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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仔 104-10-04 05:48

我有一張本票開票日期是104年8月5號。到期是104年7月31號。是否可以送到法院本票裁定

你好:

發票日到期日倒填(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本票,仍然可以聲請本票裁定。 可以參考台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2570號裁定:「本件本票確係抗告人所簽發,為抗告人所不否認,除本票上之到期日因倒填致稍有疑義,惟查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所規定本票到期日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同條第二項) ,本件本票其到期日因先於發票年、月、日,此項文義因有疑義,應可視同無記載,而視其為未載到期日之見票即付之本票,故抗告人所為抗告自為無理由,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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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ny 104-10-03 16:00

我與前夫在103年2月辦理離婚監護權是他的,當時協議書上並無記載我要怎麼看小孩,只說明要看小孩前要先告知,如今都會變成他高興何時給小孩回來,我才能跟小孩見面,平時晚上不能打電話去,不然就是打了也不接,女兒比較喜歡回來我這邊,因為從小都是跟在我身邊的,而對方有時會覺得小孩只要從我這回去就變得不聽話,因此,就會說近期不會再讓小孩過來,一直都沒申請探視權,是擔心這過程會不會又傷害小孩?但我真的覺得為了小孩,還是要讓小孩兩邊都能相處到,小孩現在5歲,在上中班,而我想要求每兩個星期帶回來過夜一次(比如說星期五晚上7點我去接回來,星期日晚上再請她爸爸或是我送回去),寒暑假看小朋友怎麼放假(比如說放10天,就給我3~5天的時間),一直到她滿15歲,之後就讓她自已決定,這樣可以嗎?

我若要辦理該怎麼著手?而這些過程需要花多久時間才能裁定?在辦理的過程,我還能要求看小孩嗎?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10-03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直接訴請法院酌定探視權,一般案件審理大概需奧6~8個月不等,倘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會進行得比較快速。

 您好,

探視權法律所保障的權益,本所可以幫你爭取到:

一、每月至少兩周假日可以帶小孩子回家同住。

二、寒假、暑假有一半時間給你陪孩子,同住。

三、農曆春節輪流偶數年或奇數年可以帶回同住。

四、甚至個節慶可以輪流帶回同住。

五、時間大約半年至一年,但是如果調解成功,則更快。

六、若要安排律師免費面談,歡迎來電。

顏寧 (顏寧律師) 104-10-03 23:37

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3 23:55

您好,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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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仔 104-10-01 16:20

我有一張本票開票日期填104年8月31號

因到期日期我可以填或更改嗎

因我要求對方填寫104年7月31號

因為我要送法院本票裁定

不知道可以有效票呢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你是債權

不要去動票據上的任何文字

這樣會卡到變造票據

這很嚴重的

八月三十一號的票現在已經可以聲請裁定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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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仔 104-10-02 21:04

開票日期是八月五號

到期日期是七月三十一號

可以本票裁定嗎 

Hide 104-09-24 17:01
朋友在102年間與我借款300萬元,願意用她的房屋做為設定抵押,也有簽本票給我,之後錢沒還,我去法院申請執行查封拍賣動產裁定獲准了,我到執行處申請查封,才知道房子所有權人已經轉讓給她先生了。她先生還去申請停止執行查封。 我問她怎麼會這樣呢?她說她跟她先生已經離婚了,她先生還去跟法院申請房子是用借名登記在她名下,法院判決必須要將房屋轉移給他先生。 我在借款給她的時候根本不知道她跟她先生有房屋上的糾紛,我借了她錢沒想到沒多久就判決房子是借名登記,要轉移,真的很傻眼。 上個月莫名其妙收到法院傳票說我偽造文書設定要告我,也收到了她先生提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傳票。我真的很無言,錢拿不回來還要被告?請問我應該要如何處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24 17: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有相當事證證明借貸事實,並釐清房屋的產權才能釐清我方的債權要如何實現。

2、至於偽造文書的部份則就您所述的狀況無法判斷。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就前開案件進行答辯。

 

 

您好:

你應該是以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若另有抵押權設定,可以抵押物拍賣裁定為執行名義,則無此問題,而偽造文書部分因涉及刑事,建議委請律師處理。

marklin 104-09-25 14:07

我建議對你朋友提出詐欺之告訴.感覺你朋友故意要騙你的.

高雄權志隆 104-09-23 23:48

http://bbstop.amassly.com/post/Salary_1LWe09JH

這篇是全文,有勞律師先生/小姐費時過目了

想請問文中所提及的老闆

對文章作者的老婆提告妨害名譽

此情形被裁定有罪的機率大嗎?

若不高,應該如何應對才好

花花 104-09-23 21:25

今天已收到暫時處分法官裁定如下:

於本院104年度家調字第XX號離婚等事件判決或裁定確定或終結前,對於未成年人XXX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暫由聲請人任之。

1.因為我是聲請人,請問這樣代表我是小孩的暫時監護人嗎??

2.但是小孩目前在夫家,我該如何強制執行請夫家將小孩交付給我??可以委請警察陪同我去嗎?

3.我可以去戶政登記我是小孩的監護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24 14: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擬書狀至執行處請求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24 15:34

您好,可以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cherry 104-09-19 11:29

想問本人家人有件非禮案件,被裁定罪成,現處於待判階段。

想問,本人發現審判法官結果陳詞時,將本來証有說過的一句說話,結案時居然法官說錯了,說沒有聽過証人講過,因這件案件共審了四堂,早前法官明明都清楚聽到証人的說法,但結案時居然忘記了。我想問,我可否因為法官說錯了,而作出任何途徑,可不可以因為這點推反法官的審決,因這一點都係關鍵的。法官亦因為忘記了這句說話而裁定罪成的其中一個因素。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9 12: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補救的方式就是以狀紙的方式提醒法院記錯了,必要的時候一併聲請再開辯論。

2、倘若來不及了,就只能透過上訴的方式救濟

3、倘若不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及程序,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才能通盤了解,避免錯判。

小ㄚ姨 104-09-15 18:57

晚安.想請教律師
我的債務人於101年9/30開30萬元本票給我.一直未還款.於104年7/29民事裁定下來.104/8/21收到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對方名下有一土地建物.土地謄本記載四位權利人共四筆1625萬元.如果我還是要聲請強制執行法拍對方的土地建物.有意義嗎?我知道房子應該拍不到1625萬元.但我拿不到錢.對方房子是不是也沒惹.謝謝

你好:

本票票據權利請求權時效為3年,而本票裁定只發生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請求之效果,你還要聲請強制執行才會發生中斷消滅時效之效果,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將來強制執行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你就必須以原因關係(借貸、買賣等等)再去告一次,徒增勞費。 動產上已設有抵押權,若是最高限額抵押權,不代表債權一定有1625萬元,你聲請強制執行時,會發生確定債權的效果,會去判斷執行有無實益,無實益依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會撤銷查封,而民事執行處會核發債權憑證,記得每三年定期換發,等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時再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

