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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 103-10-11 13:18

事情是這樣的..
我是新竹人,為了買中古車,已經去了台中2、3趟(想說台中車款多),
於今年4/25於yahoo拍賣看到一台車價約50萬的休旅車,
事先去電詢問,對方告知實車實價,車子有在現場~於是..就約現場看車,
看車時,車商告知那台車已賣掉(小姐說錯),但有同款車,且因有保固(佳泰)及認證(save)~所以車價要約60萬才能賣..,因為當天看車看到很晚,也很累了..在人海戰+疲勞轟炸下,我們簽約了..
5/6交車時,對方車商一直拖我們的時間(他們知道老公要上夜班),以致交車過程很草率~
5/7我們依指示要去保修廠啟動保固時,才發現該車無保固,再打到save認証,又發現該車無認證,將車牽回原廠,又發現該車有漏油(渦輪、方向機等問題)及里程數調整之問題(最後保修記錄:去年4年,里程數已近20萬(2008年的車),但交車時是12萬..),當天我們即向車商反應,欲原車原價退回,對方一直不正面回應,只說他們本來就不擔保里程數,若要認證可以補開給我們,而保固的部份..他們車商會負責保固..
事後,又發現他們用我的名義在8891申請了一組帳號,並做了假評價(內容約是我們買到好車..)
7/11經過消保官協調,對方願意我們將車牽回他們聯盟的保修廠,進行九大系統(保固品項)的維修、更換(依保修廠之估價,他們負責支付費用),但當保修廠開出估價單後,他們又嫌太貴,只願意由他們出料&工錢..,我們不依(因保修廠&我方均認為,由車商出的料,若未來有問題,將是更大的問題),於是..我們寄了存證信函,要求他們依約支付費用,但他們卻仍堅持出料&工錢..
10/10看了東森新聞,發現我們買車的車商,應該就是調里程數11家車行中的其中一間,因此~我希望可以有相關經驗,或專業的人事,教我如何處理,我的問題如下:
1.我是新竹人,車商是台中,所以我是要去台中提告嗎?還是新竹也可以?
2.依以上之事證,我是否可依詐欺偽造文書、違反個資..將其提告?還是需依其他名目?..
3.如我要提告,流程該如何跑?(因我有問過律師律師一直說告他們划不來,但其實我希望這樣的車商不該存在、繼續騙人,且逍遙法外、無法可管(就像黑心食品一樣)
以上,再麻煩各位提供寶貴之意見,謝謝^^

 您好:

1.依您所述案情管轄法院應是台中地院。
2.建議您可與專業律師詳細分析證據後,再決定提告之罪名。

3.您可具狀並檢附相關證據向法院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本所有配合之台中資深律師(執業十年以上)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傻瓜 103-10-11 05:28

三年前因借貸關西,c先生要我開公司跟他<他家開的公司>配合

然後再慢慢還我錢,還說了一堆跟後來不符合的謊言

我笨到聽信他了,也讓他負責採購,他爸來當老闆,我們負責業務...

一開始他就先再找銀行的人讓我設定房子貸款支票

期間我有說不要做了,但他又講了一堆讓我繼續下去,而這段時間我已經負債累累了...

這三年來有賺有賠但就算有賺他也會再借走

要不然就是讓他派來我這工作的小弟<那小弟還是他家另一間公司的負責人>把貨款偷挪用給他

而這期間他還陸續跟我借了一百多萬都沒還!

一開始我因為錢轉不過來跟他家買貨,他就先介紹了某間銀行的經理,

而經理再介紹朋友給我要我設定房子借錢

借的時候就先預扣利息,每個月利息是三分,後來才知道這就是高利貸

現在我好不容易跟銀行借錢再把高利貸還掉.

我想直接告他,但我還有支票壓在他那,而且我不知道要告什麼才可以拿回一部分的錢

後來知道他是詐欺緩刑中的人,我如果按鈴申告他依然不會即時被關嗎?<是他說我就算告他也是拖時間>

蘇子良 (馬克) 103-10-14 14:28

 妳的案例看似頗複雜,若單純以民事請求返還支票恐緩不濟急,若有其他資料可研究是否逕刑事偽造文書侵占詐欺等告訴,以上建議請酌,謝謝

傻瓜 103-10-14 23:35
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妳的案例看似頗複雜,若單純以民事請求返還支票恐緩不濟急,若有其他資料可研究是否逕刑 ... (恕刪)

重利罪的部分不成立嗎?還有他一共跟我借了160幾萬都沒還過,之前開給我的支票跳票,這樣也不違法嗎?

今年最後一次交易是他跟他們公司的人串連要我買別家大公司的國外貨,當下我已經拒絕了,但他後來還是下訂,而且貨到與照片完全不輔合在來是我後來網路上查詢發現他們所謂大公司的貨其實是一名國外涉嫌詐欺的貨當下他們說了一堆理由而不讓我退貨,錢也再下貨當天要我全額匯到個人戶(當時他說有問題他全權負責),請問這樣他們也沒觸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5: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可能涉嫌偽造文書、重利、詐欺罪嫌,不過您的論述有點亂,且必須依據您可以提出的證據釐清如何告比較合適。

2、有關於對方緩刑的部份,必須等到判決確定之後才會撤銷緩刑

vina 103-10-10 23:27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的母親在餐廳上班(職務:主任);有一次客戶在餐廳用餐之後要結帳時,他告知餐廳櫃台人員,說有一道湯沒上,經餐廳人員確認後發現確實有一道湯沒上,便告知客戶說:會將這筆費用退掉,並不會記入結帳費用中,但結帳時仍有告之客戶說會收取一成的服務費(因為他還有吃其塔的菜)但客戶聽到後便說會讓餐廳因為收他一成服務費而付出代價,沒多久餐廳就收到消基會的信,那位客人告餐廳詐欺!因為我的母親是服務他的人員,所以,想請問 1.此客戶到消基會告餐廳詐欺,是否會影響到我的母親? 2.此客戶所說的話是否算是威脅? 3.另外我想請問一下餐廳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的條件?
沈恆 (沈律師) 103-10-10 23:57

您好!您母親的行為不至於構成詐欺,對方提告不會成立,但對方向消基會申訴也是合法行使權利,應不算威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etty 103-10-10 18:20

請問律師

我是詐欺案告訴人,已開庭一次了。

之後和被告人有協議要合解合解書和徹告狀分別怎麼處理較妥當?

