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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腿 102-08-02 00:31

房客不交房租已達兩個月 且寄了兩封存證信函(一封催繳 一封終止租約)後,房客仍拒絕搬且表示 你要告法院 隨便你(簡訊為證),請問 這樣我可以告他侵占,或竊占還是 告他侵入住宅罪   哪一個能成立且勝算最大

另外 我現在去台電 自來水公司申請不使用水電  ,斷水斷電,這樣我自己是否 違法? 這是  可行的辦法??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8-02 09:39

您好,如您所述,如租約確已終止,您自然得依刑法第320條第二項提出竊占罪的告訴。

另外既已無租賃關係存在,是否申請斷水斷電那也是您的自由決定。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

 押租金是否已扣抵完畢?扣抵後有幾個月租金未付?

狗腿 102-08-04 15:54
回覆 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如您所述,如租約確已終止,您自然得依刑法第320條第二項提出竊占罪的告訴。

< ... (恕刪)

能否 請問 是該告他 侵占或是竊佔?

狗腿 102-08-04 15:57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押租金是否已扣抵完畢?扣抵後有幾個月租金未付?

扣抵完了,剛好超過五天,但押金是要房客歸還十 看房屋是否損壞用的

另外要請教 是該告侵占 或竊佔  兩者差別在哪呢?  謝謝

狗腿 102-08-04 16:02

請教 在這個案子上

是該告侵占 與竊佔的差異性

軒汶 102-07-31 07:40

抱歉,因為我想說明一下我錄音的原因,所以版面有點亂,
我會在我錄音的地方前面加上數字。
想請問我這樣是否違法

我目前的工作是跟國小課輔有關的工作
主要是擔任社工一務,
前幾個月做就發現學生狀況很多,
也被主管抓去問說,為什麼我接手後成績就變這麼差?
原本也是認真在思考這個問題,
於是就去調查了學生的狀況,
才發現以前的社工都試爆假成績,
課輔老師也有用作弊的方式讓學生檢測通過。
於是當時就很笨的做了這件事情:
1.跟小朋友對談,詢問以前老師的考試狀況並錄音(全班小朋友+課輔老師都在)

換新學期之後,底下課輔老師也有異動,
所以問題更嚴重了,甚至還有舊任課輔老師跟我反應,
為什麼他會因為改成績這件事被我糾正,不是大家都這樣做嗎?
我當時回他說,你覺得作弊的行為對嗎?
他就沒有再回過我了。
2.接著我就會在團隊開會的時候錄音,(團隊工作人員4人或5人)

包含他們當時強制要求我們時薪制的課輔老師,
要在課輔結束後,辦類似夏令營的活動,
當時我有提出,這樣是違反勞基法,
我們只能徵求同意,而不是強制他們。
被駁回之後我也沒在提過,
之後的開會就變成很針對性的找我,
說我們應該要一致對外(課輔老師),而不是想著他們的福利
但我認為這不是所謂的福利,而是本來就不應該是他們的工作

3.接著有幾次是主管特別約談我,這部分也有錄音(只有我跟主管)
4.同事私下互相抱怨也錄音(只有我跟當事人兩人)

暑假換過學校之後有次遇到家長,

家長也反應說以前的課輔老師都不上課,
學生作業一堆錯不會算,回家問家長,可是都沒辦法教。
5.跟家長這段對話也有錄音(當時還有四名課輔老師在場)

此外與課輔老師用電腦的對話都有對話紀錄
(這邊是不公開不違法我知道)
但是如果我想要用來當證據不知道是否有效?
再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無聊碩士生 102-07-30 10:52
律師你好 我最近因為網路援交要去檢察署開庭想寫一封刑事聲請狀請求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判決 下面是我寫的訴狀: 因涉嫌兒童少年法第29條,爰提出本案說明暨聲請賜本案為緩起訴事: 壹、本案說明: 聲請人因民國102年XX月XX日,聲請人遭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警員認定違反兒童少年法第29條,遂函送鈞署為偵辦。 貳、聲請緩起訴理由: 一、聲請人為一時好奇與失慮,並非有故意違反刑法的意圖。 二、在做筆錄時,聲請人得知確實違法,願意接受法律裁判,於偵訊中坦承犯行,自白犯罪。 三、本案犯行非重,並無重大惡性。 四、聲請人為初犯,並沒有任何前科,在案件發生當時並不知會違反到刑法。 五、請考量聲請人為學生,在經濟上的困難。 六、聲請人會記取本案教訓,請給聲請人改過自新之機會。 七、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請審酌聲請人品行良好並無犯罪紀錄,犯罪所生損害實屬輕微暨犯罪後已記取教訓不會再犯等情形,憐恤聲請人悔不當初及爭取本案最有利結案之心情,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一項規定處分本案緩起訴,實為感德。 此 致 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X 月 X 日 具狀人: 想請問張律師 上面的訴狀還有哪些需要修改補充的?去開庭時是先交給檢察官 還是問完再交? 請謝律師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擬之內容初步看來可以,可以當庭呈給檢察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彭小閔 102-07-30 09:46

事件描述: 去年九月與朋友合資開店,一人各出資二十萬,今年八月底協議退夥,因為是好朋友,所以想要公私分明,明確一些,請問這樣的退夥協議書是否會觸犯法律,或是有不恰當的地方呢?

協議書內容如下:

退夥協議書

合夥人 XXX (以下簡稱甲方) 退夥人 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退夥事宜,與合夥人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合夥經營店家名稱  XXXXXXXXXXX 。

第二條  合夥經營事業範圍
未經甲方遷址之前,店家住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間從民國101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8月31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計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第五條  退夥日期
茲經甲方同意以民國102年9月1日起,脫離合夥關係。

第六條  退回出資額方式
退夥金額十八萬元整,每次金額一萬元整,每月5號為匯款日,得寬限三日,至8號為現金面交日,總期數為十八期,共十八張一萬元簽名本票,收到款項後該月之簽名本票即退予甲方收回,本協議書附雙方交易紀錄簽名表乙份。

退款期間從民國102年10月5日起,至104年3月8日止,共十八個月。
匯款帳號: 郵局代碼700
帳號            戶名 XXX

第七條  債務關係
自退夥開始生效後,有關於登記於第二條住址之所有債權債務、店家出資購買之設備、房屋租賃契約及第一條合夥經營店家名稱,應歸甲方所有,爾後該店家所生的債權債務及應課稅捐,並其經營有關一切事項均歸甲方全權負責,與乙方無關。

上開條件均為甲方同意事項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甲、乙方各執乙份以昭佶守

契約人:
甲方            乙方            
(匯款人) (收款人)
見證律師           
立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樣會違法嗎?或是有不需要加的嗎?

