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我想要請問一下關於公然侮辱罪以及告訴的問題。。
首先先告訴你事發經過原委。。
本人從事的公司是釣蝦場大夜班櫃檯。。當事人是我在公司的幹部。。
但是公司的幹部採取輪班制。。
一個月早班(中午12點-晚上10點)。。
一個月晚班(晚上10點-隔天早上8點)。。
起因是當事人向我詢問上班時某事為什麼沒有做or為什麼這麼做。。
只要我回應他。。他就會大聲吼我。。
為什麼找理由。。我是白痴嗎?!我是在"靠北(台語)"嗎?
當下我被罵我都沒有回應。。任由他罵。。
有時候他是大聲吼我。。曾經有吼到在釣蝦的客人也有聽見。。
有時候他罵的時候。。也是有其他同事在場。。可是音量可能就沒有大聲到讓客人也聽見。。
那我想請問幾點:
1.公司釣蝦場是否屬於公共場合?是否有達成公然侮辱的要件?
2.他是在詢問我關於"公司公事"。。我回答他。。不論滿不滿意。。
他這樣罵是否有達成公然侮辱的要件?
3.那如果他"不是在詢問我公事"。。而是我幫同事買東西。。把同事給我的$放在公司桌墊下忘記拿走。。
臨走之前(我已在公司外停車場)他把我叫進來罵。。當時還有交接班的公司同事。。當然也有客人。。
可是不確定音量是否大到客人有聽到。。是否有達成公然侮辱的要件?
3.看到貴網站公然侮辱相關新聞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b09.html
罵人"哭夭"不算公然侮辱。。那請問罵【你是在"靠北(台)"嗎?】算公然傷辱嗎?
那請問罵【不然你是在"靠(台)"嗎】算公然侮辱嗎?
4.看到貴網站公然侮辱解析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a07.html
4-1刑法第309條提供的提告方法3種請問有什麼差別嗎?
需要準備的證據&證人&訴狀等等有什麼差別嗎?
4-4需要證人證明情狀公然。。這是一定必備的要件嗎?
錄音也可以當作正面、可成立的呈堂證供嗎?
如果我只有錄音。。而沒有證人願意出面幫我作證。。
是否就無法提告?還是提告可能就不見得成立?
還是提告可能就無法成功?
還是可以有什麼方法可以證人不用直接出面作證也可以當證人的方法嗎?
因為可能也許要證人不想淌渾水、不願意直接出面作證= =
4-6按鈴申告只須證據。。不需要訴狀。。是指錄音等相關證據嗎?
還是包含證人也算是證據?
5.目前為止對於他的謾罵我都沒有回應。。
那如果我覺得我已經無法忍受。。因此而回應他的謾罵。。
是否還可以對他提告公然侮辱?是否要看我對他的回應來判斷?
當他罵我【你是在"靠北(台)"嗎?】。。
如果我回他【我家的人都好好的不用。。你留著自己用】
沒有跟他一樣謾罵相關語句。。那這樣回應他可以嗎?
這樣我是否也會因此也可以被反告?
這樣是否還可以對他提告公然侮辱?
6.公然侮辱是刑事告訴乃論。。必須提告才可以成立。。
那請問民事部份我也可以提告嗎?
民事部份也是屬於告訴乃論嗎?
刑事&民事可以同時提告嗎?
請問刑事&民事有什麼差別?
7.因為當事人是公司幹部。。我是被他管理的員工。。
而且當事人在公司算是老闆相當看重的人。。
請問如果我真的要對他提起告訴的話。。
是否有什麼措拖or我可以申請什麼來保護我的人身安全&工作?!
如果沒有的話。。是否會建議我不要提告?
8.我的戶籍地&居住地&工作地都不在同地區。。
請問如果我提告是要洽詢戶籍地or居住地or工作地比較好?
工作地轄區員警因為認識老闆。。也認識當事人。。
擔心可能會因此而有所偏頗。。所以才有此提問。。
不好意思提問相當多且繁雜。。但是這是我相關提問。。
希望可以當作我是否提告的建議才如此麻煩您。。
請您見諒!!


