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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維 101-04-22 21:26

請問一下有一些網拍網站他們的照片都取自MOBILE 或 官方網站的照片

這樣子直接擷取照片沒有造成違法嗎? 有些還有加上自己的浮水印

這樣子真的沒有侵權問題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4-23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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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把MOBILE或官方網站的照片直接當作網路拍賣商品的示意圖,如未得原照片著作權人之同意,確實已經是侵害照片著作財產權。因為這屬於攝影著作,他人享有不受他人侵害著作權之權利。即使再加上自己的浮水印,也還是同樣侵害照片著作財產權。(參照著作權法第17條)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冠維 101-04-24 22:42

那請問一下有標明出處的話算是違法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4-25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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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標明出處,並不代表已獲得著作權人同意,所以在未同意的情況下,仍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除可主張合理使用(如新聞報導或評論)。所以一般商業行為,因為有涉及獲利,所以使用他人攝影著作原則上還是需要著作人同意,僅標明出處是不夠的。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芝星 101-04-20 17:19

你好想請你幫個忙~
就是阿~
我們家的土地共有土地,最近將要被強制分割
而且全村的人都很同意,大家都希望自己的土地在路邊。
而我們家位於路邊,本來代書是說會幫我們留我們家那一塊地,但是我們只能擁有十五坪的土地,但是我們家的佔地面積卻多出1.5坪的地,雖然有一直跟自己的大伯說好心的分我們2坪的地,但是他卻一直不肯,所以代書就把代代還未繼承土地的子孫的地放在我家後面,如果他們無法繼承的話我們家是可以跟政府買土地的!
P.S.尚未繼承共有三十幾個人。

但是最近的審判有人提出異議,那就是尚未繼承的那些人...,他們說”為什麼大家的地都是在路旁,為什麼我們家的地是在我家後面卻不是在路旁呢?”

然後最近我聽我媽說,當初在建造這房子的時候原本是要申請登記的,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卻被取消申請,所以我們家算是違法建築....。

而且阿~我們家有幾坪的地不是要被分割土地,怎麼說呢,假如說是甲地要分割,乙地沒有要分割,而我們家剛好有佔甲地跟乙地...就是這樣。

這樣子的話我可以用什麼方法來保全我家呢??
拜託你救救我們家阿....
不然我跟我爸媽都得喝西北風了! QQ~

 

1. 說實在的你的問題好像不是很明確

 共有土地要訴請強制分割

 程序上討論共有人如何分配本來就相當繁複

2.如前順位位拋棄根本還沒有輪到後順位繼承繼承

 不知道板大所表示的是什麼

3.如果甲乙兩地共有人有多數相同

 或許可以考慮一併分割

小桃紅 101-04-17 19:02

我所工作的地方是教育單位,半年前我到這地方工作,單位一直有挪用公款的習慣,
也就是雖然申請1萬只用了4000,要把另外6000都完全請下來,方法是請學校教師當人頭請領輔導費用(人頭是身心障礙學生)稱之為"公費",一開始主管都說 要挪為輔導學生業務時不能報帳項目使用,但後來我發現原本的員工和主管通常都拿去吃吃喝喝...,吃蛋糕、喝咖啡、買冰箱(放主管座位旁)、買電腦(放辦公室)。但是學生有需要 或是業務有需要使用時,我不斷遭到主管拒絕,所以抗爭反對作假帳,

我個人業務不曾協助作假帳,是其他同仁倒楣。兩週前很衝動的,我在自己臉書上留言,以下:
抱著螺絲釘的驕傲,我的夥伴今天會議上,在多次革命後終於拒絕主管A錢、做假帳成功!
為這小小的成功我感到無比的激動與驕傲。雖然我們要開始被找麻煩和懲罰了,
不過,此刻的我,絕對無法再如同當年因為不做正確的抉擇而讓靈魂真正地害怕! 

(我的狀態是只有朋友能看見 且好友名單內只有一位跟我一起進來新進同仁,他完全沒加公司同仁)但剛剛下午在中心會議上被逼問了兩個小時,要我道歉,但又不明說是FB的事件,所以我也沒有表示我要道歉,因為作假帳的事實我都備份了,所謂的中心公費的使用方法與紀錄也都是主任與資深同仁才能過目,因此我不知道就法律層面,

我有毀謗或是造謠嗎? 因為我真的認為這樣挪用款項在主管個人人際關係等項目上是
作假帳與A錢阿,但是膽小的我 ,如果真的是違法的,我願意刪文與道歉,若我刪文會否構成損毀證據呢?

我已經有向其他單位諮詢申訴管道,看來保守的學校體制很可能站在主管這邊。所以我若站得住腳,我希望可以不用道歉,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申訴呢?

