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本件欲申請國賠前依先與機關協議之,且本件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亦應加以舉證證明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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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法院判決書上處有期徒刑兩個月 (該案件刑責表述到此結束)
但上網看了其他相同案例
另一同案例(文下以A代替)
甲○○犯轉讓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為什麼本人判的刑期 比他少 卻不得以緩刑呢
在減輕其刑的段落中A是
(四)審酌被告係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板模工作,月入
新臺幣約1萬5千元之生活狀況,而其明知愷他命戕害身心
,竟予無償轉讓予他人施用,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
令,將毒品轉讓予吸毒者,所為非但增加毒品在社會流通
之危險性,且助長施用毒品成癮之惡習,戕害他人身心健
康,對社會治安亦有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念其轉讓之愷他
命數量尚微,惡性尚非重大,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
,態度尚佳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儆懲。再查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存卷足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本院認
其經此次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
告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
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用觀後效
。
而本人的內容是
因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因法減輕其刑
但 本人家中有一名 患有癌症的父親(若有需要麻醉或是身體檢查時皆須家人陪同) 而且我也有在CNC車床工廠工作 且 唯一的弟弟也即將入伍
若是我因刑入獄 家中經濟重擔將失衡掉到年邁的母親身上
如要上訴 且因經濟問題 無法請律師幫忙寫狀紙
可否就註名 1.同樣案例中 刑期比我高的 且無交代來源的案例中 都可以緩刑 為什麼我不可以 2.家中照顧父親 以及 經濟 問題 3.有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正犯或其他共犯
用這三點要求緩刑或勞動服務替代呢
若是要寫狀紙 應該如何著手 可以用打字的嗎 網路上下載的到狀紙格式嗎
直接寄到法院即可嗎 聽說需要手續費 是要附在狀紙裡面嗎 要著名是寄給哪個單位的嗎

緩刑是承審法官獨立審判之權限範圍,原則上若您在事實基礎全未變更之情形下,空口要求上級法院改判,二審法官未必就會買帳而予撤銷改判,再者,本案原宣告刑度原屬可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以您的上訴理由以判刑二個月只得入監執行作為論據基礎,恐怕即與事實狀況不符,二審法官似乎很難憑此無法入監執行之主張改判緩刑,
不過有上訴就有機會....加油,謹祝福您。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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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律師你好 , 我想你誤會了
我的處分 是 有期徒刑兩個月 (並無宣告 得以易科罰金/勞動服務/緩刑之處分)
我想上訴的原因在於
1.我有因為自白 而查獲其他正犯
2.我家中經濟重擔是我在負責以及家中有罹癌的長輩
3.我舉例的案件中的當事人 刑期比我多一個月 也無交代來源
在我刑期比他短 且又有完整交代來源的情況下 為什麼舉例案件中的當事人
可以有勞動服務替代的權利 而我沒有 ( 還是說 這是要自己去申請的 )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不知道判決書內容若是記載刑期且無宣告其他替代處分
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其他替代方法
"希望可以申請到勞動服務替代"
(另外 若連勞動服務都無法申請通過的話是否可以申請提早服刑
如果半年後才執行 那我這半年的時光都是浪費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救濟之。但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若您上訴理由僅判太重或為何他人有緩刑而我沒緩刑等,似非具體理由,很有可能上訴駁回之。建議上訴理由應撰寫具體理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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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二項刑法第41條所訂易科罰金之條件,而法院於判決書主文漏未諭知時,被告及檢察官均可向法院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易服社會勞動:
1.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
2.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
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1/assist01-13.asp
惟本件法院是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加以論處,該項轉讓偽藥或禁藥罪之最重本刑已非「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故依法無法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但「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3項)。
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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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為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若具有以上事由,可訴請裁判離婚,且若為無責配偶,亦得請求贍養費及離婚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和前夫今年5月離婚,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寫到要看小孩需女方同意贍養費和教育費我也放棄,而離婚過後原本說好要當朋友繼續讓小孩以為他還是有爸爸的,結果前夫行為偏差,當初離婚也是因為他吃喝嫖賭吸毒樣樣來,我才受夠離婚,離婚之後以為他會改善,沒想到還是一樣講話顛三倒四心情好就噓寒問暖, 心情不好就羞辱你責罵你,我真的不明白為何離婚了我還要這樣被他騷擾?而小孩的部分,即使我很不想被他打擾,只要他有傳訊息說他想小孩,我都有主動讓小孩打給他,甚至他打來說要跟小孩講電話,我也都會拿給小孩,可永遠的對話都是,有沒有想我?有沒有乖?上學好不好玩?就這三句就會說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偶爾想到小孩才說要跟他講電話,甚至時常幾個月沒連絡我都是正常的,就連小孩生日連個生日快樂都沒有跟小孩說,小孩的教育費和生活費都是我在支出的,我從來沒有怨過悔過,可他這樣想到就打來亂打來責罵,我是否可以不要再和他聯絡?他這幾次有提過說要看小孩,我也帶著小孩去他上班的地方找他,結果去到那邊竟然已經好幾天沒來上班了,後來在街上逛街有遇到我也主動打給他跟他說我在旁邊,也給他看了小孩,中間就沒聯絡,這兩天他說想小孩我也告訴他小孩幼稚園有活動可以來參加,我都沒有阻止他探視,可是他堅持幼稚園活動結束後說要帶小孩單獨去吃飯,我告知他下午和朋友已經約好要去幫朋友的小孩過生日,他就在那發脾氣說我組饒他看小孩請問我白天已經給他參加幼稚園活動了?我根本沒有阻止他看小孩,是他自己很少說要看小孩的,到底我哪裡阻止了?幼稚園活動我身為媽媽小孩開心我也開心,可是他不段的傳訊息來責罵引想我的心情,請問若是他這樣繼續來鬧我亂我,我是否可以阻止他再打擾我們的生活?只因為見面後小孩很冷淡沒有叫他爸爸,他就在那責怪我阻止他看小孩導致小孩和他沒感情,我都說了是他自己從沒什嘛說要看小孩的,怎又變成是我的問題?請問若是他上法院打官司要監護權或是探視權我是否有能力阻止,我手上有很多他來亂我生活的對話紀錄和錄音還有他當初吸毒的證明,是否能讓法官把探視權終止,不要在讓他來打擾我們母女生活?

我和前夫今年5月離婚,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有寫到要看小孩需女方同意贍養費和教育費我也放棄,而離婚過後原本說好要當朋友繼續讓小孩以為他還是有爸爸的,結果前夫行為偏差,當初離婚也是因為他吃喝嫖賭吸毒樣樣來,我才受夠離婚,離婚之後以為他會改善,沒想到還是一樣講話顛三倒四心情好就噓寒問暖, 心情不好就羞辱你責罵你,我真的不明白為何離婚了我還要這樣被他騷擾?而小孩的部分,即使我很不想被他打擾,只要他有傳訊息說他想小孩,我都有主動讓小孩打給他,甚至他打來說要跟小孩講電話,我也都會拿給小孩,可永遠的對話都是,有沒有想我?有沒有乖?上學好不好玩?就這三句就會說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 電話拿給媽媽聽,而離婚到現在他也從來沒有主動說要看小孩,只有偶爾想到小孩才說要跟他講電話,甚至時常幾個月沒連絡我都是正常的,就連小孩生日連個生日快樂都沒有跟小孩說,小孩的教育費和生活費都是我在支出的,我從來沒有怨過悔過,可他這樣想到就打來亂打來責罵,我是否可以不要再和他聯絡?他這幾次有提過說要看小孩,我也帶著小孩去他上班的地方找他,結果去到那邊竟然已經好幾天沒來上班了,後來在街上逛街有遇到我也主動打給他跟他說我在旁邊,也給他看了小孩,中間就沒聯絡,這兩天他說想小孩我也告訴他小孩幼稚園有活動可以來參加,我都沒有阻止他探視,可是他堅持幼稚園活動結束後說要帶小孩單獨去吃飯,我告知他下午和朋友已經約好要去幫朋友的小孩過生日,他就在那發脾氣說我組饒他看小孩請問我白天已經給他參加幼稚園活動了?我根本沒有阻止他看小孩,是他自己很少說要看小孩的,到底我哪裡阻止了?幼稚園活動我身為媽媽小孩開心我也開心,可是他不段的傳訊息來責罵引想我的心情,請問若是他這樣繼續來鬧我亂我,我是否可以阻止他再打擾我們的生活?只因為見面後小孩很冷淡沒有叫他爸爸,他就在那責怪我阻止他看小孩導致小孩和他沒感情,我都說了是他自己從沒什嘛說要看小孩的,怎又變成是我的問題?請問若是他上法院打官司要監護權或是探視權我是否有能力阻止,我手上有很多他來亂我生活的對話紀錄和錄音還有他當初吸毒的證明,是否能讓法官把探視權終止,不要在讓他來打擾我們母女生活?