建議查對方財產,看是否有其他動產動產薪資股票等,不然執行此筆動產可能會因為無益查封撤銷

小ㄚ姨 104-09-17 16:1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謝謝

小ㄚ姨 104-09-17 16:12
回覆 周利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謝謝.
再請教
我知道真的法拍或許無實質意義.但我做這動作後.法院不是會通知這四位設定人 .到時這四位也會嚇到去申請法拍償還債務.我是第五位.我猜只有到第二順位可拿到錢.其他只會拿到債權證明.如果真的法拍拿到賣款.我當初先付出鑑價等的金額能先扣回嗎?我也是~賭~債務人會不會因為其他四人接到法拍通知後.會被追1600多萬的現金而趕快還我錢後讓我去撤銷.謝謝

建議查對方

ㄚ美 104-09-14 14:18

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想請問,我的公公在101年酒駕公共危險案件被判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102年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104年酒駕與人擦撞酒測值達0.98,事後已與對方和解,想請問各位專業律師,我公公將會受怎樣的刑責處分。有哪位專業律師能回答我呢?感恩。。謝謝!

Jerry 104-09-12 17:13

本票聲請假扣押裁定,成功率高不高?

1.我沒有對方脫產證據,未能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2.只有與對方協商不成,不願還錢為理由? 即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的情形?

3.對方沒錢,只有房子為理由? 怕對方把房子移轉到它人名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票可以做為假扣押之物證,仍應釋明法律關係並提供擔保,才能取得假扣押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2 22:56

您好,現在法院對於假扣押聲請相較於以往確實較為嚴格,但若您能提出相當之理由,主張 對方確實有脫產之虞,還是有機會聲請成功。

建議向債務錄音蒐集證據,以說明對方確實有擺爛不想還等等,再據之聲請假扣押。。

Jerry 104-09-12 13:24

由於債務人沒錢但名下有房子,我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子以保障債權
一般都是先聲請本票裁定,然後收到「本票裁定書」和「確定證明書」後才能做「強制執行」。
但實務上有收到「本票裁定書」後,"馬上"去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的動作。
請問在還未拿到「確定證明書」以前,就可聲請強制執行的動作嗎? 例如強制執行查封對方的房子,法院會準嗎?
這時對方若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或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後續流程又會如何?
對方是否要「提供擔保品」才能停止執行?

你好:

實務上雖然有爭議,但有見解認為可以只那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確定證明書,惟現在強制執行程序由司法事務官辦理,司法事務官採何種見解,要看運氣。 對方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通常是以4年4個月利息計算供擔保數額。

 一、本票裁定的話要送達給對方,對方還可以抗告拖時間,如果對方本來無意脫產的話你這個等於是打草驚蛇了,要是對方先脫著你的時間然後去脫產那就... 。但是依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的話費用比較低一些。

二、有人會做假扣押,如果你的債權金額大一些做假扣押更有意義。

三、假扣押分四個程序,假扣押裁定,查財產,提存,假扣押執行。

四、如果金額比較大些而可能無法負擔提存金額(原則上是債權額的三分之一),那麼可以在做假扣押裁定的時候依照想提存的金額做一部請求,例如你想提存五十萬元,在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就寫說債權額雖然是…但是因為聲請人供不起這麼多擔保金額,所以在假扣押程序為一部請求,僅先請求債權額中的一百五十萬元。

五、假扣押的部分要舉證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之虞的證據,大部分自己辦的人會被駁回都是因為沒有舉證釋明這個。

六、你說的本票裁定還沒確定就聲請強制執行的部分,我找了一個相反的裁定給你參考「系爭本票裁定未確定,自不具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執行法院即不得據以強制執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26號。

七、如果你在本票尚未確定前就急著聲請強制執行,被駁回後去異議,然後法官再做裁定,最後如果法官不支持你,時間又拖了一陣子。
這不是給對方充裕的脫產時間嗎!!!!
八、請三思呀
九、為什麼律師不去回答你他要擔保停止執行的問題呢?因為已經有人回答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到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你會先看到一個水果攤(綜合果汁還不錯);之後會到一個炸雞排(好吃);再來是信義房屋(好仲介);再來有幾間銀行(先領錢再找律師);再來如果你看到一個書局就表示你過頭了;到了全家就過頭太遠了,進去買個晚餐再來找我吧(不建議買飲料,我最近在減肥)

Jerry 104-09-12 01:07

由於債務人沒錢但名下有房子,我想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房子以保障債權。一般來說若本票裁定確定,屆時應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以利後續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請教律師

1.假如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對方會收到通知嗎? 還是本票裁定確定後向法院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時,對方才會收到通知? 還是說我拿確定證明書去執行債務人的房子時,對方才會收到通知?

2.若對方如果提出抗告,或者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對方趁這段時間脫產賣掉房子怎麼辦? 有辦法先扣住房子無法變賣或移轉嗎?

3.若對方提出抗告(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可請法院(或法官)先扣住房子嗎? 否則抗告打起官司也不知多長的時間,對方把房子賣了怎麼辦?

謝謝。

你好:

債務人會收到本票裁定,才有辦法提抗告本票裁定沒有辦法防止脫產,要聲請假扣押裁定,並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房屋才能避免債務人處分財產
Jerry 104-09-12 09:0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對方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是否對方一定得提供擔保聲請才能停止執行? 是全額擔保嗎? 還是免提供擔保對方就能聲請停止執行?

 您好

一、裁定下來,債務人、債權人均會收到裁定文。確定證明書必須等到抗告期滿,債務人未抗告,法院會自動核發。所以他收到本票裁定的話,就要擔心對方會不會脫產

二、擔心對方脫產的話,最好盡速聲請假扣押,但聲請假扣押必須釋明理由,例如對方避不見面,調解未果等等,然後附擔保(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這些都是必須研究或是請專業律師協辦比較妥善喔。

三、若有問題或是要安排律師面談,歡迎來電。

一、  就閣下所述債務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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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kw 104-09-11 19:44

各位律師

父親因為一些事情開立本票給A男

之後A男來家裡告知這件事情

當時我們跟A男達成和解,但忘記拿回本票

有寫收據及切結書,當下我們有錄音及錄影

但現在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

請問該如何處理

備註父親現在名下並無財產,但有祭祀公會的聯名戶頭

謝謝各位的幫忙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1 19:57

您好,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雙方業已和解並以還款。

另外,若對方已經執行,要請求停止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1 20: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裁定,應於法定期間內抗告並同時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救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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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kw 104-09-11 20:28

