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今年10月29日我打110報案專線檢舉我朋友吸毒,後續我朋友礙於公務人員身份馬上被自家人法辦,並於勤務櫃裡查獲吸食器一組~安非他命一小包約一公克,但是後續我朋友於筆錄內咬我說是我賣給他,並且他還提供他自己所外的監視器畫面,說我這幾個時間點來所內找他就是來賣東西給他,相對的後來我於11月1日被我朋友他們同事持著搜索票搜索並查獲吸食器一組~安非他命兩小包其中一包是殘渣袋含袋子總重量共重0.92公克,後續於板檢複訊的時候我都一直沒有承認販賣,最後檢察官以五萬元讓我交保,我想請問一下各位貴律師像這種雙方都沒有直接性的證據(比如監聽譯文~側拍~帳冊~磅秤~分裝袋~大量現金等等......)雙方如果持續互咬下去檢察官會不會有可能雙方都直接以販賣起訴?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986號判決意旨:「購買毒品者稱其係向某人購買毒品之供述,固須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然此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證購買毒品者之證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陳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足,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購買毒品者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
依您所述,如僅有購買者即您朋友之供述為證據,依上開判決意旨,尚須以他補強證據方得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然您又有被查獲毒品及吸食器等,則此物品得否為販毒之補強證據,則有爭議,此時在法院中即須有完整的答辯以說服法院這些物品並不足以證明您有販毒。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能涉及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等罪名,若有供出上游因而查獲之情形有減輕之機會,是此,您可對您朋友之證詞提出質疑,並針對雙方有無就毒品種類數量價格等交易必要之點合致,加以爭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樓下鄰居阿婆已三番二次向管委會投訴我家做代工, 所以她家常聞到焊錫毒味.社區總幹事/保全也前來按門鈴詢問狀況,確認我家並沒有做代工,更沒有焊錫毒味.之後也找社區委員及阿婆同住的女兒澄清此事.
但最近又更換總幹事/保全,今早樓下鄰居阿婆又去投訴焊錫毒味問題.新任保全又來按門鈴,為了讓保全盡快了解狀況,我讓他進到陽台直接確認並沒有代工及臭味.並向保全說明之前已和樓下鄰居所相同的事. 隨後和保全下樓拜訪樓下鄰居,想確認實際味道及其來源.
(過程中阿婆僅開大門一個縫探出頭和保全對話,其女兒不在家,全程只有保全與阿婆對話,我則站在保全身後約3步距離靜聽)
保全一開始向阿婆說明已確認樓上住戶並沒有代工, 也聞不到焊錫臭味. 但阿婆情緒化回應, 味道是昨晚聞到, 客廳和房間都有, 害她到晚上12點都還沒睡.現在家裡已沒味到.保全去我家看,東西都已經收起來當然看不到. 阿婆說這味道去年就開始有, 困擾她還打算直接死在我家門口.任憑保全的說明與建議,她已咬定味道就是樓上鄰居產生.過程中甚至說是我和我老婆吸毒產生的毒氣.
我和我老婆討論後,認為此事件若不再處理,恐會危急我兩位還在唸小學的小孩.所以請保全與阿婆的女兒約隔日於大廳討論此事.但對方回應沒空,不需要討論.
[問題] 請問
1.我們對阿婆三番二次投訴的行為該如何回應, 或約束她?
2.針對她所說"直接死在我家門口", 我們該如何自保?
3.阿婆三番二次投訴的行為,和她同住的女兒卻冷反應. 難道她沒有義務和責任出面處理嗎? 若她放任阿婆的行為, 我該如何要求她?
4.擔心小事累積久會產生更大問題, 我該如何保護小孩居住安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所陳述非事實,且亦傷害您的名譽,如吸毒等,可彙整對方散布不實言論之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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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法第1116-2條之規定,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者,是「父母」,非祖父母,故縱令兩造離婚,仍無法使祖父母負扶養義務。至於您提到子女從父姓之問題,離婚後若母親取得監護權,可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款,變更從母姓。
2、不論父親有無工作,業如前述,皆有扶養義務。若父親不給付,待取得勝訴判決後,可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059條第5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自懷孕五個月,老公就在外面有曖昧甚至還說前女友要復合替他生小孩要我拿掉小孩,但跟他談過後他也不再提了也說分手了,可是陸陸續續都會甩我巴掌,甚至在坐月子那個月幾乎看不到人,本來想說小孩生下來他會有所改變,卻坐月子完的第一個月就查到通聯記錄發現我坐月子那個月他就在路邊搭訕七個女生那一樣還跟他前女友有連繫,接著硬熬到現在小孩兩歲半了也上幼幼班!在今年2月份他在兩個兒子面前用腳踹胸口兩腳(有驗傷),在10/3也錄音到他跟他媽媽通電話說他已經要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的內容另外6月底也當著我的面也說過我如果再繼續錄影蒐證他可能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會殺掉我!我也在前些天申請保護令了!但他的動作越來越多,我要帶社工去幼稚園看小孩他通知園長我如果要帶走 要請他們報警處理,卻晚上又傳簡訊問我不是想帶小孩回去嗎?我很擔心他有什麼問題要騙我回家。我也不敢回去,要搬東西還得趁他們都上班沒人在家儘快搬家,現在他又說是我棄家棄子!但是他趕我回家的(也有錄音下來)卻又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我現在只想快點離婚 然後把小孩(監護權)帶走(之前他也甩過小孩巴掌-未驗傷)他時而罵我叫我快點搬東西走快點離婚,但隔一天又求我回家小孩需要我~我真覺得這樣讓我很驚慌!我也很擔心我小孩因為從小到現在都是我在顧的!已經一個禮拜了 雖然這禮拜小孩都還安全,但我還是很擔心小孩的安危!現在我有一些錄音檔有錄到 1.他想把小孩丟婆婆家帶回來很麻煩早知道不要帶回來,小孩回來就是找我又不是不知道小孩只找我 2.他跟我婆婆說 已經快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 3.也跟他前女友有連繫上談了內容..他前女友說 推算下來在我懷孕的時候他那時候就在挽回他回去,只是他踩很硬,他前女友也說他沒提過要我拿小孩的事情那是傷天害理的事情他做不出來(那就是我老公的意思了) 甚至也有說他脾氣一出來就會摔東西砸東西 4.他說他很後悔娶到我這老婆真的是娶錯人了!早知道聽他爸的話不要娶 5也有錄到他承認他之前外面女生的話 跟之前要我回家我跟我媽借10萬元的內容(但後續他當作沒這回事也不償還) 6.還有他常賭博 釣魚都沒在顧家裡的
