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婚前財產及婚後特種財產不列為婚後財產,故若您怕成為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您應盡早於發生剩餘財產分配前,規劃降低您之婚後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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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由繼承人間簽訂協議書,由選定之人繼承之,您父親可繼承後,再贈與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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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不肯歸還文件部分,可先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歸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又關於在所有土地上建築房屋,似亦可能涉犯刑事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且亦可提出民事請求拆除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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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弟弟在父親過世後自己就在處理遺產的事宜,遺產中有塊土地是十幾坪大,但是弟弟原本說只有兩三坪並說想要給大妹,問我是不是可以把這塊土地給他,還說其他繼承人皆已同意且印章也都給他了,所以直接叫我把印章給他,但是後來大妹過世,他就照自己意思辦給二妹,請問手續上沒有瑕疵嗎?因為後來弟弟亂說話,說他有問過我要不要土地然後我說不要,但是他的問句是我們大家都已經分配了母親的遺產,那妹妹是父親與二房生的,好歹也是家中一份子,所以我們是不是把這土地給妹妹,還說別人都同意了我同不同意。但是沒有親屬會議是可以這樣隨心所欲的辦嗎?因為本來土地就是大家的不是嗎?而且我有受騙的感覺,原本土地兩三坪後來才坦承十幾坪

您好!
我爸於101年6月21日過世,我家4個小孩+我媽共5人繼承我爸那邊宜蘭遺產。目前宜蘭那遺產是共同共有的,尚未分割。但是我們不想再繼承繳納宜蘭那邊房屋稅、地價稅。因為叔叔住在那邊都不繳納,每個人只想要遺產,不想繳稅金。每一年都是法院寄來強制執行單,我們才去繳納。因為我們跟銀行有金錢借貸往來,不想在銀行那邊有不良紀錄,間接影響我們在銀行信用,所以我們一而再繳納宜蘭稅金。但是我們在台北這邊也是loading 很重,所以我們小孩有討論,要放棄宜蘭那邊已繼承財產,該如何辦理呢?要回宜蘭法院嗎? 如果我們小孩放棄的話,可以指定由我媽繼承嗎?
宜蘭遺產糾紛到我們這代已第三代,我們不想再繳納那些稅金,造成我們額外負擔。同時也不要再收到法院通知單。所以我們要如何辦理放棄已繼承財產部份呢?
1.已經超過3個月了,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所以現在全部變成我們的財產。
2.既然已經是我們財產,我們小孩想要放棄宜蘭那邊遺產,不影響自身財產。
3.在法律上如果我們小孩放棄宜蘭那邊遺產,可以指定由我媽繼承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怕代書會有濫用您印章之虞,您母親亦可考慮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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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委託授權代刻印章是屬合法,若擔心濫用,則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明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日前祖父過世,祖母過世已久,遺產由四位子女繼承
有長男、長女、次男、三男
祖父原本已立好公證遺囑
內容是由於祖父以前已經替長男與三男買了房子,登記在各自名下
(所有人都知道的事)
現有名下一棟房子交由長女與次男共同繼承,房租兩人均分
若日後此房子賣掉,長男與三男可各自獲得十分之一的轉賣收入
其他現金存款部份由四人均分
而現在有兩個特殊的情況:
一是祖父後來又改了ㄧ遺囑,未公證
內容是由於長男在長期以來照顧祖父,存款現金全由他繼承、處理
二是三男已舉家移民美國,原本祖父送的房子已賣出
想請教的是:請問這樣的遺囑具有效力嗎?
還需要經過什麼程序才能使遺囑圓滿實行?
我爸爸是次男,我比較在乎他和我姑姑(長女)能否順利繼承房子,確保他們之後保障
遺囑有這樣的效力讓他們順利繼承嗎?需要其他子女放棄繼承嗎?
