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及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原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之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之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九、協議說明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 您好:
日前公司因貨款問題聲請支付命令,遭對方提出異議。經法院調解,目前已取得調解筆錄,內容如下:
『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XXX元整,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民國10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想請問:
取得調解筆錄後是否同等於債權憑證?或是需另外申請? 調解筆錄其效力是否有時效性? 如對方一直都無履行調解內容(不論是無法履行或是無意履行),請問公司該如何因應? 因調解時沒有加入期限,是否會讓對方有機會無限期的拖延?是否能夠於取得債權或強制執行時,加入限期給付之條件? 如聲請強制執行但對方公司已解散、倒閉,是否還有機會取回貨款或任何賠償? 如需申請債權憑證 或 強制執行,其聲請流程、所需文件,還請幫忙解惑
以上幾點,還請律師們幫忙回覆,
上述狀況如有不足,也懇請幫忙補充,非常感謝律師們的幫忙,謝謝!



請問偷竊案發至報案時效性多久?賠償金額有合理的數據嗎?若賠償金額過於離譜有方法可以跟對方談嗎?若是初犯無前科刑期會判多久?不用坐牢會有易科罰金的機會嗎?
一、時效性:追訴時效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條的內容作大規模修正,修正前的刑法第八十條是將追訴權的時效期間分成五項:第一項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第二項是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第三項是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第四項是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第五項是拘役或罰金者,一年。這次修法,立法當局將法條內容詳細檢討整理,認為原法條第一項的前文:「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文字中的「不行使」文義並不明確,而案件經過起訴,顯無「不行使」的情形,因此將這段前文中的「不行使」三字,修正為「末起訴」。追訴權消滅的要件,既經修正為未起訴,則案件在偵查中除了具有法定的事由可以停止以外,時效並不停止進行,如果時效期間過短,有礙犯罪的偵查,造成寬縱犯罪的結果。所以也將時效消滅的期間,按法定刑的輕重,酌量予以提高,第一項的期間修正為三十年;第二項修正為二十年;第三項修正為十年;第四項與第五項合併修正,規定為五年。新法施行後,想利用時效消滅制度逃避刑責的人,要忍受的心身煎熬期間,都大幅延長了!
二、金額是以受竊之物品當時之價值為計。
三、一般是判決六個月以下,可以易科罰金。

一、買屋不宜簽鉅額本票, 常見買方發現所買之 屋不滿意而本票已簽出,仲介將鉅額本票交賣方而賣方主張買方要付這筆錢的。
二、如有部分清償要一手換票才能給錢。
三、本票時效只有三年,三年內要取得執行名義加聲請強制執行(或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
四、本票若以無既判力之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行使權利,則依民法第137條反面解釋,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三年,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若以判決則為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行使權利,則依民法第137條,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五年,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
五、如遭脅迫或詐騙簽發本票,宜搜集證據,因為舉證責任在你,未搜證即下手提告必敗無疑。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
六、印章請妥為保管,萬萬不可將印章交予他人,否則無異插標賣首。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電)潛逃遭通緝的軍火商汪傳浦被控涉及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他年初病逝於英國。汪傳浦被控貪污等罪,台北地檢署今天依法處分不起訴。
汪傳浦涉及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長年潛逃至英國,2月初傳出他病逝的消息。後來,台北地檢署透過法務部取得駐外單位認證他的死亡證明,5月間針對殺人部份,將他不起訴。
至於汪傳浦被控貪污、瀆職部份,台北地檢署今天將他依法不起訴。至於同案被告一名軍火商及一名前海軍人士均潛逃海外,目前仍遭通緝。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9020201-1.aspx
(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六款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此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之規定。