目前他有車貸每個月繳13000(新車買81萬-101年5月買)..信貸3647(貸25萬)..私下個人借貸9000(貸款50萬) 因為他負債很我多又加上他之前沒錢我又替他預借現金信用卡已經累積10萬(包含也有家裡尿布奶粉-小孩學費 像這些費用都是我在支出)他就只知道釣魚.釣蝦.賭博.簽牌過自己的生活
而我要努力加班一直賺錢還錢!下班又要照顧在小孩教育小孩~在這樣的生活中 盡心盡力卻得到的回應是 謊言欺騙甚至言語暴力恐嚇(也曾因為他沒錢買奶粉我一開始小孩餵母奶餵了10個月 所以他也常說 我的胸部真的看了很噁心很想吐或是說我又老又醜老皮一個) 他們家的教育方式也很有問題~公公跟婆婆離婚 但婆婆在嫁老榮民卻外面有男友 上個禮拜又發現 婆婆的男友竟然跟我小姑(剛成年)發生性交易,婆婆知情卻沒告知或揪正。。公公有酗酒的習慣也坐牢過也有吸毒(每次跟我公公吵架他總是提~之前很反對你們結婚因為我兒子清清白白的卻娶到我這樣ㄉ人<這是我第二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家暴離婚。大兒子是跟前夫生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法定離婚事由之證據,如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及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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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懷孕五個月,老公就在外面有曖昧甚至還說前女友要復合替他生小孩要我拿掉小孩,但跟他談過後他也不再提了也說分手了,可是陸陸續續都會甩我巴掌,甚至在坐月子那個月幾乎看不到人,本來想說小孩生下來他會有所改變,卻坐月子完的第一個月就查到通聯記錄發現我坐月子那個月他就在路邊搭訕七個女生那一樣還跟他前女友有連繫,接著硬熬到現在小孩兩歲半了也上幼幼班!在今年2月份他在兩個兒子面前用腳踹胸口兩腳(有驗傷),在10/3也錄音到他跟他媽媽通電話說他已經要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的內容另外6月底也當著我的面也說過我如果再繼續錄影蒐證他可能控制不了自己的脾氣會殺掉我!我也在前些天申請保護令了!但他的動作越來越多,我要帶社工去幼稚園看小孩他通知園長我如果要帶走 要請他們報警處理,卻晚上又傳簡訊問我不是想帶小孩回去嗎?我很擔心他有什麼問題要騙我回家。我也不敢回去,要搬東西還得趁他們都上班沒人在家儘快搬家,現在他又說是我棄家棄子!但是他趕我回家的(也有錄音下來)卻又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我現在只想快點離婚 然後把小孩(監護權)帶走(之前他也甩過小孩巴掌-未驗傷)他時而罵我叫我快點搬東西走快點離婚,但隔一天又求我回家小孩需要我~我真覺得這樣讓我很驚慌!我也很擔心我小孩因為從小到現在都是我在顧的!已經一個禮拜了 雖然這禮拜小孩都還安全,但我還是很擔心小孩的安危!現在我有一些錄音檔有錄到 1.他想把小孩丟婆婆家帶回來很麻煩早知道不要帶回來,小孩回來就是找我又不是不知道小孩只找我 2.他跟我婆婆說 已經快精神分裂,有時候想要做掉我 3.也跟他前女友有連繫上談了內容..他前女友說 推算下來在我懷孕的時候他那時候就在挽回他回去,只是他踩很硬,他前女友也說他沒提過要我拿小孩的事情那是傷天害理的事情他做不出來(那就是我老公的意思了) 甚至也有說他脾氣一出來就會摔東西砸東西 4.他說他很後悔娶到我這老婆真的是娶錯人了!早知道聽他爸的話不要娶 5也有錄到他承認他之前外面女生的話 跟之前要我回家我跟我媽借10萬元的內容(但後續他當作沒這回事也不償還) 6.還有他常賭博 釣魚都沒在顧家裡的
目前他有車貸每個月繳13000(新車買81萬-101年5月買)..信貸3647(貸25萬)..私下個人借貸9000(貸款50萬) 因為他負債很我多又加上他之前沒錢我又替他預借現金信用卡已經累積10萬(包含也有家裡尿布奶粉-小孩學費 像這些費用都是我在支出)他就只知道釣魚.釣蝦.賭博.簽牌過自己的生活
而我要努力加班一直賺錢還錢!下班又要照顧在小孩教育小孩~在這樣的生活中 盡心盡力卻得到的回應是 謊言欺騙甚至言語暴力恐嚇(也曾因為他沒錢買奶粉我一開始小孩餵母奶餵了10個月 所以他也常說 我的胸部真的看了很噁心很想吐或是說我又老又醜老皮一個) 他們家的教育方式也很有問題~公公跟婆婆離婚 但婆婆在嫁老榮民卻外面有男友 上個禮拜又發現 婆婆的男友竟然跟我小姑(剛成年)發生性交易,婆婆知情卻沒告知或揪正。。公公有酗酒的習慣也坐牢過也有吸毒(每次跟我公公吵架他總是提~之前很反對你們結婚因為我兒子清清白白的卻娶到我這樣ㄉ人<這是我第二段婚姻,第一段婚姻是家暴離婚。大兒子是跟前夫生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法院已將小孩之監護權交由奶奶行使,叔叔或媽媽想再取回監護權,軍需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改定,惟法院亦須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必須由奶奶行使監護權有明顯對孩子不利之情形,而由母親或叔叔行使較為有利,方會變更監護權,又若小孩習慣奶奶的照顧模式及環境,除非有明顯不利之情形,亦不會貿然變動小孩之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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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一個乾爸他開了一間暗房
找客人與小姐性交易
我有一個朋友剛好說他缺錢,我問他要不要來我這上班(他滿18),後來開始上班某一天我在外面他打給我 說要帶他妹妹一起上班 當時我問他你確定嗎?他堅持之後我答應他 。
後來被抓之後做筆錄的時候我說我是帶小姐的,我當時也不知道他妹妹未成年。
開庭的時候法官說我媒介而且我有拿經濟費。
後來驗我尿 驗到k 可是我說我沒吸毒
法官又在驗一次。
我不知道結果會是如何
可是感覺他好像要定我罪很重,我該怎麼辦
我會怎麼樣?
