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豪您好,
一、按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的情況有可能構成幫助詐欺犯,要特別小心。
二、您現在可以作的,是證明為什麼你當時這麼缺錢?為什麼相信對方(廣告從哪看到的?)為什麼輕易將重要資料給對方?對方聯絡方式,及從未因此而拿到一分錢。
三、建議您,在前往警局或檢察署作筆錄時(應該會再收到檢察署通知),由律師陪同,並撰寫答辯狀。否則若被起訴,甚而被判刑,將留下刑事案底。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之規定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即依法發還之。至於案件尚在偵查階段(尚未偵查終結),原則上須經檢察官同意發還保證金始可領回。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而聲請退保者,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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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繼承了一棟房子, 最近成交了, 買方也付了簽約款..
但昨天仲介告知我買方透過鄰居得知房屋曾經發生過火災…
問題來了, 由於我並不知道曾經發生過火災,當初簽委託書填寫屋況的時候都跟仲介說明已經
沒有當初的合約書, 很多資訊我也不知道, 仲介們也都說他們自己會去調查.
(後來仲介說去問了管理員, 他說大概是十年前電線走火發生的火災, 無人員傷亡)
我們先去消防局申請記錄,得到確實在十幾年前發生過火災,但卻沒有任何明細(消防局說偵查不公開不能提供?!)
由於目前簽約的合約上在火災的部分是寫"無"的. 仲介說買家認為我們刻意隱瞞, 可能會提告之類的, 要我們表示一些"善意". 又說了什麼要折價1/3, 什麼可能會告刑事詐欺之類的事情..
我很想解決這個事情, 但不知道何謂合理的折價金額? (假設房子結構調查出來是沒有重大損害的), 或有其他合理的賠償方式? 該如何與仲介及買家應對?
另外合約上的剩餘金額完稅及交屋款項是有壓日期的, 但因為現在這個事情買家可能不會付, 這個部份上會有問題嗎?
感謝!






你好!我12/13收到露天賣家e09899寄給我的東西,商品跟當初我下標的商品不一樣,價格也不一樣,他寄的比我當初買的還要便宜,我買580,他寄的商品只有390.我給賣家負評,並要求賣家讓我退貨,賣家非但不讓我退,還跟露天拍賣檢舉我棄標,又要我先給他優良評價,並跟他道歉,他才願意給我退貨地址,並且還要他收到貨後,確認無誤,才願意退貨,但是,賣家要求的條件很無理,以下是他寫給我得悄悄話:
2013-12-13 23:16:13
親愛的買家您好:
感謝您的購買,
對不起小姐寄錯請將商品寄回我們再補寄正確的商品給您
感謝您~
2013-12-13 23:26:24您留地址我們用宅配來回件
處理!! 另有事請用悄悄話用負評很不理性~~!!
2013-12-14 00:11:20你退貨不就是棄標???
2013-12-14 00:12:08
學生亂給負評是嗎?什麼意思?
2013-12-14 00:24:33你先拍照看一下寄到哪支390的吧
2013-12-14 00:25:14你亂給評價是怎樣~~!! 交大的嗎?? 交大有沒水準的嗎?
2013-12-16 14:25:31所以你要棄標就是了~~ ???
2013-12-16 15:59:06我說換貨給你!!! 你不換執意要退就是棄標嗎?
2013-12-16 18:17:05你退貨不是棄標嗎??? 你就說是和不是就好~~幾百元的東西我也很懶得和個學生吵
2013-12-16 20:10:07那就等露天判定!! 如果你是棄標就讓你退如不是那就報歉
2013-12-17 13:23:46我換貨給你OK! 但你退貨還給我負評!! 你真的很差勁!!
2013-12-17 15:04:17還有!! 你把投訴拿掉而並非取消交易造成手續費你不用負責嗎?
2013-12-17 15:26:44你先給我改回來!! 我出哪支390給你!! 費用我負責???你再說一遍
2013-12-17 15:29:28你未經溝通直接破壞他人評價頁是誰要訴諸法律?去問你的律師 !! 你評價未改之前大家可以法院見
2013-12-17 16:09:59你先告訴我露天手續費還有評價的問題!還有道歉問題!!不要講一堆五四三的!! 東西給我保管好成本超過580!! 達成協議你就拿到新竹店驗貨及退款!!
2013-12-17 16:26:11我不想看到你~~! 你拿去新竹店處理吧!!!