   

小靖 101-04-17 17:39

您好,我想詢問關於本票的問題:

(1)因賭博債務所簽立的本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違法所得所開立的本票是否有合法的債權關係

麻煩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4-17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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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雨 101-04-15 13:12
1.請問如果補習班的學生於現場上課時,以MP3錄音錄音後燒成光碟,是否有違反著作權違法重製???
2.如果該學生在上完課後,於網路上賣出,該錄音,是否有違法??第三購買人是否有所有權???
3.如果該第三購買人,於網路上在轉賣出是否違法??
4.該補習後來將該上課內容,製成正版光碟出售,那上補習班的學生上課自行錄音的是否有可能成立重製要件??
5.是否有新舊法之分 或修法前後之分??? 7.因為我有把該檔案,另外復製一份從網路上賣出,因而被告重製...如果我被告成立會有什麼的下場??? 6.還有我現在現有的證據只有,錄音內容,因為是上課學生自行錄製的,所以有錄音筆放罝桌上時聲罝聲,翻書聲及因電力不足的於上課時突然中斷換電池,而把檔案分成二個的情況,
因為現在成了被告,心理相當的難過,,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4-15 13:29

自己使用不違法(因為是合理使用),但販賣的話就違反法律,侵害補習班著作權

 1.他人的演講是「語文著作」。如果是錄音供自己學習用,這樣的使用情形是屬於合理使用;如果是燒成光碟而留存,供自己反覆聽而未營利,是會被認為未侵害著作權的。

2.但是如過將該光碟重製而於網路上賣出該錄音,屬於商業行為,而有獲利,若未得著作權人同意,是已經侵害著作權財產權。又因該錄音屬於違禁品,第三購買人,亦不得以侵害著作權之方式再為利用。

3.第三人再賣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也是違法行為。

4.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因為授課本身即屬著作,故不論補習班有無製作光碟,自行錄音均屬重製行為,所以除非補行班同意,或者有合理使用的理由,如果未得同意擅自錄音,一般來說都會被視為違法錄音

5.著作權法近年來有數次修正,自有新舊法之分,但近年來修正內容與您的情形似乎無太大關聯性。

6.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可能會被處刑罰及民事賠償。原則上侵害著作權法罪屬於告訴乃論,但例外於以光碟重製犯罪時不需告訴乃論。如果是告訴乃論罪的情形,可以試著和解

7.你所提到的證據可以證明是同學自己錄音而重製,可以試著主張自己並無大量散布之意圖,而並未使補習班造成重大損害。

(參照著作權法第22、91、91之1、100條)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水畔居 101-04-13 10:01
1.若我把收集到的名片PO在網站上是否違法?
2.若取得對方同意是可就可以PO上網站?
3.要口頭或者書面同意之類的證明嗎?

別人的名片上會有圖案及文字的創作,你的行為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除非你已經得到對方的同意,建議你不要隨意把別人的名片掃描放到網頁上。

關於著作權人的同意部分,建議你最好以書面為之,以免以後有爭執時你沒辦法舉證。

 

mily 101-04-11 13:41

公司於2012美容展期間有刊登一台儀器的說明於大會場刊上,因為稿件並非公司所製作,現在收到通知說:這台儀器的說明,屬醫療器材,違法刊登,最高處60~2500萬罰款. 4/18需要到案(衛生署)說明,我方該有如何作說明,可以避免罰款????????

沈恆 (沈律師) 101-04-11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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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y 101-04-11 14:50

因為敘述的文案是外包的學生美工上網去抓別人網頁的資訊,因此,我是否可從哪種方式切入點,進行4/18到案說明的內容,例如:儀器的進口貨單說明,還是?當時美工上網去抓的別人網頁資訊說明.該如何進行下一步,是比較安全的??

阿建 101-04-11 12:45

k他命是我跟朋友兩個人一起合資,一人買一包,一人花1600元,但是是我一個人去酒店買的,過兩天後才拿給他))不知道這樣有沒有構成販賣,轉讓或者違法的行為??

 如果被查獲還是會以販賣或轉讓查辦

 畢竟合資購買雖然是事實但檢方還是會認為只是說詞

 

 

阿建 101-04-1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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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大哥 101-04-02 07:24
建築物跟地號是46位共同持有254坪~是市場攤位沒有做生意由其中1位共同持有人居住使用~大門設備全部是這位共同持有人的~這幾日有1位共同持有人(5坪左右)因被銀行跟法院書記官帶兩位警察帶鎖匠開鎖進入這市場攤位~但居住使用人~不是債務人房間也被侵入開辦公桌~還有多位不是債務人的房間也被鎖匠開鎖侵入搜索~全沒有扣押跟法院封條~這要如何處分~這銀行人員跟法院書記官有沒有違法搜索~請教網友這些不是債務人要如何提出告訴

 昨天我到法院按鈴申告銀行人員~非法侵入民宅非法搜索~我照上所說~檢察官說受理這案件~並交待我把屋內外拍照片~清點財務有無損失~下次出庭時呈交檢察官~財物因我都是1件1件化20年時間陸續收集~真的很難找購物來源~我也沒收錄登記~短期內也難說出缺少何物~這要如何~現我生活在恐懼的地方~不知何時事情還會發生~46位共同持有的地方

 

林智群 (klaw) 101-04-02 10:56

法院辦理執行只能察看債務財產,沒有搜索權,也不能隨意進入其他人房屋,

不然就是違法執行,可能觸犯侵入他人住宅罪

您好:

如果法院書記官於執行公務時,確實有侵害到其他非債務人的權利,基本上是循國賠訴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依您所述,銀行跟法院書記官帶兩位警察帶鎖匠開鎖進入這市場攤位,雖然「不是債務人房間也被侵入開辦公桌,還有多位不是債務人的房間也被鎖匠開鎖侵入搜索」,但是法院並沒有扣押跟貼封條查封,如果您無法證明法院書記官確實有故意或過失,同時因為此故意過失造成非債務人之權利受損,國賠訴訟也不一定會贏。

請問當下有非債務人但遭侵入者有受到損害嗎?

