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台中某間學校的下坡路段發生一起車禍
車禍原因:我再下坡路段時候,在山坡上往下坡路上行駛,因前面有放學車群,我在轉彎之前做了一個超車,超車完畢,要回到路中央,轉彎時因天雨路滑,碰到雙簧線摔車,當我摔車起來,約往下走三四步要去看車時,突然聽見後面也有人摔車,這輛車為B車,在我走下去與聽見B車摔落聲時約10多秒的時間,之後也看到了C車,但是C車不知道是什麼時候摔的。,這是我當時的印象,。
而警方也蒐證了,大約車禍事故圖,我有另外畫了下來
大約是這樣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Cat30120&b=4&f=1153529094&p=14
至於上面的蒐證綱要是寫說:
A車騎重機車經下坡彎道超越同向前方B駕駛所騎乘之B車重機車及C車駕駛人騎車之重機車時,不慎摔倒,BC車見狀亦各自煞車滑倒,三方騎士及B車乘客受傷送醫。
備註為:事故地點濕滑,煞車痕和刮痕無法查出三車無直接碰撞。
當時時速我們三方說法是,A車我:30,B車15~20,C車20
現在我想要了解的是,A我超車滑倒是我的錯誤,但全部的責任真的都是我?,現在BC兩車矛頭全指向我,但我和我家人都覺得這起車禍,因該不全然都是我錯。,所以想請知識加的大大幫我分析一下。
還有另外一點就是,B車後座之人,求償的對象會是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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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台中某間學校的下坡路段發生一起車禍
車禍原因:我再下坡路段時候,在山坡上往下坡路上行駛,因前面有放學車群,我在轉彎之前做了一個超車,超車完畢,要回到路中央,轉彎時因天雨路滑,碰到雙簧線摔車,當我摔車起來,約往下走三四步要去看車時,突然聽見後面也有人摔車,這輛車為B車,在我走下去與聽見B車摔落聲時約10多秒的時間,之後也看到了C車,但是C車不知道是什麼時候摔的。,這是我當時的印象,。
而警方也蒐證了,大約車禍事故圖,我有另外畫了下來
大約是這樣
http://www.wretch.cc/album/show.php?i=Cat30120&b=4&f=1153529094&p=14
至於上面的蒐證綱要是寫說:
A車騎重機車經下坡彎道超越同向前方B駕駛所騎乘之B車重機車及C車駕駛人騎車之重機車時,不慎摔倒,BC車見狀亦各自煞車滑倒,三方騎士及B車乘客受傷送醫。
備註為:事故地點濕滑,煞車痕和刮痕無法查出三車無直接碰撞。
當時時速我們三方說法是,A車我:30,B車15~20,C車20
現在我想要了解的是,A我超車滑倒是我的錯誤,但全部的責任真的都是我?,現在BC兩車矛頭全指向我,但我和我家人都覺得這起車禍,因該不全然都是我錯。,所以想請知識加的大大幫我分析一下。
還有另外一點就是,B車後座之人,求償的對象會是我嗎?
父親在100/10/15睌上走路被摩托車騎士撞倒,當下也叫了救護車送到高雄長庚醫院,接到電話趕去發現我父親神智不清,說話也顛三倒四,我們三個女兒以為他又喝醉酒,要他住院不要出院也不要,最後就乾脆放他一個人,想說他酒醒了會自己回家
結果隔天10/16又接到電話,醫院說我父親還在醫院,檢查後才知道原來他傷到頭部!血液也沒有酒精成分!不過10/16早上他有走路跌倒眼睛上面接近額頭的地方腫了一顆像饅頭一樣!
才知道他車禍當天根本沒有喝酒~整個人會瘋瘋顛顛的可能是因為撞到頭
剛開始肇事者看起來很有誠意,但我父親住了2個星期的院後他慢慢不太理睬
強制險也只賠醫療部份,可是醫生說我父親1個月內都必須24小時看護!肇事者也不負責
做了第一次協調,想說他如果無法一次拿出一筆錢,至少多少拿一點補貼我們~他當下雖然說好,但結束後到現在一點表示都沒有!現在我父親住在安養院,詢問一些比較有經驗的,他們說起碼要跟對方要50萬,於是我們跟他開口了~他說沒有辦法!法院見!而且還把責任推到車禍那天我們將父親丟在醫院,害他跌倒才會變成這樣!
