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只要對方有提出抗告,基本上法院即會審理,而法官心證確實難以掌握,您方也只能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該第三人為善意第三人,確實無法向該第三人求償。
可是 現在對方 身上已沒財產了 但是有工作 而另一個債權人當時是用他兒子的名字 結果法院那時就只判了 對方要賠我家三百萬 但他身上沒錢 而 他老婆和另一個兒子身上有錢 但是有秘密法 又不能查他是不是脫產 因為他們說把法拍的錢花光了 就不賠了 而他小兒子 卻說 我沒工作 沒錢賠 所以現在只能 叩他爸的薪水 一個月三到四千 而且他們也沒刑責 結果那個土地的價值不只那三百萬 可是我們卻拿他沒辦法 只能他每個月還三到四千 我們家現在 之前還能請法扶 後來 他不讓我們請了 結果自已找了台中的律師 現在家中 只剩下二十萬的吃飯錢 每天二頓飯 而我又要照顧得癌症的媽媽 好久都不能上班 又沒人能幫忙 看能不能討回錢 這樣也有錢給律師 就只能一天拖一天 不知怎麼辦



您好,
因為父親好賭懶作,常常不回家在外賭錢,賭到沒錢才回家,一回家就東翻西找挖家裡的錢,他不在的時候就一堆人討債追上門,媽媽和大我十歲的姐姐忍無可忍,二十年前已訴請離婚,父親要求拿走一百萬才簽字,才離婚不到半年又來鬧來要了十萬,當時有簽借據,中間二十年都沒有碰面了,過去也都是媽媽和姐姐辛苦工作養家,作為一位父親完全沒有做到作父親該有的責任。
現在卻收到賭鬼的控告請求扶養費,這樣的垃圾父親,我們兩姐妹跟本不想付扶養費給這樣的爛人。
(2)請問抗告狀一定要我和姐姐一起到法院送過去嗎?可以請第三人送達法院嗎?
(3)如果無法免除的情況下,我是不是該把名下的動產和貸款中的不動產都過戶給我老公?免得法官會判高額的扶養費?(真得很不想付給這個爛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主張減免扶養費,書狀的部分經您們二位簽章後,可以請其他代為遞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若父親確實有長期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其如果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可以「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先減輕、甚至是免除扶養義務,您所述的情況甚屬嚴重,是有機會免除扶養義務的。 關於書狀部分,只要由所有被告(相對人)簽名後再由其中一人送到法院後即可,不需要所有人一同去遞狀。 依您所述情況有可能足以免除扶養義務,因此不建議進行脫產的動作,況且只要有薪資收入即可據以強制執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通常由目前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取得之;若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向對方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若之前為您主要照顧未成年子女,對方未支付過扶養費,可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同樣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之標準;若對方有更換門鎖之行為,或許構成刑事強制罪之犯罪,可再具狀至地檢署提起之;關於工作證明之部分,形式不拘,看您目前是要盡快找一份工作,還是有其他之解決方案;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伯弘是某一公務機關處長,因有人向調查局檢舉包含伯弘在內之3名公務員,在資訊機電更新升級之政府採購標案中,收受某投標廠商之賄賂而洩漏底標,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到包含伯弘在內3名公務員之辦公室、住家搜索。之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該3名公務員,經法院開羈押庭訊問後,將主嫌裁定羈押,而伯弘及另一公務員未遭羈押,法院命以2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而後,該案件經偵查起訴、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已經過7年仍在更一審訴訟中,伯弘仍遭更一審法院持續限制出境。某日,伯弘接到居住在美國大姐的通知,居住在美國之父母發生意外,經手術後仍情況危及,伯弘心急欲到美國探視父母,想聲請解除出境限制。
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所謂「限制出境」,僅於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住居」為無羈押必要之代替手段。目前最高法院皆認為限制出境係限制住居之一種方法,屬替代羈押之處分,以確保完成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及保全刑事執行,並由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是否羈押或限制出境。因此,雖有學者認為「限制出境」牽涉的不僅是居住遷徙自由,出境另涉及工作、探視親屬等等權利之限制,其應有獨立內涵,並非「限制住居」之一種方式,但目前實務認為「限制出境」就是「限制住居」的一種方式,並非不同事項。
