失吧?
感謝各位熱心回答的律師!!
我弟弟(24歲)將存摺、卡片及密碼(放在提款卡袋)放在機車車廂被偷,散仙的他東西不見了也不以為意….
想說帳戶裡面沒有錢沒關係,數個月後接到警察局的來電,帳戶被犯罪集團拿當人頭帳戶,全部帳戶都被凍結。也因此面試上的工作,因此告吹了。因為無法提供帳戶資料...
目前被當成詐欺幫助犯(弟弟是被告),目前開過偵查庭訊問
3/6收到了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一個被害人被詐騙了3筆各近3萬元的金額。法官不採信我弟弟的說詞,認為有違常理…(我也覺得我弟弟很離譜、很扯,因為密碼是我媽怕忘記抄在小紙條上塞在提款卡的袋子裡的...但這是事實,雖然正常人都不信…)
(文有)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個案件是否可以再作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例:法律基礎應以無罪論,雖有被告說詞有違常理,但法官沒有證劇可以證明我弟弟幫助犯罪集團,這樣可以判刑嗎?)
另外,因為這個案件有一個被害人,被害人若再提民事訴訟,我弟弟會再被判刑或罰鍰嗎?若真的判決有罪,是不是就會有前科記錄了??
在此先感謝律師們的解惑,對於我們這些沒錢的小老百姓,真是很大的幫助呀!
1.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不開庭,直接判決有罪、科刑。
2.本案依您所述要爭取無罪空間很小,刑事有罪確定後,民事部分對方一定會再請求賠償,但刑事有罪的話,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負責之規定,要法院判決免賠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3.建議可以考慮和被害人洽談和解賠償、並請被害人向法院表明不再追究(幫助詐欺是非告訴乃論,無法撤告),趕緊向法院陳報,以爭取緩刑,否則罰金少則幾萬元跑不掉,另外對方還是會來求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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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接到警局連絡 , 下周要到台中警察局做筆錄. 回家一查發現是年初我在拍賣賣了一張LV的紋身貼 ,被警察釣魚找上了. 一直以來對於LV仿冒品都覺得是包包才會有事, 一時疏忽販賣印有LV LOGO的貼紙 , 我承認當初知道是仿品, 但我不知道不能賣這樣有LOGO的小商品(因為LV也沒有出紋身貼紙的 , 一張賣89元不是用LV的價格賣 , 而是當一般的紋身貼紙價格賣的) 我現在知道我犯了錯, 是當初一時沒注意才會賣的, 如果我知道賣有LV LOGO的商品違法, 我當初大可以用貨到付款的方式, 讓警察抓不到, 可是我沒有.... 才會被抓到... 因為我不知道這樣是不行的 , 我現在很後悔, 整天提心吊膽的只想事情趕快落幕, 我只是一個平的上班族, 平常上上網拍兼職賣些小東西, 我從來沒有犯過法進過警局, 現在看到又是刑事又是民事訴訟的 , 真的會讓人有種不想活一死百了的感覺... 請問: 1.我是初犯, 這樣自白把筆錄做完後, 接下來會面對怎麼樣的過程呢? 2.如果我還想在網路上賣東西, 之後不小心又觸犯到智慧財產權的話(現在網路上圖片 文字都不能盜用 , 很多小品牌如果不小心賣到它們的東西跟商標 , 也可能被告 . 陷阱真的很多) 之後罪刑會加重判嗎?
因為我爸已經80幾歲了~ 有時記性不好~ 會找不到回家的路~ 都要依靠胸前的資料 電話聯絡我們~ 再去找回我爸~ 因為去年底~ 他把別人招牌敲壞~ 但是對方堅持要告刑事~ 想請問的是:
1. 有診斷證明書可以證明~ 兩年前就有記憶不佳的問題~ 這樣在刑事案件上可以無罪嗎?
