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對方行為違反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強制猥褻罪,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其中強制猥褻罪要求「違反本人意願」,強制觸摸罪僅要求符合「乘人不及抗拒」,因此不一定被判無罪。若您願意和解,求償的金額要考量包括被害者受傷的程度(生理上及心理上)、有無影響往後工作之能力、復健的費用(含心理輔導)、名譽賠償因素,價格落在數萬元至三十萬元之間,若您同意和解,就無法再提告,因此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影帶,則對方很有可能會成立刑法之強制猥褻罪嫌。再者,若係職場上性騷擾,亦有可能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相關問題(比如說,雇主有無提供協助),性別工作平等法亦有對於雇主之違反監督義務時可請求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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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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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相識一年半左右,個性很合得來,有打算要結婚。但是男友父親不喜歡我,挑我毛病的理由都很奇怪,例如說:我小時候會咬手指,以後一定會歇斯底里......後來我男友毅然決然搬出家裡,他爸爸就開始一連串的騷擾行為,打電話給我爸媽,一開始雖然是好好說,不過後來發現我爸媽還是支持我們,就跟我爸媽說:「我得不到的,你女兒也別想得到!」「我要殺了我兒子,再自殺!」。同樣的話他也跟我男友的阿姨講過,所以目前有三個人證。今天我爸又接到一封簡訊,大意是問我爸媽知不知道我們要結婚,說他自己的問題會自己解決,他會讓年輕人知道他們所要的是得不到的,雖然最後還補了一句說他不會傷害我父母,可是我跟男友都覺得非常擔心受怕。我很怕我男友受到傷害,但是我們又不想因為一個精神不正常的人分開彼此,有沒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這樣的問題呢?我們都覺得他爸爸應該是生病了,可不可以讓他強制就醫?先謝謝您為我們解答。

一位「已婚」男主管,曾在公司聚餐時坐在我旁邊喃喃說:「我沒有女朋友」,令我感到很不舒服(但當時還有一位已婚女同事在座)。且該主管似乎竟告訴同事他有意追求我。「已婚」的他,這樣做是否構成「性騷擾」。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OOO AXXXXXXXXX 住:
被告:
提告: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人OXO目前在於專櫃服務,家中的母親服務於公家機關戶政單位,於102年於經國管理暨健康技術學院畢業,畢業後因工作關係認識一名友人,之後他告訴我他門號被停話,問我是否可以幫忙辦張預付卡門號給他使用,因預付卡門號打多少付多少我便答應了也沒有懷疑。之後卻收到法院的傳單通知我去開庭,涉嫌詐欺。
二、在5月28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才發覺還有一名也是被告者張某某見面.結束後,他不斷持續騷擾我問我是否要和他們和解.說如果我不快點像他們和解會受到刑責更嚴重的判決,但是事情又不是我所為我覺得不合理所以不理會他
三、於6月4日第二次開完偵查庭後,張某某急忙跑出來找我,要求我向他們和解.要我一人獨自承擔結果也說我在不快點和他們對方聯絡和解不但會要罰緩高額金錢還會被關.事後6月7日,我從友人那得知,蘇育民先生還利用網路意圖散布不實的謠言給我朋友,引發我身邊周遭的朋友對我的議論讓我不堪其擾.為了保障我的公平權利便決定對張某某先生提出告訴,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留有對話記錄照片存證 請律師幫我看看這樣是否可行 有哪裡需要修改的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OOO AXXXXXXXXX 住:
被告:
提告: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人OXO目前在於專櫃服務,家中的母親服務於公家機關戶政單位,於102年於經國管理暨健康技術學院畢業,畢業後因工作關係認識一名友人,之後他告訴我他門號被停話,問我是否可以幫忙辦張預付卡門號給他使用,因預付卡門號打多少付多少我便答應了也沒有懷疑。之後卻收到法院的傳單通知我去開庭,涉嫌詐欺。
二、在5月28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才發覺還有一名也是被告者張某某見面.結束後,他不斷持續騷擾我問我是否要和他們和解.說如果我不快點像他們和解會受到刑責更嚴重的判決,但是事情又不是我所為我覺得不合理所以不理會他
三、於6月4日第二次開完偵查庭後,張某某急忙跑出來找我,要求我向他們和解.要我一人獨自承擔結果也說我在不快點和他們對方聯絡和解不但會要罰緩高額金錢還會被關.事後6月7日,我從友人那得知,蘇育民先生還利用網路意圖散布不實的謠言給我朋友,引發我身邊周遭的朋友對我的議論讓我不堪其擾.為了保障我的公平權利便決定對張某某先生提出告訴,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留有對話記錄照片存證 請律師幫我看看這樣是否可行 有哪裡需要修改的


我有問題想詢問
我之前在網路上遭人毀謗(不知道對方是誰)
我於3月6號上地檢署去按鈴提告
當時天寫資料時對方是誰我寫不詳
後來做筆錄時檢察官問我有沒有懷疑的對象
我起初跟檢察官問說:這樣講出來好嗎?
