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土地部分,您仍可出賣屬於自己之應有部分之;而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您擁有五分之一所有權,亦可移轉屬於您所有之五分之一房屋所有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依你所述,到底是養父母一起收養還是養父單獨收養,情形會有不同
如果是共同收養,則妳先生與養父的配偶會成立養母子關係,如果單獨收養的情況,則不是這樣
2.有養母子關係,才會有養母得繼承權,相對而言,也有扶養義務
一般情形應該是共同收養的可能居高
不盡扶養義務,不當然會喪失繼承權,請參照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
當然,如果妳先生未受養母扶養過,依法也可能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請參照民法第1118條之1)
3.依你所述,養母實在需人照顧,且留有財產,建議還是盡為人子孝較佳,否則如養母流離失所,被社會局安置時,社會局還是可能要你先生負責或負擔安置費用,如尚有疑問,歡迎來所詳談(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過戶或提領現金,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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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法律並沒有規定遺產必須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一個月內辦理過戶繼承,只規定要在一個月內辦理除戶(任一繼承人攜帶死亡證明書、身分證等資料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而且,辦理繼承登記前尚須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遺產稅申報僅需任一繼承人申請即可),並繳納遺產稅取得完稅證明或是取得免稅證明才可辦理。
倘若您大伯擅自使用您父親的資料、印鑑章替您父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是自行製作您父親同意遺產全部過戶予您大伯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並蓋用您父親之印鑑章),到時候,如要證明您父親並沒有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是沒有同意遺產的分配方式,會非常困難。因此,繼承人之相關資料及印鑑,切勿任意交付他人,以免衍生爭議。
況且,辦理繼承過戶時,並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反而是先過戶給您大伯再過戶給您父親,可能會有土地增值稅等相關稅賦的問題。
另外,法律雖然有規定不動產倘若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繼承登記,將會被課予罰鍰,但是這個期間是可以扣除國稅局核定遺產稅的期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繼承人的期間。
又如繼承人間無法於前述6個月期間內談好遺產應該如何分割而沒辦法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因分割繼承登記需全體繼承人一同辦理),若擔心罰鍰問題,其中一繼承人可直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就遺產部分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事宜,歡迎來信或來電詢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不要將印章交給大伯,避免大伯將遺產全部過戶完成,造成您不必要之麻煩,若就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應先登記為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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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親4年前過世後留下一間龐大負債公司,在全家都拋棄繼承之後母親一人卻被指派為公司臨時管理人,拋棄後卻要擔任臨時管理真的好不合理,當時協助我們拋棄繼承律師說我們收到通知母親擔任臨時管理人時,已經超過抗告時間,所以母親為臨時管理人無解,母親每次收到相關公司負債屬名臨時管理人母親姓名的信件都會憂鬱症發作,我們相當困擾也擔心他身體無法承受,前陣子母親有被叫到稅捐稽徵處說明公司資產的狀況,她跟承辦人員說她是非自願被指派為臨時管理人,他從來沒有參與公司營運,只是單純家管,也不知道公司正確負債金額,只有國小畢業的她根本無法管理,已經拋棄繼承跟這間公司無關!但是最近家裡又收到國稅局這間公司稅金繳費單上寫負責人:父親(歿)另備註臨時管理人:母親姓名,看此稅金繳費單是要我母親清償,我上網查公司臨時管理人應該是不需要清償公司債務和稅務,請問是否正確?請問有何方法可以讓母親不要擔任公司臨時管理人?



各位律師您好:
先描述一下家庭的狀況,父親突然身體不適住進加護病房,陷入昏迷,清查手邊財產,有兩筆房子(兩筆房子皆為繼承爺爺遺產獲得),兩筆房子皆已登記在父親名下,現在叔叔A跟姑姑B看到爸爸狀況不佳,跳出來說兩個房子他們皆有份,由於當初爺爺過世遺產是如何分配,皆由父親處理,故不知詳細處理方式和分配結果,而現在父親陷入昏迷,無法說明,故出現糾紛,想請問以下的問題:
1. 個人覺得當初在爺爺過世處理遺產時,理當有簽過任何的遺產分配協議書,才能有辦法之後辦理房子過戶至父親的名下,而既然已經過戶在父親的名下,父親遺產分配的部分,應該由我們小孩繼承處理,請問我這樣想法正確嗎?