謝謝兩位律師的講解

想請問如果麻煩你們

這樣律師費用大概多少錢呢

謝謝您們的幫忙

chen 104-09-10 10:46

幾年前在台北上班時後有認識一朋友 中間有金錢往來 我是借方 因為只是朋友 所以有請他簽本票+ 借據  但是至今他催討過許多次 他都沒有環錢 在去年我將資料送交法院做債權憑證依舊無下文 (他名下無財產 也無收入 除了我以外還有欠銀行錢 父母只有他一個兒子  父母有房產 ) 當初在做債權憑證裁定時候他有回文告知與我是男女朋友且錢已經還清  但是被法院駁回  ( 因為無證據證明有還錢 且若真的有還錢 本票借據為何不拿走? ) 這件事情到現在都無任何進展 請朋友去幫忙詢問 他與家人都避不見面 還說要反告我  說有人證證明他有還錢之類 (至今也未收到他提告之通知?! 若真的提告就是誣告了吧) 請問苗律師這樣的案件我是否能告他詐欺呢? 這樣有辦法追討這筆錢回來嗎 若案件提出上訴 我需要到法院說明嗎? 還是可以委任律師代為出庭

你好:

對方若是自始就沒有還款的意思,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對方住台北、犯罪行為地也在台北,你仍然可以向警察機關提告,但是將來會由北三院(台北、士林、新北)地檢署偵辦,所以可能要到北三院地檢署開庭。 開庭時檢察官可能會要求你們調解,若對方願意還錢就可以圓滿解決紛爭。 可委任告訴代理人出庭,但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請告訴人親自到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事後不還,尚難以構成詐欺,而本件您既然已有取得債權憑證,則也只能之後隔一段時間聲請法院執行,再查查看他名下有無其他資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en 104-09-10 13:2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認為他自始自終都沒有要環款的意思

因為事隔多年金額非幾萬元之小數目  他對外都宣稱有還我

但是事實上拿不出任何匯款證明 ( 他說他是親自拿給我 有人證 )

但是若有還款為何本票借據不拿回去?

這點當初在申請裁定他就被駁回

所以根本就是無還款之意

這樣案件是否能直接委託律師提告呢?若提告詐欺罪之機率大嗎

謝謝您

 

chen 104-09-10 13:3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雖有債權憑證 但是對方無穩定收入 且也都不聞不問擺爛

這樣難道不構成詐欺之要件嗎

謝謝您

布丁 104-09-09 19:52

請問律師

日前因著作權案被警方搜索,警方查扣只有A物,A物單獨無法起任何作用,要加上B物才有作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已經擅自加上B物,不管警方只有扣走A物,沒有B物。

A物加B物會有偽造文書和出現對方商標,但證據只有A物起不了效果,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全是用推論的。法院準備庭上,我提出要當庭勘驗被查扣的A物,因為A物單獨無法起任何作用,有利被告

檢察官當場說:只勘驗A物沒有意義,請法官駁回。

請問律師:如果當庭勘驗的時候,檢察官把B物加上去,是否可以主張這是偽造證據或是變造證據?有哪些判例或裁定可以有效阻止檢察官把B物加上去?
現在情況很像是殺人案件,有證據人是我殺的,但是找不到兇刀,檢察官自已找一把不相干的兇刀加上去。有找到一些判例,意思好像是檢察官和法官用推論的,只要合理(有合理懷疑之存在,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就算警方沒有查扣到的都可以加上去當成證物。

(判例1.)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第65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判例2.)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

律師 104-09-09 21:01

歡迎來信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質疑及方向應屬正確,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檢察官雖然這樣說,似乎看得出來檢察官手上沒有更有利的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老師 104-09-09 19:19
事由:因長者過世,繼承祖產共有地。現有其中一人提告,希望由法院裁定分割,因共有人多達100多位,無法一一連絡,故對100多位共有提告。 問題: (1)答辯狀一定要提出嗎?因自己不會寫,但共有人數眾多,土地價值恐不足聘請律師打官司、寫辯狀。 (2)言詞辯論開庭無法出庭(開庭法院於外縣市),會有什麼影響嗎?

 您好,

若您沒有出庭意願,至少撰寫個答辯狀為妥,否則法院將可一造辯論判決(按對方所起訴的內容判決)。但因為被告人數過多,如果別人有請律師或是撰寫答辯狀,符合法律有利的部分可能將反射到您。

如果判決結果對您不是那麼重要,那也許就不用太掛心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將您想要方割的方案提供給法官參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9 22:24

您好,為了自身之權益,縱使不出庭,也最好寫答辯狀會比較好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9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既不出庭,也不寫答辯狀,若判決結果對您不利,也不用太驚訝。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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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不想去開庭,建議寫答辯狀保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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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se 104-09-08 02:21

朋友的朋友買車,因為朋友跟我保證說會幫我請他朋友簽合約(說他朋友家有房子)跟本票保障我,還會錄影存證,我也因為人情因素沒想那麼多就答應當保,之後成功跟和潤貸款25萬,一期6958共分48期,結果我朋友也沒給我這些保障我的資料,剛開始都有繳款,這幾個月開始嚴重遲繳,結果兩期未繳我戶籍收到雙掛號的法院本票裁定,事後朋友的朋友代墊一期,貸款開始到現在只繳了5期,現在剩一期未繳,我卻找不到我朋友跟他朋友還有車子,銀行那邊一直打來我這催繳,現在能聯絡他們的資料都沒,請問我該怎麼辦,也都不太敢接銀行那的電話...但我真的有心想要處理了,有打算尋求銀行那協助...但不知到銀行那會不會幫忙,也不知道該怎麼跟銀行說...已經有做最壞的打算花錢消災了...但怎樣才能讓傷害降到最低...不用白白背那麼多債...

沈恆 (沈律師) 104-09-08 05:48

您好!

證人的功能就是當主債務人不還錢時應代付清償責任,故您應先代為清償,事後再找主債務人追償。因債權人已聲請本票裁定,若不及時代償,您的財產恐遭查扣拍賣。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mouse 104-09-08 14:3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證人的功能就是當主債務人不還錢 ... (恕刪)

龍滑 104-09-08 00:18

您好:我的朋友於5月份吸食二級毒品被抓,今天收到勒戒判決書

我想問的是 他沒有毒品前科 第一次不是可以緩起訴嗎?

那該如何申請呢?

可是他都沒開庭 怎麼會直接就判勒戒呢?

判決書上說如不服裁定有5天期限可以抗告

我想請問大律師這樣的情形還有解嗎?

