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咻咻 105-06-23 23:33
您好,想請問各位專家,如果父親欠債時的保證人是媽媽,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爸爸跑路,媽媽是不是一定要幫爸爸還債? 有沒有什麼法律辦法讓媽媽不用再幫爸爸還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先看保證內容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i 105-06-22 19:08

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生父欠錢,告到我們三名繼承人身上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2 19:25

您好,

 

1、時效自被繼承死亡時起算,本件已不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2、法律是採全面限定繼承,不需要再去辦理甚麼程序。

 

3、按照程序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車子是屬於所有繼承共有,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然屬於被繼承人名下。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處理開庭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向對方主張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清償債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何 105-06-17 14:28
我與前妻離婚監護權歸我。因我親哥哥無結婚子女,想讓3子(我有3個小孩,3子今年13歲)給哥哥收養。但前妻不同意,請問小孩監護權歸我,還需要前妻同意嗎?若溝通後她一樣不同意,有什麼法律途徑可解決?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經過父母雙方同意才能出養,除非下列情事: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2、且依法須需經過法院許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以保障權益。

黃國政 (Sam) 105-06-17 20:27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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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 105-06-01 18:10

本人與配偶以分居快四年,當出因外遇導致兩方吵架。當時配偶口頭上答應原諒我。並叫我搬回家住。當本人搬回去後,不時於言語上羞辱。照成本人精神上無法抵抗的壓力。本人當時也與外遇對方分手了直到現在。目前以在外獨居四年。多次與對方協調離婚事宜。對方開10萬贍養費。本人無力付擔,想請問是否能走法律訴訟。會成功嗎。

分居4年,可以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為理由起訴離婚,但要否認當初有外遇,另外贍養費必須要對方對於離婚過失,且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要件很嚴格,所以實務上很少成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外遇部分對方已經原諒您,所以如果可以證明後來搬出來之原因是可歸責對方,分居四年應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分居一段時間都沒聯繫

應該是有機會可以提離婚訴訟

因為你的外遇因素會隨時間減少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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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星 105-06-01 17:48

財產
1.婚前女方所購買的房子,男方可以怎麼分?
2.如果選擇賣屋,所增值的錢,扣除賣屋過程中的斡旋金或其他規費,還銀行所欠貸款,並歸還當初各自家長的贊助金(我爸爸付了頭期款,他爸爸每月給些許與金錢幫助房貸),再平分對嗎?
3.所有活期存款,股票或基金都要誠實拿出來分嗎?還是如果有對方不知道的部分可以不必自己提及(含私房錢)

監護權
1.如何訂定探視時間?有最多或最少的法規時數還是有共識就好?
2.如何登記約定?協議在離婚書約上就可以了嗎?需要法院公證嗎?
3.如果對方沒有遵守探視規定,有法律可以保護或懲罰?需要提出什麼證明?
4.孩子的教養生活費如何談?通常怎麼計算?如果延遲支付,除了簽本票還有什麼辦法約束?
5.因為帶小孩出國及過夜都是與探視,那麼甚麼樣的舉證會比較利我不想讓孩子在對方家過夜?孩子從小只有我能哄睡算嗎?

6.孩子已經表明不想跟對方一同離去,對方卻以去巷口買糖果餅乾利誘孩子,並欺騙孩子一下子就回來找媽媽(其實至少3個小時),這樣雖然是在談妥的探視範圍內,我可以不讓對方把孩子帶走嗎?不希望孩子在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認為媽媽聯合對方欺騙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之差額,尚須扣除特種財產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對方可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之部分,通常為可以過夜之探視權,除非有特殊之原因;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通常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通常為一個月一萬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為婚後財產之差額,尚須扣除特種財產監護權之部分,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對方可享有探視權探視權之部分,通常為可以過夜之探視權,除非有特殊之原因;又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通常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通常為一個月一萬元左右;您可以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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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可一次且全面性的解決紛爭。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婚前財產其實男方沒權利可以分

賣掉一樣不能分配

剩餘財產要以查得到的為依據

因為查不到在法院也起不了作用

 

至於監護權問題較為複雜

要詳細看雙方狀況

並且製造有利條件才可以爭取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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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1 23:42

您好,

 

1、婚前購買之房屋如以婚後財產清償貸款,則該部分也需算入婚後財產

 

2、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星 105-06-01 17:06

您好,我跟先生單純因為個性不合要離婚,先生並沒有不良的惡習也有穩定的收入。只是監護權的大方向是子幼從母以及對孩子生活作息和環境做最小變動的原則。我是從孩子出生到現在都親自帶的全職媽媽,我雖沒有工作,但娘家人有足夠的錢可以養我和小孩,所以應該是可以拿到監護權。但孩子的爸爸說,他也要監護權,不然共同監護也好。請問我有沒有甚麼辦法拿到單獨監護權?而不要讓孩子的爸爸共同監護。否則以後光開戶,申請護照,亦或學籍,都要對方認同。就是意見不合才分開,還要為這些瑣事被綁一塊,就失去離婚的意義。

另外,如果我得到監護權,有沒有法律的途徑可以約束孩子的爸爸不可以帶孩子出國?或是孩子幾歲以下不可以過夜?需要舉證婆家環境很差或其他方法?還是沒有任何辦法?只能跟他用溝通的方式?

如果你與先生無法用協議方式決定小孩的親權行使方式,你只能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定,訂定將來小孩親權行使的方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17: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協議離婚之後,透過法院酌定監護權探視權

2、共同監護確實會有您所述的相關問題,出國及過夜的問題屬於探視方式,可以加以限制,不過確實要提出相關事證供法院參酌。

您好:

您可以和配偶協議離婚後,提起酌定監護權訴訟,並提出對方監護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證據,主張由您單獨監護,且就會面交往方式亦一併請求。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以你的狀況來說爭取到監護權機會很大

且法院一般來說除非雙方很好溝通

否則應該會給予單獨監護

單獨監護你就可以控制護照

自然就無法出國

至於探視這是可以分階段的

這都在訴訟中可以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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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柚 105-05-31 21:45

跟先生離婚育有一子,離婚協議書上小孩是 共同撫養權,小孩跟先生,先生答應每個禮拜天可以讓我把小孩帶回娘家,可是前婆婆最近常以小孩感冒生病是我家祖先關係而不讓我帶小孩回娘家,我跟先生說,先生說沒讓我負擔小孩費用已經不錯,不要再跟跟他有的沒的,說法律上共同撫養 我也要出錢,打算上法院!先生沒給我贍養費現在卻要跟我要錢,我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權,以確保您可以見到小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22:10

您好!

即使已離婚,父母雙方都仍應負擔小孩扶養費,先行支付的一方有權利向另一方請求返還。但這不應影響未與小孩同住一方探視及與小孩單獨相處的權利,若仍受阻礙無法單獨相處,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的時間與方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31 2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向您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但請求依據為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支出,不會太高,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但是,若對方持續惡意不讓您看小孩,您可以蒐集證據(錄音、錄影),委任律師提起刑事略誘告訴,目前為共同監護,您亦為監護權人,對方不得惡意阻撓您行使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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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01 02:33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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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舞 105-05-20 09:06

請問一下關於離婚後,請教關於婚後購買的動產處置方式。目前是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後置產不論是否為共同登記視為夫妻共有

1. 當初在購買房屋時,女方家長幫忙出了超過一半的頭期款,剩餘部分款項與後續貸款才由夫妻共同支付,男方家長並未支付。那若要協議離婚,請問法律動產財產如何分配,若夫妻均為各一半實屬不公平,應該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 做什麼處置? (比如房子購買1150萬 ,女方父母拿了200萬頭期,夫妻共同支付了130萬頭期/添置傢俱與後續房貸)

2. 若女方希望離婚後仍持有動產產權,目前已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因為婚後購買動產視為夫妻共有離婚協議需要在做什麼宣告或是程序,在離婚後在能確定為某方單方持有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0 09:29

婚後置產視為夫妻共有,實在是重大誤解,不合於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原則上仍是以登記認定所有權歸屬,登記在妻名下就屬妻單獨所有,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屬夫妻共有購屋出資方面則要依當初出資及接受者雙方的真意認定,可能是贈與,也可能是借貸,但若無特別約定,都不影響所有權歸屬。夫妻離婚時應分別計算雙方婚後剩餘財產,此時房地價值扣除贈與貸款餘額部分,應列入妻的婚後財產,再由婚後剩餘財產較少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沒有夫可請求登記為房地一半共有人的規定。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觀念一開始就錯了

早就沒有夫妻共有的制度

登記誰的就是誰的

只是財產少的一方有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已

並非財產都是共有

這觀念是絕對錯誤的

所以你當然能夠把房子留在名下

剩餘財產的計算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方要拿沒那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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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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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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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寶 105-05-17 10:47

如果有發現少一個保險套不見,是否也可以證明呢?

