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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媽 104-09-23 22:47

請問因感情被騙,對方隱瞞說沒有女朋友,我的朋友才和他交往,後來鬧翻,我的朋友,在FB上PO文章,並未設定公開,只是對朋友寫,寫說在學校注意,電機系,王_明,愛亂釣魚(沒有打全名出來),設定朋友才可看到,有14個按讚,但是被另一位學長朋友轉貼給對方看,對方要提告,請問要有犯罪?可以和解嗎?

你好: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所指之意圖散布於眾,只要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就可能會被認定有此意圖,依你的文義有社團雖不公開但有14個人按讚,已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對方是否隱瞞有女友之事屬於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是真實,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屬於告訴乃論,若和解後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或簽署刑事撤回告訴狀。 是否構成犯罪還是要依照客觀證據才能判斷。
Yixin 104-09-20 12:24
我是一位代購媽咪,在FB有社團 專門幫代購商品 有一位媽咪跟我訂貨了 事後FB私訊聯絡付款遲遲不回應 過約一個禮拜她說她不想買了 現在貨在我家,但是已經代墊出去的金錢拿不到了 造成我金錢上的損失 請問買家事先說要買,然後後來反悔不要買了 沒辦法可治嗎?

一、算違約,可起訴請求賠償

二、也可以不告,以後別做他的生意即可。更厲害的人會繼續做他的生意然後原諒他。

三、貨的部分也只能轉賣了但要注意是否是正版的貨,以免有商標法的刑責問題。

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

QS 104-09-20 03:36

律師您好!

我們是大學的學生社團。

日前於FB專頁上,出現一名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對其他本校學生社團發表了近似於謾罵的言論,情況如下。

某學生社團(以下簡稱A社)於FB專頁上發佈社團招生消息(口號類似:『加入A社,人生彩色』),但於09月18日15點38分出現一名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在A社的招生消息下方發佈『加入A社,人生彩色;加入別社,人生垃圾』之言論。

於當下造成一片撻伐,並由本校學生會長出面要求該使用人頭帳號的網友刪除該言論,但時至今日仍未改善。

故,想請教律師,此之事件之發生,是否可用以妨害名譽之罪嫌向警察機關提起相關法律措施?若是可行,那此一對多人進行謾罵之行為,又該以如何之方式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0 09: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要看實際上謾罵的內容才能判斷是否會成罪。

2、倘若遭謾罵的對象是社團,因為無法成為被害客體,至多只能提起民事求償

3、刑事追訴的部分,可以備妥相關網頁截圖之後報警處理。

您好:

對方的言論行為若已經明顯詆毀社團名譽,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且該社團臉書又是多數人可共同見聞的地方,因妨害名譽罪係屬告訴乃論,建議將對方的批評言論作成截圖,並將時間地點及對方ip作成紀錄,可由社團負責人向警方報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Karen 104-09-18 10:53

你好,

 請問相關智產權問題,因我今年1月跟A君批發保養品,7月之後他不做批發了,但之前批發時他同意使用他的產品圖片及群組的對話截圖,因為從1月開始我就把這些圖片PO上FB,7月之後我就尋找其他廠商配合,但他9/9 就說我盜用他的圖片,因我之前PO的圖片未刪除,一直保留於FB上,跟他講完後我隨即刪除,也跟他說明已刪除了,9/17他委託律師說要告我侵權,請問這樣我算違法嗎? 因我不知道不能延用他的產品圖,一直放在FB上未刪除,他告知後我也馬上刪除了。Thanks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8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當初授權是否明確,倘若可以判斷是以合作期間為限,則我方確實涉嫌違反著作權

2、反之,則否。

3、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提告,建議我方也應該委請律師協助,以確保武器對等。

 

您好,應先視您當初授權契約約定的內容明確性,但原則以合作期間為主,是否侵害對方的著作權仍視證據內容而定,另若違反著作權法有刑事民事責任。 

Karen 104-09-23 14:32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因一開始雙方合作也沒簽定合約,這樣會有問題嗎? Thanks

KATSUNO 104-09-17 12:41

因為這段時間一直被人用各種方法傳訊辱罵騷擾

又算封鎖也沒用,對方會換各種帳號或方式留言傳訊

我是有把這些時間所有包括手機傳訊、FB、討論區傳給我的留言全部擷圖

所以就算他的留言裡面沒有罵到髒話,只要有批評辱罵

且行為造成我的生活困擾,我就可以提告沒錯吧?

 

這是屬於民事還是刑事呢? 詳細一點我該控告甚麼罪?

有效追朔期是多久呢?

 

另外關於我LINE的對話內容未經同意被他PO在公開網站上

並被他附上言論批評

提告的有效追朔期又是多久呢?

一、辱罵的部分如果是在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的狀態,那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以地檢署或警局受理之日計算。民事部分的話是侵權行為,可請求對方賠償精神上損害,請求權時效是二年。

二、第二個問題基本上跟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一樣的。

三、具體上還是要看對方發言的內容是什麼,還有為什麼他這樣發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跑跑羊 104-09-16 10:01
上星期我在FB社團賣了一樣飾品! 我打說*泰銀*十字架。 一開始對方稱沒有*泰銀*著個名詞!說我是編造的!後來又說泰銀分很多種! 我也跟他說不喜歡!或者覺得是假的都可以退還! 她就一直跟我說我打*925純泰銀*。我就說明。當初我po的文章是"泰銀"含項鍊(包含項鍊也是純泰銀)不是925純泰銀。後來另一個版主就直接打說我是925飾品(賣家保證 後來對方就一直騷擾我。我就說不喜歡我商品可以直接退貨!那位小姐也一直不想退貨!到了今天剛好滿7天鑑賞期!昨天因?著位小姐好幾天的騷擾就封鎖她的FB! 後來又直接打電話來!我覺得沒有必要說什麼就直接掛了電話。 就在11號著位小姐就收到貨後跟我理論!說要去驗!我就說好的! 到了15號報告才拿出來!商品圖片模糊!並不是跟我商品同樣的東西 我去國外進貨也是說泰銀!也沒有去驗!賣出金額約400多元。 剛開始還跟我要了。身分證圖。家裡電話地址!覺得很奇怪!著位版主小姐說是?了建檔案。後來沒想哪麼多把身分證字號蓋起來發給她 後面她又傳簡訊給我!著算恐嚇我嗎!我沒罵過她也很有禮貌的跟他說覺得不喜歡我商品可以退貨! Ps: 先生,現在報告出爐了,給你兩條路,1.賠償驗證費3500跟415,然後公開道歉,我們就當息事寧人。2:法院傳票,針對你的貨物商品乃詐欺取財又公開侮辱被害人實數毀謗侮辱罪 還有精神賠償 你封鎖我沒關係
Eliza 104-09-15 16:12

