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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 104-04-25 11:02

我外公有之前在同一宗系共有祭祀公業土地上的二塊地上

由於我舅舅在我外公之前因車禍過世,且舅舅沒有小孩

我外公也在96年過世,只剩下我媽媽跟其他五個阿姨

最近因為有人要來劃分土地,也成立祭祀公業管理員

他們就有人主張要把我外公的土地都給他們

他們說因為祭祀公業條例嫁出去的女子無繼承

後來他們說如果我媽媽他們要入派下員就要去找所有派下員簽一張

同意讓我們入派下員同意書

結果我媽媽他們去找派下員簽了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書

現在他們又反悔

請問如果這種情況提起訴訟我們會有機會勝算嗎

因為我外公過世的時候是在96年,女子完全無繼承

97年才修法女子只要經過三分之二同意 就可入派下員

這種情形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先謝謝各位律師的熱心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法律適用上確實會有爭議,但應有爭取之空間,畢竟您們已經取得三分之二的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5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取得同意書之時間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似仍有機會可主張之,惟若為施行前,依公同共有財產所由生之法律(如行為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規約、習慣若無規定,仍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5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母親取得同意書之時間為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似仍有機會可主張之,惟若為施行前,依公同共有財產所由生之法律(如行為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規約、習慣若無規定,仍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

Tim 104-04-23 02:17

莫名其妙接到民事起訴,原因是於94年外婆贈與母親一棟房子,家母於103年不幸過世,我和爸爸及其他兄弟姊妹就共同繼承了這棟房子,起訴我們的原因是:這不是贈與,而是外婆和母親有無名之雙務有償契約,母親在繼承同時,需有義務照顧外婆,因母親過世,我們必須有義務照顧外婆,外婆卻指證歷歷說我們沒有照顧,因違約所以要拿回屬於的房子。此外,除了拿回房子之外,還說義務上要每個月給他贍養費。說真的,我被告到有點莫名其妙,外婆因生性孤僻,雖然過戶給家母,但一直以來都是一人自己住,曾經家姊搬過去住也被趕了出來,且每個月都有固定收入,卻要對我們提出告訴,實在不解。對方一直強調這是契約不是贈與,因贈與追訴期已過,難道我們瓜瓜墜地,就已經和父母親有了無名之契約嗎?各位律師,請教何解?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23 08:43

初步判斷,對方有可能是以未履行扶養義務或是未履行贈與契約之負擔為由要撤銷贈與,詳細仍要看到書狀資料等才能做進一步判斷,但這些事由都必須由提告的一方舉證。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從您敘述的內容看起來,對造主張非贈與而係其他契約關係,須先檢視對造與您的母親是否有簽立書面契約,如無,則必須檢視對造提出何種證據,以證實對造與您的母親有做此約定,建議您應儘速攜帶對造書狀與律師討論,以釐清相關問題。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NIN 104-04-22 22:09

我已經辦理限定繼承,繼承了一塊不值錢的地總面積290.可是共同所有人有很多,所以繼承也沒有多少地.現在國稅局寄催繳稅金的單子來了,不過我還沒有繼承,請問我可以不要繼承繳稅金嗎?如果要繳要負擔那些費用?該怎麼查我總共要負擔那些費用?另外我想問我限定繼承,還會有那些費用要負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3 0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以限定繼承方式處理,則對於稅金的部份,必須以全部遺產為限度,負稅務清償責任,致多僅為日後向其他繼承求償問題。

2、倘若您認為有風險,且實際取得遺產不多,可以依法辦理拋棄繼承,則相關稅務及與您無涉。

WEI 104-04-22 19:36

曾曾祖父卒於民國24年
曾祖父入贅於民國16年

對方主張:未與戶主同戶籍之戶主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繼承
原證:
1.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448頁
2.內政部頒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點
3.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1127號判決影本乙份
4.日據時期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乙份
5.日據時期全戶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6.大法官解釋第668號理由書影本乙份 

我們並不是唯一的被告,只是其中幾個家人

如果按照現在的時間點來說,我有幾項問題想請問:
1.日據時期的法律跟民風,是否不能在現代做為依據?
2.現在嫁出去的子女也有繼承權,是否可以這樣說?
3.土地是否有追朔期(事情過去70多年),我們並無侵占(無人認領)?
4.之前對方的長輩們也沒有去領取或者出意見,是否可算是默許?  

但是土地之前都無人認領,直到去年才通知我們要去登記過戶,辦完過戶之後,他們才突然跳出來說,要我們去塗銷繼承權,並且一狀告上法院,拿出我們看不懂的法條,我不知道對錯,所以想上來請問一下各位專業內行的律師

 

1.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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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2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針對對方之請求加以回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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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23 10:04

1. 繼承如果是發生在民法繼承篇修正、施行前,除有特別規定,否則不適用民法繼承篇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如此早期日據時代就發生的繼承關係,仍然適用當初的法律或習慣(多半是習慣)。

2. 若要進一步詳細判斷,建議提供相關資料與律師會談。

佳宜 104-04-22 15:36

我和我的伯父輩和同輩的兄弟姐妹,在我父親過世後都有辦拋棄繼承手續

為甚麼我會收到地政事務所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通知單

沈恆 (沈律師) 104-04-22 16:19

您好!

拋棄繼承是向法院辦理,地政機關不一定會知道您已經拋棄繼承,逾期通知是要讓繼承人知悉,如果您已經拋棄就不再是繼承人,對您不會有影響;或者,您也可以回函讓地政機關知道您已拋棄繼承,請地政機關通知後順位繼承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van 104-04-21 15:13

各大律師您好:

我有位認識的榮民伯伯,過世後有留遺產,台灣已有贈予人繼承,大陸也有親弟弟繼承,一年多公告過去後,想幫忙大陸親人辦理遺產事宜,因為他大陸弟弟無法來台辨理,打去海基會他們說要先去存放遺產銀行問辦理的文件,再要大陸方面去涉台辨親屬關係證明和委託關係證明再去海基驗證嗎?之後還要作什麼呢?因為不懂實在需要,律師幫忙協助我瞭解先後順序。百忙中,煩請回答,感激不盡!!

