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因本身的信用有瑕疵所以用前男友的名字向銀行貸款買了一台自小客車而今年七月與前男友分手後雙方為求保障寫了一式兩份的切結書內容大概是在貸款的兩年內若有關車子的保單驗車單據或牌照燃料費單據或罰單前男友必須通知我方(因為單據是寄到前男友戶籍地)而車子的一切應繳貸款或牌照燃料稅我方會全權負責而在兩年貸款完畢後前男友必須無條件將車子過戶回我名下...現在問題爭議點是前男友現在違背當初的協議所有一切單據他都說沒收到保單也沒收到就不於理會而要他將所有單據住址更改他連電話都不接....
請問:現在的我該如何處理他背信的問題請他出現協調
而當初所寫的切結書在法律上有效用嗎?若兩年後他不將車子過戶於我名下該如何處理
而當初在切結書上並未寫到若他不履行契約車子該如何處理他將賠償或將我所繳交的貸款歸還於我現在有爭議若我提告的話可以向法官提出車子歸他而我繳交的貸款及車子的花費他要歸還於我嗎?
我弟去年跟一台貨車發生車禍 我弟當場死亡 後來我弟被驗出酒精濃度1.3 初步分析說對方沒無肇事責任
後來開庭的時候跟檢察官說不服申請車禍鑑定 後來也是說對方沒責任 但有超載(約1.5噸) ...我們再申請覆議一次 結果是一樣的 ...後來檢察官開庭問我們要不要和解 對方司機說他老闆有跟我們講 但我方說他們根本沒來找我們談 檢察官又請他老闆進來 但他老闆說 已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後來我方說從頭到尾根本沒人來和解 檢察官就說那送教育單位
大學報告出來了 (又一次開庭)檢察官 跟我方說 已經不能覆檢了 對方沒無肇事責任. 檢察官又跟對方說 "你道義上也要賠一點" 對方說 他老闆有跟保險講 檢察官又再一次問我方有嗎?? 我方回答"沒有 而且我弟有酒駕 保險公司也不會賠" 後來檢察官只問對方說 "此案以過失致死移送你有意議嗎 " 對方說"沒有"
請問!! 這樣下次是要結案了嗎??? 因為對方真的很惡劣 (從頭到尾都沒出面) 民事可以申請賠償嗎??
內容繁複,敬請見諒,煩請耐心詳讀。
事情起因:
乙方因信用不良無法購車,經由甲方名義購置車輛一台xx-1234,後與乙方簽署買賣合約書,並將此車交由乙方使用。
買賣合約書內容:
甲方對乙方讓出車號xx-1234之權利,車貸申請合計xx萬元,每期需支付xxxx元共48期以及每年稅金、罰單等相關費用將由乙方支付,甲方將不得有此車支配之權利。
備註:
乙方於車子使用期間必需按時繳款,以免甲方信用不良,若造成甲方因銀行托回或重大事故導致甲方金錢實質受損,乙方有責任對甲方進行賠償,並喪失該車所有權利。 車貸繳滿一年(12期)甲方有權請求乙方提前結清剩餘車貸,至此所有車子產權、權利、義務盡歸乙方所有,乙方不得拒絕。 以上合約條文甲方xxx 乙方xxx,皆已詳盡閱讀,日後若有糾紛將以法律條文仲裁。時間”100年 12月 20日
後因乙方在外尚有積欠丙方債務,故與丙方簽署讓渡書,於當時並將車輛交給丙方。
讓渡書內容:
立切結書人乙方 因積欠 丙方 oo萬元,故將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讓渡予丙方無條件使用,直到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償還積欠丙方oo萬元後,丙方無條件將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歸還乙方。
如因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未能償還全部欠款時,自願接受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交由 丙方 自行處理或轉賣他人,決無任何異議或用不法手段阻止,並願放棄對丙方 請求一切民事、刑事賠償責任,如違背本切結書,立切結書人 乙方 願負偽造文書及詐欺罪等一切法律責任,並願賠償一切損失,包括車馬費、訴訟費等一切費用,以上各項本人絕無反悔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恐口說無憑,特立本切結書為證。
