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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美 102-01-24 10:57

  您好,

前夫為爭取監護不擇手段,想簡單問三個問題

1.前夫想告我強制罪-我曾為了兒子之事打給他,他拒?溝通,故一天內打了n次電話,有構成強制罪嗎?

2在家中爭吵中他有錄音,但時效應已過半年,他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3.兒子為共同監護,一直暫居前公婆家,我後來帶兒子搬回娘家,一直以來兒子由我照顧,前夫另組家庭未與我們同住,請問有構成略誘罪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強制罪部分,打了n通電話是否即構成強制罪,仍有疑義.

二.公然侮辱部分,時效已經經過.

三.略誘罪應該還不致於,且既然您前夫已另組家庭,則您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監護.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24 22:29

都不會成立

1.前夫想告我強制罪-我曾為了兒子之事打給他,他拒?溝通,故一天內打了n次電話,有構成強制罪嗎?
有可能


2在家中爭吵中他有錄音,但時效應已過半年,他可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不會構成,但會有民事侵權的問題


3.兒子為共同監護,一直暫居前公婆家,我後來帶兒子搬回娘家,一直以來兒子由我照顧,前夫另組家庭未與我們同住,請問有構成略誘罪嗎?

不會

是什麼樣的事情還要跟你前夫吵呢?
現在你兒子和你在一起了
應該是比較有利的狀態

若是因為扶養費或是其他問題,你可以補充發問
律師會再來幫你補充解答

 


sophia 102-01-23 14:36

您好

  我於民國86六年左右與父親分別為我哥哥任職的工作擔任「連帶保證人」與「舖保」,約一年後我哥哥因職務之便挪用經手的公款約新台幣100萬元,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向我及父親提出賠償請求,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哥哥任職的公司並未依約前往調解,故調解不成立,事後亦無法院判決。

  民國93年年底,我接到一封討債公司的信函,該信函內容提及因原哥哥任職的公司有替哥哥投保「員工誠實險」,而A保險公司已經民國90年5月完成賠款並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行使代位請求權,要求我賠償其所賠款之金額新台幣50萬元,故該討債公司係A保險公司所委託催收之單位。

  當時我有提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疑慮,要求A保險公司提出其名義為支付對象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A保險公司僅提出支付對象為哥哥原任職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確定書,此催討即不了了之。

  昨天我下班回家後收到一封雙掛號,為B保險公司所寄之存證信函,經查B保險公司原名即為A保險公司,而其存證信函內容即是要催討原其所賠款之新台幣50萬元。

  自民國87年我收到哥哥原任職公司之存證信函後,都未收到支付對象為該保險公司之法院判決支付命令,且自民國90年5月起兩年內亦未收到該保險公司之存證信函

  哥哥目前有在工作,但他回覆B保險公司說他沒錢可賠(他不論面對哪一條債務都是此態度),因為我是連帶保證人的關係,我必需要跟B保險公司聯繫要求提出當年相關的事證,所以我想請問律師

問題一:依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其所指之「自得為請求之日起」意思為何?是指保險公司賠款日?或是受理該賠款申請日?

問題二:如果該時效已消滅,保險公司還寄存證信函給我,該行為是否已形成騷擾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惑,謝謝!

1.關於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乃是針對保險契約當事人即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基於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保費請求權、理賠請求權)所訂之時效規定,本件保險公司向您提出請求應該是基於保險代位而來,應當沒有保險法第六十五條適用的問題。

2.本件保險公司對你主張之權利既係因為保險代位而承受原被保險人對於你的權利(連帶清償責任),則消滅時效有無完成應該還是回歸到該被保險之公司對於你的這項權利本身來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又如果本件保險公司及原本令兄任職之公司均未對於你依法請求(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者,是很有可能超逾時效的,不過這還是要視具體事實而論。

passionb 102-01-21 12:28

我父親家族為中部大地主,我父親有一位兄長及三位姊妹,父親於民國87年意外過世。

祖父母當時口頭承諾會為我父親留下這一房的遺產,但祖母於民國93年過世時,我們才發現大部分土地已經由大伯轉移至名下,其中部分更已轉移至其三位兒子名下(我堂兄),隔年(民國94年)大伯過世。

這些年因為祖父仍在世,我們不好過問財產問題,直至近日祖父過世,我很擔心再拖下去會過了訴訟爭取權利的時效性,因此有幾個問題希望您能幫忙回答。

1.我不確定大伯轉移財產是在祖母過世前或後,如果是在祖母過世前,那我們還能夠爭取嗎?若是在祖母過世後,我該如何爭取?

2.大伯已過世,如果我要進行訴訟,對象是我三位堂兄嗎?

蔡律師 (蔡律通) 102-01-21 12:31

1.建議您先向戶政單位調取除戶資料,以確定財產是在祖母過世前或後。如果是在祖母過世後,您可以主張侵害繼承權。另外相關地籍謄本也必須調閱,以查明是否惡意規避繼承

2.繼承權如果被侵害,對象是您三位堂兄。

如果您覺得本人回答詳細,請幫忙臉書分享本所官網,若您還有法律問題,可於本所網頁上留言或來電免費諮詢,不過,還是建議您拿詳細資料跟您信任的律師預約面談時間,請律師看完資料後幫您規劃後續應如何處理,比較能保障您的權益。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首先您們必須先確認,您祖母與您祖父死亡時,名下各有多少遺產.

二.有關您祖母的部分,可能會有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的問題(自知悉時起二年內).

三.而有關您祖父的部分,由於您祖父近日才死亡,所以對您祖父的遺產,您們可以以其他被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以爭取您們的權益.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個還是有解
不一定要用繼承回復請求權呀

vivityo 102-01-19 20:36

請問墮胎罪的提告期限是多久?

如果是元配逼迫第三者墮胎,威脅要告訴家人及公司,是否成立刑法第288條第2項: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 或刑法第291條第2項: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

當時因為元配天天打電話騷擾,逼第三者墮胎,第三者拿掉小孩後元配停止騷擾了,但2年後元配突然又對第三者提起刑事妨害家庭民事侵權賠償告訴,都因時效已過而分別不起訴和駁回,第三者可以告元配教唆墮胎嗎?

PS.這個元配自己是通姦懷孕趕走第一任大老婆,但一樣的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卻硬要第三者墮胎

林智群 (klaw) 102-01-19 22:47

你講的第一個法條針對的是墮胎婦女,不是那個教唆墮胎之人,

第二各條文是針對醫師,

一般而言,你自己應該有獨立判斷的能力,

對方怎麼講是一回事,墮胎的決定還是你自己下的,對對方提告很難成立犯罪

寶寶 102-01-16 20:32
請問調解不成立 是如何起算 (第一次當天遲到,經聯絡後,對方未到,第二次雙方意見不一致) 這樣可以申請調解不成立了嗎? 還是要在調解一次才能申請不成立 證明 提告 ,,,,提告刑事時 ,,,,是連民事一起提,,,,,,還是另外申請? 因為警察與調解委員說的不一樣 ,,,,時效又快到了 不知哪個才是對的? 要麻煩您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有時效問題,建議您仍先提出刑事告訴,之後若真的調解成立,還是可以撤告,但時效逾期,則一切都來不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1-17 13:43

調解是處理民事要不要賠錢的問題,

至於過失傷害刑事部分,要在六個月內提告,是兩回事

餅乾 102-01-09 22:22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我於幾年前有辦一支門號給弟使用
但因他後來沒繳電話費而被停用,這筆帳款也一直沒有去理會而我也不清楚。

今日有遠傳委外公司撥電話來給我(本身使用其他電信門號),說明我當初:
95/7/12-96/4/19年間有欠費27,337元未繳納,須於2012/12/28前繳納,
否則要送函法院請求付款。

我打去電信業者查詢,
我弟是:
2006/10月13,761元+2006/11月4,940元+2006/12月1,226元+2007/1月7,410元
共27,337元未繳納。

但我納悶的是為什麼電話費沒繳那麼多個月皆未停話?而打來的那位大陸腔小姐說的時間是

當年7月-隔年4月,可使用這麼久?