他最後還說只願意拿出2萬元 == 我們前前後後奔波付出的加上請假沒上班~根本不夠吧?!
現在我們打算提告,可是我父親無法表達,當時辦案警方說一定要有精神鑑定才能由我們家屬提告,但是這部份不是還要再追蹤一段時間嗎?我們根本不敢再拖了,因為我父親已經是癌症末期了!
※所以,請問一定要透過警方提告,而不能我們家屬自行提告嗎?有沒有什麼辦法不需要再開什麼無法表達的証明呢?
第三個問題是,我們有透過協調委員會協調,請問這樣打官司事不是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嗎?那如果直接由我們自行提告是不是就需要負擔什麼費用?因為我們家裡情況並不是很好~
謝謝~我們家3個小孩還很年輕也沒遇過~跑到焦頭爛額不知道該怎麼辦!所以希望可以在這裡得到一些幫助!!
先敘述一下我的狀況...
我爸負債 目前跑路
我跟他的戶籍都在我親戚家
而最近我親戚告知我
希望我把戶籍遷走
親戚家的一些貴重物品都被查封了
後來親戚有去法院提出購買證明
才將那些物品歸還我親戚
(以上這部分不曉得是不是真的
因為我沒去求證只用電話聽到而已)
因為我親戚覺得可能是因為我爸的緣故
所以希望我們把戶籍遷走
---------
目前我個人的戶籍遷到朋友家寄居了(已年滿20以上)
而我爸的戶籍據親戚所說好像會遷到老家....
想問的是...
1)如果我親戚講的查封的事情屬實的話
我很怕會造成我朋友的困擾...
2)我知道父債子不還的法律...
但不清楚債主會不會事後找到我身上來...
因為債主有去親戚家對方一直詢問我的下落 而我親戚都說不知道
因為我在外縣市求學自己有打工
因為有納入勞基法所以我可以確定沒有被法院強制扣薪
3)目前遷戶籍過去朋友家 自立一戶 但是目前又產生出一個問題
因為朋友那讓我遷的房子有租給人 所以目前該屋的戶籍有三戶
因為是第三戶所以會被歸類為列管第三戶 也就是說當有需要查戶口時
第三戶會優先被查訪 另外就是我朋友當初有被國稅局查過 說租給他人
好像有被罰錢 所以不知道我遷過去以後會不會在被罰一次錢
---------
心裡話...雖然他是我老爸...但是他這一屁股債是他自己搞出來的
而且都沒有盡到扶養子女的責任...搞得我們家還離婚...屢次搬家真的受夠了
誠心徵求好心的法律大大...可以幫幫我!!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帶給朋友困擾多少會有,但只要在權利外觀上,能夠表彰你朋友的財產與你 ... (恕刪)
謝謝 陳國瑞律師 的回覆
我朋友那邊的房子 應該是沒有問題了 我將戶籍寄居在他的戶內 而非自立一戶
所以沒有產生列管第三戶的問題
親戚說 好像是我父民國8X年時有開支票給友人 但無力負擔所以跳票了 友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事情已經過了好幾年 老實講我真的沒遇過被討債的 只有我跟父的戶籍在親戚那邊 他們才說有遇過
目前是比較擔心因為我戶籍寄居在朋友那裡 所以怕就此會被他們找到我人在那裡
但是我也都有在外頭工作 甚至有在外縣市公家機關上班過 而且都有納入勞基法
那他們怎麼好幾年都沒有找到我 我也是很納悶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壹、聲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
過之證明文件。
(九)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聲報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
15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費用:免徵。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
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清償債務後如有賸餘財產者,其賸餘財產分配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之內涵為當然限定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句話說,繼承人得提出遺產清冊給法院,限定以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果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還有剩下的資產,則繼承人是可以就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遺產來繼承。
至於「拋棄繼承」,則是完全不繼承遺產,不管用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後是否還有剩下的資產,繼承人均不能繼承。
如果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債務確定超過資產,繼承人可拋棄繼承,不必再行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如果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是否超過資產不明時,則以主張現行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較為有利。
繼承人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如不辦理拋棄繼承,可以採「法院清算」方式,於知道自己可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1.如果您是被告,那麼是否認罪應該是到法院應訊時第一個會遇到的問題。因為認罪與否,將使未來的程序進行有截然不同的差異。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表示認罪,也就是您認為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確實屬實,除非是重罪案件,否則大部分的案件都會以比較簡單的方式處理,例如:簡式審判、簡易判決處刑或協商程序,若無其他須處理事項(如:須另調取資料之量刑事項調查、等待您與告訴人和解或等待您繳交公益金),通常可在一次庭期就結束,程序甚為便捷。不過,除非法院認為您的認罪不實或法律另有應判決無罪的理由,將因您的認罪,而受法院的有罪判決,這是必要提醒您的。所以如您對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認為受到冤枉,希望法院判無罪,那麼您應該表示不認罪。此時,若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的案件,將由1位法官以通常程序獨任審判,若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以外的案件,將由3位法官以通常程序審理您的案件,未來可能會傳喚證人、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較為冗長,通常會有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兩個以上的庭期。但最後如何判決,是由承審的1位或3位合議庭法官根據審判所調查之證據,綜合判斷後而決定。須強調的是,並非不認罪就能夠獲得無罪,相反的,被告不認罪的案件,經傳喚證人等調查程序後,法院認被告有罪時,通常會將不認罪的態度及所耗費的司法資源納入量刑的考慮。