請代書有必要性和幫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第二份遺囑亦符合法律之規定,為有效之遺囑,應依該份遺囑執行之,惟若第二份遺囑不符合法律之規定,則須依第一份遺囑執行之;再就遺囑執行後是否有侵害各繼承人特留分,若有侵害,亦可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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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是可以不受函釋所拘束,所以會有判決與函釋見解相佐之情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就拋棄繼承是否有效加以爭執之,若拋棄繼承之表示無效,則仍可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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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監護人,欲出售監護宣告之人之不動產,需經法院之許可,您應具狀向法院聲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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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接獲地政來函,三七五農地租約到期,於明年一月要辦理續約或終止。
現在的問題是,三方,地政,我(出租人),承租人都沒有原始租約書。原始租約書是六七十年前我祖父訂立的。原來有三張租約,分租給三人,經過一代代遺產繼承,承租人(或承耕作人)已經不只三人,有些是兄弟間互相分租,讓租,有些是轉租他人耕作(承租人當然會宣稱是請人代耕,不是轉租),而租金因為承租,分租,轉租,造成追討困難,已經數十年未收到租金。
其中有兩張租約承租人,確定找不到,地政發函給他們辦理申請續約,也被退回。而一張租約後代還在原地耕作,近日他們找到地政詢問續約事宜。
請教:
1. 有在耕作的這位承租人後代,沒有原始租約書,可否辦理續約?如果可以,是否要重辦租約內容,如,約定耕作何種作物,以實物或金額為租金,耕作範圍與面積等等!因為我發現當時約定的作物產量遠低於現在的產量,現在一分地的稻作產量約1400台斤,可是原始租約內大約只有現有產量的三分之一。
2. 找不到人的兩張租約,公告期間,若沒有人來續約,依照地政的說法,是注銷三七五租約,但該地段還是三七五租約的農地,也就是說,若是另外租給他人耕作,還是要依照三七五條約辦理嗎?
3. 如果,後來該承租人又來申請續約耕作,是否無法拒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三七五減租條例若與佃農有所爭議,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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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A跟B於50年前租了土地 (當年土地上已有房子但未登記房子導致房屋稅籍目前在B身上)
A過世後C繼承土地
C於102年時與B簽訂土地租賃合約
合約內容為有條訂為
-----------------------------------------------------------------------------------
C方若因需要欲出售土地時,B方擁有第一承購權。B方若未承購而由第三方承購時,B方需於第
三方承購後六個月內歸還土地。B方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高於實際售價淨利潤之15%(扣除仲介、稅負等所有必要之開支)。
-----------------------------------------------------------------------------------
如今有D方出現欲以500承購
B方不願意購買,卻反反不願領取500x15% 的補償金額 而開價600萬才肯離開
請問這種狀況下 是可以寫支付命令要求收取補償金並放棄所有地上物嗎??
或是需要經過法律訴訟.另外若是採用訴訟是使用非訴訟事件還是訴訟事件?
因為是C方要給B方錢 B方簽放棄地上所有物轉交稅籍
麻煩各位了


各位律師大大您們好:
小弟在今年7月收到親外婆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提及她及阿姨有金飾首飾若干於民國81年10月1日寄存於小弟的母親之銀行保管箱內,而小弟的母親於去年(102年)12月亡故,認定小弟(獨子)和我父親兩人共同繼承了該銀行保管想。現向我二人追討其所有物,存證信函上附有外公(歿)手紙影本兩張,宣稱當年外公親筆所寫,記錄當時寄放之物品項目。小弟看過原件,大略如下:1.金手鍊3條(新) 2.金戒指9只(新6舊3) 3.珍珠戒指1只(新) 4.....(後略,就是一些品項),共兩張,一張記名"美文(外公名)寄存",另一張記名"詩安(阿姨名)寄存",兩張紙條樣式相同,惟寄存仁和品項及數量不同,皆載明"81年10月1日",但是上面並沒有說寄存於何處,也沒有說寄存於何人,更沒有我已亡故的家母簽名或任何認可的蛛絲馬跡。小弟於昨日接獲桃園地檢署傳票,小弟與我爸皆被列為侵占被告。小弟於母親生前取得部分保管箱之物,其中並沒有該清單所羅列的品項,也未曾被交代內有他人寄存物品,只知都是媽媽留給我的。該保管箱在母親病重之前她親自辦理退租並將其清空,一週後小弟又新承租該號碼相同的保管箱。其容物皆為家人在不同時期贈送給小弟的玉飾,舊版紙鈔,紀念幣等等,有部分類似於該紙條提及之物,但是也無法釐清到底是母親或原告所有,因紙條上並無記載款式。對方提告之前有來小弟家中要求返還,但是當時小弟認為這突然蹦出來的紙條子虛烏有,亡母並未向小弟提及。心有存疑所以暫時拒絕返還,況且小弟手上的數量遠遠不及該紙條記載。亡母過世後的財產清單(國稅局完稅證明)上也沒有任何保管箱和金銀珠寶之記載。想請教律師大大,這樣對方告我侵占,會成立嗎?我根本沒有犯意,這些東西都是亡母生前贈與,並不是向原告它們宣稱的寄放,我只是試圖守住媽媽生前留給我的紀念品。還有,單憑這種只有單方具名,信手一寫的紙條能成為對我不利的證據嗎?我根本沒有繼承到這些物品,檢察官會採信嗎?小弟將於本月25日第一次由檢察事務官詢問,請問該如何答辯?需要請律師幫忙寫訴狀或聲明嗎?律師大大撥冗解答,大恩大德難以回報。



您好。
想請教一個關於繼承的問題,因為我的外公在20多年前過世了,而外公總共有七個兒女,家母排行第六。外公在過世時留下了一塊土地,那塊土地現在為止都是給沒有娶妻的二舅耕作,但是因為二舅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越來越無法長時間的工作,所以二舅近期決定要將土地賣了,可問題是,在20多年前外公在過世時這塊土地並沒有過戶給阿姨舅舅他們幾個兄弟姊妹,阿姨舅舅他們後來去尋問的結果表示說要出示七個兄弟姊妹的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還有印章,才有辦法過戶,可是家母在2年前已經去世了,而我們家總共有我爸爸及包含我共4個姊妹就成了媽媽的直接的繼承人,但因小妹仍未成年,所以如下有幾個問題想請各位律師幫忙。
2.呈上,假設這樣就無法過戶,那我們家四個姊妹包含爸爸也都需要提供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還有印章嗎?還是說爸爸提供就好或者我們四個姊妹提供就好?