2. 請問在當初處理爺爺遺產時,是否在政府機關有留下可以證明爺爺遺產分配的備份正式文件?
3. 由於叔叔A在醫院拿出一份當初授權給父親處理爺爺遺產的授權書給我們看,想請問此授權書是否有任何的意義或能代表什麼?
因為個人認知是,爺爺遺產應該在爺爺辦理遺產相關事宜就處理完畢,並非到父親出事才出來吵鬧;由於本人非法律相關人士,想請問以上事情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Update: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答,現在正在跟家人討論該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
1.當時辦理遺產過戶時,須到地政事務所地,由全體繼承人親自辦理或是提供全體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簽訂好分割協議書、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國稅局完稅證明等,繼承人檢具上開文件之後,再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原始房地權狀才可辦理過戶,上開資料都可再向地政事務所調閱。因此對方必須要證明前揭資料係偽造文書,如利用對方印鑑及證件而自偽造拋棄繼承的同意書、或是遺產分割協議書之類的文件,並透過法律程序,才可要求您父親歸還不動產。
2.若該房地已過戶至您父親名下,則您母親及兒女始可繼承。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其實你不用擔心
他們要取回是不可能的
光是證據他們就提不出來了
所以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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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產記登記為您父親所有,叔叔及姑姑之請求均可不予理會之,叔叔及姑姑均非父親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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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小弟的祖父育有二子(哥哥為家父),祖父在去年離開後將畢生之財產分配給兩位兒子(祖母放棄繼承遺產),祖母高齡行動不甚方便三餐及盥洗皆需人照顧,因此兩兄弟便協議一人輪流照顧一週的方式來服侍老人家,至今約祖父走後一年多,弟媳婦便萌生不想再照顧祖母之念頭,欲意將祖母交由家父家母照顧至終老,因家父的弟弟近年患有輕度憂鬱症(有定期服用抗憂鬱相關藥物,並有醫師證明,若定期服藥在自主生活行為等各方面皆無大礙)弟媳欲以此為藉口將老公(弟弟)送至療養院,再以本身身體不適等各項藉口來達到棄養祖母之義務,並且不出任何一毛錢贍養祖母,看似為取得遺產後不盡???贍養祖母之義務,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此案例狀況下是否在我國法律上能夠有所保障我的父親?更或是有法律能夠迫使弟弟拿出贍養費或交還部份遺產給祖母?

刑法294條的(有保護義務者之遺棄罪)和295條的(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律規定每人都有義務要養自己的直系血親.要符合這法條的要件有二個,必須要兩個都符合,才算觸犯遺棄罪。A、父母沒有能力自己生存,無人扶養就會有生命危險、B、子女有能力可以養父母。如果子女沒有賺錢生存能力,或是父母自己有錢或有工作能力賺錢吃飯生活,就算子女沒奉養父母,一樣不構成遺棄罪。 如需服務,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1. 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是民法1138條的第三順位繼承人,其兄弟妹妹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姪與甥)是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所謂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1140條所述的民法1138條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才存在(即該法條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意)
2.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以上回覆如仍有未盡事宜,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寫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專業辦理繼承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協助。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六位子女之繼承權各為六分之一,已去世之二位之六分之一可由其子女代位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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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祖先沒有留下規約 但有留下所有權狀影本 上載所有權人為陳義門公 管理人為陳淵等四人 請問是否可從地政機關調閱當年祖先登記時是否有檢附規約?
2.後來被其他派下員以登載不同地號的規約興起派下員資格之訴 勝訴後據以登載變更管理人並檢附新的派下員名冊 請問對方為何能用不同地號的規約來聲請登錄?現我們要如何反正?
