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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sa 103-01-09 16:22

律師先生您好~日前在進行FB網路遊戲時, 在進行物品拆裝時, 因遊戲公司程式錯誤問題(有截圖), 讓原本拆卸下時會回到包包內的物品消失了, 多日在遊戲公司提供的幾個平台上進行申訴, 卻一直不見遊戲公司的回應, 上遊戲公司的論壇上查詢, 也有多位玩家與我有相同的問題, 遊戲公司以鴕鳥心態一直不願正面回覆玩家, 歸還原本屬於玩家的虛寶, 請問遊戲公司如此做有違法嗎??玩家應如何要回屬於自己的虛寶??感謝您撥空回答 Thx.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6: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能證明您因公司之過失所造成之損害,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im 103-01-07 17:13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最近很紅的圓仔商標,我知道如果用圓仔去製作商品要去產發局去申請,但如果我自己設計一個貓熊的圖案,商品上不提到圓仔這些字眼,這樣的商品有違法嗎??

謝謝幫忙

Kim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7 22: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您的原創著作,則您於著作完成後即取得著作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Kim 103-01-07 17:06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最近很紅的圓仔商標,我知道如果用圓仔去製作商品要去產發局去申請,但如果我自己設計一個貓熊的圖案,商品上不提到圓仔這些字眼,這樣的商品有違法嗎??

謝謝幫忙

Kim

taihen 103-01-07 07:30

我們住家門口,未經我地主同意(從未簽具同意書),即被私人有線電視公司違法架設有線電視訊號強波器,日前已經請市地政事務所做完土地鑑界,確認該公司之強波器是架設在我的私人土地上(如所附照片,即鑑界右側住家),已經請該公司來做拆除移機,但該公司一直拖延,投訴市政法建管處,該處建議『係屬私權,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故人想依法律途徑狀告該公司違法侵佔私人土地架設機具,訴請限時拆除與佔用賠償

leo 103-01-05 12:04

 

我是我居住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我有我居住的建物、部份大樓座落的土地、大樓地下2樓共有停車空間的1個停車位之所有權,我向市府申請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但市府承辦人以我無地下3及4樓停車空間的所有權,拒絕讓我申請地下3及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因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均有違法變更車位減少法定停車位數量之情形,管委會也放任不管,停車管理費是以車位數來收取而不管車位所占持分空間大小,以致違法變更的人繳的費用不到變更前的三分之一,數年下來短收數百萬元,公共基金嚴重不足,管委會與建設公司之關係人占大多數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調高全體住戶之管理費來彌補,造成未違法變更車位之住戶要多負擔「違法變更減少車位短收停車管理費」之不公平現象,請問有何方法讓我可以申請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的竣工工程圖?查清楚違法變更使用車位者,使其受罰至恢復原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至縣市政府之相關建管單位申請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孝 103-01-05 11:58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當事人 A:我 B:歐某 C:TPUA貼文者 歐某朋友

1.某天A看到B在巴哈姆特(論壇名稱)PO文徵求交換遊戲內的虛擬物品,B聲明不要SV產物(遊戲公司不允許之私人改造技術) A私下詢問B是否有意交換,並聲稱a的東西並非sv產物,但b在Facebook社團看到A PO文說SV修改成功之類文章,認為A騙他,導致感覺不佳
2.近日A看到C 想與其交換
3.B看到,出來把往事重提,聲稱A詐欺,並聲稱A用遊戲公司不允許之技術從事交換之類的動作違法詐欺以及刑法360

4.A反駁,並聲稱雖然有用SV技術,並說明 在巴哈姆特論壇上要提出交換的東西是朋友贈予,並要求B道歉,不然會控訴誹謗,並持續激烈爭執

5.Facebook社團管理原為了息事寧人,把A踢出Facebook社團並刪除文章

6.事後,A找出贈與物品的朋友,說明物品來源

想請問一下,A(也就是我)是否可以控訴B誹謗妨害名譽,但社團管理員已經把貼文刪除,是否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起訴呢?(社團管理員與B認識)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6 11: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Teddy 102-12-31 18:14

律師

針對我的問題,你回覆說程序違法,可於三個月內聲請法院撤銷,是否可就程序違法加以說明?在法院未撤銷前,當選是否有效?

謝謝

卓先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0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為撤銷前,該決議即為有效。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仁 102-12-31 12:07

各位先進好!我只是個公立學校的菜鳥網管,有個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本校校長有訂閱商業週刊、天下雜誌。但他要求學校職員每週都必須將週刊內容掃描成電子檔(圖檔)供他使用。日前,他還要求我要將以掃描之週刊內容電子檔置於學校網頁供學校教師觀閱,我當下以有違法之疑慮而擱下未做。

但昨天校長又以行政命令再度要求限期將掃描之週刊內容電子檔置於學校網頁供學校教師觀閱及用於教學(需有帳號及密碼才可進入下載觀看),不然以考核方式懲處,還說他請教過法律顧問此作法不違法

我真的很納悶,這真的不違法嗎??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也不熟法律規定,上級交辦且以考核威脅我就範,我該怎麼辦?

希望這裡的法律專家們能清楚地告訴我:

1.「將掃描之週刊內容電子檔,置於學校網頁供學校教師觀閱」是否違法

2.設了帳號密碼是否也算違法

3.學校職員奉校長令掃描週刊是否也有觸法呢?(這是幫該名職員問的,因為他也很無奈)

謝謝各位撥冗回覆,謝謝您!

