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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 102-12-12 12:46

您好,

     先前舅舅向我媽媽要身分證,說要辦理外曾祖父的遺產土地繼承事宜,因對繼承不甚了解,我媽媽便將身分證轉交給舅舅,後來土地繼承下來後,土地登記都在舅舅的名下,請問該如何處理!!

    

 你舅舅可能有刑事偽造文書等問題,民事部分,如果時效還沒超過,可以請求回復繼承或是依不當得利請求塗銷登記並返還你們應得的,要用哪一種依據,要看你們具體的事實經過,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1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舅舅可能涉犯刑法第210條規定之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7條規定之偽造署押罪和刑法第335條規定之侵占罪,您可彙整相關資料,送至地檢署提起告訴。亦可依民法第828條規定準用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您舅舅返還遺產給所有繼承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只有身分證是不可能可以辦理分割遺產的,必須還要有印鑑.印鑑證明以及分割協議書才可以,所以建議你直接提告偽造文書,來追討你們的權利.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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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 102-12-12 14:53

 身分證在未經同意委託下,被拿去申請印鑑證明,後續再辦理相關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先與您舅舅協商,並以提告為條件,看其是否能夠自行辦回,否則也只能透過訴訟程序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rankko 102-12-12 10:15
民法第1178條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請問"六個月以上",可以定二十年嗎?最多可以訂多少時間呢?
林智群 (klaw) 102-12-12 18:17

 公告多久是法院決定的,不是你想怎樣就怎樣

原則上都是6個月,不可能公告20年

JOY 102-12-11 11:34

我的阿嬤於今年3月初過世,並於3月份提出限定繼承申請,於5月初收到函文,在5/7登報公告。屆已期滿公告時間7個月(12/7),但打電話去問承辦人,承辦人說沒有債權人提報債權,所以也不會另行通知。想請問,這樣我們提出的限定繼承申請就已經全部完成程序了嗎?還有她的帳戶裡面剩餘的錢我們可以動用了嗎?如果以後還有債權人提出來主張要我們履行債務的話,也沒辦法成立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4: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限定繼承之公告期滿,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亦無其他債權人向您主張,您即可繼承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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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2-12-11 16:26

 限定繼承的意思就是:以遺產範圍對債務人負責,

如果你奶奶遺產有100萬,萬一奶奶生前的債務人找上門,

你就只需要在100萬範圍內清償,不是不用還~

Logan 102-12-10 22:34

姐最近出事往生,但姐沒預立遺囑也沒看到遺書,目前姐的外籍配偶(英國人,倆人已結婚登記沒小孩)是否有繼承權?我母親是否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旁系兄弟是否需要申請限定繼承?我查過姐留有遺產.....謝謝您的回覆>

 你姊姊還是臺灣籍嗎?  如果是,那配偶有繼承權,跟你母親一同繼承,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您姐姐過世後,其配偶即您姐夫是否有繼承權,最主要是要看您姐姐的國籍,原則上依該國籍的法律規定而定。因此如果您姐姐仍具有台灣國籍,則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姐夫是有繼承權的(其繼承順位是單獨的,不列入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範疇)。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您母親是第二順位繼承人,但因為您姐姐沒有子女或孫子女,亦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您姐姐的遺產將由您母親與您姐夫共同繼承

至於您及您的兄弟姐妹,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係屬第三順位繼承人,但因有第二順位繼承人存在,所以您及您的兄弟姐妹即未能取得繼承權,既然無繼承權則亦無庸向法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您所指的限定繼承是舊法的規定,依新法規定是陳報遺產清冊)。以上,僅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是此,若您姐姐無小孩,繼承人為配偶及父母。次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您母親與姐夫應繼份各為二分之一。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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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h 102-12-10 16:34

各位大律師您好:本人親戚繼承遺產("建地"土地產權已分割獨立)但房子與叔叔房子連在一起(鄉下四合院那種磚造房)今親戚叔叔缺錢借貸無力償還,已執行本票裁定,若被執行法拍是會"點交"還是"不點交",若是"點交"連在一起的房子會被拆嗎(屬於她們的部分)?若是"不點交"會怎樣?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00

 點交與否=/=拆除與否,

如果房子裡面還住著其他人,通常是以不點交方式處理,

買受人取得的如果不是特定部位是無權動到房子

您好,這類房子根本不會法拍,因為沒有權狀,權利屬於誰都還有爭議,這是無法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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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公告上如註明「未經登記」即表示該建物為違章建築,因其沒有所有權狀,法院當然不負責點交。是此,若該建物無建物所有權狀,法院似不點交。點交與否與是否會被拆除,沒有直接關聯。歡迎您攜帶無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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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h 102-12-12 10:50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ecoh 102-12-12 10:50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ecoh 102-12-12 10:5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但是隔壁叔叔是用"土地所有權狀"設定借貸法拍只拍賣"土地所有權" 會不會連房子(地上物)一起拍賣呢?若屬違建會不會被拍定者申請強迫"拆屋還地"呢?麻煩了,感恩。

 

linda 102-12-10 10:04

您好:

我與先生結婚10年.小孩目前9歲.先生從婚前到目前.工作都不穩定.收入也是時有時無.我有穩定工作收入.

這十年間先生有去大陸工作.收入也是不穩定.男方家沒有家產.先生沒有勞保健保國民年金.先生有些信用卡未繳款項.及私人借款債務.我有穩定工作.娘家也有些家產.

這十年間先生對我不是很照顧.因為期間我罹患乳癌.手術及治療期間常常不在身邊.(在大陸).

懷孕期間有發現他外遇與女人去開房間.(信用卡帳單).但他死不承認.這十年間也和婚前的一名女友常有聯繫(這是他唯一跟我承認的).96年去廈門工作時也被我發現手機有曖昧.最嚴重的是在今年.今年他給的家用僅有過年4萬台幣.清明3萬台幣.11月2萬台幣.暑假期間我跟他要小孩的教育費.都拿不到.後來才發現他在深圳有女人.4月短短10天給了她近3萬(我有拿到我先生記的帳.但他還是死不承認).

這十年小孩我照顧.我也工作貼補家用.但是他卻是外遇累犯.本來想說為了小孩小孩很擔心我們離婚)不離.但是一想到他這樣對待我.還是了斷吧.

1.所以我想要離婚.這樣我還可以再跟他拿小孩的教育費嗎?或是贍養費嗎?否則單靠我一個人的收入實在沒法供給小孩的生活教育.但是有婚約都已經沒法拿到錢了.離婚後不是會更糟糕嗎?

2.離或不離婚.他的債務我跟小孩會不會有麻煩?或是哪天他掛了.我跟小孩要如何自保不會繼承到他的債務

3.因為我有病在身.我很怕我會先死.萬一我死了.在沒有離婚狀態下.要怎樣杜絕男方分配到我的遺產.及娘家的家產(我想只留給小孩).在有離婚的狀態下.又要如何自保遺產及娘家的家產不會被男方拿到?