然而,現行法律對於限制出境之要件、期限都未明文規定,尤其是限制出境的期限無任何上限規定,將嚴重侵害人民對於因出境所依附之遷徙自由權、工作權、親情等身分法益之保障,伯弘因訴訟進行7年仍未判決確定,持續被限制出境就是一例。因此,有學者認為應參考羈押期間之規定,明文規定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限,使限制出境符合比例原則。
本例伯弘如欲出境到美國探視父母,必須向目前審理之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關於請解除出境限制之審理,程序上事實審法院是否必須開庭訊問被告(聲請人)後才能裁定準否解除? 有實務見解認為法院已為強制處分後,被告聲請解除、變更者,因被告為處分之客體,且為主動聲請,依訴訟進行情形,就原處分所載之原因事實有無消滅、改變、強制處分之必要性是否依然存在等,知之甚詳,也能完整說明、舉證,以使法院為有利之處分,不會因未經法院訊問致生對其不利之結果,倘法院認依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已足夠作為判斷依據,不以再訊問被告為必要。
另外,對於解除出境與否,其罪嫌審查門檻是否必須到達如羈押門檻「犯罪嫌疑重大」? 亦有實務見解認為限制出境因僅消極防阻被告擅自出國,干預人身自由之強度顯較羈押輕微,所以從一般、客觀角度,如以資訊及事實作為現實之基礎,而有理由認為被告涉嫌犯罪,即被告具有「有理由之罪嫌」已足。
最後,本例伯弘向更一審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倘若被裁定駁回,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以為救濟。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志樑律師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67號17樓
電話:02-27006120
手機:098325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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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之前租車,租車行都會要求要簽定本票,所以租車當下也簽了60萬的本票,用個人名義租了三部車,來因為朋友租金不給,再加上工作中斷沒收入了,所以共欠了三十多萬租金未付,車行因故提出60萬本票要做裁定。
請問
1.明明本票只是做擔保用,結果欠租金是30多萬卻拿本票來做裁定,卻不能欠的租金來提告,我們是否要先提出本票是不存在的事實!?但要如何證明本票只是擔保用? 如果車行堅持要本票60萬金額,事實並非如此,我們當然不會去處理這筆債務,只是對我們有什麼影響呢?
2.如果車行也同意本票是不存在的事實,但積欠的租金是要當場再協商呢?還是要車行另起訟訴,因為本案是確認本票不存在的案子?而去提出抗告要繳六仟多元抗告費用,這筆費用我們要先繳,但本票確實是不存在的,可以跟車行要嗎?也就是從租金裡扣除嗎?
3.朋友不給租金,這當然是我們的問題,但車行也知道另外兩部車是朋友開的,可以請車行去跟另外兩位朋友請求租金嗎?全部算在我們頭上,實在負擔不起也吃不消,應該是要看車行是否願意?但車行沒得選擇吧,如果全部算在我們頭上,恐怕要好幾年才有辦法還完,相對車行就是要好幾年才能拿到這些租金
謝謝大律師.



你好,我的問題如下,文章冗長見諒!!! 因我名下有兩臺車,一個機車,一個重車,不過自己平常只騎自己的重車,機車方面當時是辦新車分期給當任女友做為上班方便為用途,自己的車則是自己在使用而已,不過她的車貸都是我在繳的她都不處理丟給我,因為她只有付頭期款而已,加上工作不穩定外也時常吵架所以我叫她搬走,當時她無依靠也沒地方住,所以我才讓她搬來跟我住,車貸部份我已累積繳了三期,不過因為之後分手分開了車歸我,我一人肩負兩款車貸外加房租負擔太重了,情形之下我才不得已去當舖用那機車找免留車借些資金應急用,當舖利息前後繳了四期左右,本金不包含所以後面不只當舖利息繳不出來會遲繳,她的機車貸款也繳不出來,我自己車也在繳貸款共同時四個擔子要扛 女友車貸 當舖利息 我?車貸 房租。 所以經友人及當舖討論後決定把當初辦給女友那分期新車賣給當舖先解決當舖,她的機車只騎了三個月左右保養良好,車賣掉同時清償本金外再拿一萬給我,我把錢各拿去繳房租及部份車貸,至今,我自己的重車貸款剩兩期便償清完,車權到時也完全屬於我了,但就在這幾天收到了機車融資公司的傳票,從士林法院寄來的,不過沒說要到哪出庭,我看了一下是民事裁定通知,是從士林簡易庭寄來,底下有寫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融資公司之前有說要告詐欺,因為我把分期中的車給賣掉被他們知道,而我住新北,我想問一下我該怎麼處理及會面臨到的事情,前女友的機車融資公司要告我詐欺,會成立嗎,應該怎麼解決最好,謝謝!!!