3.再請教各位律師,阿姨其實有先跟我們幾個姊妹說,因為我們的小妹還未未成年所以得要在另外找一個代理人,前提不可以是我爸爸。阿姨表示因為爸爸也同為媽媽的繼承人所以並不可以當小妹的代理人,但是我有疑問的一點是爸爸明明是小妹的監護人為什麼卻又不可以當小妹的代理人?請問阿姨這個說法正確嗎?
4.呈上,如果爸爸真的不能當小妹的代理人,那小妹的代理人只能找長輩嗎?不能是同輩的成年人嗎?還有代理人這個名稱最主要是為了什麼?
5.再者,假設我們家選擇拋棄繼承,其他繼承者的權益會有什麼受損?
如上,這是目前所遇到的問題,如果真的是我們該有的權益,我們想要極力去爭取,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忙讓我們能夠不要只是被動的一方,而應該是主動的一方。
以上 謝謝!


您好:
第三點:因民法自1086條第2項規定利益相反且依法不得代理時,應選任特別代理人;而父親與小妹同為遺產繼承人,已屬利益衝突,如父親代理小妹與自己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即構成民法第106條之自己代理、如同時代理多個未成年子女則亦構成雙方代理,皆屬依法為不得代理之情形(最高法院65台上840號判例要旨謂法定代理亦有適用),若非經另選任特別代理人,則該分割遺產將可能衍生無效之爭議。實務上因分割遺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情形亦屬常見。阿姨的說法,應屬正確。
第四點:此代理人法律上正式名稱為「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法律上沒有明文限制資格,但通常是由聲請人提供三等親以內就遺產無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之長輩(例如叔伯姑舅姨等親戚),如無長輩,則與遺產無關、智識社會經驗有水準以上之二十歲以上近親(例如表堂兄姊)也符合資格,但法院也可能會選任社福機關為特別代理人。(請參考台北地院102年度家聲字第82號裁定書)。
在您的案例中,同為繼承人的阿姨舅舅,或是您家已成年之兄弟姊妹,均無法擔任小妹之特別代理人,或可考慮自父親方面選任長輩,或已成年、具智識及社會經驗之堂表兄姊擔任特別代理人,如仍無適當人選,亦可請法院另行選任。
第五點:您母親既已逝世兩年,早已逾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自無拋棄繼承之問題。
結論:依法律規定之應繼分繼承土地並共同協議如何出賣(價錢),如遇其他繼承人依多數決跳過您家直接處分土地,而有賣價過低或未分配價款等問題,再做商議即可。除非有特別詭異情形,例如忽然有外公債權人出面請求清償債務(可能是假債權),否則應無大問題。
如仍有問題,歡迎來電或來信詢問。

我的先生與前妻婚姻存續時育有一子A君(79年次),81年離婚後監護權歸父親,但小孩從小就由母親家族輔養,現A君已成年
我與先生89年結婚後育有二子,婚前先生名下有一棟房子86年購買,婚後100年我們又買了一棟房子,先生不願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宣告,我的收入比先生高(約3:2),婚後所購的財產雖登記為我名下,依目前夫妻財產共有制實為兩人共有
想請問:
如果日後我先生先過世,A君有他的應繼分嗎---婚前的房子及婚後購買的,如果有應繼份,有何方法讓A君不會繼承他的應繼份 如果我先過世,先生再過世,A君可繼承的有那些? 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宣告,是否可讓法律關係較為簡單 我先生一直說A君已經多年未連絡,如果有繼承權,他也不會來申請,但是他們父子有用臉書互為好友,且他應該是有應繼分,可以不通知他來繼承嗎?不通知這樣是不是又會有爭訟事件? 我認為我的收入較高購買婚後財產我負擔較多,這可在繼承時主張嗎?或者離婚時亦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呢? 是否還有特留份的問題,可如何避免日後孩子們的訴訟紛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為您配偶之婚生子女,為您配偶之法定繼承人,若欲避免A繼承您配偶之遺產,可開始做遺產規劃,只要讓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即無遺產問題,或將您配偶名下財產減少之,如開始將配偶名下財產做贈與給您或贈與給您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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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婚姻關係中受胎之婚生子女身分,其否認子女之訴屬一身專屬之訴訟權利行使,除非生前已合法起訴,才能由繼承人承受訴訟,至於生前委託死後提起,皆屬違法。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在無婚生推定之情形,例如非婚生子女有認領無效,或收養無效之情形,始得合法提出。