事情是這樣的
兩個月在網路上向賣方買了一個車燈
在下標後 對方只留一個信箱 連匯款帳號等等都沒有
於是我向他詢問帳號 這是他唯一一次回應我訊息
我通知他匯款之後 隔了幾天他都沒有回應我 我也沒收到東西
因為當時真的很急著要這個車燈 於是我先向該拍賣平台反應說可能是詐欺
又等了幾天 不太信任網站辦事的效率 於是我決定提告...
而讓我提告最關鍵的促成點是 中間他不回應我訊息 還把我封鎖了 無法在向他發出任何訊息
提告之後 警察效率很快 立刻就連絡上的對方 而對方竟然拿著寄出收據給警察看..
而且奇妙的是寄出日期竟然是警察連絡上他的那天...
不過詐欺非告訴乃論 我也不能撤告 當初是真的急過頭才萌生提告的念頭又加上他封鎖我
目前的情況是 東西我收到了...不過我下個禮拜就要去開庭
請問我這樣要賠償他什麼嗎 還是會被反告誣告...
現在我真的挺緊張的...


證據:
1.工作網頁紀錄,一個完整紀錄上下班時間,但是紀錄內容多為私人瀏覽;另一個瀏覽器沒有完整上下班紀錄,但內容都是工作所需。還有部分上班工作內容的錄製。(影片檔)
2.離職單(有明確寫明是常態加班不給加班費).假單.人事表.商業秘密合約(包括三年內不得到相關行業任職)
3.與老闆娘的對話紀錄,資方有明確的表示不會給予加班費。
4.薪資單
5.人力銀行上所填應徵項目
事件概述:
因常態加班又沒有加班費,所以未滿三個月的情況下離職。勞基法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我是在當天才告知。我應徵的是行政人員,做的內容是包裝出貨跟後台管控。
問題:
2.關於恐嚇的部分,老闆娘是在我告知離職得當天說我必須把事情做完才下班,他說的該做的事情是原本一個禮拜的部分(我是禮拜四離職),且該禮拜已經因為公司延遲出貨的事情導致工作無法負荷,都工作12小時。 恐嚇是告訴乃論罪嗎?意思是如果我覺得他恐嚇我是必須要聘請律師跟他打官司嗎?
3.由於證據只限於網頁紀錄,很多時候出貨晚下班並沒有網頁記錄。但我們那棟是商辦大樓,是否可請大樓調閱監視器釐清上下班時間?並且求償更高的金額?
4.我在該公司約一個月多快兩個月,中間之所以沒有提起訴訟是因為缺錢跟老闆承諾會在增加人手。但其實沒有。目前"想"寄存證信函的部分,不曉得是否還有法律效益?
5.請假的部分,由於老闆娘自己知道加班不給加班費不合理,所以請假之前並沒有扣我薪水。它在我離職的當月一次扣完,這樣不合理,但是否有法律條文可佐證?(並且要求我將生理假改為事假。)
6.商業秘密條約,勞基法保障兩年內不得到其他公司任職,但因為我的工作是行政。商業秘密雖主要是在"傷害到公司利益的情況下"才產生效用。但我這次與公司申請調解,如讓他們蒙受了利益損失的情況下(如公司需賠償我的金額以及商譽因此受損),而要求我賠償的情況下,是否有成立的可能性?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的問題有點籠統,
也許是你認知的問題,不能因為不同意醫師的認定就主張醫師偽造 ... (恕刪)
這跟認知問題無關喔..是他所寫的跟實際狀況不同。

昨天收到著作權法案 通知書
打了電話去問,警察只說有分享影片
問是什麼影片會侵權,他卻說偵察不公開
叫我直接到案說明...@@"
我想可能是半年前在論壇上
曾經分享過電影
分享的時候也有寫上免責聲明
且影片載點好像有些不見了
只是文章刪不掉還在...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免責聲明是不是沒有用?
2. 如果警察搜證當下,影片載點已刪除,只有文章註明下載網址(無效網址)
這樣罪行也成立嗎?
3. 這種案件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我這樣要面臨什麼罰責?
4. 如果分享的影片有設密碼並沒有公開,這樣也侵權嗎?
5. 我沒有任何企圖或利益,只是單純跟著網友分享,
可不可以不關不罰錢?用其它處罰方法代替的機率高嗎?
因為我還有很多負債都快還不出來了,不可能還有錢付罰緩...
我該怎麼辦才能把刑責降到最低......
如果是代理商要求天文數字我真的付不出來會怎麼樣?
請幫幫我....真的不知道這怎麼辦了....


