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仍然健在,則尚未發生繼承事由,關於您小弟私自移轉父親之不動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以利撤銷該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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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以下的狀況,我該怎麼保護自己以及身旁的朋友。
我從小就跟父親相依為命,他一直有賭博的惡習,領錢的時候會留一萬叫我存起來,當晚偷偷跑出去賭博,賭完還回來偷拿錢,不然就是到學校逼我給他我的郵局提款卡,我們家的生活一直都有困難,房子是租的,生活費跟房租都是靠慈濟補助跟幫忙。
後來我高中畢業重考了一年,那一年有去補習,我跟姑婆借了補習費,爸爸那時候付了一、兩萬(他現在卻咬定他幫我全額付清,然後到處跟別人說我的不是),但後來我還是選擇就業,因此進入了設計公司,所以沒有念大學,後來他告訴我因為我沒有念大學,所以他的福利補助都被取消掉了,然後慈濟也因為我開始有工作,再加上社工換人,於是不再補助我們房租生活費等,但我剛踏入社會,再加上是設計助理,所以起薪沒有很多,父親卻要求我全額付款(8500房租),還理直氣壯的說 我把你養那麼大,現在要你養我也不為過之類的話,但我高中時是辦理就學貸款,所以根本沒有能力負擔房租、生活費跟就貸,於是在我受不了的情況下離開家裡躲到男友家,工作一直持續,卻沒告訴父親在哪上班,我失聯了一陣子,後來慈濟原本最先幫助我們的社工聯絡上我,他們想出了一個方案,就是要我跟我父親各付一半的房租,我也答應了,中間我還是沒有回家,卻有請朋友拿個幾千元給他,他卻說 這幾千元怎麼夠花?情況後來越演越糟,我每個月都有按時繳房租,我父親沒有繳,然後還跟房東說是我沒有繳,房東天天打電話來催,我無可奈何之下,我又失聯了,我換了手機,將戶籍地遷出,把我的東西搬走,之後我父親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只知道他一直有打給媽媽那邊的親戚(我跟那邊的親戚關係都很好)然後說我不孝等等之類的話,親戚也被他搞得很煩(因為過去母親有為了躲父親逃到親戚家,父親也曾把母親和我關起來,騙親戚說我生了大病,借了大筆的錢,事後我們才知道他跑去賭博,所以親戚都知道他的事情,都不想理他),上個月父親那邊的親戚傳簡訊告知哥哥(同父異母,爸爸沒有養育過他)爸爸中風了,要我們去看看他,後來得知沒有很嚴重、沒昏迷、某隻手不能動之外,其餘都正常,於是哥哥認為他又再用苦肉計逼我們出面,叫我不要與他們聯繫。後來前幾天晚上去買消夜被警察臨檢,爆出身分證號碼才知道我父親去警局報過我失蹤,警察要我去銷案,隔天去銷案的時候,案子上面卻備註「一定要警察跟父親確認我有跟父親連絡上才能銷案」但,以現在的情況,我不想跟他聯絡(一旦連絡上了,他會要我負擔他的所有,又會跟我拿錢去賭博)但是我如果不銷案的話,我無法出國(警察告訴我會被抓)有時路上臨檢也會很麻煩,所以,我想請問我該怎麼處理這件事,還有放棄繼承權的事,若之後他告我遺棄,我能站得住腳嗎? 還有他一直到處說我是跟男友跑了,說我男友把我拐走(但我離開時已經成年,這種說法不成立吧?)我該怎麼樣才不會拖累到他?






