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請你們不用過度擔心,既然員警都這樣說了,代表他們已經不是第一次遇到IP被盜的狀況,應該不會有事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相關辱罵之信件及錄音,您得蒐集相關證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亦可提出強制罪之刑事告訴。若有恐嚇之相關言論,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可提出恐嚇危安之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我之前在網路遭到一位自稱訟棍的人一再以不堪的言語公然侮辱及性騷擾
我公開說要提告
對方公開揚言說他是訟棍我告不到他,就算一ip位址找到他他也會否認是他並會申請移轉轄並對我提出誣告之訴
警察依IP位址找到人後他不應訊
我遞狀的檢方開庭也不應訊直接申請移轉管轄,並否認是他幹的〈他辯稱網路被盜用之類的,菜鳥檢方竟然說他不承認那就沒辦法了〉
他也申請移轉管轄成功,並對我反訴誣告
想請問:
1.網路妨礙名譽等犯罪告訴人只能蒐集當時罪正請檢警依IP查人,若對方否認那些是他PO的辯稱
是被盜用IP或WIFE分享等等,難道就無法查出犯罪者是誰嗎?有沒有方法可以請檢方調查更清
楚的資料確認被告身分?
2.我只是提供被罵的截圖證據,由檢方指揮網路警察查出IP位置的主人。人是警察找的,他否認犯罪否認PO文,倘若檢方拿她沒轍而不起訴,他能告我誣告嗎?我這樣算誣告嗎?
想請問您: 我本身從事女裝服飾 在FB經營粉絲團
衣服的照片來源是來自於廠商~所以每每有新品 我都會上傳到FB上
就在昨天收到一封信來自 好像網路上很紅的女MODEL
內容寫:我是XXX(model名),你盜用我的照片還key上logo做商業用途,請負擔肖像權費用5000元外(這裡寫郵局帳號),並立即刪除!!!否則我將請律師跟之前一樣盜用的廠商直接求償20萬費用,tks!! ps.三天內付款後請告知帳號後五碼,不然直接處理。
我連結到他的FB 是有幾款穿搭照在他相簿裡有看到 ;目前我已經把所有照片全部刪除
我目前的做法是 這model似乎有個人的FB和粉絲團 他是用個人FB寫訊息給我
但現今社會 FB也可能作假 我怕是詐騙 所以我沒回覆她 他在粉絲團上有"工作洽詢"的mail ,我傳了MAIL詢問她:這個FB(用來傳訊息給我的FB)是您本人嗎?還是被盜用呢? 但還是沒收到回覆~
請問這種情形我應該怎麼做呢? 他直接留下這些訊息 若是詐騙的可以不用理 但若是真的呢? 我該賠償嗎? 他直接留下帳號 是否構成恐嚇取財呢?
再麻煩您抽空回覆了 很需要您的幫忙
謝謝
我是個上班族
除了白天工作上班也有在網路露天拍賣賣東西!
每樣賣的東西刊登的照片也都是自己花時間拍很多重複的
再從裡面才挑滿意的來刊登使用
因為以前常常發現有很多賣家懶得拍照就盜用我的照片賣一樣的東西
所以我現在都會把我的每張照片打上大大的我的帳號專用的文字在照片上
防止別人盜用我的照片
但是昨天無意間發現有一位台灣網路賣家
在香港雅虎拍賣賣和我一樣的東西
物品的所在地寫台灣
儘管我的每張照片都已經打上了我的帳號專用
他還是照樣盜用我的照片再賣他的東西
而且還不止幾件而已
以往我遇到有人盜用我的照片
我會去對方賣場用問與答功能點一下對方
對方都會知難而退而刪除照片
但是這位惡劣賣家我去抱怨反映後不但不回應還把我封鎖加黑名單
不讓我再繼續發言而且繼續使用盜用我的照片賣東西
我很生氣我想去警局報案
但是警察說我的照片沒有註冊專利不知道我要告什麼罪?