沒有證據會不會被對方告誣告
檢察官跟我說:不會,只是作為偵辦的方向
後來我有跟檢察官說是誰(我把它稱為A先生)
後來4月初時派出所那邊有請我過去做筆錄
當時我也有跟警方說:A先生只是我懷疑的對象
後來警方有找A先生來詢問,A先生說文章不是他PO的
警方之後有請我過去,說因為找不到po的人,警方也只能偵辦到此
說案件會移回地檢署偵查
過沒幾天我接到地檢署傳票要到庭說明
我當時有打去問,該股檢察官說沒抓到人,只是要我去說明而以
但很奇怪的是,A先生也收到了,他很生氣,當天晚上他朋友用fb質問我說我為何要告a先生?
還揚言要告我誣告
我就說我沒告他阿,我只是把他列為懷疑對象
他的朋友半夜一直密我
讓我無法去睡覺
後來要不是我說再吵我就把他跟我的對話內容截圖呈給檢察官他才安靜
我想問的是
1.我這樣有對a先生提出告訴嗎?
2.如果a先生要告我誣告,會成立嗎?
3.他身邊的朋友為了這件事半夜密我不讓我睡覺,我可以告他騷擾嗎
求律師幫忙回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為您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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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的前男友突然跑回來跟女友說之前他跟女友在一起時去旅館有被拍到不雅照片,他說對方第一次要求一萬元買回照片有報警抓到人,但前男友說第二次對方的同夥說要附十萬元來贖回照片,前男友說他付了錢買回了照片也全都銷毀,但前男友跟我女朋友說他付這麼多錢叫我女友用身體來補償他,但是前男友連報案三聯單都沒有,而且他說旅館有被開罰十幾萬,可是他的說法只是片面之詞,很明顯他是編故事來騙我女朋友的錢跟身體,他是先用電話然後再把我女友約出去說的,後來我女友堅持反對跟他發生性行為然後前男友就暫時放棄了,但後面又一直電話跟簡訊騷擾,最後我女朋友換電話,他換成騷擾我女朋友的姐姐,一直說我女朋友欠他錢,因為他說他付了十萬要我女朋友給他五萬,但我女朋友家人並不知情,他也威脅我女朋友如果不答應他的要求他就要把事情跟我女朋友家人說,但我女朋友家人並不知情,所以我想在不讓我女友家人知道的狀況下處理,我想請問這樣前男友他觸犯了什麼法條,如果我想請前男友寫不再騷擾的切結書我該如何寫內容?


您好,前男友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及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依向警局報案或提起刑事告訴,若您不想提起告訴,建議委任律師委任代撰切結書,以保障您女友的安全。此外,您必須確實保留恐嚇的簡訊及通話記錄等相關證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有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嫌。再者,若對方於短時間內不停重複撥打電話,可蒐集證據提告其強制罪。建議若不欲其繼續騷擾,可對其提告,由檢察官之公權力介入偵查,以壓制其未來可能產生之風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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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的...
