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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9-03 21:37

先生與女同事曖昧被我發現,兩人幾次爭吵先生亟欲離婚故意做一些事逼我離婚,有一次被激到負氣簽下離婚協議書,事後知道證人是在我未見面私下簽名屬於無效,於是跟法院訴請離婚無效,幾個月後判決我們恢復婚姻,當時先生跟小孩在外租屋,對法院的判決不服不願意搬回家,小孩不喜歡跟先生住常跑回家住,於是我用一隻沒用的手機下載程式讓小孩放在先生租屋錄音,就在租約快到其先生要搬家前錄到先生跟女同事上床叫床的聲音,事後我有對兩人提告妨礙家庭,可是先生已先去跟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想利用婚姻無效跟我撇清關係跟逃避妨礙家庭的刑責

先生提出當時因為生長子要戶籍登記,所以也順便登記結婚,登記結婚證書是我填寫的,戶政承辦員還說結婚小孩登記不能同一天,證書上有改提前兩個月,他父母的蓋章是他蓋的,當時他未滿20歲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同意書也是我填寫但承辦人員說印章要正楷的,於是他在戶政又刻他父母印章蓋同意書,且表示我們並未公開宴客

事實上是我生長子時因先生失業無力負擔生產費用,於是回南部跟父親借錢,他父親年紀70幾又有關節炎腳常會痛,媽媽又智力不足所以沒辦法北上辦理相關手續,於是幫小孩取了個名字並拿戶口名簿及兩老的印章給先生自行去辦理,結婚證書雖然連簽名都是我填寫,但蓋章部分從主婚人到證人都是我們拿證書請他們當場蓋章(他父母是先生蓋的),而宴客方面在登記當天晚上因住處被規劃土石流重劃區要拆遷,有鄰居來談拆遷事宜跟一些朋友也在場,所以在姐夫家的屋頂煮了一些菜在喝酒聊天,當中姐夫有跟在場的人說我們今天去登記結婚說我先生是他的連襟了,眾人對我們敬酒祝賀,我們也回敬感謝

請問現在我要寫答辯狀以我們的狀況先生訴請能成功嗎?1.如果請先生父親寫一張當時是他把印章給先生並授權使用的聲明當證據有用嗎?2.法律有規定要使用正楷的印章嗎?還是只是要證明同意書跟證書上他父母的印文不同是我們偽造的?3.證人在我們面前蓋章能成立嗎?4.雖然宴客地點跟證書上不同,但當時有不少鄰居親朋好友跟我們祝賀,姐夫家的屋頂是不需要經過大門屬於開放式任何人都可以去的(有姐夫當證人),我們這種算公開宴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符合公開儀式跟見證人婚姻就是有效的。(不限制場合及印章)

2、就您所述的狀況,必須傳喚證人到庭證明當時後的儀式跟見證人用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此可能涉及法律之適用及證人詢問等問題,且對您後續其他訴訟亦影響頗大,建議先和律師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詳談後確認狀況

這樣對你比較有利

也可以規劃訴訟策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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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婚姻須具備一定成立之要件,首先要以您的結婚年份判斷是採公開儀式或是登記為要件?

關於結婚是否有效成立,本所有豐富辦案經驗

可參考本所成功經驗http://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56 

 

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委任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豪哥 104-09-02 14:23

妻子在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安置期間,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經訴前家事庭調解,雙方已同意離婚.

但在離婚訴狀內容,及妻子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案件概述單所陳述的事實,大都悖離事實或誇大其詞 ,請問我可以對妻子就不實或誇大事實的部份向法院提起偽造文書之訴嗎?

你好:

前妻對於訴狀內容是有權利製作之人,不會構成偽造文書,但若訴狀內容不實影響你的名譽,可以提告誹謗罪。

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是要在訴訟中針對舉證責任分配切入加以打擊陳述的可信度,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一、按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法院人員眾多,若內容不真實且誇大,甚有損您的名譽,確實可能夠成加重誹謗罪。但因製作訴狀乃係有權之人,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三、您應該委任律師民事答辯,但刑事是否提告還要請律師了解案情後決定,若可能成立犯罪,必須6個月內提告,也可以成為談判籌碼的一部分。

四、若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討論、諮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2 23:02

訴訟上之攻防要構成妨害名譽可能會有一定之難度。

104-08-30 01:34

我朋友要離婚請我們去幫她搬家.房子是她老公婚前買的.由於我們去幫他搬她搬東西.她老公說要告我們私闖民宅跟偷竊請問我們幫搬家有法律責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0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兩人未離婚,且仍在同居,則不會構成犯罪。

2、不過建議應該全程進行蒐證,以求自保。

Virginia 104-08-27 16:05
我想問一下,如果協議離婚開了ㄧ個條件就是,終身不得再與任何人交往,真的簽了這ㄧ條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嗎?如果違反了可以提告的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6: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約款已經違反善良風俗,約定亦無效。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以確保雙方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協議條款無效,即使違反,亦沒有其他問題,可盡快將離婚辦妥,避免夜長夢多,無法協議離婚,僅能裁判離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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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7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協議條款可能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應屬無效,即使違反,亦沒有其他問題,可盡快將離婚辦妥,避免夜長夢多,無法協議離婚,僅能裁判離婚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既已離婚,再要求對方不得另交男女朋友,此約定恐屬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該條款應該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所以即使違反,亦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Maruko 104-08-26 23:24

我和前夫已離婚,目前共同監戶一位五歲的小孩,最近發現懷孕了,但前夫的態度一付不干他的事一樣,還懷疑我離婚後可能跟誰見面,不可能是他的。請問我要如何提出法律訴訟?一定要等到生出來才能驗dna嗎?還是滿幾個月就能驗出證明?另外我需要準備或搜集什麼證明對他訴訟嗎?他這種冷態度我是否能爭取五歲小孩的單方監戶權?

你好:

民法第1062條規定:「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如果受胎期間有婚姻關係會有婚生推定之效果,推定為婚生子女。 若不受婚生推定,你現在就可為胎兒之利益,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提起請求認領訴訟,不用等到胎兒出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於子女出生之後再提起強制認領訴訟實益比較高,屆時可以一並處理監護權扶養費。

2、至於共同監護之5歲小孩,要請法院酌定監護權,必須看目前子女照料狀況。

3、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目前訴訟的可能性及擬定相關的訴訟策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待小孩出生後來聲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監護權扶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建議待小孩出生後, 做強制認領的動作後, 再討論監護權撫養費等等問題

2.另一位五歲小孩的監護權問題, 建議收集無法教養, 照顧小孩(對於五歲那名小孩)的證據方可聲請監護權變更

3.您是孕婦, 目前這個狀況多半會緊張或胡思亂想, 如果覺得不放心的部份, 可以先正式與律師諮詢也會比較安心

建議您先養好身體, 待小孩子安全生產後再處理這些後續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4: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帶小孩出生後,提起訴訟請求認領,並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您可提起訴訟請求改訂監護為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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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7 18:06

您好,要看看胎兒甚麼時候受胎的,可能會受婚生推定(要看時間),若受婚生推定,可以直接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相反的,若未受婚生推定,還是要請求強制認領,再主張扶養費用唷!

您好:

建議於小孩出生後,提強制認領、定監護權扶養訴訟,至於冷態度對五歲小孩監護權之爭取感覺效果不大,建議蒐集其不適合擔任監護權人之證據,例如其品行、嗜好或生活習慣等證據

莫莫 104-08-25 00:22

近二年來為了一椿妨害家庭訴訟來回法院奔波

在2015年一月已判決下來.也起訴該妨害家庭罪三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但在網路上查文:妨害家庭罪,離婚前後提告的差別

想請教: ◎離了婚,還能單獨撤回對前配偶「妨害家庭罪」的告訴嗎?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妨害家庭罪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因此,配偶通常會單獨對外遇的一方撤回告訴,以求家庭的圓滿。
不過,目前實務上認為,如果離婚了就沒有家庭復合的考量,因此,離婚後對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也及於第三者,亦即一同撤告。

 事經:我是被告一方(女/已婚).當初告訴人提告時已和被告配偶離婚,但經他們離婚三個月後提告妨害家庭(在得知六個月內提告),並在偵查期間告訴人對他離婚外遇配偶撤回告訴,但我的部份卻未撤告,卻在一審時法官也判決三個月刑期,而我未離婚,我配偶也對男外遇提出訴訟.

請問大律師們:在告訴人已和外遇男配偶離婚,在法律上來說也已無求家庭圓滿,但他們離婚撤回告訴,效力也及於第三者,亦即一同撤告,但我的部份反而被起訴,是否這部份可跟法院申請取消刑事部份妨害家庭的罪名.或是該怎麼申請比較適當.

