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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男 102-09-24 19:26

請問暫定親權令有時效 

        如果沒有時效,那不就等同穫得監戶權

 

 

ploy 102-09-24 16:18

您好:5月3日隔壁發生火災(人為疏失),包含我共有3位被害者,財損合計350萬元,而我的財損估計150萬元,已召開4次調解委員會,第一次肇事者表示給他時間籌錢,第二次表示只籌到30萬元,要求大家降價,經過協調降價後肇事者表示再給他時間籌錢,第三次表示只能籌到33萬元,因金額懸殊太大,經調解委員協調後,33萬元3位均分,並每月攤還我(5000元*3年+10000元*2年)、另2位(5000元*3年)結果另2位與肇事者和解,而我沒有,因為我要求一定要還足80萬元;第四次肇事者表示33萬元已均分給另2位,已沒錢賠償我,之後打電話給他都不接電話,而且對方從頭到尾都採擺爛姿態,因為第一、二次調解會是肇事者的房東召開,第三次是房東改以他的名字召開,第四次是我提出的。他認為我沒錢告他,就算我告他,他也會跟法官說另2位已跟他和解,是我不願意。8月29日打電話至派出所詢問是否送交法院,承辦人表示會盡快處理,9月13日承辦人表示已送件。有朋友說以刑事民事,但是我搞不太懂,想詢問提告時效性及接下來該如何處理?還有什麼叫以刑事民事

您好

刑事恫嚇手段達成民事賠償之目的,都可以稱為以刑逼民,例如以傷害告訴逼對方賠償

本件因人為疏失造成之火災,同時造成三個財產毀損的被害人,確實可能有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罪嫌,可用存證信函律師函告知其可能之罪責,使其出面達成和解,若仍無效。可告訴或逕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ploy 102-09-25 14:03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刑事恫嚇手段達成民事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答覆!

但是目前對方都不接電話,且派出所已於9月13日將案件送至法院,並告知時效到10月底,如果要以刑事民事,我該採取什麼方式?謝謝

回覆 ploy 的發言內容:

但是目前對方都不接電話...恕刪

您好

前已說明,可用存證信函律師函警告對方涉嫌失火罪嫌,記明其可能之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等,請其出面賠償。若仍不理睬,則直接向地檢署告訴,再視情形於偵查程序向其求償。若檢察官認為不成立犯罪為不起訴處分,您只好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了。

AE 102-09-22 15:39

這是直接複製於在知識+的問題:

敘述如下:

如果甲方接了乙方一個案子,案子內容有十支檔案,甲方只和乙方簽約保密條約,並開始作業。

若乙方在後續增加作業給甲方(就是原有十支檔案以外的作業),導致甲方工作進度慢,並使得乙方與原案者違約,乙方有條件不給予甲方案件價錢嗎?

※補充:
 
1.甲方都在時限內完成作業。
 
2.乙方並未在一開始提及違約後的結果。
 
3.在任何通訊紀錄中,存有乙方向甲方說明的某些案件檔案的價格,例如:乙方說明A檔案有1000元、B檔案有500元...等,且甲方完成了該作業。

4.乙方曾經在網路報表中紀錄了接案者(甲方或第三方人等)的作業編號。 5.除了甲方以外,還有許多人同樣接了乙方的案子。 6.在後續增加的作業時,乙方有說明交付時間,以及該增加的作業價錢。甲方都有再交付時間內完成。

7.雙方並沒有對於在案件作業的期限、價格上作合約,只有在「通訊紀錄」(通訊軟體、手機等)中說明。

8.甲方並沒有在乙方與原案者的合約中。

9.該情況較符合王哥的回答:「應將個案內每一細項,與乙方明確劃分規格、數量、交付時效,甲方依約逐項於限期內,完成符合規格品質之數量」,只是細節項目都是在通訊中說明,沒有簽有關合約

10.乙方實際上有所有作業的價目表,也有所有作業的繳交時效。只是其他人無法按時完成的項目會轉交到甲方來處理。
 

●疑問:
 
乙方與原案者違約,需付違約金額,可因此給予甲方較少的酬勞甚至沒有酬勞嗎?甲方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案件金額不會被扣除呢?


 
請各位大大提供相關法律來解答,謝謝。

2013-09-22 13:30:48 補充

※問題:
1.不能依據通訊紀錄來裁定有劃分「規格、數量、交付時效」嗎?因為實際上乙方有說明清楚。

 

 

乙方將業主契約標地切割分拆,轉出委任給多數人承攬時,因其他同案承攬人之延誤,造成乙方與業主之間的違約,則與甲方無關,甲方當然可以主張自己的權益。

關於「業主契約標地切割分拆」指的是?乙方和原案者簽約,與轉包(甲方與其他人)的人無關吧?乙方是將與原案者接的案子,再轉包給第三者製作,然而原案者的契約應該仍舊是和乙方簽訂的,責任會到甲方或第三者嗎?

艾琳 102-09-18 15:59

你好,民國79年我媽幫我爸當人連帶保証人買了一部車,當時約定是分24期償還,但是我爸還了12期之後就再也不還,避而不見。而我爸媽也在民國83年離婚了,20幾年過去,我媽並未接到任何的催繳通知以及任何法院來的訴狀,直到民國102年9月才接到民事起訴狀,現在我是否可以替我媽提供民法125條請求權時效消滅。 

1.本件就保證人的部分之請求權恐已超逾時效(自貸款逾期時起算已超過15年),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2.建議您們向法院聲請閱卷,把對方提出的資料影印回來,以進一步釐清相關事實。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09-14 17:41

是關於民事訴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

我先簡單說明一下內容~

被告是我父親~

我父親在民國84年有寫一張拋棄書字據給原告~

內容如下:茲有座落桃園縣中壢市xx段xxx名義~所有土地如下.....共計xxx坪~以上各筆1/7繼承後本人所有面積xxx坪中願拋棄35坪給原告繼承特立此書為證~立拋棄書人xxx 1995年x月xx日

 

當初我父親是要跟原告交換原告名下的一間房產~

但原告並未履行(對方否認)~直到最近原告出示此拋棄書要求履行35坪~

才有這場官司~而我父親就是當初沒有註明要交換此一房產在此拋棄書中~所以我想請問我父親可以主張民法第125條之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嘛?因為我有看好像釋字第107號有已登記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限制~目前土地登記在我父親名下~

謝謝

 

請求履行協議是行使債權請求權,沒有釋字第107號解釋的適用。

依釋字第107條解釋,已登記動產其回復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不適用時效消滅之規定。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Jay 102-09-14 09:38
100-01-01甲乙開車擦撞。乙車100-01-03估修理費6萬元。不知何時修理完畢。但修車廠開立9萬元發票。發票日期100-03-01。但事故後,雙方未曾聯絡。  102-02-01,甲突接獲保險公司丙起訴書送達,代位求償9萬元。   不論責任歸屬問題。請問:甲得否以時效消滅拒絕給付?