2.是否應該認罪?就法院的立場,認罪與否,完全取決於事實。如果確實有檢察官起訴所指的犯行,應勇於認罪,表示悔意,請求法院從寬量刑;如確遭到冤枉,應表示不認罪,向法官陳述遭到誤解起訴之緣由。但如從被告個人觀點而言,是否認罪,除事實考量外,也另有利益考量。因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是採改良式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對案件依法須負完全的舉證責任。當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越充足,證明力越強時,被告將來被判有罪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此時,如被告仍反於事實而否認犯罪,未來不僅可能被判有罪,且檢察官也可能因被告不認罪的態度及耗費的司法資源求處較重的刑罰,法院也可能因此判處較重的刑罰,對被告而言,自屬相當不利。所以在決定是否認罪前,可參考檢察官起訴書中所載的證據,這代表檢察官對您的案件所掌握證據的程度,另外,在準備程序當中,法官通常也會請檢察官以言詞說明對案件的舉證,也可一併參考。然後,您應該本於自由意志,在審慎評估後做出認罪與否的決定。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至第273條之3、第284條之1、第449條至第455條之1、第455條之2至第455條之11)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然而,勞雇雙方可否約定,當勞工於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之損害時,雇主可直接由工資中抵扣,該約定是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全額給付與預扣工資等規定而無效,不無疑義。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之解釋為:所謂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而言。
故勞動基準法所禁止者,係雇主事先預扣工資之行為,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於損害賠償事實發生後,得由雇主於勞工應得工資中將應賠償數額予以抵扣,依前開之解釋,應屬合法。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8日台(89)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無過失責任者,係指該災害之發生不論雇主是否有過失或勞工是否有犯錯,雇主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是而「職業災害補償」是一種制度,採雇主無過失責任行為。另者,「職業災害賠償」係雇主對勞工有「侵權行為」並造成損害所採取之行為。例如,雇主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就命令他操作沖床,以致發生斷肢意外,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向雇主請求賠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 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三條(預防事故之必要教育及訓練)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殘廢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雇主為勞工投保之意外險或團體保險,如其保險費由雇主全部負擔者,保險給付可以全部抵充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當然包括工資),但如果保費是由雇主與勞工共同分擔者,則雇主只能按保費分擔之比例抵充。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
(2)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8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82號判決。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三字第017676號函。
第三十四條(同一事故費用補償之負擔) 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 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 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為綠燈 行人可穿越,但因擔心來不及所以在斑馬線附近穿越雙黃線(20公尺內),
已經到中線正要注意右側是否有來車時,被右側巷口出來的機車給撞傷 (四肢受傷骨折開刀住院了三天)
請問,雖然是綠燈但家人為了搶快而未走斑馬線受了傷,
這樣路權是屬於行人還是騎士? 已申請初判分析表:行人涉嫌於設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穿越道路 機車騎士 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騎士在家人住院期間僅探望了ㄧ次,家人出院後馬上要談和解,
因還有後續醫療未結束,告知不可能馬上和解後就未有任何電話慰問或關心.
