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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skin 104-07-21 14:41

家父今年二月初過世, 因為一直沒有債務人出現, 所以我們以為家父並無債務, 直到近日處理房屋貸款事宜, 才知房子已被設定給別人, 因個資法故銀行只能提供資料是設定給了2個人, 所以房子已經不是我們的了, 現在已經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時候, 為了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請問我們還可以有甚麼方法可以處理呢?

您好:

依照民法規定辦理,仍應按債權得受清償之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若未依比例償還,繼承人要以固有財產清償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民法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siskin 104-07-21 15:59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建議您清查遺產及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並製作清冊以利清算

siskin 104-07-21 16:0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那這樣我們還可以或需要辦理"限定繼承"嗎?

您好:

已經超過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辦理期限,您可以試著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延展看看,如果不行,可以等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來聲請(債權人通常不會聲請),如果都沒辦法,您要自己負清算義務。

siskin 104-07-21 16: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已超過民法第1156條規定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您要自行負擔清算義務 ... (恕刪)

1.  可是我們是最近才知道有債務, 這樣也算超過三個月嗎?

依提示內容,您父親的債權人應該是設有抵押權債權人,屬於優先債權人,依民法規定1162-1「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之利益。」,也就是說抵押權人的債權本來就是應該會優先清償,所以你們只要是以父親的動產對價優先償還抵押權人的債務,並沒有違反上開規定,不用擔心自己的財產會因此受到影響。

 

一、三個月是從你知悉時起算。

二、就算沒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目前法制還是會跑到限定繼承去。只是限定繼承有一定的限制,要特別注意一下。

三、有設定抵押登記不表示有債權,如果對方沒有提出任何你父親欠款的證據的話,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四、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勝訴的判決,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47號民事判決,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

您不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程序,就必須自己面對債權求償的繁瑣程序。由於不清楚您繼承遺產及被繼承債務狀況,在此無法給您建議是否直接清償現在出現的債權人。但還是建議您去了解一下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

FAT 104-07-21 07:29

遺產問題

父親在102年過世,在銀行有定存100萬,繼承人欲提領出來但分配有所分歧,不願意前往銀行提領,該採取何種方式要求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有人不配合,則仍應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去銀行領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7:53

您好!

需全體繼承人都同意才能領取銀行定存,若其中有繼承人不同意,可提分割遺產訴訟,等判決確定後就可憑判決單獨前往銀行領取各自分得的金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全體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則必須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以便解決此爭議,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一、先協議分割,可考慮調解

二、調解不成再訴請裁判分割

三、可參考台北地院103年家訴字第67號判決。這則判決是協議不成訴請裁判分割的,也有談到定存。

四、家人能談的話要儘量談,遺產訴訟成本很高的。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應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去銀行領取,如需本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默默 104-07-21 02:24

我在10年前經商失敗  和先生兩人積欠銀行200多萬 一直無力償還 未曾與銀行再接觸過.

大女兒已經畢業 若她自己存錢要買房子 是否需要提前先辦理拋棄繼承呢?

因為我負債當時她才國中 擔心 她置產後 會被查封.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須於繼承發生時才可拋棄,無法預先拋棄。

2、現行法已修改為繼承人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清償責任,也就是債務人僅能就您女兒繼

      承之遺產部分強制執行,因此原則上債務人無法執行您女兒自己之財產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FAT 104-07-21 00:41

背景:父親過世,遺產糾紛,目前建物為母親所有,順位繼承是長男,建物的土地為母親與兄弟姐妹共同持分

現況:兄弟認為供養父母30年,且自認(確認非事實)家中重大支出皆由兄弟支付,因遺產分配不均(法院判決土地共同持分),要求分攤30年間兄弟共養之扶養費用,金額近四百萬,要求姐妹攤還給予兄弟。

階段:兄弟提起訴訟,家事法庭通發調解意願通知。

訊息一:兄弟提供之扶養費用說明僅以大略年限概算,無其他證明,母親年事已高,過於詳細情形已無完整印象,但在給予扶養費用情形並非兄弟所述,在前些階段至今無給予扶養費。

訊息二:父親過世原因為罹患癌症,期間醫院接送、臨時照養問題大部分為姐妹照護,且期間費用無上述所說由兄弟支付。

訊息三:母親與兄弟關係不良,長男破壞建物中的物品,使其目前居住的母親有其不良影響。

訊息四:父親尚有ㄧ筆定存100萬元在銀行繼承人之間未取得共識所以尚未領出。

問題1:在調解中,姐妹應提出哪些具體事項較為有利?

目前有提到申請通話明細(因母親與姐妹互動良好,且叫的動),可為一證明?

破壞後的物品照片,該怎麼去運用?

問題2:關於扶養費問題,調解上姐妹該如何論述訊息二、三的觀點,並要求其訊息ㄧ的証明?

因準備要去調解了,雖然有ㄧ次調解的經驗(遺產持分),但是想要知道能怎麼做會比較好,網路的東西有點亂,有點迷糊,所以整理一下來這裡詢問,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您好:

您可以爭執兄弟並未代墊扶養費,請兄弟提出代墊之證明。其次,子女均需要扶養父母,所以兄弟僅能請求代墊部分之扶養費。其三,代墊扶養費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時消滅時效可能為15年或5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 最後,配偶兄弟姊妹都有繼承遺產之權利,不要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1 22: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均予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1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請求可均予以否認,請求對方提出證據證明之

Terry 104-07-20 23:35

請問 我岳父名下有一筆土地 是年幼時繼承而來的 但當時由於年紀小 其兄長就將其中一部分土地拿來蓋房子  我岳父曾向其兄長討回 但對方央求等小孩長大在歸還 之後我岳父便僅口頭上答應   等其小孩長大後再向他討回  一佔就是2-30年不過 土地權狀在我岳父手中 這些年來 所有稅也都是我岳父在繳的 前些年其兄長過世 我岳父想將那部分土地要回 可是又不想直接面對 想直接將土地賣給房仲 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直接將土地賣掉 會有什麼問題產生?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2:25

您好!