說我如果告智慧財產權如果實際上不是的話反而我會變誣告
還說這應該只是民事問題叫我自己去問律師或者法律諮詢再決定怎麼處理
我已經把他很多盜用我照片的拍賣網頁都已經紀錄下來了
請問我這樣到底可以去報案告對方什麼罪?
而且是肯定不會站不住腳的
對方是在香港雅虎賣東西但是他人和物品所在地都在台灣
會不會警察很難追查辦案呢?
而我又能和對方請求什麼要求呢?
感激不盡
http://hk.f1.page.auctions.yahoo.com/hk/auction/1137315896?u=dryadsluo 盜圖網頁
http://goods.ruten.com.tw/item/show?21311214240573 我的網頁
這只是其中一項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的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被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起訴之後都沒事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所以我是有牽扯到犯罪囉?!
那我該怎麼辦??
由於上頭寫的一大篇又看不懂,懇請有專業律師幫我做解答拜託~~
那事後要怎麼處理??
起訴書上頭寫說:
被告某某某幾歲、住哪,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蔡某某,經常利用他人之存款帳戶轉帳或匯款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掩人耳目,因此客觀可以預見一班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聯。詎仍基於放縱有人持其所有之帳戶作為詐騙之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5日,在新竹市工業一路某便利商店內,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號xxxx-xxxxxxxxx38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中華郵局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學府郵局第xxxxxxx-xxxxxxx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郵寄給某自稱「程某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表示容任該不詳人士使用,以行不法之事。該「程某某」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分別為以下之行為:(1)於102年6月7日17:30許,自稱鄒xx,佯稱係「露天拍賣伊林服飾」之員工,撥打電話給鄒xx,佯稱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鄒xx陷於錯誤,於台灣大學大一女舍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下同)2萬9123至合庫帳戶。(2)102年6月7日19:29分許,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撥打電話鍾xx,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分期物款,需至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云云,至鍾xx錯誤,於同日某時許,至新竹東門郵局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存入9,009至合庫帳戶。還有(3)、(4)、(5)是我本人,於102年6月7日21:30,自稱係「露天拍賣」之客服人員,其購物時付款,撥打給我,佯稱其購物時付款方式遭錯誤設定成每月付款,需至自動櫃員機依指使操作,存入2萬5989至郵局帳戶。(6)前面跟我狀況類似,被害人楊XX,存入2萬多塊至郵局帳戶,又依指示購買12張「智冠MY CARD」遊戲卡(價值六萬元),並將帳號、密碼提供給「程某某」。嗣因(1)鄒XX、(2)鍾XX、(3)、(4)、(5)、(6)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然後下面又有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很多詳細被告與被害人證據東西和需待證事實,上頭寫很多也看不懂的說。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一般人至銀行申請開立帳戶,其目的不外乎利用金融機構帳戶作存、提款、轉帳等財產之金錢支配處分,故對於帳戶印章及金融機構非給金枝存摺、金融卡,提款密碼等物品、資料,無不妥為保存,以防遺失或被盜用,損及個人財產權益,並遭濫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個人存摺與金融卡、印章、密碼結合,專有性甚高,更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部熟識之人任意使用。
還有
三、訊據被告蔡xx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在102年6月1日因缺錢而撥打門號097-1xx-9xx號詢問貸辦款事宜,對方表示貸款需有薪轉證明,且可代為製作假薪轉證明,伊才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及提款卡正本給對方云云。查閱0978-1xx-9xx號之通聯紀錄,發現該門號與被告持有之門號0983-2xx-3xx號間,在102年5月28日、29日、同年6月5日、6日、7日間,有異常平凡之通話紀錄,此情已顯示與一般申辦貸款有違,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實有可疑;苟認被告提供提款卡及密碼核發紀錄,應立即報警掛失,為何在102年6月11日之後,既無與對方電話聯繫,亦未就合庫、郵局辦理掛失手續,更有與常情有違,被告所辯洵無足採。中間還有詳解....後 本件案事證明確,被告被告犯嫌以勘認定.....