實務上要起訴請求改定,要提出許多事證來說服法官相信,還要讓法官認為改定對小孩最有利,你手上的證據是否足夠,還是要再詳細了解,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我想請問哥哥讓小孩子出生後幾個月丟回家中,讓父母親扶養至三歲後
利用父母親跟孫子的親情來威脅要錢,得不到錢就將小孩以監護權為由
強行帶走~在不斷打電話騷擾要錢~或是說要小孩就要拿錢來換!!
我們除了監護權申請之外還可以申請甚麼法律保障父母與小孩的權益
這是補充說明~~幫幫我
我想請問有關監護權問題!我是小孩子的叔叔~哥哥把小孩在幾個月大的時候丟回家裡給父母親養~目前小孩子已經三歲多了,哥哥利用父母親跟小孩子的親情來威脅要錢~只要拿不到錢哥哥就會以監護權為由把小孩強行帶走~再用電話不斷騷擾父親~~威脅不給錢就把孩子賣掉或是全家去死等理由~造成父親精神上嚴重受擾~每天做惡夢~哥哥跟嫂嫂兩個都有吸毒前科~且長期不工作~三年多來都以小孩當藉口要錢~錢到手後兩個就不見~~花光了~~又用相同方式回來要錢~~也造成小朋友心靈受創~~目前在萬芳醫院接受治療~~現階段哥哥又將孩子帶走一個多月~~不斷騷擾要錢~~昨天跟爸爸說拿5萬元孩子就帶回來
之前已經申請過家暴案件跟監護權申請
監護權的部分法官在庭上有告知父母親礙於保護他們的立場就算改判監護權也會考慮將孩子監護權判給社福團體
我想請問我還有甚麼法律途徑可以保護父母跟姪子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次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再依民法第1094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是此,依您題示情形,父母均不適合行使親權,得請求法院選定監護人。並提出對您有利之條件,如穩定之工作收入,良好之成長教育環境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示情形,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應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題示情形,您似應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配偶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狀況,如穩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等,是此,又可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律師您好:
我先生目前因吸毒竊盜在監獄服刑中(刑期超過兩年),我想跟他離婚小孩監護權歸我
但是他不肯跟我協議探視時間.不肯簽名
如果他在坐牢 我向法院提出裁判離婚,會需要很多的費用嗎?畢竟我是一個人獨立扶養小孩,實在沒有太多的能力支出太多的費用
之前婆婆要求探視期間要帶小孩回去住一.兩天,但像我先生這樣有吸毒.竊盜.強盜多項前科,婆婆又有憂鬱症,日後他出獄了我可以向法院提出拒絕對方帶小孩回去同住的要求或是取消探視嗎?
以目前他這樣的狀況我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小孩的姓氏?
