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過世後,其配偶即您姐夫是否有繼承權,最主要是要看您姐姐的國籍,原則上依該國籍的法律規定而定。因此如果您姐姐仍具有台灣國籍,則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姐夫是有繼承權的(其繼承順位是單獨的,不列入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範疇)。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母親是第二順位之繼承人,但因為您姐姐沒有子女或孫子女,亦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您姐姐的遺產將由您母親與您姐夫共同繼承。
至於您及您的兄弟姐妹,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係屬第三順位之繼承人,但因有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存在,所以您及您的兄弟姐妹即未能取得繼承權,既然無繼承權則亦無庸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您所指的限定繼承是舊法的規定,依新法規定是陳報遺產清冊)。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我與先生結婚10年.小孩目前9歲.先生從婚前到目前.工作都不穩定.收入也是時有時無.我有穩定工作收入.
這十年間先生有去大陸工作.收入也是不穩定.男方家沒有家產.先生沒有勞保健保國民年金.先生有些信用卡未繳款項.及私人借款債務.我有穩定工作.娘家也有些家產.
這十年間先生對我不是很照顧.因為期間我罹患乳癌.手術及治療期間常常不在身邊.(在大陸).
我懷孕期間有發現他外遇與女人去開房間.(信用卡帳單).但他死不承認.這十年間也和婚前的一名女友常有聯繫(這是他唯一跟我承認的).96年去廈門工作時也被我發現手機有曖昧.最嚴重的是在今年.今年他給的家用僅有過年4萬台幣.清明3萬台幣.11月2萬台幣.暑假期間我跟他要小孩的教育費.都拿不到.後來才發現他在深圳有女人.4月短短10天給了她近3萬(我有拿到我先生記的帳.但他還是死不承認).
這十年小孩我照顧.我也工作貼補家用.但是他卻是外遇累犯.本來想說為了小孩(小孩很擔心我們離婚)不離.但是一想到他這樣對待我.還是了斷吧.
1.所以我想要離婚.這樣我還可以再跟他拿小孩的教育費嗎?或是贍養費嗎?否則單靠我一個人的收入實在沒法供給小孩的生活教育.但是有婚約都已經沒法拿到錢了.離婚後不是會更糟糕嗎?
2.離或不離婚.他的債務我跟小孩會不會有麻煩?或是哪天他掛了.我跟小孩要如何自保不會繼承到他的債務?
3.因為我有病在身.我很怕我會先死.萬一我死了.在沒有離婚狀態下.要怎樣杜絕男方分配到我的遺產.及娘家的家產(我想只留給小孩).在有離婚的狀態下.又要如何自保遺產及娘家的家產不會被男方拿到?


您好,請不用擔心,離婚之後撫養費是你應得的,法律有規定對方一定要給付,至於債務問題,你不用擔心,你已經非配偶,所以不需要負擔他的債務,小孩部分知悉對方死亡起三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建議你現在就要開始作規劃,包含遺囑等等,要先提前規劃才不會被對方拿走,但因為你這案子除了你問的問題之外,更大的問題在於你離婚訴訟到底如何打,你必須要有完整的策略規劃,建議你要找律師。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你好,我哥哥常年有卡債的問題(十年前不含利息大約100萬),而且他也沒有在還給銀行,因為他十年前去大陸經商失敗,跟家族的人都借了很多的錢流連在大陸,偶爾才回家,所以父親過世時候說明了不把房子留給他,由我姐姐繼承家裡房子,我繼承了家中的小工廠,我哥在父親過世時候也同意了拋棄繼承,並已辦好手續,但最近銀行發文來告知,說要與我們協調我哥的負債,不然會訴請他的拋棄繼承撤銷,想請問銀行是否有權力這樣做呢,那我們是得幫他還這筆錢嗎?