真正被詐騙事實原因:
去年6月份時,那時剛好有在上個月五月底在露天拍賣有買過手機殼,是7-11取貨付款的,那時候去報警,警察有問過先前是否有買過很多西,警方事後問我也不清楚是哪些、哪時候都有線上購物....,那時候在剛剛下課回到家,大約九點半,忽然接到一通電話來電號碼為 " +18660800 "
在開始到被詐騙後電話都是同一支,電話裡頭的女生告知我說 他說我在收件時,超商人員拿錯單子給我簽名,變成我簽到是要訂手機殼12個,之後變成從銀行帳戶扣款,要求將我之前有在拍賣留的金融卡帳號後面的客服電話給他,然後會請郵局或銀行客服人員打電話給我,客服人員事先會跟我確定是要取消什麼,把原因告訴她,然後去附近ATM用金融卡查詢其他餘額,並且告知列印單子下方,訊息上頭是否有出現取消代碼4118,如果沒有,他就再跟妳說,再重複動做好幾遍,查詢下方是否有出數字代碼4118,接著問說可能不是這家帳戶銀行的,你是否有其他家的銀行,然後我又回去翻其他家帳戶銀行,之後又接著一樣前面動作去查詢表單列表訊息下方是否出現代碼4118,之後他就教你把金融卡一樣插進去,進入轉帳,先輸入他們給的人頭帳號對方的郵局及郵局代碼,接著按轉帳金額12元,然後按確定動作,然後列印表單再印出來,下方仍然無出現取消代碼,反倒是出現一批奇奇怪怪的數字,後來他就問你把帳號5位數字給他,他要查詢系統,卻認是否取消動作了沒,之後他教我跟著她說的步驟操作,然後一步一步來,那時候心急又頭腦亂了頭緒,聽他的指示講還依然照做,我又太快動作,錢就轉帳出去了,一去不回,我本人後來發覺到有點不點不對勁,然後向她說,我沒按步驟走,已經把錢轉出去了ㄟ,他說沒關係,不然你請妳的家人有沒有金融卡帳戶,去向他們借,並且再去ATM插入進去,之後我就去向母親借,跟她借金融卡,母親那時候剛好忘了金融卡帳號密碼,就沒能依照他指示繼續做下一步驟(不然我猜他們可能還要更多金錢,比想中更多更多轉過去給她們)。其實在後面我把錢轉出去了,她說沒關係,我會透過系統把錢退還給妳,那我說不能再直接退還給我嗎?她就說要帳戶裡頭有5個數字,才能退還回來給我,不然就是你還有其他金融卡帳戶,才能錢轉回來給我,我說沒有了,就只有一個帳戶,才接著說你去向父母親借金融卡這回事,才有更後面的後續動作持續,幸虧是剛好卡在我母親,忘了自己金融卡密碼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程序,若法院仍認為有罪,即會判刑,所以若您認為無辜,應於將來開庭時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已經被起訴,接下來即為法院審理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應該是起訴幫助詐欺犯行 主要看你是否有幫助詐欺故意 如有故意或是未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已被起訴進入審判程序,您應考慮是承認犯行或否認犯罪,採無罪答辯,並應 ... (恕刪)
律師你好:
不好意思,今日事後晚些有他人經詢問,專業人士指說,是我本人的誤解,所以我本人是沒事的,而且裏頭有詳細提到我是「告訴人」,並不是詐欺幫助犯,因此可能要等法院那是否判定罪給那被告人有罪,以及需傳喚受害人或告訴人過去證實,那由於地方法院所寄來的起訴書是針對被告人是那位蔡某某他被抓到了被起訴了,裡投並沒有寫說我是被告人,然而當初我是受害者之其一,在起訴書裡頭有詳細提到 ,在上頭描訴中有提到「二、案經鄒XX、我、楊XX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訊據被告被告蔡某某矢口否認那段.....由於他提出證據不足以採內,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是應該被處分為詐欺幫助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後續我沒繼續打,或描訴不清,導致自己也看得錯亂,一時認為自己有牽扯到,所以才到此網請求詢問。
只是在於我是當初報警被受騙之人,又有提出如抓到嫌犯要提出告訴,裏頭起訴書有寫到我是「告訴人」,經專業人士詢問後說你受騙金額不多,如要取回那筆金額,就看要不要提出民事訴訟看看再說,只是受騙金額不多,多打那官司是無聊的。