代位權,為權利之法定移轉,其權利本質為承繼被保險人(受損害人)對於第三人(肇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故其請求權時效仍應以被保險人可行使請求權之時起算。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100.1.1日起算,至102.2.1日,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已完成,可拒絕給付。

班比 102-09-13 20:44
家父於95年5月將所有房子設定抵押350萬給姑姑,並借得150萬元並開立本票(100\05\09到期日、無利息約定要求),家父於101年3月往生,姑姑於101年3月申請裁定本票,我們在102年5月以150萬加上逾期2年6%利率還錢,姑姑反而不肯接受,避不見面,導致抵押權無法塗銷,我們因而法院提存。想問: 1.無強制執行的聲請裁定本票是否仍103\5\9時效銷滅? 2.姑姑要求應從95年以6%利率算利息,總共67萬,是否太超過? 3.我們應該如何法律行為使可順利塗消抵押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票之既已取得本票裁定,若已確定,則執行之請求可延長為五年,而該本票裁定上應有利息之記載,利息的消滅時效為五年,但本件的利息仍應先視該本票裁定內容而定,本件既然有設定抵押,則需抵押債權清償完畢才能塗銷,所以若您姑姑不願塗銷,則您們需向法院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進一步塗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本票之消滅時效期間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係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至103年5月9日才罹於消滅完成。
2.聲請本票裁定後,因裁定本身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裁定後其時效期間並不會延長為五年。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民法第137條第3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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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姐 102-09-13 19:19

請問電信存證信函他具有法律效力嗎?

他有效立時間嗎?

收到是否真的要上法院了嗎?

電信是不是有一條什麼2年的時效阿??

假設真的上法院前會讓我們先協商嗎??

存證信函有通知兼具請求之效果,但若有爭執仍應由法院裁判或調解

電信費性質上為商人提供商品之代價,其請求權時效依民127條應適用2年時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 號審查意見)

只要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均會先經法院調解程序

艾力 102-09-13 09:09
律師您好!在下幾年前向非法投顧公司業務購買未核備境外基金,嗣後國外基金公司倒閉而血本無歸(損失四萬美金),事件發生不久即與投顧公司業務和解(賠償台幣40萬),今欲向投顧公司提告(已解散)..是否可依民法第535條,544條,224條或債務不履行(侵權應已罹於時效)之類的法條主張?還是另有其他可用法條?因為投顧公司已解散,就算告贏公司應已無資產(不是在下主要目標)..在下可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主張公司負責人(應有資產)與公司連帶賠償?謝謝您撥冗看完此文..祝您全家和樂...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在民事部分,由於您們之前已有和解,是否仍可再請求?此部分可能要看一下您們和解內容以及個案才能作判斷。 至於刑事部分,該投顧公司已似有涉嫌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的問題,不過仍須看個案事實來判斷。 以上是簡略作回覆,詳細判斷部分,建議您可提供更詳細的事實資料,我們再作判斷。 也歡迎您隨時來電詢問相關問題,十分感謝。
Joy 102-09-11 20:58
您好~想請教,最近收到支付命令上面說我欠繳通信費3萬8千多塊,並從95年開始計算欠繳金額之利息,至今利息依債券公司表示也已經3萬多元,因沒有任何資料也因時間過久忘記這電話是否為我申請,於是我提出疑義,這幾天收到調解通知,可是沒有佐證資料,也不需要我提出答辯。這樣我應該如何處理?詢問後得知通信費追訴期為2年,這是真的確定嗎?我調解當天需要準備什麼或說甚麼嗎?只需要說我主張通信費追訴期已逾時效這樣就好了嗎?謝謝~

1.本案調解程序,原則上若您不願意給付者,應會以調解不成立收場然後續行本案的訴訟審理。

2.依舉證責任分配,欠費的事實應由電信公司方面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使用電信服務而依計費標準達到3萬多元的事實。就此您可在訴訟進行時要求對方舉證。

3.關於電信費的時效部分,在法院實務上並無統一之見解(有15年、5年及2年三說),您所提到的二年時效期間是否能為本案承審法官採信可能還不一定,但建議您可以提出時效抗辯之主張,畢竟這是有利於您的主張,提出這樣的主張純粹有利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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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aw 102-09-05 18:05
請問

民事勝訴, 訴訟程序等費用已判敗訴方支付

1.   請問多久時間內要向敗訴方請求? 我是要問時效問題

2.   請問請求後, 如敗訴方不支付, 多久時間內要請求強制執行? 我是要問時效問題

  我是要問幾年內要提出請求?有無時間限制? 我是要問時效問題, 一輩子都可以請求嗎?

沈恆 (沈律師) 102-09-05 18:25

您好!判決確定後,時效重新起算,時效多長就依您原來的請求權而定。以上謹供您參考。

SDMAN6481 102-09-05 07:16

您好,想請教強制險第十四條的解讀 因為相同的條文 同一家保險公司,不同層級解讀不同,一國兩制 ( 郵件底下有附上強制險第十四條請求權時效條文 ) 本人於 100 年 6 月 8 日出車禍 於 100年 10月到 102年 6月陸續提出四次理賠申請 該次車禍造成我需要長期復健 於 102 年 8 月中提出第五次理賠申請 該公司縣市區域理賠告知,事故發生後兩年就無法繼續申請 向總公司客服系統,總公司理賠告知從第一次提出申請起算兩年 請問該條文的時效終止為何時 ? 1 事故發生日滿兩年 ? 即 102 年 6 月 8 日 2 第一次申請日滿兩年 ? 及 102 年 10 月 3 只要每次申請都不要超過兩年,就可以持續申請到滿額 ? 4 其他 本人還有投保他家的一般意外傷害險,條款中請求權時效的文字使用 與強制險條款中文字使用,差不多 相同的狀況,他家的一般意外傷害險,五天就撥款完成,沒有任何問題 **** 第 14 條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前項時效完成前,請求權人已向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請求者,自請求發生 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 。 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保險給付請求權,有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或前項不 計入消滅時效期間之情事者,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就請求權人對於被保險 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有時效中斷或時效不完成之情事者,就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 給付請求權,亦生同一效力。 前三項規定,於關於本法所生請求特別補償基金補償之權利,除其請求權 消滅時效之起算依下列規定外,準用之: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時起算。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     害發生及確認被保險汽車係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之事實起算。 四、事故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汽車者,自知有損害發生及確認加     害汽車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汽車時起算。 *****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24