前夫於網路上透過FB.LINE及簡訊騷擾本人及親友.內容不堪故不先行公布.

加害者為中華民國籍但目前人在澳洲.想請教是否有律師願意承接此案件

Mary Tsai 104-09-13 22:25
姊姊在FB認識一名叫David Lucas 的瑞士人男朋友,說兩個月後要來台灣共住,請她先找房子。我懷疑對方是跨國愛情騙子,但她完全不聽我的,認為自己不會受騙,該怎麼辦?

一、最快的方法當然是找個人當餌讓對方覺得這個餌可以讓他賺更多,然後就轉移注意力,一個是搜集證據讓你姊知道對方是來撈的然後死心分手;另外是如果你姊已經不斷的付錢的話可以搜集證據提告

二、另外的方法是找個好男人來熔化你姊的心,這個比較難,因為畢竟網路上又為了撈錢的話在現實生活中要找到比他會逢承的是難中的難。

三、165你可以當他是死了,多數情況是一點用也沒有的。

四、最壞的情況,你姊不會醒了,就當她做了個美夢,等到她的錢被撈光了這個男的就會放手了,當人生的功課來學學也行。比較害怕的是對方的目的不只是你姊的錢,有的是想要你姊當替死鬼,比如說騙你姊的金融帳戶,然後拿來做犯罪工具,這樣的話你姊還要幫這個詐騙的人去面對司法呢。

五、也可以把律師的建議給你姊看一下[不過被騙的人一般來說比較不會理律師的話]…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東東 104-09-12 23:21

您好

我在FB的遊戲內容討論與交流社團上發文與社員們討論

有A社員贊同B社員的見解

所以當下A社員留言回說:樓上GJ  (GJ=Good Job的意思)

我當下不了解A社員留下樓上GJ這句留言的心態與意思

我就回B社員 我對他見解的看法 並也回A社員:G什麼J 看不懂.

A社員問我 GJ是什麼你不知道?

我回A社員說:當我傻阿?我是不懂你在這邊GJ個什麼意思.

A社員並未回覆我,反倒是B社員未經同意 私自擷取我的FB大頭貼照片

並留言說 :看起來就是一臉傻樣阿 並使用笑的表情貼圖

(當下他是擷取我的照片發布並留言,很表明的就是在罵我)

之後他不但沒道歉,還繼續出言挑釁,

所以我擷取圖片之後上警局報案,警方已受理.

-------
我之後有在同個社團PO關於這件事情的感想與心得文

我知道我一開始口氣並不好 ,所以我也有向社員們道歉.

也有告知 我想要採取法律行動

但有C社員在底下留言說:
光是B社員使用我照片留言辱罵我 根本告不了什麼 .
並說我只是在博取同情.....

-------

我想請教 請問B社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的行為要件?

雖然他只是說我看起來就是一臉傻樣

但我心裡感到非常的不舒服...

有些社員還說:居然為了這種小事報警....

看到這些留言 讓小弟我心裡感受非常非常的不好...

104-09-12 22:10

我賣一台 08年機車,本人住台中,買家在宜蘭 。

買家看了照片說要買我的車,叫我寄上去給他! 

他就直接匯款給我了,我說還要過戶要驗車! 

可是排氣管 會驗不過,買方說 沒關係他處理。

我寄上去之後,他跟我說,他把車牽去車行 檢查說一堆問題。

有些問題 我騎的時候根本沒有,他就說要修東修西,之後又說不買了。

要把車寄回來給我! 我能不退錢給他嗎? 我們還沒辦過戶

因為我們是FB 詳談的 內容我有說到要先付一半訂金嗎? 

他說 他全部付給我 ~我說好!他現在又不買了,可是我不想退了。

他這樣做任何法律上處置 我有問題嗎? 請求各位律師協助!!

你好:

若確實存有你沒有告知之瑕疵,對方可依民法第354、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未顯失公平可以情求解除契約,建議你妥善跟對方協調,以免訟累。

104-09-13 00:39

律師 謝謝您的回答,我還想請問

(民法第354、359條規定請求減少價金)

意思是買方可以要求索賠瑕疵的物品價格意思嗎?

(顯失公平可以情求解除契約)

意思是 我錢還給買方,買方把車還我的意思嗎?

 



該該 104-09-10 17:50

我前幾天在FB上跟賣家買了東西,但是過沒幾天他的FB就砍帳號了,也沒有留下個資,請問有什麼辦法拿回我的錢...

 您好,

依當時所匯款之帳號去報警處理即可。

該該 104-09-10 22:29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當時所匯款之帳號去報警處理即可。

報警一定拿得回來嗎?

bass 104-09-10 11:57

有位中國大陸的女性友人肖像照遭台灣人盜用

雖然只是拿去當他的FB大頭照,似乎沒什麼營利或是犯罪行為

這樣身為外籍人士的他 可以提告什麼嗎?