Denise 104-04-21 11:36

叔叔無妻小及其父母均過世,村長幫忙辦理讓叔叔長期使用政府低收入補助住安養院,叔叔最親近的家屬就是其哥哥及妹妹,但都年事已高無收入要靠其子女奉養,近年叔叔送醫頻繁, 本身也無存款及動產,因為低收身份,在掛號費均有減免,但叔叔是無法自行照顧的長者,安養院只要長者住院均會派請看護照顧,長期住院累積大額看護費用,最後才通知要家屬支付,身為姪女的我在道德義務上也付了三萬多元看護費用給醫院,但叔叔仍不定期送院,後續仍會不斷產生看護費用,依現今法律是全面限定繼承,請問若叔叔過世後叔叔的哥哥及妹妹有叔叔的繼承權需要去還叔叔身前所積欠的醫院看護費用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1 15: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確實是採全面限制主義,倘若發生繼承事件,可以主張以遺產範圍付清償義務。

2、不過目前必須注意扶養義務及與安養院簽約當事人是誰的問題。

 

Jennifer Li 104-04-21 11:23

父親94年車禍過世,當時我與弟弟皆未成年。這十年來半工半讀扶養弟弟總算也即將大學畢業。當年並未辦理任何拋棄繼承、並繼承了一間鄉下的房子。(父親生前已與母親離婚繼承人僅有我與弟弟。)103(去)年底遭到資產公司發支付命令催收父親生前卡費,本金加利息高達20多萬元。(我們希望保住爸爸留下的房子因此無法使用限定繼承)在提出支付命令異議後已於上週開第一次庭,由於我主張利息時效抗辯,因此對方在庭上主動降價將金額壓至11萬。但我們姊弟倆仍無力支付。計算後父親當初本金其實僅有五萬多元,我們願意償還本金部分但資產公司不願接受。

目前正在等待六月開二庭,並且有查詢到其他疑點想請教各位大律師

----------------整理如下------------------------

一、繼承開始:民國(下同)94年5月間。

二、第一次債權讓與(中華商銀-X豐資產公司):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93年10月28日。

(二)登報公告代通知:98年 6 月 2 日。

三、第二次債權讓與(X豐資產公司-X誠資產公司):

(一)債權讓與證明書:97年12月27日。

(二)以存證信函通知:103年11月20日

----------------------------------------------- 

第一次債權讓與之公告代通知,竟在第二次債權讓與後始補行,時序倒置,不合常理。且依行為時相關金融法令,該不良債權民法第294條第1項不得讓與之債權,93年第一次債權讓與時,主管機關尚未開放銀行得將信用卡

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95年才開放)

且依當時金融法規,不良債權不得再次轉售予第三人。〔(金管會)95年5月12日,以金管銀(四) 字第09500190540號函〕

現在來跟我催討的資產公司卻已是轉售第三人...但目前我都只有查詢到金管會的相關函釋、找不到法律依據...因此想請問這筆93年就被讓售、並且還再次轉售予第三人的債權我是否可向法官主張債權無效?(但顧慮到僅有相關函釋、擔心法官不會接受)或藉此與對方談判金額? 謝謝各位大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1 15: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當時候未成年,故而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明細,並且主張時效抗辯(利息的部份是5年),只要沒有時效中斷,都可以主張。

3、倘若讓與行為無效,則催告也不生時效中斷效力。

小燕子 104-04-21 10:42

本人於96年離婚~97年與現任男友在一起~99年生了一個孩子~因未出去工作所有一切開銷皆由男友負責~現在男友要求我寫一份證明~若我發生意外97年開始所有能請領之金錢與我名下之財產都由現在這孩子一人繼承~請問能寫證明嗎?需要什麼程序?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21 12:20

1.能寫證明,但恐無法律效力,你前段婚姻有小孩嗎?如有,則你的法定繼承人不只一人

2.如有需要,應是考慮立遺囑,不過遺囑有法定要件,與遺書不同,建議請律師為代筆遺囑為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ponpon 104-04-20 18:42

1.拋棄繼承所有拋棄人(第三順位)要一同辦理的話,還需要寄存證信函嗎?

2.家事聲明拋棄繼承權狀的聲請人,

是所有拋棄人的名子資料都要寫上去嗎?(第三順位也要寫?)

3.後面蓋章也是要蓋所有拋棄人?(第三順位)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20 20:33

1.拋棄繼承只有拋棄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的效力.所以可以做自己的部分,當然,也可以同一順位的一起拋棄,更可不同順位的(但仍需是繼承人,比如第一順位繼承人均要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的也有人要拋棄繼承,則可跟第一順位繼承人一起辦理)一起辦理

2.如不知該如何撰狀,編制繼承系統表或是通知其他應繼承人,則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較免麻煩

3.宜注意拋棄繼承之管轄法院以及拋棄繼承之時限為3個月內(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Peter 104-04-20 12:17

情境描述:

A小姐於近日死亡,留有債務,其家人欲辦理拋棄繼承

A小姐的兄弟姐妹B小姐已過逝20年。

 

問題:

若第一及第二順位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時,第三順位的B小姐的子女有無法定繼承義務,是否需辦理拋棄繼承?原因及法條依據為何?

 

謝謝

Edward 104-04-20 09:11

請問各位律師,父親把奶奶在住的土地,他所持分的部分拿去跟民間私人放款機構抵押借錢,由於為了確保奶奶可以居住,我們可能會幫父親還掉借款塗銷抵押權,而能否就代償的部份當成一個條件,把土地過戶到我們小孩名下?這樣會不會父親還有脫產疑慮因還有欠銀行錢?以及這樣我們小孩還算是繼承嗎?辦理過程需要注意什麼?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20 13:02

您好!

辦理過戶只需要所有權人同意就行,可以代償金額或再加現金成立買賣合約移轉過戶。但如果買賣金額與市價不相當,還是有可能被其他債權人認為是詐害債權而要求撤銷過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諺 104-04-19 23:12

律師你好....這是我所遇到的問題

我父親於我19歲又8個月時過世.一個月後.因為父親死亡的關係農保好像要有名下一塊土地才能保.因此奶奶贈與了一塊旱地(不到5分)的樣子給我們這房讓我跟我媽與妹妹可以繼續保農保下去.當時奶奶意識清楚無受任何脅迫之類的

之後 奶奶因病去世.遺產前陣子也分了.我還因為奶奶先贈與給我這塊地就想說有一部分我們這房就不分了~我實在沒有貪圖這塊地 因為也不是特別值錢.

結果 我父親的兄弟姊妹.就向我追討這個奶奶生前贈與給我讓我們這房保農保的地~要我們還出來給大家平分否則大家就要告我侵占罪...

我都想說已經有了這地 我就少分了一些土地 結果親戚們還要告我侵占

我後來有去地政查詢.奶奶贈與過戶的日期與他死亡的日期~剛好不偏不倚的兩年整.也就是說他過戶給我後的兩年同月同日死亡~剛好滿兩年

而且我們這塊地也沒有去借錢~單純就是只有保農保而已.那些繼承人就要求我要還回去.不還否則就要告我侵占.我只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我怎麼能跟他們聯手起來抗衡.龐大律師費也是一個問題.特地來問律師~以上就是我的狀況

請問律師~我這樣被告侵占成功的機率會很大嗎? 還是說我穩得住腳?