A男83年次19歲,A女84年次18歲,兩人與B女是同學關係。
三人平日關係良好,時常共同出遊。
五月初時A男與B女結交為乾兄妹,
平時下課後會到B女家遊玩,會請A女吃早餐並騎車載A女回家。
有一段時間,A男會要求與A女睡下午覺。
A女或有猶豫,但仍會讓A男"抱著"A女睡個1~2小時。
期間B女皆在場,A女無表現明顯不悅,
A男與A女也沒有發生任何性行為。
直到5/13,A女"首次"表明不想被抱著後,
雖A女表示仍接受睡下午覺,但兩人之後就沒有再睡過。
直到約2~3禮拜前,
A女斷絕與A男的乾兄妹關係成為普通朋友後,
兩人便無其他親密的互動。
而三人互動仍然良好,A男雖不再請A女吃早餐,
但應A女要求,仍會載A女回家。
而然A男不甘A女忽冷忽熱,偶爾會傳訊息至A女手機敘述心情,
但A女不堪其擾,感覺很"煩"。
最後A男表示很抱歉,以後不會再講什麼,希望過去的事就算了,
但A女仍認為"就像殺了人後才道歉一樣"兩人又因此吵架。
5/29
A男在FB上收到A女的男朋友(簡稱B男)指責"A男騷擾A女並毛手毛腳",
並恐嚇會找"學長泡茶"和"車友緊盯",
A男表示願意好好解釋,在FB上也沒有激動回應。
但最後仍不堪B男恐嚇,也打電話與B男嗆聲。
事後直到6/1周日,A男與B男相約和解,並表示互不計較此事。
但A女家長知道此事後,認為A女受到騷擾,要和A男追究此事。
尤其是曾經"抱著睡覺"的事,A女家長完全不能接受。
而A女則哭訴並否認乾兄妹關西,表示是A男硬上。
且找B女作證,共指A男行為失當,造成A女身心不舒服與心裡陰影。
想請問,若A男有"文字訊息紀錄"證明兩人曾是乾兄妹關係,
而持續兩周的睡覺期間,A女皆神智清醒,也未受到言語或行為約束。
且直到A女表示希望停止後,A男即沒有再要求A女共睡下午覺。
(1)A男與A女睡下午覺需要負擔法律責任嗎?
(2)B男與A男,是否都犯了恐嚇罪?
(3)斷絕乾兄妹關係後,A男敘述心情使A女很煩,是否算是騷擾?
(4)此事件是否有觸犯其它相關相關法律問題?
本人第一次遇到這種糾紛,實在不清楚如何處理,
還請各位不苛指教....非常感謝!

您好:
我們住3樓,2樓惡鄰多年來皆以各項理由上門騷擾,16、7年來至少超過30多次,近幾年更平均1年要鬧超過5次以上,最近半年更加頻繁,從5月到目前已經4次。
他的理由是我們家人的拖鞋、打掃時拖動桌椅會吵到他們,但我們是在正常作息時間(早上7點至晚上10點前)內正常活動,且非持續性、高分貝的吵鬧。對方皆以非理性方式進行他所謂的"溝通",曾經腳踹我家鐵門,態度、語氣都是一副要找人打架,且攻擊性很強的模樣。
去年底半夜12點多,對方在樓下叫囂要我們「踹共」,我們不得已報警處理;結果今年除夕當天、端午節假期,都在樓梯間堵我們說我們拖鞋太吵。
我們穿的是巴西橡膠拖鞋,要踏得多用力才會吵?用力踏地腳會痛,誰會為了弄他們而這樣做?