隱居 (勇公) 103-10-10 20:04

詐欺罪除非是親屬間詐欺,否則無法撤,不過你可以具狀跟檢察官表示不願追究,

同意檢察官用假性財產犯罪用的簡式書類(例稿)偵結此案,檢察官就知道你的意思了。

Betty 103-10-11 07:48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謝謝,那再請問律師,具狀給法官是否應該請律師開出會比較好呢?

 

隱居 (勇公) 103-10-11 11:38

您好,應該是不用,

收到這種書類檢察官應該會很開心才對(這個月又可以多結一件了)

當然,您實在不想花時間自己寫、自己研究,自己跑法院,

想要請律師代為處理,那就是不同的考量了。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每週三晚間七點到九點,在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一八七號蘇炎城議員服務處免費諮詢。

jessica 103-10-22 10:02
回覆 Betty 的發言內容:

請問BETTY我需要你的幫忙請問可以跟我聯絡嗎??

jessica761217@yahoo.com.tw

 

aeles 103-10-10 13:38

前幾個月因為求職被詐騙,因為自己疏忽而且當下真的沒有想那麼多,對方說工作內容是行政文書,一個月的待遇是兩萬六千元,就把存摺印章密碼等寄給對方,大概快一兩個禮拜所有帳戶都被列為警示帳戶,也去了警察局做筆錄,後來也到了法院和檢察官說明實情,而且後來警察有和我說有找到詐騙的人去提款,已有一人被詐騙50000元,今天收到起訴書,內容

所犯法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知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案正犯之刑減輕之。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真的甚麼錢都沒拿,也不知道對方在做甚麼,起訴書上寫的我是詐騙同夥人,不知道自己是要繼續上訴無罪,還是就認罪或者和解(也不知道公訴是不是可以撤告),既然警察已經抓到詐騙我的人了難道不能就這樣對質嗎?還是對方有可能故意加害?

想要知道接下來該如何行動比較有利

另外,對方詐騙了50000元,也是我要還嗎? 判刑是罰款還是拘役?罰款大概是多少?如何將刑罰降到最低? 這種普通詐騙、幫助詐騙犯會留案底嗎? 

請大家幫我解決疑慮 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0-10 15:1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電風扇 103-10-10 10:32

請問一下借人錢並幫他代償債務(有匯款單跟代償證明)對方有說會還我但是現在跟她催索不予理會還去申請了一個"暫時保護令"使我不能直接跟她催索債務請問我該怎麼做...

對於保護令我該抗告嗎?

他連一毛錢都沒還我可以控告他"刑事詐欺"嗎?

如果可以那請問一下"刑事詐欺"我該準備那些東西?又該如何告他撰寫狀紙直接向法院狀告嗎?

假使要告他刑事詐欺要到他的戶籍地狀告還是在我自己的戶籍地即可?

刑事詐欺 屬於刑事案件?需要先到警局報案嗎?

申請支付命令有用嗎?

再請問民事訴訟(或刑事詐欺)跟支付命令可以同時進行嗎?

 您好:

1.是否應對於保護令抗告,應視案情是否確實構成家暴之情況而定,

   請您自行斟酌並應注意抗告期間。

2.如果對方自始連一毛錢都沒還,就比較有機會可以控告其"刑事詐欺"。

   您應準備對方施行詐術使您限於誤信而借款之相關證據

  並撰擬刑事告訴狀附相關證據,再向對方之戶籍地或犯罪行為地之地檢署遞狀提告

3.刑事詐欺雖是屬於刑事案件,不需要先到警局報案,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也可以向警局提告(要取得報案三聯單)。

4.對方如收到支付命令後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就視為您民事勝訴確定。

5.民事訴訟(或刑事詐欺)跟支付命令可以同時進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udy 103-10-09 07:39

我男友因為貪快而相信南部某代書可以替他辦貸款,

對方也告知會匯入一筆錢到戶頭讓銀行查帳,男友也相信他

(男友並不到這已經構成詐欺)

而立即寄出帳戶影本,提款卡,雙證件影本

寄出後隔兩天就接到銀行來電,戶頭已變警示帳戶

當下也到警局報案,但警方已嫌疑人身分把他的案件送出

之後也收到其他警局的到案說明通知

目前已經開過一次偵查庭

檢察官起訴他

在2013/10/16下午要與被害人調解及開庭

那我想知道改如何幫他可以判緩刑

我也清楚要判無罪的機會很低很低

律師是一定要,但目前他還有小孩要養根本無法負擔律師

也無法申請任何扶助

我到底該怎麼幫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是因為遭利用,還是可以提出因為誤信申辦貸款,所以帳戶被用作詐騙之用。

2、但是必須提出相關的證據,如當初如何知悉這個代書代書的相關資料、雙方聯繫的相關證明等。

3、倘若無法提出證明,而可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話,還是可以嘗試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0-10 15:12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電風扇 103-10-09 05:05

請問一下借人錢並幫他代償債務(有匯款單跟代償證明)

對方有說會還我但是現在跟她催索不予理會

還去申請了一個"暫時保護令"使我不能直接跟她催索債務

請問我該怎麼做...

對於保護令我該抗告嗎?

他連一毛錢都沒還我可以控告他"刑事詐欺"嗎?

申請支付命令有用嗎?

 您好:

1.如果對方一毛錢都沒有付,確實有機會可以告刑事詐欺

  但仍須視整體案情而定。

2.縱使對方有保護令,亦非不得向其提出民事訴訟或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金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電風扇 103-10-09 10:18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對方一毛錢都沒有付,確實有機會可以告刑事詐欺

那請問一下"刑事詐欺"我該準備那些東西,又該如何告他撰寫狀紙直接向法院狀告嗎?

假使要告他刑事詐欺要到他的戶籍地狀告還是在我自己的戶籍地即可?

刑事詐欺 屬於刑事案件?需要先到警局報案嗎?