 你這個不是兩年時效的問題,

既然是同一場車禍造成,你第一次申請理賠也在兩年內,

則後來的申請理賠都應該算是陸陸續續再補單據,應該算一個整體申請理賠的一部分,

建議以此向該公司主張

阿膀 102-09-03 01:13

試問 本票,是否為消費借貸,?

因此時效為十五年到底此情形消滅時效是為三年 五年 還是十五年?

  
謝謝:)

 

阿膀您好,

一、在訴訟進行中,會視原因關係為何,適用不同的消滅時效規定。

二、原因關係之舉證責任,一般是由主張權利者負擔(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以上,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電話諮詢。

家旭敬上

若自消滅時效起算點開始計算已超過15年期間均無中斷時效之事由者,則本件應可主張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兩岸商業顧問 102-09-02 10:44

律師您好。 

本人小女就讀國中二年級,因2013年5月1日搭乘朋友機車被一陳姓男子撞擊車禍,導致鎖骨斷裂,全身多處受傷,有公立醫院驗傷單。因騎車騎士兩方互不認錯,也互不賠償,我方認為權益受損。經過二次調委會調解雙方都不願意賠償,所以我方已經向在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可是在調委會時肇事兩位機車車主駕駛的家人都說各有人事關係,關說各單位會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本人當時傻眼,因為鎖骨斷裂,身上多傷的是我女兒。因為鎖骨復原後凸出,以後需要開刀整型與皮膚美容開銷。因為小女的監護人是母親,事隔四個月兩位機車駕駛都不聞不問,憤而向當地警局提出告訴。恐怕超過刑事訴訟提告權益期六個月,但有以下問題請教各大大律師

1.去警局提告確實感覺有人關說,還問說為什麼這樣要提告,說當場製作筆錄不得錄音錄影,我等只是拿著老婆手機,並無錄音錄影,這樣違法嗎?需要大聲叱責嗎?我們是被害人,不是現行犯哪!!。提告之時,警局同時圍觀六七位警員,大聲斥喝本人不要靠近我們提告之母女。因為她們兩人沒有法律常識,本人在旁協助不可嗎?需要這麼多警員圍觀嗎?

2.本人小女年15歲,因為朋友載而車禍,本不太願意提告,但是討論後以後女兒鎖骨可能需要整型,兩位駕駛不聞不問,所以我們決定在時效提告。當時警員要求一定要當事人提告,我女兒做為告訴人,監護人不能提告,是否合理。?當場以嚴肅的口氣問了好幾次"妳確定要提告嗎"。女兒因害怕而不敢說話,看著監護人母親才慢慢說出。確認等語。請解說~監護人為何不能代為提告?小女未成年提告法律效力嗎?雖然監護人在旁簽名生效嗎?

3.警員說提告之後不得修改?若是在偵查隊偵查庭時另委託律師再做一次民刑事訴狀,或是律師陪同,或是另委託律師或是自行另擬訴狀再告不可嗎?若是案件再被遲延?因為兩位駕駛已經確定推託責任,拖延時間。

4.離開警局時,我們向其警員要求有沒有提出告訴的資料備查,他們說沒有這樣的服務,確定嗎?我在內地工作,公司報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都有資料提供給告訴人,確定提出告訴資料。台灣警局這樣沒有資料怎知我們是否確定已經提出告訴?有瑕疵嗎?報刑事案件,沒有單據?

5.請各大律師解說本案我們還需要注意或是應該在準備些甚麼措施?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們。

 

回覆 兩岸商業顧問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台灣的刑事告訴程序是採偵查不公開的方式,在偵查過程中,原則上是不能錄音或要求將筆錄影印,但可以請律師陪同,以保被害人的權益。

如是未成年人,父母可以幫忙提告,也可以在場才對,可能是看你們無律師陪同,而故意刁難。

如向警局報案,一定要拿到”報案三聯單”,才會立案,如果車禍案無法和解,一定要在六個月內表示繼續告(如擔心警局會吃案,可以直接向地檢署寄告訴狀比較保險),以免案子無緣無故被結案。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兩岸商業顧問您好,

 

一、您的狀況可以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撰寫刑事告訴狀)。按之前的經驗,車禍肇事者不願意出面賠償,提起刑事告訴要求對方出面商議索賠情事,才有進一步談判的空間與籌碼。

 

二、未成年人可以獨立提起刑事告訴,其告訴權不受影響。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具有獨立告訴權限。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就您所提出之問題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第233條之規定,本件警方部分人員之法律見解明顯不合於法律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庭仔o 102-08-28 13:14

前幾天在網路遊戲中交易虛寶!!

對方跟我收虛寶,我們用電話交易的!!

結果我確定我送出了可是對方不認帳!!

這時候該怎麼辦?

要報警嗎? (有時效性嗎?)

因為我那虛寶是花30元抽到的,但是對方原本說要用600跟我收!!(希有物品)

可是我送完之後你死不認帳,而且隨便給我70點左右的東西想打發我!?

這時該怎麼半?

