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擬一份撤回告訴狀,並直接遞交給地檢署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樣是妨礙探視
上開陳述你有收集證據嗎
如LINE或錄音
縱使沒有我們也可以請求法院定探視權
並且一併以此為由提改定監護權
一次處理
讓法院直接定一個判決
讓對方一定遵守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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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離婚後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會發生在下列幾種情形: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若你有履行保護教養之義務且對未成年子女無不利之情事,就算未成年子女與父的感情再好,都不會構成改定之事由。反之,父親當然有權利聲請改定,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




你的問題描述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例如指紋是在黃金上面? 那有找到黃金? 黃金在哪裡找到的?
如果黃金沒有找到,那指紋在那裏發現的? ......
如果沒有說明清楚,律師如何判斷你是否會被判有罪? 猜的? 還是安慰你的呢?

因看姐姐最近與他的先生談離婚的談的身心具疲,實在無法忍受,想請問...
且他們已經分居3年多,因某些因素姐姐回到娘家住,而孩子也是長年待在娘家中成長,
而姐夫有工作,獨居在外,且住址沒讓家裡的人知道,
也幾乎沒拿過錢回家,孩子上學與補習跟生活費用都是姐姐自己工作省吃簡用換來的,
下了班還要照顧孩子,而姐夫只是偶爾回來看看孩子,並帶孩子出去玩,
但官司都還沒開始,姐夫這幾天卻做了很不適當的行為,他強行把兩個孩子帶走,
並且與姐姐這一方失聯,想聯絡孩子想看孩子都沒有辦法,
且姐姐打電話去學校想問老師孩子有沒有在學校,結果姐夫也沒有送孩子去上學,
我們真的很氣,心想無論姐姐與姐夫的感情惡化到什麼地步,都跟孩子沒有關係,
怎麼可以影響到孩子生活上的權益,最後計無可施的情況下,
家裡都叫他去報警,並想讓姐夫有個紀錄,好證明他並不適任獨自照顧孩子,
警察協助聯絡姐夫與姐夫公司,最後姐夫有回電,並與孩子通了電話。
最後警方說因有與孩子聯絡上,這樣案子無法繼續受理。
雖經過警方的幫忙,姐姐也聯絡上了他姐夫,但始終沒有把孩子送回家,
且第二天依然沒有送孩子上學,但第二天有與孩子通過一次電話,
可是孩子吱吱嗚嗚似乎有話不敢說。
最後我想補充,雖然他們還未離婚,雙方兼有監護權,但姐夫仗著他在外面獨居,
且住址刻意不讓家人知道,我姐包括我們家任何一個人,都不知道姐夫在外面住哪,
這種情況在早三年前他們感情不合要談離婚開始,一直都是這樣子,
只是這種把孩子帶走,卻讓姐姐見不到孩子這種事是被法律許可的嗎?
這算法律漏洞嗎?明明雙方有監護權,這樣做跟跟合的綁架有什麼不同?
在之前孩子住在我們家裡,我們從未阻止過姐夫來家裡看孩子,或帶孩子出去玩,
至少天黑他們都會乖乖回家,只是今天姐夫這麼做實在太過份了。
所以想上網請求協助...有沒有什麼單位或方法可以幫幫我們..
PS補充:姐夫他雙親都已經不在了,所以他與姐姐分居獨自在外,是一個人生活,
可想而知,他帶走孩子又要上班,如何獨立扶養與照顧兩個孩子。所以失聯第二天
姐夫去上班,姐姐偷偷與孩子通電話之後,電話中一直聽到有門開開關關人員進出的聲音,
我們猜孩子是不是被帶去姐夫工作的場所了,一方面也怕送孩子上學會被姐姐帶回家之類的。
但姐姐在娘家,人口眾多,有媽媽與大姨幫忙,妹妹下班也會幫忙照顧,只是現狀
真的很擔心孩子的生活狀況....