2. 我們也沒有說不賠償毀損的部分~ 察官當時也要幫我們安排調解庭~ 但是對方始終堅持要告到底~ 非常的惡劣~ 想請問的是~ 如果~ 對方可以撤銷告訴~ 是不是就不會有刑事責任了? 因為我看到是寫公訴起訴我爸~ 下禮拜三就要開準備庭了~ 想看看還有沒有可能在開庭前~請他們撤銷告訴~ 他們應該只是想要敲竹槓~ 想說再跟他們談條件看看~
毀損罪是告訴乃論,因此如果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法院會以不受理判決終結本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案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其次,本件依您所述應有刑法第18條及第19條之適用,可以參考看看。
刑法第18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就是說去年我因為沒有工作 有上某人力銀行求職 但其間有人加入我的即時通 以工作名義想騙取我的帳戶說每月1本以8千元代價借他使用 當時我朋友也在旁邊看我與對方的對話 結果我朋友也說他也要租借對方 對方叫我用宅急便寄過去 但我寄去後 我反悔所以我的沒寄出去 但我朋友的提款卡有交給我 叫我代為寄去 結果事後 我朋友收到傳票 被檢方起訴詐欺罪 但因為他出事後 找不到對方 結果他把事情全推到我身上跟檢方說他是把帳戶交給我的 是我害他的 他甚至跟檢方說是我跟他說 一本代價8千元又說是我騙他把帳戶交給我的 結果現再害我也收到刑事詐欺的傳票 檢方把我也列為被告 也去開庭了 但因為我朋友說謊陷害我 明明我當下也有勸他不要寄了 結果是他自己堅持 我才幫他把帳戶寄出去 結果現在全推到我身上 請問這樣我會有事情嗎?我有保存當時即時通想騙取我帳戶那個人的對話紀錄 檢方現再叫我列印給他 對話紀錄上也有當時他叫我寄去的住址及電話 但如果抓不到人的話 因為是我幫我朋友代寄帳戶出去的 這樣我也會有事嗎? 但我當時也是差點被騙的並沒有收取任何金錢 或騙我朋友的意思 但被我朋友硬說是我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能夠幫我解答一下嗎? 他還請他朋友幫他做證 但提不出物證 證明我跟他收的 請問這樣 我會被起訴嗎
本社區管委會實在不像話,每月會議都會猛烈抨擊部份住戶,並做人身攻擊,區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研擬一份刑事告訴,請大大指導可有加強之處,很急,謝謝!
(部份刪除)
為訴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提出告訴事:
壹、訴之聲明
一、原告對「XX大?」管理委員會一0二年二月份臨時會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行為,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貳、事實及理由
?被告均為「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成員,該會於一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召開二月份臨時會,會中針對原告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借閱影印管委會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放大字體」,公布張貼於社區各棟及電梯間等六處公布欄,故意不實散佈於眾,侵害原告人格法益,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一、「XX大?」依「公寓大?管理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訂定「XX大?住戶規約」,第一條述明規約效力及於該大?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無權占有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住戶規約如附件一)。
二、被告接任「XX大?」A區甲棟管理委員會,故意違反前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附件七「XX大?防空避難所兼停車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藉勢藉端擅將公有停車位使用權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計XXX等五人,全年收取新台幣二萬五仟元至三萬元高額「公位清潔費」,要求管理員另開收據,確有措施失當之明顯證據,涉有主觀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之犯意。原告於一0二年三月一日向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告訴,訴請返還公有停車位使用權防止私租讓非區分所有權人(收狀收據如附件二)。
三、被告藉故阻卻原告不得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XX大?住戶規約」第四條、第十七條,依法要求閱覽或影印管理委員會財務報表及收支明細,經向新北市政府市長陳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具文函請「XX大?」管理委員會依上開規定辦理,足證原告所述於法有據應屬至當(公函如附件三)。
四、被告於二月份臨時會會議紀?具文抨擊原告無權將住戶繳費單據拍照,並將原告姓名故意字體放大,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法益,大肆張貼於「XX大?」A區甲棟一號住戶信箱旁、一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三號住戶信箱旁、三號住戶左右兩側電梯內等六處公布欄公告周知(會議紀?如附件四),故意散佈不實訊息於眾,爰依刑法第三0九條之一「公然侮辱罪」及三一0條之二「加重誹謗罪」提出告訴。
我收到一張 臺北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上面只寫姓名 與 住址 其於資料空白!