還有,他都覺得是我的錯,覺得愛他就應該為了他改變,但是他是個大男人主義,也很會為了錢摳門,所以才會造成今天的局面,

如果他都不愛我了,我還留他做啥,現在的我只是要為我的未來做事情,和他要他答應讓我住在這裡的所有的承諾及和他要求的,他都必須做到,否則,我不離,但他曾說過,不離婚,可以,他要搬家,由法律去解決,所以請問有錄音的話,有哪些證據,我可以成功吧,麻煩妳們的回答囉!感謝

黃國政 (Sam) 105-05-17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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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莉 105-05-13 21:07

協  議  書

 

    茲因本人__________與丈夫__________還有婚姻關係存在,也育有一子XXX。因個性、債務關係現處於分居狀態。

    本人與丈夫之子XXX已於XXX總醫院早期療育語言治療科評估語言有遲緩之狀況。

    但因就學與早期療育還有各方面都需要監護人父母親雙方簽名同意,在不影響孩子XXX的治療黃金期下,本人願意放棄孩子的監護權

    本人與丈夫約定105年5月___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若有一方無故未到影響孩子XXX治療黃金期者,要負擔之後孩子XXX所有一切的照顧費用與治療費用

 

 

恐口說無憑,特立協議書為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律師您好,想請問這樣是否可以當一個法律證據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只要經雙方簽名即具效力,只是若違約應有違約金之約定,才能較有執行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雪莉 105-05-13 21:2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協議書只要經雙方簽名即具效力,只 ... (恕刪)

那下面要如何寫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因怕某一方會找理由推拖而耽誤治療期

你好: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依你所述,你們應該是要簽署離婚協議書,要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辦理,要有2位證人知悉你們有離婚之真意並簽名,再由夫妻雙方共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記載清楚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惟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就算約定全部由一方負扶養義務,子女還是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且”若有一方無故未到影響孩子XXX治療黃金期者”語義不明,將來恐生爭議。
藍瑟 105-05-13 00:24

今年4/13號離婚

離婚後約兩禮拜才發現婚姻中就有第三者介入

當初是協議離婚,就只有簽名 協議內容都沒寫

當初我房子以及所有付出的什麼都沒有跟太太爭

現在想問我還有什麼權力可以向前妻跟第三者要求的

另外岳母一直用極其恐怖的通訊軟體內容 辱罵我 甚至汙衊我沒做過的事

還說要到我家死給我媽看相逼  想讓我自己妥協 這我有什麼法律上的權益

您好:

婚姻關係消滅後,您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向您前妻要求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增加財產之一半差額。

 另您岳母所為可能已涉犯刑事公然侮辱恐嚇罪嫌,雖不一定要對其提出告訴,然或可先告知其已涉犯刑事罪嫌,或許可阻止您岳母持續之行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阿智 105-05-12 21:05

因為我們離婚協議書,未寫到撫養的問題,小孩從幾個月我就跟前妻離婚小孩跟我都是我在撫養,只是最近工作不穩定,也有跟前妻商量每個月她多少支付幾千,也答應了,只要她出一千五小孩的畢業照,就說沒錢,說每個月要繳什麼什麼,連小孩打給她也不接也不回,也把看小孩的時間一兩星期來看一次,如何私下定協議書,怎樣寫才有法律效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應就小孩親權行使及撫養費之負擔一併約定,若擔心自行訂約有問題,建議可以聲請調解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2 22: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關於小孩監護權的內容,由雙方私下協議,協議內容另也可針對會面交往的內容(可在何時、以何方式與小孩聯絡)一併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應由何人行使監護權,法院並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所定「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綜合判斷。 但以小孩撫養費用而言,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您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前妻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所以您,得起訴要求前妻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您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前妻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前妻請求返還。 而就雙方扶養義務的分配而言,須依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給負扶養費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綜合判斷,此部分在未來若涉及訴訟,屆時就必須詳記說明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說服法院。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2 23:06

您好,可以到法院或區公所調解委會會聲請調解,若調解筆錄經法院酌定,將可作為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2 23:15

您好,可以到法院或區公所調解委會會聲請調解,若調解筆錄經法院酌定,將可作為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

laurel 105-05-10 17:49

若不打算訴訟離婚,只想外遇搬出的老公回家住的話,有什麼方法呢?

他只願負擔兩個小孩三萬元,但完全不照顧孩子,所以...

另外在法律上未離婚會有撫養費用比例的問題嗎?像他月入七萬,我找工作約兩萬,一般可要求照比例拿出撫養小孩費用以及家用?兩人都有工作時,可要求照顧小孩的時間均分嗎?一人十五天之類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0 18:37

 

您好,若對方不返家,可以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但就算勝訴也沒有執行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0 19:01

您好,若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通常會依據內政部主計處之相關資料,若在台北市有機會向對方請求一個小朋友一萬五左右,但若非台北市,有可能一個小朋友不到一萬元,因此若對方給付三萬元,算是合理甚至是超過法院可能判決的。

laurel 105-05-10 21:0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通常會依據內政部主計處之相關資料,若在台北市有機會向對方請 ... (恕刪)

所以撫養費不以比例原則分攤嗎?

賺的錢又不一樣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0 22: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法律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 關於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的部分,依民法第1115條第3 項、第1121條等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對於您孩子的生活費用而言,是要依經濟能力狀況去做雙方的分配,如您所述,男方經濟能力較優於您,的確應由多方負擔較多而不適單純平分。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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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Feeling 105-05-10 10:32

我與先生協議離婚不成

現在我想進行離婚訴訟

我的先生有殺人前科

被判無期徒刑後因考上大學假釋出獄

結婚以來經常用3字經、五字經等不堪入耳的髒話飆罵我

平日也用這些字眼管教小孩

常常讓我們心生恐懼

我再也不堪忍受這種長期的精神羞辱

以及隨時擔心他會在暴怒下失控,動手傷害我甚至殺人的精神壓力

如今在訴請離婚

請問我可以先帶著3個孩子與先生分居嗎?

這樣會觸犯法律嗎?

還是我一定要等到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才能與先生分居?

 

此外,我有錄到一段先生在車上對孩子怒飆髒話,五字經國罵的錄音

請問我可否先用這項證據,再加上3個孩子的親口陳述

家暴法先報警申請保護令?

申請成功的機會高嗎?