無助的菜鳥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7條第3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是此,若符合上述2法條之規定,似無相關違法之疑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仁 102-12-31 13:5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 ... (恕刪)

律師您好,感謝您撥冗解答。

但我還是有點疑惑。您說的「合理範圍內」是指什麼?整本週刊(不含雜誌內廣告)掃描成電子檔後供他人使用,算合理範圍嗎?

「為教育之目的」又該如何界定?商業週刊、天下雜誌裡的確有部分是講教育,但又不是全部,整本上傳如果沒違法,只買一本書,然後再分享給全世界的學校也不違法囉?

抱歉又再問您延伸的問題,因為實在跟認知差很多,需要麻煩您指點指點,再次謝謝能撥冗回覆!

林智群 (klaw) 102-12-31 14:12

 你這個應該已經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了,校長的說法是有問題的,

建議把相關簽呈保留一份影本,以防萬一校長事後不認帳,換你承擔刑責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14: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理範圍與教育目的,此為法條之用語,需要靠適用法條的人來解釋,可以解釋的很寬,也可以很嚴。視情形因人而異,畢竟每個法院的審判標準,都沒有一定。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天狼 102-12-29 20:20
請問到底按摩0.3(半套~手動)在修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後違不違法?
當事人會有什麼刑罰呢?
如果只是脫光還沒發生卻遇到臨檢要怎麼處理呢?
會有刑事紀錄嗎?
感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8: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行政罰,而非刑罰。除非您有其他違反刑法之行為,才會有刑罰。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sther Yang 102-12-29 13:30
您好~ 當日家中在進行地板維修施工,在房中聽到外面有聲響而出房外查看,發現管理員從家中離開的背影。立即詢問一直在隔離的布幕裡的施工工人是否有開門讓管理員進入,施工人員確定沒有幫管理員開門,而我們夫妻也沒有幫管理員開門,管理員未經我們同意進入我們家是否有構成違法? 有什麼相關的法律可以提告嗎? 謝謝~

有侵入住宅的刑責,但證據很重要,你手上有證據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vivityo 102-12-28 21:28

我和一名女子有多起訴訟,幾乎每次開庭完被告都會在法院罵我髒話,但太突然來不及錄音,結果告不成. 這次我決定一開完庭走出法庭就打開手機錄影.在民事法院2樓開完庭後,我和被告先後走出法庭,從2樓走下1樓,被告走在我前面3公尺處,我在後面拿著手機錄影預防她罵我髒話,果然她走在樓梯間時,回過頭罵我2次髒話,走到1樓時,她叫我不要錄了,我就關掉了.

之後,我用手機錄下的內容告她妨害名譽,檢察官起訴了,審理時我有告訴法官是因為被羞辱到怕了,所以只好打開手機錄影自保.但法官卻判她無罪,判決書上竟然寫說我為了預防犯罪而蒐證不是正當理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違法蒐證等等.

請問, 被告和我同時開完庭,同時離開,從法院2樓走到1樓門口是我回家的必經之路,而且我們開庭的地方是小法院,只有一個樓梯,我沒有其他路可走,我走在被告後面是理所當然的事,而且我很討厭她還刻意不要離她太近,我為了要離開法院而走樓梯,為了怕她罵我而打開手機錄影,為何就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法院之判決,可提出上訴救濟之。歡迎您攜帶完證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天狼 102-12-28 00:27

請問到底按摩0.3(半套~手動)在修法之後違不違法?

當事人會有什麼刑罰呢?

如果只是脫光還沒發生卻遇到臨檢要怎麼處理呢?

會有刑事紀錄嗎?

感恩

單純性交易(指雙方都滿18以上的情形),均沒有刑事犯罪的問題,但仍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鍰,遇臨檢時可能以證人身分訊問。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無刑法之適用,但不排除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法適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南 102-12-27 11:32

請問某檢舉人經常利用 縣政府鄉親有約的時間

來對某人正在審理中案件加以 重複檢舉 加油添醋 誤導 脅迫該承辦人員,導致事實認定錯誤以致處份違法

請問我該如何?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7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對方的言行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或是恐嚇罪嫌,您可以蒐證之後依法提出告訴或是報警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09: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該檢舉人之相關言語進行錄音之,看內容是否構成誹謗恐嚇等罪,加以提告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17 20:43

任職加油站每到月底會把某慈善機構發票箱客人樂捐的發票
                                                                               
拿來挖發票出來說要抵加油員超開的發票 這有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18 09: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作假帳的部份)及涉犯竊盜罪的部份(倘若已經投入慈善機構的保管箱)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8 1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有竊盜侵占罪之疑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哇哈哈 102-12-14 22:31

親戚12月初民事敗訴,大約是120萬以上,但是親戚(債務人)沒有什麼收入,也沒有什麼資產,但債權人知道債務人小孩名下有房子就開始想要債務人小孩負責債務

債權人一直打電話告知債務人及家人若12月底不還50萬就要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不然就是要求債務人的小孩一定要簽保證書保證會還錢

問題:1.債權人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催討私人債是合法的嗎?要如何自保?

       2.債權人不經由正常管道(申請強制執行)拿錢,反而一直打電話要求債

          務人家人幫他債這沒違法嗎?(例如強制罪什麼的)      

       3.債務人的小孩該如何自保呢?因為小孩的錢已經每個月繳房貸了,況且

          債也不是他們欠的,債權人也不想協商,只是一再告知若不還款就要把

          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此外若債務人為了確保自身安全通話錄音這樣可

          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5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債權人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債權催討私人債是合法的嗎?要如何自保?