你好:

你的情形應為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380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法院卻誤為有罪判決,此時可以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檢察總長若同意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會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判決。

 您好,

一、按刑事訴訟法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就您所提案例而言,共犯(男方)支前配偶告訴人撤回告訴時,已非「配偶」,故依同法後段,告訴人撤回對共犯男方之告訴,應及於您。(告訴不可分原則、主觀不可分原則)

二、再按同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您的狀況應屬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故得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

三、若有疑問,歡迎來電諮詢。

 

莫莫 104-08-28 01:09

我要主張的是:

當初告訴人提告時已和被告配偶離婚(2012/1),但經他們離婚三個月後(2012/4)提告妨害家庭(在得知六個月內提告),並在偵查期間告訴人對他離婚外遇配偶撤回告訴(2012/5),但我的部份卻未撤告,卻在一審時法官也判決三個月刑期,而我未離婚,我配偶也對男外遇提出訴訟.

在告訴人已和外遇男配偶離婚,在法律上來說,告訴人已離婚提告再撤告,共犯(男方)支前配偶告訴人撤回告訴時,已非「配偶」,告訴人撤回對共犯男方之告訴,效力也及於第三者,亦即一同撤告.這部份是否可申請"非常上訴"

懇請問有經驗的大律師

104-08-18 22:53

我的小孩目前6個月大,但現在我們正在談離婚小孩目前跟我都一起在娘家

可是他說幾天後他要來把小孩帶走,我有權利不要讓他把小孩帶走嗎?

他的意思是要把小孩接回去,可是我不想放棄我的小孩

因為小孩一出生就是我親手照顧,所以目前我並沒有薪水收入

而他有一份固定的工作薪水在5~6萬

我真的只能眼睜睜看著我小孩被帶走嗎?如果爭監護權我有勝算嗎?

我想請問小孩跟母親或者父親法律上是依什麼做考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考量因素眾多,例如雙方任監護意願、雙方經濟狀況、未成年子女本身意願及家庭訪視報告,原則上係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雖然您無薪資收入,不過可主張住在娘家,娘家之人會幫忙照顧,沒有收入應不是問題,且通常小孩年紀過小,法院原則上會認為由母親來扶養較適合。

另外在監護權尚未決定前,您可拒絕讓男方帶走小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104-08-17 18:48
想請問已和先生達成離婚共識小孩監護權也在簽字後再協調分配,先生也口頭答應 但因工作的關係要到10月才肯簽字,我怕這中間他又反悔,可以請教有什麼方法能確保他不再反悔,有聽說過能簽切結書 請問我該如何寫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切結書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8-17 19:00

您好!

切結書是沒有用的,任何一方在戶政完成離婚登記之前,隨時都是可以反悔的。 如果能去法院聲請調解離婚,雙方談妥並在調解筆錄簽名離婚就無法任意反悔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調解離婚可以考慮。

二、調解之前宜先研究若以訴訟為之有那些權利,然後再去調解,有許多人沒有先研究清楚就急著離,離完之後才發現條件不如預期,這個要特別注意。

三、一般來說離婚可能要處理的問題:小孩監護權小孩扶養費,贍養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精神上損害賠償等。

四、調解的條件沒有一定要照法律上的去走,例如贍養費有其要件,一般來說女方如果有工作能力,硬是訴訟的話法官傾向不判準贍養費,但是調解的時候如果雙方同意由男方給付贍養費的話也是有效的協議。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離婚切結書不是不能簽,只是現行民法登記制,沒辦完登記以前不生效力,日後對方反悔不肯協議離婚,還是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但是切結書在日後以第1052條第2項破綻主義請求離婚時,可強化法官對兩造婚姻已難以維持之心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7 23:14

您好,若雙方未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前,都是可以後悔的。

一、  就閣下所述婚姻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種切結書是沒用的

建議直接走法院調解這樣才能夠盡快確定

且把你們協議的內容留下證據

如書信或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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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104-08-13 09:19

請問律師

因叔叔已成植物人半年,我父親是叔叔唯一哥哥,嬸嬸來請父親簽一份同意書並提供戶藉騰本給嬸嬸辦理監護宣告,我有些疑慮,他們有三位子女,(一位已失?),理應由他們自己來決定此事,但嬸嬸稱法院告知,其兩位子女目前是離婚身分,無資格簽同意書,孫子未滿20歲亦無資格,可以簽同意書的只剩嬸嬸、一位孫女加上我父親三人可,她要領叔叔的老人年金、保險金等都無法動用,所以一定要我父親幫忙,但我們家和他們家很少互動,甚至都不知道叔叔已病重成植物人,因不了解他們家有沒有財產問題或糾紛,所以我不希望父親簽此同意書並交給嬸嬸戶籍騰本,請問若沒有父親簽同意書,嬸嬸就無法辦理監護宣告嗎?或父親要留意什麼,以防免日後有不必要之法律責任呢?煩請律師可以幫忙解惑。十分感謝!

你好:

民法第1111條第1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民法第1112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民法第1113條規定:「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097條規定:「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 民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依你所述,法院應該是考量由你父親與你嬸嬸共同擔任監護人對你叔叔比較有利,或是只要你父親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若是共同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9條規定,監護人如有同法第1109條規定之情形,須要負擔賠償責任。若你父親在擔任共同監護人就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可以聲請法院酌定由何人行使,避免將來發生紛爭或損害賠償責任。 若只是會同開具財產清冊,只要配合法院程序即可。

一、可以讓你父親向法院表示意見表示無意願擔任監護人。

二、若願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在開具財產清冊前並簽名之前,建議要求對方提出叔叔國稅局的資料當佐證,確認後再簽名,才不會有記載不實的問題。

三、叔叔的部分不論感情狀況如何,怎麼說也是自己人,目前程序上如果需要配合的地方,在能避險的情況下建議幫一下他。

四、叔叔既有小孩,其在外縱有債務亦與你父親無關,這個部分不用太擔心;且其目前為植物人,不太可能對外為侵權行為,這個也不用太擔心。

五、律師比較擔心的是如果對方拿來的文件你們沒看清楚就簽, 這個就很危險。千萬別亂簽名,要確認沒問題再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壞男生 104-08-03 16:56

孩子是跟前妻離婚後生的,原本就因為觀念落差大而離婚的我們,當初為了小孩能夠得到完整的愛而讓前妻繼續住在家裡,沒想到從此為了孩子生活教養等問題幾乎不是冷戰就是熱吵,前妻是個情緒不易控制的人,個性上也比較自我,而且有一個非常令人困擾的生活習慣就是只要放假就在家裡待不住,非得要出門(即便逛塞滿人的大賣場也好)否則她能夠在家裡擺個臭臉、言語污辱我跟我的父母親、做出種種情緒不安的行為,她甚至為了出國旅遊貸款,孩子就丟在家我跟我媽帶一個禮拜,而今天是孩子上幼稚園的第一天,上週阿嬤已經為孩子報名繳費,也明確告知了前妻,她卻因為周末回高雄娘家玩到不想回來,跟她的大姊去墾丁而寧願跟公司請假多玩一天,連帶也影響小孩第一天上課,類似狀況層出不窮,平常只要是她放假孩子一定是被帶離家,去找她大姊逛街或遊玩(她家三姊妹都嫁來台中)。

小孩當初報戶口是讓我領養,但印象很深刻有個選項是我們勾選共同撫養而非單方,戶口名簿上連前妻戶籍都還登記在我家裡,她平常上班是我媽帶小孩,月薪約23K,我從事裝潢包商工作,雖然沒有固定收入,但平均月收入還是較前妻高上不少,我父親在美商公司任職,長期往返美國與中國、東南亞,不常在家,有時候回來孩子也是被前妻帶走,阿公一年幾次難得的機會要看孫子都沒看到...

 

問題1:像這次的情形我能夠去備案或是做些甚麼法律上證明她有影響到小孩上課的動作嗎?或是能提告她違反我意願帶孩子出遊不歸呢?

問題2:非婚生但我已經辦理領養,但卻勾選共同撫養,這樣我到底有沒有監護權

問題3:如果是她或我們兩人都有監護權,能夠透過打民事來爭取監護權嗎?或至少能限制她不能隨意將孩子帶離家庭

問題4:如果最後無法透過法律限制她的行為,我可以單方面帶孩子出國生活嗎?(我曾在加拿大讀國高中,也詢問過移民公司,條件符合申請楓葉卡資格,我父親在美商公司任職,公司也可以幫他申請綠卡,我跟小孩都可以依親過去住在美國,基本上出國生活沒問題),如果以後帶小孩回國會不會被前妻強留小孩在國內呢?

其他參考:她曾經把自己跟孩子關在房間裡打小孩,我有錄影存證,警察來家裡也是勸勸就離開,只通報社工來了解了一下,也沒有成案,這是否能為爭取親權加分?

 

 

sonic 104-08-03 11:43

因為父親在民國85年的時候有欠姨丈債務

當初父親跟母親好像一同簽下本票, 借據

後來父母親就離婚了, 父親就人間蒸發已經不知道幾年沒聯絡過了

詳細的金額(好像上千萬...)與其他相關內容都不太記得了, 更糟糕的是當初簽的東西我母親現在翻箱倒櫃也找不到

現在姨丈它們家好像有在吵要離婚, 阿姨打電話來通知說姨丈可能會行使當初簽的本票來要錢, 還說那是永遠有效???