這個月家人傷勢趨於和緩,才打電話通知其事後續賠償問題
再問,如何與對方討論賠償事宜? 因人受傷期間皆無法工作,又擔心景氣不佳而被裁員, 且機車騎士的不聞不問,不想負責任的態度, 除了醫療費用外再索賠精神賠償10萬 會很過分嗎?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第三十一則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小弟最近兩月內發生了一件事情
我在做 某間 便利商店 大夜班人員時
突然來一群陌生人 毆打 還把我拉出去 要把我押走
我趕快跑 事後等人群散後 我回到便利商店
我怕他們又會再回來
留了兩張紙條 寫著..
店員有事離開不好意思
請去 (隔壁的)<---便利商店
然後人就離去回家休養
(因為我只有在便利商店大夜班實習三天
過不久就遇到這一種事情
遇到這種事情我根本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之後被拍照 PO上網引起了騷動)
那天之後我就沒做那間便利商店了
一個禮拜後 我怕便利商店總公司會告我
我就回去原本的便利商店詢問 是否有存證監視器
他們說 監視器隔五天就會刪除...所以沒有監視器了
那要怎麼辦....??? (而且那間店長 很沒有責任)
之後總公司先寄來一張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接著一個月後(近日)寄一張東西叫我到派出所領取
那張字條寫著 損害賠償
叫我11月1X日到法院調解聽 (非簡易庭) 進行調解
1. 他還寫著要我登報紙道歉
某四大報社 全國頭版 15X10 (我網路查一個要好幾萬)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而且它們說 我故意張貼那種紙條
(我當時只想著..如果客人在裡面要結帳 等很久
沒人幫他結帳 該怎麼辦 )
我們家根本付不起這種付款.
我該怎麼辦?
進行調解後 如果他們願意減輕 那就好了
如果他們叫我做出賠償 是我的監護人要幫我賠償嗎?
而且那間便利商店 我做了2X天 他只給我15天的薪水
只給我15天薪水不打緊 我每天從晚上11點 到早上九點
15天只有 九千七百多元.. 算一算一天才六百元 10個小時欸..
大夜班人員一小時一定會有90~100啊 一小時60-.-?
請知道的律師大大幫我解答 感謝..
事情發生於99年2月多,我的筆錄車速為剛起步,對方筆錄為車速40公里,車子沒有倒下。當時對方車行要求2萬多元要求說引擎架歪掉全換要2萬多,這分明就是敲詐吧!
事後對方車行開出了8300多的價格,對方保險公司要求7500元的代位求償金,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書上寫肇事責任保車50%對方車50%
1.請問對方可以要求我7500全部賠償?而不是肇事責任上的50%?
2.請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沒有於當時到達現場,修繕費用是對方車行說的算?
3.我能用我修繕的收據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嗎?由於時間已久收據遺失,要是找原本的車行麻煩重開收據也有效力嗎?
不好意思這問題有點急,於2011/11/29要開簡易庭了
法院通知書上面有附法院的調解電話,調解是否會比較好呢?