今年5/30早上7點多,對方又在樓下狂按我家電鈴,兇狠的質問我們「現在是故意的嗎?」我們只好報警處理,從此之後對方就藉故在白天說我們吵,請警察進他家去聽聲音。
兩次負責處理的員警,都告訴我們對方看起來怪怪的、好像精神衰弱的樣子,要我們不要直接和他接觸,有事就找他們警察。甚至還建議我們裝監視器和錄音蒐證。
但對方在正常活動時間內找警察投訴我們,覺得很冤枉先不說,還擔心對方會做出傷害我們的舉動,因此考慮裝設監視系統存證自保。
對方的觀念是「別人不准吵他、他可以吵別人」,自己半夜12點之後跺地、拖拉家具、甩鐵門、拖拉厚重玻璃門一分鐘超過15次、小孩跑來跑去都不覺得吵到人、也不改進,況且每次都還用命令式口氣要人照他的意思做。
想請問遇到這種惡鄰,我該用什麼方式處理呢?有什麼辦法可以嚇阻他別再騷擾我們呢?還有,我們現階段還能夠做哪些自保措施呢?
這兩天打算去派出所備案,因為昨晚8點多我們拖地時,對方重擊我們地板(他的天花板)4、5次之後,又找警察來投訴我們;結果半夜1點多,他自己又光腳踱步、拖拉玻璃門!這樣無理取鬧、又可能對我們人身安全造成潛在傷害的人,我們該怎麼辦?
還有,擔心他誣告我們,又該怎麼辦呢?
麻煩撥冗協助、給予建議,萬分感激!!



您好:
我們住3樓,2樓惡鄰多年來皆以各項理由上門騷擾,16、7年來至少超過30多次,近幾年更平均1年要鬧超過5次以上,最近半年更加頻繁,從5月到目前已經4次。
他的理由是我們家人的拖鞋、打掃時拖動桌椅會吵到他們,但我們是在正常作息時間(早上7點至晚上10點前)內正常活動,且非持續性、高分貝的吵鬧。對方皆以非理性方式進行他所謂的"溝通",曾經腳踹我家鐵門,態度、語氣都是一副要找人打架,且攻擊性很強的模樣。
去年底半夜12點多,對方在樓下叫囂要我們「踹共」,我們不得已報警處理;結果今年除夕當天、端午節假期,都在樓梯間堵我們說我們拖鞋太吵。
我們穿的是巴西橡膠拖鞋,要踏得多用力才會吵?用力踏地腳會痛,誰會為了弄他們而這樣做?
今年5/30早上7點多,對方又在樓下狂按我家電鈴,兇狠的質問我們「現在是故意的嗎?」我們只好報警處理,從此之後對方就藉故在白天說我們吵,請警察進他家去聽聲音。
兩次負責處理的員警,都告訴我們對方看起來怪怪的、好像精神衰弱的樣子,要我們不要直接和他接觸,有事就找他們警察。
甚至還建議我們裝監視器和錄音蒐證。
但對方在正常活動時間內找警察投訴我們,覺得很冤枉先不說,還擔心對方會做出傷害我們的舉動,因此考慮裝設監視系統存證自保。
對方的觀念是「別人不准吵他、他可以吵別人」,自己半夜12點之後跺地、拖拉家具、甩鐵門、拖拉厚重玻璃門一分鐘超過15次、小孩跑來跑去都不覺得吵到人、也不改進,況且每次都還用命令式口氣要人照他的意思做。
想請問遇到這種惡鄰,我該用什麼方式處理呢?有什麼辦法可以嚇阻他別再騷擾我們呢?
還有,我們現階段還能夠做哪些自保措施呢?
這兩天打算去派出所備案,因為昨晚8點多我們拖地時,對方重擊我們地板(他的天花板)4、5次之後,又找警察來投訴我們;結果半夜1點多,他自己又光腳踱步、拖拉玻璃門!
這樣無理取鬧、又可能對我們人身安全造成潛在傷害的人,我們該怎麼辦?
麻煩撥冗協助、給予建議,萬分感激!!