2013-12-17 16:27:10你現在先寫一封信給客服~~!說退貨後願意取消交易!! 我就給你地址還有東西盒子要良好商品無使用就這樣!!!
2013-12-17 18:47:35現在先寫一封信給客服~~!說退貨後願意取消交易!! 我就給你地址 !! 還有你必須先在評價頁道歉!!! 我們評價近二千被你說成詐欺犯老板有點火
請問賣家不讓我退貨,故意刁難我,我該怎麼辦?露天客服說,要我們自己處理,就掛我的電話了.....





律師您好!
因為此賣家堅持不讓我退貨,又出言恐嚇教訓我,說我買的fairy產品價格580元,她寄給我的Gasseh-mini要980元,他說他寄給我的還比我買的貴,所以我很仔細地查閱賣家的成交紀錄,
因為我收到貨物12/13當天,我就跟賣家反應他寄的商品是390元,不是我下標得580元產品,
後來,賣家就在我反應她寄錯商品的一個小時內,把原本的Gasseh-mini按摩棒價格由390改成980元,然後開始辱罵我說,他寄的比較貴,是他吃虧,我在吵什麼,以下是我寫給露天客服的內容:
"露天客服您好!因為賣家說網路都有紀錄,所以我想要提供一些資料給露天知道事情的經過與真相!
1. 我於2013-12-08 00:55:50 下標此賣家的"最新第六代日本業界指定專用按摩棒 隨身攜帶 舒壓按摩" 商品為Fairy按摩棒,得標價格為580元+60運費
2. 我於2013-12-13 12:10 已於7-11取貨付款成功
3. 我於2013-12-13 22:53:43 打開商品發現不是我下標的Fairy按摩棒時,我就立即用評價跟賣家反應,我下標的Fairy按摩棒商品價格580元,我收到的Gasseh-mini按摩棒價格390元,當下我就立即要求退貨
4. 賣家於2013-12-13 23:27 將Gasseh-mini按摩棒 由 390元修改成980 元 ( 請看我提供的證據,賣家歷年來的成交紀錄)
5. 賣家從12/17開始,就說她寄給我的商品,比我當初下標的580元按摩棒還貴,就開始處處刁難,要我負擔她的成交費,要我先跟露天取消交易,要我先給她 好評價.要我跟道歉,要我先退貨,她才要看狀況,再決定是否要退款給我,規定一堆條件,要我做到,才願意退貨,我覺得,這做法,其實已經有點過分了
在此請教露天客服一個問題,我12/13下標商品Fairy價格為580元,我收到的商品Gasseh-mini卻是390元,我找出了賣家立年來的成交紀錄,Gasseh-mini商品皆為390元,
賣家於12/13我反應寄錯商品當天就修改了她寄錯商品Gasseh-mini頁面的價格,
可以請露天,調閱此賣家販售Gasseh-mini的所有成交紀錄,以及此Gasseh-mini單價變更的時間紀錄,就可以查證我所指出的是否正確,
若露天客服您所查的資料,此賣家的確在12/13我反應寄錯商品之一小時之內,立即修改GAsseh-mini的商品價格由390修改為980元,已經有可能有意圖湮滅證據之行為,露天客服會如何處理此行為?
靜待露天回覆 "
賣家寫給我一些情緒性的字眼,如:
寄件人:e09899 時間:2014/01/07 19:33:51
"網路都有紀錄!! 你再說下去沒關係!!
我不想講太多!! 以免把你自己打嘴巴的事情提早讓你知道
另!!沒有一個生意人會笨到虧錢做生意
黑名單是約一星期才加你的 而你從一開始就只用評價頁溝通
你不妥協退貨方式~!! 就大家走司法
我們律師己準備好等你為什麼幾百元的東西你就是要用這麼讓人不爽的方式處理??納悶!!"
寄件人:e09899 時間:2014/01/07 10:35:32
"網路都是有紀錄 !!
加入黑名單是數天後 且我們一直用悄悄話聯絡此買家就是直接破壞我們商譽用評價溝通
網路寄錯貨大家都有而且我們寄的還是比他買價還貴的商品第一時間未經溝通直接給負評我們不能接受
我們也在第一時間告知馬上請人去換貨而此買家說他在新竹
我們請他拿到新竹店他又說他在台北真是整人
另我們沒說他沒水準!! 就算有說也是事實與法律不衝突
而此買家污辱我們詐欺是刑事罪我們只請他道歉都不肯???