謝謝曹律師熱心的答覆。
目前孩子已有按時的上學,但姐夫依舊不把孩子送回家,也不告訴家人他住在哪。
就現狀來說姐夫並不危法,所以警察也有聯絡姐姐說明可能要銷案。
而家裡對於姐夫種種行為已經無法忍受,全家人都因為姐夫不斷的騷擾早已身心俱疲,
但與律師交談後發現,雖然由口述方面,已有很多條件達成離婚要素。
但唯獨過去家裡得人,都沒有想過會走到這一步,所以沒有錄音錄影或其他證物,
去證明姐夫的行為不良,語言暴力,威脅恐嚇,未盡小孩的扶養責任,
有家不回,回家像撿到的,可以失蹤一兩個禮拜才回家....等等。
由於沒有事證..僅有人證..像家人,鄰居。
對於最近姐夫帶走孩子與家裡失聯,也報過案,警方也知道,這些是否都可以呈堂供證?
而過去孩子的照顧幾乎是姐姐一手包辦,學費、建保費、補習費、幼稚園費用都是由姐姐
負擔,有時經濟上有困難時也曾與老師溝通分期附款,這老師也知道。
與律師溝通的結果,似乎只能以: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之行為,客觀上已逾越夫妻通常可忍受程度,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包括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而為觀察。此誠摯基礎若未動搖,則偶有勃谿,固難謂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諸如對於他方之父母、祖父母為虐待、或他方父母、祖父母對夫妻一方所為之虐待。通常可提出之證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的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驗傷單;對方為辱罵言語之錄音等。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之義務。通常可提出之證據:由證人證明另一方無故不願意同居;或對造親口坦承現居住於何地方?且拒絕搬回家之錄音檔。
十一、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一)是否已達難於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這幾項去打離婚官司,但擔心的是,上了法庭後,從現在該準備何種證物呢?
如果沒有證物,僅有證人與家人供詞,判離的勝算會高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各縣市略有所差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先生愛酗酒,酒品很差,他下班回來,我跟孩子總是得面臨精神虐待,常常在孩子面找吵架,不順他意就得被迫留下鑰匙叫我出去,所以之前他曾有過精神家暴紀錄,小孩極度沒安全感,前陣子還因酒駕被罰7萬多,機車被吊銷駕照,結果還是繼續喝,改開車上班(僥倖心態)。
最近我們共同有離婚的打算,但卡在孩子監護權,他總是拿我之前毒品緩起訴的事來威脅我(我實在不懂法律),雖然緩起訴已結案,但試圖告訴我說,我是不可能得到監護權的。
孩子是我一手帶大的,她不願跟爸爸,目前我每個月以一萬多的費用託我姑姑在照顧,如果小孩被迫(她本身當然自我意願是不願意)的狀況下判給爸爸,這樣不是對她太殘忍嗎?
我該怎麼做?有什麼辦法可以扭轉這最壞的結果? 我必須爭到孩子,這是我對我女兒的約定……很無助,請幫幫我

您好:
1. 依您所述,必須倚賴您小孩的年紀、雙方經濟條件以及您吸食毒品緩起訴的年限是否已過,若您的孩子年紀約為3至5歲以下,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母親,若是7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法院會請孩子出庭並徵詢其意願,若您的小孩想要跟你一起生活,該意見亦對法院之判決有重大影響。
2. 因為您有吸毒緩起訴,對您相當不利,因此只要您在緩起訴期間,都有保持良好的行為,並沒有再度吸食毒品紀錄,緩起訴的犯罪事實便一筆勾銷,對於法院判決監護權影響力較小。
3. 您必須積極蒐集您先生有明顯不適任的情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情事,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任監護子女。因此您必須列出您丈夫經濟能力不佳、喝酒會怒罵甚至毆打孩子的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且若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也是希望由您照顧,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無須過度擔心,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及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行使,並向對方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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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