請問像本票或是借據這些東西真的是永遠有效的嗎?

已經過了15年以上, 當初簽的這些東西還有法律效力嗎?

現在整個被搞得很緊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注意對方有無聲請本票裁定,若有,應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票據法第22條規定,對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3年;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借款債權時效是15年。 民法第129條以下有時效中斷及計算之規定,要視您個案事實細節才能分析。 執票人可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債務人則可以提起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救濟。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小萌與丈夫結婚半年後,丈夫常常借故晚歸,或甚至不回家,小萌懷疑丈夫有外遇,兩人因此常爭吵,丈夫也會因此毆打小萌,某天,小萌發現丈夫手機裡有和不明女性的性愛對話,又和丈夫爭吵,丈夫也又毆打小萌,小萌這次決定離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併同時以丈夫有外遇為由請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覺得外遇證據不足,但查到了小萌聲請保護令的事實,認為有不堪配偶同居之虐待的離婚事由,法院可否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審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也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理由是家事案件與身分關係有關,也涉及公益,所以審理程序中,為了讓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合,並且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的利害關係人。

 

如果依照上述規定,法院似乎是可以逕以小萌受配偶不堪同居的虐待,判決離婚。但是,民法中每個裁判離婚的事由,在訴訟上都是獨立的訴訟標的,而且依法離婚撤銷婚姻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所以小萌都沒在審理中提出常被打這個事由,法院如果逕以該事由判決離婚,是有合法性的疑慮。

 

比較妥適的作法,是法院應在審理中對當事人闡明,讓小萌和丈夫對毆打一事有辯論的機會,如果小萌在訴訟中追加受丈夫不堪同居虐待這個事由,法院才可以該事由判決離婚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Msp 104-07-31 08:15

您好律師

我在去年年中結婚,婚期快到時前夫突然說要離職,當下他說因為被其他公司挖角所以決定離開現有公司 ,但後來他並沒有去上班,並告訴我決定自己接廣告案子(他原是廣告業務)並說還有額外跟親戚投資,每月至少有12萬收入,並對我家生意有興趣,希望可以一起學習

當時認為他確定有固定收入就好,也沒多想,還辦了一個共同賬戶,打算定期存家用基金跟未來育兒費用

但始終沒見過他有匯錢進去,每當我詢問時,其中已工作需要為由不斷跟我借錢,我對此行業一竅不通,當下覺得自己老公不會騙自己,於是覺得他工作不順利,能幫就幫,但好幾個月過去,每次我問起他總是有其他藉口,後期常常因為此事吵架

沒多久後,當時有個銀行優惠 ,我媽媽見了覺得不錯,於是單純的想是自己的女婿沒關係,就去跟他開個共同賬戶,錢是媽媽的,媽媽也跟銀行員講明, 此金額沒有要讓他拿來使用,只是暫時放在這個賬戶中,沒想到他卻自行申請網路轉賬,自己轉了錢出去,私下還打電話銀行員說不要去跟媽媽說,後來火包不住紙,才跟媽媽坦誠,錢是他領走的,並表示“只是想說試試看那個賬戶是否能正常使用”,並承諾隔天馬上會把錢歸還給媽媽,沒想到隔天不但沒歸還,還又在領走兩萬,跟我媽媽說是他朋友需要,他要借他朋友收取高額利息,當時媽媽聽了感到很可怕,覺得他似乎很懂得高利貸的運作方式,而我與他的共同賬戶,因為放了一筆定存,錢是我的,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把裡面的利息幾乎領光

甚至偷拿我領出放在家裡的現金,我實在忍無可忍,認為它行為偏差太嚴重,因此提離婚,此時他身邊有朋友發覺不對勁,才來跟我講了一些他的過去,說他常常到處裝可憐騙人錢,也欠前女友錢不還,而且非常愛賭博,賭得很大,曾跟高利貸有來往過,以為他願意走入婚姻是因為真的改邪歸正

事後跟我前夫談的時候,他坦誠他過去的確愛賭博,但是已經在認識我之前戒了,欠前女友的錢,他爸爸有在幫他還,工作方面是一開始有接案子沒錯,但是後來覺得沒辦法打理讓給別人了,他將所有的錢給了他一個做賭場的親戚,說親戚答應他會給他高額紅利,結果都沒有,還一直虧錢,所以他才一直投錢進去,想補回來,在四月中他親手寫了一張借據,沒有蓋手印,但是他的字跡跟簽名,期限是5/31,但期限到後一毛錢也沒還,還嗆我說,那只是他的字跡不能證明什麼,沒有法律效益,而且錢是共同賬戶,他本來就可以領,所以也不算盜領,拿家裡的現金,我沒有裝攝影機,沒證據,所以我不能對他怎樣

後來他又為了想挽回婚姻,試圖示好,要跟我寫另一張借據(這張借據金額較小),這次有蓋手印,原先他媽媽說要負責任,並非沒有不管,後來卻表示,因為我們離婚了所以不乾她的事情,當初說要負責是希望能付了錢了事保持婚姻關係,令我非常傻眼,連家長都可以這樣不守信用,而且始終沒有向我家道歉,現在過了三個月,我都要不斷地一直催,他才匯一點點錢來,從來都沒有按時繳,我不催,他就當沒事,令我實在覺得身心疲憊,因為他離開後,我才陸續收到很多應該是他要繳的賬單費用,他匯給我的錢只夠繳這些,真正欠我的本金目前大概只還了幾千塊,幾乎是沒還的狀態

另外,後來他朋友有告訴我,其實早懷疑他對我本來就不安好心

當時朋友聚會時,朋友覺得他對我比他歷代女友來的好,並問他怎麼對這個比較特別,當時他就回答說“她家做生意的!”,而在婚前兩周就突然說要離職,跟我講說他爸爸有幫他存一筆錢,結婚後就給我們,還要拿來買房子,因自己知道不善理財,未來錢也都歸我管,也訂了一台BMW車子(後來他還po在fb上表示牽車)當下並沒多想,並非為了錢而跟他結婚,認為他有正當工作,而且家裡也準備一筆基金,兩人一起打拼存錢也沒什麼問題

誰知道後來車子是騙的,爸爸替他存的錢也是騙的(問他媽媽說不是有存一筆錢要買房子,對方媽媽說早被他花完了!) 問說會賭博?他媽媽居然說 偶而一兩千塊 小玩而已啦 ,但我前夫有跟我坦言他曾賭掉一千八百多萬, 他的父母知道卻什麼都沒說,也沒阻擋這門婚事,甚至幫忙一起騙,當初只跟我講了一句 他沒有存錢喔,沒想到從頭到尾所有都是騙的,根本什麼都沒有,現在因為連他的家長也擺爛不願處理,簡直是幫兇,我實在很崩潰,每天為了這事情都睡也睡不好,精神狀態很差,我同時也懷疑他以為我家做生意的所以很有錢,所以才一直演戲對我很好,好騙我結婚,請問這樣可以告他詐欺,騙婚,及造成我精神損失,並要求當初結婚的見面禮全部討回嗎?實在覺得這整家人都非常可惡,深感覺得被騙婚

如果我要告他,有哪些是可成立的罪行 ? 程序我要如何走?

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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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1 09: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的部份可以依據借款關係請求還款,訴請法院命對方還款。

2、刑事的部份可以嘗試提告詐欺罪,可以報警處理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3、不過您的問題會是證據,尤其是倘若要告刑事詐欺告訴的部份,因為事實經過攏長且複雜,要看有哪些事證可以支持,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Msp 104-07-31 10:10

律師

我想請問他一共寫兩張借據給我 其中一張是他的字跡但沒有蓋章,只有他字跡與簽名,這樣這張是否也能當證據要求還其內容金額?還是就像他說的 沒蓋手印等於沒有法律效用?