有個人(jack)用line問我有沒有代儲/代付,我說有(我本身自己有網拍有刊登淘寶商品代購/代付。有少數網友想要自己買東西也會詢問我是否可代買淘寶的商品)
對方由我的拍賣得知我的郵局帳號之後,當下就通知我有入帳,前後共有7筆,我因懷疑對方是不同帳戶轉來,即刻請對方出示證件,對方也出示了身分證跟健保卡,確認姓名跟身分證後,就在1/25號晚上共計7筆入帳3萬餘元,分別幫他儲值五次。
後來隔了幾個小時後,1/26凌晨00點我發現我帳戶被凍結,當下便趕至警察局報案,才發現我的帳戶被凍結成警示戶。
原因是因為有別的買家(受害人) 跟這個叫jack的人買了商品 (jack盜用他人拍賣帳號賣商品),但jack給那些受害人的是我的郵局帳號,現在那些受害人付了款東西沒收到就去告詐欺,也就是網路上的三角詐騙法。
-----------------------------------------------------------------------
我想詢問一下
1. 我戶籍地在台中,現居住在桃園,開庭的時候我是要去哪邊開庭呢?
做筆錄時,發現已有一筆受害人在花蓮報案,所以之後我需要去花蓮做筆錄嗎?
2. 轉帳七筆金額約三萬餘元,如果我想以認賠的心態退款給那些受害人,有辦法提前結束嗎? (因為交易前後時間不到半天,一般網拍出貨時間約1-3工作天時間,且我帳戶裡面的資金也未全部領出)
3. 我雖然在第一時間有報案,但我不知道我做筆錄的身分是被界定在哪裡? 要如何知道筆錄上我是受害者? 還是協助詐欺者? 要如何得知呢??
4. 對方在line裡有提供他的 身份證 跟 健保卡 (我想應該也是無辜的人頭),我該採取什麼法律措施保護自己呢?
5. 請問我這樣會不會有詐欺罪 或 銀行法(從事網拍代付/代購) 的罪呢?
6. 如果請律師,一般的費用約多少? 如果沒錢請律師,自己可以替自己辯護嗎?
二、事實經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九點,由公司主管謝欣樺以講話態度不佳為由直接開除,當下即向公司表示物品點清、離職交接完畢後,理應依約規定返還保證金七萬元,但未得到肯定答覆。 隔日與區域主管劉晏嘉清點物品、交接完畢後(告證三),仍未收到保證金七萬元,公司反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如可能有盜用公款、可能物品短缺等,拒不歸還保證金。在職期間我從未收過任何款項,公司未有任何事證,惡意拖延拒不返還保證金
還有我是在中壢上班~他總公司是在台中~那我可以在中壢的哪個機構提告
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才可以提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聲請簡易判決,以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法院收受「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理,就會依照「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做裁判,而不會開庭,因此大部分的情況就是法院會直接寄判決書給當事人。若您在檢察官偵查時坦承犯行,對於檢察官「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許比較沒有爭議,但若您在檢察官偵查時並未坦承犯行,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就必須特別注意,因為法院可能不經過開庭審理程序,就直接寄發判決書給您。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還是在台X的名下,於是我很生氣地打電話去詢問客服,並前往門市去調資料,
才發現是因為我兩年前確實曾經在台X的門市辦理過預付卡,
可是因為當時門市說可以調到我所想要的手機.叫我回去等待.
但事後又說已經調不到,因為我沒有拿到門號也沒拿到手機,
所以我請門市幫我做取消動作,門市也說好.但門市並無做取消動作.