這種有爭議的土地,問題可能是賣不到好價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如果你父親擁有土地所有權就可以直接出售給他人,再由第三人來訴請拆屋還地,依題示資訊看來,你伯父要舉證有占有土地的權利應該也不太容易。 

Kenny 104-07-20 20:16

想請問

父親於8年前過世, 債務設定證人為母親

我與兩位妹妹當時並未辦理拋棄繼承 

(當時兩位妹妹未滿18歲, 我已滿20)

請問世隔8年後, 母親尚但健在但名下無任何財產及收入, 債權人是否可向我追討債務??

另外我現已被法院設定執行強制扣款是否可提出異議?

先謝謝各位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22: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妹妹的部分因為還沒有成年,所以可以主張限制責任(以遺產無限負責)。

2、因為您已經成年了,因此除非當初有因為沒有同居而不知父親的狀況或是有其他不可歸責的原因才能主張限制責任

3、除非有其他抗辯,否則無法以未辦理拋棄繼承為由提出異議。

小香 104-07-20 11:43

父親過世那配偶可以繼承全部嗎那要我們蓋章嗎?

繼承順序是誰先誰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父親過世後,原則上是由配偶與小孩子平均繼承遺產,沒有誰先誰後的問題。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天山雪蓮 104-07-20 09:58
尊敬的律師你們好:近日想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法拍屋。此屋建於民國72年,是債務人長輩留下的土地上蓋的。後來土地分給另一房兄弟,再由另一房的兒子繼承債務人與地主(堂兄弟)鬧翻,地主與民國84年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但不知何因未執行,房子一直使用至今,因債務人也不懂房子要保登記所以一直未到地政機關登記 。但每年有繳稅、有稅籍証明、也有水電、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 謝謝!

您好:

違章建築仍可為交易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您應先確定房屋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天山雪蓮 104-07-21 10:41

 因是債務人祖先留下的土地,並無租賃關繫,那這樣能買嗎,謝謝徐律師

天山雪蓮 104-07-20 09:25

尊敬的律師你們好:

近日想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法拍屋。此屋建於民國72年,是債務人長輩留下的土地上蓋的。後來土地分給另一房兄弟,再由另一房的兒子繼承債務人與地主(堂兄弟)?翻,地主與民國84年向法院申請拆屋還地,但不知何因未?行,房子一直使用至今,因債務人也不懂房子要保登記所以一直未到地政機關登記 。但每年有繳稅,有稅籍証明,亦有水電,請問這樣的房子能買嗎?謝謝

tracy 104-07-19 22:45

目前單身 沒有子女預計將來也不會有, 萬一過世想將名下的股票 現金全部捐給慈善機構 但是不想讓父母和手足繼承特留份 可行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特別份為法律保留,無法剝奪,除非您於生前規劃好財產,沒有遺產,即沒有繼承特留分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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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2:57

所謂特留分,則係指於繼承時,被繼承人必須遺留其遺產之一定部分予其繼承人者,換言之,特留分制度乃被繼承人應於無害於繼承特留分之限度內,始得自由處分其遺產之一種制度。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因此,遺囑人僅得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範圍內,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份無法避免

建議您先做理財規劃較實際

小姐 104-07-19 22:39

1、該房子經當初辦理的代書告知是用「買賣」名義過戶給大姑,但婆婆並沒有意思要把房子給大姑,所以聽別人教的採信託登記,因該房子租賃,所以婆婆又公正一份文件,內容是租賃收入由婆婆收,如果往生,才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2、這份公證文件是否可以證明大姑是借名登記?如果是借名登記房子所有權為什麼會可以改成四個子女?婆婆生前有立遺囑要她身後留下的財產要留給先生(因為婆婆已經有登記房子給其他兒子,女兒也給了大筆現金)這樣是否先生可以討回? 3、代書告知信託的內容是:如果大姑要賣掉該房子,必須6個成員都同意,並且解除房子債權押金額,但該房子價值高於抵押債權的金額,先生可以主張該房子並沒有實質買賣交易嗎?可以要的回房子嗎?(房子原先早期買的時候就登記先生的名字,因為10年前先生有段時間較愛玩,婆婆聽信某人的話才將房子用買賣名義過戶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主張為借名登記,需提供相當充足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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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尖兵 104-07-19 02:41

您好: 請教一個奇怪的問題

      若甲擁有普通債權1000萬,後來繼承取得拍賣標的物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500萬,兩者一併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拍得500萬;另某乙有普通債權2000萬並申請參與分配;在不考慮執行費、各項稅務問題下,法院製作分配表,甲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獲償500萬,普通債權獲償0,乙普通債權獲償0(應該對吧??)

     問題1:請問甲收到分配表後,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請在他獲償的500萬元內,變更為高限額抵押權債權只獲償100萬,普通債權獲償400萬?

     問題2:若問題1的狀況是允許的,乙可不可以接著表明異議,要求普通債權獲償的400萬內,他也要按比例參與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10

您好!

拍賣後依法要先分配給優先債權,甲如果主張有抵押權部分只想受償100萬元,等於是放棄優先權,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甲還是沒有權利要求普通債權400萬元優先受清償,乙仍可分配餘額400萬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ycc 104-07-18 23:57

請問各位律師:

     學校在民國45年已向A價購校地,  但超過15年的登記時效 ,學校未辦理移轉登記, 校地所有權人還是登記為A  A過世後  其兒子B繼承登記  曾爭執校地所有權 法院也依據證明文件判決認定學校是真正權利人 , B敗訴後將土地贈與妻子C , C又把校地抵押土地代書D借款15萬, 現在D要將抵押的校地強制執行拍賣,  法院也要進行拍賣來文詢問第三人(學校)有無要提異議之訴?

