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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ght 104-03-05 11:18

你好,因被繼承人過世,有一塊土地繼承,我們有3位繼承人,分別是姐姐,哥哥,我共三位,因擔心哥哥以後把他持份的土地去不法借款或變賣.請問,我們是否可以把土地改為公同共有.這樣,可以防止哥哥拿土地借款或做不法行為嗎? 謝謝

哥哥若把土地拿去向地下錢莊借錢,是可以的嗎?

若真的拿去地下錢莊借款,那土地持有人會是哥哥或地下錢莊?

是否能保有土地,也同時有辦法可以防範哥哥日後做不法行為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5 11: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產分割分別共有前,均屬於公同共有

2、倘若分割之後,就屬於分別共有,所有人可以自由處分使用該財產

3、因此建議可以先不要分割遺產,或是可以借名登記於其他人名下或是辦理信託

 

可起訴請求原物分割變價分割,讓您哥哥只取得屬於他的部分,或以金錢補償,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動產,這就可以解決您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5 20:06

可以於哥哥之持份上設定抵押權,以避免哥哥其持份土地拿去抵押借款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05 21:19

1. 可考慮直接分割,各自取得土地,這樣哥哥取得屬於他的土地要怎麼,就跟你們無關了。

2. 若你們考慮到的是希望祖產保持自己人所有,那就維持目前公同共有關係,且可另行以契約約定不分割,否則繼承人是可以隨時分割遺產

Andy 104-03-04 20:46

請問繼承房屋於三位名下,而其中有兩位想要賣掉但我們不同意卻被告知說通過1/2即可強制買賣,這樣他們真的可以強制賣出嗎?

現行法規是需要三位都同意蓋章才可賣屋還是通過1/2即可強制買賣?

1. 土地法第34條之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2.你可主張優先購買,且視個案亦非無破解之道.

對方2人同意即可出賣,但你可主張優先承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4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共有人,可行使優先購買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04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共有人,可行使優先購買權之。

小妮子 104-02-28 12:48

你好,哥哥是債務人,並於民國103年5月往生,他生前沒有遺產只有卡債問題,積欠銀行卡債。但在他往生的6個月內我已去做債務拋棄繼承。完成拋棄繼承後沒多久收到銀行對我們的支付命令。因為父親於民國99年1月往生,生前有一間房子,沒有存款。父親過世後繼承人由母親、兄、姊、妹 4人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母親,當時兄妹3人並未做拋棄繼承動產聲明,並直接將動產過戶給母親,銀行將母親列為被告,請求母親支付兄長生前的卡債,請問該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2-28 17:10

您好!

哥哥是父親的繼承人,本可共同繼承房子,卻無償將房子全部登記給母親,這是侵害債權行為,也是債權提告撤銷登記的原因,建議應將對方的起訴理由書提供律師研究,再針對問題逐一提出答辯理由。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諮商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Kari 104-02-27 21:44

我的祖父祖母仍健在,與祖父祖母同住的小叔目前生病且失業(房子以前是祖父的,但現已登記在小叔名下)。最近小叔積極的找代書疑似要趕緊再將祖父祖母的土地過戶給他;除小叔外,還有父親與伯父共三兄弟,房子登記在小叔名下,小叔又想說服祖父祖母將土地過戶給他讓其變賣,已明顯侵害到父親與伯父之應繼分。

請問:

1.小叔因生病失業急需用錢,其說服祖父祖母將土地過戶給他之情形(因房子不能賣故小叔打算變賣土地),是否能成為民法第1173條遺產歸扣之標的?

2.現在我的祖父祖母仍健在,父親應該如何做才能阻止小叔將土地過戶變賣,而維護自己身為應繼承人之權利?(因小叔與祖父祖母同住,怕祖父祖母拗不過他而同意過戶土地。)是否將祖父祖母之相關證件收起來保管即可?

謝謝!

1. 不是歸扣範圍

2. 可委託律師訂立遺囑,預先針對遺產分配,或針對各自應得部分,預先做生前贈與,或也可做信託,當然這些都要當事人同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7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祖父母願意贈與給小叔,不得列為歸扣之標的;又關於祖父母之財產,目前尚非為遺產,除非祖父母預立遺囑或開始贈與財產分配,否則祖父母若自願贈與小叔,您父親亦不得阻止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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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7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祖父母願意贈與給小叔,不得列為歸扣之標的;又關於祖父母之財產,目前尚非為遺產,除非祖父母預立遺囑或開始贈與財產分配,否則祖父母若自願贈與小叔,您父親亦不得阻止之。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28 18:17

您好!

1. 歸扣的標的限於生前特種贈與,事由限於結婚分居營業,您所述情形尚不包括在生前特種贈與中,因此不得主張歸扣。

2. 祖父母要將財產贈與何人,是他們的自由,最多只能道德勸說。又,也不宜且不能任意將祖父母證件加以藏匿。

3. 家和萬事興,家人之間沒有什麼不能好好溝通的。

以上供參。

104-02-27 11:12

想請教我阿公過世後,我父親去辦理拋棄財產繼承,因我父親有六位兄弟姐妹,現在有一位叔叔過了二個星期都沒去收我爸寄出的拋棄財產繼承掛號信

這樣子在法律上來講是有收到掛號信的人才能繼承我爸拋棄財產的部份嗎?還是說沒有去收掛號信的叔叔,他也是有權利繼承我爸拋棄的部份?

變成五位在繼承財產還是四位在繼承財產?

沈恆 (沈律師) 104-02-27 18:36

您好!