我現在很害怕回家

精神快要崩潰了

 

 

您好:

如有正當理由的話,是可拒絕與先生履行同居義務的,依您所述情形,您應可先與先生分居,不過建議仍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佐證您有受到不堪同居之虐待。

您先生如長期對您施加言語暴力,建議您亦可聲請核發保護令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Feeling 105-05-11 19:30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林律師的回覆,我目前只蒐集到一次行車記錄器中錄下,我先生對小孩飆罵五字經的錄音檔,其他剩下的只有老大(10歲)和老二(8歲)的證詞,由於老三只有5歲,所以她的說詞法官應該不會採用,如果孩子們能清楚表達及描述我先生平日如何辱罵我們母女的種種行逕,以及對於父親的管教感受到極大的身心壓力(常常害怕爸爸在盛怒下會把媽媽殺死),以致不願意再與其同住的強烈意願,這樣我能順利申請到保護令進而爭取分居而後離婚的勝算大嗎?
我的3個孩子都是女兒,我從事教職,工作穩定度及薪資都比我先生高,目前孩子們跟著我上班上學,我是3個孩子的主要照顧者,也是家中經濟來源的主要供應者

 

您好:

您可以目前錄到之錄音檔及小孩證詞,進而主張先生多次對您及小孩實施身體、精神上之騷擾脅迫行為,並聲請核發保護令,若保護令核發後,對您日後離婚訴訟亦有助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P 105-04-29 09:49
我7個月才發現對方已婚 還是對方老婆打電話來才知道 其實有覺得怪怪的 只能說愛情蒙蔽了我 後來相安無事幾年 我搬進男方媽媽家 女的可能缺錢 這之前她們一直有在談離婚 但是女的要求太多錢 根本沒辦法支付 最近衝到男方媽媽家 我的房間拿了我很多東西 存摺印章生效信用卡 1、她還能告我通姦嗎?已經知道4、5年了 2、她這樣衝進我房間,她號稱她房間,拿了我一些東西,我什麼都不能做嗎?屋主給我住的,在法律上屋主是她婆婆,所以房間就算她的嗎? 3、她捏自己然後去醫院驗傷說男方打她,這個警方可以作證,一碰她她就衝去打113,再假哭 4、我怕她傷害我的小孩,因為她還拿刀,對我生命造成威脅,一直說要找黑道,我也只能在旁邊等她嗎? 5、她早就有男友,只是我們只有她們互通的Mail 6、我們有她跟男友出國合照,她們去泡溫泉的打卡照 7、難道走法律都沒用嗎?她明明這麼可惡,男方親友都可以作證,也都是站在我這邊。不是不給她錢,只是月入4萬要怎麼給她5千萬,之前已經借錢買了1百多萬的車給她,她現在缺錢,在賣車。人

你好:

若配偶並未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都可以在你們通姦及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若超過6個月或有縱容、宥恕之情形,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會不起訴,惟民事上若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有通姦之事實,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經歷及所受之損害,決定賠償金額,通姦屬實通常可請求40萬元以上之精神慰撫金,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 若未經你同意進入妳房間並竊取或搶奪你的物品,會構成侵入住居罪、竊盜罪或搶奪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捏造傷勢提告將來不起訴後可以提告誣告罪。 可以報警處理並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 正常交友狀況不會有問題,除非是超過有配偶之人交友之容許程度。 若提出告訴、訴訟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4-29 11:02
回覆 P 的發言內容:
我7個月才發現對方已婚 還是對方老婆打電話來才知道 其實有覺得怪怪的 只能說愛情蒙蔽了我 後 ... (恕刪)

你好,以下摘要回覆:

1、

刑法通姦罪,若配偶明確知悉後為縱容或宥恕,依法將可能無法提起告訴。

2、

依你所述情況,該房間已由你實質居住、控制領域,故若元配強行進入,甚至私自拿取、破壞屬於你的物品,恐有觸犯刑法侵入住居或其餘侵害財產權之罪嫌。

3、

依你所述情況,元配已有諸多不理性之言語恐嚇,或許已造成妳及小孩等家人之內心產生恐懼,況且元配可能還有更多的威嚇性行動,也可能造成你們進一步的危害,建議針對此類事實,具體且明確地與律師諮詢,詢問是否有聲請保護令、暫時處分或其他足以預防人身安全遭受危難之實際可行法律程序,以保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9 11:43

您好,

 

1、通姦提告期間係對方知悉時起六個月內可提出。

 

2、房屋所有權人係婆婆,使用人係您,是以對方無權進入房屋更無權進入該房間,您可報警處理。

 

3、如有對您生命安全做出威脅,可提出恐嚇之告訴。

 

4、可由男友提出離婚之訴,無須給付對方任何金額,交由法院裁判離婚

 

建議應委請律師處理後續離婚訴訟事宜,才能周全維護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9 16: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刑法第245條之規定,對於通姦行為有「縱容」或「宥恕」之情形者,即喪失告訴權,即使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告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不會經論罪科刑,依您所述形情,對方經過多年甚至知悉已有生子都未曾表示提告,得以主張經有「縱容」或「宥恕」之情形而喪失告訴權。

2. 若對方對於房間並無任何支配之權利,逕自進入並擅自拿取屬於您的財物的話,涉嫌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若有擅自領用存款的話,還另會再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對於前述罪名,可以檢具法律上及事實上理由,以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3. 單以驗傷單提出刑事告訴並不見得可以成立傷害罪,畢竟是否具有傷害行為,也要一併證明,否則難以認為有確切的傷害行為,對方甚至還會涉及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4. 若對方有持刀並表示任何恐嚇言行,這部分也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可考慮一併提出告訴。

5. 建議對於對方的脫序行為,要依法律途逕行使權利並予嚇阻,不然對方只會一再變本加厲。

6. 另外關於離婚事宜,若雙方協議不成,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7.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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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9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對方之行為,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llen 105-04-27 12:26

您好~~我請問一下
因為家父從就我小時就跟小三走,拋棄我們且在外四處賭博欠債,前幾年父母也離婚,現住我家對面的奶奶家,偶爾去奶奶家會碰到面但不會打招呼了,基本上我跟家父長年沒有往來。唯一的一次往來是:我結婚時因為奶奶還在所以家人不得不找他來參加。

問題: 我怕他老了又回來纏我們要養他。

我想問:

(1) 有何法律方式可以預防,多年後他回來強迫我要養他,不然要告我們棄養(因為他棄我們在先,老了才要回來我們也不需要他了)

(2)他在外欠的債,我們只要拋棄繼承就跟我們無關了對嗎

感謝您的協助。 

你好:

父親若無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將來不能維持生活時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另依刑法第294條之1規定,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超過2年,且情節重大者,可以阻卻違法,不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違背法令契約義務遺棄罪。 父親還在世,若你未擔任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債務與你無關。繼承發生時,依目前繼承制度,採用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之制度,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若你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無法繼承遺產,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也無法向你主張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7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於對方提起棄養告訴或是請求扶養費時,提出答辯,或是主動提起確認無扶養義務訴訟

2、可以,只要不作債務承諾或是承擔,甚至於拋棄繼承,我方就不會受有影響。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7:0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若父親確實有長期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其未來如果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可以「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先減輕、甚至是免除扶養義務。

2.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你所指的問題涉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罪名「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另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5款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因此您的狀況可構成免罰事由。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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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0:40

您好,若父親自您小時即未盡到對子女扶養責任,可於日後主張減輕或免除對其之扶養責任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7 22:15

您好,若父親自您小時即未盡到對子女扶養責任,可於日後主張減輕或免除對其之扶養責任

打拋豬肉 105-04-22 20:20

我的父親與母親在兩年前離婚了,由於父親外遇的緣故,我和妹妹是跟著母親住(我與妹妹都還在念大學);當初協議書上是說好父親負擔妹妹的保險費、我與妹妹的扶養費直到年滿二十五歲、母親的贍養費以及家中房貸(名字是我母親的,也就是現在我們住的地方),我父親有簽署本票。現在我們遇到的問題是父親以沒錢為由,不願意再支付保險費、母親的贍養費及房貸,扶養費的部分則是少一半(該行為約於一年半前發生)。這段期間也有與父親告知,但其堅持沒有錢支付所以狀況並無改善。 母親並不是很願意走法律途徑,因為她害怕父親跑到她的工作場所以及家中鬧。

所以我想請教各位我們這樣的狀況

一:如果走法律途徑是否可以申請到強制執行? (父親職業軍人退休後有再找了一份工作,所以我們認為他是不願意付錢)

二:如果父親前來鬧事我們能請警方或是什麼樣的單位提供幫助?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0:30

您好,可以起訴請求履行協議書已取得執行名義,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

你好:

可以持協議書請求履行協議或給付扶養費,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父親的薪水或其他財產。 可以報警處理,若有暴力或騷擾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若父親來鬧,可錄音錄影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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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20:38

如果簽署的本票合法有效,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核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否則以協議書提告需費時較久。其餘問題可參考樓上各大律師的意見。

打拋豬肉 105-04-22 20:4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簽署的本票合法有效,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核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否則以協議書提告需費時較 ... (恕刪)

律師您好:由於當時本票的簽署為分期付款的方式,並非保險費一張或是撫養費一張之類的,因此若是申請本票裁定是否到期日未到的本票無法申請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未到期之本票,尚無法聲請本票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打拋豬肉 105-04-24 14:13

律師您好:

若是我們不對父親提起訴訟,他也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仍是不付錢(或者少給),那未來我與妹妹是否可以以此為由不撫養他?