3.後來之管理人本來即將土地出售 被其他派下員控告偽造文書敗訴 且濫用公款 被其他派下員重提派下員大會改選管理人 並變更登記完成 但新管理人仍延用舊管理人之派下員名冊 而此名冊有如下疑義:
(1)如第2點所述:此派下員名冊來自不同地號之規約 但不影響本房之持分9/36
(2)但因本房亦提不出原始規約 只能確定本房為權狀所載四位管理人之一
(3)前管理人為了選上管理人 拉攏本房無繼承權之派下員如下:
a.陳A:為招贅夫(依當時法令及習慣無繼承權)
b.陳B:戶籍謄本登載為分居(依當時法令及習慣解釋為已分居異財 對後來本家之財產無繼承權)
4.但現任之管理人 為求能順利達成召開處分土地派下員大會並同意通過處分 完成土地出售取得價金 要求本房暫勿提出派下員身分之訴訟 以免因訴訟曠日廢時而影響土地處分進行之時程 並 答應在取得價金之後 會依本房之要求 暫時保留本房持分之款項 不予發放 再由本房自行訴訟 與他房持分款項之發放無涉 但本房之疑慮為:
(1)如此安排對本房之法定權益是否有受損?是否有受到保障?是否會因為太晚提出造成默認?
(2)當本房提出訴訟時 是否會推翻之前處分土地之流程的法定效力?(派下員有異動 即選舉人
無效)
(3)現階段本房是否應該先發存證信函給管理人 提出派下員資格疑義之確認 以保障本房之權益 但此舉是否影響管理人後續之作為?此存證信函該如何寫?是否有範本?
5.為保障本房之繼承權之完整性 除了訴訟之外 是否尚有其他可行途徑?本房亦想找對方協商 以小額補償協議對方自願放棄繼承權 但此舉一來對方同意與否未知 二來價金數額難談 三來本房有多數繼承人失聯或不理睬 僅少數熱心人士較積極 在此情況下 是否可發存證信函給本房其他繼承人 限期內不回應即視同同意委任我等全權處理本房應繼份之相關處分事宜 必要時得同意自應繼份款項中給付部分價金予對方作為退出繼承補償金?此舉是否有適法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房分之疑義,可提起確認訴訟主張之,另亦無您所謂對方無回應您存證信函即授權給您,若對方未簽授權書給您,您仍未取得對方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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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祖父可先對祖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但比例不一定是二分之一,祖父之計算可能有所違誤,亦不建議祖父未經姑姑同意即取用姑姑之印章辦理繼承,恐有偽造文書之疑義,祖父可先對祖母繼承人提起訴訟針對祖母之遺產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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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姑未婚懷孕八個月,婆婆要求兒子媳婦,小姑之子一生下來,就接收小姑之子的監護權。並且承諾不需要對小姑之子有養育等任何的責任,甚至可以找一個律師來寫下一份切決書,兒子媳婦只要擔有監護權而不需要負責。堂嫂還說我們是要問看看你們的意見,不然我們就直接報戶口了!
問題歸納:
1.如果是一生下來就收養,關於生母會有任何可以用在法律上的紀錄嗎?
2.如果兒子媳婦接收小姑之子的監護權,是否為近親收養,關係為養父母與養子?
3.已經?有監護權,可以有法律效力的切結書,來聲明完全不用對小姑之子有任何的撫養義務,也能沒有繼承權利嗎?
4.『從法律的觀點視之,收養視同親生,一旦收養關係成立,生父母與孩子便沒有任何關係,而您與孩子則有相互撫養義務以及繼承權利...』,若二十年後小姑之子要控告養父母並沒有盡到扶養義務,並且要求繼承權利,就算有之前的聲明切結書,這樣的控告是否『可能』成立?
5.如果?有監護權,舉凡小姑之子有醫療、貸款等需要法定代理人,只能由兒子媳婦出面嗎? 如果小姑之子犯罪,?有監護權者就必須負起法律責任嗎?
6. 監護權轉移是否可以不用經過兒子媳婦親辦,只要有證件就可辦理?所謂的報戶口就能直接將小姑之子登記在兒子媳婦名下嗎?
7.婆婆是否有資格?有小姑之子的監護權?
萬分希望能得到專業人士的解答,萬分感謝!!

您好!
就您問題逐一回覆如下:
1. 如果是一生下來就收養,關於生母會有任何可以用在法律上的紀錄嗎?