民事訴訟狀上對方要求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讓我很頭痛
我還是一個在學生,懇請大家的意見及法律上的幫助,懇請。
陳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某家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因疏失造成客人的燙傷,現在客人要對我朋友提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如答辯書及判決處刑書所載:我朋友(以下簡稱A),A任職於某連鎖火鍋店的內場人員,該店以加盟之方式,以「鍋加鍋」對外營業,因正值開幕期間,人手不足,應雇主要求,暫時負責外場工作為期2個禮拜,實習外場僅2天的時間。當晚,因坐位已滿,B女等四位友人見有4人之座位,未經店員帶位,自行入座,並均點用一鍋一燒餐點。A本應注意堅持一人一座,不能擠桌,以免發生危險,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果因桌面擁擠,空間不足,該份餐點遂翻落在B女生上,致B女受有左手,左右大腿之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事後A向雇主調閱當晚的監視錄影帶,但雇主卻告知錄影帶已被洗掉,導致A無當晚事發的證據。A雖受有「鍋加鍋」的完整訓練,但其所受訓練乃強調內場人員工作內容,外場僅受訓兩天,且於A實習時「鍋加鍋」的指導人員並未告知本人不能讓5人坐4人的座位;再者,A在外場教育訓練期間所學到的是,幫客人帶位應由櫃台負責,而A所負責的外場工作是上菜、收桌。
(所犯條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承上述,我朋友收到傳票下禮拜要出庭(備註:先進行調解,完畢後再於法庭開庭),該怎麼處理?像類似案件能和解嗎?不和解的話,我朋友是不是會被抓去關?雇主把責任撇清,是不是因此就不用負責了,如要賠償,能否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另外,被害人僅對我朋友提出刑事訴訟未附載民事,也沒有?雇主,是否雇主就能置身世外
麻煩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小弟最近兩月內發生了一件事情
我在做 某間 便利商店 大夜班人員時
突然來一群陌生人 毆打 還把我拉出去 要把我押走
我趕快跑 事後等人群散後 我回到便利商店
我怕他們又會再回來
留了兩張紙條 寫著..
店員有事離開不好意思
請去 (隔壁的)<---便利商店
然後人就離去回家休養
(因為我只有在便利商店大夜班實習三天
過不久就遇到這一種事情
遇到這種事情我根本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之後被拍照 PO上網引起了騷動)
那天之後我就沒做那間便利商店了
一個禮拜後 我怕便利商店總公司會告我
我就回去原本的便利商店詢問 是否有存證監視器
他們說 監視器隔五天就會刪除...所以沒有監視器了
那要怎麼辦....??? (而且那間店長 很沒有責任)
之後總公司先寄來一張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接著一個月後(近日)寄一張東西叫我到派出所領取
那張字條寫著 損害賠償
叫我11月1X日到法院調解聽 (非簡易庭) 進行調解
1. 他還寫著要我登報紙道歉
某四大報社 全國頭版 15X10 (我網路查一個要8萬元)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而且它們說 我故意張貼那種紙條
(我當時只想著..如果客人在裡面要結帳 等很久
沒人幫他結帳 該怎麼辦 )
我們家根本付不起這種付款.
我該怎麼辦?
進行調解後 如果他們願意減輕 那就好了
如果不願意呢...我是否可將我當日過程說出來給他們知道
或者是否可提告便利商店
店員遭受陌生人毆打 視而不見
(店長 副店長 都知道此事)
我才16歲 如果去法院 需要父或母陪同嗎?
如果父或母都沒空 我是否可叫我國中某位老師陪同我去法院呢??
還是一定要 父或母 (監護人) 其中之一人去??
如果他們叫我做出賠償 是我的監護人要幫我賠償嗎?
而且那間便利商店 我做了2X天 他只給我15天的薪水
只給我15天薪水不打緊 我每天從晚上11點 到早上九點
15天只有 九千七百多元.. 算一算一天才六百元 10個小時欸..
大夜班人員一小時一定會有90~100啊 一小時60-.-?
請知道法律的大大幫我解答 我很著急 : (
小弟十月下旬開車在小巷弄內
因對面有來車準備會車時,看到前方有老人
於是停下確認老人已經走到路邊後
接著開始緩緩往前,此時老人疑似重心不穩
往我後照鏡靠過來碰到我後照鏡,老人往後倒
頭部有碰到地上頭部受傷!當下打119 後續的部分
由於當時救護人員問那位老人 為何會跌倒
那位老人回答:[我車子很靠近她 然後碰到我的車就跌倒]
所以當時直覺是老人跌倒,剛好跌在我車上 (所以沒有報案)
所以我開車跟著救護車,到醫院看老人無大礙,醫護人員說沒我的事了,我也就離開了
後續家屬有去調閱監視器,到警局備案一口咬定是我撞到對方,
警察跟我聯絡跟我看完了監視畫面後,警察是說人家都受傷了 建議我跟對方連絡 和解了事
隔天一早主動打電話跟家屬聯絡,表示願意負起道義上的責任(醫藥費之類的)
對方因工作再忙 所以說晚上他打給我再談,晚上等到11點對方沒打來 我打過去
對方家屬說太累忘記打了,並且說改天再處理,等他有空要談的前一天會跟我聯絡
等了十幾天..昨天突然接到警察電話說家屬堅持要告我過失傷害..