詐欺,但您亦可爭取不起訴處分,您無須過度擔心,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詐欺犯罪故意及詐欺犯罪行為部分加以爭執之,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考慮是否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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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有協調之可能,可聲請至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製作調解筆錄,保障您探視權行使之方式;若無商量之可能,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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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雙方有協調之可能,可聲請至各縣市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製作調解筆錄,保障您探視權行使之方式;若無商量之可能,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扶養費之部分,對方可以未成年子女之名義,提起訴訟向您請求之,不受協議書約定之限制,一個月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約為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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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公不出庭被拘到庭的可能性蠻低的,民事案件頂多是罰錢而已,不過就是連罰錢都很少見。
三、都簽和解書了,我想你還是想要維持這個婚姻的吧。如果要以通姦當離婚理由的話時間只有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就要提出你先生有其他可歸責事由,簡單的說就是你先生有其他錯才能當離婚理由。
四、就像你之前原諒他的一樣,沒有一定要告離婚。
五、其實也沒有一定要告小三。如果你沒有要離婚又希望婚姻能夠長久的話,其實要多費點心在你老公身上,所謂攻心為上。
六、有時候,你告小三然後小三就跑去跟你老公哭訴,很多男人一聽到這個就軟了,然後就站在小三身旁想保護她,最後這個男人就離你越來越遠。比較好的作法是讓你的先生興起保護你的心,這樣小三就自然退散了。要讓你先生覺得喜歡你超過這個小三…所以才說攻心為上的。
七、要維持婚姻的話訴訟外以外的努力要多一點。這就是為什麼有人會說要離婚找律師要維持找牧師的道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而且你先生出庭與否恐怕也無法由你決定
但如果只是單純主張無證明力
其實你可以跟法官說就算違法也是你先生可以告你
但不會不能當作證據
這不是刑事案件
你亦可趁機一次把這件事解決
建議可以商討一下完整的戰略
一次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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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不想離婚的話要儘力私下努力。
二、離婚要有法定理由,是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
三、從你問的方式就知道你有研究過了。
四、對方想離婚自然會想辦法出招,接下來要小心謹慎,因為對方如果要離婚就要證明有法定理由才能離。
五、強拗的瓜不甜,如果雙方都沒有感覺了是可以考慮離婚。
七、如果要協議或是調解的話建議先去研究一下如果以裁判離婚可能權利義務關係,然後決定好條件之後再與對方談判,要避免事先沒有研究清楚就離婚之後後悔的情況。
八、如果不離婚的話攻心為上,如果她沒感覺了你也是可以努力再努力…如果怎麼努力也沒辦法,離婚也是沒辦法的事,總不感就一直耗著…
九、人際溝通是門很深的學問偏偏學校又沒有教,會講話的人真的比較吃香,最近我都在練講話…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即使您配偶提起訴訟請求,您亦可拒絕,不同意離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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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並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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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