當時介紹那時我16歲而已
但驗尿驗到k那時我已經19歲
會驗到可能是因為身邊有人在用我長期過量吸到而且又悶住。
但我不敢跟法官說,我怕他會問我是誰然後要抓他們,我真的很煩很猶豫到底該怎麼辦。
法官媒介這案不判就是要跟驗尿一起
所以上次開第二庭又在驗一次,結果是如何我不知道
可是我真的沒有吸毒
我會怎麼樣?要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相關毒品施用紀錄,亦無前科,苦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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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負難料,有的爭。
以前偵辦的案件,范氏映紅說不知道那個是什麼東西。僅供參考。柳律師的戰鬥力很強。我承認。
【裁判字號】 100,重訴,9 【裁判日期】 1010817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榮明 范氏映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1489號、第5625號、第6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榮明、范氏映紅均無罪。 理 由 一、被告許榮明、范氏映紅與許朝富、施彥澤(許朝富、施彥澤 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 8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500 號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5 年6 月、8 年,再經最高法院以 100 年度台上字第706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陳柏魁(另行 通緝中)與綽號「阿水」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成年 男子等6 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政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 、製造,渠等6 人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1 月起,由陳柏魁提供資金及假麻 黃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原料,「阿水」受陳柏魁委託在高屏 地區代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所需原料及器具,運至彰化 縣和美地區「新世紀綜合娛樂廣場」交予陳柏魁、許朝富、 許榮民及施彥澤,再由渠等轉運至施彥澤租賃處所,設置為 製毒工廠並著手製造毒品。於99年1 月8 日,施彥澤即以每 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承租位於臺中縣龍井鄉○○ 村○○路89巷9 號之透天厝做為製造毒品工廠,於99年1 月 18日,「阿水」將陳柏魁要求代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 「氫氧化鈉」、「二甲苯」等化學原料,運至彰化縣和美地 區「新世紀綜合娛樂廣場」交予陳柏魁、許朝富、許榮明及 施彥澤,渠等即轉運至施彥澤上開租賃之臺中縣龍井鄉○○ 村○○路89巷9 號之透天厝內,並進行試驗製造毒品。於99 年1 月29日至31日,「阿水」連續3 日自高屏地區代購製造 安毒所需原料即器具至「新世紀綜合育樂廣場」交予陳柏魁 等人,渠等再運至於99年2 月1 日,以施彥澤名義租賃之彰 化縣鹿港鎮○○路32號鐵皮工廠,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在99年2 月5 日下午3 時許,施彥澤進入上開鹿西路製 毒工廠後,載運一桶甲基安非他命溶液至彰化縣鹿港鎮○○ 街66巷27號旁空地轉交許朝富,許朝富再載至范氏映紅位於 臺中縣龍井鄉○○村○○路252 巷38號住處附近交予范氏映 紅帶回住處進行結晶。99年2 月6 日陳柏魁電話告知許榮明 談及「二甲苯」已用完。嗣於99年2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許 ,在彰化縣鹿港鎮○○街66巷27號旁空地,為法務部調查局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會同彰化縣調查站、台中市調查站、 雲林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海巡署彰化機動查緝隊、海巡署岸巡52大隊、岸巡 41大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共組之專案小組,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待施彥澤將甲基 安非他命溶液交付予許朝富時,當場拘提許朝富,在許朝富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8H-8262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施彥澤所交 付之淨重25700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純質淨重886.65 公克),施彥澤則趁隙逃逸。當日下午4 時30分許,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對彰化縣鹿港鎮○○路32號 之鐵皮工廠逕行搜索,並扣得假麻黃鹼溶液淨重32,400公克 (純質淨重32 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成品淨重120 公 克(純質淨重55. 6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淨重485,02 0 公克(純質淨重9437.75 公克)及分液漏斗、量杯、風扇 、磅秤以及反應燒瓶、冷凝管、水迴流管線、陶瓷漏斗、酸 鹼試紙、水桶、攪拌磁石、省水馬達、濾紙、二甲苯、氫氧 化鈉、鹽酸、紅磷、紅磷空罐、碘、電磁爐、唧筒、紅色塑 膠桶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化學藥品及工廠 租賃契約,另在范氏映紅位於臺中縣龍井鄉○○村○○路25 2 巷38號實施逕行搜索及拘提,扣得99年2 月5 日許朝富所 交付裝有甲基安非他命溶液20公斤塑膠空桶1 個、甲苯空桶 、塑膠量杯、濾網、電磁爐及結晶塑膠盒5 個。因認被告2 人均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 ,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 判例意旨)。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7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本案審 理結果,認為被告2 人犯罪不能證明(理由詳如後述),爰 不贅論卷內各項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有前揭罪嫌,係以:(一)被告范氏映紅 於偵查中、另案審理中(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之供述及證 述;(二)證人施彥澤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三)被告許朝富於 偵查中、另案審理中(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之供述及證述 ;(四)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五)證人即承 辦調查員陳逸銘於偵查中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現場蒐證 照片、許朝富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 表各1 份;(六)扣案物品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斷之依據。 