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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宣 105-04-10 19:30

各位律師好,

             請問一下我已經取得本票裁定確認書,想要進行強制執行。

1. 是否要等到105/5/1 報稅完,才能調閱出104年度債務財產與綜合所得資料,現在我是不是要等報稅完再強制執行比較好?

2. 105上半年度債務財產與綜合所得資料,今年資料好像無法調閱? 這樣子無法寫清楚強制執行"標的"?請問各位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會比較好?要如何調閱?

3. 請問一下如果調查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意思是代表債務人並無開戶任何銀行戶頭嗎?? 還是有開戶因為利息未到達標準,所以不會列在清單上呢?

以上疑問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19:55

您好,目前確實僅能釣到去年度之所得,但建議還是先以去年度為準聲請執行,以避免對方脫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對方查無財產,應先向執行法院換取債權憑證,以利將來繼續追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40

您好,若債務人目前名下無財產,可以先聲請核發債權憑證,待對方名下有財產時再執行。

小羊 105-04-08 12:52

我任職在一家集團公司,先前在集團公司下屬的上海分公司上班擔任主管,105年1月13公司調派回台灣公司,105年3月29日下午,公司人事約談並給通知書表示因為公司虧損必須資遣我,當下表示會依照勞基法資遣,依年資給付加上1個月的預告工資。

當下我沒立即同意,表示要考慮一下,並將通知資遣的通知單拿走。

由於公司本次資遣主要針對連同我在內的從海外分公司調回來的四位同仁,隔天我們找公司工會討論,工會表示依法公司要以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給予資遣費,即平均工資應有三個月的海外公司薪資及三個月的台灣公司加總的平均工資計算,我們也透過工會向人資表達我們的主張,但人資表示要請示總公司人事主管才能給予答案但拖延多日一直未給予最後答案。

後又無預警的將我們調離台灣原單位,然後105年4月7日公司人資又說向總公司高層請示以協議資遣、調離原單位、繼續在原單位任職三種方式哪種方式處理我們,還在等高層裁定,但明明已經無預警調單位,派令都已經下來,加上先前的資遣通知,公司處理我們的做法太過反覆粗糙。

因為之前我們已經主張同意公司資遣,但平均工資必須還有前三個月在海外的工資津貼,我們認為公司是不想支付高額遣散費,所以可能會採取調單位故意冷凍我們逼迫自己離職的手段,這種能夠申請勞資糾紛協調嗎?

 

Ricky 105-04-08 12:07

請教....

之前租車租金車損有爭議,所以未繳清尾款,所以車行拿著租車時所簽的本票去法院做裁定,我也去提本票債權不存在異議,但法院人員說這樣我要去先去繳交近萬元裁判費

請教,因為這張本票並非有實際債務關係,我要如何提出證明?或我要車行提出證明?再來是假如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了,是否代表我勝訴,但裁判費我要如何跟車行請求呢?還是又要提告這不到一萬元的求償?再繳一次裁判費呢?而如果車行又提出雖然本票無實際債務關係,但可以拿出修車跟租金欠繳費用明細,這樣這個案件算我敗訴了嗎?

tks.

 

105-04-08 12:06
請問本票裁定下來 申請閱卷 發現本票上簽名是自己簽的但印章遭到他人盜刻時可以提起偽造、變造之債務不存在之訴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4-08 12:40

印章盜刻盜蓋部分可主張無效,但如果簽名確實是本人所簽,除去印章部分後,在本票簽名之人仍應負票據責任。因此,若簽名為真,必需直接前後手的執票人與發票人間沒有債權關係,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才有實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8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委任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icky 105-04-08 11:48

請教....

之前租車租金車損有爭議,所以未繳清尾款,所以車行拿著租車時所簽的本票去法院做裁定,我也去提本票債權不存在異議,但法院人員說這樣我要去先去繳交近萬元裁判費

請教,因為這張本票並非有實際債務關係,我要如何提出證明?或我要車行提出證明?再來是假如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了,是否代表我勝訴,但裁判費我要如何跟車行請求呢?還是又要提告這不到一萬元的求償?再繳一次裁判費呢?而如果車行又提出雖然本票無實際債務關係,但可以拿出修車跟租金欠繳費用明細,這樣這個案件算我敗訴了嗎?

tks.

 

105-04-07 14:42
律師們你們好 我目前還說學生 兩年前幫我朋友做車貸的保證人 現在朋友繳不出錢已經拖了兩期 昨天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下來 但是本票金額為當初朋友借款的20萬 但他已經繳了20期左右(總共48期) 利率也與當初合約上不同 請問我在十日內可提出抗告或是二十日內提出債務不存在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4:54

您好,

 

1、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沒有20天之限制,但並無暫停執行之效果,可致電執行股書記官表示案件已經起訴,有的書記官會等到確認本票訴訟有結果後才會繼續後續強制執行之動作。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03

您好,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另外可聲請停止執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20: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故建議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免個人財產權益遭到侵害。 至於您所提到的20日,只是差在法院要主動要求您提供擔保、還是被動依發票人要求再令您提供擔保,並不影響您可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雨 105-04-03 18:30

我是身障者(肢障中度)無能力工作,先生是家裡主要經濟來源者,先生104年12月23日因通緝到案入監執刑我因此只靠每個月身障補助款4700元生活,生活陷入困境也無力繳納房租房租被房東強制執行趕離戶籍也被房東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我多次向檢察官陳請,也多次向檢察官申請先生社會易服勞役,分期繳納易科罰金都被駁回,需一次繳完易科罰金不然就需執行完畢,我對檢察官聲明異議而(檢察官執行過當)桃園法院裁定駁回檢察官不准我先生分期繳納易科罰金另作妥適處分,檢察官不服抗告,我要怎麼補救讓高院駁回檢察官抗告另作妥適處分呢?李玉芝,0906401746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3 18:46

您好,

 

可撰擬書狀向高等法院表示意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主要因為您先生係經通緝到案者,被認定是「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被駁回您聲請,除了以經濟條件不佳外,根本無力支付罰金,並且要強調犯後態度良好,當初遭通緝係因不得已之原因。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一、寫狀紙跟高等法院表示意見。