 

 離婚後,男方還是有扶養小孩的義務,所以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裁判離婚,都要針對男方應該如何扶養小孩講清楚。如果沒離婚,他過世了,有繼承的狀況,如果沒有拋棄繼承,在法律上你跟小孩對他的債務責任,就以他的遺產數額為限,如果有離婚,他的債務就是他自己要負責,跟你無關,但小孩的話,仍然會有繼承的問題。最後,如果沒有離婚,要避免男方拿到你的遺產,是有辦法的,而如果離婚了,對方也就對你的遺產沒有權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0 1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部分,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都可以提出證據的話,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應可說服法官兩人已經無法共同繼續經營婚姻

2、您的配偶的債務,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不會影響到您或是孩子,但本文仍應注意拋棄繼承的問題較佳。

3、您的財產,倘若有婚姻的情況之下,於您身故之後,配偶是有繼承權的,除非您的配偶有串改遺囑、對您重大侮辱或虐待的情勢等,才可以拒絕其繼承

4、本文建議您,倘若對方確實無意與您維持婚姻,並且不願意照料子女,您應該依法提起離婚及酌定監護權訴訟,以保權益。

您好,請不用擔心,離婚之後撫養費是你應得的,法律有規定對方一定要給付,至於債務問題,你不用擔心,你已經非配偶,所以不需要負擔他的債務小孩部分知悉對方死亡起三個月內都可以拋棄繼承。建議你現在就要開始作規劃,包含遺囑等等,要先提前規劃才不會被對方拿走,但因為你這案子除了你問的問題之外,更大的問題在於你離婚訴訟到底如何打,你必須要有完整的策略規劃,建議你要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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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0: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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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102-12-10 09:07

你好,我哥哥常年有卡債的問題(十年前不含利息大約100萬),而且他也沒有在還給銀行,因為他十年前去大陸經商失敗,跟家族的人都借了很多的錢流連在大陸,偶爾才回家,所以父親過世時候說明了不把房子留給他,由我姐姐繼承家裡房子,我繼承了家中的小工廠,我哥在父親過世時候也同意了拋棄繼承,並已辦好手續,但最近銀行發文來告知,說要與我們協調我哥的負債,不然會訴請他的拋棄繼承撤銷,想請問銀行是否有權力這樣做呢,那我們是得幫他還這筆錢嗎?

因為我跟姐姐之前被我哥騙了很多錢,害得我們自已也揹債,而且他現今還是不長進,拿了錢就跑,所以家裡人並不想幫他處理他的爛帳,那假如銀行告我們的話,我們也沒什麼錢請律師,勝算高嗎?

拋棄繼承與否視繼承人的選擇,若確實已辦理了拋棄繼承手續債權人(如銀行)應無置喙餘地。債權人亦無權利找其他家人要求清償

本件應視令兄是否依法向法院於法定期間內辦理拋棄繼承,若沒有的話,則令兄依法即按應繼分額繼承財產,於此情形設若其後遺產分割之結果,令兄並未獲任何財產分配,則此項分割協議是可以為債權撤銷之標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撤銷拋棄繼承在實務案例是有的,但目前有爭議,不是每個法院都會准,也就是撤銷之後,銀行可以針對你哥哥的繼承部分去追討,不會影響到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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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 102-12-10 11:33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撤銷拋棄繼承在實務案例是有的,但目前有爭議,不是每個法院都會准,也就是撤銷之後,銀行可以 ... (恕刪)

律師你好,我哥有在時限內辦理拋棄繼承了,但銀行主張他是惡意拋棄影響債權人的權益,我父親的遺產主要就是一間房,這樣的話銀行能拍賣我們的房子嗎?

因為我哥之前騙走了家裡太多錢,導致我跟姐姐都揹了幾十萬的債,所以我父親過世前本來就不打算把房子留給他,這樣也算是惡意拋棄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10: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及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是此,若您哥哥符合拋棄繼承之相關規定,似應為有效之拋棄繼承。而目前銀行撤銷該拋棄繼承之基礎似應為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惟,司法實務見解認為,繼承權為一人格權,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撤銷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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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ey 102-12-07 18:33

各位律師先生小姐好

我想請教一下

我伯父(父親的哥哥)欠很多銀行債務..如果伯父往生了,那我堂兄弟(伯父的子孫)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那債務第三順位就是我的父親去承擔..但是我父親也往生了..那債務會不會變成是我要繼承?是不是我也要跟者辦理拋棄繼承?謝謝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07 20:05

依您所述內容,

您不是繼承人,所以您不必辦理拋棄繼承

corey 102-12-07 22:42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您所述內容,

您不是繼承人,所以您不必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我是我父親的繼承人..我父親又是伯父的繼承人...父親過世,那如果伯父過世的話(伯父還健在),那債務如果最後是要我父親繼承,但我父親已過世..我不就是代位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2-12-08 10:16

只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先死亡時才可能發生代位繼承,本件您父親已經是第三順序,這種情況沒有代位繼承的適用,您不是伯父的繼承人,無庸擔心。以上謹供您參考。

代位繼承是只有發生於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有代位繼承的問題。而您父親是第三順位,基於法律規定,並不會有代位繼承之問題。

corey 102-12-09 14:52

謝謝各位律師先生的解答,感激不盡!

槿 102-12-06 13:25

房屋是阿公留下的遺產,已辨理好繼承為五個人共同所有,但這房子是阿公和小三一起住,小三並沒有名份,她在我阿公死的當天也提領戶頭的錢光了,她現在仍住在那間房子不搬走,該如何處理做才好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房屋的部分,您們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而您阿公的存款,若能證明是該女盜領,則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並依民事來請求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文正 (呂律師) 102-12-06 13:49

依您所述,已經辦理完繼承登記,是現共有人任一人或數人

均得本於所有權訴請其返還房屋,如有更進一步問題,歡迎來信或來電。

刑事部分有侵佔竊盜偽造文書可能,民事針對房子,可以起訴請求返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7 23:38

 您好,關於房子的部分,民法第821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您或任一共有人,得依所有權請求其返還該房屋。亦有可能涉嫌刑法第320條規定之竊占罪或第306條規定之侵入住宅罪等。再者,就存款部分,亦可能涉有偽造文書詐欺罪等。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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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2-05 00:23

事情是這樣的 (抱歉字數稍多請見諒)
我父親在我小學一年級就出家遁入空門
離婚協議書上表明 小孩與兩間房子歸女方
其中一間 我們租出去 剩下的那間我們自己住
到目前已經過了18年了
他非常渴望有自己的寺廟
也希望我和母親可以跟他一起出家 並幫忙他把道場做大
但多年來沒有聯絡我們之間非常疏離
所以在各種想法和概念上的分歧(他認為我跟我媽都應該跟他一起出家修行)