回覆 Linz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我們住3樓,2樓惡鄰多年來皆以各項理由上門
我的狀況跟Linz差不多,但為租戶住在三樓,我們住在四樓,二樓曾多次反應三樓吵鬧致使他無法睡覺(空屋時曾於一個月內反應二次;先前也曾持木棒沿樓梯敲打扶手一次,敲打樓梯地板一次,此皆有報警),後三樓租戶入住後於半個月內持續(四次)反應吵到他睡覺,後因二樓持續騷擾導致母親憂鬱症發作後,曾請二樓不要再因無法辨別之聲響前來騷擾三樓及四樓。經多次協商無果後,與律師請教,律師提及我們於三樓安裝監視器及錄音(內部安裝區域為二樓父親睡覺的區域,外為三樓門鈴處)以作為反證。二樓父親知悉三樓有安裝監視器後即不再上樓吵鬧,今日早上因昨日三樓比較晚回來,約11:30~12:30還在走動及洗澡,二樓父親即於三樓租戶出門買早餐時隨即跟上與其反應昨天晚上吵到他睡覺。經與其二樓兒子通電話後,兒子希望三樓每天10點過後即不要走動或置放東西,或是於父親睡覺的區域安裝巧拼板以阻隔其聲響(但二樓父親睡覺的區域已放置一張閒置的單人床,物品皆置放於床上,二樓兒子曾親自察看過該區域),想請問的是:二樓之要求是否合理?二樓既不錄音,現在又避開監視器於外面道路攔住三樓租戶訴求有關噪音的問題,租戶可以以此為訴求退租嗎?二樓的行為正當嗎?如果租戶因此而退租,是否可以據以向二樓提出索賠?
麻煩撥冗協助、給予建議,萬分感激!!

你好:
我女朋友在LINE上跟賣家訂購衣服,可是因為我女朋友上夜班所以比較沒時間去做匯款動作,賣家一開始也表示要收到匯款才會訂商品,可是才隔2天賣家就打過來問:
你匯款沒?衣服已經到了你要不要來拿?
重點是賣家口氣很差,所以我女朋友不想跟他買了,接下來賣家就開始在我女朋友FB上開始留言,甚至公開他的大頭照和臉書網址,更扯的是她瘋狂電話騷擾常常凌晨打過來接聽又直接掛電話,從11點打到凌晨5點,請問這樣賣家有觸法嗎?
以下是賣家在FB上的PO文:
這個女人很過份.衣服訂一訂..也不回人也不?款~~還封鎖fb(讓對方賣家找不到她)...真的有夠過份...請大家評評理..社會上就是有這樣女人..(過份)...太欺人太甚...公開她...太惡劣了...當人是白吃...(小姐..妳fb都封鎖了..妳可以連電話也換一換..在來就是搬家好了).............不知道有幾個人被妳騙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於夜間多次來電,您亦有聲請相關通聯紀錄證明此事,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強制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又關於網路上之公開留言,若該言論有涉及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內容,亦可一併加以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警察局檢舉對方有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若對方不斷寄簡訊騷擾您,亦可對其依刑法第304條規定提出刑事強制罪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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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有輕度智能障礙,
過去可能有衝動打人一些前科不是很清楚,
分手後對方一直討要過去一起出去的花費或買給我的東西,
要我還錢並限期,電話簡訊都有
但我並沒有借欠、偷拐搶騙,
所以我很生氣也造成我精神上的不安,
感情上覺得他不會對我造成實質傷害,
理智上我卻無法肯定,
只要提分手都會出現這種狀況,
斷斷續續出現了快四個月,
朋友有居中調解過他說他不會在這樣,
但後來只要我不出去他就又復發,
我也揚言過他在這樣我就上警局了,
其實我很不想,
一來我對他還是有感情,不想他有事只希望好聚好散各自過日子,
二來我不能讓家人知道我們的事,
然後後來就是鬧一鬧也不出來私下講清楚,
一次我受不了了想讓他知道我是真的說到做到,
他要討錢就到警局說清楚有什麼是他該要的,
也希望他知道恐嚇的嚴重性,但我忘了這是公訴...