我只是剛出社會的年輕人 如果因為這樣有了前科....前途就沒救了

謝謝律師解答 拜託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9 23:32

1.依你所述,我認為構成侵占機率不大,但是面臨訴訟,還是建議委請律師較妥

2.家境清苦,可以去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訴訟扶助(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阿諺 104-04-19 23:36

首先非常感謝律師百忙之中回應我...讓我很感動

在請教律師 假設生前贈與沒有滿2年.是不是就有構成侵占的條件?

假設剛好滿了2年.是不是就不算在遺產內~他們告我侵占難成立?

我的贏面會比較大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9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似不構成侵占之犯罪,對方可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亦可委任律師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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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諺 104-04-19 23:44

律師你們好 假設他們還是堅持告我侵占罪後.假設我被法院判無罪.

還有 我被告之後 法院判我無罪 就算打贏了 還是會有前科紀錄嗎?

對於我往後職涯會有影響嗎?

最後我打贏了我能要求他們支付我的律師費用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4-20 13:15

您好!

法院都會有刑事案件紀錄,但無罪的紀錄並不會有不良影響。
律師費要自己負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oco 104-04-18 23:04

你好:

想請教2件事

1. 雙親過世了,子女繼承遺產

    但其中有一兒子已離家失蹤約20年了

    請問遺產是否也要保留一份給這位失蹤兒子呢

2. 辭世父親在郵局有定存但有鎖密碼(子女不知密碼)

   請問要如何領出定存呢

a126 104-05-31 09:26
回覆 coco 的發言內容:

先去戶政查詢另一位繼承人,如果查不到可以請求宣告死亡

如此就不用保留遺產

如果還活者、需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或向地政局申請分割遺產

靖鳴 104-04-17 22:23

1.我是土地完全繼承

2.我的土地上有一棟建築物~是屬於違建~在繼承土地後地上建築物是否屬於我

3.地上物違建乃是921之後臨時蓋給我爺爺奶奶居住~他們皆已去世

4.目前我大伯硬要跟我凹說屋子是屬於他們的~還有說他們也有出錢~但是無契約~租約~跟任何證據卻一直告訴我他有使用權(蓋房子的時候只聽說過他們有出錢)

5.我大伯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那棟房子租給別人~別人只有跟我大伯的租約~無權狀我該如何處理

6我想拆除那一棟違建已通知跟我大伯所租之人也貼公告說我何時要拆除了

我是否可以會同警察直接執行(因為土地繼承權完全是屬於我的)

7.裡面有他們故意囤放的家具我又該如何處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7 22:51

1.依你所述似乎無法好好溝通處理,如還能談可申請調解看看,如不行則建議提訴訟解決,私下拆除會有構成故意毀損之罪嫌,警察應該不會配合你到現場讓你拆屋

2.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對方要拆時,對方不拆還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拆除

3.好好打好訴訟,裡面的動產也能一併解決(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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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7 23:11

您好,建議您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先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再以民法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返還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7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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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鳴 104-04-17 23:48

妳好我想在請問一下

因為已經確認無法調解

他一開口就是要跟我要錢才肯跟我處理

如果委託律師訴訟的話大約花費是多少

他那邊完全是沒有任何證明

就只是把東西囤積在那邊

如我所說~土地所有權繼承人完全是我

他還把我土地上的建築物換鎖頭拿去租給別人

沈恆 (沈律師) 104-04-18 02:23

您好!

本件要先釐清房屋是誰所建?因為出錢建屋的人或其繼受人才有拆屋的權利,如果您對房屋沒有權利則您並不能擅自拆屋,但您可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並請求對方佔用土地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既然是土地所有權人,自然得以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排除侵害,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成 104-04-17 21:13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因家母有欠銀行錢,家父過世後(家父已過世兩年多),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家母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家父一走後家母就把房子過戶給大哥了,現在銀行透過法院要調家母及大哥去法院調解,家母有先打電話詢問銀行銀行的意思是家母當初是第一順位繼承房子,而一繼承後就馬上過戶給大哥,銀行說這是惡意脫產,要透過法院說當初家母過戶給大哥是無效的,請問真的可以這樣回朔嗎?

另請問家母如過去調解但真的沒有錢可以還銀行銀行接下來會有什麼動作呢?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7 22:09

1.一般來說銀行會主張有民法第244條之情況而訴求法院撤銷,將房子回歸債務人,然後進行法院查封拍賣

2.當然,是否一定構成,還是要看個案情況,以決定是否有空間,如有需要,建議委任律師較妥(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沈恆 (沈律師) 104-04-18 02:30

您好!

您所述情形確實有可能因詐害債權而遭撤銷過戶行為,在訴訟中您可就實際情形主張並無詐害債權行為,不適用民法第244條的撤銷訴訟。但若不幸敗訴,房地撤銷過戶回復登記在母親名下,債權人就會拍賣房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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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an 104-04-17 12:15

律師您好:

我有位認識的榮民伯伯,過世後有留遺產,因在台無親人而大陸有親人"弟弟",將遺產留給自己交代的台灣贈予人,一年多公告過去後,依法大陸親人也有一部份繼承權,所以贈予人想幫忙大陸親人來台辦理遺產,請問要幫忙申請什麼嗎?什麼文件程序等?而大陸親人來台又需申請什麼?帶什麼相關文件?百忙中,煩請回答,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7 17: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向法院聲請表示繼承

2、必須檢具:

(1)  聲請

(2)   被繼承死亡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

(3)   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文件(身份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3、來台事項您可以直接詢問移民署。

evan 104-04-21 14:56
再請問律師 因為他們說他們現在不方便來台 所以我們能獨自在台幫他們申辨嗎?
104-04-16 22:17

請問在父親往生前四個月已完成房子過戶問題

那這樣我們再辦理拋棄繼承會有問題嗎??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6 22:25

1.你父親有巨額債務嗎?還有為何要拋棄繼承?生前過戶之目的或是方式呢?買賣或贈與?很多細節不清楚,無法分析會不會有第三人出來主張甚麼

2.另宜注意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關於生前贈與視同遺產之規定,要併入遺產總額依法徵稅(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Aitken 104-04-16 21:20
請問我親戚89年6月有簽一張借據給我母親,但母親於今年往生的話,身為繼承人的子女與配偶該如何繼承此筆債權以利後續追討?謝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4-16 22:22

1.請注意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過輕忽過了時效

2.建議備齊資料找律師撰狀或訴訟,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方式來行使權利,以免錯失時效,而確保權利(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國是採當然繼承

從你母親死亡開始

你們就繼承所有權利義務

只是行政作業上還是必須為繼承登記(不涉及繼承與否)

但要注意借貸只有十五年時效

你們的借款已經快要超過十五年時效

建議用你們的名義催討

如果不還要在滿十五年以前快點提告

否則將會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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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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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 104-04-16 13:34

祖父已過世超過半年,其名下房屋繼承人有叔叔、姑姑及我(因父親已過世
十多年)。祖父生前有未公證遺產繼承手稿,指定房屋給我(該房屋土地過戶給我),經其同意,我有出租房屋

想請問:
1.若因遺產分配問題談不攏,改用共同繼承。將來房屋自然老損至不堪使用時,所有權會消失嗎?
或是該如何申請所有權消失?