轉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部分是合法的。

2.債權人不經由正常管道(申請強制執行)拿錢,反而一直打電話要求債務人家人幫他債這沒違法嗎?(例如強制罪什麼的)      

是有可能構成強制罪。

3.債務人的小孩該如何自保呢?因為小孩的錢已經每個月繳房貸了,況且債也不是他們欠的,債權人也不想協商,只是一再告知若不還款就要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此外若債務人為了確保自身安全通話錄音這樣可以嗎? 

可以錄音,沒有問題。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言九所房律師

silvia 102-12-13 16:13

102/12/12承租人父親傳簡訊突然告知終止合約,理由為兒子無法適應學校的課程,已經退學了。

102/12/13房東電話關切,並以告知合約上有註明 第八條:特約事項: 八、原本第六室套月繳租金4,500元,因學生年繳優惠每個月4,300元。102年08月27日繳交訂金10,000元整,其餘8/31前押金租金共49,600元整匯入指定帳戶,若房客惡意找藉口、毀約一年不到搬離退房、租金押金房東不退還。(押金租金匯入後,102/08/27訂金10,000元轉為租金) 

原以父母親賺錢辛苦想說不以這條款沒收全部,退還部分24,600元整(沒收押金8000元及部分租金),但對方父親堅持以承租四個月計算,該退還8個月*4300元+押金一個月,不然對方父親將上法院。

由於我第一次承租,在簽合約的時候也很仔細,所以契約上的每條款向每個父母及承租人說明,他們都同意後才簽約。那我不知道我可否利用這個條款,而在這場官司,我能站得住腳嗎?還是違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54條規定: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是此,若您堅持不退還已預收之房租,似有違法之疑慮。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歪歪 102-12-12 22:51

我朋友是一小企業主,認識一代書,他一直灌輸我朋友一個概念就是小企業主一定要有動產,才好跟銀行貸款。前陣子他忽然通知我朋友,現在有間房子因為有人在裡面自殺,但沒死在屋子裡,在醫院住了三四天才死亡,故不算凶宅。但屋主有所顧忌,所以想便宜脫手,市價五百多,只賣四百。銀行貸款也可貸到此金額!

於是我朋友興沖沖的交付二十萬訂金給代書,請他幫我辦理後續手續,孰料一星期後銀行回覆這間房子價值只有四百二十萬,我買五百萬買貴了,而且也貸不到四百,只能貸三百二到三百四十萬。而且銀行跟我說跟我簽約的不是所有權人,他們銀行內部懷疑跟我簽約的是投資客,所以希望我直接找所有權人問清楚。

之後我朋友透過一些管道,找上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竟然表示他只賣260萬,而且已經收完所有價金(其中二十萬是我朋友出的)。

之後我朋友向代書表明他知道所有權人只賣260萬的事,代書馬上就說可以降價二十萬。但這樣我朋友還是無法全額貸。

請問這樣那投資客跟代書是否有違法之處?因為我朋友還滿想要那房子的。。。。但要能夠全額貸。。。。所以想知道他們這樣是否有違反法律?我朋友才能要求她們降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會涉及詐欺問題,但仍需有充足證據來證明,所以您們要先蒐集相關他們提供不正確資訊的證據,才能去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0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第339條詐欺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及第342條背信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將相關證據契約資料彙整,至地檢署提告,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Ryan 102-12-11 23:06
你好?本人原任職某健身房私人教練,因每日超時的加班和不合理的業績壓力離職離職前交接了所有學生及沒帶走任何原公司的會員資訊! 一 兩星期後到B健身房擔任一樣的工作職務,今天卻接到A公司經理電話告知近日會寄出存証信函,原因是因為進A公司時有簽離職半年內不得在相關產業任職,違反同業競爭條款!因在A健身房已5年的時間說真的也不記得當初有簽。 如近日接到存証信函我該怎麼做?這樣真的違法了嗎?

 競業禁止法律上要能有效,法院實務有許多要件的限制,不是簽了就有效力,單看你所述,你簽的競業禁止條款在法律上的效力應該是有問題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蔡律師 (所長) 102-12-12 00:00
回覆 Ryan 的發言內容:
你好?本人原任職某健身房私人教練,因每日超時的加班和不合理的業績壓力離職離職前交接了所有學生及沒帶 ... (恕刪)

這要看您有無擔任主管職務?詳細可至本所網頁留言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2 09: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高法院見解如下:查被上訴人自承於任職期間,曾經閱覽極機密之技術文件,有技術文件及被上訴人之申請單可稽。雖被上訴人否認其機密性,但被上訴人閱覽之文件係已取得專利之技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知悉其營業秘密,應屬可採。兩造於訂定系爭保密合約時,於合約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既經被上訴人同意,且競業禁止僅附有一年內,不得從事工作種類上之限制,期間甚短,限制之工作對象,為與上訴人所營業務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之事業而已,核無違反工作權保障或自由權,且無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亦與公共秩序無關,難謂上開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是此,依上述見解,若您任職期間,無閱覽相關機密技術文件,僅為健身教練,又無攜帶相關客戶資料,該競業之規定,則似有違反您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自由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契約條款並非簽立就會生效力,尤其是競業禁止條款,一般來說,最簡易的判斷就是你是否擔任主管,是否接觸機密文件,或你的職務有無機密可言,如果都沒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否則連工讀生都受此限制,豈非不公平.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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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R 102-12-08 17:24

新聞報導:管理員帶人看房違法此屬於仲介業務範圍,要帶人看房必須要有動產經紀人的證照,否則只要遭人檢舉,就可能會開罰6萬到30萬元不等。

請問:

1.如果管理員有"動產經紀營業員"的證照,就可以了嗎?還是還要有與住戶簽訂委託契約才可以?

2.還是要有"動產經紀人"的證照才可以?

