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本人是學承電腦的學生,因為當初報名時還未成年,學成說必須由監護人(我父親)代理簽名購買課程,再將課程僅限一次的轉讓機會轉讓到本人上。
但是開始上課後發現有些課程根本排不上、每次報名上課的內容都不是預期的程度、因本人還在學,課業方面無法配合學承上課時間。
去年(104年)有因上面種種原因去和學成協調退費問題,但對方說必須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有5萬左右;且說明所購買的課程並不是能停就停的,必須繳清費用才可退費,退費的金額得不償失;也說明我的課程已上超過1/3的課程,也無法退費,且提醒我的課程目前只剩下不到一年的時間可以上,但當初報名時我記得很清楚對方說沒上到的時數是可以終生學習的、並沒有時間限制。
而且據了解,父親付款方式並不像是信用卡,而是類似貸款。
學承已從和潤拿取全額,和潤每個月都會寄一封3000元帳單給我父親,目前應該已經繳了一半了。
但於105年1月27日得知學程已在19日欠薪倒閉,在1月5日我還曾打電話去學承想排課也說是通通報滿,無法上課。
目前我父親工作入不敷出,每個月都在為帳單煩惱,現在又得知學承倒閉無法去上課,但是帳單還是照常催繳,首要問題是否能先停繳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伯公應趕快寫書狀給法官,向法官陳明無監護之意願及家中環境,以免後續有改定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書狀、出庭辯論,提出您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請求法院交未成年子女交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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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一下:
2016年1月20日下午約5點,我在十路口發生車禍,車禍發生當下我只知道有人在我左前方撞到我,當時雙方都有受傷,當時路人有幫忙報案,在等警察中,對方騎機車跑,還好當時路人有幫忙記下車牌,當時我也記下車牌,且在路口有二隻監視器,後來我送醫。隔天警察叫我十點到交通隊作筆錄.
在21日到交通隊,警察說有找到當事人,約一起來談,說對???方是男性高中生又未成年又無照肇逃,又我先談和解才處理
對方來了男性當事人和他母親(外配會說中文)和他姑姑(事後才知道他們坐計程車來),我方只有我和我母親(我方騎機車-當時下雨)。當時我的傷口(最嚴重是左手骨折-需以石膏固定2個月-沒法工作),對力當時都是他姑姑發言,另外兩人都不說話,他姑姑一直強調他們沒錢,父親剛往生,又是低收入付。說最少會出1萬元,其它分期。在談和解中,警察有出來說,未成人又??無照肇逃,若沒和解私了,他會被關幾個月,會在獄中可能學會作懷事、吸毒...等等,人生會被完了,叫我們和解,若沒和解可在一個月內,叫他送件。
如此情況下,只好回他們說,可以分期,但是頭期他姑姑說最少1萬以上,回去籌錢回去商量。只付我修車2萬5仟(實修實付,超過我自賠錢),醫藥費含坐車資(實支實付),我請假的錢我只跟他們要1萬元,其它我自賠錢(二個月,不確定看公司給假,我一個月3萬)。當時沒寫和解書,因醫藥費不確定。PS:也沒寫筆錄和三聯單
22日,我後來想想不對,當時對方的安全帽是高級貨SOL的廠牌最少有一、二仟元以上,且當時路人說他的機車有改過,路人又拿他遺留的後照鏡,說這是改裝的,且當時和解時,他們都拿智慧型手機,又做計程車來,且他母親和姑姑我好像曾看過她們經營異國口味的麵攤(在新建的透天1樓-菜市場邊),一直有點懷疑他們說假話沒錢的事情。後來我妹妹說低收入只是他們說說,又沒證明,又低收入,又不代表沒錢,因妹說她說她鄰居親戚報低收入和殘障可以開名車。當時我妹我打電話最少要將修車的錢付清,其他才分期,後來談不龍,就約他們27日談和解,對方說那天給一萬元其他分期,(之前說最低1萬元,說要去籌錢商量,變成一萬元)(一天就可以籌到1萬???)