說我對老人家不聞不問..
附上影片..請注意16秒的地方..老人重心不穩往我後照鏡靠過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8b1b6Y8AVM&feature=autoplay&list=ULc8b1b6Y8AVM&lf=mfu_in_order&playnext=35
想請問各位版上對此事件有何看法?
還有做筆錄要注意什麼事情呢?
保險公司是表示等我先做完筆錄後續他們會接手
並不是不願意負責任 只是如果錯的不是我 要我承認是我的過失 很難吞下這口氣..
謝謝
在多年前改建成5間套房出租,
但因為1樓鄰居的廚房為外推違建,
2樓的化糞管施作1樓不同意讓我們經過其廚房,
因此管路外繞, 折彎變多也因此數年來造成多次的漏水問題與糾紛;
但此事件終於於去年與1樓達成共識而重新施作可通過其廚房的化糞管,
也終於1年多沒有再發生相同原因的漏水事件。
在今年6月因為資金需求也決定將此間老舊公寓賣出,
在雙方買賣契約書上也有文字明定
”爾後如果有漏水問題, 我方會負起修繕以及與1樓協調的責任, 與新屋主無關!”
但在8月時發生了漏水問題,
與工人看過現場以及與1樓鄰居求證過為不同原因以及地點的漏水,
也與2樓的房客了解之後為某間浴室水管不通造成的回堵,
使得2樓樓地板淹水而滲漏至1樓,
理當照契約約定以及瑕疵擔保責任由我方負責維修,
我方也很有誠意找了兩間抓漏公司去勘查現場,
但新屋主卻執意找土木技師鑑定想走訴訟,
技師的鑑定卻也把過去5~10年前的舊漏水照片當為報告書的內容,
而沒有把修繕過的紀錄標明在內,
判定整層管線與防水地板牆面全部翻新為最保險的方法,
等於不修直接全部做新的, 判定金額72萬,
新屋主以此索賠40萬,
如今雙方認知索賠金額差距過大, 對方又太硬(其中我也有讓步到20萬,對方不讓)
打官司似乎又不利 (要對抗鑑定報告)
要認賠還是就走訴訟好呢?
因為這件事情讓家裡的氣氛差了好久.....
各位高手前輩是否有什麼好建議或經驗可以分享
非常感謝阿!
第一題: (以下三題重點回答即可,非常感謝您)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歲)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0230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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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何委任為無償契約,而有償為例外,茲舉以下委任契約與承攬契約為比較: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委任之內容「並不」限於法律行為,因為這裡所謂『處理事務』,並不一定是法律行為,例如:甲因出遠門數天而委任乙鄰居幫忙照顧甲之小狗,照顧甲小狗是事實行為。若是甲委任乙處理買賣甲所有之一筆土地,這就是法律行為(會有債權或物權行為)。
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26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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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題:
甲欠乙貸款十萬元未清償 ,乙心有未甘歲私下砸毀甲之車輛,造成十萬元之損害,事後乙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效力如何?1.有效2.不生效力3.效力未定4.相對無效
請問為何答案是2且不生效力與無效的區別另外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又是什麼?
p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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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96關務三
4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須對消費者負起: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擬制無過失責任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案B
90高三
51.甲是商品製造人.將商品賣與零售商人乙.乙又將商品賣給丙.丙通常使用商品時卻受害.請問:
A.甲無論如何都得要負起賠償責任
B.丙只能向乙求償
C.丙只能自認倒楣
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答案D
想要問為何不是選A呢
民法191-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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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製造商到底負什麼責任???