如果事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了,我還能提出訴訟嗎??離婚的成功機率大嗎?之前因為怕他再裡面受打擊一直不敢提出,現在他又不肯簽名 我該怎麼做?
因為看到相關的法規'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我還能向法院離出申請嗎



事情的由來~我和A男是情侶 但A男在外有很多複雜的女性友人(全部相關人都有吸毒) 有一位A女他和刑警小隊長交往 A女因不滿A男發生互毆事件A男不處理 向而與刑警檢舉我和A男犯毒 被查獲時物品有電子磅秤和吸食器並無毒品 我因在警局遭刑警小隊長說我還年輕只要我指證A男犯毒我就可以沒事而信任刑警 與這位刑警一同到地院陪我開庭完交保 事後我才知道我被刑警騙了 也是後面才知原來刑警與A女交往 我開庭時有向法官說明一切並繳交A女與刑警的交往簡訊的內容 兩年多來的開庭 證人每次出庭口供一直前後不符 我收到判決書竟是販賣毒品被判三年 我想請問律師 我雖然在警訊與地檢有承認共同犯毒 但是刑警叫我這樣說的 現在改口供確不採信 而並不是現行犯也沒有毒品 我該怎麼辦.....



大大你好 就你被判三年一事,好像太重了
因為本人周遭的朋友目前還沒有人判這麼重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將相關經驗與你分享






您好 想請問:與前妻民國98年協議離婚,女兒共同扶養,一起同居在本人戶籍。 民國100年1月底 前妻將98年出生的女兒帶出門後就斷了聯絡,音訊全無 ,當時礙於共同監護 女兒被生母帶走, 我無法報失蹤, 之後我向法院聲請改判監護權。前妻也沒出庭 , 法院也說找不到人。 直至民國102年六月裁定監護權改由我單獨行使。七月收到裁定確定書後 , 我才能向警局備案 小孩失蹤。之後可能警方協尋到 , 得知監護權改判給我單獨行使。於102年九月收到前妻聲請改判監護權。現在前妻是拿以前的吸毒前科(初犯,也勒戒一個月,當初為了生計,兼差,才使用,沒上癮狀態, 也換了環境跟那些同事。也都有定期跟管區警員,聯絡 ,驗尿。)在打壓我。但是她足足消失一年九個月 , 嚴重侵害我跟小孩的權益。但是她以先搶先贏,營造出現單獨照顧扶養小孩的環境。前妻目前從事保險業務,平均月薪三萬, 小孩就讀幼稚園中班 ,學費一個月一萬多 , 前妻與前岳母及她妹妹合租於台北公寓一個月也要一萬多。論家庭環境, 經濟,各方面我都優渥於前妻。但是因為我收尋很多案例,都是幼子從母。想請問 我很怕這一年多我好不容易才獲得監護權 , 是否會因為這樣喪失。
這場監護權 我機會大嗎?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人擔任公司小火車駕駛員,原於102年7月25日前擔任spa溫泉區管理人員,
經理要調動我職務,本人當時不願意,經理以上面交辦為由,故本人於7月25日前
往小火車擔任駕駛員,上班時間為中午12時至5時,晚間19時至22時.小火車引
擎室和駕駛室未完全分開,故排放之廢氣,根本像在自己鼻孔前呼吸一樣,已反應經
理過,其回答無法改善.後於8月1日要求我開1號小火車,其是廢氣排放最重的一
輛(機油會漏油,已多年未改善),於8月20日開完當日已嚴重影響我生命安全,
幸21日本人排休,後又本人老婆告知因開1號小火車廢氣導致身體發燒,嘔吐等,
申請補休22日一天, 後身體稍有改善,亦有去勞保局諮詢職業災害等問題.回公司
後告知身體無法承受並可能導致死亡,不能開1號車.並反應是否可回任spa原單位,
或園藝等-其回答無法回原單位,園藝亦未有結果.卻於9月2日組長告知如我未每天
開1號車,即要記我每次申誡,我回答有4輛車,為何一定要我晚上開1號車,其回答
早上另3輛車已超用,本人回那1號也可拿到早上用,也可用記錄方式,均量使用,其
一直詭辯該事,並一直問我是否可以接受申誡處罰.我回答要是換成組長你是否接受
?其回答干我屁事.本人之前一位同事阿元,亦死於該單位,聽說死於吸毒,但本人認
