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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根兒 105-06-29 17:21

我是一名原民會社工員.有事請求協助.尋求快速解答案主之疑慮?謝謝你們~

1.該案主48歲育有三子.分別(23.20.19歲二男一女).該案主與前妻於91年協議離婚,由案主為主要監護人.期間內~到目前為止.前妻尚未扶養(尚未協助金錢、生活需品)及照顧之三子女.案長子於今年5月上吊於家中.且是一名自願役軍人.目前因雙方撫恤金之問題談不攏.而軍中及內政部行政流程請領撫恤金之問題.需與前妻平分其撫恤金之問題.讓該案主心生不滿.而提出異議?

1.如何撰寫向軍人及內政部提出不同意請領撫恤金同意書?

2.如需平分撫恤金.該案主表示因目前還有位女兒讀書中,可否因扶養之義務而向母親提出撫恤金問題?

謝謝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30 14: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案主的長子的撫恤問題,其前妻是該長子的母親?倘若是的話,依法可以一同受領。

2、建議可以直接詢民事途徑請求子女扶養費。

CY 105-06-28 14:41

律師您好:父母於89年離異,隔年父親與泰籍女子結婚,婚後3年因家暴由社會局介入訴請離婚。父親與該配偶有兩名子女(現一名國二/一名小六,皆母親撫養)。父親與該配偶訴請離婚時,法院要求父親自出租一樓店面的每月租金中部分支付贍養費(有一張協議書寫明每月1萬中的2千為贍養費,有父親及債權人簽名但未有協議庭之書記蓋章)。但父親未確實支付而被清查並將其名下唯一動產假扣押(動產屋主為父親但地權為祖母)。父親今年5月去世,該配偶代表子女與我跟弟弟辦理遺產申請及動產繼承過戶時都未說明索取贍養費。直到本週,送件地政辦理房屋過戶時(未有遭遇假扣押問題),因部分文件需補蓋印鑑,才突然說要請律師確認贍養費。一樓店面出租亦已由4名子女完成重新簽訂之租約

Q1:4名子女皆於遺產申請時列為繼承人,過去的贍養費仍可求償?Q2:贍養費若算為父親的負債遺產,是否為4名子女共同負擔?Q3:贍養費的計算,該協議書是否成立,支付金額為一個月2千?Q4:由於父親今年過世,該兩名子女已有繼承贍養費計算是否仍需計算至成年?

你好:

若法院曾經判決父親應給付贍養費,該判決之原告就可以請求父親給付贍養費,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適用5年之短期時效,罹於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之部分,仍然要以遺產惟限度負清償責任。 有判決及依據判決,無判決則依據協議書。 贍養費是給因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之配偶,扶養費係給與未成年子女,父親死亡後,向後部分已無法再為請求,惟子女繼承父親遺產仍然屬於扶養義務之衍生之權利,具有同樣之效果。
Yi 105-06-22 19:08

各位律師好:

狀況是這樣的,小弟父母離婚,三名子女監護權皆為母親,久未連絡,生父於2016年2月過世,當初知道他死亡沒人辦喪事,去他住所台東幫忙處理後事,也順道去了國稅局查遺產,名下有一部車子(我們當然從來不知道這車子是誰的也沒用過),國稅局人員表示,他沒財產所以不需申報遺產稅等,也沒人想繼承任何東西,但是不知道有負債,所以也就各自回去念書、上班,並未申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

2016年6月10號,收到法院傳票,生父的債權人告到我們三個,表示須償還債務,最近頭很大,也詢問過各處,現在比較無法清楚的地方。

A:已經超過三個月了,我雖然知道他死亡,但是有辦法主張因為久未聯繫,所以收到傳票後才知道必須繼承債務,由6月10號(開始3個月)申請拋棄繼承嗎?雖然有點異想天開,但還是想問看看

B:經過多次詢問後,大部分給的答案都是先去申請限定繼承,可是現在法律全都改成限定繼承,那還有申請的必要嗎?申請與否的差異在哪?有被訴訟輔導科酸過"如果你想浪費1000元,法官還是會把你駁回,也是可以申請。"

C:這點真的有點困擾,車子目前在往生者名下,我需要先過戶到我名下?

關於財產清冊有一部車子,以法律角度我必須償還車子的價值,我要如何主張我沒繼承到這部車子,因為不曉得車子下落,原本想報廢,監理所表示要先去警察局報遺失,去警察局申報遺失,警察堅持要我只能到監理所辦停駛,但"停駛"無法證明車子沒有價值吧?只有報廢才能證明?

警察先生語氣強硬的表示:你又沒看過車子,我怎給你報遺失,如果車子有人在使用不就變成竊盜?你需要處理的是去監理所申請停駛,還有目前車子不在你名下,那怎會算你的財產..."可是我是繼承人,車子不就是我的嗎..."

這點真的最困擾我,我該如何報廢車子,還有車子該過戶到我名下嗎...

D:6月27號開庭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生父欠錢,告到我們三名繼承人身上

人生第一次被告,到時到了法院,我就把財產清冊呈報上去,然後表示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如果車子還在我名下的話(沒報廢成功拿到報廢證明),我必須賠償車子的價值嗎?

希望有熱心的人提供協助,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2 19:25

您好,

 

1、時效自被繼承死亡時起算,本件已不可能辦理拋棄繼承

 

2、法律是採全面限定繼承,不需要再去辦理甚麼程序。

 

3、按照程序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之財產清冊,車子是屬於所有繼承共有,在辦理繼承登記前仍然屬於被繼承人名下。

 

建議應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處理開庭相關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向對方主張限定繼承,以所繼承財產清償債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何 105-06-17 14:28
我與前妻離婚監護權歸我。因我親哥哥無結婚子女,想讓3子(我有3個小孩,3子今年13歲)給哥哥收養。但前妻不同意,請問小孩監護權歸我,還需要前妻同意嗎?若溝通後她一樣不同意,有什麼法律途徑可解決?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5: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經過父母雙方同意才能出養,除非下列情事: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2、且依法須需經過法院許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聲請,以保障權益。