(二)法律小教室:刑事訴訟程序,雖是為了貫徹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所設,惟若偵查結果發現起訴要件有所欠缺(即如本件被告已死亡之情形),則此時檢察官依法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關鍵字廣告淪詐騙集團誘餌!檢調發現,一個名為OurPPC的吸金集團,誆稱取得Google等網站的關鍵字詞彙代理權,可低買高賣給廣告商,獲取最高百分之兩百的利潤,涉藉此招募民眾投資並拉下線,竟有逾兩千四百位民眾上當,遭吸金約二十五億元,但實際上集團在台連公司登記都沒有,檢調昨搜索偵訊集團台灣幹部蔡貽立等九人,漏夜朝詐欺等罪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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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rPPC為了取信被害人,特地架設官網吸引民眾加入會員。翻攝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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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160萬送日本遊
集團涉於去年七月起透過辦說明會等方式招募會員吸金,設定幾種投資方案,從基本的「啟動方案」一千美元(約三萬多元台幣)起跳,到最高階「至尊代表」的五萬美元(約一百六十萬餘元台幣),並強調最快五十天內可獲百分之二十三不等報酬、五個月回本,但需「綁約」兩年才能取回本金,如投資一萬美元,就送ipad mini、五萬美元送日本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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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915/36779130/
吳珮如╱台北報導
台灣社會兩個世界,窮人無立錐之地,冬夜被潑冷水,有錢人則錢淹腳目,找不到獲利之投資管道。數十年來不斷出現違法吸金公司,後人卻無法學得前人教訓,仍有人前仆後繼搶著被坑殺。當律師多年,只能跟大家說「咦~~~~~~要仔意……」。
上例之違法吸金,目前實務上多以觸犯銀行法第125條論斷,但亦不排除初始即為詐欺之犯意而以詐欺罪論斷。需注意的是若以銀行法論斷,被害者之民事求償則不得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起訴,因為此屬國家法益受侵害,本所常見被害人以為被害一定能獲償,自行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敗訴之情形,忽略法律事務需求助法律專家,等到民事法院駁回起訴時,又過了民事侵權行為2年的時效,慘到連勝訴判決都拿不到……所以誠懇建議法律事務還是需求助有經驗的法律專家,一知半解最容易誤事,尤其是訴訟案件隨著每一次開庭,雙方情勢及法院心證都會變動,絕對不是到處尋求免費諮詢就能自己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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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如,有認為若曾約定,則有民法第126條規定短期時效[五年]之適用的判決,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74號判決。亦有法院認定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的時牙就是五年的,摘要:本件聲請人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受未支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惟扶養費用支出係依循一定時間之經過而順次發生義務人之給付義務,性質上相當於定期間繼續性給付,立法上將贍養費與利息、生利、租金併列為分期給付之債權,而民法第1057條所定之贍養費係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為之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最高法院96年度台巨字第1573號判決參照] ,則聲請人就其主張代相對人墊付應分擔之扶養費屬定期給付債權,自應按時收取,本院認有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時效規定之適用,其雖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但其返還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2號。採相同見解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26號裁定。
三、認為應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認定為5年的判決,摘要:聲請人丙○○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相對人返還其所代墊之扶養費用,非屬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自無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而應回歸適用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之一般消滅時效,相對人上述所辯,顯有誤會,尚不足採] 。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4號判決。