或是有其他什麼方法能不用去勒戒

如有還盼能告知  感激不盡~  謝謝~

 您好,

建議於五日內趕緊委請律師撰寫抗告狀,並聲請戒癮治療,只要固定時間到醫院檢查就好。我們有刑事專業律師,歡迎來電諮詢。

法律小學生 104-09-08 10:13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如同上面律師說的 

             因為你朋友已經被裁定勒戒了 必須趕快在五日內提出抗告  

             待抗告程序合法後,才有可能進一步爭取改定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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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已經向法院聲請勒戒,以要戒癮治療為由抗告是無任何效果的,只能去勒戒

104-09-06 19:45

我朋友(男,17歲高三生

對方(男,年齡不知,確定已成年

張社工(社會局的社工,態度不友善,多次欺騙我朋友的家長及導師

高社工(機構的社工,或者說是老師...?人很好,但也似乎有點小說謊

彰化(指社會局或法院

台南(指安置機構

 

 

我朋友(17歲)為了一時的金錢需求而在某同性戀網路約炮平台上與一名陌生男子相約見面且與對方有性交易行為(約7月底),1.2個禮拜後,有自稱是苗栗的便衣警察將我朋友從學校強制帶去位於"臺南私立希望之家"(少年安置機構)進行"緊急安置"(約8月初)。當初社會局和警察都說72小時後就會讓他回來,但沒多久社工卻又說小孩要"第4天"後才能跟家長聯絡,她媽心裡覺得有點怪怪的,但警察叫他們要乖乖配合還叫他爸媽不要跟別人說這件事,他媽也就沒特別放在心上了。

而我朋友在機構裡也很乖,會主動幫忙老師,主動做清潔,主動去廚房當小幫手,他在裡面的其餘時間都在努力看書(因為我們現在高三了,升學壓力很大)。

 

他去台南大概2個禮拜後,他就突然跟我說社工說他很有可能再幾天就可以回家了,機構裡的老師也一直說他快結案了,但是後來社工說他能回來的時間卻一直變,一下說再兩個禮拜,一下說再一個月,一下又說要兩年,一下又說要三個月。而現在我們已經開學了(8.31(一)開學),他卻依然沒有回來……社會局給的理由是”安置期間不得上課”這又延伸出其他問題了,因為他到十月還沒有回來的話,學校就會因為他出席日數不夠,,而強制他家長到校辦自動休學。而就算他十月有回來卻沒趕在十月初的第一次段考前回來的話,一樣會因第一次段考缺考所以期末考扣考(簡單來說就是他這學期都不會有分數)   以上2點都是教育部規定的(社工當初說的是不會影響到他就學,會以他的升學為優先,最多也就是影響到一點點而已)

 

我朋友目前在學校方面就是一直被記曠課,因為我們學校規定,超過3天的請假要有證明文件,張社工一直說她會傳證明文件給我們班導,還打給我們班導說她已經傳到學校了(可是我們班導一開始沒給他任何傳真機的號碼…)。結果是我們班導一直沒有收到,我們班導跑遍了整間學校的傳真機,沒有一間有收到,打電話過去問才又說,她今天才要傳(已經這樣循環好幾次了!!!!!!!),而且張社工一直不給我們班導她的手機,變成我們班導要聯絡她要先打去社會局,再轉分機(幾乎都聯絡不上她…)

 

日前(09.03(三))我朋友已在“員林地檢署”進行偵查,對方最後的判決是新臺幣五萬”貢獻給國家”…然後就沒了,而我朋友卻要即將要面臨“休學”的命運,因為他還是不能回來,我們去問彰化,彰化說是台南不放人;我們又去問台南,台南說彰化沒批准他們不能放人

 

 

還有就是我們發現張社工似乎在耍我們
1.對方好像早就抓到了,但到了九月才開庭,在這之前社工和法院都說還沒抓到人
2.開庭那天我朋友就說已經判決完了,社工卻說"那天只是去指認對方而已"(在8月時早就指認過了)
3.開庭時朋友的爸媽想去法院陪同,但張社工卻一直阻止他們去,說他們不用去,去了法院也不會讓他們進去。而我朋友表示,開庭當天,法官有問監護人怎麼沒到,”陪同他的張社工”表示:他媽媽只希望小孩快點回家,"其他都沒意見"!!!(他媽媽意見多著呢……還有,我朋友開庭那天,張社工和高社工都很剛好不約而同地跟我朋友他媽說她那天要去台北……)
4. 照理說,要執行"繼續性安置"法院要在兩個禮拜內寄裁定書給家長,但我朋友他們家都沒有收到,社工也沒有跟家長解釋說我朋友從緊急安置變成繼續安置(緊急安置最久只能留72小時,繼續安置可以留3個月)

5.張社工態度一直都不是很好……

 

我想問到底該如何處理?

你好: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6條規定:「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應於安置起七十二小時內,提出報告,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受理前項報告時,除有下列情形外,應裁定將兒童或少年交付主管機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一、該兒童或少年顯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者,法院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二、該兒童或少年有特殊事由致不宜安置於短期收容中心者,法院得裁定交由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場所。」 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前條安置後,應於二週至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時,應於二週內為第十八條之裁定。如前項報告不足,法院得命主管機關於一週內補正,法院應於主管機關補正後二週內裁定。」 第18條規定:「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交易或從之虞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一、罹患愛滋病者。二、懷孕者。三、外國籍者。四、來自大陸地區者。五、智障者。六、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七、其他有事實足證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法院就前向所列七款情形,及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非別情形裁定將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監護,或為其他適當處遇,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或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法院若尚未裁定是否安置,可能要等一下法院的辦理程序(二週內裁定)。 如果有從事性交易之虞法院會裁定安置在中途學校,雖然實務上有爭議,家屬在收到裁定後可以試著抗告,也可以建議撰寫聲請狀向法院聲請免除特殊教育。
nono 104-09-02 01:42

想詢問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

小孩監護權談不攏

是否可先辦理離婚在由法院裁定監護權規誰?

No no你好:可以在離婚後向法院具狀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以上供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辦離婚再向法院聲請監護權,建議您們可以循調解程序來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以先協議離婚,監護部分由法院處理,法院考量監護,2多從小孩年紀、主要照顧者、支持系統來考量,也會做訪視,法官會參考訪視結果,所以訪視的應對相當重要,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2 1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當然可先離婚再協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但其實不建議;可考慮將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作為談判籌碼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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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 104-09-02 15:22
回覆 陳仲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No no你好:可以在離婚後向法院具狀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與負擔。

 

想再詢問,如先協議離婚離婚證書上監護權要如何載明?

nono 104-09-02 15:2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當然可先離婚再協調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歸屬,但其實不建議;可考慮將離婚與未成 ... (恕刪)

 

想再詢問,如先協議離婚離婚證書上監護權要如何載明?另外不建議先行離婚原因是為何?