如果要以比較不麻煩的方式 您會建議我先提出支付命令假扣押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31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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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31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03 13:46

您好:

您的情形需分民事刑事的狀況來處理。

1、刑事方面可提告詐欺,您可選擇向檢察官或警方提供上列事實及證據提告,亦可委由律師代您寫告訴狀提告,如檢察官受理並起訴後,可另向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
2、民事方面可選擇以支付命令向其請求返還借款證據的話至少須附上當初他簽的借據,如對方有異議將會進入起訴階段。您亦可直接起訴請求其返還借款為之。

不管刑事民事方面有需要,皆歡迎來電或親自來本所詢問 

Lyon 104-07-23 21:23

我的配偶是馬來西亞籍, 結婚5年多, 每年都會回去1-2次, 每次2個月, 小孩出生後也是如此, 目前小孩滿4歲.
今年1月初她帶小孩回去過年, 原本預定在3月初回台灣, 但回來前3天告訴我將小孩送去讀書, 預定學期結束8月返台.
但於6月底透過通訊軟體告訴我她即將開始工作, 並想結束這段關係, 讓彼此開始新的生活. 並要跟我討論小孩要留在馬來西亞還是台灣. 她有排定8月初要回台灣動手術, 我就問她是否會將小孩帶回台灣. 起初她說等她回台灣再談, 在我一再追問後才跟我說沒打算帶小孩回台灣, 她覺得沒必要, 要看小孩我可以過去馬來西亞看她. 但我認為不論小孩將來要留在哪裡, 她這次回來都應該一起帶回來. 之前我問到小孩子簽證的問題她都依直說沒問題, 但我相信已經逾期居留了, 因為小孩是拿台灣護照馬來西亞觀光簽證入境. 小孩因為持有馬來西亞身分證所以只要不拿台灣護照出境應該不會有問題. 但我不清楚是否已經辦好馬來西亞護照. 因為我堅持她這次要一起帶小孩回台灣, 即使我告知她將採法律途徑, 她還是不願意繼續對話, 停止了所有聯絡, 也不回應我透過通訊軟體或簡訊的訊息.
目前我應該採取的法律途經應該是
1. 向台灣及馬來西亞法院提出請她履行同居義務??
2. 判決下來後再提出離婚的請求??
3. 離婚判決下來後再爭取監護權??
請有相關類似經驗的律師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22: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並且爭取監護權

2、不過倘若子女不在台灣,則縱使取得監護權的實益也很小。

3、應該還是要趁對方8月回台動手術的時候,讓對方把子女帶回來,再進行相關訴訟

丈夫外遇 104-07-23 21:15
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我跟先生剛結婚不到1個月,但發現他在結婚前就有了外遇,還跟小三租ㄧ間房子住在一起,現在還是有跟小三會住ㄧ起,若我要離婚並告他們兩人通姦,在法律上我能爭取到贍養費嗎?還有他們會有什麼法律懲罰? 我該怎麼辦,知道真相後我好痛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婚後他們二人仍在一起,則可以對他們二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也可以請求離婚,且由於可歸責於對方,所以也可以主張贍養費,至於刑事通姦的部分,應有他們性交之事證,無論如何,應蒐集他們有在一起的證據,在訴訟才能站得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22: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蒐證之後可以提告通姦罪,並且訴請離婚及請求離因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配偶外遇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贍養費之部分,若您上有謀生能力,似難以請求,但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亦可向外遇對象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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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3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僅有您所述之情況,證據不充足之其況下,並不會構成通姦罪。然若尚未離婚,而與他人同居一室,即有超乎友誼之情感,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贍養費不容易

但是你可以跟他要損害賠償

不過你要有充分證據

才可以一次出手就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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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所述問題民法第1052條第1 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為同法條第2 項所明定。此乃抽象的、概括的離婚事由,係民法親屬編於74年修正時,為因應實際需要,參酌各國立法例,導入破綻主義思想所增設,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故如夫妻雙方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之他方請求離婚,倘雙方有責程度相當,仍應准其各自請求離婚,方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又關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 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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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晶 104-07-23 17:14

1.婚前協議書具法律效力嗎?

例如:如果出軌將給對方多少財產、每月給多少家用....等等

2.現在結婚,如果離婚是不是所有的財產,車子、房子、錢都要一人半?

婚前我的財產,這樣離婚後也要跟對方一半嗎?

如果婚後我媽過繼房子到我名下,這樣也要一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3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婚前協議書,只要經過雙方簽立,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以拘束雙方。

2、有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部份,也可以簽立協議選擇分別財產制。

3、倘若是法定財產制,就婚前財產贈與所得財產也不會計算在內。

4、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並擔任見證,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0: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協議書部分若雙方均同意,且未違反法律規定,即有效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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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快悶爆了辣 104-07-20 09:33

  小弟至今結婚5年多.可能我比較急性子.兩夫妻之間的問題常與妻子吵架

因為只有我想探討原因及解決辦法.而另一半則默不出聲.能夠讓我一個人講了一.二小時導致談論時出口沒什麼好話.於是再今年六月底吵了一架.對方說要離婚.後來行李什麼都準備好了.待對方辦理離職手續後.今年6月底對方趁中午休息將小孩從幼稚園偷偷抱走.抱回娘家.直至今日從未一通電話對我交代請楚.當初抱走之前說要離婚.小孩抱走了.也都沒有任何消息與通知.若是這樣子持續下去.家人與我的精神上這種打擊可能也會承受不住.請問有什麼方式解決?因為有報警警察方面說這屬兩人都同有監護權因此不觸犯法律上的條文.難道就沒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此外為了小孩子的將來.小弟我希望能複合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因此我不贊成離婚.這個有什麼方式能處理嗎?若是對方這麼持續下去的精神虐待.受不了了的時候能有什麼管道能幫助嗎?此外若真是不能復合時.又有什麼能向對方提告求償的呢?同有監護權之下抱走小孩不犯法真的沒有法則可管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1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上可以嘗試提告和誘罪,不過此類案件要成罪的機會不高,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提告,從核發存證信函開始。

2、民事上至多只有訴請履行同居義務訴訟

厚~快悶爆了辣 104-07-20 10: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上可以嘗試提告和誘罪,不過此類案件要成 ... (恕刪)

若是時間對方要是一在拖延呢? 因為7月3日本是我生日   我只想看看小孩  結果打電話向對方提出請求  對方也是說了讓她想想  此後便無下文  >"< 

1.一個家庭的維持, 很難也很有技巧, 也為了孩子好, 所以要出兩方的問題

2.像您這樣案件的問題, 應該是站在對方的心態去思考, 或是與對方溝通, 作一個雙方都有利且可接受的解決方式(不管離婚與否)

3.如果有要離婚或是爭取監護權的部份, 就可能需要開始搜集可作為決定事項的關鍵證據, 這部份建議您正式諮詢律師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厚~快悶爆了辣 104-07-20 17:42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一個家庭的維持, 很難也很有技巧, 也為了孩子好, 所以要出兩方的問題

2 ... (恕刪)

這些方式在對方離家之前就有先跟他私下談過  只是長期不回應問題的他  應該也習慣了這種方式吧  畢竟是兩個大人的問題  小孩子是無辜的  我也曾請他多替小孩想想  可是堅持己見的他  還是選擇了她的選擇....  感謝各位律師的建議  謝謝

希恩 104-07-08 10:44

因為小孩(女兒七個月)要回去看公婆的問題,我老公不爽,趁我在娘家時,把我跟小孩的東西(衣服…)全部寄來,還搞失聯十幾天,封鎖所有我能與他聯絡的方式,幸好我媽不死心,打了電話去他家,與他聯絡上,他提出看要分居還是離婚監護權給我決定,我考慮幾天後,告訴他離婚後,他要每月付八千當小孩撫養費到小孩20歲,他就說小孩監護權給他,而且不會跟我拿撫養費,可能因為扯到錢,他就要跟我爭監護權,我跟我老公是同職業(穩定的工作),我們假是排休,一次放5~6天那種,所以不會每天下班回家,他薪水比我高,公婆在家工作,他家3個小孩都男的;我媽是褓姆,目前主要是我媽在帶小孩,已經帶兩個半月,這樣的話,想請問:

1.女方獲得監護權的機會多大?

2.男方把莫名把女方跟小孩行李寄來,有構成什麼法律條文?這對於打官司提出,會更有利女方獲得監護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監護權歸何方行使應考量雙方任監護之意願、未成年子女之意願及訪視報告之結果等綜

   合判斷,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下判斷,因此監護權這部分仍須詳細討論。

2、對方只是單純把衣服寄回,應不涉及何種犯罪,不過您可於訴訟主張對方有此行為,對

   您判決結果應較有利。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由於您敘述的細節部份沒有非常清楚明確, 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除非證明先生無法教養, 照顧小孩才會增加您獲得監護權的機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以本案來說

如果訴訟的話

你為主要照顧者

取得監護權機會較大

且能夠跟對方要撫養

所以建議你要走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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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法院在審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時,法院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通常常見考量的因素為子女的意願、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感情、主要照顧者、是否有家人可以支援照顧、經濟因素等,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8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提出證據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一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關於未成年子女之部分,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再請求對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至一萬二千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8 20:38

您好,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並不會僅單純就夫妻雙方間之經濟能力做考量。再者,若孩子從小都是由您照顧,基於法院通常不欲變動小朋友之現況,這點對您有利。

 

另外,若有家暴之問題,建議蒐集相關證據聲請家暴令,亦可作為日後訴請裁判離婚使用!

lemon 104-07-07 14:01

我跟前妻在今年離婚,有一個小孩1歲多,離協議書寫兩個禮拜他可以帶小孩出去過夜一次,但是沒有寫時間,但是他最近來接小孩,小孩都會哭,不給他抱,強行抱走小孩會大哭,我不想要小孩這樣,所以我不想給他抱回去,所以我想要改變探視方法,我要帶到公共場所給她探視,探視過程我要在場,小孩才不會哭鬧,請問我這樣會觸犯什麼法律?他可以告我什麼??