 

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初步看來,內容尚無違法,至於有無要增修,則視您們的需求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明仁 102-07-29 00:37

小弟的媽媽去年未離職時,因老闆提出經營困難,同意以六位數現金借出都沒寫借據本票,只口頭同意按月利息一分,未約定還錢日期,後來因老闆未按月給出利息,我媽後來多次提出還錢要求,老闆他們都以各種理由拖延,如店經營不佳,工作表現不佳回覆。並耍賴當初未約定利息之事。

請問

1.無借據及未確認債務人真實姓名及住所,這種情形如何追討呢?

2.小弟與母親前往店提出還錢要求,是否因非債權人,對方可要求離開?

3.小弟想以未告知錄音或錄影方式詢問對方借錢事實,以當借錢之証據,請問是否構成竊錄罪?

4.我想去他們店門口寫還錢白布條抗議,不知道這樣作是否有違法嗎?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29 11:20

1.如果對方承認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可發支付命令、提起訴訟調解委員會來解決,但如果對方否認,又依您的情形,如果沒有證人願意出面作證,恐怕很難請求成功。

2.要看工作場所是否為公開場合,如果屬私人場所,即便是身為債權人您的母親,對方也得拒絕其進入。

3.刑法第351條之1所謂的竊視竊聽竊錄罪,必須您無故以設備竊視竊聽竊錄,且涉及他人隱私,今天假使您陪同您的母親一起詢問當事人關於債權債務的關係,只要不事先在談話場所預先設立機器錄音(影),而是利用帶在身上的設備來錄音(影),基本上不會有任何問題,因為談話內容不涉及他人隱私,且為當事人所為必要之蒐證行動。

4.如果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白布條上寫欠債還錢等字,屬於事實陳述,自不會有問題。

但如果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時,這樣寫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另外如果布條上寫人身攻擊之言語,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以上大略回答,如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

明仁 102-07-29 22:29


謝謝蘇律師幫忙,小弟又有問題請求幫忙,再次謝謝了
小弟今陪媽媽前往與債務人面談,並有私下錄音存證,面談內容中債務人有說出同意以每月底付八千元償還,但利息的部份卻否認當初這約定此事,有詢問對方如果提出向債務人測謊要求是否可同意,債務人不直接回答同意與否,只說出可對天發誓。另外要求債務人以白紙黑字寫明償還方式,卻又遭口頭說不相信就算而拒絕,我們確實無法再相信,在沒有明確下的約定,相信長期間會定期償還。

請問

1.是否可針對債務人不支付利息部份及償還金額過低提出支付命令?雖債務人有口頭同意償還?

2.如提告是否可要求對方測謊,以確認証明當初有談到利息的部份?

3.支付命令要如何申請?該準備資料為何? 是否有範本可參考?

吳饅頭 102-07-27 14:11

假設一個推銷員(以下推銷員都稱呼為"乙",合作人都稱呼為"甲")

推銷的是一個網站所需要的"虛擬物品"
而買家要購買的話需要匯款到我指定的戶頭
(合作人提供戶頭)
然後甲、乙採取月結的方式
分取從中的利潤
月底才結算

而此"虛擬物品"來歷不明(合作人未提起來歷)
如果此事情東窗事發
我做為一個推銷人員
戶頭不是我的
錢不是第一時間到我手上
而是後來才結算給我的(意思跟領薪水一樣)
如果未來被警方查獲合作人的"虛擬物品"是通過違法的管道取得而來
【"甲"和"乙"會判什麼刑或者觸犯什麼法律??】(請列出))

 


如果甲是非法取得乙不知情!?

調查出來是否甲會觸犯法律?乙會沒事

 

不接觸任何現金、不接觸任何虛擬寶物

合夥關係,或者說算是他的員工之一的推銷人員吧



比喻一下
一、兩個類似的推銷人員或合作關係的樣本


第一個:
一間房屋仲介公司
都有一個專門的戶頭收取客戶的錢
做推銷的賣房子
不參與建房子土地來源
可能房子有漏洞或者瑕疵等雜七雜八的非法成分在內
只負責推銷房子不管其他雜項
房子土地都是由公司方提供給推銷人員去推銷
((前提下我不曉得公司的房子或者土地的非法成分,只管推銷))
(當然明面上的資料都是合法的,就好像許多人賣海砂屋資料上卻不會這麼寫一樣)

第二個:
今天一個線上遊戲被人破解了
裡頭的虛擬寶物可能是利用漏洞複製寶物、盜帳號取得寶物、入侵公司修改遊戲庫資料取得寶物

我今天與人合作(以下破解方稱為甲,我方稱為丙)

甲是破解者有大量的虛擬寶物可賣給其他玩家,正因為來歷非法所以
甲找上了乙
告知乙幫忙推銷出去
讓乙賣掉從中抽取利潤
甲並未告知
或乙有詢問甲保物來源都未得到正面答覆
乙這些虛擬寶物從哪兒來不得而知,只是再推銷販賣
而且販賣後收取金錢的戶頭是從甲方提供,並未碰觸到那些虛擬寶物(寶物也是甲方操作給買家)與金錢(除了賣掉從中獲得利潤以外)

 

以下兩個例子與上面的事情應該是一樣的
所以我舉例出來給各位懂法律或者讀法律系的網友們看的比較懂

金錢雇用一個人幫忙做推銷
推銷人員不會接觸到任何推銷裡頭內容(包含物品動作手法)
只需要將商品推銷出去有買家就好了

等於無本生意
花時間而已
有生意有錢領
沒生意吃自己
沒有底薪的意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30

 只要虛擬寶物來路有問題,不管是推銷員或合夥人都會有事,不是你想怎樣規避就可以的

煞祿 102-07-29 21:10

 這麼制式的問題 你應該是學生 要繳交報告用的吧

102-07-26 14:24

鄰居將車橫停在紅線區,本人前往告知該區域屬紅線不能停車,這時鄰居從該車下來,本人即用非常客氣口吻(不好意思,請問這裡可以停車嗎?)詢問,鄰居隨即用氣急敗壞口吻回答(你不爽是不是,有種就去告我),本人當下感受心裡受創,遭受言語恐嚇;對方違規在先,獲得儘是如此挑釁.不屑之回答,隨即驅前跟原告告知,本區段紅線係貴社區要求設繪,依規定就是不能停車,否則將會肇致該路段公眾人車安全,為何你?完全無視法規存在,我行我素,此時雙方可能都在氣頭上各持己見,無法接受對方意見;此時另一住戶亦加入你一句我一句質問我管太多,故意找麻煩,(請問一下,對方人員我並不熟識,為何要無事自找麻煩呢), 我只不過是看見有人違規停車,仗義告知,申張正義的行為舉止而已.