請問律師  有沒有辦法不讓法院拍賣校地呢?

您好:

校地是否已經交付予學校占有?法院判決之內容是否係依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9號民事判例意旨而為判決? 基於債權關係相對性原則,買賣契約債權關係,學校只能對出賣人主張,代書抵押權人依法行使權利,學校無法阻止。 您可以考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對B等人主張侵權行為,但要符合該條之要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提出異議之訴,並聲請暫緩執行,否則執行程序會一直下去,本件也應看您們之前的案件是如何的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提起異議之訴,針對強制執行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提起異議之訴,針對強制執行救濟之。

木子 104-07-18 21:33

爺爺往生後 因為爸爸早爺爺去世 所以我們幾個孫子繼承爺爺的遺產(土地幾筆 沒有現金) 爺爺是在民法全面改為限定繼承之後死亡  但我們還是有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手續   繼承後  有債務人出面主張 爺爺生前遺有債務 拍賣了其中一筆土地  並且由債權人承受了  但最近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要我們幾個繼承人 償還他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   請問 我們能主張 債權人要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嗎? (請他去拍賣其他土地) 因為我們剛出社會及在學 並未有私人財產 一定要用私人的所得 償還嗎?  謝謝回答

一、支付命令請先異議。

二、異議後再去閱卷,看對方請求的東西是什麼。

三、對方所說的[ 土地增值稅] 部分,很難想像到底是什麼情況下你爺爺會欠對方土地增值稅,因為一般來說會跳出來要土地增值稅的就只有政府機關,但是現在跑出來的不是政府機關,所以建議還是先調查一下再處理。

四、不要直接相信對方一定是於法有據的債權人,因為你們既然有依法辦法限定繼承的程序,那麼很明顯的你們有把爺爺死亡辦限定繼承的消息公告在報紙上,實在無法完全排除對方是看了報紙來亂搞的可能性。身為繼承人,確認債權人的真實與否這件事還是建議做一下。爺爺努力了一輩子,就算只有一點點財產,如果讓完全不認識的人給騙了爺爺就是死了也不會開心的,請三思。再來就是,爺爺的財產究竟市價多少要稍微注意一下,就算是一塊小小的地,也許它的價值也很高,尤其是在有陌生人出面主張權利的情況更是如此…

五、閱卷後,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木子 104-07-18 22:01

律師謝謝

我敘述的不夠清楚,債權人有拿之前向法院對爺爺提告裁定資料 向法院聲請拍賣爺爺所留的遺產 並且在拍賣過程中 已由債權人承受土地了,現在是因為他承受土地的時候 有先繳土地由我們的名字變他的名字必須繳的土地增值稅 所以他最近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要我們付他繳的土地增值稅給他,不知他的主張是否合理?還是我們能向他主張請他拍賣爺爺的其他土地,我們怕是我們私人要繳的,非限定繼承的範圍內  那日後可能會強制執行個人薪資所得之類的....謝謝

一、法拍程序的確是會從得標者款項中優先代扣債務土地增值稅。

二、關於土地增值稅部分,代墊的債權人的確可以主張是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這個地方可參考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44號判決。我大概查了半個小時有吧,所以這類的判決並不常見。

三、但,實務上向來有同一個法律問題有不同見解的情況,還是可以再多查些判決來參考看有沒有不同判決。

四、即使是這個代墊款應該由債務人返還,但債務人既已死亡,因現行法制採強制限定繼承的情況下,建議還是對支付命令異議,先位答辯無義務給付此部分款項[這個要再研究看看有無爭執空間],至少備位的答辯[ 僅就繼承所得為限負有限責任] 。

五、小結,支付命令還是先異議吧,異讀可以先不附任何理由,二十天很快就過了,請速辦理,還有就是二十天是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

您只要依民法1156條規定完成陳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且未違反清償債務之規定,您均可以主張責任限定,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您所述之狀況遺產僅剩餘動產,您只需在動產之範圍負清償責任即可,無須以您的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建議您趕快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並在訴訟中主張。土地增值稅等稅捐僅係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之規定優先受償,不會改變責任限定之法律效果。

Mars33575 104-07-18 18:50

       當初因為兩個弟弟都住在國外,他們覺得跟他們沒有關係,就覺得麻煩不想回來拒絕繼承

 

然後現在我們收到了通知說是爸爸之前沒有繳的罰單跟稅金等等

想請問一下,雖然他們現在住在國外,但他們有責任承擔嗎?還有就是如果他們不繳是不是就是我跟留在臺灣的妹妹要平均分擔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8 19: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行政機關可以向任何一個繼承人追繳,不過還是可以主張以遺產違限負清償責任

至多只是代繳完之後再向其他繼承求償的問題。

一、很多人拋棄繼承後發現被繼承人還有許多遺產沒有被注意到,然後就後悔的。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先調查一下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再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二、尤其目前強制限定繼承的情況下,是否仍有必要拋棄繼承乙節實令人懷疑。

三、既為限定繼承,即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債務負責。

四、如果完全沒有繼承遺產,稅的部分要怎麼處理宜先研究再下手。

五、例如遺產稅的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69號判決,認為就算是限定繼承,如果是遺產稅的部分還是可以針對繼承人固有財產去執行,查封及拍賣。每一種稅最好都是研究一下。

六、收到政府的任何通知可以的話要儘可能的先研究,因為行政處分如果有爭訟的話政府還是占優勢,這個部分應該是處理稅務問題應該要有的立場。

七、兄弟姊妹彼此間的分攤再另外協議即可,如果金額不大的話可以考慮不要太計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Jung 104-07-18 17:38

您好 

因奶奶最近過世,父親繼承了一間房子,但因父親本身已有債務問題,我有查到依據《民法》規定,被繼承死亡的同時,即發生遺產繼承的效果,不用等到繼承人提出繼承意願或辦理登記才發生。想請問:

如果父親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土地登記之前,房屋土地有可能被執行嗎?

