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當初離婚是協議共同監護,且當初前夫說只要帶姊姊就好,自97年離婚以來也都相安無事,週末假日也都會來訪探視或是姊姊會想來我這住或我娘家媽媽家住....也都沒啥問題!
問題起於上星期五,前夫說要帶弟弟跟她們一起回鄉下,於是晚上我就把弟弟帶過去,因為姊姊也在他那所以弟弟願意幾天住在那邊,誰知....鄉下回來後突然不把小孩帶回來,也不給帶...只丟了一句~監護權我要拿回來!這樣就不讓我帶回來了,甚至連我說要帶出來玩,晚上在帶回去也不行!還警告小孩不準打電話給我也不行接我電話(我女兒偷偷告訴我),包括我兒子打給我時他阿嬤就馬上把電話搶走並說:媽媽都不要你了你還打甚麼電話就掛掉了!因為弟弟從出生就都在我身邊,甚至我再婚~我先生也跟他處的比跟他爸爸好...我實在很擔心小孩會因此心理有所影響,還有就是~我很擔心他們會用恐嚇小朋友的方式要小朋友怎麼說怎麼做!這點是否有辦法請社工或相關人員可以不要再他們(爸爸.阿嬤)面前問,可以隔離開來私下以輕鬆無壓力情況下作問答?
因為聽說監護權官司都拖很久,但沒關係!因為本來就是都我在照顧弟弟,且弟弟還小(六足歲)我很怕他們會灌輸錯誤訊息,姊姊我不擔心!因為她很乖很貼心,是非黑白他看得懂!目前主要就是我兒子能先回我身邊!首先~我應該怎麼做?拜託~請幫幫我!這幾天來真的工作心思無法集中,且夜夜失眠難熬真的很難過也很痛苦....謝謝!萬分感激!
經過這段時間的努力我終究沒有辦法挽回我的婚姻,在法院的調解庭上簽字離婚了,但是我前妻得到離婚的證明後開始出現了後續問題
1.當初在調解庭時調解委員說有關於小孩的探視權在法律上有明確時間的規定,所以當時在簽字時沒有提到小孩子的探視時間,而現在我前妻以當時沒有提出規定時間所以她可以隨時探視,但我不想讓她來打擾我的生活所以請問我該如何去約定這個時間?
2.在財產上說依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財產部份是一人一半(房子及車子和戶頭內的錢如有我沒注意到也是共同財產的部份也請指正一下讓我了解),而現況我前妻不肯與我協調並且申請在她的戶所在地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要來調解(因她的父親在地方上頗有勢力在鄉公所內認識的人很多)而我去查申請調解而聲請人需至他造的戶所在地的鄉 公所申請而非自己的戶所在地的鄉公所所以她申請的調解會我沒去,而現在她就故意要和我拖下去(目前房貸及水電都是我在繳)我是希望能趕快將事情處理好不想再有任何的牽扯所以想請教我該如何去處理較為適當?