訊據被告2 人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被告許朝富 辯稱:我當時去那邊,是要找林老師,要去應徵司機,我是 要去找工作的,我去那裡只有短短個把月而已,我只認識許 朝富而已,我認識他也只有個把月時間而已,施彥澤、陳柏 魁也都是在廟那裡認識的,我根本不知道他們有製作毒品等 語;被告范氏映紅則辯稱: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那是許 朝富拿一箱保鮮盒,說這些東西要給我,我就拿來裝水果, 可能有碰觸到毒品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范氏映紅於99年2 月4 日某時許(公訴意旨雖記載為99 年2 月5 日,但應係99年2 月4 日,見卷附許朝富等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99年度偵字第1489 號偵查卷第79頁反面),在其位於臺中縣龍井鄉○○村○○ 路252 巷38號住處附近,收受證人許朝富所交付1 桶內裝有 液體之桶子之事實,除為被告范氏映紅所不否認外(見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 9 頁、99年度偵字第4633號偵查卷第64、65頁、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宗第32 頁 及反面、本院卷第156 頁反 面),並經證人許朝富分別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 2677號警卷第2 頁反面、4 頁第5 頁反面、6 、124頁、99 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47 、48 頁、99年度偵字第4633 號偵查卷第66頁、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宗第35頁 及反面、本院卷第104 頁反面、105 、108 頁),復有現場 蒐證照片8 幀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87 頁);嗣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局南 部機動站)於99年2 月7 日16時許,會同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鹿港分局等單位共組之專案小組,在被告范氏映紅位於臺中 縣龍井鄉○○村○○路252 巷38號之住處實施逕行搜索,當 場扣得案外人許朝富所交付之空桶2 桶、吸引管1 支、塑膠 量杯2 個、鐵盒2 個、塑膠保鮮盒5 個、電磁爐2 個、濾網 1 個,以及被告范氏映紅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1 支之事實,則有搜索扣押筆錄影本、扣押物品目錄表影 本各1 份、照片影本8 幀在卷可憑(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33頁反面、34頁 及反面),且有上開物品扣案可稽;又上開空桶1 桶、吸引 管1 支、塑膠量杯2 個、鐵盒2 個、塑膠保鮮盒5 個、電磁 爐2 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均發現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5 月19 日調科壹字第099001 98830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見99年 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206 至214 頁);是上揭事實,均 足堪認定。 (二)惟厥應進一步審究者,即被告2 人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查: 1.被告許榮明部分: (1)公訴意旨固認依證人即承辦調查員陳逸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可證明被告許榮明就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之事實,惟觀諸證人陳逸銘歷次於偵查中(共有4 次 偵訊)所證述之內容,其僅於99年5 月17日偵查中證稱:「 (施彥澤的上游是否還有陳柏魁、許榮明在逃?)對」等語 (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189 頁),除此之外,並 未有其他證述被告許榮明涉犯前揭公訴意旨所指製造第二級 毒品之相關內容,故是否能單憑證人陳逸銘前揭於偵查中所 為證述,即率予認定被告許榮明確有涉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自非無疑。況且,證人陳逸銘曾於該日前之99年 5 月4 日,以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站之名義發函向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另陳柏魁及許榮明2 人因無直接 證據證明渠等2 人參與本案,本站將另案偵查」等情,除為 證人陳逸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外(見本院卷第110 頁反 面),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站99年5 月4 日調南機緝 字第09976015770 號函1 份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489 號偵查卷第154 、155 頁),可見證人陳逸銘就被告許榮明 是否確有參與本案,在相距不到2 個星期之時間即有前後不 一之認定,則證人陳逸銘前揭於其後之偵查中所為不利被告 許榮明之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屬有疑。 (2)再者,依卷內所附之蒐證照片所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42頁反面、43頁 、46頁反面、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81、82、85、23 0 、231 、234 頁、99年度偵字第4633號偵查卷第25、26頁 ;照片多有重覆),固可認定被告許榮明與案外人陳柏魁、 施彥澤、綽號「阿水」之人有所接觸,惟被告許榮明與上開 人等碰面所為何事,顯然並無法單純以上開照片所顯現之內 容加以認定;參以證人陳逸銘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 :你99年1 月29日你有去和美跟監許榮明?)有;(問:當 天你看過何情形?)我們依據通訊監察知道許榮明跟綽號阿 水的男子碰面,我們到現場蒐證,有蒐證照片。我們只看到 阿水從釣蝦場走出來,許榮明隔幾分鐘走出來,提著黑色塑 膠袋放在他後車廂裡面;(問:可否確定黑色塑膠袋裡面裝 何物?)不可以;(問:你有無在五路財神廟看過許榮明在 那裡出入?)有;(問:看到的情形為何?)當時我們有看 到許榮明、許朝富、陳柏魁在廟外面交談,有移動他們後車 廂,他們有搬運桶子、鐵鍋;(問你能否確定搬那些東西到 哪裡?)