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有可能會有行為能力之問題,由於您父親有智能上之疾病,建議您們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弟弟與弟妹於101年底判決離婚,也因弟妹於100年11月私自將房屋門鎖更換,故弟弟無法返家,舉凡所有屬弟弟個人物品均無法返家取得(因弟妹為房屋所有權人),又最近才得知弟妹已將房屋變賣,卻完全未通知弟弟前去拿回屬弟弟的私人物品及個人收藏品,房屋內的所有物品及家俱家電已被弟妹搬離,也寫存證信函要求她歸還部分弟弟的物品,但弟妹置若罔聞,請問,弟妹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或竊盜罪(破壞他人所有建立自己所有)呢?被她拿走的東西(家俱家電和弟弟的個人收藏品)大多是弟弟刷卡購買的,這樣是不是可以證明弟弟是所有權人,而弟妹是不能私自搬離不歸還呢?房子變賣時她們已無婚姻關係,所以房屋內的所有物品是不是應該各自處分自己所有,而不會因為她是房屋所有權人而有權利私自處分?謝謝!!

律師你好
我對天發誓我朋友非常非常老實,他去和大雄貿竹子,結果因大雄沒講清楚範圍,他砍到技安那
去,結果告技安我朋友竊盜罪(第一案),當判決結果還沒出來時,他又和阿福貿竹子,其中
有2棵相思樹,因妨礙他工作,他就把他砍掉,結果阿福告我朋友「加重竊盜未遂」(第二案)
{電鉅是兇器},阿福還把通話錄音起來,和現場照像當證據,並獅子大開口要他12萬(那兩棵樹
值1萬多),我朋友做筆錄時又沒看就給他簽下去,然後四月一號第一案判決結果出來了,有期徒
刑六個月,緩刑兩年,繳國庫五萬(5萬巳繳}然後前幾天又收到第二案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 處刑書上面寫(收受原本日期102年4月9號)詳請大概是,罪證明確,被告坦承不諱,
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不用再開庭,除非以書狀向簡易法庭請求傳訊, 請問1現在和阿福
和解有用嗎,還是浪費錢2若和解有助於不觸發第一案的緩刑嗎3若和解有助於增加第二案易科罰
金的可能嗎?4若和解要如何把和解書送到法院?{我朋友很氣,又沒什麼錢他是想不理他,想去
關,可是我們覺得最好不要意氣用事}謝謝律師,律師恩德,永記在心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不過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而緩刑必須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基於第一判刑之結果,第二案應該沒有緩刑之機會,判刑的話原則上是判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因此就第二案而言,若未聲請法院開庭,則可能直接收到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此項刑事簡易判決所處之刑罰雖然不會造成刑法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效果,但法院還是有可能依照刑法第75-1條撤銷緩刑的,所以若能和解並進一步陳報承審法院或許是較為允妥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刑法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有位朋友她之前犯了一件竊盜案..那時候他背判了緩起訴 然後勞動服務四個月 後來緩起訴過了 102/3/22 她又犯了一件竊盜案 這樣的話他會不會容易被判刑/.????內容是這樣的..她出門時看見鄰居拿衣架下樓曬衣服...他就發現他門沒鎖...就直接進去.拿起被害人的包包就直接往自己的房間跑回去.後來因為緊張後悔知己.他想要把包包放回去 但是又怕對方上來 所以他就用垃圾袋裝著 ..跑出去丟在橋下 等警察來之後 帶回去做筆錄時 他才坦承 是他拿的 他就帶警察去把他放的東西拿出來 然後交給警察 警察才交給被害人被害人也原諒了這位弟弟 這位弟弟也一直更被害人道歉 心情很不穩定 但是這樣還是會要上法院.但是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話...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嗎?如果會被關 大概會被判多久? 有沒有什麼可以降低他被關的風險 能夠讓他有一點點機會不被判刑....我覺得這位弟弟需要被輔導....他不像是會犯偷竊的人....她真的很乖....