黃國政 (Sam) 105-06-17 20:27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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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105-06-16 02:54
先前我有來發表過,但說明的不是很詳細。 去年先生ㄧ直逼我離婚,之後更是言語辱罵小孩抱起來大聲吼罵,最後ㄧ次是在12月底他又趕我走,我有請警察來,警察事後有幫我通報家暴。今年ㄧ月初對方又恐嚇我要我別惹他,便找他家人和親人到我家來,我很害怕跑去警察局,警察要我帶著孩子跟家人到警局裡躲起來。對方大吼大叫,沒想到這也算是家暴。警察幫我再通報ㄧ次並申請保護令。但對方有請律師,我沒請,只有家暴中心社工陪同。我把錄音和照片給法官,法官已我目前在娘家沒生命危險逼我簽下撤銷同意書。當時我根本甚麼都不懂就簽下了。事後才知道那是無法抗告的。對方還有對我提出略誘罪,我自己寫訴狀,把所有證據都附上,前陣子收到地檢署已不起訴處理,裡面提到對方是為了有目的對我提起刑事訴訟,因為我有附上他提出暫時處份和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這兩項官司。暫時處份部分法官只看到對方的訴狀就直接裁判,那時我ㄧ急看著十日抗告日子將到,找一個很有名的律師。那知道我悲慘的事就因為他搞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暫時處份在上個月開庭,法官認定每星期讓男方帶回部合理,堅持變更探視時間改為ㄧ個月兩次,那律師沒經過我同意在法庭上說我要回去住,說我目前有工作但實際上我沒有。法官就說等3天後對方答覆是否要讓我回去。結果沒想到對方竟然說好,我的律師再搞ㄧ個婚姻諮詢。說甚麼對方律師部不懂家事法,但對方律師專打離婚監護權訴訟。我問他現在裁判如何?跟法官法庭上講的ㄧ樣嗎?他說不知道,等通知。我們在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庭理有ㄧ並提到離婚的事,對方想離但就是不想付錢。對方律師很厲害。讓他不用付我任何錢。他年薪250萬,有兩棟不棟產(婚前買,婚後付貸款)。他提出的財產清單是負債,戶頭只有7萬。我的律師說,要打財產分配還要再ㄧ筆錢,他不建議我打,因為我也要不到甚麼錢,打到三審可能花30萬律師費,我可能還倒貼錢。所以錢的部分我就放棄了。目前我也沒工作,他至今也未付過孩子扶養費,實在沒錢再請律師打了。 著定未成年子女事項調解三次調解不成,目前定6月底開庭。我想問 1、對方目前開始蒐證他對孩子很照顧的照片,隨著時間越久是不是對我監護權越我有利?我是主要照顧者,目前孩子也在我這。他們很有錢,媽媽身體好可以幫忙照顧。我媽媽腳不太好還要顧中風的外婆,但照顧半天是沒問題的。我家是獨棟房子,無負債,有房屋租金可收,我和孩子獨立住在ㄧ層,剛整理好,幫孩子用了游戲間,陽台可放泳池。對方媽媽還要顧ㄧ個國小2年級和ㄧ個要升國小ㄧ年級小孩,孩子大了沒房間給孩住。我家附近從幼稚園到大學都離我家走路不到五分鍾,大學騎車五分內到。他們則沒有。我打算等孩子上幼幼班時去找工作。 2、我是否沒辦法提離婚訴訟了?因為那律師ㄧ搞。變成我提離婚會被對方打臉說我不是在法庭上說要回去?即使他有家暴記錄,因為我提我要回去,所以我就無法再提離婚了?對方也把家門鑰匙換了,我也把我和孩子的東西全搬回娘家了。 我只想知道我的事還有救嗎?因為那律師我被搞到好煩,每天生活在恐懼之中。好怕失去我的孩子。因為他的不負責任,變得我有可能要失去我的孩子。 麻煩各大律師幫忙! ㄧ個害怕失去孩子的媽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仍可提起離婚訴訟,但您目前的訴訟到底如何主張且主張什麼,似尚無法全盤瞭解,提離婚訴訟可以一併聲請酌定小孩親權,您若是主要照顧者,基本上小孩跟您的意願應該會比較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6 20:22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6 20:55

您好,建議您還是就具體案件向律師諮詢,較能規畫完整之訴訟策略。

Y-K 105-06-15 19:27

之後預計和妻子協議離婚

原因很多,其中一點是我不想生小孩而她現在想要有小孩

雖然沒辦法繼續一起走下去,但雙方多年相伴的情誼還在。

因為她想要小孩,所以她希望在離婚之後我能幫她懷孕,讓她生下她自己的小孩。她知道我不想要有小孩,為了怕我擔心之後要負擔小孩的權利義務,說以後不會讓小孩跟我接觸,她或她的家人也不會跟我有任何要求,甚至提出寫契約載明未來不會要求我對小孩負責。

我因為不想要小孩,知道離婚後幫這個忙其實對我有害而無利,但基於多年情誼,傾向於同意幫忙,但心中擔心疑惑幾個問題:

1. 離婚後雙方才生下的子女,應屬非婚生子女,她去登記小孩時,父親欄位可以空白嗎?

2. 離婚後再生小孩,並以契約載明某方可以不用行使負擔雙方所生子女的相關權利義務,此契約具有合法效力或拘束力嗎?

3.若她、她的親屬或小孩日後反悔,要求我認領或負擔相關的義務,我有什麼防衛或應對的方法嗎?

感謝回答。

你好:

可以,但僅屬於戶政機關之行政管制事項,不影響父母子女關係。 若辦理認領,可以約定由女方擔任監護權人;若未認領,只有女方是監護權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你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可以請求你給付扶養費,將來可以繼承遺產。 你與非婚生子女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又有該協議書佐證,沒有辦法制止女方或子女強制認領之請求。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5 20:47

您好,

 

1、父親欄位可以空白,但未來小孩或其母親可提起請求認領之訴,要求父親認領小孩。

 

2、約定父親不用負擔小孩之權利義務這樣的約定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3、沒有拒絕的法源依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15 20:53

如果不想要與小孩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最好就別生,畢竟真實血緣關係不是私人間的約定可以改變的。生了又不想負責,雖然父母間可以接受,但對小孩絕對是不公平的,父母間私人的約定也無法阻止小孩將來依法爭取自己的權利。

Y-K 105-06-15 21:06

謝謝律師的專業回覆,心裡有個底了

法律規定的很清楚,但終究要如何決定還是要回到人心最根本的情感...

再次感謝律師的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5 22:42

您好,若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女方或孩子還是有可能提出確認親子關係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5 23: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故離婚後所生之子女雖在法律上暫為非婚生子女,而不具法律上身分關係,但依法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真有血緣關係的話,經鑑定的結果即難以推翻,判決確定後即會產生法律上身分關係。 只要產生法律親子關係,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依法即須負擔扶養義務,這並不可以依父母間私人的契約免除。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不寫生父這是可以的

他自己去報戶口是可以的

但未來會不會提強制認領

這是無法阻止的

至於撫養費這件事情應該可以以契約免除義務

因為這並無違反善良風俗

契約應該會有效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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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wil 105-06-12 19:53
您好! 95年父母離異,小孩5歲歸女方,但是男方未盡扶養義務 相請問小孩可否向父親追討未成年前的扶養費? 1.小孩目前15歲,現在可追討5~20歲的扶養費嗎? 2.依照女方協議書,規定男方支付12000給女方當生活費,請問這與小孩扶養費不衝突嗎?是否可再向男方 要小孩扶養費? 3.男方離異後,脫產給自己親姐姐,家中房貸移轉到自己名下,造成前妻向法院聲請 男方支付 生活費12000,確被法官調解判決 男方支付生活費,由「離婚協議書的12000,降為每月只 支付5000元,因為男方有負債,薪資被扣押。 4.請問律師,現在未成年子女,若向其生父追討扶養費,男方是否因為自身負債,而可免除 對小孩扶養義務? 5.小孩可以向其父親的姐姐和媽媽,追討扶養費嗎? 因為男方離婚當時,才脫產給姐姐,故意造成自己負債,很明顯有回避負責的意願!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2 20: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不論監護權的歸屬,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 基於上1.所述,若男方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得起訴要求其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這一段期間一方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另外一方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另一方請求返還。 依您所述,男方協議要給女方的扶養費,應僅是要給予女方生活上的扶助而已,並不會影響應該給付小孩扶養費,兩者並不會互相衝突。 另外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若對方確實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情況,法院的確有可能判以免除扶養義務,但不能一概以名下無財產就認為屬不能維持生活,儘管名下並無財產,只要有工作能力的話,並不至於會免除扶養義務。 原則上追償扶養費的對象僅為對方而不及於其親屬,但若對方確實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而脫產的話,此部分可以考慮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雙方間的移轉動產行為。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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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2 22:47

您好,

 

1、2、可以,因離婚協議載明12000元係給予女方之生活費並非小孩扶養費,是兩者並不衝突。

 

3、4、法官不會完全免除復金之扶養義務,至多減輕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對於脫產行為,如有相當證據足以證明,例如房屋移轉關係非為真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陳小姐 105-06-09 23:45

已與男方協議離婚(還未蓋章),可是條件是監護權給男方,

子女生三歲照舊給女方帶在身邊照顧(女方本來就是照顧者,

給男方分居快兩年),原因是男方離婚後怕孩子被女方帶走避不見面,

縱使女方保證不會並且有約定要看小孩隨時可以約時間,男方還是堅持要監護

(還是要白紙黑字寫上孩子讓女方帶在身邊不能隨時帶走,

也不能強制不讓女方看小孩?)

 

請問要怎麼做才可以讓女方順利拿到監護權離婚

(上法院男方無過失可能無法判離婚,只有分居兩年這個條件而已)

而且案件都會等很久,怕男方當時又反悔無法順利離婚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5: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子女都是女方在照料,且已經分居超過6個月,就可以爭取監護權

2、至於離婚的部份,確實就是必須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否則恐遭駁回。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小蔡 105-06-07 16:59

大舅在外有欠債,他有兩個子女,但已離婚小孩歸舅母,舅母已改嫁

若他有天往生,則此筆債務,該由誰繼承,若無法得知他是否往生,會不會影響辦理拋棄繼承的有效時限?