3.因房子是夫妻共有但是離婚後我已搬出去,而社區的管理公司向我催管理費(她沒去繳)本人想請教如夫妻共有的房子在其中一方已沒有居住在那時,可否要求另一方也不可居住,這部份要如何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
以上請各位律師幫幫小弟....不勝感激
爸媽約於民國80年結婚,有記憶以來,爸爸不務正業也不顧家,開計程車賺來的錢都自己花用或拿
去賭博,家裡的錢都是靠媽媽不分日夜身兼2份工作賺來的(包含我和哥哥學費),有時候喝醉還會打媽
婚後爸媽有合買一層公寓,雖說是合買,但7~8成以上的錢都是媽媽出的,公寓是登記在媽媽名
下。10年前,我、哥哥受不了爸爸,於是帶著媽媽搬到外面住,也斷絕與爸爸的聯繫,但沒有離婚,
公寓也給爸爸繼續住。差不多也是那時候,媽媽因為以前不分日夜工作操勞過度,得了腎臟病,每週
需洗3次腎,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家裡的經濟由我和哥哥撐起。
現在爸爸可能在外面欠人家錢,想把公寓拿去賣,但因為登記在媽媽名下他無法自行變賣,所以提
起告訴,告媽媽侵占(起訴書裡爸爸把自己的情況寫的很可憐,但事實卻不是這樣的),請問遇到這樣
的情形該如何解決?是否會受限夫妻財產共有制而要給爸爸房子一半價值的金錢?想知道該如何不讓爸
爸得逞並保住公寓,懇請各位律師幫忙提供意見,謝謝
在刑事部分,你們可以提出證據(單據、匯款紀錄)來說明真相,甚至可以親自出面作證父親的種種行為,另外民事部分,因不動產登記你母親名下,就不是所謂共有財產,單純就是你母親個人的財產,但依法夫妻在夫妻關係解消時(包括離婚)時會有分配剩餘財產之問題(大致上就是二人現有財產作比較,由名下財產較多的一方給予對方差額的一半),目前最怕的,應該是你父親用殺手,要求離婚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另外債權人主張改定夫妻財產制後要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規定業於日前修法,所以你父親的債權人應已無法再依原來的規定要求分配剩餘財產給你父親,使他們得以進一步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您好,因為問題寫得有些不太清楚,所以先依我個人先前擔任銀行法務人員之經驗來回覆,就你們目前遇到的情形可以先和寄發通知之銀行進行聯繫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待取得資料後我想你提到的不知道曾否作保乙事,應該即可釐清。 另外早期的信用卡授信案件,某些銀行在發卡前是會要求持卡人要找保證人來簽連帶保證的才會發卡,所以目前可能尚不能排除你母親作保之可能。
其次,你們收到的文件乃是目前可以用來判斷案件進行到如何程度的重要依據,我想如果能提供資料給律師幫你們看過,應該即可提供你們完整的後續處理方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謝謝!
您好
與前妻已離婚3年,是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清楚寫著{女方無條件放棄一切子女權利跟義務}.....
3年來小孩一切生活起居由我照料,女方未盡任何心力,也未拿過女方金錢
事隔多年,女方玩夠了,玩不出花樣了,後悔了,於是開始糾纏不清,並同時到法院聲請"探視權調解"......我並不是不讓前妻看小孩,而是小孩不願意跟她有互動,不願意跟她見面,當前妻打電話來時,我都是當下問小孩要不要跟她見面或是直接把電話拿給小孩讓她們母子自己去談,但小孩子都是回絕見面,3月份要上法院調解會,我想請問我若帶小孩一起去,小孩過完年都要升小五了,已經能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小孩若在調解會上明確表達不想跟生母見面! 是否能終止前妻的糾纏....
你好,我的狀況和你完全一樣,我想請問你的事情解決了嗎?謝謝!!
因為我現在也遇到和你一樣的狀況,對方要上法院和我爭取監視權
可小孩怕他,我也不放心小孩單獨和他見面出門的,所以我想知道你的事情解決了嗎
回覆 jennyhan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的狀況和你完全一樣,我想請問你的事情解決了嗎?謝謝!!
因為我現在也遇到和你 ... (恕刪)
我的問題解決了,越是害怕的東西,你勇於去面對,妳就會了解其實也沒那麼可怕,不清楚你小孩多大?.如果可以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帶小孩一起去協調庭,協調人員會先單獨約見兩方,是單獨,不會讓妳們有吵架的空間,之後會在叫小孩進去,小孩進去之後必須跟協調員明確表示不願跟他見面((當然協調員會問原因,小孩也必須明確說出原因,例如吃喝嫖賭等等之類的)),之後3方會一同在進去一次,協調員就會告訴對方,小孩不願跟他見面,之後那叫要看對方反應,有良知的大概也懂了,臉皮厚的是否繼續糾纏這我不清楚,因為我是前頭,小孩年紀大小跟意願主導整個情況,如果不能調解妳也堅持不肯..那好...明白跟協調員表明無法接受,然後就打官司...看法院判決..就這樣,希望妳也堅強
協調跟判決最終結果是一樣的,不是妳贏就是男方贏,代價就是小孩要讓他看,所以妳不用怕,唯一不同處,協調員不是法官無法終結,因此協調結果妳若不滿意千萬不要接受協調結果,就走法院一途,而妳必須提出小孩跟他互動有何不良影響,吃喝嫖賭吸毒等等...妳會得到滿意的答案
您好!