因為我跟姐姐之前被我哥騙了很多錢,害得我們自已也揹債,而且他現今還是不長進,拿了錢就跑,所以家裡人並不想幫他處理他的爛帳,那假如銀行告我們的話,我們也沒什麼錢請律師,勝算高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及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是此,若您哥哥符合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似應為有效之拋棄繼承。而目前銀行預撤銷該拋棄繼承之基礎似應為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繼承權為一人格權,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事情是這樣的 (抱歉字數稍多請見諒)
我父親在我小學一年級就出家遁入空門
離婚協議書上表明 小孩與兩間房子歸女方
其中一間 我們租出去 剩下的那間我們自己住
到目前已經過了18年了
他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寺廟
也希望我和母親可以跟他一起出家 並幫忙他把道場做大
但多年來沒有聯絡我們之間非常疏離
所以在各種想法和概念上的分歧(他認為我跟我媽都應該跟他一起出家修行)
以及他旁邊有一個照顧他的女師父的建議
要我和母親搬離現在住的房子
好讓他把房子變賣盡快成立道場
因為女師父說出家人的房子給在家人住會損出家人福報
產權15年也已經過了
目前我們只好摸摸鼻子搬出去住
我爸甚至還希望我們租人的那個房子也給他 還好那間名字是媽媽的
也還好是山上的房子不貴 我會想辦法用自己的力量青年首購買下來
只是有點擔心旁邊的女師父會要他抬價
以上這個問題沒辦法解決 只能當作花兩百萬買產權15年的學費教訓
另外是我阿公這邊
前幾年 我爸跟女師父兩個人一搭一唱哄我阿公把他的田地過戶給我爸
好讓我爸在桃園青埔建道場
我阿公也答應了 條件是阿公阿嬤身後的事 我爸全權負責(為何不是生前照顧條件實在奇妙)
後來五百多萬的田地就在我爸急於變現 四百初就隨意轉手了 我阿公心裡一直在滴血
可惜我爸在桃園建道場的事無疾而終 但他不敢讓我阿公知道
最近我阿嬤出車禍 身體又有很多毛病 住進養護之家
我阿公僅剩的田地沒了 我爸出來大聲地嚷嚷 要出錢大家一起出
可是拿到財產的也只有他 他卻要大家一起分擔五千 三兄弟共一萬五 而養護之家要三萬多
看在孫子的眼裡實在是替阿公感到難過
另外我爸有在販賣酵素 桑葚酵素用的素材就是我阿公種的 可是我阿公本身已經不便行走
卻還願意做這個粗活 我實在對這個一生都奉獻給家庭的老人感到難過 我爸又是長子 沒人敢講他
我阿公這兩天跟我說 他最近沒給他五千塊 我想趁這個機會問一下
是不是要先請阿公跟我爸要撫養費 如果我爸還是不出錢
可以提出取消之前田地贈與的請求嗎
雖然我知道田地已經變成現金了 不過老人家的生活真的變很辛苦
我們整個大家庭目前過最好的就是我爸了
可是我爸認為自己出家了 什麼都沒有他的事
五千塊他認為那只是對阿公幫他種桑葚的感恩之意
至於我問他阿公給他的田地
我爸說那是供養 不是財產繼承 因為我阿公年輕的時候灑農藥灑太多 現在不良於行
田地拿出來布施 是在積陰德 種福報
我有點看不下去了 請問版上的律師 有沒有方法可以治我父親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可解釋您爺爺移轉土地給您父親為一附負擔之贈與,或許有機會以您父親未履行負擔而撤銷贈與。又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及第1115條規定,您父親對爺爺奶奶均有扶養義務,亦可請求其履行對爺爺奶奶之撫養義務。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尤其您父親目前可能為較有經濟能力之一方。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代位繼承應以直系血親之關係為前提,故一般情形是子女早於父死亡,而由該亡子女的子女代位來共同繼承其份額,代位繼承祖父之財產。父親與姑姑為旁系血親關係(父親不是姑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根本即不是令姑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完全不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則本件依法當然不能由您們來代位繼承姑姑的遺產。
民法第1140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您必須終止與該名子女之收養契約,否則他對您仍享有繼承權。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合法收養後,養子女法律上取得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也就是說養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原則上跟一般婚生子女乃係完全相同的,養子女在法律上是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從而針對繼承關係而言,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養子女之繼承權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相同。另參照大法官釋字70號解釋之進一步闡述,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的養子女,依法均得代位繼承。
民法第1077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依您所述之事實即父親較祖父死亡時間晚,但父親生前未辦繼承先人共同持有的土地,則
本件就您祖父以前各代先人的財產是再轉繼承(由您的父親繼承您的祖父而來),則就該部分尚未辦理繼承先人共同持有的土地之遺產自然屬於您父親的遺產,則本件已拋棄對您父親繼承權的子孫,依法自然不具有繼承之資格。綜之,父親先於祖父而死亡,則本件基本上並不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沒有代位繼承之規定適用(代位繼承的前提是子早於父死亡,而由該亡子的子女代位來共同繼承其份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請教各位律師:
家父過世,繼承有9人,8人欲協議分割將土地(120萬),建物(7萬),存款(89萬),全數轉給其中1人以照顧患病媽媽與中風二哥。但因為有1人(大哥)不知去向,所以只能訴訟分割,因經費不夠,所以盡量想其節省辦法。
1.原告與被告如何分配最省裁判費用?可以原告8人被告大哥嗎?記得原告被告加起來要等於全部的人。
2.目前為其中1人負責照顧母親與中風二哥,所以可以用此相關理由讓法官將失蹤的大哥的應繼份至少分少一點?
3.這個CASE是不是適用簡易法庭?我估算217萬/9人=24萬/1人
是否寫好起訴文,附上相關原證,拿到簡易法庭處即可?(需要幾份?)
