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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樂 105-06-08 16:10
ㄧ對夫妻 男方和女方都離過一次婚,女方是大陸籍,兩人有一個小孩,孩子4歲,結婚9年。男方與女方結婚9年,男方多次外遇(有證據),且長期在大陸,且在台灣的天數一年不到30天,留下女方及小孩在台灣,由女方在台灣打理小孩的一切(包括男方與前妻的小孩),女方並且沒有任何不良紀錄。男方前年在台灣買了一間房子,市價600萬元。若是因男方外遇離婚小孩監護權歸誰?財產又會如何分配?

你好:

若男方長期外遇,又不願意兩願離婚,可以蒐集外遇證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監護權部分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要提出有女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之證據,或對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不利。 夫妻財產部分,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較多之一方給付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600萬之房產若係婚後購買,就可以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9 01: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統計標準,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關於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針對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可主張差額之一半,故關鍵在於,婚後財產標的之範圍為何,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倫 105-06-08 16:00
目前跟老公是分居狀態 老公坦承外遇也被我在她手機發現跟外遇的聊天內容 他們各自都坦承再一起 被我發現之後 老公因為怕我會提告他就說已經跟小三分開 跟小三分開是真是假我不敢保證 因為她還是到處對女生留情 先前婚姻關係還正常時 當時有部轎車 但是因為當時二寶不到一歲 所以我留在娘家照顧二寶也順便照顧娘家媽媽 理所當然那部車子是他使用 但是車主是我 直到他常日下來變得不常回來娘家看我們 婚姻自然成了問題 沒錯就是他外遇 當時他一直沒有跟我聯絡幾個月之後 我收到法院寄來的單子 就是法扣單 很衰的 他把沒繳完的車子賣掉 留下一筆金額讓我自己負責 自己過著奢侈的生活 還放話說那筆餘款要我自己想辦法 就這樣我參加了部落裡的職訓課程 因為他也不負責小孩生活開銷 當然我們也沒生活費 我只好就近找一些臨工來自己扶養小孩 一直到現在 我把兩個孩子帶到妹妹在外租的小套房 因為不得已要上班還清車貸 我只好跟小孩勉強跟妹妹擠在小套房 生活開銷又更大了 小孩學費跟法院扣款還有一些開銷都由我自己承擔 我先生不聞不問 在外積欠一堆債務代書的 有銀行 有錢莊 現在他薪水一下來就是還錢還錢 也變成如果我有多餘的錢 他會用威脅方式到我公司鬧 或是把我車子沒收不讓我上班 我不上班他也不養孩子 我要求離婚他死都不肯 我好想離開 因為好累好累 我自己獨立養孩子 婆家人也都知道他有女朋友 也讓小三公然去婆家 這些都是在還沒離婚狀況下發生 我該怎麼辦 我自己工作23000 法院法扣薪水1/3 剩下要給娘家房貸跟兩個小孩學費 我們生活一直處在很緊繃的狀態 我想詢問律師們 我該如何處理? 我先生本身是職業軍人 他放假後不顧小孩 成天都是玩到凌晨才回家 隔天都要顧不顧 已經兩間公司都因為他假日不顧小孩我不得不辭職 但是我不上班誰負責小孩? 他又不肯離婚 還一直跟外面女生有腿 我好困擾

您好:

若是有足夠證據,證明您配偶在外有通姦行為,可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若已超過時間,仍可以分居通姦等事由,主張有重大事由而要離婚,但仍要看您持有證據而定,另外因為你們婚姻關係仍屬存續中,您配偶本需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包括扶養費,所以您可起訴請求對方給付之前您代墊的部分,及未來每個月均需給付,且於判決確定後,可聲請執行參與分配他的所得。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0 00: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或請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與之前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不當得利,請求扶養費之依據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之平均生活支出,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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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 105-06-04 10:16

之前前夫被我抓到與多位女網友外遇,前夫也自己親口跟我承認會跟多位女網友外遇是方便好向其借錢,我知道後提出離婚要求並跟小孩搬回娘家居住,目前前夫不簽離婚協議書,對我跟小孩也不聞不問,多次打電話及傳簡訊都將我設為拒接,打去公司也不接,這樣的情況我是否達到分居六個月後提出法院判決離婚呢?

另 由於前夫一家子全都有問題,不是欠人家被假扣押就是一天到晚皆法院的傳票,如此情況我是否可以要求檢察官不讓對方探視小孩?? 且 至今已經兩個多月了,前夫及其家人從未對小孩表示任何關心及想探視的意願,此舉是否也可以讓檢察官當作參考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4 10: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以直接以冒名投保、外遇等提起離婚訴訟,並爭取監護權,有關探視權的部份,必須對方會打小孩或是其他不利子女的舉動才能禁止或限制。

2、投保的部份,可以考慮提告偽造文書,此部份仍然造成您積欠保費。

3、借款的部份,必須另外提起清償借款訴訟或是直接聲請本票裁定

4、就您所屬的狀況包含數個案件,建議您應該正式委託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

1. 可以以通姦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理由起訴離婚,併同處理監護問題。

2.檢察官不處理監護等民事糾紛,這部分要在離婚案件中處理。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黃國政 (Sam) 105-06-04 11:31

由於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探視問題,應屬家事案件,應向法院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對方有坦承外遇

你也有證據的話

當然可以直接提離婚訴訟

探視方面只能盡量減少

但不能完全禁止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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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 105-06-01 18:10

本人與配偶以分居快四年,當出因外遇導致兩方吵架。當時配偶口頭上答應原諒我。並叫我搬回家住。當本人搬回去後,不時於言語上羞辱。照成本人精神上無法抵抗的壓力。本人當時也與外遇對方分手了直到現在。目前以在外獨居四年。多次與對方協調離婚事宜。對方開10萬贍養費。本人無力付擔,想請問是否能走法律訴訟。會成功嗎。

分居4年,可以以婚姻有重大破綻為理由起訴離婚,但要否認當初有外遇,另外贍養費必須要對方對於離婚過失,且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要件很嚴格,所以實務上很少成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外遇部分對方已經原諒您,所以如果可以證明後來搬出來之原因是可歸責對方,分居四年應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分居一段時間都沒聯繫

應該是有機會可以提離婚訴訟

因為你的外遇因素會隨時間減少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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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ykua 105-05-30 17:51

以前有因為賭博的問題跟老婆吵架

後來獲得原諒簽下切結書保證決不在賭博否則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她

偶後也沒在賭博了連家人間的消遣也沒有

最近他說我玩線上遊戲麻將大悶鍋儲值

他說這算賭博他要離婚

薪水3\4都交給他

我沒因遊戲沒工作薪水沒顧小孩

想請問他若以我儲值遊戲【因為遊戲內容是麻將】他說是賭博

向法院訴請離婚

這樣可以嗎???