為也有7成左右是廢氣的關係,因本人擔任spa員期間,有一日該員身體滿是小火車廢
氣味,距3公尺即聞到.隔日即未看到該人.本人另一小火車同事阿翔亦有回應本人開
1號車會導致死亡.請問如何提出刑事訴訟.及其他輔助.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我與堂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各自持分1000平方公尺,三年前請代書依雙方謄本持分面積比率測量,測量後用鐵絲網圍籬圍起來區分,當時代書有畫甲乙地實測圖及標明位置,甲地面積為 0.1公頃,乙地面積為 0.1公頃,附註:甲地由我取得繼承,乙地由堂弟取得繼承,切結人簽名蓋章,之後我將甲地無償給遠房親戚種植蓮霧,最近聽遠房親戚報怨農地的出入口被堂弟堆積雜物,造成他的農用車進出困難,我回老家跟堂弟商量請他移走雜物,但他卻說土地未分割不願搬,當時亦有請當地里長協助處理,堂弟仍堅持不願搬移雜物,請問:1.當初依各自持分面積比率測量後用鐵絲網圍籬作區分,並註明甲乙地位置及取得人切結簽名蓋章,我堂弟將其雜物堆放在我的農地出入口,已經超用他所持分面積比率,我該如何處理?2.因為堂弟一直不願處理可以用法律解決嗎?其流程又是如何?(堂弟有吸毒前科跟他談事情他總是歹嗆嗆一副不要惹他的樣子)


家兄:本身因智能不足就無法當兵,平時也靠著去工廠工作賺微薄薪水。
我方家屬:父、母、弟弟(未有工作,年約20)、兩位妹妹(一位目前就讀國中、另一位即將念研究所)、自己(家兄)
死者:年齡約60、70已為奶奶,本身和丈夫兩人居住屏東
死者家屬:共計五個兄弟姊妹,都在外縣市工作
家兄某日下午下班時,因為要閃避一輛白色轎車,而不慎撞到旁邊由老先生推著的輪椅,輪椅上坐著的老太太因為撞擊彈出而死亡。平常這輛輪椅都是由老婆婆推著的,因為老先生患有中風且領有殘障手冊,但不知為何當天兩人的角色互換,當時現場沒有監視器也沒有目擊證人,所以也無法說明什麼。事發的當下家兄很慌張,在原地等警察來,老婆婆送醫後則當場死亡。
事後家兄有到家屬的靈堂上香,從北部趕回的死者兒女守在靈堂,看到家兄出現在靈堂,不但將他罵得很慘也有打他幾下,雖然我知道這是我們的錯,但為何需要罵得這麼難聽?家兄當下也沒有回嘴,就站在那接受怒罵,出殯時,家兄也有打電話給死者家屬說想一同前往,但家屬很快就回絕。事發後也有談到理賠的問題,但是死者兒女五人都堅持非200萬不可,所以每次的和解都破局。
最後只好鬧上法院,一審法庭上法官從死者兒女口中得知,事發後已經取得一筆汽機車強制責任險200萬,當時候死者兒女還一直誣賴家兄本身有吸毒之類的,但法官認為家兄的態度良好,且本身也因為智能比較不足,本身謀生能力就比別人差,所以最後判決是六個月,當下死者兒女在法庭上有告訴法官要求賠償改為150萬,但還是無法達成和解。
判決後的幾天,家裡又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因為死者兒女不滿法官的判決,並且控訴家兄在死者靈堂上說遇到這事算他倒楣,認為家兄態度太差,也同時控訴家兄事發後也沒表示關心,所以要求再上訴,要從新判刑且要求重刑。根據法院傳單上死者兒女說的都非事實,但又不知如何駁斥,因為家兄本身智能不足且表達能力也有問題,所以由家父代筆寫下一封案發當下及案發後的敘述,包含去看望和和解的過程,在一審開庭時有拿給法官看,法官根據家父紙上內容及死者家屬的說詞和證據才下此判決,但不知道為何開庭後死者家屬要表示一堆非家兄所作且所說的事來誣賴給他。近幾天剛開完二審,開庭中死者家屬就開始牽扯一堆事情,其中包含家兄逃逸,但法官認為家兄有自首,可是死者家屬認為家兄沒有打電話給警察所以不算,雖然電話非自己打,但留在原地等警察不算是自首嗎?開庭途中死者一直強調汽車強制責任險的200萬不能算入賠償金額裡面,強烈要求非150萬不可,當下死者家屬說了很多說法且態度很強硬,這次二審判刑還是六個月,但最後結果要看法官最後怎麼看,等待之後法院寄來的單子。
我最後的疑問是這樣的賠償如何談判?