可是在男方還沒到時,
警察有問過他都是用什麼形式恐我,
我說簡訊跟電話留言,
也跟他們說我只是希望在這裡講清楚,
你們讓他知道嚴重性之後不會再犯影響我的生活就好,
我也不希望他有事被關,而且我也不能讓家人知道,
千千萬萬的拜託,
然後他們就先叫他過來,
之後我要跟他算他也不看,
他似乎是想藉錢的名義要我出去也跟警察說想跟我繼續在一起而已,
警察在一張表格登記我的住址電話要我簽名,幫我拍了一張照,
起先我不想拍照,他說這樣可能要去我家找我父母了,我就答應了。
之後他們讓我先走,
男方還在局裡,
結果今天男方跟我說,
後來他有被製作筆錄並攝影,
他們問他有沒有恐嚇,他說有
問他怎麼恐嚇,他說用電話
問打了幾通,他說很多通,
之後簽名蓋章就讓他走了,
我不知道這樣我會不會收到一些公文,
要出庭還是幹麻,
因為我想私下解決不能讓我父母知道,
我也很擔心他有事,
因為我的用意只是想讓他不要騷擾我恐嚇我,
可是理智上我無法得知他的前科是什麼我不能肯定我沒有危險,
但我希望他過得好好的,
讓警察曉以大義讓他安份而已,
在當時對談時我也有嚇他說,
他在這樣下次我就真的要告他了。
但他們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我也沒被錄音我也沒繳交出去證據,只有在一張表格登記我的資料並簽名,還有幫我拍一張照而已,但是男方的情況我不知他會不會被移送地檢署,但這樣相對日後我也會收到公文,今天打電話問了警察,警察說他等等會問那個警察在回我電話也沒有回覆><
怎麼辦,到底會收到公文嗎?
男方會有事嗎?

前男友有輕度智能障礙,
過去可能有衝動打人一些前科不是很清楚,
分手後對方一直討要過去一起出去的花費或買給我的東西,
要我還錢並限期,電話簡訊都有
但我並沒有借欠、偷拐搶騙,
所以我很生氣也造成我精神上的不安,
感情上覺得他不會對我造成實質傷害,
理智上我卻無法肯定,
只要提分手都會出現這種狀況,
斷斷續續出現了快四個月,
朋友有居中調解過他說他不會在這樣,
但後來只要我不出去他就又復發,
我也揚言過他在這樣我就上警局了,
其實我很不想,
一來我對他還是有感情,不想他有事只希望好聚好散各自過日子,
二來我不能讓家人知道我們的事,
然後後來就是鬧一鬧也不出來私下講清楚,
一次我受不了了想讓他知道我是真的說到做到,
他要討錢就到警局說清楚有什麼是他該要的,
也希望他知道恐嚇的嚴重性,但我忘了這是公訴...
可是在男方還沒到時,
警察有問過他都是用什麼形式恐我,
我說簡訊跟電話留言,
也跟他們說我只是希望在這裡講清楚,
你們讓他知道嚴重性之後不會再犯影響我的生活就好,
我也不希望他有事被關,而且我也不能讓家人知道,
千千萬萬的拜託,
然後他們就先叫他過來,
之後我要跟他算他也不看,
他似乎是想藉錢的名義要我出去也跟警察說想跟我繼續在一起而已,
警察在一張表格登記我的住址電話要我簽名,幫我拍了一張照,
起先我不想拍照,他說這樣可能要去我家找我父母了,我就答應了。
之後他們讓我先走,
男方還在局裡,
結果今天男方跟我說,
後來他有被製作筆錄並攝影,
他們問他有沒有恐嚇,他說有
問他怎麼恐嚇,他說用電話
問打了幾通,他說很多通,
之後簽名蓋章就讓他走了,
我不知道這樣我會不會收到一些公文,
要出庭還是幹麻,
因為我想私下解決不能讓我父母知道,
我也很擔心他有事,
因為我的用意只是想讓他不要騷擾我恐嚇我,
可是理智上我無法得知他的前科是什麼我不能肯定我沒有危險,
但我希望他過得好好的,
讓警察曉以大義讓他安份而已,
在當時對談時我也有嚇他說,
他在這樣下次我就真的要告他了。
但他們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我也沒被錄音我也沒繳交出去證據,只有在一張表格登記我的資料並簽名,還有幫我拍一張照而已,但是男方的情況我不知他會不會被移送地檢署,但這樣相對日後我也會收到公文,今天打電話問了警察,警察說他等等會問那個警察在回我電話也沒有回覆><
怎麼辦,到底會收到公文嗎?