您好:

請問您奶奶哪時候去世的?爺爺是否還建在?您父親有無其他兄弟姊妹? 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您父親得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由其他繼承繼承。 若未辦理拋棄繼承,您父親的債權人仍可針對繼承遺產強制執行,您可能要尋求其他方式處理(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 債權人若發現有繼承財產,仍然可以主張,只是要看債權人有沒有發現。在還沒有登記前,債權人通常很難發現。

一、恕我直言,[ 拋棄繼承]這個解答可能會讓當事人陷入被告的糾葛當中。因為拋棄繼承債權人還是可能會提起撤銷訴訟,把拋棄繼承的部分撤銷掉。是否採這個方法讓自己陷入被告,最後白搞了拋棄繼承,建議仍請三思再三思呀。這個部分另外一個律師可能是答太快忽略了這一塊吧…

二、如果是與其他繼承人為遺產分割協議,讓這個有債務繼承人也獲得相當的補償,這樣子債權人要撤銷的空間才會壓縮。至於分割協議如果把錢放在債務人帳戶中,那跟投降有什麼差別。如果分割協議後是拿現金而且留有證據,後續債務人要怎麼處理就看債務人了。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要還債權人[那幹嘛問],我們也是很佩服他勇於清償的勇氣;如果債務人最後決定把錢藏起來,這個地方還是要特別注意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了,可能會有刑事詐害債權罪的問題[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脫產]…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pineapple chu 104-07-17 20:26

各位專業律師您好:

本人有關拋棄繼承問題請教,本人的阿嬤(奶奶)已過世,生前有留下一筆債務,本人的父親、本人及胞弟皆已申請拋棄繼承,請問本人的母親也要申請拋棄繼承嗎?(父母皆有婚姻關係),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18 01:28

您好!

媽媽只會是外婆的繼承人,不會是奶奶的繼承人。既然不是繼承人,當然也就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漢斯 104-07-17 16:38

你好~因為我父親在99年以過世~
但我們不知道以為父親生前資金債務況有欠農會貸款
所以我們整個家族~繼承系統表上的所有人都向法院聲請的拋棄繼承
如今發現父親名下其實還有5筆土地繼承~如果現在反悔了
我知道我們兒子女兒都沒辦法繼承了!但我們可否用當初父親過世時的
以孫輩未成年的拋棄繼承未成年孫輩的不利益~向法院主張撤銷孫輩的拋棄繼承呢??哪我要如何做呢??謝謝


 

您好:

依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三十五期法律問題研討結論,必須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程序中審查是否濫用親權之情形來判斷是否有效。

Tim 104-07-17 12:56

目前正在打遺產分割的官司,被告因不滿被繼承人指定為我為受益人的保險金,要求法官對保險公司進行調查。 我引用了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作為回覆反駁其調查。 但,法官仍對保險公司調查我的保險金。 我真的覺得有點誇張,已經述說分明,與遺產分割案無關且於法有據為何還能逕行調查? 法官行使職權上能大於法條上面的明文規定嗎? 此舉讓我覺得,法官有意把指定受益的保險金納為分割遺產之依據,請問各位律師大大的看法?

您好:

就您的文義尚無法判斷具體情形為何,建議您準備完整卷宗、筆錄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肉呆 104-07-16 23:47

請問父親過世後如不知父親的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時是否只能用拋棄繼承?

是否有當資產大於負債時自動繼承,當負債大於資產時自動拋棄繼承的法令?

如果有 該去哪裡辦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7 08: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已經法制就是概括繼承限制責任,簡言之,就是以所繼承遺產負擔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

2、不過倘若確定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遠大於遺產,還是建議應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可以免除遭到債權提告、執行等訟累。

小烏龜 104-07-16 22:07

  本人有欠卡債

問題1

假設父親過世後留有一間房子我跟哥哥都評分但因為我欠卡債我拋棄繼承

這樣銀行知道會跟我或我哥哥要哪間房子嗎??

問題2

假設我哥哥繼承了我爸爸哪間房子了我哥哥又過世了沒娶老婆跟生小孩

第一順位是歸我繼承但欠卡債我又拋棄了請我是我老婆跟小孩哪位繼承

繼承銀行會不會再追討呢?

一、第一個問題,銀行可主張詐害債權撤銷你的拋棄繼承的行為。這個很常見。

比較好的作法不是拋棄繼承,而是協議分割,你還是繼承到一些錢,可以由你哥補償給你,要留證據

二、第二個問題,如果你哥往生,他沒有小孩,父母那時候也不在,沒有配偶,你會是繼承人沒錯,如果你拋棄繼承的話不是由你的小孩或配偶來繼承,因為這個部分沒有像民法第1140條的設計,所以會變成祖父母繼承,如果祖父母那時候也不在了,那就是歸國庫,也就是財產就讓國家給拿走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小烏龜 104-07-16 22:43

哪如果我岳母先死掉留房子後我老婆繼承又比我先死掉我可以拋棄繼承讓我小孩繼承嗎??