謝謝

佳佳 105-04-21 21:21

你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有個朋友 名為A先生  備註(A先生有個哥哥)

A先生爸媽離婚 A先生和哥哥監護權跟媽媽,媽媽後來改嫁新老公,跟新老公生了一個弟弟(此時A先生和哥哥寄養在外公家),但是學費生活費媽媽都有負責,A先生到了18歲自己搬出來在外面住,都還是有跟媽媽聯絡,每個月都有拿錢給媽媽(不是用匯款的),就這樣持續了5~6年,但是這之間媽媽常常有一些無理的要求,只要A先生不照做,媽媽就說要告他棄養,A先生也只好答應也忍受了很久,

如果有一天,他們母子又再發生爭執,而A先生決定不照做,那媽媽說要告他棄養,這樣媽媽告的成嗎?

PS媽媽和新老公目前名下有2棟房子一塊土地現金有1.2百萬(新老公目前也有在工作)

A先生完全沒有向媽媽拿錢拿房拿土地都沒有拿  每個月都是?媽媽1萬和有跟媽媽保持聯絡,只是偶爾吵架冷戰而已

 

想請問一下,

問題1:以上敘述媽媽是否告的贏A先生棄養?

問題2:如果真的走到了要告上法律這一步,那A先生該怎麼做才能不被告成功?

要蒐集什麼證據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21 22:02

如果媽媽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子女就沒有扶養義務,不用因此而理會不合理的要求。

一、每個人的想法不同,在溝通上有意見不同很正常。

二、媽媽的話尤其是如此,小時候教呀教的,教習慣了之後就會認為什麼都可以教。小孩很小的時候抵抗她比較沒有感覺,小弟弟的抵抗怎麼會激烈呢。

三、一旦小孩大了,媽媽可能還是改不了這個習慣,多少就會囉哆一點。因為小孩已經大了,多少有自己的想法,就會覺得媽媽很煩…

四、人的經濟狀況不會一輩子都一樣,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建議要養成養媽媽的習慣,就是有固定一筆錢給媽媽,這樣如果媽媽一時缺錢也不會因為沒有錢又愛面子不想跟兒子要而餓死。

五、有空的時候多打電話關心媽媽,媽媽到了一定的年紀有可能要錢只是藉口,其實就是希望可以跟兒子多聊聊天找不到理由而已。

六、如果媽媽很貪心還是可以原諒,畢竟怎麼說也是自己的媽媽呀。當初出生的時候餵奶換尿布也沒有先檢查有沒有含金湯匙…都還是會餵呀換的…

七、每個月都有匯錢給媽媽,然後常常電話關心媽媽近況,如果人不能常去看媽媽,就請里長特別幫你去看一下媽媽,這樣的話應該就不算是棄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1 22:23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男方並不會構成刑事法中之遺棄相關犯罪。

佳佳 105-04-21 22:2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媽媽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子女就沒有扶養義務,不用因此而理會不合理的要求。

謝謝沈律師的回答

那假設媽媽故意過戶房子土地金錢給別人(讓自己無房無錢)   再來告棄養的話

那請問該怎麼辦呢?

是不是應該還是要先蒐集媽媽有錢有房的證據 來以防過了5~10年真的面臨被告的時候

如果房子土地金錢是在新爸爸的名下也一樣算媽媽的資產嗎? (我記得結婚後好像是夫妻共有制)

謝謝

你好:

可以蒐集媽媽故意脫產證據,主張媽媽並非真的不能維持生活。 若媽媽真的無法維持生活,只要按時支付扶養費(依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約生活消費為標準),並給予所需要之適當扶助,民事上媽媽就不能再請求給付扶養費,刑事上也不會構成遺棄罪,至於媽媽無禮之要求,可以勸就勸,否則要嚴正拒絕。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2 09:1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關於遺棄,您的狀況比較爭議的是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消遺棄行為的遺棄罪:「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然此罪之成立必須要您母親是屬於「無自救力之人」且「其生存有危險」等情況,如果說您母親另有老公相互扶助,則您自然無成立本罪的空間(參照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395號判例),即便其將財產脫產,亦同。

2. 另要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您母要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才可以向您請求扶養,而您母親倘若確實無任何收入及財產,只要在其尚有配偶有扶助事實的情況下,不至於有所謂「不能維持生活」情形。

3. 至於您若要瞭解您母親財產狀,可以先向地政機關調取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先行了解,至於其他財產(例如股票、存款、薪資等),雖然每年都會有稅務資料的紀錄,但您目前仍難以主動知悉,僅能於未來涉及訴訟後再由法院調取歷年資料去進一步了解。

4.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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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以對 105-04-17 22:07

與妻子爭吵,至今已近五個月!對方簡訊不回!電話不接!百般刁難!雙方育有一子,兩歲!已經四個月未見!我該怎麼作才能見到小孩?能用交付子女這條法律嗎?我與她未離婚!她也不想跟我談了!我該怎麼作?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22:17

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可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促使對方出面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7 23:00

您好,可以先為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備位請求裁判離婚

另外,若已分居達六個月,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之親權及探視方案。

無言以對 105-04-17 23:3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可以先為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備位請求裁判離婚

另外,若已分居達六個月 ... (恕刪)

前提是我與她的婚姻一開始,她就住她家,現今爭吵,我也無法去她家,她還把鑰匙取回!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8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阻止您探視小孩,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略誘罪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阻止您探視小孩,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略誘罪告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要使用非常手段告對方略誘

逼對方出面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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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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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4-19 21:13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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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言以對 105-04-10 22:36

請問我今天堅持不離婚!妻子一直想離!苦無證據!訴求法律,法官會判離嗎?我今天假使去法院要求探小孩視權!請問訴訟費用誰出?今天假使離婚訴訟費用誰出?輸的人出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10 22:51

對方提出離婚之訴,勝敗要看對方主張的理由及證據,沒看過對方的書狀及證物無法隨便判斷。離婚聲請探視權裁判費都是由敗訴方負擔。

 您好,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上,妻子必須舉證,法院衡量證據後,才會判決。

另外,若現在妻子把孩子帶走,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探視權,是沒有問題的,
整個辦理方式建議可以安排律師當面諮詢討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1:2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雙方若未能協議離婚,則僅得訴諸法律,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離婚之事由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須具上述各款事實,法院始能裁判離婚

2. 夫妻若因離婚而涉及訴訟,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可於訴訟中一併請求法院酌定未成年子的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訴訟費用則由敗訴者負擔。

3. 至於法院對於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的酌定,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會參考「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並會由社工進行訪查及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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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對方無證據的話

基本上是不會判決離婚

你不需要擔心

但你在面臨訴訟時的策略很重要

不要讓對方有見縫插針的機會

至於訴訟費用三千元而已

敗訴一方負擔

律師費並不含在訴訟費用中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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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對方無證據的話

基本上是不會判決離婚

你不需要擔心

但你在面臨訴訟時的策略很重要

不要讓對方有見縫插針的機會

至於訴訟費用三千元而已

敗訴一方負擔

律師費並不含在訴訟費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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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105-04-09 23:08

您好

我的父親104年12月29日中風~因父親於40年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至今~育有一子一女~母親並無和父親離婚且兩人共同經營食品加工批發19年~(母親是童養媳)~因我們都長大成人~父親獨自將工廠搬離至外遇對象那邊~她的兒子受雇於工廠~生病後~他自然就接下管理權~目前~醫療看護費用~都由工廠營收支付

生病初期~他們一家看來有照顧父親~未料~日前~弟妹們欲前往探視父親~在約定的時間前~那女人把父親帶離家~大家撲空~過了兩天~那女人把父親載到弟弟家門口~請弟弟自己照顧~因弟弟恰巧不在家~所以~她只好回家

父親的保險~身分證等相關資料~都在他們那邊~他的兒子一直說~父親的帳戶都沒錢~法律上規定,病後/死亡後/具理賠資格後最遲「兩年內」要提出理賠申請,逾期自動喪失權利~