JEFF 101-03-20 14:52

親愛的律師您好:在下訂購網路上的商品~一經查發現是違法是否能對對方提起訴訟呢?詳細情形如下:http://forum.ruten.com.tw/replylist.php?article=6846735&target=mozartfans&page=1 懇請律師您提供專業的意見與分析~非常感謝您~!

韓涵 101-03-18 14:24

對不起我上次問
我因為學校朗讀
到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
下載一篇韓愈-師說的文章和影音檔
也把這一篇韓愈-師說的文章和影音檔轉寄給好友分享給好友
我這樣算是侵犯他人著作權

律師回答

只要是合理使用範圍內都不違法,所謂合理使用就秉持一個大原則,不能藉以牟利

所以說我轉寄網路上的文章和影音檔給好友不會侵犯著作權

只要不要把網路下載的東西拿去賣用來賺錢是這個意思嗎

pinky 101-03-14 17:06

小弟去年做soho,幫客戶客製ERP程式,
此ERP系統是國內某知名公司的產品,
客製行為被此軟體公司得知了,
現在收到存證信函,內容提到修改程式已侵犯到他們的權益,
請問這種行為法律上會構成違法的嗎??
接案時,無複製,無備份,皆遠端連線至客戶端修改,
違法成立,我可以主張,我沒修改,只提供顧問服務嗎??

 你好,

       既然你於問題中自承已有客製化ERP系統或軟體之服務,你欲抗辯無修改,或重製著作權電腦程式著作之嫌,似乎難度過高,因此部分已非單純民事糾紛,已涉刑事責任.

      建議你儘速洽詢專業人士意見,切勿僅以己身常識處理,以免因小失大.

      周兆龍律師

pinky 101-03-20 20:31
回覆 周兆龍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你好,再請教一下,系此統本就有提供源碼供修改,這樣也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Terrance 101-03-13 10:53

我老婆在某國中補習班任職輔導老師!  而他們公司簽訂的合約書中有一項:甲方因營運需要必須異動乙方之工作項目,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但前幾天公司要求他們在上課期間進入校園,以發放零用錢方式取得國中學生的聯絡資料!  這種方式是否違法呢?  若有違法,我需要準備什麼證據才能舉發這家補習班呢?

我老婆與公司任職合約簽訂為一年! 但此公司常有些不合理要求(例如:星期一到六,每天都上班8小時了! 禮拜天還要他們去加班4小時), 提出離職對方又不肯放人,  做法實在過分!

請問律師, 我需要怎麼作(如何蒐證&向哪些單位投訴)才能揭發此公司過分的行為呢?

 

余水 101-03-03 13:34

不好意思,是這樣子的..在1月時我向租屋仲介屋了一間套房,一個月租金5000
當時租屋契約書上是寫要押兩個月的押金,但是我們跟仲介商量能不能先付一個月的房租和一個月押金,等下個月再付另一個月的房租押金,那時仲介說好
當初仲介有跟我們說隔音良好且租金包含網路第四台
但住進去三天後
1.發現我們的天花板隔層會掉粉塵,且我們的天花板上方有抽水馬達,一旦有其他住戶時用水的話就會很吵,甚至半夜無法入睡
2.我們的第四台是和其他住戶一起分的,所以收訊很不好,看電視時雜訊很多甚至畫面變成黑白,已有跟仲介反應過了.他有來處理..但是都沒有改善
3.我套房裡有一處是屬於改建的(好像是違法的)天花板與天空只有1片塑膠玻璃之隔(我們位於頂樓)所以當下雨時或者有飛機經過時身音很大聲,不是半夜無法入睡就是一大早被吵醒
基 於以上這些原因我決定要搬家,契約書上說如果違約的話要扣兩個月的押金契約書是屬自製的並不是書局賣的那種,我目前只付了1個月押金與1個月房租,但是 那天要與仲介解約時他卻說我還沒有付房租,我跟他說當初是說好先付一個月押金房租,但他說要以契約書為主,我說就算我之前付的你都當成押金房租就直接從 裡面扣不行嗎?他說契約書上寫違約要扣兩個月的房租我就是得讓他扣,並且還要再付房租給他.他說如果我不付就要告我
請問這樣子的形況下我該怎麼辦,我聽人家說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 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以這條民法來講我是沒有違約的,但是今天收到仲介寄來的存證信函,上面說我欠他一萬塊,請問我該怎麼辦?