二、將家境困境如實寫給高等法院知道。最好是有附證據

三、如果先生有悔過的證據也可以提出來。

四、不同的案情的寫法會略有不同,要寫得感人但又不能寫太過。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雨 105-04-03 16:45
我是身障者(肢障中度)無能力工作,先生是家裡主要經濟來源者,先生104年12月23日因通緝到案入監執刑我因此只靠每個月身障補助款4700元生活,生活陷入困境也無力繳納房租房租被房東強制執行趕離戶籍也被房東遷入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我多次向檢察官陳請,也多次向檢察官申請先生社會易服勞役,分期繳納易科罰金都被駁回,需一次繳完易科罰金不然就需執行完畢,我對檢察官聲明異議而(檢察官執行過當)桃園法院裁定駁回檢察官不准我先生分期繳納易科罰金另作妥適處分,檢察官不服抗告,我要怎麼補救讓高院駁回檢察官抗告另作妥適處分呢?李玉芝,0906401746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1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法院審理時,我方可以也可以以書狀向抗告審理法院陳述意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3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3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ay 105-04-01 17:53
你好我已經有收到裁定勒戒而且已經寄了兩張通知單,想請問還有辦法延期進去勒戒嗎,我是販賣被起訴勒戒有驗到,已經判處4年徒刑,只是這段打官司給家裡造成負擔,希望能夠多工作一陣子再進去也能對家裡比較放心,希望能幫我的律師能否幫幫我,謝謝
ycc 105-03-29 11:47

請問各位律師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因此.依家事事件法.法官裁定改定監護人之前.應讓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見之程序.
但是.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又規定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所以.法官又得不依據母法(家事事件法)第108條 讓未成年人表達意見.

請問.法官在未成年人監護事件裁定前.沒讓未成年人有陳述意見. 是否有適用法規錯誤之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9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裁定不服,應於法定抗告期間內,盡速委任律師聲明抗告,並閱卷後,撰擬抗告理由,若逾期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9 2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裁定不服,應於法定抗告期間內,盡速委任律師聲明抗告,並閱卷後,撰擬抗告理由,若逾期確定,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夏漾漾 105-03-27 14:45

第一次自己打和解書,上網找也沒有類似的

對方是偽造我的身分證去報稅

檢察官已用簡易判決,希望我們可以達成和解

那我判決書打這樣可以嗎

有哪裡需要更改的嗎

還有和解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內容或事項嗎?

-------------------------------

和解

一、立和解書人: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證人: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證人: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二、事情經過:

因甲方於100年未再乙方富宸園土木包工業任職,虛偽甲方的薪資證明載於扣繳憑單,並持向稅捐處機關申報而行使,足以損害甲方的損失。乙方主動跟檢察官坦承犯行,因乙方態度均為良好,偵查期間主動和甲方談與和解,甲方願意原諒乙方犯行。

三、和解條件:

茲由地檢署已裁定簡易判決,甲方願意給乙方機會,以息爭訟,經同意和解條件如次:

1甲方願意讓乙方賠償六萬元整新台幣,當精神損失費作為賠償

2甲方提出,乙方未來有能力之時,憑自己良心盡他所能幫助地方需要幫助的弱勢家庭之人。

3甲乙雙方放棄刑、民事告訴權,如巳告訴應即具狀撤回,嗣後無論任何情形,雙方本人及其親屬均不得提出異議或有任何要求,以及追訴情形。

四、上述和解條件,雙方同意遵守,特立和解書為憑。

甲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乙方: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證人: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證人:                   身份證字號:

籍設: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7 14:59

您好,

 

如擔心自行撰擬之和解書有未盡完善之處,可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具狀向法院表示兩造已談成和解條件,欲當庭達成和解並做成和解筆錄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NaNa 105-03-22 16:07
之前友人 入續共借了140萬元但已是99年時借的、一直到現在都沒有還款但借錢時已寫了本票但現在不知是否可以法院裁定本票只有簽名蓋章但沒有手印蓋章是否成立。

你好:

本票要符合票據法第120條之應記載事項否則無效,要先判斷本票是否有效。 本票只要發票人簽名就可以,蓋印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毋庸蓋手印。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票據上之權利自到期日(或見票即付為發票日)起算,消滅時效為3年,你聲請本票裁定後對方可能會提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此時要提起訴訟或反訴請求返還借款,要準備好借款相關之證據,例如借據、匯款證明、曾經之還款證明。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2 17:39

您好:

本票時效問題,會導致做本票裁定後,對方得知,可能會向法院提債務不存在之訴。
既然都簽了本票,那有無借據呢? 

建議您還是儘速找律師會談,會比在網路上留言暸解情況清楚、快速且完整,也才能想出相對應的處理方式。

擔心不清楚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本票裁定,或提起訴訟請求給付票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Gotan 105-03-19 20:06

事情是這樣的,我爸跟A先生交涉投資事宜,

我簽了400萬本票替我爸做保,但A先生反悔,只匯款50萬.

本票還在他那並沒有還,事後我爸找A先生談論此事

似乎談判破局,我爸當下離不開他開的餐廳,被摩托車擋車

當晚我從台北南下后里在下去簽一張75萬兩張的票(150萬)

當時我到場才知道有好幾個兄弟在,當時我身心恐懼.

我想我不簽我跟我爸都無法走.當晚流氓還要求我跟我爸要順道找我姊我姊夫的住所.

但時我懷孕的姐姐嚇的不敢應門,最早A先生說跟他處理150萬就好,但他400萬的票也沒還我們阿.

現在A先生已經裁定3張本票,其中一張75萬我們公司已經要求執行薪資

我實在很冤,我爸那縮頭烏龜又不敢出面

我必須還只借50萬但總面額550萬的票,我現在真的很憂鬱..

我所述有甚麼可以尋求協助的嗎?