如果只有您父親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就由其他兄弟姊妹平均分配遺產,其他兄弟姊妹是否去領拋棄繼承通知的掛號信並不會有差別。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沈律師說的沒錯。

二、既然你爸已經拋棄了,其他兄弟怎麼分就不要管了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打電話約時間

小馬 104-02-27 02:28
父親已過世17年,直到近日我才收到一封向繼承人催討信函 內容大致是資產公司在2006年向銀行買下此債權,現將債權事實通知繼承人要求償還 於是我詢問家人是怎麼一回事 債務情況大概是父親生前有一筆約五六十萬信用貸款未償還 當時那筆信貸有兩位保人,我繼母和我姐姐(她們兩位是保人也是繼承人) 這些年來債權公司一直有向兩位保人催款,姐姐甚至有被強制扣薪(現已離職) 父親的繼承共有5位,我們繼承的是祖產 就是三四十人共同持分的那種,現在除了我其他四位都沒有任何屬於自己的資產,想請問各位律師 其他四位繼承人都不打算處理此筆債務,而我因為有資產而不得不面對,若我償還資產公司後能再向其他四位繼承求償嗎? 當初父親向銀行借貸的金額約50萬,現在加上這十幾年來的利息資產公司要我償還2百多萬,請問有沒有法律條例可以主張因我這些年來確實不知情而能減免利息?(資產公司態度強硬不願減免) 若我適用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之三條第四項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的話我該如何得知當時繼承到的祖產持份(至今尚未變賣)的正確金額?又該如何提出主張?(父親生前我便未與他同住) 聽說若對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是不會通知應受執行人的,我現在很害怕一覺醒來就發現存款歸零房子被封,現在我該到法院做什麼動作嗎?還是就靜待債權公司對我提起訴訟(他一定會提起訴訟嗎)? 煩請各位律師幫我解析,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27 05:24

您好!

如果債權人之前都未曾向您本人催款,應已逾請求時效,您本人可以時效抗辯拒絕清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克魯斯 104-02-26 14:27

家裡目前有三位小孩(我、姊、弟)、父親,母親在世時已經有立好公証遺囑遺囑行人為阿姨,內容為土地由三位小孩均分,我會再額外分到一間房子,沒有寫到我爸繼承的那份。 

後來阿姨和我家有些金錢糾紛,我家和她關係不太好,我不太想透過她去辦理遺產繼承;姊姊叫我把那間房子拿出來均分,她才肯出來談繼承,基於這兩點,我傾向先用共同共有去辦理遺產繼承

有幾個問題想詢問一下:

1.姊姊想改遺囑行人,對她會有好處?她可以自由分配遺產繼承

2.可以不透過執行人去辦理共同共有繼承遺產嗎?

3.父親應該可以保留1/8的特留份,母親遺產先抽出1/8給父親,剩下在分給    小孩?

4.若3可行,剩下的遺產再照遺囑去分(剩下土地三位小孩均分,我得到一間    房子)?

5.若2可行,遺產稅每人負擔為1/4?或者照持份去負擔遺產稅?

6.若2可行,父親可以幫我和弟弟出遺產稅,他不想幫姊姊出,但是遺產稅需    全額繳清,可以事後跟姊姊追討遺產稅?或者可以強制拿她的土地來抵遺      產稅?

 

不好意思,麻煩一下請解答,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任一繼承人均可至地政機關先辦理共同繼承,若大家對繼承有意見,再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6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遺囑行人公證遺囑執行之,若有違反造成您的損害,可對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又若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應繼分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亦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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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6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遺囑行人公證遺囑執行之,若有違反造成您的損害,可對蒐集證據對其提出刑事背信告訴,又若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應繼分之特留分,其他繼承人亦可請求返還特留分

沈恆 (沈律師) 104-02-26 23:41

您好!

遺囑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可改選遺囑行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璇璇 104-02-26 11:55

你好:請問一下我外公過世,但他有七名子女可以繼承但有一名女兒已經過世了。但有一分文件需要七名子女都簽名同意直接繼承並賣掉但那名已逝阿姨的女兒不肯合作同意簽名。是否可由其他六名子女做決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5: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產的部分屬於公同共有,必須透過全體協議或是法院裁判分割之後才能任意處分。

2、不過倘若是動產的話,2/3共有人同意即可處分,但是剩餘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

 

104-02-25 14:20

舅舅往生,我母親為唯一繼承人,除了一塊田地外,另有一間蓋在親戚土地上的破舊房舍,請教是否可以就把地還給親戚,要如何辨理,是限定繼承,還是拋棄繼承..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02 11:4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您的母親是唯一個繼承人,則拋棄繼承之後會歸國有。 2、 建議可以繼承之後辦理移轉即可,並約定由受讓人負擔相關費用及稅務。
沛希 104-02-24 00:47

您好:

我爸大約10年前意外過世 留下土地

及一間房子(我與我媽與爸住)

我有同父異母的哥哥們

土地部分過世後有收到遺產繼承的單子(略過 因不了了之被政府收走)

主要是房子部分 沒有收到任何單子

“我不知道是我爸生前已經過給我媽 還是政府安排在我媽名下?”

“既然在我媽名下.那哥哥要搶搶的到嗎?”

房子是我媽名下.但地不是我們的 我們有繳地租,如果要賣 地主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利?”

因為我媽想賣給地主 不要跟哥哥他們有牽連 但又怕這房子他們會用任何手段從中搶走

懇求解答 謝謝!

一、若要查詢房子何時移轉、何種原因移轉,請致地政調取該房子的異動索引即可。

二、若係父親生前移轉房子,你哥哥自當無法爭執;若母親係因繼承而取得房子,亦因主張繼承權受侵害時效已過(十年),你們亦得主張時效抗辯。

三、若該房子屬租地建屋,初步判斷地主似有優先承買權,但仍須視相關資料而定。

四、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五、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是合法建築調閱謄本就會知道是否生前就已贈與給你母親

如果是生前就贈與

其他人就無法對此主張任何權利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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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4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至地政事務所調閱異動索引或謄本,視您母親取得動產之方式為何,若為您父親生前贈與,您哥哥即無法向您母親主張權利,若為繼承取得,您哥哥或許可主張繼承之應繼分;又關於出賣動產之部分,地主享有優先承購權,應發存證信函通知其限期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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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24 00:10

請問在父母雙方過去都知情狀況下,生下非父親的兒子甲君,若干年父親死亡,其他兒女是否可主張非父親所親生之子無權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02-24 00:46

您好!