女方是越南新娘,每天下午4點至隔天早上在按摩護膚店工作(有提供色情服務),並與客戶外遇,近期女方想把10歲女兒送回越南,但男方不同意,女方偷帶走小孩到機場,後被男方家屬在機場堵住帶回小孩,現小孩被男方寄養在小孩姑姑家.
2.男方僅有從小孩臉書截取到一段對話,是女方利用女兒名字照片與不明男士下流的對話(有談到女方外遇對象),該不明男士截取這對段話圖片傳至小孩的臉書並留言警告女方再不與他聯絡,他就要將這段下流的對話傳給女方外遇對象的老婆.
3.因女方曾欲將小孩偷偷帶出國,擔心再次發生,故男方現在不讓女方與小孩見面,女方一天至少打2通110叫警察到家中說男方不給她看小孩,說小孩她也有監護權,如男方不將小孩帶回給她顧,她就要提告男方.
4.今晚警察來到男方家裡要求男方將小孩帶回家讓女方也能顧,但一帶回女方即刻用越南話和小孩說"媽媽沒有見到妳會死掉,妳不回來媽媽就要走了,來嚇小孩不準再離開她身邊.
請問上述情況,男方可先讓女方不與小孩接觸嗎?同時著手進行離婚手續,因女方從事色情行業及外遇時,男方並無證據,僅有一段從小孩臉書截取下來的對話,也可以當做證據嗎?對於男方爭取小孩監護權是否有幫助?或是有其它方案或法條,可幫助男方盡早離婚並取得小孩監護權,謝謝!
我101.12.19我先生才跟我坦承他瞞著所有人在大陸有養一個小三,現在懷孕,預產期是102年4月底,而且他也在大陸置房產及開店(登記為大陸女子名字),因為我結婚七年遲遲無法懷孕,所以公婆傾向領養那個小孩,102.01.12他再次坦承他在99.06.20大陸已經與該女子請酒宴客辦理完公開結婚儀式,想請問以下問題:
1.離婚後仍需要6個月才可以再結婚嗎?或者是可以馬上結婚馬上離婚?一般而言,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大約需要多久的時間?
2.大陸女子有辦法在沒有婚姻關係的狀態下,到台灣生產嗎?生下來的小孩的戶籍是屬於大陸還是台灣?
3.一般而言,懷孕多久就不可以搭乘飛機?
4.如果我在離婚前證實懷孕,但未告知他就辦理完離婚手續,該名小孩他之後可以爭取監護權嗎?小孩可以直接跟我姓不經過他同意嗎?
5.陸籍配偶需要多久時間才可以取得身份證?需要取得身份證才可以在台灣工作嗎?