再請問民事訴訟(或刑事詐欺)跟支付命令可以同時進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0 20: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建議倘若真的要提告的話,此類很接近民事糾紛的案子,建議委請律師撰擬狀紙為佳。

2、被告住所地、犯罪地都可以。

3、支付命令民事起訴,只能做一個。

快得憂鬱症 103-10-09 01:29

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他因為簽署保密條款不能帶手機與外界聯絡,家人都在國外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被告也是透過網路交友被誘拐提供帳號、密碼,淪為人頭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人頭帳戶的部份,目前法院對於檢察官的要求有日趨嚴格的趨勢,不能只是因為有帳戶資料等就認定是共犯。

2、倘若要協助上訴,請檢附判決書,以利分析。

 

 

milu 103-10-08 16:14

我犯了詐欺罪是初犯,被判刑四個月,我進去執行兩日後易科罰金十二萬元整,

後來案件扯出一些人,判決書上說是共同正犯,

現在其中一人說要提起上訴,說判決不公,說我被輕判,就是要針對我…

想請問…

我會不會因為他上訴…又被抓去關啊?我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檢察官上訴,則有可能被改判判更重,所以應注意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就您本身被告部分是否已經判決確定?

如是,就已經沒有上訴問題。

如有,就如同謝大律師所述。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8 22:30

您好,關於您的部分都已經執行了,表示已經判決確定了,所以就算同案被告上訴,跟您之部分也不會有影響唷! 

milu 103-10-09 00:03

謝謝律師大大們的回覆,真的非常感謝!

因對方不斷告訴我,這幾天就會收到傳票

實在非常害怕,因為我本身不住在戶籍地,

怕收不到傳票沒去開庭而被通緝

真的萬分的感謝您們的回覆,

心中大石頭終於放了下來!謝謝!!

milu 103-10-08 09:56

我犯了詐欺罪是初犯,被判刑四個月,我進去執行兩日後易科罰金十二萬元整,

後來案件扯出一些人,判決書上說是共同正犯,

現在其中一人說要提起上訴,說判決不公,說我被輕判,就是要針對我…

想請問…

我會不會因為他上訴…又被抓去關啊?我該怎麼做?

檢察官為告訴人之利益而上訴,縱使您(被告)亦上訴,但二審可改判更重,並不違法;有關您的刑度問題,主要跟事實有關,建議您找律師當面諮詢或委任律師,以維權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江 103-10-08 01:22

想請問 

因為詐欺罪法官用簡易判決處理

然後我前幾天收到刑事簡易判決

上面寫著判刑結果是六個月 緩刑二年

想請問是說

這樣就算結案了嗎還是說法院那邊還會再寄信給我

另外警示帳戶現在可以去解開了嗎

若不行那要等到什麼時候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8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收到判決書之後,除非有上訴(被告檢察官都可上訴),否則案件就終結,您不會再收到書類通知。

2、         您現在就可以持判決書,向警察局辦理解除警示帳戶。(除非判決書有另外的緩刑條件,如繳交公益金等,或是檢方提起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江 103-10-07 22:42

詐欺罪被判刑六個月 緩刑2年 請問這樣我還要繳易科罰金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7 22:46

哈囉,關於您的問題,緩刑的話就可以暫緩執行,先不用繳唷! 

小江 103-10-07 23:04

那請問律師

我收到了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

 再來法院還會再寄通知嗎還是說這樣就算結案了 

另外什麼時候才可以去郵局把警示帳戶解除呢 

若您及檢察官皆未上訴,此判決書最終決定;若有一方上訴,則後續還會有其他法院開庭文書。

又關於解除警示帳戶,等刑事判決確定後,除攜帶相關證明身分文件至各地警察分局偵察隊外,若: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瑀宸 103-10-07 11:39

律師,您好:

我今天收到一封詐欺傳票,但是我完全沒有頭緒,因為上面傳喚的名字是我的舊名且姓氏也錯,不知道開庭那天該怎麼去應對,現在很恐慌。

建議您還是拿傳票及相關資料找律師面談,才能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

原則上如余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如傳票上有記載您是被告身分,則更應小心應對,

並可委任律師於您受訊問時在場陪訊、作筆記記錄並即時辯護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瑀宸 103-10-07 18:19

 林律師:

因我完全不知道為什麼會被告,甚至以為是詐騙集團的,所以也不知道跟和律師討論些什麼,若需麻煩律師陪同出庭,請問價格約多少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7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實務上有很多以刑逼民的例子,故您可能跟別人有一些金錢上的糾紛,開庭時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比較可以從檢察官訊問之過程中,知道到底對方告您甚麼,如此才可確認答辯方向。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7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部分,需您有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造成別人受有損害而您受有利益,若您不清楚相關情形,可先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ester 103-10-07 04:08
我的車因為被撞所以進保養廠維修,當初車子的業務是告知我會換全新原廠的引擎蓋,我今天去牽車沒有仔細注意,到晚上跟朋友出去,朋友發現我不是才今天剛牽車,引擎蓋不是全新的!怎麼太陽紋這麼多,所以我是否要告這位車子業務詐欺還是欺騙? 我自己有疏失牽車的時候相信他沒檢查,這樣我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我有保留line的對話記錄,他確實有保證是全新引擎蓋,因為預計原本修好時間他有在拖延,我問他為什麼要這麼久,他是說送來的引擎蓋有瑕疵,所以在換一個保證最好,沒想到拿到確是二手貨!請問我該怎麼做?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0-10 09:03

依你所述該業務若「保證」引擎蓋是換全新,,則可且也適用全新的價格收費,則刑事上可能構成詐欺民事上也有物之瑕疵而得請求換新引擎蓋,或是不換新但要求他折價。

賴炮炮 103-10-06 23:44

律師 想請教一下 我在今天收到詐欺案件的通知 打電話詢問是我的網路IP 賣人遊戲點數 因為我沒再玩網路遊戲 但警察查到的網路IP位子是我本人 要我到案說明 我要如何提出證明 我沒玩這遊戲 我的網路IP位子 是被人盜用 謝謝

您好,您的電腦應被詐騙集團做為跳板,可以用防毒軟體掃毒,以您電腦中毒當成證據之一,此外可以詢問警方,使用網路IP位置時間點為何,若您有當時並不在電腦前面的證據,如當時正在與朋友用餐等,亦可證明係遭盜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Damon 103-10-06 22:43

Dear Sir:

 我被一位經由同事而認識的一位梁小姐騙走60萬,一開始梁小姐叫我去信貸六十萬出來投資房子,每期要繳交給銀行利息跟本金,梁小姐說會付款,叫我不用擔心,且他也簽了六十萬本票給我(想說是同事的朋友,就相信他了),貸出六十萬後,梁小姐繳了3期在也沒有繳了,貸出六十萬給梁小姐的這段期間,我有跟梁小姐要過買賣合約契約書,但梁小姐說一開始我說不要契約書,現在也沒辦法給我(那時梁小姐有說要給我契約書,但我想說同事朋友應該不會騙我,所以我跟他說不用了,後來想想還是要有保障,還是跟梁小姐要契約書),後來我有問梁小姐我所投資房子買在哪,梁小姐說會帶我去看,結果都藉由忙碌而推拖。

在梁小姐沒幫我繳交信貸的時候,那時他當下有一台車子,我有請他將車子賣掉將欠我的六十萬還給我,一開始梁小姐說好,但最後梁小姐將車子過戶給他妹妹,後來有跟梁小姐說若不還我錢我會提告,梁小姐說若我提告,他將不還我錢,當下我很生氣,立刻去警局備案告梁小姐詐欺,我也詢問過我同事,他會幫我做證當我的證人他有欠我錢,但目的我想告他詐欺,因為告民事的話,我怕梁小姐已經脫產了,所以....

我想請教律師我告梁小姐詐欺是否能成立??

謝謝

 

 

 您好:

1.建議您應先蒐集對方有向您告知要投資動產及您有將金錢交付對方之相關證據

  (如email、錄音、匯款紀錄等),方較有可能可以對其提出詐欺罪告訴。

2.向警局提出告訴應取得報案三聯單,才算有正式提告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Damon 103-10-06 23:43

目前有去銀行申請信貸六十萬出來記錄,其他證據只有證人證詞,法院的傳票已收到了,之前有跟梁小姐追討欠我的六十萬,聽梁小姐口氣,感覺不怕民事訴訟(懷疑梁小姐已脫產),想說需要加強哪部分可針對梁小姐的刑事訴訟部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蒐集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相關證據,如對方之錄音投資契約,若您與對方之間尚有委託投資之關係存在,或許亦有構成背信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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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y119 103-10-06 09:23

您好,我在10月4日跟醫院請假到台北文山區的派出所接受偵查佐的調查和製作筆錄,我有把匯款收據和日本郵局的航空包裹收據以及有到縣政府的消法官機構進行協調解決買賣交易糾紛的影印單,交給偵查佐保管,由於原告的筆錄寫說我還欠他尾款9000元,但我實際上是已經完全付清貨款尚未積欠任何費用,偵查佐打了二通電話給原告,要求原告立即到所裡說明,原告在電話裡告知我們雙方是在line裡面進行交易,堅持要偵查佐去跟line公司申請我們之間的交易內容,但是偵查佐表示舉證有困難,於是作罷,原告來到所內與我進行對帳,我才發現原告有少給我很多貨品,但是原告卻一直要求我在他尾款費用,而且他所有貨款金額都是他自己的主觀認定來跟我收錢的,將近有15盒的貨品沒有簽收單據和日本郵局的空運送貨單據,結果卻要告我詐欺罪,說我詐欺他的財務,沒有付款給他。偵查佐還要我再付尾款2547元給告訴人,並要求告訴人對著錄音錄影機說銀貨兩訖,重新要告訴人在寫一份筆錄,我則拖到3點才將筆錄寫好離開派出所。我在派出所有聽到偵查佐和原告的對話,才知道我的案件只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但是原告堅持提告詐欺罪是刑事訴訟,也就是說就算我給原告2547元,我還是要上法院被檢察官調查。我目前是在屏東的醫院工作,無法跑台北的法院,而且我也覺得偵查佐和告訴人實在非常過分,明明知道這個案子是民事訴訟,卻要我浪費時間,浪費金錢,忍受精神上的折磨,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要怎麼處理這樣的詐欺罪的刑事案件呢? 我是無辜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派出所申訴呢? 或是對告訴人提告呢?

 

依你所述,確實是單純的民事案件,但對方既然已經提出刑事告訴,依法警察和地檢署還是要偵辦,筆錄必須製作,案子會進行到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沒有跟警察申訴的問題,而對方除非有誣告,不然你也不能告對方

christy119 103-10-14 10:5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黃律師的回覆,請問黃律師偵查佐友要我在派出所內當面付給告訴人2574元,這樣算是和解嗎? 我只知道偵查佐有要告訴人對著錄影機說:銀貨兩訖和已收到2574元。 這樣的說詞,並且請告訴人再做一次筆錄,那我的案子是否還要再去法院偵查一次嗎? 告訴人和偵查佐都說這案子是民事訴訟,不是詐欺刑事案,因我之前也有項消法官申訴有關這一次的相關是由,雙方是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但事後告訴人有寫一封掛號函來要求我付他9000元貨款,並向台北派出所提告詐欺

告訴人所提出的金額宇當初所講的金額是有所出入,而且我所收到的貨品並沒有當初所講的數量,而且雙方也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並沒有所謂的欠款問題,不知為何告訴人卻獅子大開口要求我賠償他9000元,在台北派出所時偵查佐只要我付他2574元,這樣的案子我要如何向檢察官訴說我的委屈呢?

我是受害人結果卻變成加害人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呢?

 

103-10-05 20:46

請問:朋友跟中度智障借錢算詐欺嗎?他到銀行領錢借我朋友算我的朋友侵佔嗎?如真被刑會怎麼判?謝謝 。

傳人 103-10-05 20:18

我父親是王爺在凡間的嫡傳子弟,平常都會幫村莊裡的人問王爺事情,幫一些村民們求王爺祈福,要是有人中邪,我父親也會請王爺幫忙替村民們收驚,久而久之,可謂是遠近馳名,別的縣市有的信徒也會來,我父親也都不收費用,大家也都會包一些紅包,有的沒包,我父親也說甚麼,父親是說他有幸為王爺的弟子,就是要幫王爺在凡間服務的,所以也很多信眾打匾額給我父親。

但有一個從天龍國來的怪人,請我父親幫忙收驚,包個紅包也沒多少,幾百塊而已,現在要告我父親詐欺恐嚇取財,說我父親假鬼神名義嚇他,這也太無辜了吧!!我要怎麼跟法官說我父親真的是王爺的子弟,而且是他自己當初願意的,現在全部否認,真的是好心給雷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在法庭上證明是王爺的傳人可能會有困難,但本件應朝宗教信仰去主張,以免陷入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5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就有無施用詐術及違背意願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5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父親可爭執並未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進一步來電諮詢唷!