我們可以拋棄繼承財產~但不能拋棄我們在法律上必須撫養父親的責任~

請問~

因為最近他們有一些動作~怕將來若將父親財產處理過戶後~對父親不再照顧~我們該做哪些動作~以確保父親剩餘的財產~以保障他的餘生無虞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3:34

如果父親已無行為能力,應聲請監護宣告,並爭取成為監護人,其財產才會受保護。若之前財產已被他人擅自挪用,也才可以監護人身分幫忙追回。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21:31

您好,建議為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確保父親之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46

您好,建議為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確保父親之權利。

阿乾 105-04-08 13:37

大家好,有關夫妻離婚小孩監護權該歸誰?
現在情形是這樣,夫妻已經同意離婚,但是雙方都要小孩,
小孩目前老大9歲,老二目前6歲,老三目前5歲
女方卻堅持一定要3個小孩都跟他,才肯離婚,男方要求小孩最少要1~2個小孩跟他,不可能都給他,女方平常都未回家照顧小孩,而且女方家庭有之前有欠債問題,並向男方家騙了不少錢,況且女方還有很多問題
請問這樣如果上法院去訴請離婚,法律小孩會跟爸爸還是媽媽的機會大,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8 13: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故夫妻雙方離婚的話,首先是依雙方協議來決定監護權的行使及負擔,如果雙方不能達到共識的話,就必須訴諸法律,向法院請求酌定。

2. 至於法院如何酌定,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必須參酌「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屆時也必須以事實上論述及法律上論述來說服法官應如何酌定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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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協議離婚, 可一併就小孩監護權歸屬做處理

2.如無法協調好, 法院在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判斷監護權之歸屬.

3.同呂大律師所言, 通常常見考量的因素為子女的意願、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經濟因素等, 由於這類案件有很多要確認的細節, 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處理, 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本所承辦家事案件經驗豐富, 可參考本所成功案例

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html?type=%E5%AE%B6%E4%BA%8B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所以如果孩子都是你再照顧

判給你機會很大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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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8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監護權將由主要照顧者取得,法院也會參考未成年子女個人之意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y 105-04-07 01:25

  我爸從我小時候就是愛喝酒
  喝完酒回來就是會在半夜開始精神轟炸
  就是半夜喝酒回來就開始唸一些有的沒有的(家裡的人都被這樣過)
  有時也會打我媽
  後來慢慢長大後有一次打我妹還有我媽
  然後有申請保護令(她們二個人的)
  我沒申請是因為我是男生
  而且當時人在外面
  加上平常我都不會回嘴之類的
  就是讓他一直唸唸到他爽
  所以就沒被打

  我媽和妹被打後就搬出去住
  隔一年我也搬出去和媽媽住

  他目前也還好手好腳的
  但是就是從十幾年前他失業後就一直不找工作

  最近有什麼社會局的打電話給我媽說看要怎麼處理
  我猜應該是他想要領什麼低收入之類的吧
  叫我媽看要怎麼處理(我媽接的電話)

  目前我媽應該是會辨離婚
  但是就是我和我妹應該無法和他切割親子關系?(上網google的)
  所以他應該是會無法申請
  我猜應該他會轉對我和我妹要錢吧

  還有就是他從小時候不知道那時開始
  就根本沒拿錢給我媽過了
  都是我媽在養我和我妹的

  想問一下如果真要走法律途徑的話
  一般我和我妹會被要多少扶養
  好像是最多就減免而以
  不可能不給

  因為目前我和我妹也都有家庭
  也都各有一個小孩要養和房貸收支也都很緊
  加上我爸明明就有謀生能力
  只是他不願去找工作(應該有15年左右沒工作了)
  不然就是上個一二天
  就不爽做了

  我爸很明顯就是只要錢
  因為只上網查到只要不要讓他無法維持生活
  感覺很模糊

  是有跟我媽提說
  如果是低收入補助好像是一個月六千多還是七千的樣子(不知道有沒有錯?)
  就我跟我妹一人出3000給他就好
  不過我媽是想都不要給他
  因為他現在住的房子是在我媽名下
  我們也很久沒回那個家了
  就他一個人在住
  水費也還是我媽付的

   他的健保是我付的

  想問一下律師大人幾個問題還有怎麼樣可以對我和我妹還有我媽比較有利?

   1、若我媽要申請離婚?是否可行?有申請過保護令,但是應該是五、六年前的事,房子是在我媽名下?我爸當初只有付一小部份的錢,但是90%都是我媽付完的,若離婚是否房子歸我媽?

   2、若我爸真要打官司,我妹應該是可以減免,想問的是我的部份?因為我沒申請過保護令,只能主張後期我爸都沒拿錢給我媽,所有家用都是我媽在負責,及他酒後會精神轟炸?不知道是否可減免?若無法減免一般金額我的部份會如何判定?有查一下之前的文章有人被要過8000元的?這個金額是公訂價嗎?所以我的部份會是1、8000/2=4000元嗎? 2、還是因為我妹可減免變成她3000,我5000之類的(總金額不變)?或是3、我的部份一樣是4000,但我妹可減免?

  3、我媽曾經有拿七十多萬給他買股票,但是有口頭說過賺的錢算他的,但是本金要還她,但是後來股票下跌後就沒下文了,股票名字是我爸的!這個離婚時是否拿得回來?不確定是否被他偷賣出去?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當作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並以保護令驗傷單等當作證據,在聲請傳喚你們當證人。依法定財產制,財產登記在何人名下就是該人之財產,只是婚後財產的部分,要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所以離婚房屋還是你母親所有,但父親可能會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若父親對母親婚後財產增加沒有貢獻,可以請求法院調整。 要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才可以在父親不能維持生活請求扶養時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減免。依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每人所需費用為2萬元,通常是以此為標準,若父親無法維持生活,目前扶養義務人有母親、你、妹妹,三人平均分擔,有困難可以向法院說明,要求降低扶養標準。 借貸關係可以直接請求返還,夫妻財產問題則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處理。

一、離婚的話你爸可能會來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的人為了不給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寧可不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一般來說比較大一些。例如如果你媽婚後買一棟房子,而你爸沒有任何財產,扣除負債之後你媽要分一差額的一半給你爸。這個是風險,要精算一下,確實了解風險再決定要不要離婚,不要盲目的離婚。如果是決定一定要離,那麼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答辯部分要怎麼防守也要費點心思[如果是要主張對方奢侈浪費對婚後的財產增加並無貢獻的情況,這個部分要先搜集證據]。這個部分是否離婚仍請三思。

二、扶養費用部分對方沒有扶養或是有虐待,都可以請求法院減免是沒有錯,完全免除的案件也不是沒有但比較少,酌減的話有看過一個人付二千,一個付五千的,法官會斟酌子女的經濟狀況來認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10: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是可以作為裁判離婚之事由,當初所申請保護令可以當作佐證,親人間的證詞也可作為依據。

2. 而離婚之後,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所以您母親若財產多過父親,父親是可以請求「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一半」之數額,而數額若分一半顯然有所不公的話,法院仍可能予以調整或免除。而您父親也不見得知道此項權利,超過第4項所定的2年或5年時效後,就不能再主張了。

3. 關於扶養義務方面,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可主動向法院聲請,或是等對方請求扶養費後再於訴訟中主張),對於您妹妹而言,可以依據「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可免除),而其長年在您成長期間未盡扶養義務,也可依據「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即可免除),即便最後無法免除,法院也會依照扶養人的經濟狀況而予以減輕,實務上常見是可能每月僅給付數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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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105-04-03 08:27

爺爺一塊土地過戶給我&哥哥但目前尚無足夠金錢可以過戶,要如何在過戶前保證我們的權利?詳情如下:爺爺有一塊土地要留給我跟哥哥但由於目前尚無足夠金錢可以過戶,而且還有2個叔叔2個姑姑(離婚),由於尚未過戶口說無憑,想請問一下是要寫遺囑還是請各位叔叔姑姑寫放棄繼承,可是如果叔叔姑姑寫放棄繼承的話,同輩的也有繼承權是否也要寫,再者如果寫了要怎麼辦才有法律效用還是只要有寫就可以,如果已放棄繼承但又怕途中爺爺被說服把地給賣掉,要怎麼做才可以真正保障我和哥哥既在爺爺過世前後都可以保障我們的狀況下繼承