四、親屬間就算是沒辦法協議而要以訴訟處理,可以的話還是儘可能的避免刑事訴訟,以民事訴訟打官司即可。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務上幾乎不會用遲滯訴訟來處理
兩造雙方當然都是說對自己有利的
所以沒有任何違法
不當得利是十五年
書狀內容並非公開傳述
不會有誹謗罪的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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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律師s
請問新屋八戶公寓入住三個月發現漏水.八戶均有漏水情形.漏水地方均為二次施工陽台外推較多其次為外牆滲水(建商給的圖面與竣工圖不符交屋漏水後比對發現.當初八戶住戶並無簽立二次施工同意書.預售合約與買賣合約並無記載二次施工事項.預售屋合約圖面也已經是二次施工圖面)
多次與建商溝通修繕無法有效改善(有修跟沒修一樣).感覺建商修繕方式想拖延保固時間及時效.八戶住戶協議各自發存證信函要求委外修繕(此時與建商感情已破裂)第一次協商八戶加上建商老闆.協調無效.建商態度強硬歡迎住戶提告
八戶住戶均為年經夫妻辛苦存錢買房能動用資金有限.暫時無法八戶請律師提告.期間管委會發函給縣政府使管科營建署也都無效.後來主委投訴媒體也上新聞反而讓主委夫婦吃上妨害名譽刑事官司
期間八戶住戶討論決定籌錢請了律師提告請委外營造廠估價整棟修繕68萬.民事損害賠償.物的瑕疵擔保(另外住戶接洽不是很懂)建商知道提告了加上主委投訴媒體情況下建商提反訴八戶住戶妨害名譽求償280萬
開了民事第一庭因建商反訴狀 審判長尚未收到.所以第一庭重點審判長提出鑑定方式由法院指派雙方無意見下結束第一庭
期間主委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也開庭 庭上面對檢察官緊張答辯不是很清楚於結束後一星期檢察官請主委補上答辯狀.時間內補上.最後結果不起訴處份
目前法院指派建築師公會也已經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等於砍掉重練)
請問
(1)建商民事反訴狀會成立嗎?(法院已經收到二庭通知書也有反訴)
(2)目前鑑定出來金額為219萬開二庭會有結論會被砍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鑑定報告,應閱卷後針對鑑定意見加以回覆,針對建商之主張及準備狀、答辯狀,亦須加以攻擊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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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回覆 林律師-禹盛法律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謝謝林律師~
再請教:
1.我們在調解委員會簽立的是類似私人寫下的『約定書』,並非制式化的『調解書(調解筆錄)』,經詢問調解委員表示,測量後仍需再次開調解委員會有結果後,才會將資料送請法院核定(才有強制執行效力),如果對方未再出席第二次調解委員會,等於無法簽立正式的調解書(筆錄),第一次的『約定書』是不是僅有私文書的效力? 僅能透過提起訴訟,才能主張自己的權利?
2.不管鄰人房子是不是會賣掉,我們是否均能對於妨害我們所有權的無權占有人提起訴訟,不受15年的消滅時效限制? (為了貫徹不動產登記之功能,所以已登記不動產之物權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你好: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10號判定書:「按刑事補償聲請人之請求補償時效起算日,應依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規定之時間點進行計算。然聲請人補償支付請求權期間依前開規定計算,其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者,惟其完成日係在刑事補償法第 40 條修正施行日前者,仍得在該條修正施行日後五年內聲請補償,是聲請人原請求權時效雖已完成,不過未超過前開規定之五年期間者,仍得請求補償。」。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刑補字第2號決定書:「法院決定刑事補償聲請人每日補償金額時,應注意其受拘禁之種類、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程度、期間長短、所受財產上損害及精神上痛苦等情狀進行綜合判斷,且聲請必須尚未超過刑事補償法第 13 條規定之二年時效。」。 你的情形已經罹於2年消滅時效,請求不合法,法院不會准許。



一、拋棄繼承是從知悉母親往生時開始三個月內要做。所以如果你很晚很晚才知道她往生了,也是從你知道的時候開始算三個月,不用過於擔心。
二、母親還沒往生不能辦拋棄繼承。這個我十分的確定,常有人問這個問題…律師都查過駁回裁定給當事人看過的。
三、母親還活著的時候,法律上你無義務幫她還錢,除非你自願當連帶保證人或自願的承擔債務、自願的與債權人和解、協議、簽本票支票等。所以不論你要在什麼文件上簽名都要先看過文件內容再做決定。
四、母親如果往生了,就算你沒有拋棄繼承,也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這個叫強制限定繼承,所以如果你母親只有一堆欠債而沒有財產,你也不用太擔心。只是如果收到法院公文的話不要不處理,法律上有辦法答辯你不答辯的話是很危險的。
五、親人的話可以一起吃飯就要珍惜,你媽應該愛你的,你再仔細想想。
六、法律上除非你被收養了,不然母女關係是因為分娩之事實產生的,簡單的說是因為你媽生了你所以她就是你媽,除非因為收養,因為法律的規定母女關係才會斷掉,不然她永遠是你媽…
七、要對你爸好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以您收受訴願決定書之日開始起算,當然,若提起行政訴訟,也要以法院收受到該文書來算最末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