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點靈1)為什麼?劉志忠
律師,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
金錢和時間(恩典
法律事務所
合夥人)劉志忠
律師;《公司全部都是假基督徒》。
《造成我第二次
傷害》,發生(案外案)!
蘇所長盡快要你還我一個公道!
(蘇所長的特助,只會東扯西扯的,
到現在還不肯承認劉的錯誤,
去跟法院的法官講吧!
我看你們有多會講;
我都不想在聽妳在那邊亂解釋。)
《不然,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
律師告你們》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
契約的
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
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
律師0921-816-823
(恩典
法律事務所
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基督徒半價,時間也半小時)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自行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
房屋》的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
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
法律事務所
(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就記起來};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現在超級後悔,相信他們的專業;
他們全事務所的人都是撒蛋、魔鬼》
(什麼爛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
法律事務所)主持
律師,
只會叫我去找詹秘書,
(剛才我又花
電話費和時間,
直接打
電話去找蘇,蘇不在;
最好快回
電話,否則我就要去
律師公會申訴)
&我寫email告訴蘇
律師,
我發生海外(馬來西亞)
不動產糾紛,
《想請蘇
律師,準備要拿回170萬元,勝算有多大》
諮詢(是蘇提的建議,叫我星期一,
找詹秘書,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
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
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4000元;
本來可以用(
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
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
《
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
聲請,應於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
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
律師,
(劉
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
民法:74條);
《從頭到尾,根本就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
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s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
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
金錢損失和
法律時效的《雙重損失》,
蘇家宏
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
時效:因我的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
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
律師個人嚴重
疏失(當什麼
律師嗎?大笨蛋
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
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
房屋),
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9日
《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
時效;已超過》。
請問各位大
律師?
現在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
法律問題《案外案》。
該如何是好?
1月27日我又去法院告劉志忠,
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又害我繳
裁判費1000)。
《給你們星期一以前回覆》,
不然,我要去解決;
(
律師公會)申訴。
恩典
律師事務所劉志忠,
他個人的錯誤,
嚴重耽誤我的事情造成我更重大的損失。
(都是劉志忠
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
檢察官的大哥:
姓名:王全中),
大哥又叫我去區公所
調解,
所以1月15星期五,
總統
選舉前一天早上;
我就跑去,
被告管轄區:中山區公所填
申請書;
(王S
調解委員會的
調解日期、時間寄來了):
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點半;「在松江路區公所6樓」
我有些擔心(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人,
不知道會不會來;
PS:如我所料,
亞太今天根本不會去
調解,
剛才打電信找亞太(法務)
;叫我也不要浪費時間去了。
《因為,
調解:對對方,
沒有像法院有
強制性:(
被告:開庭不來,可以
通緝)。
《最好是:對方可以到場談》
===
盡快您們回email、或
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
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
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同樣是都是
律師,
《諮詢還不用浪費我一毛錢》和寶貴的時間。
陳大
律師就馬上看到我的問題所在;
《深更半夜寫發生事情的經過,
PO文:在
法律諮詢家》,
隔天早上,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大
律師:就又正確又快的回答我的
法律問題。
《告對方:
業務員,我完全;適用的法條》
為什麼?為什麼?
我親自帶所有資料去給劉看和諮詢,
又浪費我的寶貴
金錢和寶貴的時間,
「什麼
法律建議都沒有」;
別對劉造成的錯誤,
不理不睬的;
昨天我去法院(改地址),
(又在浪費我的寶貴的
金錢和時間)
還又把
責任丟給詹秘書。
還要我用公用
電話,打給秘書詹。
(我明知道找詹沒有用,
但是,我還是要表達你們造成我的
傷害!)
《之前,我不是寫
電子郵件,
告訴你蘇,你都沒回信》;
限你們今天下午6點前,
給我一個公平、合理,
解決你們造成我損失的辦法。
慎重的再一次的告訴你們,
快解決劉志忠又造成我的問題損失;
《不然,我《再一次聲明》:
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
律師告你們》。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
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
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
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
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
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
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
生活費。
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
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
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
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
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
法律問題。
574
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
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
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
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
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
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
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再一次PO文:2016年1月25日
懇請推薦
陳
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PS:剛才3點50分,
害我又花了20分鐘(時間),
和
電話費(
金錢)20元,
打去恩典去找蘇,
蘇交待特助處理,
我對特助說:
要他們明天12點以前要給我回
電話,
(給我一個合理、正確的交待)。
因為明天下午2點30分,
要去法院(另一件罪名)第一次開庭。
法院分院:(辛亥路二段),百世大樓
明天下午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點30分;
要開庭:(
刑事:
業務過失加損害
賠償),
罪名告錯:(法院也受理第一次開庭)
不管那麼多了;《我會準時到場》。
===
(11月26日有
提告,
但因要繳
裁判費1萬6000元;
沒繳錢,被取消。)
考慮1個半月,
(
裁判費1萬6000元和170萬相比)絕對要告到底。
所以1月18日又重新來一次告他們。
民事:損害
賠償170萬和
業務過失),
已繳法官
裁判費1萬6000元。
之後又要去法院開庭,
(我完全不怕,
因為這件事情對我而言,
我經得起考驗),
趕快請法官來做公平的審判;
還我被騙的170萬元和一個遲來的正義。
(之前:台灣房房,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後來更名為:亞太國際地產。