沒有辦法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頁反面、11 0 頁),足見依證人陳逸銘前揭所證,亦無法認定被告許榮 明前揭行為及舉動與公訴意旨所指述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有涉,故上開蒐證照片亦難採為不利被告許榮明認定之依 據。 (3)又依卷內所附許朝富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 業報告表記載之內容所示(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 75至80頁),該告報告表顯係針對本案個案所為之記載,非 屬公務員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之例行性記載,則在被告 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之情況下(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 ),已無證據能力可言,自不得執此為對被告許朝富不利之 認定。況且,觀諸前揭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所記載之內容, 就被告許榮明部分亦僅係記載其與何人有所接觸或當時有何 行為及舉動,並無任何被告許榮明有參與或牽涉製造第二級 毒品犯行之記載,亦難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作為認定被告 許榮明確有涉犯本件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依據,亦不待言。 (4)另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見99年度偵 字第1489號第22 0至229 頁),惟依起訴書之內容,公訴意 旨並未明確指出何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能證明被告許榮明確 有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此通訊監察譯文是否足 資作為認定被告許榮明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製造第二級毒品犯 行之證據,已非無疑。而觀諸該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其中 與公訴意旨所指和本案犯行有關之通聯應為案外人陳柏魁與 被告許榮明於99年2 月6 日23時24分53秒之通聯(見99年度 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227 頁),而該次通聯內容依譯文者 之解釋,其中該通通聯對話所提及要買「可樂」等語中之「 可樂」應係意指「二甲苯」,此亦為證人陳逸銘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2 頁反面),惟依該次通聯其後 之通話內容,係有提及「販賣機壞了」、「去便利商店買」 、「大家口渴的要死」等語,顯然當時並非無確係要購買可 樂的可能;況且,當時係被告許榮明將電話交給「某男」外 ,該某男始與案外人陳柏魁為上開對話,亦有上開通訊監察 譯文可參,被告許榮明並未參與該部分之對話,則是否能以 此部分之對話內容作為認定被告有為本件犯行之依據,亦屬 有疑。 (5)至證人施彥澤固曾於99年7 月7 日偵查中證稱:「(問:你 不是說在和美地方搬器具時,許榮明有與你一起搬?)有, 但是廟沒有。在廟裡是許朝富指示我搬下去;(許榮明有無 幫你搬?)有,搬1 、2 桶,裡面有化學原料。許朝富也有 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4633號偵查卷第71、72頁);惟 證人施彥澤於99年11月24日偵查中係另證稱:「(問:你之 前提到你在搬器具時,許榮明也有在場,是否屬實?)屬實 。那一次是到撞球場搬一些桶裝的東西,他有在場;(問: 那他有幫你搬東西嗎?)印象中沒有」等語(見99年度偵字 第1489號偵查卷第362 頁);可見證人施彥澤就被告許榮明 是否有幫忙其搬運化學原料乙情,前後所證已有不一,則證 人施彥澤於99年7 月7 日所為此部分證言是否可採,已非無 疑。況且,縱被告許榮明確有於前開時、地幫證人施彥澤搬 運1 、2 桶之化學原料,惟幫他人搬運物品,係屬人情之常 ,是否能依此即認定被告許榮明確係知情其所搬的物品係欲 做何用途,以及被告許榮明是否係基於共同製造毒品之意思 而搬運前揭化學原料,顯然並無法率以認定;參以證人施彥 澤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又分別證稱:『(問:許朝 富所稱的「大仔」【陳柏魁】、「阿兄」【許榮明】是否曾 指示你做事?)不曾,我跟他們見面的次數很少,沒什麼交 談,都是許朝富指示我做事情』、「(問:許榮明知道關於 毒品的事嗎?)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那是毒品,我只是被 利用去租房子的;(問:就你所知,你覺得許榮明有沒有可 能與許朝富製造毒品?)我不知道,就我所知他們是滿要好 的朋友」、「(問:許榮明有無送麻黃鹼給你製造毒品用? )沒有」等語(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 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14頁反面、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 卷第362 、362 頁、本院卷第101 頁),以及證人許朝富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稱:「(問:你跟陳柏魁、許榮明 接觸是何事?)泡茶、無聊時會打麻將」、「(問:許榮明 有無在製造毒品?)我沒有看到」、「(問:許榮明曾經運 送麻黃素給你去做安非他命嗎?)沒有;(問:有無叫許榮 明買二甲苯來製造安非他命的原料嗎?)沒有;(問:你跟 許榮明有無在五路財神廟見過面?)有;(問:你們見面是 討論做安非他命嗎?)不是。有時候泡茶、打麻將,因我在 五路財神廟當義工。」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 第124 頁、本院卷第104 頁反面、105 頁反面),顯然依上 開2 位證人之證述,亦無法認定被告許榮明確有參與本案製 造毒品之犯行,當堪認定。 (6)此外,本案製造毒品之地點係分別位於臺中縣龍井鄉○○村 ○○路89巷9 號、彰化縣鹿港鎮○○路32號鐵皮工廠等2處 租屋處,業據公訴意旨載明,惟被告許榮明於遭警、調單位 跟監期間未曾進入上開2 處租屋處之情,業據證人陳逸銘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2 頁、113 頁);再者 ,警、調單位於查獲彰化縣鹿港鎮○○路32號鐵皮工廠時, 曾將在該處所所採集之相關跡證,如指紋、檳榔渣、煙蒂等 物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嗣鑑驗結果並未發現與被告 許榮明之指紋或DNA- STR型別相符,此分別有查獲毒品工廠 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所附照片及示意圖、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9 年7 月23日刑紋字第0990101848號鑑定書、99年8 月26日刑 醫字第0990101842號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證(見彰化縣警察 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0990016434號警卷第6 、7 至15頁 、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331 、332 頁);由上可知 ,既無證據證明被告許榮明曾進入公訴意旨所指之製毒場所 ,復未在查獲之製毒場所內採集到任何與被告許榮明相關之 跡證,足徵被告許榮明是否確有為本案之共同製造毒品之犯 行,更屬有疑。 