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您好
家中有一家公司,由家族分別持股,並長期由家父擔任董事長(負責人)一職,由於經營困難,銀行端有借貸,並以土地作為抵押,股東不願再依股份出資償還銀行貸款部份,並且口頭告知家父願意放棄公司股份,目前按月繳納銀行貸款中。
日前家父有意?下董事長(負責人)一職,並希望由我接手相關職務,但並未提及股份讓渡給我的事宜,目前我的疑慮如下:
1.我無任何公司股份,也非董監事相關人員,可以出任董事長/負責人職務嗎?
2.若我在未持股的情況下出任董事長/負責人等職務,銀行借貸的部份有土地設定抵押,未來若無起色進而結束公司,我需要揹負公司的借貸嗎,如何做才能保護自已?
3.若未來我需要揹負債務,現階段我需要與我太太簽什麼樣的協議來保護太太及小孩未來不受債務搔擾呢? 財產分開制or離婚?
4.股東口頭告知家父願意放棄股份也不願再出資,這部份可以直接去更改股東名冊嗎? 還是需要取得股份讓渡書或其它文件,作為股份移轉適法依據,以避未來股東反悔提告?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解惑....謝謝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擔任負責人沒有任何好處,雖然公司債務與您個人無關,但若負責人有擔任保證人,而且銀行均會要求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就會與您個人財產有關,擔任負責人,若公司涉訟,須擔任代表人應訴,實在自討麻煩,非常不建議您擔任負責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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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無法限制
除非是公開發行公司
這樣會有證券交易法的限制
一般來說如果集體轉讓
有可能要將股權集中之後
爭取經營權
要及早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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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從向主管機關申訴開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們好,我於去年碰上一個欲找我合夥開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他獨自出資),並且在簽訂的合夥契約章程內予我「無實質出資」的乾股30%,並予我董事一職,合約內容並訂「公司若通過法定程序開業後將開始給付我31000/月的薪資,且特別註明此合約保障我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並又特別註記:「若合約期限內出資方蓄意違反承諾及合約內容,出資方應無條件並不經過訴訟程序立即給付我出資方所承諾之薪資餘款」
問題:
公司於今年通過所有法定程序並於今年四月至今日,我分別收到四月及五月的薪資,但六月初收到透過律師發的「臨時股東會議」信函,要解散我的股份,並將所有股份回歸出資方。請問,那上述合夥契約內容是否有效並可以爭取呢?
謝謝所有閱讀過此問題的律師們,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完全無須理會,可向對方請求依契約履行支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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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事想請教您們:
敬啟者,我在去年認識了想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以下稱甲方),甲方想與我合夥開「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零售業等),之後擬出並雙方簽署「合夥關係契約」,甲方為完全出資方,但另擬一「獎勵性購股期權計劃」賦予我(無任何出資)30%的股份,並以上述之計畫保障我有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公司名片予我「副執行長」的職銜。於今年四月起通過一切法定程序開始就職。
問題一、這是兩個人一起工作的公司,我到底應該被定義為什麼職務?
問題二、續上題,我所擁有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或是任何法律保障我的權益?
問題三、我因病、事、公假分別於四月(5天病假)、五月(9天病假2天事假、5天公假)獲甲方准允其假。而於六月初獲甲方以電子郵件及律師發之信函通知我參與「臨時股東會議」,目的為協議為協議「解任」持有30%股份股東董事(我),並將我持有之「未實質上出資30%股份(股權)轉讓於負責人甲方」
發其電子郵件通知及收到律師信函前均未獲得甲方的告知或溝通,不明白其動機或目的,我也不知道若經過股東會議後,我到底有何權益獲得或受損,想請各位律師協助諮詢或給予我方向, 感恩不盡。