他目前人回國了

 

 

律師 104-09-10 13:11

有一個辦法

歡迎來信諮詢

瑋瑋 104-09-09 15:44

幾個月前在FB社團裡詢問有沒有人有A物要賣

代購看到便私訊我說他買得到A物及報價,詢問我要不要

我當時請代購先幫我買下來,匯款了再寄給我

事後發現代購價格較高,不想向代購購買

所以一直未匯款也沒有向他提說不要A物了

代購也私訊問我什麼時候要將A物購回

假如代購走法律途徑,我會有什麼問題產生?商品價格約1900元左右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9 22:51

您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Locus 104-09-07 16:08

FB上有人在我大頭貼下留言說我醜,我就去看他的塗鴉牆,

發現他公開分享了兩部情色影片,內容三點全露,

我就和他說我已經蒐證,要檢舉妨害風化

結果他直接刪除自己的臉書帳號

這樣我報案的話,警方還查得到他的IP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7 22:25

FB若非重罪,可能不會提供ip,就無法查。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9-08 10:39

您好:

除非您有備份,否則警方可能難以偵辦,亦難僅以您的指控就請FB提供IP。

John 104-09-06 22:54
有人在FB上公開我與其他人的Line對話紀錄,對方發文有將截圖處理過(名字頭像馬賽克) 內容並無任何不雅或恐嚇詞彙,單純不爽他公開我與他人對話記錄! 請問以下: 1.我能告他什麼? (妨礙秘密.誹謗.公然侮辱.侵權?) 2.如對方是在大陸發文,能適用台灣法律嗎?
崴崴 104-09-03 21:38
今天在FB上跟一位賣相機的賣家詢問相機問題, 跟她要相機實圖但她給我的是網路上抓的, 連FB大頭貼也都是盜用別人的圖, 之後問她面交她跟我說台北,但卻跟我朋友說高雄 覺得很奇怪所以不想購買, 結果她跟我說取消等於棄單一律提告,想請問這樣告得成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應告不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玲玲兒 104-09-03 14:59

有人新創FB帳號,在他的動態文上面,散撥我的遊戲ID照片加上一些不實指控。

導致我遊戲好友誤解我,還有人到處造謠。跟我當好友利益會受損。

已經將他寫的話全數拍下了,請問我應該怎麼辦?

去報案警方會受理嗎?FB會查得到該加害者是誰嗎?謝謝。

因為這對我的身心造成很大的傷害,讓我很難過。故來尋求幫助。

阿渣 104-09-02 23:38

跪求

Legal confirm letter?天阿……有必要這樣嗎?

存證信函?我們並不想隨雞起舞!但當對方有進一步動作時……請教律師我們該如何自保與反擊……而現階段我們又能作什麼?另外FB上早已刪除該篇文章,只剩留存的影片檔與對方的回文,對方若提告,是否成立?我們可否提污告或其他告訴?

事情是這樣!……

我們於FB 上PO一段小朋友玩鬧的影片(兩個小朋友在玩,一個小朋友在打另一個較大小朋友的影片,而文字內容是:這打人的力道好像不小,難道他都是這樣打OOXX的嗎?(FB上該篇影片內容早已刪除,僅留存影片與對方回文內容)……以上PO完後,不久後對方回文了

 

對方:請問妳po這什麼意思?想表達什麼?小孩有問題跟大人說就行了,有必要po在網路上嗎?還是有其他想法?這是身為一個長輩該做的行為嗎?做人適可而止就好

 

我方:我沒有什麼意思阿!妳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不就是小朋友打打鬧鬧嗎?怎麼扯到身為長輩該怎麼做的問題上面去呢?會不會太嚴重了???

 

我方:妳不喜歡這篇文我刪除就好啦!別看的太嚴重……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台端於日前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本人親生兒子之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醜化本人親生兒子之名譽,本人因此事件發生後每日心情低落,試問以一位母親的心態,台端是否也願意有人未經你的同意私自將小孩的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自己的小孩呢?為此本人望台端收文後三日內於台端Facebook網頁內公開向本人及其小孩道歉,如屆時未能道歉,本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以上即為存證信函原文。

 

無奈於此求教!懇請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3 08: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可能影射子女管教不當或是小孩性格有缺陷,且拍攝內容可能另外違反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不過應該還是答辯空間。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的方式回覆對方,看看雙方能否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阿渣 104-09-03 16:0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可能影射子女管教不當或是小孩性格有缺陷 ... (恕刪)

請問若在不主動情形下,我們還需作什麼!還是等看看呢?

阿渣 104-09-02 23:22

跪求

Legal confirm letter?天阿……有必要這樣嗎?

存證信函?我們並不想隨雞起舞!但當對方有進一步動作時……請教律師我們該如何自保與反擊……而現階段我們又能作什麼?另外FB上早已刪除該篇文章,只剩留存的影片檔與對方的回文,對方若提告,是否成立?我們可否提污告或其他告訴?

事情是這樣!……

我們於FB 上PO一段小朋友玩鬧的影片(兩個小朋友在玩,一個小朋友在打另一個較大小朋友的影片,而文字內容是:這打人的力道好像不小,難道他都是這樣打OOXX的嗎?(FB上該篇影片內容早已刪除,僅留存影片與對方回文內容)……以上PO完後,不久後對方回文了

 

對方:請問妳po這什麼意思?想表達什麼?小孩有問題跟大人說就行了,有必要po在網路上嗎?還是有其他想法?這是身為一個長輩該做的行為嗎?做人適可而止就好

 

我方:我沒有什麼意思阿!妳會不會太大驚小怪了?!不就是小朋友打打鬧鬧嗎?怎麼扯到身為長輩該怎麼做的問題上面去呢?會不會太嚴重了???

 

我方:妳不喜歡這篇文我刪除就好啦!別看的太嚴重……

 

存證信函內容如下:台端於日前未經本人同意私自將本人親生兒子之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醜化本人親生兒子之名譽,本人因此事件發生後每日心情低落,試問以一位母親的心態,台端是否也願意有人未經你的同意私自將小孩的影片張貼於網頁上並以假設性問題詆毀自己的小孩呢?為此本人望台端收文後三日內於台端Facebook網頁內公開向本人及其小孩道歉,如屆時未能道歉,本人將依法提出訴訟,希勿自誤為禱。……以上即為存證信函原文。

 

無奈於此求教!懇請協助……

人生 104-09-01 23:50

6月初老公騙我說出國,結果是出去玩三天兩夜,因為電腦有搜尋清境農場的紀錄,所以知道是去清境。同時間女方FB也有PO出在清境的畫面。

自6月初開始老公每個禮拜六都外宿,說去睡朋友家,甚至最近是一週2次外宿...直到我發現影片...