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我目前難處是我每個月要繳房貸約一萬多元,還有卡債每月約6~7仟元,若要先幫他們先支出修車和醫藥費,錢有點打不過來。若是和解的話一些保險都不能賠,機車險也不能賠(因為私了警察不能建檔)。常常有人說妳若和解,只能拿到頭期,後面就拿不到了。又在考慮若送件出來,警察說那男高中生會被關,請問我應該如何談和解,若他們只願意拿一萬元出來當頭款,我是否要請警察送件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法院聲請改姓,應提出目前小孩從夫姓較為不利之具體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關於變更姓氏之部分,可提出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事由(如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姓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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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生母死亡,將由生父取得監護權,惟若生父有不適任之虞,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外公外婆,可嘗試提起訴訟爭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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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更改姓氏,但須提出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證據,方有機會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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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好,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妹妹在去年104年,和男朋友在居住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計21.0864公克)、分裝袋60個等物。案發後我妹妹開庭總共開了2次,第一次是在簡易庭,第二次是在桃園地檢署,簡易庭的少年法官說我妹妹犯的是公訴罪,是重罪...所以要由地檢判。
104年11月25日,收到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公文,有兩張,一張是「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第二張則是「檢察官起訴書」.....
不起訴那張內容是自難僅憑被告單一自白,遽認其有上開犯行,依前開法條規定,應認其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起訴書內容是由我妹妹他男朋友的行動電話與買家約定交易地點,再由我妹妹交付毒品之方式,在某某住址(妹妹的租屋處),以新台幣之代價,販售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XXX施用。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證據:我妹妹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據:證人XXX(妹的男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據:證人XXX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門號跟通訊監察光碟及譯文各1份
北刑大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
我妹妹係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少年事件觸里法第67條第1項中段、刑事訴松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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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家裡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內容是這樣的。經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11/19為不起訴處分,茲據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規定為駁回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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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資料是這樣,但不懂法律的我真的看不懂高等法院檢察署的處分書意思是什麼..我妹妹犯案時是個未成年17歲,就學中,沒有任何前科紀錄,查獲那天,北刑大有幫我妹妹驗尿驗血,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沒有任何通知書,就代表我妹妹沒有吸食毒品是這樣嗎?想知道結果但都沒有信件?當然不希望妹妹跟他男朋友在一起竟嘗試毒品這種害人的東西......
她現在已經滿18歲了,和我ㄧ起唸大學,她想念大學的原因不光只有很喜歡幼保科,也因為我們的母親從小就告訴我們大學一定要唸到畢業,妹妹現在除了上課以外都很乖待在家,沒有跟之前那些人連絡,在地檢署開庭時,妹妹向法官說 只希望能把大學4年好好唸完...
3.我妹妹最有可能被判什麼..最壞跟最好的打算.
有一點可能會被判緩刑嗎
3個問題麻煩大律師解答 拜託了 謝謝 真的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起訴處分書跟高院這些你就不用去管
這表示沒有事情
但是起訴書部分非常嚴重
這是販賣毒品共犯
但以你妹妹的年紀應該有拼緩刑的機會
且次數不多相對來說機會更大
通常就是沒有驗到毒品反應
所以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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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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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之部分沒有問題,目前您須非常擔心之部分為起訴販賣毒品之問題,您應考慮盡速為妹妹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即應如何為您妹妹辯護,販賣毒品為七年以上之重罪,應審慎面對;販賣毒品,不太可能有緩刑之機會,您妹妹目前應考慮為承認犯罪、供出毒品來源,嘗試請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請求減輕其刑,減少入監服刑之刑期;或若卷內證據不足,為無罪答辯,對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爭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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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104年12月初過世,因為不清楚外面有沒有債務,我去稅捐處查我爸財產,僅有一塊無用的20來坪(道)路地(農村鄉下老家前方)還有一台早已不知去向的1989年老車..基本上根本沒有遺產!
父親有兄弟姊妹5人,我阿嬤,和我還有二個妹妹(其中一個妹妹離婚並有二個未成年小孩)喪禮後,叔伯姑姑還有我妹妹們要我去辦拋棄繼承(連同他們的拋棄繼承一起代辦)
問題1以我的情況是去辦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哪種比較好?拋棄繼承我可以幫所有順位繼承人代辦嗎?
問題2假如說去辦拋棄繼承,所有繼承順位1.2.3.4繼承順位人是否可同時一起辦拋棄繼承? 假如可同時一起辦,我是否還得寄拋棄繼承的存證信函給她們?
問題3妹妹離婚並有二個未成年小孩(小孩監護權歸男方),這二個未成年小孩是否也得辦理拋棄繼承?