以及他旁邊有一個照顧他的女師父的建議
要我和母親搬離現在住的房子
好讓他把房子變賣盡快成立道場

因為女師父說出家人的房子給在家人住會損出家人福報

我才了解和母親住的房子一直都沒有從爸爸名下過戶到媽媽名下來

媽媽當初也覺得房子過不過戶應該沒關係

產權15年也已經過了
目前我們只好摸摸鼻子搬出去住

 我爸甚至還希望我們租人的那個房子也給他 還好那間名字是媽媽的
也還好是山上的房子不貴 我會想辦法用自己的力量青年首購買下來

只是有點擔心旁邊的女師父會要他抬價
以上這個問題沒辦法解決 只能當作花兩百萬買產權15年的學費教訓

另外是我阿公這邊
前幾年 我爸跟女師父兩個人一搭一唱哄我阿公把他的田地過戶給我爸

好讓我爸在桃園青埔建道場
我阿公也答應了 條件是阿公阿嬤身後的事 我爸全權負責(為何不是生前照顧條件實在奇妙)
後來五百多萬的田地就在我爸急於變現 四百初就隨意轉手了 我阿公心裡一直在滴血
可惜我爸在桃園建道場的事無疾而終 但他不敢讓我阿公知道
最近我阿嬤出車禍 身體又有很多毛病 住進養護之家
我阿公僅剩的田地沒了 我爸出來大聲地嚷嚷 要出錢大家一起出
可是拿到財產的也只有他 他卻要大家一起分擔五千 三兄弟共一萬五 而養護之家要三萬多
看在孫子的眼裡實在是替阿公感到難過
另外我爸有在販賣酵素 桑葚酵素用的素材就是我阿公種的  可是我阿公本身已經不便行走
卻還願意做這個粗活 我實在對這個一生都奉獻給家庭的老人感到難過 我爸又是長子 沒人敢講他
我阿公這兩天跟我說 他最近沒給他五千塊  我想趁這個機會問一下

是不是要先請阿公跟我爸要撫養費 如果我爸還是不出錢
可以提出取消之前田地贈與的請求嗎
雖然我知道田地已經變成現金了  不過老人家的生活真的變很辛苦
我們整個大家庭目前過最好的就是我爸了
可是我爸認為自己出家了 什麼都沒有他的事
五千塊他認為那只是對阿公幫他種桑葚的感恩之意
至於我問他阿公給他的田地
我爸說那是供養 不是財產繼承 因為我阿公年輕的時候灑農藥灑太多 現在不良於行
田地拿出來布施 是在積陰德 種福報
我有點看不下去了 請問版上的律師 有沒有方法可以治我父親呢  謝謝

1.前面你跟母親這一段 看起來是沒有提及其他問題 2.至於阿公贈與給父親財產 如果已經交付也移轉所有權贈與當然就有效力 只是民法有規定 如果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 無故不願履行 贈與撤銷贈與之權 3.所以你們確實可以先去調解委員會 如果調解不成立 將來可以主張撤銷贈與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若可解釋您爺爺移轉土地給您父親為一附負擔之贈與,或許有機會以您父親未履行負擔而撤銷贈與。又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及第1115條規定,您父親對爺爺奶奶均有扶養義務,亦可請求其履行對爺爺奶奶之撫養義務。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尤其您父親目前可能為較有經濟能力之一方。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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琳琳 102-12-04 09:59

外婆過世後土地由姑姑及父親繼承,但父親因繼承前就過世了,所以由姑姑及媽媽和子女繼承,但姑姑於繼承後也過世了,姑姑無配偶也無子女,我們該如何購買姑姑的土地持分

就您所述問題應先釐清,您的姑姑是否有繼承人存在。
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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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0: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您姑姑無配偶亦無子女,則次順位繼承人即為姑姑之父母即您祖父母,若您祖父母亦去世,再次順位繼承人即為您父親。本案您父親已去世,按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由您代為您父親繼承您姑姑之遺產。是此,您不必購買您姑姑之持份,而應辦理繼承登記。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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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應以直系血親之關係為前提,故一般情形是子女早於父死亡,而由該亡子女子女代位來共同繼承其份額,代位繼承祖父之財產。父親與姑姑為旁系血親關係(父親不是姑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根本即不是令姑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完全不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則本件依法當然不能由您們來代位繼承姑姑的遺產

民法第1140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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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法繼承相關規定 繼承人範圍是有一定限制 如果已經沒有繼承人 可能遺產會歸國家所有 2.繼承順序為子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所以如果沒有子女 配偶 就看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 父母 祖父母存在 可以為繼承人 3.如果均無繼承人 那就由國家承受這些權利 你們應該沒有權利直接跟國家購買

XiANG 102-12-03 19:13

與老婆共同收養某甲為養女
若日後離婚
並於離婚協議書上聲明監護權歸女方所有
其所收養的某甲
當本人百年之後
不論是否再娶
有否婚生子女或再收養
某甲是否擁有應繼承權利

或相關法律規範為何

若某甲仍擁有應繼承
有何方式可使某甲喪失其繼承權呢
以上

本件依您述情形還是得終止收養才能結束二人之間的法律親子關係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您必須終止與該名子女收養契約,否則他對您仍享有繼承權。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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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77條第1項之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合法收養後,養子女法律上取得養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也就是說養子女法律上的地位原則上跟一般婚生子女乃係完全相同的,養子女法律上是養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從而針對繼承關係而言,養子女與養父母互有繼承權,而養子女繼承權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相同。另參照大法官釋字70號解釋之進一步闡述,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的養子女,依法均得代位繼承

民法第1077條
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收養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子女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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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潔 102-12-03 13:24

父親已過世10年,兄妹三人,沒有遺書,遺產被哥哥一人全部辦理繼承登記,當時妹妹二人並未簽署拋棄繼承書面資料。

問題1:父親遺產現在可以提訴訟重新分配予妹妹二人嗎?

問題2:可以告哥哥偽造文書嗎?

問題3:有追溯期限嗎?

問題4:父親生前的財產清冊可以申請得到嗎?

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大的困難點在於時效,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題旨,您說父親已過逝十年,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可能已經消滅。比較可能的著力點在於,主張本案非侵害繼承權而是侵害繼得權,故無民法第1046條規定之適用,亦有不當得利可主張之。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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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之事實已經發生,可以要求對於已繼承之部分主張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時效尚未消滅。

 

你們是你父親的子女,你哥哥不會否認你們是繼承人這件事,而且你哥哥本身也是有繼承權,所以跟繼承回復請求權無關。你們可用不當得利來請求遺產,拿回原本屬於你們卻被哥哥拿走的部分,或許你哥哥有偽造的問題,但要了解整個過程才能清楚,雖然已經10年,但還在期限內,有其他問題的話,再來電討論 

您好,如果你們沒有同意簽立分割協議書,你哥哥是無法將財產全部繼承的,所以可能有涉及偽造文書,但當時的偽造文書追訴期為十年,所以你現在只能夠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要回.你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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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eria 102-12-03 12:33

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之子孫,對於先人共同持有土地,是否有繼承權?