爭執中,鄰居不斷以言語挑釁說停車關你什麼事,有種你就打我阿…(挑釁不下數十次),我告知不可能動手打你,當時對方一竿人等亦口帶威脅挑釁態度一併對我做言語攻擊.

鄰居當日晚間即赴派出所控告我對他恐嚇,隔日警局隨即將我傳詢並製作筆錄,據警方表示,他控告我於雙方言語爭執時有提到說:見到他一次就要打他一次.還有罵X他媽...等等.(我當時有請問警方對方有無錄音.影證據,警方答覆說提告人說並無錄音.影,但當時違規停車之駕駛願當證人),當時發生爭執時,對方共計四人,本人僅一人,對方四人均惡言對我相向.大聲咆嘯,並無顯出其生命財產受到威脅之虞..

註:事後我有朋友探聽得知..他說當時對方車上行車記錄器有錄到當時雙方吵架的聲音,

一.請問這樣控告我恐嚇罪會成立嗎?雙方僅有言語衝突,並未發生肢體衝突..(本案件起因係為對方違規停車違法在先, 我係以維護公眾利益,重視社區人車安全為出發點,本伸張正義精神,對於違規事實予以糾正勸告,此舉對我本身並無任何好處,且處理不當恐遭致自身危害,何來原告所述恐嚇之嫌)

二.鄰居所提列證人係屬本次糾紛始做蛹者(違規停車者),若無違規停車在先,後續雙方爭執將不會發生,其可當本案證人嗎?其證言可信度於法院法官是否會採信?

三.對方所控訴:我於爭執時有提到說:見到他一次就要打他一次.還有罵   "X他媽"...等等..我並未指名道姓且未用手指著他講這些話..而且罵   "X他媽"  係第三人稱,這樣對方控訴我會成立嗎?

拉哩拉渣說了這麼多..實再是自己覺得非常冤枉, 本案件起因係為對方違規停車違法在先, 我係以維護公眾利益,重視社區人車安全為出發點,本伸張正義精神,對於違規事實予以糾正勸告,此舉對我本身並無任何好處,且處理不當恐遭致自身危害,何來對方所述恐嚇之嫌.

以上案例,有請各位先進指點迷津,感激萬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7-27 18:25

有正義感不是壞事,但方法錯了仍有法律責任,對方有違規,當時最好是請警方處理,不應與對方直接衝突,必須謹慎。「見到他一次就要打他一次」可能成立恐嚇罪;「X他媽」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以上謹供您參考。

正義 102-07-24 12:50
請問: 防火巷(防火間隔)所有人,是否可以私設鐵門將防火卷封閉,留作私用?如有違法,適用何種法條?是公共危險罪強制罪嗎? 謝謝!!

大概可能涉及阻礙逃生通道罪跟竊占罪

小得 102-07-23 21:09

我想請問 我們是一棟30幾年的老公寓

原屋主在賣1樓時 競標名2個車位 並以高價販售

簡單來說 就是門口與門口左邊的車位

社區大家久了 其實是 車位 誰佔誰贏 大家知道 但佔久了 都知道 那個 車位是誰的

我想請問 原屋主在賣房子 標明 附贈 兩個車位 (車位位於社區道路旁) 並以高價販售 是否違法??

新屋主來 竟然說要更改門口方向 並請我們把車移走

第二問 如新屋主 要更改 公寓自家門口 方向 並打掉 另一邊 完全沒有門的牆壁 並破壞
屋子結構?這樣是否違法?可檢舉?

Julia 102-07-23 01:57

我對於網拍十分有興趣
但在實行之前有許多疑問

之前看電視有看到

網拍也是要成立公司不然是違法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還有如果我去批發衣服或者去店家買衣服再拿來網拍

以及像網路上常有人買卡通人物手機殼...等商品是否會侵犯智慧財產權? 

po在網上的照片又是否有該注意的事項?

 

我是新手

所以想搞清楚法律問題再上路

感謝 ^_^

cert889 102-07-22 15:02

不好意思~
想請問某甲於A公司工作,A公司多項內規違反勞動法規,某甲後來受不了公司管理制度後離職,但為了保全證據告發公司,所以與親友一同侵入公司內部系統抓取公司違法事證,想請問:

 一、某甲是否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二、某甲親友是否觸犯妨害電腦使用罪?

三、如有觸犯,為何觸犯?可否主張是為保全證據,而非「無故」使用他人帳號密碼?

四、公司內部系統取得的資料是否能用來告發公司?有沒有違法取證而遭證據排除的問題?


 教唆侵入電腦系統及執行侵入之人,均會因為侵入電腦系統而遭到刑事起訴。如果你們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應先向法院聲請,或以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證據,以違法的方式進行恐怕得不償失。

雷瓦特 102-07-21 02:15

律師您好,目前我家與鄰居有法定空地上使用的糾紛,所以想向您請教一些問題,下面我先說明一下我們目前的情況。

我家與鄰居是連棟的三家透天,建物是各自百分百持有,但土地是三家共同持分,因為我家在邊間,所以我家持分面積最大,粗略約佔47%,另外兩個鄰居約佔27%、24%,剩餘2%是三家均分,然後我家旁邊是法定空地。在扣除掉我家建物所佔的土地面積後,我家土地剩餘的持分剛好就是那塊法定空地,而鄰居的建物則是剛好佔他們自己的土地持分面積。

現在問題點是,我家目前基於一些因素,在法定空地上蓋了鐵皮屋自用,這點我明確知道是違法,但家人強烈堅持下,所以還是蓋了,但鄰居對於這點相當不滿,他認可我們可以將法定空法當作停車使用,但對於我們蓋起鐵皮屋這點就相當不滿,因此他要對我家提告

基於上面遇到的情況,想向律師請教幾件事情,請律師能好心幫忙解答一下。

請問鄰居能針對那些部份進行提告? 上面是否有涉及任何刑法? 竊佔罪? 或者是否有任何刑責? 因為我們三家後面都有防火巷,但三家都蓋起來當廚房了,而頂樓也都有違法加蓋,想請問是否會影響到建敝率的認定?