問題2當初欠卡載100多萬但最近清冊調出來便300多是想走更生但如果有現金100萬想跟他們談請問是走更生比較好還是跟他們折讓比較好因為有些銀行已經賣掉債權

回覆 小烏龜 的發言內容:

  本人有欠卡債

問題1

假設父親過世後留有一間房子 ... (恕刪)

您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您的配偶跟小孩並不在您哥哥的繼承順序裡面。 您可以建議您的哥哥將財產贈與您的小孩,但需要負擔贈與稅等相關稅捐。 若您已經拋棄繼承,依司法院(73)廳民一字第0672號函、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及學說通說,均認拋棄繼承為身分行為,以尊重繼承人之意思為優先,故債權人不得依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之規定行使撤銷權,此部分您可以放心。 債權人會繼續催討債權,此部分您無法阻止,除非您有其他抗辯事由可以行使(例如時效抗辯)。但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修法後我國繼承制度改以概括繼承責任限定,如依相關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辦理,原則上不會發生夫債妻還、父債子償之情形。
hsuan 104-07-16 18:43

我阿公原是佃農42年耕者有其田以十年貸款取得田地,阿爸自佃農時期即與阿公一起耕種直到阿公過世,阿爸尚有ㄧ姊姊,於33年級出嫁,請問阿公過世後我們能否主張阿公跟阿爸合夥耕種,共同取得田產,應先清算合夥關系之財產,並依民法699條阿公跟阿爸各取得一半田產,阿爸部份再依繼承法條繼承

一、這個部分如果是主張借名登記的話要舉證。

二、看來時日已久,在搜證上這個要花一點功夫。如果在證據上沒有辦法證明的話,那敗率極高。

三、分割遺產的部分可先協議分割,協議不成再以訴訟的方式處理。

四、家人的話儘量的協議。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到本件產權為何,若雙方均仍在世,則可以於生前處理,以免關係過於複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Yuni 104-07-16 18:04

您好:

長期旅居的爺爺奶奶近日過世了,奶奶在台灣有一間房子和一些股票,爺爺奶奶只有兩個兒子,分別是大伯(有兩個無台灣籍的小孩)和我父親(小孩只有我和妹妹兩個人)。現在要辦理遺產繼承了,有幾個問題不太清楚,感謝幫忙。

1. 因為大伯為美國公民,不會回來台灣,若是大伯要拋棄繼承,大伯在國外的兩個小孩是否為順位繼承人,如果是的話小孩是否也可拋棄繼承?(小孩在美國出生長大,無台灣身分證,沒有在台灣報過戶籍)

2. 因為我父親再婚,若是將來父親過世,爺爺奶奶留下的遺產,父親的現任老婆是否有繼承權?

再次感謝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4-07-16 19:15

您好!

大伯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只有您父親,輪不到大伯的兒女繼承。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可與兒女平均分配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Yuni 104-07-16 21:0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大伯拋棄繼承繼承人就只有您父親,輪不到大伯的兒女繼承。 ... (恕刪)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想再確定一下,若是父親和大伯兩人都拋棄繼承,那順位繼承人會是我跟我妹妹和大伯的兩個小孩嗎 他兩個小孩在國外生活 也可以拋棄繼承嗎?

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動產列冊管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

 

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動產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由此可知,就算逾期未辦理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蹦蹦 104-07-15 22:52

爸爸往生了,當時有查詢過爸爸名下沒有任何動產,不清楚外面是否欠了多少錢,於是有人建議申請拋棄繼承,爺爺名下有動產,爸爸的部分已經有申請拋棄繼承,那爺爺的部分還可以分到嗎?

您好:

依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22號判例,我國代位繼承採固有權說,您是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父之遺產,而非繼承父親之權利。 另依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556號民事判決:「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您是否可以繼承應以後來之繼承發生開始為標準來決定。
johan 104-07-15 11:03

父母離異多年~我一直都是跟著媽媽~~現在爸爸過世了!但與爸爸那邊多年沒聯繫~我戶籍台南~爸爸高雄(六月底癌症過世)~~我要辦裡拋棄繼承~

目前已在台南這邊申請除戶證明與我個人戶籍謄本~準備這些資料之後下高雄法院辦法就可以嗎?因為爸爸那邊很多資料無法拿到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您父親死亡時住所地在高雄,故本件應向高雄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高雄地方法院網站上有公告「拋棄繼承」應具備之證明文件及注意事項,網址為http://ksd.judicial.gov.tw/snp.aspx?TabID=287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johan 104-07-15 11:24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下列繼承事件,專 ... (恕刪)

不好意思~請問以下:

1.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個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

A:無法得知順位繼承人~那怎麼辦?..因為跟爸爸那邊親人以多年無聯繫

2.拋棄繼承聲明書

A:這些我用申請除戶證明與我個人戶籍謄本~這樣能申請嘛?因為能拿到ㄉ資料只有這些!

 

johan 104-07-15 11:29
回覆 joha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還有關於印鑑證明一定得有嗎?謝謝

回覆 johan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繼承系統表:依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您所知道的據實填載即可 拋棄繼承聲明書:例如新北地院就未要求提出此文件,我認為提出聲請狀即可 印鑑證明:必須提出,向戶政機關申請即可 只要書面資料齊全,聲請費部分以購買郵政匯票取代,郵寄給高雄地院即可,不用親自南下高雄。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Vivian Hung 104-07-15 10:2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Vivian Hung 104-07-13 16:42

請教大律師

有關於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之。之相關問題
[範例]
某甲為債務人共積欠40餘萬之欠款,其名下有四筆持分土地(鑑價金額328萬),債權人聲
強制執行程序之鑑價階段,某甲即因病過世,嗣因某甲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嗣
由甲妻擔任遺產管理人始得執行程序得續為執行。
前揭持分土地因執行經四拍後因不點交而流標(四拍底價168萬),債權人再次引用前次三
拍底價聲請核定本次一拍底價再行發動執行,於申調時第一類謄本時發現,甲妻即甲之遺
產管理人於某甲過世後14日,將某甲應繼承持分土地(註:繼承自某甲之母)以「夫妻贈
與」之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問題一】上案例屬無償行為,債權人以民法244條之1項提出撤銷訴訟是否合宜? 
【問題二】甲妻即某甲之遺產管理人主張,因某甲原既有財產(鑑價金額328萬)足以清償
債權人之債權(惟拍賣條件不佳最終流標),並未損害及債權,而提出債權人不得行使撤銷
權。請教大律師「有害及債權」是否為撤銷權之無償行為中之必要條件? 又該有害及債權
僅依前揭持分土地之鑑價金額(參考值;不代表市價)而論及足以清償債權人是否合宜?
【問題三】針對甲妻於某甲過世後之「夫妻贈與」行為,債權人有何其他保全之權利得以
行使?
GR 104-07-12 20:39