構成要件為有性器官接合之證據和知悉對方配偶已婚之證據,若僅有機車照片,頂多證明對方有到您家,無法證明有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您可單純否認,對於對方之請求置之不理,若對方提告,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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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之前先生一直明示暗示說要離婚,我同意,但是小孩要歸我,因為基本上小孩的費用都是我在處理,先生很不在乎小孩,後來說小孩可以歸我,但是他一毛錢都不會出在小孩身上,也不能繼承家業,我說可以,我們約了時間準備去辦手續,結果,又反悔,說我不和他相處要離婚是我的事、我已經剝奪了小孩大部分的時間還有小孩是無辜之類的話,列出從結婚我花了他家多少錢(金子、生產住院、家裡水電瓦斯、過年紅包、接小孩的油錢、假日婆家的照顧費等等),小孩是長孫,所以公婆和先生堅持要監護權,而且先生很常打電話給我,就一直說為什麼我吵著要離婚,不維持感情之類的,一直出爾反爾一直亂,到後來,我看到電話來我都會發抖和心悸,因為知道我通訊軟體都有留檔,而且還有幾個錄音檔(罵人、甩門之類的),現在傳line都避重就輕,說我不接電話他怎麼跟小孩講話、他會擔心之類的,但是之前他都不管小孩,而且小孩從兩歲我就帶在身邊(彰化,婆家在頭份),假日會回去頭份,回去了,先生也不陪小孩,出去吃喝玩樂,把小孩丟給公婆照顧,現在知道我想訴諸法律要監護權,就開始故意傳line說他要找兒子,而我斷絕所有聯絡方式他怎麼找之類的(他認為只要他留住小孩就能留住我),而且全家族擬了一份存證信函給我,內容就是要我回去履行夫妻義務,堅持小孩不給我,假日回去一直跟小孩說"跟著我很可憐",他們很愛在小孩面前大吼大叫的罵我,我說了不要影響小孩,他們也不以為意,先生甚至跟小孩說"你跟你媽咪再去找一個新爸比",我覺得很生氣,因為離婚的事不想影響小孩,但是又不能不讓小孩回去婆家,回去了又亂跟小孩抹黑我,小孩目前五歲,請問~~這有什麼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提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之證據;若欲爭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需有照顧未成年子女之證據;是目前您可考慮先與配偶同居,蒐集離婚證據,待證據充足,再帶走小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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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與哥哥到我丈母娘家, 跟我老婆商談並試著修補破碎感情, 沒想到我老婆帶著男性友人(我目前無法查出他跟我老婆有何關係,只知道我老婆離家出走這段時間就是住他家)以及一群人叫我下來簽離婚, 最後我丈母娘訓斥我老婆叫她上來別鬧事, 我老婆上來後沒多久沒想到那個男性友人竟也上來要干
預我們家事, 後來被我老婆姑姑阻擋請他出去.
之後我們商談中我才知道原來有些手機的LINE的訊息並非我老婆所輸入,而是那些跟他在一起朋友所輸入且把我們夫妻的事傳給他們朋友當作趣事(我必須說明老婆手機這麼容易被人拿去使用,恐怕因為最近常常無法入眠腦袋一片空白慌張才拿手機給她那些朋友代為傳達), 之後談完後我老婆執意離開,此商談也沒有辦法挽回她的心意, 不過我想請問的是我老婆這些朋友是否涉及妨礙家庭和偽造文書,冒名以及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因為我老婆已經受到他們影響已經把我當成可惡的人, 也不回來執行夫妻同居之義務,也不照顧小孩,把政府給小孩的育兒津貼給花光), 現在我既無力挽回老婆也面臨家庭破碎的可能..
ㄧ個無能挽回家庭的男人自白,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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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本人與前夫去年協議離婚,婚前購置一房地產登記為雙方共同持有,離婚證書上僅註記「共同名下之房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後,男方要求要過戶,本人經代書朋友提醒過戶後需將房屋貸款人身分註銷以保障個人權益,詢問過貸款銀行後,銀行表示需先辦理過戶後,本人非房屋所有權人時,再經評估男方是否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並需經由貸款人(即男方)提出申請註銷方能徹銷我為共同貸款人身分,本人覺得這個說法對本人的權益極為不當,倘若過戶後,銀行認為男方沒有足以還款的能力,亦或是提供不出擔保人,亦或是男方不主動提出註銷,則對本人之權益傷害極大,因此本人對於男方提出過戶之要求,回覆請他跟銀行提供出確保本人之權益之相關文件後,本人即執行過戶程序,殊不知男方近日寄出提告之文件,強調經多次請求,本人不履行離婚證書上之協議,並經由協調會先行調解,本人請教各大律師,本人是否可主張維護強調本人之權利下,拒絕在無保障之立場下過戶?感謝各位律師。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實際上確實是如此