金甲龜 102-08-27 12:37

正題最近處理一個案子搞的自己很悶,事由約3個月前小弟按照客戶
的需求及要求完成交貨,就在前幾周客戶產生了問題小弟也是盡力陸續排除,最後只差一個項目無法排除這是客戶要求下的附加商品(屬耗材),商品總代理經判定為人為外力因素非自然損壞故不願做後續事宜,這時的客戶無法接受堅持是小弟我的問題然後就開炮了....甚麼消x官跟某某報一些很難聽的話,當然言語間有帶恐嚇言論(還到公司道我不是當時小弟外出),真的有夠無奈交貨時清楚點交也畫了壓一切都很合乎流程卻在交貨後3個月來無理取鬧,小弟也盡力協助從頭到尾態度良好實在不解為何換來如此下場,小弟真的想不懂都被判定人為因素為何還要小弟割地賠款(客戶強調合約書上有這項產品要小弟負責),當然小弟也不是第一天出社會的交貨前的施工照及商品全新型號照都有留底,最後大家坐下來談了客戶一樣態度強勢言語恐嚇小弟在商談過程中也證實了客戶親口說的事實(恐嚇及非理性言語),過程中客戶不經意的坦承確實使用上有弄壞但商品不該這麼不耐用還經過他人拆下檢查主體變型更換了一些東西,這時我大夢清醒原來客戶弄壞又經手他人跟當時交貨時型號也不同了還來求償,擺明要硬凹不管怎樣都要有人處理這件事當然總代理一定不處理站的住腳,倒楣到我這個好心協助的身上(軟土深掘)最後硬要我處理當下小弟我要求客戶簽收款證明書非和解書(還壓了手印)賠償約全新商品金額的8成現金,客戶最後還不削的留下一句這事就處理
到這沒你的事了開開心心的跟老婆(一對年輕人,女的扮白臉,男的演黑臉)離開,事隔多日連一句禮貌性的招呼都沒(小弟經手的案件達到客戶的要求基本上都會好言好禮),真的悶到一個不行......

出了社會也吃過很多虧繳了不少補習費這次真的悶!! 感覺好人難做任人欺侮~
常在想人性本善來說服我自己吃苦當吃補這社會真的變了,還跟小弟說消費者最大真的嗎?

以上陳述屬事實小弟整理一下心情理性推論以下事項~ 有請先進們指點感恩~
1.刻意隱瞞真相偷天換日 (詐欺罪)刑事公訴
2.言語上恐嚇動不動就說要弄小弟 (恐嚇罪)刑事公訴
3.沒有正當合理性的拿取他人財物 (恐嚇取財)刑事公訴
4.任何一項成立可在要求民事求償嗎?(傷心阿) 

5.提追訴權最長的時效是多久?

先進們以上有誤嗎? 當然小弟在談話過程有全程錄音跟錄影(吃過虧繳過補習費)    

鳳梨 102-08-23 22:52

債權人向法院未申請損害賠償強制扣薪 請問有時效嗎?一旦成立多久扣薪  不能再提到法院議億嗎?

1.已經扣薪  代表有執行名義  這部份對方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沒有一定時效限制

2.如果換公司  債權人自然無法執行  否則當然是執行債權全部

3.如果認為沒有積欠這麼多  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砲王 102-08-16 12:20

你好 

贈與有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

民國三十三年,祖父擁有某地段土地二分之一所有權,另一親戚擁有二分之一所有權,當時這一親戚有欠祖父一大筆錢,所以這位親戚就將其二分之一所有權給祖父以抵債務,但只是口頭言明沒有任何證明或過戶登記。到民國五十四年,辦理遺產土地登記事宜,依照祖父遺囑分配上開土地,大房及三房各半,因此將祖父所擁有二分之一的部分登記到大房長子名下(大房於民國二十五年往生),便宜行事將親戚還給祖父的二分之一部份直接以贈與方式登記到三房長子名下(三房於民國四十八年往生)。

如今事過境遷,都快五十年了,如今大房長子竟然到法院提告,訴請當時親戚直接贈與三房長子的登記無效。

請問:大房長子又不是贈與人,他有權提出贈與無效之訴嗎?又,贈與登記已快五十年了,有誰可以出來宣告當時贈於事無效的嗎?贈與有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Thanks.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贈與仍屬一般契約行為,所以仍有時效之問題,且本件年代已久遠,會有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砲王 102-08-16 13:5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贈與仍屬一般契約行為,所以仍有時效之 ... (恕刪)

你好

其實我是三房的長子, 當時以贈與方式登記親戚的1/2持分到我名下, 是大家同意的方式, 且當時登記的相關資料, 地政事務所已不存放(據地政事務所說 : 保存期限十五年), 且贈與人, 贈與人子都已死亡, 大房長子憑甚麼提告, 且一審我勝訴, 現在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我想問, 無憑無證的提告, 告得了我嗎 ? 如果二審我再勝訴, 我可以反告他誣告求償嗎 ?

所謂「誣告」係指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故刑事案件才有誣告民事案件不會構成誣告,而你的案件是民事案件自無所謂誣告,如果你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反而有可能構成誣告

Q 102-08-10 19:54

你好,想請問,我拿本票去法院申請債權憑證,在97年2月21日拿到債權憑證,中間有執行過一次強制執行,他在家裡的公司上班,在國稅局查到所得稅的紀錄,但因家中公司有多家公司名稱,因只提起一家公司名稱,讓他得以轉換到另一公司名下,逃避扣押薪資,其公司負責人是他媽媽的名字,其後轉到另一家公司名下負責人也是他媽媽,想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提起公司不老實的告訴呢?另外,目前因已超過三年換發債權憑證的時效,我再次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命令,法院回函寫說”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經執行終結”意思是如何呢?我的債權憑證是否還有效?如我再次拿原裁定本票在去申請一次,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嗎?或是我應該如何處理才可以拿回我的錢?

本件債權憑證上所記載之原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XX年度票字XX號)
若原執行名義是本票裁定的話,則本件系爭票款請求權有可能罹於消滅時效債務人得以時效完成拒絕給付票款。
而依您所述執行終結之記載係為法院執行處因執行無結果所為註記,但事實上時效如果已經完成,並不會因債權人在時效完成後聲請強制執行就會恢復(復活),其時效完成之狀態還是存在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盛 102-08-08 18:47

繼承負債的問題...

我爸爸 約14年前跟用房屋二胎將近30萬元

父親過世將近五年.剛過世的兩個月內銀行打來說他有負債 沒告知的很清楚

之後再也沒提過到今天102年8月6號才又打來說我要負責還這筆債務

到現在連本帶利金額100多萬元

要請問..

1.如果沒辦理 拋繼繼承 或限定繼承..再加上過了時效 是否就要接下此債務.

  (當初有跑過法院~法院裡面的人說 現在不用辦理這些 自動會改成限定繼承

  留多少遺產 還多少債務)※約死亡後 2個月內我跑法院的時間

2.修法的日期印像是 民國98年5月22/ 父親死亡日期是98年4月22/

  那如果如第1.上面說所的 不用辦理 那這條法規有效用嗎?