您好:
1.我弟弟的太太有申請暫時保護令,我在3月底收到法院寄來的暫時保護令,我針對其內容進行抗告,而我弟收到法院寄來的抗告狀,而我卻沒收到這代表甚麼?
2.我弟弟收到我寫的抗告狀認為騎是亂寫很生氣,因此將去年我與弟弟爭執吵架的是要對我提告傷害(當時雙方拉扯我被拉扯很痛欲掙脫時手去揮至其頭部有趣驗傷,驗傷內容為挫傷),去年發生跟我弟爭執時早有像我弟道歉,我弟弟也不願追究只是口頭上講,今天我弟因為我寫抗告狀不爽而要去告讓我付出寫抗告狀的代價,難道我不寫抗告狀,也曾經與我弟弟的太太溝通認為這樣浪費大家時間,她卻回答她有的是時間,之前跟我妹吵架也唆使我妹告我,也唆使我太太的朋友對我太太提告,我弟的太太也向我說,我太太假借她的名義進行詐騙(關於這點是否可提告)以上,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承如您自已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電信費目前法院判決實務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只是過去積欠的電子費只要有2年沒有向您起求,您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2. 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給您,這時您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3. 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4. 每一個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都是獨立的,因此必須等到每一個債權人來請求清償,才得一個別處理,沒有辦法一次性的解決,更何況也難以知悉個別債權的內容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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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故建議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免個人財產權益遭到侵害。 至於您所提到的20日,只是差在法院要主動要求您提供擔保、還是被動依發票人要求再令您提供擔保,並不影響您可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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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撰擬書狀向高等法院表示意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家暴令有二個層次,一個是有沒有家暴,包括精神上家暴及肢體上家暴,如果是摔東西也算。
是否會成立要看證據的狀況。
二、如果收到家暴令,即使是在抗告程序中原來的家暴令也已生效,也就是說抗告程序中也不能違反家暴令,不然會有刑事責任,還是非告訴乃論。 一般是稱為公訴罪。
三、小孩的監護權抽象的標準是小孩最大利益之保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43條的規定,如果有家暴令的話是推定施暴者不適監護小孩。如果對方有施暴而且有家暴令的話,因為雙方都推定不適監護小孩,所以你可以舉證證明對方不適合而你才適合。你也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並沒有施暴。在爭監護權的情況下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常看到很多的裁定其實就是誰是主要照顧者誰就得到監護權。
四、如果有驗傷單而且有證據證明是對方傷害你,圖以告對方傷害,告訴期間六個月。
五、夫妻一場,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申請了法扶律師 但他在庭上的反應感覺懦弱
對於法官的不回應 或是無視法扶律師的所提事項
我該怎麼處理? 並且抗告庭後他的態度轉變
法扶律師告知我所提抗告之事 社會觀感不好 社會沒原諒我(懲處小孩過當,法庭2015/10/16裁定安置三個月2016/1/16),法扶律師說小孩怕我這件事就很嚴重........(我的質疑是社會局有誘導回話,所以才要求有醫師證明)可以無限放大,以爭取業績,而他們確實有若承辦成功有相關獎勵的法律條文
只能等待第三次後才會有同情並且僅只於同情,
第四次安置後才有可能會對新北市社會局的安排有異議
我所抗告事是延長安置且過去五個月沒有任何課程安排,我接受社會局輔導但不能接受他不作為(2015/10/16~2016/2/24)因此抗告,而社會局諸多解釋並把延長問題 小孩推論到有身心問題ADD或是說畏怕之類,所以不合是返家等等 巧妙的是跟我解釋的話語, 在開抗告庭時法官100%再次告知,但我所提之醫師診斷證明不回答 ,並且告知我新北市也是找大型院所不是小醫院或密醫,
我直接吐法官您也不是身心醫療專業,合適下這判斷嘛?是否該有醫師診斷呢?