3.若個人有"動產經紀營業員"的證照,可自行與住戶簽訂委託書賣房子(跑單幫),還是一定要加入仲介業(靠行)才不違法?
謝謝!

nokiahuang 102-12-08 17:11

律師您好

12月6日接到分駐所電話通知到分駐所作筆錄,告知我曾在於5月左右網路購買藥物).由於並未細說,也沒讓我詳問,但我曾於網路購買藥品,但細節及實際日期也已忘記.

1.我是否有違法疑慮?

2.我很不想去,因為要請假又害怕必須上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拒錄筆錄?

3.假如我無違法,我是否可不理會這件事?

4.如我不去應該如何知會警方?

p.s:我在外租屋工作,戶籍在雲林,警方應該只有我的姓名,電話,公司住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再打電話給該派出所,以先確認您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證人,再決定是否前往製作筆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打電話詢問,您是以證人身分傳或以被告身分傳,身分不同,受到之法律保障有所不同,受到法律之限制亦有所不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arol 102-12-07 07:41

請問各位律師  法院如果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在監護權尚未確定給誰以前  可以先帶小孩搬出原來跟另一半的住所嗎?  這樣會有違法問題嗎? 

1.夫妻離婚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在裁定中  原則上還是由雙方共同監護  所以如果一方未徵得同意  擅自將子女帶離原住居處  使對方無法行使親權或探視  這樣可能被評價非善意父母  而影響法院將來認定   2.除非個案中  如果繼續讓子女居住原處所  明顯對其不利   這樣暫將子女帶離應該是沒有問題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35
回覆 carol 的發言內容:

請問各位律師  法院如果判決夫妻雙方離婚   在監護權尚未確定給 ... (恕刪)

這涉及小孩輪流監護,您可以與對方協議各帶三天,或由法院裁定暫定監護日數。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次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是此,於法院判斷何人為親權行使人前,建議您仍應先與對方協議,避免認定為不適任之人。法院之判斷標準為依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如穩定之收入或有時間照護教養等。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吳小弟 102-12-07 02:17

事情如下簡單敘述,

A女與B女,一起去給付費攝影師拍照(攝影師付錢給MD的那種拍照)

可能氣氛還是POSE,還是拍照所需,一些情況下

A女與攝影師發生了關係,攝影師也拍了一系列的不雅照,

再來

攝影師把照片給了B女,B女又把照片傳給了B女男友,

B女男友又到處拿手機給人家觀看。

主要,

想問說這些不雅照,攝影師若是把這些不雅照外流(EX給B女)

OR(給其他人),(若無口頭答應不外流)

是否有違法律問題?是否侵犯到散佈不雅照?

那B女再把這張照片傳給她男友

及男友供人觀看

是否有觸法?哪些條例? 感謝各位回答..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41
回覆 吳小弟 的發言內容:

事情如下簡單敘述,

這必需看不雅照是否有經過同意拍照,有無經過A女同意外流?均涉及妨害秘密及散佈不雅照有無成立之問題。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將照片外流之情形,可能有刑法第235條規定之適用,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及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之適用,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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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rai 102-12-05 16:11

小弟是購買公寓 停車位是位於一樓 當初購買時有請建商在合約商註明

停車位要有遮雨棚 那建商也有在合約上加註 停車場施做車棚 如今要交屋

車棚都還沒做 建商給的理由是那屬於二次施工所以要等招開住戶所有權人開會決定

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 那合約上載明 建商是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這可以拒絕交屋?

建商有時會用當時的房屋模型上沒有蓋遮雨棚為理由 可是有些沒有遮雨棚的地方

也有施作遮雨棚  這樣建商有無違法?是可以要求拆除?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如果管委會不同意的話 那合約上載明 建商是可以不用負責? 還是這可以拒絕交屋?

建商有時會用當時的房屋模型上沒有蓋遮雨棚為理由 可是有些沒有遮雨棚的地方

也有施作遮雨棚  這樣建商有無違法?是可以要求拆除?

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依您題示,似於外牆做遮雨棚,惟,外牆為全體區分所有人之共有部分,故依第820條規定,關於共有物之管理,須訂立分管契約,是此,建商才說須經管委會同意。不過若您拒絕交屋,對您亦有不利之處,因不但履約保證金已撥款,您連房子都沒拿到,還可能會有民法第367條規定受領遲延之問題。還是先交屋,但於典交時,尋找所有可能之瑕疵,挑剔所有可能之瑕疵。再依您題示,合約中已載明建商會做遮雨棚,若未做,可能有違約問題。但若未經管委會同意,建商貿然施作,管委會仍得依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拆除。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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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契約有記載要有遮雨棚的話,建商沒有履行就屬於違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但二次施工其實與管委會無關,因為都是施工完之後才交給管委會管理,根本不需要管委會同意,且是否能立刻組成管委會都還是問題,建議你要在跟建商確認一下.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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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pron754 102-12-05 11:40

之前因某些因素,購買了兩份商品合約,後來該公司通知我有分紅機制,要我去簽一份同意書才可以拿到分紅,當初買合約時,也只需付頭款,尾款等要履約才需付,該公司也一直用一些直銷手法拉人去買合約,都是付頭款,尾款履約時再付,分紅的方式是看當月購買合約人數來分紅,分紅有一定的名額,名額滿就無法加入,但商品調漲價錢後,又會開出一個新的名額,這樣分紅的方式,類是老鼠會,但又讓人覺得好像是在分那些後來才買合約人的錢,這樣的作法是否有違法之虞,或者參加他們的分紅機制,日後該公司被告的話,拿分紅的客戶可能會列入共犯之嫌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所簽署之合約及分紅合約而定。無法一蓋而論。歡迎您攜帶您所簽署之合約,到所詳談。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eo 102-12-04 16:58