只要受孕時父母有婚姻關係,小孩就會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有權利否認親子關係的只有父、母及小孩三人,此三人若未提起否認之訴,則法律上仍推定有父子關係,小孩有繼承權,其他小孩無權反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嘗試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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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2-28 03:4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所謂的受孕時有婚姻關係,是指只要小孩在出生前已經結婚登記,就都算您說的受孕時有婚姻關係嗎?

 

 

 

關關 104-02-23 12:05

我爺爺先去世,家中遺產正在過戶,並請代書處理,在過戶的期間,父親去世,變成現在我們無法繼承父親從爺爺所分下來的遺產,想說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使我們可以行使正常的繼承權利

代位繼承可以嗎??要什麼的條件和規定


如果你父親生前未有喪失繼承權事由(實務上通常沒有),你們確實可代位繼承你父親的那一份,如果其他繼承人拒絕分給你們應有的部分,可以繼承回復請求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來主張權利,代書只會辦過戶,對於繼承法律通常不會非常了解,建議應找專業律師諮詢處理,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4-02-23 17:57

您好!

爺爺過世時起,爺爺的遺產就已經成為父親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所謂父親死亡就不能分得爺爺的財產是錯誤的見解。
父親死亡時,父親的繼承人可以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包括父親繼承自爺爺,但還沒分配取得的財產。且這不是代位繼承,而是父親的繼承人本應有的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3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於爺爺死亡時,已享有繼承權,目前雖父親於爺爺死亡後亦死亡之,惟您為父親之繼承權人,可主張代位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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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已經不屬於代位繼承

但你們還是可以繼承你父親繼承自你爺爺的應繼分

因為我國法律繼承是以死亡時為準

不需要登記即可繼承

所以如果他們要進行分割遺產登記

必須你們同意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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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a 104-02-23 11:01
各位律師您好 幾年前父親過世,身為女兒當時在母親的勸說下蓋章放棄繼承父親遺產,當時父親名下的土地建物全給了哥哥現金則留給母親;現在母親人在加護病房,哥哥對母親並無多加照顧,如果母親過世後其生後財產是否女兒也有權繼承,還是當年蓋章就等同放棄父母親的財產繼承

女兒對母親是有繼承權的,而且繼承權不能在未過世前預先拋棄,你有繼承權是沒有問題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4-02-23 18:03

您好!

父親過世後,若已簽名同意放棄分配遺產,則不再能主張分配父親遺產。其後母親過世後,只要未簽名放棄分配母親遺產或辦理拋棄繼承,則仍可分配母親遺產,但若母親有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方式,除了應繼分的保障外,原則上應依遺囑處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3 1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兒無放棄母親之繼承權,則其對母親之遺產仍享有應繼分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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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3 22:00

您好,拋棄繼承之前提在於被繼承人已經死亡,故無法預立拋棄繼承

賢媽 104-02-21 16:55

公公於94年去世 . 包含未亡人+子女共5人簽下財產分割協議

女兒簽下繼承金錢

動產歸獨子A所有

幾天前收到法院寄來民事聲請調解

是其中一名女兒B在90年欠卡債未還.由資產管理公司來主張""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主張動產予變更為相對人A 與B 共同所有.調解費由相對人負擔

請教

1. 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動產繼承權.覬覦這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3.是否該參加調解? 參加調解不就代表想解決B得債務?

4.這塊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期盼律師們解惑 

賢媽:您新年好 !

1.就該資產管理公司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為維護全體家族分割繼承之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網路免費通話Line輸入本人帳號q789336亦可私密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專業經辦民事債務糾紛法律實務經驗提供寶貴意見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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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21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答: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但不一定成功,其需證明具有詐害債權之故意。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動產繼承權.覬覦這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答:資產公司期待能從動產受償之。

3.是否該參加調解? 參加調解不就代表想解決B得債務?

   答:可參與調解,參與調解不代表想解決B之債務,若條件談不攏,調解不成立即可。

4.這塊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答:等到撤銷成功,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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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21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B無告知在外欠款.在財產分割下.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

    答:資產公司能主張撤銷協議,但不一定成功,其需證明具有詐害債權之故意。

2.是否資產公司主張B有1/5動產繼承權.覬覦這動產盼能炸出點錢

   答:資產公司期待能從動產受償之。

3.是否該參加調解? 參加調解不就代表想解決B得債務?

   答:可參與調解,參與調解不代表想解決B之債務,若條件談不攏,調解不成立即可。

4.這塊動產價值不高且為袋地.周邊亦有地淪落法拍都還賣不出去.若被資產公司主張撤銷成功.最後淪為法拍..A有優先買權.這時去買回不會比與管理公司協商來的好?

   答:等到撤銷成功,再主張優先購買權即可。

芒果 104-02-21 01:03

我爸最近很煩惱因為我阿嬤過世後,她沒交代清楚只留下了3棟房子(留下土地)目前有一棟最好的我們家庭自己在住已住20年了,剩下兩棟租人,我持有4/6的地,大姑和二姑各有1/6,各持有18坪,我二姑和大姑給我們兩個選擇
A.我們要拿出100萬給雙方,雙方各得100萬,但我拿不出這麼多錢,貸款代不了這麼多錢B.小姑給大姑和我各100萬,收購我和大姑手上1/6的地,這樣他就有1/2的地,但是這樣地就不完整,聽障被說下一代會有很多土地繼承糾紛,因為三棟房屋是連在一起C讓他們都各持有1/6的地,但是我怕她會要我們這的房子,還有一個問題是他們持有的1/6的地大約是半棟房子的大小,難道要把房子切一半給他們住,或著他們把那1/6賣給仲介房屋,房子的另一半會被打掉重建的可能嗎??
這一切太多複雜未知的事,我該如何是好??自好事大姑二姑不要跟我們要太多錢,談錢傷感情嗎!!但他們堅持個要100萬,我也不想年紀輕輕就過貸款生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1 16: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產是哪些,動產的所有產權沒有說明清楚,因此無法詳細分析。