因為鄰居主要是對於會影響到建敝率這點相當不滿,他認為如果因此受到開罰,會是對這塊土地的所有地主進行開罰,而不是只針對我家進行開罰,請問是否是這樣?

希望律師能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一閃一閃 102-07-16 14:53

現在頂樓加蓋會拆除嗎? 算違法嗎?

 沒有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築物都算是違章建築,在建築法修法公告後才修建的,只要有人查報,就會被拆除。拆除後再興建者,還會有刑事責任,建管單位發現後會主動移送地檢署偵辦。

邱阿舍 102-07-14 22:51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小弟因要準備考試,但沒足夠錢而在網路上找人合資要購買某位老師的補習教材 (含講義及DVD光碟課程)~並打算僅限於在合資人之間來流通及重製該補習教材~ 惟被網友檢舉及向該名老師告發,因我尚處於預備階段,尚未找到人合資 及並未著手實行購買行為而中止,請問該名老師如預對我採取法律行動的話,我有侵算 他的著作權(或智財權)了嗎~~因我有瀏覽著作權法,不太確定是否違法,爰想煩請 各位法律先進指教~感謝指教~

 著作權法預防犯罪之規定,最多僅規定意圖移轉重置物的公開持有著作權法之罰則並沒有規定預備犯之處罰,如果你尚未購入DVD也沒有重製或持有重製物的行為,基於刑法刑法定主義,單純的預備行為應不會構成犯罪。

Rhoeas 102-07-09 16:14

我想請問,我這樣算違反到商標法了嗎?

 

兩個月前有個人在我賣場買東西,他常常沒時間面交,所以拖到昨天才面交交貨,當我們面交的時候,他拿出皮夾跟我說他是警察,說我違反商標權,要我回警局做筆錄

 

我的商品標題打:”$150 黑色側背包 類GUCCI MARK的包”

圖片網址:img.ruten.com.tw/s1/5/14/63/21208305054819_871.jpg

圖片網址:img.ruten.com.tw/s1/5/14/63/21208305054819_622.jpg

標題和商品照片很明顯不是要賣仿包,只是說”類似”,提袋一樣是綠紅設計,警察就說這樣就違反商標權,我真的非常…無言,也嚇到不知道要說什麼好..

 

 

今天做了筆錄,我很誠實的說.......

 

警察問:為什麼會販賣此商品?

我說:2010年的時候在Yahoo購物中心上面買的商品,當初只買三百多,因為和同學撞包,也沒那麼喜歡它了,而且才用過一次,所以才便宜轉賣 = =

 

警察問:你知道拍賣上面不能賣仿貨嗎?
我說:我知道拍賣上不能賣,知道的話也不會賣!而且我認為它不是仿貨,當初也便宜買到,沒想那麼多,在標題上也有註明是類似標記的商品,所以沒有過問甚麼權的就賣

 

 

筆錄上是表示我沒有購買證明,但我回家有找到購買證明,可是它原商品頁上面沒有打像名牌的字眼,只是我想說這樣比較好轉賣,結果就遇到這種事情,我不知道做了這筆錄,之後會不會遇到什麼事情或通知什麼的,警察是說可能會上法院,但我覺得太誇張了,我沒有賣仿包,只是標題....

 

 

怎麼辦才好 ~"~ 真的觸法了嗎?會怎樣嗎??麻煩請有經驗或讀法律的人幫幫忙解個答,我真的好擔心,我只是想清家裡的東西賺點小錢的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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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7/9)

我今天打給警察,警察說:「你只有賣一件商品,只是輕微的沒什麼,到時候會去法院一趟,至少會去一趟啦!檢察官會問你一些問題而已,通知什麼時候會到我也不曉得,要等等看…」

真的就這麼單純嗎?那麼多人都在標題上打「類似×××牌」商品,我這樣就足以構成違法了嗎?那麼我是否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出這樣的說法呢?我真的是無心的,那麼多人都那樣打,以為不犯法才這樣跟著打,這樣真的違法了嗎…?

要怎麼跟檢察官說才好呢...??

 商標雖與他人商標不同,但有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仍會構成商標侵害。此外,你又在網路上說類似......,顯然你對於該商標與他人商標可能混淆有明知,你的行為已經構成侵害商標罪。不過,由於你銷售的數量不大,檢察官可能會要求你罰點錢給國庫然後給你緩起訴

102-07-09 13:38

您好,我是在非營利組織工作的人員。

我的薪資是向聯合勸募申請的專案人員,

在今日內政部來電得知我被掛名在某一個政府方案,

以及連個案紀錄等相關內容都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蓋章,事實上我也從未經手該方案。

今年上旬經社會局來電才得知掛名一事,

當時我已向社會局澄清,並向主管反應此事,反應過程皆由同事在場作證。

然今日又被得知依舊被掛名一事,

而內政部的補助原則是專款專用,恐已違法

故想請問此事對我有什麼影響?我應該蒐集什麼樣的證據?我要如何自保?對該主管我應採取何種法律途徑?

謝謝您的回覆!!!!