但由於協議書上並未記載如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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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告履行協議書,您即使拒絕,仍有可能敗訴,應嘗試與對方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敝人國中畢業後, 離開老家, 獨自北上在外求學, 工作, 現在已婚, 生子並定居於北部, 近一年才知道家母有債務問題, 這些年她一直隱瞞本身債務問題, 直到最近雪球越滾越大, 對方寄了支付命令給我, 內容描述民國90年我(大學一年級)借了100萬, 至今沒有償還, 電話詢問家母, 才知利息之高, 被利息壓垮, 問題才爆發, 有以下問題請教 Q1:媽媽與其朋友間的負債, 她每月負擔高額利息, 現已無法償還,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我請她拿出借據, 卻聲稱遺失, 現在對方希望用媽媽住的房子(Q3)來抵押 Q2:若媽媽冒用我的名字跟朋友簽借據, 借款,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媽媽是否違法? Q3:當初房子民國80初年是媽媽所買, 她是房子所有權人, 後來因媽媽與朋友借貸問題, 於民國90年過戶給我, 我變成房子所有權人, 這些我事先皆不清楚, 媽媽名下已無任何資產, 房貸是媽媽向其工作的公司(某壽險公司), 用她的名字所貸(員工貸款), 我是保證人, 期間也有增貸, 目前每月房貸皆由媽媽繳, 若後續媽媽繳不出房貸, 是否會影響到我? 有想過狀況是, 我每月薪資收入的幾分之幾被判定拿去還債.. Q4:我與太太已在北部購屋, 北部房子所有權人為太太名字, 今年初發現媽媽有些財務異常, 因問她也不肯明確說明, 之後我們決定申請了夫妻財產分開制, 建立一道防火牆, 每月房貸由我繳款, 上述種種問題, 是否還會牽連到我太太或小孩? 目前已委託房仲出售/上網自售, 賣掉媽媽住的房子, 來償還房貸和債務, 雖然不夠, 但也只能這樣, 且為了避免以後被債務牽連, 甚至被討債, 已有跟我太太家商量到離婚這條路, 雖會對兩個年幼小孩造成傷害, 但這也是我為人父的萬般無奈與不願... 以上問題牽涉複雜, 無法清楚描述, 煩請各位不吝提供意見, 感謝!!



Dear all 律師:
在今年10月29日我和前妻由法院判決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依法官判決共同監護以及共同扶養,法官雖以口頭向前妻的律師說實際照顧者還是由父親照顧比較妥當,但是,她遲遲未擬出共同扶養的協議內容,是我用line的方式聯絡她的律師時,律師希望由我這先擬出一份共同扶養協議內容,所以我花了兩晚擬出一份扶養協議內容,一直以公平及共同負擔理念擬訂,與前妻今年五月底前就分居到今年十月底判決離婚,女兒也是從分居後由我照顧到現在,母親至今則未支付任何扶養女兒的費用已近半年,只想假日帶回去玩,女兒身體有不適也未直接帶去診所就醫,女兒卻原封不動接回我家,由我再帶女兒去診所看診,雖然我支付女兒保母/生活費、母親生活費及家庭整體支出剛好快一個月薪水,不過我仍是給女兒完善的照料,此諮詢了解女兒的母親若不支付扶養費,我是否有能變更單一監護的法律途徑?
---------協議出內容如下--------(黑字為我擬訂,紅字由女方修改)
男方:韋**
女方:李**
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字第***號家事案件,雙方達成調解之內容為「兩造同意對於所育未成年子女 韋XX (女,民國103年3月27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2270*****號)行使扶養之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茲雙方再就實際撫育、教養、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協議如下:
一、合格褓母托育費
每月日常托育支付
褓母托育 15,000元
副 食 品 1,500元
女方主張:該未成年子女不交由褓母托育,以利人格健全發展,平日(周一至周五)由女方負責照顧,假日(周六、周日)由男方負責照顧,照顧期間所致生之各項費用(如生活用品: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醫療費用等)由各方單獨負責,不向另一方請求。倘假日男方須加班,亦由女方負責照顧,惟需於一周前通知女方。另外,倘任一方於照顧期間內因疏忽或故意致未成年子女受有身體、健康或其他損害,概由該方全權負責,另一方得代替未成年子女追究法律責任。
二、雜項費
(例如:如尿布/奶粉/濕紙巾/藥品類)
當月依前一個月份所購買/支付憑證列出明細,如為年繳費用則以12個月分攤計算,而購買衣物、鞋、玩具、娛樂性之類費用不計算支付項目,屬於個人行為。
※註:如當月為12月份應支付當月褓母費,以及支付11月份雜項費用 (生活用品/醫療/教育/人身保險費用等相關費用)