各位律師好!
小弟我在上周二跟朋友唱歌離開時,在北市林森北路巷弄裡遭警方臨檢搜查到持有兩顆搖頭丸
淨重約:0.53g
當時在警局做筆錄我也坦承有吸食,警方當場化驗到搖頭丸含有MDMA成分,也有對我採取驗尿
小弟我沒有任何前科記錄,此次毒品案也是初犯,我也沒有毒癮上的問題
因為我只使用過兩次搖頭丸,第一次是三年前因為好奇而染上
第二次就是上周二被臨檢到的時間,因為工作跟家庭因素的關係 情緒不穩定才又染上了
目前還在等待地檢署寄來的傳喚開庭通知書
對於此次事件小弟我感到非常的後悔 也下定決心要戒毒了
但小弟我因為要幫忙維持家庭的經濟,也怕丟了工作,所以不能去勒戒
但我知道我吸毒犯罪是事實,本就該受到懲罰,我自願參加毒品的戒癮治療
我也非常願意去做社會服務等等的方式來取代勒戒
小弟我想要問的問題是:『在下次開庭的時候 我是否有權益可以向法官提出我這樣的訴求?
我的案件訴求成功的機率高嗎? 』
小弟我對於法律知識真的是一知半解,在此真的真心誠意的想要尋求各位專業律師們的幫助!
謝謝!





我的媽媽是個老實人,沒有讀過什麼書,連簽名都不太會,我的姐姐很匪類,吸毒騙人樣樣來
我的媽媽民國95年過世, 在民國93年的時候, 姐姐讓媽媽簽了本票做機車貸款
姐姐在民國97年時也過世了, 我和哥哥完全不知道這件事
因為家裡窮,根本沒有財產, 再加上媽媽交往單純,我們壓根沒想到有負債,所以也沒有做什麼拋棄繼承
直到最近,我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的通知書
我嚇死了, 原來我變成被告,要出庭,要還錢,我根本不懂
我想請問:
是不是我還錢,就可以和解,不會有前科 如果以後還有類似狀況, 我是不是都一定要負責 (因為不確定姐姐用媽媽的印章, 在外辦了多少貸款) 追溯期是多久? 我是說媽媽過世也已經7年了, 要多久我才可以不用再負責債務 還有補救機會嗎? 我是指我沒有能力一直還錢, 我可以申請拋棄繼承嗎? 我需要找律師嗎? 我哥哥未婚,沒有子女, 將來若有萬一, 債務也是我負責嗎? (我哥哥生活比我還困難)我自己有家庭, 不敢告訴老公, 很痛苦




大家好:
先簡述事情發生的狀況,我們於102年3月9日搬到目前住處(租賃)。
一搬來管理員多次打對講機問我們是否在抽菸或燒東西,說有住戶打電話下去說我們在做這些事。接下來,4或5月時半夜,突然警員來按電鈴,說有人報警說我們家有異味,在燒東西,那時小孩在睡覺,我和先生在客廳看電視,我們有請警員進來看與聞,因為已經被管理室煩的受不了了。警員當天也表示沒有味道。