你好:

如果是被脅迫簽發本票,直接前後手間,在一年內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脅迫之意思表示,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同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扣薪等之強制執行程序。 另可主張你與持票人間並無投資關係存在,依原因關係對抗持票人,並請求返還本票。 若要避免本票背書轉讓他人,要聲請假處分禁止持票人背書轉讓票據予第三人,以免善意之第三人對你行使票據權利。 刑事部分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可提出告訴。
阿濬 105-03-19 02:03

您好!請問依本票裁定聲請取得債權憑證,目前每三年聲請延展期限,請問有限制延展次數或債權年限嗎? 謝謝您!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08:43

三年內展延時效會重新起算,只要及時展延可持續維持時效不限次數。

Jason 105-03-18 09:52

我申請了法扶律師 但他在庭上的反應感覺懦弱
對於法官的不回應 或是無視法扶律師的所提事項
我該怎麼處理? 並且抗告庭後他的態度轉變

法扶律師告知我所提抗告之事 社會觀感不好 社會沒原諒我(懲處小孩過當,法庭2015/10/16裁定安置三個月2016/1/16),法扶律師說小孩怕我這件事就很嚴重........(我的質疑是社會局有誘導回話,所以才要求有醫師證明)可以無限放大,以爭取業績,而他們確實有若承辦成功有相關獎勵的法律條文

只能等待第三次後才會有同情並且僅只於同情,

第四次安置後才有可能會對新北市社會局的安排有異議

我會懷疑抗告庭後是否法官有知會他對於我抗告事務之事,

我所抗告事是延長安置且過去五個月沒有任何課程安排,我接受社會局輔導但不能接受他不作為(2015/10/16~2016/2/24)因此抗告,而社會局諸多解釋並把延長問題 小孩推論到有身心問題ADD或是說畏怕之類,所以不合是返家等等 巧妙的是跟我解釋的話語, 在開抗告庭時法官100%再次告知,但我所提之醫師診斷證明不回答 ,並且告知我新北市也是找大型院所不是小醫院或密醫,

我直接吐法官您也不是身心醫療專業,合適下這判斷嘛?是否該有醫師診斷呢?

法官先是愣住,依舊當不回應

2016/2/24 打1999申訴後才發出公文給扶導上課機構所以上課機構告知收到文時,上課人員已滿只能等4/13再開課

表示繼續延長安置2016/4/16~2016/7/16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2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於法扶的律師無法信任,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另外委請律師協助抗告

否則救濟的機會恐越來越低。

Jason 105-03-17 09:49

我申請了法扶律師 但他在庭上的反應感覺懦弱
對於法官的不回應 或是無視他的所提事項
我該怎麼處理? 並且抗告庭後他的態度轉變

法扶律師告知我所提抗告之事 社會觀感不好 社會沒原諒我(懲處小孩過當,法庭2015/10/16裁定安置三個月2016/1/16),法扶律師說小孩怕我這件事就很嚴重........(我的質疑是社會局有誘導回話,所以才要求有醫師證明)可以無限放大,以爭取業績,而他們確實有若承辦成功有相關獎勵的法律條文

只能等待第三次後才會有同情並且僅只於同情,

第四次安置後才有可能會對新北市社會局的安排有異議

我會懷疑抗告庭後是否法官有知會他對於我抗告事務之事,

我所抗告事是延長安置且過去五個月沒有任何課程安排,我接受社會局輔導但不能接受他不作為(2015/10/16~2016/2/24)因此抗告,而社會局諸多解釋並把延長問題 小孩推論到有身心問題ADD或是說畏怕之類,所以不合是返家等等 巧妙的是跟我解釋的話語, 在開抗告庭時法官100%再次告知,但我所提之醫師診斷證明不回答 ,並且告知我新北市也是找大型院所不是小醫院或密醫,

我直接吐法官您也不是身心醫療專業,合適下這判斷嘛?是否該有醫師診斷呢?

法官先是愣住,依舊當不回應

2016/2/24 打1999申訴後才發出公文給扶導上課機構所以上課機構告知收到文時,上課人員已滿只能等4/13再開課

表示繼續延長安置2016/4/16~2016/7/16

 

ycc 105-03-16 13:48

律師  您好

        我與前妻的改定監護訴訟進行中. 一審法院已經改判給我.目前杜方抗告中. 在一審判決前.因為對方一直不給我探視.書記官建議我聲請暫時處分.法院也同意聲請並且 要求對方及親屬"會面當時"不得在場(裁定書有寫理由因為前妻或親屬在場.8歲小孩無法自由表達意願).而且我們是在派出所交付. 即使我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對方還是以無法有第三者可以協助. 而必須由其親自在場交付 以致每次小孩子面對父母忠誠而感到焦慮.令人不忍...請問:

1.既然法院規定前妻不得在場.她是否可以藉口要親自交付為由而在場嗎?我是想說她大可以要求小孩在派出所等我 再請警員幫忙看一下....

2.第一審法官並沒有讓小孩子表達意見.社工也沒問過小孩子意願.對於家事法第108條的"應"在改定監護事件裁定前.讓小孩子陳述意見之規定. 是否適法官疏漏?

1. 不得在場指的是對方交付小孩後應離去,不是指不能帶著小孩交給你

2. 是否傳喚小孩到庭是法官的裁量權限,也有訪視報告關於小孩意見欄位可以參考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其實去質疑這些程序瑕疵

不如讓程序快速進行

並且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先將孩子監護權暫訂給你

並由對方交付給你

把孩子帶在身邊

這樣比較能解決問題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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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c 105-03-16 16:21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不得在場指的是對方交付小孩後應離去,不是指不能帶著小孩交給你

2. 是否 ... (恕刪)

 再請教律師

1.目前情況是  如果父母都在場 小孩子無法依自由意志跟我走.反而會跟著前妻離開派出所(法官在裁定書也有說明 為何前妻在會面當時不得在場的原因)

2.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是明文規定應讓小孩子表示意見.而且訪視報告也沒有訪視小孩子.小孩意見欄位空白.