雖然他們說的繳納方法都是一樣的,
就是到門市依照在遠傳的個人帳號給門市人員便可繳款。

 

但請問,如果這筆我不繳款可以嗎?
(因為我弟擺爛不繳...我現在也沒能力幫他繳這筆費用..我還在繳當初當舅舅保人貸款費用)
請問這是否已經過了追訴期呢?
如果不繳,他還會申請法院來函逼我繳款嗎(例如寄公司強制扣款1/3薪水)?
如果過追溯期卻來函了,我可以怎麼處理呢?

 

而再請問一下...

是說這筆款項,雖然過了2年或5年的期限,
但如果這段期間當中對方有追討的話,是不是期限要重新計算?
例如最後一筆通話費帳單是94/4/19,
假使對方最後一筆催繳帳單是一直持續催寄到97/4/19,
以兩年或五年分別來算,則須至99/4/19或102/4/19才算期限滿,才可主張消滅時效呢?


是只要對方有寄他們的帳單就算這段期間內有追討嗎?
還是一定要法院的支付命令來才算呢?
(P.S:帳單寄到我外婆家...
但我都不知道...也從來沒被告知持續有帳單和我弟沒繳款這件事...
另外...應該是沒有寄來過支付命令存證信函吧?

因為雖然之後我外婆有搬家,但如果是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的話,
他們半年內不提出告訴應該也是沒用
<提出告訴但我沒收到出庭單而沒出庭的話假使判我敗訴,
應該就會有法院函文要求我公司以薪水支付債款>  所以我猜測對方沒寄過這兩樣)


另外請問~*[1;31;40m違約金也在兩年或五年的範疇之內嗎?*[m
我今天打電話去遠__客服詢問,最後一筆帳單寄送日期,
但對方查不太到...說已經給外包公司,而且也查不太到了。
如果要的話,他們要去申請資料,最快也要10個工作
但外包公司主任今天打給我的時候,
說他們這期間都都有催討,不過不能給我最後一筆帳單寄送日 = =
不知道是不是唬人的...

 

而且他們是怎麼取得我現在的電話的...? 這樣是沒關係的嗎? 囧?

因為遠__客服說他們只會針對他們門下的持有電話做通知
如果法院函文來的話,是會寄送至戶籍地還是當初門號帳單登記地址呢?


---
其實今天一個女主任打來時,我覺得她滿有誠意也算不失禮貌...
本來想跟他們談金額,27377元如果可以5、6折的話,我就付了
但對方死不肯...一直說公司規定規定~就算一次繳,給我折扣也頂多4、5千...
哎............

你可以主張時效消滅

 

由於契約是每個月結算

所以,是每個月每筆、每個月每筆計算時效

 

對方雖然寄了帳單,但是過了六個月沒有起訴,時效會繼續進行

 

建議你可以請律師幫你寫存證信函

不用私下和對方達成什麼協議,那會變成債務人承諾清償

 

你可以自己寫存證信函

如果不會寫,可以來電、或是寫信問我

Evonne 102-06-21 11:10

您好:

我跟這個主題的發文者有類似的問題發生,

昨天接到匯誠的電話,說六年前辦的門號有兩筆款項未繳,

數年之前誤信打工主管的建議,簽了多張電信單,

如果沒在今天繳費完畢就要請律師送法院,到時候加上利率什麼的就不是現在這筆數目了

或是他會強制執行之後扣我1/3薪水

我大致查了一下,因為過了五年,假設對方來函發給我支付命令什麼的

我是否可以回覆消滅時效之類的,可以不去付這筆帳款嗎?

再麻煩您回覆我如何做才好,謝謝。

old lin 101-12-21 14:48

我舅舅和我媽因為離開家鄉多年,經親戚告知才知道家鄉有一土地繼承過戶,經我舅舅和我媽協議後,由我舅舅繼承土地,後因我舅舅過逝,才由我媽繼承土地,雖經合法程序繼承土地了,但是卻發現土地已遭侵佔40多年!

對方聲稱我阿公阿?當初跟他們借錢還不出來,才把土地抵讓給他們,但是卻拿不出證據﹝他們所提出的讓渡書並沒有我阿公阿?的簽名及手印﹞。他們在土地上蓋了一個水泥屋、二個木造屋,其中水泥屋被對方質借抵押並遭法拍,為免節外生枝,所以被我舅舅先行買下約20幾萬,並經法院點交完成。

至此,對方卻住進另兩間木造屋裡不肯搬離,經調解調解協議,由我舅舅買下地上物共約20餘萬給對方,而對方也必須限期搬離,只是後來我舅舅反悔並未給錢,對方也未搬離,直到我舅舅過逝後,由我媽繼承土地,對方不但繼續要求我媽支付欠款,還提告我媽詐欺,還好我方勝訴,對方雖提再議,但已遭駁回!

如今我方已向法院提告拆屋還地,但是心中疑慮有五:

1.
對方在我方土地上蓋屋居住40年,是否可依法申請請求登記為地上屋所有人呢?如果可以,那我方直接提起拆屋還地之告訴足夠嗎?補寄存證信函來終止對方的佔有時效還來得及嗎?

2.
被對方侵佔居住使用40多年,可否依法提告要求對方支付租金呢?又該依什麼法條呢?

3.
我舅舅拍買水泥屋的部份可否提起告訴以「不當得利」來要求對方支付我方買屋的損失呢?

4.

我舅舅曾經於調解庭同意支付給對方20餘萬給對方來解決這場糾紛調解內文的說明也僅止於解決紛爭而已﹝遭對方提告後的法院裁決裡,也有說明這部分僅為地上物的對價關係,無法證明我方欠款等等﹞,這部份會造成我方任何的影響或損失嗎?

5.

我方僅提起「拆屋還地」的告訴,可在法官面前追加以上第2點及第3點的告訴嗎?還是得再到法院另起告訴呢?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1 21:40

1.去地政機關調地籍謄本,就知道對方有無請求登記地上權

2.可以請求五年租金

3.拆屋還地之訴,可以追加返還租金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詢問或預約時間面談。

Candy 101-12-19 23:54

您好!! 請問我爸於101年6月中過世,而宜蘭遺產糾紛已延至3代(爺爺、爸爸、我們這些子女)。因為目前遺產為共同共有,故也無法申請限定繼承流程(已過拋棄繼承時效)。請問如果進行遺產分割,我們可以進行拋棄繼承嗎?