法官先是愣住,依舊當不回應
2016/2/24 打1999申訴後才發出公文給扶導上課機構所以上課機構告知收到文時,上課人員已滿只能等4/13再開課
表示繼續延長安置2016/4/16~2016/7/16

我申請了法扶律師 但他在庭上的反應感覺懦弱
對於法官的不回應 或是無視他的所提事項
我該怎麼處理? 並且抗告庭後他的態度轉變
法扶律師告知我所提抗告之事 社會觀感不好 社會沒原諒我(懲處小孩過當,法庭2015/10/16裁定安置三個月2016/1/16),法扶律師說小孩怕我這件事就很嚴重........(我的質疑是社會局有誘導回話,所以才要求有醫師證明)可以無限放大,以爭取業績,而他們確實有若承辦成功有相關獎勵的法律條文
只能等待第三次後才會有同情並且僅只於同情,
第四次安置後才有可能會對新北市社會局的安排有異議
我所抗告事是延長安置且過去五個月沒有任何課程安排,我接受社會局輔導但不能接受他不作為(2015/10/16~2016/2/24)因此抗告,而社會局諸多解釋並把延長問題 小孩推論到有身心問題ADD或是說畏怕之類,所以不合是返家等等 巧妙的是跟我解釋的話語, 在開抗告庭時法官100%再次告知,但我所提之醫師診斷證明不回答 ,並且告知我新北市也是找大型院所不是小醫院或密醫,
我直接吐法官您也不是身心醫療專業,合適下這判斷嘛?是否該有醫師診斷呢?
法官先是愣住,依舊當不回應
2016/2/24 打1999申訴後才發出公文給扶導上課機構所以上課機構告知收到文時,上課人員已滿只能等4/13再開課
表示繼續延長安置2016/4/16~2016/7/16

對於新北社會局失職導致須延長安置抗告
昨日開抗告庭 法官只問最後安排家長上課時間沒有(延長安置2次過去5個月完全不安排)
當我提出質疑社會局所說小孩與我會面緊張或是畏懼與我見面,是出於社工的描述亦或是誘導兒童回答問題?是醫生在旁得到的答案
法官說完上述後, 不回答,當沒聽見
當我說,新北社會局說是小孩疑似患有ADD症,不適合返家,
我提出是否有醫師診斷證明?法管回答, 新北市政府也是找合格醫療單位 不是密醫 或是小醫院,跟新北市社會局兒少科科長回答完全相符(此說詞2016/3/3社會局兒少科科長在議員服務處講過一遍) 但法官依舊不回答 醫生診斷證明之事
並且如何舉報此法官偏頗?該與哪個單位受理?


律師 您好
我與前妻的改定監護訴訟進行中. 一審法院已經改判給我.目前杜方抗告中. 在一審判決前.因為對方一直不給我探視.書記官建議我聲請暫時處分.法院也同意聲請並且 要求對方及親屬"會面當時"不得在場(裁定書有寫理由因為前妻或親屬在場.8歲小孩無法自由表達意願).而且我們是在派出所交付. 即使我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方還是以無法有第三者可以協助. 而必須由其親自在場交付 以致每次小孩子面對父母忠誠而感到焦慮.令人不忍...請問:
1.既然法院規定前妻不得在場.她是否可以藉口要親自交付為由而在場嗎?我是想說她大可以要求小孩在派出所等我 再請警員幫忙看一下....
2.第一審法官並沒有讓小孩子表達意見.社工也沒問過小孩子意願.對於家事法第108條的"應"在改定監護事件裁定前.讓小孩子陳述意見之規定. 是否適法官疏漏?
1. 不得在場指的是對方交付小孩後應離去,不是指不能帶著小孩交給你
2. 是否傳喚小孩到庭是法官的裁量權限,也有訪視報告關於小孩意見欄位可以參考

您好
其實去質疑這些程序瑕疵
不如讓程序快速進行
並且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先將孩子監護權暫訂給你
並由對方交付給你
把孩子帶在身邊
這樣比較能解決問題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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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之言行舉止加以蒐證錄音錄影,作為二審時提出攻擊對方非善意父母,無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著手,不適任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較為全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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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方不得干涉,依您所述,派出所應為交付地點,對
方藉故在場干涉,建議應由第三方(例如:社福團
對方之干擾。
達意見之能力,又基於子女陳述意見權之保障,子
女意願亦屬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之重要因素之一,
建議您可向法院表達此部分之意見。至於法院藉由
社工進行訪視,詢問子女之意願,而您的訪視報告
同在旁,抑或是子女意願經彌封而不得閱覽,必須
視您的事實狀況,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建議您可聲
請選任具社工背景的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目的
係為子女最佳利益而設),透過程序監理人之訪視,
,向法官作出適當之評估建議,也是一種方式。
三、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8款:「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
時性舉措。……」暫時處分之內容,自包括未成年子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暫定由您任之。
四、若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提供一審改定監護之
詢。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各位律師好
我向法院聲請的改定監護訴訟已獲得一審裁定改由我任之, 依據家事法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的規定. 因為對方一直違反法院的暫時處分(會面當時不得在場)之規定. 每次都假借理由在場,導致小孩不敢跟我回家. 我現在如果已經獲得第一審裁定勝訴.我想在下次探視時,直接把小孩抱走.....我的問題是想請教:
1. 因對方一定會抗告,但我想請問依照上開家事法的規定. 如果3/11送達兩造,我可以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否已有提起合法之抗告" 而在3/14對方帶小孩給我探視時,主張我有監護權直接帶走小孩嗎?