我母親(大舅的姐姐)或二舅會需要繼承這筆債務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17:27

大舅若過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其子女,次順位是爺爺奶奶,第三順位才是二舅,媽媽等兄弟姊妹。前面順位都拋棄繼承或不存在才會輪到第三順位繼承,等收到前順位拋棄繼承通知或以其他方式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可。

星星 105-06-06 10:28

我跟前妻於兩年前離婚,其中離婚協議書上有協議前妻每個月要支付3名未成年子女共15000元的扶養費用,一直到三名子女滿20歲,協議書上也有聲明一期未支付或延遲支付就視同全部到期,前妻在支付5期以後就不再支付,也完全沒有跟我聯絡,小孩她也完全不聞不問,一開始我使用支付命令,她卻申請異議,一年多以後我再次正式向法院遞狀紙提告,結果上法院調解兩次,都沒有調解成功,因為他開出每個月只支付三名子女共5000的扶養費,我不接受,後來得知法院要我們第三次調解,我就寫了陳情書給法官,說我不想再浪費時間上法院了,因為對方完全沒誠意,一年多以來對孩子也不聞不問,我只要求他履行離婚協議的承諾,後來法官指示他要親再調一次(要開調解庭),請問律師,如果在調解庭上我堅持不達成調解,這樣對日後判決會有影響嗎?

還有目前這案子你覺得法官有可能因為前妻說他經濟狀況不好而要我修改離婚協議的內容嗎?

因為即將開調解庭所以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你了.

Momo 105-05-31 12:12
小孩遺產,沒子女,父母離婚,都健在,請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他的兄弟都要寫拋棄繼承嗎?還是只有母親寫就可以,那如果意外險保險公司是寫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那母親可領嗎?(法定代理人是爸爸)(小孩還沒20歲

你好: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繼承順序要依照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遺產會由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即父母繼承。若母親拋棄繼承,就會由父親繼承遺產,兄弟姊妹屬於第三順序之繼承人,除非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尚無法繼承遺產,故無庸辦理拋棄繼承。若要辦理,可在同一份聲請狀內拋棄繼承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受益人指定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代表有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就不會變成遺產,而由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領取。 但要注意有無保險第10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父親沒拋棄的話就是由他全部繼承

必須要父親也拋棄才需要

一般來說都是寫法定繼承

所以父母親都是受益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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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105-05-31 12:02
小孩遺產,沒子女,父母離婚,都健在,請問如果母親拋棄繼承,他的兄弟都要寫拋棄繼承嗎?還是只有母親寫就可以,那如果意外險保險公司是寫法定代理人,那母親可領嗎?(法定代理人是爸爸)(小孩還沒20歲)
沈恆 (沈律師) 105-05-31 12:31

如果只有媽媽拋棄繼承,爸爸會成為繼承人,還輪不到兄弟姊妹繼承,也就還沒有權利可拋棄。如果全部都要拋棄繼承,則包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別漏掉。保險若指定由法定代理人受益,則保險金不是遺產,不論是否拋棄繼承,都只能由父親領取,母親如果不是法定代理人,則無權領取保險金。

小鈴 105-05-28 21:55

律師您好:

在此請教改定子女共同監護權的問題。

當事人為外配,婚後育有二子,後因夫親感情不睦,經法院調解離婚,前夫有長子單獨監護權,次子則為夫妻共同監護。幾年後,前夫向法院提出次子單獨監護及對當事人要求二子之扶養費,因當事人外配不諳我國法令未予出庭。故而前夫取得次子單獨監護權及當事人需每月給付1萬餘元給子女扶養費至成年。

離婚後當事人仍會返家探視小孩,生病時亦會在醫院照護。對於扶養費原不知必須給付,經法院強制執行一次後,當事人已於每月匯款至次子金融戶頭。由於當事人未具我國國籍,亦無子女監護權,移民署要求當事人需向原母國申請恢復國籍才給予核發居留證。

在此請問律師的是,因當事人一旦恢復國籍後,需立即離境無法在我國探視、照顧小孩,且前夫家庭收入頗低,前夫尚有意申請低收入戶,由於前夫既要錢卻不要外配留在台灣,故而若當事人能取得子女共同監護權,一則母親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照顧小孩,且扶養費按月給付,對家庭來說也是一項資助,因此想請教律師當事人如申請改定子女共同監護是否有勝算的把握。謝謝!

當事人目前在北部工作,而子女居住在南部,如有律師能給予協助的,煩請留言,當事人會擇日向您聯繫,謝謝。

你好:

前夫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法院是否會准予,要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考量,法院會命社福機構進行訪視,參考訪視報告之結果,及雙方之主張去認定,此部分要就個案狀況才有辦法判斷。 若有居留及監護權之問題,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8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對方不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事由及證據,方有機會改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8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對方不利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事由及證據,方有機會改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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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8 23:37

您好,

 

1、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親權之行使,但須有正當理由,例如前夫在照護子女上有不當之情事或阻礙探視小孩之情形。

 

2、聲請改定侵權行使之程序須向子女戶籍地法院提起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青 105-05-19 18:04

某甲因為先生外遇,但是為了維持家庭完整決定繼續維持婚姻,惟為了保障未來及約束先生行為,讓先生簽下聲明書。聲明因對婚姻不忠感到後悔,從今以後發誓對婚姻及配偶維持忠誠,並放棄對子女監護權及雙方財產請求權,未來如因故導致離婚,自願離婚後獨自離開。

請問這樣的聲明書具有效力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19 18:40

「放棄對子女監護權及雙方財產請求權」由於雙方還有婚姻關係在,這種屬於離婚協議內容的寫法,可能會有疑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9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明書沒有效,還不如將先生名下之財產過戶之您名下,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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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9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明書沒有效,還不如將先生名下之財產過戶之您名下,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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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20 00:28

模糊疑點重重、解釋不盡相同...我個人對這份協議內容效力有所保留...

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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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答案 105-05-19 03:07

倘若離婚協議書中未載名子女扶養費由誰出,數年後扶養的一方(父親)是否可向未扶養的一方(母親)要求前幾年的扶養費?倘若父親在提出扶養的要求前過世,其子X是否可以其父親的名義向其母要求其子Y的扶養費?(其子X與其母無撫養費的問題存在,僅以其父名義要求Y的扶養費)。
有規定幾年內提出,否則消滅的年限嗎?

可憐蟲 105-05-10 20:32

各位大大律師您好!