問題4假如說我去辦理限定繼承,因為我不知道我父親在外頭是否有債務問題,我需要做準備哪些東西來完成這限定繼承?
問題5我爸財產名下那台1989年不知去向的老車我該如何處理報廢掉比較好?該在哪時後才可辦理報廢?
問題6假如說我已辦妥了限定繼承後,如不幸有債務人上門來要債,我該如何處理我父親留下的債務?那塊農村的(道)路地並不值錢,那台1989年不知去向的老車我更想報廢處理掉,我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我父親留下有可能的債務?
我被這個繼承問題繞得頭暈,請有經驗的律師朋友能否幫我一下,謝謝!!!

您好:
繼承在我國已經改採所謂的「限定繼承有限責任」,換句話說很難會出現「父債子還」、「妻債夫還」的人倫悲劇。但想要獲得法律的保障,前提要件還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的遊戲規則走。簡單來說,覺得債務大於遺產,直接走拋棄繼承,在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程序跑完法院會有一張拋棄繼承核備的公文,一定要拿到才算走完程序);倘若遺產大於債務,當然要走限定繼承,一樣是知悉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
繼承人的順位規定在民法第1138條,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只要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管你是內孫、外孫、曾孫、玄孫,有結婚、沒結婚,只要在戶籍是被繼承人的卑親屬都包含在內,這跟監護權沒有關連,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要混淆,繼承歸繼承,監護歸監護,難道說妹妹的小孩歸男方,就不算是爸爸的孫子女了嗎?(當然不是)
以您的個案,倘若不想面對以後可能會有債權人跑出來,不想面對可能會產生的訴訟流程,建議拋棄繼承吧!這樣才會一勞永逸。
倘若仍有問題,請來信或來電;若覺得回答還算滿意,請至以下網站觀看相關文章,增加法學常識。http://mypaper.pchome.com.tw/s007250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合意發生性行為,仍屬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與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其意願發生性行為,會有加重其刑之問題,應多加留意、注意,是否未違反意願,尚難證明之,若對方事後反悔、反咬您,會非常難以處理,建議盡量多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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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先生於10幾年前申辦的信用卡有積欠卡費未繳,且當時有辦理附卡給太太,現在討債公司找到太太說要太太負連帶責任,請問以下:
1、太太是否能夠不處理? 或該如何處理?
2、因夫妻2人早已分居10幾年,太太目前有工作有勞健保且再幾年就要退休了,銀行或討債公司可透過法院對太太強制執行扣薪或扣押銀行帳戶嗎?
3、有在網路搜尋到在以下資訊:金管會於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施行的「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持卡人就正卡持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99年2月2日以前發行的舊卡消費款項的附卡持卡人,若為以下情形也可以例外溯及既往,免除應連帶償還正卡人卡債的責任。
1.經濟弱勢族群:
˙失業中
˙休無薪假
˙重大傷病
˙單親
˙特殊際遇家庭
2. 非經濟弱勢族群:
˙申辦時附卡人未成年且未婚,滿20歲後銀行未再告知有連帶清償責任
˙核卡後附卡未曾消費
˙正卡持卡人替附卡持卡人簽名申辦
˙欠繳卡費中無附卡消費債務
˙夫妻持正附卡,欠款離婚後才產生
因太太幾年前罹癌有重大傷病,請問可以依此來主張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表達有困難的話,則您何以聲請當他的輔佐人協助他陳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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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我朋友有一個妨礙性自主的案子 當初他跟他一個乾弟在網路上認識一個未成年女生 但幾乎都是他弟弟用他的帳號在跟那個女生聊天的 所以他並不知道那個女生未成年 後來他們有男女朋友關係 但他並沒有跟那個女生發生關係 跟那個女生發生關係的是他一個朋友和那個弟弟 但他一開始卻幫那個弟弟扛下了這件事情 而對方母親一直咬定是我朋友以不跟他發生關係就不讓那個女生繼續住我朋友家的理由脅迫那個女生與我朋友發生關係 還說多次接到我朋友打電話給他們 還看到我朋友開車在那個女生 但我朋友根本沒有也不會開車 而我朋友的理解能力與表達能力都有點問題 根本無法為自己辯駁 目前他有點輕微中風 更無法表達他的意思 請問如果上訴能有轉圜餘地嘛!? 開庭的話我能幫他發言嘛!?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你不能代替他發言
因為在法律上你並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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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嚴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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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本人是未成年媽媽,但也即將滿18,孩子從快一歲從男方家裡帶回到現在已經三歲多(我們沒有結婚)
但是對方一年來看孩子一隻手指頭數的出來(親生爸爸從孩子帶回到現在只來看過孩子兩三次),帶回來後都是一直由我爸媽幫忙養孩子,孩子所有花費都是我家人幫忙(本人有打工,賺的不多),他們從今年四月才開始每個月匯一萬塊來給我們,但都是孩子的爸爸的父母給的,親生爸爸從沒拿過錢來,之前來看孩子,孩子都是完全不想理他爸爸,只有跟他阿公比較好,現在想要跟他們要監護權(當初監護權是給爸爸),但怕他們不會給,想請問這樣我拿的到監護權的機會大嗎?