請問現在遺產是共同共有的。像我們一些政府稅捐我們個別都有繳納(申請個別分擔申請書)。但是我有些叔叔、嬸嬸不願繳納,一直擺爛。但是稅務局通知我們,其它人如果不願繳納,會回頭找我們繳納。我們要如何保障自已權利呢? 遺產目前是共同共有的,大家就應該共同負擔,為何守法的人,要被剝二次皮呢?

請求法律真誠協助守法的人,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2-20 09:17

印象中有回覆過您的問題。

1.一旦過了拋棄繼承的期間,之後就無法再主張拋棄繼承土地一旦分割完後,就是您自己的土地,這時候您若想拋棄,不是拋棄繼承,而是拋棄您自己的財產

2.地價稅是找地主要,您可以代親戚繳納完後,憑單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後拍賣對方共有之部分土地

3.如果您不想要土地,在稅務上可以考慮捐地給政府節稅。

如果您覺得不清楚或還有疑問,可至本所臉書按讚後發訊息詢問或預約面談時間。

Ying 101-12-11 19:33
請問本票支票有效期限? 本票消滅時效是三年嗎?支票消滅時效是一年嗎? 請問我該怎麼拿去執行名義?
你所指的三年及一年是對本票支票之發票人而言。至於執行名義部分,本票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票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ly 101-11-21 20:56

被告刑事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不服二審已重新上訴開庭審理,原告已經於一審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問?
1.二審如判被告刑事無罪,原告請求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是否因被告無罪而消滅?
2.因不知二審判刑結果會如何?且侵權行為請求權為兩年時效,原告是否應於兩年時效內另向民事法庭,再另外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因怕二審被告如被改判無罪,判決時間又拖過了二年的求償時效,無法提出侵權求償)

****本內容會員為保護隱私,內容為隱藏狀態****
Wusir 101-11-18 15:48
律師您好: 本人於84年4月26日,因購屋糾紛被迫簽發本票九張,金額共計290萬。持票人於85年將其中285萬元本票先行裁定(85年度票字第8141號),並於87聲請強制執行,87/10/26取得債權憑證(87年度民執丑字第19808號)。(其後每三年內均取得債權憑證) 請問:這在時效上有問題嗎?其債權如何? 本票裁定未經強制執行,其時效中斷與否,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聽到很正確的回答。 但根據從Yahoo搜尋進入「本票裁定時效」,會出現以下結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其後每三年內均取得債權憑證,則其時效即尚未逾越,對方仍有權向您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Wusir 101-11-17 03:33
律師您好: 本人於84年4月26日,因購屋糾紛被迫簽發本票九張,金額共計290萬。持票人於85年將其中285萬元本票先行裁定(85年度票字第8141號),並於87聲請強制執行,87/10/26取得債權憑證(87年度民執丑字第19808號)。(其後每三年內均取得債權憑證) 請問:這在時效上有問題嗎?其債權如何? 另請教: 貴大律師在台中可執業否? (本件頗急,請 大律師不吝點化。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1-11-17 13:15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本票時效,持票人對本票發票人時效是三年,聲請強制執行等同消滅時效中斷,重新起算三年,所以,本件時效並無問題。至於債權部分,建議您拿契約找信任的律師討論訴訟方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Wusir 101-11-16 23:00
律師您好: 本人於84年4月26日,因購屋糾紛被迫簽發本票九張,金額共計290萬。持票人於85年將其中285萬元本票先行裁定(85年度票字第8141號),並於87聲請強制執行,87/10/26取得債權憑證(87年度民執丑字第19808號)。(其後每三年內均取得債權憑證) 請問:這在時效上有問題嗎?其債權如何? 另請教: 貴大律師在台中可執業否? (本件很急,請 大律師不吝點化。謝謝。) 吳家駿
1.一般債權時效為15年 不過如果因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之執行名義確定之債權 時效重計時間則為5年 2.要先確認債權人是否有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3.律師只要登錄各地公會 都可以在各地執業
小雲 101-11-16 05:52
請問向法院提出詐欺告訴後,被告一直沒出庭, 之後就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單,告知已對被告發出通緝一事 那麼是不是要等抓到被告後,詐欺告訴才能夠繼續進行呢? 這期間我能不能再補充追加其他共犯,提起同一詐欺的告訴呢? 如有該提出什麼書狀才是正確的 另外還有當初被告向我調錢開給我的支票跳票時間已經快一年了, 是否會有行使請求權的時效問題呢? 感謝大家的幫助!謝謝!
1.當然可以針對其他共犯提出告訴 2.支票上權利一年內要行使 不過如果你是主張借款請求則在15年內
小天 101-11-02 17:04

93年和二個舅舅有簽寄託契約書,二個舅舅為保證人,保管我和弟弟的錢,返還期限97年,如今有一位舅舅死亡(簡稱為A),我想向A的繼承人拿回錢,得知A繼承人為配偶,1.要回何查繼承人的身份字號及姓名? 2.請問債務時效,如為15年,起算點是93年還是97年? 3.我可以只跟繼承人請求返還金錢,而不跟另一保證人要錢嗎? 4.寄託契約也可以申請延遲利息嗎?

vivian 101-10-16 17:30
離婚前公公侵占物品,再將我趕離家中,我被趕離家中後在外租屋~離婚提告公訴嗎?可是侵佔的時間點是離婚前!我查法條有提到侵占部分說~三等姻親牽涉侵佔為6個月告訴,是否如此?(侵占物品為個人衣物及日用品~有錄影存證) 時效要算告訴乃論?還是算公訴追溯期呢?
公公將我趕離戶籍地時(戶籍地與先生、公公相同,但房屋所有權登記是公公!)的強制罪是不是算公訴?追溯期多久?
感恩~

 

leo 101-10-10 10:39
請問我是區分所有權人為查管委會是否有依規定處理大樓事務而請求閱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之文
件(例如依何時的會議決議通過相關規定收取應負擔多少之費用、公共基金等,是否有依規定足額收取等),
管委會以前任管委會未完整移交應保管之資料或時間久遠已遺失為由,只提供近2至3年的部分資料供我閱覽
,致我無法了解公共基金有否按規定收支之情形,因公共基金是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且本大樓對文件並無
保管年限或可銷毀之規定,「未完整移交」及「時間久遠已遺失」可以視為「正當理由」及未「顯然影響住
戶權益」而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3及4款之規定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8款之文件保管須永久保管?或可依何規定有保管年限?
 
有關第20條應移交之文件與第36條第8款應保管之文件並不完全相同,是否表示第36條未列入第20條之文件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可不列入移交而銷毀或遺失
 
如果未移交之文件是前幾任之管委會未移交,處罰的對象是當時的管委會嗎?處罰有無時效的問題?是否超
過時間太久不能處罰當時的管委會?如果當時的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與現任的大部分相同又應對誰處罰?
林智群 (klaw) 101-10-10 19:37

第20條移交資料是上一屆移交下一屆,

一般一屆任期是一年,頂多兩年,

如果現在管委會只能提供最近兩三年資料,並不算違反規定,

也不會因此就可以罰到之前一任管委會,因為前後管委會具備同一性~

至於第36條保管文件的年限,原則上由區權會決議保管幾年,

但有些文件如會計文件因法規有明訂,原則上是五年,

消防安全文件亦另依法律規定決定保管年限~

doritos 101-10-04 19:48

消滅時效是絕對的嗎? 100%可以不被起訴嗎?