答:生母還是會記錄為生母,只是收養期間暫停親子關係。
2. 如果兒子媳婦接收小姑之子的監護權,是否為近親收養,關係為養父母與養子?
答:應該是要先完成法定收養程序,自然就取得監護權。
3.已經?有監護權,可以有法律效力的切結書,來聲明完全不用對小姑之子有任何的撫養義務,也能沒有繼承權利嗎?
答:監護人就有法定的扶養義務要負責,切結書對此不會有作用。
4.『從法律的觀點視之,收養視同親生,一旦收養關係成立,生父母與孩子便沒有任何關係,而您與孩子則有相互撫養義務以及繼承權利...』,若二十年後小姑之子要控告養父母並沒有盡到扶養義務,並且要求繼承權利,就算有之前的聲明切結書,這樣的控告是否『可能』成立?
答:只要收養關係仍存在,就有相應的扶養義務及繼承權,切結書對此不會有作用。
5.如果?有監護權,舉凡小姑之子有醫療、貸款等需要法定代理人,只能由兒子媳婦出面嗎? 如果小姑之子犯罪,?有監護權者就必須負起法律責任嗎?
答:是的,但監護人不會因此有刑事責任。
6. 監護權轉移是否可以不用經過兒子媳婦親辦,只要有證件就可辦理?所謂的報戶口就能直接將小姑之子登記在兒子媳婦名下嗎?
答:收養要先經過法院核可,才能去戶政辦理。
7.婆婆是否有資格?有小姑之子的監護權?
答:父母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才會輪到祖父母擔任監護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規定: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近親收養之禁止):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內者,輩分不相當者,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如果是一生下來就收養,關於生母會有任何可以用在法律上的紀錄嗎?
答:生母一定會有生母之紀錄,且收養亦須經生母之同意。
2.如果兒子媳婦接收小姑之子的監護權,是否為近親收養,關係為養父母與養子?
答:若完成收養之法定程序,即成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3.已經?有監護權,可以有法律效力的切結書,來聲明完全不用對小姑之子有任何的撫養義務,也能沒有繼承權利嗎?
答:若已完成收養程序,即與原生父母終結法律上之權利義務,與收養之父母成立新的法律上權利義務。
4.『從法律的觀點視之,收養視同親生,一旦收養關係成立,生父母與孩子便沒有任何關係,而您與孩子則有相互撫養義務以及繼承權利...』,若二十年後小姑之子要控告養父母並沒有盡到扶養義務,並且要求繼承權利,就算有之前的聲明切結書,這樣的控告是否『可能』成立?
答:若完成收養,即與養父母成立新的法律上權利義務,雙方互負撫養權與繼承權。
5.如果?有監護權,舉凡小姑之子有醫療、貸款等需要法定代理人,只能由兒子媳婦出面嗎? 如果小姑之子犯罪,?有監護權者就必須負起法律責任嗎?
答:若完成收養,養父母即為養子女之監護權人及法定代理人,於養子女成年前,有監督撫養照顧之法律上義務。
6. 監護權轉移是否可以不用經過兒子媳婦親辦,只要有證件就可辦理?所謂的報戶口就能直接將小姑之子登記在兒子媳婦名下嗎?
答:須於法院完成收養之法定程序。
7.婆婆是否有資格?有小姑之子的監護權?
答:須於父母無法行使親權時,祖父母方為第二順位之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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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子女拋棄繼承權,二房子女應繼承之土地,在被繼承人還存活時(96年)被大房配偶以禁治產監護人名義咨意出售,被繼承人97年病逝.
99年二房子女收到國稅局遺產稅單,但於102年3月5日取得買賣契約證明後,才確知土地被大房配偶售出,102年3月29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其上明載大房配偶應繳納遺產稅,地院亦於於103年查出土地售出款項匯入大房配偶帳戶中.
二房子女於103年11月以刑法335條侵占罪提告,但姻親間逾六個月不起訴.
法律顧及親情而有六個月時效限制,但被告不念情份,故意犯法,侵占證據確鑿,且事實上二房子女並無參與被繼承人的事業,又未與大房及其子女同財共居,只因逾期六個月時效,受害人就得喪失權利,豈不違反天理正義?