法院會受理嗎???

我無外遇家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0 18:40

您好,若太太起訴裁判離婚,法院會受理,但是否符合1052條之離婚事由,法院還是會去實質審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對方訴請離婚的理由可能不夠堅實,您應好好再與對方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30 23: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辯論,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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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以這類理由提出訴訟成功機會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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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30 17:02
妻曾任職八大行業可否做為離婚理由?(此事已是多年往事且當時已獲寬恕)現在丈夫外遇拿此事做為離婚理由訴請離婚可否成立? 偷藏錄音筆在當事人不知情況下做為證據是否具有效力?當事人可否反告妨礙秘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30 17:16

您好,

 

1、如當時丈夫知悉配偶從事特種行業並已同意或原諒,則嗣後不應再依此為理由訴請離婚

 

2、一般私人間得以錄音方式為蒐證,並無觸法之問題,但應僅限於錄取自己與他人間之對話。

 

3、若竊錄他人間之對話,則有相關法律責任,但該竊得之錄音仍可能可以作為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反告妨礙祕密,但民事上仍可以採用該事證,至於夫外遇則可以據以主張,以便讓法官瞭解婚姻破碇是可以歸責於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0 21:08

您好,在八大行業工作,基本上不能以此訴請離婚

至於一方有外遇,可能會有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30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您理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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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是已經原諒了

當然就不能再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至於錄音部分是有效果的

但重點在於案件攻防

錄音未必有他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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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ykua 105-05-30 13:10

老婆因為我儲值玩線上遊戲

小孩離家出走20幾天了

完全不讓我見小孩

薪水3\4交給他

玩遊戲也沒有花到該給的家用只用自己的零用錢嗎

他想離婚但我不想

如果他以此理由上法院訴請離婚

這樣有可能會離婚嗎??

我無外遇家暴

感情也還不錯

單純只是因為他不喜歡我儲值玩遊戲而已

以前有因為賭博問題吵架後來我保證不會在賭博了有簽切結書

之後就在也沒賭博了連家人間的消遣也沒有

現在他以我儲值玩線上遊戲《麻將大悶鍋》他說這就算賭博

我沒有到沉迷也沒因為遊戲沒工作沒收入沒顧小孩

想請問他若以我以前簽的切結書來訴請離婚

法院會受理

你好: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訴請離婚要有離婚之事由,儲值玩線上遊戲,是否構成離婚之事由,要看你玩線上遊戲是否沉迷,而造成婚姻關係難以維持,若無,妻無法以此理由訴請離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30 17:07

您好,

 

您儲值玩遊戲一事並不構成得訴請離婚之事由,若您並未因陳模遊戲而使生活陷入問題,原則上對方無法據此請求離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小 105-05-25 05:53

要怎麼證明訴請離婚的老公已經搬出去呢

當初他搬出去

我沒去警局備案耶

現在他利用我們分居一年半

說他不堪我精神虐待

還說我離家出走兩次(他有備案)為由

訴請離婚

但是事實上

是他先外遇

隨後他搬出去

他的戶籍還在家裡

然後被我抓姦在床

林林總總事情

被抓完一年他跑去訴請離婚

我要如何自保


現在調解完第一次了

明明是他棄家庭於不顧的

為何我現在想帶著三個孩子回去娘家

他就因為他家人關係

跑來鬧自殺不准我帶走呢

他為了離婚這事情

已經鬧自殺很多次了

他都以為他在演八點檔



 您好

一、首先,你必須確認,你是否繼續維持這段婚姻,還是要離婚

二、若要離婚,對造訴請離婚,剛好在調解時確定離婚

三、只是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可能必須另外討論、協調,無法達成共識則進入訴訟

四、因為您已經被起訴了,歡迎你來電案件細節。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訴請離婚必須要有相當要件

如果只是對方亂鬧是沒有用的

所以你要堅持自己的想法與作法

但當然不能忽略對方刻意營造的說法或假證據

還是要盡力反擊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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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5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您的權利,拒絕離婚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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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5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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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r 105-05-24 17:05

我前妻和某甲還有某乙外遇,我向法院提起侵權賠償,法院已經判決下來,判決文寫確定前妻與某甲有外遇事實並且需要合併賠償,而某甲是軍人身分.

請問我如果把判決書記到國防部申訴某甲,這樣對我前妻/某甲/某乙有構成毀謗妨礙名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判決原則上是公開的,所以尚無妨礙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小 105-05-24 13:18

老公外遇之後搬出去

去年3月被抓姦

現在訴請離婚

目前我們剛調解完第一次

他急著想離婚,但是我不想離婚

不過,我也是有開出條件

我們有三個孩子

我想爭監護權

婚後我們一直住在婆婆買的房子

我現在可以帶著孩子回去娘家嗎

因為他已經不住家裡了

可是我不想離婚

這樣我會不會變成擅自離家出走

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以你狀況而言

只需留下證據及記錄

是對方先行離家的

這樣就沒有問題了

你可以搬回娘家住

但以你這狀況建議你還是要處理一下較妥當

趁對方比較想離婚的狀況下

多談一點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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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4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您不想離婚,必須針對對方提的離婚事由提出答辯,並且妥適提出經營婚姻的想法及方式。至於是否能夠離家,則必須看對方提的離婚事由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2、   倘若對方有委請律師提告,建議您還是應該正式委託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帶小孩回娘家,而本件離婚事由應可歸責於對方,所以對方訴請離婚要成立的機會應不大,條件可以慢慢跟他談,此也是訴訟策略的運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律師關心您 !