請問我居住之大安花園大廈(原住址為台中市復興路2段99巷76、80、82、86號,現門牌整編為台中市平順街200、206、208、212號)地下停車空間
查大樓使用執照(81年中工建使字第1348號)記載法定停車輛數室內地下208輛
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在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排風室所設之通道增設停車位阻礙出入,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而排風室若故障無法將廢氣排除並因車位阻礙無法即時搶修而造成人員傷亡,又有誰能負責?)
,向臺中市政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希望藉由連續罰款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沒想到市府承辦人謝富全於99年4月21日府都住字第0990101085號函附件卻用不適用的內政部86年7月31日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及88年10月18日內營字第8809121號函釋意旨略以:「...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停車空間,在原核准之停車空間範圍內,劃設增加之停車位數,如不涉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應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實際情況卻是法定車位數減少,更將部分車位設於通道涉及其他使用空間之變更),我向監察院陳情,市府後續的承辦人石耀騰、王志誠更分別於100年12月30日中市都管字第1000143805號及101年2月20日府授都住字第1000222144號函給監察院的說明竟謊稱違規車位已改善,我請監察院對失職的市府人員追究責任,監察院也只回覆已另函請市府將後續辦理情形函覆監察院,從100年11月向監察院陳情至今已近2年,台中市政府98年7月8日府都住字第0980169599號函及101年9月11日府授都管字第1010100773號函均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也不見監察院對唯一認定無須辦理變更使用而未處罰違規者的承辦人謝富全追究及懲處,而從98年至今市府也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住戶名單之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連續處罰,即便我持續提供違規使用停放車輛之照片給市府,市府承辦人楊夢樵也未連續處罰車主,市府均只函請管委會及車位使用人依規改善。

對於市府及監察院人員,我還能用何方法使失職的承辦人受懲處?促使監察院確實行使職權及市府對違法者開罰?以維護生命財產的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7: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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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102-12-03 17:46

請教律師:

我最近從建築管理課申請核准建照,開工後向鄰地地主要求租賃土地以為搭鷹架使用,不過地主不同意,鄰地地主表示,不准使用到他的土地。但那塊畸零地他只用來種了幾棵果樹平時也鮮少管理使用。請問,我直接在他沒發現的時候,搭鷹架完工,不再告知他,會違法嗎?

依您所述做法會有被提告竊佔罪之危險...

您好,這狀況不會構成竊占,因為你沒有要據為己有的意思,但恐怕還是有妨礙所有權的侵害,他可以要你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建議你還是不要這樣作,或者直接談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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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102-12-04 08:37

萬分感謝蘇大律師的回覆,幫了很大的忙,謝謝。

厚顏再請教您問題,因為一開始找了鄉長跟里長去跟鄰地地主要求承租該畸零地,但該地主表示他是有錢人,不租給我。並不許我搭鷹架在他的土地上,請問除了趁她未發覺直接使用,還有更適合的解決方式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
得請求償金。是此,您可向法院起訴主張土地之相鄰關係,請求判決讓您合法使用,不過您亦須負擔部分租金。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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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102-12-04 13:36

感謝房大律師您的金言,讓我茅塞頓開。

但我的思路還有不清,冒昧再請教您:

民法792條,課與土地所有人忍受及不作為的義務,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是法的明文規定。那建築土地所有人,因所有權的擴張,而賦有鄰地使用權,必須再向法院提告,確認合法之後才能行使嗎?

不能因法有明文規定而直接向鄰地所有人主張嗎?

是否有類似行政執行的簡易程序呢?

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4: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僅有法院判決方有執行力,您可拿法條給對方看,但對方不一定接受,對方可能也有其他抗辯,比如不一定要用到他的地,可能還有其他方法,或者不一定要用這麼多,只要用一部分,又或者針對賠償金之部分,對造可能主張他很損害很多,要很多賠償金等。是此,取得法院之確定判決,方為對您最有利也是最明確之方法。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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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晃 102-12-03 10:51

各位律師先生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任職的補習班要我們簽署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茲保證 君在 嘉義市私立XX文理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 貴公司﹞任職服務期間,絕對遵守 貴公司一切規章,勤慎工作,如有違法舞弊、擅離職守或其他違反貴公司人事管理規章,以致貴公司蒙受損害時,無論發現係在職或離職後,均由本人完全擔保負連帶賠償責任,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同意本保證書涉訟時以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特立本保證書為憑。 此致 補習班

並要求本人及連帶保證人簽名及蓋手印,

請問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用嗎?

另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可以嗎?

這份保證書可以拒簽嗎?

萬分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1: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契約。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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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1: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國民法已經承認人事保證契約為有名契約,倘若契約條款沒有違反法令或是顯失公平的話,並經雙方簽立的話,則必須受到契約之拘束。

2、又有關契約之簽立,必須是雙方基於自由意志下簽立,因此對方不能強制要求您簽立。

小蓁 102-12-01 17:17

請問各位~~

朋友前2年上網賣了吃不完的減肥藥後被法官緩刑3年(2014年3月滿3年)

朋友明年(2014年4月中)要去紐約線上申請esta..有一項:

您是否曾因涉及道德淪喪的犯罪行為或與管制物質相關的違法行為而被捕或定罪;或是否曾因兩種或多種犯罪行為而被捕或定罪且判處的合併刑期為五年或以上;或是否曾為管制物品的販賣者;或是否將尋求入境以從事犯罪或不道德之活動?