回覆 余水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是這樣子的..在1月時我向租屋仲介屋了一間套房,一個月租金5000
當時租 ... (恕刪)

 1.租賃物有瑕疵需要修補

   可以催告請求出租修繕

2.你可以引用這法條

   不過是否構成仍屬未必

3.可以考慮請求修繕

  如果不願意在終止租約

  或許主張起來比較站的住

余水 101-03-03 14:09

但是我們已經搬走了...我們有提前大概10天跟他說我們不續租了

所以這樣子來說是我們理虧嗎?

因為那些問題是他無法改善的....

存證信函說我們欠1萬塊是沒有的!

那該怎麼辦..?

大妮 101-02-28 18:52

如果我發一些網站發表成人內容

像是無名小站那樣,網誌已經用密碼加密,需要密碼才能瀏覽

密碼不公開,只有我和一些朋友和少數網友知道

想問以下

1.加密碼才能瀏覽網誌,少數人知道密碼,且密碼不公開,會違法嗎?(要密碼才能看應該不能說算公然猥褻了嗎?)

2.如果我朋友把密碼洩漏給別人,那個人沒有18歲的話,這樣會違法嗎?

Kevin 101-02-26 09:56
請問懂法律的人:

有一個算有點認識的學弟他在Facebook放了幾張鞋子(中國紅)的圖並要販

售,因為這是一雙可以燒破壞的鞋子,而且年代久遠,所以看到之後我就發

表我的感覺,如下:燒那麼難看,底那麼黃,砍半賣我都不要。他後來就

回:XXX沒辦法,已經這樣了。之後就迅速的刪文,直到隔天他來找我說為什

麼要這樣說?我就跟他說那只是我的感覺,然後就和他道歉了。後來有來找

2.、3次,說那雙不是他的是朋友的,他朋友說我有沒有要道歉的意思就要來

找我。我就跟他說當初我就有已經和他說我有和他道歉的誠意然後再道歉一

次。直到2月26號他哥哥就打給我說我欺負他弟弟,造成鞋子沒辦法出售。他

哥哥有找一位朋友對我說要怎麼辦?後來他開出2個條件,1.就是全額買下來

(12000元) 2.就是要找網路警察處理(毀謗),我跟他說交給學校,學校會和警

察一起處理。我們也同意了,但他說只要他弟弟被記過就會來找我好好的"處

理"。雖然一開始不應該多嘴,但我也不希望用到這樣。

請問這樣我有違法?會負什麼樣的責任?最後他這樣有恐嚇嗎?謝謝
紫小嵐 101-02-16 11:00

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
我丈夫的父親在我丈夫尚未出生時就已經外遇,然後就失蹤也逃避辦理離婚手續,直到我丈夫7歲的時候才想起有個兒子,離婚的條件就是他要帶走小孩也就是我的丈夫,離婚協議書上還有附加條件,就是倘若父親有任何違法且被判刑入獄小孩就歸母親不得有議(事實上他曾經入獄服刑,只是母親那方並不知情,所以也沒有去要回扶養權)。

我丈夫的父親把他接回家之後也完全不管他,沒多久也再婚又離婚了(也是因為外遇),偶爾才會出現在家裡,通常都在外遇對象家生活,整天賭博。所以我丈夫在國中時就靠自己打工過活,知道自己兒子有能力賺錢的時候,就利用阿嬤跟我丈夫拿錢給他用,甚至以我丈夫的名義去向我丈夫的生母騙取財物,而他父親的姐妹也以我丈夫的名義向我丈夫的生母詐騙取財多次(例如誆健保費欠繳或是要領補助必須先繳款....等等,有匯款紀錄)。

直到婚後,認為這樣的環境實在不適合生活也為了以後孩子的教育(因為阿嬤、姑姑也賭博,而且天天約一堆三姑六婆到家裡搞得烏煙瘴氣),我們決定搬離。由於阿嬤會要錢來當她賭博的資金,屢勸不聽,更對外高調表示我們不拿錢給她就是不孝,大打苦肉計,於是我們索性斷絕連絡。

請問如果我丈夫的父親以後要告我們棄養,是可以告的嗎?
假如告了,我們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PS:我丈夫7歲那年被接回去,已經多出一個妹妹了。而又再婚的對象也可以證明他父親從來不工作,成天賭博、在外拈花惹草,也從沒盡到做父親的責任。只是那個阿姨已經罹癌,可能不久於人世。

要怎麼做才能讓法官相信?
還是我要準備哪些證據或是證人?

阿皓 101-02-16 10:56
我國在98年7月1日修正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67條中說大陸配偶可以繼承台灣配偶的遺產,且沒有上限以及可以繼承動產

那我想請教各位大律師幾個問題:
1.如果雙方的婚姻是在修法以前結婚,可以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嗎? 因為信賴先前的法律,所以不適用嗎?(我覺得這有點牽強, 因為在法官的立場可能會覺得修法以後有利於家庭和諧之類的,所以應該適用後法!)

2.那如果要避免大陸配偶繼承財產, 可以先在大陸配偶要離開台灣前,請他簽一份拋棄繼承書嗎? 那這份拋棄繼承書會不會因為台灣的配偶尚未死亡而不具效力呢?