您好:

建議將對方先離家之證據留存,且因離婚之事由係由您配偶造成,應只有您可提起離婚之請求,但對方所提離婚事由可能非僅有一項,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小小 105-05-24 16:09

 我沒有對方搬出去的證據

要怎麼證明呢

他確實不住家裡了

而且

他訴請離婚的理由是我們分居一年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4 20: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搬回娘家,並拒絕離婚,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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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4 20: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搬回娘家,並拒絕離婚,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您的權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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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 105-05-23 17:17

我手上握有質問另一半時,親口承認外遇錄音錄音內容提到開房間,去哪裡開房間(不過很小聲,錄音品質也不好,幾乎聽不出來。但是對話的時候我有重複說一次,錄音是清晰的)。

請問這樣可以當成離婚證據嗎?

你好:

離婚方式有二:兩願離婚、裁判離婚。若無法兩願離婚,就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錄音證據可作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之間接證據,但仍須要看法官是否願意採信而定,惟仍然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主張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訴請離婚,並請求損害賠償。 若確實有通姦或超越有配偶之人對於異性來往容許程度之行為,可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3 17:34

您好,

 

1、若配偶出庭時間持否認通姦犯行,則僅憑錄音之內容可能尚難成為定罪之證據

 

2、但民事部分,對於證據之要求較為寬鬆,您仍可依據錄音證據提起離婚之訴及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3 17: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錄音做成譯文,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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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3 17: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錄音做成譯文,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有不治之惡疾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律師事務所密碼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錄音證據可以當離婚訴訟證據,但建議蒐集更多證據佐證,例如發票、訊息證據等。

阿豪 105-05-22 10:19

104年06月01號~ 104年9月28號 這段時間與妻子一同在外租房住 這段時間兩人分開睡 妻子也不給碰 最後發現妻子外遇 104年9月28號當晚個人搬離租屋處 所以現在與妻子分開住 她在租屋處住到現在105年05月22號都沒回家一次 連看小孩都沒有 反而都是我打電話給他說要看小孩 小孩有兩女 目前一人帶一個  持有證據  妻子信用卡汽車旅館發票 電話錄音她承認有外遇一次 影片現場妻子下跪承認有錯 但是沒有說出外遇對象名字 想請教一下 不履行夫妻義務 這樣有辦法離婚嗎?還是說有其他辦法? 請律師大人幫幫忙!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2 10:26

您好,

 

1、本案情形,可依配偶有外遇、或惡意遺棄達六個月以上為法定訴請離婚之事由。

 

2、另也可依妻子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3、離婚之訴可一併請求婚姻財產分配、爭取小孩監護權小孩扶養費、以及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而妻承認與他人合意性交,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同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訴請離婚,並依第1056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離婚前可以配偶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 刑事上,通姦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要蒐集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證明妻確實有與他人通姦(性器接合),以免提告後妻全盤否認。

可以以對方與他人通姦婚姻有重大破綻為理由起訴離婚,但證據要看過內容後才能判定可否使用,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5-22 11:22

對方外遇通姦本來是最好的離婚理由,但若知悉已超過六個月,則依法不能再以此理由請求離婚。若對方也無意維持婚姻,最快的方式是雙方協議離婚,否則,可以婚姻難以維持為理由提起離婚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2 1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對妻子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可再對妻子及外遇對象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告訴;亦可再對妻子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2 1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對妻子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可再對妻子及外遇對象提出民事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告訴;亦可再對妻子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婚後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做為訴訟離婚之事由,並應針對侵害配偶權的部分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2 22: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首先關於離婚而言,必須先由雙方自行協議離婚,協議不成,就必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能被判決離婚的事由僅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原因,您所述情況可能構成「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及「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等離婚事由。 對於外遇的事實,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最後,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原則上也是由雙方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由法院酌定,法院會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之規定,審酌以下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來決定監護權的歸屬及會面交往權的內容。 另外,假設僅有一方取得監護權的話,另一方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仍具有扶養義務,在小孩成年之前,仍應每月給付一定金額的扶養費。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雙方於行為時知悉自己或相對人是有配偶之人,其提起告訴時效,係得知起算6個月內為之,另外在民事部分可請求賠償,其時效是得知起算2年內為之。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現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參照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又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參照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以你證據可以提告通姦離婚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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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 105-05-19 18:04

某甲因為先生外遇,但是為了維持家庭完整決定繼續維持婚姻,惟為了保障未來及約束先生行為,讓先生簽下聲明書。聲明因對婚姻不忠感到後悔,從今以後發誓對婚姻及配偶維持忠誠,並放棄對子女監護權及雙方財產請求權,未來如因故導致離婚,自願離婚後獨自離開。

請問這樣的聲明書具有效力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19 18:40

「放棄對子女監護權及雙方財產請求權」由於雙方還有婚姻關係在,這種屬於離婚協議內容的寫法,可能會有疑義。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9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明書沒有效,還不如將先生名下之財產過戶之您名下,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9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聲明書沒有效,還不如將先生名下之財產過戶之您名下,比較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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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20 00:28

模糊疑點重重、解釋不盡相同...我個人對這份協議內容效力有所保留...

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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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闕 105-05-17 10:07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男因顧及2子家庭完整且乙女亦以想念幼子為由甲乙雙方再為完成結婚登記

現甲男發現乙女再有外遇對象丁,惟因無確切證據證明乙女有通姦事證,僅有跟拍到乙女與丁男牽手逛街,及乙、丁間互稱「寶貝」、「親親」、「 抱抱」等語之訊息照片,惟該等訊息均已遭刪除。

現甲男因不堪乙女違背婚姻之忠誠與信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若協議離婚恐無法取得2子之監護權,請問:

1.本案是否得以判決離婚?

2.若判決離婚,甲男對2子監護權之爭取是否較具優勢(甲男之工作及經濟條件均較佳)?