 

如果 309公然侮辱已經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請問之後再去警察局報案還可以嗎?

還是對方只要不提出時效抗告就行了?

 刑事的告訴期間與民事的消滅時效不同,只要時間超過(經證明已經超過),無須當事人主張,法院即應對案件作成不受理判決。

 

doritos 101-10-04 19:45

侮辱後,可以單純只告民事嗎?

對方罵我"廢人" ,但是時效已經過了8個月了,309告訴期過了

所可以用民法195請求賠償嗎?

如果不是用民法195,那請問是怎麼用民法提出告訴?

 

 

如果遞狀去地檢署,請問狀紙要怎麼寫?  我找過法院的範例了

溫柔的老虎會咬人 102-01-24 15:05

先說 時效過了  基本上 對方就可以沒事了

民事你都別想太多了

法律也要求時效

所以考慮刑事

 

去地檢署 寫訴狀 找檢察官討論是否起訴

101-09-17 01:43
未依離婚協議書給付贍養費該如何處理?前面3個月都有給,但都沒有給到該給付的金額,都只有給一半!從第4個月就開始理由一堆找藉口塘塞!請問有沒有人知道該如何處理?我該怎麼做? 第四個月就再也沒有依協議的部分匯款!本想拿驗傷報告去告傷害!但已過半年時效!這個人分明就是想拖過半年傷害追溯期!我就無法拿這點告他!對方也就不用再匯款,有誰知道我該如何處理?
也只能透過司法程序處理 直接向法院訴請對方應給付扶養費或贍養費 取得執行名義後 再執行對方財產
101-09-17 01:42
未依離婚協議書給付贍養費該如何處理?前面3個月都有給,但都沒有給到該給付的金額,都只有給一半!從第4個月就開始理由一堆找藉口塘塞!請問有沒有人知道該如何處理?我該怎麼做? 第四個月就再也沒有依協議的部分匯款!本想拿驗傷報告去告傷害!但已過半年時效!這個人分明就是想拖過半年傷害追溯期!我就無法拿這點告他!對方也就不用再匯款,有誰知道我該如何處理?
蕭宇軒 (蕭律師) 101-09-19 23:44
建議您先發個存證信函,限期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贍養費
carlc 101-09-16 17:57

因為以前常常長痘子,所以臉上留下一些痘疤,
為了讓自己的臉變好看,增加自信心,
所以去一家美容診所花了四萬元做雷射治療+買保養品,
前兩次還算可以,但做完第三次後,
臉上竟然多了一個很深的凹洞疤痕,
醫生剛開始跟我說會癒合,但結果並沒有。
後來再去強烈的反應,
醫生就針對此凹洞做了2~3次(相隔數月)的磨皮雷射,
還有打一次波尿酸。
但也都沒有效,疤痕依然很明顯。
另外我每次去治療那個疤痕,
診所的諮詢師還一直推銷療程,要我繼續購買,
我直接強調"我的臉被你們弄成這樣都還沒處理好,
還好意思向我推銷,
而且我買的包套療程也還剩下一次沒做完,
就是因為這麼明顯的凹洞,誰還敢再繼續做。"
諮詢師才沒繼續推銷下去。
感覺上現在的醫美診所都是
美容諮詢師跟客戶打交道,
而醫師只是雷射機台操作員。

因為我有聽聞民事賠償請求權時效是兩年,
而我是在2010年12月初時去打雷射後,
留下這麼明顯的凹疤痕跡。
我該如何依詢法律途徑維護我的權利?
或者有哪些爭取自身權益的處理方法?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9-16 18:52

你的情況是無效治療還是醫療疏失,要看過相關病歷資料後才可以做進一步判斷,

建議先向該診所要求影印病歷,先保全證據再做打算,

不過醫療官司通常很花錢,比你花的手術費用高多了,是否要提告,請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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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辰 101-09-09 21:27

這事情說來話長.不知道有沒有時效性.本人與這位專科同學以前很少來往.後來他漸漸跟我親近.探聽我個人家世背景.就一直找我去他家.後來我不疑有他.就開始跟他熟識.殊不知他有一位二姐.在他家的一次牌局中.他的大姊夫突然開口.說要替他二姐做主婚事.要我娶她二姐.本人當然是不肯.他就屢屢到我工作場所.在我向他支借5萬塊的機會.他就以娶他二姐為條件.本人以為他以前也曾向我支借過金錢.不以為意.一個月後.我本金跟利息全數歸還.也清楚說明本人並無意願娶她二姐.他就死纏不放.還說要給我10年時間賺錢.然後娶她二姐.又利用酒店女子.向我框騙數萬元.耳且屢屢跟蹤.已造成我精神分裂.前幾個月還打電話給我.一直問我要不要娶.本人實在不堪其擾.請問我該如何處置.

 如果對方行為已嚴重影響你平日生活及你相關權利

 你可以考慮向警方提出強制罪的告訴

 

邱啟村 101-08-29 14:41
想請問張律師:   小弟的父親於民國60幾年時分家時分得一塊農地,當時未經過地政事務所測量,於民國68年時父親申請興建農宅時才發現,自己所分得之農地乃位於這筆沒有地號的農地後方,由於父親分得之農地未於道路旁,所以自用農宅亦興建於該沒有地號之農地上,農宅也有了土地所有權狀,並且農用住宅之權狀面積是由後方父親分得之農地扣除,而且該筆沒地號之農地一直都由我們種植農作物使用,至今已經超過30年(有鄰居可以做證),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筆農地所有權呢?要如何取得呢?由於父親已於90年過世,我是繼承人,是否會影響這個"和平佔有20年的時效呢?(該筆農地已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確認為地號)
1.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 原則上限於未經登記土地 所以還是先行確認該筆土地是否登記 還是只是界線不明 2.時效取得所有權 準備相關證明資料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 3.另外可以考慮是否時效取得地上權
邱啟村 101-08-29 14:39
想請問許律師:   我的父親於民國60幾年時分家時分得一塊農地,當時未經過地政事務所測量,於民國68年時父親申請興建自用農宅時才發現,自己所分得之農地乃位於這筆沒有地號的農地後方,由於父親分得之農地未於道路旁,所以自用農宅亦興建於該沒有地號之農地上,農宅也有了土地所有權狀,並且農用住宅之權狀面積是由後方父親分得之農地扣除,而且該筆沒地號之農地一直都由我們種植農作物使用,至今已經超過30年(有鄰居可以做證),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和平佔有20年,取得該筆農地所有權呢?要如何取得呢?由於父親已於90年過世,我是繼承人,是否會影響這個"和平佔有20年的時效呢?(該筆農地已於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確認為地號)
如果確實如你所述,當然可以聲請,但亦不無可能是經界問題。
study0124 101-08-23 16:34
我100年12月份向某朋友買了一台機車(議定價格為六萬)
請那朋友簽了汽車權利讓渡合約書給我,對我較有保障.
甲方是那位朋友,乙方是我(買方)
但是,朋友未交機車給我.人就消失不見
我錢已付6萬元給她,該怎麼辦?