你好:

繼承發先前沒辦法辦理拋棄繼承,預先拋棄繼承,無效。 可要求爺爺將土地贈與你們兄弟二人共有,或請爺爺書立遺囑土地遺贈給你們共有,亦可以死因贈與方式辦理。若要以遺囑方式辦理,要嚴格遵守民法關於遺囑之方式,否則遺囑無效。 在爺爺過世前都可以自由處分財產,若爺爺將土地出賣他人,會導致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 遺贈或死因贈與若侵害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請求特留分之扣減。 建議在爺爺在世前就把土地贈與移轉登記到你們兄弟名下,以免多生爭議,至於相關稅捐就不要省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6:00

您好,

 

1、立下遺囑後,被繼承人仍可隨時修改變更,是以無法事前確保房屋必定由哥哥繼承

 

2、拋棄繼承需在被繼承人去世後才可辦理,無法事前為之。

 

3、自書遺囑即有法律效力,如為確保周全,可請律師為見證人或改以公證遺囑方式進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於爺爺生前處理好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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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於爺爺生前處理好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新仔 105-04-01 01:3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未果)…

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

說B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B雖然為A之父親,但B若有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會與A有牽連,因此B的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理由向A請求清償債務,更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影響到A的個人財產

2. A會直接遇到的問題,就是扶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A對B負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也不是要求A要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而若A有受B「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B對A「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請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如A對B的財務狀況不甚清楚,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您仍可考慮未來在B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4. 另可去詢問個地社會局(處)詢問可否提供協助(例如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情形等)。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要分兩部分討論:父親在外面積欠債務子女無關,子女若未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毋庸代替父親還債;醫院費用部分若持續不繳,醫院會通知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安置後所產生之費用會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分擔相關費用,若催告後仍不繳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屆時你名下之財產、所得就有可能會被執行,若你沒有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以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減免(看起來父親有扶養你,所以只能減輕),還是會面臨行政執行之問題。就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因屬於形成權,只能在裁判確定後向後生效,先前產生之費用仍無法減免。 若經濟能力有困難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規定辦理補助。 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遠大於所留下之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再處理債務問題,若尚有財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依照法院辦理程序,將來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新仔 105-04-01 13:38

謝謝律師們的細心解答

日後若有問題會再來詢問

感謝

新仔 105-04-01 01:2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該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說B一定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打官司是否有贏面?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Fong 105-03-28 02:16
因為我還是學生很多不清楚的部分想詢問一下,我爸爸這個月剛走,目前知道有600多萬負債,為了不拖累其他親戚,我應該會辦理限定繼承,爸爸因信用破產有使用我的帳戶存錢(之前完全不知那是我的帳戶,直到爸爸最後躺在病床上才說,後來我回想起來爸爸曾經在我國中時帶我去開戶過)每個月他的郵局帳戶也有正常被扣薪水三分之一,但是前陣子生病住院我帳戶內花到最後只剩10萬,爸爸使用我帳戶等於把錢匯到我名下吧 Q1.這樣算是贈與行為嗎? Q2.從繼承開始前兩年贈與都算遺產的話,是不是要把過去兩年內爸爸有匯進我帳戶的金額都呈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Q3.之後還要自己生出同樣的金額給債權分配嗎? Q4.聽說呈報法院遺產清冊項目還包括“存款”,可是我不知道爸爸還有哪些銀行的存款,也去過國稅局查過財產清冊什麼都沒有,但上面並未註明”存款“項目,請問關於這部分不清楚的話要如何結清與呈報呢? Q5.之前辦喪事有把爸爸郵局內37000多領出來,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變成侵占遺產而喪失限定繼承的權利呢? Q6.爸爸死亡前幾個月有帶我去質借處把質借物改成我名字,質借物就是典當物嗎,那這個算是遺產嗎,需要呈報嗎,會不會變成脫產行為呢?而且那物品是一條項鍊,是已離婚媽媽的,現在媽媽也想拿回去,我可以直接將名字轉給媽媽嗎? 不好意思一次問這麼多,因為真的不懂法律感到很不安,而且爸爸什麼都沒交代,覺得不知所措......
沈恆 (沈律師) 105-03-28 04:30

帳戶如果都是父親在使用,應該只能算是父親借用您名義的存款,並不是贈與,存款的實質所有人仍是父親,質借物則可認定為贈與,但因未超過二年,仍應算是父親遺產,存款及質借物均應列入遺產清冊,否則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父親所有的存款及其他動產動產都應列入遺產清冊,列冊要以父親死亡時的存款餘額記載,其他存款可從國稅局的所得資料追查。

小貝 105-03-19 22:06

我跟我先生有一個兒子

但我先生不正常工作心情好就工作心情不爽就不去

家裡的所有開消都是我一個人在支出

當時我一個女人在工廠工作一個人才賺多少錢

回家他沒錢就找我要。沒錢我就要四處跟別人借。就算放假也自顧一個人出去一個人去釣魚

也不顧我們母子我就像不是他老婆兒子也不像他兒子一樣

有一次吵架動手推倒了我

最後我真的受不了了!所有壓力都是我一個女人背負了所有經濟

也都我

最後我自己一個人逃離了一年多

不是我不顧家庭是我真的受不了了我們也一年多沒見面了

現在的我想離婚像這樣情形走法律會判離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建議您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協助您打離婚官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9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9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惟您可能為有責配偶,亦須提出對方具有可歸責事由,方有機會可請求成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貝 105-03-19 23:28

什麼是責配偶?

如果他不肯離婚呢?

小貝 105-03-20 09:21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什麼是責配偶我需要付責什麼責任?

薇薇 105-03-17 13:25

過去因為有提告監護人偽造文書,轉移過戶名下物件,長輩憤而說出並非親生子女。但戶籍當年是報親生,而且也有向戶政單位詢問,並申請索取當時繳付的出生證明。之前此事一爆發時,有位自稱當時接洽的長輩,也說明並且帶領去見過原先親生長輩們,當時卡在要離婚需要律師協助,那邊自稱是親生長輩有請律師協助處理好婚姻離婚結束。但此事後大家卻一邊推卸責任給對方。認為已經送出去的小孩,應該乖乖照目前的形態,聽從目前報親生的母親(但其實非親生),目前這位名義上的母親也認為,都已見過親生長輩,若有事情請麻煩找原先親生長輩。

目前本人只想靠自己把真實身份釐清,但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證實,也讓他們雙方清楚應該面對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都認為在民國78年時期,法律上沒有名聞規定不可以把非親生報戶籍假冒親生。只想釐清關係,不想被兩邊推卸責任

你好:

釐清是長輩說法是否可信,以及有無收養之情形。 若無血緣關係,但有辦理收養,除非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情形,與養父母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 若非親生但向戶政機關申報親生,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但民國78年迄今,追訴權時效已經經過,提告只會不起訴。 若非親生亦未辦收養,你與目前之父母,並親子關係存在,會影響將來繼承之權利,若要找尋親生父母,則要尋求知悉當年狀況之長輩協助。
薇薇 105-03-17 17:36

非親生且未辦理收養程序。此事102年才得知此事件,104年有和親生長輩見面過。但現在情況推托不明,搞得有點像個人球被互相踢來踢去的。繼承遺產問題,老實說本人並不在意這些東西。我只想要回真實身份,環給我最原本的身份及身世。並不想要這樣被兩邊推托,感覺像是遺棄一樣,這感受不好。我只想讓長輩們清楚一點,當年他們的做為已觸法,現在追溯期以超過年限,但這對我近年才得知的狀況下,這根本完全不公平。得知了卻超過追訴期,那乾脆別知道算了。現在他們只認為我該包容他們當時狀況,對於此事不該追究到底。但不明不白全都是謊言,我實在無法接受,追訴期雖然已過,但終究要承擔該有的法律責任。這不為過吧?