閏股 ***年度 他字***號 案件空白
偵查庭/詢問室
再來是 出庭日跟時間 與開庭序號等 都有
上面是寫 被傳 關係人
備註上面寫著 被傳人於開庭時不欲受其他傳喚知悉其年籍資料時 可於報到時向法警索取 當事人年籍資料單 填寫後於開庭時提交檢察官
收到時!! 因不知案由 我就馬上去電!! 詢問是什麼 他說是性騷擾防治法 是案由
可是 我可以很確定一點 我沒吃任何女生豆腐或是身體上的接觸 這一點我可以非常自我肯定與保證的!!!
再來是言行言語上 我也沒有跟任何的女生當面談 一些不雅的東西!!
這樣我怎麼會跟性騷擾防治法扯上邊呢? 關係人?
怎麼感覺去的時候 檢察官會直接說你承不承認! 認不認 ..然後就直接被轉成被告ㄌ
以下是我個人會發生的問題可能性!!
只覺得應該是透過LINE與女生聊天 但是 可能是有聊到一些 比較敏感話題! 這樣
但我談話裡面ㄉ內容也絕對沒說過 要不要原!! 或者 要不要那個之類ㄉ
如果只是聊到一些敏感性話題 與我個的感覺與說法
但是LINE不是可以選擇不看 不聊 或是 直接封鎖 怎麼會全程聊到最後來 覺得度爛
然後用這種方式呢!!! 感覺好像是對方 想一想覺得不開心 想用這樣的方式報復的感覺!
LINE方面是我個人推測的 問題可能性!!
但假設對是要用像LINE這樣的個人私訊對話 告我的話 會容易就成立了嗎?
而且如果有聊到不想看到我問的問題時 其實他也可以真ㄉ直接封鎖 比較快吧
怎麼還會到聊完 才這樣!!! 我個人想 這樣不是也有爭議點在ㄇ 所以他自己也是會想聊會想看我問的問題 不是嗎? 而且 我問的 他自己也有回答!!!
那就假設如果事情是這樣的 應該怎辦! 該如何應對 會比較好
再來是單子上備註的意思 我也沒完全明白!! 它的意思
您好~
我想請問
因為對方酒駕撞我..(車主和肇事者非同一人)
(我們未和解..對方刑事已經判4個月)
目前要開民事庭..(被告是肇事者+車主)
1.法官要我去申請車主和肇事者的戶籍謄本..
但是戶政機關要我提出對方的身分證字號..
請問我該如何申請出車主的身分證字號?(酒駕肇事者的身分證字號我有..)
2.車禍牙齒掉了3顆..需要植牙..但是我還沒有錢可以去治療..
所以沒有醫療收據..法官又要我提出證明植牙的費用..
請問我該如何舉證?
3.因為車禍我腿骨斷了..有開刀放鋼片..今年6月還要再開刀將剛片取出..
又一定會有費用支出..法官又要我提出相關證據證明開刀會支出的費用..
我又還沒開刀..也沒有收據..請問該如何舉證?
4.看護部分..法官也要我提出收據..可是我都是家人照料的..開刀後的1~2個月..
幾乎都生活無法自理..關於家人看護的部分..我又該提出甚麼樣的證明?
(醫生有開診斷書..有註明"需專人看護1個月")
請律師幫幫我~~~我真的是什麼都不懂..但是撞我的是酒駕..應該要有程度上的逞罰..至今我未獲得任何賠償...請幫幫我~~~
各位大大我於去年12月12日發生車禍我是屬於肇事者闖紅燈(對方在待轉區撞到) 但經過3月6日調解後對方開出15萬以下是對方開出的資料看醫生部份申請強制險這個雙方沒有異議
車輛修理費1萬9
(有電話告知需將換下之零件拍照以及將換下零件留著而且對方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自行修理當時跟對方車行要估價單對方車行也不肯給 而我也於事發第一時間告知可以到我認識的車行去修但後來接到電話時車子已經在修了)
事發當時所配戴眼鏡4100
(當時我在現場並沒有看到這副眼鏡)
於事故後摩托車修理期間以及老婆去醫院交通費用1萬8(
我看車行收據是12月20日(有單據但大多為私人車行所開立只有價格跟日期)
精神賠償5萬
在3月6日調解時我試過以5萬元調解但對方一直說金額太少 我是否要繼續調解或者是我可以用本來要賠償的5萬去請個律師準備開庭 因為我本身是低收入戶而且有個兒子要養車禍發生後我到目前都無法工作已經三個月了本身無前科如果上法庭刑事判決緩刑機會有多大
各位大大我於去年12月12日發生車禍我是屬於肇事者闖紅燈(對方在待轉區撞到) 但經過3月6日調解後對方開出15萬以下是對方開出的資料看醫生部份申請強制險這個雙方沒有異議
車輛修理費1萬9