影片內容:一開始單獨拍攝女方屁股沒有穿內褲的慢慢鏡頭移動到女生的側臉→(轉換場景)女方背影下樓雙方一起牽手並男女雙方入境→一起穿情侶鞋等畫面

我藉由此影片得知女方家住哪、女方是誰

女方應該知道老公有家庭,畢竟安全座椅還在老公車子上,更不用說配偶欄

有老公傳給對方的簡訊說禮拜六晚上要去住對方家,甚至要帶對方出國

因為老公遲遲不更承認也不簽離婚協議書

想藉此談離婚並告對方即先生妨礙家庭不知道是否可以,證據是否足夠

如果不足夠,請問我還需要蒐集哪些證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2 0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刑法上之通姦要件須要證明雙方有通姦(性器官結合)之事實,且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因此,若於您所述之情況,可能需要再蒐集更多之證據。然若尚未離婚,而與異性同居一室,有可能會有民事侵害配偶權之問題。

另外,縱使未達通姦之程度,但依據您所描述之情形,或可解釋以不堪同居之虐待,並以此為由提起裁判離婚

參考法條: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人生你好:

妨害家庭(通姦罪)必須能證明至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但離婚與損害賠償在對方有外遇(與異性不當交往)的情形下即有可能成立,建議可與律師討論協助起訴。

以上供參。

一、  就閣下所述法律相關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敘明案情細節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再蒐集看看有無他們性交之影片,若有,較容易成立通姦罪,並可以對女方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以此為由訴請離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你目前手上的證據,以民事提告請求賠償是可以的,不過刑事通姦的部分就有疑慮,當然可以以離婚對方有外遇為由來起訴離婚,也可考慮請求離婚損害,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9-02 10:12

您好

  建議您再多蒐集證據  目前的證據還稍嫌薄弱

  先找位律師將相關法律概念 訴訟步驟及策略  RUN過一遍

  相信您會知道您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的

  應特別注意告訴期間的問題:

  按刑法第239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
    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23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稱
    「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
    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
    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
    間(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提供以下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 102年度易字第993號)供參:

  就告訴人之指訴部分,依告訴人於偵查中所述:是因為被告
    甲○○自白,知道被告2 人有性行為等語(見他卷第18頁)
    ,是其所告訴被告2 人通姦、相姦之內容,均係事後聽聞自
    被告甲○○所述,而非親自見聞,無從資為被告甲○○證詞
    之補強證據。另外,告訴人固提出被告2 人於103 年3 月19
    日、3 月21日、4 月12日之錄音譯文,陳稱被告丁○於告訴
    人提出告訴後,密集以電話騷擾被告甲○○,被告丁○之行
    為顯係畏罪之舉,公訴意旨並稱譯文內容有被告江鑾稱「我
    若這樣我認拉,我甘願去關,這樣好嘛」、「我沒害你,現
    在是你自己害你自己,現在是你自己捧石頭砸腳盤,是你自
    己跟你太太說」、「你賣豆漿」、「被抓水管塞涵管」、「
    你伯甲你鬥陣那麼久(臺語)」,足證被告2 人之犯行云云
    。然查,就上開通話內容代表何意,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
    供陳:會提到「賣豆漿」,意思就是叫甲○○做牛郎,這樣
    就不用借錢;提到「抓水管塞涵管」,就是抓我去擋人家的
    意思,所以我才會一天打20幾通電話罵他,因為朋友當成這
    樣等語,被告甲○○則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鬥陣」,如果
    以我的理解,就是相處,有性交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51頁、卷二第62頁)。觀之被告2 人上開對話時間,係於本
    案發生之後作成,業與附表所示最後一次性交行為相隔半年
    之久,2 人關係如何,是否另有衝突、糾紛,均屬不明,得
    否以此補強被告2 人本案犯行,尚有可議;再細究上開譯文
    內容,被告丁○於對話內容中,始終否認有與被告甲○○相
    姦一事,甚至數度指摘僅有與被告甲○○吃飯,被告甲○○
    為何向告訴人表示2 人間有性行為,對此事深表不滿,被告
    2 人間並無任何提及「被告甲○○、被告丁○間確有發生性
    行為,或有何通、相姦之關係」之相關對話,有該錄音光碟
    及譯文可參(見他卷第24至28頁),仍難遽以此等涵義不明
    且有多種解釋可能之事後對話,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

             陳律師0972367907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2 1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雙方性交及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之證據,可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若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亦可提出證據同時對配偶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對配偶及外遇對象提起訴訟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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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 104-08-30 21:52

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

起因在於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感情的因素,經常在FB上留言感情的不順遂及抱怨,我不認識女方,也沒見過女方,但男方基於是朋友的立場開導他,但是朋友依然執著這段感情,於是我在朋友他的臉書一則動態上發表了留言

留言的內容如下:

是啊!我不是你的誰,或許我也沒甚麼資格訓斥你

是啊!我也不是你所以我不了解你們的事情始末

但是你倒底再執著甚麼啊!面對現實吧!

就算她再跟她前夫分開,她也不會回來你身邊

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

是個男子漢就該提得起放得下,不要只會執著在一個對你已經沒感情的人身上!

留言全文如上述沒有增加或刪減,且未提及對方名字(因為我也不認識她也沒看過她)

今天突然收到對方的FB的訊息,說我是公然侮辱毀謗,事後我已經將留言刪除了,至於對方女生是不是有所動作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請問這樣子在規勸朋友也是嗎??

謝謝各位專家及有經驗人士幫我解答!

阿吉 104-08-30 19:21

各位好: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或有經驗的人士!