2.因為在改定監護的訴訟進行中,對方一直假借理由不給我帶小孩回家探視,書記官有建議我聲請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後來法院有裁定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但是對方還是一再違反暫時處分的規定(會面時對方不得在場), 請問我可以再聲請何種暫時處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定尚未確定,您尚未確定取得單獨監護權,不建議於確定前,強行抱走小孩,恐另涉犯其他刑事犯罪;若對方一再惡意違反法院之暫時狀態假處分,應積極蒐證,作對對方上訴時您作為答辯之證據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裁定尚未確定前,不建議直接帶走小孩,若對方
合作父母原則而大作文章,影響二審程序,必須
謹慎對待。
請法官裁定由第三方社福團體提供場地,作為會
面交往、交付子女之地點(例如:放心園、勵馨基
金會),同時可藉由社福團體之協助,防止對方干
擾會面交往。依您所述,現在對方一再干擾您之會
處分裁定之會面交往事項,且對方干擾會面交往之
程序中主張之。
三、目前僅能依您所述分析,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其他
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大大您好 就你所遇到的情況 若有用對方式
是還有爭取院外治療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限內立即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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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想跟你們請教一下法律問題 在過年前收到前公司委託律師寄給我律師函 函中載明 因為發現我目前由我太太的名義開立的新公司 在fackbook 上的粉絲團上有載寫之營業項目與前公司相同 認為我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 但我在該公司離開時最後一刻 對方的董事長要求我在離職單上寫 (本人保證不到同行公司上班) 才讓我離開該公司 所以本人迫於想離開而寫下 但是離職後前公司均為給予 競業禁止的補助金 那麼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無效???
前公司董事長 在我在職期間 有借給我一筆錢 當初協議每月由薪資扣款 也扣款一年多之後 該公司因為營業額大幅提升 該董事長有跟會計部門交辦暫停扣我款項 待他通知何時扣款 在進行扣款 且我有他交辦停止扣款之文件 多次我問該董事長 什麼時候開始扣回借款 該董事長均表示 不急 在我遞送辭呈時與他面談 也談到借款問題 他也表示那筆借款不用還 他會把借據撕毀 此段談話因為只有我跟他兩人在他的辦公室對談 所以我有錄音 這將來如果對方提起訴訟 是否表示借款他已同意不用償還的證據 這樣錄音有沒有違反法律 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我目前的生產產品雖然與前公司雷同 但是客戶群完全不同 將來如果真的提起訴訟 我該如何舉證 對我比較有利???? 目前他們的律師函表示因為我違反競業禁止 破壞了前公司對我的信任 要求我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反還餘款 我該馬上回覆律師函呢? 還是等對方提告之後 在進行抗告??
麻煩律師們的協助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小學5年級,已經算是可以表達意思的年紀了,會是法院詳加審酌的點,衣定要謹慎處理。我方必須指摘比子女意願更重要的因素,讓法院參酌。
2、原審的訪視報告、原審判決內容為何?請詳述,以利協助。

您好
原裁定內容如何
因為他如要入獄
基本上根本無法行使監護權
你是當然的監護權人
小孩意願並非百分之百的
因為比起他家人
你是更親近的人
法官不可能改由他家人照顧的
建議你拿裁定書來討論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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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會參考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但您仍應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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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
兩個人一起抗告就可以
但你們是沒有去開庭嗎?
如果以你們的狀況
可以跟法院主張免除或減輕撫養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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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此段期間應持續治療,並建議可以先上訴去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上訴期限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若有施用一二級毒品之問題,應一開始即迅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爭取戒癮治療之機會;另若您男友涉犯販賣毒品之犯罪,您須小心避免牽涉其中,遭認定與男友共組販毒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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