3.另外還想請教老師,如果台灣配偶死亡, 大陸配偶是否可以先適用民法的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先要求分配財產,再和子女分剩餘的遺產呢?

4.如果想要避免大陸配偶分到財產,應該要如何做, 才會既不違法又有法律上的效力呢?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7-22 18:53

 

阿皓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財產的相關問題,本所回覆如下:

壹、繼承法規之適用係以繼承開始時之法規為準,而非以結婚時之法規為準

一、依民法第1147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死亡而開始。」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因此,有關繼承人之身分資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起算、繼承拋棄發生溯及效力時點、繼承遺產範園之確定、遺囑效力之發生等,均以繼承開始時決定其法律關係。因此,繼承開始之時點若於舊法時代,就應當適用舊法;繼承開始時若是在於新法修正後,應當適用新法。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陸法字第0980025669號函指出:「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固為維護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之生活及財產權益,進一步保障其繼承權。惟就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事件,並無明文得溯及既往適用,考量溯及既往,係法律適用原則的例外,本應從嚴;復以,依舊法已處理終結之繼承事件,倘得適用新法重為處理,將造成法律關係混淆,影響法律關係安定性,且如繼承事件有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於繼承開始時,依舊法已確定之應繼分或應繼數額,尤不宜因新法修正而影響繼承人既有權益。」因此,主觀機關認為舊法時代已處理完成之案件,就已終結,不適用新法規定,以確保法之安定性。

 

貳、拋棄繼承有法定之要件,若不符合將導致無效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因此,民法所說繼承權的拋棄,是指在繼承開始以後,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如果在繼承開始前,也就是被繼承死亡前,預先作繼承權的拋棄,在法律上,不能認為具有拋棄繼承權之效力,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判例參照。

 

參、大陸配偶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按兩岸關係條例第 53 條:「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結婚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第54條:「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因此,兩岸婚姻離婚後於台灣地區所有之財產,應依法適用民法有關夫妻剩餘財產之規定,自不待言。

 

肆、

關於合法避免大陸配偶分得財產一事,所涉及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甚為複雜,急需一個專業又細心的團隊協助處理。本所秉持專業與服務,對您的法律事件提供完整而專業之建議與訴訟及非訟之規劃。誠摯邀請您來本所詳談以確保您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本們不僅僅是您可以倚靠的律師團隊,對於您的案件,自始至終都將以對待家人般的心情關切所有細節。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8803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5樓之4(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boadicea 101-02-13 00:14
您好~~有些問題想詢問~ 父母親感情不合,因近日父親要買房子貸款,跟我要母親的身份證影本,母親後來擔心會不會用她 的名義去借貸,而母親名下有房子,父親有權力去動用或更改房子持有人嗎?因為母親也擔心父親 是否會拿她的房子去做抵押?(銀行或一般民間貸款),父母親尚未離婚,母親名下的房子所有權目 前到底是屬於誰呢?假設~父親去申請房地契做為貸款的抵押(在母親不知情之下),能隨便就能申請 出來嗎?還是違法的?
蔡明哲 (阿哲) 101-02-13 01:20
目前夫妻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去約定,各自有所有權,當然各自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如果未經對方同意去處分對方財產,可能會有法律責任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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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0226 101-02-12 11:00
一間屋子房東交給仲介出租給他人 那他人在這間屋子做違法的事(吸毒)
造成左鄰右舍要忍受每天吸著二手毒的日子
我們左鄰右舍可以做出那些要求或賠償呢  我們是屬於社區大樓

建議您可以先行報警,然後視情形對屋主以及承租人提起損害賠償之告訴(如果屋主知道承租吸毒的話)。

 

king0226 101-02-21 19:51

 謝謝劉律師 我會反映給我們大樓管委員知道

P小姐 101-01-20 00:51

律師您好:

可以在網路上公開我所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嗎?

若不行公開的話,請移除,不好意思。

因我想詢問律師,請幫我看看,我要發給她的信件,陳述內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

因S小姐用公司住址寄來存證信函,這樣子算用公司名義寄發私人信件嗎?

我可以寄掛號信件到其公司嗎?

P小姐:你未經本人許可,於2010年11月15日竊取本人照片上傳FB公開網站,已觸犯刑法竊盜罪,並侵犯本人肖像權,又公開辱罵本人虛情假意.批腿等等不堪入耳之言詞,已購成公然侮辱之罪嫌,當時經由你先生保證你日後不再有這樣的行為,我們才未提出告訴,不過近日你又於fb私自散發不實訊息,傳送手機簡訊辱罵本人,擾亂本人正常生活作息,限你於收文後,親自道歉並保證日後不再騷擾本人,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

下列是我想要回應的內容:

因於2012年1月收到XX中部科學園區所寄出的存證信函,S小姐要求本人親自道歉,否則依法提告,決不寬貸,故在此先對於在2010年11月未經你本人同意前,引用其法國蜜月照一事,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並保證之後不會再有此不尊重當事人的行為。