男方會有事嗎?

最近朋友們捲入一個感情糾紛之中 故事男為A,女為B,還有一位朋友是C,C是B的朋友 因為A一直有劈腿的狀況,所以A與B分手了 但A跟B之間的狀況一直揪葛不清,導致B自殺 後來C無意間在社群網站上認識了A的朋友 向A的朋友求證了一些事情,也說了A與B的感情狀況 像是A過去的情史狀況,還有一些與B交往時發生的事情 而且A的朋友自己也在過程中講了關於A許多沒有證據的傳言 而A得知道後竟然認為C是騷擾,認定C是傳播不實傳言 A要請他的電信朋友幫忙查IP 我想問的事情有
1.C並沒有主動提任何A與B的事情,是A的朋友追問才說 而C說的內容並沒有不實,也非主動去騷擾A的朋友 這樣A應該沒有證據去告騷擾或散播不實傳言吧?
2.A可以這樣私自動用朋友關係去查IP嗎?這樣不會有觸犯法律的問題嗎? 上網查了相關法令,查IP是有法定流程的,需要有公文才可以的
我查了個人電腦資料保護法看到 第三十三條 意圖營利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或依第二十四條所發布之限制命令,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四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四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所以整件事情,A是沒有辦法做什麼的吧?
各位律師你好:
爸爸在99年11月因都更一事,把古厝賣給建商,當時會賣的原因是肩客騙這裡的年長者說,我們這邊都是屬於山林地,沒有價值等等,一直慫恿大家要快點賣一賣,危言聳聽之下,其間陸續有人賤價賣出....因當時也急需用錢,所以家人勸說之下就用當時建商開的便宜價格賣出。
爾後得知因為在很早之前地政士登記錯誤,爸爸的朋友地產權其實在我們這,我們的在爸爸朋友那,所以那位朋友目前跟建商還在協商條件未賣出,因他們還未談妥,所以要求我們東西先別搬走幫他顧房子,以免無良建商三不五時跑來破壞古厝、要我們搬離。
但後來肩客一直電話騷擾威脅我們,最近無良建商更提告我爸刑事侵占及民事返還,所以前陣子爸爸跟那位朋友在商討時,拿出買賣契約書給朋友查看之下,朋友發覺我們坪數被建商給A去了,(因此地所有權本為爸爸及叔叔,還有兩位表叔)四人均分之下,一人有12.5坪(契約書最末頁有記載,但第一頁實賣只有10.99坪,爸爸跟叔叔提及當初就有因為此原由有詢問建商,但建商當時騙說為畸零地無法蓋房子所以沒用,爸爸他們什麼也不懂,所以就簽了;接著,爸爸的朋友更說出,據他所了解我那兩位表叔卻賣出實際坪數12.5坪,但爸爸跟叔叔兩人都只實拿到10.99坪的錢,他們都只任建商宰割,嘴裡說算了,簽都簽了還能如何?但心裡著實很氣憤,氣自己為何當初不再多想想...
看爸爸這樣子無助,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就此部份我們有能力主張此買賣契約書無效嗎?若不能,那能提告建商詐欺還是請求民事求償之類的嗎?請幫忙回覆給個方向好嗎?感激不盡!