1. 若無證據證明外遇,也無其他證據可證明有其他可以起訴離婚的事由,起訴離婚難度很高,不過當然不是一定無法成功,不同的法官會有不同的想法。

2. 經濟條件不是爭取監護的重要因素,重要因素是小孩多半由誰照顧、照顧狀況、小孩年紀、小孩意願等,也要注意訴訟中訪視的應對方法,因訪視報會供法官作為裁決的參考。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5-17 10:17

小孩監護權的判定主要是以小孩最佳利益為考量,協議離婚或者裁判離婚並不會影響監護權的判定,因此若沒有確切的裁判離婚事由,最好以協議離婚的方式處理,小孩監護權若無法一併協議,再提請法院裁定即可。

晴闕 105-05-17 12:00
回覆 晴闕 的發言內容: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 ... (恕刪)

 小孩幼時由公婆帶,目前與公婆住同一棟,互動良好,已上幼兒園,亦在社區附近,每晚均會在公婆家用餐,若甲男上班可由公婆接送;而乙女父有近年發現有肝癌,乙女上班時接送及照顧恐有疑慮,且離異後乙女搬遷,對幼子生活環境之改變會否為甲男爭取監護權之利基?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法院在審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時,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當面討論,透過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律師可以針對您的具體個案提出通盤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請勿直接在網路上回覆,律師不會收到相關通知。

晴闕 105-05-17 10:04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男因顧及2子家庭完整且乙女亦以想念幼子為由甲乙雙方再為完成結婚登記

現甲男發現乙女再有外遇對象丁,惟因無確切證據證明乙女有通姦事證,僅有跟拍到乙女與丁男牽手逛街,及乙、丁間互稱「寶貝」、「親親」、「 抱抱」等語之訊息照片,惟該等訊息均已遭刪除。

現甲男因不堪乙女違背婚姻之忠誠與信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若協議離婚恐無法取得2子之監護權,請問:

1.本案是否得以判決離婚?

2.若判決離婚,甲男對2子監護權之爭取是否較具優勢(甲男之工作及經濟條件均較佳)?

晴闕 105-05-17 10:02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男因顧及2子家庭完整且乙女亦以想念幼子為由甲乙雙方再為完成結婚登記

現甲男發現乙女再有外遇對象丁,惟因無確切證據證明乙女有通姦事證,僅有跟拍到乙女與丁男牽手逛街,及乙、丁間互稱「寶貝」、「親親」、「 抱抱」等語之訊息照片,惟該等訊息均已遭刪除。

現甲男因不堪乙女違背婚姻之忠誠與信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若協議離婚恐無法取得2子之監護權,請問:

1.本案是否得以判決離婚?

2.若判決離婚,甲男對2子監護權之爭取是否較具優勢(甲男之工作及經濟條件均較佳)?

晴闕 105-05-17 09:58

甲男與乙女前協議離婚,因當初乙女有外遇對象丙,故在乙女同意放棄2子監護權之前提下協議離婚,後甲男因顧及2子家庭完整且乙女亦以想念幼子為由甲乙雙方再為完成結婚登記

現甲男發現乙女再有外遇對象丁,惟因無確切證據證明乙女有通姦事證,僅有跟拍到乙女與丁男牽手逛街,及乙、丁間互稱「寶貝」、「親親」、「 抱抱」等語之訊息照片,惟該等訊息均已遭刪除。

現甲男因不堪乙女違背婚姻之忠誠與信任,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若協議離婚恐無法取得2子之監護權,請問:

1.本案是否得以判決離婚?

2.若判決離婚,甲男對2子監護權之爭取是否較具優勢(甲男之工作及經濟條件均較佳)?

噗媽 105-05-16 23:49

我有截圖老公外遇對象賴對話,倘若離婚我該如何自保自己房產

當初房是我媽支付購買,房名是我 尚有幾十貸款貸款費用老公繳,因為我是全職媽媽,今天老公的背叛如果談離婚他有資格跟我要求房子的事嗎?或者我應該如何跟他們要求精神賠償或贍養等…(真撕破臉的話)還有小孩監護權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17 06:13

離婚後會伴隨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等,當然目前自保的方式就是多蒐集證據以利於日後若要提出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針對外遇部分,先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17 11:20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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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105-05-13 23:04

請問

對方外遇去訴請離婚

調解時我選擇離婚

但是條件談不攏

進入法院之後

我可以改成堅持不離婚

還是在調解時我就該堅持不離婚了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13 23:11

調解不成立,調解中的讓步就不算數,訴訟中可堅持不離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3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進入訴訟,您仍可堅持不離婚,拒絕離婚之,以利爭取您希望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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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3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進入訴訟,您仍可堅持不離婚,拒絕離婚之,以利爭取您希望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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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主張不離婚,本件責任是歸屬於對方,對您堅持到您可以接受的條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aurel 105-05-10 22:46

民法1003條之一規定,婚姻中,女方為家管,男方因外遇搬出不再給與家用及扶養費,可以此條例取得除撫養費之外的費用嗎?通常會是男生薪水的多少呢?或是女方應舉證家庭支出?

需上法院申請或是提告呢?

laurel 105-05-10 17:49

若不打算訴訟離婚,只想外遇搬出的老公回家住的話,有什麼方法呢?

他只願負擔兩個小孩三萬元,但完全不照顧孩子,所以...

另外在法律上未離婚會有撫養費用比例的問題嗎?像他月入七萬,我找工作約兩萬,一般可要求照比例拿出撫養小孩費用以及家用?兩人都有工作時,可要求照顧小孩的時間均分嗎?一人十五天之類的?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0 18:37

 

您好,若對方不返家,可以訴請對方履行同居義務,但就算勝訴也沒有執行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0 19:01

您好,若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通常會依據內政部主計處之相關資料,若在台北市有機會向對方請求一個小朋友一萬五左右,但若非台北市,有可能一個小朋友不到一萬元,因此若對方給付三萬元,算是合理甚至是超過法院可能判決的。

laurel 105-05-10 21:09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若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通常會依據內政部主計處之相關資料,若在台北市有機會向對方請 ... (恕刪)

所以撫養費不以比例原則分攤嗎?