要選是或是否~~
我是覺得不算啦~~但是他還是不放心~請教各位囉^^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如下

本件您既然有判決有罪之前科,則在申請良民證時,即會有前科紀錄存在,所以是否要填寫,則由您自行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蓁 102-12-01 20:09

你好~

朋友只是去觀光沒有要申請良民證喔~

只有esta....謝謝!

流雲偃風 102-12-01 16:38

律師您好,

  前些日子有立X國際資訊人員推薦未上市股票(京X超媒體),

  由於時間忙碌, 一時不察同意對方買下一張63塊的未上市股票.

  事後想想越來越不對勁, 因此想要取消交易.

 

  先前為了股票過戶已傳真了身分證正反影本, 及購股意向書.

  且已轉帳兩筆二萬元(共四萬元)的款項, 還缺兩萬三的款項尚未轉出.

  對方也已經寄給了我已過戶股票一張及代刻的印章一枚,

  還有交易稅收據一張.

 

  目前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無立X國際資訊的登記資料.

  據網路查詢的資料, 該公司可能已涉及違法行銷股票一事.

  想請教律師,  個人還有沒有機會取消交易並取回已轉出的四萬元款項.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5: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方可能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非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倘若對方告知的股票資訊虛偽不實,並可能另外觸犯買賣有價證據之虛偽行為相關罪責。

2、倘若您是遭詐騙的話,則可以主張遭詐騙撤銷購買之意思,又倘若該股票不存在,則可主張標的不存在,契約無效,請求返還投資款項,並得依法告發或是向經管會檢舉

helpme 102-11-30 19:07

各位律師

請問一下非國內核准期貨商,例如一些外匯保證金公司

在國內網站blog廣告是否違法

國內某個入口網站

提供了很多經紀公司廣告,其中一個是Forex這家公司的廣告

http://www.forex.com/uk/cns/trading-platforms/forextrader/mobile.html?src=201311RSY316&utm_source=CNYes&utm_medium=HPxiadanzhongxinText&utm_content=MobileUK&utm_campaign=201311

期貨交易法有規定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 這個網站是否有涉嫌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呢?

確實有問題,可向金管會檢舉

Alice 102-11-26 13:49

爺爺生前(84年)向債權人以土地設定295萬元(保證人是叔叔)

爺爺在94年過逝,當時我們不知道他有遺產,所以未辦拋棄繼承

爸爸在83年過逝,所以我們成了代位繼承

現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訴求本金295萬加利息與延遲利息至102年10月止共4700多萬

法院在11月即將拍賣爺爺的剩餘遺產做清嘗動作

請問:

1:利息這樣算,不違法嗎?

2:叔叔不願承認債務,所以一直上訴不肯還錢,至利滾利愈滾愈大

3:若真的必償還4700萬,遺產拍賣金額後,若不夠4700萬

法律上~債權人應向保證人追討,還是可以向我們追討????(攸關無辜的我們的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利息的部分,需視其有無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而定其有無違法.而本件之繼承時點,發生在94年間,而您們未聲請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所以該債務仍由您們繼承人來承擔,因此本件您們應積極主張抗辯,否則會波及到您們的現有及將來財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承翰 102-11-19 23:47

(1)我老婆於10/03至御境保全公司上班,工作內容是社區秘書,面試時談的薪水是24000,但領薪時薪水只有17000,與核薪人員當面確認薪水是如何計算?回覆卻是報到前3日,公司是算"勘查費",是讓你確認環境適不適合,所以一小時是50元,算是一種誤餐費,我以勞基法規定並無試用期,人員到職日及應以本薪進行計算,另又扣制服費1800,就我知道制服費不應由員工付擔,卻被以業界與公司規定就是這樣,我老婆的處長又當面警告他們是法律常勝軍,法官他們很熟,如不能接受就自行離職,請問合法嗎?

(2)正常上班日被指派至其他案場,仍是以時薪50元計算,我因薪水不合勞基法規定,要老婆填寫離職離職,該公司又警告已簽訂一年內離職賠償公司損失,但資方違法在先,勞方應可直接離職,是否正確?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0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資雙方約定之薪資,雇主不得藉故扣減,否則違反勞動基準法。

2、且就您所述,您配偶所任職之公司不論是月薪或是時薪都低於基本工資,此部份也違反勞動基準法。

3、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勞工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請求給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單。

4、本文建議您的配偶千萬不要自願離職(自願離職幾乎就等同放棄上開權益),應該向勞工局檢舉該公司違法扣薪、給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勞健保低報(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會有),對於類此公司請勇於舉發,而所謂的法律常勝軍之說,應屬笑談。

yuan 102-11-19 12:32

事情是這樣,我在網路上販賣手繩,有證書上面有寫我的名字

但被許女拿去竄改,將我的名字塗掉拿去當宣傳

別人告訴我之後我要求許女打道歉文章

結果許女的態度十分不誠懇,道歉文章含火星文注音文及愛心

甚至事情還不敢打得清楚,於是我要求他更改

他一共更改了13次文章,最後那一次還是我打請他複製的

後來因他朋友幫他講話,我說再講我就直接提告

他母親當天馬上私訊我跟我道歉,說跟我買10條手繩

並且會請許女再打一次有誠意的道歉文,希望我不要跟他女兒計較

我沒有接受他跟我買手繩,但我跟他說如果有誠意我會原諒他不會計較

後來她發了,我也留言說原諒他

隔天半夜他母親得知我以前有再販賣隱形眼鏡

現在已經沒再販賣 相隔五六個月了 當時16歲  現在剛滿17

反過來po文章標記我,說我賣隱形眼鏡違法,要告我

還說我欺人太甚,要他女兒道歉13次還不夠

說我很想當明星  想紅  要登報  恐嚇我說哪家報紙他都認識可以給我選

但依照未成年保護法,他應該不可以這樣公布我的姓名等等甚至公開談論我的罪名

不知道這種情況,是怎麼處理?