請您幫幫迫在眉梢我小弟我

  我的生父在民國69年因一場交通意外不辛過世,遺留當時年僅6歲的姐姐(養女)4歲的我與1歲的弟弟,住在爸爸當時在北市景美溪州街的眷村,由於我母親小時候生過一場大病,發燒過度導致頭腦比較不好,也不識字。母親因無法照顧那麼多子女,後來將姐姐送回母親的老家讓外公外婆扶養,隔年母親改嫁(民國70年)與繼父生了一個妹妹,繼父脾氣不好,也許不是親生的關係,我與弟弟經常受到妹妹的謊言在繼父處事不公的虐打下成長,妹妹從小就品性不端謊言一堆經常竊取我母親的錢與金飾,母親常與其發生爭吵,由於繼父脾氣差妹妹又常常欺負我母親,從小家庭生活非常不和諧,我母親受不了了這樣的家庭生活方式,在民國92年與繼父離婚(家暴),妹妹隨繼父同去從沒在往來過。   民國96年因眷村改建案,97年初我們搬家到景美的租屋處,當時一個鄰居來找我母親談,以權利金的方式購買我們家眷村改建的權利,母親得350萬賣出改建權利(當時的里長作證),那年9月我們這一家搬到現在所買的中和住宅。因為母親不識字也不懂買賣要繳稅,民國102年被國稅局追稅,當時家中也沒多餘的錢可以繳交稅金,103年同意以加利息分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款,83萬4608元。  今年105年1月29日母親因病送新店慈濟醫院,2月1日院方發出病危通知,經急救後母親從此昏迷不醒,躺在慈濟醫院的加護病房靠呼吸器維持生命救治1個多月(當中也跟院方開過家屬討論會),因母親無法救治,家屬討論後決定讓母親出院,回家鄉苗栗撤除醫療維生措施(3月6日),當時我有通知我哪個13年從未探視我母親的妹妹,3月7日我以救護車把母親送回苗栗家鄉,3月8日母親過世。(母親過世時妹妹沒出現,3天後來喪葬處就只為了母親的死亡證明書,(隨後馬上去苗栗鄉公所辦理母親除戶)其動機可想而之  母親過世後因要辦理遺產繼承諸多事宜,國稅局財產清單了解家中因還欠稅(因陸續在還大約還欠約55萬稅金),房屋國泰人壽貸款450萬,現在國稅局我以報稅完畢(被限定),要登記遺產分割,我哪個13年從未出現的妹妹,因知道自己是法定繼承人,與我們談不攏(好意思回來死要錢),而姐姐以辦理好了拋棄繼承。  請問律師大大,(1)我是否能提出當初母親是因為用生父眷村所得權利金,來買的現在住宅,實際與妹妹無關。就算妹妹真的死要,現在的家(房屋)是母親變賣生父所配置的宿舍,權利金所買的,那權利金是屬生父的遺產(變價關係),故母親得25%,現在因母親過世,故妹妹繼承母親的財產所以是否算起來是1/4x1/3=1/12。(2)由於從小妹妹與我們母親兄弟不合,母親跟繼父(92)年離婚至此13年,妹妹從未盡對母親的扶養義務(在母親重病甚至死亡均未探視),若妹妹欲分財產,我跟弟弟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這13年從未對母親的扶養與照顧,請求返還這13年代墊為盡母親的扶養差額?(3)今天我以去文山區鄉公所提出調解遺產登記事宜,如上列情形,我該怎麼去寫存証信函?叫妹妹出面談遺產分割的事(因我覺得妹妹只要錢,不管你那麼多,日後有個證明)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幫忙現在痛不欲生無助的小弟(家中真的實在沒任何多餘的錢,給哪個不孝子女在來亂了,每個月光房屋貸款連本代利要將近2萬5,國稅局分期6000元),謝謝 

你好:

要先釐清眷村改建時,享有眷舍配售權利之人為何人,若係母親該權利金會成為母親之財產,若你們與母親均係權利人,你與姊姊、弟弟各有四之一之權利,可向母親之遺產主張權利。妹妹非母親之子女,無權對該款項主張權利。母親若未表示妹妹不得繼承遺產,妹妹仍有繼承權,可以繼承母親之遺產,包括債權債務,母親名下之房屋妹妹應繼分為三分之一(繼承人為你、弟弟、妹妹),就母親積欠之稅捐債務銀行貸款或是母親尚未分配給你們之權利金,妹妹也要繼承三分之一。 母親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若母親現有之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扶養請求權尚未發生,若給付扶養費,會被認定為道德上之給付,無法依不當得利請求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存證信函只要表達你的意思即可,但依你所述,你與妹妹無法溝通,將來避免不了要進行分割遺產訴訟
晨馨 105-04-30 15:38

我跟老公於96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老大男生6Y.老二女生1Y10M)我們居住在新北市新莊區,剛開始結婚前幾年我跟老公生活很辛苦娘家爸媽會不時的資助我3000~5000元,後來老公說要考乙級電匠我爸還包了6000元鼓勵他,希望他考取後能讓我們家的生活越來越好,但事實是他考取證照後開始嫌棄我在家照顧二名子女不去工作賺錢,進步的腳步跟不上他,以前老公就長期每天給我100~200的生活費,後來小孩出生了還是一樣沒有增加(包含小孩的奶粉.尿布.我機車加油.日常生活用品....等等費用),錢不夠用生活過得很苦,完全都要靠娘家爸媽的資助我跟小孩才得以生活,後來他更變本加厲常故意忘記給錢讓我在寒流來襲風吹雨淋下載著二名幼兒遠到他的林口公司要錢吃飯,有時候他會給有時候他不會給完全都要看他的心情來做決定,我這樣一忍就是8年多,直到今年的2/29號因為我幫小孩洗完澡我全身溼透叫小孩出去找爸爸穿衣服吹頭髮,隨後我又刷洗廁所他突然衝到浴室把我的門撞開,一拳重重的落在我的臉頰和耳朵上,又用腳大力的往我的大腿踢了一下,手順勢的掐住我的脖子,我受到驚嚇問他我到底做錯什麼事你要這樣對我?他說我叫妳幫二個小孩洗澡!我回說我洗了啊!他說妳要出來幫他們穿衣服.吹好頭髮啊!!我才恍然大悟原來是我只做了半套,後來我忍無可忍報警申請報護令(去年9月分我也曾經打113通報過社工也有來訪視,原因是我們住頂樓加蓋鐵皮屋9月份室內溫度都還在32~33度他把冷氣的電線拔除斷電,老二身上異位性皮膚炎很癢也越來越嚴重,我請他復電不成我才打113通報家暴)後來保護令於4/14開庭,老大是證人他目擊爸爸掐住媽媽脖子一幕,他心生不滿開庭結束後對老大不理不睬,也對我說妳準備找工作吧!我不再給妳一毛錢養妳了,還說8月份要帶小孩搬回台中婆婆家,我很難過他不需要我了就想把我一腳踢開,還說就算我偷偷的把小孩帶回娘家他也不會再付我一毛錢,現在我想要帶著二個小孩跟他離婚,並且要他付小孩的教育和生活費,可是我不知道要怎麼申請離婚訴訟?怎麼請求這幾年來我為家付出的精神賠償贍養費?還有最重要我要二名子女監護權,我本身生第二胎之前是有加入社區保母系統的有照保母,小孩從出生都是我照顧的,他上2個班月收入5萬元,很少參與小孩的照料和陪伴,我娘家經濟狀況比公婆家都好(公婆已離異),離婚後我會搬回娘家住我爸願意幫我再出發他也想要2名孫子,能否請律師大德幫幫我,萬分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30 15:48

您好,

 

1、可以對方家暴、精神虐待、屬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等理由訴請離婚

 

2、於離婚訴訟中可請求婚姻財產分配、爭取小孩監護權、並請求對方支付小孩扶養費。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並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30 19:20

依您所述情形,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同時請求損害賠償贍養費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裁定監護權小孩扶養費,相關程序較複雜且費時,最好委任律師處理,若經濟確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指派免費律師協助。

你好:

直接撥打法扶專線4128518預約時間申請扶助。http://www.laf.org.tw/ 可尋求社會局協助安置。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法扶基本會申請看能否指派律師協助您打離婚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30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30 22:00

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驗傷單、錄音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可先具狀至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未來請求損害賠償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實現。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1 11:1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離婚事宜,若無法由雙方進行協議,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而依您述之情形,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或同條第2項「有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作為理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保護令的存在是一個很有力的證據,且法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監護權的時候(裁判離婚和酌定監護權可同時進行),會讓對方很難取得監護權。 而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因此您有權利向對方請求給付。 又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因此,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可以一併要求對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 對於對方施暴的部分,可以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提起傷害罪的刑事告訴,並且一併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 最後,關於對方給付贍養費給您的部分,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由於您長期在家擔任家庭主婦操持家計,因此在法律上來說因離婚在一定期間內會有生活困難之情形,因此是可以請求對方在一定的期間內每月給付一定費用贍養費。 最後,若對方再有任何的失序行為,務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以免再危及個人安全。

7.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打拋豬肉 105-04-24 20:51

想請教說如果父親與母親離婚後,不給付或是部分給付離婚協議書上的撫養費,未來子女需要撫養其父親嗎?