本件似乎應先釐清被代位繼承人即您的祖父是否為各該借款之保證人,或者僅為擔保物之提供人(抵押人),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僅為抵押人而沒有擔任保證人者,則其對於該債務除了所提供之抵押物因設有抵押權而可能遭到拍賣取償外,其他財產則並非各該借款債務之擔保,從而亦不會由代位繼承人因為繼承而加以承受,另外在抵押權未塗銷前,則只要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依法履償者,抵押人均可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此部分並不因為抵押物所有權變更而有影響,因此所有人是你祖父或者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其實對於抵押權人來講,實質上並沒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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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外公於今年2月過世,一共六子女(二男四女,其中大姨未出嫁),母親排行第二
。舅舅表示外公生前已經告知名下財產只讓兩個舅舅及大姨繼承,土地之前已完成分割,目前繼承人共七位,包含外婆及六個子女。目前土地仍在外公名下,但舅舅已經至國稅局申報遺產,並以核發免稅列管。
最近兩個舅舅不斷來要求媽媽給出印鑑證明以及簽下放棄繼承,媽媽先前因為顧及親情,在還不清楚所有財產明細的狀況底下就簽下放棄繼承給舅舅們,但尚未提供印鑑證明。其中一位已出嫁的阿姨要求土地共有,或者走法律判決,並且要求舅舅們提供財產明細,且告知出嫁的女兒依法也有繼承權。
兩個舅舅先前對財產一直有所保留不願意公開,而且說法一變再變,外婆本來就是極度重男輕女,嫁出去等於外人,認為祖產不能留給外人拿走,媽媽十分的傷心,現在也不同意放棄繼承,現在舅舅們在阿姨的要求下,已經提供財產清單,包含農地及存款~
請問律師,若已經簽下書面放棄繼承,但未提供印鑑證明的話,放棄繼承會生效嗎?此部分是否影響媽媽權益?我應該如何幫媽媽爭取他應有的權益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確認到底所簽署之文件為何,才能進一步分析下一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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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情形,您並未按照法定辦理拋棄繼承,則針對令尊所遺留下的房子,依法應由您與其他二位繼承人平均繼承其所有權各三分之一,從而如若於系爭房屋辦理繼承登記時,只登記其他繼承人所有,銀行依法會針對您未登記為所有權人之部分,以該遺產分割行為侵害其債權為由,請求撤銷並回復登記,故本件應先釐清您的欠款金額、銀行有無進行假處分及辦理繼承登記時間等事項,以俾研議後續可行的處理方向。
民法第 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5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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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一下我家裡的狀況 ,我從小跟祖母(爸爸的母親)住在一起,很早之前 我父親跟我祖母因為金錢鬧得很不愉快 最後就丟下我跟我祖母 已經十幾年沒聯絡了 而我父親又在娶了另外一個個女人 有生下小孩在組一個家庭了, 在我懂事的時候 我知道他有欠過龐大的債務 已許久沒聯絡 也不知道有沒有還完這債務 ,我想請教的是 目前已經沒辦法聯絡到他人 也不知道他住哪 萬一如果他的債務還沒還完,我就要辦理拋棄繼承!!!
大概有看了一下拋棄繼承的規則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
順序是:直系血親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優先繼承人是我跟我同父異母的弟弟 如果他們背著我 幫我同父異母的弟弟辦理拋棄繼承 而我卻不知道 是否我的拋棄繼承時間限制 會從我弟那邊開始算起?! 謝謝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為針對何人之遺產討論繼承之,若針對曾祖父之遺產,繼承人為祖父、叔公、姑婆,祖父遺產之繼承人為婆婆及姨婆,姨婆尚未死亡,其女兒尚未發生繼承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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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本人之姐弟皆為智能障礙者,於父親過逝後,與母親等5人共同公有繼承財產,目前母親與姐弟同住,並以繼承財產的租金為經濟來源。
101年,訴外人(自訴姻親舅舅,與祖父母交情不錯,未婚,現天天往返母親家)帶母親與組弟至代書處辦理財產分割,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姐弟的印鑑證明,印鑑證明在訴外人處。本人始至法院申請姐弟的輔助宣告。
今年3月,訴外人帶母親至律師處聲請輔助人改為母親,本人自具答辯狀,經社工訪視後,法院判本人與母親為共同輔助人。
前天,本人收到民事抗告狀,內容訴生活鎖事,本人夫妻對母親的不尊重及對姐弟未盡照顧之責做段章取義,以偏蓋全之種種罪狀。
請問:1.自已寫答辯狀適宜嗎?2.答辯狀內容該就抗告內容陳述事實?或者,只要表達沒有違反輔助人之善良,做任何不利受輔助人之處置即可?3.我該請律師嗎?4.此訴訟是否可以一再抗告?
感謝律師抽空回覆,感激不盡!!
心力交悴的沈靜 敬上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你好:
我已草擬答辯狀,如下:
重申:本人於2012年至法院申請輔助人,系因:自稱姻親舅舅○○○(請○○○提出姻親證明)帶母親及姐弟去代書處申請財產分割,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姐弟的印鑑證明,而印鑑證明放在○○○處(4月15日開庭當天在庭外經魏先生口中證實此事);始向法院提出輔助人宣告。
一、針對律師訴之二、三點皆斷章取義、以偏蓋全,無法證明輔助人違反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二、輔助人之用意為不得受讓受輔助人之財產,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輔助職務。本人擔任輔助人至今,並無做出不利受輔助人之財產處置;若輔助人之憂慮根本不存在,抗告人如何會有共同擔任輔助之責徒增輔助人實際執行職務上之困難?