今日己去電消保官!我們也有聘任法律顧問消基法不是就是讓這些惡質買家隨意就讓一切讓消保官決定!!"
(2014-01-06 23:59:42)
" 你要做什麼就快去做~!不要一直留言 !!
再留言我們有權對你提出精神控告
會咬人的X是不會叫的!!
(((我們並沒有不讓你退貨!!)))
大家眼睛都是雪亮的!!
你是不是東西用過而且用壞不敢寄回來????
還是想讓我們罵你三字經然後對我們提告???
我們有這麼白痴嗎???? "
(2013-12-17 15:50:25)
"我也很希望你把商品退回來因為小姐寄錯的商品成本就超過580!
但請你把不實評價改回來 !!! "
2013-12-17 16:09:59 露天會員e09899
"你先告訴我露天手續費還有評價的問題!還有道歉問題!!不要講一堆五四三的!! 東西給我保管好成本超過580!! 達成協議你就拿到新竹店驗貨及退款!! "
(2013-12-17 15:46:47)
回覆:小姐新來的二支按摩棒都長一樣!!而且我們還寄貴幾百元的給你
也按排宅配來回件幫你換貨~!你未經溝通直接給不實負評
這不叫刁難 還有~~!詐欺的定義是什麼~~!!??你是否己搆成毀謗
我想請問律師一個問題,賣家寄錯商品,將580元的寄錯成390元,然後我反應給賣家時,賣家立即將390元價格改成980元,然後再威脅恐嚇我說,她已經準備好律師在等我,罵我沒水準,惡意刁難我,不讓我退貨,請問賣家立即修改商品價格由低調高,再跟我說他寄的比較貴,這是否已經構成詐欺的行為? 以上句句 我都可以提出書面證明,
這是給律師參考的露天評價網址: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e09899&all&bad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被告未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循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依法是可以不經開庭審理程序,直接判決而結束該審級程序的。
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簡易(一審)判決後,若該被告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故而本件建議您趕緊具狀向法院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妥(案號可以註明檢察官簡易處刑書之字號),否則一旦判決恐怕就只能另提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須繳交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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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02年7月29日購入一中古大樓2樓 尚未入住 但有購買家具 並於浴室裝訂一些櫃子鐵架 於102年12月10日 發現浴室有滴水聲且有一條水痕自牆壁流下 經透過維修孔發現浴室天花板上面有放置一個鐵盤接水 鐵盤明顯比維修孔大 應該是前屋主裝潢時放入的 當時買賣時他強調無漏水 並於合約註明本屋無漏水 現在想來感覺他有隱瞞的事實 現在找3樓商量浴室翻修問題 原屋主也答應要出一半 但口說無憑 是否應白紙黑字較妥當 另外他房間走道牆壁當時有裝釘木板 讓我有點擔心 會不會其實也有漏水的問題 只是故意隱瞞藉以抬高售價 我的問題如下:(一)答應要出一半的錢 是不是有辦法請他白紙黑字簽下證明 (二)房間走道木板是否能請他延長保固以防止漏水或其他方式(如再訂定其他合約?)(三)我是否能夠向他要求減少當時成交價金 還是減少價金與保證修繕僅能擇一 因為我認為他有惡意詐欺的嫌疑 我也不想把事情弄得很大 因為這樣大家都麻煩 想找個能確保我的權益的方法 煩請版上律師能幫忙解惑 謝謝大家





民國102年12月10日本人於露天拍賣Bxx賣家訂購xx商品並進行匯款,貨品費用共計新台幣xx圓整。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收到貨品後發現實際商品與網路登載商品規格不符(網路商店上商品規格每件是2M,但實際貨品卻只有196CM,每件短少4CM),去電詢問店家是否弄錯尺寸長度,店家回稱那規格由工廠出來就都是這樣,如果要2M就拉緊來貼196公分拉緊後就有200公分,或是在跟他多訂幾件。實際貨品僅有196公分就應該在網路商品介紹也打上196公分,網路商品介紹打2M實際貨品卻只有196CM,這讓我有被受欺騙的感覺,和賣家溝通時賣家一副理所當然,所以決定退貨,但賣家堅持不退還運費。(堅決要就多訂一條大家和氣生財,我這防撞條在北部也算是中大盤,要騙你的話早就不知被幾個人投訴了)處理態度實在惡劣。
這樣的賣家,可以依詐欺罪告他嗎? 勝算呢?(賣家官方商品介紹有網址、賣家不退運費的部分也有錄音存證)
若在協解的階段,可以要求精神損失嗎?!(確實為了這小事費時又費力,本來想說算了,只這惡劣的賣家事後還覺得一副拿他沒轍的樣子。)











1.如題,我於今年9/24購買了一台中古09年的JET POWER,車價53000,交車1000元,頭期款20000,貸款金額32000,分12期,一期要繳4110,這樣利息是多少?有沒有構成重利罪?能不能告他或檢舉申訴他? 我不會算這樣利息是多少%..