謝謝

你好:

扶養義務人(父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將來不能維持生活請求扶養時,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若有履行部分扶養義務或曾經履行過扶養義務,則只能減輕扶養義務。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4 21:46

您好,建議蒐集父親未按協議書履行之證據,以待日後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費用。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22:24

民法第1118-1條規定,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您將來可主張顯失公平請法院減輕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情節嚴重才能免除扶養義務,並非完全不用扶養父親,為將來舉證方便,現在能做的是多蒐集並保留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4 22:47

您好,建議目前多蒐集父親未盡扶養義務之證據,以待日後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責任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4-26 11:01

您好:

依現行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確實可主張因父母未盡到扶養義務,而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惟相關證據資料最好現在就可慢慢收集,例如存摺資料確實無匯款紀錄,或他自己確實有承認都未給付扶養費等錄音,否則實務上多半僅能主張減輕扶養義務,尚須使法官覺得情節重大才有可能完全免除。

Stingy Shih 105-04-24 11:12

請問..不管是用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 債務都還是在的嗎??

父親拋家棄30多年,報失蹤也被他撤銷(因為戶長無法除戶)
常收到銀行電話討債 交通罰款 以及他在外面詐欺騙錢的法院通知
完全不知道他的債務有多少,直到前幾天接到通知他病逝...
原本我們要選拋棄財產..發現幾個問題 以及對限定繼承幾個問題


(1) 除了子女 兄弟姊妹 父母 以及內外孫 弟弟以後生的小孩也會牽涉到嗎? 還有曾孫輩也會嗎?


(2)姊姊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13與16),要辦印鑑證明是要,他方(父親)如果不同意簽同意書和小孩證件...該如何處理

(3)家中有個極重度障礙哥哥無法辦印鑑證明,是不是要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如果都是債務或是完全不清楚外面債務,限定繼承是否適合?辦了限定繼承之後.還是要去處理債務嗎??.債權人是否還會討債,或是要注意繼承之後事?

謝謝

你好:

辦理拋棄繼承,以父親死亡時現存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準,包含子輩、孫輩、曾孫輩...,父親死亡時現存之人都要辦理。 若是共同監護,對於未成年子女是否拋棄繼承行使之意思不一致,可以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若是任監護權之一方故意要讓子女繼承債務,會構成濫用權利,可以聲請宣告停止親權。 可直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監護宣告可能緩不濟急。 若無遺產只有負債,建議直接辦理拋棄繼承,若留有相當之遺產則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配合法院程序辦理登報公示催告,查明債權後,按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
沈恆 (沈律師) 105-04-24 11:30

您好!

不論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債務都不會憑空消失。在拋棄繼承的情況,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後就喪失繼承人身分,債權人就無法再找已拋棄繼承之人追討債務;在限定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的身分仍存在,債權人仍可找繼承人追討,繼承人仍有義務處理債務,只是繼承人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如果要拋棄繼承,配偶及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輩、孫輩、曾孫輩等包括繼承時已懷孕的胎兒都需拋棄繼承,第二順位以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本人拋棄繼承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4 14:58

您好,

 

1、弟弟生的小孩、曾孫輩這些人都非繼承人,無須辦理拋棄繼承

 

2、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對小孩最有利之決定,因本件確有拋棄繼承之必要,是法院應會允准。

 

3、是,須向法院辦理監護宣告

 

4、若為限定繼承,未來須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即父親之財產清冊予法院,協助父親之債權釐清遺產分配之,但不會影響到繼承人之個人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辦理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為保障家族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Lily 105-04-21 05:37

請問聲請強制執行狀--動產標的物如何填寫?

1.債務人用租屋離婚太太共同生活同屋內,子女也住在一起

強制執行債務人屋內家電產品時,因不清楚有那些標物,在寫狀紙內容可否不填詳細家電內容規格?,未來查封到現場再認定是否可以?,謝謝律師釋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1 2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動產是以指封的方式,故而毋需詳細記載所有物品。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保障權益。

無言以對 105-04-17 22:07

與妻子爭吵,至今已近五個月!對方簡訊不回!電話不接!百般刁難!雙方育有一子,兩歲!已經四個月未見!我該怎麼作才能見到小孩?能用交付子女這條法律嗎?我與她未離婚!她也不想跟我談了!我該怎麼作?

沈恆 (沈律師) 105-04-17 22:17

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離家出走,可向法院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促使對方出面解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7 23:00

您好,可以先為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備位請求裁判離婚

另外,若已分居達六個月,可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之親權及探視方案。

無言以對 105-04-17 23:3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可以先為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備位請求裁判離婚

另外,若已分居達六個月 ... (恕刪)

前提是我與她的婚姻一開始,她就住她家,現今爭吵,我也無法去她家,她還把鑰匙取回!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8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阻止您探視小孩,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略誘罪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8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阻止您探視小孩,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略誘罪告訴。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要使用非常手段告對方略誘

逼對方出面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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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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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4-19 21:13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Sammi 105-04-15 00:32

想請問我父親與我母親離婚後重組家庭,之後便沒有撫養過我們,但現在老了癱瘓了就回頭要我們子女照顧他,我們這些子女都有自己的工作家庭要顧所以決定出錢讓他老婆專心照顧他。想請問若他老婆把他送到安養院後置之不理,請問我們子女這邊會有遺棄的問題嗎?

你好:

只要父親在安養院有人照顧,而你們有按時支付安養院之費用,安養院不至於終止照顧之義務,就不會產生危險,不會構成遺棄罪。反之,若置之不理,也不願意給付安養院之費用,依晚近實務見解,仍然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遺棄罪。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若因負扶養義務,導致不能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法院減輕。
Vanessa 105-04-09 15:29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父母在我們年紀還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 姐姐歸媽媽,我歸爸爸。 但是我們姐妹從小都是阿嬤帶大的,父母都未盡到一點責任! 今天姐姐得知媽媽在93年期間向銀行信用卡借款40萬 致今債務已增加至90幾萬了,都還未歸還 因為姐姐23歲時有買房子給阿公阿嬤住(分期付款) 傳票上面是說明如媽媽不出面償還所有的債務 就由名下的姐姐償還,意思是有意要查封姐姐名下的房子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依照這樣的情形,房子真的會被查封嗎? 我們子女真的有義務償還父母的債務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5:48

您好,

 

1、父母之債務子女沒有任何關係,子女無須代為償還,除非有當保證人

 

2、姊姊名下之房屋係自己出資購買,與父母無涉,母親之債權人沒有權利強制執行這棟房屋,若有收到任何法院文件例如支付命令或開庭通知,切記聲明異議並準時出庭提出答辯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4-09 15:52

1.基本上只要沒擔任妳媽媽的保證人或是連帶債務人等承擔清償之責之行為,應不用擔心要背你媽媽的債務

2.當然,根本解決之道,是你媽媽依照協商、更生程序去處理解決債務較佳,不過不是任何人都有處理信用卡債務之經驗,建議委請有經驗之律師較妥

3.如果三番兩次接到要親屬代償否則要查封房子之相關通知或文件,可以不理會他,或是委請律師發函回應,想必就不會再有這樣的狀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08

您好,父母之債務子女無涉,但建議將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Zen 105-04-06 22:29

大家好,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案例事實是,未成年的小朋友,父母已離婚,在離婚時父母協議由父親行使監護權,但是現在父親過世了,母親不願意行使監護、扶養,現在小朋友的叔叔(3等親)想要先替小朋友行使監護權,幫助他完成學業

想請教一下各位專業人士,是否只能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或是有其他比較簡便的方式呢?