您好:

你們可以先離婚登記,再向法院聲請酌定監護權,但建議於離婚時即約定,可避免日後訴訟之困擾。

因為不滿中風的雙胞胎妹妹把浴室弄髒,女子安○臻和妹妹發生口角,竟然和男友一起狠踹妹妹致死;兩人被警方逮捕,一開始還辯稱不知道妹妹怎麼會死亡,後來警方發現妹妹身上有新舊傷痕,追問下兩人才承認犯行;晚間移送到新北地檢署複訊;訊後檢方認為兩人供詞反覆,且涉犯傷害致死罪,今天清晨將兩人聲請羈押,新北地院裁准予羈押

 

法律教室】

 

所謂羈押

係指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行動自由一定期間,以保全證據與未來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刑罰之執行之強制處分。簡言之,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犯重罪者,就必須先關起來,以避免傳不到人,無法偵查或審判,或證據無法調查。

 

但是,羈押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就是必須要有羈押的原因,必須要「犯罪嫌疑重大」,若不符合此要件,縱使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甚犯重罪者,法院仍不得任意拘束憲法所保障人民自由行動權的。

 

本案姊姊及男友犯罪嫌疑重大,且一開始還辯稱不知道為何死亡欲推拖責任,甚與男友有串供之嫌,且傷害致死屬於重罪,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法院裁定准於羈押

 

【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林俊賢律師

Ying 104-08-30 12:55

近日因親人車禍糾紛後經由調解調解,對方開出本票,但由於我對於本票方面不太了解上網查仍無法理解,但有看到本票裁定之詞,請問律師手上的本票一定要裁定嗎?還有一點就是因為對方態度惡劣,從車禍以來拖4個多月才願意出面,有何預辦法可防對方不履行償還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3: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拒絕履行,可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就其財產進行強制執行。

2、倘若有達成調解,該調解筆錄也是執行名義。

一、調解時若載明不告刑事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可後即不能告刑事

二、調解成立則可以當執行名義先去查對方財產,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若對方無財產財每五年內要換一次債權憑證,為了怕忘記每年都寫一下行事曆吧。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2-28717475, 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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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點 104-08-25 15:31

請問一下收到勒戒裁定書,何時會收到勒戒通知,因工作關係,可事先安排,勒戒要多久時間,初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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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loyee poor 104-08-23 03:00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大部分人都2月離職),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如公司被主管機關強制解散,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董事嗎?
是否是有人(自然人)會負責所積欠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

那所積欠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其他,實務上還有可能會遇上什麼狀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0: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所積欠薪資債權等,與負責人無涉,除非當初負責人友表示要連帶負責。

2、倘若公司仍有營運卻故意脫產,或是在與我方調解時就已經計畫歇業,則可以考慮提告詐欺罪,讓負責人出面解決,不過此舉爭議比較大,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

小毛 104-08-21 18:00

於今年一月底在,在何某經營公司的網路平台販售商品,所得台幣約二十四萬餘元,何某稱該平台遭受駭客攻擊、經營不善等理由拒絕給付本人之二十四萬餘元貨款,且已知何某因這件事所詐金額有超過數千萬元之債務衍生,經過協商何某訂立賠償合約,簽立本票,何某也承認動用客戶資金,與地下錢莊借貸,是個人行為,願抵押設定房產於我名下以示會負責(但房產已有二胎,兩間銀行設定房產順位,僅殘值不足以支應其千萬債務,但我設定為第三順位,後來也得知其他銀行追討其欠款不到做了假扣押房產),但一次足協議金額支付之後卻不在足額給付按月協議賠償金額,及多次拖欠拒接電話也拒回電及簡訊不回應。


使本人深感不滿何某處理態度,想對其執行本票裁定以及後續的強制執行法拍房產,請問我該準備些什麼?因工作關係我難前往法院,是否有其他辦理方式可受理? 


本票支付地點寫 『新北市蘆洲區』 僅這樣是否有效?應該隸屬於哪個地方的管轄?因為是屬網路平台詐騙侵占款項 我人在台北 對方公司在台中 (公司已經停止運作)


已有:

房產設定資料影本

何某身分證影本

本票(24萬餘元)

還款協議書(因多債權人共議有小部分與我有點不利 百分比受償)

還需要準備什麼嗎?

該怎麼做才有辦法讓我取回我的款項

這對我真的很重要 懇請幫忙告知一下該如何做下一步

你好:

可以撰寫本票許可強制裁定聲請狀,並準備1000元聲請費及本票原本,到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法院為付款地所在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可以就債務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詳細程序可以參考:

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7&selectID=106

小毛 104-08-21 19:1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可以撰寫本票許可強制裁定聲請狀,並準備1000元聲請費及本票原本,到新 ... (恕刪)

是否能郵寄聲請狀該怎樣處理付款?本票影本可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郵寄方式,但應提供本票正本供查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mployee poor 104-08-20 22:39

律師您好:

先簡訴一下我們目前狀況
我與同事多達20多人,之前任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結果公司因財務問題造成欠薪至少3~6個月,每人狀況不同
事後有做勞資調解調解成立,資方同意8月開始分期償還(含資遣費)
但這只是被利用給資方拖延戰術,而且這期間,已無法付前員工薪資,還徵工讀生進來,當然工讀生這幾個月來也沒領到薪資就離開了
現在調解履約時間已到,資方仍未履行義務
現已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59條,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正在等法院通知中
目前資方仍有在營業,知道事後還有幾筆會入帳
所以現在在以強制執行去搶時間,如未及時趕上,可能資方未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只拿到債權憑證
但是有聽說資方想歇業規避債務責任的打算
也因為時間被他同意的調解拖到,縱使歇業,工資墊償基金已是無法申請的狀態



現下有幾個問題想詢問
1.歇業就真的只是讓公司空轉當個空殼?是否有因為都未處理或歇業過久,由主管機關做強制解散的動作如強制解散,清算的部分是否會將債務轉移給董事等自然人以負責被積欠薪資債務

2.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債務人破產。依破產法第57、58條規定,債權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因公司法第24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破產的強制解散不能依公司法清算的動作那破產債務,會有人(自然人)負責嗎?