控告內容是:
被告(我)於96~98年與本人是男女朋友,
交往期間代為保管本人郵局存摺及提款卡,
(他只有提款卡放我這)
然被告於97年x月x日至x月x日止,
共六次未經本人同意盜領及匯款轉出!
(他卡都放我這~當然都是我幫他領幫他轉,而且是經過他同意)
計新台幣xxxxx元,
事發前再三告知不得任意動用本人存款,
被告仍一意孤行,事後經本人查覺被告承認犯行 並同意還款。
(這都他掰出來的)
雙方分手後已逾四年仍未償還~
經四次存證信涵催討均不予理會,
簡訊回應以沒錢為藉口,
影然有侵佔竊盜行為,被告犯行事證已然明確,
鈞院 判決如訴之聲明以....
(看不懂他手寫的)
證物:郵局提款轉帳匯出帳號清單
被告承認犯行同意還款簡訊
(那時候我懷孕,怕老公誤會才隨便傳訊應付他)
存証信涵共四次存證聯共四份
——————
上面是法院寄來的!
我跟本沒拿他那麼多錢,
況且都是他自願的,
會回他簡訊說要還錢,
我在懷孕中不想讓他一直煩,才隨便應付他。
當初為什麼自願拿錢給我 ,
因為他很喜歡做愛,我覺得很厭惡,
後來達成協議~給我錢我就跟他做!
分手後本來相安無事~
誰知道他現在養女人缺錢了就來搞這招~
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請律師大人們替我想想辦法~~5月7日就要開庭了






他在前幾日趁我上班時間搬走了他的衣物也帶走了一些我的東西然後就人間蒸發了
他給了我一通電話說不會再回來了,我有到警局說明備案當時警察有打電話給他
他在幾天後把我的東西寄回來給我...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請他出面說明,我也到警局做筆錄告他竊盜,雖然不是什麼值錢的東西這樣竊盜罪會成立嗎?還有他寄回來的東西我有拿到警局給警察拍照這樣構成證據嗎?還有這人是個騙子他在三年前與我交往當時我們都是已婚身分他也是個軍人他害怕被我先生發現及被告他要我跟我的先生離婚他在同一年也跟他太太離婚但把每個月薪水及房子還有終身俸寫給前妻
並告訴我是我們對不起他前妻所以彌補他前妻的,三年來他食衣住行都靠我包括房租費用手機費用都靠我支出連我子宮外孕手術他都沒付過半毛錢還騙我寫結婚登記書可是我們沒去登記當然這些東西他都帶走了現在他在他退伍當天就不見了我是不是只能告他竊盜請他出面?