一、這個不用告刑事 只要去提一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然後再提一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即可。

二、如果我是你的話兩邊我都會孝順,我不會太在乎誰是我親生父母誰是我名義上父母

三、還有就是名字這種東西用了幾十年,我是你我不會去改回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Na~* 105-03-12 14:34

1,房子我們夫妻買的,登記於我名下,所有開銷(水電瓦斯電視)也是我付錢,目前公婆住在哪邊,小姑離婚後未經本人許可搬回去住,算擅闖民宅或侵佔嗎??(公婆同意她回去)

2,承前題,在法律上如何請她離開,之前有跟她提過,但他不理會

3,如果賣房子簽立委託書是不是接下來所以程序都不用出面了

 

因為與公婆已經決裂,so~

你好:

若經實際居住之人同意,不會構成侵入住居罪,且目前看不出來有其他犯罪事實。 若你們不同意小姑使用該房屋,可以無權占有,請求遷讓房屋。 簽署委託銷售契約書後,若順利賣出,你還要配合辦理動產過戶登記及配合辦理抵押權設定等等(視買賣契約約定),若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完成,由於使用借貸並非租賃,無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如果是未經公證而租領期間超過5年或不定期租賃也不符合買賣不破租賃之要件),買受人可能會請求公、婆、小姑返還房屋
Na~* 105-03-13 19:43

律師,再請問一下,

如果簽立房屋買賣委任

公公有權決定賣房子的錢匯到那個戶頭嗎?

還是直接匯入房貸扣款帳號呢?

會不房子賣掉可是貸款還沒償還呢?

Na~* 105-03-12 14:09

1,房子我們夫妻買的,登記於我名下,所有開銷(水電瓦斯電視)也是我付錢,目前公婆住在哪邊,小姑離婚後未經本人許可搬回去住,算擅闖民宅嗎??(公婆同意她回去)

2,承前題,在法律上如何請她離開,之前有跟她提過,但他不理會

3,如果賣房子簽立委託書是不是接下來所以程序都不用出面了

 

因為與公婆已經決裂,so~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2 15:03

您好,

 

1、房子之使用人也就是公婆有管理房子之權利,其讓小姑進入房子所以沒有擅闖民宅的問題。

 

2、可委請律師提起返還房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小姑限期搬離,若小姑屆期仍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Na~* 105-03-13 20:35

律師好,再請問一下,

如果簽立房屋買賣委任

公公有權決定賣房子的錢匯到那個戶頭嗎?

還是直接匯入房貸扣款帳號呢?

會不會房子賣掉可是貸款還沒償還呢?

 

簽立委任書需注意什麼事情嗎?

Amy-Tai 105-03-11 16:26
有幾個問題需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4年前,弟妹慫恿我弟弟在潮州買一棟透天的房子,直等到孩子上小學後,才搬入,從此她與兩個小孩都定居在那裡。我媽媽也很想念孫子。我弟弟是從事水電工程的生意關係,住在原家(兩棟三樓房打通的,居住空間是很夠的)。她搬出去的理由是,煮一餐晚餐給一家人吃很辛苦(聽鄰居說的)。依舊習慣推論,她還住家裡時,每天都回娘家(娘家就在附近)。傍晚,才回到家煮一餐而已,有時我母親、我也會幫忙煮,不見得都由她煮。搬離後七年的今天,她們常常找理由不回這個家,我想我弟弟要去潮州自己的家都有問題了(我弟弟還是住在家裡)。 1.>房子登記她的名字,銀行貸款是我弟的名字(傻嗎?),這房子我弟弟有何權利在? 2.>七年之前,從娘家回到家後,都把孩子關在二樓房間裡,不讓我們接觸或說說話;七年之後的做法,我媽媽要去潮州看看孫子,也有問題(言語上百般拒絕)。這樣計畫性的隔離孩子與我們的親情關係,有犯了何種罪嗎?(我媽媽、我弟弟及我當姑姑的都無法享受有孫子、孩子及姪子等親情。) 3.>我弟弟有意想結束此婚姻,但她不肯、又不搬回。此事,影響到我家人事小(我弟弟與我媽媽),但對那兩個小孩們的教養身心發展,及對我們親人的認知事大(冷淡、比陌生人不如得看待長輩)。我弟弟如何找回他在此婚姻應有的權利? 4.>若是,真的我弟弟要結束婚姻的話,我們想要孩子們的監護權,會有任何問題? 5.>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的地步。目前,我們看到的問題都出在我弟妹身上。有次安排學校主任到她家,請小孩轉回原學校就讀,也被拒絕了。我弟弟在子女的受教權有何強制的做法?
Amy-Tai 105-03-11 16:25
有幾個問題需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4年前,弟妹慫恿我弟弟在潮州買一棟透天的房子,直等到孩子上小學後,才搬入,從此她與兩個小孩都定居在那裡。我媽媽也很想念孫子。我弟弟是從事水電工程的生意關係,住在原家(兩棟三樓房打通的,居住空間是很夠的)。她搬出去的理由是,煮一餐晚餐給一家人吃很辛苦(聽鄰居說的)。依舊習慣推論,她還住家裡時,每天都回娘家(娘家就在附近)。傍晚,才回到家煮一餐而已,有時我母親、我也會幫忙煮,不見得都由她煮。搬離後七年的今天,她們常常找理由不回這個家,我想我弟弟要去潮州自己的家都有問題了(我弟弟還是住在家裡)。 1.>房子登記她的名字,銀行貸款是我弟的名字(傻嗎?),這房子我弟弟有何權利在? 2.>七年之前,從娘家回到家後,都把孩子關在二樓房間裡,不讓我們接觸或說說話;七年之後的做法,我媽媽要去潮州看看孫子,也有問題(言語上百般拒絕)。這樣計畫性的隔離孩子與我們的親情關係,有犯了何種罪嗎?(我媽媽、我弟弟及我當姑姑的都無法享受有孫子、孩子及姪子等親情。) 3.>我弟弟有意想結束此婚姻,但她不肯、又不搬回。此事,影響到我家人事小(我弟弟與我媽媽),但對那兩個小孩們的教養身心發展,及對我們親人的認知事大(冷淡、比陌生人不如得看待長輩)。我弟弟如何找回他在此婚姻應有的權利? 4.>若是,真的我弟弟要結束婚姻的話,我們想要孩子們的監護權,會有任何問題? 5.>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的地步。目前,我們看到的問題都出在我弟妹身上。有次安排學校主任到她家,請小孩轉回原學校就讀,也被拒絕了。我弟弟在子女的受教權有何強制的做法?
雯子 105-03-10 15:58
想請問一下,如果跟男方已經是離婚關係了,戶政手續也都辦好了, 但現在想要重新擬定一份離婚協議書還可以嗎? 當初的離婚協議書上面只有註明「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及「男方得以在正常時間的狀況下探視小孩﹝一歲半﹞,若女方不肯,將採法律途徑」 如果可以重新擬定,但男方不肯簽名或接受、也不出面的話,我該怎麼做才好呢?

離婚部分外,監護及探視都嘛能隨小孩成長處理。

但吃虧上當受騙一次就好,還是花錢請律師協調撰擬新的協議,以免深陷官司。畢竟免錢最貴、便宜沒好貨。

Amy-Tai 105-03-10 12:26

有幾個問題需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4年前,弟妹慫恿我弟弟在潮州買一棟透天的房子,直等到孩子上小學後,才搬入,從此她與兩個小孩都定居在那裡。我媽媽也很想念孫子。我弟弟是從事水電工程的生意關係,住在原家(兩棟三樓房打通的,居住空間是很夠的)。她搬出去的理由是,煮一餐晚餐給一家人吃很辛苦(聽鄰居說的)。依舊習慣推論,她還住家裡時,每天都回娘家(娘家就在附近)。傍晚,才回到家煮一餐而已,有時我母親、我也會幫忙煮,不見得都由她煮。搬離後七年的今天,她們常常找理由不回這個家,我想我弟弟要去潮州自己的家都有問題了(我弟弟還是住在家裡)。

1.>房子登記她的名字,銀行貸款是我弟的名字(傻嗎?),這房子我弟弟有何權利在?