 未經你同意,以你的名義出具簽名或蓋章的私文書將會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若以出具的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於公文書之資料有錯誤者,將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你可以根據你所知之事實,向地檢署提起告訴,檢察官會發函請當初承辦的單位澄清事實,並請相關涉案人到場訊問。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內政部查詢有那幾個專案有未經您同意而使用您的名義虛報資料之情形,查詢之後正式去函告知內政部各該申請補助專案資料有冒用您名義、資料不實之情形,俾免日後該資料日後發生法律責任時牽連到您身上,另外也可促使當初出具該資料之申請單位,因內政部的要求而進行改正。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蓮 102-07-03 21:56
你好~因為我之前在做日租套房,然而老闆娘以試用期二個月在要下班的時後以我不適任把我fire,後來我很生氣、他們也怕我搞壞他的名聲,之後沒接電話,忽然有個自稱律師的打來,說我服務態度不佳可以告訴,在來又說我把筆記本帶走,問題那是我買的,雖然有公司資料然而他也沒阻止我,我最後也燒掉了,後後來我只是想問律師事務所是在哪,他說你有什麼資格問,還說律師是要收費的,那我拿筆記本算公訴嗎?可是老闆可以隨便把我的資料給別人嗎?地址、學校還有我家的電話。這樣根本是違法刑事責任了吧! 而且問律師事務所在哪有錯嗎?最後連接電話也不肯接,律師會這麼神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律師是可以公開查詢其事務所的,所以您可能碰上假律師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謝 102-07-02 21:33
律師您好 我最近因為要離開原本的公司,自行創業再與前老闆清算貨款過程發生 1.老闆對於要多付給我的貨款(簡單的說就是獎金)因為客戶票期較長,故把該付給我的錢換成票期較長的票給我且抬頭還是原公司抬頭,並說等票子到期再過來去兌現,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2.另有筆客戶單獨退貨我拿出當初賺的獎金(貨品客戶已退至原公司),但公司老闆卻說這筆訂單是我去接的與他無關,且客戶退貨之金額也要由我全額支付,並且說我民過100年、101年均有積欠貨款,可卻又無法明顯列舉說哪筆貨款,請問我該如何做? 3.勞健保自入公司以來均由我自己全額給付,公司扣繳憑單上顯示每月兩萬給我,可我實際上並未領到請問可以追討這兩年來的薪資嗎?(自己之前沒有很注意扣繳憑單有這麼重要...) 4.公司自從知道我要自行創業之後,在清算貨款時說他只是公司名子借我用而以我根本不算是他的業務!!但是我今天去調所得清單是50開頭,這樣算是跟他有勞雇關係對嗎?
吳忠德 (律師) 102-07-05 14:52
1. 首先,拿新的票據換舊票是可以的,法律上叫做新債清償, 但是你可以拒絕,而且要注意新的票是否符合票據法所規定的 應記載事項,以免拿到無效票
阿球 102-07-02 20:04

老闆違法使用機台,還叫我這各沒有證照的人去操作,導致我發生職業傷害,要如何向老闆提出求償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培妤 102-07-01 05:52

您好:我想請問我爸爸(我是他女兒)今年83歲想與大陸老婆離婚.但是對方不願意離婚請問該怎麼做?我爸是老榮民跟這大陸老婆結婚想說會互相照顧.但是他完全沒做到.我爸除了高血壓外其他都很正常.最近他住院他老婆不願去照顧他我們打給他回我們說 他在長庚做看護1天2千多元雇我爸沒錢不願意.平常只要在台灣1年12個月有8個月再做全職看護.我爸食衣住行都自己來.一回來就撿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回家把家裡用的跟垃圾場.跳蚤.蟑螂老鼠一堆.有拍照.房子目前是我哥的名子.我爸出院後安排在小港那邊住因為家裡不能住人.我們長期沒跟父親住是回去才看到.現在想說打掃但是又怕大陸的月中回來進去沒2個月又恢復髒亂.我爸更本不能回去住.可以請我哥換鑰使不讓他進去嗎?這樣會違法嗎?這樣處理請律師花費會有多少??麻煩可以盡快讓我們知道才能處理麻煩你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既然不願意離婚,則只能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目前不建議換鑰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onayan 102-06-28 17:44

各律您好,我本身是做跑腿生意,專門幫人跑腿去買東西,本身並沒跟店家合作,我想在我的宣傳廣告上引用店家商標與菜單,表示我可以幫她們代買,並且送達,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呢?如果不引用商標只引用菜單的話又是否有違法?若有違法該如何能夠合法化?以上三個問題懇請回覆,謝謝

阿D 102-06-27 13:32

律師您好:

小女子不小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po了一篇如下的拍賣內容,被檢舉說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需要到案說明,但我剛上網查了一些一樣在不知違法情況下網拍的民眾有同樣困擾,直指在網拍起始時到被檢舉後過程中,並沒有收到任何警告或者下架的通知就直接被罰款了,孰不知我該如何因應?謝謝您

 

多吃堅果 防脂肪肝!正統頂級越南腰果 四月底剛空運來台 大量購買者可議價唷  ==> 這是標題

全程空運來台, 運送時間短, 頂級腰果半公斤裝, 份量剛剛好. 送人有誠意, 自己食用更健康 !! 超新鮮 !! 帶殼的唷 !!
4/23奇摩新聞報 美國時代雜誌評選出十大現代人最佳的營養食品。這十種食品依次是:番茄、菠菜、堅果、青花菜、燕麥、鮭魚、大蒜、藍莓、綠茶和紅酒。
堅果不僅可以提高血液中(好膽固醇)的含量,還能降低三酸甘油脂,是預防心臟病的最佳配方。===> 這是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也可能會涉及藥事法,屆時主管機關會通知您們到場說明,您們則將整個過程向主管機關陳述,並述明並非知此違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reen 102-06-25 18:30
我是7人管委會中的其中一委員,最近委員會有點爭端,想請問~
因遴選管理公司,20家投標中選出5家作簡報決選~

但因5家決選時其中一票委員故意不選為廢票,變成3:3,無法作成決議~
隔日請兩家再次報價,決選時4人不舉手,會議中說,沒意見以低價決。
所以當天主席決議,3票有效票較低價公司得標。

 當天晚上決議會後,不投票之四人反悔,會後四人自行開會決議另外一家公司,此公司在20家選5家時,就沒有半票,無法做簡報了,現在他們四人,認為他們四人是多數,所以要哪一家就哪一家,可以這樣嗎?