起因在於我的一個朋友因為感情的因素,經常在FB上留言感情的不順遂及抱怨,我不認識女方,也沒見過女方,但男方基於是朋友的立場開導他,但是朋友依然執著這段感情,於是我在朋友他的臉書一則動態上發表了留言

留言的內容如下:

是啊!我不是你的誰,或許我也沒甚麼資格訓斥你

是啊!我也不是你所以我不了解你們的事情始末

但是你倒底再執著甚麼啊!面對現實吧!

就算她再跟她前夫分開,她也不會回來你身邊

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

是個男子漢就該提得起放得下,不要只會執著在一個對你已經沒感情的人身上!

留言全文如上述沒有增加或刪減,且未提及對方名字(因為我也不認識她也沒看過她)

今天突然收到對方的FB的訊息,說我是公然侮辱毀謗,事後我已經將留言刪除了,至於對方女生是不是有所動作我也不清楚,但是我想請問這樣子在規勸朋友也是嗎??

謝謝各位專家及有經驗人士幫我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算她要回來你還敢要這種反覆無常、心機重、以自己的利益為重、陷害你不手軟、分化你跟家人的感情、破壞你的生活的人再一起嗎?」此部分已經涉犯名譽侵害。

2、倘若對方提告,可以嘗試以對象不特定來抗辯,不過建議可以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104-08-27 21:50

我現在懷孕8個月,但因婚事談不容加上男方行為舉止怪異,所以2月份已分手,但男方卻持續再騷擾我與家人..

1.男方目前是研發替代役與我同公司,他在我上班時間進我工作區域偷拿我手機察看手機內容,未經我同意刪除.封鎖我好友電話號碼及line.FB(有監視器畫面)

2.分手前我們與我姊級姊友人住同大樓5F.6F,分手後我搬回自家,男方另找住處,但男方卻未將大門鑰匙歸還房東,我因工作偶爾會住姊姊那,男方就使用大門鑰匙隨意進出那棟大樓查看我有沒有回姊姊住處,有時也會跟中我們,我覺得很不自在,告知男方不要這樣,但他回應他只是關心我,說跟蹤 他就說沒有他只是剛好去買東西....

3.  6月中姊友人摩托車剎車線整條鬆掉,修車人員說是人為造成,後來有請房當調當日監視器,房東告知需等工程師拖了幾天,等到通知我們看時卻說無當日監視器畫面,所以我門沒調到監視器...但後來男方有承認他動了摩托出剎車線,但他辯稱只是想鎖緊而已...

4.我懷疑他盜用我國中同學照片創FB帳號,假冒我國中同學與我其他友人聊天,對話內容:聽說OO(我的名子)懷孕很久了,你知道孩子的爹是誰嗎?    我詢問了國中同學本人,她說那不是她創的帳號...

5.電話騷擾我與我姊,使用私人號碼或公司電話打來不出聲或響一秒不然就是我們接通他就馬上掛掉...也會跑到我家或我鄰居家求我復合...

以上他都不承認,有些事當我說都有證據了他才承認,他就會說都是在關心我..某次爭吵中他與我拉扯,我當時已6個月了,我說你憑什麼碰我,他就說我肚子孩子是他的我就是跟有關係...(但分手後他曾經說不要肚子孩子,事後又說是氣話)

我該怎麼辦?我能到警局備案嗎?能到兵役局檢舉他嗎?我孩子出生後該怎麼辦?他來搶怎麼辦?

你好:

若曾有同居關係可以聲請保護令,禁止對方的騷擾行為、命對方遠離特定場所。 若未曾同居,將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施行後,也可以聲請保護令。 對方若是生父,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可以認領非婚生子女。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俗稱監護權)若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法院會安排社福單位進行訪視,判斷何人較適合擔任,依照子幼隨母對你會較有利,但實際情況還是要依照客觀情形判斷。 將來子女出生後,你可以向生父請求子女扶養費。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8 1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您前男友提出刑事告訴;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尚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8-28 14:5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若不想給男方認領可以嗎?不認領還有探視權嗎?不想與他有任何關係

小Q 104-08-27 13:49

我有一個朋友,私自截取他朋友的FB文章PO到他的朋友的FB,請問這樣有法律責任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看所擷取的內容是否涉及個人資料隱私、創作等不能一蓋而論。

2、請提供完整內容以例分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看您朋友所擷取的內容為何,若為該文章具有原創性則可能受有著作權法之保護,擷取該創作則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政皜 104-08-25 18:05

個人經營的FB粉絲專業上,有多張圖片被盜用於拍賣、臉書、個人部落格等做使用,另外他還有把圖片重製在招牌上等行為。目前自行蒐證已準備提告

請問關於索賠部份應該向警方、檢方、還是法官提起,網路上有看到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又是該怎麼執行?

你好:

若你的圖片具有原創性而享有著作權,對方非法重置或改作,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91、92條提起刑事告訴。你可以向派出所等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由於著作權法第91、92條之罪是告訴乃論罪,偵查中檢察官會要求被告與你和解調解賠償你的損害,若你同意可以撤回告訴。 若被告不願意與你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具體金額要依受損害情形才能判斷。

您好,您可提起侵害您的著作權刑事告訴,經由檢察官起訴後您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天使媽咪 104-09-18 23:34
回覆 政皜 的發言內容:

個人經營的

你告~~目的就是要索賠

只要不是獅子大開口和解對你比較有利。

因為你不和解的情況下,對方會被判刑,而附帶民事求償~對你肯定不划算。

因為你請律師~要花至少5萬以上,但民事求償大多低於5萬,等於你是倒賠。(兩敗俱傷)

除非你是大公司,有專屬法律顧問團、律師員工。打民事不必多花律師費......