女方主張:生活、醫療費用概由照顧者於照顧期間全額支付,不得向另一方請求。至於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費用),任一方支出前須取得另一方同意,並採實報實銷,由支出之一方每半年憑單據向另一方請款(支出金額一半),另一方不得拒絕給付。倘另一方拒不給付,得將此項事證供日後改定監護權之有力證據。
三、人壽保險及全民健保更改
(1)國泰人壽保險原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李**
更正為
被保險人 韋**
要保人/受益人 父:韋**
母:**
※註:人壽保險自 要保人/受益人 更改起始日,即產生費用每月分攤,若在未更改前均無後續產生費用之慮。另將未成年子女 韋**支全民健保轉至父親 韋** 公司納保,以便日後統一計算。
女方主張:全民健康保險維持現狀由女方納保,女方不向男方請求此項支出。至於其他保險費用亦仍維持原狀,由各要保人自行投保、繳款或退保等,與他方無涉。(父親另外說明,這筆人壽保險費用是由父母共同存入女兒的郵儲帳戶,何須再另外投保)
五、每月費用結算日及支付日
褓母相關、雜項費用、全民健保等統一先由父親支付及購買;人壽保險則依未成年子女 韋**保單金額分攤12個月作為當年度分攤計算,收到繳費通知單10日內由指定帳戶轉帳繳付,以上均附上支付憑證、明細、發票作為憑據,於每月5日前列出,每月10日前雙方各別將當月應支付扶養費之總金額的½費用匯入指定銀行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 韋**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
女方主張:雙方以未成年子女韋**之名義辦理一銀行帳戶,若有教育或其他大筆支出須向對方請款時,另一方均匯款至前開帳戶,該帳戶僅用於未成年子女之共同扶養費,不可有其他用途,爾後若有結餘,亦歸於未成年子女所有。
六、支付時效說明
隨著雙方共同扶養之子女的學/年齡更正此協議書主要費用產生金額,費用支付至共同扶養之子女 20歲止。
女方主張:無意見
八、指定轉帳帳號及戶名
銀行代號:700
局號:012****
帳號:047****
戶名:韋**
九、協議說明
1.1雙方如未有正當事由或重大事故而導致延遲支付費用之理由。
1.2在指定轉匯日期之連續每月逾期5日以上三次,或者連續逾期2個月以上未支付者。
2.自協議書簽訂後即為生效日,生效日起不溯及既往所產生的費用,如褓母費、健保費、人壽保險等相關費用;每月15日前亦提供指定帳戶出入明細,以便核對支付金額。
女方主張:刪除,加上:倘雙方於104年11月27日起一個月內無法達成協議,則視為雙方協議不成,任一方均得依法聲請法院改訂之。惟倘順利達成協議,雙方須在他人見證下簽約,而女方願就男方於實際照顧期間之各項支出(以單據為憑),給付一半費用與男方,惟日後雙方即回歸本協議支付各項費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前妻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之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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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要聲請改定監護,則您應蒐集對方有不利監護之情事,法官才會予以核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對方不肯分擔一直協議不成的話也只能訴訟以對。
三、對於扶養費的數額的部分,雖然一般法院的判決是以最低基本生活支出為計算標準,但是如果你可以舉證證明費用不只有這樣的話也是有法官會採的[比較少]。
四、扶養費的分擔比例部分,一般來說如果雙方都有工作能力,一般是常見一半一半沒有錯,但是如果雙方經濟狀況相差很多,也是有看過法官判二比一的,其他比例的話可以再查查看。
五、如果對方不願意分擔扶養費用,或是怎麼協議也協議不成的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處理。這個部分原告可以有二個,一個是小孩為原告你任法定代理人,起訴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用第二個是你任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墊付扶養費用的不當得利。
六、為了小孩著想,可以談還是儘量談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與前妻有個孩子(目前七個月大),已離婚2個月多,離婚時只有約定孩子監護權給女方並沒有其他附註(扶養權及探視權等)。
但是每次要看孩子都得低聲下氣求她,還要配合她的時間,有時候他會故意不回電不回訊息或拿孩子在睡覺為藉口不理會,想要帶孩子出門還要求隨同(因為她已經有新的男朋友這樣關係我覺得很尷尬,導致我不敢常常要求帶孩子出門),想要孩子在我家過一晚也不行(說孩子會認床會哭鬧為由),種種因素讓我覺得我連想看孩子權利都沒有。
我查了很多關於小孩探視權的問題仍然不知道該怎麼行使我的權利,想請問該如何做才能保障我的權利? 還有家事聲訴狀有規定要律師批准或是內容有什麼特殊規定嗎? 要去哪裡聲訴,如果能與對方協議好寫協議書該怎麼做才能讓協議書成立在法律上認同。
最後想請問,我因為工作不穩定加上有前科怕打官司會敗訴,所以辦離婚時才把監護權給女方,如果我現在工作穩定了有什麼辦法能把監護權要回來?