之後,100年底找到她人,
怕她又跑掉,先叫她簽了3萬元本票給我
但她一直不肯交車給我,一直託託拉拉的....
又在101年1月又叫她簽了3萬元本票給我
但她人現在又消失不見了,真可惡~

目前我身上有一張"汽車權利讓渡合約書"
以及二張本票(各3萬元)
有什麼法津途逕可以解決的嗎?
本票有什麼法律效果,可以去法院強制執行她的財產嗎?
要如何去主張效力?
本票申請有時效性嗎?

1,看起來對方或許涉嫌有詐欺的行為 如果不願意出面解決 可以考慮提刑事詐欺告訴 2.如果有簽立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執行對方財產 3.本票時效執票人對發票人為三年

study0124 101-08-23 17:3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看起來對方或許涉嫌有詐欺的行為 如果不願意出面解決 可以考慮提刑事詐欺告訴 2.如 ... (恕刪)

 張律師,您好

第一點,您建議提刑事詐欺告訴,我覺得很麻煩,因為人都故意跑了,提刑事告訴也一定沒什麼效果,因為人找不到了...我只要將錢拿回來就好了...

第二點,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執行對方財產

是要向簽本票(債務人)的付款地的地方法院,去申請本票裁定嗎?

該如何申請,只要將本票二張帶去,填申請表就可以了嗎?

另外,申請本票裁定後,取得執行名義,就交申政府機關去幫我們查債權人是否名下有財產,是嗎?

若查到有財產,政府可以幫我們先扣錢下來,給我嗎?

study0124 101-08-24 09:0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看起來對方或許涉嫌有詐欺的行為 如果不願意出面解決 可以考慮提刑事詐欺告訴 2.如 ... (恕刪)

律師您好

您說: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可以執行對方財產,這是指只要我去法院申請本票強制執行,政府就會自動去調查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若有就會通知我或扣錢還給我嗎? 還是我要做什麼動作....

另一件事,申請本票裁定後,會不會過了幾年申請的本票裁定就無效了? 還是要定期去法院申請本票裁定???

再麻煩您撥冗解答...感謝

妹妹 101-08-21 10:59

初衷:

因為不想積欠信用卡循環利息費用的產生,所以才透過網路認識了宣稱和所有銀行都有合作的快x捷公司.

 經過:

在2012年4/6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毓芸經理)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填完後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要我先回傳做審核,比較不會耽誤時效性,然而這是他們作業上的一個流程.等審核通過後再來談我提出費用上有異議的部份,如果沒達成共識,不申辦了也沒關係,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是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了...但過2-3天,審核過件了,接到快x捷公司打來,並非當事人何經理,(而是宣稱自己是何經理的助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我當下傻眼,我都還沒收到過件通知~也還沒對保,銀行也沒撥任何一筆款項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我當下覺得事有稀竅,沒經我同意怎可以任意轉案給她人,對於他們公司處理事情太吵草率,態度不佳,言辭不善,為了保護自身權益,謹慎從事,我請求要求對方請何經理與我連繫,但對方不願意,直接告訴我案子已由她處理,不管我最後選擇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得馬上支付服務費用10%,不然就會提告我.然而我也有向那位助理說明我與他們何經理所談的經過與議意的地方,但她一概否認這件事,就是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並加付違約金50000元,共70000萬,事後掛上電話我馬上打打電話去渣打銀行客服去做撤件的動作,在所有事情釐清真像前,並非我個人因素不去對保,所以我有權利先暫緩對保動作以及支付對方所提出的任何賠償之金額.果真沒多久在2012年7/4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第一份公文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7萬,我當下也回寄一份民事議狀書向法院申訴了,但又在2012年8/9又收到法院第二次寄來公文要我在2012年8/27到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調解.

開庭要準備什麼~我都不知道~怎辦???

 

 1.說實在  我看你已經可以將事情詳細說明

   如果自己出庭  也是這樣主張就好

 2.不過主張通常都需要附上證據資料

  所以至少簽約書內容看清楚

  對方身分也先確認好

妹妹 101-08-21 23:41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先謝謝 律師 給我的回應,

但是我看不懂您的第二點...附上證據資料???

地方法院也是要我在8/27提出證據資料,我哪來的東西ㄚ??

我真的不懂ㄚ~我只有當出對方傳來叫我填寫的契約和我個人資料ㄚ 

他們都口頭答應,現在死不承認~我怎拿出證據ㄚ~拜訪教教我好嗎?

我沒兄弟姐妹可以問,也不想讓父母擔心,公司同事都沒遇過這方面的事, 我好煩腦...

在來您說的至少簽約書內容看清楚  對方身分也先確認好...

這個我也不太懂ㄝ,

契約看很清楚ㄚ~就他們要告我的ㄚ~

對方確認...我不知確認什麼,

我真的很沒大腦吧~

我只知道何毓芸經理是一開始幫我承辦的人員,

再來就無故換為我什麼都不清楚,自稱她是何經理的助理ㄚ,

他一概否認我和當初何經理講好的ㄚ...

律師~您可以白話文一點嗎???我不知道我去要帶什麼和準備什麼資料,

求求妳~感激不盡 


B對B 101-08-16 14:12

我媽媽在很小的時候 媽媽(外婆)和爸爸(外公)就離婚
外婆在外另外共組家庭 離婚後就沒有往來了 也沒善盡扶養責任
所以從小跟著外公生活
前幾年才得知外婆已經去世了 但是留下一棟房子200萬的貸款
要我媽媽付那200萬的債 
但是得知這件事的時候已經過了拋棄繼承的時間了 
已經沒辦法拋棄繼承
對方的家庭也早去拋棄繼承
現在我媽被設定成限定繼承
國稅局寄通知單來說要從我媽薪水裡扣來還那200萬的債
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也都是對方的家庭在住的(現在那間房子沒人住)


補充: 

對不起剛剛有些問題我還沒有講到 補充一下

92年有寄一次房屋稅要繳2000多塊 但是我媽媽沒有去繳

因為連房子連看都沒看過 他們也都沒有來往

聽說房子設定  

然後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 阿祖(外婆的媽媽)有一些共有

阿祖死了就變成外婆跟姨婆的

外婆死了就變成姨婆跟媽媽和阿姨的 就順位繼承 

現在阿姨和媽媽想把這些順位繼承土地跟被設定房子都拋棄

但是繼承的那時候已經過了拋棄繼承時效了 

今天早上又接到稅捐處寄來的房屋稅繳款單(我媽給它拒收退回)

現在不曉得要怎辦才能自保 ?