求償和解金適可而止就好

 

小杜賓 104-08-24 16:33

我在FB社團中與某A購買商品,收到貨物時商品有瑕疵,我欲退款某A則說須扣運費,我認為這於法不合理,後來某A才免強說全額退費,可是在這當中他說算她遇到個不講理的人,意思就是說算他倒楣這樣,後來我在社團當中PO出我與他的對話紀錄,因為我想讓大家知道有個賣家商品有問題要退款還退的很不甘脆,還會反過來說對方不講理,但是一時不察忘記把對話紀錄中他所提供的地址與電話遮蓋住,現在對方說要告我違反個資法,想請教是否能成立?還有他在對話紀錄中說我是個不講理的人,我是否也能告她?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Bonny 104-08-23 21:44

律師大大您好

由於本人於桃園市家中在網路社團與其他團員發生意見不合的言論

後來我也沒有再與他人爭辯

於是回到自己的FB版面發表我個人對此事的看法與觀念

但是網路社團的團圓追到我的私人版面擅自將文轉PO到其他社團供人謾罵

參與謾罵的人甚至毀謗、人身攻擊,妨害名譽

甚至跑到我工作用的粉絲團徑行鬧事

可是礙於工作用不能關粉絲團

前來鬧事的人數眾多不甚其擾封鎖不完

我想對這些在社團公然侮辱毀謗我的人提出告訴(與來粉絲團鬧事的人一樣)

請問律師大大,對於這些被告,原告是否可以請求地檢署要求被告必須配合出庭原告戶籍法院呢?現在截屏存證完整,就擔心要疲於奔命去配合被告戶籍法庭出庭,請問律師大大可有法解決呢?還請您幫忙,不要讓網路霸凌繼續在網路上橫行,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22:03

建議先將相關截圖蒐集起來,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Bonny 104-08-23 22:08

請問律師大大,我比較擔心要配合所有被告跑他們戶籍地的法院,有沒有辦法讓被告配合原告的出庭法院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22:24

刑事訴訟法上,是以被告所在地及行為地或犯罪結果地定管轄,可嘗試主張,對方是以網路妨害名譽之行為,造成您名譽上之損害,故犯罪結果地為您目前之所在地。

蝦蝦 104-08-23 20:51

律師請問

甲方因為要乙方寄東西給他

乙方也就擁有甲方的個資(姓名.住址.電話)

過了一段時間

甲方因為涉及在FB公然侮辱

被害人因為要對甲方提告

就在公開社團PO文

可否提供之前寄東西給甲方的單據?

於是擁有我個資的乙方

就在PO文下面留言甲方的姓名.住址.電話

並且乙方沒有得到甲方的同意就擅自洩漏甲方個資

而且還在"大家都看的到"的(公開社團)洩漏甲方個資

這樣甲方要怎麼提告?(甲方不認識乙方 只是網路朋友)

乙方在大家都看的到的社團洩漏甲方個資

甲方可以提出賠償

要要求乙方賠多少才合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21: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由於姓名、電話、地址算是隱密性比較低的個資,故而倘若使用目的並無涉及其他不法,則很難構成個人資料法的違反。

2、針對妨礙名譽告訴的部分,因為屬於告訴乃論,倘若事證明確,可以和解方式處理。

show 104-08-23 22:25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

甲方因在FB發難聽字眼"嘴賤"

已被對方截圖存證

並且那個乙方提供甲方的資料給他

他要告甲方

這樣會成立嗎? 

 

姓名、電話、地址算是隱密性比較低的個資

就沒辦法告他了嗎?

你好:

姓名、地址、電話合起來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可以視別出你本人之個人資料。 PO文者在公開社團張貼你的個人資料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第20條規定,依照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若違反個資法,你可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能夠判斷。
阿宏 104-12-28 11:21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

甲團體因同學會緣由

蒐集了40-50年前的同校各班級人的 姓名 電話 住址

並且以同學會名義將全部蒐集到的資料寄送給上面的每個人

不免令人擔心有心人士利用資料

請這樣會成立違反個資法嗎?

違法程度嚴重嗎?可以如何制止這類事件呢?

感謝

zco 104-08-22 20:54

今天有人在FB貼圖上標記我,後來有個人認識的,但跟他沒很熟,他就留言用"他還沒死喔"的玩笑字言,但著實對我受到傷害,請問遇到這樣子我可以怎麼做?(有拍照存證)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就言論內容,「他還沒死喔」是否造成他人名譽受損,可能還有爭議。 就言論方式,如果是在網頁公開範圍留言,才有可能涉及刑事妨害名譽罪責,及民事侵害名譽權;若在私人訊息小框框內留言,則無。 若欲提起訴訟,可撰寫刑事告訴狀或民事起訴狀,檢附照片證據,直接向檢察署或法院起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2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若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與家人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23 10:08

可先要求對方道歉(慎重起見的話可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對方不從再進行下一步動作。