如果只能上法院一趟,程序的流程大約是如何?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過世,將由生母取得監護權,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給付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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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應向法院為停止親權及酌定監護權人之訴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08:5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先判斷母親的現況而定,由於監護權人在原則上應由原生父母行使,故父親死亡後,監護權人當然為其母親,而母親如果沒有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而只是單純沒有意願的話,其仍為合法的監護權人,但顯然由母親擔任監護人對於小孩不利,此時可以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的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2. 如果母親有任何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障礙(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或者是早已改嫁),應依照民法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順序,判斷監護人「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 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 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如果沒有辦法判斷的話,可依同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如果有辦法判斷(比如說有同居的祖父母,此時只要依民法第1094條第2 項之規定,將監護人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開具財產清冊即可)、但事實上並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的話,也可以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因為不是父母親

所以必須透過訴訟程序才能解決

但是可以透過事先準備來加速程序

先與母親協商並談好條件

訴訟時直接同意我方請求

並準備好相關資料證明有足夠能力撫養

讓社工調查時能夠較為迅速

達到你們所希冀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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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蘇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omo 105-03-23 03:28
先生於某日要求我離開他買房子(言語辱罵錄音)並將在睡覺中的孩子抱起說要帶走。孩子常因為他情緒不穩,被拿來威脅我。過去也因不高興把門砸壞。我馬上報警處理,隔日我就帶孩子離開。隔幾天家暴社工要我記得去通報家報。(有兩次家暴通報,但保護令沒過) 我的行蹤他都知道,我也沒不接他電話。但那時社工、免費律師都要我別把孩子給他帶走。結果對方就去提告略誘。現在已開過ㄧ次偵查。我有自己寫達辯狀,附上砸門的照片、他的探視記錄(我都有寫下來)即探視照片。另外,他申請的假處份也裁判下來我也附上,他也申請著定未成年子女的文件我也附上。但當日對方沒出現。我也不知道為什麼他沒來。我表明我是擔心我和孩子的安危才離開,而且是對方辱罵要我搬走不是我自己要離開,而且我都有讓他看小孩。 我不知道我這樣會被起訴嗎?我看了網路很多資訊都說會,但有些是說未離婚雙方都享有親權,不構成略誘。到底是以那個為準? 我覺得結婚女人很可憐,被老公逼走,不走被他家暴,走被告略誘。這條不是在幫住施暴者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08: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重點是有無斷絕對方與子女間的往來,倘若有的話,是否有合理事由,並且檢附相關事證給檢察官。(之前保護令沒過的原因為何?請詳述)

2、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幫您提答辯狀,整理相關事證及法律上的論述才能保障權益。

3、之後可以考慮提告離婚監護權扶養費及誣告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08:41

您好,若您都有讓先生探視小朋友,並且讓先生與孩子聯繫,先生亦知悉孩子在哪裡,部至於構成刑事略誘罪,不用太過擔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3 16: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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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只要有讓對方探視

就不會構成略誘罪了

所以不用擔心

專心處理離婚問題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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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米 105-03-18 13:08

未成年子女改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為了取得單獨監護權我同意了, 現在想幫女兒改姓, 想請問這個對於第四條"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來說是有利於我還是不利於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法院改姓,則應證明原姓對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所以您要依第四款去主張的話,就要提出相關證明法院才能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欲提起訴訟更改未成年子女之姓氏,必須提出證據說明對方有何不利於子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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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 105-03-17 13:25

過去因為有提告監護人偽造文書,轉移過戶名下物件,長輩憤而說出並非親生子女。但戶籍當年是報親生,而且也有向戶政單位詢問,並申請索取當時繳付的出生證明。之前此事一爆發時,有位自稱當時接洽的長輩,也說明並且帶領去見過原先親生長輩們,當時卡在要離婚需要律師協助,那邊自稱是親生長輩有請律師協助處理好婚姻離婚結束。但此事後大家卻一邊推卸責任給對方。認為已經送出去的小孩,應該乖乖照目前的形態,聽從目前報親生的母親(但其實非親生),目前這位名義上的母親也認為,都已見過親生長輩,若有事情請麻煩找原先親生長輩。

目前本人只想靠自己把真實身份釐清,但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證實,也讓他們雙方清楚應該面對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都認為在民國78年時期,法律上沒有名聞規定不可以把非親生報戶籍假冒親生。只想釐清關係,不想被兩邊推卸責任

你好:

釐清是長輩說法是否可信,以及有無收養之情形。 若無血緣關係,但有辦理收養,除非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情形,與養父母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 若非親生但向戶政機關申報親生,會構成偽造文書罪、使公務員登在不實罪,但民國78年迄今,追訴權時效已經經過,提告只會不起訴。 若非親生亦未辦收養,你與目前之父母,並親子關係存在,會影響將來繼承之權利,若要找尋親生父母,則要尋求知悉當年狀況之長輩協助。
薇薇 105-03-17 17:36

非親生且未辦理收養程序。此事102年才得知此事件,104年有和親生長輩見面過。但現在情況推托不明,搞得有點像個人球被互相踢來踢去的。繼承遺產問題,老實說本人並不在意這些東西。我只想要回真實身份,環給我最原本的身份及身世。並不想要這樣被兩邊推托,感覺像是遺棄一樣,這感受不好。我只想讓長輩們清楚一點,當年他們的做為已觸法,現在追溯期以超過年限,但這對我近年才得知的狀況下,這根本完全不公平。得知了卻超過追訴期,那乾脆別知道算了。現在他們只認為我該包容他們當時狀況,對於此事不該追究到底。但不明不白全都是謊言,我實在無法接受,追訴期雖然已過,但終究要承擔該有的法律責任。這不為過吧?

一、這個不用告刑事 只要去提一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然後再提一個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即可。

二、如果我是你的話兩邊我都會孝順,我不會太在乎誰是我親生父母誰是我名義上父母

三、還有就是名字這種東西用了幾十年,我是你我不會去改回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杰 105-03-17 10:51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 日後不得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求我付扶養費,我是否也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1.您到底離婚沒有, 另外這份協議書是否有效力?再來就是協議書的內容到底如何寫?您說的很模糊難判定

2.至於您提問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回到前項就是看您協議書怎麼約定的

3.精神上虐待, 也要錄音內容與事實做判定

您的說法比較抽象, 陳述未必完整精確, 建議提供較具體的事實供判斷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

蘿晴 105-03-15 22:57

與前夫於103年離婚小孩監護權歸我。目前前夫都有按時付小孩扶養費,因小孩都是我與娘家照顧的,前夫雖有付扶養費但未曾來看過小孩,最近想幫小孩改從母姓,希望小朋友在上幼稚園前就能改從母姓

請問前夫有按時付扶養費,我向法院申請變更子女姓氏的勝算大嗎?

父母離婚是向法院聲請變更小孩姓氏的事由之一,不一定要以對方未盡扶養義務為必要要件,既然由你監護,機會當是比較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5 23:36

民法第1059條新法:「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此需要舉出更改姓氏對子女有何利益,較容易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15 23:57

如果是為小孩利益,離婚可以成為變更母姓的事由。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訴訟改姓需要有一定的要件

也就是要說服法官現在的姓有什麼不妥當的地方

這不是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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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16 10:11

您好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2 項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 姓或母姓。第4 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5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至於非婚生子女,依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之1 規定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1059條第2 項至第4 項之規定,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又姓名條例第6 條業已修正,其原來第1 項第3 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之規定,已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將之刪除,故變更子女姓氏,均應依現行之民法之上開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A 男與B 女離婚後,B 女取得C 子之監護權,於96年5 月23日民法修正前,B 女得依姓名條例第6 條之規定,逕行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未成年C 子之姓氏從B 女之姓氏,但於96年5 月23日民法修正後,B 女則應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並由法院認定是否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判定是否得變更子女之姓氏,換句話說,B 女已不可再依姓名條例之規定,逕行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C 子之姓氏從B 女之姓氏。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阿杰 105-03-13 14:18

跟女方因個性不合而離婚(她情緒不穩,吵架常破口大罵又摔東西)

她只要小孩其它一律不要,甚至挑明說一切贍養費跟其他費用都不要

因為她家做生意,且有多棟房產在收租金,且不斷逼我簽字離婚,問題來了:

 1.離婚後的探視時間,協議書上明明有寫的很清楚,週日上午11點至下午六點

 女方卻百般藉口,說要出門吃飯,等回來再通知我去看,甚至口氣很差,

 說願意讓我看已經是不錯了! 我如果不爽就去法院告

 請問我該怎麼辦?委任律師狀告法院?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

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

求我付扶養費,我是否也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你好:

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看不出來有記載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若要行使要在離婚後2年內請求。就算對方不要求扶養費,未成年子女還是可以向你請求給付扶養費,每位子女每月可向你請求約1萬元。 要看口出惡言是何種狀況,是否符合公然情狀而構成公然侮辱,並造成你名譽之貶損或精神上之痛苦,若有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並請求損害賠償
阿杰 105-03-13 14: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1.她有直接講明,不然你就去法院申請監護權改判呀! 這樣我的改判的贏面大嗎?