(有電話告知需將換下之零件拍照以及將換下零件留著而且對方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自行修理當時跟對方車行要估價單對方車行也不肯給 而我也於事發第一時間告知可以到我認識的車行去修但後來接到電話時車子已經在修了)
事發當時所配戴眼鏡4100
(當時我在現場並沒有看到這副眼鏡)
於事故後摩托車修理期間以及老婆去醫院交通費用1萬8(
我看車行收據是12月20日(有單據但大多為私人車行所開立只有價格跟日期)
精神賠償5萬
在3月6日調解時我試過以5萬元調解但對方一直說金額太少 我是否要繼續調解或者是我可以用本來要賠償的5萬去請個律師準備開庭 因為我本身是低收入戶而且有個兒子要養車禍發生後我到目前都無法工作已經三個月了本身無前科如果上法庭刑事判決緩刑機會有多大
在去年2012年6月已經結束的網拍詐騙案子 我的戶頭被歹徒利用去詐騙錢財變成人頭戶
而後來 於10月獲得 不起訴通知 全案結束
我並直接前往士林分局刑事組,申請解除警示戶所需要的證明,
後來等到12月還沒下文,我又去問了一次,他們說已經幫我送文到刑事局還是警政署....
接著又等到現在2013年3月 已經9個月了 都快一年了 仍然沒有寄任何證明文給我,
導致我一直無法去銀行申請解除警示戶,工作也不能領薪水非常不方便,
請問這是正常的等待時間嗎? 還是警方處理怠慢?? 我該做什麼樣的動作呢?
感覺再去士林分局問 一定還是給我一樣的答案,那我該如何追蹤進度...
有沒有可能我的申請書已經被遺漏..... 只是單純要一份解除聲明文 竟然要等這麼久~"~
您好: 想請教您,先簡短敘述事情經過,我去年有想換房屋想法,跟警衛閒聊後,於是警衛介紹有巢室仲介,並約定簽委賣,但當天她卻帶了兩人來,一位謊稱是先生,一位謊稱是姊姊,塑造一家人形象讓我卸下心房,說要跟我買房自住(經查他們無親屬關係)又說隔壁兩間都是經由她手剛成交,(6樓總價412萬一坪11萬)(2樓480萬也是一坪11萬),三人(都是房仲業)以孤鳥難鳴方式一直說服我,說我這社區就是這行情而已,於是我以660萬賣給她(沒簽委賣契約),第二天卻在591看到他們以1180萬出售我的房屋,我才驚覺被騙,於是對他們提刑事詐欺告訴,他們也對我提民事 履行契約,目前已經開五庭了,後來調查其實那兩戶是他們自己買的,卻沒有告訴我,這兩戶分別以625,635萬賣出,(坪數都是44坪,我家是74坪)他們的確是以412萬買,另外480萬我不確定,但他們412是如何取得?很大疑問?(我還在調查中)480萬是她跟屋主換屋來的價錢,跟我談時,這兩戶已在網路上銷售中(一坪16萬)我主張他們以專業經理人身份提供我不實消息,當然他們也推拖,他們不是用仲介身份來,純粹以買方身分來的,對方連擔保本票都沒開(有錄音檔)代書就把我房子過戶了,僅11天就過戶完成(代書也是他們請的),第三次庭時,法官也問了是否有開立本票,她說不確定,但 第四庭時卻補了一張本票,請問這算是偽造文書嗎? 我一直以民法72,74條(因我剛從美國回台定居,有提供綠卡)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係乘他人無經驗,因真的不之行情才相信他們的專業,及87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做答辯,主張契約無效正確嗎? 還是有 其他法條更適合? 其實,他們就是"自扮買方身分"方式,故意不經手公司(沒簽委賣)讓消費?求償無門,我要以670萬買回,還騙我說要繳一百萬奢侈稅(經查是不用繳到的)手法之惡劣,,我不斷的找尋證據,證明他們的犯罪事實,
卻無意中發現警衛也是跟她們一夥的, 再仔細查證整件案件,
跟本就是聯合詐騙案,還要叫警衛反控我, 叫警衛說我叫他做偽證, 又說我恐嚇她,,還好我都有錄音,,(我如有恐嚇他們,還須辛苦的跟他打這麼久的官司?) 手法可惡到極點,,,為這事情鬧到離婚,因為我執意要回美國去,因為我覺得我適應不了台灣,怎麼會這麼壞這些人?覺得人跟人相處怎麼處處耍心機,好累喔?而他卻誤會我是不是在美國有男人?我真是跳到黃河都洗不清!!於是衝動下離婚了!後來冷靜想想..為什麼要讓他們這樣欺負? 我一定揭穿他們的詐騙手法 ,伸張正義..讓社會大眾知曉,希望不要再有人成為下一個受害?,
前幾天開庭, 我傳代書出庭,
我詢問代書,問她後來補的一張保證本票, 為什麼沒有屬明我的名字,
代書在法庭上,卻說本票本來就不用寫名字,因為那張本票是屬屢保公司的?