隱居 (勇公) 103-10-06 00:01

您好,你可以參與以前侯寬仁檢察官起訴太極門被判無罪定讞的判決主張之。

蘋果 103-10-04 21:40
我因為兩件電業法被判緩刑各ㄧ年.在同時間我又被告詐欺.這三件同樣是刑事案件會不會影響我現在正在打官司的詐欺案.那如果詐欺案成立電業法緩刑要關嗎?麻煩好心人解答!

若您詐欺罪成立並被判刑,依刑法第75條、第75-1條,兩件電業法的緩刑,或有可能被撤銷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俊達 103-10-04 19:16

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女生,她每次都很主動跟我聊天,不久就跟我約出來見面,大家相處得很愉快,後來每次就用不同的理由跟我借錢,我也都有借給她,不知不覺越借越多,我也慢慢發現有幾次的理由是騙我的,我現在想要她還我錢,可以告她詐欺嗎?

您好,感情詐欺並非刑法上的詐欺,僅為民事上您對該女有一債權而已。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4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之相關證據,如錄音或相關訊息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4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向您借款之原因為何?您是否因為堅信對方借款之原因而將款項貸與女方?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師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並有財產上之損失,以上各構成要件必須皆有因果關係唷!

若符合上開要件,即可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向對方提告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可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唷!

電風扇 103-10-04 18:52

請問前妻向母親的朋友借10萬,這是我跟母親都不知道而且對方想說是母親的媳婦所以沒寫任何借據本票,她跟對方說好每月還1萬但是還到剩下5萬她人就跑回娘家沒再繼續還款,現在母親的朋友找到家來要錢,我如果幫她償還是否可以請對方簽寫代償證明跟債權轉讓然後再向前妻追討,她若不償還我可以控告她詐欺嗎?假使可以詐欺追訴期是多久?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4 1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代償證明,並且向您的前妻求償,不過您的前妻倘若有可以向債權抗辯的事由,如已經超過時效、已經主張過抵銷等,都可以向您主張抗辯。

2、此部分除非有證據證明您的前妻本來就打算惡意拖欠,否則不構成詐欺罪。

3、倘若您的前妻仍然有資力,您的小孩可以拒絕扶養,倘若無資力,但是身體健全、且沒有扶養過您的小孩,您的小孩可以主張減免扶養

您好,債權轉讓給您是可行的。但要告詐欺的話,基本上比較大機會被檢察官認定為民事債務不履行,尤其您前妻之前有陸續還款,顯然不是一開始就有詐欺故意。供您參考。

電風扇 103-10-04 19:31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債權轉讓給您是可行的。但要告詐欺的話,基本上比較大機會被檢察官認定為民事債務不履行,尤其 ... (恕刪)

那請問我可以控告他甚麼ㄋ?

不然要是錢還了要不回來不好.

讓母親丟臉也不好.

您好,可以以民事訴訟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103-10-04 03:11
律師你好: 我被通緝詐欺已到警局報案提告,員警說會把案子移送地檢屬,我後來打去警局詢問結果也還沒移送,又不好一直打去問,請問可以到哪裡查詢案件移送地檢署了嗎? 另外請問,因為我已經有通緝犯居住的線索,但案子還卡在分局那邊沒移送,如果案件還沒移送到地檢署就抓到那個通緝犯,這樣法院還會通知我嗎?會不會我對他的提告就無法成立?

 您好:

1.如果有被告之年籍資料,可至地檢署地檢署櫃台查詢案號,有案號就有移送分案了。

2.案件移送到地檢署就抓到那個通緝犯,之後開庭地檢署應會通知您到案說明。

3.會不會提告成立應視您的證據資料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william 103-10-04 00:58

之前詐欺罪的提告 但因為地方過為遙遠加上時間上的煩忙所以都以書面報告的方式像書記官請假,三審過後 書記官以調解委員會的方式來調解,但因時間關系真的無法到場,請問這樣會留下紀錄嘛?

隱居 (勇公) 103-10-04 01:21

沒去就調解不成立而已,若仍有調解意願,可以事先請假,並請調解委員改期。

JOSH 103-10-03 08:24

你們好,我在今年有被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我想要上訴,前陣子已先遞出上訴狀,但理由狀我不會寫,又沒錢可以請律師,所以想請有關這方面知識的朋友們幫我寫,最主要的理由是判太重,希望能減輕些刑責,請各位幫忙一下了

判決主文:

劉00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00有多起竊盜侵占詐欺財產犯罪前案紀錄,民國

    98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8年4月13日,以98年度簡字

    第57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經本院於

    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與他案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年7月13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二)詎劉00仍不知悔改,於103年5月17日17時30分許,在台南

    市東區裕農路121巷2弄7號一樓大門內走道拾獲鑰匙1把後,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同日18時2分許,持上開鑰匙

    開啟該處2樓林00所租用之房間門後,在房間梳妝台抽屜

    內,徒手竊取林00所有之相機1台得逞,嗣同日20時許,

    劉00自認心虛而將上開相機歸放原位。然為該處房東王00

    自監視器發現而告知林培剛,林00報警而循線查悉上情

    。

  (三)案經林00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劉00所犯之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

    列之案件,且本案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

    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公訴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之規定,

    此裁定當庭宣示,命記載於筆錄即可,不用製作裁定書面)

    ,此有本院103年8月11日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29頁)附卷

    足憑,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

    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見警卷第1至5頁)及本院

    審理程序中(見本院卷第29頁)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林00於警詢(見警卷第6至8頁)之指訴及證人王00於

    警詢(見警卷第9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11頁)。現場照片及

    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21至26頁)。

    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當

    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係刑法第306

    條無故侵入住宅罪與普通竊盜罪之結合犯,亦即無故侵入住

    宅,係犯普通竊盜罪之加重情形,已結合於所犯加重竊盜

    罪質中,自不能於論以加重竊盜罪外,更行論以無故侵入住

    宅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既已符合侵入住宅竊盜之構成要件,即不再論以無故侵

    入住宅罪。復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越門扇,其

    「越」指逾越而言,如係從門走入或開鎖啟門入室,均不得

    謂為逾越門扇,本件被告侵入告訴人之住宅竊取其財物,既

    係開門入室,即不成立逾越門扇(或安全設備)竊盜之罪(

    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劉00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

    宅竊盜罪。查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述論罪、科刑與執行紀錄

    ,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劉00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生活所需,且

    先前即有多起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因臨時起意為

    本件竊盜之犯行,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竊

    得之財物於警方到達現場前主動返還被害人,對被害人造成

    之損害非鉅等一切情狀,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

    職業為從事網路工程,每月收入約3萬至3萬5千元,未婚,

    沒有子女,父母親均已過世等家庭、經濟狀況,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末查,扣案之鑰匙1支雖係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惟被告

    於審理中供稱鑰匙是在走廊上撿到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復查無證據證明確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

    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是中低收入戶,則可以聲請法扶扶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四元 103-10-02 07:41

請問我預付卡去年遺失的但我沒有去掛失! 