2.>七年之前,從娘家回到家後,都把孩子關在二樓房間裡,不讓我們接觸或說說話;七年之後的做法,我媽媽要去潮州看看孫子,也有問題(言語上百般拒絕)。這樣計畫性的隔離孩子與我們的親情關係,有犯了何種罪嗎?(我媽媽、我弟弟及我當姑姑的都無法享受有孫子、孩子及姪子等親情。) 

3.>我弟弟有意想結束此婚姻,但她不肯、又不搬回。此事,影響到我家人事小(我弟弟與我媽媽),但對那兩個小孩們的教養身心發展,及對我們親人的認知事大(冷淡、比陌生人不如得看待長輩)。我弟弟如何找回他在此婚姻應有的權利?

4.>若是,真的我弟弟要結束婚姻的話,我們想要孩子們的監護權,會有任何問題?

5.>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的地步。目前,我們看到的問題都出在我弟妹身上。有次安排學校主任到她家,請小孩轉回原學校就讀,也被拒絕了。我弟弟在子女的受教權有何強制的做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0 12:56

您好,

 

1、現階段父母雙方都有小孩監護權,是以如果弟妹將小孩霸占不給其他親人接觸,也沒有辦法對弟妹主張任何強制手段。

 

2、只有提起離婚之訴,並爭取小孩監護權,或由法院酌定小孩之探視、照顧方式,日後如弟妹再將小孩隱藏不給你們接觸,你們才能去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你好:

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以外觀看,是你弟弟贈與房屋給弟妹,除非有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無法主張權利。 看不出來會構成何種犯罪,你弟弟可以將孫子帶出給爺爺、奶奶看或男方親屬,應該不是很困難。 離婚有兩種方式: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如果無法簽署離婚協議書,就要有離婚之事由,才有辦法訴請裁判離婚,目前看不出來他們的婚姻關係存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離婚事由。 將來若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無法協議,可請求法院酌定,法院會安排訪視,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何人較適當。 若有濫用親權之情形可依民法1090條規定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但目前看不出來有此情形。
Amy-Tai 105-03-10 13:24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與解答,因為對此處表感謝的提筆路徑不熟,Thank you so much!

沈恆 (沈律師) 105-03-10 17:26

您好!

1.動產所有權的歸屬要看當初購買時有無約定,如果有約定借名登記,才有機會要回來。倘若確實要不回來,可要求對方自己繳貸款,甚至讓銀行拍賣。

2.如果雙方事實上分居已超過六個月,應該可協議小孩監護權的歸屬或探視方式,協議不成則可聲請法官裁定。為了獲得有利的裁定結果,應多蒐集對方妨害我方家族親屬與孩子正常往來相處的證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雯子 105-03-04 11:23

離婚登記已辦理好了,對於當初的協議想再多一些保障的話,

我可以填寫一般的協議書,請男方簽名嗎?

如果需要第三方公正人的話,我可以請在區公所或市公所的免費諮詢律師幫忙公證嗎?

還是我可以請免費諮詢的律師幫我擬定,然後公證呢?

這樣也是會有法律效應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4 20: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申請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製作調解筆錄,但須對方有意願,若對方無意願,您也是白費工夫。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雯子 105-03-04 08:25

想請問一下,如果跟男方已經是離婚關係了,戶政手續也都辦好了,

但現在想要重新擬定一份離婚協議書還可以嗎?

當初的離婚協議書上面只有註明「監護權歸女方所有」及「男方得以在正常時間的狀況下探視小孩﹝一歲半﹞,若女方不肯,將採法律途徑」

如果可以重新擬定,但男方不肯簽名或接受、也不出面的話,我該怎麼做才好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4 08: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完成離婚登記,則沒有必要再簽立離婚協議書,只需要簽立一般的協議書即可,針對子女監護、探視、扶養費及財產的部份進行約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才能保障權益。

2、因為雙方已經有約定了,只是不夠詳細,倘若對方不願意協議,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請法院下判決。

監護的部分可以重新協議,如果無法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訂或改定,要注意探視部分要將探視時間、地點、方式等等詳細約定,避免事後再生糾紛,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04 11:07

您是否是針對探視方法有疑慮?是的話,只要針對探視的部分重新協調即可,若對方不同意協商的話,您可以原先的協議不明確不利子女為由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4 2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不肯簽名,您可委任律師直接提起訴訟解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玉 105-03-02 15:44

律師您好

先夫前一段婚姻離婚協議內容是女兒監護歸女方,自付扶養、教育費、撫育費...等且不得向男方要任何費用並寫明違約金。後來前妻再婚來要女兒費用,一直到先夫住院往生前都有匯款及繳交女兒全部的學雜費。

先夫住院期間有"口述錄音"財產全歸我,女兒部份由我分配,現場還有二位見証人。口述部份是否需公証才有法律效力?

依這張離婚協議書內容對我有何保障?對方一直打電話來討錢!

 針對先夫先前付款的部份是否可部分追回?(有聽同事說子女教育費不可超過收入1/3,女兒國中唸私校以當時先夫財力付得很吃緊)

如何做對我比較有保障(2小孩唸國小)?

你好: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口授遺囑若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之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遺囑無效。此時回歸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由配偶(你)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之子女)繼承,應繼分依繼承人平均分配離婚協議書只約定配偶不得請求,未約定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就算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你先生對前妻所生子女之給付,屬於履行扶養義務,無法請求返還。 可依法繼承遺產,並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是否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目前不明,你先生是在立遺囑或只是單純贈與也不清楚,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3-02 17:12

您好!

口授遺囑要件嚴格,雖然不需公證,但應符合民法第1195條要件,且無第1196條失效的情形,依您所述初步研判,有可能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如果遺囑無效,則應由兩任婚姻的所有子女及現任配偶共同繼承,平均分配遺產。 已付的學雜費無法追回。但先生死後,對方也已無法再討學雜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ona 105-03-02 13:08

伯父有未離婚的妻兒,分居至少20年以上,幾乎沒連絡。伯父長期(約有8年)住在家裡,土地是外公生前就已過戶登記給父親了,土地是外公給的,但地上建物是父親大部份出資蓋的,外公當時有付一點點壁磚錢,在法律上目前父親是所有權人,不論地上建物或土地。伯父的基本吃、住、用都是父母親的,沒給過什麼家用費或補貼。伯父已賴定土地是外公的,他也有份,所以不用給什麼家用或補貼。如今他已年老,70出歲了,去年他因心臟有問題住進加護病房, 通知他的妻子,他們也不管他,也不出面,只告知你們處理就好。我們擔心將來他又因病住院,不知如何是好? 他的財產我們也不是法定處理人,根本就無法動用,而父母親也因他住家裡常爭執、吵架。

請問 1.未來他年老無意識時,通知他的家人,若他家人又不出面照顧或處理,我們可以提告他的家人遺棄嗎?

2.若他的家人不出面處理時,我們能如何動用他的財產支付他的醫療費及生後事?

3.道義上,外公土地他有份,法律上則無,我們該用什麼法來請他搬離家裡?避免因他長住的問題,造成家裡的爭吵。

煩請解惑,以便日後知道該怎麼處理這樣的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13: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以墊付扶養費、醫療相關費用為由,向對方的妻子兒子為由請求相關費用

2、提告刑事的部分,必須符合生命危險的要件,不能任意提告

3、建議可以和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對方,倘若對方拒絕就可以提告

icebreaker 105-02-23 00:40
我(台籍)先生和小孩(2歲)都是陸籍 如果和先生離婚小孩監護權若判給我 是否可以透過法律強制要求先生配合協助更改小孩國籍事宜 我擔心就算離婚後有監護權小孩國籍無非更改 這樣之後很麻煩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2-23 05:24

只要小孩出生時父或母之一是中華民國國籍,小孩一出生就有中華民國國籍,只要拿大陸經認證的出生證明,在台灣辦理戶籍登記,再去大陸辦理除籍就行了。

icebreaker 105-02-24 00:2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只要小孩出生時父或母之一是中華民國國籍,小孩一出生就有中華民國國籍,只要拿大陸經認證的出生證明 ... (恕刪)

律師你好

除籍部分已知悉

但現在擔心的是對方不配合拿出戶口本除籍

這樣萬一帶小孩回去辦理除籍會被困在大陸出不來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套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