請問受害者能以何法條平反不白之冤?


您好,想請教:
我現在已經起訴一件分割共有土地的案件,但是共有人過世數十年了,都沒有人辦理繼承登記,
而遞狀後不久法院就裁定要我們補他的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然後把【起訴狀繕本用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法院】。
我現在已經把該補的資料全都補給法院了,唯一剩下雙掛號回執還沒給法院,因為本案的追加被告(也就是所有繼承人)高達上百位,大部分人的回執是都已經寄回到我手上了,但仍有一些找不到人(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有一些是還在郵局等招領。(我是已經以陳報狀向法院表明回執後補…)
我的問題如下:
1、
起訴狀繕本,不是應該由法院向原告收取繕本後,由法院寄給被告嗎?
怎麼會要求原告自己寄給被告?
2、
對於那些郵差「投遞不成功」的(包含查無此人、查無此址,或是招領逾期的),我應該怎麼做?是須要在第一次言詞辯論庭時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還是由我將投遞結果通通陳報法院,法院會對那些投遞不成功的依職權公示送達?
麻煩各位律師解惑,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規避相關稅賦,可於目前開始每年分割贈與,利用每年220萬隻免稅額度,較為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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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將侵占之遺產返還,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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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死亡後的部分處理應該是沒有問題
死亡後領走款項會構成犯罪
必須要調查看看移轉的前因後果去判斷能否全部要回
還是只能請求部分作為遺產
這會因狀況不同而有所差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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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遺囑部分可考慮自書遺囑或代筆遺囑,須符合法律上之遺囑形式,避免遺囑不生效力;亦可考慮於繼承開始前,即開始先行規劃財產之分配,避免相關稅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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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否則縱使遺產都給某一人
其他人仍可主張特留份
如果不公證
光是打遺囑真正的官司就會打個好幾年
不要為了省小錢花大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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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先生/女士您好:
我想在父親死後辦理財產的拋棄繼承(遺產也不要,所以不用限定繼承),但是和他們那邊已經數十年未聯絡,他們亦沒有我的聯絡方式,雖然只要在知悉後三個月辦就可以,我想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主動查詢他是否已過世? 查詢需要準備什麼呢?
又,經查辦理拋棄繼承相關文件,發現在實務上,申請人需要系統繼承表與發存證信函。但我完全沒有父親那邊的資訊,且法條似乎沒有規定需要繼承表,甚至在立法理由書上,還有一段繼承表「實課拋棄繼承人以過重之責任,審查會期期以為不可」的文字。
而有關存證信函,立法理由書也寫過非申請必要條件:「原條文第二項後段規定,於實務運作上易使誤認通知義務為拋棄繼承之生效要件,即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始生拋棄繼承之效力,致生爭議。」因為我非常不願意和那邊的人有聯絡(存證信函也不願意),請問我是否可據此主張不附上述兩樣文件,又如果因此被駁回,抗告成功的機會大嗎? 若抗告未成功是否會超過3個月時限而無法拋棄呢?
再次感謝各位願意花時間上線解答的律師先生/女士,簡單整理以上提問:
1.如何即時知道父親已過世
2.若不附繼承系統表,是否可以申請,或申請駁回抗告成功機會大不大?
3.若抗告未成功,此時是否會超過3個月時限?(若得知後馬上就提出申請)
敬謝




背景說明:
前祖父祖母仍在,年紀約85歲。
祖父雖未失智,但很難溝通,祖母可以溝通。
祖父與祖母有4位兒子。
祖父與祖母目前和長子同住。
同住的房子是祖父名下,地是長子名下。
另外祖父名下有一塊地。
現況說明:
祖父、祖母狀況不好,評估需請看護照顧看護費用由兄弟均攤,但部份兄弟財務狀況不佳,討應後決定如下處理:
想請教各位:
若祖父溝通有效,是否可以透過預立遺囑的方式,達到上述條件? 若祖父溝通有效,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達到上述條件?(例如請繼承人簽署契約,如果祖父去世後採法定繼承,則照顧祖父之人取得A地,其他人則放棄繼承。)感謝大家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