2、但是倘若就遺產部份無法協議分割,就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法院裁判分割的話,可能有變價分割的問題,因此恐無法保住您所居住的房屋,建議還是以協議的方式處理。

 

政宏 104-02-16 22:12

我是一位剛畢業的職場新鮮人,媽媽在上個禮拜因急性肝衰即去世了。

遺留下當鋪12萬的債務,用兩台機車作抵押並且沒有擔保人,可是礙於經濟能力有限,無法全數償還。 想請教律師我該如何處理,媽媽的喪葬費已經快把我壓垮,再加上這些高利率的債務 我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拜託陳律師指點我一下。 媽媽沒什麼遺產只有三塊(長輩們稱之為麒麟地的散地),國稅局財產清單說價值35萬 可是現階段無法買賣。如過拋棄繼承是否債權與我完全無關,如不拋棄繼承那該如何處置??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7 09: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應該取得土地資料之後,先行請動產仲介業者評估可能交易價格(多找幾間),屆時再來決定如何繼承

2、倘若遺產多過負債及遺產稅,則可以考慮將土地出售之後清償債務繼承剩餘財產

3、倘若遺產較少,則可以3個月內向法院報請拋棄繼承備查,屆時被繼承人之所有債務財產均與您無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icky 104-02-14 01:21

家母98年過世後因有債務,我們三兄弟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獲法院核准,第二順位由外公接收(外婆歿),當時外公未辦理拋棄繼承,後來100年外公過世後,舅舅阿姨們也相繼辦理完拋棄繼承獲法院核准,只剩家母沒辦(因已歿),故由我們兩兄弟變成代位繼承,前兩天收到國稅局通知我們才知道我們兩兄弟成為代位繼承人,且於100年舅舅阿姨們辦理拋棄繼承時我們兩兄弟都為收到存證信函,法院為何會通過。

問題一:現在我們兩兄弟辦理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嗎?(民法好像規定要在被繼承死亡三個月內辦理)

問題二:我們兩兄弟及我們的子女可以順便一起辦理拋棄繼承嗎?

問題三:下一順位繼承通知要通知誰?(舅舅阿姨們也都有子女

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14 13:06

您好!

您是代位母親的繼承權,外公過世時您已當然取得繼承權,並不是因為舅姨拋棄繼承才取得繼承權,因此舅姨拋棄繼承時並不需要通知您,您現在才要拋棄繼承已經逾三個月期限,即使去辦理拋棄繼承也很可能會被法院駁回,雖然可以再提出抗告,但您既然可主張限定責任,應不需浪費精力去爭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hen 104-02-13 23:53

結婚後發現先生有欠債

欠多少不知道

我想問會不會影響到我?

我帳戶能有放錢嗎?

另外

如果爸媽有一天不在了

他們的房子是由我繼承

就變成我的房子

那先生欠錢房子會被查封嗎?

有人說結婚時要辦什麼財產分開

我記得登記時沒人問我啊 

 

還有他這樣欠錢

也會影響小孩吧! 

沈恆 (沈律師) 104-02-14 13:15

您好!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夫妻婚前債務本就各自負責,您的帳戶及繼承取得的財產,夫的債權人都沒辦法查扣。
另外,夫妻財產制要去法院辦理登記,辦理結婚登記的戶籍機關不需要問您財產制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祥 104-02-10 17:07

請教這裡的律師,現在的法家夫妻財產制是那種?在1年多前看過新聞播過現在夫妻財產各自管理,負債也各自負責,那我是民國100年結婚的,那時還沒有改,現在會自動適用嗎?

而在繼承方面想請教的是,婚後才知我太太父母在年輕時,做生意跟銀行借錢,還跟我太太的祖父,母四方連保,後來生意失敗,欠了很多錢,也無力償還!而我到現在久久不能釋懷~

而我的父親最近也想把部分的房產過戶到我的名下,而我很怕,以後我岳父,母過世了,我太太也沒有處理好,而影響到我跟孩子,而我名下的財產跟房產是否會受到牽連,雖然現在岳母尚在,丈人逃到大陸很久沒消息了~未來的日子裡我該有什麼防範呢?是否跟我太太去登記"分別財產制"來保護未來我的財產跟房產呢?真的很替未來擔心

 

你太太的債務跟你是無關的,你太太父母的債務就更與你無關,100年結婚沒特別約定財產制的話,就是法定財產制,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負擔,如果還是擔心,要辦理分別財產制的話,可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10 22:50

夫妻債務各自獨立,若無特別約定,就是法定財產制。

moon 104-02-10 03:56

以下以甲乙丙丁為稱謂:

甲乙丙丁4人的父親過世後,由甲乙2人繼承父親的動產遺產,丙丁為女兒所以沒有繼承。16年後,丙得知並取得遺產協議書影本,上面寫動產由甲乙2人繼承,丙丁2人放棄。但丙的簽名是偽造的,請問:

1.丙是否可以透過訴訟取回當初應繼分的動產遺產?男女是否有別?(土地至今未轉手他人)

2.丁長年在海外生活,得知此事不想追究,是否視同放棄?也就是說,不主張權利的人就當他的簽名是真的。

------------------------------------------------------------------------------

再補充一問,偽造文書追訴期已過,那民事部份可以提告

 

沈恆 (沈律師) 104-02-10 12:32

您好!