事實經過:
我朋友在六月底晚上約十一點左右,在路上發現散落地上的鈔票,
約撿到一萬元左右,在現場等了半個小時後,
未見失主返回,想說時間很晚就先回家了..
事後未拿到警察局報案,大概在七月二十號左右,接獲警察電話,
失主已經提告..
其實也不是不還,不然當時怎會在路口監視器下等了半小時.
錢也都放在另一個包包未動..
她以為監視器有拍到她 找得到人 就不急著拿回去
結果放著就忘了 她不知道會那麼嚴重 大家都念過她了 只想快點結束這事
(知道事情的人都忘了那筆錢的存在 以為她拿去了)
警察是希望私下和解,昨天打給失主,她一提要精神賠償,
我朋友就掛電話了...
問題:
2.如果沒有和她和解,會影響判決嗎?會一直跑法院嗎?
3.法條上是寫罰金五百,折合新台幣是一千五百嗎?
這樣是不是就會留案底? 不和解的話就多就是被罰一千五嗎?
4.爬文有看到無因管理,有點不懂此意思,能適用嗎?效果是什麼?



因為A男在我跟他圈內的朋友裡算是人緣吃開的,所以大部分的自己人都較挺他,其他少數在場的人保持中立或不願插手此事。而我之後以不驚動對方為前提的考慮下,也疑慮他們又仗勢人多會出爾反爾,而以和解切結書低調處理,引對方簽定犯罪相關事實;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B男)茲因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凌晨與(我)發生肢體衝突,經事後協調,本人決定以新台幣五仟元作為和解金額和(我)達成和解,並有現場證人(A男)佐證和解金額確之無誤並見證和解事實。
本人並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B男)收取(我)和解金等同完全達成和解共識。
二.爾後如有反悔或異議等不法情事,除退還所收之全數和解金外,也願承受刑事民事行政相關責任。【這條在第二次談判當天,因他們懼怕,要我把他勾銷掉了】
三.本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由(我)收執,影本各由(A、B男)個收執。
以上切結確實無訛,空口無憑,特立此據為證,避免日後誤會與糾紛。
切結書內容以上。其他資料欄部分身份證字號等,他們不敢簽,但是我有留下他們的指印蓋章,皆蓋在有書名到的欄位內。他們心裡咬定事情拖延對我越不利而一直以低姿態為難我,口頭要求我將切結書一些可證明犯罪的相關字眼給塗改掉(正本),B男還說那天他帶去的打手都是講究信用的兄弟人,說我既然答應以五千元和解也要做到才對。
我聽了這句話後,顧慮工作地點與住家被他們掌握,所以也做了修改動作(如以上切結書內容)。可是事隔一年多,我覺得A男當初仗勢人多將自己黑的硬說成白的, 而後以調解為名,實以藉著B男來恐嚇我,又以低姿態的迂迴方式來脅迫我,讓我造成有一陣子睡不好,甚至連我們圈內的朋友都對我疏遠且指指點點,感受冤屈不平衡。
我知道妨害自由和恐嚇取財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有20年;
請問這樣以上恐嚇取財的舉證還可以成為上訴要件嗎?
雖然尚有當天的人證,但要當天在場又能又肯做證的人幾乎沒有人想多事。
所以希望盡量能賜教我除了人證以外的其他舉證線索。
如果我要以切結書作為籌碼再找A男出來談,主張討回被勒索的五千元外,更要求償民事損失等,還須附加何種暗脅要素較好?
至於民事傷害部分,我那時沒有去驗傷。我現在只想討回當初被勒索的和解金,也要讓對方知道私下主觀處理事情的代價。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忙回答,我會再繼續補充內容的細節缺空。