但今年年初收到通知書是詐欺案!! 我也有去做筆錄

現在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書

請問我這怎麼辦阿..........

建議您出席檢方復訊,並說明上情,若有其他可做為預付卡遺失證據,亦可一併提出;當然您現在已是被告,有權利委任律師,以做準備。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lvis 103-09-30 23:18

您好

我今年九月初在PTT向網友購買電腦主機,未料不到一個月即無法顯示螢幕,推測是主機板故障,送至原廠檢修原廠表示機器已過保,我表示願意自費更換主機板。然而後來原廠表示機殼與主機板序號不同,表示有被拆機拼裝過所以無法更換,我遂向買家索取機殼,買家表示機殼已隨其他拼裝機賣出無法提供。我的疑問是,當初買家的拍賣內容僅提到"機殼換過"及"過保固",並未提到序號不同及會影響後續無法自費更換的問題,如果我提出詐欺附帶民事賠償的告訴是否成立呢?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10-01 14:29

您好:詐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通常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然賣家有告知您販售物品的瑕疵資訊,包括機殼換過及過保固,僅是未告知無法自費更換的訊息,成立詐欺罪尚有難度。建議您向消保官申訴,或要求賣方退還部分價金,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黃小薇 103-09-29 19:18

我父親在新店有一間房子,7月6日委託家樓下的仲介賣,父親其實很捨不得,可是仲介跟他說現在要趕快賣,然後有一個人說要幫她在高雄的姐姐看房子,說只要她說可以她姐姐都會說好,所以前天買方從高雄跟她妹妹來見面談,就馬上簽約了,我們還讓他殺價,然後買方有給10萬的簽約金,說在一個禮拜要把第一期款97萬補足,結果今天仲介打給我父親,說買方覺得新店太濕會下雨,不想買了要解約,我覺得我們像被猴子依樣耍,一下要買一下不要買,我們可以告他們姊妹詐欺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19:42

您好!對方反悔是民事債務不履行,尚難構成詐欺;但您可主張沒收訂金10萬元。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9 21: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在仲介實務上常常會有像您所提及之買方悔買之情形 (尤其在現在房地產被塑造可能崩盤)。

然通常您可以有兩種選擇:

1.強制對方履約:蓋因對方無正當理由解約,所以沒有解約事由,您可依據買賣契約向對方主張履約,甚至可起訴之。然可能面對之風險為,縱使告贏了對方也沒有錢可以履約。

2.催告對方履約後沒收其給付之價金(較為推薦此選擇,畢竟訴訟需要耗費相當大之成本)。

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來電來信諮詢唷!

 

cindy 103-09-29 00:09

今年八月收到要補稅的稅單

在fb寫到

扣繳憑單不是該由補習班主動寄給我嗎??

補習班逃漏稅的那麼多

誰知道你們報了多少?

現在收到他們要告我毀謗存證信函

說我以不實言論說他們逃漏稅

想請問

在那間補習班前兩年薪水都被低報

都報最低薪資

請問這樣不構成他們逃漏稅

因有律師說僅是規避勞健保及勞退

但也有律師說有涉及逃漏稅

請問我可以以我的薪資轉帳和前兩年的扣繳憑單

去舉報補習班逃漏稅嗎??

且我也因此逃漏稅了(補習班完全沒告知是這樣提報的),那還能當舉報人嗎??

補習班學生收費僅開收據沒開發票

可以以此舉報嗎??

 

也看到版上有人說可以去告他們偽造文書詐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補稅,有可能只是漏報,與逃漏稅是兩件事情。

2、有關稅務的部份,倘若只是單純的補申報,並補繳稅額,則可以順便跟承辦人員反應是公司的問題,促使其調查公司的相關稅務申報即可。你手頭上沒有公司任何稅務資料的情況下,本文不建議您任意提出檢舉

3、有關於勞健保的部份,此部分原則上是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勞退法,您可以依法向勞動局提出申訴,並且主張權益。法院有曾經判過偽造文書,不過這部份有爭議。

4、本文建議您可以以上開狀況與公司就相關事情達成和解,並且簽立和解書。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8 15:20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103-09-28 12:05

請問:

我妹他有輕度智障領有身障手冊,在某一家電信加盟業,被辨了二十幾支的門號,以上消保官伸訴等待處理。

在他辨的二十幾支門號,大部分的電話都是說要看東西,更我妹借了雙證件,然後就先拿了空白的合約書叫我妹簽名,然後就會拿手機給我妹,但我妹都是拒絕的、並且說他不要辨門號,但是店員都更他說這個只是手機的代表號,就這樣這兩年被陸陸續續辨了二十幾支。

1:這樣算是詐欺嘛?

他們每次都說要看個東西,然後更我妹證了證件,然後拿空白合約書給我妹簽,一定要看到我妹簽名他們才肯還證件。

2:這樣算強制罪嘛?

他們還有兩筆門號是這樣,先更我妹證了雙證件,然後 拿去中華辨了兩支門號,但是我妹只有簽攜碼的合約書,我妹他也不知道那個是先去中華辨好的,然後才攜碼過去的,然後一個月後中華有寄帳單來才知道說,那個是在中華辨的然後才攜碼去遠×的

3:偽照文書成立嘛

這兩年多來,我妹把他辛苦打工賺來的一萬六、一萬七在加上政府的補助3500只留下坐公車的錢然後全部都拿去繳那些用不到的門號費,當下知道衝去店家詢問時,他們就推說看不出我妹有身心障礙,而且合約書都是親筆簽名的。看了那些合約書就讓人不爽,每支電話都要辨一堆加值服務,每支都要來個2轉3轉4g 可惡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8 20: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相關的申請書上都有權利義務的記載,要主張詐欺有困難。

2、強制罪跟偽造文書等,必須看您的胞妹狀況,倘若沒有識別能力,遭對方利用,則可以成罪,不過倘若您的胞妹還可以打工,則恐有困難。

3、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您的胞妹的醫療紀錄,進行正式諮詢之後,判斷是否報警或是直接提起告訴。

103-09-26 22:49

簡單大要說過程 重點我就是被詐騙集團當人頭..