賺的錢又不一樣多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0 22: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法律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 關於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的部分,依民法第1115條第3 項、第1121條等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故對於您孩子的生活費用而言,是要依經濟能力狀況去做雙方的分配,如您所述,男方經濟能力較優於您,的確應由多方負擔較多而不適單純平分。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esse 105-05-02 19:45

代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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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性)爸爸有外遇,所以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姊姊跟親生弟弟

我媽在很小的時候就跑了,剩我爸照顧我跟弟弟的幼年生活

因為為貧戶所以從小到大都有受到政府及一些機構的幫助

但是在學業生活上不斷受到父親的干擾(在學校大鬧、干涉學務到學校抗議)

、及言語汙辱我本人,讓我得過憂鬱症並輕生過。

之後,我便離家出走自己工作生活,但害怕被找到,所以不敢就學

因為還是親人,所以認為他們只要向公家機關查詢都可以查到我的位置

我不想被找到,所以只能持著大二休學的學歷生活,但很想完成學業

更想把自己從戶口遷出來,不知道有沒有辦法?......

 

離家出走後有幾次電話聯絡,得知父親將我的就學補助款(20多萬)

全用光,叫我不回來就自己想辦法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如果說日子再久一點,我會不會被告棄養

我可不可以遷移戶口?還有讀大學的話會被家人知道在哪裏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2 20:01

如果已滿二十歲成年,徵得所住屋主同意,就可以辦理戶籍遷移。家人若有心想找,不會因為不上大學就找不到,不值得因此就放棄學業。既然有血緣關係存在的事實,將來受扶養請求仍是可能的。

你好:

未成年,父親顯然未給予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請求父親給付扶養費。 若已成年,父親濫用補助款顯然有不當之情形,可以向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反應,而你要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工作能力,才可以請求父親扶養。 父親要不能維持生活才可以請求你扶養,若目前有中低收入補助,足以維持生活,就無法請求你扶養,可以研究將來父親請求扶養時,可否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免扶養義務,但要蒐集相關之證據證人。 父親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請領全戶(包含你)之戶籍謄本,至於大學部分可以跟校方聯絡看看。
黃國政 (Sam) 105-05-03 01:36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個人私下向您詢問之處,建議您尋求我這位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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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惠 105-05-01 17:28

結婚期間公公出資匯款給先生買房.登記夫妻名下各1/2.之後先生外遇將他名下1/2贈與我.現在公公提告動產借名登記及寄存證信函(內容不實並抹黑我).請問公公是否拿的回房子?(並無借名登記之文件.房地契皆在我這).是否可反告對方汙告?(需另提出訴訟嗎?)(還是開庭直接跟檢察官提出?).現在房子公公霸住著不讓我使用.有何方式讓公公離開房子.還我使用權???

沈恆 (沈律師) 105-05-01 17:58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要件,原則上登記所有人就會認定為實際所有權人,例外如果確實有借名登記的約定才可能主張所有權,但畢竟是例外實務上主張借名登記成功的案例並不多。因此,對方若無確實的證據,要回動產的機會很低。但對方是提出民事訴訟,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有誣告的問題。對方占用您的動產不還,可先發函警告,無效果則可提出竊佔動產刑事告訴,民事亦可提出遷讓房屋的請求,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你好:

若你有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動產,不會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公公之主張無理由,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狀。反之,若動產實際上由公公管理、使用、處分,你無權置喙,就算沒有借名登記契約,還是可以從間接證據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此時公公主張為有理由。 你公公只是提起民事訴訟,並無意圖使你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不會構成誣告罪,若有散布不實言論或散布存證信函,造成你名譽之貶損,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若你是真正所有權人,而公公無權占有(沒有租賃、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可以請求公公返還所有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至於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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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02 12:2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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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拋豬肉 105-04-22 20:20

我的父親與母親在兩年前離婚了,由於父親外遇的緣故,我和妹妹是跟著母親住(我與妹妹都還在念大學);當初協議書上是說好父親負擔妹妹的保險費、我與妹妹的扶養費直到年滿二十五歲、母親的贍養費以及家中房貸(名字是我母親的,也就是現在我們住的地方),我父親有簽署本票。現在我們遇到的問題是父親以沒錢為由,不願意再支付保險費、母親的贍養費及房貸,扶養費的部分則是少一半(該行為約於一年半前發生)。這段期間也有與父親告知,但其堅持沒有錢支付所以狀況並無改善。 母親並不是很願意走法律途徑,因為她害怕父親跑到她的工作場所以及家中鬧。

所以我想請教各位我們這樣的狀況

一:如果走法律途徑是否可以申請到強制執行? (父親職業軍人退休後有再找了一份工作,所以我們認為他是不願意付錢)

二:如果父親前來鬧事我們能請警方或是什麼樣的單位提供幫助?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0:30

您好,可以起訴請求履行協議書已取得執行名義,才有辦法聲請強制執行。

你好:

可以持協議書請求履行協議或給付扶養費,確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父親的薪水或其他財產。 可以報警處理,若有暴力或騷擾情形,可以聲請保護令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若父親來鬧,可錄音錄影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20:38

如果簽署的本票合法有效,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核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否則以協議書提告需費時較久。其餘問題可參考樓上各大律師的意見。

打拋豬肉 105-04-22 20:4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簽署的本票合法有效,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核准後就可直接強制執行,否則以協議書提告需費時較 ... (恕刪)

律師您好:由於當時本票的簽署為分期付款的方式,並非保險費一張或是撫養費一張之類的,因此若是申請本票裁定是否到期日未到的本票無法申請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未到期之本票,尚無法聲請本票裁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打拋豬肉 105-04-24 14:13

律師您好:

若是我們不對父親提起訴訟,他也沒有按照協議書履行,仍是不付錢(或者少給),那未來我與妹妹是否可以以此為由不撫養他?