2.共同繼承人是否有權主張共享租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遺囑倘若經過您的祖父自書並且簽名,則屬於合法有效的遺囑,在不違反特留份的範圍內,可以依據該遺囑分配遺產

2、房屋毀損、崩塌不堪使用等,可以去辦理滅失登記所有權才會消滅。

3、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出租租金均有權利。

4、建議應該備妥該遺囑,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利遺產處分。

 

 

小黑 104-04-16 15:3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遺囑倘若經過您的祖父自書並且簽名,則屬於合 ... (恕刪)

感謝曹大律師的指點。

遺囑確為祖父手書但未簽名也未公證,一式共兩份給我及叔叔分別保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6 18: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效,您即為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惟若侵害叔叔及姑姑特留分,叔叔及姑姑得像您請求特留分之;若遺囑無效,三人共同繼承房屋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租金收益部分,一為三人依其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配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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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6 19: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有效,您即為房屋之單獨所有權人,惟若侵害叔叔及姑姑特留分,叔叔及姑姑得像您請求特留分之;若遺囑無效,三人共同繼承房屋為公同共有分別共有(應繼份各三分之一),租金收益部分,一為三人依其應繼分(各三分之一)分配之,亦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一、你既已說遺囑未簽名,依法屬無效遺囑

二、可協議分割遺產,協議不成再訴請裁判分割

三、親戚以和為貴,爺爺也希望如此。把律師費及裁判費算進去,其實多讓幾步也是可以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YiTing 104-04-15 23:22

繼承人甲生前有2個太太,甲與原配偶乙有子女A、B、C 3人,A有子女1、2,B有子女3、4,C有子女5、6。甲與二房丙有子女D、E、F、G  4名子女,D有子女7、8,E有子女9、10 ,F有子女11、12,G有子女13、14。93年因家道中落,二房丙與DEFG立下白紙黑字表明拋棄未來對甲的繼承權,未來與甲的所有債務無涉。被繼承人甲於97.01.01過世,遺有財產。甲曾因丙及DEFG對他不聞不問,棄之不顧,身心痛苦,於日記中註明未來死後財產分配給二房及其子女

若丙與DEFG誤以為早已有效拋棄繼承權,未受遺產分配。D於98.01.01始知原來93年拋棄繼承為無效而仍有繼承權。問:二房及DEFG得否請求分配甲的遺產?應如何為之?

 

沈恆 (沈律師) 104-04-16 06:58

您好!

因為事先拋棄繼承無效,只要甲過世後,二房子女未再簽署分割協議,則二房子女可以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請求分割遺產
大房子女若要排除二房子女繼承地位,除了證明日記記載屬實外,還要確實有符合重大虐待或侮辱的情事,才能確認喪失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吉 104-04-15 13:55

父親往生後

留下一棟房產(土地地上物二樓)

父親往生前無預立遺囑

僅口述說以一定比例分配給各子女(以下設定為ABCD四位子女)

A:30%

B:30%

C20%

D20%

因各自有各自經濟處境(A及C因需使用首購房貸優惠利率,無意繼承,僅同意其中一人B或D繼承),經討論後由B辦理分割繼承該棟房產,對A及C及D設定抵押權,日後賣出該房產以先前比例分配金額

問題如下:

為避免B擅自處分房產及與鄰居進行都更簽署合建議向書,侵害ACD的權益,該如何以法律的方式保障應得的金額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僅到簽署意向書之階段,尚無法求償,惟若對方因合建拆除後而獲有利益,則可以針對該部分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son 104-04-15 09:37

您好,我想請教一下,

因目前外祖母過世,舅舅希望媽媽那一輩有繼承權的人全部放棄繼承,再由舅舅拿錢出來補貼給媽媽她們,但我想請問一下,因為舅舅膝下無子,外祖父、母也都過世了,所以如果之後舅舅過世,母親她們是否還有對於兄弟的繼承權呢?

外祖母過世放棄繼承,對於其他人過世的繼承權會不會有影響呢?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建議不要這樣

縱使要拿錢放棄繼承

也要先把價格談好

並且拿到錢後在拋棄繼承

否則到時候反悔

你們一毛錢都拿不到

 

也可以在繼承遺產之後用分割協議的方式

將所有遺產歸他

然後金錢補償給你們

總之要先保障自己權益

 

至於舅舅方面如無其他繼承

兄弟姊妹可以繼承

不會因為拋棄奶奶的繼承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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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 104-04-15 09:58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nbs ... (恕刪)

律師您好,非常謝謝您的回覆,

能否再請教一下,何謂分割協議的方式呢?

如果都已經繼承完成,再去做土地買賣之類的方式嗎?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5 1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以分割協議的方式處理,不要先辦拋棄繼承

2、分割協議可以直接約定由誰取得主要遺產,並且約定找補方式及相關權益,較能保障各繼承人,倘若自行無法書立,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4-15 11:04

您好:

【因目前外祖母過世,舅舅希望媽媽那一輩有繼承權的人全部放棄繼承,再由舅舅拿錢出來補貼給媽媽她們,但我想請問一下,因為舅舅膝下無子,外祖父、母也都過世了,所以如果之後舅舅過世,母親她們是否還有對於兄弟的繼承權呢?】

-->建議簽署遺產協議,比如說協議由舅舅取得動產所有權,並且提供現金給其他姊妹。另外,如果擔心舅舅不付錢,而舅舅也可能真的不付錢,就以設定動產抵押權,由您的母親擔任抵押權人。

舅舅雖然沒有結婚,但於取得遺產之後,也可以把錢全部散盡,所以別想說要再繼承舅舅的財產,因為屆時可能有很多債權人出現,而你母親也只能主張限定繼承

【外祖母過世放棄繼承,對於其他人過世的繼承權會不會有影響呢?】

-->這要看是誰過世。

以上,如有進一步之需要,歡迎與我聯絡。

律師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的母親可以與舅舅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內容為舅舅分得動產,且舅舅必須以金錢補貼給您母親,建議可委請律師撰擬協議書,以確保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cakasy 104-04-14 13:06