律師大人您好:
想請問幾個問題
事情經過: 3/24 晚上8點多 開車載女友(女友的車)到朋友小吃店用餐
因為我負責開車 所以只喝一杯330CC 啤酒(過程中與茶互相交幻喝 有朋友可以做證) 其他都我女友在喝
我們吃到晚上12點離開 後來因為跟女友吵架 女朋友先走 後來因為有點累 在車上休息一會(女友的車)
時間大概從 離開小吃店 到早上4點多 醒來後 去吃早餐(早上4:30) 吃完後就返家(早上5:00) 返家過程中
女友打電話過來 說在我家樓 下大廳等我 有事跟我說 我到我家大樓樓下大聽旁把車停好時 時間差不多早上
5:34 那時看到他跟她家人都在 一定是要找我吵架 所以下車時 隨手從我女友車上拿了一瓶 剩下不多的小高
梁喝 後來當時我女友因為喝多了 懷疑我偷拿她東西 然後就跟她家人說 要報警抓我 過程中因為我很生氣
我就座在旁邊樓梯上面喝從女友車上拿的小高梁喝 喝完後隨手丟在旁邊的花埔(連同她的另一台車鑰匙一起丟)
過沒多久5:47左右 警車就開車到現場 到現場了解一會過後 問說車是不是我開的 我回答是 但我女友堅持要持
要對我提出竊盜 6:07分左右 新北市鑑識小組 到現場採證 把車上裡面的東西拍照存證 在鑑識小組採證的時候
他家人(爸爸) 在花埔看到疑她遺失的東西 後來鑑識小組去查看後 發現一把鑰匙 問我女友這把鑰匙是不是她遺
失的 我女友說不確定 要等回去後開看看才知道 6:45 我女友跟警察說我酒駕 警察對我進行酒測 一開始我反對
可是警察用威脅的口氣跟我說 如果不配合 就直接開拒絕酒測的罰單 後來酒測除來 0.56 他們要以公共危險與竊
盜案把我移送 做完筆錄時 警察有對我做酒測測試(劃圈圈 單腳獨立站30秒 走直線) 都有通過 後來做完筆錄後
我女友就先行離開 我等移送偵查隊 後來到了快中午我就被送到偵查隊 在裡面待了快一小時 他們說筆錄有缺
要再補做一次 然後這案子用函送的 等法院傳單來在出庭就好 就這樣又被送回到派出所 等了約一小時後警察跟我
說 因為當時幫我做筆錄的警察已下班 所以晚上再來重做筆錄 3/25 22:30左右 筆錄時警察有問我是否通意夜間訊
問 我有說同意 我跟我女友又再做一次筆錄 我女友在這次做筆錄(第2次筆錄)時 因當時酒精尚未退去 忘記原本東
西放那裡 後來清醒來後承認原本已遺失的東西已全部找回 想要放棄告訴 請問律師大人們?
1. 當初在現場要進行酒測跟在派出所做筆錄時 警察有問我要不要請律師 我當時都說不用 如果這樣 後來出庭 還可以請律師嗎?
2. 當初第一次筆錄做完警察有開我一張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第1項 酒後駕車 酒測值0.56的罰單 警察說這是例行性作業 一定要開 等到時候 上法院 如果判我沒罪 這張就可以做廢 請問這是真的嗎?
3. 罰單上寫102.4.7 前應到案 可是還沒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 我要去嗎?
4. 第2次筆錄時 警察有把我筆錄做更改 把原本筆錄逮捕到案改成通知到案 請問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5. 當初做筆錄跟警察到現場時 我有一直強調 我把喝完的酒 丟在旁邊的花埔 可是他們都沒有去找 那我該怎麼證明 我是下車時喝的酒呢?
6.當天監視器畫面我有看過一遍 因為監視器有死角 我在喝酒時 與丟酒瓶的動作都沒被拍到 加上當時有跟警察說 酒瓶是丟在何處 但卻沒進行搜證 我該怎麼證明
7. 因為跟女友的關係 我這邊有她的鑰匙 車子有是經過她的許可開的 她也知道 可是現在已跟女友分手 如果出庭時 她改口供(當時竊盜案筆錄內容) 怎麼辦?
8. 到時如果有需要證明我在朋友小吃店用餐時 只喝一瓶330cc的啤酒與茶交互喝 出庭時需要帶證人一起去嗎? 對我 的酒後駕車一案有幫助嗎?
9. 當時警察有到現場(我們家大樓)調監視器 聽大樓警衛說 警察什麼東西都沒出示 就直接拿手機出來錄影 請問這樣 沒搜索票就直接 錄影 這樣可以嗎? 可以做為證據嗎?
10.因為目前待業中 沒收入 請問那裡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幫我? 需要什麼條件? 該怎麼申請? 去那申請? 需要準備什麼 東西?
11.上述的竊盜案與公共危險罪 酒後駕車 有成立嗎? 如果成立我會被怎麼罰? 有什麼權力是我可以爭取的?
12.這場竊盜案與公共危險(酒後駕車)官司 如果請律師打贏的機會高嗎? 又如果不請呢?
13.我的案子 涉及到那些法?








張律師您好~~
1月多時接到警察來電要我到警局說明一件康是美竊盜案
到警局後~`警察給我看店家提供的監視器畫面~~
畫面共有五段~~
第一段是我走進康是美的畫面
第二段是我於第一走道上從商品架上拿商品 並從第一走道走到第二走道的畫面
第三段是 商品拿在手上在店裡逛的畫面及從第二走道到第三走道的畫面
第四段是 我結帳時未結第一走道商品而只結其他商品(第三走道呈列的商品)及我拿出會員證結帳的畫面
第五段是我走出店門口的畫面~~
只是監視器沒有拍到我
有將商品隨手放回架上的畫面或則是我將商品放於自己口袋或包包的畫面~~
店家的認定是
1、我有拿商品在手上
2、結帳時沒有此商品只有其他二樣商品
3、因店家「一點」就會盤點隨即發現商品不見~~
而調監視器畫面
4、警方說店家告知調完監視器畫面後,
就立即派店員巡過我走過的地方,
沒有發現此商品,
且強調在我離開後沒有人走過我走的地方~~
但在第四段監視器畫面中有拍到我結帳時的畫面是
1、我結帳時是用會員卡
2、結帳時我的包包的打開放在櫃台上,有照到我包包裡面
3、我結帳時還有一個女生從第三走道也就是我走過的地方走來結帳~~
4、店家1點盤點但我12點21分(發票上有記載)就離開店家了中間還有40分鐘耶~~
怎麼可能沒人走過我走過的地方呢??
現在就是下星期四要去偵查庭~~
請問我去偵查庭時要怎麼說??
真的很無助~~
請幫幫我好嗎??
謝謝~~