建議自行協調探視時間

如果您拒絕原本的探視協定或禁止探視, 對方可能提出探視要求, 如更甚者可提出變更監護權之訴, 可能要請您留意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07 17:17

您好:

如果您認為目前對方的探視權方式及時間對未成年子女並不利的話,您可具狀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權之方式及時間。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7 17: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將對方行使探視權時,小孩哭鬧之情形全程錄音錄影,再具狀至法院請求改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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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7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認為現行探視方案不利於小朋友之成長,可具狀向法院聲請改訂探視方案。

一、探視小孩是為了小孩的利益,這個地方要好好配合讓對方探視。尤其要避免完全不讓對方探視,不然可能會變成對方爭監護權的理由。

二、你對小孩的探視方法與對方雖有不同,但是這還是可以協議的。父母雙方雖然意見不合,為了小孩好還是好好協議。儘量不要在小孩面前爭吵。

三、探視方法如果無法協議的話,可以請法院酌定。

四、要儘可能的溫和,對方很可能正在搜證。

五、要與小孩多拍一些溫馨的合照,這個以後如果有爭訟可能會用得到。

六、與對方溝通的時候用字遣詞要小心,因為如果用詞不當,對方可能會拿來做文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mei 104-07-07 13:07
各位律師好 我跟我老公因為房子的問題鬧的快離婚了,可是孩子已經五個月了,後來決定重新開始,但我怕他那一天又要跑來跟我說要離婚,要我把孩子給他,我要求他簽下日後如果要離婚就必須放棄孩子的監護權撫養權,但是我怕如果真的有那一天,當下答應給我日後又以孩子利益為由來跟我搶監護權,我原本要求寫下切結書但是律師切結書法律上是沒什麼效力的,那麼我可以跟他寫下協議書嗎? 請大家幫幫我為了防止以後他跟我離婚,跟我搶孩子的監護權撫養權,現在簽什麼樣的文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1.您都以經有律師切結書法律上是沒什麼效力的, 建議您直接與您諮詢的律師做後續動作

2.監護權是參考社工的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如是協議離婚可自行協調監護權, 但是沒有監護權一方仍可提出變更監護權之訴

您的狀況並非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自行辦理,法律專業事務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辦理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mei 104-07-06 23:14
各位律師好 我跟我老公因為房子的問題鬧的快離婚了,可是孩子已經五個月了,後來決定重新開始,但我怕他那一天又要跑來跟我說要離婚,要我把孩子給他,我要求他簽下日後如果要離婚就必須放棄孩子的監護權撫養權,但是我怕如果真的有那一天,當下答應給我日後又以孩子利益為由來跟我搶監護權,我可以在切結書上寫說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孩子的監護權撫養權嗎?這種切結書我去過拿去公正會具有法律效力嗎? 各位律師有什麼範本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6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即使雙方離婚,由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機會亦較為高,不用簽切結書,實質意義不大。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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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結書法律上是無拘束力的,但是有的人簽了之後就會相信他有效力,特別是在律師事務所簽的切結書

二、只是,有一天,如果他問了別的律師,就會發現這個切結書沒有效力,然後繼續跟你爭監護權

三、監護權探視權的部分是可以協議的,如果協議內容沒有不利於小孩的話是不會被推翻的。

四、如果你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要對小孩好一些,那麼對方要爭監護權會很困難。

五、要多拍一些跟小孩的溫馨的照片,小孩子到就學的時候聯絡簿要用心寫;如果小孩已經夠大了,你可以教小孩寫陽光日記,讓他儘量去寫下跟你相處很開心的事,這樣的話你的監護權會更加的穩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安琪兒 104-07-06 22:53

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放寒暑假時,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有寫存證信函給他,但他不予理會;今天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訴,就算對方要付扶養費給未成年子女,但我前夫一樣可以告我,因為我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我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雖有約定但我沒有剝奪他的親權,也沒有幫孩子改姓;但過去在協議書上約定不用給付扶養費,卻還是會被對方告!!不知如何是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6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您過去代墊之扶養費用及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元至一萬二千元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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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06 23:42

您好,過去扶養費用之部分,確實會因為協議書之內容受到影響,建議您將相關契約律師知悉,以確認起訴之方向。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使您曾與前夫約定其無須給付扶養費,充其量也只是您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前夫返還代墊之扶養費,未成年子女仍可以其個人名義請求前夫給付應分擔之扶養費,而您前夫並不得就其應負擔之扶養費向您為任何請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一、這個部分你不用過於擔心。

二、先以子女的名義告他,後續還是可以調解談一個有利的條件的。

三、如果調解不成,以子女的立場去告贏之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四、你是擔心他反過來告,但是他告贏了之後要強制執行你的財產的時候會發現你名下沒有任何財產。所以這個部分真的不用擔心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07 17:44

您好:

即便您與您前夫當初已約定小孩的扶養費均由您一方支出,但此約定對您小孩並無法律上拘束之效力,您還是可以以您小孩的名義向您前夫請求給付扶養費的,且未來對方亦無法再轉嫁給您承擔。故建議您應儘速對您前夫提告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安琪兒 104-07-06 20:54

您好:民國95年8月3日與前夫協議離婚,我跟我前夫差11歲,年輕不懂事,又心疼孩子,因為前夫說他不要支付孩子的費用,也不要看孩子,所以當初協議監謢權在我這,九年來,我還是有給孩子回去夫家那邊,並沒有讓孩子斷絕那邊的關係;因為這些年,從事直銷工作,本想拚個機會,給孩子更好的生活,但卻負債累累,父母年紀已大,不想再連累父母,故今年想對前夫請求扶養費的部份;但去法律扶助會的律師說,未成年子女提出扶養,就算告勝,對方要付扶養費,但妳前夫一樣可以告妳,因為妳們已經有約定他不用付錢,到時還是轉嫁到妳身上,一毛都拿不到!!!我真的很難過,法律規定不能約定剝奪探視權,但過去約定不用給付的扶養費,卻一定要媽媽負擔!!!真是太讓人傷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使您曾與前夫約定其無須給付扶養費,充其量也只是您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前夫返還代墊之扶養費,未成年子女仍可以其個人名義請求前夫給付應分擔之扶養費,而您前夫並不得就其應負擔之扶養費向您為任何請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jacob 104-07-06 11:25

我家房子原本是父親名下但他有債務 所以要把房子過走

當時我太太堅持要過就一定要過到他名下 就用假買賣真過戶事發至今約六年

但我於100年時離婚

我父親可以用法律途徑把房子要回來嗎 有無時間效期呢

離婚有簽離婚協議 同意拋棄對方財產請求

這樣打官司有勝算嗎

一、借名登記的話證據要充足才有勝算。

二、可查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看這些勝訴判決都是以那些證據打贏的。

三、搜集這些證據,就會有勝算。

四、如果要看勝敗率的話,借名登記是比較難打的,建議你找個律師查些判決給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左轉,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父親可主張與您太太間之房屋移轉登記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可訴請

   您太太返還該房屋所有權,該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

2、離婚協議書僅約定您拋棄對太太請求權,與您父親無關。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jacob 104-07-06 11:4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借名登記的話證據要充足才有勝算。

二、可查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看這些勝訴判 ... (恕刪)

 登記在前妻名下適用買賣方式 但如果沒有做資金流向 可以當證據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06 13:03

您好!

您確定沒有資金流向?如果此種買賣沒有資金流向,早就被國稅局課贈與稅了,因此辦理過戶代書應該都會備妥資金流向,您應先跟代書確認清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acob 104-07-06 13:2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確定沒有資金流向?如果此種買賣沒有資金流向,早就被國稅局課贈與稅了, ... (恕刪)

 其實資金流向就是當初房子被我爸拿去貸款2400000 他繳不出來我去接手

但我的薪水又都前妻在管理 房子有先用曾與方式給我母親 然後在繳款時我前妻堅持要繳可以

過到他名下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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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希和成俊在交往期間意外懷孕,雙方因此決定結婚,但成俊自從結婚後甚少照顧家庭,每天沉迷線上電玩,瑋希在小孩出生後,一直獨自照顧扶養小孩結婚後2年,瑋希決心與成俊離婚並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公婆堅持小孩一定要交由男方監護,只願意給瑋希探視小孩,瑋希堅不同意,向法院起訴離婚聲請法院判決小孩監護歸瑋希取得。

 

目前法院在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審酌雙方諸多主、客觀條件之優劣,也會參酌許多酌定監護權之上位原則。其中,在法院實務上有2個非常重要的原則為:主要照顧者原則、現狀維持原則(照護之繼續性原則)。此2原則在內涵上互為表裡,未成年子女長期由何人(父或母)照顧,該人即為主要照顧者。因心理學之研究顯示,經常變更生活環境或親權人、監護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因而造成其過度的精神上負擔。為使子女健全成長,父母或監護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照護關係以保持不間斷之繼續性為必要,故重視未成年子女過去以來的主要照護狀況。

 