會議中決議的事情,可以如此不合程序決議管理公司嗎? 另外詢問,住戶規約中有規定,主委才能召開臨時會,但是監委自行召開臨時會,是否違法?
102-06-24 11:20

前兩天保智大隊的人帶著搜索令來我家,

說我在網路上販賣仿冒商品。

我是做網拍賣衣服為主,也有賣隱形眼鏡盒,

但自從我開始到五分埔批衣服後都是在夜市賣衣服, 

網路上只剩下隱形眼鏡盒,

 

我的東西是隱形眼鏡盒的蓋子上有香奈兒的塑膠飾品,

另一款是卡通kt的一樣是塑膠飾品。被搜走的是這兩樣。

我當初是在網路上找服飾批發的時候,

看到很多也是在賣隱形眼鏡盒,

 

覺得現在很多人都有戴隱形眼鏡,

而且便宜(成本約25,我是賣49)所以從大陸進了隱形眼鏡盒來賣。

我知道販賣仿冒品是違法的但是我真的不知道這種東西也算仿冒品……

我有在網路上看了些文章,知道免不了罰錢以及要上法庭……但我真的很害怕,因為我真的沒有錢……我也很擔心如果判的重一點或者要坐牢那我女兒怎麼辦……

為了照顧一歲的女兒我沒有正常收入的工作,我都是帶著女兒去夜市的。目前在夜市賣衣服生意不好常常都是虧本,(賺的不夠付場地租金、電費、清潔費)

老公這個月才找到工作,等下個月領薪才2萬8而且我們還有貸款……請懂法律的人幫幫我,

我該怎麼做才能減輕我的刑責……

原則上考慮是否和解 或是爭取附條件緩起訴 不過如果真有商標侵權行為 花錢應該是免不了 如果和解無法協議 你跟檢察官請求緩起訴 並看是否准許就所附條件分期繳納

cindy 102-06-20 14:30
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因當初進入本公司有簽訂條約,

未滿兩年,自動提離職之員工其離職時已領用之當寄制服,需以四折價格買回,

滿兩年之員工,其離職時已領用當寄制服,應於離職日歸還公司,

上述購回制服之款項同意經由本公司員工薪資中抵銷,

但因現在滿一年而未滿兩年需離職,但也簽定這份合約

因為由於制服費用為2萬左右,四折後為8000多,

這金額不是小數目,請問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因為有詢問過勞工局,他說表明當初公司簽訂這合約違法

想再詢問這樣是否真的違法?謝謝

回覆 cindy 的發言內容:
因此工作為百貨公司專櫃, ... (恕刪)

大膽和公司討論吧,都離職了,勞委會解釋對你有利。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資二 字第 00435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 (90年6月版) 第 220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 89.07.19 )  
要旨: 雇主與勞工於勞動契約須繳交保證金及制服費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疑義  
全文內容:一  雇主如於勞工到職時,自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約定於勞動契約中之違約保證金,已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約定應屬無效。 二  該保證金如非自勞工工資中預扣,而係由勞工另行繳納,尚非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禁止之行為,惟該項保證勞工服務忠誠或服務年限之做法,對勞工甚為不利,顯有失公平,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可資參據,另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 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cindy 102-06-20 21:00
回覆 劉家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cindy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律師您好,我想再請問一下

因為已經向公司詢問過,公司方面表示當初已簽訂契約,所以跟著契約走,

但我有向公司說明,已有詢問過勞工局,但公司表示,也詢問過勞工局,

現在,如果想要申訴,請問是要到勞工局申訴嗎?謝謝

102-06-19 18:29

律師您好,

我去年底參加一個號稱沒有收錢的團購, 後來收到貨有瑕疵, 就退貨給主購, 後來為了該退我多少錢, 和主購發生不愉快, 而我本來想跟主購要求提供進口的相關文件, 想和美國原廠抱怨產品瑕疵, 就請主購先退他認為他應退我的錢, 剩的我自己去跟國外申訴, 但他必須提供給我文件. 結果後來主購居然就用email 留下一個六碼的訂單號碼而已, 說我不禮貌, 不再處理我的事務, 也不再做任何回應, 當然也就沒還我錢. 我想和您確認這是背信對嗎? 他要我自己去找美國, 不退錢給我, 絕對是違法的對嗎? 即使他聲稱他沒有收一毛錢, 委任關係仍是存在的, 對嗎? 謝謝您的回覆.

 看起來像是單純民事糾紛 應該不至於有刑事背信問題   如果他不願意履行義務  你可以訴請她旅行

陳怡靜 102-06-19 17:20

標案流標,檢察官認定有違法,今天判決罰鍰及緩起訴,

1.請問罰鍰及緩起訴是甚麼意思?

2.為何算是刑事案件?

謝謝

吳忠德 (ED) 102-06-20 11:04

1.請問罰鍰及緩起訴是甚麼意思?
罰鍰:
罰緩是行政機關對行為人違反行政法規後的金錢處罰,並不算犯罪,如果當事人不服,
可以訴願、行政訴訟等方法來撤銷原處分。
緩起訴
緩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已確認被告與犯罪事實,但因為證據不足證明
或是考量被告是犯輕罪且有彌補誠意補償被害人,而認為暫時不宜起訴,並定一年
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間,要求被告緩起訴期間內,如果沒有違反緩起訴條件,則被告
的犯罪事實將一筆勾銷。
另外,在緩起訴條件中,檢察官可能要求被告要作一些義務(如:向被害人道歉、
立悔過書、對被害人賠償、向公庫或公益團體等支付一定的金額、或提供四十小時
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的義務勞務)

2.標案流標為何算是刑事案件?
因提供資料有限,一般常見原因是參加行政機關的投標案時,
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有下列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因為有刑罰,屬於特別刑法規定,
算是刑事案件
例如
第87條:處罰對於圍標或妨礙其他廠商競標、借牌者及容許他人借牌者。
第88條:處罰對受託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者綁標。
第89條:處罰對受託規劃、設計者洩密
第90條:處罰以強暴脅迫方式影響採購決定者。
第91條:處罰以強暴脅迫方式獲取採購秘密資訊者。
第92條:對於行為人所屬廠商再科以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緩起訴即屬刑事問題,檢察官應有在緩起訴處分書內交付您違法情事,您應細讀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Natta 102-06-19 11:59

您好!!請問:

本人任職公司承攬公家標案業務,我的職務是委外單位人員。因為我剛到職不久,在發薪前知道公司利用人事薪資及其他費用浮報核銷,故我本人堅持拒絕簽具不實領據(只願簽領詳實領據)。然公司最高主管特別找我與中階主管會議,因之前已有口頭告誡我若不能同意公司行為,公司希望我自動請辭。