一年六個月前,A男細故與我爭執未果,後來他夥同我和他圈內的朋友和他外面的朋友趁我工作時在店外堵我下班,圈內的朋友以調解為名,半請半勸要我和 A男談判;暗示在擔保A男請來的打手或其他人不會干擾過程。雖然警察後來有來,可是因為當下對方也沒對我怎樣,警方沒有對他們有任何約束動作,其他打手也 早就在巡邏車到達以前鳥獸散了,警察只有留下我跟A男的聯絡資料後就離開了。之後我在被牽制與朋友勸請的情形下赴行他處談判了。談判過程,對方仗著人勢, 將我立場扳為不利,而中間曾包括A男在內的四個人動手傷過我,後來A男找來的打手B男,脅迫我以五千元和解,且當下還有一群打手圍著我,A男則是在旁幫B 男幫腔,但B男並沒說「否則怎麼樣」的話。我基於降低當下損傷,口頭答應了。
因為A男在我跟他圈內的朋友裡算是人緣吃開的,所以大部分的自己人都較挺他,其他少數在場的人保持中立或不願插手此事。而我之後以不驚動對方為前提的考慮下,也疑慮他們又仗勢人多會出爾反爾,而以和解切結書低調處理,引對方簽定犯罪相關事實;切結書內容如下
本人(B男)茲因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凌晨與(我)發生肢體衝突,經事後協調,本人決定以新台幣五仟元作為和解金額和(我)達成和解,並有現場證人(A男)佐證和解金額確之無誤並見證和解事實。
本人並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B男)收取(我)和解金等同完全達成和解共識。
二.爾後如有反悔或異議等不法情事,除退還所收之全數和解金外,也願承受刑事民事行政相關責任。【這條在第二次談判當天,因他們懼怕,要我把他勾銷掉了】
三.本切結書正本一份,影本兩份,正本由(我)收執,影本各由(A、B男)個收執。
以上切結確實無訛,空口無憑,特立此據為證,避免日後誤會與糾紛。
切結書內容以上。其他資料欄部分身份證字號等,他們不敢簽,但是我有留下他們的指印蓋章,皆蓋在有書名到的欄位內。他們心裡咬定事情拖延對我越不利而一直以低姿態為難我,口頭要求我將切結書一些可證明犯罪的相關字眼給塗改掉(正本),B男還補說那天他帶去的打手都是講究信用的兄弟人,說我既然答應以五千元和解也要做到才對。
我 聽了這句話後,顧慮工作地點與住家被他們掌握,所以也做了修改動作(如以上切結書內容)。可是事隔一年多,我覺得A男當初仗勢人多將自己黑的硬說成白的, 而後以調解為名,實以藉著B男來恐嚇我,又以低姿態的迂迴方式來脅迫我,讓我造成有幾天睡不好,甚至連我們圈內的朋友都對我疏遠且指指點點,深受冤屈不平 衡。
我知道妨害自由和恐嚇取財是非告訴乃論,追訴期有20年;
請問這樣以上恐嚇取財的舉證還可以成為上訴要件嗎?
雖然尚有當天的人證,但要當天在場又能又肯做證的人幾乎沒有人想多事。
所以希望盡量能賜教我除了人證以外的其他舉證線索。
如果我要以切結書作為籌碼再找A男出來談,主張討回被勒索的五千元外,更要求償民事損失等,還須附加何種暗脅要素較好?
至於民事傷害部分,我那時沒有去驗傷。我現在只想討回當初被勒索的和解金,也要讓對方知道私下主觀處理事情的代價。
真有前輩能幫忙,我會再繼續補充內容的細節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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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去警察局做了筆錄,事由是我在大陸淘寶網購買之後又在露天販售迪士尼標示為”正版”光碟16片一套,裡面有18部迪士尼電影 500集經典動畫。
(包含白雪公主、小鹿班比、灰姑娘(仙履奇緣)、高飛狗運動生涯、小姐與流浪漢、米奇的動畫生涯、石中劍、木偶奇遇記、小飛俠、睡美人、三劍客、致侯吾友、悠情伴我心、南方之歌、貓和老鼠全集、醜小鴨、唐老鴨和他的朋友、布魯托全集、小飛象、愛麗斯夢遊仙境、三隻小豬、旋律時光、諾亞方舟、伊老師與小蟾蜍大歷險、幻想曲、小小印弟安、音樂王國、為我譜上樂章、可愛的小兔子。)
看了很不喜歡,因為很多都是黑白片,有50年以上的歷史了,所以在網路上轉賣並標示為正版光碟,兩天後迪士尼的代理人偽裝買方買下之後指控我販賣盜版光碟,我花了365含運費在大陸淘寶買的,以300塊另加運費65元在露天賣出,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問:1. 我這是非告訴乃論罪,所以我就算和解,也有前科了,我需要主動跟他們和解嗎?實在很不想讓他們坑一大筆錢。
2. 我如果直接讓法院判,需要出庭幾次?我是希望小案件可以出庭一次就解決。
3. 沒有委任律師的話對我有利嗎?我不知道法官會不會因為我沒請律師或沒和解就重判,結果罰更多錢,還不如和解?
4. 和解不成檢察官通常會起訴嗎?還是說會考量我只賣一套二手的,也非專業買家,判情節輕微不起訴的可能性高嗎?
5. 法官判罰金的話會用16片光碟去計算出巨額款項嗎?還是就單一事件稍微罰一下意思一下就好?
6. 我到底要不要爭取和解?還是就讓法官判,以我的案例法官大概會判賠多少少錢呢?
第一次步入警局做筆錄,我現在真的很無助,覺得人性好黑暗,希望有人可以以客觀事實來幫我解答問題。