您好 :
之前與其他4人
共計5位創始股東
每人佔20%合資合組公司
但因理念不合
想退出公司
會議中以配發技術股的方式
配發其他四位股東技術股
以至於本人雖然出資相同, 股份卻召到嚴重稀釋
請問 :
(1)技術股可以這樣配發嗎?不用全體股東出席同意嗎?不用先寄發書面開會通知明列議程嗎?這樣合法嗎?
(2)個人心意冷, 現在只想提出退股, 請問如何進行退股程序? 需要怎樣申請或寄發通知給其他股東嗎? 有文書表單可以參考嗎?
(3)原來投資的金額因部分股東任意雇用自己家人的人事支出, 以及網站和CIS等採購支出, 並且股權被以技術股配股方式被稀釋,如果根據他們記述配股的結果, 個人原來20%的股份僅剩下約一半, 請問如何合法合理爭取應有之最大權益?
感謝您的協助!
祝福:平安喜樂!




您好
存證信函不是什麼有用的信函
就是單純的信而已
所以建議你
如果對方要跟妳買
就白紙黑字寫清楚
並支付現金或現金支票
擔保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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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人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我本身遇到我沒有人證可以幫我 只有一個大陸人 但是要她飛來台灣作證有困難而且半年沒聯絡 可能失聯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謝謝律師的回覆. 我查到的資料是這麼寫的;
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1730號案由摘要:偽造文書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2 期 305-309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90.01.10 ) 要旨: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除合於業務登載不實之要件,得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名外,尚難論以偽造私文書罪。查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會議紀錄,乃公司之股東或董事開會時,由記錄人員依照決議內容作成之文書,若非記錄人員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該會議紀錄,固得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該負責記錄之人員係以自己之名義作成,縱令內容不實,亦無從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雖然我也希望能告偽造文書,但顯然是告不成.
那些被登記為董事的都有在簽到簿上簽名,瑕疵是根本沒有真正開會。會議紀錄是後補的!所以只能告登載不實.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沈律師您提到;但若董事也都同意決議內容,即使實際開會也有相同結論,則因未造成損害,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
問題是;
(1)董監事屆滿並未實際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本人身為股東就是合格的董事候選人.這點就構成損害.再來單憑紙上作業的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新當選之董監事在程序瑕疵下,根本當選無效.
(2)無董事資格的人可以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及董事長嗎?況且又是紙上作業的董事會(公司並未依法於七天前通知開會,根本拿不出開會通知)
(3)股東(前述已明,董監事改選瑕疵,當選無效)可以憑紙上作業的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辦理公司登記而沒有觸法問題嗎?
以上
謝謝撥冗答覆

您好,小弟半年前去被我老闆楊先生帶去四川從事類似娛樂活動熱氣球相關工作,老闆表示熱氣球活動他是負責帶人承辦她四川的兩個台灣人是股東,過程中我負責企劃業務,有票務販售及廣告合作,我們辦公地點它大陸合夥人股東的開放式茶店類似喝茶的地方,平常我們拿票都需要簽名有些人例外例如老闆股東的兒子,這些票分成貴賓票,優待票,體驗票,有一次幫楊老闆去茶樓拿貴賓票及整理我方的企劃案,當時票放在地板形同廣告紙一般隨地亂放拿回後交給楊老闆,但這場活動賠錢事後我們都沒有領到薪資就回台灣了,後來被老闆的股東聯絡我們離職員工打給我說監視器拍到我去拿票的畫面,要回來台灣告我偷竊,給了我這股東電話要我跟他聯絡,後來我沒聯絡也換號碼,試問這樣過半年後他們拿這個畫面在台灣告的了我嗎?我會被起訴嗎?目前他們找不到我沒我電話也沒地址,我要怎麼自保,小弟是單親家庭剛大學畢業一年,目前家裡靠我一人收入在過活,請各位善心人事告知我該怎麼處理這種案件。離職員工沒領到薪資我只有拿到補貼他打給我時說她找不到楊老闆只能找我而且我有拿到補貼所以要告我,我覺得莫名其妙,票務這塊因為活動是三個人出資所有我老闆也有一分我老闆要我去做事情幫她弄東西我也有錯嗎?而且票務是誰的財產這點很難界定請各位律師幫我