事由:
朋友(今年10月23日滿20歲後面簡稱我方)日前決定在10月15日(A飯店)開設慶生活動
9月底時得知,友人得知朋友(簡稱乙方)認識A飯店內部股東階級人物(簡稱丙方)
並且乙方答應幫忙訂(A飯店),並且說明可以幫我方拿取更多優惠
事後乙方告知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6萬初包含優惠在內
我方調查發現此優惠是原(A飯店)一般活動方案,
並且告之原(A飯店)有壽星活動方案可更便宜,
乙方得知後,並告之於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5萬5千元
請先預付訂金2萬7千元,我方於10月5日匯款2萬7千元到乙方指定帳戶
10月11日
乙方突如告知原(A飯店)已無房間,並且丙方擅自轉訂(B飯店)此訂金已經付無法退回
5日至10日之間乙方並無告知任何有關房間問題
經我方調查(B飯店)於5日至11日總統只有一間匯款紀錄
但是金額不符合2萬7千元,姓名也並非我方人員,並且已取消
我方決意查明資金動向並要求乙方給予丙方相關人員連絡方式
乙方起初否決給予並說[你們非得要丙方電話,那我就一概不負責]
隨即乙方立刻給予丙方電話並且說[這通電話打出去 會發生甚麼事情我不知道]
但我方並無答應乙方可以一概不負責任
10月12日
我方連絡丙方後
得知丙方有告知乙方(A飯店)已無房間
乙方擅自做主決定轉訂(B飯店)
並且表示一切都是乙方決議
此時兩方人員都不再願意接聽我方電話詳談
10月13日
經過丙方友人介入
得知乙方訂房時,並無將全額2萬7千元給予丙方
並且說明只有總統房間一間包含(35個人)人頭費共2萬4千元
並私自收取3千元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乙方是否有犯法? 觸犯何種法律條款?
丙方是否不用負責任何相關責任?
事由:
朋友(年約20歲後面簡稱我方)日前決定在10月15日(A飯店)開設慶生活動
9月底時得知,友人得知朋友(簡稱乙方)認識A飯店內部股東階級人物(簡稱丙方)
並且乙方答應幫忙訂(A飯店),並且說明可以幫我方拿取更多優惠
事後乙方告知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6萬初包含優惠在內
我方調查發現此優惠是原(A飯店)一般活動方案,
並且告之原(A飯店)有壽星活動方案可更便宜,
乙方得知後,並告之於我方總統房間包含人頭費(40個人)總價5萬5千元
請先預付訂金2萬7千元,我方於10月5日匯款2萬7千元到乙方指定帳戶
10月11日
乙方突如告知原(A飯店)已無房間,並且丙方擅自轉訂(B飯店)此訂金已經付無法退回
5日至10日之間乙方並無告知任何有關房間問題
經我方調查(B飯店)於5日至11日總統只有一間匯款紀錄
但是金額不符合2萬7千元,姓名也並非我方人員,並且已取消
我方決意查明資金動向並要求乙方給予丙方相關人員連絡方式
乙方起初否決給予並說[你們非得要丙方電話,那我就一概不負責]
隨即乙方立刻給予丙方電話並且說[這通電話打出去 會發生甚麼事情我不知道]
但我方並無答應乙方可以一概不負責任
10月12日
我方連絡丙方後
得知丙方有告知乙方(A飯店)已無房間
乙方擅自做主決定轉訂(B飯店)
並且表示一切都是乙方決議
此時兩方人員都不再願意接聽我方電話詳談
10月13日
經過丙方友人介入
得知乙方訂房時,並無將全額2萬7千元給予丙方
並且說明只有總統房間一間包含(35個人)人頭費共2萬4千元
並私自收取3千元自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乙方是否有犯法? 觸犯何種法律條款?
丙方是否不用負責任何相關責任?
去年十月發生車禍,我騎車直行煞車要準備右轉,放慢速度煞車時就被後方來車追撞
我車速慢並沒有倒,但是後方車速較況且三載所以倒了,女騎士及兩名兒童受傷,其中女騎士骨折開刀
對方對我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為我先做筆錄並繪製行車記錄圖,我畫的路線為我完整之行車路線,包括碰撞之後右轉,對方後做筆錄並繪製發生碰撞點在我右轉時碰撞,並非事實之我直行時被他後車追撞,當時現場已遭移動,故無現場,只有員警照相車損狀況為他車頭與我車尾擋泥板
鑑定單位則完全不聽我口述及筆錄,完全參照行車記錄圖,說肇事責任在我,因此檢察官對我起訴
下星期要開第一次地院庭,應該是調解,但是對方之前一開口就與我要六十萬,我認為調解的功用不大
想請問大律師,我應該要如何主張此份鑑定是不合理的?或是是否要委任律師幫我處理法律攻防方面不足之處呢?
感謝大律師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