因為畢竟未成年也無經濟基礎,當初想爭但一直怕拿不到,所以一直沒有後續,但現在即將成年想問問看,如果他們不給,上法院贏的機會大嗎?


一、最高法院曾說過[ 並無幼兒隨母之必然] ,所以如果單純只有主張幼兒隨母的話風險比較高一些。
二、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
三、監護權如果在對方手上但是對方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協助處理小孩相關事宜,那麼再來考慮搜集證據聲請改定監護權。
四、沒有證據就直接聲請改定監護權的話很容易就輸了,你想想如果法官想判你贏但是什麼證據都沒有是要怎麼判呢?
五、監護權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所以誰能證明小孩跟著他是小孩最大利益的話這個人就可以爭取到監護權。除了搜集小孩跟著你對小孩好的證據外,還要搜集小孩跟著對方對小孩不好的證據。
六、既然是為了小孩好,如果雙方可以用談判的方式處理得好的話沒有一定要進行訴訟。怎麼說爺爺奶奶想看孫子也是人情之常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一下,去年對方未成年的時候說因為父親欠債跟我借錢,借錢期間有借也有還一點,現在變成共欠11萬,證據剩:9萬本票、Line、FB對方記錄。
今年7月對方滿20歲了,開始躲避我,他家人說他是騙我錢,把錢都拿去買毒品了,叫我告他吧。
這幾天開庭了,法官說因為他借錢時是未滿20歲,法力效力未定,要他本人出庭承認有借這筆錢,不然判決會對我很不利,不過法官也說他不可能會出庭了,因為他8月份被已經被通緝了,要我撤告。
我給法官的物證:
1.存證信函
2.調解委員會2次不成立
3.本票
4.Line和FB對話記錄20張(內容:對方借錢原因、如何還錢、匯錢帳號、匯款證明)
請問一下
1.所以我應該撤告嗎?
2.如果他被抓去關了,那對方不是還是無法出庭承認嗎?
3.如果對方出庭不承認有借這筆錢,那我官司就算輸了嗎?
謝謝各位律師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讓三級毒品與未成年,將加重,若為販賣,則更為嚴重,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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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仔您好:
您似乎對在超商順手牽羊困擾,除了前面大律師所提供精闢的意見之外,我稍微補充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不曉得您在超商順手牽羊,是有什麼原因嗎?是不是遇到什麼困難了呢? 之後會由少年調解官,就您的家庭、學校狀況進行了解,作成調查報告給少年法官的法官參考。 再來少年法院的法官會進行調查庭,會請您的父母或住在一起比較密切的家屬到法院來,一同關心您遇到的問題,如何協助您。 最後,少年法院的法官會參考大家的意見,作成比較適合的處分。依照實務經驗,您的情節或許會是訓誡(就是在法官面前,以口頭告誡不可再犯的方式),或者假日生活輔導(假日時找少年保護官報到,輔導上課)。
看到您有勇氣向律師發問,尋求協助,可見您會面對問題,還是會去找到解決的方法
祝您順利渡過這樣的程序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 有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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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未成年,可適用少年事件程序,可能為訓誡或假日生活輔導,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買東西給小朋友之費用無法自您每月給付之扶養費中扣除,但可嘗試蒐集對方未照顧小孩之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改定成功,變成您可向對方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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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及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原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之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之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九、協議說明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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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