反而將我的資料呈報上去,之後又在同年的幾月以後,
將我"個人資料"轉借給下一家分店(同為台X門市)讓下家分店使用偽簽+蓋印章方式,
一口氣升辦了三張預付卡的門號.我想問的就是上述這樣店家已經是偽造文書了吧?
而且我強烈懷疑內部有問題!不然怎麼可以轉來轉去?? 我個人真的覺得太可怕!
第一間店是特約 (聽說特約資料很容易外流?) 但第二間是"直營"(你沒看錯真的是直營)
直營店也可以出現這種情況?? 如果今天不是我收到那張通知單,
我根本不知道我早就有被冒用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 我這禮拜極度過的不爽,
也過得很不安心,睡覺都睡不安穩,如果求償的話 我能索賠多少錢???
如果要告對方的話,我可以直接告他們公司,還是要告門市呢??
我有打電話向客服申訴,但他們說需要作業時間還不含假日(因為假日需要休息)
讓我有點無言以對. 因為這種事情對我來說很重要,可是我居然還要等一段時間我才
能得到我的答案.
另外我強烈懷疑這已經不是第一次,因為他們第一次接到我詢問電話時,就請我先到門市去做非本人切結書聲明!!這是不是告訴我,這種電信以後都不能相信呢??還有我本身是做幼教老師的行業,我很怕這種情況會讓我自身留下案底,這樣要是被園所或是其他查出來 ,對我自己的名譽會是一大打擊吧!!!本人都只用遠傳都只用遠傳只用遠傳.今天是因為收到那張通知書,這件事我才得以知道,要是我沒收到那張通知書呢?是否我的資料就繼續被他們盜用下去啊!!!!!!
P.s 如果對方找我私下和解的話 我能跟他求償多少錢? 還是我比較適合去告他們偽造文書?? 這樣的話我是要告店家跟公司 還是只能選一個來告呢?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告實際做 .. 可是我剛剛去問員警,員警說我只能找第一間告,第二間只能算受害者!!!!而且現在問題是因為第一間已經倒了,他們叫我要去找到第一間當初承辦我資料的人他們才能受理啊!!! 所以我現在問題卡在 我要如何告發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判決確定,則可就偽造及送達不合法的部分提起再審,在法律上一定要推翻前判決,否則前判決是具有執行效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您所述事實,該名網友未經同意而直接轉貼盜用您創作之圖片,已侵害您的重製權,其行為應已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此項規定,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文章等)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據此來看,本件後續若您可以證明您是著作人且未載明得予轉載,則對方未註明著作人即逕予轉貼之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機會很高,就此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俾以促使對方終止其非法之盜圖行為。
著作權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我在2013/10/24向天堂私服裡的玩家購買帳號跟裝備,交易完成後,當晚那玩家有line我說他朋友不知道帳號已售出,向遊戲的管理者回報被盜用帳號,原來這個帳號有兩個玩家在玩,賣我的玩家並無向另一位玩家告知,隔天我所有帳號都被封鎖,兩個玩家是說會幫忙跟遊戲管理者釐清不是被盜帳號是誤會,但配合度蠻差的,不是打電話不太要接,就是line他門都很少回(因為遊戲管理者說並須3人同時上線跟他做釐清的動作),我也有問管理者如果有釐清我是買帳號並不是盜帳號的話,我其他帳號跟裝備是不是可以解鎖,讓我繼續玩呢?管理者說不一定,因為對方是報被盜帳號,所以他門是以盜帳號的方式處理,所以就算是釐清了也不一定會幫我解鎖,想請教律師像這樣的情形我應該要怎麼辦呢?賣方不太配合做釐清,遊戲管理者也不知道會不會把帳號還我,我要怎麼辦呢?(我有留交易的匯款資料.有在line留買賣的簡易契約.有裝備的照片)麻煩律師大大門幫我解答一下,3Q!