謝謝

小峰 105-04-22 14:24

我是跟前妻協議離婚的,兩人育有二子 

離婚協議書僅註明監護權歸男方,女方有探視權扶養費均未提

我和父母同住,孩子就是父母幫忙照顧,生活費小孩所有花費都是由我和父親工地做工才過的去,房子也是租的一直撐到現在。

 

離婚後完全聯絡不上前妻,娘家也找不到人,生母對於小孩費用一毛未出

也從未打電話關心小孩的近況、更沒提過要探視小孩,只有一次外祖母要求帶回遭到我們婉拒。

 

離婚後本人非常痛苦,一直檢討是不是自已做的不好

本以為前妻有不得已的苦衷才沒回來看小孩

直到最近在臉書上突然看到,才驚覺,她的消失後是這樣

憤而想提告給付扶養費之訴未扶養小孩的義務。

臉書上很明確的看到20126離婚後的狀況:

 

離婚後不到1個月馬上公開男友,(此男在未離婚期間也曾來家中載過前妻,皆以朋友註稱),半年內馬上再婚,合理的懷疑有預謀離婚外遇和惡意遺棄小孩因本人在2012年期間尚在服兵役完全一無所知為何前妻一直不滿現狀要求離婚,只知道家人告知前妻離婚前不需工作早出晚歸,小孩不顧,甚至以帶小孩回娘家走走為藉口,半夜和友人外出。

 

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我可以

1. 本人擔心工作有風險,可要求重判監護權為共同擁有嗎?

2.小孩未滿18歲有養育扶養及關心教養和陪伴。

3.每月也需付小孩扶養費和教育費

4.賠償離婚後期間未付的扶養費和教育費

5.每星期必需回來陪小孩

打贏官司的成功率高嗎?

小孩真的很可憐,我一定要上告法院,拜託大家提供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5: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目前監護權的狀態,要改定監護權不太容易。

2、不過我方可以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給付扶養訴訟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2 15: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依民法第1106條-1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在法律上的確是有改定監護權的規定,但若前妻無意願、且小孩也不願依靠久未聞問之母親,要依您的要求改定監護權機會甚低。

2. 對您及小孩來說,比較重要的是前妻對於小孩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您這裡,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前妻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

3. 基於上1.所述,得起訴要求前妻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您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前妻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前妻請求返還。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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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實務閣下既然也有受傷,建議您可按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對伊提起傷害罪告訴,藉以遏制對方未來予取予求,閣下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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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2 2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子女一個月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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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2 22: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一名子女一個月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Arens 105-04-20 08:49

我是男方,我曾經外遇過,但現階段是沒有,老婆知道事實跟過程,而我無法維持這段婚姻所以我提出離婚;我跟老婆薪水差異不是很大約略都年薪100萬-150萬中間,雙方家庭也是正常家庭,我們育有一對雙胞胎(男女)目前1歲3個月,我們其實有協議過(兩人私下但未簽字),打算把一棟房子所有權給女方,車子個人一台,兩個小孩都給他(他要求),但在協商後跟要與律師簽字見證過程中,一直接受到諷刺言語的對待,而我也很愛我的小孩,我是否可以直接提出離婚訴訟,而在這過程中我需要付出多少的費用?跟時間?依律師的經驗我能得到一個小孩嗎?扶養費我應該付出多少?(原來有協商兩個小孩歸她我一個月支付4萬扶養費)法院大約會如何判?

你好: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有兩種方式,其一,兩願離婚;其二,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時可以調解離婚),若無法簽署離婚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就要訴請離婚,目前看不出來你有何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之離婚事由,是否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目前也看不出來。若無離婚事由,冒然起訴只會敗訴。 訴請離婚通常會伴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監護權人)、給付扶養費、贍養費、損害賠償等等。 若無法協議,扶養費部分會參考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消費,台北市約為2萬7,新北市約為2萬,你與妻各負擔二分之一,若你們能力更高,可以酌量提高。
Arens 105-04-20 09:3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 (恕刪)

 律師您好,

如果我自行承認有與配偶外第三人交合?那這樣可以提嗎?還是說我先分居到一定年限處理比較好?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您要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必須指出對方有哪些言行構成裁判離婚的事由,建議您應儘速與律師當面詳細討論,透過討論的過程中,律師可以協助您確認事證,以協助您解決此一紛爭。

又,離婚訴訟尚涉及其他諸多法律關係,包括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建議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請勿直接在網站上回覆律師留言,因為律師無法收到您的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20 09:43

如果您有外遇,即屬可歸責的一方,只有對方有權訴請離婚,且可請求賠償。您以自己外遇為理由訴請離婚只會敗訴。另外,單純分居也不是可請求離婚的理由。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婚姻的破綻會歸責於您,所以您提出離婚訴訟可能會較為不利,建議還是用協商方式為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4-20 11:47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您好:

建議您可提請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扶養費,且可於訴訟時即先就離婚部分為和解,主軸放在監護權扶養費,而監護權之歸屬參考要件很多,是依您所提資料仍無法判斷,建議可尋求律師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0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針對婚後財產之部分,建議盡速安排處理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甚至可分配對方之婚後財產;又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可主張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之標準,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不建議任意簽訂條件對您不利之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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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105-04-09 23:08

您好

我的父親104年12月29日中風~因父親於40年前~即與外遇對象同住至今~育有一子一女~母親並無和父親離婚且兩人共同經營食品加工批發19年~(母親是童養媳)~因我們都長大成人~父親獨自將工廠搬離至外遇對象那邊~她的兒子受雇於工廠~生病後~他自然就接下管理權~目前~醫療看護費用~都由工廠營收支付

生病初期~他們一家看來有照顧父親~未料~日前~弟妹們欲前往探視父親~在約定的時間前~那女人把父親帶離家~大家撲空~過了兩天~那女人把父親載到弟弟家門口~請弟弟自己照顧~因弟弟恰巧不在家~所以~她只好回家

父親的保險~身分證等相關資料~都在他們那邊~他的兒子一直說~父親的帳戶都沒錢~法律上規定,病後/死亡後/具理賠資格後最遲「兩年內」要提出理賠申請,逾期自動喪失權利~

我們可以拋棄繼承財產~但不能拋棄我們在法律上必須撫養父親的責任~

請問~

因為最近他們有一些動作~怕將來若將父親財產處理過戶後~對父親不再照顧~我們該做哪些動作~以確保父親剩餘的財產~以保障他的餘生無虞

沈恆 (沈律師) 105-04-09 23:34

如果父親已無行為能力,應聲請監護宣告,並爭取成為監護人,其財產才會受保護。若之前財產已被他人擅自挪用,也才可以監護人身分幫忙追回。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0 21:31

您好,建議為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確保父親之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46

您好,建議為父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以確保父親之權利。

小秋 105-04-09 11:36

老師你好:

     因近年先生 外遇,晚上都沒回家,只有早上回來載小孩上學,每月也只付8000元的生活費(早午餐費用)。

我須付全家四口 的保險費及二個小孩的健保費,小孩假日也都跟我

所以我們夫妻沒有什麼財產,先生名下財產都是公公贈與的,如現在提離婚時,贈與財產是不能提出平分的,

1.請問贈與財產有期限嗎? 我的意思是贈與財產期限一到我則可以提出平分 呢?還是都不能提出平分呢 ?