律師你好:
我先說明一下情況:
A方為未成年人. 在8591中, 善意購得B方之帳號與雅虎信箱.
A方有付價金(出自他的零用錢), B方則把帳密皆交給A方.
不久, A方發覺B方又擅自取回其帳號, 並且還更改密碼, 使他無法使用.
同時間, 其他人也被B方騙取財物.
A方為了防止有其他人再被B方被騙, 在巴哈姆特公佈與B方交易的信件.
內容有B方的個資, 諸如: 真實姓名, 聯絡方式.
其後, B方發覺其資料被公開, 怒而要以個資法41條去控告A方.
B方稱他的帳號已被盜, 說和A方交易的是盜帳者不是B方, A方有收取贓物之嫌.
B方另外還有出示報案三聯單, 引用的是妨害秘密.
目前A方已將個資部份全刪除, 而B方自己有公佈其姓名與聯絡方式.
A方有提出證據: A方交易時, 有用B方所留的8591的手機過話過.
一般而言, 盜帳者會使用另外的8591帳號交易, 不可能會得知B方的8591帳號.
即不可能發生這種盜帳者還用B的8591帳號, 去賣B的帳號.
甚至還能用8591所提供的手機號碼跟A方聯絡.
所以A方懷疑B方根本是先賣後盜回帳號.
結果B方也稱有那隻電話無誤, 但是是"親友"電話.
A方因此懷疑B方根本是自導自演.
盜帳者總不可能連手機一起盜吧.
我想問的是:
1.A方這樣散撥B方的個資, 情節會嚴重到要關個5年嗎??
而B方還要求A方賠償他上百萬的損失.
這有可能成立嗎?
2.A方應該可以引用民法801 948 主張善意取得B方的帳號所有權.
而再加上949 950, B方必需付出A方當初付出的對價, 才能取回其帳號所有權.
但B方沒有付錢, 現在還一直使用所有權屬於A方的B帳號.
這樣會不會構成侵占他人財物? 可以引用侵占罪嗎(刑法335)?
這條好像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親屬間似乎才是告訴乃論)
而公訴罪應該不用請律師吧.
3.A方懷疑B方是先賣後盜的嬚犯, 我好奇差別在那裡.
若B方真如他所言, 是先被盜, 再自己取回, 這有適用侵占罪, 還是用其他罪?
若B方是先賣後盜, 是適用侵占罪, 或其他罪.
而這舉證責任是A方要舉證, 或B方舉證?
4.我想問一下, A方若是能用侵占罪或他罪名提告B方, 可以另外併求民事賠償嗎?