6.若要告訴通姦罪,需要哪些東西才有可能有勝算?因為,沒有辦法抓姦在床,更不用說要有他們的相關照片,他都留在大陸女人的電腦裡面,連同習慣用的東西,都是維持以往的習慣,沒有大陸製或其他不是家裡習慣使用之品牌或用物,所以,台灣一點資料都沒有辦法得到,我僅有的部分,只有偷偷錄製他自白的錄音檔以及從電腦擷取下來QQ的一小部分對話記錄而已。
律師您好:
母親收到法院寄來銀行要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登記的法院公文,原來父親積欠銀行30多萬卡債,現在銀行提出我父母親買賣房屋有脫產意圖,有損其債權人之利益,且前為夫妻關係,其間買賣實為無償,加上父親遲遲無將戶籍遷出,因此認為並無買賣價款之支付,並且認為母親於買賣房屋時,應該知道父親有積欠卡債情形,卻還於有損銀行債權人利益情況下進行買賣。
我的母親於離婚後,經協議後決定以320萬向父親購買現居的房子,其中包括代償原先房屋的貸款金額,剩餘金額以現金方式給付。並非無償 母親離婚後有到戶政事務所去進行分立新戶,但父親於離婚後遲遲不將戶籍遷出。 母親對於父親信用卡債務一事並不知情,且父親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也不是在通訊地址(房屋所在地),怎能說母親知情。
Q.法院公文內有一張附件內容是(答辯狀格式)內容是要求於10日內提出答辯,
不知道答辯狀該如何書寫?該注意哪些地方?答辯狀是要寄給法院以及銀行嗎?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男方外遇並且有向女方承認,卻不肯悔過,依然藕斷絲連。而女方想蒐集證據,卻苦無證據可循。因為該外遇對象是以手機撥打隱藏號碼給男方,藉此聯絡私下相約,沒有簡訊或電腦力使訊息可尋。而且電信公司的提供的電話號碼明細似乎不是個有力的證據。然後女方深受這件事所惱,有時候從他人告知男方與外遇對象秘密出遊,整個氣到生病或暈倒,導致現在身體虛弱,且患有憂鬱症,就是因為沒有實際證據可證明男方外遇,而深受其苦。又無法負荷專業徵信社高額的費用,故放棄尋求徵信社一途。再來,如果雙方選擇離婚,而且小孩知道男方外遇這件事,小孩或女方可以用會受到男方影響致行為思想偏差的理由,而選擇母方監護權嗎?然後贍養費還有精神賠償方面,是否也會有個著落?最後,想請問律師,有什麼方法可以定罪該外遇對象呢?總不能讓他一直逍遙法外吧?
請求各位律師,提供意見
感恩~
我的狀況目前如下:
結婚前,我就因為替老婆著想,搬到娘家對面租房子
因為我老婆是無法離開她爸媽生活的人
最近婚姻出現大問題,以及娘家處裡的方式與態度
令我覺得,娘家是個是非之地,只有搬離娘家,才有機會往下走
所以,我想搬回老家,可是我老婆完全不肯
堅持只想住在娘家旁邊,還說,其他地方,他沒有辦法生活...
房租快到期了,我如果直接搬走,不理她與小孩
到時候,一定會被冠上拋棄家庭等頭銜
所以,在搬走之前,我想請問是否可以找有公信力的機構
老家有爸媽,且我之前希望將小孩子送回老家給我爸媽帶
我老婆不願意,還說我媽身體不好,手曾經開過刀(雖然我媽身體還OK~)
我是不是可以拿這一點到調解庭去當正當理由?
「要回老家照顧爸媽,而且我媽身體不好,這一點我老婆自己說的」
雙方寫分居協議書,以證明雙方都同意
這樣以後萬一真的需要到法院解決婚姻問題時,
沒有證據
哀~~婚姻走到這樣,我也覺得很悲哀~~.
另外,請問調解不成立,一定會送移送法院打離婚官司 嗎?
如果我老婆與娘家的態度還是一樣,令我無法接受
我已經有心理準備,打離婚官司
人各有志,我的人生觀,父母第一,老婆小孩第二
取捨的時候,我會選擇父母..
律師您好 以下是我想問的問題..
1. 於92/01/04結婚至101/10/05離婚..近日接獲前夫至法院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 前夫於結婚後工作不穩定..經常性的換工作,沒錢就跟家裡和我要錢花用,小孩生活費及學費由我和婆婆共同負擔(在幾次吵架中他有在郵件中承認無負擔家計,和所賺的錢拿到酒店花掉)
3.我有固定工作和薪水每個月省吃儉用,多少有些存款
4. 97年婆婆以前夫名義買了一筆土地(目前公告現值530萬/現價約800萬),99年婆婆為前夫開設建設公司(資本額為100萬) (目前主張公司為贈與,要如何確定)
5. 前夫當了老闆但並未因此盡到貼補家用的責任,每個月他自己的電話費和小孩保險及預借現金卡均由我這邊支出..也沒歸還... (我存簿上有扣款記錄)
6. 在離婚前,前夫一本存摺都沒有,也就是沒有存款...離婚後更是要分我財產,這樣我該如何處理? 他向法院訴請他有負債20萬,要求我給付他50萬,他主張所開設的公司是他媽媽所贈與的所以我無法分配到,但未提到那筆土地...(他可能不知道有這塊)
7.我需要提供什麼證明說我的存款是我辛苦靠勞力賺來的,並不是他每個月有支付我生活的?
