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限定繼承即是以您所得遺產清償債務,若有超過,不必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之,若有剩餘,即可繼承之;拋棄繼承,於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至法院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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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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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經過法院核可之收養契約,方為有效之收養契約,若為有效之收養契約,您與親生子女具有相同之繼承權、應繼分亦相同之。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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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被繼承人甲留有10萬元遺產
另有對丙的消費借貸與損害賠償40萬的民事確定判決債權
但因丙名下無財產,未辦理強制執行
還有約40萬的信用貸款消債協商債務
而繼承人乙有10萬財產且未成年
監護人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
但是依現在的民法規定
繼承人為未成年應該只需負有限責任的繼承,
且對於未依規定辦理遺產陳報的程序而致之後的債務人受有損害也不需負賠償責任
這樣應該沒錯吧?
那銀行對於繼承人乙的債權請求,除了被繼承人甲所留的金錢遺產和債權外
可以對繼承人乙本身的財產請求或執行嗎?
還是對於甲的遺產10萬元外,只能向丙代位求償或是轉讓對丙之債權?
因為對丙的債權老實說要執行滿足債權有難度
如果因為這債權算入遺產,然後繼承人乙本身的財產要拿來還
這樣不是有點不合理?似乎與有限責任繼承的立法意旨有違?
沒有這個債權的話只需就繼承所得10萬償還
有了反而還得以自己的財產去清償,然後丙的債權頂多就變成債權憑證...
這樣似乎怪怪的?
另外,對於依法協商後的金融消費借貸
在原債務人死亡的情況下,繼承人沒依協商的結果每期償還會如何?
銀行對監護人說逾期不繳視為違約,利息也會變高,叫監護人去繳
但債務人死亡時,未到期債權不是視為已到期嗎?
銀行可以因為這樣就說對方違約然後調整利息嗎?
另外像這種情況,銀行要滿足他的債權時,
是要提起訴訟還是發支付命令或直接強制執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您的應繼分與您弟弟應相同,您亦有特留分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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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你好!
本人於今年初向曾小姐購買一間鐵皮屋,該屋土地所有權屬於鐵路局所有,地上物沒有所有權狀,但有曾小姐門牌號碼及水電繳費單名字 ,該屋是曾小姐從過世的父親繼承所得.買賣該屋時我與曾小姐共同至區公所辦理門牌號碼及水電繳費單過戶手續.該屋買賣時並無歷史交易文件證明.也不知曾小姐父親何時取得該屋.
今有一于先生從中國大陸來,持有其父親15年前住在此地的戶籍謄本,並聲稱該屋是其父親所有. 于先生父親已過世10多年了,現在于先生稱其應該合法繼承該屋,並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這?多年了于先生是否是合法該屋持有人? 于先生提起訴訟勝訴有多少?
于先生父親已過世10多年了,于先生都未出面主張是該屋合法所有人,是否已超過追溯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鐵皮屋之所有權人,由原始興建之人取得之,若原始興建之人為曾小姐之父,曾小姐繼承其父之所有權再賣使用權您,目前您為該鐵皮屋之合法使用權人。即使該鐵皮屋為于先生之父所興建,若于先生之父將該屋使用權賣與曾小姐之父,您再從曾小姐購得該屋使用權,您亦為合法使用權人,且僅有戶籍登記,亦無法證明于先生為使用權人,再者經過十五年之久,您亦可主張對方違反誠信原則、時效消滅等;您可再提出相關水電費、房屋稅等收據,證明您從合法使用權人中購得該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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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50萬應該要先扣掉負債200萬,剩餘50萬母親可主張先要一半25萬,其餘25萬才是遺產,各分得九分之一。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信用卡欠債與惡親戚佔屋急件詢問】
律師群 您好:
我於一年半前刷卡共計約五萬元,但因故失業,後又因身體因素無法工作,現債權銀行中國信託發文要求清償債務,因個人名下繼承有不動產一戶(但因長年離鄉在台北打拼,南部老屋早已被家父離婚之前妻惡性佔據據為己有)
先前個人曾想過出售房屋,以利做財務運用一途。但因其前妻耍潑不肯搬走,故僵持五六年,使我的財務無法做有效利用。
這一年半因健康因素無法工作,個人有意償還欠款並做為醫療診金,故決意出售房產,但因惡親戚強佔,個人對方法律事務並不瞭解,也無法請其離開,簽立房屋買賣契約後發現此番情況,竟讓房屋售價直接腰折一半,等同法拍價格。
今收到法院來信,其屋將於6/11查封,進行拍賣,請問各位律師我該如何做會較理想?個人已抱就算是拍賣其屋也要將此二事(欠款與惡親戚)一併解決,但不知這對我會造成什麼影響?
尚請協助回覆,感激不盡。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其次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無須附具理由,只要具狀載明對於某個案號之支付命令有異議向法院提出即可。當然如果一併提出拋棄繼承的文件,使債權人知難而退,不敢將支付命令轉為訴訟程序,應該會更好。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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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們好!