 

另外他女兒也在販賣美白產品,之前還找我代言過

但我沒有答應,前陣子有新聞報導應該是不能講到療效跟販賣(沒有許可證)

請問他能告我告的成嗎?但我已經沒有販賣了 加上未成年...

那我能告他什麼?

對方可能有變造文書的問題,另外針對他談論你的部分是不是有涉及刑責,要看過資料後才能談斷,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9 15: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對方公布您的個人資料,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民刑事責任,您可以蒐證訴追。

2、有關於對方可能涉嫌塗改證書的部份,因為您已經接受對方道歉了,這部份恐無法再行追訴。(罪行必須看該證書為何判斷)

3、就您販賣隱形眼鏡可能觸犯藥事法的規定,倘若遭檢舉,恐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且因為您已經滿14歲而未滿18歲,所以僅能減輕處罰,無法免罰。且不因該廣告已經下架而不處罰。

4、本文建議您應盡量避免遭到處罰為要。

yuan 102-11-19 16: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對方公布您的個人資料,已經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民刑事責任,您可以蒐證訴追。

2、有關於對方可能涉嫌塗改證書的部份,因為您已經接受對方道歉了,這部份恐無法再行追訴。(罪行必須看該證書為何判斷)

3、就您販賣隱形眼鏡可能觸犯藥事法的規定,倘若遭檢舉,恐遭主管機關處以罰鍰,且因為您已經滿14歲而未滿18歲,所以僅能減輕處罰,無法免罰。且不因該廣告已經下架而不處罰。

4、本文建議您應盡量避免遭到處罰為要。

 

那關於恐嚇說要讓我上報、上新聞等等呢?這些有罪狀嗎

我接受對方道歉,但對方又反過來說不和解,甚至po文警告我,我能繼續追訴吧?

證書上有我的名字他將名字塗掉

還有意圖賄絡跟我買10條手繩希望我平息這件事情(但我沒接受)

我目前已無販賣隱形眼鏡,而且當時並不知情犯法

這樣大概會被罰多少?

joe 102-11-19 02:48
我在某家公司任職業務6年多 , 今年發現公司的加班給付和業績獎金有問題
以及勞健保都高薪低報,請公司及會計(老闆娘)協調處理並改善,但是都未有回應,
最後..公司負責人(老闆)只丟了一句 ; 我也拿我老婆沒辦法...不然你去告她....

於是..我們共5位同事4月份時一同到勞工局去做檢舉 , 經查驗後公司在5,6月連續
被開罰並要求改善(事實上公司都沒改善,才被連續開罰),而公司反而在7月份把我們
5個人資遣....而且在同業界一直散播對我們不實及攻擊抹黑的言語....

許多之前服務的客戶都在我們的fb留言關心,詢問實情 , 但是我們都沒有回應 , 因為
我們想用事實來說話 , 不想陷入無限輪迴的口水戰 , 而如今我們終於將資料證據
準備好 , 於本月請律師對公司進行提告....

我想請問的是 : 如果我將我們與公司的訴訟過程po在fb上 , 讓我的朋友及之前的
客戶了解實情 , 這樣有違法嗎 ? 因為我們想澄清自身, 並讓關心我們的人清楚真相... 懇請回覆我的疑問....謝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在地檢署,則有偵查不公開之適用,在法院,原則上是公開審理,若您們想要就審理過程公布,我會建議您們等到檢察官偵查結果或法官審判決結果出來後,再公布其結果即可,以避免無謂之困擾,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rstan 102-11-15 09:54
事實經過: 家中曾從事經營瓦斯行,去年因不敵市場競爭,已結束營業。 另外已將相關客戶資料及鋼瓶等營業資產賣給另一間瓦斯行業者。 但近日轄區內的消防局人員頻頻前往家中稽查 據消防人員指稱,有消費檢舉有人使用過期鋼瓶販售瓦斯。 (鋼瓶上仍印製我家之前經營的瓦斯行名稱),稽查人員認為此類鋼瓶所有權屬於我方 要求負責處理此事。 稽查時,已明確告知消防人員,已將相關資產賣給另一家業者,對方當時也承諾會負責 處理在外流通鋼瓶及客戶欠款等相關一切事項。 稽查人員仍是希望能由我方來處理此事,或上法院公告方式,宣稱現在市面流通印有 該瓦斯行名稱之鋼瓶之違法販售行為,與我方無關。 問題: 想請問謝律師,如果以公告方式是否就能解決此困擾? 至於公告的方式,是要到法院公告還是登報即可? 公告內容有需註明哪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並不會因以公告方式是否就能解決此困擾,您們當初將該器具賣給另一家時,是否另有訂定契約,建議應在契約內明定清礎,對您們才是比較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6 00:09
回覆 Mrstan 的發言內容:
事實經過: 家中曾從事經營瓦斯行,去年因不敵市場競爭,已結束營業。 另外已將相關客戶資料及鋼瓶等 ... (恕刪)

您檢具相關契約書給政府,證明您確實已經將產權過戶,所謂公告,大概是指公示催告方式。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如果您不知如何處理,可委任本所處理後續訴訟事宜。請幫忙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浩子 102-11-14 17:36