想請教吳大律師有關個資法實務上運用的問題
電信業者未善盡督導責任造成直營門市或加盟店員工知法犯法且透過偽造文書手段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犯罪行為,電信業者未查證個資是否被盜用就算了,還將被害人個資完全未告知及授權情況下提供討債公司催繳違約金至少6個月之電話費,以上部分法律觀念在您熱誠幫助下我已經吸收不少觀念, 這些都會運用於訴訟方面 ,非常感謝你
最後我想再度請教的是----
該公司洩露個資給討債集團,且催告函上還記載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欠費等資料,請問該公司濫用被害人資料;是否已經違反個資法規定呢?網路上有多人被害, 請問是否該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勝訴可能呢?而且違反個資法最高賠償二億元,是否提起集體訴訟才有可能獲得該最高額賠償呢?如果個人求償可能會成功嗎?。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吳大律師的回復 ,為了獲得訴訟勝利 ,所以想跟律師請教個資洩露之因果關係---討論前夕我們是否先思考電信業者取得被害人個資之過程及手段到底合不合法,所以我有以下見解不知是否正確,請指正-----
1.造成個資被盜用原因,根本是電信業者對於員工疏於管理及監督造成員工膽大妄為違法亂紀行為 ,且員工還利用職務之便幫助歹徒申請到門號從事於危害社會秩序之行為
2.依照主管機關NCC及公司作業規定:客戶申請門號必須提供雙證件正本供查驗 且歹徒提供的證件為影本, 員工便草率的配合歹徒偽造文書連申請書上帳單地址及連絡電話完全不是我那位朋友的住址及電話, 惟一正確的資料只有戶籍地址而已。 所以受理門號申請之職員是否該負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名呢?
3.而且運用及蒐集個資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才能運用,這在個資法裡頭有明確之規定, 該公司未查證個資是否為申請人所有就算了,更嚴重的是---使用個資未讓當事人知悉及同意,便將個資洩露給討債集團。
以上請問:該公司所蒐集之資料過程到底合不合法呢? 雖然不合法原因是員工不遵守公司及主管機關規定造成的,但是公司未盡到管理責任,讓員工違法蒐集個資,且提供無辜第三者資料給公司,最後造成個資被濫用及洩露的後果,請問兩者間無因果關係嗎?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電信公司將欠費債權讓(無論該債務人是否確實名實相符)與資產管理公司,應無觸犯個資法問題。
以上回覆想再與你討論一下--因為本人朋友根本不是該公司債務人 ,所以該公司無權再以債權人身分將朋友個資移轉債權公司逼債不是嗎?且該公司到底依據哪一條法律對於債權之轉移可以不問是否真正具備債權債務關係就可以隨便移轉債權的呢?是否違憲了呢?
法律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利及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條法律等於逼所有無辜第三人走上絕路,如果電信公司擁有債權達好幾百萬,法律也允許討債公司及電信業者不分青紅皂白胡作非為逼債嗎?
因為個資法也是我攻擊武器之一,為贏得勝利可否提供此方面之法律供參考呢? 以上請問電信公司與討債公司之間爭議空間不是蠻大的嗎?
而且我還於網路上找到如此真實案例是否有共通之處提供討論--資料來源為網路,相關 內容照登如下
今年(2012)三月,金管會公佈了一件保險經紀公司洩違法洩漏客戶個人資料之裁罰案件。但是,這些可以算是少數明確可以得知之案例。 第 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未經客戶書面同意,透過萬榮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將客戶個人資料提供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並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電話行銷業務,金管會認定遠雄人壽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罰處新臺幣10萬元 罰鍰。至於第一保經與萬榮保經之行為,則被依違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9條第25款之規定,各被罰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以上請教-----該案例與台灣大哥大公司之案例有無類似之處----謝謝你的答覆
另外請教---- 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 :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
以上請問 電信業者應在主管機關監督下從事於營運行為, 且於民國96年主管機關NCC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協會聯合邀請電信業者召開--如何防範個資被盜用的會議 --而且還決議通過---由警政署擬定計畫定期辦理身分證辨識訓練及技巧 且從開始執行本計畫至今已經有6年期間 該電信業者弊端還是層出不窮 網路上已經有多人哭訴--因為個資被電信業者職員及歹徒聯合盜用情事 甚至於被警方調查是否為詐騙集團共犯.