您好,這部分可能要詳細看契約才能判斷有無機會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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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非在公開場合對罵,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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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行為會構成恐嚇,一般來說會易科罰金三萬到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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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52年台上字第751號要旨: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您姐姐似可爭執僅為雙方吵架,無加害他人之意。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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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您可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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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與一位女性友人俗稱(炮友),日前發生金錢糾紛因過程中朋友確實有過拿過女性友人的錢,日積月累下來也累積了幾萬塊的債務,但朋友聲稱是女方自願給他的,所以也沒有所謂單據證明。近來女方發現朋友跟他只是單純的炮友關係,根本不是真心要跟他在一起,所以開始向他追討債務,但因為沒有實質單據來證明他們之間的債務關係,朋友就採不理會她的方式來閃避這樣的一個問題。
但問題來了,女方因為一直追討拿不到錢,開始將我朋友的個人資料與家人照片直接PO上了fb散播欠債不還的文章,還甚至到我朋友家中,口頭與按門鈴騷擾,現在我朋友決定要向他提出刑事告訴,但問題身為友人的我明白他真的有跟女方伸手拿過錢,實在也不知道該怎麼勸阻這樣的一個複雜問題…
倘若朋友真的向她提出民事賠償,再還女方的債務,這樣是否可行?
但這樣無形中女方又再次受到傷害,難保會有玉石俱焚的一個想法,想請問這樣的一個複雜問題該怎麼樣來幫忙解套…




您好,想請問不動產買賣問題:我們在102年10月買了一間公寓大樓,後來因為長輩不喜歡我們住高樓層,認為家裡有年幼孩子,比較危險,加上風水老師也說這間房子不適合我們,但是已經裝潢好了,想說如果要賣的話,就先別全家搬進去住,怕孩子弄壞裝潢,所以我們就是在考慮要賣之前偶爾去住一兩天。今年四月初決定要賣,卻接到前屋主打電話來說我們當初跟他買時,說要自住,結果都沒搬進去住,現在又要賣,一直說我們是投資客,說當初是我們以自住為理由,要求我們降低價格,使他誤信為真,現在要我們以後來賣出的價格跟他當初賣我們的差價的一半歸他,不然就對我們提出民事訴訟:民法第88條第二項動機錯誤以及第92條被詐欺而定約,依民法第90條及第92條得主張撤銷契約退還買賣價金。他之前一直打電話來騷擾,我們現在又收到存證信函。我們當初跟他買也是高於行情,但是想說我們都蠻喜歡的,是自己要住的,沒差。現在我們想賣了,也是有參考最近成交價格,而且我們還有裝潢,當然賣得比當初的價位高。請問現在他寫存證信函來,我需要回覆嗎?他之前電話中一直說要告我們,請問這樣構成騷擾行為嗎?而且他知道我們家住址,我很擔心他會傷害我的孩子!!謝謝您的解答!!!

當初您買這間房屋有訂此契約嗎(自住)?對方之舉動已顯有不當之疑?您要審慎以對,又,此網屬公共論述,律師具有這方面的法律專業素養,不方便在此公開表示意見,為了維護您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簡介』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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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當初您們無特別約定,則您們自得處分該房地,所以對方的主張並不一定有理由,而存證信函並不一定要回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詐欺應以為法律行為時是否涉有施以詐術為斷,本件依您所述,確實是本於購買自住之意思而為承買,僅因其後情事有變才改變計畫,自不因此事後之狀況即可認為買賣當時您有任何施以詐術之情形,何況自住與否,實與系爭買賣契約內容全無關連,如何構成詐欺,恐怕亦難以說明,再者,賣方降價涉及其內心動機,基本上亦不構成意思表示之內容,其欲以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主張撤銷意思表示,於法亦難認為有據。另就其主張而言,依法應由提告之一方負擔舉證責任,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對方提告在法律上恐怕也討不到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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