因此,小孩自出生以來都由瑋希獨自照顧,雙方如離婚,法院會慎重審酌此一情況來酌定小孩監護歸屬,如瑋希從此角度切入,在程序中詳細論述並舉證,對瑋希爭取小孩監護是有利的。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依照哪個酌定監護之原則,實務上部會指參酌單一原則、面向,所以在程序中不能只針對特定原則論述,應對各原則全面詳論並舉證,爭取監護權的機率才能大幅提升。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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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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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穎政偷看老婆的手機,從line的對話發現老婆有外遇,憤而起訴離婚,起訴時才發現老婆將名下的所有房子汽車早已過戶給小王,銀行帳戶內存款早已提領一空,原本應該比自己富有的老婆竟是「無產階級」,依法定財產制的規定,自己反而還要給老婆3280萬。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對於較多的他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可向對方要求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金額)。不過實務上,經常發生夫妻一方在還沒離婚前,早已經有計劃的將名下財產移轉到他人名下,使得原本應該是財產較少而對對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一方,反而成為財產較多的一方,必須要給對方金錢

 

針對這樣的情況,如果有計劃出脫財產的一方,移轉財產的時間點,是在離婚前5年內,可主張將其早出脫的財產仍算入對方的婚後財產,使其婚後財產數額增加,如此一來,對方可能因此變成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自己對對方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是可請求金額變多。不過,要這樣主張,「必須要從財產移轉的時點、交易內容及方式、移轉對象與對方的關係、對方及移轉對象整體財務狀態等等,詳細論證對方出脫財產,目的是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分配」,才能成功說服法官把對方早已移轉財產仍算入婚後財產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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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098325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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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dy 104-07-02 07:33
我目前是個全職媽媽 小孩10個月是個女生 之前老公曾經打過我 三四次有了吧 我現在手上有兩張當初的驗傷證明 還沒超過半年 (有驗傷單他不知道) 我現在對他已經完全失去信心了已經無法走下去了 跟他離婚 根本提不成 因為我沒有當下決定 現在我做錯了一件事 就是跟一個男人曖昧 完完全全只有聊天 沒有怎樣 有出去過一次 但對方的朋友都在車上 現在我被我的老公抓到了 他偷看了我的手機 現在換他用這個來咬定我做錯 並且把孩子給抱走 而且又說要告我跟那個男生通姦 (重點連手都沒碰到 更別說有上床了) 我想他的用意就是要我去求他原諒我 並且繼續和他一起維持婚姻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做 (想跟他離婚完全沒因為誰) 要強逼自己跟一個已經不愛的人在一起嗎? 如果和他走到法律 那憑他的所謂的聊天內容 他的提告會成立嗎?我真的不能沒有我的小孩 拜託替我解答這些問題 我真的真的不能沒有我的小孩????

一、如果他會動手的人,不管你的決定是什麼,都要注意安全。

二、如果決定在一起,可以考慮改變你自己本身的溝通方法及技巧,如果很會溝通的話男人有機會會改的,這個部分可以去看一些溝通技巧的書。

三、如果決定分開,那麼請考慮找娘家的人幫忙。

四、如果對方會看你的手機的話,會不會你在這邊問問題對方也有偷看呢?這個部分請注意。

五、是離是和?請三思後再決定。

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7-02 08:49

您好

單純曖昧  不會成立刑法上的通姦

其他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2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及家庭暴力,可以以此為由訴請裁判離婚,並爭取監護權扶養費。

2、是否涉及通姦行為,必須依據訊息內容而定,建議應該備妥訊息內容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判斷。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您希望離婚,您可以持驗傷單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訴請裁判離婚,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2 17: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構成妨害家庭犯罪,目前您可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民事裁判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離婚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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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104-06-29 01:03

前提~嫂嫂一直有卡債問題,去年因懷孕結婚我哥想說別讓她一直煩惱卡債問題專心待產先跟媽媽借錢還卡債。哥哥和二嫂今年六月初離婚,育有一女現在6個月大,嫂嫂要求小孩要跟她姓我哥想說算了別計較太多讓給她,女方媽媽也同意離婚後還是可以來看看小孩並留家中電話給我哥,然後雙方協議離婚。最近我哥放假想說要帶小孩回家走走不用過夜,但嫂嫂總是推三阻四的說有事不方便或是拒接電話,在line上面跟我哥說要看小孩來我家門口看帶出門沒辦法。我哥想詢求法律途徑要回監護權可能嗎?或是有什麼方法?

你哥哥可以先跟對方表示,根據法律,取得小孩親權之人不得妨礙他方行使探視權,否則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由你哥哥行使親權,因此如果對方再無理妨礙你哥哥行使探視權,你們將會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行使方法的訴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洪小姐 104-06-23 18:18

最近與公公離婚20幾年的婆婆剛去世,她未再婚,去世前曾跟老公的哥哥說唯一的一間房子不留給我老公(哥哥自已的說法)。去世後,我老公會同國稅局和銀行開婆婆的保險箱,她所有重要的東西都在裡面(房契、保險、儲蓄、基金、黃金...未有遺囑),事後我老公申請三份印鑑證明,印鑑證明和印章都交給哥哥辦理遺產繼承,我老公不知沒他的名字,請仲介來看房子查出房子所有人為哥哥和姐姐,沒我老公名字,問哥哥,哥哥說婆婆有請代書律師遺囑(遺囑內容為房子不給我老公,遺囑在哥哥手上尚未拿給大家看),所以辦理過戶只能找婆婆設定代書(說婆婆遺囑生前交由代書保管),且不能寫我老公的名字才能過戶遺囑真假尚不知,有的話,我爬過文,法定繼承人也有應留分的1/2特留分,這樣表示除非我老公簽了放棄繼承的文件,才沒他的名字,他未簽過任何文件有被盜簽的可能嗎,哥哥說房子賣了,現金由哥、姐、我老公三人平分,沒他的名字有保障嗎?哥若反悔是不是我老公一毛錢也要不回來呢?

根據曹律師的建議,協議書自己繕寫,由三位法定繼承人簽名,這樣法律上站的住腳嗎?內容如房子賣出後的金額由三人平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1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拋棄繼承或是進行遺產分割協議,確實必須經過您的配偶簽名,倘若未曾簽名則確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2、遺囑的部分,確實會有違反特留分的問題,因此地政事務所也不會准予登記的,當初的印鑑證明是否是您的配偶的?可能直接被辦理了過戶,建議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動索引,倘若查證屬實可以依法提告

3、倘若目前可以從新議定遺產分割協議,可以透過簽立協議書的方式處理,否則也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24 01:58

您好!

本件仍要看遺囑的內容才能正確論斷,如果遺囑有效且已就全部遺產指定分配方式,而您先生依遺囑雖未分配到房產,但若依遺囑分得的其他遺產已超過應得特留分,則遺囑本身並不會侵害您先生的特留分。且如果遺囑確實未將房產分配給您先生,其他繼承人憑遺囑即可辦理房產過戶,不一定是以非法方式過戶。建議您去地政機關調閱過戶文件,依正確資訊找律師諮詢才能解決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洪小姐 104-06-24 12:2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以上律師的建言,我說明詳細一點,所有財產房子以外都轉為現金約140萬,放在哥哥的帳戶裡,(哥說因房貸約有100多萬尚未繳完,放帳戶裡為每月扣房貸1萬多元),國稅局清查後所有財產未超過1200萬(說未達1200萬不用繳遺產稅),那房子現值約1000萬上下,所以就特留分來說,房子我老公應該是有權利 ,就曹律師說的第二點比較有可能,哥哥拿我老公的印鑑證明直接把他的過戶給哥姐,如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動索引呢(若不是我老公去申請,我可以代辦嗎)(遺囑說在哥手上,他也尚未拿出來給我老公看),哥說婆婆指定代書幫她找律師遺囑(生前遺囑代書那裡),才會過戶一定要找那位代書辦,其他代書無法代辦,且不能寫我老公的名字才辦的過(有這種事嗎?)(總財產大都在房子上面),如果請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代辦繼承,他有辦法把名字全過到自已名字嗎(我老公把印鑑證明交給哥姐去辦,結果沒我老公的名字)。

就曹律師所言:遺囑的部分,確實會有違反特留分的問題,因此地政事務所也不會准予登記的--那他哥是如何辦到的呢? ???如果我老公想維持兄弟姐妹的和諧而被哥搞、放棄他的權利,那麼我能幫我兒子爭取嗎(我兒子有繼承權嗎)

另外簽立協議書需要律師見證嗎,還是哥姐我老公談好三人簽名就算數呢?房子目前沒我老公的名字要如何要求、與協議才能保有我老公的權利呢?

 

阿佳 104-06-23 17:37

你們立法者訂立的法律為何不能保障真正的勞工家屬 ?

某勞工 ( 即申訴人手足 ) 過世數年,日前申訴人收到勞動部寄來通知勞工遺屬請領死亡勞工退休金,申訴人便依指示提供個順位死亡證明、除戶戶籍謄本,並附上依民法1145條第1項第5款主張第二順位其一之人無請領資格,結果,仍遭駁回之情事。

 

想請問的是 :

一、                一個素未謀面,自與勞工及申訴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離異後,即未曾教育、扶養、監護過其子女的人,居然在40年後可以理直氣壯,臉不紅氣不喘的地跳出來請領自與其配偶離異後再婚另組家庭後對其親生子女不聞不問,未曾養育過子女一日的第二順位之遺屬,何以得請領該死亡勞工退休金 ? 反之,真正跟該勞工過日子的第五順位遺屬卻只能眼巴巴的看著這位第二順位的遺屬將原屬於第五順位的遺屬的退休金領走,這種法律符合照顧系爭勞工之遺屬 ?