遺產分配法律上是男女平等,除非是自願放棄。因本件時間已久遠,可能有時效問題待克服,建議備妥過戶文件找律師當面諮詢為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10 16:20

若是要追究偽造文書刑責,由於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20年,因此尚有機會,至於主張繼承權受侵害的部份,則可能已逾10年時效。此外,除時效的問題外,證據可能會因為時間經過而難以搜集取得等,這也是要考量的點。

陳炎琪 (陳律師) 104-02-12 17:32

關於偽造文書追訴權見解,樓上鍾律師見解似有錯誤。

律師所看到的刑法第八十條規定,所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之規定,是民國94年刑法修正後之新條文。

而在民國94年刑法第80條修正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追訴權時效是十年。

依據發問者所述之情形,偽造文書行為發生在十六年前,故依新舊法比較後,選擇對行為人最有利之比較適用結果,倘若發問者真提告偽造文書,屆時檢察官會適用舊法的刑法第80條規定,而以追訴權時效經過為理由,直接對發問者之刑事偽造文書告訴為不起訴處分。

盈盈 104-02-10 01:50

請問...

我父親過世一個月後家人要我們先辦理拋棄繼承,辦理完後 才想到爸爸的車子尚未過戶. 去辦理過戶時才知道因已辦理拋棄繼承 車子無法辦理過戶!!!  

但因車子原本是我的名字 後來過給爸爸,而車子的貸款也尚未繳清...所以現在車子只能等著被報廢而沒有其他辦法嗎?!

我辦理拋棄繼承尚未滿一個月,我知道無法註銷拋棄繼承 。但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補救的嗎????

如果辦理拋棄繼承時 是家人幫我去法院代辦 這樣能取消嗎......

104-02-09 19:49

朋友媽媽離家好幾年突然又出現,買房要立遺囑(想立我朋友為繼承人)說要朋友的身分証影本.想問繼承人需要給身分証影本嗎?需要哪些資料??要注意哪些問題??

建議委由律師代寫遺囑,並做公證就無問題,有其他疑問,可來電討論

104-02-09 20:05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議委由律師代寫遺囑,並做公證就無問題,有其他疑問,可來電討論

所以立遺囑真的需要繼承人的證件影本喔??

一、立遺囑沒有一定要身分證影本,沒有身分影本乙可以立遺囑。不論法律規定的那個遺囑都沒有這個要件呀。另,遺囑為法定要式行為,如果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方式就會是無效遺囑。二、如果怕身分證影本遭移作他用,可在身分證影本上記載[ 僅供立遺囑確認身分之用]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0228717475

Memphis 104-02-09 08:52
以下問題向您請教- 有二塊相鄰的土地,一塊為父親所有,另一塊是遺產由六個兄弟繼承。目前二塊相鄰的土地上有一個建物,是由其中一個叔叔經營餐廳,沒有立過租約(亦未給過租金),現在父親想要: 1、要求叔叔給付租金及補過去未給的租金 2、想要出售土地 曾與叔叔溝通皆置之不理(不願付租金,也不願搬走),請問要循何種法徑途徑達到以上二個目的? 另請問您的收費標準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租金的請求應是可以,至於對方佔有您方的土地權源為何,則為本件應先釐清之處,日後法律上的主張也會隨之不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你所述,你叔叔的房屋佔有自己土地以外的部分應該沒有合法權利,可以民事訴訟的方式乞求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加上遲延利息,至於變賣問題,共有土地超過應有部分一半,及超過一半的共有人同意,就可出賣,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系爭建物若未經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使用該建物,若他人使用之,得訴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2.另出賣土地之前可先訴請共有分割,會增加日後出售土地之價值

3.關於進行訴訟律師酬金請來電詢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9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叔叔與父親之間存有使用借貸契約,您可委任律師對您叔叔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限期請求返還之;若無使用借貸關係,可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所有物,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亦可考慮是否提出刑事竊占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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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9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叔叔與父親之間存有使用借貸契約,您可委任律師對您叔叔發存證信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並限期請求返還之;若無使用借貸關係,可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返還所有物,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亦可考慮是否提出刑事竊占之告訴之。

stella 104-02-08 20:48

你好  

請問大姊已過世,他的小孩將要辦理拋棄繼承,小孩還能領勞保費嗎?(之前試辦月領,只領一個月就過世)  是否可先領完勞保再辦理拋棄繼承呢?

關關 104-02-07 22:08

1.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代陪同)辦理繼承,於文件上簽名並蓋章,若文件上無法代的簽章,此文件有效嗎?

2.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開戶、繼承可直接由法代為辦理嗎?還是說要自已簽章再由法代同意?

不好意思麻煩了,也謝謝撥空回答問題。

104-02-06 19:00
請問我父親於91年去世留兩間房屋.當初在91年01月31日有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沒做拋棄遺產的動作,也有協議書.兩間房子由兩位哥哥繼承並辦理過戶完成。我與媽媽各分得五千元.我在91年3月6日向台新銀行產生了借貸關係於95年01月02日開始未繳款債務.直到昨天接到台新銀行電話說要訴請法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說我當初沒有做財產拋棄所以他們有權這麼做.今天就先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聲請狀了.請問已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沒做拋棄遺產的動作經過這麼久的時間了銀行真的可以訴請法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嗎?我該怎麼辦?

先對支付命令異義,進入訴訟後再針對對方主張抗辯沒有脫產問題(就債務產生時點與繼承時點論述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一、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固為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惟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亦為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所明定。又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312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     如需服務、請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經辦此類債權債務糾紛之實務經驗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三、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銀行主張並非一定會成立,但您一定要先提出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07 14:56

您好!