算下來我付完一年的車貸竟要付出17316的利息費,越想越不對,這車貸也太貴了吧...?等於一台車從5W3變7W初耶.....
2.我現在已經繳2期去了,還剩10期,這月15號又要繳第3期,我能不能像當初貸款的公司提出提前償清貸款的要求? 這樣利息還會那麼高嗎? 還是無法提早償清? 如果我還沒付清貸款就將車子賣掉過戶給他人,是觸犯何種罪?
我想提早結清把車子賣掉脫手,我真的覺得被騙了....
3.當初購買時,老闆甚麼都沒和我講清楚,車況啊、內部啊有無泡水受損甚麼的,都完全沒和我說,而我回去才發現車身上貼著JET POWER "EVO"的貼紙,但09年的車沒有出EVO版的,我以為是JET EVO版的(那時我還不知道09年沒有EVO版而老闆也沒和我說),這樣我在不知情而且未被他告知的狀況下能告他詐欺嗎? (購買前有將機車拍照)
而且車色好像也有被動過手腳噴過漆,車子騎了2個禮拜後還電瓶壞掉,又過1.2個禮拜後是整個發不起來,真的覺得被老闆騙了,到底有沒有方法?
拜託各位律師們幫我解決了!!誠心拜託!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在2012年的9月初的時候,接到警校同學(小豪)來電說明要介紹一位朋友(以下稱小智)給我認識,小豪說小智是從事旅遊業的,如果以後有要出去玩可以找小智。
2012年9月5日我們約下午3點見面,到場的有4個人(我、小豪、小智、小鳳{小鳳是跟小智一起來的})經過一番普通的聊天後,小智就切入主題說明出去玩可以省錢的方法(此方法就是購買旅遊卡可以住宿用節省住宿費,花費約5星級飯店的2-3成住宿費就可以住宿他們公司特約的五星級飯店EX:圓山、台中永豐棧、台北華國...約10多間等),甚至可以用旅遊卡賺錢,我好奇問怎麼賺錢呢???小智和小鳳說這些卡片分為主卡及副卡,主卡只能有1張;副卡可以買1到8張,然後主卡1張89800副卡則依你加購的數量決定,EX:如果你買1主+4副就是89800+4*64800 如果1主+5張以上就是89800+5*54800這樣,只要把副卡透過轉讓的方式就可以賺錢,把副卡轉讓給認識的朋友當主卡就可以賺主卡的差價。(副卡我54800買 賣給人當主卡89800........其差價約3萬多)
小智跟小鳳甚至說這些旅遊卡有增值作用,那些那些卡的價錢一年還比一年多,而且9月底這些旅遊卡就要調漲了!他們說小豪就是想讓我趕在漲價前夕知道購買(小豪說他要回去上班,半小時前時已經離開),而且買1張副卡就贈送我1條鑽石項鍊以此類推。
當下我還質疑說卡應該不好轉讓吧!小智跟小鳳說:只要配合他們做介紹轉讓那就會很輕鬆。此時我就問小豪該不會是要轉給我吧!?小智跟小鳳回答說:不是!而且小豪已經購買了1主+8副卡,現在也轉讓了3-4張副卡,他有賺到錢才要介紹給我。小智跟小鳳還說轉讓不一定是轉給認識的人,他們公司會電話詢問其他民眾購買,如果其他民眾有購買主卡的時候就可以用我的副卡轉讓給那些我不認識的人。我有詢問說大約多久可以轉讓完畢,小智跟小鳳他們承諾說只要配合他們(約自己認識的人出來)就可以至少1個月轉讓1張副卡出去,最晚於6-12個月內就會轉讓完畢。
由於才剛出社會不久,我表明自己身上沒那麼多錢,小智跟小鳳就說:不要緊,他們可以協助我貸款!之後就說一套甚麼無中生有的理論(向銀行貸款60萬,買1+8張卡的卡費約564200,600000-564200=35800這些剩下的錢就放在銀行讓銀行每個月扣利息跟本金,然後把副卡轉讓出去後,把轉讓出去的錢在存入銀行,最後八張的轉讓出去就會變成89800*8=718400,718400-600000=118400就是我會賺到的錢,自己身上還有一張主卡可使用)。........................