父親較祖父死亡時間晚,但父親生前未辦繼承先人共同持有土地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此所謂代位繼承,再代位繼承又有代位權說及固有權說,其差別在若採代位權說者,因您對您父親拋棄繼承,則亦喪失對其之代位權;採固有權說者,因代位權為您之固有權,不受拋棄繼承之影響。目前主力學說採固有權說,實務亦有判例見解採固有權說,是此,即使您對您父親拋棄繼承,關於先人之遺產,仍得主張代位繼承。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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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之事實即父親較祖父死亡時間晚,但父親生前未辦繼承先人共同持有土地,則

本件就您祖父以前各代先人的財產是再轉繼承(由您的父親繼承您的祖父而來),則就該部分尚未辦理繼承先人共同持有土地遺產自然屬於您父親的遺產,則本件已拋棄對您父親繼承權的子孫,依法自然不具有繼承之資格。綜之,父親先於祖父而死亡,則本件基本上並不合於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沒有代位繼承之規定適用(代位繼承的前提是子早於父死亡,而由該亡子的子女代位來共同繼承其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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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Lai 102-12-03 11:09
律師您好: 事情是我叔叔十幾年前開公司不甚倒閉,我阿祖有幫他做公司的連帶保證人,後來我阿祖過世,我們家這邊的人多半都已經辦好拋棄繼承。剩下還有4個繼承人,其中3個是我表叔,他們騙另外我姑婆說若要一起繼承遺產就要共同負擔好幾千萬的債務(實際上並沒有這麼多),後來我姑婆放棄就拿證件、印章給我表叔他們去辦遺產登記,但他們並沒有一併幫我表姑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現在資產管理公司向我姑婆追討債務,而他名下好像有一棟房子。 想請問: 1.四個繼承人是否要平均分配這連帶債務? 2.由於當初遺產分配時姑婆是在被騙的情況下所為,那有沒有遺產重新分配的可能? 2.若有房產,是否會先被執行已還清債務?有沒有辦法與資產管理公司協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繼承人均需共同承擔該債務,且依持分而取得,目前要遺產重新分配應該不太可能,但本件時間已經過那麼久,或許有時效上可以抗辯,當然您們仍可以資產管理公司協商,但您們仍應先確認一下時效,以免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任一人請求全部之賠償,各債務人間內,再依應分擔之部分分擔債務。目前欲重新分配遺產,已不太可能,可嘗試主張時效已過,不負相關清償責任。與資產管理公司談判前,須注意是否承認債務,導致喪失主張時效利益之機會。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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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 102-12-02 17:39

我想請問一些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
超過時間沒有辦理,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

假如我在我父母死前一小時以他們的名義買了10萬元的商品,之後我在2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這樣是可以的嗎? 我要如何得知我是否為繼承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2 18: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於被繼承死亡前以被繼承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倘若未經本人同意,則恐有民刑事責任。縱令經過本人同意,而可被認定是以故意以此等方法卸責,亦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2、被繼承死亡後,倘若有辦理死亡除戶,則繼承人可以向戶政機關查閱的到。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4: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您得於您知悉為繼承人起算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惟,復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即使不拋棄繼承,亦可主張限定繼承。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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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 102-12-02 13:54

請教各位律師
家父過世,繼承有9人,8人欲協議分割土地(120萬),建物(7萬),存款(89萬),全數轉給其中1人以照顧患病媽媽與中風二哥。但因為有1人(大哥)不知去向,所以只能訴訟分割,因經費不夠,所以盡量想其節省辦法。

1.原告與被告如何分配最省裁判費用?可以原告8人被告大哥嗎?記得原告被告加起來要等於全部的人。
2.目前為其中1人負責照顧母親與中風二哥,所以可以用此相關理由讓法官將失蹤的大哥的應繼份至少分少一點?
3.這個CASE是不是適用簡易法庭?我估算217萬/9人=24萬/1人
是否寫好起訴文,附上相關原證,拿到簡易法庭處即可?(需要幾份?)

以上問題,煩請諸位律師大德解惑,不勝感激。

 總金額超過50萬,不是簡易法庭,無法讓大哥的應繼分少一點,建議由律師撰寫起訴狀,畢竟訴訟是專業的,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30

 您好,依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若您分割所受利益少於50萬,或許有機會適用簡易程序。關於大哥之繼承部分,無法少分一點,均為平均繼承,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相關策略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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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裁判費用外,由於現在只剩大哥未聯繫上,所以進入訴訟法院會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所以您們在起訴狀的部分,由於比較複雜,所以請律師代擬,其餘開庭,可以委任其中一位繼承人出庭即可,以節省費用,而公示送達時間上會比較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ateria 102-12-02 13:45

先人共同持有土地(持有人均過世),後代子孫辦理繼承土地手續為何?

若欲分割土地所有權,可以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3: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土地流程如下:1.戶政處:死亡登記.除戶謄本.繼承人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2.地政處:土地公告現值證明。3.稅捐處:房屋稅籍證明。4.國稅局:清查財產及收入清單。5.地方法院:如果有辦理拋棄繼承。6.國稅局:遺產完稅。7.稅捐處:拿遺產完稅證查補地方稅蓋章.繳分割協議書印花。8.地政處:土地房屋所有權狀變更。9.稅捐處: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新申請自動扣款繳稅款。若您欲分割土地,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分割,應依共有人協議為之,除非協議不成,共有人方能提起法院裁判分割。個案情況略有不同,歡迎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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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登記至國稅局詢問即可清楚如何辦理,另外分割部分,先針對分割方式協議,無法協議時再起訴請求分割,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大家無法一致同意分割的話,也只能透過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在分割訴訟中,也可以一併聲請繼承,以求一併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琪琪 102-12-02 08:50

律師你好:

母親於103/5/7過世,但母親與父親在法律上無婚姻關係,繼承人為子女子女一名(女兒20歲),房子繼承,則房屋貸款部分女兒尚未繼承,是否超過半年後將會變拋棄繼承?房貸部分銀銀行是否將房屋拍賣?或是有其它相關因素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不會就變成拋棄繼承,房貸按時繳就不會被拍賣,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是此,財產債務均由繼承繼承,但是採限定繼承債務以您所繼承財產為限負償還責任。至於房貸債務部份,只要按時繳納,即不會被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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琪琪 102-12-02 11:36

那我再請問教一下

是否必需將貸款部分母親改為女兒?
銀行部分有無規定須在什麼時間內繼承房貸,改為女兒姓名?
如沒更改,是否就視為繼承貸款?
如需更改,是否需要保證人? 或需帶什麼相關文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貸款屬於繼承債務,也是由繼承繼承,不過依民法規定,為限定繼承銀行僅能就繼承財產償還之,不及於繼承人自己之財產。至於通知銀行與否,沒有差別,即使不通知銀行,仍會依現行法律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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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麗 102-12-01 23:00

律師您好,本人與父母及兄弟姐妹無血緣關係,當時父母並未透過合法的收養程序直接報戶口,而今我已成年,是否可透過當年收養程序不合法之訴斷絕親屬關係?(即斷絕身份證上父母欄位及兄弟姐妹間之所有法定權利義務(如繼承權及生病時之醫療決定權等))

可以嘗試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6: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透過確認收養不成立,不過,如此您將回復與本生父母之親子關係。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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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ter 102-11-27 21:25

律師,您好:

請問日前家母過世,遺留下一幢房子土地。由於家父有賭博的習慣,若我與家父共同繼承動產,日後家父在外的賭債,我是否有義務清償? 同時,其它兄弟姊妹若不共同繼承,是否就無清償債務的義務? 繼承扶養(家父)義務有連帶關係嗎?