如果繼承協議後過戶完成至對方提起撤銷訴訟已超過十年除斥期間,則無法再主張撤銷

但您的借款應還未超過15年時效,對方還是可以請求還款。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銘 104-02-05 09:53

父親生前房子是配偶名下,父親過世後,子女是否有繼承

父親是93年再婚,房子購買大約也是那時候(子女與配偶無血緣關係)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5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被繼承死亡時,不是被繼承人的財產,則不屬於遺產範圍。

2、除非可以證明是借名登記,不過法院認定十分嚴格。

 

 

 

小銘 104-02-05 11:23

感謝解答~

梁維珊 (家庭律師) 104-02-05 11:27

您好:

就您的案件,請您先確認令尊購屋的時間點是在婚前還是婚後,如果是婚前,則因為婚前已登記為是後母,對於房屋所有權,您是無法主張的。

但如果是婚後,則父親對於房屋貸款支出等等,就房屋本身而言,配偶的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可以主張看看是否為婚後財產,您的父親有房屋一半的賸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這個請求權,由您們(令尊之子女)繼承代為請求。

訴訟沒有一定的成敗,但不妨一試,如果能取得一半,未來再進行變價分割,也不失為解決問題之方法。

以上,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5 1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價款均為父親所支付,或許有可能主張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仍為父親,惟對方有可能主張為父親贈與,就比較棘手;另可為父親向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若對方婚後財產較父親為多,可向其請求分配之,惟若對方婚後財產較父親為少,則對方可對您請求之,又若對方主張該房子為父親贈與,即有可能不列入婚後財產之計算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議閣下先去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謄本的異動索引資料即可知曉是否為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等您備齊資料後再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當以專業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andy 104-02-02 19:04

你好:我阿嬤死亡兩年後突然收到地價稅通知單331元,我與叔叔姑姑被列為繼承人,總共有8人但是我阿嬤的子女都還健在,為何我會被列為繼承人,繼承上不是按順位區分嗎?

所以地價稅通知單無人辦理繼承繳納,今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繳納通知單每人卻須繳納331元,與地價稅額完全不符,非常疑惑,誠懇請教...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2-02 21:44

您好!

1.您可能是代位父親而與叔叔姑姑共同成為祖母的繼承人。
2.地價稅應由全體繼承人連帶負責,任何一人繳納其他人就不用再繳。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my 104-02-01 08:01

您好:

    我父親於民國99年已死亡,因當初我不知道需要拋棄繼承,也不知道他有欠銀行款項,現在我收到法院通知,需要我償還父親欠的款項,但我本身也有欠銀行款項,加上還有車貸,每個月薪水也只有26000,自己本身都快無力生活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現在還可以拋棄繼承嗎?  請幫幫我"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1 10:20

您父親為99年間過世,以當時民法繼承篇已改採就遺產清償繼承人負擔的債務,故若是您父親的遺產已全部用以清償債務或是沒遺產,所剩積欠銀行之欠款自無庸以繼承人(就是您)的財產清償

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繼承的問題:

(一)、民國98年6月10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係以限定繼承為原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足部分,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如有剩餘,則仍得繼承之。(二)、按民法第1156條,繼承人如欲辦理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三)、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繼承事務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4-02-01 10:33

您好!

現在已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但依法您只負有限定責任,也就是用繼承所得的父親遺產,償還父親所欠債務即可,仍不夠清償債務,您也不用再負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98年修法後是採強制限定繼承

二、是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三、如果有訴訟的話還是要去面對及處理。

四、如果沒有繼承財產的話,以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跟不用負責沒有什麼差別。

五、不要去隱匿或處分遺產,被查到的話就不能主張限定繼承的利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一、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時間都過了,所以並不是主動去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是依法律直接限定繼承

二、再提醒你一次,千萬不要隱匿遺產或處分遺產,法條列給你看:

民法第1163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阿法 104-01-31 03:29

各位律師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

女友之父母自女友小學時期開始便因沉迷線上遊戲而未盡扶養義務,常常好幾天沒讓他吃飯,更有數次差點將其活活餓死,幸得親友接濟才能免於此難。後來還欠下大筆債務不去理會,在各個銀行都早已信用破產。而女友在國中之後便轉由親戚扶養,無論食衣住行育樂的費用皆由該親戚所出,但是監護權卻仍在其父母名下。最令女友感到煩不勝煩的是,該父母常常向扶養女友的親戚借錢,更聲稱女友有扶養義務而相當囂張跋扈,因此有幾個問題想問各位律師

1.請問在此情形下,女友是否可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如果可以,請問何時可以提出?又要向什麼單位提出呢?

2.因為女友的父母的債務過於龐大,請問在免除扶養義務之後,是否便連帶進行了拋棄繼承?如果不是,請問何時可以進行拋棄繼承呢?

3.最糟的情況,無法免除扶養義務之時,最基本的扶養義務所需支出的費用大概為多少呢?

問題有點多,還是請各位律師們幫忙了,在此先感謝各位,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31 0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入如下:

1、倘若可以提出相關事證證明父母沒有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過去的單據或是證人均可),則可以嘗試提起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訴訟

2、繼承開始始能拋棄繼承。不過現在已經採全面限制責任,所以無需過於擔心。

3、扶養義務倘若不能免除,仍可以主張減少,且必須依據經濟狀況,須扶養義務狀況等綜合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31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1.請問在此情形下,女友是否可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如果可以,請問何時可以提出?又要向什麼單位提出呢?

 A:您女友可待其父母對您提起訴訟請求撫養時,再為免除或減少撫養義務之答辯。

2.因為女友的父母的債務過於龐大,請問在免除扶養義務之後,是否便連帶進行了拋棄繼承?如果不是,請問何時可以進行拋棄繼承呢?

A:若欲辦理拋棄繼承,須帶您女友父母死亡繼承開始後,再到法院辦理之。

3.最糟的情況,無法免除扶養義務之時,最基本的扶養義務所需支出的費用大概為多少呢?