我不懂? 屢保合約載明:買方須向金融機構貸款?, 需開立以賣方為受款人之擔保本票,
代書卻跟法官說, 本票本來就不用屬名, 因為若買方不履約的話? 屢保要給我屢保金額,但房子所有權變成是屢保公司的了, 本票 還是要給屢保,所以本票抬頭不應屬名
可是合約不是這樣寫的啊?(從代書說的幾句話中,我就知道代書是跟她們同夥了)
合約載明:合約載明是說買方若不履約的話?屢保要給我屢保金額,但房子所有權變成是屢保公司的了,本票是要還給買方的?這才是正確的啊?
但她卻說,本票是要給屢保的?後來補的本票也確實沒押姓名?
那屢保不是變成兩條債權?真是令我百思不解?
我想破頭了...還是不解?
為什麼代書要這麼說?
本票不屬名就違反合約啦,怎麼合理呢?
是因屢保公司想有兩條債權,而不讓客戶簽屬以客戶為名的擔保本票?僑馥建金算是有點小規模吧,應該不太至於????不然他們要怎麼永續經營?公司不照合約走,可能性不太大..那問題出在代書身上嗎?
另外,合約載明,這擔保本票是要放在屢保保管,她卻說幾乎都是放在代書那保管,因為寄來寄去麻煩?
這是什麼樣的屢保公司啊?
那我簽的屢保合約,我也不用照合約走嗎?我閱卷時,發現他們做了假合約跟銀行貸款(為了想多貸金額)於是我又對買方及代書提了偽造文書,開庭時代書還大方的跟檢察官說簽名處是她如何DIY剪接完成..又說實價登錄前,幾乎每個代書都會做假合約(只要客戶有要求)我真傻眼,難到她不知她已觸犯偽造文書罪嗎?(我想我遇到一個天兵代書了)
屢保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是屢保保證書需當場由代書填保證號碼才有效,她給我的沒填(但確實有這帳戶,他們確實有入款項)其二,是本票沒屬名?
我想請教
一,我該用72,74,87條去主張,還是代書疏失的部份去主張契約無效?還是其他法條主張契約無效?對我最有利?
二,他們偽造文書罪是不爭的事實,怎麼他們態度還如此囂張跋扈?難到 他們打算讓偽造文書成立?(因為我那房屋若是以現在實價登錄行情,起碼他們可獲利進400萬)跟我繼續打官司?
三,屢保契約成立要件有三:我其中兩項已不符合了,可否對屢保公司主張契約無效?無效後買賣契約還是有效的嗎?還是我可以對屢保公司主張其他?又本票沒有寫我的名字,但代書卻把我房屋過戶了(因為合約載明:買方未開立本票,代書不能過戶)沒有屬名的本票,能算是有開立嗎?就委任關係,代書疏失,我可對代書求償損失,但我的損失要怎麼去定義呢?
四,屢保契約成立:其一中屢保保證書,沒有填保證號碼,契約是不成立的?倘若買方跑了,屢保公司可否主張這屢保契約無效?
四,我下次開庭打算提反訴,法官也同意,想請教我反訴該如何寫呢?
五.依您的經驗看我的案子勝算大嗎? 謝謝您撥空解答,,,感恩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法院的開庭通知為何時?既已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建議還是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其他問題,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