以上  再煩請律師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6 22: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之言行舉止加以蒐證錄音錄影,作為二審時提出攻擊對方非善意父母,無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著手,不適任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較為全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6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將對方之言行舉止加以蒐證錄音錄影,作為二審時提出攻擊對方非善意父母,無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著手,不適任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較為全面。

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一般來說,會面交往之進行,對方攜未成年子女

     至派出所後,由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對

    方不得干涉,依您所述,派出所應為交付地點,對

    方藉故在場干涉,建議應由第三方(例如:社福團

    體、社工)協助您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交往,排除

    對方之干擾。

二、就子女意願,目前您的子女為8歲,已具有適度表

     達意見之能力,又基於子女陳述意見權之保障,子

     女意願亦屬法院判斷監護權歸屬之重要因素之一,

     建議您可向法院表達此部分之意見。至於法院藉由

     社工進行訪視,詢問子女之意願,而您的訪視報告

     子女意見欄為空白,不知道社工訪視時子女是否陪

     同在旁,抑或是子女意願經彌封而不得閱覽,必須

     視您的事實狀況,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建議您可聲

     請選任具社工背景的程序監理人(程序監理人之目的

     係為子女最佳利益而設),透過程序監理人之訪視,

     將子女意願、您與子女之實際互動等,呈現於法院

    ,向法官作出適當之評估建議,也是一種方式。

三、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0條第

      1項第8款:「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之未成年人監護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

      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

      時性舉措。……」暫時處分之內容,自包括未成年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暫定由您任之。

四、若有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請您提供一審改定監護之

     裁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及其他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

     詢。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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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夏漾漾 105-03-15 23:49

事情經過

我前男友拿我身分證去給人家報稅,在我並不知情的情況下

同時報了三家公司,總共被告有6個人!!!

而目前第一家公司的判決下來了,但感覺他絲毫沒有誠意要和解

判定他有罪裁定書寫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以及刑法第216條

但因為我這庭在台東我只有透過書記官表示意見

我不懂這兩條是什麼意思,寄來只是簡易判決

尾端寫說: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間係刑事訴訟法程序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名及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人告訴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訴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令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請

可是這幾年對我造成的損失非常大,我家是低收入戶

卻因此這樣無法申請低收入戶以及弟弟的在學免學雜費

媽媽生病也無法申請任何補助

我媽媽因為這件事情差點自殺

加上我上班又要跑法院跑來跑去、又要繳稅

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上班請假費用、以及低收入戶的損失呢?

他這樣算已經起訴了嗎?是否還可以去申請民事賠償呢?

請各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疑問嗎

因為我請不起律師所以這場官司都是靠我自己

我也不知道如何請律師我只會用網路查詢而已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6 11:48

這看起來比較像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白話來說就是檢察官起訴了。簡易判決程序是可以不開庭而以書面審理的,故就刑事部分,您可向承辦的法院遞狀表示意見。

至於民事部分,就要先架構對方違法事實,及因對方違法造成您損害的情形,並提出證據,對對方提告求償

gg1973 105-03-14 09:27
本人身在境外,目前不便回台灣, 涉及的刑事案件已判決確定 由於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目前對本人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有執行不當之行為, 需要委託律師為法定代理人遞送 "聲明異議狀" 提交到台灣高等法院 由法院裁定是否有執行不當之行為 有意接受委任律師朋友(台北地區) 請與我聯繫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14 12:02

您好:請問要怎麼與您聯繫呢?
歡迎來電洽詢,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助理電話0911509861。
或將您的問題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的問題。

ycc 105-03-12 22:23

各位律師

      我向法院聲請的改定監護訴訟已獲得一審裁定改由我任之, 依據家事法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的規定.  因為對方一直違反法院的暫時處分(會面當時不得在場)之規定. 每次都假借理由在場,導致小孩不敢跟我回家. 我現在如果已經獲得第一審裁定勝訴.我想在下次探視時,直接把小孩抱走.....我的問題是想請教:

1. 因對方一定會抗告,但我想請問依照上開家事法的規定. 如果3/11送達兩造,我可以說我不知道對方"是否已有提起合法之抗告" 而在3/14對方帶小孩給我探視時,主張我有監護權直接帶走小孩嗎?

2.因為在改定監護的訴訟進行中,對方一直假借理由不給我帶小孩回家探視,書記官有建議我聲請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後來法院有裁定會面交往的暫時處分.但是對方還是一再違反暫時處分的規定(會面時對方不得在場), 請問我可以再聲請何種暫時處分?

3.因為第一審的單打獨鬥,身心俱疲,我想在第二審委任律師,若第一審已勝訴. 委任費用是否可以比一般的第一審收費還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2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定尚未確定,您尚未確定取得單獨監護權,不建議於確定前,強行抱走小孩,恐另涉犯其他刑事犯罪;若對方一再惡意違反法院之暫時狀態假處分,應積極蒐證,作對對方上訴時您作為答辯之證據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裁定尚未確定,您尚未確定取得單獨監護權,不建議於確定前,強行抱走小孩,恐另涉犯其他刑事犯罪;若對方一再惡意違反法院之暫時狀態假處分,應積極蒐證,作對對方上訴時您作為答辯之證據加以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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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回覆問題如下:

一、裁定尚未確定前,不建議直接帶走小孩,若對方

      提起抗告,在抗告程序中,可能會被對方以違反

      合作父母原則而大作文章,影響二審程序,必須

      謹慎對待。

二、聲請暫時處分裁定會面交往具體事項,通常可聲

      請法官裁定由第三方社福團體提供場地,作為會

      面交往、交付子女之地點(例如:放心園、勵馨基

     金會),同時可藉由社福團體之協助,防止對方干

     擾會面交往。依您所述,現在對方一再干擾您之會

     面交往,建議依暫時處分聲請強制執行,貫徹暫時

     處分裁定之會面交往事項,且對方干擾會面交往之

     行為,已嚴重侵害您探視權之行使,此亦可於抗告

     程序中主張之。

三、目前僅能依您所述分析,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其他

      協助,請攜帶改定監護之裁定、暫時處分裁定以及

      相關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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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9527 105-03-12 15:44

本人會面探視執行事件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對方拒絕履行,執行處罰款一次後就不再處理,債權人除了聲明異議還有申訴檢舉還能做什麼?請問大律師執行處有裁定不執行沒有違法的問題嗎??

ycc 105-03-12 22:36
回覆 9527 的發言內容:

本人會面探視執行事件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對方拒絕履行,執行處罰款一次後就不再處理,債權人除了聲明異 ... (恕刪)

本人也有因探視執行的經驗   可以提供參考

1  執行處有科處對方怠金(第一次應該是3萬元) 但是對方是否有聲明異議?抗告?再抗告? 對方在這些程序中  執行處就不會再處怠金

2  經過一年多對方拒絕履行? 如果是這樣那可能您還有其他案子   讓執行處覺得再處怠金的疑慮

3  其實  法院執行處有很多為司法事務官   每個事務官及書記官的作法不一 如果真的沒其他案件牽涉其中    建議您 先撤回強制執行   伺機再聲請   不同事務官或許有不同的做法