3.當初這個款項 上面有(保證人)這筆帳務 是否應該保證人處裡?

4.這樣所繼承債務!是否有追溯期?

5.銀行說如果我不還錢要跟法院申請"止付命令"這個.

 我是想問.我只是個繼承人.沒留遺產給我.四年後才清楚知道有這筆債務與金額?

 行員打來一開口就跟我提到止付命令?這項命令會影響到我以後的信用嗎?

 止付命令適用於在繼承人身上嗎?

6.像這種負債是否都要簽名印章 才會成立?還是無條件下轉移到繼承人身上?

7.我現在也沒什麼能力可以還這些錢..假設我沒能力還這些錢

 我會受到法院跟銀行的什麼命令那些的嗎?

 能否舉些例子!

   謝謝各位律師   感激不盡

小盛 102-08-06 22:33

繼承負債的問題...

我爸爸 約14年前跟用房屋二胎將近30萬元

父親過世將近五年.剛過世的兩個月內銀行打來說他有負債 沒告知的很清楚

之後再也沒提過到今天102年8月6號才又打來說我要負責還這筆債務

到現在連本帶利金額100多萬元

要請問..

1.如果沒辦理 拋繼繼承 或限定繼承..再加上過了時效 是否就要接下此債務.

  (當初有跑過法院~法院裡面的人說 現在不用辦理這些 自動會改成限定繼承

  留多少遺產 還多少債務)※約死亡後 2個月內我跑法院的時間

2.修法的日期印像是 民國98年5月22/ 父親死亡日期是98年4月22/

  那如果如第1.上面說所的 不用辦理 那這條法規有效用嗎?

3.當初這個款項 上面有(保證人)這筆帳務 是否應該保證人處裡?

4.這樣所繼承債務!是否有追溯期?

5.銀行說如果我不還錢要跟法院申請"止付命令"這個.

 我是想問.我只是個繼承人.沒留遺產給我.四年後才清楚知道有這筆債務與金額?

 行員打來一開口就跟我提到止付命令?這項命令會影響到我以後的信用嗎?

 止付命令適用於在繼承人身上嗎?

6.像這種負債是否都要簽名印章 才會成立?還是無條件下轉移到繼承人身上?

7.我現在也沒什麼能力可以還這些錢..假設我沒能力還這些錢

 我會受到法院跟銀行的什麼命令那些的嗎?

 能否舉些例子!

   謝謝各位律師   感激不盡

Jane 102-08-01 10:16
室友喝醉撞了大門,又把我房間的門踹開,事發時我不在家,事後表示喝多不知做了啥。之前放在室內的腳踏車胎也被割裂,請問報案的時效要多久內,因仍在同一空間出入。
林智群 (klaw) 102-08-01 22:43

建議在半年內提告

102-07-28 10:46

小弟於92年間任職保險公司,因侵占公款於94年間被法院判刑9個月確定,任職期間公司有幫員工投保誠實保險,而明台產物不知何時已理賠保險公司,但卻在今年6月寄送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要行使代位求償權,在這其間本人於4月份通過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想請問依據保險法65條有2年請求權之規定,但民法為15年, 那麼此事件是依據保險法還是民法為準?時效性又為何?若是保險法是否有時效消滅之問題產生,若不是還有其他解套方法嗎?(目前支付命無議異已超過議異時間)謝謝賜教.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以若接獲支付命令,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原本所得提出之時效抗辯將因既判力而遭遮斷。從而本件若您未能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可能會有無法再行提出時效抗辯之狀況產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無知 102-07-10 13:04

律師你好:

兩年前發生車禍後,當事雙方私下和解,在民事求償時效到期前五日收到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調解時跟保險公司說兩年前當天就已私下和解保險公司要求要提出和解證據,結果和解不成立,保險公司決定提告,若此時被告又再找車禍當事人簽和解書(互不求償),當事人也同意再簽和解書,但保險公司是否又會再向他的被保人求償(此時賠償給被保人理賠費已過兩年了)?

謝謝!

阿豆 102-07-09 11:45

你好.我想要請問.我與仲介公司下了斡旋要買一間房子.

屋主於一個星期多前確認出售金額.也將斡旋轉成定金了.

但到現在他為了要押一些不合理的條約在合約書上.買方我不同意.

仲介一直在跟屋主協調.

請問:

1.斡旋轉定後.有時效規定什麼時候內一定簽約嗎?

2.若沒有.我可以怎麼主張屋主盡速簽約.或要求他解約賠償呢?

謝謝

原則上契約關係問題 還是先看契約書怎麼先訂 法律是沒有明文規定應簽約日期

阿豆 102-07-09 13:48

謝謝張律師.

因為目前只是斡旋轉定金.就契約內容.只有買賣雙方因個人因素.而導致合約無法成立時.

歸責屋主的話屋主返還斡旋金.並賠償一倍金額給買方.

歸責買方的話.屋主得已沒收買方斡旋金.

那我該如何主張.請屋主快點簽約.或是如何主張解約請求賠償價金呢?

 賣方既已收受定金,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買賣契約推定成立,故你可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履約,否則解除契約,嗣再請求加倍返還定金。惟賣方收受定金究竟為賣方明確告知,還是仲介片面之詞需注意,因實務上經常發生仲介為推託而告知不實事項。

無知 102-07-07 15:26

律師你好:

請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的申請是否有時效的規定?如果有時效規定而超過時效後,事故現場也沒有證人和影帶,只有當事人雙方的筆錄車損的照片和事故登記聯單,是否就無法釐清責任比例或歸屬?

謝謝!