感謝回覆!

繼承母親的遺產跟父親債務無關,繼承與否也跟撫養義務無關,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首先說明賭債在法律上是無法請求的,但通常他們會想辦法把他假裝成合法,但你也不用擔心,你父親的債務就是他的債務,除非他過世後你們繼承(可拋棄),否則沒有清償之義務.再者,撫養義務需以你父親沒有撫養自己的能力,你們才有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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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6 102-11-27 15:00

可以依下列方案請求費用嗎?
鑑界費用

地價稅
賠償佔有人拆屋還地費用及遷移水電費用
繼承辦理費用請求由7位繼承各分擔1/7
代位繼承依比例分擔

'------------------------------------------------------------
訴訟費用
土地分區
農證及怪手相關費用
贈與
增值稅
因是其中二位繼承人不配合辦理才產生的費用
應由二位繼承人分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多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則可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而訴訟費用會由法院決定如何負擔,至於其他稅費部分,基本上仍應由全體繼承人來共同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126 102-11-27 18:5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多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則可向法院提 ... (恕刪)

 法院判決訴訟費用、各繼承人依比例負擔

我該如何收取呢

a126 102-11-27 19:0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多人不願配合辦理繼承,則可向法院提 ... (恕刪)

 那是我祖父的土地、已有先辦公同共有、法官只願意判給7位子女、各1/7

我們第三代又是公同共有、不給我們分別共有

 您好:訴訟費用的部分,依法院的判決主文的裁定,再去向其他被告執行即可,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否則系統容易有問題

 您好:您所指法院只願判給七人,本件已經有法院判決了嗎,可以mail判決書看一下,才能比較了解全部

a126 102-11-27 14:49

現在是102年、可以要求拍賣被繼承人的土地賠償嗎?

 目前由繼承人取得土地

可以跟繼承人要回這筆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78年所發生之喪葬費用,於現今才請求,已逾十五年之請求時效,除非對方不抗辯,否則難以取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第125條之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另民法第128條則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因此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最長為15年,本件墊款至今既已超過15年,則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即使您可以證明墊款事實存在,對方亦可依照民法第144條之規定,主張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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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eria 102-11-26 21:54

律師:

祖先有一筆土地為10個先人(已過世)共同持有,但有設土地管理人,持有10個共同持有人的印章,則土地管理人可以代辦理繼承嗎?目前地價稅是土地管理人向10個先人的後代子孫收取後代為繳納.請教您我若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則是否無繼承曾曾祖父的土地權利可言,而由其餘未拋棄繼承子孫繼承持有份?

沈恆 (沈律師) 102-11-27 04:28

您好!若10個印章的主人已經過世,土地已歸繼承人所有,即使有10個印章,也不可以用來辦理繼承繼承權利為何?您提供的資訊不足,應將先人死亡的先後,及其繼承系統表弄清楚,才有解答。以上謹供您參考。

bateria 102-12-02 12:2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之子孫,往後共同持有土地繼承時,是否有繼承權?

2.共同持有土地,辦繼承手續為何? 

 

說明1:祖先有一筆土地為10個先人(已過世)共同持有登記,但有設土地管理人,持有10個共同持有人的印章,則後代子孫如何辦理繼承?目前地價稅是土地管理人向10個先人的後代子孫收取後代為繳納.請教您我若已辦理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則往後共同持有土地繼承時,是否有繼承權?

說明2:先人死亡的先後,及繼承系統表:我為家族第20世子孫,土地共同所有人為第13世祖先,第18世以前長輩均過世,第19世長輩共7位,2位失聯,4位過世,只剩1位姑姑(已嫁), 第19世只有1位伯父比其父母親早過世。我上有1個姐姐下有1個弟弟,父親直系後代子孫連同姑姑均於父親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

再次請教律師

bateria 102-12-02 12:5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繼承權利為1分半的土地,10個先人共同持有登記,則繼承人如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土地是可分割物嗎?若後代所有繼承人同意分割土地所有權,以便各自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及處分土地,是否可行?

 

Alice 102-11-26 13:49

爺爺生前(84年)向債權人以土地設定295萬元(保證人是叔叔)

爺爺在94年過逝,當時我們不知道他有遺產,所以未辦拋棄繼承

爸爸在83年過逝,所以我們成了代位繼承

現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訴求本金295萬加利息與延遲利息至102年10月止共4700多萬

法院在11月即將拍賣爺爺的剩餘遺產做清嘗動作

請問:

1:利息這樣算,不違法嗎?

2:叔叔不願承認債務,所以一直上訴不肯還錢,至利滾利愈滾愈大

3:若真的必償還4700萬,遺產拍賣金額後,若不夠4700萬

法律上~債權人應向保證人追討,還是可以向我們追討????(攸關無辜的我們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利息的部分,需視其有無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而定其有無違法.而本件之繼承時點,發生在94年間,而您們未聲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所以該債務仍由您們繼承人來承擔,因此本件您們應積極主張抗辯,否則會波及到您們的現有及將來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麥香 102-11-26 12:54

本人有卡債尚未清償,父親過世後名下有房子動產尚在貸款償還中,當時我選擇放棄繼承,由我母親及姐姐繼承房子,現在銀行向法院申請重新分割繼承,說明我本身有債務所以跟家人協議放棄繼承改由家人繼承,過幾天要去簡易庭調解調解,我是否能跟調解人說房子貸款都是由我姊姊本人親自償還,所以由我姊姊繼承並非我有債務而放棄繼承,而欠債人是否可以拋棄繼承

若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僅用繼承人之間的協議放棄繼承,則無法拘束債權人,債權人仍然可以要求繼承清償債務

tracy 102-11-25 20:54

我外公剛過世,我(外孫女)想要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權,我有兩個滿十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兒子(曾外孫)也要拋棄繼承權,請問除了需要我和兩個小孩的印鑑證明,有需要小孩爸爸的印鑑證明嗎?

?