您好,我有個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

爺爺為被繼承人,繼承共有其配偶(奶奶)與其他四名子女

爺爺於日前過世,且未訂立遺囑

 

由於我父親是唯一一名兒子,三位姑姑又已出嫁,故爺爺奶奶順理成章與我們共住,亦因此,爺爺日常生活所需與照料,一概由我們一家負責。

爺爺過世後,三位姑姑不願與我父親進行遺產協議分割,只放話一切均分。當然,就其應繼分應屬當然,但我父親覺得這樣不甚合理。

因此我們碰到幾個問題:

(1) 我們目前只想到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方面著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較利於我父親以分割遺產金額?

(2) 如果採取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所謂的墊付扶養費,理應包含所有食衣住行娛樂與看護,但是否有一定的舉證費用支出之必要?又或者有無所謂每月扶養費的金額可循?

(3) 即使對簿公堂,若依往例,法院是否仍會傾向均分遺產,即使我父親分得較多一些,其金額亦可能沒多出多少(爺爺遺產約600萬),進而走民事訴訟的利益非鉅?

(4) 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返還有無時效之限制(例如只能請求15年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立遺囑,所以應繼分每人各四分之一,而扶養費用應另行請求,且僅能請求十五年的扶養費用,但您配偶的財產少於被繼承人,則或許就配偶部分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查一個判決來參考就知道怎麼算了。例如,台北市的話扶養一個人最近是認為要二萬多元。

二、法官還是可能會要求提出一些資料證明爺爺是誰養的。

三、遺產分割的協議其實只要大家談好即可。

四、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

五、奶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奶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之後,其餘才是均分。

六、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後,方為爺爺之遺產,就遺產部分,若無法協調,可先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在提起訴訟請求按應繼分分割遺產;可向三位姑姑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可以先評估奶奶的婚後財產是否低於爺爺的婚後財產,如是,則奶奶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爺爺剩餘的財產才是遺產繼承人僅能就遺產進行遺產分配。至於代墊扶養費之請求,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有15年之時效。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案件提出具體規畫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3 10:38

您好:

1、如您爺爺的財產大於您奶奶,建議您父親可先請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就遺產的部份為繼承分割,嗣後如奶奶願意,可再由其立遺囑以預作奶奶之遺產分配
2、關於扶養費扣除的部分確實是可以主張的,惟恐亦須提出其他相關單據為宜,否則法院難以採信,或僅能依主計處公佈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來計算扶養費用,而此各縣市皆有不同。

3、在正常情形下,法院確實會傾向均分,但亦可能考量扶養費之情況斟酌判斷,其實扣除訴訟費用或您要請律師費用,應當仍有盈餘,您父親可謹慎考慮後決定之。確實最好是能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處理較為經濟。

4、另如您父親欲請求給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確實僅以最近十五年之扶養費為限,超過十五年則以釐於時效而消滅。

如有其他詳細問題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洽詢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48

您好:

你父親可就您爺爺生前所支出之相關日常生活費用,通常是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計算基準,當然如果有請看護且有收據的話,亦可一併向您姑姑們請求返還。請求返還的時效為15年。提告後,才能作為您父親與您姑姑們的協商優勢,不然對方一定不肯讓步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104-07-12 16:16

你好

 我的孩子為非婚生子女 其父親在孩子才出生不久便因重病住院而無法親辦認領 我與孩子的父親都希望父親的欄位上不要是空白的 孩子的生父如今病情惡化 更不可能親自去認領孩子 此時此刻我該如果是好 如何能辦理呢? 無關監護及繼承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2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已經無法偕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可以以委託書的方式申請。

倘若連委託書都無法書立,則可以有我方提起強制認領訴訟,建議應該盡量蒐集可以證明親子關係證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36

若對方不予理會,可以蒐集相關對方有撫育事實之證據,並請求認領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認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avis2086 104-07-12 14:16

我奶奶民國84年3月已過逝,留有一筆土地及建築物,

因都是我家在使用,房屋現沒人居住,我家在放雜物用,

地價稅及房屋稅都是我在繳,且奶奶的土地房屋權狀都在我這,

現有些問題想請教 :

1.我爸那一輩有3兄弟及1位姑姑,我爸前年已過逝,我爸這邊有4位兒女,

   但我哥已過逝,留有3位已滿20歲的子女,所以有繼承權的(含我媽)是否是10位,因我哥

   那一房不肯簽字過戶(要拿的金額過高),所以一直無法過戶,有其它的法規可以辦理嗎?

2. 因都是我在繳費及管理(有種菜及種果樹),時間也有20年了,在民法上是否有登記所有或

   地上權利的請求權?

3.目前該筆土地被政府因無人繼承而列管,因是陳姓的祖產(我爺爺是招贅的已過逝10幾年),因

   想把祖產留下來,所以才想請教,有無強制法條可處理,還是要等到法拍,才能買回。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2 20: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該土地在列管中,恐無法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

應該是辦理繼承登記之後,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倘若無法協議,則應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henry 104-07-11 22:20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

我們家土地為 公同共有, 由於二伯父人住國外 ,去年因肝癌去世了,二伯父名下配偶 及兩位子女算是繼承人,

我們有去戶政事務所問過 ,需請二伯子女委託書辦理繼承 ,我們也都聯絡他了 但是都沒回應,

我想請問 像這樣ㄧ直放著沒辦理繼承 會有問題嗎,

還是說會像我三伯說的 二伯父的財產 其他共有人能均分?