一開始只是想上網找個簡單輕鬆的工作 負責上架商品 負責回應買家問題 

之後他要求去購買遊戲點數說他們公司有幫人代買點數理由是人在國外沒辦法買會請朋友匯款給我叫我去買抽成1000 叫我把我帳戶給他  一開始也以為是詐騙但是就因為他說先匯款給我我才相信..

過沒幾天人神隱消失..拍賣頁面也有2位買家陸續反應..商品未寄出..說再不回應就要報警 後來真的發現是我被利用了 被當人頭 

沒想到他叫我去買點數的金額竟然是買家要買商品匯款過來的金額 知道後很緊張嚇到立馬去警局報警了  那些受害者的錢我都先退給他們了 我也有跟他們說清楚我被詐騙了 ..今天第二次筆錄也做完了..(由於第一次不完整 資料不完整 所以做第二次) 員警說之後會請那三位受害者做筆錄  然後目前證據都已經有蒐集到 

雖然是無辜的 但做筆錄時也是以詐欺案涉嫌人..真得覺得好衰..自己太沒警覺性..  不知道這件事情需要花多少時間解決 員警也無法確定要多久時間解決

而且還要送上去  想請問這樣一定要上法院嗎?   

 

 

待警局做完筆錄(包括證人或受害人筆錄)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依您的卷證資料,決定是否應予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本案應會至少會至地方法院檢察署,若有起訴,則會被送到法院。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3-09-27 11:47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待警局做完筆錄(包括證人或受害人筆錄)後,案子會送到檢察官手上,檢察官會依您的卷證資料,決定是 ... (恕刪)

謝謝你,了解了

小盛 103-09-26 08:47

本人因詐欺案郵局帳戶被東結,後來地方法院檢察署獲判不起訴處份,收到不起訴處份書後去警局辦理帳戶解凍程序,大月2周後收到高等法院檢察署因被害人上訴發回再議,是不是解凍又要被延後等再議結果判決下來,然後被害人可上訴幾次,上訴處理到判決大約要多久時間,懇請給予指教解惑 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6 09:01

您好:

1.被害人不服不起訴處分後可「再議」,再議被駁回後可委任律師提「交付審判」,所以可救濟

   兩次;帳戶解凍必須待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才可為之。

2.通常整個程序走完二、三個月跑不掉。

以上 謝謝

隱居 (勇公) 103-09-26 09:17

您好,聲請再議並無次數上的限制,只要再議發回就要重新偵查

分案規則是、偵、偵續、偵續一、偵續二、偵續三、偵續四等等

以前當檢察官時還有收到已經再議發回四、五次的案件。

我在臉書清溪流勇公法律服務社有整理回答,請參酌。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723241854395948&id=716812275038906&fref=nf

christy119 103-09-26 08:01

您好

我在昨天中午接到台北文區的派出所警察寄出的到案說明的通知函,就是露天代購商告我詐欺罪,之前我有在屏東申請消費糾紛調解,已經將沒有訂購的6盒雷神退回去給代購商,但是過了二個月後,代購商就到派出所報案要告我詐欺罪,說我還欠他尾款9千多元沒繳,當初我申請消費糾紛時,是在六月分申請的,對方只有要我退回沒有訂購的6盒雷神的貨,我退回去後的一個月,又寄了掛號信給我要跟我催討尾款9千多元,問題是我已經有在3月分和2月份就已經匯款二筆金額將近快要一萬元的貨款給代購商,理應已經結清所有貨款,我有請對方列出清單來給我,發現有一筆清單15盒的雷神是我當初沒有訂的也沒有收到這批貨,因為我手上還有當初日本郵局的空運單和EMS的簽收單據,以及還未丟掉的紙箱,對方居然報警告我詐欺,硬要我去坐牢,我很生氣的事,我已經給了對方一萬元的貨款是在3月初給的,如果當初真的金額有誤就應該在匯款後就要立即提出,而不是已經拖了將近半年才要跟我要錢,問題是有15盒的貨我根本就沒有收到,硬要栽贓給我,叫我付錢,我一直要求對方提出我的簽單收據,以及日本郵局的出貨單據,對方一直都沒有給我,就直接去派出所告我詐欺,就算我自認倒楣付9千多元給他,對方還是會再過了半年又要再跟我要一次9千多元的貨款,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我很想要知道詐欺罪的定義是在哪裡?  會被判幾年刑期? 我是否可以申請到屏東市的法院審理嗎? 我住屏東市工作也在這裡,無法長期到台北的法院應訊, 因為我根本沒有訂購那一筆的15盒的雷神,對方硬要栽贓給我要我付錢給她,還有他當初跟我說的貨品金額跟他事後的催討帳款掛號信的貨品金額顯然是有不同,加了好幾筆金額在裡面,這個方面我要如何拿出證明文件處理呢?  當初對方都是用line來跟我聯繫的,我當時沒有立即擷取line的對話內容畫面,對方的line已經故障後,又重新申請新的line帳號跟我聯繫,跟我要1萬1千多元的貨款,沒多久我的手機中毒送去台灣大門市維修,送回來時所有的line聊天紀錄都不見了,之後那個代購商就沒在出現在我的line朋友名單中。