我今年10/15到職於便X帶公司  快遞類的

他們的薪水全職底薪事24000  全勤3000含在裡面

如果說兼職的話好像是600/天

10/21覺得工作性質不適合自己所以辭職
如果算六日的話做了七天
如果不算六日的畫作了五天

 

我自己用21000去算一個月30天一天至少也要有700

然後我領到的薪水只有2,744
一天的薪水如果除以五天的話一天是548

 他們這樣是否違法
我這樣能夠向勞工局申訴嗎
一天工作的時間大概12小時(早上七點或七點半,到晚上七點才能下班)
 這樣算下來時薪根本不到50=  =
更別說我上班期間有四天油錢和機車耗損都是算我自己的
前七天要騎自己的車有明文規定我沒話說
可是這樣算下來真的不太合理

請瞭解勞資權益這部分的大大幫我解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5 09: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該公司可能違反基本工資規定、違法扣薪、未依其給付工資(包含超過基本工時即延長工時8小時~12小時,應該給付之加班費),您依法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2、倘若該公司沒有替您保勞健保的話,亦可以一併提出申訴。

3、上開情形勞工局會安排勞資協調,且查證屬實會對雇主開罰。

ling 102-11-12 16:33

您好,本人於今年五月左右在拍賣上架了一組港X蘭X女生化湯,該產品為本人於區X4購買,使用一包後覺得不適合,丟掉又浪費,因此放在網路上購買(先聲明小女子有看到別的賣家也在賣,不知道這是違法的)。並於11月11日收到衛生局來函,說我違反藥事法,涉嫌廣告或販售,要我前往衛生局說明並帶進口合格檢驗證書等相關文件。收到函件後我就有立即下架,也未曾有買家下標過,我也有擷取商品下架畫面等,希望能佐證。想請問這樣是否會被罰呢?說明時應該如何陳述較好呢?(小女子要養父親及母親,父親因在外欠債,必須幫忙負擔貸款><")希望大人您能給予指教,感激不盡!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2 17: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應該犯了非藥商卻刊登藥物廣告,這個部分可處新台幣20萬~500萬元的罰鍰。

2、這個部分建議您到案如實說明,請主管機關考量,您所刊登的內容、時間違反法令輕微,且當初的動機非惡意,僅因不熟悉法律規定,希望可以開罰輕一點,倘若您完全沒有收入的話,也可以提出資力證明,請主管機關一併審酌。

3、又倘若您根本不知道該物品具有療效,亦可以提出說明。

leo 102-11-12 11:23

請問我居住之大樓地下停車空間均為法定停車位,停車空間為部分區分所有權共有,部份人將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以致總車位數減少,甚至將車位設於通道妨礙出入影響公共安全,市府也發函說明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若我於各網站公告大樓名稱地址,並請大眾於購買或使用車位前,先查證是否為違法變更之車位以免被主管機關處以罰鍰,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車位之管理費不管車位大小只按車位收取,不按應有部分比例收取,以致這幾年來管理費短收數百萬元,違規變更車位者不是管委會成員就是建設公司的關係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結果均由管委會與建設公司的關係人所掌控,我提議想改變收費方式均不成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用舉牌的方式表決,因表決過程舉牌的數字一變再變,甚至有1人拿11張牌的情形,最後勉強過半數,我要求確認投票人是否具有足夠表決權的身分,主委亂引用個人資料保護法拒絕),現管委會因管理費不足想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提高管理費之收費,依所提之收費標準,每戶每年將比現在多繳2個月管理費,造成違法變更車位的人少繳的費用卻要全部的住戶來負擔,我若將此情形做成公開信投到住戶的信箱或門口,告知住戶可向市府檢舉違法變更車位及使用者,藉由連續罰款促使其將車位恢復原狀,以免所有住戶負擔變更車位短收之管理費,我有違反什麼規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2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張貼於各大網站及公開信的部份,恐有侵害名譽之虞,此部份雖有免則條款,然成罪與否往往一線之隔,本文仍建議您循司法途徑處理較佳。

2、就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需符合法定人數跟所有權比例,且決議之後必須依法公告,倘若決議有違法,您可以於決議後3個月提出撤銷決議訴訟

Tav 102-11-10 12:33

我於11月5日當天填寫離職單並交給主管,主管拒絕簽名,於是我到下班的時候拿給更高階的主管(老闆與廠長均在場),經過短暫的對話以後收下離職單並口頭答應離職,我去打了最後一次下班的卡以後把識別證交回,過了兩天以後收到一個簡訊,是公司的人事小姐傳來的,告知我離職手續未完成(未歸還置物櫃鑰匙,沒有交給公司一個領薪水的印章),10月份薪資不發放,另外我的離職單上的日期被改成11月6日,反而算成曠職一天,我想請教一下是否上述案例有違法的行為產生呢?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目前我人在外縣市,是否有不用回去前公司就能解決的方法呢?感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申訴,才能獲得比較快速之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coco 102-11-09 00:28

爸爸 月休6天 每天工作時數12小時    公司投保金額19043元/月   爸爸實領平均27000元/月 

工作中急性腦出血 重大傷病 死亡 請問 要請傷葬費  可用職災請領45個月嗎  另外公司以多報少是不是以違法         要怎麼要求與做法 才能維護我們家屬的權益

您好,以多報少是違法的,你們可以檢具相關收入證明,這差額的部分雇主必須要賠償給你們的.你可以先向勞工局檢舉,讓他去罰錢.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可能會構成職災的要件,故您們可以依職災的條件向保全公司請求,另公司以多報少的部分,確實是違法,也可以向公司請求補足該部分,本件除向勞工局申訴外,另可能需提起民事訴訟才能對您們較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