因上訴前因,故我於開會時攜帶錄音筆,想要錄下他們不法證據,以防他日需對簿公堂,另外也擔心他們逼迫我離職,因而想錄下逼迫我離職證據

他們一共要求我開兩次會議討論,一次共計三人,另一次共計五人。我均錄音

我的問題是,

1.請問開會時我攜帶錄音筆側錄,是否違法

2.目前其他同事已想集體控訴公司違法,是否可拿出錄音檔製成光碟、寫出譯本於訴訟開庭時當成證據

我無犯意,純粹不齒此公司不法行為,並且求自保怕被惡性裁員。

開會錄音原則上不會有不法行為 只是和公司之間是否有簽立不得洩漏秘密協議 這部分你要注意

另外 合法錄音當然可以提出來法院當作證據

Ling 102-06-18 20:48

有一個問題想請教~
關於世界名畫(作者皆已死亡50年以上)是否可以任意使用及修改

因為有朋友想將世界名畫以合成等方式

加點自己的創意變成KUSO版本

掛在店內當裝飾

因為查了很多資訊
大部分的資訊都說只要原著作人死亡50年以上
就屬公共財產了~
可以任意使用~~
我想知道這個可以任意使用是包含改圖嗎??? 

掛在商業空間會違法嗎??? 

chuchu 102-06-13 22:15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您好:依你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如您的工作內容為周休二日制,則假日薪資公司即應發給,不得扣除。
二、撤回民事訴訟部分,如已繳納裁判費,僅可退回2/3。
三、公司是否可另以合約向您提告(民事刑事),此須待您備妥資料,經律師審閱後始得確認,無法單憑您所述內容予以回覆。
四、以上,如有其他問題,請在與本律師聯繫。02-23971998

chuchu 102-06-14 22:24
回覆 魏千峰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依你所述內容簡覆如后:
一、如您的工作內容為周休二日制,則假日薪資公司即應發給 ... (恕刪)

您好,律師

感謝律師的告知~有幾點想再請教@@

1.關於合約的部分,是否可以email提供給律師稍作查閱看看,這份合約是否隸屬有效或是無效的部分呢?

2.因為公司提撥的薪水(才賄款給我10600多元),並不足我所做的天數部分4/1-4/25,其中請了一天假,還有一天是請半天的假,那麼約上班天數應該是25-1.5=23.5天,對吧?

3.這樣的話,我薪水大概要怎麼作計算呢?

4.法院如不撤告的部分的話,那是否可以主張我周休假日的薪水呢??

麻煩律師告知,謝謝!!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不太清楚自己該怎麼作><" 

 

Cora 102-06-11 11:30

各位律師好:

上星期六(2013/6/8)凌晨12點,朋友將車子停在桃園市國泰銀行前的停車格最外一格,星期二(2013/6/11)清晨約六點半要去牽車時,卻發現車子不見了,後來發現是已經被拖吊走。懷疑是被別人挪動車位而移到違法停車處。

稍早有上網查到2009年已經有相同事件的新聞,解決方法是要我們停在最外格時記得要拍照存證。但朋友並沒有拍照,以致無法申訴。不知有何種方式可以處理此情況?

目前有想到的方式是向桃園市警察局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器,但不知道此方法是否可行?或是律師們有何建議的方式。

2009年的新聞中有轉述警察的回應:將他人機車挪出停車格,這種缺乏公德心的行為,並無相關法令可罰。但不知道已經過了四年了,是否能夠在提供監視錄影器畫面或其他的情況下,有相關罰則可行?

都付笑談中 102-06-08 19:03
律師你好 請問 現在台灣的法律,購買仿冒品是否有罪。 說明如下 我在2009年購買,某車友俱樂部家族貼紙。 該俱樂部因為疏忽,未將2008年創作家族貼紙LOGO註冊。 而該家族貼紙LOGO,卻在2011年被某車友搶先註冊。 註冊人非創作人。現在該貼紙已停止販售。 請問2011年前購買的貼紙,貼在車上是否違法。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貼紙是在註冊前所購買,且也非用來行銷其商品或服務之用,所以尚無侵害商標權之問題,到是該商標之搶註行為,原創作權人可以跳出來主張評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芭樂 102-06-06 20:34

最近剛找到一個外包工作---網路商品上架

沒有勞健保,老闆說等變正職之後才會保團保,這讓我很擔憂,雖然也查過相關資訊,由於外包工作等於兼職工讀,所以公司沒有必要幫忙保保險,但個人覺得很擔心萬一發生事情,會很難處理

另外想要詢問的是老闆說變正職之後需要保人,因為牽涉到錢,因為做網拍會有金錢往來,怕員工亂來,所以需要保人,但這樣有沒有違法?

目前很猶豫要不要繼續作這個工作,也考慮另尋正職,將此當兼職.

CA 102-06-06 13:39

離職聲明

職 ***、***、***(以下簡稱施、林、黃)任職於**家股份有限公司**站,於102年6月1日起離職一案,詳述說明。

一、林、黃二員本於102年4月15日已遞交離職聲請書,已有向公司反映(於 102   年4月24日遞交現任僱主彰化區區長),未獲正面回應,再於102年5月27日重新提交,並催促提早派員接替以利業務執行,也未再獲得回應,遂於6月1日起停止上班,綜述已達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之預告。

二、施 員於5月16日為辦理101年度綜所稅使用自然人憑證卡時無意發現當時任職於速遞家公司無預告即於102年5月3日終止勞、健保投保,經催詢原因也未獲任何解說及回應,顯已侵犯員工基本福利及權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遂於5月27日向新雇主(彰化區區長)提出離職申請,並催促派員接替,直至5月31日止並未見有人辦理交接工作,又再因本人當時身體長期不適,舊疾復發(腰椎間盤突出),工作量又增加已不堪負荷。

三、施、林、黃員任職於**家公司三月份薪資公司允諾給予28500元,不料短短一個月中更改數次,直至4月發薪時才知只剩23000元, 四月份工作時又不表明當月薪資制度是如何發放,經幾次協調後於5月領薪日時才告知,又於四月份薪資中之扣除雇主應提繳之6%勞退,但施員於102年5月16日發現並無此提撥款項,後又於102年6月5日前往勞保局彰化分處查詢依然無此款項,顯有違法扣薪及違反誠信。

四、施員因向雇主預告離職但遲都未獲回應派人接替工作,於6月3日起停止上班,但經雇主一再催告下已於6月3日~6月6日前往與工作職編5977交接客戶及路線安排完畢。

請問該公司是否可告我未經預告而離職?