3.因為之前公司有三間辦公室,現在退租成一間,中途有拍攝到撤家具及變賣家具的估價單,變賣後的家具金額,也未償還員工薪資,在執行強
制執行時,是否能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聲請拘提或管收因拘提最多三個月,但我們有20多人,20多份強制執行,如果時間排的分次間隔大(如5-6個月),是否會造成被多次拘提的可能?
拘提的部分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

4.徵工讀生這段,是否有有詐欺之嫌

5.雖然最後這樣問很沒方向性,還是想問說有什麼可以補救的

你好:

歇業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會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走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只是檢查公司資產,並對申報債權債權人作出分配,不會把公司債務移轉董事股東董事或經理人如果違反忠實義務致公司授有損害,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3條規定對董事、經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破產會依破產法第83條選任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相關事務。 民事執行處現在很少管收債務人,只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比較常管收債務人。管收會受到強制執行法第24條之限制,不可能無線管收。 公司還在營業,徵工讀生不至於構成詐欺。 公司若真的解散清算或破產,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最優先受償。 你還是可以試著向勞工局申請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employee poor 104-08-21 13: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歇業是商業登記法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會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命令解散。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會走解散、清算的程序。清算只是檢查公司資產,並對申報債權債權人作出分配,不會把公司債務移轉董事股東。 公司若真的解散清算或破產,還是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最優先受償。 你還是可以試著向勞工局申請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

感謝律師回覆:
但是還有些問題
1.依公司法第322條:公司之清算,以董事清算人……。

又因公司法第334條: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4條: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


這樣不能算是債務轉移給股東嗎?

2.由於勞基法今年有修法,部分條文還未生效,勞基法第28條也是今年有修正的條文因為我不清楚舊條文的內容,所以無法查證


主要是想問工資墊償的部分因為之前打電話去主要辦工資墊償的台北市勞工局問,他們都是以要以歇業事實認定為起算日,往前推六個月才能工資墊償,但是"勞基法第28條"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並未看到以歇業之日起算(或許我眼花),倒是在勞基法第28條有:勞動契約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但是這應該只是只清償的部分


由於我們同事大多都是2月離職,因為被勞資調解拖延時間到8月如果依歇業之日起算,我們已過6個月範圍是根本領不到但是如果是以個人勞動契約終止日起算,到還拿的到一部分

究竟是法條有改?還是我們認知有誤,未看到已歇業事實認定的條文?

菲菲 104-08-19 16:23

想請教

先生因為家暴關係,法院裁定必須上處遇計畫

但先生不想上課,一直叫我想辦法

我去法院問過了,法院方面說必須由執行單位提出變更

然而,執行單位說,他們無權提出這樣的申請,要我去跟法院申請

這樣兩邊推來推去,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因為先生吵著不想上課,每次到了上課時間就開始盧我

先生方面是希望能夠減少上課的堂數

處遇計畫申請變更是我要提出申請還是先生要提出申請?

他一直說是我要去提出申請,又不是我上課怎麼會是我提出

補充說明

保護令撤銷,下個月就到期自動失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9 17: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由執行機關向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特殊情況通知書才對。

2、不過倘若下個月就已經屆期則沒有申請之必要,因為變更處遇計畫需要時間處理,不會那麼快。

star 104-08-17 17:47

我跟前妻離婚有一個小孩一歲半,我有監護權,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他兩個禮拜可以帶回家過夜一次,但是沒有寫時間,之前有兩次他來帶小孩,但是小孩大哭不給他抱所以我沒有讓他帶回家(他有錄音當作證據),後來幾次就都有遵守約定讓他帶回去,現在他要用我那兩次沒讓他帶回去為理由去申請探視權重新裁定,請問會成立嗎?如果他要求開協調庭,我可以婉拒嗎?

另外,因為他來抱小孩她家人都會跟我們有爭執,我一器之下就會脫口而出說他外遇(事實上他是因為外遇才跟我離婚的),請問我在公共場所這樣說有犯法嗎?

一、探視方法如果不能協議的話由法院裁定未必是壞事,這個部分可以協議的話還是儘量的協議。

二、講出去的話潑出去的水,以後發言要謹慎。

三、要看對方有沒有提告還有他提告證據是什麼,才能判斷。不過對方也未必提告,所以你不用先擔心這麼多。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7 22:59

如果對方聲請酌定探視方案的話,也大概是一個月兩個星期六日可去對方家過夜,時間較為固定。

周利皇 (周律師) 104-08-18 01:54

您好:

其實探視權之酌定會使探視之方式、時間等均固定,所以不一定對您不利。又妨害名譽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可先不用擔心。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8 09:13

 您好

聲請未成年子女探視裁定,通常會是每月第二及四周可以帶回過夜,且會明確指出帶回時間。

另外可能在寒暑假時,也會分配一人一半的時間。過年也會給予每年輪流。許多時間會越來越公平。

如果您覺得都是您在照顧,他卻只帶小孩玩,不合理,那您有代小孩跟他請求扶養費(依主計處每人平均支出的一半,每月7000~15000不等)嗎?若有,那就不要心理不平衡了。

其實由法院裁定後的方式是比較好的,時間到了就來帶,你們也不用爭執。

另外,外遇涉及私德,確實可能有妨害名譽的問題,但對方沒有提告,就不用太擔心。

再者,帶小孩子是好事情,許多案例父母都不要小孩子了,別在他帶小孩時爭執了,影響小孩。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調解建議你要去

至於裁定探視權

其實就算你有給他看

他也是能聲請重新裁定

所以不要想太多

確定反而比較好

外遇這樣講沒有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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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布 104-08-14 15:53

民國95年底因女方懷孕而訂婚,民國96年1月結婚,同年6月生下小孩,婚後就搬回娘家待產生子,從此前妻與小孩居住在娘家,不願意和夫家有聯繫及見面,雙方分居台北桃園兩地;民國100年10月協議離婚,但前妻卻不讓我和孩子見面,只要我支付小孩的教養費;因見不到小孩又要支付龐大的教養費,於民國103年3月向家事庭提出探視權和教養費的調解;事後兩個月,前妻又開始百般理由違反調解內容,使我懷疑小孩是否是我親身的子女,於是我私下拿檢體去驗DNA,報告為與檢體所有人是排除父子關係,因此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經法院裁定要求雙方親自至指定醫院重新檢驗DNA,經抽血檢驗報告確定是排除父子關係。

請問如何請求法院裁決前妻及小孩返還以下

1.支付給小孩的教養費用、醫療費用及人壽保險費用嗎?

2.結婚前因前妻說懷孕需要購車,冒用我的名字購車,已懷有我的小孩要脅,要求我支付貸款及稅金...等費用嗎?

3.訂婚及結婚所有支付的費用及聘金和新純金的金飾嗎?

4.法院經DNA鑑定判決確定小孩不是我的,之前我又常年被親友不明究理的責罵,對我十分不諒解,可以要求這些年的精神恐嚇賠償名譽賠償嗎?

5.如何先對兩者辦理假扣押財產以防脫產?

1.您已經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了嗎?