三、針對抗告三、4.所訴皆不屬實,請母親當庭陳訴事情的原委,必要時可傳喚證人○○○女士(本人的大姑姑)對質,以釐清事情的真項。
以上,是否適宜?還需要針對抗告內容陳述事實嗎?
謝謝律師的解惑,感激不盡!!


律師您好:
案例事實如下,煩請解惑
外婆於101年9月間死亡,留下土地一宗,上有建築改良物(平房)。繼承人僅有家母及甲二人,甲協議拋棄繼承。伺候家母請代書辦理繼承登記,先前口頭承諾要拋棄繼承,讓我與家兄繼承共有,十月間家母向我及家兄拿印章及印鑑證明說要辦理登記。當日代書提出:讓兩個人繼承以後不是很麻煩嗎?怎麼不給一個就好等等。在我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幫我填寫(可能是家母填寫簽名)拋棄繼承聲明書,並完成繼承登記給家兄(可能為善意)。後來我也沒有收到法院的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書,直到數月後才得知此事。目前家母已死亡。
有幾個問題想要請教
1. 家母已死亡會是不起訴處分,但是代書當日所為是否具備成為共同正犯的事實。若我以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起告訴,是否可行?
2.這算是侵害繼承權嗎?若不是,如果我不能尋民法1146救濟,那是否可以主張184的侵權行為(代書),並要求返還?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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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項規定,被告已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從而本件依您所述情形,針對令堂部分提告,檢察官即使受理告訴亦只能依法以不起訴處分偵結。
本件就您所述部分,代書可能構成行使偽造文書之共同正犯或從犯,或者根本就本構成犯罪,具體情形應視其參與程度及是否知悉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而定,不過若其確實不知該文書係無權限之人所製作,則其持以辦理登記,應示構成偽造文書罪嫌。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253號判例
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本院所採見解,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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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各位大律師好 麻煩了 因為家人不是很清楚該如何應對 煩請給盞明燈
在下因爸爸過世 爸爸有外配(越南籍) 我跟哥哥與外配要共同繼承遺產
因外配長期跟爸爸生活 外配提供其遺產資料 明顯過低(約二十萬台幣。家人討論估計有三百萬上下)
●問題有四:
1.請問如何要求清查其他相關遺產?(ex:外配帳戶 或 爸爸其他私人帳戶等 ps:確定無不動產 及汽車)
2.如何請求返回或其他保護自身繼承財產的權利?(ex:民法1146回復請求權 179不當得利 184一般侵權等 抑或 刑法 侵占 偽造文書 詐欺等)
3.我跟哥哥可否用民法1030-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調閱 外配全部財產清單?
4.如何查閱外配全部財產資料?
●目前進度:
1.已經戶政除戶 並至國稅局開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看不動產、汽車)"及"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主要看銀行利息)"、"全國贈與資料+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移轉財產明細(擬制遺產)"、"欠稅查復表"。共五份資料
2.並於國稅局拿到遺產稅申報書(須申報遺產總額)
●預計後續:
1.去金管會及壽險公會調閱 我爸爸的 全部金融存摺、保險資料
2.至民間銀行調閱各存摺起迄的交易明細
3.問外配是否願意提供全部正確遺產資料(或她願意提供他本身全部財產資料_聯合徵信之類)
4.走民事訴訟+刑事訴訟
謝謝各位大律師耐心看完文章 十分感謝 如能留下任何建議更是感激不盡 謝謝您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以「拋棄繼承」僅能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具狀拋棄。據此,拋棄繼承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得為之,其於被繼承人生前即具狀「拋棄繼承」在法律上並無任何效力,法院將逕予駁回。另外,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事實尚未發生,當然也就沒有繼承權可以拋棄,所以即使以書立協議書方式來作「拋棄繼承」,協議內容同樣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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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則您的繼父死亡後,針對其所留下之不動產即應由其配偶(您的母親)與其子女(被繼承人法律上之子女)共同繼承,若未經遺產分割者,即為您的母親與您的繼父所有的子女公同共有,而您的母親於繼承該不動產後亡故,則其針對該不動產所得繼承之份額,則由您的母親所有的子女共同繼承,未經遺產分割前,其份額由您的母親所有的子女公同共有。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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