如題~~
1月多時接到警察來電要我到警局說明一件康是美竊盜案
到警局後~`警察給我看店家提供的監視器畫面~~
畫面共有五段~~
第一段是我走進康是美的畫面
第二段是我於第一走道上從商品架上拿商品 並從第一走道走到第二走道的畫面
第三段是 商品拿在手上在店裡逛的畫面及從第二走道到第三走道的畫面
第四段是 我結帳時未結第一走道商品而只結其他商品(第三走道呈列的商品)及我拿出會員證結帳的畫面
第五段是我走出店門口的畫面~~
由於沒有第三走道的畫面只有最後結帳的畫面~~
店家認定我有拿東西而沒結帳因為店家一點盤點~
而我是在12點21分走出店門口且我又有拿此商品
因為沒有第三走道的畫面
所以沒有我和第三走道拿其他商品和將第一走道商品隨手放於架上的畫面
也沒有我將商品放於自已包包和口袋的畫面~~
且這件事是發生在11/1我卻在1月中下時接到警察電話~~
中間的過程也記不太清楚了~惟一肯定的是我沒拿東西
檢察署的傳票也來了
請問我到檢察署時該講什麼??
我是第一次遇到這事情~~
現在真的很慌和害怕~~
請幫幫我好嗎??謝謝


就像監視器畫面中的一樣~~
只是監視器沒有拍到我有將商品隨手放回架上的畫面
或則是我將商品放於自己口袋或包包的畫面~~
店家的認定是
1、我有拿商品在手上
2、結帳時沒有此商品只有其他二樣商品
3、因店家「一點」就會盤點隨即發現商品不見~~
而調監視器畫面
4、警方說店家告知調完監視器畫面後,
就立即派店員巡過我走過的地方,
沒有發生此商品,
且強調在我離開後沒有人走過我走的地方~~
但在第四段監視器畫面中有拍到我結帳時的畫面是
1、我結帳時是用會員卡
2、結帳時我的包包的打開放在櫃台上,有照到我包包裡面
3、我結帳時還有一個女生從第三走道也就是我走過的地方走來結帳~~
4、店家1點盤點但我12點21分(發票上有記載)就離開店家了中間還有40分鐘耶~~
怎麼可能沒人走過我走過的地方呢??
現在就是下星期四要去偵查庭~~
請問我去偵查庭時要怎麼說??
真的很無助~~
請幫幫我好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視您的行為數而定,且分二次起訴,對您當然不利,您可以請求合併審理,但准不准在於法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下面的話我在開庭時沒有說: 那隻小鐵條是現場撿到的,那裡有許多屋子都在拆除,並且撿到時,我有用一整梱紅色塑膠帶在鐵條中間,纏繞約0.5CM厚的圓圈,我拿在手上,感覺就不像會傷人的東西,並且我是放在車上,沒有帶在身上......上訴後法官還會認為事兇器嗎?
我撿到的鐵條會纏上一整捆角帶,是因為12年內我被關過4次了,在監獄裡常聽到因為竊盜案件,只是攜帶工具,法官認為可以成為武器,而被加重刑期的許多同房受刑人抱怨,所以我拔金屬接頭時,撿到後,就馬上攙繞膠帶上去,而放在我的汽車後車廂哩,就是避免萬一被警察查獲,讓它不能成為武器,我撿到時真的是這樣想的,我發誓。
如果攜帶工具而被判加重的話,我還同意,但是,那根鐵條拿在手上或是讓人看見,都不像武器,起訴書上也是寫說:我徒手拔取接頭.....,也有說那根鐵條無法證明是我的,認為是我於現場撿到的,所以不用宣告沒收....我就是搞不懂,為何還會說我攜帶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