隱居 (勇公) 103-09-26 09:24

你請警方囑託當地派出所或分局代訊試看看。

你就說你無力負擔車資。

地檢署都可以囑託代訊或視訊。警方的部分你聲請看看。

christy119 103-09-26 07:35

您好

我在昨天中午接到台北文區的派出所警察寄出的到案說明的通知函,就是露天代購商告我詐欺罪,之前我有在屏東申請消費糾紛調解,已經將沒有訂購的6盒雷神退回去給代購商,但是過了二個月後,代購商就到派出所報案要告我詐欺罪,說我還欠他尾款9千多元沒繳,當初我申請消費糾紛時,是在六月分申請的,對方只有要我退回沒有訂購的6盒雷神的貨,我退回去後的一個月,又寄了掛號信給我要跟我催討尾款9千多元,問題是我已經有在3月分和2月份就已經匯款二筆金額將近快要一萬元的貨款給代購商,理應已經結清所有貨款,我有請對方列出清單來給我,發現有一筆清單15盒的雷神是我當初沒有訂的也沒有收到這批貨,因為我手上還有當初日本郵局的空運單和EMS的簽收單據,以及還未丟掉的紙箱,對方居然報警告我詐欺,硬要我去坐牢,我很生氣的事,我已經給了對方一萬元的貨款是在3月初給的,如果當初真的金額有誤就應該在匯款後就要立即提出,而不適已經拖了將近半年才要跟我要錢,問題是有15盒的貨我根本就沒有收到,硬要栽贓給我,叫我付錢,我一直要求對方提出我的簽單收據,以及日本郵局的出貨單據,對方一直都沒有給我,就直接去派出所告我詐欺,就算我自認倒楣付9千多元給他,對方還是會再過了半年又要再跟我要一次9千多元的貨款,請問我要如何處理?  我很想要知道詐欺罪的定義是在哪裡? 

沈恆 (沈律師) 103-09-26 08:12

您好!所謂詐欺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財物的交付;倘若您沒有詐欺意圖,調查無實據,自然會不起訴;對方若是故意誣告,可對其提出誣告罪的告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6 11:19

您好:

1.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詐欺者須具有故意且有牟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使用詐術行為,並使被詐欺者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導致被詐欺者或第三人財產上的損失,即成立詐欺罪。

2.有關於對方惡意的提告,造成您招致刑事追訴,待檢方查無不法事實後,您可以提起誣告罪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ㄦㄦ 103-09-25 23:59

我有一位朋友被判ㄌ詐欺罪?請問被判一年五個月算合理嗎?這樣能繳易科罰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10:32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刑期是否合理,必須依據案情,如行為數、金額、被害人數等作判斷。 2、 是否能夠易科罰金必須看他的宣告刑是否都低於六個月。 3、 本文建議可以檢附判決書尋正式諮詢,看是否要尋上訴方式救濟

法院判決確定後,才會進入刑罰執行的階段,又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易科罰金必須以被告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刑為要件,從而依您所述遭判一年五個月之徒刑,即無法易科罰金

刑法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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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勇公) 103-09-26 12:07

您好,以前當執行檢察官的經驗,

詐欺案件各罪宣告刑在六個月以下,定執行刑超過六個月,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但是詐欺案件,檢察官准不准許易科,

會考量到有無與被害人和解等情事。

以前在屏東執行科時,有遇到詐騙集團車手判三年多請求易科的,

我們他們說除非與被害人和解,否則我不准易科,因為認如不發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

只有一個人准許易科,因為他犯的是詐欺未遂,沒有被害金額,也無從和解起。

Colis 103-09-25 03:49

詐騙集團詐欺吸金

若已有人證、也查扣金錢

請問是否能全數取回詐騙金額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形,倘若有人證或其他充足之證據,則被告成立犯罪獲判有罪之可能性當然較高。被告刑事犯罪成立後,當然您還可以獲得民事判決,判決對方需賠償您的損失,但是,最後您是否可拿回您損失之金額,還需視被告有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者刑事部分有否扣得犯罪所得金額。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1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俾便助您解決問題 !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俊 103-09-24 01:44

有個仲介   騙我投資房子    但她不是用公司身上跟我介紹房子 說是要私下有朋友介紹要投資我問要步要 我就說好 然後就匯給該人百萬 我連本票借據單子都沒簽  ???  我現在告他 他說他是以投資名義去跟我說們 投資本來就有風險       ?   解讀1: 我這樣告她詐欺  會成立嗎?       解讀2:我另一個朋友也被受騙是有跟她簽 合夥單然後內容就買該筆房子 然後也有簽本票     那我這朋友告她詐欺成立嗎?

 您好:

1.詐欺罪要成立須符合對方有施用詐術使您誤信而交付財物之要件

  所以不論是就您和另一位朋友都一樣

  要能夠證明對方係以投資購買房子為由行詐騙之實

  即根本沒有投資之事而只是要騙你們的錢

2.如未能證明此詐騙事實,則僅能依民事訴訟解決

  此時就要看你們如何約定終止投資契約之處理方式

3.不管如何都建議應先對該名仲介錄音蒐證

4.您的朋友尚可依本票向對方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4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彙整相關錄音契約資料,以利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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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力力 103-09-23 14:47

一個禮拜前我因為急需用錢  被人家騙說銀行帳戶借他他就可以給我錢

我當時也不知道人頭帳戶是什麼,就為了那筆小小的錢借出去了

搞到現在銀行帳戶被凍結,被告詐欺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隱居 (勇公) 103-09-23 14:51

您好,

我之前的回文有相關答辯狀討論之方向,非常詳盡,再請爬文參考。

若覺得想委任增加勝率,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我在臉書清溪流勇公法律服務社有整理回答,請參酌。

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723241854395948&id=716812275038906&fref=nf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23 14:58

您好,您現在有無收到地檢署或警方的傳票,請您到案說明,若有,請配合提出您僅為人頭證據,並提供對方要求您提供帳號的相關對話內容、匯款資料等。實務上對於提供人頭帳戶者的刑責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只要法院認定有提供帳戶的行為,都很容易被認定構成「幫助犯」的刑責。因為法院認為「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向他人借用存款帳戶使用,衡情可知係欲利用他人帳戶以隱瞞身份,取得贓款並逃避警方查緝;再者,利用他人帳戶從事犯行,早為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被告為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自可預見其提供帳戶之行為可能幫助他人掩飾犯行」,因此容易被當成詐欺罪的幫助犯,建議您直接與律師協商。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5: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當初與對方連絡之證據資料,以利說明您無幫助詐欺故意或詐欺故意,並與被害人和解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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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力力 103-09-23 23:0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您現在有無收到地檢署或警方的傳票,請您到案說明,若有,請配合提出您僅為人頭證據,並提供 ... (恕刪)

都沒收到地檢署或警方的傳票要我到案說明 都還沒有 只知道銀行寄通知 警示公告 所以才知道被當人頭戶了 那我接下來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