 1.還是先弄清楚繼承的關係

 以及繼承財產債務有什麼

 2.縱使當時沒有拋棄繼承

 目前確實還是可能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畢竟那麼久沒有同財共居生活

 不可能期待母親去辦理拋棄繼承

 3.建議可以提確認債務不存在的訴訟

 但必須能提出相當證據向法院說明

您好,

      1.先確認目前到底是限定繼承還是其他繼承關係。如果是限定繼承的話,是可以以繼承的該房子為限,去償還該200萬貸款

      2.如果您外婆是在98年5月22日之前就過世,依據民法第1之3條第4項,您母親若能證明從小就未與外婆同住,而無法知道繼承的開始,也可以主張只以繼承來的房子去償還200萬的貸款

B對B 101-08-16 15:53

謝謝兩位律師熱情的回答!! :)

後續有些問題忘了說 所以有重新補充一下

麻煩請在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妹妹 101-08-12 12:47

在前幾個月透過網路向快x捷公司申辦貸款
結果當下承辦人員(何經理)告知我要我填寫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後回傳,當下詳細看了契約上的服務費用有問題
所以打電話去詢問詳細情況
結果對方(何經理)告知我這方面不要緊,
要我先回傳先跑聯徵,比較不會耽誤時效
等通過再來談我的需求,如果沒達成共識不想申辦也沒關係,
然而我當下也很清楚問了,如果沒辦了,那我要支付任何費用嗎?!
對方(何經理)告知我不用的,我就很放心的回傳了委託契約個人資料貸款金額了...
但沒幾天,聯徵過件了,快x捷公司打來直接要和我索取服務費用
我當下傻眼,我還沒對保,銀行錢也都還沒匯錢給我,我那來錢給他們呢?!
再來, 他們還沒跟我談好當時說好後續要跟我談契約上服務費用的問題ㄚ!!!
所以我怎麼會平白無故會給他們錢呢><"
他們就說不管我要不要去對保,過件就是要付錢
和當時告知我的情況是不一樣的
而且告知我的人,並非是當時與我承辦的當事人(何經理)
而是別位服務人員,所以她一概否認這件事
我請她找當時和我的承辦人員(何經理)與我連繫
那位小姐竟然不願意,告知我這案件已經規它給她處理了
所以我如果不願意支付他們費用,就要提告我且要求我賠償
果真沒多久就接到地方法院寄來信函了,要我賠償服務費和違約金共6-7萬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很冤枉,怎辦???
有認識的律師好心點的律師可以借紹我,陪我8/27出庭嗎?

子臨 101-07-19 07:54

您好

遺產申報須將死亡前二年之贈與納入遺產計算

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內,將2千萬存款移轉予乾兒子(非有登記,無法律關係)

因被繼承人名下無子女及父母,也無配偶,只有二位妹妹(均無聯絡)

此時被繼承人已死亡(99年7月),依繼承順位,該二位妹妹即為繼承人,

國稅局查核該遺產時,即發文通知(101/7月)二位妹妹需儘速繳付文件,以計算遺產稅額(已過拋棄繼承時效),請問如國稅局將該2千萬列入計算,則二位妹妹將繳付遺產稅額,可是二位妹妹完全也未繼承到任何遺產,卻必需繳稅,這合理嗎??

如真的必需繳稅,請問該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也就是是否可將那2千萬追討回來??或由被贈與人去繳遺產稅??

1.國稅局的說法,還不確定該存款之流向,只確定2千萬已提領一空!!

2.二位妹妹均知悉被繼承人已死亡

沈恆 (沈律師) 101-07-19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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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生前贈與遺產總額之計算,必須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前2年內受贈與才會計入。由於乾兒子並非法定繼承人,所以贈與乾兒子的金額並不併入遺產總額之內,法定繼承人並不需要繳2千萬元部分的遺產稅。法定繼承人可向遺產稅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該金錢已為移轉繼承人,主張上述理由而不需繳納此部分的遺產稅。

(參照民法第1148之1條;遺產贈與稅法第1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Grace 101-08-12 23:51

目前已接到國稅局的公文,通知被繼承人在生前二年內自銀行密集提領了大筆金額,要我們在期限入提出陳述書,但我們沒有拿到一毛錢,請問陳述書要怎麼寫較好? 需要提出什麼資料作佐證?

國稅局應該也可向各家銀行調出當年領現的資料, 不是嗎? 還是我們自己要去向銀行申請調出當年提領現金的人是誰來證明不是我們嗎? 但如果是被繼承人自己提領的, 再將現金交給別人或慈善單位, 但實際上並未交付給繼承人, 請問繼承人要怎麼證明並未被贈予半毛錢才是正確的呢?

繼承人生前因無子女,老年的生活好像都由乾兒子,乾女兒照料,而後事也是由其二人幫忙處理,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中好像記載曾遷入其乾女兒的戶口,是否也可從這點請國稅局切入了解乾女兒的帳戶資金往來呢?

p.s. 需要在 8/27前提出陳述書,否則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懇請賜回覆,謝謝~

子臨 101-08-13 13:16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就生前贈與遺產總額之計算,必須是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往生前2年內受贈與才會計入。由於乾兒子並非法定 ...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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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請問目前已接到國稅局的公文,通知被繼承人在生前二年內自銀行密集提領了大筆金額,要我們在期限入提出陳述書,但我們沒有拿到一毛錢,請問陳述書要怎麼寫較好? 需要提出什麼資料作佐證?

國稅局應該也可向各家銀行調出當年領現的資料, 不是嗎? 還是我們自己要去向銀行申請調出當年提領現金的人是誰來證明不是我們嗎? 但如果是被繼承人自己提領的, 再將現金交給別人或慈善單位, 但實際上並未交付給繼承人, 請問繼承人要怎麼證明並未被贈予半毛錢才是正確的呢?

繼承人生前因無子女,老年的生活好像都由乾兒子,乾女兒照料,而後事也是由其二人幫忙處理,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中好像記載曾遷入其乾女兒的戶口,是否也可從這點請國稅局切入了解乾女兒的帳戶資金往來呢?

p.s. 需要在 8/27前提出陳述書,否則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懇請賜回覆,謝謝~

101-07-13 14:40

各位好:小弟因上個月買中古屋(現況交屋),要裝修時發現賣方配電有瑕疪( 目前是繼電器50A配8平方絞線<-這是不對的配法),因而向賣方請求改善,結果賣方有意處理但是用消極態度想要解決此事(直接換30A配8平方絞線),針對賣方的消極處理之態度,因而想提告,以下是小弟寫的存證函,是否正確。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間,透過XX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座落於新北市XX區XX路XX號XX樓房屋,台端出售該房屋予本人時,台端與XX仲介公司未向本人告知該房屋有配電不良等相關重大瑕疵之情形。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本人可行使相關請求權向台端要求負責該瑕疵之義務,該函到台端仍不為完全處理,本人將依法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附錄:
一、賣方對其所售出之房屋,負有擔保其權利及屋況無瑕疵及缺失之責任
二、不論是預售屋、成屋或中古屋,賣方都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不應因中古屋或
其它相關事由而不負相關擔保之責。
三、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若賣方有預先告知屋況瑕疵,買方可於交屋
六個月內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有未告知房屋之瑕疵者,買方可於五年
內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對於瑕疵,因對人身之生命、健康皆有相當的侵害時,若賣方不依民法第三百
五十九之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其價金時,可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
定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則求償期間不受瑕疵擔保六個月的限制,則請求追溯
時效為簽約起十五年內。
五、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
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六、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七、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

pea 101-07-11 14:24

1.想請問一下,當年87年的時候父母已離婚,但到現在都同居住在一起,目前子女都已成年,但當時離婚子女未成年扶養權是在我爸那邊,而且房子土地都是外公的名下,現在爸爸跑路了,但爸爸有欠人很多錢,並且有簽本票借據都有寫上目前居住地址,但我們都沒有做擔保人,這樣子本票期效過了之後,以法律的規則上會把責任子女負責嗎?或是找到子女的目前住所(或個人資料)來叫子女負責嗎?很怕個人資料黑道找到...