?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6 10: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依法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倘若法定代理人為複數,則必需共同為之,除非當初有過監護權約定或是由法院酌定監護權

rice 102-11-24 23:10

律師您好:

爸爸生前被朋友用他的名義抵押貸款房子後未還款,97年已民事強制執行後但不足額還差8百多萬(債權人為資產公司)。最近爸爸生病退休,近期病危隨時可能會離開我們,但近期又會有一筆退休金入帳戶,萬一爸爸病逝,拋棄繼承的話是否連爸爸退休金也沒有了?限定繼承的話負債又大於資產!請問我媽媽及身為子女的我們要如何處理才能獲得最大保障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5 11: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父親之退休金匯入您父親的帳戶之後,經債權人知悉,是可以持執行名義(如勝訴判決),聲請向該退休金執行的。

2、目前我國繼承法規定,倘若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少於債務的話,繼承人只需於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惟,本文仍建議您應該於被繼承人身故時,向法院聲請辦理限定繼承,較能避免爭議。

3、拋棄繼承的部份,倘若您父親於身故時,該筆退休金仍為他的財產,則成為遺產,可用於清償債您父親所遺留債務,倘若辦理拋棄繼承,則就您父親所遺留遺產債務均無涉。

吳小姐 102-11-24 13:19

您好, 小弟於8年前死亡, 母親繼承小弟名下資產, 但不知小弟有銀行卡債清償, 幾天前收到發院簡易庭開庭通知, 不知該如何處理?? 母親今年已68歲, 無業, 唯一的收入只有老人年金,

想請教的是,

26日下午要開庭了, 因母親年紀大了, 我希望能陪母親到法院開庭, 不知是否需要先準備什麼資料??

是否需提前告知法院?? 如果需要提前告知法院, 那又需要填寫什麼??

另, 如果要送答辯狀, 不知是否有期限限制?? 

謝謝

 

 

 

1.8年前應該屬於繼承法舊法時期 沒有拋棄繼承 就是當然蓋括繼承一切權利義務 2.如果要陪同出庭 你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或是輔佐人 如果要擔任訴訟代理人 需要提出委任狀於法院 經法官核准後始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3.提出答辯狀沒有時間限制 但最晚應該是言詞辯論終結前要提出於法院 讓法院知道你們陳述內容 但建議最好早點提出 否則訴訟會拖比較久

吳小姐 102-11-24 19:05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8年前應該屬於繼承法舊法時期 沒有拋棄繼承 就是當然蓋括繼承一切權利義務 2.如果 ... (恕刪)

謝謝您, 再請教一個問題, 是否可以於開庭當日申請輔佐人?? 輔佐人可於庭上發言嗎?? 實在抱歉,因不懂法律, 也未出庭過, 所以有些緊張.... 

輔佐人,非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不得為之。故若偕同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退庭,亦即失其輔佐人之資格,不得為訴訟行為。 (41年台上字第824號判例參照)

由此可知,輔佐人與訴訟代理人並不相同,訴訟代理人可於當事人本人未到庭之情形下進行陳述或為其他訴訟行為。至於輔佐人乃係輔助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為訴訟上陳述之人,故必須由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於期日偕同到場才可為訴訟上陳述,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未到庭或已退庭者,輔佐人即不具進行訴訟行為之資格。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佳佳 102-11-22 12:42

父親於93年間去世,近日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內容大致是說當初父親利用現金卡借款未還款,我等繼承人又未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事宜,繼承人得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債務。但事實上,我等也不知有此借款而且根本沒有繼承任何遺產,想請問此情形在出庭時,該如何聲明呢?謝謝回覆!感恩

應具狀表明對改債務負以所得遺產為限的責任法律依據跟證據,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2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98年新修概括繼承限制責任制,就您所述,您的父親於93年已過世,當時繼承人未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則您必須提出當初未辦理是因為不可歸責於您的情形,始可抗辯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件若該債權人未曾對令父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者,則其利息部分即有超逾時效(5年)之問題,您可就此提出時效抗辯,主張拒絕給付,則依現金卡利率而言,債務總額會下降不少(或可少掉二倍本金額)。

另您可依對方提出之資料,釐清本件系爭現金卡借款時間距其起訴日是否己逾15年,若已逾15年,則其全部之債權則都已超逾時效,您可就其債權全部提出時效抗辯,主張拒絕給付。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1-22 12:42

父親民國95年12月去世,因小時候父母親離異 雖然我監護權歸父親

但因父親再娶之後就搬到外地居住 也無聯絡 不知其過世消息

上個月收到銀行催繳通知才知道過世事實 

之後我去辦理拋棄繼承 現在收到開庭通知 

請問去開庭是否需要律師陪同?

可找律師陪同

本件建議您務必確實掌握法院就拋棄繼承事件受理備查之進度,另就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您針對已經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具狀為拋棄繼承這個部分提出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1-22 15:10

拋棄繼承還沒准予備查 現在家事法庭通知要開庭

電話去問也不知何事,通知單上的 期日種類:調查

這是甚麼意思 需要律師陪同嗎?

調查期日通知書上的案號是102年度什麼字號?事件別為何?
本件依您所述恐怕調查期日係針對拋棄繼承事件而為調查,此部分您可拿調查期日通知書依上述問題進一步確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1-23 01:04

102年度司繼字號

案由:拋棄繼承

期日種類:調查

備註:補正通知一件

電話去家股問 對方是說可能有疑問要問我們 但不知道甚麼事

請問他是要我們出庭為拋棄繼承做說明嗎? 需要請律師嗎?

補正通知是甚麼?

 

沈恆 (沈律師) 102-11-23 13:51

您好!因為死亡早已逾三個月,有可能是要確認是最近才「知悉」而未超過三個月;仔細找一下,補正通知應該和開庭通知一起寄來了;是否請律師要依時間或其他需要,自行斟酌。以上謹供您參考。

102-11-24 12:25

謝謝各位律師熱心回覆。

那請問我需要準備答辯狀、證物或證人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1-26 05:34

出庭前準備越充分,才越有勝算把握。供您參考。

小珠 102-11-22 01:43

我家有一個土地最近有買主要買, 我爸的持分超過2/3. 想要用土地法34-1進行買賣, 可是發現其中的持分人有二種情況, 一種是祖公地, 地契上的名字是日據時代的名字. 都未辦理繼承, 不知道要到那裏找後代. 

第二種是地契上的名字已過世近30年, 未辦理繼承.. 土地價值也不高, 所以他的幾代子孫也不想要辦理繼承

 

對於以上的二種情況, 我要如何才能處理土地?