到了9/5晚上9點多才說完,我都快暈了,我當下表示無法決定,他們就說請我先繳訂金,先壓住我的日期,不然到時候漲價就來不及,於是乎我當下有拿1萬元作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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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5日之後我沒有理會這件事情,於2012年9月11日晚間的時候,小鳳來電說要簽契約書。順便幫我慶祝生日,於是我們就約在板橋一間85度C。在簽契約書前,我致電給小豪說他們真的沒問題嗎?(因為小豪是警察)我還詢問說小豪說他購買1+8沒問題嗎?是否已經轉讓3-4張?小豪的回應都是:對!基於對他的信任,我契約書的部分只粗粗的看了一遍,其中都是小鳳跟我說哪幾個地方該簽名然後蓋章就好,簽完契約書後,契約書有1式兩份,小鳳說他要拿回總公司蓋章所以兩本都要拿回去。我之後根本沒有辦法審閱裡面的內容。
2012/9/17的時候,小智約我到安泰銀行辦貸款部分,小智在辦貸款前有給我一個人(稱小黃)聲稱可以協助我辦貸款,小黃在銀行對保前教我一些對銀行所問的問題做回復EX:貸款用途就說投資、銀行從哪知道可以辦理貸款,就說看到小黃在西門町發DM時知道此資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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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0左右,我有約我同學(稱小益)出來聽,他後來有買這旅遊卡,但是該業務員小智他在介紹的時候,傳遞不正確訊息給小益說我買1+8且也已經轉3-4張卡片了!幸好我當初有告知小益我才剛辦並沒有轉讓出去,而且我建議他只買1張出去玩就好。
2012年9月底的時候我就詢問小智:你們不是保證說旅遊卡9月底要漲價了嗎?那怎麼沒有漲價?小智回應:他不清楚!反正只要公司內文一下來就會漲價!在過一陣子吧!
因此事我開始有疑慮,所以我就在網路上搜尋他們旅遊卡相關的資訊,赫然發現有這一分處分書http://tw.myblog.yahoo.com/101bank-109,我立馬約小智出來並要求小智做出解釋,但是小智並沒回覆我所提出的問題,我便開始懷疑然後打電話給小豪說到底怎麼回事,小豪說沒問題啦!!就聽小智的就可以了。(基於對同學的信任我也沒在多甚麼,只是在網路上看到越來越多負面消息,心中始終忐忑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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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2年10月22日小智才把契約書跟項鍊交給我(我在9/11簽約後,一直有催要契約書),並給我一張簽收單,我在簽收單上有壓我所收到東西的日期。我當下又詢問為什麼這麼久才把契約書給我,這樣根本沒審閱期阿!小智回應說:該契約書他們要帶回總公司蓋章所以現在才給我。然而我當天回到家打開契約書一看,發現契約書早在2012/9/17日就完成了!詳細一看該契約書內容根本不是買旅遊卡贈送鑽石項鍊,而是購買鑽石項鍊加購旅遊訂房優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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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在一次搜尋有關他們的旅遊卡的資料,這次我真的傻眼了!原來他們從92年就從軍隊先下手,現在變成警察消防,以下是資料
1.92年軍人被推銷
http://www.epochtimes.com/b5/3/9/19/n378652.htm
2.92年推銷旅遊卡吸金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new/sep/21/today-so2.htm
3.軍官成功案例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suncomedy20040501200226
這是消保官2012年的
1.消保官認定違法
http://mypaper.pchome.com.tw/ican168/post/1322992794
2.消保官認定違法2
http://www.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249642
換成我們警察消防被坑殺的http://davidli.pixnet.net/blog/post/38738755-%E9%81%A0%E6%9D%B1%E4%BC%91%E9%96%92%E5%AE%B6%E6%97%85%E9%81%8A%E5%8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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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些東西我立馬打電話給小豪,後來小豪有像我坦承說,其實他並未買到1主卡+8副卡,而且也沒有轉讓了3-4張,他目前只轉了唯一1張也那是我買的那張主卡,我當下蠻氣憤感覺受騙,詢問過後才發現是小智要他這麼說的,我便跟小智明確說明要解約,事後甚至我還打電話至他們在台中總公司說明解約。