於此事後,丙方曾邀約丁方並告知乙方,後續將積欠款額交由丁方委託收款,同時也將車輛交給丁方使用。後因丁方與丙方產生嫌隙,丁方要求乙方支付一筆款項後,將車輛交給乙方。
目前因乙方犯刑被收押至看守所,丙方對乙方提出侵占,另寄函至甲方,要求交出此車輛。
綜上,請問板上專業律師:
車禍判定對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45條10款 起始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先通行
我方 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發生情況 我當時上班開公司的SOLIO在送文件 我直行 對方從路旁騎到我行駛車前 我煞車 還是稍微碰撞了一下
我方是自小客車 對方是普通重型機車 碰撞點在快車道上 他直接要彎向對向
對方在警方來時口供說不要救護車,沒受傷。
現在我收到初步分析研判表 我方尚未發現肇事責任 我向對方請求賠償
對方不想調解 說要告就告 他也可以反告我業務過失傷害 請問在我無肇事因素的情況下 他當時口供也說無受傷 現在卻說扭傷什麼的 當時受到驚嚇講錯話 現在我也願意幫忙申請保險受傷的費用 但他不願意 說可以告他他不怕 那我可以告他嗎? 告他需要在自費申請鑑定嗎? 還有申請鑑定會不會又變我也有責任?
因為公司車只有強制險 公司又給我壓力差點丟了工作 對方不聞不問事後還說他腳扭傷我要賠他錢、賠他車 不然就告他沒關係態度很差!
之前先生撞上違規穿越馬路的路人.(先生屬直行車.也沒違規.對方是小孩.有受傷有動手術.應該只有骨頭移位.因為車禍隔天早上開刀.下午護士就問對方是 否要出院.所以我覺得應該不是很嚴重.)有調解沒結果(發生地在雲林.但當時對方申請調解地是在南投.因為對方沒有事先告知要調解.所以先生臨時無法向公 司請假.我有代理我先生過去).對方要求賠償全額醫藥費還要另外補貼三萬塊慰問金(他說是要補償她在家裡照顧小孩一個月沒辦法工作的薪水)...我們有跟 對方談.醫藥費可以由強制險理賠(因為我方只有保強制險).至於那三萬慰問金.我們真的沒辦法負擔.頂多可以拿個幾千塊出來.對方堅持不肯讓步.一定要照 他們講的意思才肯談和解.還揚言要提告.前幾天我們有去申請車禍鑑定.現在我方還要提出調解嘛? 還是等鑑定報告出來再做決定? 萬一對方又在他們那裡申請調解.我方還要去嗎?(個人認為.對方從一開始態度就不好.去了也是沒結果.)交通事故現場圖上清清楚楚標示著那條路上有雙黃 線.現在對方卻硬ㄠ說那邊沒有雙黃線.事故現場附近100公呎左右也有斑馬線.(只是現場圖上沒有標示).如果要去參加鑑定會議.我方應該對於現場圖和分 析表提出什麼對我方比較有利的意義??
本人親屬患有輕度精神疾病安置於復康之家內,前日晚間突遭同為精神病患持木棍攻擊,現在加護病房救治中. 該收容機構堅稱他們該做的及該防範的都已經做了,不需為發生這件事情負擔任何責任並要求打人病患家屬全權負擔所有醫療費用與後續賠償問題. 就本人認知,病患由該機構24小時收容照護,理當負責被收容人之安全,會發生這種事顯然在管理上出現嚴重疏失(為何會有木棍?傷害行為發生時無管理人員在場與制止?) 請問是否該收容機構在作業程序上完全符合其上管理單位規範就不需為這件事情負責? 收容機構於該案是否違犯民法或刑法? 如確有違犯應該以何種名義對其提出告訴? 該案責任歸屬是否為收容機構與加害人家屬各1/2? 加害人家屬可否以收容機構有管理疏失拒絕負擔責任?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