Jeff 102-06-05 11:06

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管處要求管委會負責.(拆除回覆原狀).大家才發現.當初在買賣契約上.有一條文為:同意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
但是.當初文案宣傳中.契約中也記載.建案包含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也就是這樣.大家願意多花錢買屋.如今.建管處要求拆除回覆原狀.建商又置之不理.那我們住戶對於建商契約中所答應給予的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該如何應對及求償呢?
如果說建商已知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為違法的事.記載在契約中是否有詐欺之嫌.或是可提議無效(例如:違背法規.或是善良風俗...等).
另外.當初交屋時.成立的第一屆管委會多為建商的親朋好友.對於獎勵車位點交.明顯失職(未發現建商將獎勵車位改為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是否有法可以追究責任?

對於建商因設置獎勵車位.當初已獲得容積率的獎勵(可以再賣出數億元的房子).住戶也願意以高於同區域平均房價購買.只因社區內有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建商說由於這些設施.所以公設比較高40%).而如今建商卻將此設施建置在獎勵車位上(屬住戶產權.公設部分).是否涉及一物雙賣.後來又發現建商將住戶機車停車位產權私自登記在建商老闆名下(並將此層停車場封閉.堆置私人物品).等於住戶花錢買公設.建商將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又建在獎勵車位上.再將原本健身房.交誼聽.卡啦ok室的空間公設歸入私人口袋.如此建商惡劣行為.如今卻要住戶管委會回復原狀.那住戶應如何依法求償?可以告建商侵占嗎?

請諸位律師幫忙.謝謝

阿茂 102-06-03 19:03

請問原本公司有決議要安裝一批新機器

行政人員也依決議請廠商安裝新機器並拆除舊機器

新機器裝好就立即在運作使用

行政人員也一直請求上級驗收,不過公司一直不願驗收

廠商也一直領不到貨款
行政人員只好請協調廠商把新機器拆回並把原舊機器裝回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公司是否可對行政人員提告??

speoial 102-06-01 14:51

私下匯款是因為沒有透過正當的銀行管道來動作的,
但是假如我今天,都透過正當銀行管道來動作的化是不是就沒違法?
假設: A今天需要在大陸的網站上儲值他需要的人民幣,A把台幣匯進B的台灣銀行裡,B再把A所匯的台幣在銀行轉成人民幣匯入B自己在大陸銀行裡,B再透過大陸銀行把人民幣匯入所需要的大陸網站上,這樣都透過銀行來做匯入和匯出的動作,都是透過合法管道來的,請問這樣有違法嗎?銀行法的第二十九條。 謝謝

王耀星 (Eric) 102-06-02 21:14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已涉及違反銀行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若是重大犯罪所得),本所可以派律師協助您處理後續問題.建議您若有進一步諮詢需要?請攜帶本案全部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39151259或來信yawshineric@yahoo.com.tw指教。

陳易風 102-06-01 12:05
店面出租 合約問題 非常急 (一年一約)我們家有出租店面~原本房租8000~因那條街都出租1000~13000 而且我們坪數比別人長與大~其實可以出租12000~13000的價位~現在有人願意以1萬與我們租~多久都願意等~因為之前合約8月到期~我們可以不租他嘛? 1、因房客說有與我父親簽「優先續約權」~我是不太懂~是否一定要與相同價位(8000)承租給他一年~然後~才能租給別人~或是我可以以自家用收回~那多久可以出租出去不違法~ 2、房客說他之前裝潢25萬~如果他不租要退他錢~我們又沒簽任何合約房子是我們的~要裝潢不是他的事~為合還要賠他不租裝潢的錢~非常不合理? 3、有無其他建議~提供讓房客搬離~或是以1萬的價格讓舊房客承租下來~因為父親是老實人~常別人大聲說你違法~說要告他他就害怕退讓

陳先生您好,

1. 有無優先續約權,應視您們契約的約定。

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要您們負擔裝潢費用,是欺負您們不懂法律

3. 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攜帶契約及所有證據至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策略。

律師敬上

 

 

陳易風 102-06-03 00:43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陳先生您好,

1. 有無優先續約權,應視您們契約的約定。

2. ... (恕刪)

 

戴大哥你好~我發現合約有塗改過~而且上面我媽沒蓋張~只有當事人有蓋張~原本合約是1年塗改變3年了~你有信箱嘛?我寄合約書給你看~還有今天白天去談~他有用說這樣做會讓我「母親很丟臉~會被人笑」這樣算威脅我媽嘛~我有談話錄音檔~我也會寄給你~我們是鄉下的孩子~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我媽是老實人~今年都67歲了~去談我媽真的受不了這樣的心情~麻煩協助我們一下~提供我們意見~其實我們真的不想租他了~就算賠錢

 

小傑 102-05-31 04:20
因不知什麼原因也不知道對方是誰!
無故被公司告知有人檢舉我說上班都在干擾其他同事
甚至說我竟然在看限制級節目
然而這些當然是完全沒有的事
因此我在已經告知公司的情況下開始在上班中用手機錄影
手機是固定在牆上, 拍的是我的位置
目地就是要證明我跟本什麼都沒做
之後公司竟說我那樣違反隱私要我拿掉
但我事前查過網路
說有正當理由則不構成違法
但我仍然想訊問律師
因為我不可能只拍我的側面,這樣會看不見我自己的另一邊動作
所以手機的位置在我的右側牆壁那裏稍微比我前面一點點這樣側拍
但也因為這樣所以有稍微拍到我旁邊的另一位,也就是我懷疑的那個人
前面提到我拍攝的目的在於證明自己的清白,但是卻被公司要求拿掉
原因是被稍微拍到的那個人不爽被拍到,原本要我拿掉
因我不同意所以他才致電公司主管,改由主管來要求我必須拿掉手機錄影
從他開始反應到公司主管打電話要求我的部分也全部都有拍到
我翻了網路強制罪 一、“可能”觸犯法律:1.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那位故意致電主管逼我拿掉手機錄影的人,是否構成強制罪的【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而我這樣算不算是有侵犯隱私呢?
speoial 102-05-29 10:06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在國外的網站購買仿冒商品後,寄回台灣自用,這樣有違法嗎?

林智群 (klaw) 102-05-31 19:07

 這樣是沒有刑責,

不過你寄的數量太大(如內褲2000打)就很難說這是你自己要用的,被查獲還是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