您好,這種狀況只能用分割的方式,訴請法院分割,分割方案就是由你們取得全部土地,其他人取得補償金,補償金可以直接提存給法院當作給付即可.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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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皇樺 (江帥) 102-11-22 09:53

您好,

     1.其實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持分超過2/3者還是可以直接處分掉土地,不過處分土地所得價金還是要把其中不屬於您父親持分的部分提存法院,並餞行通知其他共有人的程序。

     2.可以考量分割訴訟跟直接出賣,何者所花費時間及金錢成本較少,作一個選擇。

 就您所述似乎對造不明確,如果對造無法明確,後續程序恐會有一定難度。

XiANG 102-11-21 19:50

請教關於兩岸關係的法律問題
在大陸方面
已申請收養某甲為養子
亦取得相關公證
若台灣這邊
台灣法院未取得認可
身為中華民國國民
若日後生故
大陸那個收子
可否擁有繼承或其他權益

以上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2 1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就收養制度是採取認可制的,倘若未經法院認可,收養關係的相關權益都無法保障。

2、又有關外國人收養,並需符合該國的收養規定,並經中華民國法院認可,使生效力。

小魚 102-11-21 19:25

本人父親,因友人陷害,以致在外有所債權。近日,法院通知要開始扣押父親的部分薪資,身為子女也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為免將來有父債子還的情況,想請問身為子女,應在何時拋棄所謂的繼承權,才是適當時機? 要如何拋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拋棄繼承應於被繼承死亡後辦理,並於知悉其死亡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您好,拋棄繼承必須在你父親死亡後才能拋棄之,但現在都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所以基本上你們也不會因此而去負擔不屬於你們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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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20 21:04

最近長輩過世留下一間房子,長輩遺囑交代由5個子女與長孫繼承,並且把房子登記在長孫名下,不過長孫目前有再與友人投資其他房產,是擔保人之一,擔心會有風險所以討論後由其中一位子女登記,但是由於其他子女身上處於負債正被銀行每月扣除三分之一薪資,名下無法有任何動產,無法直接去登記共同持有房子

所以想詢問是否可以將房子登記其中一位子女名下,但是有法律認定的契約可以證明登記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的房子為6人共同持有這類的約定,持有人不可以在其他5人未同意下進行任何投資行為。

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房子登記在女兒身上,但女兒已經嫁出去,若是之後過世房子繼承權會如何歸屬,女兒與前夫有兩子,再婚對象也有一子。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0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該房屋的部份,可以訂立借名登記契約,也就是由所有人成立一個協議,約定雖然為共有,但是借名登記在某人名下。不過因為我國法院對於借名登記看法很保守,難免日後發生爭議。

2、另外一個方式,就是在債權人發現該屋持分狀況前,先行辦理信託登記。且不得僅是單純將財產信託登記,而必須實際上委由受託人管理處分開房屋

danny 102-11-20 19:58

各位好, 我想諮詢有關拋棄繼承的問題我父親約10月中旬過世.有兩個孩子-我跟我弟.媽媽於父親前也過世了我們已經提領的部分有父親生前所投保的保險公司

死亡身故(受益人是子女) 假設30萬

癌症死亡(受益人是子女)假設30萬

最後住院一個月的住院理賠.假設15萬

國民年金喪葬費 假設約8萬

還有一個父親自己的國民年金 假設約2萬 (這部分我忘記叫什魔明目了)

 

阿公生前有留一棟房子 (土地是政府的.我們只有地上使用權.房子屋齡也40年了..我姑姑說那間價值約20萬而已我跟我弟都不想繼承這一棟房子 想都給姑姑

1.         可否使用拋棄繼承方式. 我跟弟弟都拋棄 由姑姑順位繼誠.但拋棄繼承會不會導致讓我跟我弟上述已經領的金額變成不能提領需要歸還. 尤其是他的住院理賠15萬(因為那並不是死亡理賠的金額.)及國民年金部份?.             因為已經提領完畢.喪葬也支出了.所剩無幾

2. 如何得知爸爸得那棟房子是否真的價值20萬元?

3.   我跟弟弟有需要另外跑一趟法院或是地政事務所說我們要繼承嗎?還是不需要做任何動作.法律會自動歸屬

.4.          如果不使用拋棄繼承.房子有可以其他簡易的方法過給姑姑嗎? 會不會需要大筆的稅金(如果房子真的只直20萬)

5.         爸爸的部分聽姑姑說是無欠債. 我該去哪裡查詢爸爸的生前是否真無負債

 

到底是拋棄繼承比較好還是用其他方式,因為主要就是這個房子處理方式,怕我不懂會很麻煩,p. S我跟我弟都成年了,我們都二十幾歲。

 

 