 

還有一個問題 ,我大姑姑目前住安養院,說過他的土地過戶給我 ,

但是公同共有土地是不能贈與,我也直接跟大姑姑說明了....

我想請問如果將來 大姑姑去世了 她沒有子女, 那他的共有物 該如何處理呢?


能請律師們幫我解答疑惑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以終結公共同有之關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1 23: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伯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不會由其他人均分之;大姑之財產於生前若未贈與給您,待其去世,因其無配偶及子女,父母若又過世,繼承人為大姑之兄弟姊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1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二伯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及子女,不會由其他人均分之;大姑之財產於生前若未贈與給您,待其去世,因其無配偶及子女,父母若又過世,繼承人為大姑之兄弟姊妹。

您好:

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之規定,繼承登記可以由部分繼承人辦理,此時會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狀態,您再建議您父親、姑姑(任一人即可,節省裁判費)訴請分割共有物,由法院處理。為避免程序拖延,您可以建議繼承人先尋求一個多數人同意之分割方法,陳報給法官,法官會比較好審理。

一、大姑姑的部分可以寫一個遺囑

二、遺囑為法定要式行為,不論大姑姑選那一種遺囑方法,都要看一下是不是符合法條規定的方式,如果方式寫錯就白寫了。

三、有很多人因為遺囑寫錯而後悔的,這個不能不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謝孟良 (Hsieh) 104-07-14 18:28

henry,您好:

一、依您所述,可由您二伯父配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如其他繼承人不願意辦理,得由其一繼承人辦理即可)

二、自二伯父去世時起六個月內要辦理繼承登記,逾期會被課予罰鍰。

三、二伯父的公同共有部分,其他共有人無權均分。

四、將來大姑姑去世的話,她公同共有部分會由其繼承繼承。如果有事先立遺囑,則可依遺囑內容處理。假如要生前處理,得與其他共有協議分割,如果無法協議,得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後再過戶移轉給您。

以上,謹供參考。

 

承俊的姊姊在媽媽過世後,突然提出一份所謂媽媽的遺囑遺囑表示遺產總共3千萬元,其中2千萬分給承俊的姊姊,剩下的1千萬由承俊繼承,但承俊認為遺囑內的簽名與媽媽一貫簽名不相似,而且遺囑做成的時間點,是媽媽陷於昏迷已在加護病房就醫中,如何能夠作成遺囑,因此懷疑遺囑是偽造的,承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訴訟實務上常見關於遺囑的紛爭,不少是針對遺囑是否真正,或是遺囑是否有效成立等問題進行訴訟,提出確認遺囑真偽、確認遺囑有效或無效等訴訟

 

關於遺囑有效成立要件,首先必須要遺囑人具有作成遺囑的能力,即必須年滿16歲,且在作成遺囑時意識狀態正常。

 

再者,必須要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依法作成遺囑的方式有:1. 自書遺囑、2. 公證遺囑、3. 密封遺囑、4. 代筆遺囑、5. 口授遺囑。要作成一有效成立的遺囑,就必須要從這5種方式中挑選一種作成,而不同方式之遺囑就必須依不同的法定要件作成才會有效成立。

 

以實務上常見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為例,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法院實務認為必須親自書寫,不能以打字為之),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而常由律師遺囑人作成遺囑之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通常為律師)筆記(法院實務認為能以打字為之)、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因此,如果懷疑遺囑並非由遺囑人作成、遺囑非依遺囑人真正意思作成、遺囑之作成未具備上述要件時,即可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真偽或是確認無效,而如同所有訴訟證據往往影響法院認定,主張遺囑有效成立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諸如:筆跡鑑定、傳訊見證人等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GINA 104-07-09 14:45

各位先進律師你們好

我想詢問有關繼承債務的問題

 

前言

姐姐國中就離家出走,少與家裡聯絡並在台北結婚生子。

102年去世,她丈夫與兒子皆辦理拋棄繼承

當時問了幾位法律咨詢,因為下列條款,所以我家裡人都未辦理拋棄繼承

民法第 1148 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以下簡略….),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

 (因我們皆未繼承我姐的任何財產,所以我們家裡人就都沒辦了)

 後來接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因我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上面寫著”我媽應在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清償我姐的債務”。

 

在我們向法院提出異議後,另接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庭通知書,通知開庭時間等等,種類為辯論。並在注意事項寫著:

當事人到場應帶證物(原本與影本)及階同所舉證人到場,如提出書狀應按業造人提出繕本。

 

請問,我們須事先準備好什麼資料,以利當天簡易庭使用?例如是否該舉證我媽沒有繼承到姐姐的任何財產?但是須要申請哪些文件呢?

 

麻煩各位協助回答,非常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原則上不會駁回原告之訴,仍會下您母親在繼承姊姊之遺產範圍內,應負清償任之判決,只是日後強制執行時,您母親可抗辯因未繼承任何遺產,故不得對於您母親個人財產為執行。

至於您母親主張未繼承任何遺產,法院會認為是強制執行的問題,並不妨礙原告為訴訟上之請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sarry 104-07-07 21:56

本人有積欠銀行一些卡債,幾月前繼承一塊土地,以市價賣給姐姐,所得金額處理了卡債,仍能有幾家銀行無法處理,如果讓還沒還清的銀行知道繼承土地,會不會有侵害債權的問題,而要求土地歸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7 22: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確實是以市價出售,則沒有侵害債權

sarry 104-07-09 13:4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確實是以市價出售,則沒有侵害

 

請問:代書建議以公定地價出售給姊姊,這樣會構成侵害債權的行為嗎?