我於101年2月底取得假扣押強制執行名義, 101年3月2日我提起民事訴訟,同一天法院發出扣押存款命令,被告收到後,在101年3月4日,5日接連兩天領光存款,101年4月9日法院發出扣押薪資命令,101年4月17日被告公司寄陳報狀給法院說被告已離職,我什麼都沒扣到,於是對被告和被告的老闆提告毀損債權,後來老闆答應我要幫我扣薪,我對老闆撤告,地檢署認為我對老闆撤告效力及於被告隱匿薪資部分,所以被告隱匿薪資不起訴,只有起訴處分存款部分.
我和被告的民事訴訟,一審我部分勝訴,但兩造都不服上訴,二審預定102年5月底宣判.
我和被告還有別件民事訴訟,那件金額較少,後來102年4月8日我收到那件的債權憑證,我知道她騎機車上下班,我想拍賣機車,所以102年4月12日我去監理所申請被告車籍資料,但監理所告訴我她在101年4月20日已經把機車過戶給別人了,但她這一年還是每天騎那輛機車,還騎到法院來開庭,是假過戶!
律師說被告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以前之期間處分財產就是毀損債權,跟我有沒有直接把機車列為執行標的沒有關係。所以我這個月拍到她騎車的畫面後,在102年5月21日提起刑事毀損債權告訴,但102年5月28日今天卻在地檢署的網站看到偵查結果是不起訴!
(1)被告是在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機車過戶. (2)強制執行程序還未終結. (3)監理所和警察局都說被告是101年4月19日以前的車主. (4)我102年4月12日知道她過戶機車,102年5月21日提告,符合告訴乃論期限 (5)我看過刑事判例有處分債權人未及查獲的財產被判有罪. 為何檢察官不開庭,才收狀一個禮拜就做出不起訴處分呢?





郭同學您好:
1. 刑事上: 如果發生性關係的時點都是在對方已經滿十六歲的情況下,可以不用擔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但必須注意會不會被對方反咬一口, 以發生性行為並非合意, 控告你強制性交罪。此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提告後無法撤回,應先予預防。
2. 民事上:對方未滿二十歲,必須小心其父母親可能以遭受性侵害為由對您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 請不吝致電0973162871, 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亦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每週二晚上免費法律諮詢歡迎預約)。
戴律師敬上
若您覺得上面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


1.誣告罪不是告訴乃論之罪。
2.誣告罪要成立並不容易,最主要的困難點在於誣告罪之構成必須提告人所指訴之內容要出於虛構才行。如果只是誤會,致告訴他人犯罪,雖然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無罪確定,告訴人未必成立誣告罪。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只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例)
3.因此,一般而言,除非誣告之情事非常嚴重而明顯,否則檢察官未必會逕行偵辦,此時則必須由被誣告之人提起告訴促請調查才可能會發動偵查程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進口美國C牌產品, 經過正式報關, 但於網路上販售時使用美國官網照片, 此品牌有台灣代理商, 但沒有在台灣註冊商標, 使用美國照片是否會侵犯著作權法呢?
代理商聲稱他們是唯一授權販售的商家, 禁止任何其他人販售此品牌產品. 要求我下架. 後來, 我自行拍攝照片, 但有拍攝到商品的LOGO, 這樣會侵犯代理商的權益嗎? 我販售的是原廠真品.
目前此品牌還沒有在台灣註冊商標, 但若註冊後, 是不是即使真品也不能進口販售了呢? 註冊後, 商標所有權人會屬於美國總公司還是台灣代理商呢? 如果可以販售, 照片是否可以拍到商品LOGO呢? 網路販售的標題是否可以帶入品牌英文名稱呢?
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告訴乃論, 若我執意使用美國官網照片, 是否需由美國原廠才能提起告訴, 還是授權台灣的代理商也可提出?