2.如已經DNA鑑定非親骨肉, 針對小孩子付出之費用可以不當得利請求之

3.冒名使用等事宜與小孩無關, 為您與前妻的金錢關係

4.精神賠償可要求, 但是需舉證且法官採信

5.如害怕對方脫產聲請假扣押

6.侵權行為的求償是2年, 所以要注意時效(得知非親骨肉)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4 16: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1)   可以,但是要有相關的憑證。

(2)   倘若是冒名的,本來就無須支付,後來我方同意,則要追償有困難。

(3)   因為懷孕結婚只是結婚的動機,故而因為婚姻所支付的費用,難以追償。

(4)   可以對女方請求精神賠償

(5)   起訴時同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不過要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証明及必須提供擔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應先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再開啟後續之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6: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4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可先嘗試錄音蒐集證據,請求假扣押對方之財產

aelan 104-08-15 14:00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車子都是前妻使用,貸款是我幫她繳的,不能要回來嗎?

aelan 104-08-15 14:0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車子都是前妻使用,貸款是我幫她繳的,不能要回來嗎?

3.既然當初是說懷的小孩是我的,所以我才訂婚結婚,那現在小孩不是我的,那這不是騙局嗎?為什麼不能要回訂婚結婚所付出的呢?

aelan 104-08-15 14:1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已經提起否認親子訴訟,判決也下來了。

2.我有這些年大部分的匯款證明、前妻開的教養費證明、保險公司的繳費證明、車子購買申請書影本...等

郭先生 104-08-13 19:02

律師您好:

父親久病臥床2年插管無法言語,於去年12月底過世。剛好於治喪期間收到父親99年簽發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執行函件,因治喪繁忙並無於20日內提出異議。且之後繼承了父親的遺產

而向法院申請閱覽後,發現本票填寫字跡明顯與父親寫字不同,顯然該本票並非父親本人親自手寫,日前依連絡電話向父親債權人連絡欲碰面了解借錢過程與本票的來源。

想請教的是:

1. 如父親有向該債權人借錢,我們代父親償還沒問題,但是目前就這張非父親  親筆書寫的本票,除了因為法院已經裁定確定(一定要清償債務外),面對可能是偽造的本票,除了清償之外,別無他法了嗎?

2. 我們直接約債權人碰面談,這樣方式恰當嗎?謝謝您。

你好:

本票裁定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你仍然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可供擔保聲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你亦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若本票係偽造你可以提出刑事偽造有價證券告訴。 私下跟對方接觸雖無不可,但還是要注意自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繼承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若向您們追討,您們也可以主張限定繼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3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限定繼承,亦可同時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若欲與債權人洽談,可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3 22:50

您好,建議您與其他繼承人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頁子 104-08-13 07:10

如主旨 老人家嚇都嚇死了 搞了10多小時被法院裁定限制住居終於回家了

我想請問

1.還會被檢察官叫去訊問嗎? 還是分局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已經訊問過 法官才裁定限制住居? 老人家嚇到都傻了問也問不出來 我們又沒進過警局法院

2.限制住居是不是連去外縣市幾天都不行有老人家的長輩90多了要常去探望 是不是都不能去了

3.案件會如何呢? 會判刑嗎? 老人家怕死要被關 70多歲了沒有前科 未結帳的是一包賣場的熟食 是真的一時疏忽忘記結帳賣場人員一問有沒有沒結帳的東西 老人家馬上想起來說有並將商品拿出來要是真想偷 不是該不承認有未結帳商品嗎? 我們說沒有那麼嚴重可是老人家不相信 所以想請專業人士回答  也許老人家會相信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7:53

若只是漏未結帳,則建議與店家多多溝通並道歉賠償,以爭取獲得緩起訴機會。又,若是檢察官認為有聲請羈押的要件但無聲請羈押必要,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又若是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也可裁定限制住居。而限制住居基本上就是限制你不得任意遷移住所,家人探視不受影響。

頁子 104-08-13 08:49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只是漏未結帳,根本沒有竊盜之意圖,應朝無罪去答辯,以免老人家尚留下不名譽之紀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跟老人家說這個不嚴重,不要太擔心,如果要去找朋友就去找。只是法院如果發公文要他去開庭的話記得要把時間空下來去開庭。

二、如果老人家還是很擔心就找個律師協助處理吧。

三、我幫你們查了一個判決,也是賣場的案件,判罰金15000元,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99號。所以說大家說這個不嚴重不是隨便說的,多查幾個有罪判決就知道這個不嚴重了。

四、要多注意老人家的狀況,有的人被冤枉的話寧可一死,千萬別讓他做傻事。如果真的是想不通可以找個律師說與他聽。

五、如果賣場人員問他有沒有沒有結帳的東西他馬上說有還馬上把東西拿出來,這樣的話要做無罪答辯會很困難,因為他都知道有東西沒有結還知道是那個東西就走出去了,要說不知道怎麼說得過去…如果漏了結而不知道的話應該是說[ 沒有呀] 。但這個部分還是要實際問老人家才能確定當時狀況。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04-08-13 00:52

4/1號 被驗尿有二級毒品跟三級毒品

我是初犯 因為好奇而嘗試毒品 

8/10裁定送來 要去勒戒

可是上面沒說什麼時候 

之後還會傳票來要去開庭嗎? 還是直接去勒戒

還能聲請在院外接受治療嗎? 一開始不知道可以在院外治療 所以沒聲請

請問現在還來得及嗎?

已經沒有再食用毒品了 我怕要勒戒進去 家裡生意沒有人可以幫忙

可不可以不進去 在院外觀察就好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5:55

既然是法院裁定要觀察勒戒就必須去,之後會有地檢署執行傳票通知。

一、  就閣下所述施用毒品觀查勒戒、戒癮治療緩起訴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evelyn 104-08-12 09:00

您好

想請教如何知道遞狀之書狀所要做的份數?即送幾份給法院,幾份自己留底?

要怎麼分辨呢?有沒有口訣?因為很怕做作狀

民事訴訟書狀:含起訴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聲請狀、上訴狀抗告狀等民事書狀。

送非訟事件書狀:含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公示催告等聲請狀。

民事執行書狀:含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假扣押執行、參與分配聲請狀。

存證信函

 

黃先生 104-08-10 19:37

當初有約定和解

金額6萬分12期 一期5千

並每日7號前匯入,並有一期未履行及視為全部到期

而現在超過時間,對方聯絡電話也暫停使用

和解書上有保人(連帶清償責任)

我是要先找保人追討嗎?還是要直接送法院裁定

並我要送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我需要準備哪些東西

對方前四期有履行 總金額2萬 還欠4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是私下和解,或是在訴訟上或調解委員會上和解,若是前者,仍需再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才能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先生 104-08-10 21:3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是私下和解,或是在訴訟上或調解委員會 ... (恕刪)

調解委員調解~並調解書有送至法院公證調解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1 08:10

經法院認可的調解書本身可以為執行名義,您可提出調解書正本,具狀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調解送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有同一效力,故您可持調解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可以同時向連帶保證人追討。

 

希望常在 104-08-06 20:56

您好:

我和朋友在民國102年12月31日,和債權人在大陸深圳各簽了一張新台幣100萬的本票.我和朋友互為擔保人,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3年12月30日,簽本票時,我並沒有拿到新台幣100萬,債權人是以賣貨物的方式分批在深圳給我價值新台幣100萬元的貨物.分了好幾月的批次.