先把案件說明一下:
二舅用外婆的名義購入房產,現在外婆過世了,房子變成了遺產,大家都認為房子是二舅的,理應給二舅繼承。而二舅想把房子直接給他的大女兒繼承,免去以後還要有繼承或贈與的問題。因此,爺爺、兒子輩、孫子輩,除二舅的大女兒外,全部都拋棄繼承,目的就是把房產過繼給二舅大女兒。沒想到法院來函通知,二舅早年已經給其他親棄收養,沒有繼承權。所以他的女兒也沒有繼承權。現在只能由尚未拋棄繼承的曾孫輩來繼承,繼承後再把房產贈與給二舅的大女兒。目前有繼承權的曾孫共有七位,但其中五位不願意配合做這件事情,且拋棄繼承的期限也過了。
請問:
1. 我女兒是曾孫,若配合做繼承再贈與,有沒有什麼風險或未來的影響需要被考慮?
2. 其他曾孫都不願意配合的情況下,該怎麼處理?
3. 還有其他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曾孫不願意將繼承所得遺產贈與給二舅之女兒,亦無法強制對方為贈與,若您女兒願意贈與給二舅之女兒,可贈與之。若二舅得證明當初購買房子之金額,為其所出,親屬亦願意為證人,可對七位曾孫繼承人提起訴訟,主張借名登記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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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認領子女,就是父親與非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完成確認的程序,兩者之間具有血緣關係,僅須至戶政所辦理即可,然而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兩者之間沒有血緣關係,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等法院認可後再提具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因此無法直接將認領修正為收養。
依民法第 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撤銷認領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您要撤銷認領,須要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時,再委認律師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認領告訴。此外,以錯誤為理由而提起撤銷認領的訴訟,原則上應自認領人得知錯誤之時起計1年內提起,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還是看你叔叔是否還在世 如果還在就是分成兩分 你們一家各分別平均一份 2.如果叔叔已經比奶奶早過世 那就是分成七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各位律師們好:
本人家庭結構為:二伯 三伯 四伯(已逝) 父親 小叔 小姑
事因本人的四伯父在去年時身體狀況不太好 , 於是四伯父與其他伯叔以及姑姑協議同意由本人作為他的義子(未到法院公證 , 但其他叔伯及姑姑都同意)並照顧他生活起居至病逝 , 並同意過逝後名下一筆土地將由本人繼承(無遺囑但其他叔伯姑姑都知情) . 年底四伯父病逝其他叔伯姑姑們便為本人作繼承的準備 . 豈知跳出一位久未聯絡嫁出去的二姑不願意蓋章並堅持要分 . 但是其他叔伯小姑們都不同意讓他分 因為他甚麼都沒作也沒關心過四伯的事, 叔伯跟小姑願意為本人作證 . 請問這樣在法律上有辦法能贏嗎?
PS:二姑在四伯重病時及過逝後均未關心及參拜 , 且以前每次回我們這邊娘家都是要拿錢借錢 , 且都未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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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弟弟無拋棄繼承,則弟弟仍為法定繼承人,弟弟該贈與行為可能遭銀行以詐害債權主張撤銷之,惟可嘗試主張時效抗辯之。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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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令弟若未拋棄繼承,則依法即有按應繼分繼承遺產之權利,其因協議而??未受遺產分配,則銀行應該是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主張撤銷遺產分配協議並請求回復登記。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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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該執行標的物之不動產依法於被繼承人即令祖父死亡時即由其繼承人所繼承承受,惟因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故而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完妥之前,是無法進行拍賣的,所以法院才會在債權人聲請執行時,先命債權人進行代辦繼承登記之程序,以利後續執行程序進行。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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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是A的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過幾天就要去調解室報到, 因為我覺得打官司勝算低, 而且影響我原有持分土地的運用, 所以我傾向於調解時, 接受對方要求的"塗銷所有權轉移登記", 撤銷贈與, 請問如果我這樣做, 就算結案, 不需訴訟了嗎? 或是對方會因為我的退讓, 落實我"詐害債權"之罪, 而另外告我嗎? 例如告我 "侵害債權"之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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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不會構成犯罪,但對方要撤銷贈與必須在知悉開始一年內或發生贈與十年內為之,所以你可以注意有無時效問題。另外,建議你可以現在就把土地賣掉,對方也無從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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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民事庭通知書, 有些問題想問, 請幫解惑.
期日種類: 調解
說明: 我被我姊贈與土地持份, 現被銀行告有詐害債權之情形, 請求塗銷當初的所有權轉移登記.
我當年確實不知我姊的財務狀況, 想說她無婚姻無子女, 財產將來無人繼承, 所以接受贈與. 但目前銀行起訴書說, 其贈與日期在繳卡款最後日期之後, 且之前已有逾期還款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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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拋棄繼承為三個月。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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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是你的財產都會被扣押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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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險是給受益人,遺產稅是由繼承人去繳納。但你們可以私下約定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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