二、                經詢問律師,居然勞工退休金條例無民法之適用,為何不曾教養過子女的長輩有權利奪取晚輩應有的權利 ? 律師竟說 [ 對方領出來給他不就得了 ]。問題是這種遺屬既然當初不顧親情,不負責任,基於何種理由可以信賴該第二順位之遺屬把退休金領出來後會乖乖交給第五順位之遺屬 ?

三、                這種法令之設計令竟完全未考量實務上在社會中多有這種不負責任家屬之排除設計,實不合於時下社會現象百態之多元考量,連民法都已於99年1月27日修正1118-1條,這就是表示在社會上多有存在這種不負責任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情形而修法增訂以維公允之本旨,民法第1116-2明定無論在結婚撤銷離婚等情形下,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而受影響,如今,未依法盡後開法律扶養義務者,法律都以增訂之前開法律予以排除,並依民法第1145條相關判例之類推適用 ( 參考最高法院74 年台上字第 1870 號判例 ),規範人民與人民間私權的民法都與時俱進的修法了,何以晚於民國94年7月1日所訂定之法律未將上述一般社會實際發生之具體情節卻落後於社會現狀而未為修法 ?

四、                接著,申訴人就打去勞動部詢問由於申訴人亦找不到該第二順位遺屬,如何由第二順位的遺屬請領,勞動部人員居然回答法律規定應由第二順位的領就應由第二順位的領,那申訴人就問可是並不知悉該勞工死亡啊 ! 如何請領,他說這不關他們的事,他們也是找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申訴人就反問,連你們都不到第二順位請領人,那他如何知悉有該請求權來請領 ? 是否得依知悉之日起算請求權時效 ? 他居然又說依規定請求權時效就是5年,超過就不得請領,沒有知悉的問題。

五、                試問,勞動部的說法合理嗎 ? 勞動部在勞工身故近4年後發文給第五順位之遺屬,原來是找不到第二順位之遺屬,既然請求權時效為5年,為何不必該遺屬知悉後起算 ? 如不必待知悉日起算,為何勞動部無義務盡必須找出該順位之遺屬之責 ? 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不是明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 ] 之規定,何以該律師卻說上開法律不適用民法繼承之規定 ? 法律分明以 [ 繼承權 ] 之法律用語規定由其餘順位繼承人請領啊 ! 怎麼說不適用民法呢 ?

六、                是以,懇請立法者解惑,到底該條例應否修法,以符合時事,抑或其實已明訂於法律中有排除不適格之繼承人。

 

懇請大律師解惑,無任感激。

就此,如要提訴,可以試看看。但在此之前,何不多問、多聽、多想,不要預設太多立場。畢竟跟國家打交道,不比跟私人為訟爭。祝福您能順利找到方法。

小真 104-06-19 20:42

離婚前夫未付任何費用小孩小孩撫養,前夫過世留遺書內容:我會用小孩名義走法律途徑要錢,他媽利用他過世幾天後用提款卡領一部份又至銀行櫃檯寫提領單轉至他媽的戶頭,我告刑事偽造文書盜用印文,法院判我敗訴,請問我是否可提民事,用何名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判敗訴的理由為何?對方被判無罪?或是不起訴?請詳述。

2、子女具有繼承權,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3、相關訴訟具有一定的難度,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小真 104-06-19 22:37

1.不起訴,原因:遺書所載其遺產處置方式無誤,是被告就提領系爭帳戶內款項乙節,自無所指侵佔偽造文書之可言°

2.照第一所訴,小孩可主張遺產分割嗎?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22 09:56

您好:

因您的問題在法律資訊判斷上仍不夠充分,以下僅就能回答之處說明。

如您確認小孩是前夫的婚生子女,那現階段可爭取的是遺產繼承的部份而非扶養費,而刑事上亦不是告偽造文書(這部份還要看起訴書或判決書怎麼認定),但侵占的話仍可能構成。因小孩如確定是遺產繼承人,前夫之母親擅自將遺產取走恐有侵占之疑慮。但目前較確定的是小孩可主張以遺產繼承人之身分,在民事上要求遺產分割,必要時再視情況是否須提告刑事部分。如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電話或親自來本所詢問詳談。

 

小真 104-06-22 12:25

律師你好:

遺產分割與特留份是一樣的嗎?有何差別?

NINA 104-06-14 20:04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有很多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專家

請問

Q1.如果法院判准離婚,可以要求開庭費用對方出嗎??如果可以要在哪個時間提出?

Q2.開庭費用可以雙方平分嗎?

Q3.有動手但沒驗傷,只有照片

Q4.有言語侮辱跟造謠跟別的男人亂搞,會到工作場所及目前住所跟蹤及窺探,口頭說自己去找過女人,威脅要去翻桌以及自己說要做什麼也會鑽法律漏洞去做,目前有備案,他也兩度到對方目前住處叫囂,警察有到場,以上這些情形,構成離婚要件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費用的部分,您應在訴之聲明中表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件您所述之事由,應得作為離婚事由,並可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4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Q1.如果法院判准離婚,可以要求開庭費用對方出嗎??如果可以要在哪個時間提出?

法院之裁判費用,須由原告先負擔,法院最後於裁判主文中會分配由敗訴一方負擔裁判費用,惟不包含假設您欲委任律師委任費用

Q2.開庭費用可以雙方平分嗎?

法院於判決主文中會分配,通常由敗訴一方負擔。

Q3.有動手但沒驗傷,只有照片

若無驗傷,僅有照片,恐遭對方質疑之。

Q4.有言語侮辱跟造謠跟別的男人亂搞,會到工作場所及目前住所跟蹤及窺探,口頭說自己去找過女人,威脅要去翻桌以及自己說要做什麼也會鑽法律漏洞去做,目前有備案,他也兩度到對方目前住處叫囂,警察有到場,以上這些情形,構成離婚要件嗎??

若有錄音錄影,可做為證據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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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所謂開庭費用所指為何

如果是指律師

那必須自己負擔

法院規費就是敗訴一方負擔

但這個很便宜

幾千元而已

是否符合要件

必須要看實際狀況才知道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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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費用不高,三千元吧。這個部分一般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只是起訴時要由原告預繳。後續若勝訴的話再去跟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的裁定,然後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律師費用的話,一審、二審的律師費用不能請求對方分擔。三審的律師費用的話可以請求敗訴的一造負擔。

二、驗傷只是一種舉證的方法,如果沒有驗傷但是有其他證據,例如對方承認,或是有證人,或是有民間測謊鑑定資料,就可以當成是證據

三、離婚事由中有一個是虐待,是包括精神上虐待,還有可能會成立民法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不能維持婚姻,而且對方可歸責性比較大,白話說就是對方的錯比較多,也是有勝訴的可能。

四、具體情況真的是要看證據

五、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六、律師建議你可以考慮調解離婚。在調解之前宜先了解如果以訴訟處理的話有那些權利可以主張,再決定調解條件,以免調解成立後再來後悔。

七、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葶葶 104-06-11 17:47

我與前妻離婚,兩個小孩監護權我,也都是我在照顧,小孩越來越大了,負擔也越來越大,我想要求前妻幫忙負擔,可是離婚協議書寫,兩個未成年小孩權利與義務與負擔由男方負責,可是一個高中一個國中,我真的壓力太大了,可以透過法律跟前妻要求撫養費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1 17: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義,向您配偶請求撫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至一萬五千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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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請求對方過去應付卻未付的代墊扶養費(加上遲延利息),併同請求將來到成年為止的扶養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2 14:39

您好:

即便您與前妻有兩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均由您任之之約定,但您前妻依法原則上仍應負擔一半之扶養費用,建議您可正式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絮語 104-06-11 12:22

三兄弟共同養父親(母親離婚過世),老二老三與父親(70多歲糖尿病史)同住(租屋無房產),

老二老三與父親同住,有次父親生病未告知老二老三,直接致電要老大帶她去看醫生(後住院),責怪老二老三在家未好好照顧父親,導致兄弟吵架,後又因老三同居女友(事發尚未結婚,現已結婚)多次帶父親去看病(因待業所以老二老三請他幫忙),卻被老大老婆責怪不是媳婦為何帶父親去看醫生(說好三兄弟輪流帶),老二怒罵老大老婆,請他管好自己家,別管到我們家事,老大一家拿此語病(他們意思是父親不用他們養),從此不付生活費以及醫藥費,原先父親答應要告老大棄養,後又因心軟放棄,最近又生病住院(老大從未探望),醫藥+看護花費五萬多元,因老二老三老婆在家待產,經濟上有些困難,又因老大一次都未來探望父親,所以告知老大(收據)請他支付他該支付的金額,老大卻拿發生口角之事,不願意付錢,父親對老大已失望,所以想提告老大棄養,不知道兄弟吵架的口頭氣話在法律上算數嗎?? 如果想告老大棄養該收集那些資料呢? 父親想提告棄養可以嗎?