2.被告范氏映紅部分: (1)被告范氏映紅有收受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交付1 桶內裝有液體 之桶子,及其他上揭經警、調所查扣之物,且上開經警扣得 之空桶1 桶、吸引管1 支、塑膠量杯2 個、鐵盒2 個、塑膠 保鮮盒5 個、電磁爐2 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發 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等情,雖均業如上述 ,惟被告范氏映紅是否知情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之物品為何, 證人許朝富於調查及本院審理時係分別證稱:「(問:你將 該桶不明液體交給范氏映紅代為保管時,有無告知范氏映紅 該物品何?)沒有」、「(問:液體為何交給范氏映紅帶回 家?)施彥澤叫我先放著,因為她不知道什麼東西」、「( 問:你有無告訴范氏映紅裡面裝什麼?)沒有。她也沒有問 ,她不知道我在製毒」等語(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2 頁反面、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宗第38頁、本院卷第108 頁反面)。是 依證人許朝富前揭所為證言,被告范氏映紅是否知悉其所收 受之物品係為何物,且有共同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自非無疑。 (2)況且,證人陳逸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係分別證稱:「(問 :有何積極證據證明范氏映紅知情?)沒有」、「(問:依 你的觀點,范氏映紅是何角色?)我沒有辦法回答;(問: );(問:有無發現他們在范氏映紅家製毒的後續加工製程 ?)沒有」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69頁、本 院卷第110 頁反面),足見證人陳逸銘亦無法肯認被告范氏 映紅確係知情,且確有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被告 范氏映紅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確非 無疑。 (3)雖卷內所附之警、調蒐證照片有「范氏映紅進出該址」、「 嫌犯施彥澤、許朝富、范氐映紅前往台中龍井將製造安毒剩 餘物品、原料整理搬理該址」等文字註記(見99年度偵字第 1489號偵查卷第83頁及反面),惟被告范氏映紅所涉犯共同 製造毒品之行為,依公訴意旨所指應係指被告范氏映紅於99 年2 月4 日(公訴意旨誤載99年2 月5 日,見卷附許朝富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99年度偵字 第1489號偵查卷第79頁反面)下午3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 龍井區○○里○○路252 巷38號住處附近收受證人許朝富所 交付1 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溶液後,在其 上開住處結晶之行為,故上開蒐證照片所記敘之文字與公訴 意旨所指被告范氏映紅所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然 無涉,自難採為認被告范氏映紅涉犯本案犯行之證據。況且 ,被告范氏映紅雖有進入臺中縣龍井鄉○○村○○路89巷9 號租屋處,但被告范氏映紅進去一下就出來,且好像被告范 氏映紅的朋友住在隔壁,另證人陳逸銘曾透過房東進入臺中 縣龍井鄉○○村○○路89巷9 號之租屋處,但沒有看到東西 ,也沒有看到製毒工具,只有聞到液態安非他命的味道等情 ,此據證人陳逸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112 頁反面、 113 頁),則被告范氏映紅在短暫進入該租屋處時,是否有 看到任何與製毒有關之原料與工具,依證人陳逸銘前揭所證 ,自非無疑,故尚難以被告范氐映紅曾進入臺中縣龍井鄉○ ○村○○路89巷9 號之租屋處,即認定被告范氐映紅有公訴 意旨所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不待言;此外,另觀諸 註記有「嫌犯施彥澤、許朝富、范氐映紅前往台中龍井將製 造安毒剩餘物品、原料整理搬理該址」之照片,並無法辦認 被告范氐映紅確有在場,且有搬運任何東西,而此註記亦與 前揭卷附許朝富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業報 告表之記載:「小澤(應指證人施彥澤)駕1652-UE 貨車到 工業路,搬運數袋東西離去」之內容,並未提及被告范氐映 紅曾有至該址共同搬運物品離開之情形不符(見99年度偵字 第1489號偵查卷第78頁),故尚難認上開文字之註記係與真 實情況相符。準此,上開蒐證照片並無法為認定被告范氏映 紅確有涉犯本件公訴意旨所指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證 據,亦堪認定。 (4)至證人陳逸銘於偵查中固曾證稱:「根據鑑定書,我們在許 朝富的車上查獲的1 桶內含液態安非他命,純質甲基安非他 命的淨重為886.65公克,換算市慣為近70萬元,99年2 月4 日時許朝富一樣從施彥澤那邊取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的滷水 ,交給范氏映紅,依許朝富之前所述是要將這1 桶交給范氏 映紅倒掉,但市值近70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卻由許朝富遠 從他處交拾范氏映紅,請范氏映紅倒掉,且若真要倒棄,許 朝富不自己倒掉,卻交給范氏映紅倒掉,並不合理」等語( 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345 頁)。惟查,被告范氏 映紅於前揭時、地自證人許朝富處所取得之桶子等物,經送 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確均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殘留等情,固如前述,堪認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予被告 范氏映紅之桶子內所裝之液體應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無誤,但該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成份之桶子 所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均極微量,無法驗其純度一節,除有該 鑑定書存卷可查外,(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209 頁),並經本院函詢法務部調查局屬實,有法務部調查局10 1 年4 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103196360 號函1 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29 頁),足見當時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予被告范 氏映紅之該桶含有第二級甲基非他命成分液體之純度為何, 顯然並無法認定,則證人陳逸銘前揭於偵查中所為證言之內 容,應係以警、調於99年2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彰化 縣鹿港鎮○○街66巷27號旁空地,在證人許朝富所駕駛之車 牌8H-8262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液體之 純度(純質淨重886.65公克),逕以推論被告范氏映紅前於 同年月4 日自證人許朝富處所收受之液體亦為相同純度之證 述,但此顯乏證據證明二者之純度確係相似或相符,故證人 陳逸銘上開證述,是否可採,即非無疑。