A:撫養費之支出法院將考量您女友未受到父母親扶養之情況,及您女友目前之經濟狀況決定費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不拉 104-01-30 16:11
要租店面,屋主剛過世,還未完成繼承移轉,現與兒子接洽租屋事宜中。 請問若現在決定承租,想公證簽定租賃契約,要請兒子提供那些文件,以確認他有權將此屋子租給我? 且為避免後續他們辦理繼承發生糾紛或變動,在保障我的權益和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情況下,是否在租賃契約中加入因租屋契約無法履行時,對方要對我因此契約無法履行時遭受的損害賠償責任條款較好?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0 22:20

您好,建議您與繼承人全體一起簽訂租約,以避免日後之麻煩。

若與全體繼承人一同簽訂租約有困難,建議將契約損害賠償寫清楚。

小雄 104-01-30 09:35

律師你好

我有兄弟5人,父母均已往生,二哥也往生(但有配偶及子女),我大哥(未有配偶及子女)但有1間房屋,請問日後我大哥房屋,我二哥的配偶及子女是否有繼承權,我跟其他兄弟有無繼承權(我跟其他兄弟係同母異父關係)。

兄弟姊妹均有繼承權,你二哥的子女代位繼承權,配偶部分沒有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4-01-30 10:28

您好!

大哥無配偶、子女,且父母已往生,則將來大哥的繼承人為所有尚生存的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的兄弟)。就大哥將來的遺產,二哥的配偶無繼承權,二哥的子女不適用代位繼承的規定,也無繼承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30 11:03

Dear 小雄,

再轉繼承就是繼承權的再轉,亦即繼承事實發生之後, 繼承人於不久後也相繼往生。

例如:父母死亡後,子女在六個月間死亡,來不及申報遺產稅,此時係由下一順位繼承繼承,即父母之父母(爺爺奶奶),若爺爺奶奶也不在世了,此時就無再轉繼承的問題。反之,若下一順位繼承人還在,則由其繼承之。若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來函詢問,謝謝!

姜百珊律師 敬上 

公理律師事務所 所長魏克仁律師回覆有關繼承問題:
1.    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是民法1138條的第三順位繼承人,其兄弟妹妹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姪與甥)是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所謂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1140條所述的民法1138條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才存在(即該法條中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意)
2.    民法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3.    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
本所當以專業辦理繼承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協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孫小姐 104-01-29 13:42

繼承一筆土地持分1/2,但共同人A死亡已久,日前調謄本得知共同人還是A君,這代表無人繼承嗎?那我該怎麼申請分割?另請問現有土地上被鄰房蓋鐵皮石棉瓦近20年但沒被設定地上權,這樣我可以請他拆屋還地嗎?這兩樣我要先進行哪樣比較好?一定都要上法院嗎?流程該怎麼走較好?我的訴求是想要取回自己的土地並且是自己的一份謄本,不再是共有持分~謝謝回答

先起訴請求拆屋還地,避免對方去設定時效取得地上權分割土地可以起訴方式來做,訴訟中再函查繼承人,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可以向法院提出分割訴訟

要求將該土地分割為單獨共有之後

在提拆屋還地訴訟

否則分割訴訟未確定前

無法確認該房屋是否占用到你分割後的土地

先提比較不妥當

至於共有死亡這件事

法院會給你公文去查報他的戶籍

你在依據上面資料去找出繼承人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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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 魏克仁律師回覆:私人土地為他人所占用的問題

一、     地上權亦得因時效而取得。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規定,占有人在主觀上有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及客觀上有在他人土地上有地上權,而使用他人土地二十年、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十年者,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人。又占有須行使於他人之土地上,且此項土地不以未登記為限,因地上權為他項權利,其登記必須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同時或其後為之,如係未登記土地即無法聲請為取得地上權登記。故實務上認為無論他人土地已否登記,均得請求登記地上權人,並不以未登記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六十年台上一三一七號判例)。 

二、     但取得時效完成後,僅是取得登記請求權,須經登記始能取得地上權人之地位〈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八條〉。因此,在占有人主張依時效取得地上權前,土地所有人仍得主張該占有人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被占有之土地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參照〉

三、為保障您的權益,律師建議閣下應儘速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之訴,如需服務,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討論細節,本所當以歷年專業經辦土地糾紛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9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若目前謄本上仍由您與A共有,可先委任律師對A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並向法院說明A可能已死亡,請求法院函查A之繼承人;另關於工廠佔用土地之部分,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遷,若屆期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對工廠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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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9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若目前謄本上仍由您與A共有,可先委任律師對A提起裁判分割訴訟,並向法院說明A可能已死亡,請求法院函查A之繼承人;另關於工廠佔用土地之部分,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限期搬遷,若屆期置之不理,可再委任律師對工廠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小賜 104-01-27 20:01

多年前,母親過世,未留有遺囑所以遺產有一間房屋由我與父親及哥哥共同繼承
那間房屋為共同繼承,因母親曾有欠款未繳清,所以家屬協議由我償還母親欠款,由我繼承全部,房子轉為我的名子。
我當初有到地政處辦理遺產分割協議書,確定房屋全部為我繼承

而現在哥哥因為積欠銀行卡債,最近收到銀行通知銀行要求我必須把當初繼承房子,變更為與哥哥共同繼承以確行債權
原因是因為,當初哥哥沒有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想請問律師,這樣我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銀行會向法院主張詐害債權而請求塗銷移轉登記,塗銷登記銀行再來主張拍賣您哥繼承那一份,所以本件您們應提出當初協議及交易事證,以避免銀行主張成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閣下所提示的問題,如需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沈恆 (沈律師) 104-01-27 23:30

您好!

如果母親欠款明顯小於房屋的價值,確實有詐害債權問題,可能被撤銷過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這問題應該是銀行認為由你繼承財產是為了幫你哥哥脫產

所以要求你回復

但你不需要理銀行

對方之後會提告撤銷分割遺產協議之訴訟

讓法院去判斷

這已經有相關案例非常多

贏的機會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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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i 104-01-26 17:48

您好:

繼承人生前告知繼承人無負債.所以繼承人無去辦理限定繼承且僅有10萬遺產.倘若2年後有債權人上門催討30萬債權.這時繼承人再主張限定繼承是否有效?