在民國104年時,我們從大陸銀行支付了10萬人民幣到債權人的大陸銀行帳戶,後來又陸續支付人民幣給債權人,其中有人民幣現金支付,也有支付到債權人指定在香港的公司.我們要求債權人給收據,債權人只給了10萬人民幣的收據,其他金額的收據都不願給,後來我要求看本票,但債權人一直沒有給我看到本票,再加上之前給我的貨物有品質不良的情況,讓我賠了不少錢,因此我就停止還款.

現在收到新竹地方法院的本票強制執行裁定,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3年12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請問在這當中我並不是完全都沒支付過還款,並沒有像債權人所說的未獲付款,能用這理由提出異議嗎?或是有其他方式可停止強制執行.

我在大陸銀行裡有支付給債權人的大陸帳戶,這些是還款,在台灣的法院會不會不承認這些支付呢?

我和朋友因為互為保證人,所以大部分的還款支付都在我朋友的銀行帳戶裡支付,這樣的還款是有效的嗎?

我的問題很多,是否有那位???律師可詳細討論,我即刻回台灣一起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有清償,所以可以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阻止對方本票裁定的執行,而您在大陸的還款事證均仍可以作為證據主張,所以您目前應先將還款的一些事證蒐集一併帶回台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6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6 23:23

您好,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對方已經聲請強制執行,可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一、  就閣下所述債務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HH 104-08-06 15:41

您好~

請問聲請監護權假處分,大致上的內容應該要怎麼寫比較不會被駁回呢?

對方說因小孩無意願所以不同意見面 ,目前監護權仍在審理中

因為時間久了,小孩就更無意願了,怕法官採不變動生活環境為由將監護權裁定給對方

 

你應該是先提出請求探視? 如無提出提出證明前夫無法教養、照顧小孩的證據或說詞容意遭駁回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屁呆 104-08-05 10:19

請教大律師疑義如下 :

某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依新制該退休金應由其繼承人請領之,惟勞保局認定該勞工尚有第二順繼承人尾死亡,自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但第五順位繼承人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應排除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 下稱本法 ) 第27條第2項規定排除之,但主管機關亦以民法第1145條需勞工有意思表示為前提,今如第五順位繼承人取得該勞工生前預立之遺囑,其中如有明確提及合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事由,而依本法上開法條規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 ] 取得請領資格時,試問,該第五順位繼承人應以法第1146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出 [ 排除繼承侵害 ],抑或提起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為訴訟標的 ? 是當以何者為訴訟標的提起本案訴訟較為適當 ?

 

值得一提的是,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自始未知悉有此一事件,即不知系爭勞工之死亡事實,自亦未主張其有繼承權,僅係主管機關依規辦事,不肯由第五順位繼承人請領系爭退休金矣。

 

又或,得否直接將該遺囑逕送勞保局轉送行政法院裁定或判決,還是必須經由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送交民事判決於行政法院 ?

 

望專業律師協助解惑,感德無盡。

您好

勞工保險局以『尚有第二順位遺屬即父母』存在且『不具備繼承權喪失事由』為根據,否決第五順位即兄弟姊妹的請領資格。

若第五順位的遺屬有收到駁回申請的處分,係尋求行政程序救濟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舉證上,就要設法證明第二順位遺屬已經喪失繼承權,故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二項規定,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由其他遺屬即第五順位遺屬請領之。

兩則判決供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63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437號判決。

法律分析仰賴詳閱訴訟資料,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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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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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star 104-08-05 09:12

我跟前妻離婚,有一個小孩一歲半,當初離婚協議書約定小孩監護權歸我,他有探視權兩個禮拜可以接小孩過夜一次,但是最近他要求的時間來越晚,我沒有辦法接受他這樣一直改時間,如果我跟他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我可以婉拒他接走小孩嗎?就讓他來探視,因為這樣我沒有辦法掌握小孩行蹤,我知道可以上家事法院請求重新裁定探視權,但是在這之前我可以怎麼做?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離婚協議書上僅約定兩個禮拜可接小孩過夜一次,因雙方並未具體約定接小孩時間,因此不建議您以對方要求時間過晚為由拒絕對方探視,以免日後重新酌定探視方式及期間時,遭受不利之認定,本件根本解決之道仍是請求法院重新酌定探視方式及期間。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star 104-08-05 08:56

我跟前妻離婚,有一個小孩一歲半,當初離婚協議書約定小孩監護權歸我,他有探視權兩個禮拜可以接小孩過夜一次,但是最近他要求的時間來越晚,我沒有辦法接受他這樣一直改時間,如果我跟他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我可以婉拒他接走小孩嗎?就讓他來探視,因為這樣我沒有辦法掌握小孩行蹤,我知道可以上家事法院請求重新裁定探視權,但是在這之前我可以怎麼做?

1.請依照協議書上的時間而定

2.如對方都不依照協議書上時間做約定, 建議開始著手收證, 以避免對方提出請求探視權之訴

3.請勿隨意禁止或刁難對方探視, 特別是約定的時間部份, 避免被對方以此做請求訴求

4.如果對於探視時間有爭議需證明前妻無法教養, 照顧小孩, 才有可能被法院同意減少探視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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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104-08-05 09:28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請依照協議書上的時間而定

2.如對方都不依照協議書上時間做約定 ... (恕刪)

如果協議書上只有寫兩個禮拜過夜一次沒有特別註明時間呢?

私下協議時間如果協議不成怎麼辦?

1.這就要看你們離婚的方式, 跟協議書的內容

2.畢竟前妻也還小孩的媽媽, 可以好好協調就協調, 如破局就只能訴諸法律, 由法官去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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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 104-08-03 20:14

前男友欠我40幾萬(有簽本票,已本票裁定,尚未強執),欠銀行約100萬,地下前莊幾十萬,名下已無材財產,他家人說要他申請破產,恐嚇我要我以3折解?債務,否責破產後就算上法院強制執行也要不到錢,請問1.個人申請破產需什麼資格?2.申請破產成功,是否就真的都不用還錢了?

您好:

按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自然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必須綜合考量財產、信用及勞力(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4號裁定),法院通常會駁回聲請,難度很高。 自然人積欠卡債銀行債務,通常是依照消費債務清理條例更生清算程序辦理,但還是要遵照法院更生方案、清算程序辦理,才有可能裁定免責,所以債權人還使可以獲得一部分之清償,不可能完全都不用還。 您的情況,對方連聲請都還沒有聲請,無須跟對方談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