況且,證人陳逸銘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有無發現他們在范氏映紅家 製毒的後續加工製程?)沒有;(問:你們到范氏映紅家搜 索時,有無發現她家裡有無結晶甲基安非他命的過程?)沒 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10 頁背面),故依證人陳逸銘於本 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亦難認被告范氏映紅確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準此,縱使被告范 氏映紅係知情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之液體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惟如前述,證人許朝富係證稱被告范氏映 紅並不知情、證人陳逸銘係證稱無證據證明被告范氏映紅係 知情),惟仍無證據證明其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行為,則其所為亦僅可能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尚 無法認定其所為係涉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故證人陳逸銘前揭所為證言,亦難採為不利被告范氏映紅確 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認定依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2 人究否確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尚無 足夠之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 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2 人確有被訴之犯 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2 人確有其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 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 本院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黃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請問一下律師,事情是這樣的,3個月前我把一包毒咖啡交給家人,請他拿去醫院化驗,因為想了解這到底甚麼成分,事後三個月的現在,因為近日有跟家人起口角,於是家人就把毒咖啡交給警方,說我在處所吸毒,持有,於是警方3人上門帶搜索票找,可是沒找到任何毒品,我也被帶回去驗尿,一位員警作筆錄說那包毒咖啡15公克(我的疑惑來了 聽說2級超過10公克持有會有徒刑,但我根本不是當場被搜到啊,況且當時看到那包毒咖啡還有含咖啡粉才會15公克..),結果筆錄上竟然寫我持有,但那包毒咖啡不是當天在處所搜到的,只能說那是三個月前的東西,然後員警說函送,真要看還是驗尿結果,當然我知道驗尿結果一定會過,因為是整整超過三個月前的事情了,只是我在意說那份筆錄寫我持有是什麼意思?,這樣我會有甚麼刑責之類嗎,那包毒咖啡15公克 我不是現行犯 也沒被當場搜到 在處所也沒搜到其他毒品,那那包毒咖啡的筆錄會是硬栽贓我嗎 還是程序上只是做銷毀呢? 再者請問一下,筆錄上的聯絡電話會被監聽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次依同法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您可考慮是否供出毒品來源,若因而查獲,可請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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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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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看槍枝是否有殺傷力 如果沒有 那應該比較沒有問題 2.如果檢驗結果是有殺傷力 那看是否願意承認犯罪 這部分可以跟律師討論看看 如何做對自己權益比較好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您好
持有槍械至少三年以上
所以這是很重的罪
建議要請律師協助她處理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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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應該是其他人被抓
牽扯到你
但你要謹慎以對
因為你不知道你是被告還是什麼身分
更不知道罪名到底是販賣或吸食或其他
所以建議你找律師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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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希望有經驗的人可以給我一些建議,我們家3個小孩,從我出生後(我最小),我爸就開始賭博、吸毒,偷我媽錢,也不拿錢回家養我們!我媽都忍耐著養我們三個長大,當初最早一起住的房子,也是我媽辛苦繳房貸去年才還清,中間的日子,我爸就是一直罵人,鬼吼鬼叫,到後面也不工作,每天在家睡覺,2004年老爸發瘋罵我媽,差點打人,我們為了安靜的生活 協議離婚,我們就搬出來 租房子住(原本的房子還是讓他住,我媽繼續繳房貸,因為房子是我媽名子,我們也幫忙付水費電費,只希望他不要煩我們),中間幾年老爸還在騷擾我們,打電話說要殺我們之類的,後來有用這些錄音證據申請保護令也通過了,老爸一直對我們有敵意,還是繼續騷擾我們,最後也被判刑(幾天忘記了)(保護令的關係,他不能靠近我們),是我二伯付錢讓我爸不用被關,後來漸漸的才50幾歲的人,2009年左右老爸自己沒辦法生活了,就整個到處耍賴 騷擾鄰居,到處大便,整個家用的很髒 很亂,自己沒生活能力,我們又回過頭來 把他送到 希伯崙協會,接下來每個月的 生活費約 18000,也是我們三個小孩在幫忙負擔!我該怎麼辦? 每個月18000,實在付得很不甘心~ 壓力也不小!有想辦法申請到殘障手冊了!但是也沒幫助~沒補助!
目前希望:
1.希望能透過法律途徑~ 減輕扶養費 (只要低就好,不要求免扶養)
2.現在希伯崙幫忙照顧,他們也是很幫忙,所以不太想用不理會的方式,這樣希伯崙協會只是有新的困擾
您好
就本所曾處理類似案例經歷
他年老後無人照顧名下無任何財產
被社會局託管
當然因為他的案例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因此您可以跟希伯崙商量
你們先拒絕付錢讓你父親來提請求扶養之訴訟,法院會針對你們的訴求及父親是否有未付扶養之事為調查,如果日後訴訟判定你們不用負扶養義務,而你父親又是屬於低收入之人,希伯崙即可向社會局申請補助!