沈恆 (沈律師) 104-01-26 18:21

您好!

如果被繼承人是於98年修法前死亡,因未辦理限定繼承繼承人原則上要對所有繼承債務負責,除非有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至第1-3條顯失公平的情形。
如果被繼承人是於98年修法後死亡繼承人依法仍可主張限定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專業經辦(繼承)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wupe 104-01-26 16:40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就閣下提起(袋地通行權)的權宜問題,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並請將資料備齊至本所研討細節,本所就以歷年來辦理袋地通行權之實務成功經驗提供您參考。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6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起袋地通行權之訴訟,您應先整理您目前現有之證據資料,再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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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pe 104-01-26 16:24

某地主擁有A地(農地),分割成A1,A2,A3,A4四塊地,並分別贈與(或繼承讓與)四個兒子,其中只有A4鄰接道路,A1,A2分別賣給甲,乙(我本人)二人,最近甲已對A2(我本人),A3,A4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且獲判決確認勝訴後闢建完成一條連接外面道路之3公尺寬100多公尺長之通行道路,但此新建道路尾端(連接外面道路部分,約10坪)因被A4既有房屋阻礙而轉向A4鄰地B地建造,亦即尾端部分建造在B地上(甲為快速處理有提供一筆錢給A3,A4,B),現在我(A2)欲對A3,A4,B,提出確認無償袋地通行權之訴(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上,此處不涉及通行道路之興建費用),請教:

若對A3,A4,B提出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無償通行A3,A4部分,但尾端B部分可無償通行嗎? 若B反對我通行,則尾端B部分我可改為對A4提出無償拆屋(由A4自行自費拆屋)以利我闢建通行道路嗎(亦即尾端部分改為建造在A4地上)? 因依民法789條我本人可闢建通行A3,A4且不需支付補償費(若不拆屋而改行繞道闢建則對A4佔用土地面積過大,損害更大) 因甲(A1)有 提供一筆錢給A3,A4,B故有對A3,A4設定了地上通行役權(至於B地則由A4立下同意書,若B地反悔則A4無條件拆屋建路),請問甲(A1)可因此干涉我(A2) 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之袋地通行權嗎? 因甲曾告知我他有權干涉,亦即要我支付費用,但我的通行權並不影響(侵犯) 他 的通行權啊 若我在未取得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之勝訴前,通行此新建通行道路,是否有侵犯私人土地法律問題?(因我要翻耕,勘測等等) 若我進行調解訴訟,則調解(訴訟)之標的價額是在提出調解(訴訟)前或提出後敘明?又須找何公正單位鑑定估價?該鑑定估價之費用由誰支付?(調解成立由我支付?調解不成轉成訴訟由敗訴者支付?)
koni 104-01-25 12:25

因本人大姐於1/21 09:30在醫院往生.而本人1/21 約15:00幫她結清住院醫療費用3萬元.而後保險公司打來說大姐有一筆醫療費用(1/1-1/19的住院費用10萬元今日1/21會匯入大姐帳戶.並提醒我今日務必要提領出來就說是要付醫療費用用).理賠金於1/21 下午16:00匯入大姐帳戶.本人並匯轉入自己的帳戶..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1.本人在法律上是否已經構成違法?

2.因大姐有2筆卡債共20萬(若是辦理拋棄繼承.債權銀行是否會追討1/21保險理賠下來的10萬元).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5 14:00

一、建議您保留匯款記錄、保險公司理賠通知等資料及為大姊繳納住院醫療費用之憑據,以免其他繼承人爭執。

二、您大姊保險理賠的部份仍為遺產債權銀行仍得對該部分主張。

koni 104-01-25 15:06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建議您保留匯款記錄、保險公司理賠通知等資料及為大姊繳納住院醫療費用之憑據,以免其他繼承人爭 ... (恕刪)

 鍾律師您好:若其他繼承人無意見.只想請教鍾律師.本人這種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5 15: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繼承人有意見,則可能涉犯侵占罪。

2、倘若其他繼承人無意見,則僅為單純民事糾紛(如鍾大律師所述,屆時銀行還是可以向您於遺產範圍內追償)

lower 104-01-25 22:26

大姐加油

餅乾熊 104-01-25 09:51

您好:

之前我有問過兄弟姊妹扶養責任問題現在補充問題

父親已將房子贈與一子(並經公證但尚未過戶)後2個月死亡母親尚在其繼承權為何?母親現73歲,行動不便,需人照顧母親尚有存款500萬及保險金500萬(受益人均由同一人)以由同一子保管(經母親同意)並立協議書由單方扶養母親及大哥是否視同遺囑?將來由同一子獲得全部的遺產其他兄弟姊妹擔心將來財產異動,大哥的扶養義務是否會平分到兄弟姊妹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5 15:59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的母親仍然有高額存款,則沒有扶養問題。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5 23:13

,

餅乾熊 104-01-24 14:15

最近父親剛過世,家中有8個子女4男4女遺產只有分給兒子方我們的老大兒子是個重度肢殘(殘障及智能不足)又無子女,因為每個兄弟姊妹都有自己的家庭要顧沒人想照顧老大想請問,是否能只有繼承遺產的兒子方也繼承扶養責任,女兒方就甚麼都不要了(連同扶養責任)

想問女兒方是否能這樣需要甚麼文件證明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4 16: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扶養義務不因扶養義務人間的約定或是遺產繼承而受影響。

2、仍然必須依據個別情形(包含經濟狀況、須受扶養程度)等定扶養義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24 18:18

您好!

四男四女都有繼承權,四女可以先不要辦理拋棄繼承,而在遺產分割時約定由分得遺產的人負責照顧為條件,事先約定清楚才能減少糾紛。若協調不成,則四女更不能放棄遺產,可先繼承取得遺產再將繼承所得當作照顧基金,以備將來履行扶養義務之需。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