8.我沒有不動產,幾乎都是現金存款(約50萬)和定期的儲蓄保險(30萬),和一張境外的投資型保單約55萬這查的到嗎?
9.他提出分配剩餘財產後..如果經法院調查後,如果他的財產比我多..我提起反訴勝算大嗎?
10.我有去地政事務所查該筆土地地籍謄本確實登記原因欄之登記為「買賣」,而非「贈與」,所以這是不是表示是以買賣的方式取得該筆土地,所以我提出反訴爭取婚後剩餘財產勝算很大囉?如果他媽媽提出證明用自己名字去銀行借錢買這筆土地的,只是土地登記我前夫名字,這樣算是無償取得嗎? 是不是為您所說的是金錢贈與而不是土地贈與? 如土地贈與就應該在土地謄本上顯示出"贈與"對嗎?像這樣訴訟大約會要花多少時間結束呢?
11.他主張所開設的公司和土地是他媽媽所贈與的,這個可以在這次訴訟中去國稅局補繳贈與稅嗎?這樣我不就爭取不到了?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我解答好嗎? 感謝
我想離婚,但對方說不簽,除非我一次給他100多萬,他就願意簽字
我寫過訴訟狀,但沒有去家事庭投遞,請問這有辦法成立嗎?
以下:
原告
為右當事人間請求裁判離婚等,依法起訴事:
訴 之 聲 明
二、兩造所生子女鄭云庭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人,由被告任之。請准原告得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一)原告得於非寒、暑假之每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由原告照顧至翌日,再於星期日晚上八時前送回。
(二)寒假(扣除農曆春節期間-以當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行事曆為準)、暑假期間:原告應有假期一半時間與子女同住;原告得於假期開始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至原告住所同住,再於同住期間最後一日晚上八時前將子女送回。同住期間如遇學校有輔導課時,由原告負責接送。
(三)農曆春節期間由兩造輪流與子女同住。本件離婚判決確定後第一年先由原告開始。
(四)原告得於母親節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由原告於當日晚上八時前送回。
(五)每年鄭云庭之國曆生日,若非在前述(一)、(二)、(三)之探視時間內,則原告均得於該日上午十一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由原告於當日晚上九時前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請准離婚部分:
(一)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九月間結婚(登記日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並育有一女(八十八年xx月xx日生,身分證字號:xxxxxxx。),尚未成年,此有戶籍謄本可稽。
(二)婚後未幾,被告因侵占其任職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之公款而遭解雇,侵占款項由原告以被告母親之房屋抵押給台北市中小企業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七年)支付,被告隨後承接原告父親之汐止公有市場攤位販賣蔬菜,被告每月不曾支付家庭各種開銷及房屋貸款外,另經常向原告索取金錢,故原告只好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或跟朋友商借。被告之收入極不穩定,長期下來,原告已無法再與被告共同生活,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雙方達成分居之協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告得訴請與被告離婚。
(三)兩造婚姻因被告經常向原告索取金錢導致原告精神耗弱而破碎,更因被告長年從未支付家庭開銷、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外,而陷於無可挽回之窘境,顯然婚姻對雙方而言,都只不過是一個形式罷了!沒有絲毫互相扶持、體諒的婚姻,早已無維持之價值與必要,為此,亦爰引同法第二項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一百零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原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所以本件關鍵仍在於您能否舉證證明起訴書所載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有個朋友,他家庭有些問題,他們家都不知道要怎麼才好,有跟他講說可以去問問看公家機關的法律諮詢單位,但他覺得那種地方專業程度應該不怎麼樣....