AS 102-06-28 09:16

 

律師  您好

請問贈與稅有追訴時效嗎?若有,請問自贈與發生日起計算是多久?                                       謝謝

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應課稅之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逾此期間則不得再行核課,即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之期間。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最長為7年,其核課期間則按同法第 22 條所規定之起算日開始計算,而贈與他人財產超過當年度之免稅額時,依遺贈稅法第24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故未申報贈與稅而逃漏稅捐時,應以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7年(贈與行為發生後第31日起算7年)為其核課期間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 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遺產贈與稅法第24 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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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102-07-02 10:13

 感謝大律師

小如 102-06-27 22:27

外公去年過世留下一大筆財產集現金,三位舅舅告知母親外公生前已經把財產過戶分配好,只給母親一百五十萬再多也沒有,經由國稅局調查,外公名下還留許多土地及現金{現金多少不知道已經被他們分配完},過世已快半年,請問繼承財產是否有時效性,我們現在要有甚麼動作,如果上法院需要多少費用,要如何查詢外公戶頭還有多少現金。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母親得主張繼承權遭受侵害,應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小如 102-06-28 21:39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母親得主張繼承權遭受侵害,應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 ... (恕刪)

請問需要哪些相關資料?可否告知需要多少費用?謝謝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律師費用應與律師個別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6-29 16:13
回覆 小如 的發言內容:

外公去年過世留下一大筆財產集現金,三位舅舅告知母親外公生前已經把財產過戶分配好,只給母親一百五 ... (恕刪)

一、先去國稅局查有無申報遺產稅,及最近一年度外公財產及所得清單。

二、確認您母親有無拿印章給舅舅蓋印同意遺產分割

三、確認外公有無遺囑

四、基本上委任律師至少都要5至6萬元,但找律師是要找有時間跟您談的,不要找那種收完錢您想跟律師預約時間都說沒空那種。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先到本所官網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按"讚",再來電洽詢。

小如 102-07-01 18:41
回覆 蔡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小如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

律師你好

外公過世兩個月我們有去國稅局查財產清單單子上面留下滿多土地,只是舅舅不知道我們知道外公還留下那麼多土地,舅舅他們現在都統一說法說外公生前已分配財產,我們現在完全沒有與舅舅有任何交集,請問我們要如何知道外公生前有無立遺囑,舅舅他們看我們沒錢沒辦法告他們他們現在的心態就是這樣。

無知 102-06-27 21:53

律師你好:

     請問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汽車維修費用的追訴時效是多久?接到簡易庭調解的通知書,若調解不成,保險公司提告提告當天的日期超過追訴時效,是否代表被告可主張拒絕給付嗎?還是只要調解當天還在追訴時效內,被告就無法主張拒絕給付?

 

沈恆 (沈律師) 102-06-28 15:59

侵權行為的時效二年。調解不成立後,如果保險公司在10日內起訴,即視為聲請調解日已經中斷時效。因此,關鍵應該在於聲請調解日是否已經罹於時效而定。以上謹供您參考。

可樂 102-06-17 12:27

老公於2001年到大陸經商,結果有了小三,現在也有兩個小孩

前陣子因婆婆過世,於6/11出殯,老公居然帶著小三及兩個小孩回來奔喪,並於訃聞中也列示名字,完全不尊重我及小孩,請問我應該如何做?可以爭取合理贍養費及要求離婚

有以下幾點的問題想請教

1.聽說有所謂的時效性,應如何斷定?

2.因對方長期於大陸工作,台灣沒有資產,請問該怎麼爭取合理贍養費

3.因為對方是大陸女子,應如何提供證明告他們通姦?如果出具訃聞可以嗎?或是要求他們驗小朋友DNA證明?

jacky 102-06-16 13:45

小孩在公立幼稚園上課時受傷,告民事契約不履行加國賠,結果判決說是公法契約國賠消滅時效而駁回。請問要改告行政訴訟嗎?進行步奏是什?呢?

美國短毛貓 102-06-07 00:12

先簡述現況:

前幾日我老婆戶籍地忽然收到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信,信中指稱玉山銀行委託其催收我老婆約26萬元;經我們後續調查???,這是我老婆在92年11月13日替前男友借20萬信用貸款時做連帶保證人(支付日期93年9月6日),經詢問玉山銀行後得知,借款人約還了18個月,本金尚餘10萬左右後即無繼續環款,而現在我們手邊有後續去玉山銀行調閱出來的本票和約定書,和討債公司一個A4的文件(非債權憑證),當初借完款以後沒多久兩人就分手了,現在無法連絡到當初的借款人,僅有當初簽約時的戶籍地‧

我想請問的是:

1.上網搜尋後得知這些票據具有時效問題,請問我是否有權利確定對方所擁有的票據是否仍然具有強制執行的效用?我是否可以從影本上得知?

2.本金尚餘約10萬,利息卻高達16萬多,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借款人沒繳前時債務人沒有立即聯繫連帶保證人,卻還要過了近10年,並且累積16萬的利息後要連帶保證人來繳(那他再等個十年不就更多),這邊我是否有權利主張不付款?

3.我是否有權利主張債務人優先強制執行借款人?

4.聯合資產管理公司是否有權利調查我老婆,並且強制扣薪,扣資產等等..

5.經查網站上網站上另外一篇類似文章有提到"?時效抗辯"可避免被強制執行,請問我們如何判斷是否符合!?(畢竟都10年過去了)

6.其實我們現在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辦,目前僅有一個對方寄來的通知書,連法院是否有裁決我們都不知道,我們是否應主動聯繫討債公司協商呢?

美國短毛貓 102-06-07 02:05

不好意思 我的問題有點多
不然是否可以告知我現在該怎麼做?

我該跟他們協商嗎?

他們連我老婆的電話工作都不知道...我要主動連絡告知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6-07 13:07
回覆 美國短毛貓 的發言內容:

先簡述現況:

前幾日我老婆戶籍地忽然收到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來的信, ... (恕刪)

您要做的是委任當地律師幫您處理。

律師事務所按讚粉絲團:http://lutong.myweb.hinet.net/

美國短毛貓 102-06-07 18:49

謝謝回覆

但是會不會請律師訴訟的花費比我要繳的款還多呢?