唬神 104-08-21 22:24

今天我做了一件傻事
一開始與人交易,不知對方是詐騙集團,傻傻相信他們,解果被騙走了!
一慌張之下,與該APP小編連絡,然後我就說APP被盜,請他們解決賠我點數,
中間說了些不該說的
如下
小編:啥帳號
我:小豬的帳號
小編:怎樣被盜
我:我沒兌換QQ幣
小編:邀請碼給我一下
我:可是有兌換5組
小編:邀請碼給我一下
我:3971075
我:小編麻煩你了,被盜以哭賺的很辛苦
小編:你說那QQ卡不是你換的/
我:是啊我沒玩遊戲
小編:怎樣被盜啊 奇怪
小編:他要有你fb帳號
我:因為fb有被盜過
小編:你fb被盜 他怎知道你有玩小豬
我:我怎麼會知道
我:小編:這我們沒辦法喔, 是FB帳號盜用
我:…
我:賺的很辛苦耶
小編:FB帳號要妥善保管
我有改過了啊
沒辦法解決嗎
小編:要怎解決@@?
我:賠點數啊
我:一半也好
小編:為啥要我們賠啊 不太懂
我:我的手機都沒提醒
小編:提醒啥?
我:因為交易收手機會叫這次都沒啊你們也沒做防盜機制
小編:兌獎本來就不會叫啊
小編:大哥, 是你FB帳號被盜耶
小編:跟小豬有啥關係
我:好歹也做個兌換輸入密碼
小編:輸入啥密碼?
我:這樣比較不有問題
小編:哪來密碼啊?
我:設至兌換前在輸入設定密碼才可兌換
小編:那萬一你密碼被盜呢
小編:還不是一樣
我:不一樣啊,多一到程序
小編:你怎樣發現你被盜
我:開app手頁點數缺很多
小編:被盜還留3萬點給你喔
小編:那麼有良心
我:我那知道他們在想什麼
小編:https://myip.com.tw/
我上網的 IP 是? - 簡單又快速來取得目前使用的 IP 位置 - MyIP.com.tw
myip.com.tw
小編:跟我說一下你的ip多少我們查查看
小編:另外你被盜的QQ卡我們會請廠商註銷
我:反正點數回不來了
小編:你給我ip 啊我們查查看
小編:也許點數可以退給你
小編:抓一下手機螢幕截圖
小編:人勒?
我:我只要qq卡讓那些人無法始用
我:至於剩下的我會找時間清空,等過一陣子在使用,免得又被盜
我:謝謝
我:唉莫大於心死
我:我會連同家人的也清空然後去寫評論(沒寫,因為有商譽問題)
我:要大家小心
我:剛剛冷靜下來,想了一下,一開始也是你們強制FB,現在出問題,反到說我fb被盜不關你們的事,哪招
怎麼,現在換你人捏
我:為何他們會知道我有用小豬app,可能是之前賣場有糾紛,請你處理的資料對話都沒清
我:剛剛看了一下所有綁fb的都有問題,要先來處理了
我:到目前所有的app小豬的賠最多,只因太好賺
我:也是很辛苦賺來的,一夕之間,唉…
結果被其APP公司查出IP封鎖,這帳號就是因為ip 跟盜用QQ卡的ip一樣所以封鎖了,
這個謊圓部不下去了,當然帳號被鎖了!
裡面的點數化為烏有,之後一直談話,小編當然知道是我自己的問題,只是我不敢承認,還說是家人,
也有求小編讓我恢復帳號,當然是不可,因為說我要騙們點數
小編:APP公司有打算要告我詐欺
之後就把遇到詐騙集團的是跟小編講了,APP裡面還有我跟詐騙集團的對話(好怕被刪除,這樣會對我不利,因為帳號備索無法登入截圖),包含要轉入我的帳戶,只是小編不相信說我唬爛,要去查對話紀錄,小邊說我要是騙他們,他們要報警告我詐欺
我好擔心被告,求幫我一下!

你好:

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已經著手詐欺罪之犯罪行為,可能會構成詐欺未遂,建議你審慎處理,說明前因後果,以免對方公司提出告訴。
唬神 104-08-21 23:1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該APP公司將我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刪除,我不就沒證據(無法登入帳號截取畫面),死無對證。麻煩律師解答,謝謝!
kiwi 104-08-20 16:34

對方在今年6月以私人號碼打給我說要對我的兩個FB帳號做出妨礙名譽提告,對方說他已經有收集到證據,因為他認為這兩個帳號傳給他朋友的訊息與貼文讓他被朋友們恥笑,如果我將帳號停用他將不提出告訴,我也在被他告知後馬上按他想要的處理方式確實將帳號先停用了,中間這段時間我請他提供收集的證據和趕緊敲定和解事宜,他一直推說工作忙也不願拿出他說的證據,是最近才敲定9月要簽和解書......
問題如下: 
1.看的到訊息與貼文只有他朋友, 這樣他能根據他朋友提供的內容提告嗎?
2.如果對方說等刑事民事追溯期過就好了而不願處理和解,我該怎辦呢?對方脾氣陰晴不定怕不簽他哪天又想提出告訴,這樣算變相的恐嚇嗎?
3.刑事民事追溯期分別是多久?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0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被恥笑不代表名譽受到侵害,還是要依據實際內容而定,請檢附相關內容以力判斷。

2、不算恐嚇,但是建議還是要簽立和解書,才能確保雙方權益。

3、告訴期間為已知悉6個月內,民事求償則是知悉2年內或是行為後10年不得追究。

 

秀秀 104-08-20 15:03

有人匿名發FB私訊給我多位同事,內容指稱我防礙家庭(含我個人職稱、名字),雖然內容屬實但也是我私下的事,這可以告毀謗嗎?

如去警局報案,以各位的經驗來看大部分FB的IP真的查的到嗎,查到如是網咖那種,還會進一追下去嗎?大家都告訴我除非是大案子,否則都在浪費時間><

如果真查的到,需要我同事出來做證嗎,還是擷取該私訊畫面就可以...我還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20 16:01

對方這很有可能還是會構成誹謗,但臉書公司對於個資提供限制頗嚴,建議可想想最近是否與哪位臉友有發生糾紛,並臉友、共同朋友等循線找出發私訊者。

秀秀 104-08-20 16:21

請問律師,因fb發訊者為匿名,也無任何其他資訊或好友,

剛爬文,《通保法》本刑必須要3年以上重罪才可聲請調IP哦,那毀謗也不過2年應該調不成IP了對嗎?..orz...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0 19:10

您好,建議在多蒐集到底是誰為匿名訊息之證據,因為臉書公司針對妨害名譽之犯罪並部會提供IP,因此若沒有較具體之加害人線索,會有偵查上之困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0 1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eanuh 104-09-07 17:50
請問

如果whatsapp 也是匿名號碼 傳訊我的多位同事誹謗我跟妨礙名譽 是不是也無法請警察去查出號碼是誰呢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建議在多蒐集到底是誰為匿名訊息之

秀秀 104-08-20 14:56

有人匿名發FB私訊給我多位同事,內容指稱我防礙家庭(含我個人職稱、名字),雖然內容屬實但也是我私下的事,這可以告毀謗嗎?