2.現在子女已成年,但爸爸跑路,能把子女扶養權過到媽媽名下嗎?

3.房子土地貸款,但是是在外公名下,如果我們做子孫的不付這個款項,是不是土地房子都會被強制法拍,以及外公名下其他財產都會被強制法拍?如果償還金額不夠其他責任誰要繼承?

4.媽媽已跟爸爸離婚,但戶籍是再一起,需要負擔其他責任嗎?

5.那目前我爸爸跑路了,可以把它戶籍丟到區公所嗎?那子女怎麼半?如果是在同戶籍下,要怎麼處理?法律上怎麼找到我們這些子女?有辦法避免嗎?

6.如果以自殺方式結束生命,是不是保險不會理賠?因為我媽媽一直想結束生命,雖然可能跟我媽媽沒有連帶責任,但外公是他爸爸,他覺得很對不起他,連累到他,不知道該怎麼勸我媽媽....

7.如果我爸爸死掉時,我們都不知道,這樣拋棄繼承時效怎麼開始算??

8.我爸爸的債務,會連累到他媽媽及兄弟姊妹來承擔嗎?如果名下有房子,但是是兄弟姊妹共有權,這部分要怎麼強制法拍?

9.不好意思問得有點多...因為我爸爸剛跑路,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這些情況,也很害怕黑道來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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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闕 101-06-29 20:11

請問,20年前因債權債務關係,

最後兩造同意以土地買賣過戶方式清償債務問題,

20年後原債務人(即原土地所有人)欲「購回」該土地

並交付支票乙紙,並取回權狀欲辦理過戶

後現土地所有人(即當年債權人)不想賤價賣回,

故交付另一紙上述金額之支票,並由對方簽收「還款收據」為本欲交易取消之意思表示。

現對方表示當初之買賣為假買賣,

欲主張提告請求土地所有權歸還,

請問:

20年前之買賣,若無法舉證資金交付流程,是否如對方所說,假買賣,故所有權移轉自始無效??

又,20年來均未表示該交易屬假買賣,現以此主張,是否有時效問題?

再,若屬假買賣,惟以當初兩造均以所有權實際移轉為共識,是否我們可主張該過戶贈與???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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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闕 101-06-29 21:10

再次感謝律師回覆,

20年前的假買賣一說應已無疑感。

這次本來要賣回的交易,

因對方僅止於口頭表示,並交付支票乙紙,

我們在辦理過戶前有向對方表示不願意低價賣回,

對方也同意並「簽收」收據,

雖口頭承諾即可使交易成立,

但對方的「還款收據」應更具交易取消的合意表示,

而且之前他本有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本次交易,

在我們交還支票後,

對方也撤銷調解

我們未收到撤銷通知還白跑了一趟(我們有留對方的撤銷申請影本),

這些跡象可以讓我們主張雙方已合意取消交易了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6-2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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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闕 101-11-30 16:29

 本案對方最後以假買賣控告20年前交易無效欲取回房地所有權

惟因證據均有利我方,

法官最後諭對方以撤銷告訴後,

所有權及相關資料返還我方,

感謝貴會沈律師之事前指導!!!

101-06-26 15:22

請問關於中古屋的瑕疵擔保時效 民法第365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我看不懂他的意思是擔保時效是半年還是5年 ???? 請律師能白話解釋給我聽嗎^^"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6-26 15:27

這裡不是法律教室,建議你把你的案情講清楚,讓律師來判斷,而不是拿一個法條來問,法條怎麼適用到個案,也是各問題

101-06-26 15:32

律師不好意思 因為我之前有發文問過我的情況 所以我才沒在PO上我的狀況 現在只是想單純知道瑕疵擔保的時效 所以才發這篇問題 如有冒犯請多包涵 以下是我之前PO的自己遇到的情況

今年3月底跟信義房屋買了一間投資客的房子 (有整理過) 公寓頂樓5樓

而那投資客後來交屋後也才知道也是房屋公司(有巢氏)

後來這個月18號發現家裡的一個房間漏水 從天花板木板邊緣沿著牆壁

都有水流下來....

後來有告知信義房屋和前一個投資客的助理

現在8天過去了 目前對方的裝潢師傅也還沒來看過

只說要給他排時間 等好天氣才來處理

心裡總覺得很不安 屋主也沒來看過 他的裝潢師傅也沒來看

感覺一點處理的積極度跟誠意都沒有

所以想先上來請教律師 先做點功課

關於這種問題的存證信函該如何寫 以備不時之需 大概在補充說一下

房屋交屋日是今年3月27日 公寓5樓蓋的5樓(頂樓) 屋齡28年 跟信義房屋成交...前屋主是人頭戶.不過好像是前投資客底下助理的親戚.當時在簽約桌上有聊到一些 發現漏水是6月份那場豪大雨還放假之後的兩天...6月18號下午發現的

 您好,

        1.這種漏水問題若要寫存證信函,可直接把何時購買的屋子,何時發生漏水,限期請其來處理,並引用民法物之瑕疵的法條,正本給賣方,副本給信義房屋

        2.民法第365條第二項故意不告知瑕疵者,是指前項六個月內的期間不適用,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瑕疵是對方故意不告知者,就不受發現後六個月的限制,但仍受到交付起5年的限制。

101-06-26 20:34
回覆 劉韋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 (恕刪)

謝謝劉律師的解答^^ 還有個問題想問律師 當初賣方的資料"連絡地跟戶籍地"是我目前買的這間房子地址...那現在我要寄存證信函給他的話.不知道他目前的所在地.那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

太善良 101-06-17 00:50

律師您好:

我的先生於兩年前跟社區內的住戶有傷害糾紛,該名住戶酒後鬧事與我先生發生扭打,事後該名住戶(X先生),驗傷,並聲稱要告死我先生。於是雙方進了警局,警察對我先生進行酒測酒測值為0!但換成要對X先生酒測時,他閃躲後聲稱不要提告了!大家都是好鄰居。於是我們也是認為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就各自回家。並沒有對他進行酒測,而當天值勤的員警居然也沒有記錄此事。

     沒隔多久,我們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X先生申請調解,並且否認有喝酒打人,要求我方單方面賠償及認錯。我方不服,X先生自稱法律知識良好,法院很熟。要告到我先生失業。

於是沒多久,我們收到法院的刑事開庭通知,當天,偵查庭上檢察官認為X先生有喝酒就是不對,X先生自知理虧,同意與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和解

X先生說他住在此社區多年,希望我們可以張貼道歉啟事於社區內,給他留個面子,敘訴他是多麼寬宏大量,互生傷害事件就不在追究,息事寧人!而他願意私下向我們道歉。

當日下午,我們就在社區大廳互簽撤告書,當我先生詢問為何沒有和解書?X先生稱:都已經撤告了,又都是鄰居,怎可能再告你呢?不會再告了。

就這樣,過了兩年,期間沒有任何交集的兩年。

法律追溯期到期前的兩天,我們收到X先生對我們提出傷害損害賠償告訴。要求我方賠償20於萬。且,他還故意不去繳交裁判費用,確保等我們收到法院公文時已經拖過可以互告的法律時效