希望大家可以給我們意見。 小妹先謝謝各位

您好,建議你用拋棄繼承的方式比較乾脆,而且保險金並非屬於遺產範圍,不會受拋棄繼承而受到影響.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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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y 102-11-20 15:37
岳父原有兩段婚姻,其第一段婚姻育有三子一女,在第二段婚姻收養岳母前一段婚姻的一子一女,並生下我老婆為老么。原本他的長子之前並無來往,但約在九年前,因故與岳母離婚,獨自住在鄉間農舍後,自後也因而利用各種機會回岳父家,而我也才知道岳父還有第一段婚姻的四名婚生子女。由於岳父本有佃農身分,而長子數次要求岳父將佃農身分移轉給他,但岳父擔心因失去農民身分而失去老農津貼等,也因第一段婚姻並非平和結束,擔心其長子日後不願負擔其生活,故期間也不同意而發生幾次爭執。 約四年前,因即將換租約,地主與岳父商量願以現金補償方式,終止租約,最後岳父同意以現金250萬元及生前不收回居住的農舍為條件,與地主達成協議。然而岳父擔心其長子因喪失佃農繼承權,深怕遭報復,也怕長子聯合其他子女佔有其現金,加上老婆自岳母搬離後,幾乎每天送餐、載他看醫生、繳納各項單據等;即便懷孕大腹便便仍至於生產後,也帶著幼子前往探視,亦復如此。 故岳父與地主辦理前述書面協議、手續與取得現金補償時,皆為老婆會同前往。此外,老婆第一段婚姻所生女兒,因顧忌其前夫家族反應,迄今與我並無收養關係,但也自幼撫養至今,形同親生父女。故自結婚後,岳父不時以金錢或物品贈予或補貼,包含現住房子之部份頭期款約40萬等。 岳父長子獲知其岳父與地主達成協議後,隨即至岳父住處搬走其所有物品,之後便不再探視聯繫。而後岳父將地主補償金交付老婆,並囑咐其中240萬贈予其孫女,作為日後嫁妝等運用,並共同前往銀行存入孫女帳戶(時為小學生)。同時,將其存摺、印鑑等物,交付老婆保管,而老婆仍繼續照料日常生活,並有幾次應岳父要求,返還部分金額,或至農會提領岳父戶口內現金。然而,隨著年齡遞增,岳父記憶已不復如前清晰,加上兩次小中風與糖尿病,幾次暈倒於屋中,或自行亂服成藥或服錯藥物等,最後只得請岳父好友一起勸說住進安養中心。 前稱現金贈予行為雖無任何書面約定事項,而岳父約三年前住進安養中心後,概由老婆自獲贈資金內與代管岳父戶頭內(因每月有老農年金撥付)支付各項費用,包含其安養中心費用2萬、零用金、醫藥費計程車資、營養品等,每月少則2.5萬,或多至3萬元。此外,由當中受贈資金內支付現住房子貸款一百萬本金等。 遲至最近一年,扣除掉前述支出與費用後,老婆衡量所剩不多,擔心最終無法支應安養費用,是故老婆幾次商請岳父僅量節省不必要請客支出、自費看醫生,或避免與安養中心同住老人發生糾紛等未果,亦使老婆身心承受極大壓力,雖尋求心理專科醫生看診,仍然無法紓解,也致使家庭氣氛因財務支出而緊張。 直到101年7月,岳父在安養中心協助下,外出將原本交付老婆應用支付的其帳戶存摺予以作廢,並將戶頭金額提領若干金額並交由安養中心老闆保管,至此,老婆已無法忍受,只得商請安養中心先行扣除保管金額,而其老闆也允諾減收1000元為1.9萬元。 1、 前述岳父贈予孫女行為並無任何書面表示,而孫女因未成年,老婆為其監護人應用其資金於在法律主張為贈予上有無瑕疵,或需注意事項? 2、 老婆自岳母離家後獨居,乃至於搬進安養中心,至上個月約9年時間,綜合岳父帳戶與我們家計帳戶,支付岳父各項費用,目前其戶頭每月老農津貼7000元,扣除安養中心費用(1.9萬)與零用錢(2000元),至少需1.4萬,而目前岳父次子、長女及仍有收養關係的姊姊偶有探望,但無任何共同支應安養費用行為;倘若最終無法獨力負擔,可否讓安養中心依法向所有子女催告,或讓社會局介入處理? 3、 岳父因終止租約害怕其長子報復,故將存摺與提款卡等,交予老婆保管,由於政府每月撥付該帳戶老農津貼,故每三個月提領2萬元以支應岳父需求,而上個月已將託付保管存摺與提款卡作廢另重新辦理,是否可視為終止委任,目前已返還作廢存摺與提款卡等? 因為我們在今年12月付完安養中心的費用後,實際上已後繼無力,是否我們在付完12月後,就明確跟安養中心說無力再付錢,讓他們向社會局通報?但有以下幾點情形,請您斟酌是否會單對我老婆一方不利,如被控刑法上的惡意遺棄? 1.當初送安養中心的契約,因無其他子女願意到場處理,所以是書面契約是我老婆簽字,倘若社會局或安養中心追訴,會不會特別不利,或成唯一的相對人。 2.因為我老婆負責支付安養中心費用,故留有匯款單據或轉帳資料。只是明年起,再也付不出全額的費用,那是否我們需要以子女平均負擔後的金額如3,000元,逕支付給安養中心,以表示撫養善意。 3.岳父其他子女(含養子女),除我老婆的同母姐姐有聯繫外,其餘鮮無聯絡,所以我們也不清楚其他人的年籍資料,而我問過社會局,他們說他們只會先聯絡可以找到的人,所以是否到最後還是我們獨自負擔。 4.據我所知,岳父長子 次子等不僅為企業老闆,且皆任某縣運輸產業公會理事長,顯示其經濟狀況遠較我們富裕,而我們只想讓岳父得以在安養中心度過餘年,故僅希望之後平均分攤,而不是要求其他撫養義務人,返還過去支付費用。 5.我最近幾週曾單獨去安養中心探視岳父一次,知道他身體還算康健。但我也提及我們經濟不好,希望他能跟偶有探視的次子聯繫,希望能聯合負擔安養費用,但岳父以次子有「兩個老婆家庭」負擔很重,予以拒絕,然而之後他就不停打電話到我家與手機,甚至半夜口出恫嚇,說我老婆不孝,要叫人查封我們財產。然而,岳父也僅會對我老婆言語恫嚇,卻並不會如此對其他偶爾探視子女,故對老婆造成很大心理創傷,只得設定為拒接電話,更遑論接回奉養共同居住的可能。因此,也曾告知安養中心,如有重要狀況,請先聯繫我老婆的姐姐,再由她聯絡我老婆。 6.我們曾錄下約今年8月間去探視他時的談話,有提及他是贈與孫女的內容,是否可屆時成為贈與之佐證?但不是在他授意情形下。 7.從安養中心提報社會局至訴訟定讞期間,在何階段或情形下,我們財產是否會面臨假扣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先將您為父親所支出的費用,均逐一保留單據,將來可向其他扶養人請求該部分的扶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嫻 102-11-20 12:41

您好,請教一下…

爺爺於今年5月過世,目前尚有遺產(郵局定存及活存)尚未繼承繼承人分別是奶奶及叔叔(奶奶有3個兒子,爺爺是奶奶第2次結婚的對象,但並沒有生孩子,於是將叔叔給爺爺當養子,故繼承人是他們2位)

但叔叔並沒有屢行到照顧他們2位老人家的義務,在爺爺過世之前,頂多也是一年回家2、3次,住院需要人照顧或是需要醫藥費負擔時,也都是不管…

因為爺爺奶奶年紀大,且身體很不好,所以奶奶目前還住在安養中心,爺爺在過世前半年也是住在安養中心,因為兒子他們都不管,於是爺爺跟奶奶便把他們的財產放在我這裡,由我幫他們保管並支付一切的開銷!!

現在重點就是…爺爺的定存在今年12月到期,於是叔叔便跟奶奶說…叫奶奶跟他一起去把爺爺的遺產領出來,然後他說他分少一點奶奶分多一點,可是奶奶覺得…爺爺在世時,叔叔並沒有屢行到照顧的義務,現在卻要來分遺產,她並不想將遺產也分給叔叔…可是我知道在法律上有特留份的問題…那像這種情況…舉例來說如果遺產是100萬的話,那叔叔至少會拿到多少??

 如果叔叔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也無遺囑的話,那就是平均分配,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我建議你可以請你奶奶作遺囑,再遺囑裡面表示你叔叔對他們不孝,要剝奪他的繼承權,這樣會有他一定的效力,另外他的特留分就是他原本可以分得的那一份的二分之一.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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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光 102-11-20 01:10

民法98年修正公布繼承篇之有關概括繼承有限主義,問題一、若債務人欠7萬,死後並無留下任何遺產,依上述概括繼承有限主義精神,債務繼承人不就不須償還債務人先前所欠任何費用囉?是吧...問題二、持有債務債權憑證因該也無效了吧?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0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概括繼承限制責任,係指繼承人必須繼承債務,但是可以主張於遺產範圍內負清承責任

2、所以不論遺產有多少,債務都會繼承債務也不會因此而失效或不存在,只是繼承人遭追償時,可以主張以遺產範圍內始負清償責任。倘若不抗辯,亦可清償

小光 102-11-20 00:49

債權死亡債務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以目前現行法令是否直接變為限定繼承了。問題1.若債務人死前欠7萬元,且並未留下任何遺產債務繼承人(已成年)是否因目前法令為直接轉為限定繼承(無遺產),而造成債權人無法執行債權。問題二、債務繼承人成年或未成年,接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依目前法令,是否一樣是直接轉限定繼承

98年6月10日修訂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