4  其實  如果您提的對方有被科處怠金確定   那就可作為對方惡意阻擾探視的非常有力的證據 

可以聲請改定監護

 

9527 105-03-13 15:19

多謝Ycc大的回覆,讓人釋疑許多

1對方有在抗告

2沒有其他案子,純粹是執行官的問題

3我繼續申訴及檢舉他看看會不會改變做法

4進行中

clomap 105-03-11 16:23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另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104年11月10日8時50分許採集尿液時起往前回朔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坦承不緯.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第一項.第三項及觀察勒戒處份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被告勒戒所觀察.勒戒等語. 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另被告或少年入勒戒所觀察.勒戒.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同條例第20條第一項.第3項分別定有名文. 不服裁定5日內提出抗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1 20:53

您好,若勒戒裁定已下來,抗告的實質意義就不大喔。建議好好安排一下,進去執行,大概45天左右就可以出來。

法律研究者 105-03-12 22:58

大大您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你一定要先提出抗告

             才有辦法進一步爭取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就有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事責任請您要特別謹慎處理,建議應委請專業律師協助,在地檢署檢察官尚未裁定(觀察勒戒)之前,儘速先行遞狀請求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如一經地檢署檢察官裁定(觀察勒戒)後就無解了、請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手機Line輸入帳號q789336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毒品刑事案件備足豐富實務經驗供您參酌。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clomap 105-03-10 09:42

昨天收到勒戒裁定律師對院外治療有經驗的 因為不想去勒戒 如果自行到一院接受治療 拿到證明在提出抗告會成功嗎? 或是不去勒戒的話撤銷緩起訴後改判刑?這樣我還比較希望判刑 這樣還可以罰金.因為我是5年後再犯.我不知道現在該如還做才能不用去勒戒律師幫幫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0 09:55

您好,

 

1、可對勒戒裁定提出抗告

 

2、建議可與律師聯繫討論,以提供您進一步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就閣下所述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案件,建議委請專業辯護律師協助,如需服務,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辦理此類毒品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酌。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105-03-09 16:30

我是23歲的女大生,父母離異,目前負笈北上。我的父親在去年12月初過世,我在他房間整理遺物時,有找到2張本票同一人,我爸生前曾向我提起他有借別人錢,不過我不知道是誰。我將2張本票送去本票裁定後,對方(女)委任訴訟代理人,寄來民事起訴狀2張本票1張100萬,1張48萬,48萬的原告的說詞是她在104年發起互助會(有附名單),說我爸有得標,所以向我爸借50萬,扣除會款2萬,取得48萬,我爸於104年12月1日死亡後,自104年12月到105年10月尚有11期會款22萬,原告依民法第335條之規定主張抵銷,則本票債務額應減為26萬元。我不知道我爸有參加互助會,從名單上看到他的名字,附件有我爸親筆簽的本票4張(他寫道我爸得標簽本票11張,先附4張,待收集另7張本票後陳報,我的問題是對方指出來的這點是否合理?我爸去年12月1日過世,仍須繳會費,且對方主張48萬是會錢,我滿疑惑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可以要求提出相關得標之後取得款項的證明。

2、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答辯,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邱先生 105-03-07 09:40

日前與妻爭吵

她吵著要離婚

隨後不斷罵我及家母

我為了制止她罵人於是拿手機錄音

她就報警說我家暴 對她錄音施予精神虐待

(家暴部分已被裁定駁回 且法官也當庭訓斥她一番)

之後她便離家 到現在沒再回家 

訴請離婚....

目前我繼續住在家裡

小孩每周雙方輪流照顧

輪到她照顧小孩時便把小孩接回娘家一週

這種情況會判准嗎?

感情不是很好沒錯啦 從她報警離家到現在也大概快4個月了確實沒有連絡

但為了小孩我沒有要離婚的意思

不要問我沒有離婚意思幹嘛不晚回

我認為她不高興就離家 沒有責任感 視婚姻小孩一生為兒戲

我確實很不諒解 

她濫告家暴也被駁回 我有正當職業 又沒有刑事犯罪 就是個只想平安過日子的正常人阿! 

要說婚姻發生破綻也是她過失較大吧

 不高興就羞辱罵人?無故離家就要離婚?有這種道理?

那每個人要離婚都來搞這招就好啦

請問各位大律師 她這樣去訴請離婚會判准嗎?

補充說明:

我要問的就是

1,現在情況實務上會認定已不能回復?

2,破綻歸責誰比較大?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7 1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針對您為無擇配偶,對方為有擇配偶,您可拒絕離婚,對方無請求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之;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分居達六個月,可請求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將由您監護權,對方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之部分,可能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詳細方式,可委由律師提出共法院參考;若您為單獨監護,您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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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對方提出離婚依據的是法律的哪一條項,如果對方是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為由起訴離婚,法院實務必須審酌歸責在哪一方,那就要以破綻的歸責屬對方來答辯以取得勝訴,由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7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針對您為無擇配偶,對方為有擇配偶,您可拒絕離婚,對方無請求事由可請求裁判離婚之,應避免您於未準備之際,貿然出庭,避免遭對方激怒,於法庭上與對方爭吵,讓法官對您有不良之印象;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分居達六個月,可請求法院裁定改定監護權,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將由您監護權,對方行使探視權探視權行使之部分,可能為雙數周或單數周周六早上到周日晚上,詳細方式,可委由律師提出共法院參考;若您為單獨監護,您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7 10: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在法理上,婚姻中必須有可歸責於我方事由,或是不能歸責於雙方的情況下而無法繼續維持,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2、因此有關於離家、不能維持婚姻的部份,法院有比較大的認定空間。

3、因為對方已經提告了,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並且就後續可能發生的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預作準備。

 

 

馬克 105-03-06 14:11
你好: 我限定繼承了一棵房子,申報的遺產總額是130萬(即公告現值)。在債權催告期間,得知了繼承債務共有121萬,目前巳清償了61萬。由於繼承房子條件不太好,雖掛出140萬萬售價仍無法賣出(考慮還要扣除一些代書過戶等相關成本,實拿可能只有130萬左右)。由於迄今尚有一半債務清償,也巳到陳報法院債務清償情形時限,且亦無餘力再拿出現金清償。想請問,如果房子將來被強制執行拍賣,拍賣後金額反而比當初繼承遺產申報價值還低,例如是100萬,那麼,剩餘可分配財產是否為40萬(即扣除之前巳清償的60萬)?那些剩餘債權債權可否主張從我個人固有的財產求償不足的20萬部分?或是,法院會以當初申報的遺產總值130萬來裁定債務應負擔的範圍,不管繼承房子被拍賣後或轉賣後的價值所得認定? 因為房子一直賣不出去,一直再考慮是否要去借款債務先還再慢慢等房子賣出,又怕房子實際價值可能根本低於債務總額,若全還清了,那當初聲請限定繼承就沒意義了。 所以想請各位熱心的大律師指點迷津。感恩!