6月3日半夜約12點,警員又來了,一樣的原因。我們依然請警員進來看(警員跟上次不同),一樣沒味道沒異樣,這次先生很氣,後來下樓去問管理員。管理員竟然說【有跟警察說就一對年輕夫婦帶兩個小孩,很單純,怎麼可能會吸毒?】吸毒?原來是檢舉我們吸毒?白天的管理員建議我們去警局報案。但我與先生後來想,如果沒有下次就算了,畢竟是同棟的鄰居。
昨天(6/14)晚上七點多,我剛從外面回來,一進管理室,管理員就跟我說,警察又來了,正上樓拜訪我們家。接著,警員剛好下來管理室,我跟他說是我家,已經第三次被報案了,這次正誇張,我家根本沒有人,誰要抽菸,燒東西?後來警員有請該檢舉人下來,檢舉人還拿著一疊他所為記錄異味(有燒塑膠的味道)時間的紙,在交誼室,我說我家沒有人抽菸,他竟然當警員的面訕笑的說【抽菸的人怎麼會說自己抽?吸的人怎麼會說自己有?】還說【有次他遇見我帶兩個小孩,他跟我打招呼,我神情恍惚,自己都不知道再看哪裡了?】還叫我【別假了】。我氣到發抖,我跟警員說,是否請他們跟該檢舉人上我家查看,我不想爭論。還沒到我家時,他還說,【有次又有,他澆水提醒我們,不要再弄了,味道馬上沒有了,而且那時還聽到我叫女兒開門,看看外面有沒有人?】,最後進到我家,警員與他到我家看跟聞(我每間房間與廁所都請警員進去),我問他們有嗎?警員也都說沒有。我問檢舉人有他聞到的味道嗎?他也說只有狗的味道(我家養狗在後陽台,不進房)跟房間的味道,沒有他聞到的味道,但他又說,【吸的味道只是一下子,沒吸的時候就不會有,這樣不代表什麼?而且有時他們還會燒檀香想遮味道】我家根本沒有檀香,也沒有檀香味,這時我已經氣炸了,大聲的在警員面前念他,我說【你可以問一下警察先生,他們辦過的案子裡,吸食K他命的人屋裡都不會有味道嗎?我的指間也可以讓大家聞,有K菸的味道嗎?還是需要我去警局驗毛髮?】警員這時也說【若像你記錄的,吸的那麼頻繁,而且又是燒塑膠的味道,代表是用燒的吸食,房子裡都會有味道,即便抽菸也都會有,而且看我家的擺設也不樣吸毒的人的家裡】,後來有位婦人下來我家門口說他是這棟委員的太太,多次有人說有燒塑膠的味道,後來委員也回來勸和,說年輕人只是熱心維護社區消防安全,沒事!最後我先生也趕回來了,被我先生以法律面指責的一下,他才說他誤會我們,跟我們道歉!後來警員請他跟委員下樓,過一會兒上來,他竟然自己下跪要我一定要原諒他他才要起來,個人真的很不愛這種逼迫人的道歉方式。我們搬來三個月,他就報警三次,了解的人知道我們被冤枉,不知道的是否覺得不知搬來什麼有問題的鄰居,警察常找上門,我們夫妻跟小孩在偌大的社區里如何待下去?而且他那指責與訕笑的模樣,真的讓我很受辱。
我想問:我能對他提出何種告訴嗎?
(因為今天白天管理員才跟我說,委員夫婦就是他父母,他們昨天竟然還假裝不認識,只是同棟住戶,回來道歉後,兒子還走樓梯上樓,爸爸則搭電梯上樓,我們在10樓,他們在11樓。管理員說,該委員是目前警局的小隊長。讓我有點更生氣,我們多次忍讓就可以一直欺負我們嗎?)