家裡工廠已經開了10幾年了,是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己花錢蓋的工廠,是為違章建築,這點屋主也知道,本次火災發生於今年五月中的凌晨45點,起火位置沒有任何電氣設備也沒有電線,且家人也都沒抽菸,經由鑒定結果起火點判定在推車上(四輪手動推車),除非有人惡意點火,不然根本不會自己起火,且住家與工廠並不在同一處,所以當時並無人在火災現場,而原本在工廠內的噴火槍跑到外面的草堆裡,消防隊鑑定負責人曾口頭上跟家人說"應不是電線走火且案情不單純"後就轉給刑事組,且經口供鄰居表示發生火災的前兩三天外面都有不明人士在大吵大鬧,有個送羊奶的當天經過他有聽到我們工廠裡面有聲音...不過他沒想很多就回去了,到家後才想到我們又不住工廠又出來看,工廠就起火了,監視器有拍到起火的時間點有人在附近,不過後來警察說因為監視器並未對著工廠內部拍攝且無證據證明是否有人進到工廠,故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且警察朋友說通常這種不太可能抓到縱火兇手的案子可能會判為意外失火;而最近隔壁遭火災波及的屋主寄來了民事訴訟狀闡明依建築法第77-1條與第77-3條(工廠為紙業相關工廠)與消防法第2、6條並依民事法184、185、213、215、216要求我們賠償約500萬元,指我們疏於管理,因此引發火災。另外補充,我們工廠有鐵捲門,是我們自己安裝的,房東知情,但外面堆放金紙原料的地方僅用低矮的鐵絲網圍起,房東也不想另外花錢替我們另外安裝,因此有心人也可以輕易跨入,而且我爸媽為人親善,街坊鄰居都很清楚我們從不與人交惡更何況結仇,但附近住有些許吸毒犯及不良少年等,有懷疑可能遭該類人士侵入並意外縱火。
昨天爸媽有去消防局拿到了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起火原因上面寫著人為縱火,那請問後續是否還會有其他需要賠償呢的?警察局方面是否會以人為縱火偵辦或結案呢?另外我們還有什麼需要先行準備的?請各位律師撥冗解惑,謝謝。


您好,家裡工廠已經開了10幾年了,是向他人承租土地,自己花錢蓋的工廠,是為違章建築,這點屋主也知道,本次火災發生於今年五月中的凌晨34點,火災地點為工廠放置金紙處,該處無電路及電線,消防局來勘查時也排除電線走火可能,由於現場遺留有一瓦斯罐於工廠外(為工廠所有,但本放置於工廠內)因此有懷疑是人為縱火,路口監視器畫面有拍攝到人,但無縱火之情形,因此消防人員不能斷定是人為縱火,且警察朋友說通常這種不太可能抓到縱火兇手的案子可能會判為意外失火;而最近隔壁遭火災波及的屋主寄來了民事訴訟狀向我們求償約500萬元,指我們疏於管理,因此引發火災。另外補充,我們工廠有鐵捲門,是我們自己安裝的,房東知情,但外面堆放金紙原料的地方僅用低矮的鐵絲網圍起,房東也不想另外花錢替我們另外安裝,因此有心人也可以輕易跨入,而且我爸媽為人親善,街坊鄰居都很清楚我們從不與人交惡更何況結仇,但附近住有些許吸毒犯及不良少年等,有懷疑可能遭該類人士侵入並意外縱火,但苦無證據,現在又受求償所擾,可否請律師替我們釐清一下,此狀況該如何了結,因為家裡生財工具也都被燒了,還有個妹妹在上學,經濟狀況也不好,50萬都賠不出來更何況500萬,不是我們不認,而是真的不甘,不甘我爸媽為人親善,晚年卻要受苦遭折磨,懇請各位律師們替我們想想辦法,拜託了!

您好
如果鑑定出來並非你們的問題
根本一毛錢也不用你們賠款
這跟違章建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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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bug741223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另外補充一些,火災發生後消防局有來做現場鑒定,火燒起來的位置沒有任何電氣設備也沒有電線,且家人也都沒抽菸,經由鑒定結果起火點判定在推車上(四輪手動推車),除非有人惡意點火,不然根本不會自己起火,且住家與工廠並不在同一處,所以當時並無人在火災現場,而原本在工廠內的噴火槍跑到外面的草堆裡,消防隊鑑定負責人曾口頭上跟家人說"應不是電線走火且案情不單純"後就轉給刑事組,且經口供鄰居表示發生火災的前兩三天外面都有不明人士在大吵大鬧,有個送羊奶的當天經過他有聽到我們工廠裡面有聲音...不過他沒想很多就回去了,到家後才想到我們又不住工廠又出來看,工廠就起火了,監視器有拍到起火的時間點有人在附近,不過後來警察說因為監視器並未對著工廠內部拍攝且無證據證明是否有人進到工廠,故應該會以意外失火結案(剛剛問我警察朋友,他說"承辦偵查佐:未發現可疑人士縱火、朝意外失火方向結案"),怎麼辦...
... (恕刪)
現在隔壁的屋主於起訴狀闡明依建築法第77-1條與第77-3條(工廠為紙業相關工廠)與消防法第2、6條並依民事法184、185、213、215、216要求我們賠償高額損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k屬三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 規定可知,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您朋友應可主張根本不知有拿給傳播吸食。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為您閱卷,才知道檢方以何種事實起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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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僅有單一指認,或前後供述不一,可爭執證詞之可信度、證明力等,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並與您朋友討論訴訟策略與辯護方向,準備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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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15日要執行,則19日之開庭法院直接向監所借提即可,但建議應先向法院陳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非被告,無須到庭之,但由於您為繳交保證金之人,若被告未到庭,交沒收您繳交之保證金,故您應確認被告有到庭,避免遭沒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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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打電話至地檢署詢問案件進度,及告知您現居地址,避免您漏收相關法院文件,在關於施用三級毒品部分,由於您未成年,可能會須接受少年保護官之保護管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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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離婚協議書部分還是必須對方簽名,所以建議你先擬好,要把監護權、撫養費、探視權、剩餘財產等問題都寫好,這樣以後才不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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