 

sarry 104-07-06 13:13

母親過世遺留財產,經由法院和解,現就和解內容登記繼承:土地兩筆歸女兒所有.請問要辦理繼承登記時,可否用協議分割登記直接辦理?或能詳述辦理繼承登記的流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7-06 13:30

您好!

直接拿法院和解筆錄去辦理登記即可,實際登記可找地政士協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rry 104-07-06 13:3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直接拿法院和解筆錄去辦理登記即可,實際登記可找地政士協助。

... (恕刪)

 沈律師您好:

直接拿和解登記是沒問題.現在想明白有和解書我們姊妹能否自行協議分割登記

沈恆 (沈律師) 104-07-06 14:16

分割登記前隨時都可再協議,只要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就行了。

文子 104-07-06 11:24

父親77年為建農舍,生前贈與本人老家建地,已有27年之久,88年10月曾自書遺囑,載明日後本人要把建地平分給二弟和三弟,各得3分之一,四弟因在83、84、85年間曾自父親手中借得350萬,且於85年初過世,因此父親載明不須給四弟之妻,104年3月父親去世,四弟之子寄律師函,記載本人侵害四弟之子代位繼承權之範圍,本人是否侵害四弟之子代位繼承權之範圍,本人是否有權依據父親手書,平分贈與給二弟三弟,不贈與四弟之子及其他姊妹?本人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回覆?又須以民法第幾條回覆?

Nikita 104-07-04 03:04

與生父從未謀面,去年接到國稅局追稅才知道他早在100年就過世

因為不期望他會留遺產給我又跟陌生人一樣所以沒任何反應

現在接到銀行貸款債務繼承通知但是我已經來不及辦理拋棄

想請問我是否還有方法可以拒絕繼承債務?
為這種不負責任的男人揹債真的很不甘心...

沈恆 (沈律師) 104-07-04 07:55

您好!

既然沒有拋棄繼承,就應該共同承受被繼承人所有遺產債務,不能拒絕繼承債務。但依法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繼承債務,僅負有限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J 104-07-03 16:36
您好, 因多年前外公去世後, 媽媽與其兄弟姐妹分別繼承了同一棟公寓中的不同樓層. 而小阿姨因為了某些考量, 故將其繼承之房產登記在我名下. 此後外婆即與不事生產的舅舅(長子)同住. 而在五年前, 舅舅敗光了其繼承的所有遺產導致原本居住的房子也被拍賣後, 就要強行住進登記在我媽名下的房子裡(現今外婆仍健在). 我媽因考量外婆年事已大,故仍讓其搬入居住至今. 但外婆現在說因為她覺得我媽不孝順, 所以要求我媽將房子過戶回外婆名下, 且過戶時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必須由我媽支付....想請問 1. 當初小阿姨將房產登記在我名下,是否有可能同樣會被外婆要求討回? 我是否可以直接將房子賣出? 2. 針對外婆聲稱我媽不孝所以要討回房產, 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3. 是否可以完全不理會外婆的要求? 4. 是否有方法可以要求不事生產的舅舅不得居住在現仍登記於我媽名下的房子內? 萬分感謝

一、法律上,你媽並無義務要把她的房屋過給你的外婆。因為當初並不是贈與,而是繼承

二、家人,可以的話儘量談,外婆年紀大了,儘量不要刺激她。

三、外婆應該是要想辦法幫你舅,但她這樣幫的幫法你舅是站不起來的。

四、扶不起的阿斗之所以扶不起,是因為一直有人在扶他。

五、再說一次,外婆年紀大了,就算這個部分有不同意見,還是要溫和的處理。

六、舅舅的部分,與其趕他不如鼓勵他去工作,但是這件事不建議你去鼓勵,因為一個不事生產的人,如果讓晚輩來鼓勵的話,他會覺得這是羞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AJ 104-07-03 17:0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法律上,你媽並無義務要把她的房屋過給你的外婆。因為當初並不是贈與,而是繼承

< ... (恕刪)

 楊律師, 很感謝您的回答.....您也確實猜中我外婆就是想要幫助我舅舅...因為他現在身上還有一些訴訟官司和金錢糾紛,所以我們很擔心最後還是一樣會被他拿去敗掉...而當初小阿姨會將房產過戶到我的名下, 其實也是擔心有一天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所以我們也很想幫小阿姨保住她該有的資產........只是這個轉登記於我名下的過程中是用買賣的名義, 沒有實際的金流(其實這些是我媽和小阿姨之間在處理的,我只是被告知). 但是程序上該繳的稅金都有繳,  想請問這樣子在法律上會有什麼問題嗎?

秀芬 104-07-03 15:00

我想請問的是,我的父親,他有2個哥哥,一個妹妹, 阿嬤再幾年前死亡,留下一筆遺產(現金約100萬),但這筆錢卻由大伯,二伯,姑姑,他們自行討論後分配,大伯,二伯各拿40萬,我父親與姑姑各拿10萬,阿嬤再生前都是住在大伯與二伯家,由他們在扶養的。

請問:這筆遺產會因為阿嬤生前都是由他們在扶養的關係,而影響到我父親在遺產繼承分面分配不平均嗎?(阿嬤並沒有立遺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15: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有被剝奪繼承權或是有遺囑,否則依法就是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2、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有侵害繼承權的問題,可以發函要求對方返還,否則可以提告

一、遺產分割依法應先經協議。

二、協議分割的話沒有一定要公平,只要大家都能接受就算公平。

三、如果你父親已經跟他的哥哥及妹妹協議完了白紙黑字,那麼要去告的話就沒有空間了。

四、如果奶奶都是二個伯伯在照顧而你父親都沒有給付扶養費,那麼二個伯伯可能可以另外向你父親請求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這個先跟你說一下。

五、兄弟姊妹要團結,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產分配有侵害到您父親特留分之權利,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特留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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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