2.先生晚上不回家,早上回來載小孩上課,這樣我可以提出不履行夫妻義務嗎?

以上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2:08

您好,

 

1、贈與財產沒有期限的問題,永遠都無法列入婚後財產一起分配

 

2、可以提出離婚之訴;但僅是晚上不回家或不帶小孩上學,可能尚不屬於違反夫妻義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請求分配婚後財產之差額,惟協議離婚時可以提出條件,看夫是否願意給付給你相當之款項,若夫自願給你,並無問題。 若無法兩願意婚,有證據證明夫與他人合意性交,就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離婚,若無,則要看這樣的情況持續多久,研究是否可依同條項第5款惡意遺棄或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夫與他人通姦可以提出刑事通姦罪之告訴,並請求精神慰撫金;將來訴請離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朝離婚訴訟去主張,並請求扶養費用及贍養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小 105-04-06 12:28
收到老公去法院申請的離婚通知單。 一年多前他外遇後搬出去,然後被抓姦在床已和解。 我不知道怎麼面對這一切。 我不想離婚,而且我們有三個稚子。 他從頭到尾都沒搬回家。 請律師們幫忙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離婚事由可以責於您先生,則對方要請求裁判離婚法院通常是不會准,您可以提出相關事證答辯,以便法院能夠駁回其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必須先檢視對方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理由是甚麼?才能夠進一步分析對方這樣的請求是否有理由。既然對方已經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後續法院便會進行開庭審理程序,如您沒有意願離婚,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為維護您及小孩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與本所聯繫,俾便協助。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要看對方以合理由訴請離婚,再針對該事由答辯,一般而言,若對方為有責之一方應無法訴請離婚,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以目前狀況來說

對方並無離婚的理由

建議你要持續與對方聯繫

並且留下當初外遇證據

這樣離婚成功機會就很低

並且要反擊跟他要錢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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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6 16: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我國法離婚並不是採離婚破綻主義,因此如果雙方不同共同協議要離婚的話(您不於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一定要走法律途逕打訴訟才可能被法院判決離婚

2. 而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之規定,能被判決離婚的事由僅有:「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十款事由才有可能被法院判決離婚,也不是說提起訴訟就一定會達到離婚的結果。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6 16:52

您好,若您不願意協議離婚,依據我國之法律,對方若想要訴請裁判離婚需要對您有民法第1052條之裁判離婚事由。

因此若您為無責配偶,而是對方為有責配偶,則對方難以向您主張裁判離婚成功。

至於三個小朋友之監護權,縱使離婚成立,但若小朋友從小由您照顧,在沒有其他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下,由您爭取到監護權之機會很高。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信來電進一步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6 18: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配偶對您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若無裁判離婚事由,可委任律師具狀答辯,並拒絕對方之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4-01 21:18

父親自年輕時就棄妻女兒不顧,母親過世後,父親不但與外遇女人三個月內馬上結婚,還隨即告兩個女兒要分隔遺產,分割遺產案件一二審都是女兒勝訴,目前三審審理中,不料日前父親又狀告女兒要討扶養費,想請問各位律師:

(1)  父親是否不須等到開庭或判決結果出爐,就可以對女兒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請問假扣押可以執行的時間與程序?

(2) 若女兒也早有預防,在這之前已經把銀行戶頭資金轉到丈夫或孩子名下,髮父親是否可以主張女兒脫產而請求法院調查女兒金流? 或是父親自己要負舉證責任去證明女兒的金流為脫產?

(3) 倘若法院查出女兒資金都轉到丈夫或孩子名下,法院會有怎樣的判決或執行? 是會叫父親另案再告女兒脫產? 還是法院會強制替父親執行追回資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1 21: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給付扶養費事件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我方先給付扶養費。

2、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屬於扶養義務人,倘若您這一輩無法扶養,就會輪到下一輩。

3、建議可以直接就該案件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即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

首先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應負扶養義務者,前提是不能維持生活,所以您是否有扶養義務仍屬有疑,且建議可在該訴訟中即備位主張扶養義務之免除或減輕。

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J 105-03-30 17:05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7:11

您好,

 

1、證人證詞也是證據之一,但與證人關係越親密其證詞可信度越低。

 

2、假扣押之對象如為帳戶,則以訴訟請求金額為限,如對動產進行假扣押,則無上限的問題。另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

 

3、4、只能針對姊妹名下財產進行處分,名下無財產沒有甚麼法律責任,就是有這筆債務在身上。

 

5、6、7、通常為按月給付,是,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0 17: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0 17: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若有證人可以作證,證明父親從未扶養過您,仍有機會可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但免除扶養義務應有所困難。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父親須先證明姊妹有脫產之虞,故目前應避免與父親通電話或有任何之聯絡,避免遭蒐證;擔保金或請求假扣押金額之三分之一。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僅能對姊妹,不能對配偶或其子女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不會有刑責,僅會有民事債務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按月給付。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再取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再取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會是父親對您之債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無法免除,僅能減輕,減輕之金額亦可以行政院主計處統計之資料為基準加以減輕,金額不會太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 105-03-30 18:01

謝謝各位律師,再請問:

(8)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9)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10)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11)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J 105-03-30 18:21

(11)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12)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13)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14)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5)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J 105-03-30 17:03

我的父親自我們年幼就在外不停外遇,不務正業四處風流鬼混,我與姊姊是母親辛苦建立公司一手拉拔長大的,母親的公司父親完全沒有參與經營,只有掛名董事,在母親尚未過世之前,父親經常跟母親伸手要錢,金額都是相當大筆,母親有手寫記帳本。

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因為母親是女強人,事業繁忙,從未給父親抓過姦或狀告他不付撫養費,在母親在世我們姊妹尚年幼之時,沒有在法院留過任何父親不扶育妻女的記錄,如果只靠證人舉證,還有母親銀行的資金流向,這樣我們姊妹打贏的機會有多大?