在民國94她有三個女兒

我外公外婆20多年都是由我母親照顧 另外兩位阿姨幾乎都沒有參與

現金的部分是由我母親以及兩位阿姨三人均分

台北的土地房屋是有我大阿姨繼承

屏東的土地房屋是由我母親繼承(由於房子過於老舊 在2007年由我父母親 自己出錢重建)

小阿姨則認為當初她出國念書 花了家裡不少錢 所以她自己提出放棄繼承房子

而在當初是委託代書來處理遺產繼承的所有事務

所有的土地包括房子金錢 三人也都協議好該如何處理大家都完全都沒有意見 簽字蓋章很順利

但是到了這兩三年 三姊妹印為私人問題有些爭吵(爭吵內容與金錢無關)

我那兩位阿姨一直說 屏東這棟房子土地是我外公買的 她們也有資格住 我們不能霸佔...也常跑回來又哭又鬧說這是她們從小長大的地方 以後她們也要住

所以到這邊我想請問:

1.遺產已經分配完成 她們還有任何理由可以"擁有這棟房子土地的資格嗎?"而且我們有自己重新重建完成 完全沒讓她們出半毛錢

2.若她們騷擾的太過分 可以請警察處理 保護我們自己居住的權力嗎??

現在為了這個問題很煩惱 想請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14 13:27

您好!

如果屏東的土地房子都已經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就不用理會她們了,如果再來吵鬧,可以找警察來趕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遺產若已經分配登記好,基本上對方不得再另為主張,至於來亂一事,則可以先蒐集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已經分配完畢

對方就已經無任何權力的

對方只是在耍無賴而已

所以如果他來騷擾你們可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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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牙 104-04-14 10:44

父親還沒死亡前有刑事訴訟在法院審理,還沒結果,但他在這段期間因病過世,在權人在他過世後才申請假扣押,是否回影響我們兒女的權益!繼承後會有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5 10: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繼承死亡,不影響債權人之權益,至多僅為實際清償金額的問題。

2、繼承人所得繼承遺產,必須先清償債務,倘若繼承人無法與債權人協商,則債權人可以告全體繼承人,要求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

3、建議可以向法院聲請辦理限定繼承,以確保權益。

 

崩啾 104-04-14 06:04

奶奶死了 留下一筆土地 在澎湖 聽說180多坪  來不及說要給誰 變成 七人可以 繼承 但是 姑姑 卻要我們放棄 他說不值錢 問過了 最多賣70多萬 要捐出去

他已經跟我拿了 印鑑證名去了  可是我堂姊 他不願意 他跟我說 為啥要放棄

他什麼文件都沒給我看 我哪知道他說的是不是真的 他不願意給他 放棄

還要我去拿回來 他說那是我的權利 就算要捐 也是她分到 再拿去捐

我聽了滿有道理的 所以有點後悔 放棄 拿印鑑證明給我姑姑 我現在的印章 還在他那邊 怎辦?

請問:

1.這樣的話 我姑姑還可以賣嗎?

2.是不是 我現在把印鑑證明拿回來 也可以繼承?

3.是不是只要有繼承的人一個不同意沒簽屬放棄 姑姑永遠沒辦法賣?還是多數人決定 因為現在6個人的印鑑證明都給我姑姑了 只剩我堂姊

 

桃子 104-04-12 21:46

您好,以下是我身邊經歷的一個問題:

有一個同學的父親在民國96年時去世,他的繼承人除了我的同學的媽媽外,還有另外一個姊姊(繼承人有三位),他的父親在民國95年的時候,將一棟價值約700萬的房子贈與給我的同學,不過他的父親因為賭博的關係在外欠了大約500萬的債務。想請教的是:

*關於房子的價值700萬元須要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嗎

*關於500萬債務的部分,繼承人應該要如何處置呢?

*另外,也想順道請教,那些債權人會如何主張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4-12 22:38

您好!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房子要納入計算遺產稅;債權人會要求拿脫產房子來還債。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桃子 104-04-12 23:3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房子要納入計算遺產稅;債權人會要求拿脫產房子

您好

謝謝您迅速的回覆:)

*繼承人對於債務部分該如何處置?是用民法第1148條嗎?

*債權人是否會主張民法第1148-1條?

不好意思,我想說有法條的引用會更有力,煩請律師協助:)

 

 

楊律師 104-04-13 00:35

賭債非債

法律上其實並不需要償還

Bruce 104-04-11 22:15

各位律師好,

我太太與前夫有一兒子,與我也有一兒子,如果我太太過世了,他的繼承人會包含前夫的兒子嗎?也是均分嗎?

如果有的話,應該怎麼做?才能避免財產繼承給其前夫的兒子

謝謝

楊律師 104-04-11 22:55

是有包含與前夫生的孩子

如果怕被分過多

建議先擬好遺囑

沈恆 (沈律師) 104-04-11 23:02

您好!

只要是她的小孩都可以繼承,她不想讓任何人繼承都可以在遺囑上面寫清楚,但該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特留分。另外,如果她生前就將財產處理完成,自然就不會有人再分到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ruce 104-04-11 23:04
回覆 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有包含與前夫生的孩子

如果怕被分過多

建議先擬好遺囑

謝謝楊律師的回答, 如果立了遺囑,但他如果以特留分權益請求,是否仍可得到其特留分權益?

這樣還有甚麼方法可以避免?

Bruce 104-04-11 23:1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只要是她的小孩都可以繼承,她不想讓任何人繼承都可以在遺囑上面寫清楚,但 ... (恕刪)

如果辦理繼承時,我的兒子也不知她媽媽有另一個兒子,是否就可以直接辦理繼承其所有財產?還是申報遺產繼承時,會自動帶出與通知所有繼承人?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1 23:25

 

繼承分配時,就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

建議若有疑慮,於生前就要先處理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1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配偶與前夫之兒子對配偶亦享有繼承權,解決之方法,可針對配偶之財產預作分配,提早規劃,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及特留分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紅莓 104-04-08 10:38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小紅莓 104-04-08 10:25

甲乙皆為大樓區分所有權
甲有一法定停車位(依據買屋時的分管協議書取得車位)
乙無車位

現甲將房屋賣給乙(然後向乙租回該屋),但是不含車位,
乙也知道買賣價金不含車位

疑問:

照理甲賣屋後已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照理應該失去法定停車位的使用權

A:管委會主張該車位屬於共有,因此回歸管委會所有,可由管委會出租或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

B:乙主張車位應由其繼承使用權

C:甲可否主張由乙加付車位價金,然後由乙取得使用權(ps:買賣已交屋了)

D:若是由管委會賣給其他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取得價金,甲是否可主張管委會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價金



以上祈求大德 釋疑.........並提供法條的依據.......不勝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8 14:2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停車位的問題,必須回歸分管協議,倘若沒有分管協議,則必須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定之,並非當然歸受買人或是管委會

2、倘若均無規範,則依法是由該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應有比例共有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小紅莓 104-04-08 15:3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3、本文認為,還是可以再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 (恕刪)

感謝回覆

1.追加賣出該車位給房屋買受人....