我在臉書上有一個購物社團專賣女裝(不是防冒品喔= =),前幾天莫名被臉書封鎖帳號,導致帳號無法做登入,有客人匯款完後要通知我,以為是我詐騙集團封鎖了他,結果跑去報警…
我在他報警後有使用另一個帳號通知他說帳號莫名被封鎖,所以換個帳號為他服務(在告知他的當下完全不知道他有匯錢給我,也不知道他已經報警)。他隔幾個小時後看到訊息,回覆我說他已經報案了,警察說這很明顯是在詐騙,所以就以詐欺案開報案三聯單了,該怎麼辦?我當下不以為意的請他隔天早上去幫我銷案,他也知道是烏龍一場,也答應一定會去幫我銷案。
到了隔天中午,我發現我的帳戶不能使用,打電話去國泰銀行問才發現我的帳號被列為警示帳戶了,國泰行員表示,要盡快處理,不然一個月後帳戶就會被註銷。
我馬上跟那位客人聯絡,請他快點幫我處理,他也馬上打電話找承辦員警…結果一直找不到人,說會回電也都沒有,直到第三天晚上十點左右承辦員警才回電說無法銷案…因為那客人說得不是很清楚,所以我直接打電話去警局問,我有很清楚的表明這只是一場誤會(那位客人也一直強調說只是誤會),但警察說因為是"告訴乃論"所以無法銷案,現在能做的,就是趕快到附近的派出所做筆錄,等做好的筆錄傳到他那邊後,他才有辦法移送地檢署,然後要等開庭完,案件結束後,法院發文給銀行,才有辦法取消凍結的部份…
以上是事情發生的經過,我有幾個問是想請求專業的律師們為我解答
問題一:我國泰被列為警示帳戶,那玉山銀行的信用卡還可以繼續使用嗎?
問題二:一定要等開庭案件才有辦法結束嗎?
問題三:我有上網看了一下類似案件,有人說要先跟對方到刑事組寫和解書,然後可以已和解結案?不用開庭?
問題四:也是一樣看到類似案件說可以跟對方和解,然後請警察先開立解除警示帳戶公文給銀行,先解除凍結?(但是案件還是持續進行中)
問題五:如果時間超過一個月,帳戶被註銷了,那存在銀行裡的錢還拿得回來嗎?
跪求詳細解答…謝謝各位
另想知道~因為臉書未事先通知就封鎖帳號,導致我被誤控詐欺。關於這點是否有相關法律條文可以向臉書提告求償??(雖然知道小蝦米對抗不了大鯨魚,更何況對方是美國的大企業,但就是嚥不下這口氣…)

事件經過如下
16歲A女(實歲界於16~17)與22歲B男為情侶 雙方家長皆知對方
有天
A女說跟家人吵架 找B男
並住在B男家一個禮拜
A女並沒有說住在B男家並且期間沒有跟家人有過通聯
於是A女家人報A女失蹤
之後
A女半夜騎B男車被警察抓到
並帶往警察局寫筆錄
於是 警察此時說 :「女方家長隨時可以告B男」
請問
2.如果是 略誘罪或和誘罪 是否為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3.如果為非告訴乃論 那不是會直接交由檢察機關辦理嗎???
5.目前是還沒有人通知上法庭 如果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會因此被發見要上法院開刑事庭嗎??
6.如果要寫調解書 (賠償) 內容要寫甚麼比較可以保障以後不再被侵害??(再一次被索賠)
PS.第六個問題因涉及其他賠償 所以拜託請回答我第六個問題



最近因為要被對方提告(告訴乃論),但是發現對方的證詞和筆錄內容,均有誇大捏造,與事實大不相符,同時,對方一直在我工作場所附近放話渲染不實的傳聞,已經對我工作的專業與形象,跟個人的精神壓力造成很大的影響,想請問熟識法律的朋友,不知道對方如此的行為,我是否可以提出誣告、毀謗、破壞個人名譽,並且要求精神賠償呢?如果可以,勝訴的機率會有多大呢?
本來是想與對方和平解決,也有誠意來面對應付的責任,絕不會想逃避,可是,對方刻意渲染誇大的言論跟控訴,以及經常散佈不時的事實與傳言,已經造成我很大的困擾與壓力,因此希望能在法律上獲得公平的判決之外,也能夠維護自己的生存空間和權益,因此希望各位朋友能幫忙解答,並不吝提供建議,謝謝各位的幫忙。