網路公開討論丈夫和你來往過程中,因他說過曾為你購買衣服、鞋子、包包、導航系統……等商品一事,還有兩人在2007年9月一同至日本出國旅遊四天三夜之事,也見到P先生護照資料有此趟出入境資料之事實,P先生曾與你多次單獨吃飯、逛街、逛賣場、陪同你詢問公職考試、也曾多次到你台中住家和家人相談甚歡和一同出遊。

最後詢問P先生在說明分手原因是友人告知他,見到S小姐在這期間也有其他約會對象,兩人才停止往來。因暸解丈夫生活簡約,顯少主動有購物意願,也並非對每位同事都出手大方的個性,才會誤會兩人有交往的情形,而S小姐曾在電話中哭著說,承認自己錯了,請丈夫勿張揚此事。我在談論此過程用詞較不妥當,而讓你覺得有不堪入耳之言詞,再次置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自2010年11月後,只知丈夫有向你和母親為此事件道歉,不知丈夫和你有何約定保證之事?但本人從此也未再有網路談論此事和使用你的照片。2011年12月2日因見你傳來的” 不要再把我加入朋友~因為你不夠資格當我朋友”,才回應此訊息。還有之後你說本人” 做這種小人的行為”那是如何呢?若你無法舉出實證,是否也構成”毀謗罪”呢?另外最後你所說的” 當初的我們相處得很愉快,如果像你幻想的那樣~~到現在還能維持朋友關係嗎??”因見你有疑問,而本人所陳述的事情也並非幻想,都是透過丈夫描述你們來往過程而寫下的,故才以手機簡訊方式做出回應,並非故意做出擾亂你的正常生活作息的行為。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1-20 20:29
回覆 P小姐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可以在網路上公開我所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嗎?

若不行 ... (恕刪)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1-20 20:30

 依署名決定何人之名義

而非地址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41

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之訴、第5條課予義務之訴係採訴願前置主義,從而,如不服原處分得於收受處分書後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以訴願書提起訴願,有關訴願應注意事項與訴願書格式可參考本院網站「書狀範例」之「訴願須知」。

 

第四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  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資料來源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4

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至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因此,人民不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 分時,可依訴願法第4、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 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違法或不當之處分。又訴願之提起,應於行政處分達 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如係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前項期間自知悉 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2-30 08:21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可依行政訴訟第1、14、56、58條之規定,於收到處分書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訴願法第4條第4款) 提起訴願。又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後,人民如仍不服訴願決定,則可依行政訴訟第4、13、14、105、106條之規定,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 ,以行政訴訟起訴狀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 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資料來源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Shawn 100-12-24 08:38

律師您好,近日騎乘機車時與另一台機車發生行車糾紛,對方態度極差且言語粗暴,我為維護權益及安全考量,於是我拿手機全程錄影拍攝,但當交通隊警察來時告知我這是非法取證及侵犯肖像權,並說對方可告我"侵犯肖像權及精神損失",而個人認知錄影取證是無違法,所以內心存疑,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本人具體問題如下:1.本人是否可錄影取證?也就是說從事發開始及警察辦案,簡單講就是從頭到尾?2.何謂非法取證?所涵蓋為何?3.何謂侵犯肖像權?我當時狀況是否涉及?是否會被告?4.如我可以拍攝,那交通隊警察是否涉及恐嚇?5.不管任何事件取證,在公開非偷拍下是否可以使用錄影方式?6.如我可以拍攝,那我是主張哪種權益或法條?我該如何回應交通隊警察?

Shawn 100-12-24 08:21

律師您好,近日騎乘機車時與另一台機車發生行車糾紛,對方態度極差且言語粗暴,我為維護權益及安全考量,於是我拿手機全程錄影拍攝,但當交通隊警察來時告知我這是非法取證及侵犯肖像權,並說對方可告我"侵犯肖像權及精神損失",而個人認知錄影取證是無違法,所以內心存疑,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本人具體問題如下:1.本人是否可錄影取證?也就是說從事發開始及警察辦案,簡單講就是從頭到尾?2.何謂非法取證?所涵蓋為何?3.何謂侵犯肖像權?我當時狀況是否涉及?是否會被告?4.如我可以拍攝,那交通隊警察是否涉及恐嚇?5.不管任何事件取證,在公開非偷拍下是否可以使用錄影方式?6.如我可以拍攝,那我是主張哪種權益或法條?我該如何回應交通隊警察?

Edwin 100-12-17 18:01

律師大大們您們好

小弟遇到了一件狀況, 需要請求協助

首先, 小弟前公司因為內部管理問題不知怎樣, 內部主管人事要將我除掉 (我已離職好幾個月)

因為上頭老闆說大家跟我很好, 為什麼不是大家跟"你"好 暗指他的管理能力有問題

外加上該名主管誤以為我在臉書的留言是在講他, 莫名其妙被交惡

然而, 現在他在公司內部不斷的放話毀壞我在前同事的形象
簡單說就是他疑似逼迫某位跟我較要好的女同事將我跟她的對話記錄給他看
然後他取得記錄後就到處在公司說我是劈腿男負心漢禽獸喪心病狂, 利用完同事就丟的混蛋人渣