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17:09

您好,

 

若當時錯估房屋價值,您實際繼承遺產並沒有超過負債,可向法院請求確認超出房屋價值之債務不存在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1:48

您負責的範圍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應謹慎處理,以免喪失有限責任的利益,且如果不只有一位債權人,就不應該先償還部分債務

泡泡龍 105-03-05 18:03

你好,

我是債權人,目前有一筆100萬的本票糾紛。目前已經作過本票裁定、執行令令、對第三人作執行命令、對背書人作強制支付(尚在處理中,因對方提異議)。到國稅局查詢,卻查無去年度債務人的所得;對第三人作執行命令也查無債權存在,無從扣押。

對方明明就是一家工程行的負責人(公司為獨資公司,目前都還有正常營運),也都以接 〝瑞X〞營造公司的工程為主,但卻回覆法院無債權存在。

請問我還可以怎麼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5 19:04

您好,

 

對方資產可能都存放於他人名下,您可清查其財產有無不當之移轉,例如動產以顯不相當之價值移轉予他人,可請求法院撤銷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申請發債權憑證,並調查對方之債權債務關係,看能否代位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lly 105-03-03 17:05
一、 查債權人於103年7月28日申請狀有內載請依債務人文北街住所送達,而 鈞院通知函要求調債務人依戶籍地送達,而未同時皆依狀兩處住所雙掛送達給於債務人為誤,因使債務人在超過法定期間仍有理由提出行政爭議依戶籍送達不合法管理員未登記簽收為異議,乃皆因 鈞院行政疏失未合法造成誤發而非債權人之過請, 鈞院事務官應知悉此件已影響本人權益。期間使債權人花費時間,精神,金錢抗告到高等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06號裁定駁回 鈞院送達不合法為誤發。 另查一二審內詳載(送達不合法,若本件經法院誤發撤銷確定證明書確定 後,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起五年內,法院即應依上開第515條第2、 3項之規定應另通知債權人為後續程序之處理為起訴)。若經駁回撤銷確定證明書之聲請確定,而債務人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司法事務官依修正後之上開條文規定自應另駁回之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就督促程序修正由司法事務官處理後之法定程序。但至今經債權人電摧問多次未收到該院通知義務及績極協助債權人事後民事起訴處理。 二、 本件係源起於 鈞院授理查債權人於103年10月6日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皆經 鈞院合法取得強制執行併依法已繳交執行費44240元103年司執字第155613號在案,而該聲明抗告債權法律訴訟權之行使。 準此本件之法律上問題為: 法院即應依上開第515條第2、3項之規定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應『通知』債權人為後續程序之處理,所稱就何指?如前所述,對支付命令確定裁定駁回聲明抗告、再抗告債權人之訴訟權之行使,該等裁定鈞為民事訴訟法所定之訴訟程序、顯非所謂通知;亦此,上開裁定均僅於末尾「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於10日內向本院抗告或再抗告等語而非記載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起訴等語」。 倘各審級裁定亦為民事訴頌法第515條第2項所稱「通知」,則債權人根本無從「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該條「基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之規定亦將成為贅文。 三、 基於法院若已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之信賴保障事宜,故依民事訴訟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佈之第515條即規定此時應處理之程序。 因債權人有先告債務刑事案件在案而有二年時效問題,須依103年7月28日支付命令民事起訴為基準,若不行使則無效,影響甚大,故請 鈞院 體諒因此件被行政烏龍搞得多次波折勞命傷財,債權人為此操勞得於重症,因被債務詐騙金額龐大,實不該使其債務人鑽於法律漏洞銷遙法外,故請 鈞院事務官應知悉兼顧債權人實體及程序利益,且保障當事人不暗法律之一般民眾訴訟上之權利,請協助速發通知函不宜再拖遲,反之必究,以便債權人在民事侵權訴訟起訴之請求時效權利,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之權意旨,實感法便。
JEN 105-03-03 07:51

請問律師,已取得支付命令及證明書核可,支付命令聲請內容是為委託被告人因代為議價買屋而未成,要求將告訴人的簽約金退還款給告訴人,如未來要對被告強制執行狀聲請,其支付命令文件有效期限為最長多久期限內要提出才有效?

如以本票裁定文件聲請強制執行狀,(因借款問題),期限為多長期限內要提出才有效?謝謝律師釋疑!

沈恆 (沈律師) 105-03-03 08:33

本件支付命令應於十五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本票裁定則應於三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免於時效消滅。

小宋 105-03-02 00:24

發問者簡稱乙方(狗主人),甲方(機車駕駛)

當下天色已昏暗(PM19:50),且道路無路燈照明環境下,乙方已將車子停妥於路邊,乙方親友已下車卸貨中(閃色雙黃燈),乙方親友發現對向急駛一輛機車,為甲方所駕駛,乙方親友便將車門掩蔽方便甲方通過,但甲方在行徑過乙方車後,直接輾過正於右側路邊草堆大便之乙方小狗,即便摔車。

 

交通警員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時,僅依照個人判斷(查照甲方筆錄撰寫),並未提及乙方撰寫之筆錄


調解委員會中,甲方與調解委員指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之摘要內容判斷,裁定乙方索賠全額賠償及精神損失!