 當甲已非區分所有權人 ,失去車位使用權,還能行使車位買賣的權利嗎?

  若有權,那所得價金屬於原屋主甲還是歸入社區共同基金呢?

 

  甲現非區分所有權人(但持有原分管協議書),乙購屋但未取得該分管協議書
  原分管協議書為建商與住戶簽訂,由於年代久遠,且未訴及日後買賣協議書的效力
  歸屬,其他大多的住戶買賣有原分管協議書者,都會收取車位價金,並將協議書
  轉讓給受買人,因此沒有問題,唯獨此案非常特殊。

 

2.原分管協議書是由建商與住戶簽定,僅就車位編號屬於哪一戶約定專用,未訴及其他日後
  買賣等事項,(早年社區大多如此)

 現是否可視為甲手上的分管協議書失效(因區分所有權人身份喪失),乙也未取得分管協議書,所以無車位約定專用權, 該車位回歸公共用地,歸住戶全體共有,此時管委會可否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租(已知管委會無出售公設之權)于其他分區所有權人,並新立分管協議書,由新買受人取得約定專用權

 

3.乙君可否主張自己的受繼權利

 

 

小雨 104-04-08 03:45

我父親過世2個 多月ㄌ,目前暫無繼承

家有哥哥`弟弟我排行老二

家中有房子土地2~3分負債150萬

我們該如何分配?

因為我是女生~

有很多反對我繼承ㄉ聲音

我該如何保障我權益?

沈恆 (沈律師) 104-04-08 05:26

您好!

如果沒有人拋棄繼承,就由全體兄弟姊妹及母親繼承,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這是您法律上的權利,沒人有資格反對您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8 06:13

父親過世後您當然有繼承權,頂多就是看您是否要拋棄繼承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國法律是採當然繼承

你父親死亡那一刻起你就是合法繼承

沒有人有權利去限制你

你現在只需要做一件事

就是保護你自己的印鑑章及印鑑證明

不要交任何文件給其他人

要辦什麼與繼承有關的程序你都親自參與

這樣才不會被偷偷分割掉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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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 104-04-07 19:59

約74~78年爺爺無知當了姊夫的保人.奶奶也搞不清楚做了多少保.後來祖產被拍賣光.爺爺90年過世時有人說負債子還要拋棄繼承.所以當初子女有簽名.但搞不清楚內容.連會有副本收執聯也不知道.子女以為一切隨父的過世結束……

林爺爺90(2001)年12月21日過世(88年與妻離婚) (二代)林長子.林次子.林三子.林長女.林次女(經法院查詢有辦過拋棄繼承) (三代)爺爺過世前7名內外孫皆以出生.分別12歲6歲5歲2歲左右.當時並不知孫子有繼承順位.且皆未成年.亦無人告知應隨父拋棄繼承(孩子現年分別24歲18歲17歲) 104/3/18(14年後)左右小姑姑拿一張執行命令.受文者:林爺爺

(一).林爺爺(戶籍檳榔村(路)爺爺過世至今14年受文者為何是他本人?

(二).當年是保證人.文中為何是債務人?

(三).兩代都沒人過世.孫子輩會是代位繼承嗎?該去哪裡查詢?

(四).孫子能主張回溯條款嗎?符合條件嗎?

(五). 我們沒收到過任何法院通知當年孫子要繼承.要不要拋棄的公文(法院的 人說我們自己要問要懂)

(六).84年林次子與次媳靠自己努力跑夜市(登記次媳名下)買下現在居住處.會受影響嗎?

(七). 看到戶籍謄本才知林次子三名子女的戶籍曾隨母被遷到綠島(80年).直到弟妹要讀書發現才遷回台東市現居住處

(八). 林爺爺過世時我們並無同居.根本沒有告知我們任何事過.或法院公文

(九). 只知爺爺死掉了.全都未成年哪懂繼承更別說拋棄複雜的法律.現在我24歲了才悉知我可能繼承了也應該能為自己拋棄吧!

(十).我們真的繼承了嗎?這樣還有未來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4-07 20:28

您好!

債權人可能不知道爺爺已過世 保證人就是債務人 子輩全部拋棄就輪由孫輩繼承,這是孫輩自己的繼承權利,不是代位,也不用查詢 可主張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2項、第4項僅負有限責任 要去調閱拋棄繼承的卷宗才能查明 林次子已拋棄繼承,林媳婦本非繼承人,都跟繼承債務無關 扯太遠了 可主張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4項僅負有限責任 應該來不及拋棄了

10.  繼承了,但可主張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2項、第4項僅負有限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黑 104-04-07 16:52

  祖父已過世超過半年,其名下動產繼承人有叔叔、姑姑及我(因家父早已過世)。祖父過世後,叔叔一直催促提供印鑑證明、印鑑章、戶籍謄本等文件,好讓他統一委由代書進行遺產繼承

  但因彼此感情已不融洽,且三方繼承人皆在外地(所有人親自返鄉處理不易),很擔心提供這些文件後,會造成我名下其它財產所有權生變,請問我該提供這些文件嗎?建議該如何處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7 17: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

1、倘若擔心對方違法使用您的相關資料,可以簽立授權書,並且限制對方使用,甚至於您可以找自己認識的代書協助即可。

2、倘若雙方感情並不融洽,則最好的方法就是自己處理,否則對方違法侵占後,都有可能有脫產而無法救濟的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翔怡 104-04-01 18:47

日前收到父親國稅局的房屋稅單,

但是卻是由我女兒繼承應繳,

期限內我們無理會,現在卻變成法務部的

執行命令,

父親往生一年多,當初我們子女和父親的

兄弟姐妹皆拋棄繼承

我查過,父親的繼承者為

1妻子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因為父母已離婚,父親的父母皆過世,

所以沒有第一及第三繼承人,

而我們子女和父親的兄弟姐妹都辦理

拋棄繼承

父親是102年10月底過世,

女兒現在也才九個多月,

難道女兒就該繼承?如果國稅局這筆

房屋稅不繳,會影響我女兒日後信用或其他問題嗎?

我該如何解決?