如去警局報案,以各位的經驗來看大部分FB的IP真的查的到嗎,查到如是網咖那種,還會進一追下去嗎?大家都告訴我除非是大案子,否則都在浪費時間><

如果真查的到,需要我同事出來做證嗎,還是擷取該私訊畫面就可以...我還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阿亮 104-08-19 20:45

您好 我想諮詢法律問題

我今年20歲,我女朋友15歲,女朋友的母親說要告我騷擾誘拐

我有時候會到女朋友那邊找她,女朋友有時候也會到我這邊找我

而且她每次見到我都是很開心的

然後有一次女朋友和她媽媽吵架,於是大包小包的離家出走來跑我這邊找我

我問她晚上要住哪裡? 她回路邊吧其實也沒地方去

我有多次嘗試叫她趕快回家 別讓媽媽擔心很多次,說不定回去媽媽就變好了

女朋友執意不回家,硬是要待在外面於是我就把她帶回家睡覺了(一個晚上而已),而且我們並沒有發生性行為

 

後來女朋友母親發現了她有交男朋友,她母親說要讓她課業為重,談戀愛只會分心,不讓我女朋友繼續交往,叫我不準在去找我女朋友

 而且她母親說到到警局備案了明明前一個晚上女朋友還說,那我以後就是你老婆了喔~ 之類的話

表示她真的很愛我,而且我也是真的很愛她我不想就這樣放棄她......


她母親之前還盜用她的FB帳號在我FB上公開貼文,說我誘拐騷擾未成年少女說我已經犯法了之類的話,請問這樣的行為沒問題嗎?(問題一)

她媽媽現在把她禁足了,所以她不能主動來找我了

問題二:請問我若不管她媽媽,執意去找我女朋友,她媽媽也堅持要告我,我有機會被告成嗎?

問題三:若我從此以後不去找我女朋友,就這樣斷了連絡...,她母親有機會告成我嗎?


謝謝各位寶貴的意見,萬分感謝!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9 21:16

您好,

一、他媽媽公開貼文,且大家都會知道是您的話,確實有妨害秘密(誹謗)之虞,但您去對女友的母親提出訴訟恐怕不妥,只會讓您們的關係更惡化。

二、二跟三問題一樣,目前您未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且沒有讓他一直住在你這邊,應無觸法之虞。不用擔心,切記,不可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亦不可讓他長期住在您的住處,否則將可能觸犯妨害性自主妨害家庭的罪。

三、如果感情堅定,好好衝刺人生,讓自己更成熟後,在給對方感情不遲,亦可獲得對方母親的認同。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20 13:18

您好:

一、有關問題一,女友母親的確可能構成加重毀謗罪。

二、有關問題二及問題三應該可以一起討論,即不會因您有無再與女友聯繫而有影響,且本件要注       意的是可能構成與未滿16歲之人為猥褻行為之犯罪,所以您仍可能被提告訴。

嗯哼 104-08-19 14:42

想請問大大,有天我再FB聊天室罵了一位 騷擾我女友的人 三字經 他想提告 

我這樣會有罪嗎? 大概是多重的刑責呢?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9 15:56

一對一私訊聊天非公開場所,應不會構成刑事上的公然侮辱

嗯哼 104-08-19 15:58

民事部份呢?想請教律師大大

bass 104-08-16 14:46

在自己FB的文章被以截圖方式

分享至不公開社團(第三方告知)

進而該社團成員(約500人)對文章進行謾罵與評論(含客觀與主觀)

欲截圖,但文章已被移除

Q1:證據沒了,還能告嗎?

Q2:對留言者與按讚者都可以提出告訴,只是成立不成立的問題嗎?

Q3:告訴不成立,對方可以反告我甚麼罪名嗎?

煩請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4-08-16 14:59

您好!

沒有證據,即使提告大概也會不起訴。 如果有證據,留言者比較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罪。當然若連按讚者也要告,這是您的權利。 對方反制的方法就是誣告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6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無對方誹謗您之證據,不建議提告之,避免對方於獲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對您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6 20:57

若未保留相關證據,建議不要冒然提告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8-17 11:07

您好:

您如有提告意願應當下就以截圖為證,仍有機會可控告轉貼和底下留言者。單純按讚目前實務上成立刑事犯罪的機會不高。惟您若完全無證據,亦無人證可謂您證明,之後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受您提告者則可能在反告您誣告,請您謹慎考慮。

Gina 104-08-16 12:40

想請問,

在個人FB私人祕密社團與朋友閒聊(並未公開),

裡面提到二房東房東)並未指名道姓,請問有觸犯法律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8-16 14:13

您好!

可能成立加重誹謗罪。誹謗罪與是否公開談論沒有關係,也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具體判斷時要考慮言談的內容為何?是否超越合理評論的範圍?等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888 104-08-15 23:31
我店內設有監視器,因發生糾紛主動放監視畫面來回顧當時的過程,客人私自以手機翻拍監視畫面後,未經本人同意,公開po上FB,請問客人是否觸法? 部份影片清楚可見我人臉! 請問對方這樣觸法嗎? 那些法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6 07: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PO文內容另外涉及誹謗或是恐嚇等罪嫌,否則單純的監視器畫面翻拍,並不會構成犯罪,因為內容不算是秘密或是隱私

2、不過對於我方肖像的部分,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建議可以發函要求對方撤文、或是妥適處理及賠償

Ben 104-08-13 15:28

請問如果朋友借錢不還 一拖再拖 當初借錢沒有本票借據之類 只有FB訊息 使用轉帳,現在他打電話也不接 FB也封鎖我 請問有辦法解決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先以對談記錄、匯款證明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後,即進入訴訟程序審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雅涵 104-08-13 12:18

因去日本旅遊,順便想做一些代購包包,零食,玩具等等的,又剛好朋友有託我買些保健食品,防蚊貼片等等的,就想說問問FB的朋友要不要一起買,結果昨日收到中正一分局的來函要我到案說明,說違反藥事法,但也看不出來到底是何項違法,而且我發現大家好像都是收到衛生署的函,但我是收到分局來的函,不知道差別在那裡??而且也不知道是否涉及刑罰,請求各位協助解答,也想請教該如何處理比較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