請問:

1.依照這樣的情形下,是否該由乙方全數認賠。

2.保險認定與車子無關聯,非車碰車之事故。

3.小狗屬於靜止狀態,並且非占用到道路。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聲請車禍事故鑑定釐清肇事責任之後,在與對方和解

2、倘若無法聲請車禍事故鑑定或是無法和解,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由法院檢視相關事證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之後,由法院判決。

3、不過本案涉及刑事過失傷害罪,建議還是應該尋求正式諮詢才能保障權益。

 

小美 105-02-27 13:14

律師你好:我跟對方有各有動產..去年對方跑去跟房客簽假合約3年.因我是債權人.而對方是債務人..他欠我250萬..而強制執行已進到鑑價.. 卻因債務人提異議之訴並告我主張債權不存在.. 法院裁定以55萬開庭.. 我抗告.. 但被駁回.但債務人並沒有提供相對保証金及一毛錢.至今也沒開庭 我的強制卻被終止..請教大律師應如何處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7 13:28

您好,

 

1、您可於抗告駁回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准予執行之訴。

 

2、債務人異議之訴本就沒有要求繳交保證金,您可具狀向法院表示對方所提不可採之理由,並懇請法院盡速開庭。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對方是提出擔保金停止強致執行程序繼續,在民事庭進行債務異議之訴,目前狀況就是必須要打債務人異議之訴,想辦法取得勝訴,強制執行程序就會繼續進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黑 105-02-26 11:04

去年月我用line找了某應召站的小姐從事交易
後來在前幾天警局打電話給我說他們破獲該應召站,
而我在那個應召站名冊有我的line id與電話也有記錄去年有跟該應召站旗下小姐有交易,要我去做說明。
後來我看了社維法上的法條 
 第 四 章 時效
31 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32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三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其經易以拘留者,自法院裁定易以拘留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其中31條文說的「逾二個月者」這項,這適用我目前的狀況嗎?
警察來電要我去說明,這我必須到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6 13:24

您好,

 

依據您的情形,符合社維法追訴期已過之情事,您可選擇不到案說明,或到案後想警方表明上開時效已過之情形,警方可能僅係要您提供證詞獲線索以利其追究業者之刑責。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6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說明,並於前往警局前,事先討論可能之問題,與您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讓自己更加不利或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1 10:49

您好:

根據現行社維法規定,您確實已不會因此被訊問或裁罰,警方應該係為了了解應召站或性工作者的情形而請你到案說明,故您可選擇是否到案,或僅用狀紙或電話向警方說明您無法到案的情形即可。

金星 105-02-25 14:52
親愛的律師您好: 三年前和朋友購買房子,由於是直接現金交易,沒有任何銀行記錄與書面記錄,如今此賣房的朋友過世,請問如果友人之家屬想惡意栽贓此屋為死者贈與,是否可能因為現金交易關係沒有相關證明為由兒被法院裁定贈與呢? 謝謝您的耐心回答。

這樣的問題較為籠統,要看對方主張是贈與的目的為何,就算對方主張是贈與,對方沒有更進一步的法律上主張的話,對你也無影響,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HK 105-02-25 14:41
律師您好: 我因為請民間辦理向銀行貸款,而導入詐騙集團利用,在一審判決(無罪)但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院,2/23第一次傳喚開庭,但法官只有問我檢察官不服上訴,問我知不知道,我回答知道,但法官説3/10要3個法官裁定判決,請問沒有新的證據出現,這樣在二審判決,會判決(有罪還是無罪)或者為持一審判決呢? 感謝律師幫幫我,這樣我需要請法扶律師嗎?因為二審法官連重新審查都沒有,只有問知不知道檢察官不服上訴這個問題,就開庭結束,進去不到5分鐘,法官與檢察官就離開了,我當下傻了,二審開庭是這樣的方式嗎?

您好:

二審係就一審認定有無錯誤再為檢視一次,所以若您未提出新資料,且法院亦認無其他應調查事項,則以卷內資料審查即可,仍建議聲請法扶之協助,避免變更為有罪判決。

ㄧ審判無罪,就是認定你沒有借出帳戶給詐騙集團作為詐騙用的意思,二審應該繼續維持這樣的答辯來爭取無罪,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25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協助撰擬辯論意旨狀,爭取無罪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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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25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協助撰擬辯論意旨狀,爭取無罪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法律研究者 105-02-25 23:10

大大你好 你的情況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你還是要謹慎一點處理,避免被改判

             你可以來信zxieff123@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王先生 105-02-25 08:40

律師您好:

        近日有向法院聲請家人監護宣告,已獲裁定,但法院在裁定書中有提到要陳報財產清冊,因家人並無動產動產,只有每個月存入郵局的老人年金,這樣是不是可以不去陳報財產清冊?會不會有後遺症?謝謝!!

監護人必須將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列冊,將財產清冊送交法院備查

目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動產動產,不代表不會變動,仍需陳報給法院。

此項制度目的係為監督監護人關於財產管理,確有開具財產清冊之必要。

 

以上回答供參考

家恩 105-02-24 04:54
我因吸食一二級毒品,當日遭警方查獲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兩種毒品,我亦自白坦承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警方亦查獲藥頭。因此獲得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裁定緩起訴並附完成戒癮治療的裁定,我亦配合至指定醫院進行戒癮治療將近八個月時間,然現在卻因緩起訴裁定前的另案(不是毒品案)現在已經起訴並且已判有期徒刑之判決,而必須撤銷緩起訴,而本案勢必檢察官依法追訴,可能就是判刑。 請問此情況,會是一級判一次,二級毒品又判一次嗎?因為我只求可以易科罰金即可。目前是怕一級判六個月二級判三個月合併九個月,超過六個月就不可以易科罰金了。請問各位律師就你們所知的情況,同時吸食一二級毒品的判決是如何的判決,並且易科的可能性多大?若是有十足的把握律師,請連絡我
joy 105-02-12 01:09

您好:

房客積欠8個月租金,於搬離時有簽立類似借據之文件(內容係說明欠租金並承諾於104.8.15付清)及本票(兌付日104.8.15,發票日104.6.15),房客搬離後一直不願意見面,僅透過電話聯絡,經本人催討後,房客又改說一定於104.9.30前付款,爾後本人陸續於9月下旬至10月去電,電話均為關機狀態.本人於105.1月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法院寄發公文給房客,均為未送達,於是法院駁回支付命令之申請.本人又於105.2.3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要求本金加計利息),於105.2.11收法院通知書--要求補正,補正事項:提示日期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因本票上無到期日之填載).