之後小智跟我幾乎沒再聯繫 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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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日我請小益約小智出來,我跟小豪也去找小智把事情說清楚。當我問小智為何串通小豪來騙我說小豪買1+8已經轉讓3-4張旅遊卡,小智則回應:那是小豪同意的小智他這麼說的。於是我氣憤地再次明確表態說我要解約,甚至要把項鍊退回,但小智拒絕並說他無法作主他要回去公司詢問,想當然爾後來無消無息。我們當天所要求的內容完全無任何回應直到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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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我有向小豪提出我要提告,提告小智跟小豪兩人詐欺。小豪跟我說明,他願意上法院,因為關於他欺瞞我的這件事情,他要負責,他也表態想跟我私下和解。於是我就在2013年10月多的時候提出告訴(當然在這一年內我一直跟他們公司做溝通,也把事由告知該總公司及分公司,換來的都只是囂張的態度,要告你去告阿!),近期檢察官有詢問過一次了,可是我不知道該怎麼跟檢察官說明重點,事情發生的內容有點長,檢察官又不能從頭聽到尾。苦思無奈,請提點一下該怎麼半!!!拜託拜託!!!






當初想買車但信用不良無法貸款,經朋友介紹認識一位想用車貸超貸的人,一開始就說明他要錢我要車貸款金額一人一半,但辦車貸時他好像是有學貸沒繳清所以無法貸到太高金額需要保人,他叫我當他保人我也告知我的信用不良可能無法幫他,他就說先送看看,沒幾天有一位車貸小姐叫我簽名,但簽完名隔天他就說我信用不良沒辦法做保人,所以我就自認不關我的事也不理,但後來他把貸款辦下來了還牽了一台車,當我們在交車時我發覺車子有很多毛病,我就跟他說請他把車牽回車行維修不然那台車我不要,貸款事請他自己處理,後來他把車牽走沒多久有車貸公司傳簡訊給我說我為人擔保的車貸沒繳,我回電去對方說他的車貸資料上我是保人而對方車貸沒去繳我就要去繳,但我打電話給他他就說那台車要自己使用,我說那請他車貸去繳一繳及把我的保人身份替換掉,但他現在就是拖拖拉拉不處理,請問我當初是因為他說會把車子給我,我才會有要當他保人的想法,但現在他貸款的錢也拿走車也牽走之前跟我借的說要當車子頭款的錢也沒還,我是不是可以對他提出告訴來強制他更換我保人身份?我朋友說這可以告他詐欺是真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詐欺罪視案仍有可能被收押禁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弟於今年七月間以NTS2480購買了一支SONY MOBILE生產的SBH-50藍芽耳機,保固期間一年
一直到今年十一月底期間都正常使用,也在十一月底發現其藍芽耳機主體和夾子間的連接處斷裂
送回原廠請其修復,廠商的工程人員竟聲稱是人為的外力損壞不予以保固,要修復要付費NTS1600
小弟極其不滿的抗議要求對方舉証何謂"人為的外力損壞"?對方都不予以回覆
按~因小弟年內購買了多樣SONY產品,也不幸送修過三次,三次對方都說"人為的外力損壞"來了事
再者小弟於網路也看到多篇文章提到SONY用同樣"人為的外力損壞"理由來搪塞其他消費者
另外藉故不保固,又要小弟用不可思議的價格來維修是否又涉及詐欺~
還請不吝回答,謝謝

依您所述事實應該只是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刑法背信罪之成立應以行為人係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被害人處理事務為成立要件,與一般認為只要單純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本件雙方既不具有委任關係,自與刑法背信罪無關,就此您可進一步參照以下判例針對買賣關係不構成背信罪所為之闡述說明。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之背信罪,係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亦即行為人所處理之事務,必須具有「他屬性」,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自無由構成背信罪。申言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之主體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本其對他人(本人)之內部關係,負有基於一定之注意而處理該本人事務之法的任務,因之,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係基於對內關係,並非對向關係,是基於誠實義務,並非基於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例如買賣契約之單純當事人乃對向關係,非為他人處理事務,其未履行給付義務,僅生是否有背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並非違背其誠實義務,與背信罪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五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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