以上問題,煩請諸位律師大德解惑,不勝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土地流程如下:1.戶政處: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2.地政處:土地公告現值證明。3.稅捐處:房屋稅籍證明。4.國稅局:清查財產及收入清單。5.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拋棄繼承。6.國稅局:遺產完稅。7.稅捐處: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8.地政處: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變更。9.稅捐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若您欲分割土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分割,應依共有人協議為之,除非協議不成,共有人方能提起法院裁判分割。個案情況略有不同,歡迎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自身之權益。








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另民法第128條則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因此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最長為15年,本件墊款至今既已超過15年,則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即使您可以證明墊款事實存在,對方亦可依照民法第144條之規定,主張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之子孫,往後共同持有的土地辦繼承時,是否有繼承權?
說明1:祖先有一筆土地為10個先人(已過世)共同持有登記,但有設土地管理人,持有10個共同持有人的印章,則後代子孫如何辦理繼承?目前地價稅是土地管理人向10個先人的後代子孫收取後代為繳納.請教您我若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則往後共同持有的土地辦繼承時,是否有繼承權?
說明2:先人死亡的先後,及繼承系統表:我為家族第20世子孫,土地共同所有人為第13世祖先,第18世以前長輩均過世,第19世長輩共7位,2位失聯,4位過世,只剩1位姑姑(已嫁), 第19世只有1位伯父比其父母親早過世。我上有1個姐姐下有1個弟弟,父親直系後代子孫連同姑姑均於父親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
再次請教律師








輔佐人,非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不得為之。故若偕同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退庭,亦即失其輔佐人之資格,不得為訴訟行為。 (41年台上字第824號判例參照)
由此可知,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並不相同,訴訟代理人可於當事人本人未到庭之情形下進行陳述或為其他訴訟行為。至於輔佐人乃係輔助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上陳述之人,故必須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才可為訴訟上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庭或已退庭者,輔佐人即不具進行訴訟行為之資格。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各位好, 我想諮詢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我父親約10月中旬過世.有兩個孩子-我跟我弟.媽媽於父親前也過世了我們已經提領的部分有父親生前所投保的保險公司
最後住院一個月的住院理賠.假設15萬
國民年金喪葬費 假設約8萬
還有一個父親自己的國民年金 假設約2萬 (這部分我忘記叫什魔明目了)
阿公生前有留一棟房子 (土地是政府的.我們只有地上使用權.房子屋齡也40年了..我姑姑說那間價值約20萬而已我跟我弟都不想繼承這一棟房子 想都給姑姑
1. 可否使用拋棄繼承方式. 我跟弟弟都拋棄 由姑姑順位繼誠.但拋棄繼承會不會導致讓我跟我弟上述已經領的金額變成不能提領需要歸還. 尤其是他的住院理賠15萬(因為那並不是死亡理賠的金額.)及國民年金部份?. 因為已經提領完畢.喪葬也支出了.所剩無幾
2. 如何得知爸爸得那棟房子是否真的價值20萬元?
3. 我跟弟弟有需要另外跑一趟法院或是地政事務所說我們要繼承嗎?還是不需要做任何動作.法律會自動歸屬
.4. 如果不使用拋棄繼承.房子有可以其他簡易的方法過給姑姑嗎? 會不會需要大筆的稅金(如果房子真的只直20萬)
5. 爸爸的部分聽姑姑說是無欠債. 我該去哪裡查詢爸爸的生前是否真無負債
到底是拋棄繼承比較好還是用其他方式,因為主要就是這個房子處理方式,怕我不懂會很麻煩,p. S我跟我弟都成年了,我們都二十幾歲。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們意見。 小妹先謝謝各位



您好,請教一下…
爺爺於今年5月過世,目前尚有遺產(郵局定存及活存)尚未繼承,繼承人分別是奶奶及叔叔(奶奶有3個兒子,爺爺是奶奶第2次結婚的對象,但並沒有生孩子,於是將叔叔給爺爺當養子,故繼承人是他們2位)
但叔叔並沒有屢行到照顧他們2位老人家的義務,在爺爺過世之前,頂多也是一年回家2、3次,住院需要人照顧或是需要醫藥費負擔時,也都是不管…
因為爺爺奶奶年紀大,且身體很不好,所以奶奶目前還住在安養中心,爺爺在過世前半年也是住在安養中心,因為兒子他們都不管,於是爺爺跟奶奶便把他們的財產放在我這裡,由我幫他們保管並支付一切的開銷!!
現在重點就是…爺爺的定存在今年12月到期,於是叔叔便跟奶奶說…叫奶奶跟他一起去把爺爺的遺產領出來,然後他說他分少一點奶奶分多一點,可是奶奶覺得…爺爺在世時,叔叔並沒有屢行到照顧的義務,現在卻要來分遺產,她並不想將遺產也分給叔叔…可是我知道在法律上有特留份的問題…那像這種情況…舉例來說如果遺產是100萬的話,那叔叔至少會拿到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