不是告棄養(有人照顧沒有生命危險,沒有刑事遺棄),是要以民事起訴請求對方給付代墊的扶養費,父親也可起訴按月給付將來扶養費,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bess 104-06-02 12:30

因當初打離婚監護權官司已撕破臉,因為都有離婚意願所以協議離婚監護權並判給女方,由男方每個月支付扶養費,男方有探視權,而現在問題來了,男方並未每個禮拜去帶回孩子並行使探視權,因孩子本身狀況特殊,24小時照顧起來的確會身心俱疲,所以女方要求男方行使探視權,依協議書規定每個禮拜去接回照護,否則將對男方提告。 女方在提,孩子平日由外婆照護,因為照護不易,所以有意要辭掉工作(女方有存款有房有車),如果辭掉工作就沒有收入,沒有收入她將無法照護孩子,不管監護權在哪一方,她要求男方將孩子帶回,如果男方拒絕,她將訴諸法律,請求法官變更監護權,她拒絕並有理以無工作無收入拒絕繼續照護孩子。

至此,想請問,女方所提是否合理?男方所為是否有異?前提是男方撫養費按時給付,因工作關係無法每周休二日帶回照護,無其他家人可照護,女方可以隨時變更監護權?可以控告男方不行使探視權? 如果女方執意將監護權歸還,並未告知男方情況下將孩子帶回男方處,女方作法是否合於法?

監護權是可以任意隨時放棄或要求改判的嗎?女方可以因照護壓力以一紙存證信函就將孩子丟回男方處?任意向法院提出變更監護權嗎?

反之~之後變更監護權,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扶養費,因是女方執意放棄,是否可對女方探視權提出時間上限制要求?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2 12: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雙方有約定,所以只能請求法院改定,而改定必須是原約定不利子女的情形才符合要件,就您所述的狀況,法院還是會通盤檢討。

2、不過倘若對方確實毫無意願,法院可能還是會改定,屆時可以由我方取得監護權,並同時要求給付扶養費,及酌定探視權

3、倘若要以協議書的方式處理,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對方所提這些其實都不是合法理由

你不探視他不能強迫你

更不能當作改定理由

但主要要看你現在希望如何

如果你希望帶回小孩

那就要研究後續如何處理

包含限制對方權利

處理的好的話

有機會與檢察官認罪協商

取得緩刑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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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s 104-06-02 12:17

因當初打離婚監護權官司已撕破臉,因為都有離婚意願所以協議離婚監護權並判給女方,由男方每個月支付扶養費,男方有探視權,而現在問題來了,男方並未每個禮拜去帶回孩子並行使探視權,因孩子本身狀況特殊,24小時照顧起來的確會身心俱疲,所以女方要求男方行使探視權,依協議書規定每個禮拜去接回照護,否則將對男方提告。 女方在提,孩子平日由外婆照護,因為照護不易,所以有意要辭掉工作(女方有存款有房有車),如果辭掉工作就沒有收入,沒有收入她將無法照護孩子,不管監護權在哪一方,她要求男方將孩子帶回,如果男方拒絕,她將訴諸法律,請求法官變更監護權,她拒絕並有理以無工作無收入拒絕繼續照護孩子。

 

至此,想請問,女方所提是否合理?男方所為是否有異?前提是男方撫養費按時給付,因工作關係無法每周休二日帶回照護,無其他家人可照護,女方可以隨時變更監護權?可以控告男方不行使探視權? 如果女方執意將監護權歸還,並未告知男方情況下將孩子帶回男方處,女方作法是否合於法?

監護權是可以任意隨時放棄或要求改判的嗎?女方可以因照護壓力以一紙存證信函就將孩子丟回男方處?任意向法院提出變更監護權嗎?

反之~之後變更監護權,是否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扶養費,因是女方執意放棄,是否可對女方探視權提出時間上限制要求?謝謝


Snow Hu 104-06-02 00:36

我想請問一下我朋友夫妻倆已離婚,但是前夫還是糾纏這

他們倆就講好前夫要放棄女方不糾纏女方的唯一條件就是我孩子監護權給他從此跟女兒男方家斷絕關係女方則不準探視不過問女兒.學費生活費也都由男方負擔他就也不會再來糾纏女方 女方也答應了

他們倆就自己訂協議(上面說的)

女方如有違反就是罰款一萬女兒學費生活費換女方出

男方如有違反小孩監護權轉回女方,不准探視不准打電話找女方有騷擾等報警處理(因為男方已經有家暴情形)

雙方都同意也都簽名蓋章也有我簽名蓋章

所以以後如有鬧到法庭這張白紙黑字有法律效應嗎!還是需要拿到法院公證

沈恆 (沈律師) 104-06-02 00:49

您好!

契約如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是無效。依您所述,小孩監護權轉回及不准探視等約定,都不顧及小孩的利益,這可能都是無效的約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now Hu 104-06-02 01:3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契約如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是無效。依您所述,小孩監護權轉回及不准探視等約定 ... (恕刪)

他們當初也有問小孩,小孩說他想媽媽,會打電話想看媽媽就會跟媽媽講,

男方也是想要尊重小孩,但是女方要求男方不要打電話給他除了小孩的事,男方似乎做不到他說要他放棄女方只有一條就是斷絕關係永不聯絡,他們也不想鬧到法院怕可憐的是小孩。

才會立這樣的契約

讓我們很苦惱到底該怎麼做才比較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2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份契約無效機會很大,您朋友無須過度擔心,即使無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亦會取得探視權,且母親於未成年子女年齡幼小時,取得監護權之機率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5-31 22:31

懷孕8個月,爸爸是別人的老公,孩子生下後可以送養嗎?(太晚發現無法墮胎)男方不讓家裡的人知道這件事,也沒有離婚的打算,而女方已經不想跟男方在一起,所以不想撫養,不想要有糾葛。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如果送養要男方的同意嗎?男方想要以朋友的孩子接回家照顧(因為孩子是男的他自己只有生女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有人願意收養小孩,可請該人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2、因女方是外遇生子,對方配偶可提刑事通姦罪告訴。

3、該小孩雖為男方小孩,然在認領前與男方在法律上並無親子關係,故收養應無須男方同意。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蘋果 104-05-26 17:48

問 若於婚姻內當了老公車貸擔保人離婚後 於協議書上註明 若男方無法支付貸款 女方不會代為清償車貸 須由男方自己全數清償 這樣註明 有法律效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6 17: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不會影響車貸的約定,倘若要免除保證責任,必須取得債權人同意,否則至多只是清償之後,可以向對方求償的問題。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離婚協議書。

您好:

因為您是對方的保證人,於主債務人無法清償時,您就須代負清償責任,不會因為您與對方離婚而改變。因此建議您在對方尚未逾期前,債信尚屬良好時,請對方取得銀行同意,將保證人更換,終止保證,以避免您須承擔的風險,然而是否同意更換保證人銀行之權利,若銀行不同意終止原來的保證契約關係,則仍應負擔保證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6 23:02

基於債之相對性,您與先生間之離婚協議內容,也不會拘束第三人唷。

lai 104-05-19 14:01

各為法律人,大家好:

       事情是降的,兄長與大嫂結婚近四年育有一女,本身收入也不錯,婚後我大嫂把持了兄長的經濟大權存摺印章都她在控制,大嫂自己開工作室案源斷斷續續時有時無,即便有如此好的生活,但是對於母親的照顧卻是連每個月5000元都不情不願,兄長也無可奈何因為他也沒錢,另外目前兄長所居住的房子登記在大嫂名下但貸款卻是兄長背,我想問的問題是:

1.如果我哥提出離婚房子可要回的機率高嗎

2.小朋友的監護權可以爭取得到嗎

3.需要付贍養費嗎?女方有說如果要離婚至少要再付500萬,可以這樣誇張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5-19 14:36

您好!

房屋所有權歸屬要視當初登記在大嫂名下的目的為何而定,原則上要能證明僅為借名登記,才有機會要求返還登記監護權則會依小孩的最佳利益來決定,不可一概而論。 依規定離婚過失的一方,因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才可請求贍養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9 23:06

1.如果我哥提出離婚房子可要回的機率高嗎?因為登記在嫂嫂名下,要看到底登記在她名下是否有借名登記之性質,否則就是算進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2.小朋友的監護權可以爭取得到嗎?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3.需要付贍養費嗎?女方有說如果要離婚至少要再付500萬,可以這樣誇張嗎!!

裁判離婚才有贍養費的問題,當然若有協議也可以,但基本上贍養費沒有一定要付,主要是看怎麼跟對方談離婚條件,建議您先跟律師為初步諮詢後,在考慮談判方向為何及考慮是否有進入訴訟一起解決婚姻財產還有小朋友的問題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