既然公司及員工都已經參加過警政署舉辦之--身分證辦織及個資防範訓練 ,6年期間個資被盜用情形還是相當嚴重, 所以業者及員工根本是知法犯法 ,於核准客戶申請門號前夕理當依照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展開審核才對。
有關該法規定摘錄如下--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且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二、申請未達核配標準者。
三、申請人具備資料不全者。
以上請問該電信業者6年期間並未因參加訓練而降低個資被盜用情事 ,因此合理懷疑該公司是否已經被犯罪集團滲透及利用。
所以請教律師 該電信業者營運上是否符合第二類電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已經構成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呢?
事實經過:
大約於一年前因樓下鄰居停車擋住我租屋處公寓門口3天,在我出門跟女朋友抱怨時
剛好被鄰居聽到,鄰居因此過來嗆聲後發生口角,從此以後只要有遇到他就會開口
挑釁或污辱,但我因為出門在外不想惹事,也都趕快離開現場不多做口舌之爭,怎知
他看我都閃躲不回應,以為我好欺負。於是變本加厲,於今年六月底因我早上出門
上班忘記鎖門,所以被他闖空門進入竊取我的威寶手機和扣繳憑單,利用我扣繳憑單
上查得的身份證字號進行手機小額付款,本人於八月初收到帳單後發現被盜刷後報警
處理,樓下鄰居於本月4日被警局偵查隊依循他儲直點卡的遊戲帳號IP約談後,經由
警察告知我的手機號碼後,私下來電想請我至警局和解,但我到警局後他也沒有承認
是他盜用我的小額付款,只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儲直帳號的IP會是他家,他只不過是
剛好有玩那個遊戲而已,因此我不願意和解。
隔天我在打電話給警察後,警察告知說在我離開後對方有承認是他盜用的,但也未承
認竊取手機的部份,不過警方給他兩天時間來找我和解,但我直接告知警方對方毫無
悔意,請警察直接移送偵辦,而在昨天經由我的房東告知樓下鄰居的家長後,由被告
的媽媽邀請我到他家進行和解,對方終於據實告知他進入我房間盜取手機到使用小額
付款的經過,但是依然毫無悔意,在我告知他事情嚴重性的過程居然還有心情低頭玩
手機,在被我斥責後還反嗆我說:不然你想怎樣?要告就讓你告阿!
不過在對方母親苦苦哀求下,又斟酌對方工作不固定,因此只求償3萬,並要求他寫下
悔過書並載明犯案經過及贓物處理掉的時間和方式且簽名蓋指紋後交由我留存。
因為只給他一週的時間準備,所以在今天趕快把和解書打好,準備在偵查庭的時候直接
告訴檢察官已經和解完畢,希望檢察官能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進行緩起訴。
(因為目前竊盜的部份只有他的自白,並無其他直接證據,且也未告知警方。)
所以想請問各位幫我看一下我的和解書寫這樣還有什麼需要修改的嗎?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茲就乙方 盜用手機小額付款 一事,雙方達成和解,訂立條件如后:
第一條:
對於甲方所受損害,乙方願意賠償甲方新台幣 參萬元整,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以現金交付之。
第二條:
乙方同意寫下悔過書,悔過書中需載明作案過程並簽章及以拇指畫押。於本協議書簽訂時交付之。
第三條:
乙方同意於甲方搬離前,不得進入臺北市xxx路x段xx巷xx號3樓以上之範圍。
第四條:
於乙方完成本和解書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之賠償及協議後,甲方同意就本事件日後不得再對乙方為任何民、刑事之主張或請求,並放棄本和解書簽署前其他民刑事請求權。