現在,我們單方面被告,卻無計可施,於是就於社區大會時,上台說出X先生玩弄的雙面手段。

所以,他又再告我們民事毀謗求償16萬,(他不敢告刑事,他非常熟獨法條)。

他現在言:1.道歉啟事(當然是打人的人才會跟他道歉,他又沒打人)

              2.刑事撤告,兩年後再告民事,就是他聰明,這樣我們就無法告他。

              3.毀謗他(他聲稱我們在居民面前說我們已經互相和解道歉,為何他還提出告訴!)X先生說~他沒有跟我們和解過,只是雙方同意撤銷刑事告訴,如此而已。所以我們所言不實。有辱他專業形象。

明明就是雙方都有錯,為何我們善良的一方,就要被這種精通法條的人欺負?我們選擇相信,和解

他卻打從一開始就策畫兩年後再繼續告發我們。

事發當時我懷胎9個月,他當著我的面說要讓我先生工作不保,導致我憂心無法入睡,隔日產檢發現羊水已經不見,醫生當日要求我住院,隔日緊急頗腹生產。X先生現在說,有什麼證據證明是他害我早產?我怎可以說是他害的,於是他要告我毀謗

(我有開立早產證明書)

請問律師;我們在法院的調解室有簽下刑事和解同意書,這不就是算和解了ㄇ?我們又不懂法律,怎知道還要附註民事和解

現在被他提告民事傷害損壞求償,就只能摸著鼻子挨打了。

但~他加告的民事毀謗,上面他稱我們完全沒有和解過,這...應該不成立吧?

律師先生?幫幫忙,我遇到這樣的人,心中真的很無奈,高知識份子,懂法律!卻是這樣運用於欺負人。

這位X先生的太太任職於鎮公所調解室秘書一職。

                         謝謝您的幫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在法院的調解室簽下和解同意書即已成立和解,至於和解內容及範圍需視您們的和解同意書而定,對方雖然提告民事傷害損害賠償,但他也必須證明他受有那些損害,有時和解也讓對方有機可趁,民事誹謗的部分,是否能成立尚有疑義,且他所請求的金額也不可能那麼高,您們也不用太牽就於他,以避免對方軟土深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44454 101-06-11 23:37

一年前甲先生在自己的部落格上怒罵乙先生,乙先生看到以後回復反駁

一年以後,乙先生事後覺得不甘心,乙先生揚言對甲先生提出公然侮辱

想請教律師以下幾個小問題

1. 在一年前乙先生就已知道受罵,也回復表態,卻在一年後提出告訴,因告訴乃論時效性為六個月(一年前乙先生就知道自己受罵),這樣會成立嗎?

2.甲先生在部落格上張貼的文章,雖在1年前發表,但並沒有刪除,依然可供會員瀏覽,如甲先生在乙先生提告前刪除,這樣乙先生會超過法律追述期限嗎?還是說不刪除也是超過的?

sam 101-06-08 17:26

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己登記動產,亦同.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則認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不以他人未登記土地為限.

甲見鄰居長期北上不在南部,於是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耕種,此時甲男可以將該地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又乙男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因長期在北部生活,且因繼承故不熟悉土地所處位置,該地有數個所有人未分割,此時甲男在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動產者,民法772於己登記動產,亦同.因此,甲男便可將該地整塊申請登記為所有人?

煩請不吝賜教,謝謝

查爾斯 101-05-24 00:54

律師,您好

最近因房屋淹水問題與管委會產生糾紛,尚祈釋疑,謝謝!

一、事由

位於2樓住家因大樓主幹管堵塞導致排水回堵淹水,因此透過社區內部流程向管委會提出損害賠償,並告知屆時管委會議召開我方將派人參加。

未料主委竟以時效性問題(我方並未要求一定期限內回覆,不知主委所謂時效性理由從何而來!?)為由,不召開臨時會,改以問卷表格交由各管委勾選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名,作為拒絕賠償背書依據。

主委拒絕賠償之理由之一為水管內發現泥砂碎石,卸責為我方家庭去年裝潢工程導致,故拒絕賠償

於是我方向管委會提出清理水管發現之泥沙照片拷貝申請,主委以【檔案為管委會所有,不得用於私人用途】為由拒絕。

經向調解委員會申請上述調解調解不成立。

二、問題請益

1. 主委以問卷方式取代臨時會之召開致我方無法參與會議,也無法取得會議記錄是否合法?我方該如何因應?

2. 主委拒絕檔案之理由,經向公寓管理科人員確認,其表示該檔案屬修繕之照片,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是否為真?如是,除了司法解決一途還有其他途徑可爭取嗎?

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 主委以問卷方式取代臨時會之召開致我方無法參與會議,也無法取得會議記錄是否合法?我方該如何因應?

A:以問卷方式取代臨時會,基本上係屬無效,所以您可以主張該臨時會之決議是無效.

2. 主委拒絕檔案之理由,經向公寓管理科人員確認,其表示該檔案屬修繕之照片,並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之規定,是否為真?如是,除了司法解決一途還有其他途徑可爭取嗎?

A:該修繕照片是否可以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是有爭議,若本件進入訴訟程序,則可以請法官命管委會提出.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綿小羊 101-05-11 13:00

內容有點長~謝謝你們

我媽媽之前被朋友騙去當公司負責人~媽媽的朋友冒名開了一張支票150萬(成立那家公司時~大小章都在他那邊)

在2008年11月中~之後我才發現這一件事~我立即把公司行號及銀行帳戶取消~由於對票據法不懂

以為這樣就沒事了~因為銀行行員也這樣說而且支票本也不是我母親親領的

有去家扶律師詢問~他給我的回答只能等拿到那張支票的人來找~隔年有人寄強制支付來

我又沒有帶我媽媽去異議~因為當時我不常在家~我媽也沒跟我說

最近有討債的兄弟來我們家~我想請問的是強制執行是15年~有的又分五年或2年

我的老闆是跟我說那個已經過了兩年應該是沒效了~真的是這樣嗎~假如債權人又去申請展延

我們會知道嗎(法院還會再寄一份來嗎?假如過了時效他沒去展延~那是不是就沒事了呢?)~因為從頭到尾我媽媽也是受害者~我也沒辦法還那一筆錢~我媽媽從以前到現在也都沒財產(動產動產)假如我希望沒事~是不是要去告我媽媽的朋友呢?(可是現在也找不到他的人)還是我該如何自保呢?小弟是一個普通的正常人~一個月靠著勞力賺三萬多塊的薪水

內容有點長~謝謝你們~也希望可以幫幫我

NELSON 101-05-04 00:48

A欠B一百萬元,以C的房屋抵押權,作為擔保。經過17年後  ,B向A索討一百萬元不成,轉而聲請法院拍賣 C的房屋 。C則主張,抵押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是否有道理?

希望有人幫我解答一下這個案例 
請說明理由(例如根據民法第幾條)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5-04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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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欠B一百萬元的原因如果是借貸契約的話,消滅時效是15年。經過17年後,B的借款返還請求權確實已罹於時效。但若B的借款債權是以C的房屋抵押權擔保,抵押權人B在借款返還請求權罹於時效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抵押權聲請拍賣C的房屋。所以就抵押權部份,依法而論,C的抗辯主張,於法律上並無理由。

(參照民法第125、88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