請問,

1.提示日要如何證明?因房客不告知住所,僅能透過電話聯絡,房客也曾簡訊通知本人會給付租金,電信公司通聯記錄及簡訊內容可否作為提示日期證明?

2.本票上已記載兌付日,是不是算到期日?

3.若本票上未記載兌付日,是否視為見票即付,不必證明提示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2 15: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須說明提示日期為何日及由提示日起算利息,又以存證信函作為提示之方法,可能有不合法遭駁回之風險,再者,若對方目前名下無財產,即使您取得確定裁定,亦有可能無法受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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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2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僅須說明提示日期為何日及由提示日起算利息,所謂付款提示乃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之行為,又以存證信函作為提示之方法,可能有不合法遭駁回之風險,再者,若對方目前名下無財產,即使您取得確定裁定,亦有可能無法受償之,且若對方於收到本票裁定後,於期限內異議,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您仍須進入法院答辯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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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bey 105-02-07 03:51
對方在104/12/07開立18張面額5萬的本票給我,到期日分別16張104/12/15跟2張104/12/31的本票,但目前對方一直拖延且說他沒錢,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告他詐欺? 已聲請本票裁定且第一審裁定以確認,但想問我是否可以這18張本票告對方詐欺呢?這樣是到地檢遞狀還是地院遞狀?

您好:

1.  如果只是單純的欠錢不還,多被判定為民事糾紛,就算提告檢方亦為不起訴處分,因為詐欺罪必須是主觀上有詐欺的意圖及有詐欺的行為才算,如果對方在簽本票時是不是有故意說謊或設計橋段,導致您誤以為對方一定會準時還錢,而還款期間對方根本沒有還錢,甚至有失聯情況,除你之外,亦有其他人也遭到對方欠錢的情形,就比較容易成立詐欺罪。

2.  建議直接擬告訴狀向檢方提起刑事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7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如錄音等,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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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2-07 13:31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只想騙錢沒還錢的意思,可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同時應向民事聲請本票裁定,準備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7 14:19

您好,

 

要證明對方在簽立本票之始就沒有打算付錢,才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以本案看來,僅屬於單純民事上的糾紛,縱使向地檢署提告可能也不會起訴。

 

但若發現對方到處簽立本票也都未如期兌現,則有可能可證明其有詐欺之意圖,而得成立詐欺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7 17: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如電話錄音或通訊軟體line訊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如果還沒翻臉的話先不要翻臉。

二、先搜集證據證明當初簽本票的時候的狀況是怎樣,如果對方有傳達錯誤的訊息的話要舉證應該是會有困難。如果在舉證困難的地方可以考時做民間測謊。

三、如果不確定證據夠不夠的話,可以拿著證據找個律師討論一下你的證據夠不夠,讓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讓自己了解的更多一些。

四、因為你的目標是對方要把錢還給你,所以要多花點時間在民事上面,如果對方有脫產或是逃匿之虞的話可以考慮先做假扣押,把對方的財產扣起來之後,再慢慢的告民事

五、在民事上如果你沒有借據的話,就借貸合意及貸款交付部分建議要多搜集一些證據再下手處理。

六、本票裁定後可以拿著本票裁定去查對方的財產,這個部分最基本款當然是去國稅局查,除了國稅局以外,其實還是可以查債務人其他財產,例如保險的部分;例如如果對方是戶長的話可以聲請執行那一戶的動產

七、如果是要告刑事的話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太早進行訴訟對案件不好,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小花 105-02-07 02:03

離婚監護權歸前夫,中間要探視小孩都遭前夫及家人拒絕,於是我上法院提出探視權訴訟,法院裁定下來我有探視權,每月我也依探視時間探視小孩,不料上次孩子在探視那週,在家中玩樂時不小心自己跌倒,頭部腫起一小塊,孩子送回前夫家後,便收到前夫來訊責備,並揚言要驗傷提告我,近日也收到前夫的存證信涵,我想請問前夫家本來就不願意讓我探視小孩,但礙於法院判決,不敢不從,但若每每因小孩怎麼樣他們便去驗傷,並說要提驗傷單至法院來拒絕我探視,會不會真的影響我的探視權利?我很愛我的孩子,孩子在我這,我都盡心的照顧,可以幫幫我嗎?謝謝

你好:

若你在會面交往時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生父有權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若你有逾越教養義務而惡意傷害未成年子女,生父可以代未成年子女提出傷害罪之告訴。 依一般情形未成年子女玩耍難免會使自己會受有傷害,只要未怠於履行保護教養義務,基本上不會被認為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但還是要注意家中環境之安全及避免危險場所。 若生父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就要提出書狀說明會面交往時並無不利於未成年子女
sam 105-02-05 18:31

之前收到地方法院的判決書,現在正上訴二審中

已經先寄出上訴狀並註明再後補理由,法定期限是20日內補上訴理由

但我上網查了一下,很多人說未在時限內補上理由狀,然後地院都有寄裁定書命其5日內補上理由狀,我想問這是正確的訴訟程序嗎?會不會因為20日內未寄出理由狀就遭地院駁回?或者地院方面一定會來函告知命其補上理由狀?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5 18:35

您好,

 

1、一般民事上訴二審的案件,若未於期限內補理由,法院會先發裁定命你補理由狀。

 

2、縱使你仍然不補理由,案件也不會被駁回,地院還是會將案件送到高院二審去。

 

3、只有刑事案件會要求上訴二審需敘明具體理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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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05 21:31

刑事二審上訴若一直未附理由,二審多半會裁定要求限期補正,若是未補正是可能會被以無具體理由為由駁回上訴。若是民事案件,送二審後還是會開庭審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5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於法定上訴期限內補上訴理由,法院會已裁定通知您限期補上訴理由,但仍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避免逾期判決確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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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5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未於法定上訴期限內補上訴理由,法院會已裁定通知您限期補上訴理由,但仍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原審判決提出上訴理由,避免逾期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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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2-05 23:41

您好!

原法院會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理由書,這是法定程序,不會未命補正就駁回的。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