煞祿 102-06-07 19:18

 轉貼

你老婆這情況可以不用理會

你們沒錢請律師 可以找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約時間

然後準備好以下資料:

1.本人身分證正本 2.委託身分證正本 3.委託書 4.國稅局財產資料(你跟他說申請法扶)

5.戶籍謄本(全戶) 這些資料找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 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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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逾時3年 無法追債

使用本票支票要注意時效規定,本票時效為3年,支票則為1年,逾期未行使,發票人可拒絕兌現。(記者劉志原攝)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劉姓男子92年間欠張女170萬元,他簽下一張92年7月22日到期的170萬面額本票抵債,96年初,張女憑本票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查封劉某財產,但最後卻因已超過本票的3年時效,台北地院判劉某不必兌現這張本票

時限內查封卻未執行

張女在92年間取得本票後,未立即執行,而是於94年間才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當時因仍在3年期限內,且相關文件完備,法院裁定劉某須支付170萬元,但張女取得裁定後,並未立即採取追償動作。

96年1月間,張女見劉某遲不付款,遂向法院聲請對劉某強制執行,要求法院查封劉某的存款、薪資財產拍賣,以清償債務,並獲法院准予強制執行,對劉某薪資按月查扣3分之1。

逾期被認定自動放棄

但劉某這時發現,本票到期日是在92年,張女雖在3年時效內取得本票裁定,卻是在96年,也就是到期日4年後才聲請強制執行,已超過3年的法定期限,依票據法他可不付款,遂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拒絕支付張女票款。

張女認為劉某欠債屬實,不應藉此方式賴帳,且法院在94年已裁准本票裁定,她雖未在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但劉某家人曾於96年間到她家時已坦承本票並未兌現完畢,顯見劉某已拋棄時效利益,應該如數支付。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本票時效為3年,張女卻是在4年後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已屬逾期,至於劉某家人至張女家中雖坦承本票未兌現,但並不等於同意支付這張本票款項,故判決劉某可以不支付本票上的金額,撤銷對劉某的查封,全案仍可上訴。

民法時效規定 權利睡久即消失

記者劉志原/特稿

民法有「時效規定」,以避免事發太久,欲訴訟卻舉證不易,本票時效為3年,支票為一年,但如果讓權利睡著了,未在時效內行使權利,導致「罹於時效」,權利睡久了就消失,發票人可拒絕兌現。

本票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本票是由發票人直接給付,支票則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若在發票人都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

若發票人不願意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債權人可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有本票及發票人年籍資料,不必經訴訟程序,不用上法庭攻防,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

應注意的是,聲請本票裁定並不等於正式追討,須聲請強制執行,才視為正式行使權利,3年時效,並不會因取得本票裁定而中斷,如果取得本票裁定,但未在本票到期日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還是可以拒付。

至於支票跳票,執票人即須在一年時效內行使權利,但支票的追討程序較麻煩,須向法院提出「給付票款之訴」,除了要提供支票,還可能得準備其他相關證據,必要時要上法庭攻防,且須勝訴確定,才可聲請查封拍賣發票人財產,程序較為冗長。

阿智 102-05-31 03:29

我曾祖父有塊土地在民國五十幾年時要分割給爺爺跟爺爺的哥哥,因為曾祖父去世了所以爺爺跟他哥哥要繼承土地,當時曾祖父詢問爺爺及他哥哥說明土地要如何分配才是,這塊土地兩分多(以前是做菸草事業),中間是三合院是曾祖父與爺爺和爺爺的哥哥居住,當時曾祖父分配的是以(祖堂中心線為準),東邊為爺爺的哥哥,西邊為爺爺的,爺爺的哥哥東邊為建築物居多爺爺西邊為土地居多,,因為當時口說無憑,曾祖父也去世了所以爺爺就請人來立同意書,同意書立下以祖堂中心線為準,西邊是爺爺各自管理,東邊是爺爺的哥哥各自管理,因為是做菸草事業,所以爺爺的證件都寄放在爺爺的哥哥那裏!
(同意書有記載)
在民國62年時爺爺的哥哥請(代書)偷偷跑去地政登記土地繼承,登記完成後爺爺的哥哥向爺爺說明土地登記完成,於是給爺爺一張登記繼承後的土地權狀,但爺爺因為不識字,所以權狀放著沒有多請人去審查,如今爺爺的哥哥以去世八 九年了,直到去年爺爺發現爺爺他哥哥生的(四個小孩)帶人來看土地要準備買賣,赫然才發現說他們要賣的土地竟然切到爺爺的土地來了,他們原來早在爺爺的哥哥登記土地時並沒有按造當時所立的同意書去登記,登記時則是一人一半的土地繼承,但在爺爺不知情之前,爺爺在土地有自行開闢一條道路,這塊道路就是以同意書上爺爺所得到的土地去開的,但是現在我叔伯,四兄弟繼承我爺爺他哥哥所登記土地,現在分割為四等份,於是占有了我爺爺跟他哥哥當時立下的同意書上詳載的土地道路,也就是我爺爺自行開闢要進老家的道路上,他們也有找當地的地政人員來測量土地,到現在為止全案正在訴訟當中,我只想請問......

備註:在曾祖父還在時,所行走的舊路是開闢在爺爺的哥哥的土地上,因為同意書立下以後,爺爺的哥哥把舊路封閉,不讓我們進出所以爺爺才會再同意書上爺爺所得到的土地另開闢一條道路

我也有到當地的地政去調當時還沒有分割前的手抄騰本,我才知道原來我們老家那筆土地有二個地號,所以當時爺爺的哥哥偷偷跑去登記時應該就是按照地號去登記的,沒有按照我曾祖父所說的和立下的同意書以(祖堂中心線為準)去登記




1:我們可以依同意書上記載分配土地請(法官)重新分割嗎?

2:如果按造他們登記土地,他們要賣掉的地 佔到當時同意書上 爺爺在他
自己所得到的土地上開闢要進老家的道路,那我們有何種方式要回到路呢?
因為沒道路怎麼進出?而且這條道路也走了四十幾年了..

3:請問當時繼承立的同意書有時效嗎?

沈恆 (沈律師) 102-05-31 08:12

土地共有的狀況,才有分管之必要,故解釋上分管同意書可能在土地分割之後就失效了。因此,您要先能證明分割無效,才可以用同意書來主張權利。以上謹供您參考。

阿智 102-05-31 16:34

同意書上該有的跟割土地不是照爺爺的哥哥去登記的...

同意書立下以後過幾年才去登記,登記的時候跟同意書上該分割土地登記不相符

所以我現在該如何更有據的跟法官說,有甚麼樣的說法或做法嗎?

他們這樣也是不當得利所取得的...

 

小林 102-05-28 18:20

你好我想問一下如果我收到法院本票裁定通知書,我去法院閱卷完,本票時間是99/04/22,對方是在今年04/16去法院裁定的,而我收到的日期是05/09,我還可以提時效抗辨嗎?這樣有效嗎?如果不能的話,那他後面是會怎麼動作?