參考:民法第1063條、釋字第587號(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k1=%E6%B0%91%E6%B3%95&t=E1F1A1&TPage=1)
結論:父親生前未提出否認子女之訴,該婚生子女身分即告確定,法律上並無任何得爭執空間,如其他子女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將遭法院以起訴不合法(欠缺確認利益)裁定駁回。




因令尊在95年間過世,除非您妹妹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令慈)在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二個月內,有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否則她已為概括繼承,依法應當償還令尊之債務。
又若她有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1之3條第4項之情形,或可透過訴訟,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與小叔有糾紛.婆婆不顧先生的意願.將先
生名下財產在一年內陸續全部移轉成自己與先生前妻小孩名義. 先生因長期酗酒有酒精性失智等情形. 我是合法配偶但先生名下卻已無財產. 先生無奈只有每天繼續喝酒.前妻小孩十數年來少有聯絡.都是我在照顧.小叔甚至親口說出要我滾蛋並有暴力行為.我先生沒辦法制止他弟弟的行為..只好要我下一次遇到就報警.
請問我有沒有辦法保全我的權利?. 據說印鑑證明第一次須本人.之後皆可委託辦理 但我先生說他這 一年內沒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贈與? 先生不願提告自己的媽媽. 請問我該怎麼辦?
曾有想過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但其家族沒人站在我這邊除了我先生.連看護的地位都比我高. 就算聲請也沒把握.每天住得很害怕。
難道我只能等先生百年後再以合法繼承人身分向受贈人提起訴訟?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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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有個法律問題想請教版上熱心的律師們
在此先感謝提供解答的律師們.感激不盡!
事情如下.我有一親戚
家裡有4口人.分別為父.母.兄.弟(兄及弟為輕度身障)
母生前名下有一棟房子.但父跟銀行貸款400萬.由母之房子做抵押
母應為父之連帶保證人
母於民國91年時過世.除房子外無遺產.父兄弟三人皆未辦理任何限定或拋棄繼承(繼承當下兄及弟均未滿20歲)
據悉房子於91年母過世前即已法拍.拍得320萬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
因此尚餘80萬的債務應該是由父及兄弟三人共同繼承
然約民國96年.兄的郵局帳戶曾被法院強制執行過1萬多元.用於償還債權銀行(據悉當時不知何故未收到法院之執行命令因此錯過聲明異議之機會)
是故也沒有遭強制執行之公文可以查詢執行詳細內容.只確定當時兄完全沒有負債.只有可能是繼承而來的這一筆債務而已
但民法繼承篇(98年)以及民法繼承篇施行法已修法.改採限定繼承
且溯及既往.因此想請教各位律師
問題1:繼承時間點為民國91年母過世時.當時兄與弟皆未滿20歲.所以依新法之規定.債權銀行是否已經不可以再追討那80萬繼承的債務及其後續衍生之利息?又如果以後銀行又追討那應該如何處理呢?
問題2:又請問有沒有更積極的方法.如走何種訴訟途徑直接確認債務是否存在?否則事主到現在都還不敢存錢在自己的帳戶.深怕被執行(事主曾於96年被執行時至聯合徵信中心查過自己的信用紀錄.無負債紀錄)
問題3:不知現在是否有相類似的法院判決是溯及既往免除了未成年繼承債務的案例呢?
以上問題拜託熱心的律師們幫忙解答了.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