           感覺簽字後一切都看她心情如何要配合她,完全沒有照協議走

        2.所以我可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那店面的營收可列入嗎?(她是負責人)

        3.她是有電話辱罵,你們全家都是神x病之類的話語,甚至到我家來大吵大鬧

          這些我皆有錄音

若無法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請求法院酌定會 ... (恕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3 16: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無法協議,建議可以聲請保護令

2、同時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離婚監護權探視權剩餘財產分配

3、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只要是雙方婚後財產都應該納入計算。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17:02

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式,若對方一再阻擾探視,可蒐集證據,請求改定監護權。若協議書沒寫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則可於離婚起二年內請求,店面如果是結婚期間開設,則其離婚時價值也可計入婚後財產,但並不是計算其營業額。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3 18:23

您好,

 

1、因對方違反離婚協議,侵害您的探視小孩權利,是您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小孩監護權

 

2、如協議已載明放棄所有金錢之請求權,則您無法再請求婚姻財產分配

 

3、如果你們已經離婚,則對方口出惡言已沒有虐待的問題,如果是在公共場合,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諮詢,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3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蒐集由前妻擔任現在親權人有對小朋友發展不利情事之證據,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法院會先以調解方式進行,若協議不成,將會由社工進行訪視,已讓法院參考是否由您監護對子女為最佳利益。

 

如有任何問題或不明瞭之處,歡迎直接來電或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3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蒐集由前妻擔任現在親權人有對小朋友發展不利情事之證據,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法院會先以調解方式進行,若協議不成,將會由社工進行訪視,已讓法院參考是否由您監護對子女為最佳利益。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15 11:57

您好:

1.由於您有簽那份同意書,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可能就無法請求,但是關於扶養費,法律有明文規定關於扶養費用,父母必須共同承擔,所以還是可以對您請求扶養費的部分。

2.若對方常阻撓你探視小孩,建議您蒐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3.對於辱罵這部分因為不清楚當時的情狀,只能說如果是公眾場合,不特定人可隨意進出 ,三人以上得共見共聞,對方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alvin 105-03-12 21:36

請問律師

我剛經法院調解成立,協議離婚,我擁有對於未成年子女探視權,但在調解筆錄未收到之前.雙方同意於下個月開始行我的使探視權,其探視權之交付為每月雙週晚間10點至周日晚間7點,其意思是我去子女接回我的住處同住,在週日送回

但對方要求調解筆錄之外的費用,並且要求要事先約來我的住處查看...並同時收取額外費用,來看住處我同意,但費用我不同意...

她則放話說若我不給她額外的費用,在我行使探視權時候,她要跟子女在一起.

也就是說要隨子女來我住處同住...

請問我是否可以拒絕??

如何避免在孩子面前又起衝突??

是否可以請管區警察協助??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2 22: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先釐清調解筆錄對於探視權的約定為何,不能一概而論。

2、可以要求對方依據調解內容履行,倘若沒有約定清楚,則恐有再行聲請法院酌定之必要。

3、倘若對方拒絕依據調解內容履行,可以取得調解筆錄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調解筆錄以外對方之要求,可全部拒絕,若對方據此拒絕讓您行使探視權,可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2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調解筆錄以外對方之要求,可全部拒絕,若對方據此拒絕讓您行使探視權,可蒐集證據後,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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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2 22:34

調解內容無協議的,沒有受拘束的必要,倘若對方藉他故跟探視要綁一起,自然是對方違反調解內容,此也會與善意父母原則不相符。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17:23

既然已調解成立,就應依調解內容履行,其他的要求都可拒絕。倘若對方有任何妨礙您探視的舉動,最好即時蒐集證據,將來可向法院主張對方非善意不適任擔任監護人。

Amy-Tai 105-03-11 16:26
有幾個問題需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4年前,弟妹慫恿我弟弟在潮州買一棟透天的房子,直等到孩子上小學後,才搬入,從此她與兩個小孩都定居在那裡。我媽媽也很想念孫子。我弟弟是從事水電工程的生意關係,住在原家(兩棟三樓房打通的,居住空間是很夠的)。她搬出去的理由是,煮一餐晚餐給一家人吃很辛苦(聽鄰居說的)。依舊習慣推論,她還住家裡時,每天都回娘家(娘家就在附近)。傍晚,才回到家煮一餐而已,有時我母親、我也會幫忙煮,不見得都由她煮。搬離後七年的今天,她們常常找理由不回這個家,我想我弟弟要去潮州自己的家都有問題了(我弟弟還是住在家裡)。 1.>房子登記她的名字,銀行貸款是我弟的名字(傻嗎?),這房子我弟弟有何權利在? 2.>七年之前,從娘家回到家後,都把孩子關在二樓房間裡,不讓我們接觸或說說話;七年之後的做法,我媽媽要去潮州看看孫子,也有問題(言語上百般拒絕)。這樣計畫性的隔離孩子與我們的親情關係,有犯了何種罪嗎?(我媽媽、我弟弟及我當姑姑的都無法享受有孫子、孩子及姪子等親情。) 3.>我弟弟有意想結束此婚姻,但她不肯、又不搬回。此事,影響到我家人事小(我弟弟與我媽媽),但對那兩個小孩們的教養身心發展,及對我們親人的認知事大(冷淡、比陌生人不如得看待長輩)。我弟弟如何找回他在此婚姻應有的權利? 4.>若是,真的我弟弟要結束婚姻的話,我們想要孩子們的監護權,會有任何問題? 5.>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的地步。目前,我們看到的問題都出在我弟妹身上。有次安排學校主任到她家,請小孩轉回原學校就讀,也被拒絕了。我弟弟在子女的受教權有何強制的做法?
Amy-Tai 105-03-11 16:25
有幾個問題需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4年前,弟妹慫恿我弟弟在潮州買一棟透天的房子,直等到孩子上小學後,才搬入,從此她與兩個小孩都定居在那裡。我媽媽也很想念孫子。我弟弟是從事水電工程的生意關係,住在原家(兩棟三樓房打通的,居住空間是很夠的)。她搬出去的理由是,煮一餐晚餐給一家人吃很辛苦(聽鄰居說的)。依舊習慣推論,她還住家裡時,每天都回娘家(娘家就在附近)。傍晚,才回到家煮一餐而已,有時我母親、我也會幫忙煮,不見得都由她煮。搬離後七年的今天,她們常常找理由不回這個家,我想我弟弟要去潮州自己的家都有問題了(我弟弟還是住在家裡)。 1.>房子登記她的名字,銀行貸款是我弟的名字(傻嗎?),這房子我弟弟有何權利在? 2.>七年之前,從娘家回到家後,都把孩子關在二樓房間裡,不讓我們接觸或說說話;七年之後的做法,我媽媽要去潮州看看孫子,也有問題(言語上百般拒絕)。這樣計畫性的隔離孩子與我們的親情關係,有犯了何種罪嗎?(我媽媽、我弟弟及我當姑姑的都無法享受有孫子、孩子及姪子等親情。) 3.>我弟弟有意想結束此婚姻,但她不肯、又不搬回。此事,影響到我家人事小(我弟弟與我媽媽),但對那兩個小孩們的教養身心發展,及對我們親人的認知事大(冷淡、比陌生人不如得看待長輩)。我弟弟如何找回他在此婚姻應有的權利? 4.>若是,真的我弟弟要結束婚姻的話,我們想要孩子們的監護權,會有任何問題? 5.>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的地步。目前,我們看到的問題都出在我弟妹身上。有次安排學校主任到她家,請小孩轉回原學校就讀,也被拒絕了。我弟弟在子女的受教權有何強制的做法?
Amy-Tai 105-03-10 12:26

有幾個問題需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4年前,弟妹慫恿我弟弟在潮州買一棟透天的房子,直等到孩子上小學後,才搬入,從此她與兩個小孩都定居在那裡。我媽媽也很想念孫子。我弟弟是從事水電工程的生意關係,住在原家(兩棟三樓房打通的,居住空間是很夠的)。她搬出去的理由是,煮一餐晚餐給一家人吃很辛苦(聽鄰居說的)。依舊習慣推論,她還住家裡時,每天都回娘家(娘家就在附近)。傍晚,才回到家煮一餐而已,有時我母親、我也會幫忙煮,不見得都由她煮。搬離後七年的今天,她們常常找理由不回這個家,我想我弟弟要去潮州自己的家都有問題了(我弟弟還是住在家裡)。

1.>房子登記她的名字,銀行貸款是我弟的名字(傻嗎?),這房子我弟弟有何權利在?