回覆 小周 的發言內容: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
如果您在高雄,倘需進一步討論,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我弟弟(24歲)將存摺、卡片及密碼(放在提款卡袋)放在機車車廂被偷,散仙的他東西不見了也不以為意….
想說帳戶裡面沒有錢沒關係,數個月後接到警察局的來電,帳戶被犯罪集團拿當人頭帳戶,全部帳戶都被凍結。也因此面試上的工作,因此告吹了。因為無法提供帳戶資料...
目前被當成詐欺幫助犯(弟弟是被告),目前開過偵查庭訊問
3/6收到了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一個被害人被詐騙了3筆各近3萬元的金額。法官不採信我弟弟的說詞,認為有違常理…(我也覺得我弟弟很離譜、很扯,因為密碼是我媽怕忘記抄在小紙條上塞在提款卡的袋子裡的...但這是事實,雖然正常人都不信…)
(文有)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個案件是否可以再作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例:法律基礎應以無罪論,雖有被告說詞有違常理,但法官沒有證劇可以證明我弟弟幫助犯罪集團,這樣可以判刑嗎?)
另外,因為這個案件有一個被害人,被害人若再提民事訴訟,我弟弟會再被判刑或罰鍰嗎?若真的判決有罪,是不是就會有前科記錄了??
在此先感謝律師們的解惑,對於我們這些沒錢的小老百姓,真是很大的幫助呀!

1.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不開庭,直接判決有罪、科刑。
2.本案依您所述要爭取無罪空間很小,刑事有罪確定後,民事部分對方一定會再請求賠償,但刑事有罪的話,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負責之規定,要法院判決免賠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3.建議可以考慮和被害人洽談和解賠償、並請被害人向法院表明不再追究(幫助詐欺是非告訴乃論,無法撤告),趕緊向法院陳報,以爭取緩刑,否則罰金少則幾萬元跑不掉,另外對方還是會來求償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我今年19歲
2/14因為要開車,把車子還給舊公司老闆,不小心弄壞家裡的公司的門檻。最後打電話跟父母親講,後來父母親就辱罵我,又叫我修理好門檻,後來我去買了修門檻的材料修理,我就乖乖地修理,但我在修理的過程父母親一直在旁邊入辱罵我,最後父母親還是請別人來修。
到最後我爸就把我的衣服通通丟出來叫我走。
之後我就走了! 我就去我女朋友家住,之後家人就傳簡訊叫我把家裡的東西搬出去,然後把家裡的鑰匙拿回去,還說我們家不可人接納你這種爛人。
還有我父母親又把我的手機停機,害我不能用。
我在我女朋友家住了幾天,家人就叫我在我女朋友家住幾天就好了,之後就要回家,當這件事沒發生。(媽媽講的)
這怎麼可能,你說那麼好聽,是爸爸趕我出來的,現在說那麼好聽,回去一定會被打死的。(我想的)
2/21開學後沒幾天媽媽來學校找我,因為我知道我媽媽來找我,我叫我同學把我的摩托車牽去藏,之後我從便利商店出來時,我媽媽看到我就在公共場合閃我一巴掌,之後還叫我回家,我就回她我不要。(因為我知道回家會被打,還有在家裡會沒地位)
平靜了!(我想我家人終於放棄了)
沒想到!!!
3/5學校的教官跟我說,我父母親已經要準備要告我女朋友(我父母親不喜歡我女朋友,一直認為是他帶壞我,因為之前翹家兩次過,因為家人反對我們再一起),我父母親要告的刑法第兩百四十條 (和誘罪) 【告訴乃論】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官叫我回家,跟家人談談。(我不想害到我女朋友)
可是我是自己想住我女朋友家,又不是她誘拐我的,這樣我父母告的成嗎?(我不想回到那個不開心的家)
還有什麼辦法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