關於執票人對於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從而本件依您所述發票日若為99年4月22日,則其時效應自發票日起算三年至102年4月22日(按若自到期日起算則又更落在102年4月22日之後了),若對方在三年期間內均未行使票款請求權,其票據上之權利才會因罹於時效而消滅。本件對方既已聲請本票裁定,自係已依行使票據權利,恐怕不太有主張消滅時效之空間。

後續待本票裁定確定後,對方即可以此項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您的財產或者是所得進行強制執行以供其債權受償來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Cindy 102-05-24 00:44
繼承了父親的一筆債權
本票借據、也有房屋設定抵押,

本票是96年開立,上方並註明於97年起無條件擔付,不過卻沒有債權人姓名;
借據借款人資料及簽名蓋章,也有連帶保證人簽名(但聽說已經死亡,且無個人資料),可是完全沒寫日期;
房屋設定抵押日期根本票開立日期相同;

數月前有發過支付命令,但對方聲請異議,並找人跟我和解,所以我當時就撤銷支付命令,不過現在對方卻完全沒有還款的意願,
所以我想直接聲請房屋強制執行,但對方一定會再聲請支付命令的異議,
依以上條件強制執行的成功機會高嗎?
因為本票借據都不完整..... 在訴訟中他是否可主張時效消滅? 且我也無法舉證父親的給付證明, 借據上沒也寫「借款已收訖」...... 可以以房屋抵押設定作為確實有借款的依據嗎? 或是有其它方式可以提告讓對方還錢嗎?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5-25 10:59

是否清償,是對方舉證。

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律師付費面談,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http://lutong.myweb.hinet.net/

 

似乎是有點棘手
建議你還是交給律師幫你追討債務,才會有保障

胖胖 102-05-21 15:51

律師先生小姐好,

延續上次債權的問題, 請各位指教.

事實:
1. 我是抵押權人, 但已過15年請求權時效
2. 沒有債權憑證, 只有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 於他項權利部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 且為普通抵押權, 非最高限額抵押權.
3. 另一債權銀行, 認為我沒有憑證, 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4. 法院寄通知函, 提出民法125及880條, 要債權銀行及我方表示意見.

根據事實4, 我陳述如下:
根據民法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給付",是法律賦予債務人拒?給付之抗辯權, 若債務人未提出抗辯, 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謮求.並基於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法官不能幫當事人主張權利, 故有消滅時效情形, 若非當事人對此提出疑異, 不能行使闡明權.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95號判例闡釋: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給付,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不過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 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 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綜此,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係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其債權本身及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消滅, 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人行使時效抗辯後, 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方符合民法第125條之法條文義.

根據事實3, 我答辯如下:
地政事務所印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於他項權利部中登記XXX為抵押權人, 且並無塗銷登記, 顯見債務人並無償還抵押權人所設定之金額. 且父親生前曾告知母親, 若債務人還債, 則塗銷其抵押設定.
地政機關既為政府機關, 其登記之事項均具有公信力及公證力, 既已書記XXX為抵押權人, 斷無造假之嫌.

問題:
1. 法院違法嗎?
2. 我可以法院行使了不該用的闡明權, 要求原告(銀行債權人)不得用民法125條及880條對付我嗎?

請教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的見解, 謝謝!

胖胖 102-05-19 18:24

律師, 您好,

想請問關於債權清償的問題, 謝謝!

事實:
1. 先父於民國54年請人(甲先生)蓋屋, 給付工程款後, 甲先生捲款而去, 沒有完工, 因此先父說要告甲先生, 但沒有跟家人交代訴訟內容及過程.
2. 至101年9月先父彌留之際, 接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家人才知當初先父有設定甲先生六筆土地抵押權, 而該六筆土地經拍賣後, 先父被通知參與分配(A案), 且為第一順位.
3. 甲先生於民國72年歿.
4. 先父於民國101年底歿.
5. 當初設定抵押契約已找不到, 只有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地籍資料中載明先父為抵押權人, 且地政事務所已銷毀15年以上之申請文件.
6. 本案的另一個參與分配債權人(乙銀行, 清償債務, 優先權為普通)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認為我們繼承人的債權有存在疑慮, 因此要我們舉證.
7. 乙銀行分配表中債權計算起息日為民國72年.
8. 法院於乙銀行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後, 馬上又寄一封通知, 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要雙方具狀說明.

問題:
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
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
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
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您好::
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

法院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通知您們兩造具狀說明

就是以地政的資料「認為您們是抵押權人」才會這樣通知 

民法125:15+ 民法880:5 =20 ;民國72年距今→ 30年


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

依您所述的事實,是銀行代位債務人對您們時效抗辯,不是法院


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

銀行不會撤告,銀行對您們提分配表異議之訴的目的,就是要將您們債權剔除,他才分的到錢


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這問題太籠統,而且沒看過卷證資料,無法回答您

胖胖 102-05-19 20:48

律師, 您好,

關於問題2, 債務人乙先生, 更正為債務人甲先生, 另外我要如何知道乙銀行代位債務人對我們時效抗辯? 因為是法院事務官寄出的通知, 並不是乙銀行分配表異議之訴的告訴內容.

小小娃 102-05-05 21:55

請教林智群律師那正確的做法是不是等六個月公然侮辱時效過後再對他提侵佔或者背信的官司,才不會形成互告對不對謝謝林律師

亞里 102-05-03 19:58

我在2013年5月2號 就是昨天 接到一通來電 因該是債務公司的 說我2009年欠一家電信公司1萬多元 問我如何處理 當時因為 在上班 又有點霧煞煞的 就跟他說 我沒錢 他就問我 有投勞保吧 

我就說有 他說 如果你不繳的話 到時候會從我戶口 去扣 還是什麼的 因該是會去申請 支付命令

那問題就是 這4年 當中我完全都沒有接到 什麼催繳電話 或是 要我繳錢之類的信

我現在有點不服氣  想說 他們是不是故意 都不通知我 讓我欠一大堆才來跟我要錢呢

所以現在我完全不想去付錢給他們  那 到時候 如果 他們 真的 寄 支付命令來了

我去跟法院異議的話    我提出 消滅時效的話 這樣可以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支付命令不附理由即可異議,可試著以時效消滅為理由,但實務見解不一。

阿珠 102-05-03 07:39

早安.當初家父.以動產抵押債務.存續期間.72年至73年止.目前時效已過.請問這抵押權效力如何..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亦已罹於時效,則可以向法院提起塗銷抵押權之訴,以終結本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