邱偉民 (邱律師) 104-04-02 11:48

一、繼承人有分四種

(1)直系血親卑親屬。 這一類包含你跟你子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所以當初拋棄時,應連同你子女一起拋棄。如果你的子女沒拋棄的話,確實有繼承到。

另外我國繼承採有限責任,以你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為限,才需對外負擔賠償責任

舉例而言,如果你父親留下50萬元,那未拋棄繼承的人僅就此50萬元的部分對外需賠償

小庭 104-04-01 15:57

律師您好:
     我姑姑是台北某郵局的經理,在我爺爺103年6月過世之後,於6、7月期間,偽造爺爺的簽名,在自己工作的郵局,陸續把爺爺的四筆定存全數領出,之後約9月我們在鄰近郵局申請查詢爺爺的存款資料,發現錢已被領光,爺爺過世之後還會簽自己的名字把錢領出,單據上的除了臨櫃專員的蓋章,還有我姑姑的蓋章李xx經理,我爺爺也是郵局的客戶,雖然是她的父親,但是否已構成犯罪,他自己本身是郵局主管,也不可能不知道客戶已經死亡,又她是公務人員嗎,在郵局工作近20年也當上主管職務多年,罪會不會更重。   

      期間在10月簽了財產協議書,繼承共有四個,上面寫說動產部分由我大伯全權處理,但早在協議書之前姑姑就把錢領出。在12月28日他們拿了一張動產的明細表給我父親簽名,上面有郵局存款農會銀行等存款明細總共500多萬,還寫說爺爺生前向姑姑借款150萬,但是她拿不出借據,還有每個人總共能分得多少錢。最後我父親在上面簽名,並附註:我承認父親金錢共500多萬元,暫不分錢,請問這張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會不會影響我們的權益,因為我父親已在上面簽名,雖然有附註,負債的那150萬也算數嗎?那她在12月時才拿出這張單子,會影響到他所犯的侵佔偽造文書等罪嗎?   

目前已請律師發過一次律師函,對方一個禮拜後也請了兩位律師發函給我們,說我爸爸也有在單子上簽名,所以他領錢不構成偽造文書等罪,不然我爸也是共犯,是這樣嗎她會沒有罪嗎?最後我們也向郵局申訴管道申訴這件事情,現在最擔心簽那張單子影響整件事情的發展,請問我們之後該怎麼做比較好,請求各大律師給予意見,感恩不盡!

1. 是否有偽造,訴訟中做筆跡鑑定即可證明,要聲請調查證據(含調閱傳票鑑定等)。

2. 如對方真有偽造,刑事上要提告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這不是侵占)。

3.民事上要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起訴請求應得遺產

4. 至於你父親簽的那張紙有何不利影響,要看過那張紙的具體內容才能判斷是否有拋棄繼承等等之意思,而對方是否對被繼承人有債權,也不是這張紙一定能完全證明。

5. 如郵局的疏忽具體上已經達到侵權行為的程度(要看是否為真的印鑑章等),並舉證損害,可向郵局主請求賠償,否則,應只能向對方請求遺產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01 16:25

 

您好

      建議您提供相關資料至律師事務所供律師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所言是否屬實呢?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1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爺爺的各張取款憑條,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1 2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爺爺的各張取款憑條,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是在過逝後仍用您爺爺的章領出,即有偽造文書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02 09:00

您好:

1、照您的描述確實,您姑姑確實有偽造文書業務侵占之情形,而且因為她是公務員,處罰上罪確實會更重。

2、至於您所說您父親簽的協議,目前看起來僅有一般民事契約之性質,但仍要看契約內容而定,是否有同意放棄遺產繼承之意思,至於刑事上亦要看協議內容是否為所有人都同意您姑姑在您爺爺死後提領該筆金額,這個都仍須看條文內容判斷而定,尚未可一概而論。

3、至於最後的問題恐怕只是對方律師恐嚇或嚇唬您們,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有特殊的行為要件認定,不會僅因一紙協議即構成犯罪,惟同前所述,仍須看當初您父親簽的協議內容究係為何,否則難以判斷目前之法律關係

因此歡迎您前來本所或撥打電話詳談,以保障您及父親的權益!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可能要具體瞭解狀況

你父親是否有涉入其中

否則告了之後反而被告

這就不划算了

建議你們找律師具體研究相關對策

這樣會比較全面

而不是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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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庭 104-04-01 15:00

律師您好:
     我姑姑是台北某郵局的經理,在我爺爺103年6月過世之後,於6、7月期間,偽造爺爺的簽名,在自己工作的郵局,陸續把爺爺的四筆定存全數領出,之後約9月我們在鄰近郵局申請查詢爺爺的存款資料,發現錢已被領光,爺爺過世之後還會簽自己的名字把錢領出,單據上的除了臨櫃專員的蓋章,還有我姑姑的蓋章李xx經理,我爺爺也是郵局的客戶,雖然是她的父親,但是否已構成犯罪,他自己本身是郵局主管,也不可能不知道客戶已經死亡,又她是公務人員嗎,在郵局工作近20年也當上主管職務多年,罪會不會更重。   

      期間在10月簽了財產協議書,繼承共有四個,上面寫說動產部分由我大伯全權處理,但早在協議書之前姑姑就把錢領出。在12月28日他們拿了一張動產的明細表給我父親簽名,上面有郵局存款農會銀行等存款明細總共500多萬,還寫說爺爺生前向姑姑借款150萬,但是她拿不出借據,還有每個人總共能分得多少錢。最後我父親在上面簽名,並附註:我承認父親金錢共500多萬元,暫不分錢,請問這張單子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會不會影響我們的權益,因為我父親已在上面簽名,雖然有附註,負債的那150萬也算數嗎?那她在12月時才拿出這張單子,會影響到他所犯的侵佔偽造文書等罪嗎?   

目前已請律師發過一次律師函,對方一個禮拜後也請了兩位律師發函給我們,說我爸爸也有在單子上簽名,所以他領錢不構成偽造文書等罪,不然我爸也是共犯,是這樣嗎她會沒有罪嗎?最後我們也向郵局申訴管道申訴這件事情,現在最擔心簽那張單子影響整件事情的發展,請問我們之後該怎麼做比較好,請求各大律師給予意見,感恩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6: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及偽造文書

2、有關於定存的部份,倘若已經包含於您父親所簽立的單據裡,則本來可以涉及侵佔罪部份,可能就不會成立了。

3、相關的權利義務,必須看所簽立的單據所有內容判斷是否構成遺產分割協議。

4、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由您的父親親自進行正式諮詢,始能保障權益。

 

閣下如需專業諮詢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庭 104-04-01 18:26

律師您好:

      侵占罪是不是在盜領時即成立,就算他後來才要把錢拿出來分,這樣不算是侵佔罪嗎,他事後列出單據時已經事過半年,原因是他知道我們在查這件事,最後才列單交代金額,而且他的身分是郵局經理,定存盜領都是由他及某位窗口專員承辦,這樣以他的身分做這件事是否也涉及業務侵占

      父親所簽的單據上面有1.郵局及銀行存款金額,2.爺爺負債150萬(沒有借據),3.喪葬費等支出,4.最後列出每人可分配金額多少錢,最後附註"本人對上述金額均已詳細核對無誤,並予認同,同意依計算結果先行分配金額,日後有下列情形時得再分配金額或繳回金額,包含1.遺產增加時2.因負債增加或預留事務不足3.因其他因素而有上述情形發生時",最後我的父親寫上我承認父親金錢5,879,223元整103.12.28日,然後我的父親簽名,沒有蓋章,這張單據上面沒有其他三位繼承人的簽名,也沒有壓日期,若每位繼承人都有簽名,但都簽在不同張紙上,能算是遺產分配協議嗎(10月間有寫一份財產分配書,每一張都有他們四個人的簽名)?