2.>七年之前,從娘家回到家後,都把孩子關在二樓房間裡,不讓我們接觸或說說話;七年之後的做法,我媽媽要去潮州看看孫子,也有問題(言語上百般拒絕)。這樣計畫性的隔離孩子與我們的親情關係,有犯了何種罪嗎?(我媽媽、我弟弟及我當姑姑的都無法享受有孫子、孩子及姪子等親情。) 

3.>我弟弟有意想結束此婚姻,但她不肯、又不搬回。此事,影響到我家人事小(我弟弟與我媽媽),但對那兩個小孩們的教養身心發展,及對我們親人的認知事大(冷淡、比陌生人不如得看待長輩)。我弟弟如何找回他在此婚姻應有的權利?

4.>若是,真的我弟弟要結束婚姻的話,我們想要孩子們的監護權,會有任何問題?

5.>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的地步。目前,我們看到的問題都出在我弟妹身上。有次安排學校主任到她家,請小孩轉回原學校就讀,也被拒絕了。我弟弟在子女的受教權有何強制的做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0 12:56

您好,

 

1、現階段父母雙方都有小孩監護權,是以如果弟妹將小孩霸占不給其他親人接觸,也沒有辦法對弟妹主張任何強制手段。

 

2、只有提起離婚之訴,並爭取小孩監護權,或由法院酌定小孩之探視、照顧方式,日後如弟妹再將小孩隱藏不給你們接觸,你們才能去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

你好:

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以外觀看,是你弟弟贈與房屋給弟妹,除非有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無法主張權利。 看不出來會構成何種犯罪,你弟弟可以將孫子帶出給爺爺、奶奶看或男方親屬,應該不是很困難。 離婚有兩種方式: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如果無法簽署離婚協議書,就要有離婚之事由,才有辦法訴請裁判離婚,目前看不出來他們的婚姻關係存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離婚事由。 將來若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無法協議,可請求法院酌定,法院會安排訪視,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何人較適當。 若有濫用親權之情形可依民法1090條規定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但目前看不出來有此情形。
Amy-Tai 105-03-10 13:24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與解答,因為對此處表感謝的提筆路徑不熟,Thank you so much!

沈恆 (沈律師) 105-03-10 17:26

您好!

1.動產所有權的歸屬要看當初購買時有無約定,如果有約定借名登記,才有機會要回來。倘若確實要不回來,可要求對方自己繳貸款,甚至讓銀行拍賣。

2.如果雙方事實上分居已超過六個月,應該可協議小孩監護權的歸屬或探視方式,協議不成則可聲請法官裁定。為了獲得有利的裁定結果,應多蒐集對方妨害我方家族親屬與孩子正常往來相處的證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塊 105-03-09 18:33

您好~

請問先生收入不穩定,不繳房貸,沒有扶養子女,不願意協商離婚,霸著房產不願意離開,如果太太搬出去住,2年後可否訴請離婚?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是判離後才來談嗎?懇請指教~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一定要分居為事由,若現行行為已有達難以維持婚姻的話,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而監護權及婚後財產分配,均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9 2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只有分居之原因,可能不太夠;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問題,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您可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9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建議應先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只有分居之原因,可能不太夠;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問題,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若您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您可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09 23:55

 想離婚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應該蒐集符合民法第1052條事由的證據,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訴訟前如果貿然搬離住處,可能被認為有過失,在離婚訴訟中反而陷於不利地位。

大塊 105-03-09 16:29

您好~

房子為太太名下,與先生分房5年多,先生生意失敗付不出房貸,由太太辛苦支撐,子女教育費用也是由太太支出,太太想賣房子,想離婚!先生都完全不理睬,也不願談,想請問有何方式可以處理房子離婚的問題?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9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太太的名下,也是太太付房貸、使用房屋,則就是太太的房子

2、程序上倘若無法協議離婚,就必須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不過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問題

3、離婚要有離婚事由,如遭到惡意遺棄、虐待等。

4、倘若雙方無法協商,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狗狗 105-03-07 22:48

我先生有子女離婚後與我結婚,婚後我將婚前自買之房子出售後再獨資買房,所有權人是自己。

請問如我先生比我早走,我無子女,有兄弟姊妹,他的子女對我上述的動產是否有繼承權,其它如現金,證券是否也有繼承權?有何方法可以只讓我兄弟姊妹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5-03-07 22:51

先生的子女是先生的繼承人,只能繼承先生名下的財產,您名下的財產他們無法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其子女您未收養,則該子女對您並無繼承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沛沛 105-03-07 20:53

已4個月未付當初離婚協議書上的子女撫養費,故能採取什麼樣的動作讓他繼續付錢?對方有正當工作擺明了說沒錢不付錢。可以申請從他薪資中轉帳給我嗎?

小蔡 105-03-03 16:59
本人民國89年間與前妻離婚,當時因有5名子女撫養,生活困頓,為解決經濟問題,遂聽從友人建議,做人頭前往大陸四川與大陸女子陳智辦理假結婚。陳姓女子隔年以依親方式來台,因來台時是人蛇接機,本人並未與陳姓女子碰面。一周後人蛇告知本人,說陳姓女子在機場時說要先去友人處,為取信人蛇當時交付隨身行李,人蛇不疑有他,陳女即藉此脫離人蛇控制從此音信全無。人蛇希望本人報警尋找,當時本人怕有麻煩,即去當時戶籍地內湖派出所報案,經值班員警連線境管單位,查出陳姓女子來台後一周即已出境返回大陸。本人心想陳姓女子既已回去,應該也沒事了,此事一過就15、6年了,本人想請教律師的是(一)本人當時是否犯了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是89年至今是否已過追訴期效?(二)本人至今身分證配偶欄還記載為陳姓女子,本人要如何才能註銷恢復? 還請大律師指點迷津,不吝賜教。本人由衷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3 17: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由法院判決離婚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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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玉 105-03-02 15:44

律師您好

先夫前一段婚姻離婚協議內容是女兒監護歸女方,自付扶養、教育費、撫育費...等且不得向男方要任何費用並寫明違約金。後來前妻再婚來要女兒費用,一直到先夫住院往生前都有匯款及繳交女兒全部的學雜費。

先夫住院期間有"口述錄音"財產全歸我,女兒部份由我分配,現場還有二位見証人。口述部份是否需公証才有法律效力?

依這張離婚協議書內容對我有何保障?對方一直打電話來討錢!

 針對先夫先前付款的部份是否可部分追回?(有聽同事說子女教育費不可超過收入1/3,女兒國中唸私校以當時先夫財力付得很吃緊)

如何做對我比較有保障(2小孩唸國小)?

你好: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口授遺囑若不符合民法第1195條規定之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遺囑無效。此時回歸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遺產由配偶(你)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所有子女,包括與前妻所生之子女)繼承,應繼分依繼承人平均分配離婚協議書只約定配偶不得請求,未約定未成年子女不得請求,就算約定也是無效,所以你先生對前妻所生子女之給付,屬於履行扶養義務,無法請求返還。 可依法繼承遺產,並按應繼分分割遺產。 是否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表示失權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目前不明,你先生是在立遺囑或只是單純贈與也不清楚,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沈恆 (沈律師) 105-03-02 17:12

您好!

口授遺囑要件嚴格,雖然不需公證,但應符合民法第1195條要件,且無第1196條失效的情形,依您所述初步研判,有可能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如果遺囑無效,則應由兩任婚姻的所有子女及現任配偶共同繼承,平均分配遺產。 已付的學雜費無法追回。但先生死後,對方也已無法再討學雜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