律師大大您們好:
我原本在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廠長職務,有股份在民國99年開始擔任其公司的董事,除受任那年有開過股東會議之後就完全沒有再招開過,所以公司營運的實際狀況我也是不清楚(因為我實際作業僅在線上)直到103年發現董事長(負責人)與總經理因為要借貸我不願意簽名(之前的借貸從來沒有經過我簽名),而私自變更我董事一職,而我就憤而離職,為此我有提告但是因為我口才不好看見檢察官很緊張說不出話來....種種讓檢察官覺得情節不重大而不起訴,但是我昨天聽說公司跳票了,一堆廠商去要貨款,因為公司有跟銀行借大筆款項,我害怕會連累到我,我是否該與各股東聯合提告負責人與總經理跟監事(他們是一家人)惡性倒閉,主張債務不會蔓延到我!還有當時投入公司的心血是否可以一並求償!他們還有積欠員工遣散費用
台南HAN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能涉犯業務侵占、背信、詐欺、偽造文書等,民事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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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公司大小章應屬於公司所有,若第二大股東拒不返還的話,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返還,若未獲置理的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提起訴訟請求股東返還大小章(但若是之前有基於特別的委託關係而由公司委由其保管的話,則是必須先終止委任契約後才能要求其返還,此應再仔細研析個案去判斷)。 關於股東會決議的部分,其未參與股東會並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因為沒有一個法規有強制股東必須負擔參與股東會之責任,但可以考慮個案中是否有適用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這樣就可以在出席股數僅3分之1的情況下通過決議(至於需要三分之二股數同意的情況,公司法也多有條文規定僅要以二分之一股數的股東出席通過假決議)。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請求返還,若屆期對方仍置之不理,再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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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對方違法之證據(如錄音錄影等),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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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若有偽造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不實會計憑證等事實,會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 雖然實際執行者是會計人員,但若是受對方所指使的話,兩人會成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也就是兩人都會成立前1.之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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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因用汽車跟本人借貸,而債務人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董事長並有3位董事,在借貸過程中有有簽屬本票,本票只有債務人的簽名及蓋手印,並無公司的字行號別,而另一張借據有簽公司及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的手印,包含401表公司營業登記證,因為此車輛為公司的資產。
在105年3月左右,此公司的負責人變更董事及,而債務人變成了董事,也就股東,並在此公司也有持股。
問題1:本人可否向債務人的公司持本票裁定針對股份進行支付命令,但因時間會比較久怕會被脫產,或者是直接進針對債務人公司所持的部份股份直接假扣押?
問題2: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已被假扣押,是否還可以行使支付命令或假扣押?
問題3:本人有去向此公司與現任董事長說明狀況,現任董事長並不知公司名下的汽車在何處,而在105年3月變更董事長,本人是否可以提告惡意脫產?
煩請專業律師團解惑。

律師您好!
問題一:本人目前在一家藥品公司上班,年資9年多,於去年向之前的負責人買了5%的股份,之後公司更換了新的負責人,那新的負責人於5/15要將公司由彰化縣埤頭鄉搬至嘉義縣朴子市,負責人有口頭上問過員工意見,是否要到嘉義上班,基於家庭及路程考量,沒有員工有意願跟進,那負責人也沒表示我們的資遣問題,想請教律師,我們有何權利可言嗎?只因他一句遷移,結果我們全部的人將面臨失業問題?
問題二:就在去年,我向股東買了5%股份,那新的負責人他將要遷移至嘉義,我就有表示要退股,因為我無法跟進,那他也是口頭上答應說要開支票給我,買下股份,但是至今也事隔一個月了,公司都已搬了一部份的貨品至嘉義了,他還尚未出面買股份的事,也沒開股東會議說要搬移公司的事情,都只是私下告知,想請問我有何權益,或是該如何保證我的權益呢?因為我真的很擔心,一旦搬去嘉義了,我什麼都沒有了,工作沒了,股份也沒了,想請問律師,我該如何是好,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