以下是他的問題:
他的爸爸很喜歡亂花錢、也欠很多人、企業的錢,都已經讓人追很多次了還死都不還,也不改掉自己的壞習慣,他們家人很怕哪天,別人動用法律途徑後,導致他們自己名下的資產、錢,都會被他所牽連....
他也死都不肯簽離婚、或者財產分割等文件,真的深怕有一天會被他連累.....,他們家人也已經幫他解決過很多債務問題了,但都還是死性不改!
他想要問的是,如果哪天有人、或企業動用法律途徑要求跟他有關係的人,必須幫他償還、或者拿資產抵押的話,我們台灣的法律能有單方面申請(就是他們家人),不會被那些追討債務的人強制償還、抵押的法律效益嗎?(就是前面所講得自己金錢、資產等)
以上就是他的問題....
煩請各位法律專家、或者有經驗的大大
能幫忙小弟的朋友解決這件事情嗎....
在此先感謝各位了~ m(_ _)m
家人於今年初離婚(我們為女方)。離婚前因家中有債務問題, 男方有傳一封簡訊威脅若不離婚要將此事張揚到女方公司。
後又親筆加簽名寫了契約給女方, 書名只要女方願意, 隨時可再與她重新結婚。
因對方的威脅與契約, 女方答應離婚。離婚時是在先在速食店簽協議, 由男方找了兩個女方並不認識也未確定女方有無離婚意願的證人來, 四個人輪流簽名。後由男女方兩人到戶政事務所辦手續。
離婚後有半年時間, 男方皆不斷保證他會履行契約, 甚至屢次將女方帶回婆家, 與親戚家人聚會(只有男方爸媽知道他們離婚, 其他人並不知道)。今年八月開始, 男方表示不願履約並另外結交女友。女方因此事精神重創, 甚至必須看精神科治療。
想請教各位律師, 事後我們才得知, 此契約恐無效力。從頭到尾男方早已知道這契約無效, 卻仍拿來詐騙女方離婚。懇請各位律師幫忙指點, 此事該如何處理? 從恐嚇簡訊、證人部分或是精神求償部分, 有哪條路可走? 實在不能接受家人就這樣被欺瞞欺負。
萬般感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95年1年3月(減刑7各月) 原判1年3各月緩刑2年 因再犯撤銷緩刑 大赦變7月
97年8各月(減刑4各月) 大赦變4月
98年6各月
這是第四次在
101年12月他又犯了竊盜罪 (說實在我實在很不想幫他請教各位大大)
口供上面是12/12上班時間.他剛好經過被害人機車.看到置物箱外面有皮包的背帶外露.經濟不允許的他.衝動犯了罪.竊取1.1W與其他一些證件.他說他只拿取現金.其他證件他對警察說他忘記不知道丟哪去了.他還說警察幫他做筆錄的時候.知道他是因為經濟狀況不好才做錯.還交他怎麼說口供.他自己說筆錄做的還很不錯*我都不知道他是怎麼想的*)
(因這樣犯錯.警察查到他上班地點.居然傳影印照片去.告知照片裡面的人請他到警察局協助調查.結果沒工作了.原因他老闆把警察給他的照片.拿去給全部的員工討論說這個人犯罪.就這樣沒了工作)
也許是可憐吧! 他家中有 父 母 他 他兒子 弟弟
他父親65歲沒什麼收入
他母親60歲領有 重大傷病卡 (惡性乳癌) 沒收入
他離婚 國中學歷 (家中算是唯一的經濟來源)
他兒子上國中 (單親)
他弟弟在國外
這就是他戶口名簿的內容
他自己說 他有去警察局製作筆錄.坦承一切是為了經濟壓力.也承認他又犯罪.這次我想他應該會被判很久了吧
他現在每天都心神不寧.偶爾哭.偶爾狂笑.我看了都心煩.他整天都在擔心
請問大大能用白話告知小妹嗎? *******不要條文********
1*他這次會被關多久?(大概就好.我知道是法官自由心證)
3*有可能在罰金嗎?(小妹借他太多了)
4*他說他再做口供的時候.有跟員警說他想跟被害人道歉跟賠償和解.可是遲遲未等到和解時間.這樣該怎麼做?