(另外提供女方家境為低收入戶,且女方年齡不足20歲,這對於我要爭取孩子監護權有沒有幫助?)
-
補充:請問女方年齡不足20探視權協議書上是否還要他的父母簽名才有算數? 還有如果彼此無法達成協議法院聲請探視權有沒有時間限制(例如離婚後多久內聲請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並提出由您行使監護權對未成年子女較為有利之證據,即使無法改定成功,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無須受制於對方行使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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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有關扶養父母的問題
我家有三個小孩 我排行老大 妹妹排第二 弟弟排行最小
我父母在我14歲的時候離婚了 我們家3個小孩都是跟父親 目前我們都單身並與父親同住
母親在離婚時將家裡所有的錢都拿走 留下我們給父親扶養 當時家裡還有房貸 日子過得很辛苦
而且也對我們不聞不問 過好幾年才打電話給我們 直到最近錢已經花光 才回過頭來要求我們扶養
本來已經協議好每個月固定金額給予母親當生活費 並已經支付2年多了
結果最近母親變本加厲 開始要求增加每月金額 否則要去法院告我們棄養
直到今天回家 我們三兄妹都收到了法院通知 母親去申請要求給付扶養費的家事法庭
要求我們三兄妹每人每月要給付1萬 1月3人共要給付3萬 這對我們是滿大的負擔
想請問一下這種案件該如何解決?
想順便請問如果判決下來 我們兄妹3人扶養費平均要負擔多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家事案件一定需經過調解程序,且有可能調解、開庭、在調解、再開庭等循環,若欲請求裁判離婚,須提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若有對方肢體暴力之驗傷單或語言暴力之錄音檔案等,均可作為證據,若完全沒有證據,不建議貿然提起訴訟,應先預作錄音準備,才不會無證據,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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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因為當初盤讓店面時 都是發票人1與我先生(負責人)簽盤讓書,因為他們資金不足才要求簽本票每個月慢慢還,但此店負責卻是他太太。
我想請問一下在簽寫本票那時,發票人1(丈夫)與發票人2(妻子)是夫妻關係,本票上有發票1的親筆簽名以及付款地及手印等資訊,而發票人2的地方我們請妻子簽名 但最後卻變成老公親簽替妻子簽上妻子的名字(由於負責人是太太 故她太太是絕對知情的 簽本票時老婆也在旁邊),此本票已向發票人1跑過裁定、確定認明去了戶證才發現 他們已申請離婚 並且發票人1名下皆無財產及所得 再強制執行似乎只能換到有跟沒有一樣的債權書而已,所以想當初盤店時都是太太去貸款的,表示太太應該有一定能力,所以我們想向發票人2提出清償。
我們已向法院對發票人2太太部份聲請本票裁定,今天已收到裁定書,但我想詢問的是 因為發票人2本非妻子親筆簽名,況且他們也於今年申請離婚了,那麼我們是不是無權請妻子清償債務呢? 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