第五條:
甲方與乙方和解後,甲方如有受到乙方或他人任何報復行為,不論人身攻擊傷害或個人財產損壞,甲方得依法訴追,乙方並應付賠償之責。
第六條:
前揭條件係雙方同意訂立,乙方如有違約,則本和解契約自動失效,乙方願無條件給付違約賠償金 拾萬元整 予甲方,並由甲方依法律途徑處理。
第七條: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甲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電話: 地址:
見證人
丙方(簽章):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02年 月 日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法律本人感到迷惑的地方就是 貴律師認為我朋友被歹徒透過偽造文書手段取得台灣大哥大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違法行為 並未觸犯本法之規定
但我想進一步了解的是
1.歹徒透過非法手段向台灣大哥大公司所獲得之電信設備該不該屬於贓物一種呢 而該贓物真正所有權人到底是歹徒 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我的朋友所呢2.如果該電信設備歸台灣大哥大公司所有 那台灣大哥大公司該如何追究員工及共犯刑責呢 還是根本無法可管就這樣算了3.歹徒以朋友名義申請到門號及電信設備從事非法活動 而所使用的犯罪工具與朋友無關嗎 但為何有被害人因為歹徒使用別人名義從事犯罪行為會無辜成為共犯且一直被警方調查呢 因為電信設備根本不是被害人的不是嗎
律師,我今天去到案說明了
甲方用我手機認證的遊戲帳號,盜用乙方手機去購買點數,乙方發現後到警局報案,而警方在遊戲公司取得此遊戲帳號所用此點數,間接的找到是用我手機認證的 (乙方在三月份報案,八月份警方才通知我,因警方查到手機認證的時後已是八月份了) 原因是因為我之前幫遊戲裡的玩家認證遊戲申辦帳號,當時他說他香港的朋友需要台灣的朋友幫忙認證,才能玩遊戲,所以他是幫忙找人幫忙認證,我就幫他認證,而他告知認證完會送我虛寶,謝謝我幫他認證,幫他是因為出自於遊戲上認識的朋友關係,後來還問我能不能幫忙再繼續認證別款遊戲,後來是有再幫他可是越幫越奇怪,總覺得不對勁,因為覺得幫他認證的實在有點多,後來就果斷沒再幫他了,而幫他認證的時間在去年11月多,那時不知道事情會發展到現在這麼嚴重, 而今天警察先生請我回去整理資料,提出認證的證明和對於我有利的證明,我想請問律師大人,我有找到我跟他的對話的認證資料,那我應該還需要找哪些對我有利的資料? 如果出庭我該怎麼對檢察官佐證說明,如何向檢察官說明我並沒有利用人家電話去盜取買點數?! 而我是幫人認證我並沒有盜取買點數我該如何跟檢察官說明?!那我在偵辦期間,我需要去把其他認證或包括現在偵查的遊戲帳號停用掉嗎?這樣會不會影響到警方的偵查?反而對我不利?
有一件事情請教各位,因本人一時疏忽造成自己最大問題,因為家裡缺錢用,於是上網找借錢網,找到一支電話我就打電話詢問,我就把我的問題告訴他之後,他說可以辦,叫我準備二本金融簿子及金融卡及密碼準備好打電話給他,於是過了兩天準備好打電話給他,他叫我寄給他在桃園,我就說好,於是過了兩天他打電話給我說審核ok,他說星期一會下來高雄對保,結果等到星期一早上10點沒有消息,我再打電話給他已關機,我慌然一下我被騙了,我就趕快打電話到二家銀行辦遺失停止,結果我要到銀行辦理補發時,再等過程中就二位警方人員走向我說我的金融簿被盜用了,因為他那去做拍賣東西,人頭帳戶騙走對方金錢未寄東西給人家,怪我一時疏忽造成自己最大問題,現在人家已告,我該怎麼辦我也沒有錢打關司,請各位大大告訴我,請幫幫忙謝謝,我有到警察局作筆錄要等法院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