      因為我的父親本身領有輕度精神障礙手冊,非常需要律師的協助與答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5 10: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確實是侵占當下就成立了,不過此部分仍涉及事證認定問題,實務上多有認為,倘若事後有將遺產依法處理,則不會構成犯罪。

2、該單據倘若經過您的父親簽字就可以發生遺產確認等效果。至於輕度精神障礙手冊並不能成為免責事由,必須個案判斷您父親的精神狀態。

3、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該單據,並與您的父親一同尋求正式諮詢,考慮是否提告遺產分割偽造文書,以保障權益。

 

小語 104-03-31 20:17

最近在看民法剩餘遺產的問題,結果我遇到問題有點卡住,問題如下

ex甲生前留有遺產250萬,無配偶子女,但父母兄弟姊妹仍健在,也有交往已久的男友,因甲本身就念法律系,所以早在22歲大學畢業的時候,就自己先擬了自書遺囑,遺屬內容親筆寫,有立遺囑日期,也有簽名,並在遺囑中指定遺囑行人遺囑內容大致如下
1.關於甲生前的負債清算後有10萬
2.喪葬費用50萬
3.遺囑行人報酬2萬
4.遺贈20萬給男友家人 
5.機車1台,雖是男友買但列在甲的名下,遺囑中甲希望還給男友,並且在遺囑中載明兩人同居的物品全遺贈給男友。
6.最後剩餘遺產如有多餘將全數捐贈給家扶(有立案字號跟欲給單位)
7.遺囑內容紀載法定繼承人只能領到特留分
根據以上我遇到問題了

Q1要分配特留分得部分,我有兩個問題
因為甲無配偶子女所以法定繼承人是純粹父母繼承??還是
父母+兄弟姊妹阿?

Q2計算我也有問題,以下因不清楚所以只算到父母,請問是A1對還是A2還是A3還是A4 我搞不清楚喪葬費跟報酬還有遺贈要怎樣扣?

A1是250萬-10萬負債=240 萬 因父母都建在所以一人可以拿的特留分是4分之1,所以父或母一人可拿 240萬/4=60萬
A2 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190萬,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47.5萬
A3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2萬報酬=188萬,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 47萬
A4是250萬-10萬負債-喪葬費50萬-2萬報酬-20遺贈=168萬 ,父或母的4分之一特留分 42萬

Q3 因為遺囑載明剩餘要捐贈公益團體所以~到底算到最後是要給捐多少給公益團體?

Q4 因為內容有說機車同居的生活用品都要給男友??這樣甲的家屬能異議嗎??

Q5遺囑中載明是因為共同分攤家用所以生活用品給男友或是什麼都不用解釋直接說要給男友哪個會比較好??

盧香亭 104-03-31 19:57

案例

某甲之父親於17年前將某筆土地以假買賣方式過繼與某甲之兒子.15年後於遺囑聲稱該土地無買賣之事實.僅為一種信託關係.並明示於過世後應將改筆土地指定繼承予某乙.

想請教律師:

1.原登記完畢之土地有無法律之效力?

2.倘無法律效力.是否受15年請求權時效限制?

3.此情形是否適用釋字107無消滅時效限制.該筆土地自始有請求權.該筆土地遺產之一部分?

謝謝撥冗解惑.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1 20:39

感覺好像法律系的案例題,如果有具體個案,請詳述買賣契約及過程內容或是信託內容,才好判定,畢竟處理個案,律師是需要探求真相,才能正確適用法律,解答疑問

盧小姐妳好:

由於本件至少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主張及舉證,以及遺產繼承分配等問題,如胡大律師所述,建議持相關事證資料向律師詢問、討論,以利針對本案做個案詳細的分析。

以上供參。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部分並無所謂時效問題

因為這是所謂借名登記關係

應該是要向法院主張為借名登記

請求返還動產歸於遺產

這不會有時效限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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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04-03-31 16:20

父親在民國92年貸款購買了一筆農地附農舍,並在父親去世前都一直登記在父親名下,但是父親在95年娶了大陸籍後母,父親在103年去世,沒有留遺囑,這樣後母有繼承權嗎??(103年後母已有領到台灣身分證)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3-31 16:27

1.有繼承權,因繼母已取得台灣身分證,所以繼承權利及內容完全與台灣人民同(我是胡志彬律師0963470881)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31 16:33

有喔!她仍然是你父親之配偶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後母會與您父親之子女共同繼承,而他也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日後仍會有遺產分割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31 22:46

配偶與小孩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4-01 01:12

您好,建議您提供詳細父親過世日期與後母取得台灣國籍的日期供律師判斷。

另外,是否後母在父親生前有污辱等重大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呢?也請您回憶一下。

 

以上,梁律師

jovian 104-03-31 10:32

您好: 父親於101年過世,名下土地由三名子女共同繼承各三分之一.但大弟名下的三分之一近日因債務問題被銀行強制執行查封限制登記,因該地坪不大,且地上物僅有權利.請問: 1.目前我們都居住該處,會不會到住處查封? 2.我們若想取回大弟名下三分之一的土地,是不是一定要幫他清償債務才行?(三分之一的地價估計不及他的債務) 3.如果真的被拍賣,另外二個繼承人可以有優先購買權嗎? 懇請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31 10: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會的,但是原則上不會影響使用。

2、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清償,或是等到拍賣的時候在主張優先承買即可。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因為是他個人債務

所以查封的是他的持分部分

所以不會影響你們使用的權利

至於你們要取得所有權

不是單純幫他償還債務

而是必須先跟欠債的共有人簽好契約

幫他償還債務之後

他必須把持分給你們抵債

否則你單純幫他還錢

土地還是他的

不會自動移轉給你們

 

優先購買權要等拍賣後才可以

但建議你們要行使

不然讓其他人跟妳們共有

以後糾紛會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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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31 15:08

建議您於對方執行拍賣時,行使優先承購權,以避免日後之糾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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