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婆婆的身體較不好,前陣子有尿道感染住院,醫師說她是二級失智,所以他的女兒要做兒子的擔起照顧的
責任,原說好將婆婆送至安養院,由2位兒子共同負擔安養費。
但三媳婦覺得負擔太大,先生
薪資是$43000,媳婦
薪資是$22000,但因先生在外地生活,所以需要扣除他本身的
生活費,每月固定給老婆的
生活費是$29000,但不包括他的加油費,與每星期五回家時所產生的伙食費皆由這些錢支出,每月加油費約$3000左右,所以實際給老婆的剩2萬出頭,因還有1個小孩在外地讀大學,每月給他的
生活費是$8000,若遇到要繳什麼證照
費用更是超出這個錢,1個小孩讀市區高中,每月也要交通費,2個兒子都尚無
工作,夫婦倆需負擔這些
費用,幾乎所剩無幾,如果遇到要繳什麼
費用的話更是只能用分期,所以向婆婆的女兒提出女兒也有義務負擔
撫養責任,但遭拒絕,拒絕理由為:之前婆婆都是由她接去照顧而且他也沒分到房產,憑什麼還要她付出,而三兒子在幾年前有分到一間會
漏水的房產,應該負起
撫養的
責任,三媳婦一氣之下將婆婆從安養院載回家奉養約一個半月,也帶他去做檢查,醫師說:她還不至於有失智,只有一點
腦部退化,應婆婆長期有服用糖尿病藥物與心臟病藥物,所以現在也有尿失禁問題而有穿著尿布,這一個多月三媳婦將婆婆照顧到比從安養中心接回時好,但婆婆因有糖尿病所以三媳婦會控制她飲食卻引起她不高興,時常吵著要回去古厝自行生活,三媳婦看婆婆身體狀況不錯才同意將其載回古厝,但也引起婆婆的女兒與孫女不高興,說三媳婦不
撫養是
棄養。
因幾年前婆婆有借500萬給二兒子買
房子,後來婆婆卻說不用還,當是分給二兒子的房產,古厝則算分給大兒子,另一間會
漏水的
房子分給三兒子,但除了古厝外,二兒子與二女兒皆稱:給二兒子的500萬與三兒子的房產皆說是二兒子所賺的錢,不是公公生前留下來的
財產,但三媳婦不服,說:如果給父母的錢都還可以拿回,就不要說有奉養父母,婆婆也有分5位
子女每人10兩黃金。
我想請問:如果婆婆的女兒告三媳婦
棄養是構成的嗎?即使回古厝生活是當初婆婆的意思。
因婆婆生了三男兩女,但大兒子與大女兒已經去世,三媳婦可以提出誰也有
撫養的
責任呢?有查過資料,女兒也有
撫養責任,大女婿也有嗎?大兒子與大媳婦已經去世,剩兩名成年的女兒,以上這些人誰有義務?
二兒子開出條件說:三兒子現在住的
房子與古厝皆
登記給二兒子名下,婆婆的
撫養問題她全權處理直到婆婆百年之後,但二兒子不同意這種方式,堅決提出全部
子女皆有
撫養責任,需共同負擔,請問二兒子這種做法是和裡的嗎?三兒子提出的問題是成立的嗎?
婆婆分給三兒子的房產能再取回嗎?
現在因為婆婆的問題搞得兄弟姐妹間撕破臉,完全無法溝通,想請問懂
法律的各位,到底以上這些問題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