律師你好:
父親生前有賣一台車子(貸款)及向他人借款3萬元,過世後因退休金留下200萬元遺產,另有爸爸生前買的保單受益人為母親保險金額100萬元,父親的喪葬費用共花了35萬,媽媽也將車貸80萬及向他人借款的3萬元還清,母親將保險金額的部分拿去貸款買房(房子的市值500萬),向銀行貸款250萬元,請問:
2.遺產可以扣掉喪葬費用和生前的借款和車貸,剩餘部份才是可分配的遺產?
4.車子是在爸爸的名下,請問車子的算法是不是(遺產+車子市值-車子貸款)?
5.爸爸的私生子(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要爭奪遺產,已對我們提出訴訟,其訴訟費用法院通知單上是要我們出錢,請問這部分是不是算遺產分割費用,可否主張從遺產中扣除?
6.遺產是必要將一部分給私生子,但是他媽媽吸毒又沒在照顧小孩,有沒有什麼方法不會讓遺產落入他媽媽手中,可不可以請求為保障孩子權利分期付款或是等孩子成年後領取或是用遺產幫他繳學費?

Sunny您好
有指定受益人,就不算遺產。
2.遺產可以扣掉喪葬費用和生前的借款和車貸,剩餘部份才是可分配的遺產?
4.車子是在爸爸的名下,請問車子的算法是不是(遺產+車子市值-車子貸款)?
算法大致上是如此。
5.爸爸的私生子(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要爭奪遺產,已對我們提出訴訟,其訴訟費用法院通知單上是要我們出錢,請問這部分是不是算遺產分割費用,可否主張從遺產中扣除?
這將來由可能由法院做一裁定,就分割遺產的費用,比例上如何分擔,原則上由聲請分割的人負擔。
6.遺產是必要將一部分給私生子,但是他媽媽吸毒又沒在照顧小孩,有沒有什麼方法不會讓遺產落入他媽媽手中,可不可以請求為保障孩子權利分期付款或是等孩子成年後領取或是用遺產幫他繳學費?
這部分比較困難,因為畢竟媽媽是法定代理人,但是如果私生子的媽媽不適合照顧小孩,可以請對方親人中比較適合照顧的人,來聲請改定監護人。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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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我今天二月晚上10點左右在路上被警察帶回說剛有人報案告我恐嚇~妨礙自由~私闖民宅~被帶回後所有證據顯示都不關我事~也不願意讓我走~在 派出所正要做筆錄時忽然有三人站在我旁邊其中一人強拉我衣服要把我拉去旁邊~之後才知道他們是三組人員之後都一直被恐嚇只是沒有錄音到了半夜兩點多被帶去 分局製作筆錄~做完也不放我走說要等早上移送地檢署~卻到了早上9點多~警方卻說有人說我吸毒要對我驗尿(我承認我有不過我並沒有前科~也沒在我身上收到 任何危境品)之後我並不願意配合驗尿警方說要開強制驗尿單我也說好~又一直等到兩點多我憋不住只好去尿了~可是筆錄內容都不承認有~我之後恐下妨礙自由部 位不起訴處份~毒品開了一次庭~之後再地檢署偵查終結裡有查到我毒品部位也是不起訴處分~可是我卻沒有都到不起訴處份的單子~卻在後面又收到地檢署毒品的 傳票~可是案件編號全部改變了~可是我只有被函送過一次怎麼會不起訴後又收到傳票內容一樣被告~律師我想請問~警察對我恐嚇我有申訴之後有收到警局寄來的 信內容說xxx對我言詞恐嚇致心生畏懼一案~也對xxx做出行政處份~請問警察明明違法在先難道我的筆錄和驗尿結果一樣可以算證據嗎~~還有請問為何明明 查到已經不起訴了後面卻又收到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