我想提問的是
"該女同事不管是自願還是被逼, 該名主管未經我同意就將私密對話給公開的話, 是否違法?"
在公司以我個人私事行為不斷攻擊我, 毀謗我, 我該怎麼辦? 我跟誰在一起與他無關啊~

謝謝

100-12-11 19:27
為人作保 借款人未還款 銀行超扣下我的存款如何解套? 民國八十六年間,本人為人作保向銀行貸款。 二年後該借款人口頭告知我:其貸款業已償還。 其後十幾年中一直聯絡不到該貸款人,直到100年十二月七日,接到法院公文通知,內容言明將查扣本人名下五十萬元之定存;查証之下才知十數年前其聲稱業已還款之說全屬謊言。 十二月七日當天下午,為了解事情全貌,本人親自前往銀行查詢之時, 竟巧遇借款人與另一連帶保証人,正在與銀行人員簽定和解申請書。 對方在未經本人在場亦未授權之情況下,擅作主張偽稱本人同意扣我存於銀行之新台幣五十萬元定存,而未有任何一方知會本人;當本人於銀行巧遇此情況時,該一干人等與銀行人員已經完成違法之偽和解以及不法之扣款程序。 借款人除被查扣之壹佰貳拾萬元外,尚有一筆房產被查扣,銀行人員再查扣我伍十萬元,實屬超扣(欠款金額約一百九十萬元);而一干人等所簽違法合解書,未扣借款人的房產先扣我之五十萬元。是否有串通圖利(借款人)之可能。 另一連帶保証人,在八十八年間向我借款貳佰萬元,騙我說每月分期還款,事後一直避不見面。留下之聯絡電話,事後竟改變號碼也未通知我,此次見面竟又留下假電話號碼,其行為是否實屬詐欺行為。 12月8 日早上十一點多時曾多次去電銀行承辦小姐,訊問這筆借款之事, 並留下電話請代為聯絡借款人等。 結果在下午兩點多他們就急著簽申請書說同意扣我錢,並結束此筆債務銀行承辦小姐等一干人都未聯絡我,幸好被我巧偶到 借款人尚有一筆房地產,只知大約地點,如何可查到她房地產的資料
當初你牽連帶保證書的時候,銀行一定會要求你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所以只要債權人不按期繳款,銀行就可以向你請求償債務人的債務。 有沒有超額扣押的問題,因為房子還沒拍賣,拍賣可以拿到多少錢也不一定,而且銀行也不一定要先扣債務人的財產,它們可以同時扣債務人及扣保證人財產,你就算向法院提出超額扣押的異議,法院應該也會直接駁回。 至於有沒有詐欺,通常保證債務的情形,尤其是對方還有財產的情形,你很難說對方是詐欺的。
欣欣 100-12-13 10:1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當初你牽連帶保證書的時候,銀行一定會要求你同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所以只要債權人不按期繳款,銀行就可以向 ... (恕刪)

1:連帶保證人需年滿幾歲呢?2:幾歲以下作保無效呢?3:長大後保證人能否申請此筆保證無效呢?

4:如借款人還款多年後死亡~那債務就是保證人要還嗎?

子豪 100-11-23 14:03
想請問一下,日前受傷,公司有幫忙保團體保險,然而被保險人是我,因為我有開刀住院,所以第一筆理賠金是近2萬元,不過保險公司是開立支票支票上頭寫我的名字和禁止背書轉讓的,不過公司卻因我是職災,且我又沒和公司和解,索性將支票偽造我簽名(在保險公司切結書上,簽了我名字取消禁背將此支票兌領了)這部分我向保險公司求證了,他們總公司也寄了一份影本切結書給我,我向保險公司否認我的簽名,不過保險公司有跟公司提過他們涉嫌偽造文書,所以告訴公司要將理賠金給我,公司回保險公司說,叫我自己去跟他領現金,我心想我受傷的人且行動不便卻要我本人到公司去領,那麼我也沒和公司再聯絡,想請問這樣子公司是否違法呢?有起訴的時間性嗎?我只知道他們偽造我簽名簽在切結書上的日期是97年11月4日,不知是否過了追朔期呢?如果罪名成立,是購成什麼罪呢?(是偽造文書有價證卷罪嗎?還是....)刑期是多久呢?
  不過後來保險公司請求將理賠金退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另外再開一張支票給我,公司也將近2萬元退還保險公司了,這樣就可以不算有罪了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24 10:16

刑事犯罪一旦構成,除非是告訴乃論的罪,否則縱然事後有和解,犯罪仍然會成立。既然你已拿到理賠金,是否還要告公司偽造文書,那就自己衡量訴訟之成本與必要性。

子豪 100-11-24 13:25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刑事犯罪一旦構成,除非是告訴乃論的罪,否則縱然事後有和解,犯罪仍然會成立。既然你已拿到理賠金, ... (恕刪)

 因為我是職災受傷~當然受傷時公司未給付工資,故意將理賠金扣留,且不給薪資,好讓我投降好讓我接受公司的和解,這樣公司就會比較少損失,不過我並未和解,被我發現此事,是因為想保留握有公司靶柄,才能和公司好好談,至於如果一旦成立,那麼偽造是告訴乃論罪,那麼有追朔期時效嗎?罪成立的話是多久刑期呢?