5*是否需要寫悔過書?如有悔過書與和解書.那當第一次開庭再給檢察官就可以了是嗎?還是要提前拿給法院轉交至檢察官手裡呢?
6*有可能再檢察官那邊申請簡易判決嗎?或是法官前面認罪協商呢?
7*在第一次開庭.可以請大大照我上續問題.提供他第一次需要帶的任何證明文件嗎?
8*悔過書 和解書 有詳細的範例可以供參考的嗎?
9*有類似案件判決書可以供參考的嗎?
10*有機會勞動服務?**請大大簡單說不要條文**
11*在此謝過各位大大的幫忙
我與老婆因家庭理念不同.協議離婚.
但我現在只有兩條路可走
說明:結婚2年,剛結婚1年後她因工作、個人習慣,幾乎毫無家庭概念可言,做妻子未告知丈夫的情況下徹夜不歸,丈夫聯絡不到諸如此類,完全依個人生活模式在生活
一年半後她有掌握到一些即時通聊天訊息斷定我有偷吃.但我實際是沒有.更沒有會同警察來抓姦.什麼都沒有..如此咬定我偷吃.她表明因為我這樣所以她更不用負家庭責任及義務.將近一年半的時間.雖有婚姻關係.但形同陌路.
因受不了這樣的生活,我提出離婚要求
經過爭吵,溝通後我只有兩條路可走
第一條.
兩願離婚:
1.要求是剛結婚後5個月我貸款借給她共79萬.由我負責.債務與她無關
2.婚後我用基金買給她的機車,無條件過戶給她
3.她要搬走所有屬於自己的東西.
第二條:
訴請離婚:
1.依上述掌握之證據,告我通姦,並指定法官,除了債務與她無關,還要求我名下更多財產,並使我有牢獄之災.
2.在法院判決前,她要繼續住在家裡,並完全不支付任何基本開銷,
我除了79萬貸款每月攤還,還要負責個人生活開銷,家裡基本開銷,轎車開銷,
真的付不出來,所以必須先把房子出租,但等於要兩願離婚,並依她的要求執行,所有東西已搬光,僅剩一條棉被及枕頭和一堆垃圾給我,也等於我默認我有通姦行為,更可在所有人面前大肆宣揚我有通姦事實,
若訴請離婚前,若雙方條件不能接受必會一直打官司下去,可能2-3年,藉時我也必須支付所有開銷,光這個月我就撐不下去,何況2-3年..
我該怎麼辦?該怎麼保障我個人權益?
若兩願離婚,是因避免訴訟期間無力償還貸款,為防止房貸繳不出,車貸繳不出被拖走,而選擇兩願離婚,
我有草擬一份聲明書聲明所陳述為事實並非默認我有通姦.請律師大人指點與指教.謝謝!
聲 明 書
聲明人 OOO(以下簡稱甲方)以及聲明人 OOO(以下簡稱乙方),因甲方與乙方婚姻關係續存中,因理念不合、家庭觀念不同協議兩願離婚或訴請離婚,
雙方共同聲明以下協議:
(1)乙方主張兩願離婚條下如下:
(2)乙方主張訴請離婚條件如下:
1. 乙方以開立美髮店為由,需甲方貸款共79萬元整供乙方使用,甲方之債務乙方概不負責。
2. 乙方主張可指定檢查官、指定法官,使其判決勝訴並要求甲方名下財產之分配,甲方名下之負債概不負責
3. 乙方主張訴訟期間,婚姻關係續存中仍得居住甲方名下住所:桃園市OOO街26號5樓,並完全不支付居住期間內之家庭基本開銷至判決結果
(3)甲方聲明事項如下:
1. 甲方放棄訴訟離婚係因訴訟期間仍需負擔個人負債及乙方生活開銷,已無力負擔。
2. 甲方同意兩願離婚,並否認乙方主張甲方婚姻續存期間內有通姦之行為
為避免甲方名譽受損,以上陳述之事實,恐口無憑,特立此聲明書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