(2)在判決未出爐以前,父親是否可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他可以設定的金額有多大?父親要對我們姊妹假扣押,是否也要先向法院付出一筆擔保金,金額有多大?

(3)若我們姊妹名下的戶頭現金極少,父親申請假扣押是否可以扣押到我們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戶頭去?

(4)承上題,若父親申請價扣押卻扣不到我們姊妹戶頭半毛錢,及使法院判決我們姊妹要付扶養費,我們姊妹是否也不會有任何刑則上或債權上的問題?

(5)子女給付父親扶養費,是否是按月給付,而非一次給與大筆現金? 

(6)假設判決結果很不幸地我們姊妹要被判付扶養費,是否在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須付的扶養費就終止?他另外再娶的女人以及那個女人與前夫生的小孩世沒有權力像我們姊妹追討扶養費的,是嗎?

(7)若法院判決確定我們姊妹必須給付父親的扶養費,扶養費會不會變成是父親對我們姊妹的債權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小小 105-03-27 20:51

先生外遇後也搬離我們的家

之後被抓姦在床也和解完畢

事過一年了,他堅持要分居離婚

我不想離婚,我可否帶著三個孩子回去娘家

老大小一,老二中班,老三不到兩歲

而且先生每個月生活費都沒照和解書給足

我到底該怎麼做呢

我帶著孩子離開會不會被對方提告

存證信函

關於生活費我又該怎麼跟他拿足

麻煩各位律師解答


Zhen 105-03-22 13:51

我想詢問要怎麼樣才能讓我的爸媽離婚

 

最近爸媽一直在吵架,爸爸總是會打媽媽

 

媽媽因為辦了智慧型手機,常跟以前的男同學傳line聊近況

 

爸爸懷疑媽媽外遇,可是媽媽其實根本沒時間出門跟別人外遇,所以媽媽只要一滑手機,不管是不是在跟那個男同學聊天,爸爸就開始生氣要打媽媽

 

之前爸爸跟媽媽約定好,媽媽可以滑手機的時間是每天晚餐吃完後到睡覺前,一小時多的時間

 

可是有天爸爸突然跟蹤媽媽出門看醫生,媽媽停好車電話響,一接起來,車門就被打開,媽媽就在路上被爸爸打了

 

媽媽智慧型手機被摔壞後,也換成一般貝殼機了,也不跟同學聯絡了可是現在爸爸只要一想起媽媽滑手機的事情,就開始威脅媽媽要殺她,要殺外公外婆,要殺我們這些小孩,說獵槍都準備好了

 

爸爸說大不了他的一條命換我們其他人的命

 

我雖然現在沒住家裡了,但是家裡的姊姊跟弟弟一直受到生命威脅,我也不敢回家看看我的家人

 

每次報警,警察說如果不離婚就沒辦法,可是媽媽連離婚都不敢說了…

 

要怎麼辦?

你好:

先準備驗傷單及傳喚證人聲請保護令,制止父親家庭暴力之行為,家事庭法官會給予適當之處分或裁定。 可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找2位證人簽名,共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兩願離婚);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長期受家暴為由以不堪同居之虐待及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可先尋求婦女團體社福機構協助。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26

此種家庭暴力行為已構成不堪同居虐待,而得作為裁判離婚事由,不需要跟對方提離婚,直接訴諸法院處理即可。但對方若有此慣性暴力傾向,則要小心自身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母親可嘗試錄音蒐證,以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時,作為證據使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甜甜 105-03-21 19:39
通姦 提告這一方不知道第三方是誰能告嗎?女方外遇已經有生一個小孩了? !會查到第三者嗎?男方也是外遇證據只有說交往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需先針對被告特定,且刑事通姦的認定會比較嚴格,若未有相當之事證證明其有性交之行為,則不易成立通姦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1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蒐集證據,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避免證據不足,白忙一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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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1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須提出雙方性器官接合與知悉有配偶之證據,方有成立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ohnny 105-03-18 15:30

我有一外遇對象已經近一年半

我老婆並不知情,三人都相互熟識,且同居一個屋簷下

主要是半年前,小三要上班之便,才與老婆商量並同意讓她暫住

沒簽訂任何租約或支付任何費用

半年來與小三幾乎每日爭吵,已嚴重影響生活並威脅要將此關係告訴本人配偶

我已經多次告知要斷絕關係並要求搬出住所

但對方不同意,也不願意搬出

請問在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可以委任律師禁止她再進入我家嗎?

所有人是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8 16: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搬遷,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遷讓房屋訴訟

2、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8 19:18

您好,

 

1、房子所有權人係您,您當然有權利可請求小三搬離,可以侵入住居罪報警將其強制驅離。

 

2、您也可直接更換門鎖禁止其再進入家門。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終止使用借貸,限期請求對方搬離,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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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甜甜 105-03-18 01:32
請問 女方外遇 已生下小孩 夫妻正在辦離婚訴訟官司 現在男方要告通姦罪 女方這邊會有什麼刑責?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8 07:09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告訴乃論,需知悉時起6個月內提告。另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18 08:51

 您好

另應注意男方是否以逾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 號判例、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看對方何時知悉,即便目前雙方離婚,則若行為時在婚姻存續中,則仍可能會成立通姦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8 19: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男方知悉您通姦之犯罪事實超過六個月,可主張逾告訴之期限,若未逾告訴之期限,成立通姦之犯罪,可能判三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8 22: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女方目前被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較有利之結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enny 105-03-03 08:51

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03 09:04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陳律師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第五未成年子女的意願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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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目前法院實務針對監護,最重要考量的是主要且持續照顧者原則、並參考小孩年齡及意願、支持系統,父母雙方的經濟、工作等雖也是參考因素,但不是以這些為絕對判斷標準。而監護訴訟,除了監護爭取外,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具體內容也常是爭執重點。最後,監護爭取,法院目前都會做訪視,訪視報告會供法官參考,所以訪視的應對也是重要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3 16: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3 17: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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