胡同裡的貓 100-11-23 09:41
想請問律師 我現在住在學校的男生宿舍
住到現在不到一學期
宿舍有許多令人不滿的地方
又貴又爛
很多人都想退宿
但有同學發現
當初進宿舍時簽署的 報到程序單 上
有寫:本人同意住宿一學年 除了轉學,退學,休學以重大疾病外 不得提出退宿申請 特立此據 類似切結書的 我跟父母都有簽了
但是當初如果不簽就不能入住阿
而且住了才知道這麼爛
住宿的錢是分上下學期繳的
我們還有繳 上,下學期保證金各三千元
共六千

有保證金應該是可以退宿吧?
宿舍這樣的作法有違法嗎?
這樣是不公平的交易嗎?
不繳下學期的錢 擅自搬出是不是一個好的辦法?
下學期可以搬出去的話 保證金可以拿回上學期的三千嗎?

 基本上,下學期不住可不可以拿回上學期的保證金,還是要看妳們簽署的契約有沒有就這個部份去做約定。

 

網站管理員 100-11-16 08:23

目前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時,主管長官大都逕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為記過或申誡處分,惟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所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主管長官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因此,主管長官據此規定,又將該公務員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再予懲戒,如公懲會再就同一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似有一事二罰之疑義,為解決此一問題,司法院及考試院會同發布之「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準此規定,主管長官原先所為之記過或申誡處分既失其效力,而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為據,自不生一事二罰之問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6

被告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為證據。換句話說,被告自白,如果是出於前述任何一種不正當的方法,就不能作為證據。因此,被告如果辯稱,他的自白是遭受刑求逼供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而來,此時,法院為瞭解被告自白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必須就這一部分先予調查。如果被告自白是由檢察官所提出的,檢察官應該要負舉證責任,指出證明的方法,證明被告自白是出於自由的意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0

一般人都知道郵局存證信函的用途,法院公證處信函(寄信)認證業務情形相同,具有法律上效力,且可以作為訴訟證明之用,聲請手續如下: 首先當事人要準備好須寄出的文件,如信函、通知、催告書、具結書等,一式複寫或打字3份。(1份寄與對造人,1份存法院公證處,1份寄信人自己收存,如對造人不止1人時,按人數增加份數。) 各地方法院公證處並備有信函專用紙,供此項用途,可向服務台購買每張新臺幣(下同)1元。 持準備好的文件,至公證處服務台購買認證請求書1份,每份2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信函內容,宜力求簡明扼要,不得有恫嚇、謾罵、猥褻之詞句。如有不妥或違法之處,須由寄件人加以修正方能受理。 認證費用500元,國內外掛號回執郵票,由請求人負擔。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35

撤銷訴訟類型之行政訴訟中,爭議對象是違法之原行政處分,故依法理而言,在訴訟中所發現之新證據,既未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酌,非原行政處分之一部分,即非行政訴訟所應審理之範圍,故於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發現新證據後須先據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紛爭無法一次解決。為期儘速完整地解決紛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中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予以審酌。因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當事人得於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無須重新再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廢止或舉發案。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6

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只在下列兩種情形,才會將公務員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一)對於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層級的主管長官,認其有違法失職行為者,得將該公務員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二)無論是九職等以上或以下的公務員,監察院主動調查或受理主管長官移送審查後,認為該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應受懲戒,應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由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並未設置檢察官,只有前述兩種移送懲戒的方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則,並不具有主動懲戒公務員的權力。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0

人民因為行政機關違法的決定或作為,認為權益受到損害時,就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被處罰鍰、被通知補繳所得稅、被退學等。行政訴訟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原告應該先向被告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不服其裁判時,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有種類之分,其中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要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以提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至第10條〕

第二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四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  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六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  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  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  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七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  

 

第八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  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  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  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4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此外,行政訴訟法亦另有規定「維護公益訴訟」及「選舉罷免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條及第10條)。在給付訴訟部分,可以再進一步分為「課予義務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5條)(參照法律大補帖/法律小辭典) 及「一般給付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五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  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八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  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  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  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18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應該要注意: 1.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 2.免經訴願程序時(例如不服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處分。),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起。 3.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經過了3年,就不得起訴。(參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第106條)4.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但已逾3年者,亦不得提起。(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第四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  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一百零六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  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  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7

第十六則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所有權
正確觀念:簽訂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動產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Emily 100-11-07 09:11

隔壁棟公寓加蓋的頂樓租給學生,

生活作息較晚,到了半夜二、三點還不睡,

我爸半夜時常半夜二點被學生拖拉椅子或開關門的聲音吵醒,

原本就不易入睡的他,被此困擾,被吵醒後就睡不著了…

每天睡不飽隔天還要早起上班,

而且連續好幾次,已經造成他精神上的影響,脾氣越來越不好,

像這種情況有什麼辦法可以處理?

 

原本想以違法加蓋頂樓,請求強制拆除,不讓學生住,

但整條巷子都有加蓋的情況,不想因此影響其他住戶,

那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